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显化与产权建设的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胡如梅[1](2020)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地方政府行为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探索建立集体产权与国有产权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的制度规范是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推进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客观要求,是向城乡等值发展迈出的重要一步。这一制度改革的关键在于地方政府能够让渡权利,改变传统的由政府主导的土地资源配置方式,因此有必要关注这一过程中地方政府的行为表现、影响因素和作用机制。地方实践中,可以观察到政府征收入市、直接就地入市、指标交易入市三种基本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途径,但是正式的改革试点之前,只有个别一些地方主动突破城乡土地要素流转的规则限制,允许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参与一级市场供地,大多数地方仍然以政府征收入市模式为主。在中央层面直接领导开展入市改革试点后,地方间的这种差异仍然存在。另外,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这些在早期允许集体土地直接入市的地方又呈现出上收土地开发权、由政府统筹入市的特征。基于这些实践观察,本文尝试探究在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地方政府行为为什么会呈现出空间差异和时间演化特征?具体的研究问题包括:提高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化配置水平是否优化了土地利用效率和收益分配结果?既然征地制度为地方政府发展土地财政提供了制度优势,为什么其中一些会主动放弃一级市场上供地的垄断地位?又如何解释这些地方在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后选择了不同的组织方式来实现集体建设用地入市?面对中央政府强化改革压力,地方间仍然表现出明显的回应差异,这又意味着什么?“制度环境”、“政策工具”和“资源利用”的分析框架,将地方的土地治理表现置于宏观激励结构和特定的制度环境,以及具体的地方情境中进行考察,帮助我们厘清体制因素和地方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政府土地治理行为的影响。对不同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路径的比较分析显示,相比较传统的政府征收入市模式,允许符合规划条件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在当前阶段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相对较小,但是农民集体分享到的收益比例相对较高,达到60%以上。土地指标交易模式提升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配置效率,同时缩小了因区位因素造成的农村内部的土地权益实现差距。此外,在不考虑产权差异的情况下,同一宗地块是通过政府征收入市还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实施入市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并没有明显不同,但是后者的收益分配格局更有利于农村和农民。对广东省南海区近30年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历程进行梳理和分析发现,引资环境和农民集体的博弈能力等地方局限条件的s差异和变化,带来土地利用效率提升的诉求和利益主体间土地权益分配的矛盾,弱化了原有土地政策的优势,引致地方政府土地治理行为的差异和变化。地方政府间围绕招商引资展开激烈竞争是导致具备资本涌现优势和征地成本相对较高的地方在早期主动下放土地开发权的主要原因。当土地利用强度达到城市规划的限制,“大量引资”逐渐转为“优质选资”,土地区位和规模的优化调整有赖于原产权主体间达成集体行动,为降低这一过程的交易成本,同时考虑到农民事实上的土地产权已经形成,基于市场协商的政府主导模式成为这一阶段政策工具的新选择。进一步地,基于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数据进行多元线性回归分析,验证了面对中央政府自上而下的土地市场化改革要求,地方政府回应行为的差异性源于对“以地生财”的依赖差异。“政府性债务规模”和“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作为直接表征地方“以地生财”需求的代理变量,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供应比例呈现负向关系,且前者的影响更为显着,一定程度上说明地方政府垄断和控制土地一级市场,并不完全是为了获取直接的土地出让收益,更重要的是方便以地抵押融资,但归根结底还是出于对“以地生财”的依赖。另外,文章选取能够表征地方其他税收收入成长状况的“预算内财政自给率”指标来间接反映地方对降低“以地生财”依赖的可能性,回归结果显示该指标对地方开展“农地入市”改革有显着促进作用,表现在财政自给率更高的地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面积和供应比例相对更大。该研究发现表明,在中国这样一个威权国家治理体制下,地方政府也并非完全服从上级,其施政行为还受地方发展偏好和具体情境的影响。研究总体上揭示了在经济分权和政治集权的国家治理框架下,横向间的地方竞争、纵向制约体制下的行政压力和包括引资环境、农民集体政策博弈能力在内的地方情境条件共同塑造了地方政府的土地治理行为。面对来自高层级政府的行政压力和来自农民集体的征地压力,财政自给率更高、对土地财政依赖更低的地方更倾向于切实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化改革。因此,需要对地方政府提供适当的激励来推进土地要素市场化改革的进程。最后,根据笔者有限的知识,本文或有以下贡献。一是关注政府这一特殊利益主体的价值取向和利益偏好对实现经济学意义上的资源利用效率的影响。不同于在传统土地资源经济学框架内关注资源利用效率和收益分配效应的研究,本文尝试从地方政府这个关键主体入手,将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化的组织方式视为特定激励结构和制度环境下的工具选择结果,并综合利用新制度经济学和新政治经济学的相关理论探析这种工具选择的影响因素和作用机制。二是现有文献已经清楚地介绍了“市场化”改革可能引起的土地配置效率和权益分配变化等,但对地方政府主动向农民集体下放土地开发权,并在面对相同的“允许入市”的政策环境下采取了不同的组织方式来实现集体土地入市的这一问题的原因还没有太多研究。本文结合地方改革经验,综合运用定性和定量方法对该问题进行了探究。三是关注到本轮由中央政府直接领导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地方政府的回应差异,并由此引发对“以地谋发展”理论的再思考。
申端帅[2](2020)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对乡村转型发展的影响机理研究 ——以山东省禹城市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前,在城乡融合发展和乡村振兴等战略驱动下,城乡人口流动和经济社会发展要素不断交换和重组,乡村转型发展面临诸多挑战与机遇。新《土地管理法》为新阶段的乡村转型发展提供了基本的土地制度框架,其中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无疑将极大充实和丰富乡村转型发展的逻辑架构和实践路径。本研究以国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地区山东省禹城市为例,以“逻辑梳理-政策运行-框架关联-机理剖析”为研究路线,采用扎根理论方法、单案例分析法等方法系统研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对乡村转型发展的影响机理。研究内容主要涉及:(1)基于对乡村转型发展概念框架的建构,把握乡村转型发展的外部政策环境变化,从现实路径目标、学理认知框架、学科交叉研究等三个方面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与乡村转型发展的关联性进行基础分析。(2)基于“同地同权同价同责”视角,梳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的逻辑理路和运行机制。(3)运用扎根理论方法,建构禹城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政策运行机理典范模型。(4)在禹城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政策运行机理典范模型基础上,匹配和关联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政策运行系统与乡村转型发展系统,进而建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对乡村转型发展的影响机理框架,并做机理阐释。研究发现:(1)伴随《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陆续修改,乡村转型发展的外部政策环境发生较为剧烈的变化,其中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在要素流动、空间重构等方面的作用潜力与乡村转型发展的内在要求具有高度匹配性和契合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自身独特的土地要素地位和建设用地属性,可以通过嵌入乡村转型发展的要素整合过程中,推动乡村地域系统结构重组,最终实现乡村功能优化。(2)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的逻辑理路主要围绕“同地同权同价同责”展开,“同地同权同价同责”与“同市”的系统联动是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目标“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机制保障。(3)通过扎根理论编码表明,禹城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政策运行过程主要表现在情境(基础环境)、结构(主体参与)、行为(制度规则、要素配置、收益分配、改革统筹)和结果(产业发展、集体自治、农民增收、空间重组、市场活化)四个维度。(4)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对乡村转型发展的作用机理:通过营建入市制度,实现赋权还能,促进要素重组;运用调整入市,保障产业园区用地供应,推动生产空间重构;通过统筹入市与宅基地制度改革,实行镇域村整治入市,推动生活空间重构;整治联动复垦,助推农村环境整治,推动生态空间重构;入市显化土地价值,壮大集体收益,推进农民生计转型;通过确立入市主体,实现集体决策入市,淬炼乡村治理能力。
