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种基于所有权结构的股利代理成本解释(论文文献综述)
李岩堃[1](2020)在《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对股利政策影响的实证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股利政策是多年以来企业经营决策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很大程度上决定投资者对上市企业的投资倾向和规模,直接作用于上市企业股价和企业形象。因此,合理的股利政策成为上市企业及投资方共同重视的板块之一。创业板与主板市场在发展速度、制度完善程度以及企业特征等方面表现不尽相同,因而本研究选择以创业板上市企业为对象,其对我国股权结构和股利政策方面研究的完善具有深刻的理论意义。本文先梳理了国内外关于股利政策、股权结构以及二者相关性研究的文献,且对股利政策的理论进行回顾,并在此基础上结合理论提出四个研究假设。然后描述和分析了我国创业板上市企业股权结构以及现金股利政策的现状。最终建立多元线性回归模型,以筛选后的657家我国创业板上市企业数据为样本,研究股权制衡度、股权集中度、管理层持股比例、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这四个解释变量对上市企业现金股利分发水平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创业板上市企业股权集中度会对现金股利分发水平产生显着正向影响;股权制衡度会对现金股利分发水平产生负向影响,且这种影响是显着的;机构投资者持有股票比例会对现金股利支付产生显着正向影响;管理层持股比例会对现金股利支付产生正向影响,然而这种影响是不显着的。结合研究结论以及我国实际情况提出相关建议:规范创业板企业治理结构,强化信息披露制度的逐步完善和实施,同时重视上市企业大股东利益侵占行为;大力吸引机构投资者,逐步构建相互制衡的股权结构以促进股利政策的合理化制定及实施;引导创业板上市企业合理分配股利,将成长能力、资产流动性、盈利能力及公司规模等因素纳入差异化考虑范围,从而提高半强制分红政策的普适性及合理性。
佐哈·戈申,阿瑟夫·哈姆达尼,林少伟,许瀛彪[2](2019)在《公司控制权与特质愿景》文中认为本文的核心主张是,企业家珍视公司控制权是因其允许企业家以自认合适之方式追求其愿景(比如,企业家确信会产生高于市场水平回报的商业战略)。基于信息不对称及观点差异,本文在企业家追求特质愿景和降低代理成本以保护投资者之间确定了一个基本权衡点。不同的所有权结构意味着对控制权和现金流权的不同分配。例如,集中所有权结构对控制股东和少数股东而言皆创造了价值。公司法应平衡好控制人追求特质愿景与少数股东保护的需要。
刘渊丰[3](2019)在《基于中小板上市企业股利政策对经营绩效的影响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前资本市场中存在着不派发股利、超能派发股利等一系列问题,在不同理论视角下研究股利政策对企业绩效影响的作用效果的已有结论不一。其中争论的焦点在于归政策与企业绩效两者间是因果链的关系还是相关关系。而其中的关键在于需要厘清股利政策、融资成本、代理成本及企业绩效之间的原理及机制,已有的研究梳理发现融资成本和代理成本是股利政策对企业绩效影响的中介变量,在考虑股利政策对企业绩效影响时,需要同时考虑融资成本与代理成本产生的作用,并进一步实证检验以探讨股利政策、融资成本、代理成本对企业绩效影响的运作机制。本文将代理成本及融资成本两者同时纳入到研究股利政策对企业绩效影响的框架下,以期对公司制定股利政策和政府监管政策提供一定的建议。本文选用中小板上市公司作为分析样本,运用2016-2018年度的面板数据,采用多元线性回归和中介变量效应模型,分别检验股利政策对代理成本及融资成本的影响,并进一步论证代理成本及融资成本的中介作用以及作为代理成本与融资成本对企业绩效的影响。实证研究结果表明:第一,企业分配股利能够显着提高其代理成本,但对融资成本的影响并不显着;第二,不同的所有制企业,股利政策对代理成本的影响是不同的,国有企业分配股利能够显着降低其代理成本,而非国有企业分配股利能够显着提高其代理成本。第三,中介效应的检验结果表明:代理成本是股利政策对企业绩效影响的中介变量,代理成本对企业绩效的中介作用为不完全的中介效应,融资成本不是股利政策对企业绩效的中介变量;代理成本仅在非国有企业组回归中表现出中介效应,在国有企业组的回归中并没有表现出中介效应,应当以遮掩效应立论。第四,高股利政策能够显着提高企业绩效,即股利支付率越高,企业的绩效越好;与国有企业相比,非国有企业股利政策对企业绩效的的影响更大,代理成本对企业绩效的影响更大。
刘辰嫣[4](2019)在《终极所有权结构、制度环境与公司债券契约条款》文中认为2007年8月证监会颁布的《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标志着中国公司债发行工作的正式启动。随后,中国公司债市场迅速发展,截止2016年12月31日,深沪交易所共发行1708支一般公司债,发行总额为25522.01亿元。债券市场的蓬勃发展意味着债券契约条款的合理设计日益重要。债券投资者与股东之间存在的代理冲突会导致与股东利益一致的公司管理者采取损害债券投资者利益的行为,理性的债券投资者能够识别股东与管理者的动机,通过设计合理的债券契约条款缓解代理冲突。终极控制股东与债券投资者间的代理冲突,作为我国内部治理的主要问题之一,会深刻影响我国公司债契约条款的设计。同时,由于各地区资源禀赋、地理位置及政策的差异所导致的制度环境差异会对债券投资者信心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债券契约条款的设计和安排。因此,本文在对债券契约条款影响因素研究文献进行综述回顾的基础之上,理论分析并实证检验了终极所有权结构、制度环境如何影响公司债券契约条款的设计,以及外部制度环境差异会如何影响终极所有权结构与公司债券契约条款间的关系。本文以2008-2016年中国上市公司发行的公司债为研究样本,采用单变量T检验、OLS回归、Poisson回归等方法研究终极所有权结构、制度环境以及两者交互项对公司债券契约条款之间的影响。本文的主要研究结论如下:首先,结合不完全契约理论、委托代理理论,本文考察了终极所有权结构的三个代理变量,即终极控制股东的现金流量权、两权分离度和终极控制股东类型与公司债券契约条款(债券发行利差、债券发行期限和债券限制性条款强度)间的关系。研究结果表明,终极控制股东的现金流量权越高,其追求公司价值最大化的动机越强,此时内部人与债券投资者间的代理冲突和信息不对称程度降低,投资者投资信心增强,进而降低其对债券契约条款严格程度的要求;终极控制股东的控制权与现金流量权之间的分离度代表着内部人的掠夺动机和信息操控动机,两权分离度越高,意味着内部人与债券投资者间的信息不对称和代理问题越严重,债券投资者面临投资风险越高,债券契约条款的严格程度增加;终极控制股东的国有属性会增强债券投资者对债券信用质量的信心,降低其对债券风险补偿的要求,进而降低其对债券契约条款严格程度的要求。其次,制度环境优化能够显着缓解资本市场中企业的融资约束问题。本文以2008-2016年中国上市公司发行的公司债为研究样本,实证检验了制度环境(法律制度子环境、金融发展子环境、政府质量子环境、社会信任子环境)与公司债券契约条款(债券发行利差、债券发行期限和债券限制性条款强度)之间的关系。研究发现,公司所处地区的法律制度越好,金融发展水平越高,政府质量越好,社会信任水平越高时,外部环境对债券投资者的保护程度越高,债券投资者的投资信心增强,进而降低对债券契约条款强度的要求,此时债券发行契约条款较为宽松,即债券发行利差越低、发行期限越长、限制性条款强度越低。最后,完善的制度作为公司外部治理的有效机制,会降低终极控制股东的掠夺行为,进而缓解公司内部人与债券投资者之间的代理冲突和信息不对称问题。本文在分别考虑终极所有权结构和制度环境对债券契约条款影响的基础上,进一步理论分析并实证检验制度环境与终极所有权结构的交互项对债券契约条款的影响。实证结果发现,良好的制度环境会削弱终极控制股东的现金流量权、国有属性与债券发行利差间的负相关关系,同时也会削弱终极控制股东两权分离度与债券发行利差、限制性条款强度间的正相关关系。
