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福利彩票用作社会福利基金部分的发行收入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论文文献综述)
刘娟[1](2019)在《税收公平视域下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研究》文中指出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在一定时期内所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作为课税对象的税种。1在西方,素有“罗宾汉税”之称的个人所得税肇始于英国,随后美、德、法等国家纷纷效仿。19世纪末20世纪初,个人所得税逐步发展成为欧美国家的主体税种。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全球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日趋复杂,逐步从分类所得课税模式向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或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演变。与此同时,人们对个人所得税制的关注重点也开始从如何实现税收效率逐渐转移到如何选择更能体现税收公平正义价值的课税模式上来。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的时间相对较晚,但课税模式的改革问题历来是我国政府关注的重点。2018年8月31日,我国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的第七次修订,将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作为本轮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重中之重。但仅仅从立法形式上对课税模式进行改革,显然是一种狭义的形式意义上的改革。要实现课税模式实质意义上的改革,理应将课税模式的改革作广义的理解,并将其视为一个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客观而言,就此次修法的具体内容来看,仍存在诸多问题。故而,在税收公平原则的指导下,探寻适合于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改革路径,俨然已成为新时代推进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顺利实现的关键问题。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正式颁布以来,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一直沿用分类所得课税模式。但时至今日,随着经济的纵深发展,居民的生活水平和收入水平不断提高,随之而来的贫富差距过大、税负分配不公、税收流失严重等现象却日益凸显。归根结底,这与我国个人所得税长期以来实行的分类所得课税模式不无关联。此次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进行了首次改革,实现了过去20多年一直想解决但却没能及时解决的问题。可见,实行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是适应新时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对传统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弊病进行理性地纠偏,是国家深化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和实现现代税制的必然选择。此次修法旨在体现个人所得税制的公平与正义价值,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缩小贫富差距的调节功能。因而,以税收公平为研究视角,在检视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前后课税模式公平价值的基础上,打开思想的藩篱,对我国此番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改革进行通盘考虑,试图从实现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法律逻辑路径、税制要素路径、配套改革路径着手,注重个人所得税立法的顶层设计与具体制度设计,以提升个人所得税税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并在此基础上,以期抛砖引玉,为推进我国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顺利实现提供有益的见解。
刘亚丽[2](2019)在《宗教组织税收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宗教是有关人类心灵和精神的“圣事”,但宗教组织却存在于“世俗”之中。宗教组织兼具实践宗教信仰的宗教性以及为自身存续发展的经济性,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世俗中的宗教组织经济自洽性凸显出(自/被)商业化倾向,致使宗教组织的“圣事”和“俗事”交织,混为一体,既伤及教旨又令宗教不堪。2018年我国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增加了针对宗教组织及其教职人员的税收制度,以及税务部门对宗教组织及教职人员实施税收管理的条款,然而,在我国宗教组织及教职人员涉税的法律、法理及规则设定的理论探索和实证研究乃至科研成果,尚属珍稀物种之际,这些原则性税收管理制度的颁布似有挂一漏万,不及就里之嫌。有鉴于此,宗教组织及教职人员的涉税法律规制的必要性、特殊性、正当性及现实可行性等殊值系列探究,这也符合中央“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不断提高宗教工作的法治化水平,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要求。除引言和结语外,全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我国宗教组织经济自洽性问题及税收规制。行文通过我国和域外两组案例的对比展开,得出目前我国宗教组织并不缺少世俗经济甚或商业活动的参与,但我国较为缺乏对宗教组织经济行为的具体税收规范。宗教组织虽以实践宗教信仰为其基本功能,但基于其存续和发展的内在所需,以及信众和外部经济环境等因素影响,宗教组织与经济具有自洽性。当宗教组织的经济及经济行为缺乏自律与他律表现为不自洽时,必然影响其创设和教义的本旨,同时也影响到社会整体经济秩序,因此,通过具体的税收法律制度对宗教组织经济行为进行规范,具有现实必要性。第二章,我国现行宗教组织税收规范及问题分析。目前我国通过《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以及诸多党和国家的宗教政策,初步形成了较为原则性的宗教组织税收规范。但依然存在:宗教组织作为纳税主体的内涵和外延不清;对其经营行为的行政管理规范替代了应税规范;宗教组织的应税界定标准不准确;对其进行的税收监管流于形式等诸多问题。究其原因,我国宗教组织税收规范严重滞后于宗教组织财富观念的转变;滞后于宗教组织自营利性和被营利性趋势增强的经济现实;国家对宗教组织实行的自养政策,在现实中被异化、异用或他用,自养政策被放大为自养免税政策或宗教性免税政策;相关民事主体法律以及教职人员身份和收入的界定,缺乏相适应的配套规范。因此,我国宗教组织税收问题的法律规制具有现实迫切性。第三章,宗教组织涉税法制理论梳理及评析。在政教合一体制下,受宗教及宗教组织的历史地位、国民信仰和社会功能等因素制约,国家对宗教组织予以直接的财政补贴和税收支持,但这一不当的财税政策既影响了财税关系和政教关系,也影响了公众的宗教信仰自由;因此,政教分离和间接的财税支助成为社会发展的一种现实和必然选择。与西方不同,我国古代历史上鲜有宗教支配政治或政教合一的现象,但也从不缺少国家政权与宗教或各宗教组织各样的经济和税收联系。国家因政治、经济和社会等需要,对宗教组织的财税政策极其不稳定,“不徭不役”和“亦徭亦役”政令反复交替,使得宗教组织繁盛兴衰交相更迭。在现代政教分离国家,除宗教组织的宗教性在处理政教关系时被审慎对待外,宗教组织因其非以营利性为目的,基本被纳入非营利组织进行规制。国家予以宗教组织的间接财政支持和连续稳定的税收规范,这既有利于宗教组织正常发展,也有利于国家和宗教组织间的政教关系。因此,构建和完善宗教组织的税收规范,是现代政教分离国家财税法治的必要内容。第四章,宗教组织的特殊性及征免的正当性分析。宗教组织的特殊性主要在于其宗教性,以及由宗教性而衍生出的非营利性和社会表达的公益慈善性。虽然宗教组织具有其特殊性,但对其征税或免税具有法律正当性。首先,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有遵照法律负担纳税的义务。纳税人即是依照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担纳税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宗教组织是公民基于宗教信仰自由而组成的团体,属于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其拥有宗教自由的宪法基本权保障同时,当然也负有纳税的义务。