一、赠与合同若干问题探析(论文文献综述)
程毓琪[1](2021)在《附义务赠与合同研究 ——以单务性与有偿性的冲突及平衡为视角》文中研究说明附义务赠与合同,也称附负担赠与合同,性质上属于特种赠与,区分于目的性赠与、附条件赠与等类似概念。负担的存在使得附义务赠与合同兼具赠与合同与双务有偿合同的特点,在整体上适用赠与合同规则,又表现出偏离于一般赠与的特性。在附义务赠与合同中,负担与赠与义务之间不具有对价关系或者说对待给付关系。双务合同的对价关系的内核是等价性,以当事人的主观意思为判断标准;在难以探知主观意思时,客观等价性可作为补充解释依据。牵连性是对价关系在法律效果上的表现。具有对价关系的两个主给付义务之间,在发生、履行以及消灭的整个过程中,都表现出相互依赖、相互牵连的特质。就附义务赠与合同而言,受赠人的负担与赠与人的主给付义务之间不具有对价关系,在内容上表现为不具有等价性,在法律效果上表现为不具有牵连性。因负担与赠与义务之间不具有对价关系,通说认为附义务赠与合同属于单务、无偿合同。这种观点以“对价关系”作为有偿合同与双务合同共同的区分标准。不过,从结果来看,附义务赠与合同的特殊规则表现出有偿合同的特性:赠与人瑕疵责任的规定体现出附义务赠与合同赠与人的注意义务重于一般赠与合同的赠与人;在受赠人不履行负担时赠与人享有的法定撤销权,体现出负担与赠与义务在存续上具有一定程度的牵连性。承认附义务赠与合同的有偿性,并依照《民法典》第646条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可以解决附义务赠与合同在履行障碍、解除等问题上缺乏法律规定的局面,从而解决赠与人的违约责任、受赠人的法定解除权等问题。附义务赠与合同是单务、有偿合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区分是基于对价关系或对待给付关系,因而有明确的界限。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是根据合同当事人的整体利益状况作出的分类。因利益概念的模糊性,有偿与无偿之间的界限并非泾渭分明,因而为单务、有偿合同的存在留下了空间。双方互负义务的合同,是应当认定为附义务赠与合同还是双务有偿合同,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甚巨。考虑到赠与合同规则对赠与人的倾斜保护,尤其是赋予赠与人以任意撤销权,在不能明确否认双方互负的义务之间具有等价性时,原则上应认定为双务有偿合同。
周翠华[2](2021)在《网络直播打赏民事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互联网“打赏”如今非常盛行,网络直播平台的兴起和网络直播的发展造就了众多的网络直播群体,网络直播的影响作用不可小觑。一方面,网络直播极大地丰富了社交互动的形式,增加了互联网用户文化娱乐消费的潜力,受到众多互联网用户的追捧,这是因为网络直播的强烈的社交互动和情感交流。另一方面,网络用户会购买网络平台上的打赏道具,对自己欣赏的表演和作品打赏礼物,目前打赏等一系列的网络交易已经被归类于国民经济中的第三产业中的服务业。互联网直播行业的快速发展,随之而来的,围绕网络直播打赏也出现了众多乱象。由于我们互联网的相关法律尚未明确定义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的性质,因此网络打赏在实际应用引发了许多法律问题,例如激情打赏、高额打赏和未成年人打赏三大问题,并且打赏者是否可以行使撤销权追回打赏金。这些问题的产生主要是因为在快速发展的新兴经济模式下法律的滞后性,类似的纠纷也缺乏案例指导。归根结底,这些问题仍然是由于法律的模糊性造成的,法律的模糊性和法律的争议性将导致法律的适用混乱,这就深刻表明了对网络直播打赏法律问题研究的必要性。本文除第一章绪论外,共包括四章内容:第一章是通过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网络直播打赏的指导性案例,在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直播打赏的司法观点进行分析的同时,揭示出本文所关注的法律问题,然后对网络直播打赏的基本问题进行考察分析,通过介绍网络直播打赏的起源和演变,概括网络直播打赏的概念特征,总结出网络直播打赏的性质认定。第二章是集中大量分析网络直播打赏的案例,将案例进行分类,从中选择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思考,提炼出网络直播打赏的法律难题。第三章是针对第二部分提炼出的问题进行具体的分析和思考,主要是网络直播打赏款项的追回问题,根据合同性原理,针对性的研究网络直播打赏行为无效时的财产返还请求权和网络直播打赏用户的撤销权,包括成年用户激情打赏的可撤销性、未成年巨额打赏的可撤销性以及夫妻一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高额打赏的撤销性问题。第四章是针对网络直播打赏的法律难题,结合上一章节的分析和思考,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法律建议:在通过高质量的网络直播法,完善网络直播打赏的法律规范体系;细化举证责任的分配,提高司法效率;加强政府相关部门对网络直播行业的监管,建立完善的监管系统;以及规制网络平台的自我监管,严格净化网络直播打赏平台等。
寇枫阳[3](2020)在《“父母为婚后子女购房出资”的适用条件与房屋归属新论——从裁判分歧的类型化展开》文中提出通过案例的类型化与分析,"父母为婚后子女购房出资"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父母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夫妻双方名下""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配偶名下"三种案型。"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案件类型在适用条件上,可将"父母"扩张解释为有抚养和教育关系的生父母、养父母和继父母,对于兄弟姐妹和(外)祖父母,可类推适用该款;"购买的不动产"可有条件扩张至在国有土地上自建的不动产和购买的价值较大的准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中所指的"登记"可扩大至预告登记。在法律效果上,家务贡献可经由物权之添附制度,扩大解释进主动增值之中,考量结婚时间、家务劳动在房屋增值中的作用大小,将房屋增值部分按一定比例作为配偶的家务劳动补偿。通过意思表示的解释,产权未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时,可界定为双方赠与:在"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夫妻双方名下"案件类型中,父母出资对子女之赠与和对非子女之赠与性质不同,后者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在"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配偶名下"案件类型中,应将出资购房行为定性为未附条件的双方赠与。
