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前全球经济增长调整的长期特征及其对中国的潜在影响(论文文献综述)
姚峰[1](2021)在《美国国务院国际战略评估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如何评价和考量国际战略的成败是战略研究的一大重点问题,也是研究难点所在。一般来说,判断国际战略的成败有很多标准。本文认为,战略成功与否是以能否实现战略目标为标准。那么,如何评估和考量战略目标的实现程度和进展情况是战略研究的核心问题,也是战略管理过程中众多环节里的重要一环。本文综合国际战略学和管理学有关理论和研究方法,从战略管理角度切入,建立国际战略评估的基本分析框架,并围绕美国国务院国际战略评估实践进行深入剖析。本文以战略管理为核心,把战略规划、战略实施、战略评估有机结合起来,并对战略目标、战略资源、战略手段、战略绩效等元素进行综合分析,确定具体实用并可操作衡量的战略评估工具,对美国国务院国际战略成效开展评估。第一章是本文理论部分,明确把国际战略评估作为战略执行层面,提出基于战略的绩效评估方法,并构建了“战略——绩效”评估模式。美国国务院国际战略评估主要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部门整体战略层面的评估,第二层次是围绕国际战略开展所实施的具体项目评估。第二章介绍第一层次国务院整体战略评估,按照“战略——绩效”评估模式,从美国国务院战略规划入手,确定国务院国际战略各层级战略目标,并将战略目标转为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评估以确定战略目标实现情况。第三章是介绍第二层次具体项目评估,项目评估是部门整体战略评估的基础和关键,从项目设计和绩效管理两个方面来规划和实施项目管理基本流程,并对项目评估主要类型和有关做法进行全面分析。在前两章分析国际战略评估具体做法基础上,第四章重点分析美国国务院国际战略评估的法律体系、制度保障、机制运行等内容,并充分运用评估产生的结果。第五章以美国对外援助作为案例研究对象,进行全面梳理分析,并检验“战略——绩效”评估模式实际效用,认为开展战略评估对美国对外援助战略具有积极作用和深刻影响。经过多年的理论研究和具体实践,美国国务院国际战略评估已形成一整套成熟完善且行之有效的基于战略的评估机制、制度和做法,取得了良好成效。当然,美国国务院国际战略评估也存在不足和面临挑战,在学习借鉴其评估做法基础上,不断推进我国国际战略评估研究和实践,进而为中国国际战略发展作出贡献。
田野[2](2020)在《全球金融危机后美国产业结构的调整与变化》文中研究指明纵观美国经济的发展历程,产业结构的不断演进不仅是其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而且也是其化解经济危机的重要手段。然而,在美国产业结构演进的过程中,虚拟经济的发展逐渐脱离实体经济发展的支撑,导致系统性金融风险不断积累,并且因其特殊的全球影响力,最终引发了自“大萧条”以来收缩时间最长、损失最为严重的的全球金融危机。全球金融危机重创了美国的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为化解危机,美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产业结构调整战略。美国的产业结构调整措施及其成效、特别是危机后产业结构发生的变化,受到国际社会和经济学界的广泛关注。基于产业结构的不断演进不仅是导致美国经济增长和发展的主要动力,而且也是其化解经济危机的重要手段,因此对危机后美国产业结构的调整与变化进行深入研究,其理论意义主要在于:有助于推动我们对美国产业结构、特别是对产业结构演进与经济增长以及发展之间的关系进行更加深入的理论研究。其现实意义则主要在于:全球金融危机后,产业结构转型和升级是中国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而由于中美两国经济之间处于深度的相互依赖和融合,因此危机后美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变化必然对中国经济的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由此决定了深入研究全球金融危机后美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变化,对于中国加快产业结构的转型和升级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论文第2章论述和分析了美国产业结构的历史演进及其主要特征。在农业经济时代,农业是主导产业;工业特别是制造业获得了发展但是其规模和比重低于农业。到了工业经济时代,制造业代替农业成为主导产业,并呈现出现重化、规模化和集约化等特点;金融业亦逐渐发展并且出现了金融资本。进入后工业化时代以后,服务业迅速发展并成为主导产业;制造业依然强大但是其比重则开始下降;特别是随着部分产业的对外转移,整个经济中的实体成分有所减少而虚拟成分则开始增加,但是二者基本上还是平衡的。自20世纪80年代起,美国逐步进入知识经济时代,信息技术产业成为新的主导产业,并对产业结构的演进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产业结构因此出现了软化与服务化;但与此同时,产业出现了空心化,虚拟经济的发展与实体经济的发展出现了失衡。从总体上看,美国产业结构的演进遵循着“劳动密集型——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的现代化和高级化的一般规律。在产业结构现代化和高级化的过程中,资源禀赋、分工状况、贸易条件、市场规模以及需求结构等因素,都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而科技进步则是其中最为关键的因素。科技进步不仅是历次主导产业更替的核心推动力,而且深刻影响着不同时期各个产业的发展。在经济全球化时代,美国基于大国开放模式的经济发展,特别是全球金融霸权的出现和不断巩固,使其产业结构的演进呈现出明显的特殊性,即具备了独特的优势;而由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使之前被推崇的结构软化、服务化、技术化相结合的“稳定性较强”的现代型产业结构遭到质疑。论文第3章回顾了由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的演进过程,阐述了全球金融危机的实质、特点及其对美国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的影响;通过分析全球金融危机产生的深层次原因,说明美国产业结构调整的必要性。美国利率和资产价格的逆转,直接诱发了次贷危机;次贷危机的蔓延导致流动性短缺和信贷紧缩的加剧,进一步演变为全球金融危机。按照经济学家余永定的观点,此次危机实际上是“盎格鲁—撒克逊模式”和“华盛顿共识”的危机。危机既具有以往危机的周期性特点,又在传导路径、损失承担、警戒标准和全球扩散等方面出现了新的特征。全球金融危机不仅抑制了美国的消费和投资,而且影响了全球贸易和投资,对全球经济造成了严重的冲击。危机不仅使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持续扩散,金融机构蒙受巨大损失;而且对虚拟经济也造成了严重的冲击。全球金融危机产生的根源是美国经济的内部失衡与外部失衡以及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之间的失衡。其内部失衡主要体现在国内投资、消费和储蓄的失衡,以及巨额的财政赤字;而外部失衡则主要体现在持续扩大的经常账户逆差、国际市场上过剩的流动性和美元本位制的内在脆弱性。其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之间的失衡主要体现在总量的不平衡、产业空心化以及经济金融化。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充分证明了美国的产业结构调整势在必行。论文第4章论述和分析了全球金融危机后美国产业结构调整的战略与措施。面对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与冲击,奥巴马政府提出了“再工业化”战略、国家创新战略、清洁替代能源战略以及国家出口战略。其中“再工业化”的提出并非偶然:除了过度依赖金融创新从而导致了经济的过度金融化以外,而且还包括自上世纪七十年代后,美国向发展中国家转移低端产业,进而造成了产业发展的“空心化”等问题。国家创新战略对于维持美国在技术进步和创新发展方面的优势,具有重要的意义。清洁替代能源战略直接推动了美国新能源产业发展,为美国从能源替代走向能源独立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国家出口战略之下的贸易融资便利和商业外交,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危机后美国的对外贸易状况。特朗普政府的产业结构调整战略与措施,主要体现在万亿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制造业回流”、贸易保护以及移民政策等方面。万亿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计划不仅旨在直接促进就业与经济增长,同时也为改善基础设施落后状况和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立法提供了基本框架。在“制造业回流”方面,其意图更加明显,手段也更为直接,如规定钢铁原料占比和关税措施等。在贸易保护方面,不仅与欧盟以及其他国家之间的贸易冲突加剧,而且与中国展开了双边经济关系史上空前的贸易战。其移民政策的进一步收紧,也充分体现出了所谓的“美国优先”。然而,无论是奥巴马政府还是特朗普政府的战略与措施,都由于技术、制度、人力和政治斗争等方面的原因而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论文第5章对危机后美国产业结构的变化进行了统计分析和实证研究。不仅厘清了其产业结构变化的过程与基本情况,而且也对危机后美国产业结构调整战略与措施的基本效果进行了检验。就全球金融危机后美国经济增长的总体表现来看,其产业结构的高级化进程并未受到危机的严重显影响,但是其第一产业受到的影响相对较大,第二、三产业也出现了一些不同于长周期的发展趋势。其就业增长主要出现在第三产业领域,而第一、二产业的就业增加有限;至于不同行业之间的差异性,也十分显着。从经济失衡的情况来看,不论是美国经济的内部失衡和外部失衡,还是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之间的失衡,都没有从根本上得到纠正,而只是有所缓解。在农业方面,危机后美国农业产出和价格下滑,农产品出口受到较大的影响。美国政府不仅维持了较高的支持强度,而且逐步扩大了价格与收入支持、农业保险、食品援助、贸易和环境保护等方面政策的覆盖范围,在农业支持政策上做出的调整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农场的规模和结构也发生了显着的变化,中等规模农场数量有不断减少趋势,而特大农场和小微型农场均有所增加。在制造业方面,“制造业回流”等政策推动了制造业产值与利润的恢复与增长,但从制造业内部结构看,则存在显着的非均衡态。其中汽车及零部件、木制品和塑料与橡胶等行业的增长极为显着,而服装与皮革、印刷和原生金属等则出现了下降。通过实证研究发现,政府支出对于促进制造业发展和经济增长,有着较为显着的积极作用,从而部分地验证了这一期间的政策支持效果。在服务业方面,由于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金融、保险以及房地产业在整体上受到了严重的影响,呈现了波动发展的态势。金融危机使批发零售、运输仓储、信息和商业服务等行业的增加值显着减少。从服务业内部的就业结构变化来看,医疗保健和社会援助、企业管理和住宿餐饮等行业有较为明显的增长。通过实证研究发现,政府支出和服务业发展存在均衡关系,并且前者对后者构成了单向的因果关系。论文第6章为全文的结论和启示。作者认为,从总体上看,美国产业结构的演进符合基本经济规律,但是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充分暴露了其产业发展中的深层次问题。尽管美国实施的战略调整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仍面临诸多不确定性。美国产业结构演进的历程及其相关经验和教训,为我国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实现“稳增长”与“防风险”之间的平衡以及促进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启示:第一,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第二,改造传统产业培育新优势;第三,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第四,提高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第五,着力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第六,进一步提升开放合作的层次水平。本文的创新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本文聚焦于美国各产业内部结构的系统分析,把产业内结构作为重要的因素,对全球金融危机后美国产业结构的调整进行深入的研究。第二,观点的创新。本文认为,美国经济的内部失衡、外部失衡以及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之间的失衡,是导致其次贷危机并引发全球金融危机的根本原因;而不合理的产业结构,既是美国经济失衡的表现,更是其结构性原因。本文认为,全球金融危机后美国的产业结构调整战略,是为了重塑实体经济的主导地位以恢复整个经济的均衡发展;然而以高端制造业为核心的产业调整战略,可能促使美国经济结构进一步软化,从而弱化实体经济对经济失衡的修正作用。
