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费者告状如何确定被告(论文文献综述)
王明锁[1](2020)在《中国民商法典编纂中对债的制度的重认回归与聚合完善——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商法典“债(承)权编”草案建议稿(黄河版)》》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民商法典是市场经济社会百科全书式的法律。中国民法典编纂实属民商法典之编纂。民商法典通则为其道,人身权、物产权、知产权、债承权与继承权为其象,与中华传统思想文化之五行学说相对应。债乃民商主体间法律之锁链,属金肺之象,呼吸交替、纳新吐故,相互移转承接者也。债本统一之制,将其任意砍分,实属对债的真情本性之背离,对法治诚信文明之毁损。编纂中国民商法典,当对数千年科学传统债之本真予重认,使其回归聚合并完善张扬。债的基本核心制度为债的产生与履行。对债不履行者,当重其责任,严其后果。担保乃债之附随辅助之制,当与主相从。本文依持理论实践结合、法治德治结合、守正创新结合、科学民主结合,以及天人合一、民商合一、知行合一之理念,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商法典草案建议稿(黄河版)》的"通则编"226条、"人身权编"247条、"物权编"398条、"知识产权编"195条之后,毅力于债,完成"债转承接"漫卷,为667条,加上前面四编,共计1733条。就整个民商法典言,尚剩继承独编。若沿改上编结语,可谓是:通人物智峰嶂过,债岭磅礴征进难。知行百里九十半,长城望雁赏枫花。
熊俊勇[2](2020)在《立案登记制改革研究》文中认为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历史性成就,期间我国法院的案件受理制度一直维持着立案审查的模式。具体而言,案件受理制度下的手续、时限、管辖以及监督机制对立案造成了一系列限制,大量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无法进入诉讼程序,产生了“立案难”的现象,从而导致了一系列争议无法解决、权利无法救济的实践问题。解决上述问题须从立案制度的改革上入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立案登记制改革正式拉开帷幕。所谓立案登记制,是指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的立案制度。立案登记制改革取得的成效是显着的,但立案登记制改革在理论与实践中仍然存在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写作旨在通过历史的、体系的、实证的分析,为上述问题的解决寻求道路,以期能够给立案登记制的进一步完善与推进提供智力支持。立案登记制语境中的“立案”,并不涉及刑事公诉案件之立案,仅为自诉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立案。立案登记制改革是针对原有的立案审查制在立案阶段过多、过度审查所导致的选择性司法、诉权保障不利、阻碍司法治理功能发挥等问题提出的解决方案,通过登记立案,极大的限缩立案阶段的审查内容,在根本上对以上不同层次的难题予以化解并理顺诉讼立案的程序架构。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义,在于避免选择性司法、保障人权与司法为民、提高司法的社会治理能力。目前有关立案制度相关的各项理论,主要包括诉权理论、当事人理论、诉之利益理论以及价值衡量理论。当下施行的立案登记制,逐步废弃实体性审查,体现了在妥当范围内强化当事人之诉权保护的趋势和价值取向;根据当事人理论,立案登记制不要求当事人适格的判断置于立案程序中;对诉的利益进行审查及其审查强度,并非某种立案模式的专属,具有一定弹性;从利益衡量的角度,在当前的立案制度中,应更多的考量公正价值而非效率。立案模式可分为自由模式、诉状模式、诉案模式、可诉性模式四类,各有优劣,立案登记制改革实质上是从诉状模式逐步向诉案模式演变的过程。从历史考察的角度看,我国封建时期的立案制度对当事人诉权的限制与市场活力呈现反比的态势,这些限制体现在申请立案的主体、内容、时间等诸多方面。清末修律直接从德日引入当时大陆法系先进的诉讼制度,立案在制度层面形成了审案法官的一元化、二阶段审查模式,但由于这套立案制度与地方经济基础并不配套,宏观上的实践效果并不理想。新中国成立后实行人民司法,在制度方面的建设程度不足,直到改革开放后,三大诉讼法出台,立案制度才基本确定,这一时期的立案审查制大体能够满足社会主体诉讼需求,但也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立案难”的现象。最后,立案登记制改革提出后,立案制度迅速发生转变,进入了新的历史局面。我国现行法律中有关立案登记的规定分别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以及刑事自诉的制度中,具有一定的共性,也存在各个诉讼的差异。立案登记制从基础来说,建立于起诉条件/立案审查的背景下。立案审查制中的“立案”,主要是指审查起诉的积极后果,即起诉经审查确定符合起诉条件,然后设立案号并予以登记,再交由业务庭进行庭前阶段的处理,这与立案登记中的“立案”并不处于同一层面。就制度构造而言,立案制度嵌于“起诉——受理——审判”的线性结构中,立案登记制旨在将起诉与受理分立为两个阶段,在前一阶段实现登记之目标。通过个别访谈、数据调取等实证研究方式,立案登记制改革的主要目标已经基本实现,各地法院采取的具体改革方法、实施步骤虽有不同,但都取得了显着成效。就具体问题而言,立案登记制也存在导致人案矛盾加剧,在司法操作中立案标准不统一、恶意诉讼难以识别、配套制度亟需完善等突出问题。针对存在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立案登记制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首先,应当持续推进立案登记的模式转型,明确立案阶段的审查内容,准确划分审前各部门的职责。其次,在制度设计上,应当区分立案审查与起诉审查、明确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完善立案审查的实施规则。再次,就配套制度而言,应当深化多元纠纷解决制度改革、完善诉讼案件分流机制、强化滥诉行为的治理、注重立案登记的普法工作。信息化技术的运用,对法院立案工作的影响是全方位的,主要体现在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办案质效、强化审判管理等三个方面。信息技术的运用将有效解决司法统计和司法管理的技术难题,大大提高司法运行的效率和规范化程度。目前司法机关在立案登记制施行中采用了较多的信息化措施。信息技术在立案环节的应用中,也要注意应对相关问题,以保障其对立案登记制改革的顺利推进起到正面效果。
项天艺[3](2020)在《论我国的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文中提出证券群体性诉讼案件逐年增长,受到侵害的投资者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却只能通过提起单独诉讼或共同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代表人诉讼制度在制定之时虽然被设定为能够妥善处理超出共同诉讼容纳范围的群体性纠纷,但在实践中却因为该制度本身设计的过于粗糙,以及忽略了该制度存在的客观环境,造成了其自被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以来至今都几乎处于“被搁置”的困境之中。最高人民法院与证监会联合下发的司法文件中确立了“促进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的核心思想,并提出了在涉及群体性证券纠纷案件中建立示范判决机制的框架式规定。上海金融法院便是为了响应实践中的诸多迫切需求,于2019年1月16日发布并实施了《关于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试行)》,该《试行规定》确立了我国的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本文以我国的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为研究对象,从该机制产生的制度背景—即代表人诉讼制度在群体性证券纠纷中失灵为起点逐步展开分析。接着探讨其内在含义—该机制其中一环节为示范诉讼,与德国的示范诉讼在制度架构上虽有一定程度的相似性,但仍存在较大不同。这种不同根源于包含该环节的我国的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旨在劝导平行案件当事人以诉讼外的方式解决纠纷,以实现纠纷解决之经济。它既能实现示范诉讼本身追求的诉讼效率、适法统一等价值,又结合了“机制”之内核,强调制度之间的协调,从功能定位上可以将两者完全区分开来。随后探讨该机制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在原告层面,以现存的几个能够解决群体性纠纷的制度—代表人诉讼制度、我国的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以及2020年3月1日新修订的《证券法》下确立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代表诉讼制度为范围,以群体性证券纠纷案件中受害的中小投资者一方的诉讼参与形态为切入点,试图得到完善我国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启示。而文章的最后一部分则是检验及完善前文得到的启示—将投资者保护机构代表我国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中示范诉讼原告参加诉讼。具体而言,既要分析该启示是否能解决前文提出的该机制在实践中原告层面存在的问题,也要拓展的思考该建议又提出了哪些尚待解决的问题,比如说如何拓展公益性组织资金的来源;又或者如何解决缺少民间力量有效监督公益性组织的运行的困境等。另外,对管辖和前置程序也对应第二章中提出的问题提出可以参考的完善建议。
