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法律援助 促进刑事司法公正(论文文献综述)
石贤平[1](2021)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目前司法部虽然制定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但评估标准未能涵盖刑事侦查、审查起诉、刑事审判、死刑复核等全部环节,且相应的评估配套机制和法律保障措施尚未建立,因而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尚未构建完成。探讨如何构建以及构建一套什么样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来对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事前”、“事中”和“事后”评估是提高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面临的首要问题。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不但能够配合刑事诉讼机制改革实现司法程序正义,也能够提升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实现司法实质正义。与此同时,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具有正当性与可行性。正当性的主要体现是评估指标体系既是刑事法律援助治理体系现代化与国家履行义务的客观需要,也是法治评估的拓展与评估标准进一步完善的必然趋势。评估指标体系还能够促使政府履行好刑事法律援助义务、增加政府决策的可信度、合法性以及增强政府对决策的调控能力。可行性主要体现在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具有包括宪法、国际公约、政策法律等法源依据,尤其是《法律援助法》的颁布实施,同时还具有评估试点工作的实践基础,在国家评估标准、评估组织和评估人员保障、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等方面已经具备了构建条件。考察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现状后发现,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经历了起步、探索、发展等几个阶段,2019年司法部出台《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及其评估说明是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里程碑事件,从此中国有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国家标准。尽管这一标准离评估指标体系尚有距离,但至少已经迈出了一大步。这一标准的出台也使得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运行模式增加为两种:一种是司法行政部门主导的行政管理评估的运行模式;另外一种是以最高人民法院主导的司法裁判评估的的运行模式。两种模式下的指标体系构建理论既有相同点也有较大区别。此外,从H省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试点工作的运行现状看,其自行制定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在评估试点运行中仍有较大的改善空间。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仍存在诸多障碍,其中理念障碍是首要的,是矛盾的主要方面。理念的障碍主要表现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尚未对评估指标体系在推进刑事法律援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重要性引起足够重视,导致评估标准制定时民事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评估指标设置不仅合理,指标体系运用上也较为随意,对评估结果基本不用等。机制障碍主要表现在尚未建立独立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遴选机制、缺少具有可操作性的评估方法、尚未建立评估异议审查制度和评估结果运用制度,评估经费未纳入专门经费序列等。究其原因主要是评估指标体系的价值不凸显与刑事法律援助高要求之间的矛盾突出,案件受理标准不合理与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刑事司法改革矛盾突出,律师参与刑事法律援助的积极性不高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需求量大的矛盾突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普遍不高与人民群众对司法正义的追求矛盾突出等。通过中外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的比较研究,不难发现中外评估指标既具有相似性,也有差异性。两者均有较为明确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评估对象均主要体现在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服务质量上,同行评估制度被很多国家广泛采用,多数国家建立了大案要案的特别管理制度等。中外评估指标差异性主要体现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各有不同,评估的事前与事后质量监控不同,评估反馈机制与投诉机制完善程度不同等。因此,中国在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要注意借鉴吸收域外经验,探索建立和完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的多元化机制,设置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动态评估指标体系,建立中国特色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评估模式和设置专门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和监督机构等。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要在以人民为中心和平等保护原则的指引下,坚持合法合理原则和技术构造性原则,满足全部评估指标构建要素的前提下,解决由谁来评估、什么时候评估、评估哪些阶段、在哪里评估等评估适用问题,构建出一套能够有效提高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服务质量,保证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的评估指标体系。指标体系构建完成后需要确保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有效运行。这需要在推进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现代化理念转型的前提下,首先对指标体系提供运行机制保障,多措并举地推进评估指标体系现代化,不断完善运行配套制度。此外,要对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运行提供法律保障,要在中国法律援助立法中正确定位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将保障评估指标体系有效运行作为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郭汝钊[2](2021)在《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制度调查研究 ——以广东省X市为例》文中指出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制度是近年来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研究的热点。辩护率低是刑事辩护长期存在的一个问题。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为实现“刑事辩护全覆盖”奠定了基础,是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体制改革”的又一大进步。2017年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制度实施以后,刑事法律援助对象的范围得到扩大,被告人的地位得到提高,但也难以与强大的公诉机关抗衡。因此,需要从立法及司法方面探讨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制度存在的问题,这也是保证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维护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键。文章对广东省X市的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制度工作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剖析当前刑事法律援助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从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研究方面提出完善建议,以此来夯实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制度的理论基础。文章先对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制度来源及现状进行概述,并提出文章的研究方法,再对该制度的概念和相关理论依据进行总结归纳,然后对广东省X市的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制度工作情况的调研结果进行归纳分析。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不仅仅在覆盖广度方面有要求,在辩护质量方面也有要求。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存在覆盖范围方面比较窄、辩护有效性较低、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流于形式问题。最后,文章结合国内外经验提出了:其一,逐步扩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范围,包含覆盖范围从审判阶段向前延伸,扩大受援助对象范围。其二,提高辩护的有效性,包含提高被追诉人的辩护有效性、提高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律师辩护有效性以及借鉴民事案件的律师调查令制度完善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其三,明确值班律师的法律地位,文章建议将值班律师定位为准辩护人、保障值班律师的法律援助经费以及强化值班律师的监督者功能,促进控辩双方地位平衡。