邹欢迎[5](2019)在《两权分离度对现金股利政策的影响研究 ——基于“股灾”的经验证据》文中认为现金股利政策是上市公司重要的财务政策之一。长期以来,何为股利政策的本质一直是学术界探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传统股利理论重点关注的是管理层和股东之间的代理冲突,但是在法与金融的这一系列文献当中,他们发现在大多数的国家当中,公司的代理冲突并不是管理层与股东之间,而主要是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La Porta et al.(2000)指出,股利政策可能成为法律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解决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冲突的替代手段。而国内的很多研究发现,股利政策可能会成为大股东掏空的工具。尤其是公司最终控制人两权分离时,控股股东利用优势控制权,为了最大化自身利益,现金股利政策的制定,可能并不是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利益均沾的投资回报,也不是缓解代理问题的替代机制,反而是控股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工具。而东南亚金融危机期间,出现很多控股股东洗劫公司的案例,为了自身利益,控股股东转移资产、抽空利润。因此当宏观环境发生了急剧的变化,利益侵占行为可能会愈发地严重。而目前国内学者对于大股东利用股利政策掏空的研究很少结合宏观环境的变化来深入分析。本文选取2013-2017年A股上市公司作为基准研究样本,采用Logit模型和Tobit模型分析终极控制人两权分离度对现金股利政策的影响,并利用2015年股灾的发生作为外部冲击,将股灾前和股灾后现金股利支付情况进行对比,来考察股灾发生后控股股东两权分离度对公司股利政策的影响,结果发现:(1)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越高,公司越会选择高现金股利政策,现金股利成为大股东掏空的工具;(2)终极控制人两权分离度越大时,上市公司越倾向于高现金股利政策,两权分离度加剧了控股股东的侵占行为;(3)在控制权大于20%的时候,当两权分离时,相比于股灾发生之前,股灾事件后,终极控制人利用现金股利政策进行掏空的行为更普遍。基于上述研究结果,本文认为现金股利政策是终极控制人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工具,即使在公司面临股灾这种宏观环境急剧变化的期间,也没有得到缓解。因此,本文建议要坚持合理的现金股利政策、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完善中小投资者保护的相关法律,同时,中小投资者本身要坚持理性投资,避免盲目跟风。本文抛开常见的大股东问题,更深层次的从终极控制人两权分离度的角度来研究现金股利政策,并且结合宏观环境的急剧变化这一突发性事件来研究上市公司股利政策,将宏观经济环境与微观企业行为相结合,为危机时期的现金股利政策研究提供了来自中国股灾的经验证据。
张璇[6](2019)在《企业内部控制权的安排和攫取》文中研究说明由于合约的不完备性和交易成本的存在,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中,企业所有权和控制权的边界都不十分清楚。就企业剩余控制权而言,企业内部委托代理关系中普遍存在大股东、董事会和管理层之间的利益侵占问题。此类问题在中国民营企业中同样存在。从非人力资本所有者控制企业向非人力资本所有者选择管理层、管理层负责经营企业的过渡中,民营企业面临两方面控制权侵占:一方面,因担心企业拱手他人,大股东操纵董事会和管理层,挤占董事会和管理层的剩余控制权;另一方面,由于专用性人力资本投资、施展才华受限、职业操守欠缺等原因,管理层也会侵占大股东或董事会的控制权。特别是在大股东或董事会缺乏监督或消极监督的企业中,管理层能够成功实施职务侵占。现实中的类似案例比比皆是,比如,保护创始人控制权的阿里合伙人制度、国美CEO陈晓通过让渡企业利益给董事会而操纵控制权侵占大股东的资产和限制大股东的投票权、宝能联合万科大股东通过持续增持股票而挤占管理层的控制权等。本研究发现,这些公司中普遍存在着创始人控制权保护措施缺失、大股东或管理层把控董事会、控制权与所有权边界不清、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不统一等重要问题。因此,中国民营公司治理的关键是大股东、董事会、管理层这个代理链条中各主体控制权的制衡,进而保护中小股东利益,而不仅是流行理论认为的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和搭便车问题。前辈学者关于人力资本所有者分享企业控制权、区分特定控制权和剩余控制权的探讨,为企业内部控制权安排的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进一步研究企业内部控制权安排与侵占的难点在于:一是验证董事会和管理层的控制权收益并揭示其控制权转移行为;二是在“大股东-董事会-管理层”框架下建立一种稳健的制衡机制,降低包括大股东在内的内部人实施侵占行为的“效率”,保护外部股东。为了突破以上难点,本文作了以下研究:首先,在对企业剩余权利进行界定的基础上,根据 Berle,Means、Fama、Jensen、Hart 和 Shleifer,Vishny 的分类方法,将控制权安排分为大股东、董事会、管理层三个层次,衡量我国民营上市公司大股东、董事会、管理层相互攫取和侵占控制权的情况。其次,基于Grossman,Hart的控制权收益理论,运用大宗股权转让溢价估计我国民营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控制权私利水平,并探讨股权结构、董事会特征等因素对控制权私利水平的影响;从控制权的角度审视公司治理机制中的问题并加以改善。再次,董事会和管理层为实现控制权收益而进行控制权争夺可能导致控制权转移。因此,运用企业内部控制权转移行为及其转移路径来间接考察董事会和管理层的控制权私利。第四,对MBO和合谋的形成机理和实现机制进行梳理。通过国美和万科两个案例分析不同的控制权结构为大股东、董事会、管理层争夺控制权私利提供了不同渠道:或利用资本市场排除异己,或管理层与董事会合谋侵占大股东利益,或大股东因利益分歧罢免管理层等。分析在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过程中董事会和管理层可挤占的控制权及可攫取的控制权收益。第五,围绕中国民营上市公司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及既定侵权状态,归纳内部人控制治理方案,构建企业控制权治理的一般数理和实证模型。同时就股权激励和报酬激励进行回归,揭示这两种治理方案与企业绩效的关系,验证治理方案的效率,并据此提出政策建议。本文在产权理论、合约理论和公司治理理论的研究基础上,以中国民营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①,对大股东、董事会和管理层控制权的各因子之间的关系做出理论解释,据此逻辑关系提出假设并构建计量模型。根据计量模型的结果验证理论推断的真实性,并提出针对性的治理方案和政策建议。本文样本数据来自于对中国民营上市公司的抽样,依据统计学要求进行数据采集和整理,确定合理的样本数量,确保样本数据真实有效,以保证得出可靠的经验研究结论。采用面板模型考察董事长是否兼任总经理、独立董事出席会议次数、董事会持股比例、公司高管持股比例、前5大股东股权集中度、股权制衡度与控制权私利水平之间的关系;采用二阶段最小二乘法考察股权激励、高层报酬激励与公司绩效之间的关系。分别对样本数据回归和检验,进行参数估计以确定变量系数及系数之间的数量关系。利用数学模型建立变量之间的数理关系,为实证计量模型的建立奠定基础。采用典型案例研究的方法,通过解剖国美控制权纠纷和万科宝能控制权争夺的案例,进一步验证理论结论的可靠性。论文分为六章:第一章为导论;第二章为控制权相关理论基础和文献综述;第三、四、五章为本文的主体部分,其逻辑顺序为第三章先衡量大股东控制权收益,第四章再衡量董事会和管理层控制权收益及由争夺控制权收益引发的控制权转移,第五章考察内部控制权侵占、治理方案及其有效性。第六章为结语。第一章,主要讨论论文的概要及其意义、梳理国内外研究动态、界定相关概念、明确研究思路和方法,指出论文的创新点和不足。第二章,对企业合约结构和权利安排相关文献进行梳理和评价,指出相关理论研究的发展、贡献及其未解决的问题,为本研究的进一步探索奠定研究基础和研究方向。企业合约学派将企业看成是一组不完全合约关系的集合。委托代理理论认为随着企业所有权和控制权的逐步分离,企业内部大股东、董事会和管理层之间存在着三类委托代理关系。由于利益不一致性、监督的公共品性质和搭便车问题,代理人并不总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行动。代理人有攫取企业控制权、挤占委托人利益的倾向。委托代理理论的结论是代理成本最小化的所有权结构是最优的。以科斯、威廉姆森、GHM、张维迎和周其仁等为代表的企业合约理论学派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合约的不完备性,因此缔约各方无法在事前(签约前)详细规定履约过程中各方的权利。尽管可以按照出资比例明确各方的所有权,但控制权因其状态依存性而无法在事前进行安排和约定。企业合约为事后(签约后)控制权的再安排或再谈判留出了空间。剩余控制权正是来源于合约的不完备性和要素的相对稀缺性。企业合约理论的结论是企业是一种可以有效降低交易费用的组织,它大量节约了第三方裁决和敲竹杠的成本。签订企业合约前的权利分配影响着签约后各方讨价还价(争夺控制权)的能力,并且签约后的控制权安排存在着结构主导型和制度主导型路径依赖,所以说,权利安排或治理结构是至关重要的。沿着GHM、Aghion、Tirole等学者关于控制权理论的思路,企业的控制权安排会影响签约各方未来的谈判能力进而影响财务决策和管理者激励。当企业绩效变差时,控制权将从管理层转移至外部人。大股东控制权与管理层主动权之间呈负向变动关系。控制权理论更关注于投资者与企业管理层之间剩余控制权的转移与争夺过程,得出利益相关者应当共享控制权的结论。另外,第二章还将控制权安排分为大股东、董事会和管理层三个层次,界定他们的特定控制权和剩余控制权。第三章,根据控制权收益理论,对大股东的控制权收益展开研究。首先区分了控制权共享收益和私人收益、货币性收益与非货币性收益。其次,揭示了关联交易、占资、人事控制等大股东攫取控制权私人收益的主要方式。再次,基于国内外对大股东攫取控制权私利的测算方式的比较,改进大宗股权协议转让溢价法,并归纳影响大股东控制权私利的因素。