韩青[3](2020)在《我国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宅基地是农村集体土地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农民基本的居住权利。两权分置下的宅基地制度一直致力于实现宅基地的居住保障功能,在很大程度上保持了农村安稳的社会秩序,但随着工业生产活动逐步取得主导地位,且农业活动转化为非农业活动,原有的宅基地制度变成了社会发展的约束。呈现的现象主要有:首先是很多农村的人离开农村去城里找工作,甚至很大一部分已经定居于城市,但是农村的宅基地由于无偿取得致使宅基地只进不退,致使宅基地闲置浪费现象突出,空心村现象频现;其次是城市化的发展使宅基地的区位优劣显化,农户对宅基地的诉求发生了分化,宅基地承载的社会保障功能和经济价值功能间的冲突加剧。而随着宅基地保护进入到《物权法》,宅基地的私权保障力度不断增强,而国家也出台一系列政策对宅基地的经济功能进行探索,对宅基地财产潜力不断挖掘。出于建立契合客观社会条件变化的农村宅基地调整机制,党中央根据宅基地改革试点探索出的经验,于2018年确切的说到要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并把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作为乡村振兴的总要抓手。本文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尝试从法理学的角度解读宅基地三权分置试点实践中的经验和教训,剖析目前宅基地三权分置中的问题,然后试图结合政策国情找到解决的办法。本文总共分文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理阐释。通过对宅基地三权分置中宅基地所有权、宅基地资格权以及宅基地使用权的本质属性进行探索,得出宅基地三权分置是把宅基地所有权作为定盘星,以宅基地资格权为农村集体成员可持续发展的提供有限支撑,从而确保挖掘宅基地使用权的财产功能不引起社会利益冲突。去除了身份性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引入第三方主体,突破宅基地本集体组织流转的范围,以实现放活宅基地使用权的目标。通过对宅基地产权理论的透视为宅基地三权分置提供理论支持,用法治理念为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保驾护航。第二部分,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历史演进。本部分以历史演进都角度对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变化方式进行明细,论述宅基地制度从两权分置到三权分置变化的表现、方式等,为宅基地三权分置提供现实的依据,同时结合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的发展变化,得出基地三权分置未来发展的法定化趋势,对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实现的大背景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宅基地三权分置的问题研究。本文通过对浙江义乌、云南大理、江西余江的试点经验进行了解的基础上,对他们的做法进行评析,同时从宅基地试点实践中得出宅基地三权分置所面临的问题:区域发展不平衡带来的宅基地三权分置效果差异大,宅基地退出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居住保障和财产流转之间冲突激烈等。第四部分,宅基地三权分置问题的解决路径。本文针对宅基地三权分置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通过宅基地所有权、宅基地资格权、宅基地使用权进行分类整合,从而在实现放活宅基地使用权的政策目标中选择最根本的健全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通过对宅基地资格权中资格标准的量化和内容的明确以及健全宅基地取得和退出机制来发挥宅基地资格权对农民权益的保障功能;通过把握宅基地所有权这个土地制度的中心以及对宅基地产权的公权界定来落实宅基地所有权。
盛照宇[4](2020)在《常州市武进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研究》文中认为改革开放以来,乡镇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苏南地区通过乡镇企业的发展,出现了产业化、市场化的发展方式,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模式。但随着企业的发展,没有完全权能的集体土地无法满足企业的需求,也不符合企业上市对土地的要求。而且,农村集体经营性用地的上市流转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矛盾。另一方面,城市边界不断向外扩张,城镇化进程不断向前推进,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涌入城市导致大量的农村大量的集体土地被闲置,越来越多的农村宅基地空置,而且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呈现出粗犷利用的趋向,建设用地利用率低。2013年11月,中央作出了在土地制度领域深化改革的决定,通过土地制度改革实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权利同等价格进入土地资源市场,进而化解当前城乡土地利用结构上的矛盾,唤醒农村“沉睡的土地”,激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潜力。武进区作为改革试点地区之一,在推进土地制度试点改革的过程中取得了大量的成功经验,同时也存在着许多问题。本文首先从基础理论和概念切入,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这一研究课题进行了简单的阐述,其次对武进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政策、制度、空间规划基础以及入市核心要素进行了分析;同时结合武进区入市的实际情况引入典型入市案例,深入分析探索当前武进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结合大量企业入市的实践,引入shapley值法进行了定量分析,从科学性、合理性的角度验证武进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体系;总结武进区在改革试点工作中的经验,针对入市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从完善政策制度、构建科学空间规划体系、加强入市监管、优化收益分配等方面提出建议,旨在完善和优化武进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希望通过研究减少武进区入市的阻碍,进而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解决城乡二元结构问题,为土地制度改革在全国范围展开提供有效途径。
张建军[5](2020)在《我国农地征收增值收益分配研究》文中提出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要素。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农地征收是扩大城市建设面积的主要合法途径之一。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每年大量的农地通过征收转为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利用,为我国城镇化、工业化发展提供了用地保障。同时,随着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加快了土地从资源向资产、资本的转变,农地在征收、出让和开发过程中形成的巨额增值收益为经济建设提供了充足资金支撑。随着近年来房价、地价快速上涨,农地征收增值收益分配各相关利益主体所得增值收益存在较大差距,引发一系列社会矛盾和问题。基于这样的背景,本研究以我国农地征收增值收益分配为命题展开系统研究。本研究首先界定基本概念,对拟运用的按要素贡献分配理论、土地产权理论、地租理论、效率公平理论、博弈论等进行概述,并阐释各理论在农地征收增值收益分配中的具体运用;然后从农地征收增值收益分配客体和主体、分配过程、分配关系等方面,分析农地征收增值收益的形成原理,研究农地征收增值收益的分配机制;在此基础上,运用全国和省级层面的宏观数据,对农地征收增值收益分配中各相关主体的分配状况进行实证分析,并对分配差距进行原因分析;进而从制度因素、经济因素和社会因素三个维度对农地征收增值收益分配的影响因素进行剖析,并运用解释结构模型对各影响因素的相互关系及重要程度进行探讨;最后,结合理论分析和实证结果,从农地征收增值收益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的角度,围绕农民(集体)、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合理分配土地增值收益的目标,提出农地征收增值收益分配的改革建议。主要研究结论包括:(1)我国农地征收增值收益分配过程主要包括征收—出让—房地产开发,分配主体主要包括地方政府、农民(集体)、房地产开发商等。征地环节的土地增值收益主要由农民(集体)获得,表现为征地补偿与农用地价格之间的差值;出让环节的土地增值收益主要由地方政府获得,表现为土地出让价格与征地拆迁补偿、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之前的差值;开发环节的土地增值收益主要由房地产开发商获得,表现为房地产价格与土地出让价格、建安成本、相关税费、社会平均利润之间的差值,地方政府还获得相关税收。各相关利益主体在农地征收增值过程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围绕农地征收增值收益进行博弈。总体上看,博弈中开发商最具有优势,地方政府次之,农民和集体处于弱势地位,农民没能公平享有农地征收增值收益。(2)目前我国农地征收增值收益分配基本状况因主体、地区、时间的不同而不同。从分配主体看,开发商所得最多,地方政府次之,农民(集体)最少,并且差距较大;从区域看,东部地区整体水平较高,西部地区整体水平较低;从时间上看,农民(集体)和地方政府所得土地增值收益的差距在东部地区表现得更加明显。农民(集体)所得土地增值收益最少的原因主要包括,农地征收补偿标准偏低,农民和集体无法享有农地征收转变用途后的增值收益;公共利益范围不明确,损害了农民和集体的利益;城乡二元土地制度下,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难以同权同价,农民(集体)在农地征收中处于弱势地位。地方政府获得较多土地增值收益主要是因为,土地出让制度不断完善,土地价值日益显化。同时地方政府具有“管理者”和“经济人”双重职能,在经济发展和政绩考核压力下,往往通过大规模低价征地、高价卖地谋取最大经济利益。房价、地价快速上涨产生大量增值收益,除投资带来的级差地租Ⅱ增值应归开发商,其他增值收益应归全社会共享,但这些收益实际上主要被开发商获得了。同时,我国缺乏有效的税收手段,以此来调节开发商的增值收益。