其次,征税权是国家主权的表现,宗教组织拥有类国家主权的组织自治权,国家对宗教组织免税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保障其独立性,但国家对宗教组织征税也并不意味着是对其自治权的干涉。在政教分离体制中,宗教组织的自治权处于国家主权之下,作为组织自治权的体现,宗教组织有从事世俗经济活动的权利,同时也应遵守世俗包括税法在内的经济规范要求。再次,宗教自由体现为内在精神信仰自由和从事合法宗教活动的自由,但此种自由并非绝对而是有所限制的自由,宗教组织负有依法的纳税义务并不因为其享有宗教自由而得以免除。即使在政教合一国家,宗教组织在获得免税或财政支持的同时,其自由也是要受到一定限制的,因为在国家合法行使征税权时,维护良好的税收制度在各种公共利益中处于优先顺位。最后,政教分离原则要求国家政权和宗教组织分离。要求国家不得对特定的宗教加以奖励或禁止,或对人民特定信仰给予优待或非难。但政教分离不是绝对的分离,无论是对宗教组织征税或是免税,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引起政府与宗教组织之间的联系。无论是对宗教组织免税或是征税都不意味着必然违反政教分离的宪法原则,免税和征税的立法目的既非促进和倡导宗教,也非抑制和反对宗教。与宗教组织类似,诸如学校、图书馆、慈善基金会等,也通常被国家给予免税,因为它们一般被认为可以与社会和谐共处,并促进社会多样化的存在。综上,国家无论是对宗教组织免税或征税都具有合宪性或法理正当性。第五章,宗教组织税收法律制度域外经验与借鉴。宗教组织从事经济活动成为很多国家和地区的共有现象。在宗教组织日趋商业化情形下,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改变了其税法上的待遇,变完全免税为有条件的免税,并加以公益慈善之社会责任,但具体做法又各不相同。美国《内地税法》规定了宗教组织获得免税的主体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形式要件、身份限制和免税资格丧失的情形,对宗教组织商业活动设置了“非相关商业所得税”和“无关举债所得税”进行规范。同时规定了含申请资料、年度报告书、捐赠信息等内容完备的信息公开制度,以及必要时的税收稽核制度。日本设置宗教法人认证制度以规定主体要件资格,而公益性的高低对宗教组织税赋多寡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日本《法人税法》规定宗教法人可以经营营利事业,可按低于普通法人的税率承担纳税义务。在宗教主管机关和宗教组织之间设置宗教法人审议会制度,作为解决两者之间的缓冲机关。同时对宗教法人规定了税收优惠及支出的限制,必要时的税务调查制度,甚至宗教法人营利事业有违法行为,可以对宗教法人实行强制解散。我国台湾地区对宗教组织的主体分类进行了规定,在营利事业所得税、房屋税、地价税等十余个税种税目中详细规定了宗教组织相关税收内容。宗教组织的经济行为及收入是以信众随喜布施,还是订有一定的收费标准,来判断是否属于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入所得。对宗教组织设有严格的公益慈善要求,其60%的年度经费依法只能用于公益目的上,并对积极作为者进行奖励。综上,在宗教组织从事经济甚或商业活动不可避免并客观存在时,反思我国大陆具体问题,域外经验具有可借鉴性。第六章,我国宗教组织税收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在中央提出要依法管理国家宗教事务,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的号召下,应积极善用财税法律规制宗教组织经济行为,调节宗教组织相关经济关系。首先,在宗教组织纳税主体层面,目前我国非营利组织缺少法律分类的情况下,应将宗教组织细化出来,对其税收加以特别规定;明确宗教组织纳税主体的内涵和外延。其次,在宗教组织应税范围层面,应重视宗教组织经济性的特征,改变禁止宗教组织过度商业化经营原则,允许其进行经济或商业活动,并运用税收法律规范,包括教职人员收入的规范;改变现有对宗教组织应税和免税以宗教性和经济性为主的多重区分标准,实行“经营征收与自养返还”相结合的标准调整。再次,在宗教组织公益慈善层面,应改变对宗教组织非营利组织的消极定位,采用公益慈善主体的积极法律定位;在宗教组织普遍没有出具扣税资格的情况下,允许宗教组织对那些方向明确的捐赠出具扣税凭证;对宗教组织公益慈善行为实行税收激励或奖励机制。最后,在宗教组织税收监管层面,应转变对宗教组织税收监管的传统观念,在经济领域将之同其他市场主体平等对待;增加宗教组织信息公开的内容,落实税务登记;对其不当和违法行为实行阶梯制的税收处罚措施;同时也应注重相关规范和配套措施的协调,如自养政策的规范化、宗教组织自身建设等。综上,我国宗教组织税收制度的完善与构建具有可行性。
沈阳市人民政府[3](2018)在《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惠企政策清单的通知》文中认为沈政发[2018]2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打通政策措施落实的"最后一公里",力破"中梗阻",切实解决一些政策"中看不中用"的问题,确保市政府政令畅通、说到做到,推动各项政策措施全面落实,真正让企业和群众享受到政策红利,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2018年优化营商环境专项
聂淼[4](2017)在《所得概念的税法诠释》文中研究指明所得税被认为最能体现税收公平原则,因而在世界范围内广泛传播并成为主体税种。然而,作为所得税的核心范畴,所得的定义问题却一直处于模糊不清的状态。放眼寰宇,在绝大多数国家的所得税法中,均未对所得给出定义,我国也不例外。在我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时代背景下,这一问题的解决显得更为迫切。本文牢牢立足法学的学科特色,以所得的财产权属性为中心展开分析,尝试对“所得的概念”问题做出回答。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六章:第一章,所得概念的实证法阐释。和其他国家一样,我国所得税立法也并未给出所得的明确定义。尽管如此,我国仍然存在定义所得的法律条款,并形成由一般条款、肯定条款与否定条款共同组成的法律框架。通过仔细梳理我国的立法与规范性文件可知,我国的所得范围徘徊于市场所得与净资产增加之间,具体的判断标准显得十分模糊,也缺乏规则适用的连贯性。第二章,所得概念的财产权属性:以净资产增加为基础。心理所得理论尝试对所得的本质做出揭示,却失之主观。为此,经济学家提出净资产增加理论以求对所得做出客观判断。根据这一理论,所得是两个时间点之间可供纳税人消费的资产的净增长。这一理论揭示了资产、取得与时间这三项核心要素,应将其作为定义所得的基础。在此前提下,将资产转换为法学话语中的财产权,并将所得初步界定为新取得的财产权。然而,净资产增加理论存在着范围过于宽泛的缺陷,因而要从法学的视角对其进行限缩。第三章,所得概念的源泉之维:以源泉理论为中心。在净资产增加理论基础上,源泉理论还要求来源的存续性与所得出现的周期性,并据此建立起资本-所得二分的框架。这一理论的创立带有农业社会的深深烙印,其背后是课税不侵及税本的理念。源泉理论对来源的关注,也揭示了其区别于净资产增加的限制型研究路径。源泉理论对不同来源所得差异性的关注值得肯定。然而,将所得的范围局限于来自于原物的孳息,则使得所得范围过于狭窄,在具体的结论上无法让人信服。第四章,所得概念的支出之维:基于收支一体的整体考量。权利与义务是紧密联系的一对法学范畴。聚焦于对待给付义务对于收益可税性的决定性意义,德国税法学者提出市场所得理论,将所得的范围限制于通过市场活动所取得收益的范围之内。尽管这一理论极富洞见,但在论证的强度上仍嫌薄弱。有必要从收入支出整体分析的角度,对市场所得理论进行赓续与发展。为此,应以是否负有返还义务作为判断标准,将借款这一类收益排除出征税范围。此外,无论是私人赠与,还是家庭内部的服务提供,一般都不存在净收益,而且均属于私人活动的领域。对此,国家征税权应保持尊重与谦抑。第五章,所得概念的时间之维:以实现原则为依归。收益的形成并非一蹴而就,而需要经历一个时间过程。正因为此,时间维度对于判断收益的可税性就显得异常重要。消费型所得理论着眼于区分即期消费与远期消费。出于经济发展与税收公平的考虑,该理论将储蓄与投资排除出征税范围之外。这一主张过于狭隘,相比之下,取得型税收才是更为合适的选择。在此基础上,仅仅只有资产价值的增长尚不足以成为国家征税权行使的正当性基础,必须在纳税人通过买卖、互换等途径形成新增财产时,才能认为所得真正实现。除了时间节点的选择,时间单位的确定也不可或缺。第六章,个别收益可税性探析:所得概念的具体应用。运用财产权理论,可以对个别收益的可税性做出判断。其中,损害赔偿的可税性应采用权利替代性原理,区分人身权与财产权而有不同的答案。只有对于财产权的赔偿才具有可税性。违法所得的获得者通常负有返还义务,因而其并不具有法律上的财产权,不应对其征税。劳动者获得的附加福利只是在财产权的形态上不拘泥于现金,并不影响其可税性的成立,至于财产的量化评价与分配难题则应建立相应的制度予以应对。资本利得也应属于征税范围,只不过为适应其长期性的特征,应剔除通货膨胀的因素,同时,避免累进税制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结语。应以财产权理论为指引,革新我国所得税法中的征税范围。具体来说,以列举的方式例示所得的征税范围,并以兜底条款的设置以应对未来的经济社会变迁。此外,以除外条款的形式,反面排除借款、违法收益、受赠收益等部分类型,从而形成所得定义的完整结构。