李蕊[3](2020)在《论死刑复核程序中法律援助律师辩护权的保障》文中提出死刑核准权在最高人民法院与高级人民法院几经流转之后,于2007年由最高人民法院独家享有,为规范死刑复核程序的运行,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规范。我国《刑事诉讼法》将我国死刑复核权分配给最高人民法院,为缓解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工作的压力,将部分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复核权分给高级人民法院。目前死刑复核权的分配设置,为死刑案件当事人辩护权提供了前提条件。死刑案件当事人辩护权的行使程度主要取决于其辩护律师辩护权的行使程度。在司法实践中,死刑复核程序不仅存在辩护律师缺位的情况,还存在着辩护律师行使辩护权受阻的情形。笔者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中辩护律师辩护情况和H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中法律援助律师辩护权行使的现实状况进行数据统计与分析,得出现阶段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辩护率低,法律援助律师行使辩护权受阻、权利救济不畅等诸多现实问题。究其原因是死刑复核程序行政化审批审理模式的影响;死刑复核程序中法律援助制度缺失;现行法律规范保障不足以及司法资源保障不足。死刑复核程序法律援助律师辩护权保障不仅是国际人权保障的要求,还是实现控辩平等对抗的格局需要,更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然条件,等等。因此,面对司法实践中的诸多问题,有必要对死刑复核程序中法律援助律师辩护权的行使做进一步的保障。首先,必须明确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对死刑复核程序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进行诉讼化改造,为辩护律师适当参与死刑复核程序铺平道路;其次,明确法律援助制度适用于死刑复核程序;再次,充分保障法律援助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中能够畅通行使辩护权;最后,建立健全死刑复核程序中法律援助律师辩护权救济途径,通过法律监督、法律救济等途径对法律援助律师全面行使辩护权予以保障。
梁鹏程[4](2020)在《我国公诉案件被害人程序参与规则完善研究》文中认为英国学者达夫曾言,司法裁判是否达到公正,与形成裁判的程序是否公正有着内在关联,即司法裁判的质量会因为程序不合理而受到损害。程序正义理论在西方率先兴起并占据主流程序法研究领域,昭示着刑事正义有了包含程序正义在内的新标准:使受刑事裁判直接影响的人亲自参与结果的产生过程,给予其表达与辩论的机会,以透明的过程向其证明司法裁判产生的根据和理由,从而使他成为一种理性的主体。只有这样,所作裁判才更具有可接受性、正当性与稳定性。刑事司法作为追究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在国家将犯罪行为上升为是对公共法益的侵害而确立公诉程序后,在公权力介入下更是无往不胜地惩罚犯罪。公诉案件长久以来被认为是国家与被追诉方的二元对抗,后者难以抵挡国家公权的力量而存在合法权利被不当侵害的危险,因此近现代兴起的人权保护理念促使立法者对被追诉方在诉讼中的利益开始加以关注。不论域内外,每一重大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都会极其慎重地考量对被追诉方产生的冲击,不断赋予其诉讼权利、建立各项机制加以保护。然而相较之下,被害人这一主体,却得不到应有的司法关注而被边缘化,诉讼地位较为尴尬。被害人作为与公诉案件密切关联的一方,却缺乏在公诉程序中有效参与,让其对裁判公正性产生质疑。另外,作为探究深层程序构造的刑事诉讼模式理论,以帕克经典二分类法为代表的模式说也限于时代的视野局限而遗落了被害人,让公诉程序的改进路径长期忽视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这些失衡的司法现状,随着人权保护理念在世界范围内获得认同以及被害人学和被害人权利保护运动兴起后,开始遭到批判。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也在修改后,被害人开始被赋予当事人资格,其参与诉讼也就有了更合适的主体立场。然而不仅立法对于被害人的定义内涵尚存空缺,理论界概念纷呈也导致实践救济缺乏明确指引。并且,诉讼职能理论中的传统三职能说,对被害人这一主体所能发挥的功能也欠缺考察,导致实务界通常仅将其视作控方证人依附于公诉机关。被害人有着参与公诉的天然需求和理论动力,而且参与所蕴含的司法价值又是多元的,但这些均尚未在现有程序规范中得到积极回应,更何况不少质疑声音仍在反对赋予被害人的程序参与权。被害人不仅容易被冷落遗忘,也容易遭到因程序不公正带来的“二次伤害”。现有零星散落于法律文本的诉讼权利不仅显得微不足道,在无其他配套机制的协助下,被害人更显羸弱。本文正是立足于人权保障、程序正义出发,结合典型案件,关注我国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程序参与问题。从被害人的含义原理出发,阐释特征,再从历史维度上考察被害人诉讼地位的历史嬗变,并概括被害人应有的诉讼职能。通过结合模式理论,尝试从主导诉讼的主体性质和被害人参与方式出发对诉讼模式进行新的视角下的分类,并论证被害人参与公诉这一第三种模式的理论魅力和时代所需。通过实证考察,从典型案例抽取被害人参与诉讼的现实意义,总结若干司法阶段存在的参与缺失问题。并通过比较法考察域外相关立法经验,获取可行借鉴。最后提出对我国公诉案件被害人程序参与规则予以完善的建议。最终期待构建起更加符合程序正义要求、符合诉讼人权观念的被害人参与公诉程序的规则和机制。
赵静[5](2020)在《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研究 ——以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为视角》文中认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指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未委托律师时,由政府出资为其提供法律援助。随着人权保障理念日益深入人心,刑事案件的辩护率也成为衡量一国法治发展水平的标尺。在这一背景下,我国必须逐步扩大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不断发展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为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实现提供有力支撑和制度保障。为此,本文以刑事律师辩护全覆盖为视角,对我国当下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进行了研究。首先阐述了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价值,并立足于我国全覆盖试点地区刑事法律援助的现状,对试点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了归纳和总结,接下来选取了美国、英国和德国三个典型国家,对它们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进行了详细探讨,以期为我国提供一些制度经验,最后针对我国当前刑事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
顾晓枞[6](2020)在《我国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司法改革进程的逐渐深入,与之相应的相关法律政策和规定也在随之优化,其中,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建立在司法改革进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是现代法治社会下不断进步的产物。值班律师,是指由法律援助机构在相关机构设置律师,称之为值班律师,为当事人提供免费法律服务。值班律师制度能够保障被追诉人合法权益、节约司法资源和提高司法效率,从而实现司法公正的目的。本文从该制度的相关含义入手,分析该制度发展的历史背景以及现状,借鉴域外国家的实施情况得出启示,根据值班律师制度在我国的实践探索,对该制度目前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针对性建议,为我国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能够更好地在国内实施提供有利措施。本文第一部分从该制度的相关概念及特点入手,理性分析该制度的历史背景以及现阶段的发展情况,明确该制度对于我国司法改革的重大意义。第二部分是对域外值班律师制度的考察和分析。通过介绍英国、日本、新西兰这几个国家的值班律师制度,得出可供我国参考的有利启示。第三部分主要论述该制度在我国实务中的运用情况,并对值班律师制度实施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发现其中的不足与问题所在。第四部分主要针对我国值班律师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建议,从多方面考虑,并借鉴他国有益经验,从而构建并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性质的制度。