(3)通过对制度因素、经济因素和社会因素三个维度进行分析,了解到了影响农地征收增值收益分配的多种因素,其中土地征收及出让市场化程度是影响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直接因素;政府管理者和经济人双重职能、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理念、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等因素也对土地征收及出让市场化程度产生影响,为第二层影响因素;城乡二元土地制度、分税制改革与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制度、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学术研究和社会实践反馈等为第三层影响因素;经济基础和产业结构、房地产发展阶段和互联网信息平台发展等因素,是现有政策体系下影响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深层次原因。(4)可从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的角度,围绕农民(集体)、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合理分配土地增值收益的目标,推进农地征收增值收益分配制度改革。在初次分配阶段,为了让农民合理享有农地征收增值收益,提出拓宽农地征收增值收益分配方式、提高农民增值收益分配补偿标准和比例、合理界定农地征收范围、建立公共利益认定争议解决机制等改革建议。针对农村集体合理享有土地增值收益的问题,鼓励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进一步明确入市主体,严格控制入市范围,明确入市土地增值收益分配规则。同时也要平衡好不同模式下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关系,包括地方政府土地收益的平衡、征地和入市的收益平衡、集体之间入市增值收益平衡。在再次分配阶段,通过建立完善的房地产税费体系,利用税收手段遏制开发商获得过多的土地增值收益,促进社会公平公正公开;更多发挥地方政府管理者职能,规范农地征收增值收益的使用和管理过程,使相关主体能合理享有土地增值收益;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等基础性工作,摸清我国不动产基本家底,为征收房地产税提供数据基础。本研究对全国范围农地征收增值收益分配时间和空间分配状况的统计分析,为完善我国农地征收增值收益分配机制提供更加坚实的实证基础。构建的农地征收增值收益分配影响因素的解释结构模型,为更加准确、直观地揭示影响因素之间的逻辑关系提供新的视角,能进一步提升人们对土地增值收益影响因素的理论认知。
黄志成[6](2020)在《房屋征收中私有财产权保护研究》文中指出本文的研究结论是“要可持续的保护好房屋征收中私有财产权,就要回归我国私有财产权的应有特征”。本研究的论证方式采用了层层递进的逻辑进路:提出问题假设-实证分析验证假设-总结问题-分析问题提出结论-解决问题。通过文献研究房屋征收中私有财产权保护存在问题,从房屋征收实证分析中挖掘出现阶段房屋征收中最亟需解决的问题。反思存在问题要把握我国私有财产权的应有特征在房屋征收中的表现,通过价值实证、规范实证、社会实证分析后提出研究结论。在房屋征收中私有财产权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及其附着物的所有权,其征收补偿是被征收人最关心最直接的问题。目前的研究多是关于公共利益界定、涨价归谁、法律制度的构建等。事实上这些都是房屋被征收人财产权保护不足的某方面的表面原因,对策也是直接对域外经验的法律移植,为此有必要对现阶段我国房屋被征收人财产权保护不足的深层次原因进行分析,来探求中国特色的可持续保护房屋被征收人私有财产权路径。通过定量分析对公布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对比统计,对司法案例数据研判,最终从房屋征收实证分析中挖掘出现阶段房屋征收中最亟需解决的问题。应有维度:公共利益的界定仍是争议焦点也是审判的难点,补偿协议内容的不合理、前后签约补偿标准不统一造成协议履行违约。在法定维度: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多且效力等级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立法不完善。在实有维度:程序上信息公开不透明和公众参与不充分及诉讼不便利。反思房屋征收中存在问题一方面要把握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下私有财产权两方面的应有特征:首先是公有制与私有制下的私有财产权的本质不同,其次是社会发展进入新时代使得私有财产权需要更加显化和独立。另一方面现阶段房屋征收中私有财产权并不仅是简单的人对物的支配,而更是一种权利束的集合,应该是一种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的集合。因此回归应有特征体现在权利的三个维度上的具体表现是应有维度:私有财产权公共利益本位而又要有独立性;私有财产权强调利用价值而征收又要给与公平补偿。在法定维度要严防部门利益法制化:逐渐减少并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也要纳入立法,私人使用型财产权应有独立地位。在实有维度提高权利保护的实效性:追求程序正义则征收权要去资本化,坚持以人为本则事后救济要高效便民。避免房屋被征收人财产权保护的异化,就要回归我国私有财产权的应有特征。为此在实体上征收权要去资本化、在程序要更加开放、在救济上要更便民高效。
艾西克亚尔·麦麦提(Ishqiyar MEMET)[7](2020)在《多主体供应住宅用地利益分配博弈研究 ——以广东“三旧”改造为例》文中研究指明当前土地制度下,完善土地供给制度迫在眉睫,关乎民声、国家大计的住宅用地供给方式变革已成为国内学者研究热点。本文在梳理住宅用地供给制度发展、住宅用地供需及建设用地市场研究的基础之上,结合国内外已经实践的多主体供地模式,界定多主体供地内涵、梳理多主体供地主要模式、分析多主体供地参与主体,利用博弈均衡理论对多主体供应住宅用地的参与主体利益分配进行博弈,并利用洛伦兹曲线和基尼系数分析多主体供地模式和征地储备供地模式的利益分配均衡程度,以广东“三旧”改造案例的经济效益分析验证多主体供地模式利益分配的博弈均衡,通过研究得出了以下结论:(1)不平衡的住宅用地供求关系,影响着城镇化格局。研究住宅用地供需现状及建设用地市场得知,全国住宅用地供需不平衡,超大城市租赁住房需求旺盛,特大城市刚性住房需求旺盛,各城镇为提升城镇化水平吸引人口聚集,积极拓展住宅渠道,拉动地方经济,从而改变了城镇化格局势态。(2)国内外所采取的多主体供地,促使住宅用地供给制度改革。通过文献分析,除原有的政府供地外,原土地产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房地产企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团体等也是供地主体的组成;存量建设用地再开发、集体土地建租赁住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与农地转非农是建设用地供给的主要方式;主要供地模式分为政府主导型、政府与市场联合型和自行主导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多种开发模式的支持加速了住宅用地供给制度改革。(3)多主体供应住宅用地利益分配达到博弈纳什均衡,推动着多主体供应住宅用地的发展。博弈多主体供地模式和征地储备供地模式的利益分配得知,多主体供地模式的基尼系数为0.2706,征地储备供地模式的基尼系数为0.4686,多主体供地模式达到博弈纳什均衡,利益分配更加均衡,推动了多主体供地。(4)实践的多主体供地案例验证了博弈纳什均衡,各参与主体都达到了所追求的利益诉求。研究多主体供应住宅用地案例经济效益得知,其基尼系数为0.2935,利益分配均衡,验证了博弈均衡;政府简政放权、减轻了财政负担与投资风险;原土地产权人的土地资产价值得到显化,从而获得相应土地增值收益;开发商资本投入减少,开发周期缩短,且资金利润率基本保持不变。
莫智斌[8](2019)在《城乡住宅用地权能差异研究 ——城市发展与乡村振兴的双重维度》文中研究说明产权不仅可以明确人与人之间关于物的关系还可以促进物品流通和进一步的社会分工(科斯,1994),即在维护公平和提升效率两个方面都能发挥重要作用。因此,产权安排的规则及其所体现出来的价值取向不仅关系到社会稳定,亦会对国民经济的发展产生影响,而住宅用地由于其承载人类居所的特殊属性,则更加需要科学合理的产权安排,以实现居民个体对幸福的追求和社会整体的发展。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城乡住宅用地产权制度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变迁,但大部分时期仍处于城乡二元土地制度的框架内,呈现出产权结构和权能的差异性。按照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生产关系必须符合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否则将会阻碍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马克思基本原理概论编写组,2013)。我国城乡差异化的住宅用地产权制度安排作为一种生产关系发展至今,不可否认其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做出了相应的贡献,但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转变,许多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如城市房价增长过快而农村宅基地大量闲置、城市居民居住保障缺乏而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不足、城市发展缺乏可持续性和乡村社会衰败等等。因此,本文在大量阅读相关文献和对社会现实进行观察的基础上,试图对我国城乡住宅用地产权制度进行横向的内容比较和纵向的历史变迁比较,对城乡产权制度在各个时期发挥的作用进行分析并以此总结城乡住宅用地产权制度变迁的规律,并结合不同阶段城市发展和乡村振兴的国家发展目标,分析现行城乡住宅用地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对其未来的发展方向提出建议。论文结构安排如下:本文的主体内容由绪论和其后的八章组成。在绪论部分主要对论文的选题背景、研究目的和意义等问题进行了提纲挚领的表述。论文的第二章则主要对城乡住宅用地产权内容和产权变迁相关的国内外文献进行有效梳理和归纳,为后续研究城乡住宅用地权能差异、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以及差异所产生的影响等研究提供理论基础。论文第三章开始从法律政策的角度对城乡住宅用地产权的内容进行比较分析。在第三章的基础上,第四章则对城乡住宅用地产权内容差异所引致的权能差异进行分析,主要从资产权能和居住保障权能两个方面进行展开。在对城乡住宅用地产权内容和权能差异有所了解的基础上,本文第五章开始从政府行为目标和国家发展要求的角度对形成这种差异化产权安排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对城乡住宅用地产权发展的驱动力进行描述性的归纳总结。论文第六章则对当前城乡住宅用地产权制度与城乡发展之间的关系进行辩证分析,承认其对社会整体发展做出贡献的同时,也指出其引发的城乡发展问题,主要表现为城市住宅用地产权制度关于其资产权能和居住保障权能的设计失衡。第七章则引入小产权房问题对城乡住宅用地权能失衡所引发的问题进行更为直观的描述和论证。在第八章,本文结合新时期城市发展和乡村振兴的内在要求与城乡住宅用地产权制度改革之间的关系,提出“城市住宅用地居住保障权能的回归和农村宅基地资产权能的回归”的整体发展思路,并从人口结构、经济增长模式等外部影响因素发生变化的角度出发,对城乡住宅用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进行了创新式的探索。基于以上研究,本文得出的主要结论包括:(1)城乡住宅用地在地方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民和农民两对权利主体所具备的资产权能和居住保障权能上都存在较大差异,由此也对城乡地域的发展和城乡居民自身幸福的实现产生了不同影响;(2)城乡住宅用地产权变迁与不同时期政府目标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呈现出“外部环境变化→政府行为目标改变→制度变迁发生→适应外部环境变化→社会经济进步/衰退→新的外部环境变化发生”的国家发展导向下的住宅用地产权制度的渐进式动态变迁模式。(3)城乡住宅用地产权制度在不同时期对城乡居民和国家发展的效用并不是完全一致,在部分时期国家以牺牲城乡土地产权的居住保障/资产权能来实现国家的发展。(4)从新时期城市发展和乡村振兴的角度来看,现行的城乡住宅用地产权安排已然不适应国家发展的要求。从制度变迁的角度来看,主要表现为农村宅基地资产权能的不足和居住保障权能的过剩、城市住宅用地资产权能的过度和居住保障权能的不足两组问题。改革的方向则是:其一,城市住宅用地权能要实现居住保障权能的回归,降低流动人口城市化的难度、赋予城市现有居民长期稳定的居住环境、促使地方政府逐步摆脱土地财政的依赖并最终实现城市包容、安全、有韧性和可持续的发展;其二,农村宅基地权能要实现资产权能的归回,盘活闲置的农村宅基地资源、提升农村居民的资产性收入能力、促进人才、资本和技术等资源向农村地区流动以更好地实现乡村振兴。