陈洪平[5](2015)在《彩票法理念纠偏与制度调整》文中研究说明通过“彩票”为民政福利、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筹集资金被多数人认为“理所当然”。国家彩票政策的基本倾向亦是推动彩票扩张。不得不注意的是,与彩票扩张相伴,以“问题博彩”为核心的彩票负面影响呈加剧趋势。“存在不意味合理”,本文拟以财政法基本理论为指导对现行“收入取向”理念进行审视和检讨,对“娱乐取向”理念进行求证,探讨彩票法律制度调整与构建,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章:第一章现行“收入取向”理念考察。新中国于20世纪80年代开始尝试以“有奖募捐”名义发行彩票。随着彩票发展和观念改变,“彩票”成为一种为民政福利、体育等公益事业筹集资金的重要工具。与国家对“彩票”定位相适应,中国逐步构建了以“收入取向”为理念的彩票法律制度体系。本章从彩票法律制度对“彩票行为”的规制切入,以彩票发行法律制度中的“发行垄断安排”和“彩票产品管理制度”,以及彩票销售法律制度中的“彩票营销制度”为对象,对现行“收入取向”理念进行了深度考察。第二章“收入取向”理念之反思。从名义上看,“彩票”是一种为民政福利、体育等公益事业筹集资金之方式。本质上,“彩票”是一种政府用于满足“财政需要”之工具。“彩票”既被当做“财政收入工具”,即应遵循“财政公平”原则。同时,国家在通过彩票获取财政收入过程中,还必须充分考量“手段与目的”之间比例均衡关系。基于此,本章拟以“彩票消费人群”和“问题博彩”为主要观察点,运用“财政公平”和“比例原则”对现行“收入取向”理念进行检讨和反思。将彩票作为一种纯粹财政收入工具,既有违“财政支出负担之公平”,亦不符合“价值与侵害”之均衡要求。第三章娱乐取向——彩票制度调整的理念求证。有破有立。“收入取向”理念既存在缺陷,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彩票法持何种理念是合理的。从历史发展看,作为“博彩”之一种的“彩票”原初和主要功能为“博弈娱乐”,“收入功能”是在特定历史环境条件下的一种“外力附加”。本章首先从社会学视角对社会民众参与博彩游戏之核心诉求进行阐释,以“彩票发展历史”为线索对彩票“本源”进行探求。在“正本清源”基础上,本文提出,在社会关于博彩态度发生改变和政府财政能力建设改观的条件下,国家有必要恢复彩票“博弈娱乐功能”之主导地位。此种“恢复”不仅符合彩票之本义,也有助于从根本上缓解彩票发展进程中的“财政支出负担不公”以及“问题博彩”等困境。第四章基于“娱乐取向"理念的彩票法律制度调整。彩票法应确立“娱乐取向”理念。为保障“娱乐取向”理念之践行,现行彩票法律制度需要在此种理念指引下进行调整和调适。核心而言,发行法律制度层面,应将彩票发行权赋予市场中的“企业”,并将彩票产品许可审查的重点置于“彩票对社会民众博彩健康的负面影响”;销售法律制度层面,在确保彩票发行销售组织向社会民众提供全面准确信息基础上,禁止其对社会民众彩票游戏参与进行劝诱;监管法律制度方面,应构建独立专业的彩票监管机制,以破除利益对彩票监管之牵绊。另外,在彩票发行、销售、监管制度已做调整的基础上,彩票法还应构建“问题博彩”预防救助制度。
陈红国[6](2013)在《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演进路径 ——基于公平与效率视野》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论文选取了公平效率理论与路径依赖理论作为通篇研究的基础理论和贯穿红线。全文按照先理论前引后分项研究再整体展望的逻辑结构对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立法路径、税制模式、纳税人制度、税基制度、税率制度、征管及法律救济制度等六项具体法律制度进行了路径式的梳理与研究。公平与效率历来都是所有税种研究的基础理念,是评判一个税种开征成功与否的唯一标准。个人所得税自诞生之日起就背负了公平与效率的深沉历史责任,虽然英国的个税诞生之时是应战争而设,应效率而生,但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个税已然成为调节收入差距、均衡社会贫富分化的不二税种,公平理念的彰显更能突出个税的本质内涵。个税的公平原则包括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横向公平注重同样的人纳同样的税,纵向公平注重不同能力的人纳不同的税。个税的效率原则包含行政效率和经济效率两项内容,个税更注重行政效率。个税的公平与效率是辩证统一的逻辑关系,当然,现代个税理论发展更注重对个税公平原则的研究。考察中国三十二年税收调整经济的方式与路径,我们发现,税收的公平与效率在调整之路中往往处于厚此薄彼的态势,看似“兼顾公平”却有将公平处于边缘或去“公平”化之嫌。实务研究表明,现行中国个税不能很好调校收入差距,征税前后,其不能在总体上改观高收入群体与普通收入群体之间的差距,个税的征纳结构表现为一个倒金字塔形态。现行个税往往被看成效率的标志,非公平的选择,其在个税实践中,在不能体现效率的目的同时也忽视了个税公平的彰显。由此,在正确对待公平与效率二者关系时,应将公平与效率置于相互契合的有机统一体中。路径依赖理论是着名经济学家诺思所提出的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理论。理论认为,初始的路径选择对于以后的制度改革具有相当大的影响,新的制度改革又是路径发展过程中的一种自我修正与完善,这是路径依赖中的一种惯性作用。路径依赖理论对于研究中国个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任何一轮个税制度的改革都有可能依赖于上一轮制度的改革或初始的路径选择。1980-1992年间的三大个税法确立了个人所得税法的主要法律制度。从路径依赖原理角度而言,这十二年间设立的所有制度均是路径的初始选择。初始的选择决定了路径演变的方向,良性合理的制度将会在路径发展过程中得到保留,并且得到进一步强化和完善,例如:个税的税务行政与行政诉讼制度、纳税申报制度、代扣代缴制度、超额累进税率制度、费用扣除制度、免税制度、税收优惠制度等。非合理的制度则会在路径发展过程中得到修正或摒弃,例如:单一的分类税制模式、繁杂的多级税率制、僵化的免征额制度、不公平的纳税人权利保护制度、非均衡的法律责任制度等。在个税演进的任何阶段,公平与效率的评判贯穿路径演进的始终。从三大个税的立法背景与立法目的,到各种具体制度,都可以进行公平与效率的推演。从立法的初始背景,可以评判个税设置初衷是为了达到均衡贫富的公平目的,还是为了达到筹集财政的效率目的;从税制模式的选择,可以评判其是属于彰显公平的综合模式,还是属于注重效率的分类模式,或属于折衷公平效率的二元模式;从个税的税基,可以评判其税目甄别、费用扣除、免税项目上公平与效率的各种抉择;从税率结构、税级设计,可以评判其是考虑效率更多一些,还理注重公平更多一些;从个税的征管制度,可以评判纳税申报、代扣代缴是否有利于征纳行为的高效运行;从个税的法律责任,可以评判制度是否在纳税人与税务机关间进行了公平的分配;从个税的法律救济制度,可以评判其是否有效地保护了纳税人的权利。正是因为从路径依赖理论和公平效率抉择两个方面对1980-1992年间的个税演变进行了框架性的梳理,才使得我们有理由分析公平与效率视野下1993年至2012年的立法演进路径。个税的整体立法改革存在着诸多的困境,这种困境表现在个税的弱小地位,个税差异性立法、协商民主立法、个税立法权限之间,作为解决困境的方式有很多,本文认为,个税在立法改革路径中,应推改革中国整体税种的结构设计,大幅提高个税的比重;推进个税的法典化,逐步限制行政机关的立法权;维持中央立法的统一性,限制个税的地区差异性立法;稳步推进个税立法的整体性改革,常态个税立法的细节性调整;继续推行协商民主式立法,推动广大纳税人参与个税立法的互动过程。税制模式改革是决定着个税改革的方向。上世纪80年代三大个税在初始路径选择中确定了各自的税制模式,80年个税确定了分类税制模式,86年个体户所得税确定了单项的分类征收模式,86年个人调节税更适宜定性为分类综合的混合税制模式。93年三税合一改革时,保留了分类税制模式,直到今天,二十年过去了,中国没有对分类税制模式进行任何实质意义上的改革。税法理论上认为,在三种税制模式中,综合所得税制模式最符合公平原则,而分类税制模式则更有利于个税分类征管,利于税收效率的实现。而分类综合税制模式在某种程度上集合了前二者的优点。通过宏观与微观的实证分析研究,可以发现,中国现行的分类税制下,公平的天平是失衡的,以劳动所得为主的工薪所得所占个税的比例一直高达七成左右,而以资本所得为主股利、红利、利息等所得所占的比例不足二成。不同的纳税人会因分项所得不同、收入来源不同、缴纳次数不同而导致纳纵向与横向公平的丧失。中国个税税制模式改革的方向早在1995年就已确定,在国家规划层面,分类综合税制模式一直是改革所确定的目标。但十多年来,改革只停留在书面的计划阶段。从世界各国税制模式的发展趋势来看,单纯的分类税制模式或综合所得模式都已不再是一种改革方向,而将分类和综合所得税制模式的各自优点进行混合的分类综合模式已然成为相当多国家个税改革的趋势。中国政府既然已在国家计划中确定了分类综合模式,就无需作目标上的更改,因为根据中国国情及个税征管的实际情况,综合模式、单一税制模式均不适合中国改革的现行状况。推进分类综合税制模式的改革须是渐进的。在改革安排上,应先分类后综合,先“小综合”逐步走向“大综合”,平稳地过渡到以综合为主、分类为辅的所得税征收制度。个人所得税的主体法律制度经过了一个多元化的发展过程,上世纪80年代三大个税确定了三种法律主体,一是80年个税的外籍人员主体,二是86年个体户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主体,三是86年个人调节税的中国公民主体。