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上黑客工具——木马探讨(一)(论文文献综述)
戴瑶[1](2021)在《基于黑客论坛主题的DDoS攻击预测模型研究》文中指出
明乐齐[2](2020)在《网络黑客犯罪的趋势与防范对策》文中认为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蓬勃发展,网络违法犯罪不断凸显,特别是高新技术的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异常猖獗。其中,网络黑客攻击行为的出现,严重搅乱和干扰了互联网的发展,给网络空间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尤其是各种黑客组织、黑客群体和黑客者胆大妄为,肆意传播攻击技术和手段,广泛进行论坛经验交流,免费提供下载黑客软件工具,明目张胆地在网上出版黑客杂志,疯狂地进行网络攻击,严重影响了网络安全环境,危害社会和谐稳定,侵犯公民的财产利益。因此,严厉打击黑客入侵违法犯罪行为,加强网络安全刻不容缓。
杜用[3](2018)在《互联网黑灰产产业链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互联网行业的蓬勃发展,从业人员与对社会的影响力与日俱增,已经成为了与“水电煤”一样的生活必需品。互联网行业的创新与探索改变了衣食住行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新的烦恼。微信与网络直播改变了人民的交流方式与娱乐方式,却也被黑灰产从业者利用类色情内容诱导用户消费催生了产业规模数亿的产业链,与此对应的法律与监管的发展速度已经跟不上互联网发展的速度,本论文就是要研究互联网黑灰产产业的产生背景、行业态势,尝试预测发展路径,并探讨可采用的制约手段。课题研究的意义在于要通过对互联网灰色产业的案件本身特征、影响、相互关联入手,展现互联网灰色产业的状态,包括其规模、分类以及主要的作案手段,发现互联网灰色产业蓬勃发展背后的问题与监管难点。课题研究主要从四个方面入手:一是以典型案例入手探索产业规模,二是从技术角度来解释典型黑灰产业中的技术手段与产业链构成,三是基于样本数据研究通过大数据、机器学习等实现管控的可能性。四是探讨如何结合技术手段、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联合治理互联网灰色产业。课题研究主要采用四种研究方法:个案研究法、模型方法、统计分析法和文献研究法。其中也会夹杂观察法等辅助研究方法。研究的贡献在于明确定义了互联网灰色产业的定义与范围,刻画了中国互联网灰色产业中的主要产业链形态,结合数据描述主要产业链的现状和发展趋势,通过实证分析研究在具体产业链中的管控方法,最后综合提出了针对灰色产业的综合管控建议。
于世梁[4](2017)在《警惕网络军备竞赛 维护网络空间安全——由勒索病毒WannaCry肆虐引发的思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黑客工具一旦成为网络武器,其威力足以摧毁一个国家的整个网络系统。在网络空间已经成为国家的重要疆域、网络战已经成为国家对抗的重要手段这一时代背景下,各国为了自身的安全和利益,越来越倚重网络部队和网络武器的应用,从而引发新的网络军备竞赛,这给全球网络空间构成了巨大的威胁。防止网络军备竞赛,维护网络空间和平,需要各国的共同努力。面对日益严峻的网络安全形势,应做到未雨绸缪,练好内功,提升网络对抗能力,实现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自主安全可控,为网络空间安全提供全方位的强有力保障。
朱文,李刚[5](2014)在《“黑客地下产业链”幕后运作深度揭秘 “黑客”们的生财之道》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网络时代,个别黑客以及其通过不法技术手段,对我们人身隐私、财产信息的窃取和对公共网络安全的威胁,我们并不陌生。然而,当成千上万的大小黑客以及各种不法分子,开始在以高额经济回报为驱动,以日益更新的黑客技术为核心抓手,形成了不断滚动、持续性发展的集团犯罪的行业模式,我们应当引起高度警惕和担忧。根据一份非官方的调查报告显示,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制造病毒-传播病毒-盗窃账