邢可欣[7](2020)在《辩护律师全覆盖的难点与对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长期以来,律师参与刑事案件辩护的比重较低,对于人权保护及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不充分,针对此种现状,将在全国8个省市实行试点工作,按照2017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共同出台的《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进行落实。实行辩护律师全覆盖对于保障人权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至关重要,也是贯彻执行以审判为中心进行诉讼体制改革的表现,更是国家全面建成法治社会的关键一步。从试点设立开始,收获了一定的效果,但是在各个方面也出现不少的问题。因此本文从辩护律师全覆盖的基本理论为出发点,在第一部分探讨辩护律师全覆盖的一些共性问题,包括辩护律师全覆盖的内涵、价值等,为后文对于辩护律师全覆盖完善等问题提供理论基础。第二部分是对于我国辩护律师全覆盖制度的理性考量进行探讨,着重对“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现实性考量、可行性考量以及制度性考量进行研究与分析。第三部分是辩护律师全覆盖面临的难点,包括律师资源严重不足、经费保障不充分、刑事法律援助律师辩护质量不高、刑辩律师专业化程度较低、被告人及家属对指定辩护律师缺乏信任等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最后部分是对于完善辩护律师全覆盖提出的建议,全面实施辩护律师全覆盖是机遇与挑战并存的,不仅要从形式上实现辩护律师全覆盖,更要在实质上落实,真正实现有效辩护,促进司法公正。具体来看包括加大律师资源的投入、扩大法律援助经费来源、加强法律援助辩护质量、建立辩护律师等级准入制度、加强律师投身于公共法律服务,保障律师权利、提高律师辩护质量和积极性,通过对辩护律师全覆盖制度进行与完善,提高辩护律师全覆盖中律师辩护水平,实现有效辩护,促进我国辩护律师全覆盖的发展。
崔仕绣[8](2020)在《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研究 ——障碍及其克服》文中提出定罪与量刑的重要性无分轩轾。作为刑事审判的重要组成部分,量刑结果与量刑程序的适正直接反映刑事审判质量和刑罚目的之实现情况,乃为规范司法量刑活动的必然要求和健全公正、高效廉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应有之义。着眼于我国长期存在的量刑失衡和量刑歧异现象,在认真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和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有力关切的基础上,地方法院和科研院所的积极探索和果敢试错,最终与中央层面宏观政策形成耦合,一场“由下至上、由点及面、有浅入深、由外到内”的量刑规范化改革得以在全国范围内统筹部署并逐层推进。历经十余年砥砺前行,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攻坚克难,在确立科学的量刑方法和量刑步骤、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增强量刑实践可操作性和可预测性、构建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缩减量刑差异以及提升裁判质量和司法权威等方面效果卓着。然而,在肯定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本土经验”的基础上,还需正视当前量刑规范化改革深入推进阶段存在的诸多障碍。除了长期盘踞的报应刑本位刑罚目的观对法官量刑实践的影响外,冗杂细密的量刑规则不免造成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过度限缩,缺乏专职化改革统领机构同样导致以量刑规则和具体情节设置为研究对象的实证研究缺乏持续性和周期性,加之规则建制层面过度机械化倾向和量刑程序改革的不尽完备,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仍需克服障碍、踵事增华。本文立足于对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蕴涵探询、脉络梳理与经验总结,在对量刑规范化改革所涉之论理支撑的论析基础上,围绕我国量刑规范改革的现存障碍,结合域外国家和地区量刑改革的可取经验,有针对性地展开指导观念、实体和程序侧面的完善举措之探讨,旨在促进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行稳致远、进而有为。全文除导论、结论外,共分六章。第一章是对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概述,乃是对本文论述对象的明确。首先对量刑内涵、量刑规范化的产生背景和量刑规范化改革实际蕴含加以剖析,进而对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发展脉络进行梳理,终而对各阶段改革经验加以凝练。量刑是法官在规范指引下,秉持法律理性与朴素良知,对具体个案和行为人的逻辑论证动态过程。鉴于日益显着的量刑偏差、滞后的“估堆式”量刑方法以及民众对公正、透明量刑程序的强烈期盼,量刑规范化命题得以孕育和发展。随后,旨在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完善量刑程序、促进量刑公正的量刑规范化改革始得部署,并历经了探索试错、局部试点、全面推行和深入推进四个阶段,不仅使“地方法院的微观规范量刑探索”与“中央司法改革的宏观制度决策”形成“共振”,确立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量刑方法,还初步形成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的协同发展格局,加强了理论与实践层面有关量刑规范化与刑罚裁量权、量刑统一化与刑罚个别化等辩证统一关系的理解。第二章是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理论探讨,乃是本文研究的论理支撑。首先是对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秉持之刑罚理论的探讨。在刑罚价值方面,不仅需要对刑罚可能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和过度或错误发动而折损公民权利等负价值进行控制,还要对刑罚保护公民自由、国家秩序和公平正义等方面的正价值加以弘扬。此外,法官基于何种刑罚目的进行裁量,是实现量刑公允、降低量刑歧异的重要前提,因此还需要明确刑罚之目的。在阐明报应理论、预防理论和综合理论的差异和不足后,并合主义刑罚目的之妥适与必要得以明确。在罪刑均衡理论的立法、司法实现方面,要始终坚持罪质与刑质、罪量与刑量、罪度与刑度之均衡,并通过量刑规范化改革提高量刑方法与步骤的科学性、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刑罚理论之探讨进而衍生出对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功能探究和理念反思,前者包括对无根据量刑偏差的消除、规范化量刑思维的培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以及相对独立量刑程序的完善,后者则包含体现改革基本价值的公正理念、调和各方诉求的和谐理念、体现改革工作实效的效率理念和凸显实质正义的人权理念。第三章是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现存障碍,乃是研究主体亟待解决的问题归纳,包括指导理念、领导机制、规则建制和程序延伸层面所面临的改革阻碍。首先是指导观念层面,当前我国刑事司法过于强调“惩前”而忽略“警后”的报应刑本位刑罚目的观,难以调动社会同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更有碍于人权保障目的之实现。其次是领导机制层面,仅依靠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实难应对具有极高时效性、复杂性和专业性要求的量刑规范化改革重任,亦不利于量刑实证调研的持续性推进。再次是规则建制层面,随着《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和《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等文件的相继出台,不免使法官“迷失”于细密化的量刑规则之中,加之量刑规范间存在的多义性冲突,同样令法官疲于计算各罪量刑起点和各个情节对基准刑的增减幅度。最后是程序延伸层面,畸高的量刑建议采纳率不仅引发控方“胜诉结局”的价值倾向和裁判权向检察机关让渡的担忧,还可能导致量刑辩护的乏力甚至无效;量刑听证制度尚在规范依据、实施模式和理论支撑等方面存在不足;用语刁钻或解释片面的量刑裁判说理,徒增民众理解量刑结果之难度,无益于息诉服判;当前指导性案例制度援引效果不佳,同样引发理论与实务界关于构建量刑判例制度的思考。第四章是有关完善我国量刑规范化指导观念的探讨,乃是对研究主体指导观念层面障碍之破除。该部分首先对域外国家和地区量刑改革指导观念的演进脉络加以梳理和介评,进而探索我国规范化量刑观念的革新路径。