通过大宗股权协议转让溢价法估计我国民营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控制权收益,并对控制权私利水平和其影响因素建立计量模型。计量结果显示目前中国民营上市公司大股东控制权私利水平较高。董事长或副董事长兼任总经理对控制权私利水平具有抑制作用;独立董事出席会议次数与控制权私利水平不相关。董事会持股比例与控制权私利水平负相关,公司高管持股比例与控制权私利水平正相关;前5大股东股权集中度与控制权私利水平负相关,股权制衡度与控制权私利水平负相关。第四章,继大股东控制权收益研究之后,对董事会和管理的控制权收益和转移进行研究,揭示了董事会和管理层控制权收益的表现形式、为获取控制权收益而进行的控制权转移行为及两类典型的企业内部控制权转移路径(MBO和合谋),分析了 MBO和合谋的形成机理和实现机制。本章利用国美和万科控制权之争的经典案例进行经验验证,诠释了不同控制权结构安排下控制权争夺和转移的发生以及如何应用公司制度解决内部人控制权侵害问题。第四章的结论是控制权争夺过程中,容易造成大股东、董事会(创始人通常担任董事会主席)和管理层之间的权利挤占。合理的公司制度能够有效保护委托人财产权利,降低控制权转移发生的可能性,避免效率损失。在签订融资协议时,完善创始人股东保护条款,设立创始人股权底线,保护创始人股东权益。创始人为了保持和强化控制权应当掌握相应的剩余索取权,否则大股东极有可能利用股权优势罢免管理层。在订立公司章程时,完善创始人保护条款,在重大事项上给予创始人一票否决权。创始人应保留对董事的提名权,并在公司章程中设立相关条款防止举牌者罢免现任董事。避免过度信任管理层而导致内部人控制问题,使用合约框定管理层的权责利,为管理层发挥主动性和施展才能提供制度保障。合理确定董事会的作用。董事会的重要作用在于决策、评估和监督。如果赋予董事会过大的权利,则有可能导致董事会“以权谋私”,逃避诚信责任。第五章,研究企业内部控制权的侵占及治理。本章揭示了隧道行为、大股东占资、扭曲的红利分配和控制公司资产等内部人控制问题,归纳了股权激励、报酬激励、控制权激励及其他治理方案,使用数学模型和实证分析验证股权激励、报酬激励治理方案的有效性,并对股权激励、报酬激励对企业绩效的影响建立激励模型。计量模型的结果显示董事会持股比例与企业绩效正相关,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企业绩效负相关,董事及管理层前三名年薪总额对企业绩效产生负向作用。本章得出结论,大股东、董事会和管理层控制都会不同程度地导致内部人控制问题,对董事会进行股权激励是抑制内部人控制问题的有效方案,大股东持股的利益侵占效应大于利益趋同效应,目前中国民营上市公司的报酬激励方案效率较低。第六章,结语。本章提出有关优化股权结构、增强董事会的功能、完善激励机制等方面的政策建议,为中国企业大股东-董事会-管理层制衡机制的建立和剩余控制权安排提供改革方向,对完善控制权市场、证券市场和职业经理人市场具有实际的借鉴意义。最后,将未来的研究方向确定为如何防范大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侵占公司利益及国有企业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控制权安排。
张诗彬[7](2019)在《终极所有权结构与现金股利政策 ——基于中国制造业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文中认为随着“中国制造2025”战略的提出,加快促进我国制造业转型升级的产业政策体系逐步成型,推动制造业结构优化升级日益成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与农业、服务业相比,制造业的发展离不开资本集聚、技术创新,不能仅仅依靠政府减税降费、财政补贴的政策支持,更要重视资本市场的有序发展和社会融资环境的持续改善。通过资本市场结构优化和社会融资环境改善,我国制造业企业能够在资金筹措、技术创新和市场开拓等方面得到最大化的满足,为我国制造业的国际竞争力提升创造出相应的条件。在此背景下,上市公司所采用的股权融资政策通过影响上市公司代理成本、改变投资者的预期,进而影响到资本市场的资金流向。现金分红政策是实现投资回报的重要形式,更是培育资本市场长期投资理念、增强资本市场活力和吸引力的重要途径,在促进资本市场良性运营、提升公司治理效率、保障资金有效配置方面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已有研究对现金股利及其影响因素进行了大量的讨论,随着公司治理结构的不断调整优化,学者们对现金股利的研究逐渐深入到终极所有权结构领域。有鉴于此,本文针对我国制造业上市公司终极所有权结构对现金股利政策的影响机制进行探究,以期提出有助于改善现金股利政策的若干建议。本文结构如下:第一章为绪论部分,该部分简要介绍本文的研究背景与意义,阐述本文的研究内容和方法、创新点和不足之处。第二章为文献综述部分,该部分对相关文献进行梳理,对终极所有权结构、股利政策的相关研究进行追溯。第三章为理论分析部分,我们以公司治理结构理论以及代理理论为基础,提出几个研究假设,以备实证检验。第四章为统计特征分析部分,本文搜集2006—2017年A股制造业上市企业数据,对终极所有权结构与股利政策进行统计特征分析,从时间维度看,制造业现金分红的力度在逐步提高,说明与现金分红挂钩的再融资政策初见成效:从行业维度看,部分制造业行业存在两权分离度过高、非理性分红的状况,这些因素制约着制造业企业的稳定发展,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与资本市场运行机制尚有完善的空间。第五章为实证分析部分,本文借鉴Lintner提出的部分调整模型,构建检验假设的计量模型,并通过系统GMM、Logit等回归方法对模型进行估计。第六章为研究结论及相关建议,实证结果表明,终极所有权结构对现金股利政策有显着影响。其中,控制权与现金股利分配力度、意愿之间呈正“U”关系,两权分离度对现金股利分配力度有负向影响,现金流权与现金股利政策之间并无明显关联。基于统计特征分析与实证分析,本部分为上市企业提升治理效率、监管部门规范上市公司分红行为提供若干对策建议。
姚志刚[8](2019)在《终极所有权结构和不确定性对我国A股上市公司现金持有策略的影响》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企业的现金持有策略是公司财务决策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对公司的持续经营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权衡理论认为企业通常会储备一定量的现金以应付各种可能的情况,但是融资优序理论和代理理论认为企业现金持有水平过高将会降低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率,对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在公司内部治理水平较低的情况下,还可能会增加管理层或控股股东侵占和滥用现金的风险。国内外许多学者都探讨了终极控股股东侵害外部人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代理问题,终极控股股东往往会利用手中的控制权去“掏空”公司资源供私人享用、转移公司资产和利润、或把公司资金投入到能产生私有利益的非盈利项目上等“隧道”行为侵占掠夺外部投资者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现金作为企业流动性最强的资产,是公司掠夺者最容易掠夺的资源,也最容易成为终极控股股东觊觎的对象,那么,在中国,终极所有权结构如何影响上市公司的现金持有量以及现金调整速度?面对经营环境的不确定性时,此种影响又如何?在国有、民营上市公司之间是否有差异?这些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本文首先探讨了终极所有权结构(包括现金流量权、控制权以及控制权和现金流量权之间的分离度)如何影响上市公司的现金持有策略(包括现金持有量和现金的调整速度),并进一步比较了这种影响在我国国有和民营上市公司之间表现的差异;其次本文讨论了企业面临的不确定性(包括公司层面和宏观层面)对现金持有策略的影响,以及不确定性和终极所有权结构两类因素共同作用下,企业现金持有策略又如何?最后本文印证了之前国内外学者提出的企业现金持有倾向于围绕着一个目标调整的研究发现,进一步分析了企业持有的现金高于或者低于目标值时,企业现金调整的状况如何?国有、民营之间是否有所不同?具体而言,本文的研究结论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无论国有还是民营上市公司终极控股股东的现金流量权越强,持有的现金反而越少,终极控股股东的控制权越强,持有的现金越多,随着终极控股股东控制权和现金流量权分离度的的增大,企业持有的现金在增加。第二,终极所有权结构对国有、民营上市公司现金持有量的影响存在较为显着的差异,其中终极控股股东现金流量权、控制权和现金流量权的分离度对现金持有量的影响,在国有和民营上市公司之间都存在显着差异;而控制权对现金持有量的影响,在两者间则无显着差异。第三,对民营上市公司,随着分位数的增加,现金流量权分位数回归系数的绝对值呈现逐渐增加的趋势;控制权的分位数回归系数的绝对值呈现逐渐增加的趋势;两权分离度(三种度量模式)分位数回归系数的绝对值都呈现先升后降的趋势。对国有上市公司,随着分位数的增加,现金流量权分位数回归系数的绝对值呈现逐渐减小的趋势;控制权的分位数回归系数的绝对值呈现逐渐增加的趋势;两权分离度(三种度量模式)分位数回归系数的绝对值都呈现逐渐减小的趋势。