刘赫男[4](2020)在《私益救助型众筹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私益救助型众筹,是指公民个人因陷入困境而通过互联网众筹平台发起求助,投资方(捐赠方)以资金形式施以善意的一种大众筹资活动。新生事物的蓬勃发展与成文法的天然滞后导致近年来私益救助型众筹活动中的机会主义行为频发。本文在梳理私益救助型众筹概念及发展现状(第一章)的基础上,分析了私益救助型众筹中各方的法律关系及权利义务(第二章),并着重针对私益救助型众筹中存在的求助者信息不实问题、滥用众筹款项问题、剩余款项归属问题、民事欺诈救济困境等四大现实问题,分四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展开深入分析和论述,进而得出立法规制私益救助型众筹的必要,并对此类众筹的立法规制问题进行着重探讨,同时对具体制度设计提出可行性建议(第七章),以期促进私益救助型众筹之良性发展,填补社会保障体系和慈善事业之不足,并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贡献一份绵薄之力。本文除绪论和结论外,共分七章。第一章“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概念厘定与发展现状”。本章首先对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概念进行厘定,阐述了属于捐赠型众筹的私益救助型众筹之概念与特征,并详细梳理了私益救助型众筹与几种相近模式的异同;同时对私益救助型众筹在国内外的发展现状和国内相关立法情况进行了详细介绍;最后提出了私益救助型众筹目前存在的实践问题,这些问题成为第三、四、五、六章论述的基础。第二章“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法律关系”。本章首先论述了私益救助型众筹中发起人与求助者的法律关系、求助者与捐赠人的法律关系,以及求助者(发起人)、众筹平台与捐赠人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在此基础上,本章分析了私益救助型众筹发起人的权利义务、求助者的权利义务、捐赠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众筹平台的权利义务。第三章“求助者信息公开与众筹平台审查”。本章首先梳理了求助者信息公开的理论基础,即知情权理论和公序良俗理论;其次,对求助者信息公开与求助者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冲突与平衡进行了充分论述,欲平衡这些冲突,就要加大众筹平台的审查力度;本章的最后,论述了众筹平台审查求助者信息的必要性及正当性,并对众筹平台对求助者信息的审查形式进行了探讨,通过理论和实践的双重考量,得出了合理的审查形式是“形式审查与有限的实质审查相结合的方式”的结论。第四章“所筹款项合理使用与众筹平台监管”。本章首先论述了基于负外部性理论以及利益相关者理论,众筹平台对于所筹款项合理使用负有监管责任;其次,本章论述了众筹平台落实该监管责任的困境,即该监管责任既非法定义务,同时又因契约失灵导致监管责任落空;本章的最后,对众筹平台对所筹款项合理使用的监管方式进行了分析,并论述了监管方式的合理选择。第五章“剩余款项的合理归属与众筹平台监督”。本章首先论述了关于私益救助型众筹剩余款项的归属问题存在三种观点:一是归属于求助者,二是归属于捐赠人,三是剩余款项交由第三方管理。本章第二节主要从利益衡量的角度论述了私益救助型众筹剩余款项的合理归属问题,在综合考量自由、秩序、正义和效率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在私益救助型众筹的事由灭失时,将剩余款项返还给众筹平台作后续处理是一种妥当的制度安排。第六章“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民事欺诈”。本章首先阐述了私益救助型众筹中民事欺诈的构成,对此类欺诈行为的类型及其行为属性进行了论述;同时本章还论述了私益救助型众筹发生民事欺诈的诉讼类型:共同诉讼和代表人诉讼均可作为捐赠人维权的诉讼类型,但由众筹平台代为提起民事诉讼可以兼顾公平和效率。最后,笔者对在私益救助型众筹发生民事欺诈时众筹平台是否承担相应责任进行了探讨。第七章“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法律制度设计”。本章首先对私益救助型众筹立法中的利益衡量与立法规制模式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在上述理论和实践探讨基础上,笔者提出了私益救助型众筹立法规制的核心制度设计思路,包括四个主要方面:一是事前防范——众筹平台信息审查等制度设计,二是事中控制——众筹款项平台监管制度设计,三是事后监督——剩余款项合理使用制度设计;四是救济机制——平台责任与诉讼相关制度设计。
李志刚[5](2020)在《《民法典》保理合同章的三维视角:交易实践、规范要旨与审判实务》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以《民法典》保理合同章的规定为基础,结合保理行业实践与人民法院审判实务,就保理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保理合同性质认定、虚构应收账款的效力、基础合同的变更及其影响、保理人的救济等问题,对《民法典》保理合同章的相关规定做了解读。
包颖[6](2020)在《离婚协议中房产归属子女条款的性质和效力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本文在详尽梳理实践中案件的基础上,探讨了离婚协议中房产归属子女约定的性质和具体效力。全文遵循在《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时,适用《合同法》、《物权法》等民法其他规定的身份协议法律适用原则。关于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共同房产归属子女这一条款的性质,父母之所以对财产作出这样的安排并非出于无偿赠与的意图,与赠与合同存在本质区别。为了限制父母的任意撤销权,有学者提出将这一条款认定为道德义务的赠与、“目的赠与”、类比经过公证的赠与,但均不合理。夫妻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共同房产归属子女在性质上应当属于利益第三人合同。虽然目前我国《合同法》关于利益第三人合同的规定并不完善,但是从《民法典合同编草案》的相关规定中可以看出,立法者已经对利益第三人合同进行了规定。尽管草案对利益第三人合同的效力等具体问题尚未作出明确规定,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其已经明确承认我国存在利益第三人合同,因此将离婚协议中的这一约定认定为利益第三人合同存在立法基础。如此解释也更符合夫妻双方的意思自治,赋予子女独立的请求权也更有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同时,就房产归属子女条款与离婚协议中其他条款的关系而言,应当属于离婚财产清算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内容,与离婚协议中其他关于共同财产分割及债务清偿、离婚经济帮助、离婚损害赔偿等其他财产条款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具有不可分割性。在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房产归属子女条款性质的基础上,继而分析其效力。