相比之下,美国量刑改革指导理念经历了“直觉驱动”下的“康复矫治主义”刑罚观向“规则武断”下的“机械主义”刑罚观之过渡,最终形成参考性量刑指南体制下的“衡平主义”刑罚观,突出对量刑规范的简化和对法官量刑酌处权的保护;英国则是在普遍遵循先例的前提下,形成允许量刑结果“偶然偏离”的量化量刑格局;德国采用“幅的理论”以消解个案中罪责补偿和特殊预防的矛盾冲突,并以此建立“双轨制刑事制裁体系”;日本量刑改革以行情约束模式为征表,要求法官依据司法经验和司法判决形成的量刑准则,并作出不超越相对确定的刑罚裁量幅度的判罚。鉴于域外国家和地区量刑改革指导观念的发展沿革,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应舍弃纯粹报应主义和纯粹功利主义的本身弱点,形成“报应为主、预防为辅”的刑罚目的观。其中,在凸显报应为主的实质正义要求之余,还需兼顾特殊预防为辅的刑罚个别化要求,而基于对我国刑法第61条量刑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考量,纯粹的一般预防目的除了存在超过报应限度的可能外,并不能在量刑阶段予以体现。第五章是完善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实体侧面的举措,乃是对研究主体实体层面障碍之破除。在对域外国家和地区量刑改革实体层面的可取经验充分论析基础上,从我国专职化量刑规范化改革领导机制的建构、量刑规则的优化设置和量刑基准的确立程式等方面,论述了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深入推进阶段实体侧面的完善举措。一方面,英美两国专职委员会在员额配置、机构组成和日常管理等方面优势显着,既可在及时收集、分析和研判量刑数据的基础上,预估犯罪趋势并适时调整量刑政策,又能确保稳定的财政支持和量刑改革学理研讨的充分开展。另一方面,德国虽无专职量改机构,但却通过构建完备的量刑法律框架,引导法官科学行使自由裁量权和强化上诉法院量刑审查,来实现量刑均衡目的。因此,基于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和司法机关的特殊性质,我国有必要设置统领量刑规范化改革的专职机构,以便于制定和修改量刑指导意见、整合量刑数据并进行实证研究、获取稳定经费保障和开展周期性量刑培训等。此外,在员额构成上除了要包含卓富司法实践经验的法官、检察官,还应聘请法学院校和科研院所的资深法学专家和具有丰富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最后,在量刑规则的优化设置层面,不仅要立足时效性与可适性对量刑规则进行完善,突出其与量刑法律基本原理、量刑规律的契合,还要着眼于司法效率的提高,对量刑规则进行适度简化,突出量刑规范化统领机构的规则解释功能,防止细密化、机械化的量刑规则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过度限缩。第六章完善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程序侧面的举措,乃是对研究主体程序层面障碍之破除。首先展开对域外国家和地区量刑改革进程中程序侧面合理经验的介评与论述,进而依次从我国量刑建议制度的优化、量刑说理的渐次升级、量刑听证的模式创制、人工智能刑事量刑辅助系统的风险防控和其他方面,分步展开完善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程序侧面的具体措施。域外国家和地区的量刑程序改革经验显示,美国的量刑听证程序和量刑数据系统,不仅为法官提供全面获取量刑信息的便捷途径,更符合信息搜集和刑期预判之要求。而英美德三国对量刑裁判说理、量刑建议和上诉复审的重视,无不体现出程序侧面防止法官恣意行使裁量权之努力。此外,日本裁判员制度、被害人参与制度和量刑判例数据系统,也展现出提升量刑合理性、社会认同度和民众司法参与度等方面的优势。因此,在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深入推进阶段,在优化量刑建议制度方面,要尤其注意建立量刑信息的遴选机制、促进控辩双方的量刑参与、强化检方量刑建议的说理、发挥人工智能技术支持以及创新量刑建议考评机制;在量刑裁判说理方面,既要注意实质内核的判罚证立与裁判认同,注重对量刑步骤的载明、相关情节的辨别和不同量刑情节作用力的述明,还要注意形式肌底的经验表述与繁简适度,经过法官精炼、简洁的裁判说理,让社会公众从简练的说理论证中体会各量刑情节和幅度的动态调节过程;在量刑听证程序的模式创制方面,应正视我国与英美法系国家的法源差异,设计符合我国司法实际的量刑听证程序;在人工智能刑事量刑辅助系统的风险防控方面,应深刻认识到科技革新助力于司法实践的不可逆转趋势,把握法院信息化建设和人工智能重大战略机遇,同时防范功能定位和技术迟滞等风险,合理运用智能化资讯科技辅助法官量刑。最后在量刑程序改革的其他方面,不仅要在量刑参与层面不断完善被害人参与制度,规范其参与量刑之形式和提出意见之内容,还要在可操作性层面探索“准判例”量刑参考系统的构建可能,根据各地区、各审级刑事审判需要,整理刑事判例的量刑部分,给予法官从事类案裁判的参考和指引,完善多方参与的量刑程序建制,扩大社会参与量刑实践的参与度,提高量刑辩护的有效性。
陈鹏[9](2020)在《认罪认罚从宽中被追诉人诉讼权利保护研究》文中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试行之日起就在国内引起了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项简化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以提高刑事诉讼效率的制度。在该制度初创且不完善的情况下,如何保护刑事被追诉人的合法权利理应引起我们的重视和思考。认罪认罚的主体是追诉机关与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是认罪认罚的基本属性。平等、宽松的协商环境有利于保证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确保被追诉人的知情权也有利于进一步实现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加强法院的司法审查有利于让控方与辩方之间的协商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律师辩护权是被追诉人一项基本的诉讼权利。加强对被追诉人律师辩护权的保护,有利于实现控辩双方之间的力量均衡,进一步确保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反悔权是认罪认罚的被追诉人特有的一项诉讼权利,是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一项有效的救济手段。而保护认罪认罚的被追诉人的上诉权是保障被追诉人的反悔权的必然要求。首先界定认罪认罚从宽的含义及被追诉人诉讼权利保护的范围。从主观方面来说,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必须是自愿的,从客观方面来说,被追诉人承认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认可将要科处的刑罚。而后论述认罪认罚从宽中被追诉人诉讼权利保护的理论基础和价值意义。保护认罪认罚从宽中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有利于促进控辩双方的平等,体现了诉讼契约理念。此外,保护认罪认罚从宽中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有利于推动司法公正,促进人权保障,提高司法效率。接着介绍美国辩诉交易制度和德国刑事协商制度中保护被追诉人诉讼权利的举措,并简要对比二者的相同点和不同点。然后分析我国认罪认罚从宽中被追诉人诉讼权利保护的现状,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虽然确立了值班律师制度,强调被追诉人的知情权、程序选择权、反悔权等诉讼权利,但还存在着缺乏平等的协商环境,缺乏充分的律师参与,缺乏反悔后的合理规制,缺乏法院的有效审查等问题。最后针对上述问题,适当借鉴美国辩诉交易制度和德国刑事协商制度中被追诉人保护的一些举措,提出营造平等的协商环境,保证律师的有效参与,完善反悔后的救济方法,加强法院的司法审查等改进举措和自己的思考。
唐明伯[10](2020)在《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公正性研究》文中认为作为对席审判之例外,缺席审判制度早已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确立,且在相应司法实践中运行效果良好。然而,其迟迟未被刑事诉讼程序接纳。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学界开启对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研究热潮。主流观点认为,出于打击腐败犯罪的迫切需要,以及应对实践中诉讼久拖不决等现象,同时加强与域外刑事诉讼制度相接轨,我国确有必要构建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完善刑事诉讼程序。然而,事物的发展总是充满曲折。由于种种缘由,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缺席审判程序并未写入法律,而是增设了特别没收程序。十八大以来,伴随着中央“八项规定”等政策的出台及不断细化,国内反腐败斗争态势持续增强,国际追逃追赃以及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力度亟待加强。基于此,我国于2018年修订《刑事诉讼法》,引入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作为一项“先天不足”的制度,刑事缺席审判侧重于诉讼效率和诉讼经济,以减损程序公正和被告人诸多诉讼权利为代价,一定程度上违背了正当程序和保障人权之要求,存在着固有缺陷,故其适用必须受到严格限制,实践中应当以对席审判为常态,缺席审判必须在“不得已”时方得适用。我国虽然初步建立起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并对其适用情形、适用范围、管辖确定、被告人权利保障和权利救济等作出相应规定,但其毕竟刚刚起步,诸多规定尚显抽象、不足,亟待进一步研究与完善。