第四,无论是全体样本,还是分国有、民营上市公司,都呈现以下规律:企业自身层面的财务杠杆、综合杠杆越大,企业的经营风险就较大,面临的不确定性也就越大,因此公司会增加现金持有的量,以应对不确定性,符合现金持有的预防性动机;宏观层面的经济政策不确定性越大,企业面临的经营风险也就越大,企业也会增加现金持有的量,以应对不确定性,也符合现金持有的预防性动机;而宏观层面的通货膨胀预期与企业现金持有量显着负相关,这表明,在预期通货膨胀率上升时,企业将减少现金持有。第五,公司层面的不确定性对现金持有量的影响,在国有和民营上市公司之间无显着性差异。而宏观层面的不确定性,包括宏观经济不确定性和通货膨胀预期与现金持有量的回归系数的Chow检验,在国有和民营上市公司之间都存在显着性差异,意味着宏观层面的不确定性对现金持有量的影响,在国有和民营上市公司之间有显着性差异。第六,终极所有权结构(包括所有权、控制权和两权分离度)与公司层面和宏观层面的不确定性的交互项对无论是全体样本,还是国有、民营上市公司的现金持有量都具有显着性影响。第七,不确定性对民营、国有上市公司现金持有调整速度的影响存在一定的差异,其中经营杠杆、宏观经济不确定性和通货膨胀预期对企业现金持有调整速度的影响,在国有和民营上市公司之间都有显着性差异;而财务杠杆和综合杠杆对现金持有调整速度的影响,在国有和民营上市公司之间则都无显着差异。第八,我国公司现金持有调整速度呈现如下规律:现金持有不足公司的调整速度大于超额现金持有公司的调整速度;在现金持有不足的公司中,与正常水平偏离越大的公司现金持有调整速度越快,而在超额现金持有的公司中,则是与正常水平偏离越大的公司的调整速度越慢,并且都是民营上市公司调整速度快于国有上市公司。
王几高[9](2018)在《公司法中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公司是由包括高级管理人员、一般员工、权益投资者、债权投资者、担保债权人等经济主体所组成,这些主体的角色定位通常是根据不同类型的契约而非仅仅依据公司法所构建,公司是不同类型契约的纽结、是一项意思自治的风险事业。但是由于交易费用的存在,事前缔约描述所有可能发生的未来情形的成本太过高昂,因此公司契约在本质上只能是一种长期的、不完备的契约。由于这种契约的不完备性的存在,需要公司法律发挥公司契约的模本作用和漏洞填补作用,公司法的重要功能是通过公司形式来降低不同经济主体组织开展商事活动的交易成本,在规范意义上其恰当目标应该是促进受到公司活动影响的各类主体的整体福利。作为公司法中的一项重要治理机制,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由英国于上世纪20年代创设并在随后的90年间不断进行自我完善和制度变迁。同时,该制度也在欧洲国家以及深受英国法律影响的澳大利亚、新加坡、中国香港、马来西亚、新西兰等国家和地区广泛传播和移植。尽管早期各国禁止财务资助制度都以英国制度为蓝本,但是公司法律制度不是一种纯粹的技术规则,由于各国制度环境、市场结构、政治生态、文化传统各有不同,任何一项公司法律制度的约束条件和实现路径也有差异,因此在各国公司法现代化进程中,该制度都相继进行自我改良和重新塑造,使得当代各国禁止财务资助制度各有特色。本文将在不完备契约理论的研究框架内,凸显公司法在降低代理成本上的功能价值,对于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发展演变、制度变迁进行回溯,对各国制度中的具体微观结构进行比较法分析,在剖析并反思了当前对该制度的正当性传统理论之后提出降低交易成本是该制度的正当性本源,并根据我国公司代理成本问题的现实土壤,具体探讨我国的禁止财务资助法律框架体系,力图构建一种契约自治和法律监管并举的管理路径。全文除了导言之外,共分为六章。第一章是对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基础理论进行综述,第二章是对其历史沿革和制度变迁的发展过程进行梳理,第三章是以比较法研究方法对各国禁止财务资助的主要内容和整体严厉度进行分析,第四章是对禁止财务资助制度中传统的正当性解释及合理性逻辑进行诘问,第五章是运用法经济学分析进路对禁止财务资助的正当性进行剖析,第六章是结合我国立法现状以及公司代理成本问题现实来重新构建我国公司法中的禁止财务资助制度。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旨在回答“研究对象是什么”的问题,主要介绍公司财务资助的界定和主要形式,审视财务资助行为的内涵与外延、主要类型、重要特征、产生原因、禁止及豁免情形等情况,为后文的进一步分析和解读提供研究基础。财务资助不是一个专门的法律用语,而只是一项普通的商业用语,必须审查具体交易实施过程才能妥当地进行认定。它通常具有四方面的重要特征,即普通商业用语属性、具有“财务”或“资金”属性、遵循商业实质及真实性标准、单方面自发行为属性。财务资助的主要类型包括赠与、担保、补偿、豁免或弃权、借款以及其他形式等具体类型,在考虑各种形式时,通常不以价值大小作为判断标准并且强调“实质大于形式”,同时各种不同类型都有着不同的特点以及判断标准。任何一项商业现象的出现都有其客观必然性和经济需求,财务资助之所以产生主要是由于完成杠杆收购和管理层收购、收购市场中分手费机制、推行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债权人参与债务重组以及其他方面的动机所触发,在这些诱因中既有合理的商业性或社会性动因,也有令人怀疑的不良动机,所以不能一概而论财务资助的商业道德属性。禁止财务资助制度中的“财务资助”具有五大构成要件,即“取得”公司股份、取得公司之“股份”、提供资助者是股份被受让的公司及其子公司、被资助者属于特定范围、提供财务资助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取得公司股份,只有同时符合了这五大构成要件才能被认定为是禁止财务资助制度所规制的“财务资助”行为。同时,为了避免对于一些形式上具备财务资助特征但是实质上没有危害的交易行为,该制度也构建了无条件豁免以及附条件豁免情形。第二章旨在回答“研究对象从何而来”的问题,主要以英国、欧盟禁止财务资助法律的历史沿革为主线,试图运用历史分析方法对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辗转变化来挖掘制度背后的经济逻辑、政策考量等,通过历史沿革过程分析将有助于来发掘规制制度的内在源动力和现实逻辑。因“一战”后在英国工商业界出现的股权转让中特殊问题,格林尼委员会在公司法评估报告中首次提出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政策建议,在英国1928年、1929年公司法中首次以成文法规开启了禁止财务资助制度之先河,并在1947年、1948年公司法中进行条款完善,初步建立了比较完整的禁止财务资助制度。在20世纪60年代,禁止财务资助制度通过在英美法系国家中的主动性移植和在大陆法系国家中的被动型移植这两种完全不同的方式在全球范围内进行了传播和移植。同时,在英国1948年公司法之后的30多年的制度施行过程中,针对财务资助制度也出现了很多政策争议,1962年詹森斯委员会公司法评估报告以及80年代的重要判例最终促使了英国在1981年公司法修改中对该制度进行了非常重大的修改并创设了影响深远的“洗白”机制。在20世纪90年代,各国纷纷对公司法启动了现代化进程,在这次公司法现代化浪潮中,禁止财务资助制度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全面化、系统化的政策评估,包括英国、欧盟和新加坡等国都在公司法现代化评估报告中对该制度的修改提出了大胆的建议,并最终促成了立法部门对禁止财务资助制度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使其更为适应现代商业发展之需要。在禁止财务资助制度从雏形创设到完成现代化改造的九十年期间,禁止财务资助制度以波浪线形态产生、发展、传播和进化,在立法导向上体现出“严格禁止——限制性管理——放松管制”的特点,这种特点主要是由于英国的不断推动、欧盟与英国的相互纠缠和制约、禁令背后法理逻辑的不断变化、公司立法向服务于小型公司转变以及市场对杠杆收购的逐步接受等法律、政治以及经济方面的因素所共同塑造。第三章旨在回答各国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异同点,对各国对财务资助问题的法律规制情况作一个整体性的评价和重要微观组成的深入比较,并尝试对这种差异性背后的原因进行分析。禁止财务资助制度起源于英国,随后被移植到深受英国法影响的澳大利亚、新加坡、中国香港、马来西亚、新西兰等国家和地区,欧盟公司法指令也基本采纳了英国的做法、使得各个欧盟成员国也相继进行制度移植,美国、加拿大却没有建立相关制度。但是,具体到该制度的微观构成中,各国家和地区的当前规则又各有不同,具体体现在针对适用对象是否包括了私人公司和控股公司、是否存在无条件豁免以及各种无条件豁免的具体情形、是否存在附条件豁免以及各种附条件豁免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是否给予股东和债权人以及其他相关主体向法院申请取消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之决议的异议权、在发生非法财务资助后公司以及责任人员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以及提供财务资助的交易是否有效等五个主要方面内容。