三种个税主体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纳税人主体制度的多头及无序管理,也因此而留下了主体制度改革的空间。在初始路径选择的影响下,93年三税合一改革时,个人所得税法摒弃了三大个税主体各自为政的局面,统一采用了国际通行的居民与非居民的纳税人主体制度。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身份的认定主要采用时间与住所两个标准,住所标准包含了家庭、户籍、经济利益三种因素。居民与非居民纳税人主要区别在于税收优惠上,总体而言,非居民纳税人所享有的个税优惠幅度大于居民纳税人。在个税实践中,居民纳税人贡献的税收比例明显大于非居民纳税人,但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收贡献也不可小视。三十二年的纳税人主体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个税的发展,但其也存在的诸多的问题,比如纳税人主体制度的边缘化、居民与非居民纳税人非概念化、统一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的缺位等。纳税人主体制度的改革可以从提高纳税人基数、建立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明确定义居民与非居民、改革纳税人身份认定规则等几方面着手,以此加强纳税人主体制度,并为个税改革的成功提供有利的条件。个税的税基主要研究税基范围、费用扣除及免税项目。税基的调整直接关系到个税的横向与纵向公平,而免税制度作为一种税收优惠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关系了个税的激励效率。三十二年来,中国个人所得税法中,税基范围的调整几经变化;免税项目的设置直接关系税基综范围的扩大与缩小;而费用扣除则是历次个税改革的核心。上世纪80年代,中国的三大个税确定了各自税基范围,80年个税确定了六项税范围;86年个体户所得税确定了单项所得范围;86年个人调节税确定了八项税基范围。80年代三大个税在初始路径选择中所确定的税基范围直接影响了93年统一个税法的税基范围。在路径依赖的惯性下,现行个税法共确定了十一项税基范围。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中国个税的税基范围正趋于稳定,但也存在着某些困境,一是稳定的税基与变化的趋势之间的困境。二是最优税基理论与具体税基制度间的困境。三是拓宽税基范围的困境。四是现行个税如何回应现实生活中关于资本转让所得、遗产所得、虚拟财产所得的困境。作为一种学术探讨,论文认为稳步推进税基范围,优化现行税基所得项目,增加资本利得项目或开征资本利得税,同时也认为开征遗产税的时机未形成。免税制度关系到个税践行的公平与效率,本质上作为一种税收优惠制度,其在保障弱势群体、保障民生生计上具不可替代的公平展示效用,另一方面一定时期内的免税又可促进某种经济政策目标的实现。80年代三大个税确定了各自的免税项目,93年统一人个税法在三大个税的基础上确定了10类免税项目。从1993-2012年二十年时间里,立法及行政机关又相继确定了76项免税项目。免税制度发展表明,现行个税法关于免税的基础理论是多元化的,在此过程中,免税制度在严肃性与灵活性的理论博弈中存在着诸多的困境,这个困境中的严肃性体现在个税的免税设计是否应限制于立法机关的基本立法;税务主管机关的授权性免税是否应减少;免税项目的设置是应原则化还是应具体化;地方政府是否应授予一定权限内的免税设置权等。这个困境中的灵活性体现在免税项目的设置期限是应长期化还是常态化;免税更改的标准是否一定要回应社会某些形态或情况的变化;免税项目名称的设置是应模糊化还是应明确化等。论文认为,回应路径发展中困境的改革方式是应制度性地协调处理好免税设置的严肃性与灵活性;将免税权限集中归位于立法机关,减少行政机关的免税设置权,而免税项目的设计应多基于公平目的而设,而少出于效率目的。个税费用扣除制度的改革与调整是三十二年来个税改革的热点与核心话题。80年代三大个税确定了定额标准扣除和定率比例扣除两种基本制度,这两种制度直接被93年统一个税所吸纳。在二十年的制度发展中,个税从生计扣除、成本扣除、特别扣除三个方面设置了96项扣除项目。现行费用扣除制度直接依赖于税制模式的改革,近年实践表明,现行费用扣除制度存在着五大方面的问题:一是分项扣除与综合扣除博弈问题;二是现行工薪项目的费用扣除额与居民实际消费支出之间脱节的问题;三是生计扣除项目设置范围过窄问题。四是内外有别的费用扣除制问题;五是标准扣除未指数化调整问题。作为改革的关键措施,费用扣除制度应向综合扣除方向发展;应推行标准费用扣除额与人均消费支出相互联动的机制;应扩大生计扣除项目的范围,建立选择性扣除制度;应彻底废除内外有别的费用扣除制度;应设置指数化的标准额扣除调整机制。世界各国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模式有两种,一种是累进税率模式,另一种比例税率模式。采用何种税率模式,取决于该国所采用的税制模式。整体而言,中国上世纪80年代的三大个税所采用的税制模式是分类税制模式,该模式直接决定了中国的基本税率模式,即同时采用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路径的初始选择确定双重的税率模式一直延续到今天。1993至2012年间,中国税率改革中最活跃的因素是超额累进税率的改革,其主要围绕税率级次及级距的调整而进行。2011年个税改革时,对工薪所得、个体所得、承包承租所得的税率级次及级距进行了实质性的调整,其中将工薪所得的9级调低至7级,并同时调整了相应的税率;调整了个体所得的级距水平。税率模式直接体现了个税的公平,并能影响到个税效率的实现,其中超额累进税税率模式被公认为是最能体现量能负担原则,最能体现税公平的税率模式,而比例税率虽然在个税的公平上有所欠缺,但其所挥的效率机能是强大的,尤其是低比例税率更容易促进纳税人缴纳个税的积极性,也能促进个税文化的形成。减少税率级次,整体降低税率水平,是当今世界税率改革的趋势,中国个税的改革也应符合这个趋势。除此之外,税率改革中还应涉及最高边际税率调整、超额累进消失、指数化调整、家庭扶养因素、资本所得和劳动所得区别对待等问题。论文认为中国税率的改革应设置指数化税的税率调整方式;改革应借鉴国外的“累进消失制度”;应将家庭婚姻扶养等因素纳入税率调整的基础原因。唯有如此,个税税率的改革才能适应不断变化发展的社会经济状况。个税的征管制度直接决定了个税开征的效率,且最终能影响个税践行的公平。80年代三大个税的初始路径选择中确定了源泉扣缴和纳税申报两种典型制度。源于中国个税分类税制模式的决定性影响,两种制度从路径选择伊始就出现一头轻、一头重的非均衡发展局面。其中代扣代缴制度得到了十足的发展,逐渐成为个税征管最重要的制度。而个税的申报制度源于中国税收文化的不发达、个税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时至今日,都没能成为个税的主体制度。在路径发展过程中,个税申报制度中诞生了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申报制度,此制度的开展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个税申报制度失衡发展的局面,但在整体了也没有达到其开征的预想目的,未能挽回个税申报因扣缴制度成功而被淡化的局面。个税的法律责任制度是促使个税高效开征的重要配套制度。80年三大个税各自确定了法律责任制度,此间的法律责任制度属于一种粗线条的制度。93年个税法统一以后,个税的法律责任制度不再由《个人所得税法》单独规定,而统一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这在一定程度上将个税与其他税种的法律责任制度进行了同质化处理。个税的法律救济制度也随着个税制度的建立而形成,税务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曾原则性地规定于80年代三大个税中,自90年代统一的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施行后,个税的法律救济制度就失去了个性化的特征。个税征管制度的改革是路径发展必然趋势,现行个税征管制度改革的核心在于纳税申报制度的改革,而全员申报制度、家庭计征、双向申报、申报激励等制度的创设是申报制度改革的重要环节。与此同时,个税征管配套制度的改革也是相当重要的环节,建立税收信息共享机制、财产登记和申报制度、强化储蓄实名存款制度、建立全新的现金管理机制等是配套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个税的法律责任和法律救济制度的改革在于完善个税的法律环境建设,改革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建立和完善税收司法保障体系、重新分配举证责任、细化自由裁量权是制度改革的趋势。在梳理完各项法律制度的演进路径后,论文对个人所得税的演进路径做了一个整体的展望,展望以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立法修改建议稿方式展现,作为一个研究成果,该立法修改建议稿也作为博士论文最后的结论。
金世斌[7](2008)在《中国彩票20年的政策演变与路径》文中认为本文以中国彩票20年的发展历程为主线,在梳理彩票发展阶段与特征的基础上,探讨了中国彩票监管制度、市场制度、资金分配制度、税收制度的演变过程,以及这种政策演变的动力机制,思想逐步解放、多方利益博弈、重大事件触发、科学技术进步,从不同层面影响着政策演变的路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8](2007)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文中研究说明京地税法[2007]433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办发[2006]92号)文件要求,市局于2007年4月至10月间,对截止2006年3月1日前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北京市地方税务