此外,如何保障该制度在日后司法实践运行中的公正性,加强与其他程序之间的有效衔接,从而实现打击贪污腐败、促进诉讼效率及保障制度运行公正性等方面的平衡,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值得不断深入探索。本文立足于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主要围绕其公正性进行理论展开,结合域外主要发达法治国家和国际组织的相关经验,探讨该制度的概念、特征、理论基础等,并进一步分析现阶段国内立法和司法对该制度公正性保障的具体状况、不足之处,以及日后实践操作层面可能面临的一些问题,以期能为完善立法规定和程序操作提供一定借鉴。文章主要从以下四部分进行展开:第一章为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概述,主要介绍其概念、特点、价值、立法回溯,以及与特别没收程序之间的关系。第二章为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之公正性分析,重点在于对该制度的理论基础,亦即其公正性的基础进行阐述。第三章为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之域外借鉴。主要以德国、法国、日本、美国等四个主要域外法国家以及如联合国、欧盟等国际组织为样本,介绍其刑事缺席审判的立法规定和相关判例规定,并着重突出其公正性保障方面的规定,从而为研究我国的缺席审判公正性保障提供借鉴。第四章为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公正性保障的整体分析。具体介绍国内现阶段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初步司法实践,以及学界关于如何保障该制度公正性的理论争议,并就此争议具体阐述本文的观点和态度。此外,还尝试构建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公正性保障的具体操作方式,即以《刑事诉讼法》列举的三种缺席审判情形为框架,以刑事诉讼的程序进程为主线,具体探讨并设想如何在实际的程序操作中保障缺席审判程序和结果的公正性。
二、加强法律援助 促进刑事司法公正(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加强法律援助 促进刑事司法公正(论文提纲范文)
(1)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 |
(一)研究问题 |
(二)研究背景 |
(三)研究价值 |
二、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论文框架 |
(一)研究思路 |
(二)论文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一)规范分析法 |
(二)实证检验法 |
(三)比较分析方法 |
五、主要创新点和研究不足 |
(一)主要创新点 |
(二)研究不足 |
第一章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内涵评析 |
一、概念解读 |
二、相关概念界分 |
第二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理论基石 |
一、法治指数理论 |
二、有效辩护理论 |
三、控辩平衡理论 |
四、指定辩护理论 |
第三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司法正义价值分析 |
一、配合刑事诉讼机制改革实现司法程序正义 |
二、提升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实现司法实质正义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正当性与可行性分析 |
第一节 正当性分析 |
一、刑事法律援助治理体系现代化与国家履行义务的客观需要 |
二、法治评估的拓展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进一步完善的必然趋势 |
三、行政管理模式下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功能分析 |
第二节 可行性分析 |
一、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法源依据 |
二、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实践基础 |
三、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条件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现状考察 |
第一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发展沿革 |
一、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发展阶段 |
二、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评述 |
三、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评述 |
第二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运行模式 |
一、行政管理评估的运行模式 |
二、司法裁判评估的运行模式 |
三、两种模式下评估指标体系构建理论的异同 |
第三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运行现状:以H省试点工作为例 |
一、H省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基本概况及其评估指标 |
二、H省500 个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基本数据样态及主要指标评估得分情况 |
三、对H省500 个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结果的评析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障碍及其成因 |
第一节 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主要障碍 |
一、理念障碍 |
二、机制障碍 |
第二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构建障碍成因分析 |
一、评估指标体系的价值目标不凸显与刑事法律援助高要求之间的矛盾突出 |
二、案件受理标准不合理与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刑事司法改革矛盾突出 |
三、律师参与刑事法律援助的积极性不高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需求量大的矛盾突出 |
四、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普遍不高与人民群众对司法正义的追求矛盾突出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外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比较与借鉴 |
第一节 中外评估指标相似性分析 |
一、均有较为明确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 |
二、评估对象均主要体现在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服务质量上 |
三、同行评估制度被很多国家广泛采用 |
四、多数国家建立了大案要案的特别管理制度 |
第二节 中外评估指标差异性分析 |
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各有不同 |
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事前与事后质量监控不同 |
三、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反馈机制与投诉机制完善程度不同 |
第三节 域外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经验借鉴 |
一、建立和完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的多元化机制 |
二、探索设置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动态评估指标体系 |
三、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评估模式 |
四、设置专门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和监督机构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构建我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对策与建议 |
第一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机理 |
一、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原则 |
二、评估指标体系的建构要素 |
三、评估指标体系的适用范畴 |
第二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内容 |
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一级指标设置 |
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设置:以一审审判阶段为研究对象 |
第三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运行保障 |
