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规管理在美国银行业监管和银行经营中的作用(论文文献综述)
张黎明[1](2020)在《《巴塞尔协议Ⅲ》下中国商业银行监管效力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始于美国次贷危机的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不但给世界经济造成了巨大的冲击,也给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本次金融危机充分暴露了世界各国在商业银行监管方面存在的漏洞,同时也暴露出《巴塞尔协议II》存在的不足。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巴塞尔委员会于2010年12月16日推出《巴塞尔协议III:一个更稳健的银行及银行体系的全球监管框架》,此后,巴塞尔委员会不断对《巴塞尔协议III》进行修订和完善,2017年12月8日,巴塞尔委员会正式发布《巴塞尔III:后危机改革的最终方案》,标志着《巴塞尔协议III》正式确立。《巴塞尔协议III》推出后,世界各国都在该协议框架下采取一系列适合本国的政策措施,加强对商业银行的金融监管,并取得了一定成效。对中国来说,2008年金融危机同样也暴露出中国商业银行监管方面存在的不足,作为成员国,中国根据《巴塞尔协议Ⅲ》的监管要求推出一系列商业银行监管相关规定,统称为“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本文以现有相关研究文献和金融监管理论为基础,运用归纳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等,探究了各版本巴塞尔协议对金融监管理论的实践与拓展,分析了美国、欧盟、日本等国采用《巴塞尔协议Ⅲ》进行商业银行监管得到的经验,研究了《巴塞尔协议Ⅲ》对中国的适用性,并着重从宏观审慎监管、流动性风险监管和资本充足率监管等三个方面分析中国实施《巴塞尔协议Ⅲ》后中国商业银行监管的效力。本文得出以下研究结论:一是《巴塞尔协议Ⅲ》下宏观审慎监管政策的实施可显着降低中国商业银行系统性风险,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在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中所起到的降低系统性风险的作用效果比大型国有商业银行效果更为明显。二是《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可有效推动中国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银行规模不同、采取不同的货币政策都会导致商业银行流动性创造存在差异,进而导致流动性监管效果对规模不同的银行及采取不同货币政策的银行具有差异性。三是《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可强化中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短期内监管新规对中国商业银行监管带来的冲击不大,但长期将导致中国商业银行面对巨大的资本补充压力,商业银行应调整其资本结构、风险偏好及盈利模式等,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同时实现稳健经营。本文的篇章结构:第一,巴塞尔协议的理论实践与拓展。本文首先对文章涉及的金融监管及巴塞尔协议等相关概念进行界定。其次分别从学派维度和发展阶段维度整理了不同学派金融监管理论及金融监管理论的发展阶段和演进过程。最后探究了各版本巴塞尔协议对金融监管理论的实践与拓展。第二,《巴塞尔协议Ⅲ》在主要发达国家的实践。本文选取美国、欧盟、日本等主要发达国家,以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为分界线,对比分析这些国家在实施《巴塞尔协议Ⅲ》前后的金融监管框架和特点,重点考察这些国家在实施宏观审慎监管、流动性风险监管、资本监管等方面的重要举措,总结这些国家在商业银行金融监管过程中所积累的经验。第三,《巴塞尔协议Ⅲ》对中国商业银行监管的适用性。本文首先分析了近年来中国商业银行监管与《巴塞尔协议Ⅰ》和《巴塞尔协议Ⅱ》的关系。其次考察了2008年金融危机对中国商业银行的影响。最后考察了《巴塞尔协议Ⅲ》对中国商业银行监管的适用性,以及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的推出的前期准备。第四,《巴塞尔协议Ⅲ》对中国商业银行监管的影响。本文研究了《巴塞尔协议Ⅲ》对宏观审慎监管、流动性风险监管、资本监管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总结了金融危机前中国商业银行宏观审慎监管、流动性风险监管、资本监管存在的不足,分析了中国实施《巴塞尔协议Ⅲ》过程中对中国商业银行宏观审慎监管、流动性风险监管、资本监管所采取的具体实践措施,并采取相应的计量方法实证检验《巴塞尔协议Ⅲ》下中国商业银行宏观审慎监管、流动性风险的监管效力问题,并测度《巴塞尔协议Ⅲ》下中国商业银行的资本缺口问题。第五,研究结论及中国加强商业银行监管的对策建议。本文对《巴塞尔协议Ⅲ》下中国商业银行宏观审慎监管、流动性风险监管、资本监管效力相关研究结论进行总结,并提出中国监管机构应通过完善流动性风险监管体系、优化资本监管内容、加强宏观审慎监管、优化监管方式、创新监管手段等方式,提升中国商业银行抵御外部冲击的能力,维持中国金融体系的稳定。
张琦[2](2020)在《金融科技对我国银行业竞争力的影响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银行业是现代金融体系的主体,是国民经济运转的重要枢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银行业历经数次改革,竞争力得到不断提升,但是仍然面临着很多问题和挑战。随着我国经济增速下行,实体经济进入转型阵痛期,银行业获取优质资产的难度在不断上升;同时,以利率市场化为代表的金融改革步伐正在不断加快,金融监管也在逐步向国际标准靠拢,导致了银行业的盈利能力不断下降,经营风险却不断上升,亟需探寻改革路径。金融科技的兴起为我国银行业带来了转型动力。通过与新兴科技的有机融合,银行业可以降低经营成本、提升资源配置效率、突破传统业务局限获取新的利润增长点。但是金融科技在带来改革动力的同时,也对银行业形成了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基于金融科技的新兴金融业态正在持续蚕食着银行业传统业务的市场份额,产生了一定的挤出效应,提升了银行业特别是中小型银行的经营压力。因此,在金融科技蓬勃发展的背景下,金融科技对我国银行业竞争力的影响是正面提升居多还是负面冲击居多?能否成为我国银行业转型升级的润滑剂和助推器?基于对上述问题的思考,本文就金融科技对于我国银行业竞争力产生的影响展开了理论和实证研究,主要研究方法和结论如下:(1)通过对我国各类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风控能力、流动性能力和发展能力进行横向和纵向的对比分析,本文发现目前我国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各方面竞争力相对于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而言都有着较大的优势,但是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更具发展潜力。同时,通过分析我国银行业在资产不良率和净息差方面的表现,以及资本约束情况的变化,发现由制度因素推动的转型路径在提升我国银行业竞争力的同时,也给我国银行业带来了新的问题和挑战。(2)中国是金融科技大国,国内金融科技发展在世界处于领先地位,但是总体而言落后于美国,本文认为底层技术发展的滞后是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通过对比中美两国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和云计算在战略规划、学术研究、产业发展、人才储备等方面的现状,本文发现中国金融科技相对于美国而言,存在一定的结构性失衡:在产业发展方面,中国推动科技与产业融合的速度和效率远超美国,并且得益于中国庞大的人口基数,金融科技相关产业比美国更具发展前景;但是在基础研究方面,无论是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还是云计算,中国与美国均存在着较大的差距,金融科技人才也相对匮乏。(3)通过分析近些年来我国银行业各类传统业务经营指标的变化,本文发现:在金融科技发展的上一个阶段,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对我国银行业的负债业务、资产业务和中间业务均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一方面降低了我国银行业的盈利能力、流动性能力和发展能力,另一方面也增加了我国银行业的经营风险,进而影响了我国银行业的竞争力。在负债业务领域,互联网理财分流了银行业的存款资金,尤其是住户存款受到了强烈影响,从而增加了我国银行业获取资金的成本,提升了我国银行业(特别是中小型银行)的经营压力;在资产业务领域,互联网信贷主要针对传统金融服务覆盖较少的长尾客户群体,因此对银行业的冲击因银行类型而异:对于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产生的影响比较有限,对股份制商业银行产生了较小的影响,而对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在中间业务领域,通过快捷高效的支付模式,第三方支付抢占了银行业大量支付清算业务的市场份额,同时财富管理业务也受到互联网理财、互联网信贷等新兴金融模式的分流影响,银行业中间业务受到了较大冲击。(4)目前,我国金融科技处于两期叠加的发展阶段。互联网金融对我国银行业的冲击还在持续发生,但是本文通过分析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底层技术对银行业传统业务的改革机制后发现,金融科技对于我国银行业竞争力的提升作用和前景正在不断显现。并且,在分析国内外银行应用金融科技的成功案例后发现,通过发挥金融科技在银行业转型升级途径中的优势作用,银行业在盈利能力、创新能力和风控能力等方面的表现得到不断提升。(5)本文用Malmqusit指数测算的全要素生产率来近似反映银行业竞争力的变化。2008年以来,我国银行业全要素生产率除去受到几次外界宏观因素冲击之外,总体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其中股份制商业银行全要素生产率提升最快,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次之,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全要素生产率提升相对较慢;金融科技通过优化风控水平、强化创新能力等有效途径,对我国银行业全要素生产率有着显着的正面提升作用;金融科技对不同类型银行竞争力的提升作用有所不同,对城市商业银行的提升效应最高,对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提升次之,对农村商业银行的提升作用不显着。结合本文的研究结论,为加快我国银行业与金融科技的有机融合,提升银行业的竞争力,提出以下对策性建议:(1)在国家政策层面,应加强数字经济基础设施建设,扫清银行业金融科技应用障碍,发挥基础科技研究带动金融科技创新的重要作用,扩大高素质金融科技人才培养与供给;(2)在行业监管层面,应加快完善金融科技立法,构建行业监管框架,深化金融监管与先进科技的有效融合,加强与国外监管机构的交流联系,学习国外先进金融科技监管理念;(3)在银行发展层面,应强化金融科技发展理念,积极与金融科技企业开展多方面合作,投资或并购金融科技企业,并且加强新型金融科技风险防范意识,推动合规科技的落地应用,提升风险控制准确性。同时,应综合发挥金融科技对于金融服务质量的提升作用,深入挖掘自身比较优势,因行制宜确定金融科技发展战略。
