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产品标识标注值得注意的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徐振伟,赵勇冠[1](2020)在《转基因的标识管理问题初探》文中提出转基因标识需要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不应扭曲消费者的购买倾向。当前,中国转基因产品市场的标识情况较为混乱,食品标识不规范、存在误导性等问题凸显。造成标识管理不规范的原因在于,中国关于转基因标识制度的立法存在不足,且在实践中存在执法不严、查处难度大、媒体报道不恰当等问题。转基因标识制度存在的问题折射出公众对转基因食品形成的非理性社会心理认知,需要通过完善法律、政策制定等途径进行正向引导及纠正。为此,要大力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工作,加大制度规范和行政执法力度,进一步规范媒体报道行为。
陈春霞[2](2020)在《生活用纸绿色制造及安全性评价研究》文中指出本论文从生活用纸所用纤维原料和辅料、生产工艺与产品主要质量指标的关系出发,借鉴欧盟先进法规对生活用纸生产过程包括从原料、抄造过程控制、终端成品的用途及化学品辅料残留量等全要素进行合规评价。针对原料以次充好、非法添加废纸浆料的问题进行生活用纸纤维原料原生态分析;针对化学助剂有害残留的问题重点监控生活用纸生产过程中化学助剂的迁移路径,如湿强剂的特性及其可迁移性研究;研制新型生物基高效化学品,促进生活用纸化学助剂无害化发展;针对生产用水、白水封闭循环利用污染累积问题监测白水封闭循环系统中累积性过程物质对生活用纸质量的影响。最后对生活用纸绿色制造过程进行工艺绿色指数综合评价。围绕上述问题,主要从以下三方面开展研究。1、生活用纸纤维浆料原生状态分析研究进行生活用纸抄造所用原料是否属于原生浆料的鉴定。分析原生浆料生产线及废纸浆料生产线不同工段浆料以及抄造的生活用纸成品,明确原生浆料与废纸浆料的形态特征差异。实验结果表明废纸浆抄造的卫生原纸的浆料及成品虽经脱墨工艺处理,但依然存在油墨残余脏迹,纤维种类组成复杂,存在染色为黄色的机械浆纤维,及其未分散纤维束。纤维较短细,D65荧光亮度高,有效残余油墨浓度高,帚化率较高。结合回收纤维的典型特征以及因回用加工过程造成的纤维老化特性,选择生活用纸的特征参量进行检测,应用多指标复合分析技术鉴别生活用纸是否掺有回收纤维。选择荧光性物质、D65亮度、D65荧光亮度、残余油墨含量、帚化率以及是否含有黄色机械浆纤维等作为特征参量,对废纸浆纤维的鉴别分析进行系统研究。进行纸巾纸纤维原料产品标签标注鉴别,分析实际使用的产品原料与其标识标注的相符状况,分析产品主要原料标识不一致的情况,有助于解决纸巾纸产品原料标识标注混乱的问题。2、生活用纸典型化学助剂残留及危害控制研究对生活用纸化学助剂残留进行危害分析,重点选取湿强剂为研究对象,建立经皮肤摄入的风险评估模型及风险指数。研究检测生活用纸中PAE湿强剂的有害有机氯代物残留的简便高效方法,使用SPME-GC-MS/MS MRM通过离子对分析测试生活用纸中PAE湿强剂的有害有机氯代物DCP残留量以及高残余风险的DCP的可迁移量。实验结果表明最优检测条件为应用固相微萃取进行平衡吸附,平衡温度45℃、平衡时间30 min,吸附45 min。MRM多反应离子监控模式高级程序测定标准工作溶液和待测生活用纸样品及滤液的响应值,在此条件下获得了分析物较低的检测限(LOD),良好的线性(r2≥0.9901)。生活用纸样品加标回收率是97.11%-108.03%,萃取液加标回收率是102.75%-113.00%;RSD分别为6.1%和5.0%。研究不同孔径修饰的石墨烯膜对去除湿强剂有机氯代物同步浓缩的方法技术,研制新型生物基高效化学品CMX/PAE二元体系,从源头上推进生活用纸化学助剂无害化。研究成功制备了分子量较高的羧甲基半纤维素,明晰了其与PAE湿强剂联用时的效果及机制,有效提高了PAE湿强剂的作用效果。3、生产用水系统研究,对现有生产进行工艺绿色指数评价在生活用纸制造过程中,原料、化学助剂等带来的污染风险,随着白水封闭循环利用,存在污染累积的隐患。通过系统监测分析,有效监控水质状况,科学地指导造纸系统水的回用及白水封闭循环。研究建立白水系统有机氯代物DCP累积变化规律及运算模型,探究风险走势及预警趋势。研究结果表明,随着累积周期的推进,系统状况逐渐变化,PAE中DCP含量随着PAE储存时间的变化含量上升,依据DCP含量随存放时间的变化规律拟合方程进行计算。再考虑系统中的DCP进入白水中的比例,其随白水循环程度变化的规律,不同白水回用次数下DCP的分布规律,其在纸张、白水、周围环境中的含量变化规律。建立多因素多变量白水系统有机氯代物DCP累积运算模型。由全过程包括纤维原料、湿部化学助剂、白水循环系统、风险过程控制加权拟合推导出绿色制造过程工艺绿色指数,为指导实际生产提供技术支撑。
李泽[3](2019)在《服装质量检测与消费者认知差异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社会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现阶段服装质量已经达到了较高水平,整体上满足了人们的穿着要求,每个阶段都有其同时期需要解决的问题。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纺织品生产与销售国家,但我国却不是服装强国,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国服装的质量,把服装行业做好做精,加速成为服装强国。在目前已经满足大部分人服装质量要求的背景下,继续深入挖掘还有待解决的服装质量问题。为获取需要改善的服装质量问题,一是采用问卷调查的方法,从消费者手中获取关于目前服装质量有待提高的意见,二是从检测机构获取服装检测经常不达标的项目,对这两方面的数据进行汇总分析,找出发力点并提出改善建议和方法。分析消费者的问卷调查数据得知,困扰消费者的主要问题是服装异味、色牢度、起毛起球;检测机构依据国家标准对市场流通或者主动送检的服装进行检测发现不合格数量最多的项目是产品标识、纤维含量、色牢度。为解决这些问题可参考较严格的童装、校服的标准和政策。国家政策对于童装以及校服更为重视,这些有效的法规政策应该得到更大范围的推广。对比国内外服装标准的不同之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酌情采纳。提升服装质量不仅需要国家政策和国家标准的要求,最有效的措施就是科学技术。物理光谱检测法在织物纤维含量的检测上,相较于传统的化学检测方法更为环保、快速、对检测人员无害、无损样品,由于纤维含量物理检测方法建立数据库的工作量庞大阻碍了此技术的推广。通过对上海S公司的100款服装以及743款网购服装面料的纤维含量的统计,获得织物混纺比例与范围,结合国家标准对纤维含量的标识允差范围与织物纤维含量的混纺比例范围,缩小了测量范围,提出了一种减少建立数据库的工作量的方法,为物理检测方法在织物纤维含量定量检测的推广运用上减小了阻力。
董中原[4](2019)在《论我国转基因食品强制标识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说明20世纪以来,转基因食品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其出现不仅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困扰人类已久的粮食短缺问题,而且给各大转基因食品企业及转基因作物种植者带来了庞大的收益,但随着转基因食品的发展,其安全性问题也越来越引起公众的重视。针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问题,截止到现在一直处于存疑的状态,因此,出于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及对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的目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便应运而生。随着2016年7月美国针对转基因食品标识的态度转变,世界各国针对转基因食品选择施行强制标识规定的趋势越来越明显。