一、推进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现代化和运行能力现代化的理念转型 |
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运行机制保障 |
三、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运行的法律保障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文献 |
(一)中文专着(含外文译着) |
(二)中文论文类(含案例,报刊,文件) |
二、外文文献 |
(一)英文专着 |
(二)英文文献 |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建议稿)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科研成果 |
一、作者简介 |
二、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后记 |
(2)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制度调查研究 ——以广东省X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及意义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一)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范围研究 |
(二)有效辩护的研究 |
(三)值班律师功能定位的研究 |
三、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实证研究法 |
第一章 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核心概念 |
(一)指定辩护 |
(二)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 |
二、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理论依据 |
(一)无罪推定原则 |
(二)有效辩护原则 |
(三)控辩平等原则 |
(四)程序正义原则 |
第二章 广东省X市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实证调查 |
一、概述 |
二、调查情况说明 |
(一)调查经过 |
(二)调查样本的基本情况 |
三、广东省X市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调查 |
(一)刑事案件辩护全覆盖制度的整体评价 |
(二)被告人权利司法保障方面的调研 |
(三)律师辩护有效性方面的调研 |
(四)对促进司法公正方面的调研 |
(五)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
第三章 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覆盖范围较窄 |
(一)覆盖范围的法律效力位阶较低 |
(二)辩护全覆盖仅覆盖于审判阶段 |
(三)受援助对象的范围窄 |
二、辩护有效性不足 |
(一)被告人有效辩护权的缺失 |
(二)律师的辩护有效性低 |
(三)律师调查取证权利难以充分保障 |
三、值班律师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
(一)值班律师的定位不明 |
(二)值班律师经费缺乏充分保障 |
(三)值班律师对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流于形式 |
第四章 完善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制度的建议 |
一、扩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覆盖范围 |
(一)提高覆盖范围的效力位阶 |
(二)将辩护全覆盖的范围从审判阶段向前延伸 |
(三)扩大辩护全覆盖受援助对象的范围 |
二、提高辩护的有效性 |
(一)引入有效辩护理念 |
(二)保障被追诉人的有效辩护权 |
(三)提高律师辩护的有效性 |
(四)充分保障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
三、明确值班律师的法律地位 |
(一)将值班律师定位为准辩护人 |
(二)充分保障值班律师的法律援助经费 |
(三)强化值班律师成为“监督者”的功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论死刑复核程序中法律援助律师辩护权的保障(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和目的 |
1.3 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4 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 |
2 死刑复核案件相关数据统计 |
2.1 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案件相关数据 |
2.2 H省高级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案件相关数据 |
2.3 死刑复核程序中法律援助律师辩护权保障的现存问题 |
3 死刑复核程序中法律援助律师辩护权保障的必要性 |
3.1 国际人权保障的必然要求 |
3.2 控辩平等对抗的格局需要 |
3.3 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然条件 |
3.4 增强辩护有效性的基本要求 |
3.5 法律援助律师的特殊属性 |
4 死刑复核程序中法律援助律师辩护权保障的现状评析 |
4.1 死刑复核程序中法律援助律师辩护权保障现状 |
4.1.1 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辩护率低 |
4.1.2 死刑复核程序中辩护律师行使辩护权受阻 |
4.1.3 死刑复核程序中权利救济不畅通 |
4.2 死刑复核程序中法律援助律师辩护权保障不充分的原因分析 |
4.2.1 死刑复核程序行政化审批式审理模式的影响 |
4.2.2 死刑复核程序中法律援助制度缺失 |
4.2.3 现行立法保障不足 |
4.2.4 司法资源保障不充分 |
5 死刑复核程序中法律援助律师辩护权的保障路径 |
5.1 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诉讼化改造 |
5.2 明确死刑复核程序中适用法律援助制度 |
5.2.1 实现援助制度全面介入死刑复核程序 |
5.2.2 明确法律援助主体,提供合格的律师为其辩护 |
5.2.3 积极探索新时代法律援助质量管理机制 |
5.2.4 加大法律援助的经费投入,对资金进行合理分配 |
5.3 保障法律援助律师辩护权全面行使 |
5.4 建立健全死刑复核程序中法律援助律师辩护权救济渠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4)我国公诉案件被害人程序参与规则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被害人主体地位与诉讼职能理论辨析 |
第一节 被害人含义之原理解析 |
一、刑事被害人之内涵解读 |
二、刑事被害人之特征概括 |
三、本文所涉被害人的范围 |
第二节 被害人诉讼地位之历史嬗变 |
一、私力追诉时代亲力亲为 |
二、国家公诉时代依附放逐 |
三、被害人诉讼地位的复归 |
第三节 我国公诉案件被害人主体与职能性质剖析 |
一、公诉案件被害人主体性质的法律界定 |
二、公诉案件被害人主体性质的法理阐释 |
三、公诉案件被害人诉讼职能的创新归纳 |
(一)控告职能 |
(二)作证职能 |
(三)监督职能 |
第二章 公诉案件被害人程序参与模式理论 |
第一节 刑事公诉案件诉讼模式的一般理论 |
一、刑事诉讼模式基本内涵解析 |
二、公诉案件程序参与模式之分类 |
(一)主导诉讼的主体视角下的分类 |
1.公权主体主导控制模式 |
2.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模式 |
(二)被害人参与方式视角下的分类 |
1.被害人直接参与模式 |
2.被害人间接参与模式 |
第二节 我国公诉案件被害人程序参与的合理性分析 |
一、公诉案件被害人参与模式的机理阐释 |
二、公诉案件被害人程序参与的多元价值 |
(一)促进程序公正和尊严保障 |
(二)增强裁判共识与社会和谐 |
(三)提高司法手段恢复性作用 |
三、公诉案件被害人程序参与之质疑与回应 |
(一)理论与实务的质疑 |
(二)对于上述质疑的回应 |
第三章 我国公诉案件被害人程序参与现状 |
第一节 典型案例审视与反思 |
一、刑事立案侦查活动——云南李心草案件 |
二、审判程序量刑环节——杭州保姆纵火案 |
三、刑事刑罚执行阶段——云南孙小果案件 |
四、涉案财物处置阶段——浙江吴英集资诈骗案 |
第二节 我国公诉案件被害人程序参与若干问题分述 |
一、涉案财物处置程序中的参与问题 |
二、公诉案件立案过程中的参与问题 |
三、刑罚变更执行程序中的参与问题 |
四、刑事诉讼简易程序中的参与问题 |
五、检察环节认罪认罚中的参与问题 |
六、审判程序量刑环节中的参与问题 |
第四章 公诉案件被害人程序参与之域外考察 |
第一节 英美法系公诉案件被害人程序参与 |
第二节 大陆法系公诉案件被害人程序参与 |
第三节 总结与启示 |
第五章 我国公诉案件被害人程序参与规则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公诉案件被害人程序参与规则的基本遵循 |
一、公正与效率结合原则 |
二、尊重与保障人权原则 |
三、被害人适度参与原则 |
第二节 公诉案件被害人程序参与若干规则构想 |
一、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的被害人参与规则 |
二、公诉案件侦查程序的被害人参与规则 |
三、刑罚变更执行程序的被害人参与规则 |
四、公诉案件简易程序的被害人参与规则 |
五、检察环节认罪认罚的被害人参与规则 |
六、审判程序量刑环节的被害人参与规则 |
第三节 公诉案件被害人程序参与的配套工作 |
一、构建理性参与公诉程序的氛围 |
二、加强被害人的安全和隐私保护 |