首先,子女享有直接履行请求权,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其次,关于父母的撤销或变更权问题,包括合同效力存在瑕疵的法定撤销权和合意撤销权。一般而言,在利益第三人合同中,当事人因合同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情形主张撤销权,不受第三人的限制。虽然在离婚协议中,很难认定存在其他可撤销的情形,如显失公平、乘人之危等,但是如果当事人确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法院也应当支持其撤销权。父母的合意变更或撤销权,因涉及第三人利益,应当在子女作出接受之意思表示或在合理期限未明确拒绝后受到限制。但也存在例外情况,若父母双方均因经济状况显着恶化,可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撤销或变更相关约定。在涉及债权人时,若满足债权成立在先,离婚协议生效在后,且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存在恶意且对债权的实现造成实际损害,可适用债权人撤销权中的不合理低价转让规则,允许其撤销。当普通债权人对约定房产申请强制执行,子女根据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归属约定提出执行异议,应结合债权的性质、子女有无过错以及子女的生存利益等因素综合考量。既要防止夫妻双方通过离婚协议逃避债务,也应当尽量维持债权人利益与子女利益的平衡。即使子女的债权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也应当保证子女的正常生活。
王文静[7](2020)在《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财产条款探析》文中研究指明离婚协议中男女双方约定将特定财产“赠与”子女的情形在实践中非常普遍,而对于该条款的性质问题,理论和司法实践一直存在广泛的争议,这也导致“赠与”义务人能否撤销该“赠与”条款以及子女是否享有履行请求权等一系列问题在法律适用上处于极为混乱的局面。离婚协议是男女双方各种复杂的情感、伦理以及经济动因综合作用的结果,离婚协议中,财产更是被视为一个整体,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财产条款作为离婚协议整体的一部分,其与离婚协议中的其他条款也不可避免地存在复杂多样的牵连关系,该牵连关系即是男女双方达成“赠与”子女财产的原因,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财产条款不仅仅是对子女的抚养或情感上的照顾、补偿,其事实上也是男女双方利益平衡的结果。男女双方对于该条款的达成均具有自己的利益,也可能因该条款而负担义务,其难谓有代理子女为意思表示的主观意图,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财产条款事实上是男女双方在各自利益考量的基础上达成的给付子女特定利益的约定。但是,这种约定中是否含有“使子女取得债权”的意思表示,往往并不明确,需斟酌合同的目的等情况予以确定。基于“赠与”义务人与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其对子女取得财产具有自己的利益,男女双方在达成“赠与”子女财产约定的过程中,并非意图使子女处于一方受领辅助人的地位,男女双方当事人达成约定的目的仅在于使子女取得特定利益,基于此,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财产条款应认定为使子女取得债权的为第三人利益合同。而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约定将共同财产“赠与”子女的情形,是双方在达成不予分割该财产的一致的意思表示之上,相互向对方做出给付子女财产份额的约定,事实上存在两个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实践中,“赠与”义务人达成赠与子女财产条款也可能具有向子女履行抚养义务的目的,而在“赠与”的财产明显高于子女抚养费的情况下,应认定“赠与”义务人做出“赠与”子女财产的约定,不仅仅是向子女履行抚养义务,基于离婚协议条款间的牵连性,其做出该约定往往也有男女双方自己的利益考量,这就使得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财产条款事实上具有混合协议的性质,其属于包含的结合,即男女双方当事人在各自利益考量的基础上达成的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包含有关对子女抚养义务的履行的约定。该条款虽具有混合协议的性质,但是从男女双方的目的出发,此种情形下,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财产条款的主要性质仍然属于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财产条款作为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与其赖以产生的基本行为,即原因行为,相对独立、不可混同。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财产条款的原因关系即存在于其与其他条款的牵连关系之中,该原因关系抽象出来,具体可能表现为男女一方出于促使对方当事人尽快离婚而向对方所做的单方允诺,也可能是基于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财产条款与其他财产处理约定之间的牵连关系而构成的双务合同等等。该原因关系可以有偿,可以无偿,不限于“补偿”关系,原因关系的具体内容须依据个案判断。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财产条款作为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其对价关系为父母子女之间的赠与合同,该赠与合同也因约定人与第三人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约定人基于身份关系,对由谁最终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具有自己的利益,男女双方达成的为子女利益合同仅意图使子女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基于此,应认定对价关系中的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不得行使,此是对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财产条款的效果意思的当然解释。