张恩鹏[4](2020)在《海外代购民事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科技的革新和消费水平的提升使得人们的购物理念和购物方式不断转变,很多国内商品已日渐无法达到消费者对高品质产品的要求,这样的时刻在人们的平日生活时有发生,例如人们在杂志、电视、互联网等媒体上看到国外一些特色商品,但由于空间、工作繁忙和个人因素等原因,无法亲自买回国外的商品。此种情形下,海外代购这种便捷的消费购物模式就成为她们的不二选择。由于庞大的市场规模,加入到海外代购行列中的人逐年增多,海外代购行业发展速度迅猛,其以高品质商品和服务为人们提供多样化的选择。作为一种轻松、快捷的购物消费方式,海外代购也会时常出现商品质量的不合格甚至造假等现象。可是因为法律发展更新的相对滞后性,海外代购进程中的这些问题不能及时解决,致使矛盾频发,种种因矛盾而引起的争议诉讼逐年增多。所以对这种特定交易模式背后隐藏的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更显得十分必要。为了规范和助力海外代购行业有秩序发展,使消费者合法权利得到全面完善的保护,本文从民事法律问题角度对海外代购交易过程中的纠纷问题进行研究,在引入具体案例的基础上,采用分析、比较、归纳等方式,分别讨论,比较了代购交易中的涉事主体,基本法律关系和违约责任等因素,得出结论海外代购是区别于过去两者之间交易的复合消费交易方式,目前没有一种单一的法律关系能够把这种模式概括,根据主体双方约定模式的差异,能够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尽相同,与之对应的法律责任也有所差异,因此需要我们对个体情况全面分析,结合日常生活中实际发生的场景,综合评判。
赵亮[5](2020)在《校园“套路贷”的民法调整》文中研究表明校园贷迎合当代在校学生们对资金的需求而产生,一方面其解决了现代社会学生们求学、创业、消费对资金的需要问题,而另一方面也因为其发展过速、价值失衡而被“套路贷”侵染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校园“套路贷”的频频爆发,引起了我国社会各界的关注,国家更是采取颁布法律文件、典型案例以及坚持严打态度对校园“套路贷”问题进行规制。学界和实务界的主要研究集中在校园“套路贷”的刑法和行政法的调整,而对于民法的调整鲜有涉及。校园“套路贷”在行政和刑事的双重国家调整下有一定的压制退缩,可这样的调整无法解决校园“套路贷”产生的根本原因“利益”,也未对缺乏社会经验的学生们提供对等的民事权益救济。杜绝校园“套路贷”的发生,需要通过民法来调整,在民事权利、义务上若出借方面临风险巨大、无利可图的状况,而借款方对于校园“套路贷”又拥有可以期待与其承担风险相对等的损害赔偿权利,则无异于釜底抽薪解决了校园“套路贷”问题。
卓丽[6](2019)在《商标授权确权诉讼模式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目前我国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依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进行审理,当事人因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以商评委为被告,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该诉讼模式在司法实践中因受到行政诉讼制度设置的诸多限制.不但不利于解决双方当事人的纠纷而且低效,最终导致"循环诉讼",造成行政、司法资源巨大浪费。为有效解决商标纠纷,确定当事人法律关系,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市场交易安全,节约公共资源,应当解决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诉讼模式存在的问题。针对我国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诉讼制度的现状及弊端.通过考察域外商标授权确权纠纷解决机制,我国商标授权确权诉讼制度应当进一步完善。
庞雨晴[7](2019)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视角下商标恶意抢注的民事法律责任》文中研究说明我国采用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虽然2019年4月通过的商标法最新修正案将对使用意图的审查纳入到行政确权授权过程中,但是该修正案尚未生效,即使生效,该条款起到的也只能是有限的事前预防作用,因为商标法目前已经规定了对恶意抢注商标的异议、撤销和无效宣告制度的行政救济手段。商标法遏制恶意抢注行为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在民事程序中适用上述行政救济都存在政程序与民事程序交织的困境。并且由于商标法对恶意抢注民事责任规定的缺失,即使实践中法院突破行政程序前置的限制,也无法提高恶意抢注人违法成本。本文以遏制恶意抢注行为为目的,探讨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框架下对该行为规制的可行性、具体的规制路经以及恶意抢注人需要承担的具体民事责任。本文遵循“发现问题—提出解决方案—解决方案的具体实施—民事责任承担”思路,具体章节内容如下:第一章是论证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恶意抢注行为的合理性和正当性。该章节主要从两个角度进行论述:首先,分析为什么要跳出商标法框架对恶意抢注行为进行规制。虽然商标法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注册后三年不使用的撤销制度和针对恶意抢注的无效宣告制度,能够否定恶意抢注的商标权效力。除此之外,针对恶意抢注人提起的侵权诉讼,商标法还规定了先用权抗辩和商标未使用的赔偿责任抗辩。表面上看,商标法对规制恶意抢注行为已经制定了完善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仅涉及行政救济,这意味着以恶意抢注为基础行为构成的商标纠纷属于行政程序和民事程序交叉的案件,如果遵循程序法的规定会导致维权和诉讼周期过长,即使突破行政前置程序的限制,恶意抢注人的商标被宣告无效、损失低廉的注册申请费用,按照商标法的规定不需要承担损害赔偿民事责任,被抢注人无法得到充分的救济,恶意抢注人未受到充分的惩罚,无法达到遏制恶意抢注行为的效果;第二,分析为什么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恶意抢注行为进行规制。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都既保护经营者的个人合法利益,而且还保护消费者利益和市场竞争秩序,两者具有相同的立法目的和宗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恶意抢注进行规制不会造成价值取向的冲突;商标法对恶意抢注规制的本质就是保护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而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是反法的重要内容,因此两者可以相互补充适用;由于恶意抢注行为本身就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以不正当行为取得权利基础后从事后续行为当然具有不正当性,因此适用反法规制恶意抢注行为不存在与行政程序交织的问题;与商标法责任条款缺失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补充商标法的同时大大提高行为人违法成本,能够达到遏制恶意抢注的目的。第二章探讨了恶意抢注后未进行商标性使用的非使用型恶意抢注行为的反法规制路径。