胡枚玲[3](2020)在《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二战之后,GATT主要致力于削减和约束关税壁垒,到WTO协定建立了对国家贸易政策的协调体系。WTO协定对一国的对外贸易规制措施建立了统一的纪律约束,比如关税、海关估价、原产地、反倾销等;对一国的国内规制措施也进行了约束,比如TBT协定、SPS协定、GATS协定等对国内规制措施明确了非歧视性、透明度以及不必要的贸易限制等要求。然而,WTO协定主要约束的是成员的贸易保护性国内规制措施,对规制约束的范围也有限,无力解决普遍存在的低效、重复的或非歧视性规制壁垒。而这些不受WTO约束的国内规制壁垒仍会对国际贸易带来负担。国际经贸协定对国内规制监管的难点在于如何区分必要的规制,在成员的规制自主以及自由贸易之间实现平衡。WTO似乎陷入了两难困境,造成这一困境的根源在于国家制定和实施规制措施时局限于国内思维,不仅可能会造成贸易壁垒也会导致成员之间的规制不一致从而增加贸易成本。解决这一困境的方式是在规制制定过程中引入国际思维,考虑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以及规制一致性,进行国际规制合作。如今世界各国还面临一系列全球化问题,比如环境、金融、健康或安全等,一国无法有效应对,也需要进行规制合作。由于WTO多哈回合谈判长期陷入了困境,对国内规制监管的改革难以推进成功。2012年,美国通过了13609号行政命令,明确提出推进国际规制合作,并寻求在区域贸易协定中推进国际规制合作,引入以“良好规制实践”为核心的规制合作,致力于国家内部规制的一致性,国内规制的透明与高效。美国相继在TPP、TTIP谈判中引入“规制一致性”或“规制合作”议题。随后,CETA、JEEPA以及USMCA等新近国际经贸协定都纳入了这一新型规制合作。新近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的目标、模式、规则以及保障等形成的规制合作机制,正成为一种新的全球规范。而中国所参与的自由贸易协定还没有引入此种规制合作,国内也没有形成系统的良好规制机制。因此,需深入系统研究规制合作的理论与实践,探索国际经贸协定如何更好的实现规制合作、中国国内规制改革的策略以及参与国际经贸协定的规制合作方案。本文从以下几个部分展开:第一部分,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机制的基本理论与实践。为实现公共政策目标国家对市场进行干预或控制形成了规制,而各国由于不同的历史、文化、政治或制度等原因在各自领域范围内形成了不同的规制,这种规制差异特别是不必要的规制差异会阻碍经济的全球发展。各国的规制差异不会自动达成和谐状态,会形成规制的冲突。有冲突就会有合作,国际规制合作机制可以有效化解规制冲突,促进经济的全球发展。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实践经历了从约束规制效果到约束规制过程、从约束歧视性规制到追求国内规制透明、一致、高效的转变,GATT时期注重国家的外贸政策的协调,WTO为代表的传统国际经贸协定关注国内规制效果的协调,新近国际经贸协定更追求规制过程的透明、一致与高效。当前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还面临诸多挑战,比如规制合作目标的困惑、规制合作模式的选择与确定、规制合作规则的安排、规制合作如何保障等。第二部分,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目标与原则。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的目标不应该是单一,而应是多元的分层次的体系,要促进国际自由贸易和投资,提高国内规制质量和水平,保证国内公共政策目标的实现。但要同时实现这些目标存在困境,要保障国内公共政策目标的实现,需要规制自主,而规制自主可能导致贸易壁垒,还会造成规制的冲突。因此,需要首先在规制制定过程中统筹考虑这些目标的平衡;其次应明确特定条件下一些重要的目标予以优先考虑。要实现这些目标,应坚持规制主权原则、多元治理原则、成本效益原则以及规制一致性原则。第三部分,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模式。规制合作模式主要有委托代理模式、复合网络模式以及实验主义治理模式。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主要采取的是委托代理模式,由于委托事项不具体,委托后果具有不可预见性,这一模式会引发成员国规制主权的担忧,也很难适应新产生的问题,虽然在具体领域探索了实验主义治理模式,但没有形成法律约束力;新近国际经贸协定的规制合作以实验主义治理模式为主:确立框架目标,参与者在框架目标下自行实践,参与者定期汇报、公开评议,对框架目标进行定期修订。实验主义治理模式充分尊重了成员国的规制自主,通过不断实践进行评议不断提高,代表了未来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的趋势和发展方向。第四部分,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规则。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对国内规制的约束主要包括非歧视性要求、必要性要求以及国际透明度,鼓励采用规制等效与相互承认、国际标准等实现规制协调。其致力于消除贸易保护性措施,无力解决非歧视性的规制冲突,重视规制的效果而忽视了规制过程的约束,约束的范围也比较局限,在保障国内民主方面也存在一定局限,忽视了利益相关者的参与等。新近国际经贸协定的规制合作规则更重视规制过程的透明度要求和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创设了“良好规制实践”规则:包括内部规制协调审查、规制影响评估、透明度与利益相关者参与等,同时注重规制合作交流以及规制协调等,形成了新的规制合作范式。在规制合作的具体规则上,新近国际经贸协定各具特点,具体制度的设计上也存在不完善之处:TPP/CPTPP的引导式规制合作规则通过示范引导成员实现“良好规制实践”,但不宜将一国的国内法律制度作为示范性要求,可采取问题导向式,使成员结合自己的国情进行实践;TTIP的协调式规制合作规则注重协调融合成员不同的规则,但不宜将成本效益分析作为规制影响评估的必然选择,可以作为其中一项选择;USMCA的相对强制式规制合作规则更注重强制性的透明度义务,但不应是一国国内法律制度的直接输出,而应体现不同国家之间制度的融合。第五部分,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保障机制。传统国际经贸协定对国内规制规则采取硬性保障的争端解决机制,争端解决机制在解决“必要性”与科学性方面引起了质疑,还存在解决纠纷成本大、裁决过程不透明等问题需要进行完善。对传统规制合作领域新近国际经贸协定都采取了硬性保障的争端解决机制,其争端解决机制是半开放的,引入了金钱补偿机制,只有USMCA的有限的硬性保障机制具有普遍适用性。传统国际经贸协定还采取了软性的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发挥了积极效用,存在的问题在于审议范围太广而深度不够,对经济实力强大的国家约束力不强,可以在全面审议的基础上增加分议题审议,有效衔接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与争端解决机制,加强贸易政策审议之后的后续监督。新近国际经贸协定的规制合作普遍采取了软性保障机制,TPP/CPTPP建立了通知实施以及审议机制,TTIP采取部长级会议审议交流机制,USMCA鼓励成员之间寻求解决方式。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的保障应采取硬性保障与软性保障的结合,鉴于规制涉及一国的政治法律体制,应严格限定硬性保障机制的适用范围,完善软性保障机制,并建立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援助机制。第六部分,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对中国的挑战及应对。新近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的政治战略对中国参与国际规制合作形成了一定的挑战,规制合作新范式对国内规制的高标准高要求也给中国的国内规制带来了挑战。中国需要从国际国内层面积极应对:国内层面,中国需要对国内规制进行“良好规制实践”的改革和优化升级,提升透明度,保障公众参与,建立系统的规制影响评估制度,建立规制协调机构,完善规制协调程序等;国际层面,中国可以考虑在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以及升级中引入合适的规制合作机制:不宜采取强制的规制合作规则,应选择协调式的规制合作规则,可以接受引导式的规制合作规则;设计合适的规制合作方案:应明确在保障国内公共政策目标的基础上实现多元目标的协调;肯定各国的规制原则和程序;倡导进行规制影响评估,不宜将成本效益分析作为必须步骤;在促进规制一致性上,注重透明度以及公众参与;鼓励推动采用国际标准、相互承认等;排除争端解决机制,强调规制合作的实验主义治理。中国需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制合作规则的制定,又需要主动进行国内经济和政府管理制度的改革,形成中国制度优势和“良好规制实践”,实现国际和国内法治格局的良性互动,提高中国全球经济治理的话语权。
马程[4](2020)在《交往行为理论视域下的中国伙伴关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当前国际形势正面临着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国正在从全球性大国向世界大国迈进。在国际体系转型和中国崛起并行的情况下,作为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大国外交重要战略构成的中国伙伴关系如何通过构建中国与国际体系及其主要成员间互动,促进中国实现从实力提升向地位提升的转变。在研究思路上,本文沿着构建国际体系互动框架—阐释中国伙伴关系思想内涵—在单元互动中研究中国伙伴关系的运行逻辑—在系统互动中分析中国伙伴关系的行为作用—加强中国伙伴关系管理的路径展开。首先,运用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为中国伙伴关系搭建行为分析框架,将国家行为体、伙伴关系和权力流动作为国际体系互动框架的主要构成。认为国家是国际体系中的主要行为体,以目的行为、交往行为、规范行为和自我表达行为存在于国际体系的客观世界、主观世界和生活世界等社会空间中。与此同时,权力要素产生、流动并运行于国际体系互动框架中,权力是交往行为、目的行为的媒介,是目的行为意图获得的资源,是规范行为的对象,是自我表达行为的内容。其次,梳理中国伙伴关系交往进程。归纳二战后国际社会中的伙伴关系实践和文本分析冷战期间中国对伙伴关系的认知转变,并从中国伙伴关系初期探索、深化实践和全面展开三个阶段对冷战后中国伙伴关系实践进行总结,分别说明各阶段中国伙伴关系的建设情况、阶段特征和主要成果。再次,总结中国伙伴关系的内涵价值。从中国传统政治思想、中国外交思想实践以及国际关系思想中探寻中国伙伴关系的思想来源;运用交往行为理论,在国际体系互动框架中思考中国伙伴关系的行为内涵、权力内涵和战略内涵。认为中国伙伴关系是延续中国古代政治思想、发扬中国特色大国外交以及深化国际关系理论探索的智慧结晶;中国伙伴关系是以人类命运共同体为长远目标的合作关系,因共同利益而汇聚,以共同目标为指引;作为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的战略构成,中国伙伴关系是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的关系纽带,同其他外交战略共同服务于中国外交目标;中国伙伴关系在行为上包括宣示定位、国际合作、国家情感和国际机制;权力要素流动于伙伴关系互动行为中而产生和积累权力资源、转换和运用权力、获得和施加国际影响力。复次,在单元层面分析中国伙伴关系的运行逻辑。通过归纳中国伙伴关系的主要往来内容、横向搭建中国伙伴关系网络和纵向深化中国伙伴关系的层次,构建伙伴关系的运行框架;提炼在中国伙伴关系中流动的权力要素来阐释中国伙伴关系如何促进中国积累权力资源和提升影响力,以中国伙伴关系交往中的合作要素解释中国如何在伙伴关系网络中协调与伙伴间的利益,以弹性稳固总结中国伙伴关系面对竞争与冲突始终致力于维系伙伴关系框架的努力。认为经济和安全是中国伙伴关系的主要建设领域;中国在全球层面以中国为核心向外扩散构建非均质辐散式复合型伙伴关系网络,服务于中国外交布局;中国在区域层面发展机制性和区域性伙伴关系,推进区域命运共同体建设,促进区域一体化。中国与不同层次的伙伴开展不同内容的合作,逐层达到支持中国获得权力合法性,积累权力资源和运用、施加权力的作用,并沿着信任—合作—协作的路径建立并深化伙伴关系;在伙伴关系往来中,中国不断与伙伴国积累信任和共识,促进中国伙伴关系从共同利益向共同目标的进发,提升中国国家实力和影响力。在利益和竞争的协调上,中国在宽领域深层次的伙伴合作中与伙伴国协调利益,在反复非零和博弈中建立互信;中国亦与非伙伴国积极开展双边合作和多边伙伴关系框架下的合作,以共同利益的羁绊管控分歧;对于中国与伙伴国的竞争,要在竞争中发展,在发展中协调,以有序的竞争稳固伙伴关系。然后,在系统层面探究中国伙伴关系在中国特色大国外交中的行为作用。在国际体系朝着去中心性网络化方向发展中,国际体系正在呈现多个大国引领的伙伴关系网络交融的局面,中国伙伴关系网络顺应了这一趋势;当前国际体系转型中,中美竞争是中国面临的关键问题,中国伙伴关系的作用在于表达中国和平发展的意图,争取国际资源支撑、管控分歧和深化情感;基于全球治理考察中国获得和施加国际影响力,中国伙伴关系宣示了伙伴精神、强化了治理共识并在伙伴合作中开展治理实践。基于“一带一路”考察中国主导的区域发展模式中的国际公共产品供给问题,中国伙伴关系宣示了正确的利益观和“责任共担、大国多担”的供给理念,在伙伴交往中促进理念共识的达成,在伙伴关系实践中丰富合作供给模式并强化供给制度设计。最后,以维护和拓展深化中国伙伴关系的战略管理。在中国伙伴关系维护上,基于当前伙伴关系已暴露的问题和潜在风险,中国伙伴关系面临着自我形象和理念传递不到位、国际合作的协调作用仍需细化、伙伴关系共识需进一步汇聚以及伙伴关系机制亟待完善等问题。为此要探索设定有效的管理指标来量化评估伙伴关系,从而更为客观地考量伙伴关系发展情况,明确伙伴关系的问题所在,并从合作成效、交往成本、竞争管理、机制化等方面展开维护。在中国伙伴关系拓展上,要从伙伴关系交往内容上深化、提升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巩固经济优势、发展多元优势,扩大共同利益、汇聚共同目标;在伙伴关系范围上促进更多国际关系进入伙伴关系框架,设置战略支点国家,深化既有伙伴关系层次。
许政[5](2020)在《美日同盟及其对中国周边安全的影响研究》文中指出作为二战后美国在亚太地区最重要的地缘战略安排之一,美日同盟业已成为美国在亚太地区推行“霸权主义”政策的主要载体。随着“亚太再平衡”战略的提出以及美国全球战略重心的“东移”,美日同盟在美国全球同盟体系中的战略地位不断上升,美日同盟军事一体化以及同盟机制化水平也有显着提高。在中美大国博弈背景下,美日同盟通过强化安全合作遏制中国崛起势头的图谋不言自明。对于中国周边安全形势而言,美日同盟的强化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中国的周边安全压力。随着美日同盟的“多边化”趋势进一步加强,中国的周边安全环境也将会受到更多域内外国家的侵扰,安全形势将进一步复杂化。此外,由于美日同盟利用安全议题迫使亚太周边国家“选边站队”,亚太地区安全关系与经济关系长期割裂的“二元”格局将进一步固化,这将对中国构建新的亚太地区秩序形成一定的挑战。面对美日同盟对中国周边安全环境的影响,中国应综合制定海洋安全发展战略、推进区域多边安全合作以及构建以中国新安全观为基础的亚太新秩序,从而更好地应对来自美日同盟的战略压力,减少美日同盟对中国周边安全环境的负面影响。