我们国家针对转基因食品的强制标识制度于2002年便初步构建了,但缺乏有效的更新,从而导致我国现行关于转基因食品标识的立法,与我国转基因食品发展的实际情况需要相差甚远,很多问题逐渐暴露出来,亟待完善。本文以2016年7月美国转基因标识制度的转变及2018年12月美国《国家生物工程食品信息披露标准》的发布为背景,并参考欧盟、日本等国家的管理经验,根据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对如何完善我国针对转基因食品的强制标识制度进行了一定的分析。本文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论述:第一部分:从转基因食品强制标识的涵义切入,对强制标识的内涵,强制标识的种类、特征,强制标识与自愿标识的区别及转基因食品强制标识制度的法理依据进行了详细分析。第二部分:梳理了我国针对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的立法现状,结合我国国情分析了我国现行强制标识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有:1.立法笼统分散且缺乏更新;2.标识范围不够健全;3.标识方法不够完善;4.标识监管机制不够完备第三部分:分析域外三种不同类型的转基因食品强制标识制度,探讨代表性国家转基因食品强制标识制度的管理基础、主要法律规定,对比三种不同制度之间的差异、优势,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得出对我们国家转基因食品强制标识制度的启示。第四部分:就当前我国针对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的法律制度所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完善建议,主要有:1.制定专门的转基因食品行政法规;2.健全标识范围,包括:(1)健全标识主体范围;(2)健全标识对象范围:明确标识对象范围界限并更新标识目录、增加关于标识豁免的规定、放宽标识阈值;3.完善标识方法,包括:增加关于“阴性标识”的规定、增加可追溯标识、创建二维码等电子化标识方法;4.完善标识监管机制,包括:明确监管机构及其职权、加强信息公开与科普宣传。
李永[5](2019)在《消费者合同订立中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研究》文中认为随着我国消费市场的迅速发展、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国民家庭收入的增加,消费交易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每个自然人都是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成为当今重要的研究课题。消费者合同作为连接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纽带,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基本制度,消费者合同订立中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的制度安排与学理依据更是消费者合同的精髓之一。近年来,消费者合同纠纷案件数量逐年增加,经营者虚假宣传、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等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泛滥,究其原因,根源在于消费者合同订立中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经营者作为商品和服务的生产者、销售者,对于自身经营环境或商品服务相关信息十分熟悉,而消费者由于知识水平、认知能力等不足而难以知晓此类信息,经营者和消费者缔结消费者合同过程中,很容易发生消费者因缺乏足够信息或者受经营者巧言劝诱未经仔细考虑而缔约,为消费者合同纠纷的发生埋下隐患。当前我国消费市场发展空前繁荣,但国内相关立法与制度保障却未及时跟进,导致消费者合同订立中弱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不足,亟需构建完善的制度对经营者和消费者缔结契约进行调整规范。消费者合同订立中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的制度构建有助于低成本、高效地解决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通过缔约前程序控制以衡平经营者与消费者不平等的磋商地位,保障消费者合同的实质公平,并有效避免消费者合同纠纷的发生,构建公平稳定的消费环境,意义重大。本文内容分六章展开:导论,主要涉及论题的确定与分析路径的选择,是本文展开研究的认识论前提。通过对研究背景、研究现状考察探析的基础上,确定本文论题为消费者合同订立中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研究,确立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理论框架中对该义务进行分析的理论视野,同时对本文研究所采用的研究方法、研究意义等予以明确。第一章,主要针对消费者合同订立中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概念进行论述,首先明确消费者合同订立中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的内涵及特征;其次对消费者合同订立中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的参与主体予以界定;最后,从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主体所掌握的信息要件出发,明确消费者合同订立中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的成立要件。通过对消费者合同订立中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基本概念的论述,为本文研究提供基础理论支撑。第二章,论述消费者合同订立中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的理论基础。针对消费者合同订立中为什么要课以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的问题,基于消费者合同订立中消费者与经营者信息不对等而引发的对消费者意思决定自由的侵害,本章从诚实信用原则与契约法理论的进化、事实上的决定自由和私法自治、形式的契约正义与消费者合同缔结阶段的程序控制、市场失灵与信息上弱者之保护四个视点出发,对消费者合同订立中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的理论基础进行深入探讨。第三章,界定消费者合同订立中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的范围。针对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范围界定模糊的问题,本章首先明确消费者合同订立中确定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范围所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消费者对产品的接触程度、消费者的实际信息需求、消费者处理信息的能力、经营者对信息披露的可能性等,并在充分考虑以上因素的基础上确立经营者缔约披露信息范围界定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消费者人身安全保护最优原则、不利信息全面披露原则、适量性原则以及利益衡平原则等;其次,依交易模式不同区别设定经营者缔约信息披露义务的范围,一方面,针对传统交易模式下经营者缔约信息披露范围的界定,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中心,明确现行立法规定不足的同时,借鉴境外立法经验,以对消费者缔约决策有重大影响为中心,构建经营者披露缔约信息的范围;另一方面,针对网络交易模式下经营者缔约信息披露义务范围的界定,在明确网络交易模式区别于传统交易模式独有特征的基础上,通过考察境内外相关立法,明确网络交易模式下经营者除应向消费者披露传统交易模式下要求披露的信息外,还应进一步向消费者披露如快递物流信息、经营者信用信息等独有信息;最后,通过对现行司法审判中与缔约信息披露有关的消费者合同纠纷案件进行整理分析,选取案件数量最多的两类产品:食品和汽车,作为典型示例对合同缔结中经营者应当披露的信息范围进行探讨,以期对司法审判实践提供可操作的指引。