付文凤[9](2018)在《基于主体贡献-风险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共享研究 ——以江苏省为例》文中研究说明随着我国城镇化、工业化进程快速推进,城镇建设用地需求日益增大,建设用地规模急剧扩张,建设用地规模日益逼近资源环境承载的极限,制约新型城镇化进程有效推进。而我国低效利用的农村建设用地存量巨大、挖潜乏力,城镇建设用地供不应求与农村建设用地闲置浪费并存,城镇与农村建设用地供需错位加剧了建设用地供需矛盾,城乡建设用地置换是破解其供需矛盾的重要路径。因此,2005年国土资源部正式出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随后以试点先行的形式逐步推广实施,实现在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数量不减少的同时保障城镇发展用地需求。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自上而下实施,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以政府为主导、主体间收益分配失衡,农民(集体)土地权益受损,极易引致一系列社会问题。如何实现土地增值收益共享是增减挂钩中迫切需要研究的科学问题。在总结、归纳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本文首先剖析土地增值收益共享内涵,梳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形成机理,分析增减挂钩利益主体成本-效益变化,识别利益主体所作贡献与承担的风险,探讨基于贡献-风险的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共享机理。其次,从建新区农地征收出让和拆旧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两实践环节分析当前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分配现状,并结合实证评价农户的土地增值收益共享水平,探讨增值收益共享满意度影响因素,总结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共享现状存在的问题。然后,遵循贡献与收益对等、风险与收益对等的原则,建立基于“贡献-风险”的增值收益共享模型,定量测度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在利益主体之间共享的比例。最后,基于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共享现状评价结果的问题导向和贡献-风险视角下共享比例测度结果的目标导向,结合土地增值收益共享的制约因素和典型经验分析,以权利重构保障收益共享过程公平和利益调整提高收益共享结果公平为治理方向,构建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共享治理机制。通过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本文主要得出以下研究结论:(1)土地增值收益共享是指实现土地增值收益在利益主体之间的公平合理分配,包括共享客体、共享主体、共享标准等内容,通过制度安排可以提高土地增值收益共享水平。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实质是农村建设用地发展权向城镇的转移,拆旧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建新区农地征收出让等实践环节中地价变化形成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区位变换与用途转变增值、供求变化增值、投资增值等是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形成的主要原因。政府主导是我国最主要的增减挂钩模式,政府、拆旧区农民(集体)、建新区农民(集体)是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分配的核心利益主体,增减挂钩实践引致政府、拆旧区农民(集体)、建新区农民(集体)等核心利益主体的土地权利及成本-效益变化,各利益主体在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形成中均作出贡献,包括资金、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地上附着物等资本贡献、管理贡献或土地贡献,同时利益主体相应承担粮食安全、生态环境效应、生活成本上升、基本生活保障、就业保障等风险。贡献分配理论、风险补偿理论及合作博弈论等为土地增值收益共享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方法支撑,综合考量主体贡献及风险修正的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共享策略具有较强的适用性。(2)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共享水平有待提高,农民(集体)土地收益偏低,农户满意度不高、农民(集体)土地权利受损,收益共享过程欠公平等是当前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共享存在的主要问题。现阶段,我国地方政府“土地财政”偏好比较明显,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均价不断上升,多数地区建新区征地补偿和拆旧区成本投入占土地出让收入比例相对偏低,土地出让纯收益主要归政府获得。由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缺陷,农民(集体)的产权实施能力不足,地位弱势,政府的产权实施能力更强,缺乏制衡。同时,政府与市场失灵中,农村土地市场价格难以实现,通过土地的征用垄断和供地垄断,政府获得了本该由农民分享的土地增值收益。从收益共享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两个维度构建包括知情权、决策权、货币补偿、新房安置、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非农就业等指标的农户土地增值收益共享性评价指标体系,江苏省苏州、扬州、连云港等地711份农户调研数据的实证分析发现,共享水平总模糊指数苏州(0.4804)>扬州(0.4656)>连云港(0.2422)。其中,扬州市项目区农户的土地增值收益共享过程公平评价最高(隶属度为0.5658),苏州市项目区农户的土地增值收益共享结果公平评价最高(隶属度为0.5084),连云港项目区农户的土地增值收益共享水平整体处于较差状态(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评价的隶属度均低于0.3)。此外,农户对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共享现状的总体满意度偏低,仅21.0%(其中苏州(约31%)>扬州(约25%)>连云港(约7%))的受访农户满意,增值收益共享满意度受成本效益和政策认知显着影响。(3)基于主体贡献-风险的增值收益共享比例测度结果具有较强合理性。运用合作博弈Shapley值法,梳理不同联盟收益变化衡量各利益主体的贡献程度,通过直接支出法、替代法等测算利益主体各类风险价值评估风险系数,综合考量主体贡献和风险定量测度利益主体共享土地增值收益的比例。江苏省5个增减挂钩项目区的实证研究发现,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形成中,拆旧区农民(集体)所作贡献最大,建新区农民(集体)承担的风险最高。研究区拆旧区农民(集体)、建新区农民(集体)及政府应共享的增值收益比例分别在35%~50%、25%~40%及15%~30%之间。因为拆旧区农民(集体)以失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地上房屋等为代价生成增减挂钩指标,农村建设用地(宅基地)具有较大的居住、畜禽养殖、出租经营等收益价值,因此拆旧区农民(集体)应该分享较多的土地增值收益。建新区农民(集体)以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土地所有权)等为代价使增减挂钩指标得以落地,农用地具有农业产出收益及生活保障、就业保障等社会价值,因此建新区农民(集体)应分享一定比例的土地增值收益。政府作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主导者和管理者,开展增减挂钩项目应以获得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及房地产相关税收等长期收益为主,让渡更多的直接经济收益。与现有收益分配格局相比较,新的增值收益分配方案能有效改善利益主体之间的土地收益格局,提高农民(集体)的土地财产性收入,使农民(集体)共享城镇化发展成果,符合“使用增减挂钩指标的土地增值收益要及时全部返还农村”的政策导向,基于贡献-风险的收益共享方案可为城乡建设用地置换中土地增值收益合理分配提供方法支撑和标准参考,为农户补偿标准制定提供参考,有效指导政府和农民(集体)利益谈判。(4)应从治理结构优化、补偿机制改进、宏观制度完善等方面构建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共享治理机制。首先,单一治理结构难以实现土地增值收益共享,应选择治理主体多元化的公共治理结构,保障收益共享过程公平:通过政府主导,完善增减挂钩中制度和规则产品的供给;通过强化市场机制辅助,提高收益分配(补偿)标准的市场化程度,并提高公共事物处理效率;通过培育社会组织、拓宽农民利益表达渠道和平台等措施加强社会参与,扩大农民话语权,提高农民(集体)的收益地位和议价能力,并形成社会监督。其次,通过建立农村土地市场化价格机制,实施货币补偿、工作安置、社会保障提高等多元补偿形式,保障补偿程序执行公开公正等措施改进补偿机制,促进实现基于“贡献-风险”的收益共享格局。此外,宏观制度完善包括:①通过明确产权主体、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的物权属性、加快集体土地登记发证等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②通过适当选择整理区域,合理控制增减挂钩规模,合理规划安置区选址和配套建设等强化增减挂钩的规划管控引导;③通过实施缩小征地范围、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依法进入土地市场自由流转、建立城乡土地市场中介服务体系等措施完善土地市场机制;④通过强调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社会保障等指标进行政绩考核制度改革;⑤通过调整中央和地方土地出让金收入分成、增加地方政府土地相关税种设置改革财政分配制度;⑥通过强化政策宣传、扩大信息公开范围、设立电话、网络、新闻等多种渠道推进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制。