三、完善对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研究 ——以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概述 |
(一)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 |
(二)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价值 |
1.践行无罪推定原则 |
2.尊重和保障人权 |
3.实现司法公正 |
4.彰显平等 |
二、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刑辩律师资源不足 |
1.专业刑辩律师缺乏 |
2.律师分布不均 |
(二)值班律师功能异化,流于形式 |
1.值班律师的职责定位不清 |
2.值班律师权利保障不足,法律帮助效果欠佳 |
(三)辩护质量不高,难以真正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 |
1.律师辩护水平参差不齐 |
2.质量监管和评估体系不健全 |
(四)经费保障不足 |
1.法律援助经费投入偏少,来源渠道单一 |
2.经费管理和使用不当,案件补贴标准偏低 |
三、域外国家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借鉴 |
(一)美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
(二)英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
(三)德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
(四)各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四、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
(一)营造良好的执业环境,切实保障律师权利 |
(二)统筹调配律师资源,建立公设辩护人制度 |
(三)明确值班律师的功能定位,赋予其必要的诉讼权利 |
1.立法明确值班律师的定位 |
2.保障值班律师会见权、阅卷权等诉讼权利 |
(四)多措并举提高辩护质量,实现有效辩护 |
1.严格刑事法律援助律师准入与退出机制 |
2.加强培训,科学分案 |
3.完善质量监督和评估体系 |
(五)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保障 |
1.加大国家财政支持力度,拓宽经费来源渠道 |
2.规范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案件补贴标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6)我国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概述 |
1.1 值班律师制度的含义与特征 |
1.1.1 值班律师制度的含义 |
1.1.2 值班律师制度的特征 |
1.1.3 值班律师的属性 |
1.2 我国实行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必要性 |
1.2.1 诉讼资源的合理运用 |
1.2.2 刑事司法公正的实现 |
1.2.3 实践探索有必要转化为法律层面 |
第二章 域外值班律师制度的分析与启示 |
2.1 值班律师制度的历史渊源 |
2.2 值班律师制度的发展现状 |
2.2.1 英国律师值班计划 |
2.2.2 日本值班律师制度 |
2.2.3 新西兰值班律师计划 |
2.3 国外值班律师制度的启示 |
第三章 值班律师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现状与问题分析 |
3.1 值班律师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
3.1.1 值班律师制度在我国的试点探索 |
3.1.2 值班律师制度在我国的运行现状 |
3.1.3 值班律师制度在我国的立法现状 |
3.2 我国值班律师制度在实践中面临的困境 |
3.2.1 值班律师角色定位不明确 |
3.2.2 值班律师的职权范围模糊 |
3.2.3 司法机关对值班律师的重视程度不够 |
3.2.4 值班律师队伍存在缺陷 |
3.2.5 相关配套制度不完善 |
第四章 完善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建议 |
4.1 完善值班律师制度立法 |
4.2 明确值班律师的服务内容 |
4.3 明确各部门各自监管职责 |
4.4 加强与办案机关的衔接配合 |
4.5 完善值班律师执业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辩护律师全覆盖的难点与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目的和研究意义 |
1.1.1 研究目的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 |
第2章 辩护律师全覆盖的基本理论 |
2.1 辩护律师全覆盖的内涵 |
2.2 辩护律师全覆盖的价值 |
2.2.1 贯彻落实庭审实质化的助推器 |
2.2.2 实现程序正义的催化剂 |
2.2.3 发展律师行业及援助制度的加力档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辩护律师全覆盖制度的理性考量 |
3.1 辩护律师全覆盖的现实性考量 |
3.2 辩护律师全覆盖的可行性考量 |
3.3 辩护律师全覆盖的制度性考量 |
3.3.1 同现行法律援助制度相比的突破 |
3.3.2 提高了法律援助的补贴标准 |
3.3.3 明确了违反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法律后果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辩护律师全覆盖面临的难点 |
4.1 律师资源严重不足 |
4.1.1 社会律师资源不足及不平衡 |
4.1.2 法律援助机构人手不够矛盾突出 |
4.2 经费保障不充分 |
4.3 法律援助律师辩护质量不高 |
4.4 刑事辩护律师专业化程度较低 |
4.5 被告人及家属对指定辩护律师缺乏信任 |
4.6 本章小结 |
第5章 实现辩护律师全覆盖的对策 |
5.1 加大律师资源的投入 |
5.1.1 从高校着手解决刑事辩护律师资源 |
5.1.2 在律师资源不足的地区实行统筹调配 |
5.1.3 放宽律所在律师资源不足地区设立分所条件 |
5.1.4 加强律师资源不足地区公职律师和法律援助律师队伍建设 |
5.1.5 招募律师开展法律援助自愿者行动 |
5.2 扩大法律援助经费来源 |
5.2.1 加大政府财政支出 |
5.2.2 完善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 |
5.2.3 建立多层次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 |
5.3 加强法律援助辩护质量 |
5.3.1 完善法律援助律师的质量监督体系 |
5.3.2 建立公设辩护人制度 |
5.4 建立辩护律师等级准入制度 |
5.5 加强律师投身于公共法律服务 |
5.5.1 积极加入法律援助工作 |
5.5.2 参加调解工作 |
5.5.3 投身公益法律服务 |
5.6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致谢 |
(8)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研究 ——障碍及其克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述评 |
三、主要内容与基本思路 |
四、研究方法、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概述 |
第一节 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蕴涵探询 |
一、量刑规范化的概念厘定 |
二、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蕴含剖析 |
第二节 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发展脉络 |
一、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探索试错阶段 |
二、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局部试点阶段 |
三、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全面推行阶段 |
四、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深入推进阶段 |
第三节 量刑规范化改革发展进程的经验总结 |
一、地方试错与学理论证推动改革发展 |
二、分阶段协同推进加快模式聚合 |
三、量刑规范化改革推动量刑制度不断完善 |
第二章 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论理支撑 |
一、刑罚价值观 |
二、刑罚目的论 |
三、罪刑均衡理论 |
第二节 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功能探究 |
一、消除无根据量刑偏差 |
二、培养规范化量刑思维 |
三、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
四、完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 |
第三节 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理念 |
一、公正理念突出改革基本价值 |
二、和谐理念调和改革各方诉求 |
三、效率理念体现改革工作实效 |
四、人权理念凸显改革实质正义 |
第三章 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现存障碍 |
第一节 指导观念层面:报应刑本位不利于人权保障 |
一、刑罚目的观影响法官量刑 |
