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产许可数字化管理(论文文献综述)
关保英[1](2022)在《论行政程序在大数据下的内涵变迁》文中认为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形成了数据的普遍化和社会化,传统行政法治的内涵也因此受到了巨大冲击,行政程序作为行政法治的核心要素无疑不能例外。这既影响到行政程序在行政法中的地位、价值、内容和运行,也影响到行政程序的规制模式和构型设计。正因如此,大数据背景下行政程序规制应由粗放向精确、由程式向有序、由定性向定量、由感性向理性变迁。在行政程序构型上,应由板块式到结构式、由自洽式到自证式、由博弈式到分配式、由套路式到效率式转换,以体现行政程序的时代特性和科学内涵。
黄日斌[2](2021)在《城市信息模型在建设项目规划审批中的应用研究 ——以防城港市为例》文中研究说明当前,随着新基建的不断推进,城市信息模型建设被纳入我国“十四五”规划纲要,各地紧跟国家试点城市的步伐纷纷开展城市信息模型建设。城市信息模型(CIM)是信息化浪潮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城市管理领域引发的技术和理念变革,其以三维模型为载体,通过对空间规划、城市设计空间要素的模拟以及对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的录入、管理和应用,实现国土空间规划、城市设计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数字化信息应用和统一,从而实现城市规划建设精细化空间治理和高效管理。本论文通过文献分析从城市信息模型所依托的BIM、GIS等技术、应用领域及实现目标等方面入手分析城市信息模型的概念定义、内涵、主要构成内容以及当前国内CIM在规划审批中的应用模式。以防城港市为例分析CIM体系构建及应用现状,对比国内其他地区,发现防城港市在建设项目规划审批中存在数据共享关联性差、审批技术手段落后等问题,提出如下优化方案:1、优化CIM数据资源目录。2、开展数据关联专项治理,并在规划审批中推行数据动态关联机制。3、优化CIM系统平台,增强数据支撑、数据分析等功能、增加系统间互联互通。4、在建设项目规划审批中推行电子报批提高报建数据的标准性和一致性,提升审查核算技术手段,提高审批效率。
陈璐露[3](2021)在《城市设计中的城市图层系统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城市发展及环境变迁中显现出的大量城市问题,许多都是因为各个城市要素之间的关系组织不好,影响到城市的物质空间形态。梳理和整合城市要素以及各个要素和图层之间的关系,可以清晰地看出各个要素和图层对城市物质空间的影响。传统的城市设计理论侧重于研究外在的城市物质空间要素,而当代城市设计则增加了对于城市内在隐性的生态、文化、人文等要素的研究。同时大数据时代提供了大量的生态、环境、社会经济以及物质空间等数据信息。城市设计作为一门图示语言,应该将图形信息与数据信息相结合进行研究,本文主要构建了城市设计中的城市图层系统的研究体系与框架。本文首先提出“城市图层”及“城市图层系统”的概念,进而阐述城市图层和城市图层系统的特征及内容。本文认为城市图层可以被看作是城市设计的一种动态信息载体,是指城市设计涉及到的各种要素及关系的综合信息,通过叠加或交互等方法处理后形成的成果。研究发现,城市设计中的图层思想出现于“图底关系”理论时期。本文基于已有的城市设计理论和研究,分别从城市物质空间、生态景观和抽象空间3个视角,系统地梳理了城市设计理论与方法中图层思想的起源及发展脉络,为构建城市图层系统提供理论基础。许多影响城市设计发展的认知观中都存在着图层思维。本文从哲学认知观、科学认知观、学理认知观中提取与城市图层系统认知相关的内容,将现象学、符号学与语言学、地理学、地图学、分形学、系统学、城乡规划学、空间美学、建筑类型学中对城市图层系统的理论和技术应用方面具有指导意义的思想和内容进行梳理。本文从理论认知、方法认知、应用认知3个方面构建了城市设计中的城市图层系统认知体系,以此来进行城市图层系统的研究。城市图层系统具有多维度、半透明性和复杂关系等特征,依据这些特征可以厘定城市设计中与城市图层相关的概念,以及城市图层在城市设计中的作用于角色。本文尝试通过建立城市设计中的城市图层系统来梳理、整合与城市设计相关的城市要素,并通过城市图层的叠加,分析城市要素如何影响城市的空间形态。基于城市图层系统的理论体系和技术方法体系,本文分别从2个逻辑路径,自下而上、自下而上构建实践应用体系。首先,本文根据城市设计的不同时期逻辑——城市选址时期、建城营造时期、城市空间使用时期,来分析城市图层的形成。同时,本文自上而下地从城市设计相关理论与政策入手,将相关的导控要素整合成相应的城市图层。进而,从物质空间、生态空间、抽象空间3个层面,整合图层系统内部的子系统、图层与要素。城市设计是一门可以被量化的学科。基于数字化信息与图示化信息的结合,可以通过不同类型、层级的图层对城市设计进行研究和控制。目前已有的图解技术、Mapping技术、叠图技术、城市空间的量化分析和大数据分析等城市设计研究方法中是与城市图层系统构建密切相关的。对这些方法中与图层相关的研究进行梳理,将相关研究方法与城市图层系统构建的技术路径相结合,共同搭建城市设计中城市图层系统研究的技术框架。本文从各级各类城市设计编制、用途管制和规划许可、工作方法与成果形式3个方面,将城市图层系统的研究与国土空间规划中城市设计的应用体系相结合,构建城市图层系统的实践应用路径,用以指导城市设计的实施。本文通过对城市设计中城市图层系统的相关内容、图层及要素等进行初步的模型搭建,以及对城市图层系统与城市设计管控体系的衔接,来完善城市图层系统的实践应用。
吴玉浩[4](2021)在《技术标准联盟网络、知识吸收能力与企业联盟绩效关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数字化转型背景下,技术标准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基础,深入实施标准化战略、提升标准化治理效能已成为调动企业创新活力、谋求企业核心竞争力、保护科技创新成果和支撑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手段。在标准化热潮下,众多企业纷纷制定和实施标准化战略,试图凭借技术标准来赢得市场竞争的主动权和话语权。然而,数字化转型推动着产业的新旧动能转换,由此催生的环境不确定性加快了技术标准更新换代的速度,导致企业的标准化生命周期不断缩短,并深刻改变着传统的标准体系和标准管理体制,驱动着组织管理的变革与创新。伴随着技术的发展和市场的演进,企业如何突破自身资源和能力限制、增强标准化发展韧性,被视为谋求生存与发展、培育持续性竞争优势的关键。因此,如何有效参与标准化便成为标准化研究的重要议题。随着我国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深入推进,近年来团体标准发展的如火如荼,网络协同创新模式已成为标准化的全新支撑点。企业通过参与一个或多个技术标准联盟,以直接或间接联结的标准化合作关系与其他企业嵌入至技术标准联盟网络,共同制定、实施和推广技术标准。这种标准化参与形式不仅可以吸纳和集聚联盟成员的资源和能力,推动不同企业围绕标准研发展开深度合作,也使标准化的投入成本和创新风险得以分散,有助于形成统一协调的标准体系。然而,技术标准联盟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还未发展成熟。在标准化实践中,即便是身处同一联盟之中,也并非所有企业都能实现预期的联盟目标。事实上,尽管技术标准联盟可能会使参与者共享发展红利,但成员企业能否真正获益仍有赖于自身的标准化参与行为。因此,为了提升企业参与标准化联盟合作的效率和效益,有必要对其标准化活动予以规范引导。但是,与发展势头强劲的技术标准联盟相比,标准化领域的理论与实证研究却较为滞后。以往研究主要围绕技术标准产生的影响展开分析,尽管部分研究指出了参与标准化的积极影响,但却多探讨其对于宏观经济或中观产业的影响,而鲜有研究涉及微观企业层面,且并未明晰企业自身经由联盟参与标准化而获益的实现路径。同时,技术标准联盟作为一种特殊的战略联盟形式,学者们多围绕其他联盟形式进行研究,聚焦于技术标准联盟情境的研究成果较为匮乏。作为标准化活动的主体,企业通过技术标准联盟参与标准化可获得哪些益处(What)?不同企业之间的联盟绩效为何存在差异(Why)?企业又应如何在标准化联盟合作中实现更高的绩效水平(How)?这些问题的答案还尚不可知,仍有待进一步深入探讨。基于此,本文以企业微观层面为切入点,聚焦于我国技术标准联盟情境下的企业标准化参与行为,以联盟绩效(标准化合作结果)为导向,由网络视角来探讨参与标准化对于企业联盟绩效的影响机制,试图解释联盟内部企业之间绩效差异的缘由及其绩效增进路径,所剖析的研究问题包括:(1)技术标准联盟网络对于企业联盟绩效的影响;(2)知识吸收能力对于企业联盟绩效的影响;(3)知识吸收能力在技术标准联盟网络与企业联盟绩效之间所发挥的作用;(4)数字化转型背景下,环境不确定性在知识吸收能力与企业联盟绩效之间所产生的影响。本文以社会网络理论、知识基础理论和动态能力理论为依据,在系统回顾和梳理技术标准联盟、联盟网络、知识吸收能力、环境不确定性及企业联盟绩效等方面的相关文献成果的基础上,结合对深圳、长春、杭州和上海的4家标准联盟企业的案例分析,对核心研究构念进行界定,深入阐述了变量之间的作用机理,进一步构建得到理论研究模型并提出相应研究假设。针对我国团体标准这一市场驱动下的新兴联盟标准形式,立足于数字化转型背景下的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发展趋势,以信息技术和汽车产业内的技术标准联盟企业为目标样本,收集到来自437家联盟企业的有效问卷调查收据,借助SPSS 25.0和AMOS 22.0软件开展描述性统计分析、相关性分析、因子分析、回归分析,以此对研究假设进行检验,多数研究假设得到了实证数据支持,主要得出以下研究结论:(1)技术标准联盟网络对于企业联盟绩效具有正向影响。