陈云燕[10](2018)在《大理市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增值收益及其分配研究》文中认为2017年,中国城市化率上升为58.52%,中国的城市化仍处于城市化高速增长阶段。城市的快速扩张需要大量的城市建设用地支持城市的发展,随着城市化的高速增长,城市土地不足以供给城市建设的用地需求,土地使用者将目光聚集在了农村集体土地上,导致了集体建设用地自发流转活跃。由于农村土地产权不不明晰、流转制度不够完善以及政府管制存在缺失,农村土地的自发流转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研究其流转模式、流转增值收益与分配状况,分析流转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探索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的政策建议,对规范自发流转、推进入市流转和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2016年9月,大理市成为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的试点城市。2017年10 月,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需要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民财产权益,壮大集体经济。”在此背景下,选择以大理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情况为研究对象进行分析研究,具有现实意义。本文通过对国内外有关文献进行梳理和归纳,初步把握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情况,为研究奠定基础。通过对大理市政府工作人员、村委会工作人员、村民和土地使用者的访谈以及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展开实地调查,综合归纳出大理市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观状,经过分析发现了自发流转存在流转价格低廉、地利用低效、土地产权不明晰、交易缺乏制度保障和政府秘制、流转无有效中介组织、流转外部成同集体承担和流转主体决策短期化等问题。通过对已有流转个案的具体研究,测算和分析不同流转模式下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增值收益与分配状况并与土地征收后的流转进行对比,得出入市流转模式更有利于试点改革目标的实现,更能推进新型城镇化的发展建设最后,结合大理市实际情况和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问题的原因分析研分,运用制度变迁理论、政府管制理论和村民自治制度等理论基础,从土地相关制度和村民自治制度两方面,提出完善相关制度的政策建议。
二、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显化与产权建设的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显化与产权建设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地方政府行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引言 |
1.2 研究目标、研究问题和研究意义 |
1.2.1 研究目标 |
1.2.2 研究问题 |
1.2.3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全文结构和主要内容 |
1.4.1 全文结构 |
1.4.2 各章节主要内容 |
2 文献综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研究评述与展望 |
2.1 文献划分的视角:四个层次 |
2.2 四个层次的文献综述 |
2.2.1 第四层次:资源利用 |
2.2.2 第三层次:政策工具的多样性、选择逻辑和影响因素 |
2.2.3 第二层次:正式制度的作用和变迁 |
2.2.4 第一层次:地方政府的激励结构特征和影响 |
2.3 综述的总结和进一步的研究展望 |
3 制度环境、政策工具和资源利用:地方政府土地治理行为的一个分析框架 |
3.1 引言 |
3.2 建国以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的历史演进 |
3.2.1 阶段一(1949-1953):建国初期实行农民土地个人所有制 |
3.2.2 阶段二(1953-1978):集体土地所有制下的集体统一经营 |
3.2.3 阶段三(1978-1998):集体土地所有制下土地使用权依法流转 |
3.2.4 阶段四(1998-2008):严格限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 |
3.2.5 阶段五(2008-2014):中央政府鼓励地方探索集体土地流转 |
3.2.6 阶段六(2014-2019):中央政府强力要求地方开展改革 |
3.2.7 小结: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制度演变的历史特征和内在逻辑 |
3.3 地方政府土地治理行为分析框架的总体概览 |
3.3.1 制度环境 |
3.3.2 政策工具 |
3.3.3 资源利用 |
3.4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模式的绩效差异:政策工具的影响 |
3.4.1 政策工具选择影响资源利用的生产效率 |
3.4.2 政策工具选择影响资源利用的过程效率 |
3.4.3 政策工具选择影响资源利用的收益分配 |
3.5 土地政策工具选择差异:制度环境和地方情境的共同影响 |
3.5.1 激励机制影响地方政府土地治理行为 |
3.5.2 土地政策领域的基础性制度与政策工具选择的相互影响 |
3.5.3 地方情境对土地政策工具选择的影响 |
3.6 本章结论 |
4 政策工具的选择效应: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模式比较 |
4.1 引言 |
4.2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的政策工具介绍 |
4.2.1 政府征收入市:发挥政府的统筹作用 |
4.2.2 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土地发展权在村集体层面的直接兑现 |
4.2.3 土地指标交易政策:土地发展权市场交易的构想 |
4.2.4 小结 |
4.3 土地增值收益内涵及测算思路 |
4.3.1 土地增值收益的内涵 |
4.3.2 土地增值收益的测算思路 |
4.4 三种入市模式下土地增值收益的具体核算:以义乌改革实践为例 |
4.4.1 义乌市政府征收入市模式下的土地增值收益及分配 |
4.4.2 义乌市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模式下的土地增值收益及分配 |
4.4.3 义乌市土地指标交易模式下的土地增值收益及分配 |
4.5 对比分析结果 |
4.6 本章结论 |
5 地方政府主动下放经营性建设用地供应权利的影响因素和作用机制 |
5.1 引言 |
5.2 理论分析 |
5.3 研究方法的介绍 |
5.4 广东南海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的案例介绍 |
5.4.1 农村社区工业化、园区化(1993-2007):村集体自行组织入市 |
5.4.2 存量盘活的初步尝试(2007-2013):鼓励产权主体自行改造 |
5.4.3 公有资本介入存量建设用地资源整合(2013-至今):地方政府向农村集体购买土地开发权 |
5.5 利益主体辨析和案例实证分析 |
5.5.1 主要的利益主体 |
5.5.2 下放集体土地开发权:保障建设用地供应效率的地方选择 |
5.5.3 向村集体购买土地开发权:提高建设用地再开发的过程效率 |
5.5.4 优化农民集体在土地整备中的利益分配:农民事实产权的建立 |
5.6 本章结论 |
6 地方政府面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的回应差异和原因探析 |
6.1 引言 |
6.2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化改革背景和特征 |
6.3 理论分析:“以地生财”与地方政府改革回应差异 |
6.4 案例定性比较:Z省Y市和F省J市 |
6.5 定量分析 |
6.5.1 变量选取与描述性统计 |
6.5.2 数据来源 |
6.5.3 实证模型和结果分析 |
6.6 本章结论 |
7 研究结论和政策启示 |
7.1 研究结论 |
7.2 政策启示 |
7.3 可能的创新和不足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2)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对乡村转型发展的影响机理研究 ——以山东省禹城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进展 |
1.2.1 国外研究进展 |
1.2.2 国内研究进展 |
1.2.3 国内外研究评述 |
1.3 研究目标与研究内容 |
1.3.1 研究目标 |
1.3.2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技术路线 |
第2章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概念界定 |
2.1.1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
2.1.2 乡村转型发展 |
2.2 理论基础 |
2.2.1 人地关系地域系统理论 |
2.2.2 产权理论 |
2.2.3 系统理论 |
第3章 研究区概况 |
3.1 研究区概况 |
3.1.1 自然地理状况 |
3.1.2 社会经济概况 |
3.1.3 土地利用现状 |
3.2 禹城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概况 |
3.2.1 改革背景 |
3.2.2 改革总体进展 |
第4章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与乡村转型发展的系统关联 |
4.1 乡村转型发展的政策环境变化 |
4.2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与乡村转型发展的关联机制 |
第5章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的逻辑理路与运行机制 |
5.1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的逻辑理路 |
5.1.1 “同地”的实现逻辑 |
5.1.2 “同权”的实现逻辑 |
5.1.3 “同价”的实现逻辑 |