如果将这些五大方面的主要差异作为衡量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整体严厉程度的大类指标进行量化处理的话,不难发现在当前各国现有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立法下,不同国家制度严厉程度有着非常不同的严厉度相对水平,而之所以从最初各国严厉度都基本保持一致(因为都是以英国禁止财务资助制度为蓝本全面吸收)发展成目前的不同严厉度水平,主要是由于制度的移植方式、所属法系、经济发展模式等方面的差异性所导致,一般来说进行了主动性制度移植并且法律制度自发意识不断增强的国家和地区的严厉度越来越低、而进行了被动性制度移植或法律制度自发意识较弱的国家和地区的严厉度持续保持较高水平,大陆法系国家的严厉度平均水平要远远高于普通法系国家的严厉度平均水平,以打造全球范围内的金融投资、贸易服务中心为经济发展目标的国家和地区的严厉度较低。第四章旨在回答“要不要规制”的定性问题,主要探讨法律直接规制公司财务资助问题是否存在着必要性和正当性,并对传统的正当性解释理由进行了剖析和反思。格林尼委员会迈出了为财务资助禁令提供理论根源的第一步,其试图在“一家公司不能购买其自身股份”的资本维持规则下进行解释,禁止财务资助可以对公司购买其自身股份之能力加以限制,其目的是对公司不正当地向股东返还资本的不良行径加以阻止。但是,禁令的限制范围远远超过了资本维持原则所试图去规范的范围,对于一些完全没有对公司资产造成减损的交易,例如提供贷款,资本维持原则无法提供有力的解释。之后这种解读被严重质疑,财务资助法律被放置在保护债权人和小股东、防防公司资产被滥用的范畴内加以讨论,禁令被视为一种机制以保护债权人和小股东利益免受高负债购买方的伤害,该购买方借钱为其购买股份之行为提供融资,在获取目标公司的控制权后进而利用目标公司的资源对该贷款融资予以偿还。这种行为导致了异常严重的财务代理成本,存在着滥用目标公司资源而使得其财富从目标公司被转移出去、因而使得目标公司的债权人和小股东受到潜在损害的风险。但是,这种解释无论是从债权人保护还是中小股东保护方面,都存在着相对多的解释力不足问题,而且当前学界认为公司法已经从优先保护公司的交易对手转向了促进商事活动以提升经济的增长。杠杆收购最核心之处就是目标公司最终承担收购成本,其现金流被用于进行收购债务的最终支付。财务资助促成了这种不道德商业行为的潜在可能是显而易见的且在道德上令人生厌,导致其被认为是“非常不合适的”。因此,禁止财务资助似乎就是杠杆收购的天敌,是对杠杆收购中核心安排——使用目标公司资产作为最终还款来源的一种天然阻碍。但是,财务资助禁令针对的是对他人“取得”公司股份的行为,而不仅仅是针对他人“收购”公司股份或取得公司控制权的行为,这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遏制杠杆收购作为禁止财务资助的正当性解释。此外,杠杆收购是一种对市场有害的商业行为的传统观点正在日益被证明并非绝对成立,禁止财务资助的规定会阻碍那些有潜在经济价值的杠杆收购,且债权人可以通过事件风险条款来防范杠杆收购风险,所以遏制杠杆收购在当前也正无法为该制度提供正当性基础。还有观点认为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确可以防止市场操纵,但是目前各国证券法已经有专门法律制度来防范市场操纵风险,所以从防止市场操纵来证明禁令的合理性是一种错误的反向逻辑。第五章主要借助于法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对财务资助行为本身的商业属性以及潜在利益冲突进行解读,并以降低代理成本作为法律直接规制财务资助的必要性和正当性的法理依据。对公司“本质”的设定和阐释是对公司财务资助规制这一具体的微观法律制度进行逻辑分析的起点。对于公司本质的探究和争论远在15世纪后期就在法学界展开了,并衍生为传统公司本质的三种学说流派:法人拟制说、法人实在说和法人否定说,它们对公司制度中的不同领域有着各自的解释张力,但是受困于所处时代和研究范式的历史局限性,它们都不可避免地有着解释力上的局限性。20世纪30年代之后,经济学界对“企业”这个“黑匣子”的经济学讨论,开启了对公司本质讨论的现代主义阶段。科斯将企业视为一个契约结构,一个有别于市场的特殊契约,自此开创了现代企业契约理论;不仅如此,现代契约理论还主张,契约的完备性是一种美好愿望,在实际社会中由于人的有限理性和事前的信息不对称、事后的信息不对称性引起的不可观察性和不可证实性、语言在描述力上的局限性、交易一方是异质的且存在不同的偏好合作类型等原因,使得实际中的契约必然是一种不完备契约。公司是各个生产要素提供者之间契约关系的组合,这种内部契约关系又是一种代理关系,在契约缔结之后的运作过程中必然会产生三种代理成本问题,而公司法的功能和价值就是去降低这种代理成本、进而提高整体的经济效应。具体到财务资助交易过程中,也可能存在这三类代理成本——公司所有者与其雇用的经营人员的利益冲突、拥有公司绝对多数或控制性利益的股东与股权比例较小的或者非控制性的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公司本身或其股东与其缔约伙伴(主要是债权人等)之间的利益冲突,法律对公司财务资助进行规制的正当性和规制方式的选择在于这三类代理成本的存在和严重程度。以减低代理成本为视角,可以有效地对禁止财务资助制度变迁中出现的最为典型的不同类型公司差异化管理、“原则上禁止+附条件豁免”的立法模式以及“附条件”豁免模式进行解释,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佐证了代理成本分析有着较强的理论解释力。当前在我国上市公司运作中第二类代理问题在第一、二类代理问题中占据主导地位,即相比较于所有权和控制分离所导致的公司高级人员侵害股东利益的自利行为,凭借控制权优势的大股东掠夺中小股东利益的“掏空效应”更为突出和严重。此外,上市公司负债总杠杆与公司投资行为整体上呈负相关性,负债融资对第一类代理成本的相机治理效应比负债融资产生第三类代理问题具有更大的显着性,说明负债融资在公司投资行为治理方面有着抑制过度投资的良性效应,金融性负债与新增投资支出呈正相关性,经营性负债或商业信用与新增投资支出呈现负相关性。第六章旨在回答“我国法律制度如何完善”的问题。本部分将在我国公司代理成本现状背景下,对我国公司财务资助行为建立较为细致化和多维度的本土化的财务资助法律框架体系。“财务资助”概念在我国公司法规中的最早出现是在《印发<到香港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知》(该通知于1993年6月10日发布并实施)。根据《到香港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第2.2条规定,到香港上市公司的章程须对公司资助购买自己的股份做出规定,并明确了必须包括的内容。在199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但是并未对公司是否可以就他人取得公司股份的行为提供财务资助进行直接规定。之后在《关于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通知》、《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中陆续以零散方式涉及到对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规定,但是总体而言,现有的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立法中存在诸多不足:(1)规则零碎化,缺少统一性和独立性;(2)规则单薄僵化,缺乏体系性和灵活度;(3)财务资助条款未能体现出核心要件,容易扩大禁止范围;(4)立法层级较低,违规成本较低等。在本章,结合我国公司代理成本问题的这种特点,着重对禁止财务资助制度中的不同适用对象的财务资助规则原则、公司员工持股中的财务资助问题、管理层收购中的财务资助问题、附条件豁免模式的选择问题等重要命题进行了探讨。基于对我国代理成本现状以及财务资助制度中重要命题的分析,笔者提出对我国禁止财务资助制度进行重新构建,具体的立法建议包括:第一,加强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立法的统一性、独立性和体系化,统一规定原则性规定、无条件豁免、附条件豁免、异议权、交易合法性、释义等内容,使其独立成为公司法中的一项完整的制度体系;第二,将形式上具有财务资助特点但是已经有针对性的立法或司法行为进行规制的交易行为,以及特殊金融企业开展正当业务交易和为了追求在禁止财务资助制度之上更高层面的目标的行为规定为无条件豁免情形,避免造成规则或法律适用时产生冲突;第三,对于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非公众公司采取较为宽松自由的“无实质损害”模式,即在满足该资助不会实质性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和对债权人的偿付能力、董事会通过决议认为公司应该提供该资助且该资助的条款对于公司是公平合理的条件下,公司可以提供财务资助;对于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在满足提供财务资助不得减少公司净资产或减少净资本时该资助资金是从公司可分配利润中予以提供、该资助是善意的且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下的前提下,从公司类型、公司控制权、交易动机和杠杆水平这四个维度来综合考量构建差异化的豁免审批模式。第四,明确非法财务资助的法律后果、加大事后惩处力度,在财务资助相关协议涉及到善意第三人时,该协议不会仅仅由于违反财务资助禁令而无效,并明确规定财务资助行为的无效性不影响股权取得行为的合法性,同时对在非法财务资助中负有过错的董事将因其违法该信义义务而承担偿还任何在该交易中的损失。