第四章,明确消费者合同订立中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要求。在明确消费者合同订立中经营者披露信息范围的基础上,如何设定义务履行规则以保障消费者有效获取并理解披露信息成为义务发挥实效的关键。基于此,本章首先对消费者的有限理性和缔约决策过程进行探析,以明确消费者处理与理解信息的实际需求;其次,设定信息“易于发现”履行要求,消费者知道披露信息的存在是其认识处理信息的前提,否则经营者信息披露则失去意义,本文从承载信息的文本外观要求、显着提醒注意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的文字要求、提请消费者注意的程度等四个方面设定具体规则;再次,设定信息“易于理解”履行要求,消费者理解是经营者缔约信息披露义务发挥实质效用的前提和基础,本文通过设定平实化语言表述规则、给予消费者充分的阅读机会、信息的解释说明等规则,以实现最大限度的保障消费者对经营者披露信息的理解;最后,以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平台服务协议中服务条款披露的履行作为典型示例进行探讨,以进一步深化对消费者合同订立中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履行要求的认识。第五章,完善经营者违反消费者合同订立中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责任。针对当前我国经营者违反缔约信息披露义务的民事责任不明的问题,本章首先对经营者违反缔约信息披露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的性质予以界定,通过对现行学说的整理分析,明确责任性质为缔约过失责任,且从最大程度保护消费者权益出发,设定特殊缔约过失责任要件规则;其次,在明确责任性质的基础上,对经营者违反缔约信息披露义务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进行探析,明确经营者损害赔偿的范围限于消费者信赖利益损失,但信赖利益的具体范围应不以履行利益为限;最后,针对消费者合同纠纷现行司法审判中两个争议焦点问题:经营者违反缔约信息披露义务之欺诈认定、“知假买假”情形下经营者惩罚性赔偿责任之承担进行深入探讨,进一步构建完善的经营者违反缔约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责任体系,为司法审判实践提供规范性指引的同时,保障经营者缔约信息披露义务实践效用的发挥。第六章为结论,对全文进行总结。
孔庆江,杨育晗[6](2018)在《欧、美、日转基因产品标签和追溯制度研究及对中国的启示》文中认为转基因产品标签制度和追溯制度对把控转基因产品的安全风险具有重要意义。欧盟奉行风险预防原则,采用专门立法的方式对转基因产品进行全程标识和追溯。与之相反,美国主张实质等同原则,认为现行法律规定足以应对转基因产品的规制需求;而日本则借助非转基因身份保持制度构建起了一套颇具特色的转基因产品规制体系。我国应借鉴前述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以完善我国转基因产品标签和追溯体系。
高炜[7](2018)在《转基因食品标识管理体系分析研究及新型筛查方法的开发》文中研究表明作为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转基因食品标识不仅与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紧密相关,同时也是政府监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关注和研究的重点。为给完善和制定更合理的转基因食品标识管理体系提供科学依据,本研究分析了转基因食品生产应用现状及其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结合食品标识的经济学意义,在比较制度分析的思想基础上,用进化博弈论作为工具来研究分析转基因食品标识管理体系阶段变迁;建立了一种超快速、通用、可视化的双重转基因定量筛查传感器,为转基因食品标识管理提供技术支撑。本文主要研究内容和结论总结如下:1,转基因大豆和玉米是人们日常生活中接触和应用非常普遍的食品加工原料。在美国,转基因大豆和玉米的种植面积约占总种植面积的93%,其中,大约47%的大豆用于国内压榨,约45%用于出口;美国近5年玉米平均产量为3.4亿吨,大约44%直接或间接进入食物链被消耗。由此可见美国也同时是转基因食品消费大国。在过去的20年间,因转基因技术的应用,全球大豆、玉米和油菜分别增产约1.8亿吨、3.5亿吨和1060万吨。其中仅2015年就为全球农民带来154亿美元的直接经济效益,发展中国家的农民享受到了其中约48%的新增收益。新型生物技术如复合性状产品在农业上的快速推广和应用增加了农产品市场供应量,平抑了市场价格,有效地保障了粮食安全,消费者也因此从中获得间接的经济效益。此外新一代转基因食品如改善营养健康等也将更多地进入日常生活,给消费者带来直接的益处。在环境保护方面,如二氧化碳减排、节约耕地等方面转基因技术作物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2,利用比较制度分析的思想,通过分析转基因食品标识管理体系的变迁,发现标识管理体系的变迁是科学技术发展的必然要求。进化博弈论是比较制度分析的工具,选择转基因食品标识体系中的不同群体为研究对象,用进化博弈论来分析体系动态变化的过程,并对群体的选择进行解析得知转基因食品标识管理体系是在政府与企业、政府与消费者、企业与消费者以及国家政策之间的重复博弈中不断完善和发展的。新型生物技术如植物基因组编辑技术给转基因食品标识管理体系带来新挑战,如终产品可能会与传统育种技术获得产品难以区分;但相比现行对转基因产品的过度监管,植物基因组编辑技术产品商业化的成本将可能会大幅降低,公众接受度较高,从而将会更加快速地进行推广和应用。这将会促使转基因食品标识管理体系制度设计更趋于合理。3,通过自行搭建的超速PCR试验平台联合侧流层析传感器,建立了一种超快速、通用、可视化的双重转基因定量筛查传感器。经过试验条件的优化,双重超速PCR能够在2.5 min完成30个热循环的扩增;将扩增样品进行侧流层析检测,5 min可观察试验结果,总反应时间控制在10 min之内。双重转基因定量筛查传感器特异性高,无交叉反应,能够检出质量分数为0.05%的转基因样品、实现单拷贝基因的可视化检测。解决了实时定量PCR检测平台与数字PCR检测平台耗时长、不易操作和检测成本高的难题。本研究所分析的转基因食品生产应用现状、标识管理体系的变迁和建立的新型筛查方法为科学制定转基因食品标识管理体系提供了技术支持,也为其他相关领域的研究提供了新方法和思路。