杨峰,何道成,游有旺,岳光富[9](2007)在《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指南(十一) 《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填报实务》文中提出自本刊于2006年第6期推出最新出版、由北京中税师信息咨询中心特别策划,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相关政策制订者编写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与纳税申报实务》一书中的精华部分后,深受广大纳税人及税务干部的好评!读者纷纷来电、来信要求本刊继续精选重要章节刊载并加大刊载幅度。本期推出《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填报实务,以期读者更准确、更详实地掌握该表填报与操作要求。
李蕾[10](2004)在《信托课税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从信托制度的基本原理入手 ,深入探讨信托与税制的关系 ,并针对中国的实际情况 ,提出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信托税收的制度设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福利彩票用作社会福利基金部分的发行收入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福利彩票用作社会福利基金部分的发行收入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1)税收公平视域下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缘由 |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实质 |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愿景 |
二、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三)社会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一)主张实行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研究现状 |
(二)主张实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研究现状 |
(三)主张实行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一)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利弊的研究现状 |
(二)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影响因素的研究现状 |
(三)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选择的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创新之处 |
第二章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基本原则 |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首要原则:税收法定原则 |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溯源 |
二、税收法定原则的涵义 |
三、税收法定原则的作用 |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核心原则:税收公平原则 |
一、税收公平原则的溯源 |
二、税收公平原则的涵义 |
三、税收公平原则的作用 |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辅助原则:税收效率原则 |
一、税收效率原则的溯源 |
二、税收效率原则的涵义 |
三、税收效率原则的作用 |
第三章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划分与比较 |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类型及其特点 |
一、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概念、内涵及特点 |
(一)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概念 |
(二)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内涵 |
(三)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特点 |
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概念、内涵及特点 |
(一)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概念 |
(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内涵 |
(三)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特点 |
三、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概念、内涵及特点 |
(一)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概念 |
(二)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内涵 |
(三)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特点 |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划分的理论依据 |
一、区别定性说 |
二、支付能力说 |
三、二元课税说 |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比较 |
一、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比较 |
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比较 |
三、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比较 |
第四章 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公平价值的评判 |
第一节 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发展历程 |
一、 “三税并存”时期(1978 年-1993 年) |
二、 “分类统一”时期(1993 年-2018 年) |
三、 “小综合+多扣除”时期(2018 年-至今) |
第二节 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各时期的主要特征 |
一、“三税并存”时期课税模式的特点 |
二、“分类统一”时期课税模式的特点 |
三、“小综合+多扣除”时期课税模式的特点 |
第三节 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公平价值的缺失 |
一、纳税单位公平价值的缺失 |
二、税基公平价值的缺失 |
三、税率公平价值的缺失 |
四、费用扣除公平价值的缺失 |
五、征管方式公平价值的缺失 |
六、税收优惠公平价值的缺失 |
第五章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国际比较 |
第一节 国外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发展历程 |
一、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第一次转型 |
二、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第二次转型 |
第二节 国外个人所得税不同课税模式的特色 |
一、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特色 |
(一)黎巴嫩课税模式的特色 |
(二)也门课税模式的特色 |
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特色 |
(一)美国课税模式的特色 |
(二)德国课税模式的特色 |