而在受约人行使赠与合同法定撤销权的情形,或债权人对该对价关系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此时不能限制受约人的法定撤销权,也不能限制债权人对该对价关系的撤销权,但应认定在此种情况下离婚协议的男女双方达成的“赠与”子女财产条款的客观情形发生了变化,继续维持该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将显失公平,应认定有情事变更原则适用的余地,约定人得主张解除该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由离婚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对该特定财产的处理重新协商,以平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财产条款,在子女做出接受利益的意思表示之前,依据合同目的或男女双方事后的意思,考虑到父母对子女的无偿给付的特征,不应限制当事人的撤销权,且该撤销权应由男女双方共同行使。而在子女做出接受意思表示之后,基于对价关系为赠与合同原因,当事人合意撤销对子女的赠与,从而撤销或变更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不须考虑第三人的期待利益的保护的问题。即该条款生效后,男女双方得合意撤销该条款。子女因离婚协议中父母“赠与”其财产的意思表示而直接取得履行请求权,该权利虽为债权请求权,但在子女已经占有财产的情况下,应认定子女的权利具有物权期待权的性质,不适用诉讼时效。而在子女与债务人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基于身份关系的特殊性以及对亲情伦理关系的维护,应认定子女的债权请求权得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就子女的履行请求权能否排除外部金钱债权人的强制执行的问题,应全面考虑离婚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外部债权人债权的情形、诉争财产的占有使用状态、外部债权人债权取得的时间以及离婚财产处理条款间的牵连关系等综合判断是否有排除金钱债权人的强制执行的可能。男女双方于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财产的行为损害外部债权人的在先债权,外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出于维护离婚协议的整体性,撤销权的法效果应采相对无效说,允许子女或受约人向外部债权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以保留其取得的财产。
刘曦[8](2020)在《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赠与人任意撤销权为我国赠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律赋予赠与人的反悔权。纵观各国关于赠与合同的立法模式,并非都规定了任意撤销权制度,那么任意撤销权制度之由来及正当性为何?任意撤销权使赠与人在合同中占据主动地位,其适用条件有何限制?《合同法》第186条规定了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并规定了三种不适用任意撤销权的赠与合同类型。需要结合实践中出现的纠纷争议解读法条规定,明确任意撤销权的适用。既然是法定权利,任意撤销权之行使是否无所限制?对于受赠人因赠与允诺所受之信赖利益损失,赠与人是否需要赔偿?这些问题法律并未规定,需进一步明确。本文从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研究现状出发,分三个部分对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相关问题进行研究。第一部分阐述了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理论基础。首先是赠与合同的特征,赠与合同最重要之性质为无偿性,判断无偿性应基于当事人之主观意思,而非无偿的客观事实。其次,从比较法的角度考察当前各国赠与合同的立法模式,主要分为两种:一为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诺成+要式合同”的立法模式;一为以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及大陆地区为代表的“不要式诺成合同+任意撤销权”的立法模式。最后,我国规定赠与人任意撤销权之正当性就在于我国赠与合同为不要式诺成合同,且因赠与合同具有无偿性,故以任意撤销权来缓和赠与合同的效力,平衡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第二部分探讨了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适用条件。首先是积极适用条件,包括存在已经成立的赠与合同和赠与财产的权利尚未转移,其中的重点在于确定是否存在赠与合同以及任意撤销权设置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行使的原因。其次是消极适用条件即任意撤销权未被排除,指非属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其中,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应为不特定多数人之利益考量。公益的范围可参考《慈善法》第3条之规定,只有属于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公益赠与才不可任意撤销。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应着眼于关注赠与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依社会伦理观念和公序良俗具体分析。最后,除此法律规定的三类赠与合同之外,还存在任意撤销权是否被排除有疑问的情形,对于附义务之赠与,无论受赠人是否履行所附义务,赠与人在给付前都享有任意撤销权。任意撤销权为专属于赠与人的权利,不可为继承人所继承,亦不可通过事先约定排除。第三部分研究了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行使。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应属于广义撤销权,非撤回权或解除权。赠与人向受赠人作出撤销赠与之意思表示即可。对于一般的不动产赠与中,赠与人已经将不动产交付给受赠人居住使用多年,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况,依诚实信用原则及禁止权利滥用和权利失效制度,应否定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可使赠与合同自始无效,不发生违约责任。依一般理性人从日常生活经验判断,赠与人的意思表示与行为使受赠人确信赠与人将不会撤销赠与合同的,若赠与人明知或应知受赠人已经为合同的履行做了准备,仍行使任意撤销权应当认为是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可归责性,赠与人应当类推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对因违反诚信义务造成的受赠人的合理信赖利益损失进行赔偿。