张楠[8](2017)在《竞争法视野下转基因产品标识法律规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转基因产品标识与非转基因产品标识作为来源证明、贸易管理的手段,构成劣势或优势竞争资源,不仅关乎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也影响市场竞争秩序、经营者利益及公共利益。已有的研究仅仅着眼于实证研究、规范分析的视角,局限于制度本身的完善,无法有效解决产品的转基因和非转基因标识的规制完善问题。从竞争法的视野研究转基因产品和非转基因产品标识的法律规制则能够结合标识的市场竞争功能及影响,权衡消费者、经营者和公共利益,探讨适合我国的转基因产品标识规制路径。结合此思路,本研究主要围绕以下几方面进行:第一部分分析了本文的基本概念、内涵及理论。主要分析了转基因产品标识的概念及内涵,转基因产品标识与一般产品标识、原产地标识、商标的区别,转基因产品标识的主要功能,以及竞争法的基本理论、竞争法与转基因产品标识的关系。第二部分从竞争法的视角对我国转基因产品标识现状及规制进行审视。首先介绍了我国转基因产品标识现状,包括使用转基因/非转基因标识的产品范围、转基因/非转基因标识的使用方式及特点。接着从竞争法视野对我国转基因产品标识相关的法律规范进行了分析,厘清我国转基因产品标识法律规制的依据、具体内容及特点。最后,对其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包括标识范围偏颇对经营者造成不平等限制、“零容忍”要求减少了消费者选择、认证缺失使消费者知情权易被侵犯、不合理的主体设置对竞争秩序造成负面影响。第三部分仍然是以竞争法的视角对域外转基因产品标识法律制度进行解析,总结归纳美国、欧盟、日本、加拿大、阿根廷的转基因产品标识规制现状。美国为统一市场标识制度而制定了妥协性的信息披露法案,法案重视标识的真实性,并坚持实质等同原则,阈值等细节则有待确定。欧盟强调对消费者、有机产品相关利益者的保护,并将统一欧盟市场标识规则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其阈值为政治决策而非科学标准。日本的转基因产品标识制度在产品范围和阈值选择上都独具特色。加拿大的自愿标识标准对认证和标识声明的准确性的严格要求使其标识规制独树一帜,而阈值的选择也以行业证据为基础。第四部分集中对不同标识选择对竞争秩序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包括强制标识与自愿标识、阳性标识/阴性标识、阈值等基本规则对消费者、经营者和市场竞争秩序的影响。第五部分分析了竞争法视野下我国转基因标识规制的完善,主要在规制制度和规制机制两个方面提出了完善建议。结论认为我国现阶段可以继续已有的强制标识,但应当设置2%的阈值,细化标识产品范围,并且明确非转基因标识的认证要求。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工商总局依法分别对转基因生物、食品和其他产品的转基因相关标识行使规制职权。
刘珊珊[9](2016)在《完善我国产品质量标识制度的思考》文中提出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产品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作为产品质量信息载体的产品质量标识日益发挥重要的作用,它已成为市场经济环境中产品流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产品质量标识是产品质量信息的传递工具,是生产者、销售者赢得消费者信任的开始,是消费者选择产品的重要信息源,也是监管部门对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因此它对市场机制作用的正常发挥、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具有基础性作用。但是,目前我国产品质量标识制度存在很多问题与缺陷,无法使这一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本文拟通过介绍我国产品质量标识制度现状,探讨和分析我国这一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并通过研究、对比国外产品质量标识制度,旨在提供国外产品质量标识制度值得借鉴的经验和方法,使我国产品质量标识制度得到改善和完善。本文针对我国产品质量标识制度存在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化、体系制度结构松散、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在借鉴日本、欧盟、美国质量标识制度严谨的体系、细致的法律规定、完备的配套措施的基础上,提出细化我国产品质量标识相关法律规定、优化质量标识制度结构、加大惩罚力度、完善配套措施等建议,从而使我国这一制度能够得到完善并更好地发挥作用。本文从内容上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为产品质量标识制度概述,主要界定了产品质量标识制度的概念、分类与特征,并从信息经济学、产品质量责任以及政府监管这三个角度分析了质量标识制度的价值;第二部分:介绍了我国产品质量标识制度的现状,包括梳理质量标识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案例分析法律法规在我国实践中的执行情况以及面临的问题与原因;第三部分:介绍日本、欧盟以及美国产品质量标识制度的体系与先进经验;第四部分:通过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对我国产品质量标识制度完善提出建议。
刘婷[10](2016)在《国际贸易中的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研究 ——以美欧转基因食品贸易争端为切入点》文中研究指明本文以美国和欧盟的转基因食品贸易争端为切入点,提出国际贸易中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差异问题。美国法对转基因食品标识的规定与欧盟法的规定有显着不同,这些差异已经突破国内法的层面,上升并演变为国际法问题。因此,本文对美国倡导的自愿标识制度和欧盟倡导的强制标识制度进行了多方面、深层次的剖析并进一步揭示出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差异导致的严重问题。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差异不仅使得有关转基因食品贸易的国际争端凸显,非关税壁垒增加;还导致地理标志失去其原有的意义,影响消费者的选择与判断;更严重影响了经济自由化和贸易的公平性。基于国际贸易中现有的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本文通过对美国的转基因食品监管路径的历史演变进行梳理,以及对美国转基因食品规制的现状的分析,进而揭示出美国自愿标识制度的理论基础和特点,最后对美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进行了深层的总结与剖析。与美国不同,欧盟的转基因食品强制标识制度建立在欧盟的转基因生物监管框架下,强制标识制度的形成有着多方面的深刻原因,制度本身特点鲜明。目前,国际贸易中转基因食品标识的国际协调存在着一些棘手的问题。在WTO框架下,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的解决仍然存在着很多障碍,诸如同类产品的认定问题、WTO规则与多边环境协议的优先性问题和SPS协议与《生物安全议定书》的适用问题。虽然国际协调乏力,但是多种规则的协同与差异还是为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解决留有一定的商榷空间。WTO的法律制度为国际贸易中的食品标识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可能性。无论是限定地理标志,还是基于SPS协议建立一套新的监管评级制度,都是力求通过完善WTO规则来解决问题。2015年TPP协议达成,TPP协议中对于SPS措施的规定,为WTO的SPS协议的完善带来了一些新的思考。从目前各国对转基因食品的标识与监管中,可以看出尽管各国对转基因食品标识的立法和规则并不相同,但总体来说,无论是美国还是欧盟,他们在转基因食品的监管问题上都持有谨慎态度。我国的转基因食品标识立法并不完善,转基因食品发展中也存在着较多问题。因此,完善我国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建立可追溯的监管机制势在必行。
二、关于产品标识标注值得注意的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产品标识标注值得注意的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1)转基因的标识管理问题初探(论文提纲范文)