相较于边缘企业,中心企业能够借助网络位置优势来影响标准化合作结果,显着提升自身绩效水平。同时,与联盟合作伙伴编织紧密的关系网络,亦可帮助企业从标准化合作中实现更多收益;(2)知识吸收能力对于企业联盟绩效具有正向影响;(3)潜在吸收能力能够增强网络中心性与企业联盟绩效之间的正向关系,现实吸收能力能够增强网络中心性、网络关系强度与企业联盟绩效之间的正向关系;(4)技术不确定性能够增强潜在吸收能力、现实吸收能力与企业联盟绩效之间的关系,市场不确定性能够增强现实吸收能力与企业联盟绩效之间的关系。本文围绕企业标准化参与行为展开研究,针对我国数字化转型背景下的技术标准联盟现象,构建了“资源—能力—绩效”这一内外联动的整合性理论分析框架,由此明晰了企业如何有效参与标准化的理论逻辑,主要创新点和理论贡献表现在以下方面:(1)由网络视角对技术标准联盟现象展开分析,丰富了标准化领域的研究成果。本文将战略联盟研究拓展至技术标准联盟情境,并引入网络视角来深入挖掘技术标准联盟的本质、剖析企业参与标准化的内在逻辑,不仅探究参与标准化是否会对企业自身产生积极影响,更重要的是进一步揭示了企业如何从参与标准化合作中取得更好的联盟绩效。区别于以往的标准化研究,本文将技术标准联盟网络视为企业获取外部知识资源的渠道,按照“结构—关系”两分法来整合网络中心性和网络关系强度两个维度,深入阐释其对于企业联盟绩效背后的影响机制,即联盟企业应借助网络位置优势和紧密联结的网络关系来增加标准化产出、促动联盟绩效提升。由此,本文突破了标准化研究多集中于影响标准内容、市场采用等领域的局限,使联盟网络的应用范围得以延伸,弥补了技术标准联盟网络的研究空白,基于技术标准联盟情境揭示了企业联盟绩效的网络影响机制与规律,彰显了我国团体标准这一新兴联盟标准形式的现实价值。(2)将知识吸收能力纳入理论研究框架,由知识层面强调了企业内部动态能力的重要性。技术标准与知识紧密相关,虽然以往研究指出了知识吸收能力对于标准化具有促动作用,但这一论断尚缺乏有效的实证支持。一方面,本研究搭建了知识吸收能力与外部知识获取机制的联系,考察了知识吸收能力与企业联盟绩效之间的关系,证实了前者对于企业联盟绩效的促进作用;另一方面,本研究验证了知识吸收能力在技术标准联盟网络与企业联盟绩效之间的调节作用,尽管联盟网络为企业提供了外部知识来源渠道,但能否有效吸收和利用这些资源取决于企业知识吸收能力的高低。因此,由“资源—能力”互动角度来探讨企业的标准化参与行为,建立了两者之间的内在关联性,有效解释了企业调动联盟网络获取外部知识资源、将其吸收利用进而转化为企业联盟绩效的过程及其内在作用机理,由此较为全面地勾勒出企业提升联盟绩效的实现路径,提供了动态能力研究的全新视角。(3)通过探究环境不确定性的影响,展现了技术标准联盟在我国数字化转型时代背景下的新规律。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与新兴产业加速发展的现实背景下,新旧动能转换使企业处于动荡不安和不确定的环境条件之中,企业愈发需要积极响应和匹配外部环境变化,依靠技术标准的稳定性来化解环境风险,增强标准化发展韧性。因此,本文以环境不确定性的主要来源为依据,由技术和市场两个层面来分析环境特征对于企业标准化参与行为的影响,证实企业联盟绩效源于外界环境和内部适应的协同互动效应。由此,本文探明了知识吸收能力影响企业联盟绩效的边界条件,且所得研究结论适用于我国情境特征的技术标准联盟,对于反映我国企业的标准化实践情况具有重要意义,为把握本土化的技术标准化问题提供全新思路。同时,弥补了以往标准化研究对于环境要素作用关注不足的缺陷,丰富了该领域的理论研究成果,为转型期企业发展的标准化战略决策提供了理论支持。
周恒[5](2021)在《着作权许可合同中利益失衡问题的治理——以《欧盟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为镜鉴》文中指出普通作者相较于传播者在议价能力上天然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在古典合同自由原则指导下的着作权许可合同容易滑向利益失衡的窘境。当前学术界、实务界关于合同自由原则与合同正义原则(公平原则)的价值位阶存在较大的认识分歧,导致现行民法中的显失公平制度、格式条款制度、法定解除制度在立法构造上存在天然模糊性,缺乏对司法裁判的指引。欧盟为应对类似问题,在《欧盟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中设置了"公平报酬机制"。引入有关制度,可以有效解决当前我国着作权许可合同实务中存在的利益失衡问题,同时引入相关制度在负面成本方面的影响也是可控的,因此值得我们借鉴。
张龙祥[6](2021)在《慕课教育着作权限制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慕课教育是随着互联网数字技术的发展,数字技术颠覆和重塑传统的教育模式,而出现的一种新型的“互联网+教育”的模式,它不仅打破了传统课堂教学的时空限制,同时其还具有大规模性、开放性和在线性特点,这不仅极大促进的知识的广泛传播,也有利于教育公平的实现。但是,进入互联网时代,传统的着作权法已越来越难以适应网络环境,使得慕课教育在利用版权作品进行课程制作和课程传播过程难以适用传统的着作权限制制度,进而导致慕课教育的产业发展面临着极大的版权风险。而本文研究主要针对慕课教育的着作权限制制度进行研究,尤其说明本文不涵盖当前所有的在线教育平台和网络在线教育机构。本文以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为研究重点,而现行法定许可制度适用的可能性较小,因此法定许可制度问题所着笔墨不多,为了保证行文的完整性会在第三章和最后一章予以介绍。本文会分析慕课教育的产业运作模式和经营方式,明确慕课教育的法律性质,通过分析慕课教育适用着作权限制制度的正当性,对慕课教育适用合理使用制度的可行性进行讨论,同时借鉴国外最新的教学性权利限制的改革,以此提出适合我国慕课教育产业发展的版权对策。全文一共五章。第一章主要介绍慕课教育的特殊性,指出慕课教育与传统课堂教育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尤其强调慕课教育具有大规模、开放和在线性特征。同时通过对慕课教育的运行模式和经营方式进行分析,明确慕课教育所涉及的多方主体利益关系,揭示出其特殊的法律性质,即兼具商业性和公益性属性,从而进一步指出,由于其所涉及的主体利益关系复杂,法律性质的特殊使得现行的着作权限制制度难以适应因其发展,进而指出慕课教育存在的问题。第二章主要聚焦于慕课教育着作权限制制度适用的正当性,由于当前许多学者认为慕课教育涉及到商业内容,作品传播行为难以受到控制,传播的受众较广,使得慕课教育适用着作权限制的空间较小,因此,该章首先要明确互联网时代下的慕课教育其本质上还是属于教育,具有教育的公益属性,慕课教育是能适用着作权限制制度的。该章主要从法理学、宪法学和法经济学角度分别加以论述,慕课教育适用着作权限制制度,既有利于实现着作权法所强调的利益平衡精神,同时也能保障公民享有文化自由和基本的受教育权,此外还有利于文化知识的传播效率,进而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发展。第三章以合理使用制度为关注点,指出当前我国合理使用制度难以适应慕课教育的发展,主要原因在于其立法模式不成熟,现行的合理使用判断标准过于模糊导致了司法实践中适用混乱。结合国际上通行的三步检验法和美国的合理适用四要素来进行综合性分析,明确我国合理适用的判断标准要在坚持三步检验法的基础上,适当的利用美国的四要素来进行解释分析,这既能保证我国履行国际公约义务,同时也能保证我国合理使用制度适用的灵活性。最后,在明确我国合理适用判断标准的前提下,指出合理使用制度适应慕课教育的解释方法和途径,以此明确慕课教育适用合理使用制度的可行性。同时通过对比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制度的差异,介绍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制度有着不同的功能和价值,通过对法定许可制度的分析,强调现行法定许可制度下,慕课教育适用存在的难题。第四章结合国际上关于教学性着作权限制制度的国际条约规定,以及介绍最新的其他国家教学性权利限制的改革经验,为如何推动我国慕课教育良好发展提供借鉴。尤其是TERA条约中主张教学性侵权的豁免,同时强调在教育研究的前提下,倡导以符合人权和基本自由以及公共利益的角度诠释三步检验法,同时也主张对市场影响进行限制性解释。而日本2018年新修订的《着作权法》对教学性权利限制进行完善,尤其是一站式许可的法定补偿金制度对我国慕课教育产业版权政策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欧盟2018年颁布的《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提出教育机构的组织结构和经营方式不应成为确定该活动是否属于非商业性质的决定性因素开对教学机构主体的限制,同时提出对数字化作品进行合理补偿与吸收北欧国家的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以此解决数字时代版权授权许可不便的情形。这都对我国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第五章提出建议,指出要想解决现慕课教育存在的版权问题,不仅需要对我国合理使用的立法模式、适用范围作出相应的调整同时还要关注着作权人的利益,适当的推动教学性合理使用向法定许可的转变,同时也要对我国现行的法定许可制度进行适当调整以适应慕课教育的发展。但是,要想引导慕课教育的健康发展,更重要的是要建立相应的版权配套措施,加强版权管理,重要的是要正确区分不同慕课教育平台的性质和对作品使用行为的性质,对收费和非收费课程要区别的对待。同时还要借鉴日本和欧盟的改革经验,引入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提高作品授权效率,减轻慕课课程制作的成本和版权障碍,同时也可以引入日本的教学性补偿金制度,保障着作权人的基本利益,最终达到着作权人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