鲁家鹏[3](2020)在《互联网银行监管研究》文中指出伴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金融创新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互联网银随之出现。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说,互联网银行在其最初发展时仅仅是一种理念,即通过服务方式的升级与便利性提高以提升银行竞争力和收益。随互联网技术在金融领域应用的逐渐增多,传统银行机构开始通过互联网为客户提供服务,出现脱离线下物理分支仅提供线上服务的银行,至此互联网银行概念真正形成。互联网银行虽与传统银行同属于银行主体,但是在具体的业务侧重和服务方式上都存着较大差异,互联网银行同传统银行相比也面临着更大的风险,这个风险来自于业务、互联网、自身构成等多个方面。随着互联网银行规模与用户覆盖面的增加,发生风险后的波及程度也逐步增加,对互联网银行的监管存在现实必要性。但就目前我国互联网银行的监管现状来看,对于互联网银行的监管缺乏有效性,具体表现为监管不到位、针对性不强、监管价值难以实现。无论是从监管的法律供给还是监管的实效上,我国互联网银行监管机关需要做的还有很多。我国监管机关对于互联网银行的监管采取和传统银行相同的策略,无专门立法亦无特殊的监管标准。从域外诸多经验来看,对于互联网银行的监管有必要采取特殊的规定或监管方式才能实现对于互联网银行的有效监管。本文从互联网银行监管基础理论出发,通过对互联网银行在我国的发展现状与监管现状的整理和吸纳域外互联网银行监管经验的总结,拟提出对我国互联网银行监管的建议措施。在绪论部分对互联网银行监管相关国内外文献进行整理归纳,结合互联网银行发展背景确立本选题的研究方法与研究目标,为下文的研究奠定基础;第二章,通过对互联网银行相关理论的整理明确研究对象,并对我国互联网发展现状做出概括;第三章,在分析互联网银行监管必要性的基础上,对我国互联网银行监管的现状详细的归纳梳理,分析我国互联网银行监管存在的不足并寻求强化我国互联网银行监管的关键点。最后,结合前文对互联网银行监管基本理论研究的基础上,联系我国互联网银行发展与监管现状,选择性学习借鉴域外互联网银行监管经验,为我国互联网银行监管的完善提出可行性建议。并提出通过对互联网银行监管法律供给与行政监管的完善,推动互联网银行监管综合水平提升的观点。
郭婷[4](2019)在《内蒙古国有商业银行监管问题研究》文中认为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和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深化,金融产品不断推陈出新、更迭替代,导致了区域性甚至国际性的金融危机多次发生。例如债务危机、次贷危机等不良事件的发生,有力地说明了银行业面临的多种风险正在持续升级,严重影响了我国及国际间经济的稳定发展。如何在当前的市场经济大环境中对银行业,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管,以防止不良事件的再次发生,已经成为了世界各国的共同课题,亟待解决。本文通过对内蒙古国有商业银行监管问题进行进一步探讨,总结出在当前互联网信息技术快速发展,面临的风险呈现扩大化及复杂化的大背景下,内蒙古国有商业银行如何能够科学的实施监管,以有效降低风险,得到持续良好的运行。文章首先对国有商业银行监管的基本理论进行了阐释。其次较为详细的从当前概况、监管理念、监管体系、监管执行及执行效果反馈五方面总结了当前内蒙古国有商业银行监管的现状。再根据监管现状,指出内蒙古国有商业银行监管存在的四个问题分别是:监管理念存在偏差、监管制度和模式出现问题、银行监管执行中成本较高以及监管效果不够明显。而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则是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管理论和意识的指导、银行监管机制存在漏洞、银行监管执行中的人员素质不高和银行监管执行效率低。最后,针对存在问题,从四方面提出了提高内蒙古国有商业银行监管效果的对策建议:一、重塑银行监管理念。二、健全银行监管体制。三、完善银行监管机制。四、做好其他保护措施。相信只要不断的强化监管水平,充分结合国情和地域特点,采取积极有效的管控措施,一定可以达到预期监管效果,进而促进国有商业银行的平稳发展,最终实现国民经济的发展。希望本文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前瞻性和防范性价值,为内蒙古国有商业银行的良好发展提供有力参考,能够积极促进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乃至整个金融行业的稳定可持续发展。
肖宇[5](2018)在《政府监管者完善银行业市场约束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自从银行诞生以来,在银行监管领域同样一直存在着政府与市场之争。直到2004年,事实上的银行监管领域的国际标准制定者——巴塞尔委员会在1988年出台的《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基础上经过修订和完善出台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这场争论才告一段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核心精神就是提出了最低资本要求、监督检查、市场约束三大支柱。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和第二支柱监督检查共同构成了政府监管的核心内容,它与第三支柱市场约束一起成为银行外部监管力量,再加上银行内部的内控制度,现代银行业监管体系就此形成。这个演化过程在学术界展现出了相同的轨迹,从市场失灵理论、政府规制理论、规制失灵理论到市场增进理论,最终落脚点就是市场和政府并不是非此即彼而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世界各国政府普遍认同和倾向采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将政府监管与市场约束相结合,以市场约束为主、政府监管为辅,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构建起现代银行业监管体系。本文认可和支持巴塞尔委员会及其新资本协议关于现代银行业监管体系的观点。因此,对于我国银行业政府监管者来说,如何在规定时限内向国际监管标准靠拢,构建起以市场约束为主要力量的现代银行业监管体系就显得迫在眉睫。尤其在2011年的G20戛纳峰会上,各国承诺从2013年开始实施新监管标准,并使本国银行业各项监管指标最迟在2019年底全面达标。据此,中国银行业的核心政府监管者——中国银监会结合国内银行业实际,整合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和《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发布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本文就是基于此现实情况对我国政府监管者完善银行业市场约束的问题进行了研究。研究框架紧紧遵循了政府监管者完善银行业市场约束是什么、政府监管者为什么要完善银行业市场约束、政府监管者如何完善银行业市场约束的“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的逻辑结构。首先,本文要回答的是“政府监管者完善银行业市场约束是什么?”本文不仅对“政府监管者完善银行业市场约束”给出了明确解释,而且对于这个概念内涵中所包含的“市场约束”、“银行业市场约束”、“政府监管者”、“商业银行”、“银行业”等子概念也一一给出了明确定义和清晰界定。随后本文建立了政府监管者完善银行业市场约束的要素分析体系,对此体系内各元素进行了详细分析和阐述,指出完善银行业市场约束的主体是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上市银行的部分监管事宜)在内的我国银行业政府监管者;完善银行业市场约束的客体是商业银行;完善银行业市场约束的主要手段有法律手段、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完善银行业市场约束要遵守依法、独立、统一、适度原则;完善银行业市场约束的作用和意义在于提升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经营效率以及全球化竞争能力,有利于强化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和完善现代银行业监管体系等。其次,本文要回答的是“政府监管者为什么要完善银行业市场约束?”从理论上看,市场失灵理论、政府规制理论、规制失灵理论和市场增进理论为政府监管者完善银行业市场约束提供了理论基础。从实践上看,我国银行业政府监管有效性亟待提升和我国银行业市场约束效应微弱的两大现实情况为完善银行业市场约束提供了现实基础。在这部分,本文一是根据政府监管的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对我国银行业政府监管有效性进行了实证评价,得出结论是我国银行业的政府监管虽然有效,但由于监管成本居高不下,有效性亟待提升;二是选取了我国资产规模最大的10家商业银行为样本银行,以样本银行2008年金融危机后至2016年的数据为基础,在Demiguic-Kunt and Huizinga(2004)的经典模型的基础上加以改良来实证检验我国银行业的市场约束效应,实证检验的结论是我国银行业市场约束效应微弱;三是对我国政府监管者完善银行业市场约束现状进行了阐述和分析,主要是对政府监管者在完善银行业市场约束方面已经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效果、存在的不足和困境以及困境形成的原因进行了梳理,得出的结论继续佐证了前述实证分析的结论。由此,解决了政府监管者为什么要完善银行业市场约束的问题。最后,本文要解决的是“政府监管者如何完善银行业市场约束?”的问题。本文通过选取世界上银行业最为先进和成熟的发达国家美国、发展中国家里银行业运行十分健康稳定高效的阿根廷、世界上第一个采取市场约束作为银行业监管主要力量的国家新西兰来进行观察和分析,发现这些国家所采取的措施基本都没有超出学术界所归纳总结的发挥市场约束有效性的五大基本条件,即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第三方监督体系、银行安全网、市场退出机制。由此,根据我国的具体实践,本文提出了我国政府监管者在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建立强制信息披露机制、发展商业信用评级、重构银行安全网、建立问题银行市场退出机制等五个方面的具体的和具备可操作性的对策建议。
夏江山[6](2018)在《我国问题投保机构预防与处置机制研究 ——基于存款保险制度的视角》文中认为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速换挡,金融领域风险持续上升。截至2017年末,投保机构不良贷款余额1.71万亿元,不良贷款率1.74%,潜在风险隐患较大,若不妥善处置,可能引发区域性甚至系统性金融风险。2015年5月1日,《存款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从法律制度上补齐了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的关键一环。《条例》明确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目的,赋予了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制定和调整费率、管理和运用基金以及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和风险处置措施等职责。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在费率厘定、信息收集、保费归集等方面开展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与实践,确保了存款保险制度平稳起步,但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工作却迟迟没有开展,投保机构风险越积越大。究其根源,主要是早期纠正机制和处置机制设计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为做好问题投保机构处置工作,打好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必须在现有制度基础上尽快完善存款保险制度。基于此,论文以完善我国存款保险预防与处置问题投保机构机制构建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运用实证分析与规范分析相结合、归纳与演绎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通过比较分析国外存款保险预防与处置问题投保机构机制构建,重点解决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在问题投保机构预防与处置中应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发挥什么样的作用?以及构建什么样的机制?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市场化风险预防与处置平台的作用。论文从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第一章),以及文献综述与研究的理论基础(第二章)入手,围绕存款保险制度预防与处置问题投保机构的机制构建这一主线,依次展开。