刘滢泉[6](2020)在《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充足、可持续的能源供给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保障。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以及能源消费水平的提高,能源需求和生产之间的不平衡的矛盾愈加严重。能源的来源有很多不同种类,当前,世界能源使用很大程度上依赖化石燃料。大量化石燃料的使用、燃烧会带来酸雨、雾霾等严重的环境污染、破坏,产生的大量二氧化碳更会引起全球性的“温室效应”。“温室效应”带来的气候变化是当前人类面临的最大威胁,危及地球生态安全和人类生存与发展,已经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化石燃料大量使用在造成严重环境、气候问题的同时,也面临着不可再生带来的能源枯竭问题。化石燃料大量使用在造成严重环境、气候问题的同时,也面临着不可再生带来的能源枯竭问题。20世纪70年代的石油危机,促使国际社会的能源危机、能源安全等问题浮出水面,也让许多国家更清醒地意识到能源供给持续性和发展新能源的重要性。全球范围内屡次发生的核事故,尤其是日本福岛核电站泄漏事件引发了人类对核能安全的不信任。一些国家相继宣布“弃核”,并努力实现从核电到可再生能源的转换。因此,寻找替代能源,成为各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可再生能源低碳、清洁、可持续的优点,赢得了世界各国的青睐,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已经从过去个别国家、部分地区逐步扩展成为全球各国的一致行动。各国都对发展可再生能源给予了高度重视,通过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降低能源进口的依赖程度,保障本国能源安全,推进能源转型;保护环境生态,实现可持续发展;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可再生能源产业具有初始投资成本高、成本受技术创新进步影响大、长期成本有下降空间等显着特点,因此,可再生能源产生经济效益需要长时间的发展和积累。巨大的投资、研发成本给成立初始阶段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带来了很大的经济压力,使其难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与传统能源相竞争。考虑到可再生能源产业的这一特点,以及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带来的环境、生态、经济价值,各国纷纷出台各种法律、政策,用以支持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壮大。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使用,作为未来第四次工业革命的内容之一,不仅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可以说,谁在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使用领域占得先机,就将在这场以绿色、智能和可持续为特征的科技革命中获得优势地位。世界各国既是气候可持续发展的利益共同体,更是经济社会存在竞争的利益个体,在逆全球化浪潮兴起的时代,国与国之间在发展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领域存在竞争关系、在争夺可再生能源产品、设备国际市场领域也存在竞争关系。补贴作为一种常用的政府激励措施,成为各国促进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发展的常用手段。随着可再生能源及其相关技术的不断发展,各国的可再生能源产业都有了不同程度的发展,补贴措施是否还可以继续使用、应当如何使用成为了学者们关注的问题。在国际贸易领域,不断涌现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更是对各国可再生能源补贴措施的合规性问题提出了质疑。在各国普遍对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给予补贴的背景下,相比环境负面效应更大的化石能源补贴,为何可再生能源补贴屡遭国际争端诉讼?成为本文研究国际层面可再生能源补贴问题的出发点。从GATT到WTO,这个世界上最大的多边贸易组织经历了70多年的发展历程。WTO在国际贸易领域建立了秩序,为世界经济发展和世界和平维护作出了贡献,其制度的详实程度、争端解决机制的广泛实践,成为全球化时代成员方遵守的“模范国际法”。然而随着实践的发展,WTO既有制度的僵化、新规则的难以达成,都让成员方对WTO“究竟走向何方”产生了怀疑。争端解决机构难以完成可再生能源补贴认定、难以开展合规论证,正是WTO既有制度僵化的印证和缩影。与多边经贸规则难以达成相对应,区域贸易协定发展如火如荼。美国、欧盟、日本主导或参与了TPP、CPTPP、USMCA、EPA谈判,并达成了一系列高标准的区域贸易协定。具体到可再生能源补贴领域,前述区域贸易协定通过“非商业援助制度”“环境条款”“一般例外条款变通适用”等规则的设计,事实上改变了WTO框架下的补贴制度,体现了先进发达国家抢占21世纪国际经贸规则制定话语权的战略意图。虽然目前而言,这些区域贸易协定的规定相对原则,且未有争端实践适用,但结合多边经贸规则的形成过程来看,区域贸易协定的相关规定推而广之,也可能只是时间的问题。先进发达国家在推进诸边、双边层面经贸规则发展的同时,也在国内层面不断发展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体系,综合运用法律、政策手段,设计覆盖研发、投资、生产、销售环节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为国内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发展提供科学化的制度保障,并向全球输出了“上网固定电价制度”“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等制度设计,在国内法制度层面实现了领跑。而今,经过了长期的发展和补贴支持,先进发达国家更多地掌握了可再生能源的核心技术,其中部分类型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具备了参与自由市场竞争的实力。由此不难发现先进发达国家在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领域的整体设计图谱:第一,在国内法制度层面逐渐将市场因素纳入原有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以实现优胜劣汰,提升成熟可再生能源产业的竞争力;第二,把握既有多边经贸规则,发起对其他国家的可再生能源措施争端,为本国可再生能源产业争取更多的国际市场和发展时间;第三,通过区域贸易协定实践,制定有利于本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高标准条款,抢占21世纪国际经贸规则“立法权”。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也是人口大国,高速发展的经济带来了巨大的能源消耗,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能源消费国,巨大的能源消费带来了大量的污染物和温室气体的排放,环境、资源问题已经成为了制约当今中国可持续发展的瓶颈。能源安全问题是国家能源发展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在核能安全性备受质疑的情况下,发展可再生资源产业已成为我国保护环境资源、实现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的必由之路。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可再生能源生产者,近年来,中国也成为在可再生能源发展领域最大的投资者,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迅速。然而,近年来,在贸易保护主义不时抬头的当下,我国可再生能源产品、设备在国际上屡遭反补贴诉讼。研究国际法律制度,归根到底的落脚点在于,对接国际经贸规则,发展、完善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助力我国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的发展。补贴、反补贴法律制度对我国来说是“舶来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自2004年后未有新的发展。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缺乏系统性,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散见于法律、政策之中,且多以政策形式出现,与先进发达国家相比,法制化程度明显不足,部分制度的合规性也有待论证。制度的局限必然影响实践的效果,实践中“弃风弃光”现象一方面是电力消纳的统筹问题,另一方面也是对既有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合理性的实践质疑。如何对接国际经贸规则,发展、完善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成为本文研究国内层面可再生能源补贴问题的出发点。因此,本文将在既有多边贸易体系框架内,为可再生能源补贴寻找制度依据,并结合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实践,探析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路径及制度问题,并将归纳区域贸易协定、典型发达国家内国法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趋势,以推进多边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和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完善,为我国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发展提供科学化的制度保障。本文从法学视角出发,聚焦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探讨了可再生能源及其补贴的价值、实施可再生能源补贴措施与贸易自由化的关系;分析了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相关制度,结合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实践及WTO制度,归纳了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所应遵循的逻辑思路;研究了区域贸易协定中可再生能源补贴相关制度,从诸边、双边层面为多边层面制度革新提供参考借鉴依据;讨论了可再生能源补贴专向性、不可诉补贴与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关系、可再生能源补贴与GATT1994第20条的关系等几个法律问题,就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发展提出了建议;对标WTO既有规则体系及案例实践,审视了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制度、政策措施的合规性,在结合他国立法、实践情况的基础上,审视国内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的体系性、科学性,为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完善、可再生能源补贴问题的解决及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提出了建议。具体而言,本文由以下五章组成。第一章通过可再生能源、再生能源补贴概念的界定,明确文章的研究对象,从基础理论层面为开展进一步研究奠定了基础。结合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必要性分析可以发现,环境、气候、资源问题的日益突出及环境问题的无国界特征,寻求发展替代能源,大力发展可能再生能源已经成为了国际社会的共识。结合“幼稚产业理论”和“外部性理论”两种经济学理论的分析,政府通过“有形的手”,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合理化能源产品的最终成本,为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符合自然法的公平价值和理性精神,体现了自然法的核心诉求。在综合政策的支持下,可再生能源产业竞争力的提升有空间、可实现,国际社会的认可度高,可再生能源补贴作为各国政府常用的政府干预手段和调控措施,其存在必要性在实践中也得到了体现。然而,对可再生能源补贴的质疑、可再生能源补贴贸易救济措施、可再生能源补贴贸易争端频发,可再生能源补贴“深陷”国际法律争议,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合规性备受质疑,成为了本文进一步研究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的动因所在。第二章围绕WTO框架下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适用这条主线,在第一节分析了WTO框架下SCM协定、GATT1994、GATS和《农业协定》中的与可再生能源补贴相关的制度及对可再生能源补贴的适用性,发现除了SCM协定,其他协定中的补贴制度都无法为可再生能源补贴认定提供充分依据;除了《农业协定》中的“绿箱”国内支持措施,其他涵盖协定中均无肯定可再生能源补贴环境价值、正外部性的补贴制度,有鉴于《农业协定》适用对象的特定性,因此当前WTO框架下没有专门适用于可再生能源补贴的特殊补贴制度;从制度层面来看,可再生能源补贴认定、论证遵循一般补贴认定、论证规则。在第二节中,结合WTO争端解决实践,以“加拿大-可再生能源案”为例,详细分析了WTO争端解决实践中确定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规则;并结合DSB裁决正、反两方面的评价肯定了既有合规论证规则的价值,同时也指出了其中的问题所在;并结合WTO补贴争端实践发展,发现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呈现“非补贴”化处理和高频度嵌入“国内成分要求”两个显着发展特点。