周理松,夏勇,康均心,贾济东,刘克强,罗欣,陈乔,胡仲斌[6](2011)在《黑客行为之罪与罚》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网络犯罪呈上升趋势,黑客攻击、传播网络病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威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为更好地惩治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加大对信息网络安全的保护力度,"两高"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日前,本刊与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共同邀请有关专家,结合具体案件,就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研讨。
刘建军,黄政[7](2011)在《网站入侵案件中的电子证据研究》文中提出为了提高电子证据勘查取证水平,有效打击网站入侵案件,笔者通过模拟网络环境对常见网站入侵方式进行研究,同时也对近两年侦办的网站入侵案件进行了分析。文章阐述了在网站入侵案件中电子证据现场勘查需要重点勘查服务器日志、网站日志、木马文件、特殊目录下的特殊文件等日志和文件,需要提取、固定IP地址、用户名、计算机名称、虚拟身份、入侵工具、木马等重要证据,并结合两个实际案例进行深入分析。
陈明奇[8](2011)在《我国互联网灰色产业链分析及其法律应对措施》文中提出在互联网成为国家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同时,互联网上的各种灰色产业链也随之兴起而不断发展,对国家网络信息安全、互联网经济等带来不可忽视的影响,给法律上如何应对也带来了新的挑战。因此,研究分析当前主要互联网灰色产业链的流程、危害、特点等,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对推进我国整体信息安全法律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林先海[9](2011)在《关于制作、传播木马行为的刑法学思考》文中研究表明本文论述的是关于制作、传播木马行为的刑法学思考。木马犯罪是近期刑法学界关注的焦点。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㈦》,该法案对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予以修正,增加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两项新罪名。①这在一定层面上将刑法对于计算机的保护范围从原来的“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②这些特殊领域扩大到这些领域以外的“民用”计算机信息系统领域,同时对“提供”相关犯罪工具的行为也予以规制。这不得不说是我国刑法在跟进高科技信息时代方面的一大进步。然而,这些新规定并没能将我们网络信息时代的危害考虑全面,像恶意制作、传播“木马工具”和传播木马这些高度危险的行为并没有完全被单独评价。例如,以“挂马集团”为代表的网页“挂马”③行为已经严重扰乱了我们正常的计算机互联网络秩序。这促使我们不得不将研究如何更加有效的规制制作、传播木马行为这项工作提上日程。笔者在本文中借助美国学者H.L.Packer教授和我国学者张明楷教授在关于入罪标准方面的理论研究成果,从“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我国现有的法律手段不足以抑制这种危害性的发生”和“采用刑法制裁这种行为具有可行性”三个层面着手分析制作、传播木马行为应当如何有效的受到规制。④本文共有五章,分为四个部分,近十万字。第一部分是引言,笔者在这一部分引用社会心理学的热门理论“破窗理论”来说明我们的网络环境现状相当恶劣,我们应当采取“零容忍”的对策来应对,以免更多的违法犯罪分子效仿现有的违法犯罪行为。第二部分主要借助木马的概述和我国制作、传播木马行为的现状来展开针对制作、传播木马行为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论述,包括第一章和第二章。