首先,在分析恶意抢注行为构成要件和特点后,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视角将恶意抢注行为分为非使用型恶意抢注和使用型恶意抢注,其中非使用型恶意抢注包括单纯注册囤积的囤积型恶意抢注和抢注后牟利的牟利型恶意抢注;其次,在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一般条款性质后,分析实践中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适用模式,发现适用损害结果模式,即适用反法第2条第2款对非使用型恶意抢注进行规制的模式包含了商业道德模式,也就是适用反法第2条第1款对非使用型恶意抢注进行规制的模式。对是否违反商业道德的判断其实就是在判断其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因此得出应该适用损害结果模式的结论;最后,具体分析非使用型恶意抢注符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即抢注行为属于竞争行为,同时这种抢注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公平竞争秩序而具有不正当性。第三章探讨了恶意抢注后进行商标性使用的使用型恶意抢注行为的反法规制路径。首先分析了2017年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的变化,发现其与商标法的规定更加契合:扩大了对商业标识的保护范围,与商标法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的范围一致;将“知名、特有”改为“有一定影响”,与商标法关于恶意抢注的规定表述一致;要求使用造成混淆可能性,也与商标法的内涵相同。其次,通过比较恶意抢注与商业混淆行为的构成要件,发现两者在构成要件上存在重合,恶意抢注并使用造成混淆的行为本质上就是商业混淆行为,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第四章从民事责任角度探讨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抢注人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首先,恶意抢注人需要承担停止侵害的责任。作为最广泛适用的民事责任形式其不要求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也不要求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合法权益人实际的经济损害。但是为了达到双方利益、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在使用型恶意抢注类型中要考虑对该种责任形式的限制适用,尤其当判决恶意抢注人承担该种责任形式会损害消费者利益和公共利益或者行为人承担该责任付出的成本远远超过其造成的损害时;其次,恶意抢注人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是提高恶意抢注人违法成本的关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和顺序、对商业混淆行为的法定赔偿等条款与商标法一致,使得法院在实际适用中减少了阻碍。为了进一步达到遏制恶意抢注行为的目的,本文从惩罚性赔偿的经济法属性与经济法相适应,以及惩罚性赔偿具有的震慑和惩罚双重作用能够更好遏制恶意抢注行为等角度论证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引入惩罚性赔偿的合理性。
张艳琼[8](2019)在《民事立案登记制度研究》文中提出立案登记制作为保障当事人诉权、解决“立案难”的方案,倍受我国法学理论界的青睐,但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现代化是长期复杂的过程,立案制度改革由于受到各种外部或内在制约而迟迟未能得以实施。直至2014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才正式掀开我国实施立案登记制度的新篇章。时至今日,立案登记制改革已四年有余,各地法院诸多举措都已基本落实,改革初告一段落。然而与立案登记制改革提出之初社会各界对其寄予的深厚期望相比照,当前保留原来立案条件的改革方案仍存在较大的遗憾,立案登记制度就此定型还是应当进一步改革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关注的问题。在此背景下,实有必要对当前改革进行全景考查,审慎、客观地看待其所取得的进步与存在的不足,并在实践基础上再次全面梳理其理论基础和域外立法经验,以更加充实的知识准备指引其未来发展方向及制度构建。除前言外,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我国民事立案制度的历史演进。回顾历史,有益于探寻我国立案登记制的由来与使命。我国现代意义的民事立案制度的起源可追溯至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政府相继确立诸多与起诉和立案相关的理念与规则,如便利起诉原则等,成为我国现代民事立案制度的雏形。新中国成立后至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的实施期间,我国民事立案制度在曲折中继续探索。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现代民事立案制度的正式确立,其基本体系与内容一直延续至立案登记制改革之前。主体适格、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法院主管和管辖共同构成该时期民事起诉条件,法院立案之前必须对其进行实质审查,这成为我国立案审查制的开端与基本模型。立案审查制对起诉条件的高阶要求,立案与审理功能的混同,使得“立案难”逐渐成为司法实务中不容忽视的现象,改革立案审查制的弊端与局限性势在必然,立案登记制的出台便是对该历史任务的承担。在现行民事诉讼法未对起诉条件作出改变的背景下,当前改革主要从优化起诉和受理程序的角度进行了探索,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当事人诉权的顺利行使。但与此同时,起诉条件的高阶化仍然存在,立案与审理之间仍然分工不明、衔接不畅,改革存在明显的局限性,离真正的立案登记制距离尚远。第二部分,民事立案登记制的域外比较。立案登记制的产生不仅是我国司法实践的必然趋势,也是对域外立案制度的有益借鉴。因此,对域外立案制度展开全面比较和总结对于我国构建立案登记制有着积极的参考价值。从起诉条件来看,域外立案制度普遍以提交合格诉状作为起诉条件,有些还包括交纳诉讼费用,起诉条件的低阶化是其共性规律。相较而言,我国的起诉条件另外附加了域外民事诉讼中属于诉讼要件甚至是实体权利保护要件的内容。从诉状要求来看,域外民事诉讼普遍区分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必要记载事项仅包括诉的基本要素。而我国则并未对诉状记载事项作出区分,当事人在诉状中除了应当明确诉的基本要素以外,还应当初步阐明诉求的成立理由。从起诉的方式而言,域外民事诉讼以提交书面诉状为主,并设置多种起诉方式便于当事人行使诉权。从法院对起诉的审查来看,域外法院对诉状普遍进行形式上的格式审查,部分国家立法虽然允许法院在这一阶段对诉讼要件予以审查,但诉讼要件上的缺失一般不妨碍诉讼程序的启动。从起诉的效力来看,由于域外法院仅对起诉进行形式审查,民事起诉行为实质上具有启动诉讼程序的决定性效力。而我国由于法院对立案的实质审查,使得民事起诉行为与诉讼启动之间存在隔断,法院决定立案受理才是诉讼程序的开启时间。第三部分,民事立案登记制的理论基础。民事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应当遵循民事程序的基本原理与价值,其中主要包括诉权保障、司法解决纠纷原则、民事审判权界限、诉的效力评价、诉状的结构与功能等五个方面。立案登记制首先是对诉权保障理念的制度回应。在接近正义观念的影响下,诉权宪法化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得以确立,而诉权保障则是诉权宪法化在诉讼法层面的具体表达和实现,其基本要求是消除当事人诉诸司法的一切障碍,保障当事人司法裁判请求权的顺利实现。立案登记制同时也是司法解决纠纷原则的必然要求。司法不得拒绝裁判和司法最终解决纠纷,决定着司法在纠纷解决当中的普遍救济性与权威地位,而立案作为司法面对纠纷的第一道门槛,自然也就不应设置实质性的条件以免损害上述两项基本原则。立案登记制的构建还需遵循民事审判权的基本界限。民事审判权调整对象为具有民事平等性的法律争讼,诉权保障范围应与审判权界限保持一致,在立案登记制的实施过程中,既不能随意限缩诉权范畴亦不能过分夸大审判权限。诉的效力位阶评价作为民事立案登记制的核心基础理论,其关于诉的成立、合法与有理等不同效力评价的区分,是起诉条件剥离于诉讼要件与本案要件的正当基础。同时诉讼要件的审理特征与结构也决定着立案登记制的程序运行方式。诉状的结构与功能是构建立案登记制最微观也是最直接的理论指引。现代诉讼理论认为,诉状要素仅包括诉状的必备记载事项,这是由于诉状的基本功能在于起诉,而非其他衍生功能。我国立案登记制的真正实现,必然要求诉状的基本功能与衍生功能相分离。第四部分,我国民事立案登记制的框架构建。