佐哈·戈申,阿瑟夫·哈姆达尼,林少伟,许瀛彪[10](2017)在《公司控制权与特质愿景》文中研究说明本文的核心主张是,企业家珍视公司控制权是因其允许企业家以自认合适之方式追求其愿景(比如,企业家确信会产生高于市场水平回报的商业战略)。基于信息不对称及观点差异,本文在企业家追求特质愿景和降低代理成本以保护投资者之间确定了一个基本权衡点。不同的所有权结构意味着控制权和现金流权的不同分配。例如,集中所有权结构对控制股东和少数股东而言皆创造了价值。公司法应平衡好控制人追求特质愿景与少数股东保护的需要。
二、一种基于所有权结构的股利代理成本解释(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一种基于所有权结构的股利代理成本解释(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对股利政策影响的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0.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0.1.1 研究背景 |
0.1.2 研究意义 |
0.2 研究目的与研究内容 |
0.2.1 研究目的 |
0.2.2 研究内容 |
0.3 文献综述 |
0.3.1 国外文献综述 |
0.3.2 国内文献综述 |
0.3.3 文献述评 |
0.4 技术路线与研究方法 |
0.4.1 技术路线 |
0.4.2 研究方法 |
0.5 创新点和不足 |
0.5.1 本文创新点 |
0.5.2 本文不足 |
1 股权结构对股利政策影响的理论分析 |
1.1 股权结构与股利政策概述 |
1.1.1 股权结构概述 |
1.1.2 股利政策概述 |
1.2 关于股利政策的理论基础 |
1.2.1 传统股利政策理论 |
1.2.2 现代股利政策理论 |
2 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与股利支付现状分析 |
2.1 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现状分析 |
2.1.1 股东持股比例现状 |
2.1.2 股权所有者属性现状 |
2.2 创业板上市公司现金股利分配现状分析 |
2.2.1 现金股利分配现象日益增多 |
2.2.2 股利支付率处于较高水平 |
3 实证研究 |
3.1 实证研究设计 |
3.1.1 模型建立 |
3.1.2 变量选取 |
3.1.3 样本选取及数据来源 |
3.2 实证结果分析 |
3.2.1 变量描述性统计分析 |
3.2.2 实证研究结果 |
4 结论及建议 |
4.1 研究结论 |
4.2 对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基于中小板上市企业股利政策对经营绩效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2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3 研究内容 |
1.4 创新点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2.1 股利政策与融资成本的文献综述 |
2.2 代理成本、代理成本与股利政策相关的文献综述 |
2.3 股利政策与企业绩效相关的文献综述 |
2.4 文献述评 |
第三章 基于中介效应的理论分析 |
3.1 中介变量的模型及检验方法 |
3.2 股利政策对代理成本、融资成本的影响 |
3.3 股利政策对企业绩效的影响—基于中介效应的分析 |
第四章 股利政策对融资成本、代理成本影响实证研究 |
4.1 模型、样本选择及变量选取 |
4.2 股利政策对融资成本、代理成本影响的实证结果 |
第五章 股利政策对经营绩效的影响实证研究 |
5.1 模型、样本、变量选择 |
5.2 股利政策对经营绩效的影响实证结果 |
第六章 结论与建议 |
6.1 结论 |
6.2 政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终极所有权结构、制度环境与公司债券契约条款(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目标和研究内容 |
1.2.1 研究目标 |
1.2.2 研究框架 |
1.2.3 研究内容 |
1.3 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1.3.1 研究方法 |
1.3.2 技术路线 |
1.4 关键术语界定 |
1.4.1 终极所有权结构 |
1.4.2 制度环境 |
1.4.3 债券契约条款 |
1.5 研究创新 |
第2章 文献研究综述 |
2.1 债券契约的治理效应 |
2.2 债券契约的影响因素 |
2.2.1 公司特征与债券契约条款 |
2.2.2 公司治理与债券契约条款 |
2.2.3 制度环境与债券契约条款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中国公司债券市场背景分析 |
3.1 中国公司债市场发展综述 |
3.2 中国公司债市场发行现状 |
3.2.1 公司债发行特征 |
3.2.2 公司债发行利率分析 |
3.3 公司债券限制性条款 |
3.3.1 公司债券限制性条款设计 |
3.3.2 公司债券限制性条款的使用频率和相关性统计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终极所有权结构对债券契约条款的影响 |
4.1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4.1.1 终极控制股东现金流量权对债券契约条款的影响 |
4.1.2 控制权和现金流量权的分离度对债券契约条款的影响 |
4.1.3 终极控制股东类型对债券契约条款的影响 |
4.2 实证研究设计 |
4.2.1 样本选择 |
4.2.2 变量定义与实证模型设计 |
4.2.3 描述性统计和相关性统计 |
4.2.4 实证结果分析 |
4.3 稳健性检验 |
4.3.1 对公司和年度进行双重聚类调整 |
4.3.2 针对同一家公司一年内发行多支公司债的处理 |
4.3.3 3SLS估计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制度环境对债券契约条款的影响 |
5.1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5.1.1 法律环境对债券契约条款的影响 |
5.1.2 金融发展对债券契约条款的影响 |
5.1.3 政府质量对债券契约条款的影响 |
5.1.4 社会信任对债券契约条款的影响 |
5.2 实证研究设计 |
5.2.1 样本选择 |
5.2.2 变量定义与实证模型设计 |
5.2.3 描述性统计和相关性统计 |
5.2.4 实证结果分析 |
5.3 稳健性检验 |
5.3.1 对公司和年度进行双重聚类调整 |
5.3.2 针对同一家公司一年内发行多支公司债的处理 |
5.3.3 3SLS估计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终极所有权结构和制度环境对债券契约条款的交互影响 |
6.1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6.2 实证研究设计 |
6.2.1 样本选择 |
6.2.2 变量定义与实证模型设计 |
6.2.3 实证结果分析 |
6.3 稳健性检验 |
6.3.1 对公司和年度进行双重聚类调整 |
6.3.2 针对同一家公司一年内发行多支公司债的处理 |
6.3.3 3SLS估计 |
6.4 本章小结 |
第7章 结论 |
7.1 主要研究结论 |
7.2 政策启示 |
7.3 研究局限与未来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科研成果 |
(5)两权分离度对现金股利政策的影响研究 ——基于“股灾”的经验证据(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股利政策理论演变过程及趋势研究 |
1.2.2 终极所有权与现金股利政策研究 |
1.2.3 “股灾”、现金股利政策及所有权结构研究 |
1.2.4 文献评述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和框架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之处 |
第2章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终极控制人 |
2.1.2 两权分离度 |
2.2 理论基础 |
2.2.1 代理成本理论 |
2.2.2 信号传递理论 |
2.2.3 自由现金流理论 |
2.2.4 股利迎合理论 |
第3章 假设提出与实证设计 |
3.1 研究假设 |
3.2 研究样本及数据来源 |
3.3 研究模型与变量设计 |
3.3.1 模型设计 |
3.3.2 变量指标设计及说明 |
第4章 实证检验结果与分析 |
4.1 股利与两权分离现状分析 |
4.2 描述性统计分析 |
4.3 相关性分析 |
4.4 模型回归结果与分析 |
4.5 进一步研究 |
4.6 稳健性检验 |