而今,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路径发展呈现“停滞”状态,结合实践发展反思制度本身,发现WTO框架下补贴认定制度和分类制度都存在局限性,不利于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合规论证,无法在既有补贴制度框架内为可再生能源补贴提供豁免机会。DSB实践中形成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方法,是根据当前WTO框架下补贴制度做出的最无奈,也是最积极的选择,这种合规论证方法虽然暂时为非禁止性可再生能源补贴在事实上构建了暂时的绿色安全网,但从解决问题和长远发展的角度来说,依然不是根本之道。第三章围绕“非多边视角下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从“诸边、双边”区域贸易协定视角和“单边”内国法视角分别切入,系统梳理了重点区域贸易协定、典型发达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内容特点和发展趋势。在“诸边、双边”维度下,区域贸易协定的制度创新,事实上拓展了WTO框架下的补贴制度,从实体层面将环境因素融入补贴制度、通过非商业援助制度设计改变了国有企业补贴认定方式,从程序层面凸显了对透明度原则的重视。可以肯定的是,多个国家(地区)认识到了既有WTO框架下补贴制度无法适应可再生能源补贴认定需求,并在区域贸易协定中进行了积极的制度发展尝试,这对在多边层面尝试制度革新提供了发展思路。当然,区域贸易协定中许多创新规则的设计还不够完善,相比WTO框架下的补贴制度,相对更为原则,实践中也未有争端案例适用这些创新规则,规则如何加以运用、解释还有待实践的发展。在“单边”维度下,列举国家都对可再生能源给予了形式各样的补贴,都有着自成体系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列举国家既有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制化程度高,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政策共同构筑了制度体系。列举国家相互之间在制度上也存在相互借鉴,同一补贴制度并非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金科玉律,需要特定国家结合本国能源市场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加以适用。而今,市场因素逐渐并充分融入列举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可以预计,根据幼稚产业保护理论的逻辑,无论一国实施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究竟为何,随着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补贴的规模、数量都呈现递减的趋势,可再生能源产业最终面向的是自由市场,并将在自由市场的竞争过程中实现优胜劣汰。对列举国家可再生能源制度内容和发展趋势的把握,对多边层面制度革新及中国相关制度发展都有良好的参考价值。第四章根据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发展困境和制度适用问题,参考非多边视角下相关制度的发展实践,以WTO法律制度为基础,从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革新和一般例外条款制度革新两个层面出发,为多边视角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明确了方向。第一节聚焦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革新,通过对不可诉补贴制度恢复、修订,为具有环保、科研价值的可再生能源补贴构建了绿色空间;通过《环境产品协定》谈判视角下为可再生能源产品争取特殊待遇;参照《农业协定》分类模式为可再生能源补贴设计特殊规则,为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创新提供发展思路。第二节根据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特点,结合“具有‘国内成分要求’的可再生能源补贴无法在补贴制度范畴内得到救济”的现状,尝试在补贴制度之外,为含有“国内成分要求”的可再生能源补贴论证寻找制度依据;效仿EPA吸纳一般例外条款的做法,着力探析WTO框架下GATT1994第20条与SCM协定的适用关系,并在归纳GATT1994第20条实际适用效果的基础上,从适用方法变更、条款修改两种“必要的变通”模式出发,建立了可再生能源补贴援引GATT1994第20条的发展路径。虽然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革新阻力重重,但还是应当有制度革新的愿景和勇气,为可再生能源补贴合法性论证提供发展思路和方向指引。结合逆全球化发展浪潮,多边制度改革任重道远,不可能也无法一蹴而就,应当结合多边、诸边、双边、内国法实践发展,以原则导向的修订为起点,明确制度改革基本方向,以期实现从原则形成到原则接纳,再到规则形成到规则接纳的发展过程,有策略、有方法的实现多边经贸规则渐进式改革的目的。综合第四章的制度设计,本文将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性论证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第一,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需要多边层面规则的革新,无论是否最终在WTO平台解决,WTO既有制度和实践都会成为重要的参考依据;第二,在既有多边补贴制度框架内,最紧迫的就是重建不可诉补贴制度,在原则修订的基础上,为可再生能源补贴创造绿色空间;第三,对于含有“国内成分要求”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可通过在对GATT1994第20条进行“必要的变通”的基础上加以适用,为该类措施在制度层面再提供一次得以豁免的机会。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起步较晚,既有制度体系包括法律和政策两个层面的内容,且以政策为主。第五章在系统梳理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具体类型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内容,归纳了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的三个发展趋势: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在向“政府导向型、市场导向型并举”的方向转变;积极对接国际经贸规则;融入“低碳环保”“节能减排”内容。中国既有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呈现法制化程度不高、制度内容科学性有待提升两个明显不足,存在发展完善空间。基于可再生能源的价值,中国对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发展的需求,以及可再生能源补贴国际贸易争端的不断涌现,本章第二节对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完善提出了对策建议。第一,要推进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渐进式改革,在“遵守国际法义务”“借鉴他国有益实践”“坚持因地制宜思路”基本思路的指引下,针对第一节中提出的制度问题,着力提升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法制化水平和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内容的科学化水平,并对涉嫌“国内成分要求”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内容给予了特别关注。第二,要助力国际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创新,在“坚定多边立场”“坚持国际合作”基本思路的指引下,积极关注并参与多边、区域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创新,并对多边、区域贸易协定发展过程“非商业援助制度”“可再生能源市场基准”等问题给予了特别关注,并对“一带一路”能源国际合作背景下的中欧能源合作平台项目进行了发展展望。中国是WTO的重要成员方,也是多边贸易体制的实际受益者和坚定拥护者,围绕WTO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改革设计中国方案,既是履行负责任大国、代表发展中国家发声的重要举措,也是争取21世纪国际经贸新规则话语权的重要举措。无论WTO本身最终走向何方,多边经贸组织、多边经贸规则都不可或缺,在多边经贸规则重构的当下和未来,保持关注、持续参与、主动发声,都是避免成为新多边经贸规则“被动接受者”的积极作为。在国际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革新中,提交中国方案设计,是贡献中国智慧的有益尝试,也是坚定多边经贸谈判立场的实际行动。中国也应积极关注CPTPP、USMCA、EPA谈判的最新成果和发展走向,了解区域贸易协定在可再生能源补贴领域的制度创新和发展趋势,未雨绸缪。中国更应在自己主导的RECP谈判、“一带一路”倡议中,将能源合作、可再生能源制度加以融入,为区域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进行积极尝试。未来,人类文明必然会进入一个新能源的时代,但前往这条新能源的路上,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而今的新能源,在科技发展后可能会纳入可再生能源范畴,也会给既有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带来新的内容。即使在当下,化石能源依然是当今世界的主要消费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壮大仍然有赖于科技创新和政策支持,因此,一要统筹兼顾、遵循能源发展规律,重视传统能源法律制度建设,充分发挥传统能源在步入新能源时代的“桥梁”作用;二要为科技进步后,新型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产业化留有充分的制度发展空间,关注新能源领域的立法需求,展现制度的前瞻性,多面助力国家能源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发展;三要充分关注可再生能源资源高效利用、节能、生态税等层面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发展,以期为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构建更为全面的制度体系。
张自楚[7](2020)在《北约“域外行动”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北约的“域外行动”指的是由北约在《北大西洋公约》第六条款划定的北约防区之外执行的,与北约利益相关但不属于集体防御性质的危机管理行动。北约“域外行动”问题产生于冷战时期。由于美欧在面对“域外”军事冲突时在北约“域外行动”问题上存在着意见分歧,北约未曾在冷战期间执行“域外行动”。但冷战期间的“域外”军事冲突使北约增强了对于执行“域外行动”必要性的认识。北约鼓励有能力和有意愿的成员国以国家的名义介入“域外”军事冲突,并为执行“域外行动”进行了政治与军事方面的准备,为冷战后北约执行“域外行动”奠定了基础。冷战结束后,北约在波黑、科索沃、阿富汗、利比亚等地执行了“域外行动”。部分北约成员国参与了美国组建的意愿联盟发动的阿富汗战争和伊拉克战争。在北约对科索沃的空袭行动、伊拉克战争中意愿联盟的组建,和北约领导的驻阿部队在阿富汗的军事行动中,美欧之间既有合作又存在分歧,对大西洋联盟产生了重要影响。随着国际与地区安全形势的变化以及北约“域外行动”的实践,北约逐渐发展出了“域外行动”政策、形成了“域外行动”特点。与此同时,美欧在北约“域外行动”政策、北约“域外行动”中的“全球伙伴关系”等问题上产生了争论。北约“域外行动”为冷战后大西洋联盟的存续和转型提供了理由。但美国和法、德等欧洲盟国在北约“域外行动”问题上的矛盾,给大西洋联盟带来了负面影响。在未来,大西洋联盟的组织形式将松散化、联盟内部美欧矛盾将深化、联盟的凝聚力呈下降趋势,大西洋联盟趋于退化。