在对比和梳理国内外存款保险制度预防与处置问题投保机构制度安排框架的基础上,提出将存款保险制度预防与处置问题投保机构的过程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环节,分别对应存款保险制度风险差别费率机制、早期纠正机制和风险处置机制,并从上述三个方面来深入开展研究(第三章)。通过分析存款保险制度风险差别费率机制理论,构建考虑系统性风险溢出和债务清偿结构的中国大型投保机构存款保险风险差别费率期权定价模型,解决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事前风险预防机制设计不合理的问题(第四章)。通过分析问题投保机构识别理论及国际实践,构建预测中小问题投保机构风险变化的面板有序逻辑回归模型,解决问题投保机构早期识别不及时的问题;通过评析我国早期纠正机制构建与实践,提出应从法律法规、监管参数、触发标准和纠正措施等四个方面完善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早期纠正机制,解决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事中干预难操作的问题(第五章)。通过分析存款保险有效处置问题投保机构的基本原则,对比近年来国内外处置问题投保机构实践,指出我国处置机制构建方面存在的不足,提出应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完善我国存款保险处置机制的建议,解决相关处置制度规定不衔接、事后处置难开展的问题(第六章)。最后,对全文进行了简要总结(第七章)。论文创新之处在于:构建考虑投保机构系统性风险溢出、债务清偿结构和偿付限额的大型投保机构存款保险期权定价模型。发现投保机构费率水平与其系统性风险溢出大小正相关,且呈非线性特征,忽视系统性风险溢出可能会严重低估大型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与对低风险投保机构的影响相比,债务清偿结构对高风险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影响更大。建议根据投保机构系统性风险溢出大小,建立分类定价的差别费率机制。利用面板平滑转换自回归模型确定投保机构无清偿能力阈值作为被解释变量,构建预测投保机构风险变化的面板有序逻辑回归模型。发现不良贷款率对投保机构未来一年风险变化有显着的负向影响,而GDP、资本充足率、资产利润率和杠杆率均有正向影响;同时,用该模型预测未来一年投保机构风险变化状况所得结果更客观,效果更好。因此,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采用面板有序逻辑回归模型预测投保机构风险变化。研究发现对问题投保机构的准确识别,以及规范的法律授权、科学的监管参数、明确的触发标准和完善的纠正措施是存款保险制度早期纠正职能有效发挥的关键。因此,应从法律授权、监管参数和触发标准设置、纠正措施等方面完善我国存款保险早期纠正机制;而独立的机构,合法的处置主体、有约束力的处置性权力和工具、明确的触发机制、科学的处置流程、市场化的处置方式是构建存款保险处置平台的核心要素。因此,应尽快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完善我国存款保险处置机制,在宏观层面要进一步整合现有法律资源,并尽快设立独立的存款保险公司;在微观层面要进一步健全相关制度规定,明确处置主体、强化处置性权力和工具、完善触发机制、细化处置流程、健全处置方式。
涂晟[7](2017)在《论国际证券监管中的相互认可制度》文中指出随着全球金融一体化的发展,证券活动的国际化与金融监管的属地化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制度的构建即为解决途径之一,并广泛运用在跨境证券发行、服务和交易等各监管领域,为数众多。本文拟对该制度进行系统性的研究。导论部分阐述论文的研究背景和意义、研究范围、研究内容和方法以及论文的创新点,系统梳理和分析与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制度相关的国内外文献,从而总结现有研究成果的可取之处和不足之处,并由此出发建立整篇文章的框架,为下一步的研究提供有力的基础支撑。第一章介绍了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的内涵及制度优势。本章先对证券监管与国际证券监管相关概念进行了梳理,认为证券监管的内涵包括监管标准和监管执行两方面,而国际证券监管的核心问题在于管辖权的分配。两者在范围上都是调整证券发行行为、证券服务行为和证券交易行为的,并以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证券市场有效性及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的的。在此基础上,便可对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制度的内涵及制度体系找到一个分析的起点,本文认为,证券监管相互认可的内涵是一个包含了监管制度及监管执行“等效”的动态概念,并通过制度安排使得相互认可各方国家的管辖权得以合理分配,其是包含了互惠性、母国控制性、限制性原则的正式的法律制度。虽然称谓不同,但世界范围内现行的监管等效制度、单一护照制度及替代合规制度都包含了上述原则,并可认为是相互认可的制度规范。除此之外,相互认可制度体系还包含了相应的规则和决策程序。相互认可制度在解决各国证券监管的管辖权冲突中有着独特的优势,为了更清楚的说明,本文将相互认可与其他五种管辖权冲突的解决途径进行了比较,如监管竞争、监管合作、监管趋同、监管协调和监管统一化,发现相互认可制度比监管合作、监管趋同等软法性质的协调措施,对各方参与国更具有拘束力;而相比监管协调和一体化的方式,则更有制度上的灵活性。因此,各国从主权成本和缔约成本两方面的权衡,最终形成了相当数量的多边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及双边证券监管相互认可的制度安排。第二章主要论述了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中的不确定性及制度保障。不确定性能否得以解决,决定了相互认可制度是否能构建及维持,并影响着参与国的退出决策。而且,不确定性受到参与国数量及信息对称程度的影响。首先,在证券监管相互认可的构建阶段中,不确定性表现为参与各方的信息不对称,对此,在欧盟多边相互认可制度中主要是依据“兰氏立法程序”,并对各国监管标准进行最低限度协调来解决的;而在双边相互认可制度中,主要是通过“等效认定”的规则及程序实施的,并且在实践中更加重视相互认可各方的信息共享、司法协助和监管合作等,以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其次,在证券监管相互认可的制度维持阶段,不确定性主要表现为执行问题导致的“监管套利”和“囚徒困境”。对此,多边相互认可制度和双边相互认可制度亦存在区别,欧盟主要通过监管机构及欧盟法院保障实施,而美加及美澳双边相互认可主要通过定期复查及期间限定的方式予以解决。最后,本章通过英国公投脱欧的例子,来说明相互认可退出中的不确定性影响,以及在欧盟的制度安排下,如何缓减英国退出给欧盟金融市场一体化及各方市场参与者带来的冲击。第三章主要论述了跨境发行监管的相互认可制度,并主要以发行的信息披露监管为例。跨境证券发行监管的管辖权冲突日益频发,问题的根源在于由于地域的原因跨境证券信息不对称更为严重;而且,各国组织法与行为法之间的界限日益模糊,本应该由母国调整的组织法问题,却被东道国以行为法进行了规制。应对上述问题,美加之间进行了mjds,即发行信息披露监管的双边相互认可,但该制度有其特殊的环境和设立基础,而且美加对该相互认可制度的适格标准即管辖权安排都进行了大量限制,导致该制度的影响力和实际运用都不甚广泛。欧盟成员国间经过多次指令的修改和变更,成立了一套完善的跨境发行信息披露的相互认可制度,其对母国与东道国之间的管辖权进行了较为清晰的界定,并对相互认可的信息披露的内容进行了详细的列举。然而,由于制度规则依然存有模糊之处,各国在某些事项上的管辖权还是存在着一定的冲突;而且最低限度协调也不利益各国监管竞争发挥优势,导致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加剧,各类证券市场的上市门槛提高。因此,本章最后认为,相对于降低发行人跨境发行的监管成本来说,让投资者可以自由准入其他成员国各类资本市场进行自由投资,将更有利于欧盟金融市场一体化的发展。第四章主要论述了跨境证券服务监管的相互认可制度,并主要以投资银行为例来展开的。跨境证券服务业包括投资公司、基金公司、投资咨询公司、证券交易所等金融服务机构的跨境设立和跨境经营。世界范围内建立了各领域的跨境证券服务监管相互认可制度,既有欧盟多边的证券集合投资企业及证券交易所的多边监管互认安排,也有美-澳及澳-新的双边相互认可安排。但上述制度均是以投资银行跨境服务的相互认可制度为出发点进行的延伸,这源于投资银行是金融服务业的主力和桥梁,并存在着巨大的负外部性;而且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令》的诞生,开启了以投资银行为主的金融服务相互认可制度的一个新的里程碑。投资银行的母国监管范围主要包括资本充足率监管、组织标准监管、利益冲突监管等;东道国不能随意限制另一成员国投资银行的准入自由。不可否认,《金融工具市场指令》为推进欧盟金融服务市场一体化做出了卓越的贡献。但其也存在着较大的不足,例如相互认可协调规则模糊,不能东道国设置的监管壁垒,并可能导致各国“逐底竞争”的出现;而且部分监管规则是政治妥协的产物,在有效性上大打折扣。特别是国际金融危机之后,对投资银行的相互认可制度产生了加大的冲击,在原有相互认可体系下相安无事的各国利益再次波澜迭起,在在新的资本充足率规则和影子银行监管规则中都不能就具体规则达成共识。这种情况下,也许只有借鉴欧盟银行监管的单一监管机制改革,才能进行有效的协调和监管。第五章,主要论述了跨境证券交易监管中的相互认可制度,并以跨境金融衍生品交易及系统性风险防范为切入点。金融危机后,防范衍生品引发系统性风险的措施很快集中在建立强制的中央对手方清算制度,但是,缺乏统一的国际金融监管体系是构建这一制度的障碍。依赖于动机互异的国内监管机构必将导致监管套利和各国监管的“逐底竞争”。然而,试图通过国际组织的多边协商,或主要大国的域外管辖来促成监管统一。都无力应对管辖权冲突,并且全球适用单一监管方式引发的系统性风险的可能将远远高于监管的多样性。因此,强制清算并非防范系统性风险的万能药方,衍生品监管应采用鼓励多种方式并存的灵活性监管结构来实现系统性风险防范目标。本文认为,在相互认可的路径下进行国际衍生品监管,不仅有利于促进创新、实现有效监管,积累监管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还能保持监管多样化所具备的阻止风险蔓延的防火墙功能,从而避免一国监管失败引发全球金融系统的崩盘。结论部分对相互认可制度的进行了整体评价,并对未来进一步研究提出了展望。通过研究,本文认为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制度是一个完整的国际制度体系,不仅有着独特的制度优势,并且与其他国际协调制度密不可分;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制度对于不确定性问题的解决,是从规则标准到程序标准的发展过程,以强制性手段保障了国际证券管辖权的配置问题;各类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制度是在实践中还存在诸多问题,更多的发挥了促进资本市场开放的作用。因此,在未来的研究中,可以进一步对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制度中的代理问题及责任问题,及发展中国家对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制度的适用问题深入下去。