Ivan Sarafanov[7](2020)在《金砖国家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对数据密集型行业全要素生产率及宏观经济影响研究》文中认为在互联网经济与跨境电子商务成为各国企业和消费者不可或缺的部分,大规模的数字化不仅引起经济理论和国民经济结构根本性的变革,但同时也提高了社会各界对古典贸易理论、新贸易理论、贸易规则及新型合作机制探索的关注度。学术界认为,互联网交易和数据跨境自由流动是全球进入第四次工业革命阶段后,实现经济增长的关键要素和必要手段。随着互联网和新的技术持续快速发展,由跨境数据流动构成的数字产品贸易正在促进全球货物、服务、人员、资金和信息流动,以及改变各类企业的运营方式和商业模式。例如,当中小企业拥有接入互联网、计算机或智能手机等所需的基础设施和网络通信服务,它们可以接触到世界各地的客户,并随时参与全球商品和服务的供应链体系。数字贸易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它不仅涵盖了互联网上消费品的销售和在线服务的供应,而且还包括使全球价值链得以实现的数据流、使智能制造得以实现的服务以及无数其他电子交易平台和应用程序。不过,当前数字产品贸易除了成为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因素,还被视为各种贸易壁垒和限制措施日益增多的领域之一。这些保护政策从无到有、从低级到高级、从宽容到严格的发展演变过程最终形成一套有针对性的、系统的、严谨的数据管理制度。即数字贸易的出现使得传统贸易壁垒的作用大大降低,导致类似于金砖国家这样的大型新兴经济体为了保护国内市场而保持着很多新型“虚拟”贸易壁垒和数据限制性政策。在这种背景下,若金砖国家将继续提高数字产品贸易壁垒或提出更严格的数据限制性措施,这是否必然会增加数据密集型行业内的企业运营成本,进而导致整个行业的全要素生产率降低是本研究关注的重点问题。因此,本文以金砖国家为例,从产业经济学角度衡量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对数据密集型行业的影响,建立一种科学的定量分析框架。首先,通过对大量国内外文献和政策措施的梳理和总结,本文对金砖国家采用的新型和传统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具体保护政策和措施作了一个系统的分析和阐述,发现其主要特点和问题,并建立金砖国家数字贸易壁垒资料库。此外,使用欧洲国际政治经济研究中心建立的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法,计算数字贸易限制和数据限制指数两种指标,衡量金砖国家数字产品贸易保护程度。本文发现,根据数字贸易限制指数评估结果,金砖国家呈现“一高、三中、一低”贸易保护程度结构,其中中国采取的保护水平最高,同时巴西、俄罗斯和印度保护度属于中等以下水平,而南非的水平最低。根据数据限制指数评估结果,在金砖国家范围内中国、俄罗斯和印度数据保护程度最高并正在逐步提升,而南非与巴西维持相对较低的保护程度。其次,为了计算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对数据密集型及其他行业全要素生产率产生的影响,本文建立多维面板数据模型进行估计。本文根据数字贸易限制和数据限制指数两个反映数字产品贸易保护程度的指标,构建数字贸易保护强度综合指数(DTPSI)作为模型的自变量。为了计算模型的因变量,本文使用GTAP 10数据库建立Levinson-Petrin非参数估计模型对金砖国家2004-2014年间数据密集型及其他行业全要素生产率进行估计。最终在面板数据回归结果基础上,模拟分析三种不同程度的贸易保护方案对数据密集型及其他行业的全要素生产率产生的影响,发现金砖国家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对数据密集型行业全要素生产率,如邮电和通信服务、金融和保险业和公共服务业,产生明显的负面影响,而在性质上不属于数据密集度很高的行业全要素生产率也受到了负面影响。此外,由低级保护政策所带来的负效应缺乏弹性,因此不会对全要素生产率产生很大的下滑压力,而中级和高级数字贸易保护政策对全要素生产率富有弹性,因而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较大。再次,本文采用GTAP 10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将全要素生产率估计值代入到模型当中,进一步分析限制跨境数据流动的数字贸易壁垒措施对主要宏观经济指标产生的影响。通过模拟结果发现,随着数字产品贸易保护强度水平的提升金砖国家国内生产总值的变化呈现不同程度的下降趋势,其中由于中国、俄罗斯和印度使用大量的数据本地化措施导致的损失更大一些。从各行业的产出规模来看,由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导致的数据自由流动限制使得所有国家数据密集型制造业和服务行业的生产规模萎缩,而数据密集度相对较低的行业产出水平受到影响最小。从进出口贸易规模来看,由于金砖国家采取的一半以上数字贸易壁垒政策使用于限制国内数据跨境出口(传输),因而使得数据密集型行业的出口贸易下降,而进口贸易上升。最后,为了克服由数字产品贸易壁垒政策对金砖国家数据密集型行业全要素生产率、产值和进出口贸易产生的严重负面影响,本文尝试提出可操作性较强的两种合作框架和运行机制的实现方案。其中第一个是全面考虑发展中国家数字产品贸易发展需要,以WTO为主和TiSA协议为辅GATS“+”多边数字贸易合作框架实现途径。第二个则为了加强金砖国家之间数字贸易合作联系,包括数字贸易基础设施建设、数字贸易运行机制及软环境合作领域“三位一体”的合作框架。本文认为,金砖国家之间须要加强内部协调,尽快开展同世界其他国家的多边数字贸易合作,制定有效的监管办法,促进数字贸易发展并努力实现互联网领域消费者安全、数据隐私保护和国家安全等目标。
张俊发[8](2020)在《论着作财产权配置的效率原则》文中研究指明着作权制度所要达到的目标表现为作品数量的绝对增长和使用范围的不断扩大,但这一目标的实现受到两个方面的制约:一是作品的公共性会导致严重的外部经济效应,引发市场失灵,使其发展和绝对数量的增长动力不足。二是着作财产权的排他性不利于作品的使用和推广,作品的广泛传播会受到影响。着作财产权有效配置可以克服这两方面阻碍,实现着作权制度目标。着作权静态配置会激励作品的产出,克服作品产出动力不足;着作权动态配置在实现着作权动态收益的同时,会促进作品的传播,克服作品使用不足。基于不同的法哲学基础,着作财产权配置存在自然权利论(创作人原则)与功利主义论(功利性原则)两种不同做法,但这两种原则均有缺陷。创作人原则下的着作财产权非理性扩张易导致公众对着作权制度产生信任危机。功利性原则下的着作财产权利益集团博弈难以保障未参加利益集团的群体利益。在这两种配置原则下,着作权制度目标彰显不足。经济学对法律研究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为法律对相关行为所产生的影响提出了科学解释的理论;二是为评估法律制度运行结果提出了行之有效的标准。经济学中的核心概念之一是效率。对于着作财产权配置而言,效率原则不仅是一种科学理论,也为评价着作财产权配置制度的运行结果提供了行之有效的标准。在效率原则指导下,通过着作财产权的有效配置,着作权制度目标可以得以彰显。有鉴于此,本文试图运用效率原则对着作财产权配置制度进行分析,并为其提供科学合理的效率标准。最终按照效率原则所提供的标准,解决新技术条件下着作财产权配置面临的问题,并提出完善我国着作财产权配置制度的建议。除导论与结论外,全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着作财产权配置的法经济学基础。权利配置具有确认新兴利益、促进资源利用与缓解利益冲突的功能。着作财产权配置是指着作财产权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配置,其包括着作财产权静态配置与动态配置。前者是指立法者以法律形式对利益权利化之后,将该着作财产权配置给某一主体;后者是指着作权人通过交易方式实现权利的动态移转。着作财产权配置研究的法经济学分析依据表现为着作权客体的产品属性与着作财产权配置的经济意蕴及其效益之维。着作财产权配置问题的研究运用经济学理论的最大化与均衡、交易成本作为分析工具。第二章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原则的基本界定。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原则包括静态配置效率原则与动态配置效率原则。静态效率表现为通过着作财产权配置实现作品产出的最大化静态收益;动态效率表现为通过着作财产权配置实现着作财产权的价值最大化的动态收益。效率原则下的着作财产权配置会实现作品产出最大化与作品广泛传播的着作权制度直接目标。鉴于着作权客体的特殊性,在静态配置与动态配置冲突时,着作财产权动态配置优先于静态配置,这种情形属于卡尔多希克斯效率。在这一情形下,着作权制度的终极目标也得以实现。在着作财产权配置中,存在两种不同的着作财产权配置原则,但均存在缺陷,这使得着作权制度目标彰显不足。效率原则的学理依据在于,其可以修正创作人与功利性原则的不足,使得着作财产权配置制度得以完善,从而彰显着作权制度目标。第三章着作财产权配置的静态效率。着作财产权静态配置效率标准取决于作品产出与投入资源投入构成。在作品产出所投入的资源中,存在创作者投入的资源与投资者投入的资本资源以及公有领域资源。也因此,静态配置包括创作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外部配置与创作者与投资者之间的内部配置。在外部静态配置中,立法者对创作者投入的资源而产出的作品进行积极赋权有助于静态收益的实现,符合效率原则。但是作品中公有领域资源的存在使得立法者需要对着作财产权进行消极限制。