张磊[8](2020)在《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习近平总书记在首届互联网大会上指出,“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随着新的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人类和国家安全的最大威胁者——恐怖主义,已从传统的网下威胁演变和发展成为传统与现代相结合的新型恐怖主义——网络恐怖主义。近年来,国内外网络恐怖主义活动和网络恐怖主义犯罪不断增多,不仅威胁着各主权国家的国内安全,更对国际社会安全造成极大破坏。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对我国国家安全也提出了新挑战。在总体国家安全观背景之下,网络恐怖主义威胁呈现出诸多新特点,网络恐怖主义犯罪从对象型向空间型转变,从单向型向交叉型转变,而且其专业化、智能化、分散化、隐蔽性特征更强。传统的预防和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手段,在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面前显得捉襟见肘,无法起到有效的防控作用。在此种背景下,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防控应强调体系性与开放性的治理理念,也应从单一的治理思维向综合预防性战略转变。网络恐怖主义考验着国内法治、预警机制、融资制度、国际合作战略等的体系化建设。在总体国家安全观视角下,结合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新内涵和新战略,实现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有效防控已成为新的时代课题。当前我国与国际社会在应对网络恐怖主义犯罪方面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从国内来看,我国在防控网络恐怖主义问题上尚未发挥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积极指导功能。国家安全内涵丰富,包括国家内外部安全,也包括国土和国民安全,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发展问题与安全问题,自身安全与共同安全。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的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中对国家安全进行了新诠释,提出了11种国家安全: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从特征上看,总体国家安全观具有丰富性和多元性、多层次性、立体性、辩证性和动态性,这些特征使得总体国家安全观可以为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防控提供更加丰富的视角。目前,国内关于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预防性立法缺失,这种缺失不仅表现在制度层面,也表现在实践层面;此外,还缺乏综合性的防控措施,包括金融、预警机制等的不健全,需要在新的安全理念下树立更综合性的防控理念,建立新的防控策略。从国际来看,总体国家安全观之下的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不能局限于一国之内,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需要世界各国的互助合作。但当前,世界各国在应对网络恐怖主义时往往采用“双重标准”,法律合作、技术合作与情报合作基础不牢,亟待构建网络反恐的国际化体系。在此种情势下,如何发挥总体国家安全观对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指导功能?如何将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理念融合于具体的有可实施性和可操作性的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的制度性举措之中?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文章对总体国家安全观之下的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机制的健全进行诠释。导论部分就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及研究框架等作简要分析。第一章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提出及其对中国反恐的导向意义,采用文献研究法,阐述了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生成背景、基本内涵、目标追求和现实应用状况。文章认为,总体国家安全观的丰富内涵与特性对网络反恐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新的国家安全观背景下,首先要明确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实现方式,进而深刻挖掘总体国家安全观对我国新的反恐战略的指导意义。第二章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背景分析,梳理和阐述了网络恐怖主义的内涵,明确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演变历程、现实状况与发展态势。文章分析了网络恐怖主义内涵及其阶段特征,指出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具有主体复杂、对象广泛、成本低廉、组织隐蔽的特点;总结了当下国内外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新趋势,网络恐怖主义犯罪主要是利用网络融资、传播思想、发展成员、联络和利用网络开展恐怖袭击等。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特点和新趋势对总体国家安全产生了严峻挑战。因此,我们应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指导下对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策略和路径进行优化。第三章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的中国困境。从当前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我国在立法融资机制、预警机制以及国际合作机制方面都有一些探索,但是仍然存在很多不足,这些不足使得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防控存在薄弱环节,导致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的效果大打折扣,因此需要对当前我国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存在的困境进行分析,进而为提出有针对性的完善对策建议奠定基础。本部分着重网络恐怖主义防控的预防性立法体系、预警机制、融资防控机制、国际合作等方面的问题深入剖析,检视我国在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防控战略、防控体系、防控对策方面存在的诸多不足。第四章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的价值选择,明确了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的价值立场和政策定位。在价值立场方面,应全面优化网络反恐的价值理念,促进总体国家安全观对网络反恐的价值引导,形成四位一体的网络反恐观,即建立以治理为中心的反恐观,健全以法治为基础的反恐观,塑造以教育为核心的反恐观,完善以预防为重心的反恐观。在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的政策定位上,首先,应坚持科学的整体策略,以社会发展为首要目标,兼顾非传统安全手段防控网络恐怖主义威胁,运用法律、金融等多种手段来防控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其次,应严格掌握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刑事政策,明确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刑事政策的基本立场、整体定位和基本模式,使刑事政策与总体国家安全观的价值引导相契合,夯实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路径的价值基础。第五章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防控路径。在总体国家安全观之下,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防控路径应强调整体与互动的治理理念,构建多层次的防控路径。一是法治化反恐。进一步健全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的法律体系,不仅需要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专门法律,还需要发挥部门法的规制作用,健全反恐预警立法和反恐融资立法。二是预防性反恐。宏观上,鉴于我国目前预防性反恐立法检视中发现的不足,应构建预防性反恐立法体系,强化预防性刑事立法,统筹法律之间在预防犯罪上的衔接机制。微观上,要完善法律机构体制、规范罪刑设置、调整财产刑处理、优化认定机制等,进而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预防性反恐刑事立法机制,既保证法律的预防性,还需要防止法律过度扩张,最终达到预防与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目的的实现。三是技战术反恐。构建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的预警机制,创建高效的恐怖主义情报搜集和交流模式,确保预警机制精准有效。首先,健全网络反恐预警防控组织结构,通过立法明确各预警机构的职责内容;在实际预警中,通过提高预警意识等来发挥作用。其次,强化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情报分析能力,建议要明确反恐预警情报内容,发挥人力情报分析核心作用,及时掌握存储于网络服务器上的数据、信息,同时在建立信息数据库基础上,发挥网民在情报搜集方面的积极作用,扩大情报覆盖范围和精准性。最后,还要确保预警机制的物质保障、技术保障,利用综合保障机制来实现预警机制职能发挥。四是金融性反恐。进一步完善网络反恐融资监管机制,通过完善立法和机制,为打击网络恐怖主义融资提供法律制度保障;另外,还要加强融资防控部门建设,加强融资监管和司法合作。五是全球性反恐。加强网络反恐国际交流与合作。在调整国家工作战略的前提下,建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反恐中心,深化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国际合作。综上,通过法律体系、预警机制、融资制度、国际合作机制等的完善,在总体国家安全观域下有效防控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切实维护我国的国家安全。
詹子懿[9](2020)在《冷战后中国-东盟国家防务外交研究》文中认为近年来,伴随着中国综合国力的快速提升以及国际与地区形势的复杂变动,中国的外交战略面临着深刻而剧烈的转型,周边外交的重要性显着提升。东南亚拥有着连接印度洋与太平洋的关键航道和战略水域,是进出我国东南沿海的门户,也是重要的交通运输线路,这种特殊的地缘位置以及密切的政治经济与安全关系使得东盟及其成员国在我国周边外交战略中至关重要,其是中国地缘经济、政治和安全的依托地带,也是中国开展周边外交的优先方向。在中国—东盟总体外交关系中,防务外交是不可忽视的组成部分,作为中国和东盟国家开展安全合作的重要形式和手段,它对于增进中国与东盟国家间的互信和理解、减少疑虑、应对传统和非传统安全威胁以及维护地区和平稳定有着巨大的意义,是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构建的安全抓手和重要支撑。中国与东南亚的防务外交开始于冷战时期。冷战结束后,世界政治格局、地区政治经济和安全形势出现了重大变革,伴随着东盟一体化战略的实施以及中国对外战略与安全观念的转变,中国与东南亚(东盟国家)的防务外交进程在稳步推进中取得了重大突破,逐渐步入新的平台、轨道和领域,有效地促进了双方关系的深化,并推动着亚太地区新型安全秩序的建立。然而,由于复杂的历史与现实原因,与高度繁荣的经济合作相比,中国与东盟国家在防务安全领域的合作长期处于较低水平,机制水平低、互动领域狭窄、内容层次有限和实践性较弱等问题困扰着双方防务外交的深入发展,进而对“海上丝绸之路”倡议的实施、中国周边安全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的构建及中国特色大国外交战略布局产生不利的影响。由此可见,在此背景下,系统全面地研究冷战后中国—东盟国家防务外交关系的理论和政策实践有着重大学术和现实意义。对此,本文立足于历史研究和国际关系演绎分析的方法,将中国—东盟国家防务外交置于冷战后亚太安全合作的整体背景和发展进程中,对其进行多层次、多维度、多轨道、多领域的探究,并基于经验梳理归纳总结双方防务外交发展中的结构性、规范性和动力性特点,明确其当前面临的主要困境及挑战,从而为中国周边防务外交的进一步发展与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的构建提供政策启示。本文在结构上分为绪论、主体六章节和结论。绪论部分立足于当今中国外交战略与亚太安全形势变化的特点阐述了本文选题的研究背景和意义,并对国内外学术界相关研究成果进行全面梳理,归纳其不足和局限性,从而为本文的研究提供学术基础和方向指导。第一章通过梳理国内外学者对防务外交概念的不同认知和使用,对防务外交做出了准确和全面的界定,为接下来的研究提供清晰的研究视角和概念框架。此外,本章还将从宏观背景和历史参照的角度梳理冷战时期中国和东南亚国家防务外交的发展。第二章将结合冷战结束后国际与亚太地区安全形势的变化,分析冷战后中国与东盟国家防务外交发展演变的原因。在基础因素方面,两极对抗的终结为亚太地区战略力量的分化重组和中国—东南亚关系的全面发展扫清了障碍,进而为中国—东南亚(东盟)防务外交的转型铺平了道路。动力因素方面,冷战结束后全球、区域间、区域、次区域和国家等多层次的传统与非传统安全问题的交织造成亚太地区安全威胁的综合化,迫切地要求中国与东盟国家提升地区实际安全治理能力,而防务外交则切合了中国和东盟国家的利益诉求。第三章和第四章是本文对冷战后中国—东盟国家防务外交实践分析的主体,分别探究了东盟框架内外的政策实践。其中,东盟组织框架内、以东盟为中心和主导的多边安全合作机制是中国与东盟国家防务外交开展的最重要平台,这些机制包括东盟地区论坛、东盟防长扩大会议以及东盟—中国“10+1”、东盟—中日韩“10+3”。除此之外,中国与东盟国家间还在东盟组织框架外开展了大量的防务外交与合作,主要有香格里拉对话和北京香山论坛等由大国发起并主导的多边安全合作机制下开展的防务外交,以及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延续并拓展深化的双边防务联系,包括防务对话交流、国防教育、武器转让和国防技术合作、舰艇访问、联合军事演练等多个内容领域。在前文理论和实践分析的基础上,第五章和第六章分别对中国—东盟国家防务外交的现状与前景进行了评析和展望,归纳出冷战后中国与东盟国家防务外交发展的结构性、规范性和动力性特点,指出其面临的内容层级较低、“软安全”导向与过于依赖多边机制三大局限,在此基础上提出三点政策建议。第一,扎实提升防务外交层级水平,进一步深化中国—东盟国家战略互信建设;第二,切实履行亚洲新安全观中的“综合安全”理念,统筹维护传统与非传统领域的安全威胁;第三,继续积极参与地区多边安全合作机制下的防务合作,同时要将重点放在做实具有战略潜力、战略价值的双边关系上,打造有助于促进中国国家利益的防务外交“战略支点国家”,以点带面,推动中国—东盟防务外交与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