第5章 结论与展望 |
5.1 研究结论 |
5.2 建议 |
5.2.1 坚持合理的现金分红政策 |
5.2.2 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
5.2.3 完善中小投资者保护的相关法律 |
5.2.4 中小投资者要坚持理性投资,避免盲目跟风 |
5.3 研究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6)企业内部控制权的安排和攫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3 研究对象 |
1.4 国内外研究动态 |
1.4.1 控制权收益 |
1.4.2 控制权转移 |
1.4.3 控制权安排 |
1.5 相关概念界定 |
1.5.1 剩余权利 |
1.5.2 内部人和内部人控制 |
1.5.3 人力资本产权和非人力资本产权 |
1.6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6.1 研究思路 |
1.6.2 研究方法 |
1.6.3 数据来源和处理 |
1.6.4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2 企业合约的结构和权利安排 |
2.1 企业的合约属性 |
2.2 委托代理合约中的两权分离 |
2.2.1 两权分离及其后果 |
2.2.2 企业内部委托代理关系 |
2.2.3 委托代理合约的所有权结构 |
2.3 企业合约中的权利分配 |
2.3.1 不完备性 |
2.3.2 事前的权利安排 |
2.3.3 事后的权利安排 |
2.3.4 所有权结构 |
2.4 控制权合约中的权利安排 |
2.4.1 控制权的来源 |
2.4.2 第一和第二代控制权理论 |
2.4.3 控制权安排的层次 |
3 大股东的控制权收益 |
3.1 共享收益与私人收益 |
3.2 货币性收益与非货币性收益 |
3.3 大股东的控制权私利 |
3.4 实证研究 |
3.4.1 国内外关于大宗股权协议转让溢价法的缺陷及改进 |
3.4.2 影响大股东控制权私利的因素 |
3.4.3 样本选取和研究设计 |
3.4.4 实证结果 |
4 董事会和管理层的控制权转移 |
4.1 董事会和管理层的控制权收益 |
4.1.1 董事会的控制权收益 |
4.1.2 管理层的控制权收益 |
4.2 控制权转移行为 |
4.3 控制权转移路径之一: MBO |
4.3.1 形成机理 |
4.3.2 管理层收购的实现机制 |
4.3.3 中国MBO的融资障碍及解决途径 |
4.4 控制权转移路径之二: 合谋 |
4.4.1 形成机理 |
4.4.2 实现机制 |
4.5 控制权转移的案例研究 |
4.5.1 国美大股东和管理层的控制权之争 |
4.5.2 万科与宝能的控制权之争 |
5 企业内部控制权的侵占与治理 |
5.1 内部人控制问题 |
5.1.1 管理层多元化经营掩饰隧道行为 |
5.1.2 大股东占资 |
5.1.3 大股东和董事会扭曲红利分配 |
5.1.4 公司高管对资产的控制 |
5.2 内部人控制的治理方案 |
5.2.1 股权激励 |
5.2.2 报酬激励 |
5.2.3 控制权激励 |
5.2.4 其他激励 |
5.3 数学模型分析 |
5.3.1 公司高层的股权和报酬激励 |
5.3.2 大股东的股权激励 |
5.4 实证研究 |
5.4.1 理论基础 |
5.4.2 样本选取和研究设计 |
5.4.3 实证结果 |
6 结语 |
6.1 结论与启示 |
6.2 未来研究方向 |
在学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参考文献 |
后记 |
(7)终极所有权结构与现金股利政策 ——基于中国制造业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2.1 研究内容 |
1.2.2 研究方法 |
1.3 本文创新点和不足之处 |
1.3.1 本文创新点 |
1.3.2 不足之处 |
第2章 国内外研究综述 |
2.1 终极所有权结构研究综述 |
2.1.1 终极所有权结构概念的提出 |
2.1.2 终极所有权结构相关研究综述 |
2.2 股利政策研究综述 |
2.2.1 传统股利政策理论 |
2.2.2 现代股利政策理论 |
2.3 终极所有权结构与现金股利政策研究综述 |
2.3.1 实际控制人现金流权与现金股利政策 |
2.3.2 实际控制人控制权与现金股利政策 |
2.3.3 实际控制人两权分离度与现金股利政策 |
2.4 国内外研究评述 |
第3章 理论基础与研究假设 |
3.1 理论基础 |
3.1.1 利益协同与壕沟防御假说 |
3.1.2 利益侵占假说 |
3.1.3 代理理论 |
3.2 影响机制分析与研究假设 |
3.2.1 现金流权对现金股利政策影响机制分析 |
3.2.2 控制权对现金股利政策影响机制分析 |
3.2.3 两权分离度对现金股利政策影响机制分析 |
第4章 终极所有权结构与现金股利政策的统计特征分析 |
4.1 制造业上市公司终极所有权结构特征 |
4.1.1 制造业上市公司行业分布 |
4.1.2 分行业终极所有权结构特征 |
4.1.3 分年度终极所有权结构特征 |
4.2 制造业上市公司现金股利特征 |
4.2.1 分行业现金股利支付情况 |
4.2.2 分年度现金股利支付情况 |
第5章 实证分析 |
5.1 模型设定、变量及初步统计分析 |
5.1.1 模型设定 |
5.1.2 变量描述 |
5.1.3 数据来源与初步统计分析 |
5.2 估计方法及回归结果 |
5.2.1 估计方法的选择 |
5.2.2 回归结果 |
5.3 稳健性检验 |
第6章 研究结论及相关建议 |
6.1 研究结论 |
6.1.1 微观层面 |
6.1.2 宏观层面 |
6.2 相关建议 |
参考文献 |
在校期间的科研情况 |
致谢 |
(8)终极所有权结构和不确定性对我国A股上市公司现金持有策略的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问题提出 |
1.2 研究的意义 |
1.3 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及思路、创新点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及思路 |
1.3.3 创新点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国内外研究现状 |
2.1.1 现金持有理论 |
2.1.2 现金持有实证研究 |
2.2 终极所有权与现金持有 |
2.3 不确定性与现金持有 |
2.4 文献评述 |
第3章 终极所有权结构与我国上市公司现金持有策略 |
3.1 引言 |
3.2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3.3 研究设定 |
3.3.1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3.3.2 变量的定义 |
3.3.3 模型设定 |
3.4 描述性统计及相关性分析 |
3.4.1 描述性统计 |
3.4.2 相关性分析 |
3.5 终极所有权结构对现金持有的影响 |
3.5.1 对全体样本现金持有的影响 |
3.5.2 对民营上市公司现金持有的影响 |
3.5.3 对国有上市公司现金持有的影响 |
3.5.4 对国有、民营上市公司现金持有影响的比较 |
3.6 终极所有权结构对现金持有量影响的分位数回归检验 |
3.6.1 对全样本现金持有量影响的分位数回归 |
3.6.2 对民营上市公司现金持有量影响的分位数回归 |
3.6.3 对国有上市公司现金持有量影响的分位数回归 |
3.7 终极所有权结构对现金持有调整速度的影响 |
3.7.1 对全体样本现金持有调整速度的影响 |
3.7.2 对民营上市公司现金持有调整速度的影响 |
3.7.3 对国有上市公司现金持有调整速度的影响 |
3.7.4 对民营、国有上市公司现金持有调整速度影响之间的比较 |
3.8 终极所有权结构对现金持有影响的稳健性检验 |
3.8.1 终极所有权结构对全体样本现金持有量影响的稳健性检验 |
3.8.2 终极所有权结构对民营上市公司现金持有量影响的稳健性检验 |
3.8.3 终极所有权结构对国有上市公司现金持有量影响的稳健性检验 |
3.9 小结 |
第4章 不确定性对我国上市公司现金持有策略的影响 |
4.1 引言 |
4.2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4.3 数据与方法描述 |
4.3.1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4.3.2 变量的定义 |
4.4 模型设定与相关性分析 |
4.4.1 模型设定 |
4.4.2 相关性分析 |
4.5 不确定性对公司现金持有的影响 |
4.5.1 不确定性对全体样本公司现金持有的影响 |
4.5.2 不确定性对民营上市公司现金持有的影响 |
4.5.3 不确定性对国有上市公司现金持有的影响 |
4.5.4 不确定性对民营、国有上市公司现金持有量影响之间的比较 |
4.5.5 不确定性对民营、国有上市公司现金持有增加量影响之间的比较 |
4.6 不确定性对公司现金持有调整速度的影响 |
4.6.1 不确定性对全样本现金持有调整速度的影响 |
4.6.2 不确定性对民营上市公司现金持有调整速度的影响 |
4.6.3 不确定性对国有上市公司现金持有调整速度的影响 |
4.6.4 不确定性对民营、国有上市公司现金持有调整速度影响之比较 |
4.7 以系统性和非系统性风险替代不确定性的稳健性检验 |