5.1.4 “同责”的实现逻辑 |
5.2 总逻辑支撑下的运行机制 |
第6章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对乡村转型发展的作用机理 |
6.1 案例选择和资料选取 |
6.2 编码和模型构建 |
6.2.1 案例开放式编码 |
6.2.2 案例主轴编码 |
6.2.3 案例选择性编码 |
6.3 框架匹配与关联 |
6.4 影响机理阐释 |
6.4.1 营建入市制度,实现赋权还能,促进土地等要素重组 |
6.4.2 运用调整入市,保障产业园区用地供应,推动生产空间重构 |
6.4.3 统筹入市与宅改,实行镇域村整治入市,推动生活空间重构 |
6.4.4 整治入市联动农地复垦,助推农村环境整治,推动生态空间重构 |
6.4.5 入市显化土地价值,壮大集体收益,推进农民生计转型 |
6.4.6 确立入市主体,实现集体决策入市,淬炼乡村治理能力 |
第7章 研究结论与未来展望 |
7.1 主要研究结论 |
7.2 创新之处 |
7.3 研究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致谢 |
(3)我国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概述 |
1.1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权利内涵 |
1.1.1 宅基地所有权 |
1.1.2 宅基地资格权 |
1.1.3 宅基地使用权 |
1.1.4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中三权的关系 |
1.2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意义 |
1.2.1 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
1.2.2 完善现有的农村集体土地制度 |
1.2.3 集约利用宅基地 |
1.2.4 盘活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
1.3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理论支撑 |
1.3.1 农村宅基地产权理论透视 |
1.3.2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法治理念贯彻 |
第二章 我国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历史变迁 |
2.1 从两权分置到三权分置的变化 |
2.1.1 权利主体的变化 |
2.1.2 权利内容的变化 |
2.1.3 权利分置背景的变化 |
2.2 我国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政策变迁 |
2.2.1 我国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内容演进 |
2.2.2 我国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法定化趋势 |
第三章 我国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问题 |
3.1 试点地区的典型实践 |
3.1.1 浙江义乌宅基地三权分置实践 |
3.1.2 云南省大理市宅基地三权分置实践 |
3.1.3 江西省余江宅基地三权分置实践 |
3.2 宅基地三权分置实施面临的问题 |
3.2.1 宅基地改革效果差异大 |
3.2.2 宅基地退出机制运行受阻 |
3.2.3 宅基地管理遇困境 |
3.2.4 宅基地资格权认定有阻碍 |
3.2.5 宅基地使用权存在流转困局 |
3.3 宅基地三权分置问题出现的原因 |
3.3.1 居住保障与财产流转之间的矛盾 |
3.3.2 宅基地退出机制不健全 |
3.3.3 宅基地资格权欠缺立法衔接 |
3.3.4 宅基地治理能力面临考验 |
第四章 我国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问题解决路径 |
4.1 落实宅基地所有权 |
4.1.1 保持集体所有的土地制度 |
4.1.2 宅基地产权的公权界定 |
4.1.3 宅基地所有权的实现 |
4.2 发挥宅基地资格权的保障功能 |
4.2.1 量化宅基地资格权的认定标准 |
4.2.2 明确宅基地资格权的内容 |
4.2.3 健全宅基地取得和退出机制 |
4.3 建立完善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机制 |
4.3.1 明确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范围 |
4.3.2 规范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方式 |
4.3.3 防控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风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常州市武进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变量注释表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动态 |
1.3 研究的基本思路、方法及创新点 |
2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理论阐释 |
2.1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界定 |
2.2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概念和内涵 |
2.3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相关的理论基础 |
3 武进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现状分析 |
3.1 武进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概况 |
3.2 武进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政策基础 |
3.3 武进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空间规划 |
3.4 武进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核心要素 |
3.5 武进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案例探析 |
4 武进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成效评估及问题剖析 |
4.1 武进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收益分配评估 |
4.2 武进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实践成果分析 |
4.3 武进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问题剖析 |
5 关于武进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思考 |
5.1 主要结论和启示 |
5.2 对策建议 |
5.3 研究不足和展望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5)我国农地征收增值收益分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3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 |
2 研究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2 按要素贡献分配理论 |
2.3 地租理论 |
2.4 土地产权理论 |
2.5 效率公平理论 |
2.6 博弈论 |
2.7 本章小结 |
3 我国农地征收增值收益分配机制 |
3.1 我国农地征收增值收益分配主客体 |
3.2 我国农地征收增值收益分配过程 |
3.3 我国农地征收增值收益分配关系 |
3.4 本章小结 |
4 我国农地征收增值收益分配格局 |
4.1 研究方法与数据来源 |
4.2 农地征收增值收益分配主体格局 |
4.3 我国农地征收增值收益分配空间格局 |
4.4 我国农地征收增值收益分配时间格局 |
4.5 本章小结 |
5 我国农地征收增值收益分配影响因素 |
5.1 影响因素识别 |
5.2 解释结构模型构建 |
5.3 结果分析 |
5.4 本章小结 |
6 我国农地征收增值收益分配改革建议 |
6.1 我国农地征收增值收益分配改革的主要目标、原则和思路 |
6.2 我国农地征收增值收益初次分配改革建议 |
6.3 我国农地征收增值收益再次分配改革建议 |
6.4 本章小结 |
7 结论和建议 |
7.1 研究结论 |
7.2 研究创新 |
7.3 研究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1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学术研究成果 |
(6)房屋征收中私有财产权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海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和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二章 房屋征收中私有财产权保护相关概念和理论 |
第一节 相关概念及历史沿革 |
一、房屋征收的概念及历史沿革 |
二、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的概念及历史沿革 |
三、私有财产权概念的发展 |
四、私有财产权与征收权的关系 |
第二节 相关理论基础 |
一、房屋征收中的公共利益 |
二、房屋征收中的涨价归公 |
第三章 房屋征收中私有财产权保护现状实证分析 |
第一节 房屋征收规范性文件实证分析 |
一、全国房屋征收规范性文件统计分析 |
二、河南省信阳市征收决定文本个案分析 |
第二节 房屋征收相关裁判文书研判 |
一、数据检索来源 |
二、数据检索结果 |
第三节 房屋征收中私有财产权保护存在问题小结 |
第四章 房屋征收中私有财产权保护存在问题反思 |
第一节 应有维度要立足社会主义公有制 |
一、私有财产权公共利益本位又要求独立性 |
二、私有财产权增值收益归公又要公平补偿 |
第二节 法定维度要严防部门利益文件化 |
一、逐步减少并规范房屋征收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
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也要纳入立法 |
三、私有财产权一种表现形式是私人使用型财产权 |
第三节 实有维度要提高权利保护的实效性 |
一、追求程序正义则征收权要去资本化 |
二、坚持以人为本则事后救济要高效便民 |
第五章 切实保护房屋征收中私有财产权的具体路径 |
第一节 去资本化的房屋征收权 |
一、严格限定征收范围 |
二、确定科学合理的补偿标准 |
三、严格执行一把尺子量到底 |
第二节 开放的房屋征收实施程序 |
一、保护知情权要行政“敞开来” |
二、保护行政参与权要公众“走进去” |
第三节 “门好进”的房屋征收救济渠道 |
一、扩大救济范围避免“现实的不可救济” |