杜瑶[9](2020)在《夫妻房产约定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房产是一个家庭重要的生存场所和主要的财产之一,随着房产价值与日俱增,夫妻之间因房产归属造成的纠纷日益频繁。夫妻之间进行房产约定往往寄托着夫妻双方对未来婚姻生活的美好希望,对家庭长久和谐稳定的期许,看似是财产约定,其实和夫妻身份关系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然而,实践中夫妻房产约定形式自由多样,实务审判中对其性质认定也不尽相同。有将其认定为赠与合同的,也有将其认定为夫妻财产制契约的,抑或是将其认定为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不同的定性,会导致不同的法律适用,实务中的审判结果自然也不相同。与此同时,理论界对夫妻房产约定的性质和效力问题也一直争论不休,至今没有统一的标准。而且,夫妻房产约定问题不仅发生在夫妻内部,还极有可能和外部第三人发生纠纷,所以寻求物权变动、交易安全与夫妻意思自治之间的平衡关系也成了目前备受关注的话题。第一部分是问题的提出。通过案例的引入与分析,介绍司法实践对夫妻房产约定行为的定性现状,也揭示当前出现的同案不同判问题,以及原因所在,由此引出争议问题,点明本文主要研究的问题和研究范围。第二部分是对夫妻房产约定的性质进行界定,通过分析比较其与赠与合同、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夫妻财产制契约等概念,由此明确夫妻房产约定不能定性为赠与合同,也并非婚内财产分割协议,而应该归入夫妻财产制契约的范畴。然后具体分析,通过对夫妻财产制契约的概念特征,立法模式的讨论与分析,对反对将夫妻房产约定认定为夫妻财产制契约的理由进行逐一反驳,并且发现夫妻房产约定与夫妻财产制契约特征上的相似之处。进而得出结论,除非夫妻双方在房产变动的约定中明示订立的是赠与合同,否则夫妻房产约定应推定为夫妻财产制契约。第三部分主要探析了夫妻房产约定的效力。因夫妻财产制契约可以直接引发物权变动,无需公示。那么属于夫妻财产制契约的房产约定,自然也能直接引发不动产物权变动。对于物权变动的原因及效力,因取决于夫妻双方意思自治,是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采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协议生效即时发生物权变动,无需另为公示,但是内部与外部效力应该有所区别。在夫妻内部虽然可以直接变动物权,但是为了防止受让方的不诚信行为,借婚姻骗取房产,应规定相关撤销事由。对外效力上,当涉及第三人时,首先明确第三人应是涉及交易行为的人,非夫妻双方和他们的继承人。未经公示,不得对抗房屋善意取得人,同时,应当允许责任财产债权人撤销夫妻利用房产约定来进行逃债的不法行为。
吴昱瑶[10](2020)在《夫妻间赠与的撤销权适用研究》文中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夫妻婚姻关系已经逐渐呈现新的特点。一方面,“少子化”发展,离婚率攀升的社会背景使得夫妻关系的紧密程度削弱。另一方面,夫妻财产(包括个人财产和共有财产)的总量上升,夫妻财产的结构多元化,使得夫妻之间对于财产管理有了更多的选择性。因此,越来越多的夫妻在婚前或婚内选择订立相应的财产协议调整夫妻间的财产关系,尤其是房屋的产权归属。而当婚姻关系破裂时,围绕之前签订的财产协议,或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往往存在一方主张要求撤销赠与的情况。尤其是我国的《婚姻法》中第19条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的第6条,为解决相关夫妻间的房产纠纷提供了不同的解决路径,导致对于“夫妻间的财产契约什么情况下属于赠与、对于夫妻间的赠与的撤销权应该如何适用”等问题,无论在学界,还是实务界中一直争议不断。本文主要将通过三个部分来完成对夫妻间赠与的撤销权适用问题的探究。第一部分主要论述夫妻财产制约定与赠与合同的区分与识别。首先,比较了夫妻财产制约定与赠与合同,通过比较区分确定什么情况属于夫妻间赠与,因为这是适用撤销权的前提。接着,基于两者之间的区别,确定识别的方法。最后,对识别的方法进行总结。第二部分主要分析关于夫妻间赠与的任意撤销权的适用问题。首先,概述了夫妻间赠与的特点,并从比较法的角度考察了各国对于夫妻间赠与的规定。然后,分析了我国对于夫妻间赠与的撤销权应如何适用。接着,基于夫妻间赠与的特点,结合实务案例对于几种典型的应限制任意撤销权适用的情况进行了论述。第三部分主要分析关于夫妻间赠与的法定撤销权的适用问题。阐述了为了赠与人的利益保护,基于夫妻间赠与的身份关系特点,结合实务案例来说明夫妻间法定撤销权的法定情形应如何认定和适用。本文希望可以通过探究夫妻间赠与的撤销权适用问题,通过理论与实务案例的结合和分析,从而为实务中大量的夫妻间赠与纠纷提供较为稳定统一的裁判解决思路,促进司法裁判的统一。
二、赠与合同若干问题探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赠与合同若干问题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1)附义务赠与合同研究 ——以单务性与有偿性的冲突及平衡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状况 |
三、研究方法 |
(一)法律解释学方法 |
(二)实证分析法 |
(三)比较法方法 |
第一章 附义务赠与合同概述 |
一、附义务赠与合同的界定 |
二、附义务赠与合同的界限 |
(一)与附条件赠与的区别 |
(二)与目的性赠与的区别 |
三、负担在附义务赠与合同中的定位 |
第二章 附义务赠与合同的单务性 |
一、负担与赠与义务不具有对价关系 |
(一)对价原则之中的“对价” |
(二)双务合同之“对待给付” |
二、单务性对负担的限制 |
(一)赠与义务与负担的价值 |
(二)赠与义务与负担的履行顺序 |
第三章 有偿性对附义务赠与合同的影响 |
一、有偿合同与双务合同的区分 |
(一)以“对价关系”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
(二)对价关系说的评析 |
二、附义务赠与合同履行障碍的救济措施 |
(一)赠与义务履行障碍的救济措施 |
(二)负担履行障碍的救济措施 |
三、附义务赠与合同的解消 |
(一)赠与人的撤销权 |
(二)受赠人的解除权 |
第四章 附义务赠与合同中有偿性与单务性的平衡 |
一、从附义务赠与合同到双务有偿合同 |
(一)无偿性不是赠与合同的本质特征 |
(二)附义务赠与以不具有对价关系为界限 |
二、对价关系的司法认定 |
(一)给付义务的内容 |
(二)给付义务的效力 |
结论 |
参考文献 |
(2)网络直播打赏民事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综述 |
1.3.2 国外立法现状 |
1.3.3 总体评价 |
1.4 研究思路 |
1.5 研究方法 |
1.6 本文的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1.6.1 本文的创新点 |
1.6.2 本文的不足之处 |
第2章 网络直播打赏的概述 |
2.1 问题的提出:彬华与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纠纷案 |
2.1.1 案情简介 |
2.1.2 法院观点 |
2.1.3 司法判例评析及有待思考的问题 |
2.2 网络直播打赏的起源及演变 |
