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论文文献综述)
郝志鹏,周江[1](2021)在《破产程序中扣押船舶费用的优先清偿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涉船破产案件中,因扣押船舶费用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法律认定争议,以及破产案件集中管辖与海事法院专门管辖之间的程序衔接与冲突问题,扣押船舶费用在破产程序中实现优先清偿存在现实困难。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修订契机,在梳理学理争议、探究立法本意的基础上,综合现有规范并结合司法实践,提出三种解决方案:第一,将扣押船舶费用受偿权视为破产别除权;第二,明确扣押船舶费用为共益债务;第三,将扣押船舶费用细分为破产费用与普通破产债权。经对比,第三种方案为更优路径。
袁发强,黎喆[2](2021)在《海事请求保全错误救济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现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和《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保全救济的法律条文较为简略,存在保全异议和复议制度功能重叠、保全复议程序虚置、保全解除程序功能定位不清、《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保全执行救济程序的缺失、海事请求保全错误损害赔偿之诉的提起方式不明等问题。为了有效预防海事请求保全错误的发生,或是在保全错误发生后,给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的救济,应当在修法时对海事请求保全制度进行完善:将异议作为初次救济方式,复议作为异议的后续救济方式;对复议程序进行调整,以实现复议程序的实质化;将保全解除程序功能定位为审查保全裁定作出后发生的事由的适法性;植入保全的执行救济制度;重视反诉在保全错误损害赔偿之诉中的适用。
贾丽媛[3](2020)在《多次事故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程序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程序作为专门性程序而存在,在海事海商领域占据重要的地位,发挥其自身独特的价值。为何中国在民事诉讼法程序之外再次创设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程序?事实上,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程序可谓是海事事故侵权责任人的“救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设立目的具有高度一致性——庇护海事事故侵权赔偿责任人的经济权益。值得每一位海事法律人士关注的是,当今海运时代涌现出越来越多错综复杂的海事法律关系,导致海事海商领域内的法律法规对海事事故责任人的保护几近失衡,司法实践中不断涌现出违背该基金设立初衷的审判结果,现行的基金设立程序业已不能维护海洋航运行业及市场的稳健运营。有鉴于此,海事海商法律需要推陈出新、更新换代,需要符合经济发展的节奏,紧跟航海业蜕变的步伐,海事法院不能再固守陈规。本文对海事基金设立程序的诸多问题进行分析,以此为契机和基础,对海事基金设立程序的重新构建提出了参考性建议。文章主要围绕以下中心内容进行阐述:第一章针对基金设立程序的内容进行整体介绍。其包括海事限制基金含义及设立目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海事限制基金设立程序的关系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程序的性质等内容。第二章为海事限制基金中多次事故之界定条件分析。本章针对多次事故中与责任限制基金的关系,从其完整的设立程序入手,对其申请环节、审查环节、认定环节、设立与分配环节四部分进行分析。第三章在多次事故的范式下,以最高法院的第116号案例为基准,对责任限制基金设立程序中的原因链分析,提出原因链在海事限制基金中的判断依据。第四章重点剖析了海事限制基金设立程序理论与实践的不足之处,并以此为基础提出具体改进建议:强化基金设立程序便捷性理念;重构基金设立环节适用标准机制;积极引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批判性思维;推动建立基金配套法律治理模式。
张虹[4](2019)在《船舶拍卖后债权登记、确权诉讼、清偿分配相关程序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船舶资产的处置有别于其他动产及不动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有特殊的程序规定。对司法实践中船舶拍卖后债权登记、确权诉讼、清偿分配中出现的若干程序法适用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及研究,提炼出一些共性的现象及问题加以分析,并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修改的角度,提出相关的法律修订的意见和建议。