二、统一诉讼程序利于争讼便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多主体供应住宅用地利益分配博弈研究 ——以广东“三旧”改造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土地供给制度研究进展 |
1.2.2 住宅用地供需研究进展 |
1.2.3 建设用地市场研究进展 |
1.2.4 多主体供地研究进展 |
1.2.5 博弈论方法对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研究进展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2 我国住宅用地供需及建设用地市场研究 |
2.1 我国住宅用地供给制度发展 |
2.1.1 自由流动(1949 年-1953 年) |
2.1.2 政府与农民集体多头供给(1953 年-1999 年) |
2.1.3 政府单一主体供地(1999 年-2016 年) |
2.1.4 住宅建设用地市场统一(2017 年至今) |
2.2 我国住宅用地供需现状 |
2.2.1 住宅用地需求 |
2.2.2 住宅用地供给 |
2.2.3 住宅用地供需平衡分析 |
2.3 我国建设用地市场现状 |
2.3.1 建设用地市场结构分析 |
2.3.2 建设用地市场现状分析 |
2.4 住宅用地供需及建设用地市场存在的问题 |
2.5 本章小结 |
3 多主体供应住宅用地及模式研究 |
3.1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3.1.1 多主体供地内涵 |
3.1.2 多主体供应住宅用地的渠道 |
3.1.3 理论基础 |
3.2 多主体供应住宅用地模式 |
3.2.1 多主体供应住宅用地模式现状 |
3.2.2 多主体供应住宅用地主要模式分析 |
3.3 多主体供应住宅用地参与主体分析 |
3.3.1 政府 |
3.3.2 原土地产权人 |
3.3.3 企事业单位 |
3.3.4 非房地产企业 |
3.3.5 开发商 |
3.4 本章小结 |
4 多主体供应住宅用地利益分配博弈研究 |
4.1 博弈论概述 |
4.1.1 博弈论的基本内容 |
4.1.2 博弈论对我国经济问题的有效性 |
4.2 博弈论与多主体供应住宅用地的联系 |
4.3 多主体供应住宅用地利益相关者诉求分析 |
4.3.1 地方政府 |
4.3.2 集体组织 |
4.3.3 用地企业 |
4.4 各参与主体在不同供地模式下的博弈关系分析 |
4.4.1 博弈模型的构建 |
4.4.2 征地储备供地模式下的三方博弈分析 |
4.4.3 多主体供地模式下的三方博弈分析 |
4.5 博弈均衡分析 |
4.6 本章小结 |
5 多主体供应住宅用地经济效益研究 |
5.1 项目概况 |
5.2 经济效益内涵与指标 |
5.2.1 经济效益内涵 |
5.2.2 经济效益指标 |
5.3 经济效益测算 |
5.3.1 测算方法 |
5.3.2 测算结果分析 |
5.3.3 开发利润来源分析 |
5.4 经济效益评价 |
5.5 博弈均衡的体现 |
5.6 本章小结 |
6 研究结论与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主要创新点 |
6.3 研究不足与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8)城乡住宅用地权能差异研究 ——城市发展与乡村振兴的双重维度(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问题提出 |
1.1.1 研究背景 |
1.1.2 问题的提出 |
1.2 主要研究内容 |
1.3 写作思路和研究方法 |
1.3.1 写作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特色及可能的创新之处 |
2.国内外文献梳理 |
2.1 产权与土地产权研究 |
2.2 城市土地(住宅)产权制度研究 |
2.3 农村宅基地产权制度研究 |
2.4 政府行为研究 |
2.5 城市发展研究 |
2.6 乡村振兴研究 |
2.7 文献评述 |
3.城乡住宅用地产权差异比较 |
3.1 城乡住宅用地所有权差异 |
3.1.1 城乡住宅用地所有权的主体与客体 |
3.1.2 城乡住宅用地所有权的取得 |
3.1.3 城乡住宅用地所有权的内容 |
3.2 城乡住宅用地使用权差异 |
3.2.1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内涵及其主体和客体 |
3.2.2 城市住宅用地使用权内涵及其主体和客体 |
3.2.3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 |
3.2.4 城市住宅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
3.2.5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期限 |
3.2.6 城市住宅用地使用权期限 |
3.3 城乡住宅用地处分权差异 |
3.3.1 城乡住宅用地(所有权)之处分权 |
3.3.2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用益物权)之处分权 |
3.3.3 城市住宅用地使用权(用益物权)之处分权 |
3.4 城乡住宅用地收益权差异 |
3.4.1 城乡住宅用地(所有权)之收益权 |
3.4.2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用益物权)之收益权 |
3.4.3 城市住宅用地使用权(用益物权)之收益权 |
3.5 城乡住宅用地产权结构差异汇总表 |
4.城乡住宅用地产权权能差异比较 |
4.1 城乡住宅用地资产权能差异 |
4.1.1 城市住宅用地所有权的资产权能 |
4.1.2 农村宅基地所有权的资产权能 |
4.1.3 城市住宅用地使用权的资产权能 |
4.1.4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资产权能 |
4.2 城乡住宅用地居住保障权能差异 |
4.2.1 城市住宅用地所有权的居住保障权能 |
4.2.2 农村宅基地所有权的居住保障权能 |
4.2.3 城市住宅用地使用权的居住保障权能 |
4.2.4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居住保障权能 |
5.权能差异的逻辑演进:城乡住宅用地权能与政府目标 |
5.1 土地权能的同质化与国家经济的恢复:1949— |
5.1.1 产权安排背景分析 |
5.1.2 中央政府发展目标分析 |
5.1.3 地方政府发展目标分析 |
5.1.4 权能安排施成效分析 |
5.2 土地权能差异的萌芽与国家住宅经济的奠基:1979— |
5.2.1 产权安排背景分析 |
5.2.2 中央政府发展目标分析 |
5.2.3 地方政府发展目标分析 |
5.2.4 权能安排实施成效分析 |
5.3 土地权能差异的深化与国家住宅经济的崛起:1999— |
5.3.1 产权安排背景分析 |
5.3.2 中央政府发展目标分析 |
5.3.3 地方政府发展目标分析 |
5.3.4 权能安排实施成效分析 |
5.4 城乡住宅用地权能变迁的特征 |
5.4.1 城乡住宅用地权能变迁是渐进式的变迁 |
5.4.2 城乡住宅用地权能的变迁是政府强制性的变迁 |
5.4.3 城乡住宅用地权能变迁受到政府目标的影响 |
6.现行住宅用地权能差异在城乡发展中的效应 |
6.1 住宅用地权能差异在城乡发展中的正面效应 |
6.1.1 缓解地方财政压力 |
6.1.2 推动城市经济繁荣 |
6.1.3 客观上实现了局部农村的被动城市化 |
6.1.4 农村社会稳定为经济发展提供稳定器 |
6.2 住宅用地权能差异在城乡发展中的负面效应 |
6.2.1 城市住宅用地居住权能弱化:房价高企阻碍人的城市化 |
6.2.2 城市住宅用地居住权能弱化:使用权续期未定“无恒产者无恒心” |
6.2.3 城市住宅用地资产权能过强:人口结构变化引发地方财政危机 |
6.2.4 农村宅基地资产权能残缺:机会困境下的城乡社会阶层固化 |
6.2.5 农村宅基地资产权能残缺:效率困境下的农村资源配置低效 |
6.2.6 农村宅基地资产权能残缺:失序困境下的社会治理成本增加 |
6.2.7 农村宅基地资产权能残缺:正义困境下的“不患寡而患不均” |
7.城乡住宅用地权能差异效应的缩影之一:小产权房问题 |
7.1 小产权房问题简述 |
7.1.1 小产权房概念及本文语境下的小产权房 |
7.1.2 小产权房的发展情况 |
7.1.3 政府对小产权房的态度 |
7.2 小产权房案例分析 |
7.2.1 广州市白云区小产权房案例分析 |
7.2.2 湖南省永州市小产权房案例分析 |
7.3 小产权房问题与城乡住宅用地产权能差异的联系 |
7.3.1 城市住宅用地居住保障权能弱势催生小产权房需求 |
7.3.2 农村宅基地资产权能残缺诱致小产权房供给 |
8.面向未来:土地权能的本质回归与国家发展的转型需求 |
8.1 新时代背景:城乡融合下的乡村振兴与城市发展 |
8.1.1 城市发展带动和支撑乡村振兴 |
8.1.2 乡村振兴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 |
8.2 住宅用地权能回归助推城乡融合发展 |
8.2.1 农村宅基地资产权能的回归与乡村振兴 |
8.2.2 城市住宅用地居住权能的回归与城市发展 |
8.3 以乡村振兴和城市发展为导向的住宅用地制度创新 |
8.3.1 基于居住权能回归的城市住宅用地产权制度改革 |
8.3.2 基于资产权能回归的农村宅基地产权制度改革 |
9.研究总结 |
9.1 研究结论 |
9.2 不足与展望 |
9.2.1 不足之处 |
9.2.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9)基于主体贡献-风险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共享研究 ——以江苏省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目标与内容 |
1.2.1 研究目标 |
1.2.2 研究内容 |
1.3 研究方法 |
1.3.1 文献归纳与理论演绎 |
1.3.2 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 |
1.3.3 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 |
1.4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
1.5 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1.5.1 可能的创新之处 |
1.5.2 可能的不足之处 |
1.6 研究思路与技术路线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研究 |
2.1.1 增减挂钩政策形成机制 |
2.1.2 增减挂钩实施模式 |
2.1.3 增减挂钩影响因素 |
2.1.4 增减挂钩效益评价 |
2.2 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研究 |
2.2.1 土地增值收益形成机理 |
2.2.2 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策略 |
2.2.3 土地增值收益共享治理机制 |
2.3 研究评述 |
第3章 基本概念与理论基础 |
3.1 基本概念 |
3.1.1 农村建设用地 |
3.1.2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
3.1.3 土地发展权 |
3.1.4 成本和收益 |
3.1.5 贡献与风险 |
3.1.6 治理机制 |
3.2 理论基础 |
3.2.1 贡献分配理论 |
3.2.2 合作博弈论 |
3.2.3 风险补偿理论 |
3.2.4 利益均衡论 |
3.2.5 土地产权理论 |
3.2.6 地租和地价理论 |
3.3 本章小节 |
第4章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共享机理分析 |