王勉[8](2016)在《加拿大银行业监管及其实施效果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加拿大的银行系统在全世界被广泛认为是最安全,最有效率的银行系统。世界经济论坛每年出版的全球竞争力报告从2008年起连续七年把加拿大的银行体系评为全世界最有竞争力的银行系统。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于2010年进行的金融部门稳定性评估结果表明,加拿大银行业监管体系非常健全,符合国际通用准则,是国际上监管实践最好的几个国家之一。《彭博市场Bloomberg Markets))杂志过去几年发布的银行稳健度评估调查结果中,加拿大最大的六家银行都进入了全球20家最稳健银行名单,席位数量居全球首位,所有入选的加拿大银行在一级资本充足率上都表现优异。加拿大中央银行原行长马克·卡尼受邀担任英格兰银行行长更是对其领导下的加拿大银行监管系统的高度肯定。作为一个联邦制国家,加拿大有着相对复杂的金融监管体系。除了联邦政府之外,各省对于金融行业也有管辖权。对于银行业来说,加拿大联邦政府在审慎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两方面都承担责任,当一家银行的子公司成为信托执行人或者从事证券交易方面的业务,那么这些机构就受到省级监管。目前,对加拿大银行业行使监管权力的部门主要有五个,加拿大银行业的管理和调控由金融机构监管局OSFI负责,加拿大存款保险公司(作为存款保证人)CDIC,和加拿大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BOC,均负责对加拿大的商业银行监管。加拿大银行监管可以简单地描述为审慎监管和以存款人保护为核心。与美国的高度分散的单一银行机构体系完全不同,加拿大的商业银行是高度集中的分支行体系,规模庞大而又寡头垄断的银行格局是加拿大银行制度的一大特色。加拿大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由瞄准汇率调整为控制通货膨胀目标在1%-3%之内。加拿大监管当局对于全球金融危机的应对是迅速和有效的,正是由于对审慎监管和风险管理的重视,加拿大金融机构受次贷危机的影响有限。监管机构对于加拿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要高于国际最低标准,巴塞尔协议Ⅱ要求银行维持一级资本率和总资本率分别为4%和8%。加拿大金融机构监管办公室OSFI明确要求银行和受联邦监管的信托和贷款公司达到或者超过7%一级资本率和10%总资本率。除了基于风险的最低资本要求,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还必须满足资产对资本比率的要求,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杠杆率。银行以及信托和贷款公司必须保证其总资产包括一些特定的表外资产,不超过其净资本总额的20倍。加拿大的银行对于美国次级房屋贷款类证券的风险敞口并不大,而加拿大国内类似证券也很少。从监管的角度来看,加拿大立法中规定了联邦监管的金融机构在发出任何高于80%的高额贷款比例的住宅贷款的时候,贷款人必须购买加拿大房屋和住宅贷款公司(CMHC)或者其他私营房屋贷款保险公司的保险,担保金额定为全部借贷金额。对于银行监管以及监管有效性的研究在过去十多年中成为学术界的热点,在已有的研究和文献中,多数采用的是面板的国别数据进行比较和分析,对于单一国家的银行监管实施效果进行实证研究的比较少。本文在已有监管效果计量研究方法的基础上,建立合理的实证模型,从世界银行数据库、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数据库和加拿大中央银行以及加拿大统计局等获得可靠的时间序列数据,针对加拿大银行监管对于加拿大银行业表现的影响进行实证研究,并且用同样的实证模型和中国的银行业数据,来进行对比研究。结合前人的研究结果,本文选取法律监管力度、市场监管力度和监管独立性这三个维度来定义银行的监管,并且采用主成分分析法得到银行监管的综合变量,在衡量银行监管的实施效果时,本文选取银行规模、银行风险和银行绩效这三个被解释变量,来测度银行监管对于银行业所产生的影响。通过比较加拿大和中国的回归结果,发现了一些比较有趣的对比。加拿大的法律监管力度对于银行业的规模、风险和绩效都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而在中国的法律监管则只对银行的风险控制产生影响,并且中国的法律监管力度越严格,则银行的违规风险就越大,而加拿大是法律监管的力度越大,银行的风险则越小。市场监管力度方面,中国和加拿大的结果对银行绩效都没有显着影响,中国的市场监管力度越强,则银行的风险越低;监管的独立性越强,在加拿大会抑制银行业规模的发展,而在中国则会促进银行业规模的发展,并且提升银行业的绩效。回归结果表明,中国银行业的综合监管水平对中国银行业的规模、银行的风险以及银行的绩效都没有发挥显着的作用,而加拿大的监管降低了银行风险,提升了银行绩效,这显示出中国的银行业监管水平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在本文中,作者探讨了为什么加拿大在危机中的表现较为优异。在危机之前,各个国家的经济状况已经有了很大的差别,这些不同的经济状况似乎与危机最后造成的影响之间也存在重要的关系。加拿大在危机之前良好的经济状况显然是一种优势,不过其他一系列因素也对加拿大在危机中强劲的经济表现(尤其是加拿大银行业和金融体系在金融危机中的出色表现),产生了贡献,其中包括货币和财政政策、法律框架及其改革、监管历史、银行业历史以及公司治理等。加拿大在全球金融危机中的经验提醒我们注意,金融市场不可能脱离现实而自我运作,它是一个涉及经济、法律和监管的复杂“生态系统”的组成部分。全球金融危机对世界各国都产生了非同寻常的影响。这场危机打破了现状,催生出大量的监管措施。不过,尽管大多数主要国家都针对危机做出了积极的应对,但这些对策在每个国家的实施效果肯定不会是一模一样的。这次金融危机暴露出国际金融体系中许多重大的缺陷,对于中国的金融监管是一次难得的学习机会,对中国金融体制的发展也有很好的指导意义。金融危机之后,出现了不少对加拿大稳健的银行体系和有效银行监管的研究,以及美国加拿大银行监管体系的对比研究,但是在中文文献中对加拿大银行业监管的研究非常少。本文对加拿大银行业监管框架进行了详尽的梳理和分析,并且结合加拿大的银行系统和住房贷款体系,来阐述加拿大有效银行监管对于稳健银行业所发挥的作用。在理论解析和实证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稳健的银行业体系来自于银行的保守战略和风险控制、有效的原则性监管以及政府的政策法规支持的结论。总结加拿大银行监管的成功之处,它的高效的却偏于保守的联邦银行监管策略,以及在不同联邦机构中密切而有效的合作关系,一个相对保守而又不太复杂的银行体系,一套政府担保的安全而又富有流动性的住宅房屋贷款体系。所有这些不同因素组合在一起,使得几家加拿大的大型本土银行不管在国内还是国际上都被当作是世界上最为稳健的银行。加拿大银行系统在全球金融危机之下的稳健表现对于我们有如下几点借鉴意义:1)积极的和有针对性的宏观经济政策,在充足的财政政策和灵活的汇率政策支持下可以帮助吸收外来的压力;2)审慎的银行风险管理,特别是一个稳定和多元化分配的资金来源以及一个相对保守的信贷批核政策;3)全面的监管架构来有效地满足国内审慎监管的需求,在有需要的时候采用高于国际最低的资本充足率标准。加拿大银行业监管对中国监管的借鉴意义,本文重点阐述了推进市场化的监督和监管机制,鼓励银行更加主动地进行信息披露;强化监管的独立性,使其更加具有公信力;以及重点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和教育。对于影子银行监管和互联网金融监管,对于加强金融体系的稳定性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加拿大也有很多值得学习的地方。
杨东勤[9](2016)在《中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构建研究》文中认为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其《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和《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核心原则》中均指出,快速而有序的银行市场处置和退出机制可以有效地防止金融危机蔓延和维护金融稳定,是一个国家构建有效的金融体系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国务院在2005年发布的《关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曾明确提出,中国亟需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但是,时至今日,中国仍处于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机制缺位的尴尬境地。随着《存款保险条例》于2015年的颁布和生效,中国建立了正式的存款保险制度,为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前提条件和制度保障。为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促进市场经济能够平稳健康地发展和对外开放,国务院在《关于印发国务院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中将《商业银行破产风险处置条例》列为预备项目。司法部也将“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机制研究”作为2015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课题。此外,国务院在《转发银监会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9号)中强调,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强化对银行业进行审慎监管的同时,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加快建设有助于促进民营银行健康发展的金融基础设施,加快研究和完善金融创新制度,继续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处置和退出机制,尽量减少或者降低个别金融机构经营失败对整个金融市场的冲击和不良影响,促进民营银行持续健康发展。众所周知,商业银行在各国的金融体系中均承担着重要的直接资金融通作用。鉴于商业银行内生的特殊性,为陷入困境的商业银行寻求一种快速而审慎的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是各国商业银行研究和立法的核心任务之一。有效的市场处置机制不当能够增强社会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更有助于维护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近些年来,中国金融行业发展势头迅猛,民营银行已经被批准开业运营,各种“宝”类理财产品、P2P、众筹以及其他互联网金融异军突起,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开展,影子银行遍地生根,中国的商业银行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和竞争压力。有竞争,市场经济规律就会发挥优胜劣汰的作用。为了应对由市场竞争引发的商业银行失败问题,中国亟需建立能够确保商业银行能够以市场化的方式有序地退出的破产法律制度。此时,基于新建立的存款保险制度来深入地研究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对中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在理论上,它有助于丰富国内在此方面的理论研究;在实践中,它能够提供与中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相关的一系列争议解决方案,使对陷入困境的商业银行的处置在追求社会稳定、秩序和效率的同时,兼顾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使经营失败的商业银行可以以市场化的方式有序地退出市场。本文以中国新建立的存款保险制度为背景,从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概念入手,以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基础理论和基本原则、立法模式选择、参与主体、权力架构与权益平衡,以及商业银行破产处置机制和保障机制等热点问题作为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在比较研究英美两国关于商业银行破产理论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就如何构建中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展开论述。本文由导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组成,共分为6章。第1章是本文的导言部分,介绍了本文的写作背景、选题意义、文献综述、写作方法以及论文的创新点和不足之处。第2章介绍了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中的热点问题。本章首先对商业银行的概念和范围进行了分析。在确定了本文研究对象的内涵和外延之后,通过对商业银行破产的法律含义和特征进行阐释,重点探讨商业银行破产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从商业银行破产法和普通企业破产法之间的共性和特殊性以及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起源、特点等方面总结、梳理了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优势和劣势。