4.7.1 系统性和非系统性风险对全体样本、民营和国有上市公司现金持有量的影响 |
4.7.2 系统性和非系统性风险对民营、国有上市公司现金持有量影响之间的比较 |
4.7.3 系统性、非系统性风险对上市公司现金持有调整速度的影响 |
4.7.4 系统性、非系统性风险对民营、国有上市公司现金持有调整速度影响之比较 |
4.8 小结 |
第5章 终极所有权结构、不确定性对我国A股上市公司现金持有策略的影响 |
5.1 引言 |
5.2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5.3 模型设定 |
5.4 终极所有权结构、不确定性对公司现金持有的影响 |
5.4.1 终极所有权结构、不确定性对全样本现金持有量的影响 |
5.4.2 终极所有权结构、不确定性对民营上市公司现金持有量的影响 |
5.4.3 终极所有权结构、不确定性对国有上市公司现金持有量的影响 |
5.4.4 终极所有权结构、不确定性对全样本现金持有增加量的影响 |
5.4.5 终极所有权结构、不确定性对民营上市公司现金持有增加量的影响 |
5.4.6 终极所有权结构、不确定性对国有上市公司现金持有增加量的影响 |
5.5 以系统性和非系统性风险替代不确定性的稳健性检验 |
5.5.1 终极所有权结构、系统性和非系统性风险对全样本现金持有量的影响 |
5.5.2 终极所有权结构、系统性和非系统性风险对民营上市公司现金持有量的影响 |
5.5.3 终极所有权结构、系统性和非系统性风险对国有上市公司现金持有量的影响 |
5.6 小结 |
第6章 国有和民营上市公司的现金持有动态调整特征 |
6.1 引言 |
6.2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6.3 数据与方法描述 |
6.3.1 计量方法 |
6.3.2 研究样本 |
6.4 实证结果与分析 |
6.4.1 企业现金持有水平目标 |
6.4.2 企业现金持有的动态调整特征 |
6.4.3 现金超额持有与持有不足的动态调整特征 |
6.5 小结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9)公司法中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缘起及研究价值 |
二、研究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结构安排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财务资助的定义、特征及类型 |
一、财务资助的定义 |
二、财务资助的特征 |
三、财务资助的类型 |
第二节 提供财务资助的诱因 |
一、股权收购中的特殊需要 |
二、推行公司员工持股计划 |
三、债务重组的组成部分 |
四、股东和管理层其他动机 |
第三节 财务资助的禁止及豁免情形 |
一、禁止性财务资助的构成要件 |
二、无条件豁免 |
三、附条件豁免 |
第二章 禁止财务资助的历史沿革和制度变迁 |
第一节 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创设阶段 |
一、专家建言:英国格林尼委员会报告 |
二、初见雏形:英国1928 年、1929 年公司法 |
三、基本建立:英国1947 年、1948 年公司法 |
第二节 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发展阶段 |
一、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传播移植 |
二、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政策评估 |
三、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立法完善 |
第三节 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现代化阶段 |
一、英国公司法政策评估 |
二、欧盟公司法政策评估 |
三、英国及欧盟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现代化的立法成果 |
四、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现代化 |
第四节 禁止财务资助制度变迁的驱动因素 |
一、英国和欧盟的核心作用 |
二、禁令背后法理逻辑的认识变迁 |
三、公司立法从“公众公司优先”转向“服务私人公司” |
四、市场对杠杆收购的逐步接受 |
第三章 域外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比较分析 |
第一节 域外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概况 |
一、欧盟主要成员国 |
二、澳大利亚 |
三、中国香港 |
四、新加坡 |
五、新西兰 |
六、马来西亚 |
七、百慕大群岛 |
八、美国 |
第二节 域外禁止财务资助制度主要内容比较 |
一、适用对象 |
二、无条件豁免 |
三、附条件豁免 |
四、异议股东或债权人的申请权 |
五、非法财务资助行为的法律后果 |
第三节 域外禁止财务资助制度严厉度及原因分析 |
一、域外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严厉度比较 |
二、域外禁令严厉度之差异性的主要原因 |
第四章 禁止财务资助之正当性的法学解释 |
第一节 作为资本维持原则的衍生 |
一、资本维持原则的主要内涵 |
二、禁止财务资助与资本维持原则 |
三、资本维持原则对财务资助禁令解释力之不足 |
第二节 保护债权人和小股东利益 |
一、禁止财务资助可以保护债权人和小股东利益 |
二、保护债权人对财务资助禁令解释力之不足 |
三、保护小股东对财务资助禁令解释力之不足 |
第三节 遏制杠杆收购 |
一、杠杆收购的主要类型和特点 |
二、禁止财务资助可以有效遏制杠杆收购 |
三、遏制杠杆收购对财务资助禁令解释力之不足 |
第四节 防止市场操纵行为 |
第五章 禁止财务资助之正当性的法经济学分析 |
第一节 公司的契约属性及公司法的功能价值 |
一、经济交易与科斯定理 |
二、公司本质假设:作为分析起点和支点 |
三、公司代理成本及公司法的功能价值 |
第二节 财务资助中的三类代理成本及分析 |
一、财务资助中的第一类代理问题 |
二、财务资助中的第二类代理问题 |
三、财务资助中的第三类代理问题 |
四、代理成本对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解释力 |
第三节 我国财务资助中代理成本分析 |
一、第一、二类代理成本问题 |
二、第三类代理成本问题 |
第六章 完善我国禁止财务资助制度 |
第一节 完善我国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必要性 |
一、财务资助概念及规则在我国的引入 |
二、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相关立法梳理 |
三、我国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主要内容及不足 |
第二节 完善我国禁止财务资助制度中的若干重要问题 |
一、不同适用对象的财务资助规制原则 |
二、鼓励对员工持股计划提供财务资助 |
三、审慎对待管理层收购中的财务资助 |
四、合理选择附条件豁免模式 |
第三节 完善我国财务资助制度的立法建议 |
一、加强立法的统一性、独立性和体系化 |
二、新增禁止财务资助的无条件豁免 |
三、多重维度构建差异化的附条件豁免模式 |
四、明确非法财务资助的法律后果、加大事后惩处机制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一种基于所有权结构的股利代理成本解释(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对股利政策影响的实证研究[D]. 李岩堃. 辽宁大学, 2020(01)
- [2]公司控制权与特质愿景[J]. 佐哈·戈申,阿瑟夫·哈姆达尼,林少伟,许瀛彪. 证券法苑, 2019(03)
- [3]基于中小板上市企业股利政策对经营绩效的影响研究[D]. 刘渊丰. 浙江财经大学, 2019(06)
- [4]终极所有权结构、制度环境与公司债券契约条款[D]. 刘辰嫣. 西南交通大学, 2019(06)
- [5]两权分离度对现金股利政策的影响研究 ——基于“股灾”的经验证据[D]. 邹欢迎. 湘潭大学, 2019(02)
- [6]企业内部控制权的安排和攫取[D]. 张璇. 东北财经大学, 2019(06)
- [7]终极所有权结构与现金股利政策 ——基于中国制造业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D]. 张诗彬. 云南大学, 2019(03)
- [8]终极所有权结构和不确定性对我国A股上市公司现金持有策略的影响[D]. 姚志刚. 西南交通大学, 2019(06)
- [9]公司法中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研究[D]. 王几高. 华东政法大学, 2018(02)
- [10]公司控制权与特质愿景[J]. 佐哈·戈申,阿瑟夫·哈姆达尼,林少伟,许瀛彪. 证券法苑, 201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