整体而言,立案登记制的构建应当坚持优化立审结构、程序事项与程序装置相匹配、程序分工与资源配置相适应、域外经验借鉴与中国国情参酌相结合等四项基本原则。优化立审结构是首要原则,应理顺起诉、立案、审理、判决各阶段的分工与衔接,促进立审效率的提升。坚持程序事项与程序装置相匹配,实现两者在结构与功能、时间与空间、审查与审理方式等三个维度的协调。坚持程序分工与资源配置相适应,兼顾程序优化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坚持域外经验借鉴与中国国情参酌相结合,促进立案登记制度的顺利实施。与此同时,还应看到司法仅是我国国家与社会治理方式之一,我国司法存在权力管控的思维定势,司法承载力客观有限,立案登记制与案件分流之间存在价值和规范上的冲突,这些因素可能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存在,决定着真正意义上的立案登记制难以一蹴而就。因此,我国立案登记制必须坚持分步推进的基本路径,远景规划以实现严格意义的立案登记制为目标;中期规划属于过渡阶段,仅将职权性与公益性最强、国家政策调控色彩最浓的部分诉讼要件保留在起诉条件中,以最大程度地降低改革阻力;近期目标则是面对我国可能较长时期内维持现行起诉条件的背景下,对立案审查与审理程序进行技术改良。第五部分,我国民事立案登记制的具体构建。具体而言,远景规划以起诉条件的低阶化为核心,包括提交合格诉状并送达被告和交纳诉讼费用两项;同时以诉状的接收、审查、补正、驳回与救济作为基本程序构造加以完善。由于诉讼要件全部后置审理,立案庭也将随之取消或转型为诉讼服务中心。中期规划仍然保留法院主管作为起诉条件,体现国家对相关纷争进入民事司法领域的基本控制,从而形成“法院主管+诉状合法并送达被告+缴纳诉讼费用”的起诉条件体系。法院主管以审判权界限为基准,法律可将因政策遗留等原因产生的不具平等性与法律争讼性的纠纷、学术性争议以及属于自治领域的公司内部纠纷等明确排除在法院主管范畴之外。近期方案是对现有审查及审理程序进行技术改良。立案庭对诉讼要件的审查应定位为排除明显不合法之诉,基于此,应当引入诉讼要件合法推定原则;同时厘清诉讼要件的内部审理顺序、将审查诉讼要件的重心放在职权性、抽象性、复杂性、公益性的诉讼要件上,并实行略式审查。审判庭重点审理与本案联系密切的诉讼要件和诉讼要件推定成立的事项,审判庭对诉讼要件的审理与本案审理视情况可交叉进行,也可先行进行。立案庭实行“少量员额法官+充足法官助理”的人员构成,逐渐弱化立案审查职能的权重,强化诉讼服务职能。在立案登记制实施过程中,网络电子立案、跨域异地立案、与纠纷多元化解的衔接等都是重要的配套机制,需共同推进,发挥改革的联动效应。
何荣华[9](2018)在《标准必要专利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研究》文中认为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原则即公平、合理、无歧视,英文字母缩写为FRAND。在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案件的司法裁量中,FRAND原则的具体适用是一个新出现的重要问题。在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全球化背景下,FRAND原则的司法适用不再是仅存于发达国家的个别现象,而是普遍存在于世界多国的共同问题。美国微软诉摩托罗拉案、欧洲华为诉中兴案是几年前发生的典型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案件,中国华为诉IDC案和印度爱立信诉小米案的发生,标志着FRAND许可纠纷案件已经从以美国、欧洲为代表的等发达国家或地区逐渐蔓延至以中国和印度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这些案件的引起了世界各国产业界、司法界、学术界对标准必要专利FRAND原则司法适用问题的广泛关注。专利具有私权属性,专利权的赋予有利于激励发明创造,保护发明人利益,对于促进技术创新和进步具有积极作用;技术标准化有利于提高生产效率,便于规模化生产,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高社会公共福祉具有重大作用。为协调专利私权和标准公共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既能保证技术标准的制定和推广实施,又可保护进入技术标准的专利权,技术标准组织在其知识产权政策中确立了 FRAND原则。遗憾的是,标准组织没有具体诠释FRAND原则的内涵。我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草案及《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均规定了 FRAND原则,但相关条款同样不够具体,缺乏可操作性。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常因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与标准实施者对FRAND原则的不同理解而引发。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此类纠纷,需要诠释FRAND原则的内涵,明确FRAND原则的法律属性,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合理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使用费,决定禁令救济规则的适用。我国以华为诉IDC案为代表的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纠纷案件的司法裁判,同样存在并需要解决前述问题。因此,研究FRAND原则在司法裁量中的具体适用问题,有助于在顺应国际大环境的背景下完善我国专利法,为我国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纠纷案件的司法裁量提供统一的裁判规则,比如明确的禁令救济规则适用条件,适当的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使用费计算方法。本文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对司法裁量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案件过程中FRAND原则的具体适用问题进行了系统深入的研究,试图建构一个适合于我国并符合国际规则的解决方案,促进此类案件的更好裁决和我国相关专利制度的完善,指引我国企业参与全球产业竞争,实现我国的企业利益和国家利益。本文分为六章。第一章标准必要专利中的FRAND原则概述。本章通过界定标准、专利的基本含义,分析了技术标准的公共属性及专利的私权属性;通过聚焦科技创新发展环境下的技术密集型产业,分析了专利进入技术标准的必要和必然;指出FRAND原则的内涵具有模糊性,标准组织规定FRAND原则是为了防止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拒绝许可具有不可替代属性的必要专利,促进技术标准的推广实施;最后介绍了各大标准组织的FRAND原则声明文本以及部分国家的法律对FRAND原则的具体规定。第二章FRAND原则的历史演变。FRAND原则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与美国法院签发的、要求专利权人在合理非歧视条款基础上,向所有专利实施申请人授予专利许可的判决令联系密切。本章梳理了专利许可FRAND承诺在被技术标准组织采用之前,就已经具有的漫长而又丰富的历史。多年来,美国司法部门一直在积极寻求合理的专利许可使用费,法院多年以来作出的判决及同意令,逐渐明晰了作为补救措施的统一合理专利许可费的标准格式。可以说,美国专利同意令的发展变化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标准必要专利中FRAND原则的前世今生,今天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作出的FRAND许可承诺,不仅继受了历史上反托拉斯案件裁决中以统一合理许可费为主要内容的同意令及判决令,而且结合标准必要专利的特色,有了新的发展和变化。第三章FRAND原则的正当性论证。任何在历史洪流中不被淘汰的法律规则或原则,都具有正当性,标准必要专利中的FRAND原则也不例外。本章聚焦于FRAND原则的垄断规制、创新激励及利益平衡价值。FRAND原则最初出现于反托拉斯案中的专利许可同意令,是国家通过强制力维持健康市场竞争环境的手段。可以说,垄断规制是标准必要专利中FRAND原则的产生动因;创新激励是标准标准必要专利中FRAND原则的内在要求;公益维护是标准必要专利中FRAND原则的外在目标;利益平衡是标准必要专利中FRAND原则的终极目标。当然,FRAND原则的运行始终伴随着利益平衡,相关主体在技术标准的制定及推广实施中对FRAND义务的较好履行,需要担负利益平衡之重任,遵循利益平衡之理念,坚持利益平衡之原则。第四章境外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纠纷案件的司法裁量。