消极限制意味着如果产出的作品中公有领域资源越多,着作财产权保护范围越小。在内部静态配置中,效率意味着配置主体需要考量创作者投入的资源与投资者投入的资源在作品产出中的影响度。按照效率标准,着作财产权配置给资源投入影响度高的主体。影响度的考量因素包括主要资源、风险承担以及成果利用。第四章着作财产权配置的动态效率。着作财产权动态配置效率标准取决于交易成本。交易是着作财产权动态配置的重要方式,是实现着作财产权动态收益的重要手段。交易存在交易成本。着作权主体复杂性、客体无形性与权利设权方式特殊性是影响交易成本的重要因素。着作财产权交易分为自愿交易与非自愿交易。在经济活动中,效率原则意味着市场竞争原则。市场竞争原则能够保障着作财产权自愿交易的有效进行,实现动态收益最大化。市场竞争原则下的着作权集体管理意味着竞争性与多样性。由于过高搜寻成本、谈判成本以及垄断权利的存在,市场会发生失灵。在这种情形下,公权力干预着作财产权动态配置符合效率。公权力干预下的非自愿交易能够润滑交易、降低交易成本,促进着作财产权交易进行,实现着作财产权的动态收益。当然,着作财产权作为私权,非自愿交易的范围存在限定性。第五章新技术条件下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原则的适用。任何一项理论的提出需要运用到实践中加以检视。新技术条件下着作财产权配置制度受到诸多冲击。依据效率原则,对新型传播行为积极赋权符合效率原则,但对接触作品行为积极赋权不符合效率原则。传统上的授权机制属于先授权后使用,但是对于大规模作品交易的情形,这种机制显然不符合传播效率要求。虽然选择退出下的默示许可制度以及变现规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着作权人丧失了着作财产权市场定价权,但是这两种新型交易方式符合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因为它们不仅有助于作品使用者在网络环境中的作品使用,也有助于着作权人利益的保护。着作权制度的形成与完善离不开商业利益的推动。新兴商业模式探索的私立着作财产权规则与网络着作财产权授权机制等规则,有助于着作权制度目标的实现,符合效率原则。第六章效率原则下着作财产权配置制度的完善。着作财产权配置的前提是存在着合理的着作财产权规范体系。效率原则下着作财产权规范体系的完善应坚持个人效用与社会效用相协调、促进交易以及尽可能适应技术的发展等原则。为此,着作财产权规范体系可以采取总括式+传播形式(变体传播权、无体传播权、载体传播权)的传播权规范结构。着作权主体制度应承认投资者作为更普遍意义上的主体地位。根据效率标准,视听作品的着作财产权应归属于制片者;未明确约定的委托作品的着作财产权应归属于受托者;传媒产业化背景下,职务新闻作品从一般职务作品到特殊职务作品的转变,符合着作权配置效率原则。当然,着作财产权配置制度的有效运行,离不开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技术措施应受法律保护,但也应有所限制。除此之外,还应重塑以交易为核心的着作财产权登记制度。
袁波[9](2019)在《大数据领域的反垄断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大数据的产生从根本上改变了商业运营和竞争的方式,在数字经济领域,大数据已然成为关键生产要素,数据收集或者使用能够对市场竞争产生重要影响,进而引起反垄断法的高度关切。大数据的商业应用不仅有助于经营者从事卡特尔等传统垄断行为,更是催生出不当收集或者处理数据、个人信息与隐私保护等特殊问题,这给传统反垄断法基础理论和实体制度造成一定冲击,亟须从理论和制度方面予以回应。本文主要结合既有反垄断实践,紧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三大反垄断法实体制度,就大数据对反垄断法价值构造、具体规则和分析框架的挑战与制度因应进行探讨,力图破解反垄断法在大数据领域适用的难题,并对学界就此存在的混论认识和激烈争论加以澄清及辨正。大数据就是海量数据的集合,此乃对大数据的一般理解,这非但不能揭示出大数据与反垄断法的交集,反而很容易引起人们对两者关系的误解,因此有必要将反垄断语境下的大数据界定为:海量数据集合和数据分析能力的复合体;在网络效应、规模经济等多因素的作用下,诞生了数据驱动型反馈回路,即用户、用户数据、网络服务质量和企业盈利能力之间具有正反馈效应,其代表了数字经济领域的竞争特质;大数据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法律属性,收集和使用数据受有关个人信息与隐私保护法的约束,大数据的财产性权益分配尚存争议,但在现实中往往为数据控制者所享有,这使得大数据足以对市场竞争产生重要影响。大数据之于市场竞争既有消极的一面,也有积极的一面。当下,国内与此主题相关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都还较为缺乏,从OECD、发达国家和地区发布的研究报告及执法、司法典型案例看,大数据领域的反垄断仍需回归到反垄断法三大支柱制度进行考察和分析。算法的商业应用为共谋创造出有利的市场条件,在算法的助推下,竞争者之间进行意思联络或信息交换更为高效和便捷,由此催生出数字化卡特尔,它相比于一般卡特尔更为隐蔽且难以察觉;按照算法类型以及算法在共谋中所起的作用,数字化卡特尔分为“信使”型、“轴辐”型、“预测”型和“自主”型四类,前面两类归类为协同行为,其发生概率最大。而后面两类则属于默示共谋,目前尚未被发现;就数字化卡特尔的反垄断法规制而言,主要法域或者有过实践探索,或者现行法足以规制此类行为,而我国则需在《反垄断法》总则中增设一条关于垄断协议的禁止性规定,以及摒弃“有过意思联络或者信息交流”这一协同行为构成要件,更加注重对行为证据和经济证据的考察,以此达致规制目的。此外,执法机构还可利用大数据挖掘创新市场监管新方式。数据虽然具有非排他性,但可被排他性地收集和使用,因而不能径直推定数据控制者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根据数据是否单独许可或者转让,数据分为“自用型”数据和“他用型”数据,涉及两者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需分开进行,前者侧重于分析数据之于经营者获取竞争优势的影响,而后者首先要界定相关数据市场,即从在线数据与离线数据、设备数据的区隔以及细分在线数据市场角度进行替代性分析,其后再依据市场份额和进入壁垒判定市场支配地位;考虑到数据大都是副产品,大数据领域可适用必需设施理论,“必需数据”的构成要件有三:数据不可或缺且难以被复制、拒绝开放共享可能消除下游市场有效竞争及缺乏拒绝开放共享数据的正当理由;不当收集和控制数据可被纳入反垄断法规制范围,但须回归到基于消费者福利的剥削性滥用认定标准,可将其定性为过高定价或者新型剥削性滥用行为。既有营业额申报标准无法涵摄涉及数据聚集的经营者集中,这极有可能导致后者游离于反垄断监管之外,有必要增设交易规模标准;从涉及数据聚集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实践看,该等集中的竞争影响评估仍需从单边效应、协同效应和封锁效应三个层面展开,考察重点应放在所涉数据的可替代性和稀缺性上;数据封锁是涉及数据聚集的经营者集中最有可能引致的竞争损害,对此需以行为性救济为先,明确要求经营者在集中后以合理条件开放所涉数据的规则;涉及数据聚集的经营者集中有可能涉及隐私问题,为防止反垄断法被泛化适用,须明确只有隐私保护受损归因于竞争损害时,方才将隐私问题纳入反垄断法分析。至于有隐私损害之虞的集中,可对参与集中方隐私保护政策附加限制性条件。对于大数据领域反垄断的必要性,学术界存在杞人忧天论和未雨绸缪论两种争锋相对的观点,不管是基于立论基础还是已有实践,杞人忧天论都是站不住脚的,域外实务界并不认同,因而大数据领域反垄断问题需引起关注和重视;从反垄断法价值构造、制度框架和分析方法上看,大数据尚不足以对反垄断法产生颠覆性影响。不过,须对传统反垄断法理论和制度进行必要的延伸和拓展,调适的维度有三:一是将质量、隐私等非价格因素纳入消费者福利指标,二是把相关数据市场作为界定相关市场的新维度,三是对反垄断法三大支柱制度进行针对性调整;从我国反垄断实践的制度诉求、国家大数据战略的制度保障以及国际规则话语权的竞争角度看,亟待推出大数据领域的反垄断“中国方案”,对此制定大数据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不失为一种可行的选择,该指南应包含概念界定、一般问题及三类垄断行为的分析指引等内容。
邵元照[10](2019)在《我国数据库建设中的孤儿作品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数据库已成为现代社会各行业、各领域发展的基础性“工具”。数据库建设者通过对数据进行挖掘、整理,建成大量数据库平台,数据库资源在各领域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数据库建设过程中,数据库建设者通常需要使用海量数据资源,其中包含大量符合着作权法保护条件的作品,而部分作品却存在版权信息缺失等问题,法学界统称这类作品为“孤儿作品”。孤儿作品与普通作品之间的差异在于孤儿作品的版权人身份不明或版权人明确但下落不明,这给作品使用者带来授权、付费、确认作品法律状态等方面的障碍,特别是数据库建设者在使用海量作品时基于不同授权与使用方式,有时难以对作品的版权信息进行全面检索与分析。但为了促进数据库建设事业及产业发展,我们不能因噎废食而放弃对孤儿作品的使用,浪费可用的数据资源。为使孤儿作品能充分发挥其应有价值,可通过为孤儿作品构建适宜保护机制,给数据库建设者合法使用孤儿作品营造良好环境。为此,有必要厘清孤儿作品、无主作品和已进入公共领域的作品之间的界限,对其中所涉各类权益关系进行细致研究。我国自2012年启动《着作权法》修订工作以来,在系列修改草案中对孤儿作品问题作出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学界和实务界对此也有颇多议论。在此背景下,本文首先介绍数据库的建设和作品使用情况,再对孤儿作品进行界定并结合具体案例阐述我国数据库发展过程中利用与保护孤儿作品的重要性与必要性。通过比较分析欧盟混合模式、侵权责任限制模式、法定许可模式、强制许可模式和延伸性集体管理模式这五种主要的孤儿作品问题解决模式,最终为我国建立孤儿作品利用与保护框架在立法与配套制度设计方面提出自己的建议。