一、转基因市场标识现状及问题 |
(一)转基因产品种植与上市现状 |
(二)转基因市场标识存在的典型问题 |
二、转基因标识对于消费者购买倾向的影响 |
三、转基因的标识管理问题的产生原因 |
(一)立法上的缺陷 |
(二)执法难度大 |
(三)媒体报道不恰当 |
四、对转基因标识问题的再思考:社会心理学角度 |
五、解决转基因标识问题的对策建议 |
(一)大力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工作 |
(二)加大制度规范和行政执法力度 |
(三)进一步规范媒体报道行为 |
(2)生活用纸绿色制造及安全性评价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生活用纸的原料规定 |
1.2 生活用纸的质量标准规定 |
1.3 生活用纸生产主要的化学品及危害 |
1.3.1 化学品的应用 |
1.3.2 湿强剂残留的危害 |
1.3.3 湿强剂残留的检测 |
1.3.4 湿强剂残留的控制方法 |
1.4 生活用纸生产过程白水系统 |
1.5 论文的研究目的、意义及内容 |
第二章 生活用纸纤维浆料原生状态分析研究 |
2.1 实验 |
2.1.1 仪器与试剂 |
2.1.2 实验步骤 |
2.2 结果讨论 |
2.2.1 废纸浆系列 |
2.2.2 原生浆系列 |
2.2.3 混合浆系列 |
2.3 结论分析 |
2.3.1 不同浆料纤维分析结果 |
2.3.2 纤维鉴别特征指标与方法 |
2.3.3 纤维鉴别判定规则 |
2.3.4 纤维标注状况分析 |
2.4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生活用纸典型化学助剂残留分析及风险评估 |
3.1 实验 |
3.1.1 仪器与试剂 |
3.1.2 色谱条件 |
3.1.3 实验步骤 |
3.1.4 方法确认 |
3.2 结果与讨论 |
3.2.1 生活用纸湿强剂PAE的残留状况分析 |
3.2.2 生活用纸湿强剂PAE的残留风险评价 |
3.3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生活用纸典型化学助剂残留控制及去除途径探索 |
4.1 去除湿强剂氯代有机物同步浓缩的方法研究 |
4.1.1 实验仪器与试剂 |
4.1.2 实验步骤 |
4.1.3 实验结果 |
4.2 开发源于天然绿色产物的新一代生物助剂 |
4.2.1 实验原料 |
4.2.2 实验方法 |
4.2.3 实验结果 |
4.3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生活用纸绿色制造良好生产规范GMP合规评价 |
5.1 欧盟法规的概况 |
5.2 欧盟法规的技术内容 |
5.2.1 原材料方面的规定 |
5.2.2 良好生产规范 |
5.2.3 GMP危害清单和建议的预防措施 |
5.2.4 质量要求 |
5.3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生活用纸绿色制造生产白水系统污染累积研究 |
6.1 DCP累积变化规律及运算模型 |
6.2 风险走势及预警趋势分析 |
6.3 风险控制 |
6.3.1 白水封闭循环程度的控制 |
6.3.2 绿色助剂有效净化累积污染物 |
6.4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生活用纸绿色制造过程工艺绿色指数评价分析 |
本章小结 |
结论 |
本文的创新之处 |
进一步工作的建议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3)服装质量检测与消费者认知差异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与内容 |
第2章 消费者问卷调查与检测机构数据 |
2.1 消费者问卷调查数据分析 |
2.1.1 两独立样本的非参数检验 |
2.1.2 单因素方差分析 |
2.1.3 多因素方差分析 |
2.1.4 偏相关分析 |
2.1.5 重视程度评分 |
2.1.6 满意度交互分析 |
2.2 国家检测高发问题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消费者与检测机构关注点的差异 |
3.1 消费者重视项目 |
3.1.1 色牢度与起毛起球 |
3.1.2 服装异味 |
3.2 检测机构高发问题 |
3.2.1 产品标识 |
3.2.2 纤维含量 |
3.2.3 洗涤色牢度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纤维含量光谱图数据库的优化 |
4.1 拉曼光谱法 |
4.1.1 拉曼光谱原理 |
4.1.2 拉曼光谱在纤维检测领域的应用 |
4.2 红外光谱法 |
4.2.1 红外光谱法测试原理 |
4.2.2 红外光谱在纤维检测领域的应用 |
4.3 混纺织物的成因 |
4.4 光谱数据库的建立 |
4.4.1 结合纤维含量国标优化数据库 |
4.4.2 光谱图数据库的优化 |
4.4.3 纤维混纺比例范围法 |
4.4.4 混纺织物混纺比范围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提高服装质量的标准与政策 |
5.1 服装标准 |
5.1.1 新英标修改背景与范围 |
5.1.2 童装事故统计 |
5.1.3 成衣设计和材料选择 |
5.1.4 服装检测与归档 |
5.1.5 英标的优点 |
5.2 提高服装质量的相关政策 |
5.2.1 校服质量管理背景 |
5.2.2 落实责任,强化监管 |
5.2.3 引导企业树立品牌意识 |
5.2.4 建立企业诚信档案 |
5.2.5 提升面料质量 |
5.3 本章小结 |
结论 |
附录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所发表的论文 |
参考文献 |
(4)论我国转基因食品强制标识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安排 |
第一章 转基因食品强制标识制度理论概述 |
第一节 转基因食品强制标识的涵义 |
一、强制标识 |
二、自愿标识与强制标识 |
第二节 转基因食品强制标识的分类及特点 |
一、以过程为中心的强制标识与以产品为中心的强制标识 |
二、阳性标识与阴性标识 |
第三节 转基因食品强制标识制度的法理依据 |
一、消费者知情权 |
二、风险预防原则 |
第二章 我国转基因食品强制标识制度的立法现状及问题 |
第一节 我国转基因食品强制标识制度的立法现状 |
一、法律 |
二、行政法规 |
三、部门规章 |
第二节 我国转基因食品强制标识制度的问题 |
一、立法笼统分散且缺乏更新 |
二、标识范围不够健全 |
三、标识方法不够完善 |
四、标识监管机制不够完备 |
第三章 域外转基因食品强制标识制度的现状与启示 |
第一节 域外转基因食品强制标识制度的现状 |
一、以过程为中心的强制标识制度——以欧盟为例 |
二、以产品为中心的强制标识制度——以日本为例 |
三、由自愿向强制演变的强制标识制度——美国 |
四、三种转基因食品强制标识制度的差异化原因分析 |
第二节 域外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启示 |
一、标识制度应充分考虑本国国情和国际发展趋势 |
二、我国更适合以日本为代表的强制标识制度 |
三、构建可追溯标识制度很有必要 |
四、标识方法可利用二维码等电子化方式 |
第四章 完善我国转基因食品强制标识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制定专门的转基因食品行政法规 |
第二节 健全标识范围规定 |
一、健全标识主体范围 |
二、健全标识对象范围 |
第三节 完善标识方法 |
一、增加关于阴性标识的规定 |
二、增加可追溯标识 |
三、创建二维码等电子化标识方法 |
第四节 完善标识监管机制 |
一、明确监管机构及其职权 |
二、加强信息公开与科普宣传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5)消费者合同订立中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对象与范围 |
1.3 研究意义 |
1.3.1 理论意义 |