实践中,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与技术标准实施者常因为专利FRAND许可使用费产生争议。本章梳理了发生在美国、欧盟及其成员德国与英国、日本、印度等境外法院和政府机构裁决的在国际上产生重大影响的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纠纷案件,分析了这些典型案件及其司法判决结果的特点,特别关注了其中的热点问题,认为美国确定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使用费的方法,欧洲适用禁令救济规则的条件值得我国学习借鉴。第五章我国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纠纷案件的司法裁量。中国法院自2013年审理华为诉IDC案之后,又受理了大量的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纠纷案件。本章通过对发生在我国的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纠纷案件的梳理,发现我国法院多采用比较方法确定涉案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使用费,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已经对违反FRAND原则的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实施过反垄断审查。同时,梳理我国法院正在审理的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纠纷案件,发现两个问题值得引起关注和重视:一是我国企业在国际技术标准市场中的竞争能力相对较弱,尽管我国部分企业参与国际国内相关诉讼取得了一定成绩,我国少数企业也已经拥有国际标准必要专利;二是曾经出现在发达国家和地区的NPE提起诉讼,以及将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诉讼作为商业策略等现象已经在我国出现。第六章我国司法裁判中FRAND原则适用的完善。FRAND原则在全球各地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的司法裁量中被普遍适用,具体标准虽有差别,但无疑发挥了重要作用。国际贸易需要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突破国家地域限制,在世界范围内建立相对统一的规则,以便传播、交流。中国作为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纠纷诉讼的新战场,有必要认真对待并妥善解决此类纠纷中的问题。本章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在充分考量我国企业及国家利益的前提下,诠释了 FRAND原则的内涵,分析了 FRAND原则的法律性质及效力,回答了我国在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使用费的确定,禁令救济规则的适用,以及违反FRAND义务的反垄断审查中面临的问题,作为对我国法院及反垄断执法机构解决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纠纷的建议。
刘丹[10](2017)在《民事诉讼主张研究》文中指出引言具体介绍民事诉讼主张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对我国民事诉讼主张制度的立法及研究现状进行总结。第一章“民事诉讼主张概述”。通过介绍民事诉讼主张的具体含义、与相关概念之间的关系,以及主张的性质,为本文的研究界定必要的范围。首先,分析民事诉讼主张的含义,提出本文就主张含义界定的观点。其次,研究民事诉讼主张与相近概念之间的关系。再次,分析主张的不同类型。最后,介绍主张在当事人诉讼行为中的意义和主张在法院审判行为中的意义。本章为展开对民事诉讼主张的探讨界定了研究语境和背景,划定了研究对象的范围。第二章“民事诉议讼主张的客体”。民事诉讼主张的对象包括三大类:1.事实;2.权利;3.法的观点。首先,介绍事实与事实主张的概念、分类和效力。其次,介绍权利与权利主张的概念和特征,探讨权利主张的分类,探究权利主张的法律效力。最后,提出法的观点应当作为独立诉讼主张客体,研究了法的观点有别于其他主张对象的法律效力和认定方式。本章通过对民事诉讼主张客体的层层展开,确定主张制度的内核,为后续探讨主张的防御和具体规制提供了理论支撑。第三章“民事诉讼主张的防御”。主张的防御有四种态度:否认、自认、沉默以及不知的陈述。首先,介绍了否认的内涵,分析了单纯的否认和附理由的否认,探讨了否认的效力;其次,介绍了自认的内涵,分析了自认的各种形态;再次,对沉默的内涵、沉默的形态和沉默的效力进行的介绍;最后,详细介绍了不知的陈述的概念,对不知陈述的域外立法和实践进行了介绍和分析。本章构建了“主张——防御”的诉讼理论体系。第四章“民事诉讼主张的规制”。民事诉讼主张的规制包括主张提出的规制和主张内容的规制。“主张提出的规制”从两方面展开:主张的提出时间、主张的提出形式。在“主张的提出时间”中重点探讨了适时提出主义;在“主张的提出形式”中,重点研究了书面主张的记载事项,以及口头主张的语言模式。在“主张内容的规制”中,重点研究主张的真实义务、主张的具体化义务、摸索证明的禁止。本章关于主张规制的研究,是在研究主张诉讼法理的基础之上,将“主张”从概念到制度进行构建和升华的过程,为后续构建我国民事诉讼主张制度提供理论依据。第五章“我国民事诉讼主张规范的现状与问题”。本章对我国民事诉讼主规范的立法现状和适用现状进行了总结,并在此基础上对民事诉讼主张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纳分析。首先,介绍我国民事诉讼主张制度的历史沿革和立法现状,梳理了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主张的法律条文。从规则.层面分析我国民事诉讼主张制度存在的问题。其次,在向基层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发放调查问卷、与法官进行座谈所收集的数据的基础上,就实践中民事诉讼主张的运行情况进行调研,总结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并分析其原因。本章通过对民事诉讼主张的立法和适用现状进行分析,为有针对性地完善相关制度提出建议提供参照。第六章“我国民事诉讼主张制度的完善”。本章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提出科学构建我国民事诉讼主张制度的立法建议和实现路径。首先,从规则层面探讨立法完善。具体包括完善审前程序中主张及防御、确立诉讼中主张的适时提出、主张真实义务、主张具体化义务。其次,从司法实践层面探讨改进的方式。主要包括规范主张约束下的审判行为、有效运用法官阐明权和妥当推进案例指导制度。这一章运用比较法研究的方法,在介绍相关制度的外国立法基础上,将可借鉴理论和制度进行本土化改造,探索适合我国立法现状的完善模式。结语总结全文并展望民事诉讼主张制度的未来。
二、消费者告状如何确定被告(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消费者告状如何确定被告(论文提纲范文)
(2)立案登记制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问题由来 |
二、 文献梳理 |
三、 研究意义 |
四、 研究方法与路径 |
第一章 立案登记制改革概述 |
第一节 立案登记制下立案概念的界定 |
一、 立案登记制下的“立案” |
二、 立案的概念 |
第二节 立案登记制的概念界定 |
一、 我国立案制度沿革简述 |
二、 立案登记制的概念 |
第二章 立案登记制改革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立案制度的相关理论 |
一、 诉权理论 |
二、 当事人理论 |
三、 诉之利益理论 |
四、 价值衡量理论 |
第二节 立案制度的不同模式及域外考察 |
一、 自由模式 |
二、 诉状模式 |
三、 诉案模式 |
四、 可诉性模式 |
第三节 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义及价值 |
一、 突出以审判为中心,避免选择性司法 |
二、 保障人权与司法为民 |
三、 提高司法的社会治理能力 |
第三章 我国立案制度的历史变迁 |
第一节 奴隶社会及封建社会的立案制度 |
一、 奴隶社会及封建社会有关立案制度的规定 |
二、 奴隶社会及封建社会立案制度的特点 |
三、 奴隶社会及封建社会立案实践的两种模式 |
第二节 近代时期的立案制度 |
一、 清末至北洋政府时期的立案制度 |
二、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立案制度 |
三、 近代时期立案制度的特点 |
第三节 新中国成立后的立案制度 |
一、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立案制度 |
二、 改革开放后逐步确立的立案审查制 |
三、 立审分立改革 |
四、 立案登记制的确立 |
第四章 立案登记制的内容构造 |