二、生产许可数字化管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生产许可数字化管理(论文提纲范文)
(1)论行政程序在大数据下的内涵变迁(论文提纲范文)
一、大数据时代下数据的泛化 |
(一)数据的社会化 |
(二)数据的普遍化 |
(三)数据的精确化 |
(四)数据的法治化 |
二、数字化对行政程序的冲击 |
(一)影响行政程序在行政法中的地位 |
(二)影响行政程序的价值 |
(三)影响行政程序的内容 |
(四)影响行政程序的运行 |
三、行政程序吸收数据的空间 |
(一)行政程序的数据引领 |
(二)行政程序的数字渗入 |
(三)行政程序的数字操控 |
(四)行政程序的数据评估 |
四、行政程序在大数据下的规制变迁 |
(一)由粗放规制到精确规制 |
(二)由程式规制到有序规制 |
(三)由定性规制到定量规制 |
(四)由感性规制到理性规制 |
五、行政程序在大数据下的构型转换 |
(一)由板块式到结构式 |
(二)由自洽式到自证式 |
(三)由博弈式到分配式 |
(四)由套路式到效率式 |
(2)城市信息模型在建设项目规划审批中的应用研究 ——以防城港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对城市信息模型的认识 |
1.2.2 CIM关键技术现状与发展趋势 |
1.2.3 城市信息模型(CIM)构建现状 |
1.2.4 城市信息模型(CIM)应用现状 |
1.3 论文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1.5 论文组织结构 |
第二章 城市信息模型(CIM)构建 |
2.1 城市信息模型(CIM)概念界定及内涵 |
2.2 城市信息模型(CIM)数据资源体系构建 |
2.2.1 城市信息模型(CIM)数据资源构成 |
2.2.2 数据资源与业务的关系 |
2.3 CIM模型构建 |
2.3.1 CIM模型的概念模型 |
2.3.2 基于“地-楼-房-人”一体化的CIM数据模型 |
2.4 城市信息模型(CIM)系统平台体系构建 |
2.4.1 CIM基础平台 |
2.4.2 CIM规划设计数字化平台 |
2.4.3 BIM报建审查审批系统 |
2.5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城市信息模型(CIM)在建设项目规划审批中的应用 |
3.1 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中的应用 |
3.1.1 项目选址与用地预审应用 |
3.1.2 用地规划许可应用 |
3.2 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的应用 |
3.2.1 设计方案规划审查电子报建实施流程 |
3.2.2 设计方案规划审查电子报建实施模式 |
3.2.3 主要审查内容及应用方式 |
3.3 在竣工验收阶段中的应用 |
3.4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生命周期协同应用 |
3.5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防城港市城市信息模型构建及应用现状 |
4.1 防城港市CIM数据资源体系构建现状 |
4.1.1 规划管控数据建设现状 |
4.1.2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数据现状 |
4.1.3 时空基础数据建设现状 |
4.1.4 其他数据资源建设情况 |
4.2 防城港市CIM模型构建现状 |
4.2.1 防城港市城市三维模型(3DCM) |
4.2.2 轻量化电子报建BIM模型 |
4.2.3 规划设计方案三维模型 |
4.3 防城港市CIM系统平台体系构建现状 |
4.3.1 现状系统平台构成及功能 |
4.3.2 现状系统融合互通情况 |
4.4 防城港市CIM在规划审批中的应用现状 |
4.4.1 3DGIS辅助选址 |
4.4.2 建设项目设计方案规划审查 |
4.4.3 三维辅助设计方案审查 |
4.5 防城港市CIM构建及应用存在问题 |
4.5.1 数据层面问题 |
4.5.2 系统建设及应用层面问题 |
4.6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防城港市城市信息模型建设及应用的优化 |
5.1 防城港市CIM数据资源建设优化 |
5.1.1 重构数据资源目录,开展数据整理建库 |
5.1.2 基于“一码管地”数据关联开展数据整理串联各审批阶段数据 |
5.2 防城港市CIM模型建设优化 |
5.3 防城港市CIM系统平台体系优化 |
5.3.1 系统平台功能优化 |
5.3.2 系统融合优化 |
5.4 防城港市CIM系统平台在规划审批中的应用优化 |
5.4.1 CIM应用优化需求 |
5.4.2 应用优化总体思路 |
5.4.3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电子报建 |
5.5 防城港市CIM规划审批应用优化实例 |
5.5.1 案例项目概况 |
5.5.2 报建图形规范化整理转换 |
5.5.3 总平面审查 |
5.5.4 单体审查 |
5.6 CIM建设及应用优化效果 |
5.6.1 审查审批提质增效 |
5.6.2 全生命周期业务集成管理 |
5.6.3 多源数据集成关联共享 |
5.7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6.1 结论 |
6.2 展望 |
6.3 本论文的主要创新点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情况 |
(3)城市设计中的城市图层系统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城市设计是一种图示化与数据化结合的语言 |
1.1.2 当代城市设计研究需要整合性的理论支撑 |
1.1.3 城市各个要素间的关系组织问题产生城市矛盾 |
1.1.4 城市设计已经出现图层思想与技术方法 |
1.2 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综述 |
1.3.2 国内研究综述 |
1.3.3 国内外文献综述简析 |
1.4 城市图层概念释义 |
1.4.1 图层及图层思想 |
1.4.2 城市图层与城市图层系统 |
1.4.3 城市图层相关概念厘定 |
1.5 研究内容、方法与框架 |
1.5.1 研究内容 |
1.5.2 研究方法 |
1.5.3 研究框架 |
第2章 研究基础 |
2.1 城市生态空间理论中的图层研究 |
2.1.1 地图叠加及景观设计学 |
2.1.2 城市主题地图及数字化城市设计 |
2.1.3 城市生态空间理论中的图层思想总结 |
2.2 城市物质空间理论中的图层研究 |
2.2.1 城市结构及空间分层 |
2.2.2 城市空间及要素图解 |
2.2.3 城市物质空间理论中的图层思想总结 |
2.3 城市抽象空间理论中的图层研究 |
2.3.1 心理认知 |
2.3.2 社会空间 |
2.3.3 历史文脉 |
2.3.4 城市抽象空间理论中的图层思想总结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城市图层系统的认知辨识与框架 |
3.1 哲学认知下的城市图层辨识 |
3.1.1 现象学下的图层思维 |
3.1.2 符号学与语言学下的图层思维 |
3.2 科学认知下的城市图层辨识 |
3.2.1 地理学下的图层思维 |
3.2.2 地图学下的图层思维 |
3.2.3 分形学下的图层思维 |
3.2.4 系统学下的图层思维 |
3.3 学理认知下的城市图层辨识 |
3.3.1 城乡规划学下的图层思维 |
3.3.2 空间美学下的图层思维 |
3.3.3 建筑类型学下的图层思维 |
3.4 城市图层系统的认知框架 |
3.4.1 城市图层系统的理论认知 |
3.4.2 城市图层系统的方法认知 |
3.4.3 城市图层系统的应用认知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城市设计中城市图层系统的理论体系 |
4.1 城市设计中的图层思想起源 |
4.1.1 图底关系的产生 |
4.1.2 图底关系的再思考 |
4.2 城市图层系统的特征 |
4.2.1 多维度的城市图层系统 |
4.2.2 半透明性的城市图层系统 |
4.2.3 复杂关系的城市图层系统 |
4.3 城市图层及要素的生成逻辑 |
4.3.1 城市设计中城市图层的形成 |
4.3.2 城市图层系统中的导控要素整合 |
4.4 城市图层系统的构成 |
4.4.1 城市生态空间图层系统 |
4.4.2 城市物质空间图层系统 |
4.4.3 城市抽象空间图层系统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城市设计中城市图层系统的技术方法体系 |
5.1 城市设计中图层相关的技术方法 |
5.1.1 城市图层系统的图示化技术方法 |
5.1.2 城市图层系统的信息化处理方法 |
5.2 城市设计中城市空间的抽象化和要素化 |
5.2.1 抽象逻辑思维的介入 |
5.2.2 城市设计中抽象空间的解构 |
5.2.3 城市设计要素的筛选和隔离 |
5.3 城市设计中城市图层内信息的梳理与表达 |
5.3.1 图层框架的梳理 |
5.3.2 要素信息的收集 |
5.3.3 图层要素信息的表达 |
5.4 城市设计中城市图层系统内的动态交互与叠加 |
5.4.1 图层内的厚度化信息处理 |
5.4.2 图层间的动态关系交互 |
5.5 城市设计中城市图层系统的技术框架整合 |
5.6 本章小结 |
第6章 城市设计中城市图层系统的应用路径 |