第3章是关于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立法实践。本章首先对英美两国的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进行了考察和概括性总结,分析了英美两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立法背景和特点。在本章结尾,对中国商业银行破产立法的现状进行全面的梳理,重点分析了中国现行的商业银行破产立法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第4章是关于构建中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中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包括中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适用的范围、价值取向、法律原则及立法模式选择。第5章是关于构建中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中的参与主体及其权益平衡。在综合考虑各种现实因素的基础上,对商业银行破产法律程序的参与主体以及相关主体之间的权益平衡展开论述,并重点分析了以下两个问题的构建:一是商业银行破产程序的参与主体及其职责权限;二是商业银行破产程序参与主体之间的权益平衡。第6章是关于构建中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之主要机制设想。本章立足于中国商业银行破产的立法现状和实践,借鉴国外立法经验,以已经生效的《存款保险条例》为基础,提出构建和完善以问题商业银行破产保障机制、救助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为核心的中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本章围绕以下法律问题展开:以存款保险制度为核心的破产预防和保障机制;以问题商业银行接管和重整为核心的破产救助机制;以破产清算为核心的市场退出机制。
李梓宁[10](2015)在《私人银行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以监管为中心》文中研究表明私人银行,是以高净值资产人士为目标客户,根据客户财富管理需求为其提供资产管理、定制化金融服务及增值服务等一系列金融服务的独立性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目前,我国私人银行多以商业银行(准)事业部制的组织形式存在,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批准,拥有独立经营牌照,实行独立核算、独立经营,基于私人银行的商业银行附属机构的组织属性与私人银行业务的个人理财业务本质属性,针对私人银行的法律规制由银监会比照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监管机制执行。本文以私人银行为研究对象,通过对其经营管理与业务实践的调研、总结,析出现行个人理财业务监管机制下私人银行存在的现实与法律问题,充分说明现行监管机制对规制私人银行经营、维护客户合法财产权益、稳定金融市场秩序存在实践效用不足的现象,透视问题表象探寻内在根源,通过对现行个人理财业务监管机制的深入考察,其机制的内在局限性显露,加之私人银行业务相异于个人理财业务,现行个人理财业务监管机制对规制私人银行及其业务的不适应性凸显,故而,构建私人银行法律规制体系具有现实需求性与必要性。本文立基于私人银行及其业务的特有属性,以法学理论、金融学理论、金融监管学理论为理论基础,提出建构以法律规范为核心,行政监管机制、内部控制制度、行业组织自律性监管协调促进、共同作用的私人银行法律规制体系。第一章是关于私人银行法律规制的基础性问题探讨。任何法学问题的研究离不开基础理论,由于私人银行在我国属于舶来品,缺乏相应历史积淀,至今未形成系统化的基础理论体系。为能够清晰、简明的廓定、厘清本文研究范畴,通过业务实践的调研、总结,本章首先对私人银行的机构组织形式、服务基本类型、产品体系及其风险构成作了充分介绍与说明,旨在形象、准确勾勒出我国私人银行的基础理论框架,指明私人银行及其业务中存在的风险类别。其次,为确保建构的法律规制体系具有适用性和有效性,本章对颇具争议的私人银行与客户法律关系性质作了进一步分析,并将法律关系性质明确界定为合同法律关系。最后,本章通过对适用个人理财业务监管机制之缘由的追溯,以及私人银行相关法规条文的梳理和监管机制的介绍,为后文探讨现行监管机制的适用性与构建私人银行法律规制体系的路径选择提供研究背景考量。第二章是关于现行监管机制对私人银行规制效用的实践考察。随着我国境内某大型商业银行的私人银行金融产品兑付危机事件、外资私人银行客户财产权益纠纷事件的发生,暴露出私人银行机构普遍存在经营行为不规范、客户资产管理技能和水平缺失、客户私力救济薄弱,以及客户寻求司法救济困难等现实与法律问题,充分说明现行个人理财业务监管机制对规制私人银行及其业务未能发挥应然的实践效用。由此,引发对现行监管机制适用性的反思,通过对个人理财业务监管机制的深度考察和研究,监管机制内在局限性显露,并且私人银行随着业务发展已然超越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定位。故而,得出结论:现行个人理财业务监管体制对规制私人银行经营管理及其业务发展具有显着的不适应性,重构符合私人银行发展实践需求的法律规制体系具有现实必要性。第三章是关于构建私人银行法律规制体系的路径选择。本章综观境外国家和地区的成熟金融监管法律制度,通过对其私人银行业务发展形势和监管制度的考察,借鉴其有益经验,提出构建私人银行法律规制体系应然架构的设想,即以法律规范、行政监管机制、内部控制制度、行业组织自律性监管为基本架构组成部分的多元化法律规制体系,多维度、多角度实现对私人银行机构经营行为的约束,实现客户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法律规范是制度的核心,不仅为法律关系主体提供当为与不当为的行为准则,也为监管提供了执行标准与方向。监管,作为国家行政管控手段,监督着社会主体依法、依规实施行为,进而保障法律规范约束作用得以实现。内部控制制度与行业组织自律性监管,作为自主性监管措施,具有全面性与及时性的比较优势,在以行政监管为主导的法律规制体系中,发挥着主动防范风险的重要作用。基于私人银行服务自治性特征与私人银行业务创新性需求,建构的私人银行法律规制体系应当具有自由、效率、公平、公正等基本法律价值,而监管机制作为强制性手段,意欲实现法律规制体系的应然法律价值,则必然要秉承意思自治与适当监管融会贯通、公平公正与权益衡平相互促进及创新效率与行政监管协调一致的理念,用以指导法律规范的制定、行政监管与自治性监管机制的设计。第四章是关于构建私人银行法律规制体系的具体建议。本章根据法律规范体系结构的学理基础,结合私人银行的内在属性与外在特征,建议在明确私人银行相关法律规范原则的基础上制定私人银行经营行为准则之监管规定,用以指引和约束私人银行的经营行为,间接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私人银行客户合法权益。同时,基于对监管机制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的考虑,在无法全面改革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实背景下,从不同维度设计可与当前金融监管体制相契合的私人银行法律规制体系,并且以金融监管学理论与原理为基础分别对行政监管体制、内部控制制度、行业组织自律性监管提出了详细、具体的机制设计建议。
二、合规管理在美国银行业监管和银行经营中的作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合规管理在美国银行业监管和银行经营中的作用(论文提纲范文)
(1)《巴塞尔协议Ⅲ》下中国商业银行监管效力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相关文献综述 |
一、有关商业银行监管有效性的研究 |
二、有关宏观审慎监管的研究 |
三、有关资本充足率监管的研究 |
四、有关流动性风险监管的研究 |
五、文献述评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主要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主要研究内容 |
三、研究方法 |
第四节 主要创新与不足 |
一、创新之处 |
二、不足之处 |
第二章 巴塞尔协议的理论实践与拓展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界定 |
一、金融监管 |
二、巴塞尔协议 |
第二节 巴塞尔协议的理论基础:金融监管理论 |
一、不同学派金融监管理论概述 |
二、金融监管理论的发展阶段及演进过程 |
第三节 巴塞尔协议对金融监管理论的实践与拓展 |
一、《巴塞尔协议I》对金融监管理论的实践与拓展 |
二、《巴塞尔协议II》对金融监管理论的实践与拓展 |
三、《巴塞尔协议III》对金融监管理论的实践与拓展 |
四、巴塞尔协议与金融监管理论的内在联系 |
第三章 《巴塞尔协议Ⅲ》在主要发达国家的实践 |
第一节 《巴塞尔协议Ⅲ》在美国的实践 |
一、危机前美国金融监管特点 |
二、《巴塞尔协议Ⅲ》在美国的应用 |
三、美国版《巴塞尔协议Ⅲ》的经验 |
第二节 《巴塞尔协议Ⅲ》在欧盟的实践 |
一、危机前欧盟金融监管特点 |
二、《巴塞尔协议Ⅲ》在欧盟的应用 |
三、欧盟版《巴塞尔协议Ⅲ》的经验 |
第三节 《巴塞尔协议Ⅲ》在日本的实践 |
一、危机前日本金融监管特点 |
二、《巴塞尔协议Ⅲ》在日本的应用 |
三、日本版《巴塞尔协议Ⅲ》的经验 |
第四章 中国商业银行监管概述及《巴塞尔协议Ⅲ》在中国的适用性 |
第一节 2008年金融危机前中国商业银行监管概述 |
一、金融危机前中国商业银行监管整体状况 |
二、金融危机前中国商业银行监管与《巴塞尔协议Ⅰ》和《巴塞尔协议Ⅱ》的关系 |
第二节 2008年金融危机对中国商业银行的影响 |
一、2008年金融危机对中国商业银行的直接冲击 |
二、2008年金融危机对中国商业银行监管的挑战 |
第三节 《巴塞尔协议Ⅲ》对中国商业银行监管的适用性 |
一、《巴塞尔协议Ⅲ》对中国商业银行监管的潜在影响 |
二、中国实施《巴塞尔协议Ⅲ》所需前期准备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巴塞尔协议Ⅲ》下中国商业银行宏观审慎监管的效力 |
第一节 《巴塞尔协议Ⅲ》发布前中国商业银行宏观审慎监管发展历程及存在不足 |
一、《巴塞尔协议Ⅲ》发布前中国商业银行宏观审慎监管发展历程 |
二、《巴塞尔协议Ⅲ》发布前中国商业银行宏观审慎监管存在不足 |
第二节 《巴塞尔协议Ⅲ》关于宏观审慎监管要求 |
一、逆周期资本缓冲 |
二、超额留存资本缓冲 |
三、杠杆率监管标准 |
四、附加资本要求 |
第三节 基于《巴塞尔协议Ⅲ》的中国商业银行宏观审慎监管的实践 |
一、杠杆率监管指标的实施 |
二、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的实施 |
三、大额风险敞口监管新规的实施 |
第四节 《巴塞尔协议Ⅲ》下宏观审慎监管效力的实证检验 |
一、数据选取 |
二、变量说明 |
三、描述性统计 |
四、模型构建 |
五、结果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巴塞尔协议III》下中国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的效力 |
第一节 《巴塞尔协议Ⅲ》发布前中国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发展历程及存在不足 |
一、《巴塞尔协议Ⅲ》发布前中国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发展历程 |
二、《巴塞尔协议Ⅲ》发布前中国流动性风险监管存在不足 |
第二节 基于《巴塞尔协议Ⅲ》的中国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的实践 |
一、《巴塞尔协议Ⅲ》关于流动性风险监管要求 |
二、《巴塞尔协议Ⅲ》下中国流动性风险监管实践第一阶段 |
三、《巴塞尔协议Ⅲ》下中国流动性风险监管实践第二阶段 |
第三节 《巴塞尔协议Ⅲ》下流动性风险监管效力的实证检验 |
一、数据选取 |
二、变量说明 |
三、描述性统计 |
四、模型的构建 |
五、结果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巴塞尔协议Ⅲ》下中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的效力 |