1.3.2 现实意义 |
1.4 文献综述 |
1.4.1 国内研究现状 |
1.4.2 国外研究现状 |
1.4.3 研究现状评述 |
1.5 研究方法 |
第1章 消费者合同订立中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概述 |
1.1 经营者缔约信息披露义务之内涵及特征 |
1.1.1 经营者缔约信息披露义务的内涵 |
1.1.2 经营者缔约信息披露义务的特征 |
1.2 经营者缔约信息披露义务的参与主体界定 |
1.2.1 经营者的界定 |
1.2.2 消费者的界定 |
1.3 经营者缔约信息披露义务的成立要件 |
1.3.1 经营者一方要件 |
1.3.2 消费者一方要件 |
第2章 消费者合同订立中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的理论基础 |
2.1 诚实信用原则与契约法理论的进化 |
2.1.1 道德的善的诚实信用与绝对的契约自由 |
2.1.2 作为一般原则的诚实信用与契约正义 |
2.1.3 基于特殊人格关系确立经营者缔约信息披露义务 |
2.2 事实上决定自由与私法自治 |
2.2.1 “完全自由市场”下的私的自治 |
2.2.2 消费者合同订立中私法自治的异化 |
2.2.3 消费者事实上决定自由的保障 |
2.3 形式的契约正义与消费者合同缔结阶段的程序控制 |
2.3.1 形式的契约正义向实质正义的转化 |
2.3.2 基于程序控制实现对实质正义的追求 |
2.4 市场失灵与信息上弱者之保护 |
2.4.1 合同订立中消费者处于信息弱势地位 |
2.4.2 消费者缔约信息弱势引发交易风险 |
2.4.3 克服合同订立中信息不对称的主要路径之一 |
第3章 消费者合同订立中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的范围 |
3.1 经营者缔约信息披露范围确定的影响因素 |
3.1.1 消费者对产品的接触程度 |
3.1.2 消费者的信息需求 |
3.1.3 消费者处理信息的能力 |
3.1.4 披露信息的可能性 |
3.2 经营者缔约信息披露范围的设定原则 |
3.2.1 消费者人身安全保障最优原则 |
3.2.2 适量性原则 |
3.2.3 不利信息全面披露原则 |
3.2.4 利益衡平原则 |
3.3 不同交易模式经营者缔约信息披露义务的范围 |
3.3.1 传统交易模式下经营者缔约信息披露的范围界定 |
3.3.2 网络交易模式下经营者缔约信息披露的范围界定 |
3.4 经营者缔约信息披露范围确定的典型示例 |
3.4.1 食品 |
3.4.2 汽车 |
第4章 消费者合同订立中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 |
4.1 消费者的有限理性及缔约决策过程 |
4.1.1 消费者的有限理性 |
4.1.2 消费者的缔约决策过程 |
4.2 易于发现:向消费者合理提示披露信息 |
4.2.1 披露信息的载体具备合同文件的特征 |
4.2.2 采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的方式披露信息 |
4.2.3 提醒消费者注意披露信息的文字须清楚明白 |
4.2.4 合理设定提醒消费者注意信息的程度 |
4.3 易于理解:披露信息内容应易于消费者理解 |
4.3.1 以平实化的语言表述披露信息 |
4.3.2 给予消费者充分的阅读机会 |
4.3.3 经营者对披露信息进行解释说明 |
4.4 典型研究: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协议中服务条款信息披露的履行 |
4.4.1 网络购物平台服务协议现状分析 |
4.4.2 网购平台服务协议服务条款披露存在的问题 |
4.4.3 网购平台协议服务条款披露规制的不足 |
4.4.4 网络平台服务协议中服务条款披露的完善建议 |
第5章 消费者合同订立中经营者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责 |
5.1 经营者违反缔约信息披露义务民事责任之性质判定 |
5.1.1 经营者违反缔约信息披露义务之具体形态 |
5.1.2 经营者违反缔约信息披露义务民事责任性质之争 |
5.1.3 结论:特殊缔约过失责任之确立 |
5.2 经营者违反缔约信息披露义务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 |
5.2.1 损害赔偿范围是否以履行利益为限 |
5.2.2 是否包含消费者缔约机会损失 |
5.2.3 是否包含精神损害赔偿 |
5.2.4 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 |
5.3 经营者违反缔约信息披露义务欺诈之认定 |
5.3.1 问题的提出 |
5.3.2 经营者违反缔约信息披露义务认定欺诈的困难 |
5.3.3 经营者违反缔约信息披露义务欺诈的具体认定 |
5.3.4 结论 |
5.4 “知假买假”情形下经营者惩罚性赔偿责任之承担 |
5.4.1 基本案情与判决结果 |
5.4.2 “知假买假者”消费者身份之认定 |
5.4.3 “知假买假”时惩罚性赔偿责任前提之否定 |
5.4.4 结论: 知假买假时经营者不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
第6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6)欧、美、日转基因产品标签和追溯制度研究及对中国的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一、欧盟转基因产品标签追溯制度 |
二、美国转基因产品标签追溯制度 |
三、日本转基因产标签追溯制度 |
四、前述国家转基因产品标签追溯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一) 我国转基因标签追溯制度法律规制现状 |
(二) 我国转基因产品标签追溯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
1. 转基因标签制度的规定不够细致 |
2. 转基因产品追溯制度存在立法真空 |
3. 转基因产品规制缺乏系统规范 |
(7)转基因食品标识管理体系分析研究及新型筛查方法的开发(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词表 |
主要仪器设备 |
第一章 引言 |
1.1 转基因作物的商业化 |
1.2 转基因产品的安全监管体系 |
1.2.1 美国对转基因产品的安全监管体系 |
1.2.2 巴西对转基因产品的安全监管体系 |
1.2.3 欧盟对转基因产品的安全监管体系 |
1.2.4 日本对转基因产品的安全监管体系 |
1.2.5 中国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监管 |
1.3 转基因食品标识管理现状 |
1.3.1 美国转基因食品标识管理现状 |
1.3.2 巴西转基因食品标识管理现状 |
1.3.3 欧盟转基因食品标识管理现状 |
1.3.4 日本转基因食品标识管理现状 |
1.3.5 加拿大转基因食品标识管理现状 |
1.3.6 澳大利亚转基因食品标识管理现状 |
1.3.7 中国对转基因食品标识管理的现状 |
1.4 转基因成分快速检测技术的发展现状 |
1.4.1 酶联免疫吸附检测技术 |
1.4.2 PCR检测技术 |
1.4.3 侧流层析传感器 |
1.5 研究目的和研究方案 |
1.5.1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5.2 研究方案 |
第二章 转基因食品的生产应用与社会经济效益研究分析 |
2.1 转基因作物的生产应用分析 |
2.1.1 抗除草剂作物应用分析 |
2.1.2 抗虫作物应用分析 |
2.1.3 新型生物技术作物应用分析 |
2.2 转基因食品的生产应用分析 |
2.2.1 转基因大豆的生产和消费 |
2.2.2 转基因玉米的生产和消费 |
2.2.3 其它转基因食品的生产和消费 |
2.3 我国转基因作物和转基因食品的生产应用 |
2.3.1 转基因作物的研发 |
2.3.2 转基因作物和转基因食品的生产应用 |
2.4 转基因食品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分析 |