二、报应刑本位有碍人权保障 |
第二节 领导机制层面:缺乏专门机构统领量刑规范化改革 |
一、最高法刑三庭统领量刑改革的职能有限 |
二、量刑实证调研缺乏周期性论证 |
三、“中央政策转向”与“地方经验凝练”对接不畅 |
第三节 规则建制层面:过度机械化倾向 |
一、量刑规则细密化压缩法官裁量空间 |
二、忽视量刑基准的学理价值 |
三、量刑规范适用存在多义性冲突 |
第四节 程序延伸层面:量刑程序改革任重道远 |
一、量刑建议实践效果不佳 |
二、量刑听证制度尚待明晰 |
三、量刑裁判说理流于形式 |
四、量刑判例体制尚待建制 |
第四章 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指导观念的完善 |
第一节 域外国家量刑改革指导观念的参考 |
一、美国:“直觉驱动”与“规则武断”的折衷 |
二、英国:“量化量刑格局”的发展成熟 |
三、德国:“幅的理论”与“双轨制刑事制裁体系”促进量刑均衡 |
四、日本:“行情约束模式”和“裁判员制度”降低量刑歧异 |
第二节 我国规范化量刑观念的革新 |
一、并合主义刑罚观之确立:报应为主、特殊预防为辅 |
二、法官量刑裁量权的合理释宽:公正优先、限权为辅 |
第五章 完善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实体举措 |
第一节 域外国家和地区量刑改革实体层面经验参考 |
一、美英:“独立量刑委员会”之效仿 |
二、美国:“合宪性质疑”与“量刑指南强制性降格”之警示 |
三、英国:“适度量化的量刑格局”之提倡 |
四、德国:“无量刑规则”之反观 |
第二节 专职化量刑改革领导机制的建构 |
一、设置专职化领导机构的必要性 |
二、本土化量刑改革领导机构建构思路 |
第三节 量刑规则的优化设置 |
一、侧重规则时效性与可适性的修改 |
二、规避规则适用的多义性冲突 |
三、规则效力转变构想:“强制性”到“实质参考性” |
第四节 量刑基准的确立程式 |
一、明确逻辑起始:量刑基准之确立原则与原理法则 |
二、明确择定机理:量刑基准之确定方法 |
第六章 完善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程序举措 |
第一节 域外国家和地区量刑改革程序层面的经验参考 |
一、美国:“量刑前报告”和“量刑听证程序”之比照 |
二、美英德:“裁判说理”、“量刑建议”和“上诉复审”制度之参照 |
三、美日:“量刑数据系统”与“量刑判例数据系统”之补强 |
四、日本:“裁判员制度”与“被害人参与制度”之融合 |
第二节 我国量刑建议制度的优化 |
一、坚持和优化我国量刑建议制度的意义 |
二、量刑建议的模式确证 |
三、完善量刑建议的形成机制 |
第三节 量刑说理的渐进升级 |
一、量刑裁判说理的法理与社会意义 |
二、实质内核:判罚证立与裁判认同的体现 |
三、形式肌底:经验表述与繁简适度的结合 |
第四节 量刑听证的模式创制 |
一、量刑听证的理性界说 |
二、量刑听证的价值分析 |
三、我国量刑听证制度的构建思路 |
第五节 人工智能刑事量刑辅助系统的建制 |
一、人工智能技术融入司法实践的时代特性 |
二、建制我国刑事量刑辅助系统的必要性 |
三、人工智能刑事辅助系统的风险防控 |
第六节 完善量刑程序的其他方面 |
一、量刑参与层面:被害人参与制度的完善 |
二、可操作性层面:“准判例”量刑参考系统的设想 |
三、量刑互动层面:多方参与的量刑程序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9)认罪认罚从宽中被追诉人诉讼权利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 研究现状 |
三 研究方法 |
四 论文结构 |
五 论文创新 |
第一章 认罪认罚从宽中被追诉人诉讼权利保护概述 |
第一节 认罪认罚从宽的含义 |
一 认罪认罚的含义 |
二 从宽的含义 |
第二节 认罪认罚从宽中被追诉人诉讼权利保护的范围 |
一 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 |
二 被追诉人的律师辩护权 |
三 被追诉人的反悔权 |
四 被追诉人的上诉权 |
第三节 认罪认罚从宽中被追诉人诉讼权利保护的理论基础与价值分析 |
一 认罪认罚从宽中被追诉人诉讼权利保护的理论基础 |
二 认罪认罚从宽中被追诉人诉讼权利保护的价值分析 |
第二章 认罪认罚从宽中被追诉人诉讼权利保护之域外考察 |
第一节 美国辩诉交易制度中被追诉人诉讼权利保护规定 |
一 “走廊交易”——自由宽松的协商环境 |
二 被追诉人的有效辩护权 |
三 法院对有罪答辩的审查 |
四 被告对有罪答辩的撤回 |
第二节 德国协商制度中被追诉人诉讼权利保护规定 |
一 法官对协商程序的控制 |
二 对协商内容的严格限制 |
三 协商过程的充分透明 |
四 协商失效后被告自白的无效 |
第三节 简要小结 |
第三章 我国认罪认罚从宽中被追诉人诉讼权利保护的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我国认罪认罚从宽中被追诉人诉讼权利保护的现状 |
一 确立值班律师制度 |
二 强调被追诉人的知情权 |
三 明确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
四 规定被追诉人的程序选择权 |
五 进一步限制逮捕的适用 |
六 明确反悔后的处理措施 |
第二节 我国认罪认罚从宽中被追诉人诉讼权利保护的问题 |
一 缺少平等的协商环境 |
二 缺乏充分的律师参与 |
三 缺少反悔后的合理规制 |
四 缺乏法院的有效审查 |
第四章 我国认罪认罚从宽中被追诉人诉讼权利保护之完善 |
第一节 营造平等的协商环境 |
一 推动控辩双方地位平等 |
二 促进控辩双方信息对等 |
第二节 保证律师的有效参与 |
一 完善值班律师制度 |
二 扩大法律援助范围 |
第三节 完善反悔后的救济方法 |
一 反悔后排除有罪供述的衍生证据 |
二 反悔后实行相关工作人员的回避 |
三 确保被追诉人的上诉权 |
第四节 加强法院的司法审查 |
一 确立全面审查原则 |
二 细化司法审查流程 |
三 强化认罪认罚自愿性审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致谢 |
(10)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公正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概述 |
第一节 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立法背景与主要内容 |
第二节 刑事缺席审判的概念 |
第三节 刑事缺席审判的特点 |
第四节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价值 |
第五节 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与特别没收程序的关系 |
第二章 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公正性证成 |
第一节 被告人放弃参与诉讼之正当性 |
第二节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对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之追求 |
第三节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对保障高效公正之追求 |
第四节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对保障社会公正之追求 |
第三章 刑事缺席审判公正性保障的他山之石 |
第一节 主要法治国家刑事缺席审判公正性保障的制度实践 |
第二节 国际刑事司法准则对于缺席审判的政策导向 |
第三节 域外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启示 |
第四章 中国语境下刑事缺席审判公正性的保障 |
第一节 审理前公正性保障:通知义务的标准与文书送达方式 |
第二节 审理中公正性保障:法律援助的适用与案件证明标准 |
第三节 审判后公正性保障:上诉权之主体与重新审理的限制 |
第四节 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公正性保障之路径展开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读期间相关成果发表情况 |
四、加强法律援助 促进刑事司法公正(论文参考文献)
- [1]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研究[D]. 石贤平. 吉林大学, 2021(01)
- [2]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制度调查研究 ——以广东省X市为例[D]. 郭汝钊. 兰州大学, 2021(02)
- [3]论死刑复核程序中法律援助律师辩护权的保障[D]. 李蕊. 哈尔滨商业大学, 2020(11)
- [4]我国公诉案件被害人程序参与规则完善研究[D]. 梁鹏程.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5]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研究 ——以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为视角[D]. 赵静. 苏州大学, 2020(03)
- [6]我国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研究[D]. 顾晓枞. 河北大学, 2020(08)
- [7]辩护律师全覆盖的难点与对策研究[D]. 邢可欣. 燕山大学, 2020(01)
- [8]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研究 ——障碍及其克服[D]. 崔仕绣.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9]认罪认罚从宽中被追诉人诉讼权利保护研究[D]. 陈鹏. 郑州大学, 2020(03)
- [10]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公正性研究[D]. 唐明伯.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