第一节 《巴塞尔协议Ⅲ》发布前中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发展历程及不足 |
一、《巴塞尔协议Ⅲ》发布前中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发展历程 |
二、《巴塞尔协议Ⅲ》发布前中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存在不足 |
第二节 《巴塞尔协议Ⅲ》下资本监管特点 |
一、资本监管要求 |
二、资本监管的改进 |
第三节 基于《巴塞尔协议Ⅲ》的中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的实践 |
一、资本监管新规的内容 |
二、资本监管新规的优化比较 |
第四节 《巴塞尔协议Ⅲ》下中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效力分析 |
一、资本监管新规对中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指标的影响 |
二、资本监管新规对中国商业银行盈利模式的影响 |
三、资本监管新规对中国商业银行规模指标的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研究结论与对策建议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一、《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可降低中国商业银行系统性风险 |
二、《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可推动中国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 |
三、《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可强化中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 |
四、《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对中国银行业风险监管起到导向作用 |
第二节 对策建议 |
一、完善流动性风险监管 |
二、优化资本监管 |
三、加快创新型非息业务发展 |
四、加强宏观审慎监管 |
五、优化监管方式 |
六、创新监管手段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2)金融科技对我国银行业竞争力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与框架结构 |
1.3 研究方法、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创新点 |
1.3.3 不足之处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金融科技研究综述 |
2.1.1 金融科技的定义 |
2.1.2 金融科技的功能 |
2.1.3 金融科技的风险与监管 |
2.2 银行业竞争力研究综述 |
2.2.1 银行业竞争力的内涵 |
2.2.2 银行业竞争力的衡量方法 |
2.3 金融科技对银行业的影响研究 |
2.3.1 金融科技对银行业的正面影响 |
2.3.2 金融科技对银行业的负面影响 |
2.4 文献述评 |
第3章 我国银行业发展与竞争力的演化 |
3.1 我国银行业的改革历程 |
3.1.1 我国银行业二元化改革时期 |
3.1.2 我国银行业多元化改革时期 |
3.1.3 我国银行业股份制改革时期 |
3.2 我国银行业竞争力现状分析 |
3.2.1 我国银行业盈利能力分析 |
3.2.2 我国银行业风险抵御能力分析 |
3.2.3 我国银行业流动性能力分析 |
3.2.4 我国银行业发展能力分析 |
3.3 我国银行业现阶段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金融科技的内涵、细分领域和我国发展现状 |
4.1 金融科技内涵、发展和业务模式 |
4.1.1 金融科技的内涵 |
4.1.2 金融科技的发展历程 |
4.1.3 金融科技的参与主体和业务模式 |
4.2 金融科技的细分领域 |
4.2.1 大数据 |
4.2.2 人工智能 |
4.2.3 区块链 |
4.2.4 云计算 |
4.3 我国金融科技发展现状 |
4.3.1 中美金融科技比较综述 |
4.3.2 各类底层技术的中美比较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金融科技影响我国银行业竞争力的机制分析 |
5.1 金融科技对于我国银行业的负面冲击 |
5.1.1 金融科技对我国银行业负债业务的冲击 |
5.1.2 金融科技对我国银行业资产业务的冲击 |
5.1.3 金融科技对我国银行业中间业务的冲击 |
5.2 金融科技对我国银行业竞争力的提升路径 |
5.2.1 大数据与银行分析能力升级 |
5.2.2 人工智能与银行经营能力提升 |
5.2.3 区块链与银行业务创新 |
5.2.4 云计算与银行信息系统升级 |
5.3 本章小结 |
第6章 金融科技对我国银行业竞争力影响的实证研究 |
6.1 计量模型的建立 |
6.2 变量描述 |
6.3 研究样本与统计性描述 |
6.3.1 研究样本 |
6.3.2 样本的统计性描述 |
6.4 基准回归结果 |
6.5 异质性检验 |
6.6 稳健性检验 |
6.7 本章小结 |
第7章 结论与对策建议 |
7.1 主要结论 |
7.2 对策建议 |
7.2.1 国家政策层面 |
7.2.2 行业监管层面 |
7.2.3 银行发展层面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3)互联网银行监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域外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评述 |
1.3 研究思路 |
1.4 研究目的及研究方法 |
1.4.1 研究目的 |
1.4.2 研究方法 |
1.4.3 创新与不足 |
第二章 互联网银行概述 |
2.1 互联网银行的起源及发展 |
2.2 互联网银行概念及内涵界定 |
2.2.1 互联网银行相关概念 |
2.2.2 互联网银行特征及相关概念区分 |
2.3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互联网银行监管现状与问题 |
3.1 互联网银行监管的必要性 |
3.1.1 监管的现实需要 |
3.1.2 监管必要性的理论依据 |
3.2 我国互联网银行监管现状 |
3.2.1 互联网银行监管的法律依据 |
3.2.2 监管架构 |
3.2.3 监管措施 |
3.3 我国互联网银行监管存在的问题 |
3.3.1 监管理念不完全适配 |
3.3.2 互联网银行监管法律缺乏 |
3.3.3 信息披露与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充分 |
3.3.4 监管协作有待加强 |
3.3.5 科技监管不足 |
3.3.6 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不完善 |
第四章 我国互联网银行监管体系的完善 |
4.1 完善互联网银行监管的价值目标 |
4.1.1 合理监管,保障创新 |
4.1.2 完善法律供给,落实监管实效 |
4.1.3 保护消费者,促进公平 |
4.2 完善互联网银行监管的建议 |
4.2.1 创新互联网银行监管理念 |
4.2.2 完善互联网银行监管法律供给 |
4.2.3 强化信息披露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
4.2.4 加强互联网银行监管协作 |
4.2.5 互联网银行监管的科技创新 |
4.2.6 加大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力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4)内蒙古国有商业银行监管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1.理论意义 |
2.实践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1.国外研究现状 |
2.国内研究现状 |
(四)研究内容及方法 |
1.研究思路 |
2.研究方法 |
一、国有商业银行监管的基本理论阐释 |
(一)相关的概念 |
1.国有商业银行 |
2.银行监管 |
(二)国有商业银行监管的重要性 |
1.维护国有商业银行经济地位的需求 |
2.弥补银行市场失灵的需求 |
3.预防和减小银行风险的需求 |
(三)商业银行监管的理论基础 |
1.金融脆弱说 |
2.信息不对称理论 |
3.公共利益理论 |
4.委托代理理论 |
二、内蒙古国有商业银行监管的现状 |
(一)内蒙古国有商业银行的概况 |
(二)内蒙古国有商业银行监管的理念 |
(三)内蒙古国有商业银行监管制度体系 |
(四)内蒙古国有商业银行监管执行 |
(五)内蒙古国有商业银行监管执行效果和反馈 |
三、内蒙古国有商业银行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内蒙古国有商业银行监管存在的问题 |
1.监管理念存在偏差 |
2.监管制度和模式相对滞后 |
3.银行监管执行中成本较高 |
4.监管效果不够明显 |
(二)内蒙古国有商业银行监管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1.缺乏必要的监管理论和意识的指导 |
2.银行监管机制存在漏洞 |
3.银行监管执行中的人员素质不高 |
4.银行监管执行效率偏低 |
四、提高内蒙古国有商业银行监管效果的对策建议 |
(一)重塑银行监管理念 |
1.转变传统的监管理念 |
2.树立监管成本观念 |
(二)健全银行监管体制 |
1.提升监管机构的独立性 |
2.构筑立体的银行监管体系 |
3.加强银行内控制度建设 |
(三)完善银行监管机制 |
1.加强风险防范机制建设 |
2.完善监管当局之间的沟通与协调机制 |
3.建立健全市场约束机制 |
4.对监管者进行监管与考核 |
(四)做好其他保障措施 |
1.完善银行监管的法律体系 |
2.完善监管手段与技术 |
3.提高监管人员素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政府监管者完善银行业市场约束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3 研究对象及相关概念界定 |
1.4 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1.5 研究内容与论文创新点 |
2 政府监管者完善银行业市场约束的理论基础 |
2.1 市场失灵理论 |
2.2 政府规制理论 |
2.3 规制失灵理论 |
2.4 市场增进理论 |
2.5 理论述评及应用 |
3 政府监管者完善银行业市场约束的要素分析 |
3.1 市场约束 |
3.2 完善市场约束的主体和客体 |
3.3 完善市场约束的手段和原则 |
3.4 完善市场约束的作用和意义 |
3.5 本章小结 |
4 银行业政府监管与市场约束实证研究 |
4.1 我国银行业政府监管有效性实证评价 |
4.2 我国银行业市场约束有效性实证研究 |
4.3 市场约束缺失的危害 |
4.4 本章小结 |
5 我国政府监管者完善银行业市场约束现状 |
5.1 我国政府监管者完善银行业市场约束的历史演进 |
5.2 我国政府监管者完善银行业市场约束的困境 |
5.3 我国政府监管者完善银行业市场约束困境成因 |
5.4 本章小结 |
6 国外政府监管者完善银行业市场约束的比较与借鉴 |
6.1 美国政府监管者完善银行业市场约束 |
6.2 阿根廷政府监管者完善银行业市场约束 |
6.3 新西兰政府监管者完善银行业市场约束 |
6.4 比较与借鉴 |
6.5 本章小结 |
7 我国政府监管者完善银行业市场约束的路径与策略 |
7.1 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 |
7.2 建立强制信息披露机制 |
7.3 发展商业信用评级 |
7.4 重构银行安全网 |
7.5 建立问题银行市场退出机制 |
7.6 本章小结 |
8 研究结论与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2 研究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1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附录2 2008-2016年我国主要商业银行核心数据 |
(6)我国问题投保机构预防与处置机制研究 ——基于存款保险制度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目的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主要概念的界定 |