2.4.1 转基因作物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分析 |
2.4.2 转基因食品的益处分析 |
2.4.3 新型生物技术产品的益处 |
2.5 小结 |
第三章 转基因食品标识管理体系的研究分析 |
3.1 比较制度分析的基本范式 |
3.2 食品标识的经济学意义 |
3.2.1 企业自愿标识 |
3.2.2 强制标识 |
3.3 转基因食品标识管理的阶段变迁 |
3.3.1 转基因食品标识管理的准备阶段(1970-1989) |
3.3.2 转基因食品标识管理体系的初建阶段(1990-2000) |
3.3.3 转基因食品标识管理体系改进和完善阶段(2001-2010) |
3.3.4 转基因食品标识管理体系新近变革(2011至今) |
3.4 转基因食品标识管理体系变迁解析 |
3.4.1 进化博弈论的提出及使用范围 |
3.4.2 国家政策间的进化博弈 |
3.4.3 政府与企业间的进化博弈 |
3.4.4 政府与消费者间的进化博弈 |
3.4.5 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进化博弈 |
3.5 转基因食品标识管理变迁趋势及展望 |
3.5.1 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变迁趋势 |
3.5.2 转基因食品标识阈值变迁趋势 |
3.5.3 转基因食品标识类型的变迁 |
3.5.4 新技术产品给标识带来的挑战及未来展望 |
3.6 小结 |
第四章 转基因成分新型快速筛查方法的开发 |
4.1 基于超速PCR与侧流层析传感器的双重转基因定量筛查方法 |
4.2 实验材料与试剂 |
4.2.1 转基因品系材料 |
4.2.2 超速PCR实验试剂 |
4.2.3 侧流层析传感器实验用材料与试剂 |
4.2.4 仪器与设备 |
4.3 实验方法 |
4.3.1 转基因样品的研磨及试样的配制 |
4.3.2 试样基因组DNA的提取 |
4.3.3 普通PCR实验 |
4.3.4 超速PCR实验 |
4.3.5 侧流层析传感器的制备 |
4.3.6 双重转基因元件的双重检测 |
4.4 结果与讨论 |
4.4.1 超速PCR实验平台的搭建 |
4.4.2 基于超速PCR与侧流层析传感器的双重转基因定量筛查原理 |
4.4.3 双重超速PCR的反应特征与优化 |
4.4.4 基于超速PCR与侧流层析传感器的双重转基因定量筛查传感器的检测性能 |
4.5 小结 |
第五章 结论与展望 |
5.1 全文总结 |
5.2 本研究的创新点 |
5.3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介 |
(8)竞争法视野下转基因产品标识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缘起 |
1.1.1 研究问题的由来 |
1.1.2 选题的目的 |
1.1.3 选题的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3 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对象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的创新点与难点 |
1.4.1 研究的创新点 |
1.4.2 研究的难点 |
2 转基因产品标识概述 |
2.1 转基因产品标识相关概念 |
2.1.1 转基因产品标识的内涵 |
2.1.2 转基因产品标识与原产地标志 |
2.1.3 转基因产品标识与商标 |
2.2 转基因产品标识的主要功能 |
2.2.1 成分/加工原料证明 |
2.2.2 追溯管理 |
2.2.3 贸易管理 |
2.2.4 其他功能 |
2.3 竞争法与转基因产品标识规制的契合 |
2.3.1 保护的法益趋同 |
2.3.2 追求的目标一致 |
3 我国转基因产品标识法律规制现状 |
3.1 我国转基因产品标识使用现状 |
3.1.1 使用转基因/非转基因标识的产品范围 |
3.1.2 转基因/非转基因标识的使用方式及特点 |
3.1.3 转基因/非转基因标识相关的反竞争行为 |
3.2 我国转基因产品标识法律规制现状 |
3.2.1 规制的法律依据 |
3.2.2 法律规制的具体内容 |
3.3 我国转基因产品标识法律规制的问题 |
3.3.1 标识范围偏颇对经营者造成不平等限制 |
3.3.2“零容忍”要求减少了消费者选择 |
3.3.3 认证缺失使消费者知情权易被侵犯 |
3.3.4 不合理的主体设置对竞争秩序造成负面影响 |
4 域外转基因产品标识法律规制考察 |
4.1 欧盟转基因产品标识法律规制考察 |
4.1.1 欧盟转基因标识的法律规制 |
4.1.2 欧盟非转基因标识的法律规制 |
4.1.3 欧盟转基因产品标识法律规制的竞争法审视 |
4.2 日本转基因产品标识法律规制考察 |
4.2.1 日本转基因产品标识法律规范基础 |
4.2.2 日本可使用转基因产品标识的产品范围 |
4.2.3 日本转基因产品标识的规制手段 |
4.2.4 日本转基因产品标识法律规制的竞争法审视 |
4.3 美国转基因产品标识制度变迁及其竞争法审视 |
4.3.1 美国转基因产品标识制度溯源 |
4.3.2 美国信息披露标准法案的基本内容 |
4.3.3 美国转基因产品标识法律规制的竞争法审视 |
4.4 加拿大转基因产品标识法律规制考察 |
4.4.1 加拿大转基因产品标识法律规范基础 |
4.4.2 加拿大转基因产品标识法律规制的具体内容 |
4.4.3 加拿大转基因产品标识法律规制的竞争法审视 |
4.5 阿根廷转基因产品标识法律规制解析 |
5 不同转基因产品标识规制制度的比较 |
5.1 强制标识制度与自愿标识制度的比较分析 |
5.1.1 强制标识制度与自愿标识制度对消费者的影响 |
5.1.2 强制标识制度与自愿标识制度对经营者的影响 |
5.1.3 强制标识制度与自愿标识制度的抉择 |
5.2 阳性标识制度与阴性标识制度的比较分析 |
5.2.1 阳性标识制度与阴性标识制度对相关主体的影响 |
5.2.2 阳性标识制度与阴性标识制度的抉择 |
5.3 不同阈值规定的比较分析 |
5.3.1 不同阈值规定对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影响 |
5.3.2 不同阈值的确定因素 |
5.4 其他转基因产品标识规制元素的比较 |
5.4.1 标识对象相关规定比较 |
5.4.2 标识措辞相关规定比较 |
5.4.3 认证制度的竞争法审视 |
6 我国转基因产品标识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议 |
6.1 我国转基因产品标识法律规制规则的完善建议 |
6.1.1 法律法规的梳理整合 |
6.1.2 自愿标识与强制标识的选择 |
6.1.3 阈值及产品范围的设置 |
6.1.4 形式要求及禁止情形 |
6.1.5 标识真实性的保障制度 |
6.2 我国转基因产品标识法律规制机制的完善建议 |
6.2.1 转基因产品标识的规制主体 |
6.2.2 转基因产品标识规制主体的职权划分 |
6.2.3 转基因产品标识的规制手段 |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件一:美国国家生物工程食品信息披露法案中文译文 |
附件二:研究生在读期间主要学术成果及实践经历 |
致谢 |
(9)完善我国产品质量标识制度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第2章 产品质量标识制度概述 |
2.1 产品质量标识的概念、特征 |
2.2 产品质量标识制度的价值 |
2.2.1 从信息经济学角度分析 |
2.2.2 从产品质量责任角度分析 |
2.2.3 从监管的角度分析 |
第3章 我国产品质量标识制度现状及分析 |
3.1 我国产品质量标识制度相关规定 |
3.2 我国产品质量标识制度实践情况与主要问题 |
第4章 国外产品质量标识制度的经验与启示 |
4.1 日本质量标识制度 |
4.2 欧盟质量标识制度 |
4.3 美国产品质量标识制度 |
第5章 完善我国产品质量标识制度的建议 |
5.1 完善产品质量标识制度法律体系 |
5.2 完善产品质量标识制度内容 |
5.3 完善认证制度与其他配套制度 |