6.1 各级各类城市设计编制中的应用 |
6.1.1 总体规划城市设计中的应用 |
6.1.2 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中的应用 |
6.1.3 专项规划城市设计中的应用 |
6.2 城市设计用途管制和规划许可中的应用 |
6.2.1 用途管制引导中的应用 |
6.2.2 特殊地块精细化研究中的应用 |
6.2.3 在规划许可中的强化应用 |
6.3 城市设计工作方法与成果形式中的应用 |
6.3.1 工作方法中的应用 |
6.3.2 编制成果中的表达 |
6.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其它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历 |
(4)技术标准联盟网络、知识吸收能力与企业联盟绩效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1.1 实践背景 |
1.1.2 理论背景 |
1.2 选题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研究内容与结构安排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结构安排 |
1.4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技术路线 |
第2章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2.1 理论基础 |
2.1.1 社会网络理论 |
2.1.2 知识基础理论 |
2.1.3 动态能力理论 |
2.2 文献综述 |
2.2.1 技术标准联盟相关研究 |
2.2.2 联盟网络相关研究 |
2.2.3 知识吸收能力相关研究 |
2.2.4 环境不确定性相关研究 |
2.2.5 联盟绩效相关研究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理论模型构建 |
3.1 研究设计 |
3.1.1 研究问题提出 |
3.1.2 研究方法选择 |
3.1.3 案例选择 |
3.1.4 数据收集 |
3.2 案例分析 |
3.2.1 信度与效度 |
3.2.2 数据处理与呈现 |
3.3 结果分析 |
3.3.1 基于理论回顾与案例分析的核心概念界定 |
3.3.2 基于理论回顾与案例分析的理论模型构建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研究假设提出 |
4.1 技术标准联盟网络与企业联盟绩效 |
4.2 知识吸收能力与企业联盟绩效 |
4.3 知识吸收能力的调节作用 |
4.4 环境不确定性的调节作用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实证研究设计 |
5.1 问卷设计 |
5.2 样本选择与调研流程 |
5.3 变量测量 |
5.3.1 技术标准联盟网络的测量 |
5.3.2 知识吸收能力的测量 |
5.3.3 环境不确定性的测量 |
5.3.4 企业联盟绩效的测量 |
5.3.5 控制变量的选取 |
5.4 预调研与问卷修正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实证分析与结果讨论 |
6.1 数据收集与样本特征 |
6.1.1 数据收集 |
6.1.2 样本特征 |
6.2 共同方法偏差检验 |
6.3 描述性统计与相关性分析 |
6.4 信度和效度检验 |
6.4.1 信度检验 |
6.4.2 效度检验 |
6.5 假设检验 |
6.5.1 技术标准联盟网络与企业联盟绩效的关系检验 |
6.5.2 知识吸收能力与企业联盟绩效的关系检验 |
6.5.3 知识吸收能力的调节作用检验 |
6.5.4 环境不确定性的调节作用检验 |
6.5.5 变量间关系的总效应检验 |
6.6 结果分析与讨论 |
6.6.1 技术标准联盟网络对企业联盟绩效的影响 |
6.6.2 知识吸收能力对企业联盟绩效的影响 |
6.6.3 知识吸收能力的调节作用 |
6.6.4 环境不确定性的调节作用 |
6.7 本章小结 |
第7章 结论与展望 |
7.1 研究的主要结论 |
7.2 研究的创新性 |
7.3 实践启示 |
7.4 研究局限与未来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6)慕课教育着作权限制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三、研究价值及意义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第一章 慕课教育及其产生的着作权问题 |
第一节 慕课教育的特殊性 |
一、开放性 |
二、大规模性 |
三、在线性 |
四、法律性质的特殊性 |
第二节 慕课教育着作权限制的适用困境 |
一、慕课教育合理使用适用存疑 |
二、慕课教育法定许可不便 |
三、慕课教育侵权风险提升 |
第二章 慕课教育着作权限制制度正当性分析 |
第一节 法理学角度-利益平衡分析 |
一、慕课教育着作权利益平衡内容 |
二、慕课教育适用着作权限制制度体现利益平衡价值 |
三、慕课教育着作权限制制度实现利益平衡 |
第二节 宪法学角度-受教育权与文化自由考量 |
一、慕课教育着作权限制保障公民的文化自由 |
二、慕课教育着作权限制平等保障公民受教育权 |
第三节 法经济学角度-效率分析 |
一、法经济学中效率内容 |
二、慕课教育着作权限制制度效率分析 |
第三章 慕课教育着作权限制制度适用的可行性分析 |
第一节 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模式 |
一、因素主义立法模式 |
二、规则主义立法模式 |
三、我国合理使用立法模式 |
第二节 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 |
一、特定且特殊 |
二、不影响作品正常使用 |
三、不得不合理损害作者合法权益 |
第三节 合理使用制度适应慕课教育发展 |
一、教学的主体的性质 |
二、教学的模式 |
三、作品利用方式 |
四、作品的影响程度 |
第四节 慕课教育法定许可制度适用的可行性 |
一、法定许可与合理使用的关系 |
二、现行法定许可制度下的慕课教育 |
第四章 慕课教育着作权限制制度的域外研究 |
第一节 国际公约中与教育有关的着作权限制规定 |
一、《伯尔尼公约》与Trips协定 |
二、WCT与WPPT |
三、TERA条约 |
第二节 代表性国家中与教育有关的着作权限制规定 |
一、美国 |
二、日本 |
三、欧盟 |
第五章 完善我国慕课教育着作权限制制度 |
第一节 完善合理使用制度 |
一、调整合理使用制度立法模式 |
二、调整我国慕课教育合理使用的适用条件 |
第二节 完善法定许可制度 |
一、推动教学性合理使用向法定许可转变 |
二、扩大教学性法定许可的适用范围 |
第三节 完善慕课教育配套措施 |
一、加强慕课教育平台版权管理 |
二、构建合理的版权许可制度与报酬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7)金砖国家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对数据密集型行业全要素生产率及宏观经济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问题 |
1.1.3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2.1 研究思路 |
1.2.2 研究方法 |
1.2.3 研究的技术路线图 |
1.3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1.3.1 本文的创新之处 |
1.3.2 本文的不足之处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国际经济学贸易壁垒理论综述 |
2.1.1 国际贸易壁垒的概念界定及其对经济发展的利弊因素 |
2.1.2 国际贸易壁垒主要类型 |
2.2 数字贸易理论、发展情况及规则研究的文献综述 |
2.2.1 国内研究综述 |
2.2.2 国外研究综述 |
2.3 数字贸易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研究的文献综述 |
2.3.1 国内研究综述 |
2.3.2 国外研究综述 |
2.4 关于度量数字贸易壁垒的行业和经济效应研究的文献综述 |
2.5 国内外文献综述小结 |
第3章 金砖国家数字产品贸易发展现状及其主要特征分析 |
3.1 金砖国家社会经济及对外贸易发展情况概述 |
3.1.1 金砖国家组织成立和发展历程、结构及主要经济合作领域 |
3.1.2 金砖国家成员国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分析 |
3.1.3 金砖国家产业结构发展演变情况概述 |
3.1.4 金砖国家成员国内外贸易规模及其结构 |
3.2 金砖国家互联网基础设施和网络通信服务发展水平概述 |
3.2.1 金砖国家互联网基础设施发展情况分析 |
3.2.2 金砖国家网络通信服务发展水平分析 |
3.2.3 金砖国家网络通信服务领域主要经济效益指标分析 |
3.3 金砖国家云计算服务发展情况分析 |
3.3.1 云计算概念界定、基本功能、发展规模及其对数字贸易起到的作用 |
3.3.2 云计算服务主要类型、发展优势及其主要制约因素 |
3.3.3 金砖国家云计算服务发展水平及市场规模分析 |
3.4 金砖国家数字内容交易市场发展现状分析 |
3.4.1 金砖国家计算机和手机游戏行业发展情况分析 |
3.4.2 金砖国家视频点播和音乐流媒体行业发展情况分析 |
3.4.3 金砖国家数字出版电子图书行业发展情况分析 |
3.5 金砖国家电子商务、数字支付和电子交易记录系统发展现状分析 |
3.5.1 金砖国家电子商务与网络销售发展情况分析 |