1.2.1 问题投保机构的界定 |
1.2.2 存款保险制度的内涵 |
1.2.3 早期纠正机制的概念 |
1.3 研究的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的框架与内容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框架 |
1.4.3 几个假定 |
1.5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1.5.1 本文的创新之处 |
1.5.2 本文的不足之处 |
第2章 相关文献综述与研究的理论基础 |
2.1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
2.1.1 国外研究现状评述 |
2.1.2 国内研究现状评述 |
2.2 研究的理论基础 |
2.2.1 新凯恩斯的适度干预理论 |
2.2.2 信息不对称与银行挤兑理论 |
2.2.3 激励相容理论 |
2.2.4 协同效应理论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存款保险制度预防与处置问题投保机构的基本框架 |
3.1 中国问题投保机构预防与处置制度安排及缺陷 |
3.1.1 中国问题投保机构预防与处置的制度安排 |
3.1.2 中国问题投保机构预防与处置制度存在的缺陷 |
3.2 国际上存款保险预防与处置问题投保机构框架 |
3.2.1 存款保险风险差别费率机制框架的构建及实践 |
3.2.2 存款保险早期纠正机制框架的构建及实践 |
3.2.3 存款保险市场化处置机制框架的构建及实践 |
3.3 中国存款保险制度预防与处置问题投保机构的基本框架 |
第4章 中国大型投保机构存款保险费率机制构建 |
4.1 存款保险费率机制理论梳理与评价 |
4.1.1 存款保险风险差别费率机制理论 |
4.1.2 存款保险风险差别费率机制理论的不足 |
4.2 中国存款保险费率机制的实践与反思 |
4.2.1 中国存款保险费率机制框架概述 |
4.2.2 中国存款保险费率机制的反思 |
4.3 中国大型投保机构存款保险费率定价模型构建及实证分析 |
4.3.1 Merton(1977)存款保险期权定价理论模型 |
4.3.2 中国大型投保机构存款保险期权定价模型设计 |
4.3.3 样本选取和数据处理 |
4.3.4 实证结果分析 |
第5章 问题投保机构的识别与早期纠正机制构建 |
5.1 问题投保机构识别理论梳理与评价 |
5.1.1 问题投保机构识别理论梳理 |
5.1.2 问题投保机构识别的实践 |
5.1.3 问题投保机构识别系统缺陷 |
5.2 中国中小型问题投保机构识别模型及实证分析 |
5.2.1 研究的步骤与方法 |
5.2.2 中小型问题投保机构识别模型构建 |
5.2.3 实证结果分析 |
5.3 中国存款保险早期纠正机制的完善 |
5.3.1 中国存款保险早期纠正机制立法现状及问题 |
5.3.2 中国存款保险早期纠正机制的完善 |
第6章 存款保险制度事后处置的国际比较与政策建议 |
6.1 存款保险处置问题投保机构的基本原则 |
6.1.1 及时介入原则 |
6.1.2 成本最小原则 |
6.1.3 快速有序原则 |
6.2 中外问题投保机构处置实践及比较 |
6.2.1 危机期间发达国家处置问题投保机构的主要方式 |
6.2.2 近年来中国处置问题投保机构的有益实践 |
6.3 中国存款保险事后处置机制的完善 |
6.3.1 中国处置问题投保机构的主要方式 |
6.3.2 中国问题投保机构处置机制的检讨与反思 |
6.3.3 完善中国存款保险事后处置机制的建议 |
第7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未来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7)论国际证券监管中的相互认可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理论及政策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第三节 文献综述及评价 |
一、研究概况 |
二、关于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制度理论基础的文献综述 |
三、关于国际证券监管冲突、监管协调与合作的文献综述 |
四、关于多边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制度的文献综述 |
五、关于双边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制度的文献综述 |
六、关于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制度适用的文献综述 |
七、关于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制度评价的文献综述 |
八、对已有研究的评述 |
第四节 拟采用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及创新之处 |
一、研究方法 |
二、技术路线 |
三、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制度的内涵、优势及实践 |
第一节 证券监管与国际证券监管的核心概念 |
一、证券监管的内涵、范围及目标 |
二、国际证券监管的核心问题及范围 |
第二节 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的内涵与制度体系 |
一、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的概念与特征 |
二、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的主要制度规范 |
三、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的制度体系 |
第三节 相互认可制度在解决管辖权冲突中的比较优势 |
一、国际证券监管管辖权冲突 |
二、其他管辖权冲突的解决途径 |
三、相互认可与其他解决途径的比较及优势 |
第四节 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制度的实践 |
一、国际证券监管选择相互认可制度的成本考量 |
二、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的制度实践 |
第二章 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中的不确定性及制度保障 |
第一节 证券监管相互认可构建中的不确定性及制度保障 |
一、相互认可制度构建中的不确定性问题 |
二、多边相互认可制度构建中的保障措施 |
三、双边相互认可制度构建中的保障措施 |
第二节 证券监管相互认可维持中的不确定性及制度保障 |
一、相互认可制度维持中的不确定性问题 |
二、多边相互认可制度维持中的保障措施 |
三、双边相互认可制度维持中的保障措施 |
第三节 证券监管相互认可退出中的不确定性及制度保障 |
一、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制度中的退出规则与程序 |
二、英国脱欧对相互认可制度造成的不确定性及制度保障 |
第三章 跨境发行监管的相互认可制度——以信息披露监管为例 |
第一节 跨境证券发行中信息披露的相关问题 |
一、跨境证券的信息不对称更为严重 |
二、组织法与行为法之间界限模糊 |
三、跨境发行中信息披露监管的冲突问题 |
第二节 跨境发行信息披露监管相互认可的发展历程及适用情况 |
一、美加双边信息披露监管相互认可的设立基础及适用情况 |
二、欧盟多边信息披露监管相互认可的发展历程及适用情况 |
第三节 跨境发行信息披露监管相互认可制度的主要内容 |
一、美加双边信息披露监管相互认可的主要内容 |
二、欧盟多边信息披露监管相互认可的主要内容 |
第四节 跨境发行信息披露监管相互认可制度的效果评析 |
一、美加信息披露监管相互认可的效果评析 |
二、欧盟信息披露监管相互认可的缺陷及对策 |
第四章 跨境证券服务监管的相互认可制度——以投资银行监管为例 |
第一节 跨境证券服务监管相互认可的发展 |
一、跨境证券服务监管的特征及规则设置 |
二、WTO证券服务自由化与审慎监管的框架 |
三、欧盟跨境证券服务监管中的相互认可制度 |
四、美澳跨境证券服务监管的相互认可制度 |
第二节 投资银行跨境服务监管的相互认可制度 |
一、投资银行的业务结构、风险及监管制度 |
二、欧盟投资银行监管相互认可的适用情况 |
三、欧盟投资银行监管相互认可的主要内容 |
第三节 投资银行监管相互认可的评价与后危机时代的挑战 |
一、相互认可制度难以实现证券服务自由化及其原因 |
二、后危机时代投资银行监管相互认可制度的挑战与变革 |
第五章 跨境证券交易监管中的相互认可制度——以金融衍生品监管为例 |
第一节 金融衍生品风险与中央对手方清算监管 |
一、金融衍生品的风险 |
二、衍生品引发金融危机的路径分析 |
三、中央对手方清算制度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功能 |
第二节 国际衍生品监管的改革及统一化监管路径的困境 |
一、G20及其他国际组织协调衍生品监管改革的进程 |
二、国际衍生品监管框架的可选模式 |
三、中央对手方监管国际统一化路径下的问题 |
第三节 美欧衍生品监管的立法措施及域外管辖权的矛盾 |
一、美欧中央对手方清算的监管措施 |
二、衍生品监管国民待遇模式中域外管辖权的矛盾 |
三、美国监管机构的政策变通及美欧之间的协调 |
第四节 衍生品监管相互认可制度的争论及完善路径 |
一、衍生品监管相互认可制度及其优势 |
二、衍生品监管相互认可制度的挑战 |
三、衍生品交易监管相互认可制度的构建与实施路径 |
结论:总结与展望 |
一、总结 |
二、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8)加拿大银行业监管及其实施效果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基本概念界定 |
1.3 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1.4 主要研究内容和章节安排 |
1.5 论文的创新与不足 |
1.5.1 论文的创新点 |
1.5.2 研究的不足 |
第2章 银行监管理论及文献综述 |
2.1 银行监管理论 |
2.2 银行监管效率和效果 |
2.3 银行监管模式 |
2.4 不同国家的银行监管 |
第3章 加拿大银行业监管体系演变和原因分析 |
3.1 加拿大的银行监管框架 |
3.1.1 加拿大财政部 |
3.1.2 加拿大中央银行 |
3.1.3 加拿大金融机构监管局 |
3.1.4 加拿大存款保险公司 |
3.1.5 加拿大金融消费者保护局 |
3.2 加拿大银行监管体系的演变和推动因素 |
3.2.1 加拿大监管体系的发展历程 |
3.2.2 加拿大银行监管相关法律的演进 |
3.2.3 推动加拿大银行监管体系变革的因素 |
3.3 加拿大银行业及其监管的特点和问题分析 |
3.3.1 加拿大银行业及其监管的特点 |
3.3.2 加拿大银行监管存在的问题 |
第4章 加拿大银行业监管效果的实证分析 |
4.1 概述和方法 |
4.2 模型和数据 |
4.3 实证分析及其结果的解释 |
4.3.1 加拿大银行监管和银行规模 |
4.3.2 加拿大银行监管和银行风险 |
4.3.3 加拿大银行监管和银行绩效 |
4.4 中国银行业监管效果的对比分析 |
4.4.1 中国银行业监管和银行规模 |
4.4.2 中国银行业监管和银行风险 |
4.4.3 中国银行业监管和银行绩效 |
第5章 加拿大银行业监管的实践经验 |
5.1 北岸银行和加拿大商业银行倒闭事件 |
5.2 皇家银行和蒙特利尔银行以及帝国银行和道明银行合并案被否事件 |
5.3 加拿大房屋贷款市场及其资产证券化 |
5.4 2008年金融危机中加拿大银行监管的应对 |
第6章 加拿大银行业监管对中国监管的借鉴意义 |
6.1 银行监管框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
6.1.1 推进银行的市场监管 |
6.1.2 强化银行监管的独立性 |
6.1.3 金融消费者保护和教育 |
6.2 影子银行监管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
6.2.1 加拿大影子银行的运行现状及其总体规模 |
6.2.2 中国影子银行的特征及其监管 |
6.2.3 加拿大影子银行监管对中国的启发 |
6.3 互联网金融监管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
6.3.1 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发展现状 |
6.3.2 加拿大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
第7章 结论 |
7.1 本文所做的研究和主要发现 |