第一章是“木马概述”,笔者在这一章里对木马的概念、用途和发展历史及趋势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对后面论述木马的危害性做了必要铺垫。第二章是“制作、传播木马行为的现状和危害”,笔者在这一章里从我国制作、传播木马行为的现状入手分析制作、传播木马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并以制作、传播“金狐QQ大盗”为具体例证加以说明。第三部分重点论述我国目前法律责任体系对于规制制作、传播木马行为的缺憾,包括第三章和第四章。第三章重点论述我国目前非刑事法律责任体系中的民事法和行政法相关条款是如何规制制作、传播木马行为的,并阐述这些规制方法的不足。第四章重点论述我国现有刑事法律责任体系是如何规制制作、传播木马行为的,并讨论这些现行刑事制裁方式的不足。第四部分是第五章,笔者在这一部分对于如何有效制裁制作、传播木马行为设计了理想化刑事制裁体系。笔者首先对于制作“木马工具”、传播“木马工具”的行为和传播木马的行为设定了“制作、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罪”和“制作计算机病毒、传播木马、计算机病毒罪”两个新罪名,然后笔者分析这两个新罪名和现有罪刑责任体系的理论兼容性,并以设想的方式论述司法适用情况以证明笔者提出的解决方案在理论和实践当中都行得通。
于志刚[10](2010)在《网络空间中培训黑客技术行为的入罪化》文中研究说明网络空间中培训黑客技术的行为,具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由此导致计算机犯罪趋于成为低门槛、低龄化、产业化的普通犯罪,故而作为一种根源性行为的培训黑客技术行为,应当加以格外的关注。但是,无论是依据现行刑事立法还是传统刑法理论,都难以全面评价和制裁培训黑客技术的行为。本文认为,刑事立法上对于培训黑客技术行为加以评价的核心,是行为性质从"传授"向"传播"的转变,也是行为核心从"犯罪方法"向"‘双刃剑’技术"的转变;在此基础上,应当全面思索刑法干预的提前化和视角转换问题,从而增设新罪名,兼顾化地实现对于"技术传播"行为的保护和对于"技术滥用"行为的制裁。
二、网上黑客工具——木马探讨(一)(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网上黑客工具——木马探讨(一)(论文提纲范文)
(2)网络黑客犯罪的趋势与防范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一、网络黑客的概念及其界定 |
(一)黑客的定义 |
(二)黑客行为的目的 |
(三)黑客犯罪的界定 |
二、网络黑客攻击的行为分析 |
(一)黑客攻击的基本流程 |
(二)黑客攻击的基本方法 |
(三)黑客常见的攻击步骤 |
三、网络黑客攻击的趋势特征 |
(一)黑客攻击者更趋年轻化 |
(二)网络黑客“抱团取暖”趋势明显 |
(三)黑客攻击破坏更自动化 |
(四)手机渐成黑客攻击目标 |
(五)攻击工具更趋复杂化 |
(六)渗透防火墙能力更加强大 |
四、网络黑客攻击带来的危害 |
(一)黑客犯罪成为网络犯罪核心 |
(二)个人将成为黑客攻击的首要目标 |
(三)严重扰乱了社会和公共秩序 |
(四)严重威胁国家安全和稳定 |
五、打击防范网络黑客犯罪的对策 |
(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民众防范黑客攻击的能力 |
(二)加强技术防范,提升系统防御攻击的能力 |
(三)加强源头治理,筑牢网络安全的坚固防线 |
(四)完善法律规制,提升打击黑客犯罪纵深度 |
(五)提升打击效能,形成打击黑客犯罪的合力 |
(3)互联网黑灰产产业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内容 |
1.3 研究思路 |
1.4 研究方法 |
1.5 研究意义 |
2 文献综述 |
2.1 研究现状 |
2.2 研究成果 |
2.3 研究评述 |
3 相关名词定义与典型案例 |
3.1 相关名词定义 |
3.2 产业边界 |
3.3 行业分类 |
3.4 基础设施面临的安全威胁 |
3.5 数字经济面临的安全威胁 |
3.6 创新业务面临的安全威胁 |
3.7 文娱产业面临的安全威胁 |
4 黑灰产产业链发展态势 |
4.1 黑客培训产业链走向式微 |
4.2 黑客技术产业链不断变异 |
4.2.1 黑客攻击模型与安全漏洞分类 |
4.2.2 围绕着安全漏洞的多方博弈 |
4.2.3 “乌云网”停止服务引发的思考 |