2.2.1 网络直播打赏的起源 |
2.2.2 网络直播打赏的演变 |
2.3 网络直播打赏的概念分析 |
2.3.1 网络直播打赏的概念 |
2.3.2 网络直播打赏的特征 |
2.4 网络直播打赏的法律性质 |
2.4.1 网络直播打赏法律性质争议 |
2.4.2 网络直播打赏法律性质分析 |
2.5 小结 |
第3章 网络直播打赏相关民事案例实证分析 |
3.1 网络直播打赏的典型案例分析 |
3.1.1 网络用户为爱激情打赏 |
3.1.2 未成年人打赏 |
3.1.3 夫妻一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高额打赏 |
1.张某与北京密境和风科技有限公司晓燕等不当得利纠纷 |
2.俞某、彩英、北京陌陌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 |
3.2 小结 |
第4章 网络直播打赏中的民事法律难题分析 |
4.1 网络直播打赏行为无效性分析 |
4.2 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的可撤销性分析 |
4.2.1 成年用户激情打赏的可撤销性 |
4.2.2 未成年人打赏的可撤销性 |
4.2.3 夫妻一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打赏的可撤销性 |
4.3 小结 |
第5章 解决网络直播打赏民事法律问题的建议 |
5.1 私法层面:完善网络直播打赏的法律规范 |
5.1.1 完善服务合同立法 |
5.1.2 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
5.2 公法层面:规制网络直播打赏的法律制度 |
5.2.1 加强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 |
5.2.2 制定网络直播法 |
5.3 行业规范层面:制定网络直播平台的打赏制度 |
5.3.1 限制网络直播的打赏金额 |
5.3.2 构建实名打赏“冷静期”以及“反悔”机制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4)私益救助型众筹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创新点及难点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概念厘定与发展现状 |
第一节 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概念厘定 |
一、众筹兴起与众筹分类 |
(一)众筹兴起 |
(二)众筹分类 |
二、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概念与特征 |
(一)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概念 |
(二)私益救助型众筹的特征 |
三、私益救助型众筹与几种相近模式的界分 |
(一)私益救助型众筹与互联网慈善募捐 |
(二)私益救助型众筹与公益众筹 |
(三)私益救助型众筹与个人网络公益(慈善)募捐 |
(四)私益救助型众筹与网络互助 |
(五)私益救助型众筹与私益募捐 |
第二节 私益救助型众筹的发展现状 |
一、域外私益救助型众筹的发展现状 |
二、中国私益救助型众筹的实践现状 |
(一)中国私益救助型众筹的实践价值 |
(二)私益救助型众筹发展规模与平台现状 |
三、中国私益救助型众筹的立法现状 |
(一)私益救助型众筹的合法性 |
(二)法律法规与行业自律 |
四、私益救助型众筹的实践问题 |
(一)求助者信息不实问题 |
(二)滥用众筹款项问题 |
(三)剩余款项归属问题 |
(四)民事欺诈救济困境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法律关系 |
第一节 私益救助型众筹各主体间的法律关系 |
一、发起人与求助者的法律关系 |
(一)代理关系的成立 |
(二)无因管理的排除 |
二、求助者与捐赠人的法律关系 |
(一)附义务赠与说 |
(二)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说 |
(三)附目的赠与说 |
(四)观点评述 |
三、求助者(发起人)、众筹平台与捐赠人的法律关系 |
(一)利他合同说 |
(二)居间关系说 |
(三)信托关系说 |
(四)观点评述 |
第二节 私益救助型众筹各主体的权利义务 |
一、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
(一)发起人的权利 |
(二)发起人的义务 |
二、求助者的权利与义务 |
(一)求助者的权利 |
(二)求助者的义务 |
三、众筹平台的权利与义务 |
(一)众筹平台的权利 |
(二)众筹平台的义务 |
四、捐赠人的权利与义务 |
(一)捐赠人的权利 |
(二)捐赠人的义务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求助者信息公开与众筹平台审查 |
第一节 求助者信息公开与求助者个人信息保护 |
一、求助者信息公开的理论基础 |
(一)知情权理论 |
(二)公序良俗理论 |
二、求助者信息公开与求助者个人信息保护之边界 |
(一)求助者信息公开面临风险 |
(二)求助者信息公开与求助者个人信息保护之冲突 |
(三)求助者信息公开与求助者个人信息保护之利益衡平 |
第二节 众筹平台审查责任与审查形式 |
一、众筹平台审查求助者信息的必要性及正当性 |
(一)捐赠人的有限理性 |
(二)社交审核的局限 |
(三)众筹平台的声誉资本 |
(四)中立的第三方是信任的基石 |
二、众筹平台的审查形式 |
(一)众筹平台审查形式选择 |
(二)实质审查与形式审查辨析 |
(三)合理的审查形式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所筹款项合理使用与众筹平台监管 |
第一节 众筹平台对所筹款项合理使用的监管责任 |
一、负外部性理论与众筹平台监管责任 |
(一)外部性理论及其法学阐释 |
(二)私益救助型众筹的外部性 |
(三)众筹平台的负外部性及其监管责任 |
二、利益相关者理论与众筹平台监管责任 |
(一)利益相关者理论 |
(二)私益救助型众筹平台的盈利模式 |
(三)私益救助型众筹平台之监管责任 |
第二节 众筹平台落实监管责任之困境 |
一、众筹平台监管责任并非法定义务 |
(一)直接适用的排除 |
(二)类推适用的问题 |
二、众筹平台监管责任之约定义务落空 |
第三节 所筹款项合理使用的众筹平台监管方式 |
一、众筹平台监管方式辨析 |
(一)一次性提现模式 |
(二)分期提现模式 |
(三)款项打给相关机构对公账户模式 |
二、众筹平台监管方式的合理选择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剩余款项的合理归属与众筹平台监督 |
第一节 关于剩余款项归属的观点交锋 |
一、剩余款项产生的原因 |
二、剩余款项归属观点交锋 |
(一)观点一:剩余款项归属求助者 |
(二)观点二:剩余款项返还捐赠人 |
(三)观点三:剩余款项交由第三方管理 |
第二节 剩余款项合理归属的利益衡量 |
一、私益救助型众筹剩余款项归属问题的特异性 |
(一)不同于一般赠与合同的财产归属 |
(二)不同于慈善捐赠的剩余款项归属 |
(三)不同于私益募捐的剩余款项归属 |
二、私益救助型众筹剩余款项归属的价值判断 |
(一)三种观点的比较分析 |