3.5.2 金砖国家数字支付发展情况 |
3.5.3 金砖国家区块链技术与数字货币 |
3.6 本章小结 |
第4章 金砖国家数字产品贸易领域主要壁垒和限制措施分析及其水平评估 |
4.1 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和限制措施含义、主要类型和特点分析 |
4.1.1 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和限制措施的含义 |
4.1.2 数字产品新型贸易壁垒主要类型及其特点分析 |
4.2 新型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在金砖国家使用情况及其效果分析 |
4.2.1 数据保护与隐私政策概述及其适用范围 |
4.2.2 数据本地化概述及其使用范围 |
4.2.3 私人和公共网络安全措施概述及其使用范围 |
4.2.4 有关知识产权政策措施概述及其适用范围 |
4.3 传统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在金砖国家使用情况及其效果分析 |
4.3.1 市场准入措施概述及其使用范围 |
4.3.2 与投资相关措施概述及其适用范围 |
4.4 金砖国家数字贸易壁垒与数据限制性政策保护程度评估 |
4.4.1 金砖国家数字贸易壁垒发展情况及其保护水平分析 |
4.4.2 金砖国家数据限制发展情况及其保护水平分析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基于多维面板数据模型金砖国家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对数据密集型行业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分析 |
5.1 模型设定与研究方法介绍 |
5.1.1 模型设定 |
5.1.2 研究方法介绍 |
5.2 指标选择、计算方法和数据来源介绍 |
5.2.1 数据密集型行业识别方法与实现步骤 |
5.2.2 基于L-P非参数方法金砖国家数据密集型及其他行业全要素生产率计算 |
5.2.3 建立金砖各国数字贸易保护强度指数(DTPSI)的方法与实现步骤 |
5.3 实证模型实现步骤及其结果 |
5.3.1 面板单位根检验 |
5.3.2 面板数据模型豪斯曼检验 |
5.3.3 基于多维面板数据金砖国家数字贸易壁垒对数据密集型行业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实证结果分析 |
5.4 低级、中级和高级数字产品贸易保护政策对15个行业TFP影响模拟分析 |
5.4.1 不同数字产品贸易保护方案对各行业TFP影响模拟方法与结果 |
5.4.2 数字产品贸易保护政策对数据密集型行业TFP影响模拟结果分析 |
5.4.3 模拟分析结果主要结论和本章主要发现 |
第6章 基于GTAP模型金砖国家数字贸易壁垒宏观经济影响分析 |
6.1 GTAP10数据库和模型介绍 |
6.1.1 GTAP10模型的基本简介及其主要特点 |
6.1.2 GTAP模型使用于评估数字贸易壁垒影响的局限性 |
6.2 基于GTAP10模型金砖国家数字贸易壁垒宏观经济影响模拟分析 |
6.2.1 模拟方法介绍及其实现过程 |
6.2.2 不同数字贸易壁垒保护程度下实际GDP变化模拟结果分析 |
6.2.3 不同数字贸易壁垒保护程度对行业产出水平的影响模拟结果分析 |
6.2.4 不同数字贸易壁垒保护程度对行业进出口贸易水平的影响模拟结果分析 |
6.3 本章小结 |
第7章 数字产品贸易壁垒上升背景下的金砖国家数字贸易合作框架与运行机制构建 |
7.1 全球与金砖国家现有数字产品贸易合作框架分析 |
7.1.1 多边与诸边贸易协定层面 |
7.1.2 区域和双边贸易协定层面 |
7.1.3 金砖国家现有关于数字产品贸易政策及合作框架协议 |
7.2 金砖国家同世界其他国家数字贸易合作的模式构建及其运行机制 |
7.2.1 合作模式一:WTO框架内的多边协议–数字贸易领域多边协议 |
7.2.2 合作模式二:WTO框架内的诸边协议,以信息技术协定框架为主 |
7.2.3 合作模式三:《国际服务贸易协定》(TiSA)框架内的诸边协议 |
7.2.4 以WTO为主Ti SA协议为辅数字贸易合作框架实现途径 |
7.3 金砖国家之间数字贸易合作模式构建及其运行机制 |
7.3.1 建立金砖国家数字贸易合作框架的基础条件和技术路线 |
7.3.2 以新开发银行和应急储备安排为主金砖国家数字贸易基础设施合作模式 |
7.3.3 以BRICS支付系统为主金砖国家数字贸易运行机制的实现 |
7.3.4 金砖国家数字产品贸易软环境建设合作领域及运行机制的实现 |
7.4 本章小结 |
第8章 主要结论与政策建议 |
8.1 主要结论 |
8.2 政策建议 |
附录A 金砖国家采用的数据本地化及跨境数据流动限制政策 |
附录B NAICS行业与GTAP行业分类之间的一致性表 |
附录C 论文购买数据库和软件使用许可证明 |
附录D 简字缩语表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8)论着作财产权配置的效率原则(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论文选题的理由 |
(一)现有着作财产权配置原则凸显缺陷 |
(二)新技术条件下着作权制度目标彰显不足 |
二、国内外关于该课题的研究现状及其评价 |
(一)国内外关于该课题的研究现状 |
(二)对国内外研究的评价 |
三、本文的主要观点及可能的创新之处 |
四、本文采取的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结构与基本思路 |
第一章 着作财产权配置的法经济学基础 |
第一节 权利配置的法经济学界定 |
一、权利配置的概念 |
二、权利配置的功能 |
三、权利配置的主体与方式 |
第二节 着作财产权配置的法经济学依据 |
一、着作权客体的产品属性 |
二、着作财产权配置的经济意蕴 |
三、着作财产权配置的效益之维 |
第三节 着作财产权配置的法经济学工具 |
一、最大化与均衡 |
二、交易成本 |
小结 |
第二章 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原则的基本界定 |
第一节 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原则的理论阐释 |
一、配置效率的一般分析 |
二、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原则的解析 |
三、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原则与着作权制度目标 |
第二节 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原则与自然权利论 |
一、着作财产权配置的自然权利论及其不足 |
二、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原则对自然权利论的修正 |
第三节 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原则与功利主义论 |
一、着作财产权配置的功利性原则及其不足 |
二、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原则对功利主义论的修正 |
小结 |
第三章 着作财产权的静态配置效率 |
第一节 着作财产权静态配置及其效率标准 |
一、静态配置的特征与类型 |
二、静态配置收益所投入的资源 |
三、静态配置的效率标准取决于作品产出与资源投入构成 |
第二节 创作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着作财产权静态配置 |
一、创作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着作财产权静态配置方式 |
二、创作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着作财产权静态配置效率分析 |
第三节 创作者与投资者之间的着作财产权静态配置 |
一、创作者与制片者之间的着作财产权静态配置 |
二、创作者与雇佣者之间的着作财产权静态配置 |
三、创作者与委托者之间的着作财产权静态配置 |
小结 |
第四章 着作财产权的动态配置效率 |
第一节 着作财产权动态配置方式与效率标准 |
一、交易是着作财产权动态配置的主要方式 |
二、动态配置效率标准取决于着作财产权交易成本 |
第二节 着作财产权动态配置之自愿交易 |
一、着作财产权自愿交易的市场原则 |
二、着作财产权自愿交易的着作权集体管理 |
第三节 着作财产权动态配置之非自愿交易 |
一、着作财产权非自愿交易源于市场失灵 |
二、着作财产权非自愿交易的效率分析 |
小结 |
第五章 新技术条件下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原则的适用 |
第一节 新利用行为的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分析 |
一、对新型传播行为赋权符合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原则 |
二、对作品接触行为赋权不符合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原则 |
第二节 新交易方式的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分析 |
一、作品大规模交易与选择退出 |
二、用户创造内容与变现规则 |
第三节 新商业模式的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分析 |
一、私立着作财产权配置规则的效率分析 |
二、新授权规则着作财产权配置的效率分析 |
小结 |