三、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特色 |
(一)英国课税模式的特色 |
(二)日本课税模式的特色 |
第三节 国外个人所得税不同课税模式的启示 |
一、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启示 |
(一)纳税主体分为居民和非居民 |
(二)依据分类所得进行课税 |
(三)采用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 |
(四)费用扣除项目有限 |
(五)税收抵免范围较窄 |
(六)采取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制度 |
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启示 |
(一)纳税主体分为居民和非居民 |
(二)依据综合所得进行课税 |
(三)采用超额累进税率 |
(四)费用扣除项目宽泛 |
(五)税收抵免范围广泛 |
(六)采取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制度 |
三、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启示 |
(一)纳税主体分为居民和非居民 |
(二)依据分类所得和综合所得分别课税 |
(三)采用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 |
(四)费用扣除项目较多 |
(五)税收抵免范围较广 |
(六)采取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制度 |
第六章 推进我国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实现的路径探索 |
第一节 推进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实现的构想 |
一、明确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目标 |
(一)满足社会和经济的发展需求 |
(二)体现个人所得税的公平价值 |
(三)切实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
二、实行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必要性 |
(一)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是实现税收公平的有效手段 |
(二)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是我国个税改革的政策导向 |
(三)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是当前经济发展的最佳模式 |
三、实行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可行性 |
(一)经济层面的可行性 |
(二)法律层面的可行性 |
(三)征管层面的可行性 |
四、实施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步骤 |
(一)初始阶段的步骤 |
(二)巩固阶段的步骤 |
(三)提升阶段的步骤 |
第二节 实现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法律逻辑路径 |
一、尽快制定《税收基本法》以夯实税制改革的法律基础 |
二、深入细化《个人所得税法》以推进个税改革的顺利进行 |
三、加强完善《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促进个税改革的公平正义 |
第三节 实现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税制要素路径 |
一、重新界定个税纳税单位范畴 |
二、适时扩大综合所得计征范围 |
三、优化调整个人所得税率结构 |
四、合理规范费用扣除申报制度 |
五、改革完善个税征收管理方式 |
六、规范健全个税税收优惠政策 |
第四节 实现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配套改革路径 |
一、设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度 |
二、实行纳税申报激励制度 |
三、加强税务稽查处罚机制 |
四、搭建协税护税网络平台 |
五、积极推行税务代理制度 |
六、切实完善税收救济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2)宗教组织税收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缘起 |
二、文献回顾 |
三、研究价值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我国宗教组织经济自洽性及税收规制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一、以我国和域外两组案例为展开 |
二、对两组案例的比较分析及反思 |
第二节 宗教组织经济自洽性之必然 |
一、宗教组织的需要 |
二、社会信众的需要 |
三、外部环境的影响 |
第三节 经济不自洽税收规制之必要 |
一、宗教组织经济自洽性的意义 |
二、宗教组织经济不自洽的影响 |
第二章 我国现行宗教组织税收规范及问题分析 |
第一节 我国现行宗教组织税收规范 |
一、宗教组织纳税主体的现行税收规范 |
二、宗教组织纳税范围的现行税收规范 |
三、宗教组织公益慈善的现行税收规范 |
四、宗教组织税收相关信息公开的规范 |
第二节 我国现行宗教组织税收规范存在的问题 |
一、宗教组织纳税主体税收规范存在的问题 |
二、宗教组织应税界定税收规范存在的问题 |
三、宗教组织公益慈善税收规范存在的问题 |
四、对宗教组织的税收监管规范存在的问题 |
第三节 我国宗教组织税收法律问题的原因及分析 |
一、宗教组织相关税收法律滞后 |
二、受宗教自养免税政策的影响 |
三、相关的配套法律规定不协调 |
第三章 宗教组织涉税法制理论梳理及评析 |
第一节 政教合一下宗教组织涉税法制及评析 |
一、财税支持的基础及表现 |
二、宗教组织涉税法制评析 |
第二节 政教主从下宗教组织涉税法制及评析 |
一、政教主从下的宗教经济 |
二、宗教组织“不徭不役” |
三、宗教组织“亦徭亦役” |
第三节 政教分离下宗教组织涉税理论及评析 |
一、社会型理论依据及分析 |
二、经济型理论依据及评析 |
三、宗教组织涉税之本文观点 |
第四章 宗教组织的特殊性及征免的正当性分析 |
第一节 宗教组织的特殊性 |
一、内在特殊宗教性 |
二、外在特殊法原则 |
第二节 对宗教组织征税的正当性分析 |
一、对宗教组织征税与主权概念不冲突 |
二、对宗教组织征税不违反宗教自由原则 |
三、对宗教组织征税应有所限制 |
第三节 对宗教组织税收减免的正当性分析 |
一、政教分离原则实质上是适当的分离 |
二、宗教组织税收减免不违反政教分离 |
第四节 国家税收与宗教组织的互惠作用 |
一、国家税收对宗教组织的支持作用 |
二、宗教组织教义对国家税收的遵从 |
第五章 宗教组织税收法律制度域外经验与借鉴 |
第一节 美国宗教组织税收法律制度 |
一、宗教组织的主体规范 |
二、宗教组织的应税规范 |
三、宗教组织的信息公开 |
四、宗教组织的税务稽核 |
第二节 日本宗教组织税收法律制度 |
一、宗教法人纳税主体规范 |
二、宗教法人的减免税优惠 |
三、宗教法人有特色的制度 |
四、对宗教法人的税务调查 |
第三节 台湾地区宗教组织税收法律制度 |
一、宗教组织的主体分类 |
二、宗教组织的税收优惠 |
三、宗教组织的监管制度 |
第四节 域外宗教组织税收法律制度的经验借鉴 |
一、注重对宗教组织免税资质的审查规范 |
二、注重对宗教组织经济活动的应税规范 |
三、注重对宗教组织捐赠抵扣的税收规范 |
四、注重对宗教组织信息公开的监管规范 |
第六章 我国宗教组织税收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
第一节 规范宗教组织纳税主体的法律规定 |
一、宗教组织应予以特别的税收规范 |
二、民间宗教组织纳入应税主体范围 |
三、完善宗教组织的纳税主体要件 |
第二节 明确宗教组织应税范围的界定标准 |
一、宗教组织纳税范围界定的前提 |
二、宗教组织应税范围的界定标准 |
三、宗教教职人员收入的应税规范 |
第三节 改进宗教组织公益慈善的税收机制 |
一、宗教组织公益慈善的积极法律定位 |
二、宗教组织公益慈善的具体税收措施 |
第四节 加强对宗教组织税收监管的法律规定 |
一、转变宗教组织税收监管观念 |
二、增加宗教组织信息公开内容 |
三、切行宗教组织税收监管措施 |
四、完善其他相关配套措施 |
结语 |
附表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4)所得概念的税法诠释(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所得概念的实证法阐释 |
第一节 所得概念的范围扩展 |
一、制度初创(1949-1980) |
二、三法并立(1980-1993) |
三、归于一统(1993年至今) |
四、几点启示 |
第二节 所得概念的立法框架 |
一、一般条款 |
二、肯定条款 |
三、否定条款 |
第三节 其他所得的行政解释 |
一、其他所得条款的性质及其产生原因 |
二、通过行政解释的明确化之路 |
三、其他所得与偶然所得的界分 |
第四节 所得概念的适用困境 |
一、标准缺失 |
二、用语模糊 |