第一节 现行法律中的立案规定 |
一、 民事诉讼中的立案登记 |
二、 行政诉讼中的立案登记 |
三、 刑事自诉中的立案登记 |
第二节 立案登记制的制度构造 |
一、 起诉条件的高阶化样态 |
二、 立案审查制是中国化的受案阻却机制 |
三、 立案登记制改革是观念的改革 |
第三节 立案登记制下的审查模式 |
一、 线性构造下的立案制度 |
二、 一阶化的立案审查制 |
三、 二阶化的立案登记制 |
第五章 立案登记制的实践及问题 |
第一节 立案登记制的实施情况 |
一、 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整体情况 |
二、 各地法院的实践情况及具体措施 |
三、 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成效 |
第二节 立案登记制的实践问题 |
一、 立案标准欠缺统一性 |
二、 配套制度亟需完善 |
三、 “案多人少”矛盾加剧 |
第六章 立案登记制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立案登记制模式的完善 |
一、 持续推进立案模式转变 |
二、 明确立案阶段审查内容 |
三、 准确划分审前部门职责 |
第二节 立案登记制制度设计的完善 |
一、 区分立案审查与起诉审查 |
二、 明确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 |
三、 完善立案审查的实施规则 |
第三节 其他配套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
一、 深化多元解纷制度改革 |
二、 完善诉讼案件分流机制 |
三、 强化滥诉行为规范治理 |
四、 注重立案登记普法工作 |
第七章 信息技术在立案登记制改革中的应用 |
第一节 信息技术应用的理论基础 |
一、 信息技术应用的必要性 |
二、 信息技术应用的可行性 |
三、 信息技术应用的阶段性 |
第二节 我国立案登记制改革中的信息化实践 |
一、 网上立案 |
二、 诉讼服务中心的建设 |
三、 现实困境 |
第三节 信息技术应用的未来展望 |
一、 面向未来的技术应用设想 |
二、 面向未来的制度跟进建议 |
参考文献 |
(3)论我国的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产生的制度背景 |
第一节 法院对受理群体性证券纠纷诉讼形式的限制 |
第二节 代表人诉讼制度对解决群体性证券纠纷表现无力的原因 |
一、代表人诉讼制度立法之时的理论准备不足 |
二、当时的权力体制下法院难以承担保护投资者的重任 |
三、与“社会稳定”的政治要求背道而驰 |
四、法院及法官的利益权衡抑制了适用的积极性 |
第二章 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内涵及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内涵界定 |
一、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包含了示范诉讼 |
二、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包含的示范诉讼与德国示范诉讼存在不同 |
三、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功能定位 |
四、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法律属性 |
五、我国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制度价值 |
第二节 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一、示范诉讼原被告之间的对抗力失衡 |
二、对示范诉讼原告的激励不足 |
三、“集中管辖”增加了投资者索赔难度 |
四、前置程序是否取消在制度与实践中均没有取得一致 |
第三章 群体性证券纠纷中诉讼参与主体变化的启示 |
第一节 群体性证券纠纷中诉讼参与主体的形态变化 |
一、代表人诉讼制度下的“多主体”诉讼参与形态 |
二、我国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下的“单一主体”诉讼参与形态 |
三、投资者保护机构代表诉讼制度下的“公共主体”参与形态 |
第二节 以公共主体参与群体性证券纠纷的价值分析 |
一、实现诉讼效率和诉讼公正的功能定位 |
二、解决“搭便车”的困境 |
第三节 以公共主体参与诉讼的启示 |
第四章 我国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完善 |
第一节 对示范诉讼原告的完善建议 |
一、拓宽公益性组织的资金来源 |
二、强化民间力量对公益性组织的监督 |
第二节 对管辖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以中级法院为原则,灵活确定级别管辖 |
二、增加侵权行为地法院对群体性证券纠纷的管辖权 |
第三节 对其它程序性事项的完善建议 |
一、取消将前置程序作为法院的受理条件 |
二、完善证券行业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
致谢 |
(4)海外代购民事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案例及争议焦点 |
一、案情介绍 |
(一)基本事实 |
(二)法院的判裁决定: |
二、争议焦点 |
(一)代购服务过程中的法律关系认定 |
(二)代购商品纠纷中的责任认定 |
第二章 代购消费过程中的法律关系研究 |
一、主体不同法律关系有所差异 |
(一)消费者与代购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
(二)销售商与代购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
(三)消费者与销售商之间的法律关系 |
(四)代购方与电商网络平台间的法律关系 |
二、本文对海外代购的拙见 |
第三章 代购商品纠纷中的责任认定 |
一、主体不同则责任差异化 |
(一)消费者的过错责任 |
(二)国外销售商的违约责任 |
(三)代购方的违约责任 |
(四)网络平台的责任及监管 |
二、违约的成因及解决对策 |
(一)违约的成因 |
(二)违约的解决对策 |
第四章 《电商法》对代购行业的影响 |
一、《电商法》的作用 |
(一)电商法的起草背景 |
(二)《电商法》实施的积极作用 |
二、对《电商法》关于海外代购方面问题适用建议 |
(一)建议细化电商网络平台的责任规定 |
(二)建议强化电商网络平台对代购方的管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
后记 |
(5)校园“套路贷”的民法调整(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校园“套路贷”概述 |
(一)案例及问题提出 |
1.卢林铮与简惠兰借贷纠纷案情介绍 |
2.唐颖与刘合冲借贷案情介绍 |
3.由案例引出的问题 |
(二)校园“套路贷”的特性分析 |
1.概念和特性 |
2.成因及分析 |
二、现行法律制度下的调整方法及问题 |
(一)刑法的调整 |
1.刑法上的定义 |
2.犯罪的常见模式 |
3.惩罚及措施 |
(二)行政法的调整 |
1.调整的主体 |
2.手段及作用 |
(三)现行调整方法的问题 |
1.刑法和行政法调整的局限性 |
2.套用民间借贷规则的问题 |
3.校园“套路贷”民法调整的空白 |
三、校园“套路贷”的民法调整意义、启迪 |
(一)校园“套路贷”民法调整的意义、价值及效力 |
1.民法调整的意义 |
2.民法调整的价值取向 |
3.校园“套路贷”的效力 |
(二)民事惩罚性规则的启迪与引导 |
1.侵权民事法律关系的启迪 |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指引 |
(三)调整规则的构建与重组 |
1.校园“套路贷”民法定义的构建 |
2.校园“套路贷”权益保护规则重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反不正当竞争法视角下商标恶意抢注的民事法律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恶意抢注行为的逻辑基础 |
第一节 单纯依靠商标法规制恶意抢注行为存在不足 |
一、商标法针对恶意抢注行为仅规定了行政救济 |
二、民事程序与行政程序的不协调 |
三、对行政程序前置的司法突破 |
四、程序上的突破无法弥补商标法恶意抢注法律责任的缺失 |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标恶意抢注规制的合理性 |
一、两法具有共同的价值取向 |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未注册商标 |
三、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不涉及程序交叉问题 |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完善的法律责任条款 |