陈学斌[5](2010)在《浅谈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设立相对于渔业资源损害赔偿的法律后果》文中研究表明一、问题的提出有一个简化了的案例可资一议:2005年3月在连云港海域发生了一起中外船舶碰撞,并致附近海域污染。渔政局介入后进行调查,发现渔业资源的损害且该损害系由上述船舶碰撞所导致,于是进行了交涉索赔。交涉没有结果,最终渔政局在时效届满之前对涉案船舶的船东及其保赔协会提出了渔业资源损害赔偿诉讼。诉讼案件受理后不久渔政局(以下简称本案原告)
向明华[6](2009)在《船舶扣押程序的价值及局限性研究》文中认为船舶扣押制度是平衡船方、货方及相关利害关系方等多方利益的结果,有必要正确地认识其价值及局限性。借助船舶扣押程序,申请人可获得索赔担保,达到择地行诉的目的;并迫使船舶所有人现身或应诉,促使争议及时解决,转移其商业风险。但是,其局限性也很明显,如申请人并非可以基于任何性质的请求申请扣押,也并非任何法院均可实施扣船;扣船择地行诉正日渐受到限制;申请人的受偿金额受限于被扣船舶的价值;船舶优先权人申请扣船的期限短暂;扣船请求权受到相应的海事责任限制制度的限制等。
宋宏伟[7](2004)在《海事诉讼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从程序法的角度对国际海事诉讼制度进行研究。第一章介绍了国际海事诉讼是海事法院在海事争议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海事争议的全部司法审判活动。按照我国海诉法的规定,海事审判首先适用民诉法,在民诉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再适用海诉法。但是,海事诉讼又有别于民事诉讼。海事诉讼主要受理与海上运输及与船舶有关的物权、债权纠纷案件。这些案件往往具有涉外因素。各国法律赋予其海事法院对海事诉讼案件广泛的管辖权,使得各国法院在同一涉外海事诉讼案件的管辖上具有同一性,以致使原告在确定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上具有充分的选择权。海事保全措施在解决海事争议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英美等国家的“对物诉讼”(Action in Rem)也体现了海事诉讼的特殊性。 第二章海事诉讼管辖权。海事诉讼管辖权是指哪一国或哪一级法院对某一海事诉讼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管辖权是法院受理案件的基础。国际公约和各国法律赋予一国法院对涉外海事诉讼案件以广泛的管辖权,使得一国法院对同一海事案件根据不同连接因素具有对案件的管辖权是当前国际海事诉讼管辖权冲突产生的原因之一。并提出了解决各国之间海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原则和方法。入世后,我国海事诉讼管辖面临着更为严峻的挑战,如何逐步缓解国内法规与相关国际公约或国际惯例之间的冲突,也是本文探讨的重点。 第三章海事诉讼的其他特别程序,结合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分别对海事请求保全、海事证据保全、海事诉讼法律文书送达、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以及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进行了分析。
张江艳[8](2002)在《浅论民事协议管辖与海事协议管辖》文中研究说明分析比较了我国民事协议管辖与海事协议管辖在适用的主体、适用案件的范围、可供选择的法院以及关于默示管辖的规定之不同 ,对正确适用协议管辖作了探索
黄建设,陈振生[9](2000)在《我国海事保全制度》文中指出此文通过对新颁布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与原有的法律规定和实践作法进行比较,分析和研究了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以及海事证据保全等问题,以其为解决业务中的实际问题提供参考。
张芊[10](2020)在《论航运破产中船舶优先权的实现》文中提出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中一项古老而又特有的制度。航海业的风险非常高,为促进航海业的发展,保障和促进安全航行,有必要对一些能影响海上安全利益的重要事项予以特殊保护,由此,船舶优先权制度也就孕育而生。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人对产生优先权的船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通常,在单纯的海事案件中,船舶优先权的实现过程一般不会产生争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有关于此问题的明确规定;然而在企业破产的情况下,此时由于破产程序的参与,使得船舶优先权的实现过程变得不确定起来。