(二)剩余款项返还及合理使用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民事欺诈 |
第一节 私益救助型众筹中民事欺诈的构成 |
一、实践中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欺诈类型 |
(一)私益救助型众筹中欺诈行为的表现形式 |
(二)侵权的欺诈与违约的欺诈 |
二、私益救助型众筹中欺诈行为的定性 |
(一)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界分 |
(二)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 |
第二节 私益救助型众筹中民事欺诈之诉讼类型 |
一、多人诉讼类型的选择适用 |
(一)共同诉讼 |
(二)代表人诉讼 |
(三)公益诉讼 |
二、众筹平台代为起诉的合理性及正当性 |
(一)众筹平台代为起诉的合理性辨析 |
(二)众筹平台代为起诉的正当性辨析 |
第三节 私益救助型众筹中民事欺诈的平台责任 |
一、避风港原则与互联网平台责任 |
(一)避风港原则的产生与适用 |
(二)避风港原则的滥用与泛化 |
(三)互联网平台责任认定困难 |
二、私益救助型众筹中民事欺诈的平台责任 |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分类与其相应义务责任 |
(二)私益救助型众筹平台责任辨析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法律制度设计 |
第一节 立法利益衡量与立法规制模式 |
一、立法利益衡量 |
(一)利益冲突与立法规制 |
(二)立法中利益衡量的过程 |
二、立法规制模式 |
(一)网络新业态立法规制模式 |
(二)中国特色立法规制模式 |
第二节 私益救助型众筹立法的核心制度设计 |
一、事前防范——众筹平台信息审查等制度设计 |
(一)事前防范之利益整合 |
(二)事前防范之核心制度 |
二、事中控制——众筹款项平台监管制度设计 |
(一)事中控制之利益整合 |
(二)事中控制之核心制度 |
三、事后监督——剩余款项合理使用制度设计 |
(一)事后监督之利益整合 |
(二)事后监督之核心制度 |
四、救济机制——平台责任与诉讼相关制度设计 |
(一)救济机制之利益整合 |
(二)救济机制之核心制度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5)《民法典》保理合同章的三维视角:交易实践、规范要旨与审判实务(论文提纲范文)
一、交易实践与立法背景 |
(一)我国保理行业的历史与现状 |
(二)保理案件审理情况与司法应对 |
(三)立法过程与取舍争议 |
二、规范意旨与审判实务 |
(一)保理合同的性质与效力 |
1. 区分保理合同与保理交易的法律关系构成 |
2. 认定构成保理合同关系的核心要件 |
3. 保理合同与借款合同的区分 |
4. 未来应收账款叙做保理 |
5. 保理人的资质与保理合同的效力 |
(二)保理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
(三)虚构应收账款对保理合同的影响 |
1. 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对保理合同效力的影响 |
2. 保理人向虚构应收账款的债务人主张权利的处理 |
3. 关于保理人明知的判断标准 |
(四)保理人直接通知债务人的法律效力 |
(五)基础交易合同变更的影响 |
(六)保理人的履行利益与救济途径 |
1. 保理人的履行利益 |
2. 保理人的救济路径 |
(1)保理合同对追索权的内容无特别约定 |
(2)保理合同对追索权的内容有特别约定 |
(七)多重转让的清偿顺序 |
(6)离婚协议中房产归属子女条款的性质和效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价值和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房产归属子女条款司法实务分析 |
第一节 案例梳理 |
一、案例背景 |
二、案例汇总 |
三、案例分析及总结 |
第二节 提出问题 |
一、指导案例和地方高院意见不统一 |
二、定性及法律适用困境 |
三、小结 |
第二章 房产归属子女条款之性质分析 |
第一节 赠与合同说 |
一、赠与合同说之解释路径 |
二、房产归属子女条款为赠与合同之辩驳 |
第二节 利益第三人合同说 |
一、利益第三人合同说之解释路径 |
二、利益第三人合同之法理基础 |
三、房产归属子女条款应为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之证成 |
第三节 房产归属子女条款与离婚协议关系分析 |
一、学说争议 |
二、观点评析与比较 |
三、结论 |
第三章 房产归属子女条款之效力分析 |
第一节 离婚房产归属约定的效力 |
第二节 房产归属约定条款对子女之效力 |
一、子女之请求权之取得 |
二、请求权之行使 |
第三节 房产归属条款对夫妻之效力 |
一、一方拒绝履行,守约方之请求权 |
二、因意思表示瑕疵产生之撤销或变更权 |
三、利益第三人合同受约人之单方变更或撤销权 |
四、夫妻合意撤销或变更权 |
五、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 |
第四节 房产归属子女条款对债权人之效力 |
一、债权人之撤销权 |
二、执行异议问题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后记 |
(7)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财产条款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结构 |
六、论文的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财产条款的司法困境 |
第一节 离婚协议当事人的撤销权争议 |
第二节 子女的权利争议 |
第三节 外部债权人的权利争议 |
第二章 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财产条款的定性 |
第一节 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财产条款的性质分歧 |
一、赠与合同说 |
二、经由被指令人而为交付的合同说 |
三、离婚财产清算协议说 |
第二节 对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财产条款现有观点的评析 |
一、对赠与合同说的评析 |
二、对经由被指令人而为交付的合同说的评析 |
三、对离婚财产清算协议说的评析 |
第三节 定性为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可行性分析 |
一、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财产条款为三方结构 |
二、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财产条款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
三、以子女取得债权为标的 |
四、符合为第三人利益合同 |
五、离婚协议中为子女利益合同的特殊性 |