第6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10)国际贸易中的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研究 ——以美欧转基因食品贸易争端为切入点(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主要缩略语与专有名词对照表 |
导论 |
一、本文的研究背景 |
二、研究现状 |
三、本文的研究内容与方法 |
第一章 国际贸易中的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影响与成因 |
第一节 国际贸易中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的影响:争端与壁垒 |
一、国际贸易争端凸显 |
二、非关税壁垒的增加 |
第二节 国际贸易中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的成因 |
一、农业贸易政策的分歧 |
二、对待转基因食品的立场分歧 |
三、复杂的农产品贸易关系 |
第三节 转基因食品的国内法标识:自愿与强制 |
一、自愿标识制度 |
二、强制标识制度 |
三、制度差异协调乏力 |
第二章 国际贸易中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的国际协调——WTO规则与《生物安全议定书》的协同与差异 |
第一节 WTO框架下的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的解决 |
一、问题解决的障碍之同类产品认定 |
二、问题解决的障碍之WTO与 MEA的优先适用 |
三、SPS协议的适用 |
第二节 《生物安全议定书》框架下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的解决 |
一、问题解决的障碍性——《生物安全议定书》的适用范围 |
二、问题解决的可能性 |
第三节 多种国际规则的协同与差异 |
一、《生物安全议定书》与WTO规则的差异点 |
二、《生物安全议定书》与WTO规则的相同点 |
三、《生物安全议定书》与WTO规则的优先性 |
四、多种规则与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的解决 |
第三章 自愿标识的倡导—美国的侵权保障与联邦法制 |
第一节 美国的转基因食品监管路径演进:从过程到产品 |
一、美国对转基因产品规制的早期:EPA主导下的基于过程的监管 |
二、美国对转基因产品规制的中期:OSTP下基于产品的监管 |
三、美国对转基因食品规制的近期:FDA的主要权责 |
第二节 美国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从自愿标识到强制标识 |
一、美国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理论基础 |
二、《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案》与自愿标识制度的特点剖析 |
三、美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综合评述 |
第三节 美国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侵权保障与联邦法律 |
一、侵权保障 |
二、联邦法制 |
第四章 强制标识的代表—欧盟的层级监管与政治考量 |
第一节 欧盟对于GMO的安全立法框架 |
一、初期监管 |
二、中期监管 |
三、公约义务 |
第二节 欧盟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分析 |
一、欧盟的转基因食品管制的理论基础 |
二、强制标识制度与1829/2003 条例 |
三、强制标识制度与1830/2003 条例 |
第三节 欧盟的转基因食品强制标识制度特点评析 |
一、标识的性质 |
二、标识的特点 |
三、链条式监管 |
第四节 欧盟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层级监管的政治考量 |
一、层级监管 |
二、政治考量 |
第五章 国际贸易中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解决——WTO框架下的可行性方案探讨 |
第一节 地理标志的限定 |
一、地理标志在国际贸易中的意义 |
二、地理标志与转基因食品 |
三、地理标志的限定与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的解决 |
第二节 SPS协议框架下的转基因食品监管评级 |
一、转基因食品监管评级制度构建概述 |
二、转基因食品监管评级制度构建的目标和标准 |
三、转基因食品监管评级制度的基本内容 |
第三节 TPP协议带来的新思考 |
一、TPP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文本解读 |
二、TPP的 SPS措施与欧盟转基因案 |
三、TPP对 SPS协议的发展是否适用于转基因食品? |
第六章 国际贸易中转基因食品标识的问题解决与中国路径 |
第一节 我国的转基因食品立法与问题 |
一、我国的转基因食品发展存在的问题 |
二、我国关于GMO的立法框架 |
三、我国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 |
四、我国GMO立法与标识制度的特点与缺憾 |
第二节 国际贸易中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对中国的启示 |
一、各国对转基因食品及标识管制严格 |
二、各国对转基因食品标识管制差异明显 |
三、三种模式与中国选择 |
第三节 中国路径 |
一、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立法完善的基本思路 |
二、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完善 |
三、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法律保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四、关于产品标识标注值得注意的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转基因的标识管理问题初探[J]. 徐振伟,赵勇冠. 理论与现代化, 2020(06)
- [2]生活用纸绿色制造及安全性评价研究[D]. 陈春霞.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5)
- [3]服装质量检测与消费者认知差异化研究[D]. 李泽. 河北科技大学, 2019(07)
- [4]论我国转基因食品强制标识制度的完善[D]. 董中原. 华侨大学, 2019(01)
- [5]消费者合同订立中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研究[D]. 李永.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9(01)
- [6]欧、美、日转基因产品标签和追溯制度研究及对中国的启示[J]. 孔庆江,杨育晗. 科技与法律, 2018(03)
- [7]转基因食品标识管理体系分析研究及新型筛查方法的开发[D]. 高炜. 中国农业大学, 2018(02)
- [8]竞争法视野下转基因产品标识法律规制研究[D]. 张楠. 华中农业大学, 2017(03)
- [9]完善我国产品质量标识制度的思考[D]. 刘珊珊.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6(06)
- [10]国际贸易中的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研究 ——以美欧转基因食品贸易争端为切入点[D]. 刘婷. 上海交通大学, 201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