航运企业破产中的船舶优先权实现过程主要涉及到管辖、审判、保全、执行、以及受偿等方面的冲突。本文主要针对航运企业破产中船舶优先权实现过程主要会涉及的冲突进行探讨,并对其他国家的司法实践进行分析与借鉴,试图为我国破产程序与海事程序的协调提出解决方法。本文主要运用文义解释、案例分析、比较研究以及归纳整理等研究方法,对船舶优先权在国内破产程序中的实现问题进行研究。本文从程序法冲突的角度对破产中船舶优先权的实现过程所涉及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本文第一章主要对航运破产与船舶优先权实现进行概述。对相关概念以及本文的研究范畴进行了界定;概括地分析了海事破产案件中船舶优先权的实现过程中涉及的程序冲突问题,并概括地分析了其表现形式以及冲突的根本原因在于破产法律制度与海事法律制度立法目的的不同。两个制度背后不同的法律政策导致了制度之间的冲突。本章还概括了当这两种法律体系交叉时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与特殊原则,即总体上,在实体性权利方面,海商法规定的实体性权利优先于破产法适用,在程序性权利方面,破产法的规定优先适用。但是当涉及船舶优先权时,应当考虑船舶优先权的特殊性,可突破此基本原则去选择适用法律。本文第二章主要论述了海事破产案件中,船舶优先权诉讼的管辖争议问题。管辖权问题是航运企业破产案件中船舶优先权的其他问题得以解决的基础。在确定破产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时,首先,应区分整个破产案件的管辖和船舶优先权诉讼的管辖,根据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关于管辖权这种程序性权利,破产法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因此从法律适用的角度上来讲,整个海事破产案件的管辖权应当属于地方法院而不是海事法院。但是船舶优先权诉讼的管辖权属于哪个法院仍有争议。之后通过对美国相关司法实践的研究分析,并在借鉴其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践,得出了船舶优先权诉讼由海事法院管辖较为合理的结论。本文第三章主要论述了航运破产案件中,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方式船舶扣押与破产自动中止制度的冲突。通过对美国、德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的做法进行比较,并借鉴其有益经验,得出了这样的结论:即在企业破产申请被受理,到破产程序(清算、和解、重整)最终被宣告的这段时间,因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海事请求人申请,已经被海事法院扣押的船舶不解除扣押,未被扣押的船舶,船舶优先权人仍然能够向海事法院申请扣押船舶。而在程序被宣告为清算与和解程序时,原则上不解除扣押,被宣告为重整程序时,原则上解除扣押。本文第四章主要论述了航运破产中,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登记与受偿顺位冲突与解决路径。通过分析,得出了这样的结论:即在企业破产之前,已经在海事法院提起的诉讼,在破产申请被受理后,船舶优先权诉讼中止,由海事法院告知船舶优先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待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继续由海事法院审理。在企业破产之前,船舶已经在海事法院被申请拍卖且拍卖公布发布后,在破产申请被受理后,船船舶优先权人仍然需向海事法院登记债权,且船舶拍卖执行程序不中止,由海事法院将债权登记名册和拍卖价款一并转移给破产法院处置。登记债权的船舶优先权人在海事法院提起确权诉讼。船舶优先权作为特殊的担保物权,其优先于抵押权和留置权受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论文提纲范文)
(1)破产程序中扣押船舶费用的优先清偿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典型案件回顾 |
二、争议问题解析 |
(一)《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下对于扣押船舶费用的认定存在争议 |
1.法律性质争议 |
2.优先清偿争议 |
(二)《企业破产法》下对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认定存有分歧 |
1.关于破产费用 |
2.关于共益债务 |
(三)现有规范对海事法院与破产法院间扣卖船舶程序的衔接与转换规制不明 |
1.关于船舶扣押 |
2.关于船舶拍卖 |
三、应对方案构建 |
(一)方案一:将扣押船舶费用受偿权视为破产别除权 |
(二)方案二:明确扣押船舶费用为共益债务 |
(三)方案三:将扣押船舶费用细分为破产费用与普通破产债权 |
四、结语 |
(2)海事请求保全错误救济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 海事请求保全错误的类型化分析 |