4.3 信息泄漏产业链快速增长 |
4.3.1 信息泄漏的定义与威胁 |
4.3.2 信息泄漏的主要源头及方法 |
4.4 网络诈骗产业链变本加厉 |
4.4.1 网络诈骗的定义与危害 |
4.4.2 网络诈骗受害者特征画像 |
4.4.3 典型电信(网络)诈骗方法 |
4.5 内容违规产业链方兴未艾 |
4.5.1 色情直播产业链介绍 |
4.5.2 色情直播产业链技术分析 |
4.6 其他灰色产业链 |
5 实证分析 |
5.1 分析目标 |
5.2 分析框架 |
5.2.1 分析思路 |
5.2.2 分析流程 |
5.3 样本分析 |
5.3.1 样本选择 |
5.3.2 样本分析 |
5.4 关系计算 |
5.4.1 图数据结构介绍 |
5.4.2 算法介绍 |
5.4.3 内部聚类分析 |
6 黑灰产产业链的治理对策 |
6.1 加快立法 |
6.2 推动法律实践 |
6.3 提高防范的技术门槛 |
6.4 增强网民安全意识 |
7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4)警惕网络军备竞赛 维护网络空间安全——由勒索病毒WannaCry肆虐引发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一、勒索病毒Wanna Cry的攻击特点 |
1. 依据微软操作系统漏洞进行攻击 |
2. 通过电脑的共享端口进行传播 |
3. 采用强加密算法对文件进行加锁 |
4. 使用比特币支付勒索赎金 |
二、勒索病毒Wanna Cry来自失窃的网络武器库 |
三、网络军备竞赛的大幕已经拉开 |
1. 美国:拥有强大的网络部队 |
2. 俄罗斯:拥有先进的黑客技术 |
3. 其他国家:积极备战网络战 |
四、结语 |
(5)“黑客地下产业链”幕后运作深度揭秘 “黑客”们的生财之道(论文提纲范文)
“黑客技术”是产业链运转核心 |
“地下商业”的六大模式 |
“窃财吸费”模式入侵私人网络空间, 盗取有价信息赚钱。 |
“倒卖枪支”模式制造病毒木马程序, 售卖黑客工具谋利。 |
“提供服务”模式黑客受雇网络攻击, 提供服务赚取外快。 |
“培训教学”模式老黑客培训新黑客, “教书育人”收学费。 |
“广告群发”模式地下非法广告载体, 群发信息赚取佣金。 |
“网络诈骗”模式网络钓鱼诈骗生财, 攻击入室敲诈勒索。 |
相关链接 |
黑客地下产业链典型案例 |
《捕鱼达人2》被嵌扣费代码 |
网站靠传授黑客技术敛财上百万 |
高二学生自制木马卖钱获刑 |
广东一女士遭电信诈骗损失2700万 |
知名婚恋网站被同行雇黑客攻击 |
某公司购伪基站日发数万垃圾短信 |
(7)网站入侵案件中的电子证据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0 引言 |
1 获取电子数据方式 |
1.1 服务器日志 |
1.2 网站日志 |
1.3 木马文件 (异常文件) |
1.4 用户文件夹 |
1.5 特殊目录下的特殊文件 |
1.6 数据恢复 |
2 案件实例 |
2.1 案例一 |
2.2 案例二 |
3 结束语 |
(9)关于制作、传播木马行为的刑法学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木马概述 |
第一节 "木马"的概念 |
一、木马的本质 |
二、木马和相关概念的厘清 |
第二节 木马的用途 |
一、木马的反面用途 |
二、木马的正向用途 |
三、恶意木马技术的发展历史及趋势 |
第二章 制作、传播木马行为的现状和危害 |
第一节 制作、传播木马行为的现状 |
一、网络环境现状 |
二、制作、传播木马的行为方式和现状 |
第二节 制作、传播木马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
一、制作、传播木马行为的现实危害性 |
二、具体例证——制作、传播"金狐QQ大盗"的危害 |
第三章 制作、传播木马行为的非刑事法律责任体系及其缺憾 |
第一节 制作、传播木马行为非刑事法律责任体系的适用 |
一、制作、传播木马行为的民事法规制 |
二、制作、传播木马行为的行政法规制 |
第二节 制作、传播木马行为非刑事法律责任体系的缺憾 |
一、制作、传播木马行为民事法规制的局限性 |
二、制作、传播木马行为行政法规制的局限性 |
第三节 法律责任升格:制作、传播木马行为非刑事法律责任体系的完善路径 |
一、应受刑罚惩罚性:制作、传播木马行为的法律责任特性 |
二、适用刑法必要性:制作、传播木马行为非刑事法律责任体系的有力补充 |