三、方法失当 |
第二章 所得概念的财产权属性:以净资产增加为基础 |
第一节 心理所得:对所得本质的追寻 |
一、心理所得理论概述 |
二、心理所得理论的价值与缺陷 |
第二节 净资产增加:所得定义的基础 |
一、净资产增加说的提出与发展 |
二、净资产增加说的理论价值 |
三、净资产增加说的适用困境 |
第三节 所得财产权属性的提出与证立 |
一、所得定义的学科进路:从经济学到法学 |
二、所得财产权属性的证立 |
三、所得财产权属性的初步展开 |
第三章 所得概念的源泉之维:以源泉理论为中心 |
第一节 源泉理论的基本主张 |
一、周期理论 |
二、源泉类型理论 |
第二节 源泉理论的法律实践 |
一、源泉理论与税收立法 |
二、源泉理论产生的时代背景 |
三、发展趋势:源泉理论的松动 |
第三节 源泉理论评析 |
一、源泉理论的价值 |
二、源泉理论的缺陷 |
第四章 所得概念的支出之维:基于收支一体的整体考量 |
第一节 市场所得理论述评 |
一、市场所得理论的形成与发展 |
二、市场所得理论的贡献与不足 |
第二节 净所得课税原则与收支一体的考量 |
一、净所得课税原则 |
二、收支一体的解释框架 |
三、基于收支一体的课税除外 |
第三节 所得税法介入私人活动的界限 |
一、人的行为类型与可税性辨析 |
二、家庭内部的服务提供 |
三、财政给付与其他给付 |
四、扩张的市场所得理论 |
第五章 所得概念的时间之维:以实现原则为依归 |
第一节 时间是定义所得的维度 |
一、税收之债的时间之维 |
二、所得时间维度的重要意义 |
第二节 消费型所得理论批判 |
一、消费型所得理论的形成与发展 |
二、消费型所得理论的价值与局限 |
第三节 所得实现原则:理论与实践 |
一、实现原则的立法框架 |
二、实现原则的司法呈现 |
三、实现原则的理论争鸣 |
第四节 财产权取得的实现时间 |
一、时间节点:发生时间的选择 |
二、时间单位:周期税与非周期税的混合模式 |
第六章 个别收益可税性探析:所得概念的具体应用 |
第一节 损害赔偿的可税性 |
一、观点争鸣 |
二、我国立法 |
三、本文主张 |
第二节 违法所得的可税性 |
一、理论争鸣 |
二、我国立法 |
三、本文观点 |
第三节 附加福利的可税性 |
一、附加福利的征管难题 |
二、制度因应:比较法的视角 |
三、我国立法 |
四、基于财产权视角的分析 |
第四节 资本利得的可税性 |
一、资本利得的征管困境 |
二、困境的解决:以英国为例 |
三、我国资本利得税制的完善 |
结语 |
一、我国应采纳财产权理论 |
二、基于财产权理论的制度调适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5)彩票法理念纠偏与制度调整(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价值 |
二、研究文献述评 |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第一章 现行“收入取向”理念考察 |
第一节 彩票行为与彩票立法 |
一、彩票行为解析 |
二、彩票法对彩票行为塑造和调整:从欧美到中国 |
第二节 “收入取向”理念的制度考察 |
一、政府彩票设立动因:财政需要 |
二、彩票发行制度的“收入取向”理念考察 |
三、彩票营销制度的“收入取向”理念考察 |
第二章 “收入取向”理念反思 |
第一节 “收入取向”理念之财政公平反思 |
一、彩票公益金——民众对财政支出之负担 |
二、财政支出负担不公:个别人群过度消费彩票 |
三、彩票消费自愿与负担不公 |
四、彩票收入专用与负担不公 |
第二节 “收入取向”理念之比例原则反思 |
一、比例原则与政府对彩票之运用 |
二、彩票财政收入贡献评估 |
三、彩票对社会之侵害:问题博彩 |
四、责任博彩之推行与实践 |
第三章 娱乐取向——彩票法律制度调整的理念求证 |
第一节 “娱乐取向”理念的提出 |
一、民众博彩之核心诉求:博弈娱乐 |
二、满足财政需要:彩票功能之外力附加 |
第二节 “娱乐取向”理念之中国情境 |
一、博彩与公益:中国对彩票之运用 |
二、博彩态度之转变:区分娱乐博彩与违法犯罪 |
三、彩票运用情境之改变——财政能力视角 |
第三节 “娱乐取向”理念之要义 |
一、国家对彩票收入汲取:公共服务对价 |
二、博彩健康——“娱乐取向”理念应有之义 |
第四章 基于“娱乐取向”理念的彩票法律制度调整 |
第一节 彩票发行制度之调整 |
一、彩票发行者:从事业单位到企业 |
二、负面影响——彩票入市审查重心 |
第二节 彩票营销制度之调整 |
一、“娱乐取向”理念与彩票营销 |
二、“片面营销”禁止制度 |
三、营销劝诱禁止制度 |
第三节 彩票监管制度之调整 |
一、中国彩票监管:由来与现状 |
二、彩票监管制度调整与“娱乐取向”理念 |
三、彩票监管制度调整:独立监管者之设置 |
第四节 “问题博彩”预防救助制度之构建 |
一、“问题博彩”预防救助之中国实践 |
二、“问题博彩”预防救助之核心制度构建 |
三、“问题博彩”预防救助之辅助支持制度构建 |
结论 |
主要参考文献 |
后记 |
(6)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演进路径 ——基于公平与效率视野(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引言 |
第一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演进的理论前引 |
第一节 个税公平与效率的一般理论 |
一、 个税诞生过程的公平与效率的考证 |
二、 现代个税的公平与效率理论 |
第二节 个税公平效率于中国的一般概况 |
一、 中国个税公平效率的整体理论背景 |
二、 中国个税公平效率的整体实践状况:倒金字塔结构 |
三、 中国个税公平的根基:弱化的纳税人意识 |
四、 学界对于个税公平效率观的整体研究 |
五、 中国税收公平与效率关系逻辑辩证 |
第三节 路径依赖理论与个税路径演进的理论联系 |
一、 路径依赖理论概述 |
二、 个税法律制度演进的路径依赖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整体立法的演进路径 |
第一节 1980-1992 年个人所得税的立法路径 |
一、 1980-1992 年立法统计 |
二、 相关立法技术的说明 |
三、 立法路径 |
四、 立法目的路径梳理 |
第二节 1993—2012 年个税法律制度的立法路径 |
一、 1993—2012 年个税的立法统计 |
二、 个税立法的特点 |
三、 重大立法事件的路径评判 |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整体立法的路径展望 |
一、 现行个税整体立法改革的困境 |
二、 个税整体立法的路径展望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基础架构——税制模式的演进路径 |
第一节 1980—1992 年个税税制模式的演进路径 |
一、 个税税制模式的基本划分 |
二、 1980—1992 年个税的税制模式 |
三、 1980—1992 年个税税制模式的路径梳理 |
第二节 1993—2012 年个税税制模式的演进路径 |
一、 1993 年个税法确定的税制模式 |
二、 关于三种税制模式的公平与效率评判 |
三、 中国现行分类税制模式的实证分析 |
第三节 税制模式改革的路径展望 |
一、 世界各国税制模式的发展趋势 |
二、 中国税制模式改革选择的评判 |
三、 中国税制模式改革所遭遇的现实困境 |
四、 中国税制模式改革的安排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个人所得税的法律主体制度——纳税人制度的演进路径 |
第一节 1980—1992 年纳税人制度及演进路径 |
一、 1980 年个税的纳税人制度 |
二、 1986 年个体户所得税的纳税人制度 |
三、 1986 年个人调节税的纳税人制度 |
四、 1980-1992 年纳税人制度的路径梳理 |
第二节 1993—2012 年纳税人制度及演进路径 |
一、 1993—2012 年涉及纳税人制度的相关法律规范 |
二、 纳税人身份的分类及现行状况 |
三、 纳税人制度的路径梳理 |
第三节 纳税人制度的路径展望 |
一、 纳税人制度的现实困境 |
二、 纳税人制度改革的展望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核心要素——税基的演进路径 |
第一节 1980-1992 年个税税基及演进路径 |
一、 个税税基的基础理论 |
二、 1980 年个税的税基及路径梳理 |
三、 1986 年个体户所得税的税基及路径梳理 |
四、 1986 年个人调节税的税基及路径梳理 |
第二节 1993—2012 年个税税基及演进路径 |
一、 1993—2012 个税税基范围的演进路径 |
二、 1993—2012 年个税免税制度的演进路径 |
三、 1993—2012 年个税费用扣除制度的演进路径 |
第三节 个税税基制度演进的路径展望 |
一、 个税税基范围的改革展望 |
二、 免税制度的改革展望 |
三、 费用扣除制度的改革展望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关键要素——税率制度的演进路径 |
第一节 1980—1992 年个税税率制度及演进路径 |
一、 税率制度的理论简介 |
二、 1980 年个税的税率制度及路径影响 |
三、 1986 年个体户所得税的税率制度及路径影响 |
四、 1986 年个人调节税的税率制度及路径影响 |
第二节 1993—2012 年个税税率制度的演进路径 |
一、 1993—2012 年涉及税率制度的相关法律规范 |
二、 1993 年个税与三大个税关于税率制度的横向对比与路径演绎 |
三、 1993—2012 年个税税率制度的归类解析 |