(一)缺乏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
(二)超额保全 |
(三)申请财产保全的对象错误 |
(四)申请人未于法定期间起诉、申请人撤诉或法院驳回申请人起诉 |
(五)申请人败诉 |
二、现行海事请求保全救济制度的缺陷 |
(一)保全异议制度和复议制度功能重叠 |
(二)保全复议程序虚置 |
(三)保全解除功能定位不清 |
(四)《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保全执行救济制度的缺失 |
(五)保全错误损害赔偿之诉的提起方式不明确 |
三、立法完善建议 |
(一)界定异议与复议的不同救济功能 |
(二)复议程序的实质化 |
第一,保全复议机关应为上一级法院。 |
第二,应建立申请保全要件审查的新标准。 |
(三)重新定位保全解除程序的功能 |
(四)植入保全执行救济制度 |
(五)重视反诉在保全错误损害赔偿之诉中的适用 |
1.另案起诉的原因分析 |
2.反诉制度的价值不应被忽视 |
第一,能够及时保护保全被申请人的利益,避免损失扩大。 |
第二,提高程序效益,节约司法资源。 |
第三,避免出现矛盾裁判。 |
第四,有利于一次性解决纠纷,解决判决“执行难”的问题。 |
结语 |
(3)多次事故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程序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1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程序概述 |
1.1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含义及设立目的 |
1.2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责任限制基金设立程序的关系 |
1.2.1 实体与程序法概念的独特运用 |
1.2.2 请求权与抗辩权之分担机制 |
1.2.3 前置性和任意性条件的冲突与协调 |
1.3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程序的性质 |
1.3.1 基金设立与独立性的内在表现 |
1.3.2 基金设立与主动性的固有联系 |
2 多次事故中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界定条件 |
2.1 多次事故中适用申请程序之条款化规则 |
2.1.1 申请主体资格:从宽性原则 |
2.1.2 申请地点的多元选择性 |
2.2 法院于多次事故中的审查范畴解构 |
2.2.1 不同时限认定效果之权衡 |
2.2.2 审查形式及范围之考量 |
2.3 多次事故中适用基金设立程序的附属性问题 |
2.3.1 多元主体法律效果之表现 |
2.3.2 申请设立基金错误之披露 |
3 多次事故责任限制基金设立程序中的原因链分析 |
3.1 多次事故中的原因链界定 |
3.1.1 多次事故、多次限额之剖释 |
3.1.2 同一原因之辨析 |
3.1.3 原因链中断之考量 |
3.2 多次事故责任限制基金下原因链司法实务 |
3.2.1 指导案例112号“艾侬”轮号案 |
3.2.2 原因链实际适用之评析 |
4 完善中国多次事故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程序的立法建议 |
4.1 中国多次事故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程序存在的问题 |
4.1.1 设立基金制度繁冗复杂 |
4.1.2 基金审查程序标准缺失 |
4.1.3 原因链与基金关系界定模糊 |
4.2 中国高院指导性案例的司法实践分析 |
4.2.1 法律渊源的归类选择 |
4.2.2 批判性思维的引入规则 |
4.3 完善中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程序建议 |
4.3.1 执行机关强化适用基金设立程序便捷性理念 |
4.3.2 立法机关重构基金审查环节适用标准机制 |
4.3.3 司法机关推动建立基金配套法律治理模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海事诉讼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序言 |
第一章 国际海事诉讼 |
一、国际海事诉讼的概念 |
二、国际海事诉讼法律关系 |
三、国际海事诉讼的特性 |
四、我国海事诉讼概况 |
第二章 国际海事诉讼管辖 |
一、国际海事诉讼管辖权概述 |
二、相关国际海事诉讼管辖权公约 |
三、解决国际海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方法 |
四、入世对我国海事诉讼管辖的影响 |
第三章 海事诉讼的其他特别程序 |
一、海事请求保全 |
二、海事证据保全 |
三、海事诉讼法律文书送达 |
四、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 |
五、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 |