第四章 制作、传播木马行为的现有刑事法律责任体系及其反思 |
第一节 制作、传播木马行为在我国现行刑事法律责任体系中的适用 |
一、制作"木马工具"行为的现有刑事责任认定 |
二、传播"木马工具"行为的现有刑事责任认定 |
三、传播"木马"行为的现有刑事责任认定 |
第二节 制作、传播木马行为在我国现行刑事法律责任体系中适用的反思 |
一、反思之一:制作、传播木马属于教唆还是帮助行为的认定困境 |
二、反思之二:制作、传播木马帮助行为主犯化带来的困境 |
三、反思之三:制作、传播木马预备行为独立化带来的困境 |
四、反思之现实体现:"大小姐"木马案研析 |
第五章 制作、传播木马行为刑事法律责任体系的重构 |
第一节 刑罚方案:制作、传播木马行为入罪化的具体设计 |
一、制作、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罪的设定 |
二、制作计算机病毒、传播木马、计算机病毒罪的设定 |
第二节 理论阐释:处罚制作、传播木马单一行为的优越性 |
一、理论优势:能够体现我国刑事政策的重点所在 |
二、实践优势:定罪取证较为容易 |
三、效果优势:能够减少后续犯罪带来的损失 |
第三节 实践应用:新罪名的司法适用 |
一、制作、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罪的构成分析 |
二、制作计算机病毒、传播木马、计算机病毒罪的构成分析 |
三、理论兼容性:新罪名与旧罪名的适用分析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个人科研成果 |
(10)网络空间中培训黑客技术行为的入罪化(论文提纲范文)
一、黑客培训学校的运作模式及其危害性 |
(一)黑客培训学校的现状解析 |
1. 黑客学校的培训类型 |
2. 黑客学校的授课内容 |
(二)黑客培训学校的危害性分析 |
1. 黑客培训的现实危害之一:推动病毒买卖与传播的产业化 |
2. 黑客培训的现实危害之二:推动黑客违法犯罪主体的日趋年轻化 |
3. 黑客培训的现实危害之二:推动黑客犯罪的“平民化”和“全民化” |
二、现行刑法应对“培训黑客技术”行为的司法困境 |
(一)司法尴尬之一:认定为“传授犯罪方法罪”时面临的困境 |
1. 困境之一:“犯罪方法”内涵的不周延性 |
2. 困境之二:向网上不特定的多数人传授黑客技术是否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 |
(二)司法尴尬之二:将“黑客培训”认定为“共犯”时面临的困境 |
1. 关于黑客培训认定为网络犯罪帮助犯的主要条件 |
2. 将培训黑客技术行为认定为网络犯罪帮助犯引发的困境 |
(三)司法尴尬之三:适用《刑法修正案(七)》相关条款时面临的困境 |
三、网络空间中培训黑客技术行为的单独入罪化 |
(一)问题的根本:培训黑客技术行为的巨大危害性 |
(二)问题的关键:从“传授”向“传播”的转变 |
(三)问题的核心:从“犯罪方法”向“`双刃剑'技术”的转变 |
(四)刑事立法的体系性思考:打击着力点的前移 |
(五)问题的解决模式:刑法干预的提前化和视角转换 |
四、网上黑客工具——木马探讨(一)(论文参考文献)
- [1]基于黑客论坛主题的DDoS攻击预测模型研究[D]. 戴瑶. 江苏科技大学, 2021
- [2]网络黑客犯罪的趋势与防范对策[J]. 明乐齐.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20(01)
- [3]互联网黑灰产产业链研究[D]. 杜用. 浙江大学, 2018(12)
- [4]警惕网络军备竞赛 维护网络空间安全——由勒索病毒WannaCry肆虐引发的思考[J]. 于世梁. 湖北行政学院学报, 2017(04)
- [5]“黑客地下产业链”幕后运作深度揭秘 “黑客”们的生财之道[J]. 朱文,李刚. 中国信息安全, 2014(02)
- [6]黑客行为之罪与罚[J]. 周理松,夏勇,康均心,贾济东,刘克强,罗欣,陈乔,胡仲斌. 人民检察, 2011(22)
- [7]网站入侵案件中的电子证据研究[J]. 刘建军,黄政. 信息网络安全, 2011(11)
- [8]我国互联网灰色产业链分析及其法律应对措施[J]. 陈明奇. 政法论丛, 2011(02)
- [9]关于制作、传播木马行为的刑法学思考[D]. 林先海. 中国政法大学, 2011(10)
- [10]网络空间中培训黑客技术行为的入罪化[J]. 于志刚.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