第二章 非使用型恶意抢注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 |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视角下的恶意抢注行为分类 |
一、商标恶意抢注构成要件 |
二、商标恶意抢注的类型 |
第二节 非使用型恶意抢注受一般条款的规制 |
一、一般条款的概念和功能 |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属于一般条款 |
三、一般条款的适用模式 |
第三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 |
一、主体要件 |
二、主观要件 |
三、行为要件 |
第四节 非使用型恶意抢注受一般条款规制的分析 |
一、恶意抢注和利用商标牟利属于竞争行为 |
二、该竞争行为不正当 |
第三章 使用型恶意抢注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 |
第一节 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混淆条款的分析 |
一、受第六条保护的商业标识的范围 |
二、“有一定影响”的标准 |
三、商业标识“使用”的含义 |
四、“混淆”、“引人误认”与“足以引人误认” |
第二节 使用型恶意抢注行为构成商业混淆行为的分析 |
第四章 商标恶意抢注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下的民事法律责任 |
第一节 停止侵害 |
一、停止侵害救济方式的特点和适用条件 |
二、停止侵害的限制适用 |
第二节 损害赔偿责任 |
一、损害赔偿的范围 |
二、法定赔偿 |
三、引入惩罚性赔偿的合理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民事立案登记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综述 |
三、概念界定 |
四、研究进路 |
五、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我国民事立案制度的历史演进 |
第一节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民事立案制度 |
一、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民事立案制度 |
二、抗日战争时期的民事立案制度 |
三、解放战争时期的民事立案制度 |
四、对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民事立案制度的评价 |
第二节 新中国成立至立案登记制改革期间的民事立案制度 |
一、1982 年民事诉讼法试行前的民事立案制度 |
二、1982 年民事诉讼法试行后的民事立案制度 |
三、对立案登记制改革前民事立案制度的整体评价 |
第三节 当前民事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探索 |
一、民事立案登记制改革方案的考察 |
二、民事立案登记制改革效果的评价 |
三、民事立案登记制改革性质的分析 |
四、民事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局限所在 |
第二章 立案登记制的域外比较 |
第一节 民事起诉条件的比较 |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民事起诉条件 |
二、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起诉条件 |
三、域外民事起诉条件的共性规律及与我国的对照 |
第二节 民事起诉方式的比较 |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民事起诉方式 |
二、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起诉方式 |
三、域外民事起诉方式的共性规律及与我国的对照 |
第三节 民事立案之法院审查机制的比较 |
一、英美法系国家法院对起诉的审查机制 |
二、大陆法系国家法院对起诉的审查机制 |
三、域外法院审查机制的共性规律及与我国的对照 |
第四节 民事起诉效力的比较 |
一、英美法系国家民事起诉的效力 |
二、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起诉的效力 |
三、域外民事起诉效力的比较及与我国的对照 |
第三章 立案登记制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诉权保障理论 |
一、接近正义的观念 |
二、诉权保障的宪法化 |
三、诉权保障中诉诸司法的权利 |
第二节 司法解决纠纷的原则 |
一、司法不得拒绝裁判原则 |
二、司法最终解决原则 |
第三节 民事审判权的界限分析 |
一、民事审判权界限的内涵 |
二、民事审判权调整的对象及其特征 |
三、民事审判权不宜调整的范围 |
第四节 诉的效力评价 |
一、诉的成立及其要件 |
二、诉的合法及其要件 |
三、诉的效力要件审查程序 |
第五节 诉状的结构与功能 |
一、诉状的结构要素 |
二、诉状的功能 |
第四章 我国民事立案登记制的框架构建 |
第一节 我国构建民事立案登记制的基本原则 |
一、立审程序结构优化原则 |
二、程序事项与程序装置相匹配原则 |
三、程序分工与资源配置相适应原则 |
四、域外经验借鉴与中国国情参酌相结合原则 |
第二节 我国构建民事立案登记制的受制因素 |
一、司法在国家与社会治理体系中地位的影响 |
二、司法惯性的影响 |
三、司法承载力的制约 |
四、立案登记制与案件分流间的冲突 |
第三节 我国构建民事立案登记制的基本路径 |
一、我国民事立案登记制改革的阶段性 |
二、设定民事登记制改革不同阶段的目标 |
第五章 我国民事立案登记制的具体构建 |
第一节 远景规划的具体构建 |
一、起诉条件的低阶化 |
二、立案登记的具体程序 |
三、诉讼要件的完全后置审理 |
四、立案庭的取消或转型 |
第二节 中期思路的具体构建 |
一、法院主管作为起诉条件之一 |
二、法院主管的排除性事项 |
第三节 近期方案的具体构建 |
一、优化立案庭审查诉讼要件程序 |
二、优化立案庭与审判庭审查诉讼要件的分工 |
三、优化立案庭职能 |
第四节 我国民事立案登记制的配套机制 |
一、网络电子立案机制 |
二、跨域异地立案机制 |
三、立案登记与纠纷多元化解的衔接机制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9)标准必要专利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五、可能的学术创新 |
第一章 标准必要专利中的FRAND原则概述 |
第一节 技术标准、专利及其结合 |
一、技术标准、技术标准化及其作用 |
二、专利、专利制度及其作用 |
三、技术标准与专利结合的动因与效果 |
第二节 技术标准中的必要专利 |
一、技术标准中必要专利的内涵 |
二、技术标准中必要专利的经济价值 |
三、技术标准中必要专利的认定 |
第三节 FRAND原则的内涵及其生成与表达 |
一、FRAND原则的内涵 |
二、标准组织专利政策中FRAND原则的确立 |
三、标准组织FRAND许可声明文本及其基本特点 |
四、部分国家关于FRAND原则的政策及法律规定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FRAND原则的历史演变 |
第一节 FRAND原则的源起与发展 |
一、FRAND原则的前身:必要设施理论 |
二、FRAND原则的来源:反垄断案中的专利同意令 |
三、反垄断案件司法裁量中FRAND式专利许可命令的产生 |
四、统一合理FRAND式专利许可命令的发展演变 |
五、标准组织专利FRAND许可政策的产生 |
第二节 FRAND原则历史演变的启示 |
一、必要设施与标准必要专利的比较 |
二、反垄断案中FRAND式专利许可判决令的价值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FRAND原则的正当性论证 |
第一节 垄断规制:标准必要专利中FRAND原则的产生动因 |
一、技术标准实施中的主要垄断行为 |
二、技术标准实施的重要与必要 |
三、垄断行为在技术标准实施中的消极影响 |
四、FRAN原则对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实施垄断行为的规制 |
第二节 创新激励:标准必要专利中FRAND原则的内在要求 |
一、私权神圣 |
二、技术标准实施中的私人权益 |
三、FRAND原则在技术标准实施中对私人权益的保护 |
四、FRAND原则对技术创新的激励 |
第三节 公益维护:标准必要专利中FRAND原则的外在价值 |
一、公共利益的内涵界定 |
二、技术标准实施中的公共利益 |
三、FRAND原则在技术标准实施中对公共利益的维护 |
第四节 利益平衡:标准必要专利中FRAND原则的终极目标 |
一、利益平衡的内涵界定 |
二、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中的利益冲突 |