六、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 |
参考文献 |
(8)浅论民事协议管辖与海事协议管辖(论文提纲范文)
一、协议管辖适用的主体不同 |
1. 诉讼当事人双方都是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2. 诉讼当事人一方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 另一方是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3. 诉讼当事人双方都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 |
二、协议管辖适用的案件不同 |
三、协议管辖选择的法院不同 |
1. 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我国海事法院 |
2. 与纠纷没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我国海事法院 |
3. 外国的法院 |
四、关于默示协议管辖 |
(10)论航运破产中船舶优先权的实现(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航运破产中船舶优先权实现概述 |
第一节 航运破产中实现船舶优先权过程中涉及的冲突问题 |
一、冲突的原因——立法目的的不同 |
二、本文相关概念的界定以及所涉冲突的具体范畴 |
三、航运破产中船舶优先权实现过程中程序冲突的具体表现 |
第二节 航运破产中船舶优先权实现的法律适用问题 |
一、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
二、法律适用的特殊原则 |
第二章 航运破产中船舶优先权诉讼管辖的冲突与解决 |
第一节 破产案件的破产管辖与船舶优先权诉讼管辖争议 |
一、破产案件的破产管辖争议 |
二、船舶优先权诉讼的管辖争议 |
第二节 美国的破产管辖与船舶优先权诉讼管辖 |
一、美国的破产法院及破产管辖 |
二、美国的船舶优先权诉讼管辖 |
三、美国破产案件中船舶优先权诉讼管辖之争 |
第三节 我国破产管辖与船舶优先权诉讼管辖冲突的解决 |
一、对美国经验的借鉴 |
二、由海事法院审理船舶优先权诉讼的理由 |
第三章 航运破产中船舶优先权行使方式的冲突与解决 |
第一节 船舶扣押与破产自动中止的冲突 |
一、破产程序开始前的船舶扣押 |
二、破产程序开始后的船舶扣押 |
第二节 美国船舶扣押与破产自动冻结制度的实践 |
一、美国的破产自动冻结制度 |
二、美国破产自动冻结的解除 |
三、美国破产程序中的船舶扣押 |
第三节 其他国家关于船舶扣押与破产自动中止的实践 |
一、德国破产保护与船舶扣押 |
二、澳大利亚的破产保护与船舶扣押 |
第四节 我国船舶扣押与破产自动中止制度冲突的协调 |
一、对国外经验的分析与借鉴 |
二、冲突的具体协调办法 |
第四章 航运破产中船舶优先权债权申报及受偿的冲突与解决 |
第一节 航运破产中船舶优先权的申报与债权确认问题 |
一、破产程序中船舶优先权的债权申报 |
二、航运破产中船舶优先权的债权确认 |
第二节 航运破产程序中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问题 |
一、船舶优先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受偿顺位 |
二、破产程序中船舶的拍卖执行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论文参考文献)
- [1]破产程序中扣押船舶费用的优先清偿问题研究[J]. 郝志鹏,周江.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21(04)
- [2]海事请求保全错误救济制度研究[J]. 袁发强,黎喆. 河北法学, 2021(06)
- [3]多次事故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程序问题研究[D]. 贾丽媛. 辽宁大学, 2020(01)
- [4]船舶拍卖后债权登记、确权诉讼、清偿分配相关程序问题研究[J]. 张虹.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9(02)
- [5]浅谈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设立相对于渔业资源损害赔偿的法律后果[A]. 陈学斌. 中国律师2010年海商法国际研讨会论文集, 2010
- [6]船舶扣押程序的价值及局限性研究[J]. 向明华. 国际经济法学刊, 2009(02)
- [7]海事诉讼研究[D]. 宋宏伟. 上海海事大学, 2004(04)
- [8]浅论民事协议管辖与海事协议管辖[J]. 张江艳.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2(03)
- [9]我国海事保全制度[J]. 黄建设,陈振生. 航海技术, 2000(06)
- [10]论航运破产中船舶优先权的实现[D]. 张芊.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