7.2 未来研究的方向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中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价值 |
1.2.1 理论价值 |
1.2.2 实践价值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外关于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研究现状 |
1.3.2 国内关于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研究现状 |
1.3.3 关于国内外研究现状的简要述评 |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本文创新点和不足 |
1.5.1 本文创新点 |
1.5.2 本文的不足之处 |
第2章 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 |
2.1 商业银行的界定 |
2.1.1 银行 |
2.1.2 商业银行 |
2.2 商业银行破产的法律含义与特殊性 |
2.2.1 商业银行破产的法律含义 |
2.2.2 商业银行破产的特殊性 |
2.3 商业银行特殊破产法律制度产生的渊源 |
2.3.1 普通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不适和用于处置商业银行破产 |
2.3.2 公共选择理论 |
2.3.3 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博弈 |
2.4 商业银行破产法和普通企业破产法之间的关系 |
2.4.1 商业银行破产法与普通企业破产法之间的共性 |
2.4.2 商业银行破产法不同于普通企业破产法的特殊之处 |
2.5 商业银行特殊破产法律制度的优势和劣势 |
2.5.1 商业银行特殊破产法律制度的优势 |
2.5.2 商业银行特殊破产法律制度的劣势 |
第3章 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立法实践 |
3.1 英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立法实践 |
3.1.1 英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演变历程 |
3.1.2 英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和机构框架 |
3.1.3 英国商业银行特殊破产法律制度简评 |
3.2 美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立法实践 |
3.2.1 美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特点 |
3.2.2 美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析评 |
3.3 中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立法实践 |
3.3.1 中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立法现状 |
3.3.2 中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 |
第4章 中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构建中的基本问题 |
4.1 中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适用的范围 |
4.2 中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 |
4.2.1 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正面价值 |
4.2.2 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负面价值 |
4.2.3 中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 |
4.3 贯穿中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法律原则 |
4.3.1 稳定优先原则 |
4.3.2 早期、及时介入原则 |
4.3.3 快速处置原则 |
4.3.4 处置成本和风险最小化原则 |
4.3.5 权益均衡原则 |
4.3.6 损失和风险合理分担原则 |
4.3.7 审慎性原则 |
4.3.8 分离原则 |
4.3.9 优先保护自然人存款人的存款原则 |
4.3.10 市场化原则和公开透明原则 |
4.4 中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立法模式选择 |
4.4.1 立法模式的种类 |
4.4.2 影响中国商业银行破产立法模式选择的现实因素 |
4.4.3 中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适宜采取混合型立法模式 |
第5章 中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参与主体及其权益平衡 |
5.1 中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中的参与主体及其职责权限 |
5.1.1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5.1.2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 |
5.1.3 人民法院 |
5.1.4 债权人 |
5.1.5 破产管理人 |
5.1.6 问题商业银行及其股东和管理层 |
5.2 商业银行破产程序参与主体之间的权益平衡 |
5.2.1 私权利与公权力的界限和平衡 |
5.2.2 不同行政参与主体之间行政权力的平衡 |
5.2.3 行政权力与司法权力之间的关系与平衡 |
第6章 中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主要机制之设想 |
6.1 中国商业银行破产保障机制 |
6.1.1 存款保险制度 |
6.1.2 中国现行的存款保险制度 |
6.2 问题商业银行破产救助机制 |
6.2.1 问题商业银行接管 |
6.2.2 问题商业银行重整 |
6.3 问题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机制 |
6.3.1 启动问题商业银行破产清算程序的申请主体 |
6.3.2 商业银行破产财产分配顺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10)私人银行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以监管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 研究现状 |
三、 论文的基本框架 |
四、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私人银行法律规制的基础性问题 |
一、 私人银行的基础理论概述 |
(一) 私人银行机构的组织形式 |
(二) 私人银行服务的基本类型 |
(三) 私人银行产品的体系架构 |
(四) 私人银行产品的风险构成 |
二、 私人银行机构与客户法律关系性质界定 |
(一) 私人银行机构与客户法律关系性质的不同观点 |
(二) 私人银行机构与客户法律关系性质的重新审视 |
(三) 私人银行机构与客户法律关系的合同基本特征 |
三、 现行私人银行业务法律规制机制:适用个人理财业务监管机制 |
(一) 适用缘由:私人银行及其业务的舶来背景 |
(二) 法律规范:有限的私人银行业务监管规定 |
(三) 监管模式:个人理财业务的分业监管机制 |
第二章 现行监管机制对私人银行规制效用的实践考察 |
一、 现行私人银行监管机制下现实与法律问题析出 |
(一) 私人银行失范行为普遍存在 |
(二) 客户风险防控能力严重匮乏 |
(三) 客户权益救济路径十分有限 |
二、 现行私人银行监管机制的实践效果 |
(一) 私人银行法律规范缺失产生不利影响 |
(二) 私人银行监管机制实践效用明显不足 |
(三) 私人银行合同利益实现缺乏行政支撑 |
三、 现行监管机制对私人银行服务规制的不适应性分析 |
(一) 个人理财业务监管机制内在局限性产生的不适应性 |
(二) 私人银行业务与个人理财业务差异产生的不适应性 |
四、 构建私人银行法律规制体系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分析 |
(一) 构建私人银行法律规制体系的必要性 |
(二) 构建私人银行法律规制体系的合理性 |
第三章 构建私人银行法律规制体系的路径选择 |
一、 境外私人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实践经验 |
(一) 境外私人银行监管法律制度比较分析 |
(二) 境外私人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经验借鉴 |
二、 私人银行法律规制体系的应然价值取向 |
(一) 意思自治与适当监管的融会贯通 |
(二) 公平公正与权益衡平的相互促进 |
(三) 创新效率与行政监管的协调一致 |
三、 私人银行法律规制体系的应然框架结构 |
(一) 制定私人银行服务法律规范 |
(二) 完善私人银行行政监管机制 |
(三) 强化行业自律与内控自治监管 |
第四章 构建私人银行法律规制体系之建议 |
一、 私人银行法律规制体系与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衔接 |
(一) 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及其缺陷 |
(二) 私人银行法律规制应然模式与金融监管体制的衔接 |
二、 秉承金融消费者保护主义的法律规范体系 |
(一) 私人银行法律规范的基本原则 |
(二) 私人银行法律规范的效力位阶 |
(三) 私人银行行为准则的框架建议 |
三、 完善安全与效率并重理念的私人银行监管体制 |
(一) 私人银行监管机制的目标与措施 |
(二) 私人银行市场主体准入监管机制 |
(三) 私人银行产品设计报备审查机制 |
(四) 私人银行信息披露监督管理机制 |
(五) 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监督机制 |
四、 强化风险防控功能的私人银行内部控制制度 |
(一) 私人银行独立合规审查机制 |
(二) 私人银行资金风险隔离机制 |
(三) 私人银行的风险准备金机制 |
(四) 私人银行客户信息保护机制 |
五、 侧重客户风险教育的行业组织自律性监管 |
(一) 私人银行客户风险教育测评机制 |
(二) 私人银行财富顾问从业管理机制 |
(三) 私人银行格式服务合同范文制定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四、合规管理在美国银行业监管和银行经营中的作用(论文参考文献)
- [1]《巴塞尔协议Ⅲ》下中国商业银行监管效力问题研究[D]. 张黎明. 东北师范大学, 2020
- [2]金融科技对我国银行业竞争力的影响研究[D]. 张琦.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20(01)
- [3]互联网银行监管研究[D]. 鲁家鹏.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2020(07)
- [4]内蒙古国有商业银行监管问题研究[D]. 郭婷. 内蒙古师范大学, 2019(03)
- [5]政府监管者完善银行业市场约束研究[D]. 肖宇. 华中科技大学, 2018(01)
- [6]我国问题投保机构预防与处置机制研究 ——基于存款保险制度的视角[D]. 夏江山. 天津财经大学, 2018(04)
- [7]论国际证券监管中的相互认可制度[D]. 涂晟.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7(10)
- [8]加拿大银行业监管及其实施效果的研究[D]. 王勉. 南京大学, 2016(12)
- [9]中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构建研究[D]. 杨东勤.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6(06)
- [10]私人银行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以监管为中心[D]. 李梓宁. 吉林大学, 201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