唐兴李[10](2020)在《GATS下跨境医疗服务准入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人类经过了农耕时代和工业时代后,当今社会已经进入到了信息化时代。这个时代的发展必然会趋向于全球一体化。“地球村”的概念已经被当代学者频繁提及。信息、科技以及人类的健康等诸多领域受到地域的限制将会越来越小。这无疑对各国政府的准入管制提出了更高的挑战,特别是在与国民生命安全息息相关的医疗服务领域。过高的准入门槛有可能使本国的医疗市场难以从全球范围内吸收新技术、共享医疗数据及临床案例,从而在面对重大医疗危机时难以借助国际力量;而过低的准入门槛则有可能使不同文化下的医疗管理及市场体制摧毁本国市场。因此,自WTO与WHO成立伊始,就不断与各成员国政府在磋商此类问题。然而,随着互联网技术加速了全球一体化的发展,这个问题已经到了十分严峻的程度。在未来20年到50年的全球化进一步加剧的过程中,不能合理确定本国医疗服务市场准入规则的国家将很可能会在这个领域落后于其它国家,并严重影响到国民的生命安全。医疗服务的准入早在WTO成立以前就已经存在,不过直到GATS的出现才将医疗服务真正纳入多边贸易法律体制中并以经济和法律的语言确认了其可交易性。然而,目前在GATS中作出医疗服务承诺的成员较少,而且大多数成员对医疗服务的市场准入采取的是极为谨慎的态度。随着医疗服务全球流动的不断加强,不同利益个体、群体甚至国家之间以及国家内部都存在着不同的意见和争论。面对医疗服务市场的国际化,如何平衡国内规制与贸易自由化?是更加自由还是保守?各成员对医疗服务市场准入的主要模式有哪些?各成员对医疗服务市场的外资准入的做法和考虑因素是什么?我国对医疗服务,尤其在外资准入领域的法律规范,还有哪些不足?面对未来医疗服务市场准入法律的发展,我们应该采取何种态度?以及未来医疗服务市场准入法律的突破方向可能在哪里?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和研究。本文的研究主题是用GATS框架下的四种提供服务方式来分析医疗服务行业中市场准入方面所面临的法律问题。本文首先阐述了GATS下医疗服务市场准入的基本概念和界定,以及GATS下四种提供方式的适用范围。随后通过分析各成员国对其进入医疗服务市场的承诺,总结了主要成员国进入医疗服务市场的模式。另外,结合我国国情,为我国医疗服务市场准入的模式体系的完善提供了借鉴和参考。紧接着,从四种提供方式(跨境提供、跨境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出发,本文分析了医疗服务市场准入面临的法律问题。首先,是跨境提供和跨境消费模式在医疗服务市场准入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为互联网医疗以及跨境医疗消费的准入问题。由于医疗服务的本质是流动性的,大多数成员国在GATS中对医疗服务市场在跨境提供和跨境消费市场准入方面的承诺基本是不限制,加之随着经济全球化以及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医疗服务的发展趋势为呈现越来越多的线上诊断。与此同时,跨境医疗消费日益增加,也使得各国不得不重新面对市场准入的问题。在跨境提供方面,互联网医疗的准入涉及到了国家和个人信息安全的问题,因此很多政府的国内准入应对措施则是选择性屏蔽相关跨境医疗服务网站信息;对于跨境消费方面,政府则采用的是控制出入境签证率,以此来控制跨境就医问题。然而,政府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问题是如何平衡国内规制和贸易自由化。本文研究发现,很多成员国政府选择在遵守GATS承诺表的前提下,各成员国政府都采用援引GATS的一般条款和例外条款来作为医疗服务跨境提供和跨境消费的市场准入国内措施的补充条款。其中,我国在医疗服务市场准入方面就提出适用GATS例外条款。对于医疗服务市场商业存在方面,大多数成员国在GATS承诺表里都表示有所限制。医疗服务市场的外资准入问题主要体现在外资准入的设立形式及条件。本文以我国现状为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梳理了我国当前医疗服务市场外资准入的设立形式、条件,新《外商投资法》对医疗服务市场外资准入的影响以及我国医疗服务市场目前存在的有关外资准入的法律问题。论文对医疗服务的外资准入范围、比例条件、外资准入履行方面以及审批等内容进行了分析,并从法律角度提出了相关完善建议。最后,本文研究了在GATS框架下各成员国在医疗服务市场中对自然人流动方面的准入问题。各成员国在医疗服务方面的人员准入主要体现为对外国执业医师的限制,限制内容包括对服务提供者数量的限制、对特定服务部门或服务提供者雇佣的限制以及对服务业务范围及地域的限制。文中分析了主要成员国在医疗服务行业自然人流动的准入模式,总结了医疗服务行业自然人流动市场准入的法律障碍,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最后,文章分别从跨境提供、跨境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四方面总结了当前医疗服务市场准入面临的法律障碍,在比较和借鉴中,提出未来可能的突破方向以及我国的应对之策。
二、当前全球经济增长调整的长期特征及其对中国的潜在影响(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当前全球经济增长调整的长期特征及其对中国的潜在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1)美国国务院国际战略评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问题提出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既有研究现状及不足 |
第三节 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第四节 研究框架结构及存在不足 |
第一章 国际战略评估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国际战略评估的概念界定 |
第二节 国际战略的层次分析 |
第三节 战略评估方法和模式 |
第二章 美国国务院国际战略评估总体框架 |
第一节 美国国务院国际战略概括 |
第二节 美国国务院国际战略目标规划 |
第三节 美国国务院国际战略绩效评估 |
第三章 美国国务院国际战略项目管理与评估 |
第一节 国际战略项目管理流程 |
第二节 国际战略的项目设计 |
第三节 国际战略的项目绩效管理 |
第四章 美国国务院国际战略评估制度、机制和结果运用 |
第一节 国际战略评估法律依据 |
第二节 国际战略评估运行机制和流程 |
第三节 国际战略评估的结果运用 |
第五章 案例分析:美国对外援助战略评估实践 |
第一节 美国对外援助总体情况和评估发展历程 |
第二节 美国对外援助战略规划和评估政策 |
第三节 美国国际开发署对外援助评估机制分析 |
第四节 美国国际开发署对外援助绩效评估做法 |
第五节 评估对美国对外援助战略的影响分析 |
结论与启示 |
一、美国国务院国际战略评估成效及不足 |
二、对中国国际战略评估的几点启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外交学院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
(2)全球金融危机后美国产业结构的调整与变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美国产业结构的历史演进及其主要特征 |
1.2.2 全球金融危机与美国产业结构调整的必要性 |
1.2.3 全球金融危机后美国产业结构调整的战略及其措施 |
1.2.4 全球金融危机后美国产业结构的变化 |
1.2.5 对相关文献的评述 |
1.3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及结构安排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3.3 结构安排 |
1.4 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1.4.1 本文的创新 |
1.4.2 本文的不足之处 |
第2章 美国产业结构的历史演进及其主要特征 |
2.1 农业经济时代(1776—1860年)的产业结构 |
2.1.1 农业的发展变化及其影响因素 |
2.1.2 制造业的发展变化及其影响因素 |
2.1.3 服务业及金融业的发展 |
2.2 工业经济时代(1860—1945年)的产业结构 |
2.2.1 制造业的发展壮大 |
2.2.2 农业的稳步发展 |
2.2.3 金融业和服务业的发展 |
2.3 后工业化时代(1945年—1980年代)的产业结构 |
2.3.1 服务业取代制造业成为新的主导产业 |
2.3.2 制造业相对衰落但仍占据重要地位 |
2.3.3 农业继续发展但是其相对地位开始下降 |
2.4 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产业结构变化 |
2.4.1 信息技术产业主导产业结构的变化 |
2.4.2 产业结构趋于软化 |
2.4.3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产业空心化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全球金融危机与美国产业结构调整的必要性 |
3.1 由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 |
3.1.1 从次贷危机到全球金融危机的演进 |
3.1.2 全球金融危机的实质和特点 |
3.2 全球金融危机对美国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的影响 |
3.2.1 对美国实体经济的影响 |
3.2.2 对美国虚拟(金融)经济的影响 |
3.3 全球金融危机后美国产业结构调整的必要性 |
3.3.1 从全球金融危机看美国经济的内部失衡 |
3.3.2 从全球金融危机看美国经济的外部失衡 |
3.3.3 从全球金融危机看美国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的失衡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全球金融危机后美国产业结构调整的战略及措施 |
4.1 奥巴马政府的产业结构调整战略与措施 |
4.1.1 奥巴马政府的“再工业化”战略 |
4.1.2 奥巴马政府的国家创新战略 |
4.1.3 奥巴马政府的能源战略 |
4.1.4 奥巴马政府的“国家出口倡议”与贸易保护 |
4.2 特朗普政府的产业结构调整战略与措施 |
4.2.1 特朗普政府的万亿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 |
4.2.2 特朗普政府的“制造业回流”政策 |
4.2.3 特朗普政府的贸易保护政策 |
4.2.4 特朗普政府的移民政策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全球金融危机后美国产业结构的变化 |
5.1 危机后美国产业结构的总体变化 |
5.1.1 危机后美国的经济增长表现 |
5.1.2 危机后国内生产总值产业构成变化 |
5.1.3 危机后三次产业就业人员构成变化 |
5.1.4 危机后美国经济失衡的状况 |
5.2 危机后美国农业及其内部结构的变化 |
5.2.1 农业的总体变化 |
5.2.2 农场及生产条件的变化 |
5.2.3 农业产值与农产品的变化 |
5.3 危机后美国制造业及其内部结构的变化 |
5.3.1 制造业的总体变化 |
5.3.2 制造业内部结构变化 |
5.3.3 政府支出与制造业和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检验 |
5.4 危机后美国服务业及其内部结构的变化 |
5.4.1 服务业的总体变化 |
5.4.2 服务业内部结构变化 |
5.4.3 政府支出与服务业和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检验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结论与启示 |
6.1 主要结论 |
6.1.1 美国产业结构的演进与发展符合基本经济规律 |
6.1.2 全球金融危机充分暴露美国产业发展的深层次问题 |
6.1.3 美国在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时仍面临诸多不确定性 |
6.2 对中国的启示 |
6.2.1 从美国经济的失衡与调整看中国经济的失衡与加剧 |
6.2.2 中国产业结构转型与升级的对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3)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研究主要内容与主要结论 |
五、研究创新与可能的不足 |
第一章 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机制的基本理论与实践 |
第一节 规制合作机制的理论基础 |
一、规制的起源 |
二、各国规制的冲突 |
三、国际规制合作机制的必要性 |
第二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的实践发展 |
一、GATT 时期国家对外贸易政策的协调 |
二、WTO为代表的国际经贸协定对国内规制的协调 |
三、新近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 |
第三节 当前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机制面临的挑战 |
一、规制合作目标的困惑 |
二、规制合作的模式问题 |
三、规制合作的规则问题 |
四、规制合作的保障与实施问题 |
第二章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目标与原则 |
第一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目标 |
一、确立规制合作的多元目标 |
二、规制合作多元目标平衡之困境 |
三、规制合作多元目标平衡之策 |
第二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的原则 |
一、规制主权原则 |
二、多元治理原则 |
三、成本效益原则 |
四、规制一致性原则 |
第三章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模式 |
第一节 规制合作的不同模式 |
一、委托代理模式 |
二、复合网络治理模式 |
三、实验主义治理模式 |
第二节 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模式 |
一、以委托代理模式为主 |
二、对实验主义治理模式的探索 |
第三节 新近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模式 |
一、对传统国际经贸协定委托代理模式的改进 |
二、以实验主义治理模式为主 |
第四章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规则 |
第一节 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规则 |