第六章 效率原则下着作财产权配置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着作财产权体系的完善 |
一、着作财产权体系完善应坚持的原则 |
二、着作财产权体系的完善模式与核心体系 |
三、着作财产权体系的规范结构 |
第二节 着作财产权主体制度的完善 |
一、着作财产权归属主体的多元性 |
二、资本资源介入下着作权主体制度的完善 |
第三节 与着作财产权配置相关制度的完善 |
一、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及其限制 |
二、着作财产权登记制度的重塑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读博期间相关成果发表情况 |
(9)大数据领域的反垄断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五、可能的创新 |
六、需说明的问题 |
第一章 大数据与反垄断法的交织 |
第一节 作为研究对象的大数据:内涵、特征和辨析 |
一、反垄断语境下的大数据:“数量”和“质量” |
二、大数据的4V特征:大量、高速、多样和价值 |
三、大数据、数据和个人信息之界分 |
第二节 大数据的价值链及其与数字经济的交互关系 |
一、大数据的价值链:收集、存储、分析和使用 |
二、数字经济的商业模式与大数据扮演的角色 |
三、数字经济的竞争特质:数据驱动型反馈回路 |
第三节 大数据双重法律属性之素描及反垄断法关切 |
一、大数据的双重法律属性及其反垄断法意义 |
二、反垄断法关切:大数据对市场竞争的效应 |
三、域外法治对大数据领域反竞争行为的因应 |
第二章 数字化卡特尔的反垄断法规制 |
第一节 数字化卡特尔:大数据时代的垄断协议新形态 |
一、算法的界定、相关概念辨识及其商业应用 |
二、共谋的一般分析及其反垄断法的传统认知 |
三、算法与共谋“联姻”催生出数字化卡特尔 |
第二节 数字化卡特尔的类型化和对反垄断法的影响 |
一、数字化卡特尔的现实表征及其主要分类 |
二、数字化卡特尔对协同行为定性分析的影响 |
三、默示共谋之于数字化卡特尔的反垄断法规制 |
第三节 数字化卡特尔倒逼垄断协议制度和监管革新 |
一、反垄断法因应数字化卡特尔挑战的政策选择 |
二、禁止垄断协议规则再造:轴辐协议和协同行为 |
三、利用大数据对数字化卡特尔进行反垄断监管 |
第三章 典型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
第一节 大数据视野下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
一、数据特性之论辩:非排他性抑或具稀缺性 |
二、“自用型”数据情景下的市场支配地位判定 |
三、相关数据市场的提出与市场支配地位认定 |
第二节 拒绝开放共享“必需数据”与必需设施理论 |
一、必需设施理论一般分析与“必需数据”的产生 |
二、大数据领域适用必需设施理论的争点和释疑 |
三、“必需数据”的界定标准与救济措施的设计 |
第三节 不当收集和处理用户数据与剥削性滥用行为 |
一、探访“Facebook案”:主要事实和决定要点 |
二、不当收集和处理用户数据构成剥削性滥用? |
三、回归基于消费者福利的剥削性滥用认定标准 |
第四章 涉及数据聚集的经营者集中控制 |
第一节 数据驱动型并购对申报标准的冲击与应对 |
一、主要法域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比较分析 |
二、数据驱动型并购适用营业额申报标准的困境 |
三、涉及数据聚集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确定 |
第二节 涉及数据聚集的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评估 |
一、数据聚集是否会在多边市场上引致单边效应 |
二、数据聚集是否会在多边市场上产生协同效应 |
三、数据聚集是否会在下游市场上形成封锁效应 |
第三节 涉及数据聚集的经营者集中救济措施选择 |
一、涉及数据聚集的并购应当优先选择行为性救济 |
二、要求经营者在集中后以合理条件开放所涉数据 |
第四节 并购控制中隐私问题发展脉络及实践进路 |
一、隐私保护与并购控制的关系:从疏离到融合 |
二、隐私保护被纳入并购反垄断审查的前置要件 |
三、对参与集中方隐私保护政策附加限制性条件 |
第五章 大数据领域反垄断的理论回应和实践探索 |
第一节 大数据与反垄断法:学理辨析及其政策取向 |
一、大数据领域反垄断:杞人忧天还是未雨绸缪? |
二、大数据之于反垄断法:“颠覆”抑或“融合” |
三、大数据背景下反垄断理论和制度的调适向度 |
第二节 大数据领域反垄断“中国方案”的生成进路 |
一、构建我国大数据领域反垄断规则的必要性 |
二、法律规范的建构基础:概念界定与一般问题 |
三、以三大支柱为基制定大数据领域反垄断指南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10)我国数据库建设中的孤儿作品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研究缘起 |
(二) 文献综述 |
(三) 研究方法 |
(四) 论文的主要内容和创新点 |
一、数据库建设与作品使用 |
(一) 数据库的发展与建设 |
1. 数据管理、大数据与数据库 |
2. 数据库建设的“供给侧”需求 |
3. 数据库的分类 |
(二) 数据库建设中的作品使用 |
1. 作品的授权使用 |
2. 作品的合理使用 |
(三) 数据库的类型化建设需求 |
1. 多媒体类数据库 |
2. 古籍类数据库 |
3. 图书期刊类数据库 |
二、数据库建设中的孤儿作品问题 |
(一) 孤儿作品概述 |
1. 孤儿作品的界定 |
2. 孤儿作品产生原因 |
(二) 我国对孤儿作品的法律保护现状和发展方向 |
1. 我国现行立法的有关规定 |
2. 我国《着作权法》三次修改草案及送审稿中的规定 |
(三) 数据库建设中使用孤儿作品的处理现状 |
1. 文着协诉“中国知网”案 |
2. 中国国家数字图书馆的“版权声明” |
3. 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中的风险 |
三、完善孤儿作品保护规则对数据库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
(一) 由“张苏妍案”引发的思考 |
1. 案情简介 |
2. 案情分析 |
3. “张苏妍案”与“孤儿作品” |
(二) 必要性分析 |
1. 大数据时代孤儿作品数量庞大 |
2. 数据库的内容建设需要 |
3. 防范侵权风险 |
4. 孤儿作品问题已成为国际研究热点 |
四、孤儿作品利用与保护模式的域外考察 |
(一) 欧盟混合模式 |
1. ARROW项目解决孤儿作品问题 |
2. 孤儿作品指令的法定例外模式 |
3. 谅解备忘录中的集体许可 |
(二) 侵权责任限制模式 |
1. Google图书诉讼与和解协议 |
2. 2006年与2008年两个孤儿作品法案的立法尝试 |
3. 最新立法尝试 |
(三) 法定许可模式 |
1. 《1988年版权、外观设计和专利法案》 |
2. 《1988年版权、设计和专利法案修正案》 |
3. 借鉴意义 |
(四) 强制许可模式 |
1. 加拿大 |
2. 韩国 |
(五) 延伸性集体管理模式 |
(六) 不同模式的利弊分析 |
1. 欧盟混合模式 |
2. 侵权责任限制模式 |
3. 法定许可模式 |
4. 强制许可模式 |
5. 延伸性集体管理模式 |
五、我国数据库建设中孤儿作品利用与保护模式的选择 |
(一) 我国数据库建设中孤儿作品问题的特殊性 |
1. 数据库建设者的义务考量 |
2. 孤儿作品的使用需求量大 |
3. 数字化孤儿作品问题 |
(二) 孤儿作品利用与保护模式的选择因素 |
1. 符合国际公约要求 |
2. 明确立法目标 |
3. 减少运行成本 |
4. 坚持意思自治原则 |
(三) 具体的立法建议 |
1. 明确法定许可模式 |
2. 明确前置程序 |
3. 对适用主体和使用方式的要求 |
4. 明确对版权人的救济 |
5. 对《送审稿》中孤儿作品条款的修改建议 |
6. 数据库建设过程中孤儿作品利用与保护的特殊规制 |
(四) 配套制度设计 |
1. 利用区块链技术逐步建立版权信息库 |
2. 逐步建立起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生产许可数字化管理(论文参考文献)
- [1]论行政程序在大数据下的内涵变迁[J]. 关保英. 政治与法律, 2022(01)
- [2]城市信息模型在建设项目规划审批中的应用研究 ——以防城港市为例[D]. 黄日斌. 广西大学, 2021(12)
- [3]城市设计中的城市图层系统研究[D]. 陈璐露. 哈尔滨工业大学, 2021(02)
- [4]技术标准联盟网络、知识吸收能力与企业联盟绩效关系研究[D]. 吴玉浩. 吉林大学, 2021(01)
- [5]着作权许可合同中利益失衡问题的治理——以《欧盟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为镜鉴[J]. 周恒. 知识产权, 2021(05)
- [6]慕课教育着作权限制制度研究[D]. 张龙祥. 上海外国语大学, 2021(12)
- [7]金砖国家数字产品贸易壁垒对数据密集型行业全要素生产率及宏观经济影响研究[D]. Ivan Sarafanov.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20(05)
- [8]论着作财产权配置的效率原则[D]. 张俊发.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2)
- [9]大数据领域的反垄断问题研究[D]. 袁波. 上海交通大学, 2019(06)
- [10]我国数据库建设中的孤儿作品问题研究[D]. 邵元照. 云南大学, 201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