第三章 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财产条款的法律适用 |
第一节 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与《合同法》的适用关系 |
第二节 排除《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 9 条的适用 |
第三节 我国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立法现状 |
第四章 司法困境的解决 |
第一节 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财产条款的撤销 |
一、撤销权的行使主体 |
二、撤销权的行使时点 |
第二节 子女的权利 |
一、子女权利的取得 |
二、子女的履行请求权与诉讼时效 |
三、子女的履行请求权与外部债权人的强制执行请求权 |
第三节 外部债权人的撤销权 |
一、男女双方的共同债权人撤销权 |
二、约定人的债权人撤销权 |
三、受约人的债权人撤销权 |
四、撤销权的法效果应采物权的相对无效说 |
第四节 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赠与合同的特殊性及相应规范模式 |
一、赠与的特征 |
二、比较法上赠与合同的规范模式 |
三、我国赠与合同的规范模式解读 |
第二节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正当性 |
一、从赠与的诺成性看任意撤销权的正当性 |
二、从赠与的不要式性看任意撤销权的正当性 |
三、从赠与的无偿性看任意撤销权的正当性 |
第二章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适用条件 |
第一节 任意撤销权的积极适用条件 |
一、存在已经成立的赠与合同 |
二、赠与财产之权利尚未转移 |
第二节 任意撤销权的消极适用条件 |
一、经过公证的赠与排除任意撤销权 |
二、公益性质的赠与排除任意撤销权 |
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排除任意撤销权 |
四、任意撤销权是否被排除之疑问情形 |
第三章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行使 |
第一节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方式 |
第二节 不动产赠与已交付情形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时间限制 |
第三节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
一、赠与合同视为自始无效 |
二、受赠人的信赖利益保护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夫妻房产约定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目的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安排 |
第一章 夫妻房产纠纷实务分析 |
第一节 案例引入 |
第二节 案例评析与司法现状 |
一、案例评析 |
二、审判实务现状 |
第三节 问题的归纳与提出 |
第二章 夫妻房产约定的性质界定 |
第一节 夫妻房产约定不宜认定为赠与合同 |
一、夫妻房产约定非附条件赠与和目的赠与 |
二、夫妻房产约定也不宜认定为以婚姻关系为基础的特殊赠与 |
三、夫妻房产约定与赠与合同之区别 |
第二节 夫妻房产约定非婚内财产分割协议 |
第三节 夫妻房产约定可归于夫妻财产制契约范畴 |
一、夫妻财产制契约的立法概况 |
二、夫妻财产制契约的特征 |
三、夫妻房产约定的性质认定 |
第三章 夫妻房产约定的效力 |
第一节 物权变动的模式与原因 |
一、物权变动的模式 |
二、夫妻房产约定发生物权变动的原因 |
第二节 夫妻房产约定的对内效力 |
第三节 夫妻房产约定的对外效力 |
一、第三人的范围界定 |
二、第三人的权益保护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10)夫妻间赠与的撤销权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提出 |
二、选题背景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内容 |
五、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夫妻财产制约定与赠与合同的区分与识别 |
第一节 夫妻财产制约定与赠与合同的特征 |
一、客体与标的 |
二、内容 |
三、生效要件 |
第二节 夫妻财产制约定和赠与合同的识别方法 |
一、所涉及的法律关系 |
二、语句 |
第三节 小结 |
第二章 夫妻间赠与任意撤销权的适用限制 |
第一节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 |
一、离婚协议的性质 |
二、任意撤销权的排除 |
第二节 道德义务性质的夫妻间赠与 |
一、基于家庭任务的分配或补偿 |
二、基于违反忠实义务的补偿 |
第三节 协议放弃任意撤销权 |
第四节 小结 |
第三章 夫妻间赠与法定撤销权的适用保护 |
第一节 受赠人不履行抚养义务 |
第二节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 |
一、家庭暴力的侵害 |
二、违反忠实义务的侵害 |
第三节 小结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四、赠与合同若干问题探析(论文参考文献)
- [1]附义务赠与合同研究 ——以单务性与有偿性的冲突及平衡为视角[D]. 程毓琪. 中国政法大学, 2021(09)
- [2]网络直播打赏民事法律问题研究[D]. 周翠华. 山东财经大学, 2021(12)
- [3]“父母为婚后子女购房出资”的适用条件与房屋归属新论——从裁判分歧的类型化展开[J]. 寇枫阳. 中国不动产法研究, 2020(02)
- [4]私益救助型众筹法律问题研究[D]. 刘赫男. 吉林大学, 2020(03)
- [5]《民法典》保理合同章的三维视角:交易实践、规范要旨与审判实务[J]. 李志刚. 法律适用, 2020(15)
- [6]离婚协议中房产归属子女条款的性质和效力研究[D]. 包颖.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7]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财产条款探析[D]. 王文静.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8]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研究[D]. 刘曦.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9]夫妻房产约定问题研究[D]. 杜瑶.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10]夫妻间赠与的撤销权适用研究[D]. 吴昱瑶.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