一、规制合作规则的现行要求 |
二、规制合作规则存在的问题与局限 |
三、规制合作规则的完善 |
第二节 新近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规则的新范式 |
一、国内规制程序:良好规制实践 |
二、规制合作交流:浅层次规制合作 |
三、规制协调与认可:深层次规制合作 |
第三节 新近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的不同规则 |
一、TPP/CPTPP引导式规制合作规则 |
二、TTIP协调式规制合作规则 |
三、USMCA相对强制式规制合作规则 |
第五章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保障机制 |
第一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硬性保障机制 |
一、硬性保障机制的基本理论 |
二、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的硬性保障机制 |
三、新近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的硬性保障机制 |
第二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软性保障机制 |
一、软性保障机制的基本理论 |
二、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的软性保障机制 |
三、新近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的软性保障机制 |
第三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保障机制的选择与完善 |
一、严格限定硬性保障机制的适用 |
二、完善软性保障机制 |
三、建立对发展中国家规制合作的技术援助机制 |
第六章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对中国的挑战及应对 |
第一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对中国的挑战 |
一、规制合作的政治战略因素对中国的挑战 |
二、规制合作的新范式对中国国内规制的挑战 |
第二节 中国参与国际规制合作的现状 |
一、中国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规制合作的现状 |
二、中国参与APEC规制合作的现状 |
三、中国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现状 |
第三节 中国参与国际规制合作的应对策略 |
一、国内规制的改革与升级 |
二、中国积极参与国际平台推动规制合作 |
三、中国参与的国际经贸协定中引入合适的规制合作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读博期间科研成果 |
(4)交往行为理论视域下的中国伙伴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缘起 |
一、研究的现实背景 |
二、研究的理论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国外伙伴关系研究 |
二、国内伙伴关系研究 |
第三节 研究安排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三、创新点与难点 |
第一章 中国伙伴关系的分析框架 |
第一节 交往行为理论 |
一、理论选择的反思 |
二、交往行为理论内容 |
三、对交往行为的认识和借鉴 |
第二节 权力合法性与权力的流动 |
一、大国权力与合法性 |
二、权力的流动与运行 |
第三节 国际社会中的交往行为与互动框架 |
一、国际关系领域对交往行为理论的应用 |
二、构建国际体系互动框架 |
第二章 中国伙伴关系的历史演进 |
第一节 二战后国际体系中的伙伴关系实践 |
第二节 冷战时期中国对伙伴关系的认知转变 |
一、1953—1973:批判否定阶段 |
二、1973—1981:反思接受阶段 |
三、1981—1992:实践准备阶段 |
第三节 1993年以来中国伙伴关系建设 |
一、1993—2002:初期探索时期 |
二、2003—2012:深化实践时期 |
三、2013—至今:全面展开时期 |
第三章 中国伙伴关系的思想内涵 |
第一节 中国伙伴关系的思想基础 |
一、中国古代政治思想 |
二、当代中国外交思想 |
三、西方国际关系理论 |
第二节 中国伙伴关系的战略内涵 |
一、伙伴关系之于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的有效性 |
二、伙伴关系在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的战略定位 |
第三节 中国伙伴关系的行为内涵 |
一、宣示定位 |
二、国际合作 |
三、国家情感 |
四、国际机制 |
第四节 中国伙伴关系的权力内涵 |
一、产生和积累权力资源 |
二、转换和运用权力 |
三、获得和施加国际影响力 |
第四章 中国伙伴关系的单元互动 |
第一节 中国伙伴关系的运行框架 |
一、内容上的中国伙伴关系 |
二、网络状的中国伙伴关系 |
三、层次化的中国伙伴关系 |
第二节 中国伙伴关系的运行逻辑 |
一、中国伙伴关系中的权力积累 |
二、中国伙伴关系中的合作协调 |
三、中国伙伴关系中的弹性稳固 |
第五章 中国伙伴关系的系统互动 |
第一节 中国伙伴关系与国际体系转型 |
一、当前国际关系格局 |
二、当前国际体系转型与转型危机 |
三、大国伙伴关系网络与国际体系融合 |
第二节 中国伙伴关系与中美竞争 |
一、中美竞争态势 |
二、中美竞争原因 |
三、中国伙伴关系在中美竞争中的作用 |
第三节 中国伙伴关系与全球治理 |
一、全球治理和全球治理体系困境 |
二、全球治理中的中国作为 |
三、中国伙伴关系中的治理实践 |
第四节 中国伙伴关系与“一带一路” |
一、“一带一路”的互联互通建设 |
二、“一带一路”的公共产品供给模式 |
三、“一带一路”与中国伙伴关系的互动 |
第六章 中国伙伴关系的战略管理 |
第一节 中国伙伴关系的战略维护 |
一、中国伙伴关系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
二、中国伙伴关系的量化评估 |
三、中国伙伴关系战略维护的建议 |
第二节 中国伙伴关系的战略拓展 |
一、中国伙伴关系的内容拓展 |
二、中国伙伴关系的范围拓展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5)美日同盟及其对中国周边安全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 选题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1. 理论意义 |
2. 现实意义 |
二、研究方法及论文框架 |
(一) 研究方法 |
1. 文献研究法 |
2. 历史研究法 |
(二) 论文框架 |
三、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一) 国外学者的相关研究 |
(二) 国内学者的相关研究 |
第一章 概念界定与理论视角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界定 |
一、同盟 |
二、美日同盟 |
三、中国周边安全 |
第二节 理论分析工具 |
一、同盟理论 |
二、同盟困境理论 |
三、中国新安全观 |
第二章 美日同盟的形成与发展 |
第一节 美日同盟的形成 |
一、美日同盟形成的原因 |
二、美日同盟形成的过程 |
第二节 美日同盟的发展 |
一、美日同盟的发展过程 |
二、美日同盟的发展趋势 |
第三节 美日同盟的困境 |
一、“抛弃—牵连”困境 |
二、战略与利益协调困境 |
三、同盟间困境 |
第四节 美国全球战略重心“东移”与美日同盟的强化 |
一、提出“亚太再平衡”战略 |
二、提出“印太”战略 |
三、重启美日印澳“四方安全对话” |
第三章 美日同盟对中国周边安全的影响及中国的应对之策 |
第一节 美日同盟对中国周边安全的影响 |
一、中国周边安全压力加大 |
二、中国周边安全形势复杂化 |
三、亚太“二元”格局固化 |
第二节 中国的应对策略 |
一、构建中国海洋安全战略 |
二、推进区域多边安全合作 |
三、构建以中国新安全观为核心的亚太新秩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6)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可再生能源补贴的法律发展困境 |
第一节 可再生能源及其补贴的概念演进 |
一、可再生能源的概念演进 |
二、可再生能源补贴的概念演进 |
第二节 可再生能源补贴的法律争议 |
一、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必要性 |
二、给予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必要性 |
三、可再生能源补贴面临的法律争议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适用 |
第一节 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合规分析 |
一、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依据 |
二、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合规论证 |
第二节 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实践反思 |
一、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实践发展特点 |
二、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局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非多边视角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 |
第一节 区域经济一体化视角下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一、欧盟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二、CPTPP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三、USMCA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四、EPA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五、区域贸易协定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小结 |
第二节 内国法视角下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一、德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二、美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三、日本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四、内国法视角下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小结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多边视角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建议 |
第一节 多边补贴制度革新视角下的发展建议 |
一、不可诉补贴制度革新的发展建议 |
二、多边视角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创新的发展建议 |
第二节 一般例外条款制度革新视角下的发展建议 |
一、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对一般例外条款的适用需求 |
二、GATT1994第20 条与SCM协定的适用关系 |
三、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援引GATT1994第20条的发展建议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完善 |
第一节 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反思 |
一、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依据 |
二、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发展趋势 |
三、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问题 |
第二节 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完善的对策建议 |
一、推进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渐进式改革 |
二、助力国际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创新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北约“域外行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论文结构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北约“域外行动”概念界定与问题的产生 |
第一节 北约的主要特征及“域外行动”概念界定 |
一、北约成立的背景 |
二、北约的性质及其主要特征 |
三、北约“域外行动”的概念 |
第二节 冷战期间北约的“域外行动”争论与应对 |
一、“域外”军事冲突及美欧争论 |
二、北约对“域外”军事冲突的应对 |
第三节 “域外”军事冲突对北约的影响 |
一、提升对“域外行动”必要性的认识 |
二、加强执行“域外行动”的军事政治准备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冷战后北约“域外行动”政策的形成及争议 |
第一节 国际环境的变化与北约转型 |
一、国际环境的变化 |
二、北约的转型 |
第二节 北约“域外行动”政策的形成 |
一、北约“域外行动”政策的发展历程 |
二、北约“域外行动”的决策过程 |
第三节 美欧对北约“域外行动”政策的分歧 |