三、FRAND原则对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中冲突利益的平衡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境外FRAND许可纠纷案件的司法裁量 |
第一节 美国FRAND许可纠纷案件的司法裁量 |
一、微软公司诉摩托罗拉公司案 |
二、Innovatio公司案 |
三、CSIRO诉思科公司案 |
四、博通公司诉高通公司案 |
五、ITC调查三星电子与苹果公司案 |
六、爱立信公司诉TCL案 |
七、苹果公司与诺基亚及其NPE公司之间的诉讼 |
八、小结 |
第二节 欧洲FRAND许可纠纷案件的司法裁量 |
一、德国橙皮书标准案 |
二、华为公司诉中兴公司案 |
三、Sisvel诉海尔公司案 |
四、无线星球公司诉华为公司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案 |
五、小结 |
第三节 日本FRAND许可纠纷案件的司法裁量 |
一、三星公司诉苹果公司案案情简介 |
二、本案司法裁量中解决的主要FRAND法律问题 |
三、小结 |
第四节 印度FRAND许可纠纷案件的司法裁量 |
一、爱立信公司诉小米公司案 |
二、杜比公司诉OPPO与vivo案 |
三、小结 |
第五节 境外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纠纷之小结 |
一、标准必要专利侵权之诉是当事人的商业策略 |
二、司法裁量以对FRAND原则的内涵诠释为基础 |
三、标准必要专利权人采取新举措制约专利反向劫持行为 |
四、各国司法审判重视FRAND许可谈判中当事人的诚信和善意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FRAND许可纠纷案件的司法裁量 |
第一节 我国已经审结的FRAND许可纠纷典型案件 |
一、华为公司诉IDC公司违反FRAND承诺义务案 |
二、华为公司诉IDC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
三、高通遭反垄断调查案 |
四、华为诉三星案 |
五、小结 |
第二节 我国正在审理的FRAND许可纠纷案件 |
一、西电捷通公司WAPI专利系列案 |
二、GPNE公司诉苹果公司案 |
三、无线未来科技公司诉索尼移动公司案 |
四、广晟数码公司诉创维、三星、海信等公司案 |
五、小结 |
第三节 我国FRAND许可纠纷司法裁量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 |
一、我国FRAND许可纠纷案件的特点 |
二、我国FRAND许可纠纷案件司法裁量中存在的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我国司法裁判中FRAND原则适用的完善 |
第一节 我国司法裁判中FRAND原则适用先决问题基本认识 |
一、诠释FRAND原则的内涵 |
二、界定FRAND许可声明的法律性质 |
三、确认司法诉讼途径解决FRAND许可纠纷的重要性 |
四、明确标准组织在解决FRAND许可纠纷中的角色定位 |
五、认识NPE参与FRAND许可诉讼的正当性 |
第二节 我国司法裁判中确定专利FRAND许可费的路径选择 |
一、确定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使用费的主要方法 |
二、我国司法裁判中确定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使用费的建议 |
第三节 我国FRAND许可纠纷禁令救济规则的适用选择 |
一、禁令救济规则的适用与滥用 |
二、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谈判中当事人的善意 |
三、不同国家和地区对禁令救济规则适用的主张 |
四、我国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中禁令救济规则适用的建议 |
第四节 我国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反垄断执法的立场选择 |
一、反垄断执法在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领域的实践 |
二、反垄断执法对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的作用 |
三、我国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反垄断执法的立场选择 |
本章小结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10)民事诉讼主张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缘起 |
二、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主张概述 |
第一节 民事诉讼主张的概念 |
一、主张的含义 |
二、主张的界定 |
三、主张与相关概念之间的区别 |
第二节 民事诉讼主张的性质 |
一、作为诉讼行为的“主张” |
二、作为陈述内容的“主张” |
第三节 民事诉讼主张的功能 |
一、主张在当事人诉讼行为中的功能 |
二、主张在法院审判行为中的功能 |
第二章 民事诉讼主张的客体 |
第一节 事实 |
一、事实与事实主张的内涵 |
二、事实的分类 |
三、事实主张的效力及认定 |
第二节 权利 |
一、权利与权利主张的内涵 |
二、权利主张的分类 |
三、权利主张的效力及认定 |
第三节 法的观点 |
一、法的观点的概念 |
二、法的观点的分类 |
三、法的观点主张的效力与认定 |
第三章 民事诉讼主张的防御 |
第一节 否认 |
一、否认的内涵 |
二、否认的形态 |
三、否认的效力 |
第二节 自认 |
一、自认的内涵 |
二、自认的形态 |
三、自认的效力 |
第三节 沉默 |
一、沉默的内涵 |
二、沉默的形态 |
三、沉默的效力 |
第四节 不知的陈述 |
一、不知的陈述的内涵 |
二、不知的陈述的形态 |
三、不知的陈述的效力 |
第四章 民事诉讼主张的规制 |
第一节 民事诉讼主张提出的规制 |
一、主张的提出时间 |
二、主张的提出形式 |
第二节 民事诉讼主张内容的规制 |
一、主张的真实义务 |
二、主张的具体化义务 |
三、摸索证明的禁止 |
第五章 我国民事诉讼主张规范的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我国民事诉讼主张制度的立法现状及问题 |
一、我国民事诉讼主张规范的立法现状 |
二、对我国现行立法中民事诉讼主张规范的评析 |
第二节 我国民事诉讼主张规范的适用现状及问题 |
一、我国民事诉讼主张规范的适用现状 |
二、我国民事诉讼主张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第六章 我国民事诉讼主张规范的完善 |
第一节 立法层面的完善 |
一、完善审前程序中主张及防御之规定 |
二、确立主张的适时提出义务 |
三、构建主张的具体化义务 |
四、明确主张的真实性义务 |
第二节 司法层面的改进 |
一、规范主张约束规则下的审判行为 |
二、适正行使法官阐明权 |
三、有效运用案例指导制度 |
结语 |
附录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四、消费者告状如何确定被告(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民商法典编纂中对债的制度的重认回归与聚合完善——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商法典“债(承)权编”草案建议稿(黄河版)》[J]. 王明锁. 私法, 2020(02)
- [2]立案登记制改革研究[D]. 熊俊勇.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
- [3]论我国的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D]. 项天艺.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7)
- [4]海外代购民事法律问题研究[D]. 张恩鹏. 沈阳师范大学, 2020(12)
- [5]校园“套路贷”的民法调整[D]. 赵亮. 黑龙江大学, 2020(05)
- [6]商标授权确权诉讼模式研究[J]. 卓丽. 司法改革论评, 2019(01)
- [7]反不正当竞争法视角下商标恶意抢注的民事法律责任[D]. 庞雨晴.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8]民事立案登记制度研究[D]. 张艳琼.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9]标准必要专利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研究[D]. 何荣华.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8)
- [10]民事诉讼主张研究[D]. 刘丹. 武汉大学, 201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