四、 现行个税税率制度的公平与效率评判 |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改革的路径展望 |
一、 降低最高边际税率,整体减少累进税率档次 |
二、 引进累进消失税率制度,大幅调整级距 |
三、 将婚姻与家庭因素纳入计征体系 |
四、 整合劳动所得的税率,提高非劳动所得的税率 |
五、 实行税率指数化的改革调整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个人所得税的法律保障制度——征管与法律救济制度的演进路径 |
第一节 1980—1992 年个税征管和法律救济制度的演进路径 |
一、 个税征管的法律制度 |
二、 个税的法律责任制度 |
三、 个税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 |
第二节 1993—2012 年个税征管和法律救济制度的演进路径 |
一、 1993—2012 年涉及个税征管及法律救济制度的法律规范 |
二、 1993—2012 年个税征管的法律制度的路径演绎与评判 |
三、 1993—2012 年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制度的路径演绎与评判 |
第三节 个税征管和法律救济制度改革的路径展望 |
一、 个税申报制度改革的路径展望 |
二、 个税扣缴制度改革的路径展望 |
三、 个税征管配套制度的改革展望 |
四、 个税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制度的改革展望 |
本章小结 |
结论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演进的整体设计 |
附件: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立法统计 |
附件1:1980—1992 年个税法的立法统计表 |
附件2:1993—2012 年个税法的立法统计表 |
附件3:1993—2012 年关于税基范围的立法统计表 |
附件4:1993—2012 年关于免税制度的立法统计表 |
附件5:1993—2012 年关于费用扣除的立法统计表 |
附件6:关于个税征管制度及法律责任制度的立法统计表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7)中国彩票20年的政策演变与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1 中国彩票的发展阶段与特征 |
1.1 自发阶段 (1980年代中期~1993年) |
1.2 部门彩票阶段 (1994~1999年) |
1.3 向国家彩票转变阶段 (2000年~现在) |
2 中国彩票政策的演变过程 |
2.1 中国彩票监管政策的演变 |
2.1.1 民政部—中募委监管 |
2.1.2 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国家体委[5]监管 |
2.1.3 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监管 |
2.2 中国彩票市场政策的演变 |
2.3 中国彩票资金分配政策的演变 |
2.4 中国彩票税收政策的演变 |
3 中国彩票政策演变的动力机制 |
3.1 20年彩票政策的演变是传统观念的解放过程 |
3.2 20年彩票政策的演变是多方利益的博弈过程 |
3.3 20年彩票政策的演变是重大事件的触发过程 |
3.4 20年彩票政策的演变是科学技术的推进过程 |
(9)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指南(十一) 《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填报实务(论文提纲范文)
一、基本结构及表间的逻辑关系 |
(一) 本表的表内关系 |
(二) 主表与本表的关系 |
二、填报要求 |
(一) 免税所得部分 |
1.国债利息所得 |
2.免税的补贴收入 |
3.免税的纳入预算管理的基金、收费或附加 |
4.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 |
5.免税的技术转让收益 |
6.免税的治理“三废”收益 |
7.种植业、养殖业及农林产品初加工所得 |
8.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免税 |
9.其他免税所得 |
(二) 减免税额部分 |
1.高新技术开发区 |
2.软件、集成电路 |
3.非营利科研机构 |
4.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5年免税 |
1.西部大开发减免 |
2.西气东输 |
3.东北老工业基地减免 |
4.民族自治区域减免 |
5.老少边穷减免 |
6.农业减免 |
(1) 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业 |
(2) 远洋捕捞业免税 |
7.第三产业减免 |
(1) 新办的服务型企业 |
(2) 其他减免 |
8.文教卫生减免 |
(1) 青少年活动中心 |
(2) 非盈利医疗机构 |
(3) 学校培训班收入 |
(4) 高校后勤减免 |
9.29届奥运会免税 |
10.促进就业减免 |
(1) 民政福利企业 |
(2) 劳动服务就业企业 |
(3)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
(4) 随军家属企业 |
(5) 军转干部企业 |
(6) 国有企业主辅分离企业 |
(7) 老年服务机构 |
(8) 其他减免 |
(9) 军队企业减免 |
11.金融类减免 |
(1) 农信社 |
(2) 国有独资银行 |
(3) 开放式基金 |
(4) 封闭式基金 |
12.其他减免 |
(三) 抵免税额部分 |
附:填报说明 |
一、 |
二、本表填报本年度发生的按税收规定应免税的收入 (所得) 、减免税及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税额。 |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
(一) “免税所得合计” |
(二) “减免所得税额合计” |
(三) “抵免所得税额合计” |
(10)信托课税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信托的双重所有权架构与租税规避 |
二、信托财产的核心地位与防杜避税安排 |
三、信托设计的多样性与量能课税的冲突 |
四、中国的信托税制问题探析 |
(一) 信托税法的立法模式 |
(二) 对中国目前私益信托税制的改良设计 |
1.所得税法中的信托课税问题 |
2.财产税中的信托财产课税问题 |
3. 行为税的信托财产课税问题 |
(三) 公益信托下的课税问题 |
1. 对于公益信托委托人的税收优惠政策探讨 |
2.对从事公益事业的受托人的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
五、结论 |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福利彩票用作社会福利基金部分的发行收入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论文参考文献)
- [1]税收公平视域下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研究[D]. 刘娟.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2]宗教组织税收法律问题研究[D]. 刘亚丽.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3]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惠企政策清单的通知[J]. 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8(13)
- [4]所得概念的税法诠释[D]. 聂淼. 武汉大学, 2017(07)
- [5]彩票法理念纠偏与制度调整[D]. 陈洪平. 武汉大学, 2015(01)
- [6]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演进路径 ——基于公平与效率视野[D]. 陈红国. 西南政法大学, 2013(02)
- [7]中国彩票20年的政策演变与路径[J]. 金世斌. 体育与科学, 2008(01)
- [8]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J].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2007(24)
- [9]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指南(十一) 《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填报实务[J]. 杨峰,何道成,游有旺,岳光富. 经济视角(中国纳税人), 2007(02)
- [10]信托课税的法律问题研究[J]. 李蕾. 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 2004(04)
标签:税收分类论文; 美国个人所得税论文; 税收法定原则论文; 个税返还论文; 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