4.1 土地增值收益共享内涵 |
4.1.1 收益共享目标 |
4.1.2 收益共享特征 |
4.1.3 土地增值收益共享内涵确定 |
4.2 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形成机理 |
4.2.1 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形成路径 |
4.2.2 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形成原因 |
4.3 增减挂钩利益主体贡献-风险识别 |
4.3.1 增减挂钩利益相关者分析 |
4.3.2 核心利益主体贡献-风险识别 |
4.4 基于贡献-风险的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共享逻辑 |
4.4.1 贡献与风险分析在收益分配中的适用性 |
4.4.2 基于贡献-风险的增值收益共享思路 |
4.4.3 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共享治理思路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共享现状评价 |
5.1 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分配现状 |
5.1.1 建新区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现状 |
5.1.2 拆旧区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现状 |
5.2 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共享水平评价 |
5.2.1 收益共享现状总体判断 |
5.2.2 农户收益共享水平测度 |
5.3 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共享满意度影响因素分析 |
5.3.1 收益共享满意度影响因素理论分析 |
5.3.2 收益共享满意度影响因素实证检验 |
5.4 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共享现状存在的问题 |
5.4.1 农民(集体)土地权利受损,收益共享过程欠公平 |
5.4.2 农民(集体)土地收益偏低,农户满意度不高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基于贡献-风险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共享比例测度 |
6.1 收益共享原则 |
6.1.1 贡献与收益对等 |
6.1.2 风险与收益对等 |
6.2 基于贡献-风险的增值收益共享模型 |
6.2.1 基于贡献的增值收益分配测算 |
6.2.2 兼顾风险的增值收益分配修正 |
6.3 基于贡献-风险的增值收益共享实证检验 |
6.3.1 研究区增值收益分配现状格局 |
6.3.2 基于贡献的增值收益分配结果 |
6.3.3 兼顾风险修正的增值收益分配结果 |
6.3.4 基于贡献-风险的收益共享结果与现状格局比较 |
6.4 本章小结 |
第7章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共享治理机制 |
7.1 土地增值收益共享的制约因素 |
7.1.1 制度环境不完善 |
7.1.2 利益主体非合作博弈 |
7.2 土地增值收益共享的典型地区实践经验 |
7.2.1 征地补偿安置的改革探索 |
7.2.2 宅基地置换的创新举措 |
7.2.3 实践经验总结 |
7.3 土地增值收益共享治理机制构建 |
7.3.1 优化治理结构,保障收益共享过程公平 |
7.3.2 改进补偿机制,促进“贡献-风险”的收益共享格局 |
7.3.3 完善宏观制度,规范和引导利益主体行为 |
7.4 本章小结 |
第8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8.1 主要研究结论 |
8.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论文发表及课题参与情况 |
致谢 |
(10)大理市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增值收益及其分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评述 |
1.4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4.3 技术路线 |
第2章 相关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 |
2.1 概念界定 |
2.1.1 土地 |
2.1.2 集体建设用地 |
2.1.3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 |
2.2 理论基础 |
2.2.1 土地产权理论 |
2.2.2 制度变迁理论 |
2.2.3 政府管制理论 |
2.3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促进新型城镇化 |
2.3.1 利于乡村经济发展,减小城乡差距 |
2.3.2 人口城镇化加快 |
2.3.3 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 |
2.3.4 提高农民生活水平 |
第3章 大理市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现状分析 |
3.1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总体情况 |
3.2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历史演变 |
3.2.1 全面禁止流转阶段(1978年—1987年) |
3.2.2 严格控制有限流转阶段(1988年—1997年) |
3.2.3 放任无序自发流转阶段(1998年—2014年) |
3.2.4 改革试点规范流转阶段(2015年至今) |
3.3 集体建设用地自发流转 |
3.3.1 自发流转的现状 |
3.3.2 对城镇化的推动作用 |
3.3.3 自发流转存在的问题 |
3.3.4 自发流转问题原因分析 |
3.4 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 |
3.4.1 入市流转的做法 |
3.4.2 入市流转现状 |
第4章 大理市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增值收益分析 |
4.1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增值机理 |
4.1.1 用途转变增值 |
4.1.2 直接投资增值 |
4.1.3 外部辐射增值 |
4.1.4 竞争性增值 |
4.2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增值收益计算假设和方法 |
4.2.1 计算假设 |
4.2.2 计算方法 |
4.3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增值收益与分配状况测算 |
4.3.1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的增值收益与分配状况 |
4.3.2 农村宅基地流转的增值收益与分配状况 |
4.4 不同模式下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增值收益及其分配状况分析 |
4.4.1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增值收益及其分配状况分析 |
4.4.2 农村宅基地流转增值收益及其分配状况分析 |
第5章 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改革试点分析 |
5.1 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的优点分析 |
5.1.1 有利于减少土地问题纠纷 |
5.1.2 有利于提升村庄环境 |
5.1.3 有利于乡村的可持续发展 |
5.1.4 有利于新型城镇化的发展 |
5.2 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中存在的问题 |
5.2.1 农民集体缺乏入市积极性 |
5.2.2 参与入市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数量少 |
5.3 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 |
5.3.1 政策宣传不到位 |
5.3.2 集体建设用地总量少,土地产权不明晰 |
第6章 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的政策建议 |
6.1 完善相关土地制度 |
6.1.1 征地制度改革——明确“公共利益的需要” |
6.1.2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制度改革 |
6.1.3 宅基地制度改革 |
6.1.4 发挥政府管制作用 |
6.2 完善村民自治制度 |
6.2.1 厘清村委会的职能和地位 |
6.2.2 加强信息宣传与公开 |
6.2.3 建立村级增值收益分配机制 |
第7章 结论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未来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显化与产权建设的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地方政府行为研究[D]. 胡如梅. 浙江大学, 2020(04)
- [2]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对乡村转型发展的影响机理研究 ——以山东省禹城市为例[D]. 申端帅. 曲阜师范大学, 2020(01)
- [3]我国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问题研究[D]. 韩青. 河北大学, 2020(08)
- [4]常州市武进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研究[D]. 盛照宇. 中国矿业大学, 2020(01)
- [5]我国农地征收增值收益分配研究[D]. 张建军. 华中科技大学, 2020(01)
- [6]房屋征收中私有财产权保护研究[D]. 黄志成. 信阳师范学院, 2020(07)
- [7]多主体供应住宅用地利益分配博弈研究 ——以广东“三旧”改造为例[D]. 艾西克亚尔·麦麦提(Ishqiyar MEMET).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2020(11)
- [8]城乡住宅用地权能差异研究 ——城市发展与乡村振兴的双重维度[D]. 莫智斌. 浙江大学, 2019
- [9]基于主体贡献-风险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共享研究 ——以江苏省为例[D]. 付文凤. 南京农业大学, 2018(02)
- [10]大理市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增值收益及其分配研究[D]. 陈云燕. 云南大学, 20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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