一、“域外行动”范围扩大引发美欧争论 |
二、美欧对北约“域外行动”重要性的争论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北约“域外行动”的特点 |
第一节 “域外行动”形式多元 |
一、北约对军事行动种类的划分 |
二、北约的“域外行动”类型 |
第二节 以“意愿联盟”为主要行动方式 |
一、“意愿联盟”概念界定 |
二、“意愿联盟”的构建特点 |
三、“意愿联盟”对大西洋联盟的影响 |
第三节 “域外行动”中伙伴关系多样化 |
一、北约的伙伴关系 |
二、伙伴国对北约“域外行动”的贡献 |
三、美欧在北约“全球伙伴关系”问题上的分歧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北约“域外行动”的案例分析 |
第一节 北约在科索沃的“盟军行动” |
一、北约对科索沃的军事干预及其原因 |
二、科索沃行动对大西洋联盟的影响 |
第二节 “意愿联盟”与伊拉克战争 |
一、美国的伊拉克政策 |
二、美国组建“意愿联盟”并发动对伊战争 |
三、伊拉克战争对大西洋联盟的影响 |
第三节 北约在阿富汗的军事行动 |
一、“驻阿富汗国际安全援助部队”的构建及其行动 |
二、北约在阿富汗的行动效果及原因分析 |
三、阿富汗军事行动对大西洋联盟的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北约“域外行动”对大西洋联盟未来走向的影响 |
第一节 大西洋联盟组织形式松散化 |
一、“意愿联盟”趋势加强 |
二、欧洲独立防务力量建设的影响 |
第二节 大西洋联盟内部美欧矛盾深化 |
一、美欧军事行动政策矛盾的深化 |
二、美欧防务责任分担矛盾的激化 |
三、美欧军事实力失衡矛盾显性化 |
第三节 大西洋联盟凝聚力呈下降趋势 |
一、联盟成员安全利益的分离 |
二、联盟成员经济、政治利益差异对安全合作的制约 |
三、美欧战略文化差异的影响 |
第四节 北约“域外行动”对中国安全的潜在影响 |
一、对中国西北部地区安全的影响 |
二、对中国南海岛礁安全的影响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框架 |
第一章 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提出及其对中国反恐的导向意义 |
第一节 国家安全的内涵 |
第二节 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提出背景 |
一、总体国家安全观的产生背景 |
二、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提出和完善过程 |
第三节 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内涵及特征 |
一、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内涵 |
二、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特征 |
第四节 总体国家安全观对中国反恐战略的导向意义 |
一、总体国家安全观对反恐实践的指导意义 |
二、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反恐战略的优越性 |
第二章 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背景分析 |
第一节 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内涵界定 |
一、恐怖主义 |
二、网络恐怖主义 |
三、网络恐怖主义犯罪 |
四、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特征 |
第二节 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演变历程、现况与态势 |
一、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演变历程 |
二、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发展现况 |
三、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发展态势 |
第三节 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对总体国家安全的危害和挑战 |
一、威胁国家政治安全 |
二、威胁国家经济安全 |
三、威胁人身财产安全 |
四、威胁社会公共安全 |
五、威胁网络安全 |
六、威胁国际社会安全 |
第三章 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的中国困境 |
第一节 网络恐怖主义犯罪法律体系的运行障碍 |
一、我国网络反恐立法概况 |
二、我国网络反恐立法存在缺陷 |
三、预防性网络反恐的立法困境 |
四、网络反恐的执法程序规范缺失 |
第二节 网络恐怖主义预警机制的制度疏漏 |
一、网络反恐预警机制立法的缺失 |
二、网络反恐预警的协调机制不足 |
三、网络反恐情报侦察体系不完备 |
四、网络反恐的社会预警意识不强 |
第三节 网络恐怖主义融资防控的机制障碍 |
一、反恐融资立法及监管机制缺失 |
二、反恐融资的融资部门建设不足 |
三、非金融行业反恐融资监管缺失 |
第四节 我国参与国际反恐合作存在的困境 |
一、网络反恐国际法律合作的法规范缺失 |
二、网络反恐与“一带一路””倡议融合不足 |
三、网络反恐国际法律合作实践欠缺 |
第四章 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的价值选择 |
第一节 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的价值立场 |
一、建立以治理为中心的反恐观 |
二、健全以法治为基础的反恐观 |
三、塑造以教育为核心的反恐观 |
四、完善以预防为重心的反恐观 |
第二节 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的政策定位 |
一、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的整体策略 |
二、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刑事政策 |
第五章 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防控路径 |
第一节 法治化反恐:健全网络反恐的法律法规体系 |
一、修订《反恐怖主义法》等现行法律法规 |
二、充分发挥现有部门法的规制作用 |
三、健全和完善反恐预警法律制度 |
四、立法中平衡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
第二节 预防性反恐:强化网络反恐的预防性机制建设 |
一、完善网络反恐法律的结构体例 |
二、调整恐怖活动犯罪的罪刑设置 |
三、加强“涉恐”财产的科学处置 |
四、强化刑事法与行政法衔接机制 |
五、健全预防性反恐刑事程序立法 |
第三节 技战术反恐:构建网络反恐防控预警机制 |
一、网络反恐预警组织机制的建设 |
二、网络反恐情报搜集分析的强化 |
三、网络反恐预警保障机制的健全 |
第四节 金融性反恐:完善反网络恐怖主义融资制度 |
一、网络恐怖主义融资防控的立法和监管机制完善 |
二、网络恐怖主义融资防控部门的科学设置 |
三、非金融行业的网络恐怖主义融资监管机制 |
四、网络恐怖主义融资防控司法合作机制 |
第五节 全球化反恐:积极参与网络反恐国际合作 |
一、调整我国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工作战略 |
二、推动完善网络恐怖主义防控国际法律制度 |
三、聚力推动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国际合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后记 |
(9)冷战后中国-东盟国家防务外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创新 |
第一章 防务外交及其在中国—东南亚关系中的早期表现 |
第一节 防务外交概念辨析 |
第二节 冷战时期中国—东南亚防务外交的发展 |
第二章 冷战后中国—东盟国家防务外交发展的缘由 |
第一节 中国—东盟国家防务外交发展的基础 |
第二节 中国—东盟国家防务外交发展的动力 |
第三章 东盟框架内中国—东盟国家防务外交实践 |
第一节 东盟地区论坛与中国—东盟国家防务外交 |
第二节 东盟防长扩大会议与中国—东盟国家防务外交 |
第三节 “10+1”“10+3”与中国—东盟国家防务外交 |
第四章 东盟框架外中国—东盟国家防务外交实践 |
第一节 东盟框架外中国—东盟国家的多边防务外交 |
第二节 中国—东盟国家双边防务外交的发展 |
第五章 冷战后中国—东盟国家防务外交评析 |
第一节 中国—东盟国家防务外交发展的特点 |
第二节 中国—东盟国家防务外交发展的局限性 |
第六章 防务外交与构建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 |
第一节 坚持多内容领域齐头并进,夯实防务外交信任基础 |
第二节 传统与非传统安全问题统筹维护,推动防务外交深入开展 |
第三节 维护多边与经略双边相结合,优化防务外交战略布局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GATS下跨境医疗服务准入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基本理论和法律问题研究 |
1.2.2 医疗服务市场准入的法律问题研究 |
1.2.3 通过GATS四种提供方式对医疗服务市场准入基本法律问题的研究 |
1.3 研究框架、方法及创新点 |
第2章 GATS下医疗服务市场准入的基本理论 |
2.1 医疗服务市场准入的概念 |
2.1.1 市场准入的含义 |
2.1.2 学界对医疗服务市场准入的界定 |
2.1.3 GATS对医疗服务市场准入的界定 |
2.2 GATS下医疗服务的四种提供方式及成员国的准入承诺 |
2.2.1 跨境提供 |
2.2.2 跨境消费 |
2.2.3 商业存在 |
2.2.4 自然人流动 |
2.2.5 成员国医疗服务四种提供方式的市场准入承诺 |
第3章 GATS下医疗服务市场跨境提供和跨境消费的准入问题 |
3.1 GATS例外条款的解读和适用分析 |
3.2 GATS例外条款对跨境医疗提供市场准入的补充限制 |
3.2.1 跨境医疗提供的界定 |
3.2.2 GATS例外条款对跨境医疗提供准入制度的法律适用及影响 |
3.3 GATS例外条款对跨境医疗消费市场准入的补充限制 |
3.3.1 跨境医疗消费的界定 |
3.3.2 GATS例外条款对跨境医疗消费准入制度的法律适用及影响 |
3.4 援引GATS例外条款限制跨境医疗提供和跨境医疗消费的法律适用和程序 |
3.5 我国医疗服务准入援用GATS例外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
第4章 GATS下医疗服务市场商业存在的准入问题 |
4.1 成员国医疗服务市场商业存在准入的审核模式及我国的选择 |
4.1.1 以美国为代表的宽泛限制模式 |
4.1.2 以澳大利亚和德国为代表的重点限制模式 |
4.1.3 以英国为代表的自身体系限制模式 |
4.1.4 我国医疗服务市场商业存在准入的审核模式选择 |
4.2 我国医疗服务市场商业存在的准入制度 |
4.2.1 我国医疗服务市场商业存在准入的企业形式及条件 |
4.2.2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医疗机构的设立条件及准入程序 |
4.2.3 外商独资经营医疗机构的设立条件及准入程序 |
4.2.4 新《外商投资法》对医疗服务市场外商投资的准入标准 |
4.3 我国医疗服务市场商业存在准入制度的法律问题 |
4.3.1 外资准入范围、比例条件需更加量化 |
4.3.2 外资准入履行方面需有详细可操作性规定 |
4.3.3 外资准入审批程序以及条件需更加透明、公开和具体 |
4.4 我国医疗服务市场商业存在准入制度的完善建议 |
4.4.1 量化外资准入范围、比例条件 |
4.4.2 完善外资准入履行方面细节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 |
4.4.3 提高外资准入审批程序和条件的透明度 |
第5章 GATS下医疗服务市场自然人流动的准入问题 |
5.1 医疗服务市场的外国执业医师准入问题 |
5.1.1 外国执业医师的界定以及其民事法律地位 |
5.1.2 针对外国执业医师他国行医的限制措施 |
5.1.3 外国执业医师他国行医的准入通用要求 |
5.2 跨境医疗服务市场自然人流动的准入模式探析 |
5.2.1 以英国为代表的注册与审核并重的模式 |
5.2.2 以美国为代表的统一资格考试与长期考核认证模式 |
5.2.3 以中国为代表的注册制为主的模式 |
5.3 跨境医疗服务自然人流动准入的法律问题 |
5.3.1 限制医疗服务提供者的数量,执业医师执业技能认证标准不一 |
5.3.2 医疗特定服务部门或服务提供者雇佣准入限制标准多元化 |
5.3.3 外国执业医师信息管理相关法律的缺失 |
5.4 跨境医疗服务自然人流动准入制度的完善建议 |
5.4.1 建立准入时成员国医疗从业资质互相认可制度 |
5.4.2 建立相应体制帮助执业医师的文化融合 |
5.4.3 加强档案立法,确保输出国医生档案的完整性 |
第6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四、当前全球经济增长调整的长期特征及其对中国的潜在影响(论文参考文献)
- [1]美国国务院国际战略评估研究[D]. 姚峰. 外交学院, 2021(11)
- [2]全球金融危机后美国产业结构的调整与变化[D]. 田野. 吉林大学, 2020(03)
- [3]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研究[D]. 胡枚玲. 上海财经大学, 2020(04)
- [4]交往行为理论视域下的中国伙伴关系研究[D]. 马程. 吉林大学, 2020(06)
- [5]美日同盟及其对中国周边安全的影响研究[D]. 许政. 苏州大学, 2020(03)
- [6]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研究[D]. 刘滢泉.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7]北约“域外行动”研究[D]. 张自楚. 外交学院, 2020(08)
- [8]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研究[D]. 张磊. 吉林大学, 2020(08)
- [9]冷战后中国-东盟国家防务外交研究[D]. 詹子懿. 南京大学, 2020(05)
- [10]GATS下跨境医疗服务准入法律问题研究[D]. 唐兴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