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抓住关键 拓宽渠道——诸城市人大常委会对法院工作实行“一条龙”的监督机制(论文文献综述)
吴雯雯[1](2019)在《构建党建牵引型乡村复合治理新格局 ——浙江的先行探索及启示》文中研究表明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党是高度重视理论建设和理论指导的党,强调理论必须同实践相统一。而理论的产生是遵循“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路径发展,因此,注重对基层具体实践经验的理论提炼和总结,是推动党建理论发展的重要内容。本文正是基于这一目的,以浙江省农村基层党建的具体实践为对象,研究分析乡村振兴下的农村基层党建新格局。本文的选题具有一“新”一“旧”,一“难”一“易”两个重要特性。一“新”一“旧”。农村基层党建新格局关键就在于一个“新”字,新在时间阶段的划分上,在学术界对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农村实行承包责任制和村民自治的农村基层党建工作新格局开展研究,可以看出,相对于乡村振兴中来说,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初期的农村基层党建格局已“旧”。此外,还有对城乡统筹一体化发展阶段重庆的农村基层党建、上海的社区楼宇党建进行研究等,这些与本文研究的历史阶段定位不同,对象也不尽相同。一“难”一“易”。党的十九大做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重要论断,部署了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为中国农村快速腾飞吹响了时代的号角。但是随之而来的问题是,中国农村的经济、文化、社会结构、基层治理等都将发生重要的变化,如农业经济结构发生深刻变革,农村社会出现阶层分化,农民思想更加开放,农村人口流动加剧,信息化改变人与人沟通的渠道,传统农村社会的固有结构被打破等,这些都为农村基层党建带来新挑战和新问题。构建新时代农村基层党建新格局“难”就难在它是一项基于具体实践的研究,而不是纯理论思想的建构,如果缺乏基层实践的支撑,这项研究将缺乏扎根于泥土的实践价值。2017年,中组部将农村基层党建新格局的课题放在浙江。为什么将目光锁定浙江?因为浙江有着自下而上丰富的基层实践和创新。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浙江从一个陆域资源并不充裕的省份一跃成为经济大省,农民收入连续32年排名全国各省区首位,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14552元增加到22866元,年均增长率为12%,城乡居民收入比由2.37:1缩小到2.07:1,全省农村呈现出村容越来越整洁、村风越来越文明、农民越来越富裕的面貌,可以说浙江省农村发展领先于很多地区很多年。浙江农村基层党建的很多创新做法都获得来中央的认可,“浙江二十条”被中组部印发在全国范围推广,“千村示范、万村整治”“整乡推进、整县提升”等都被写入中央一号文件,武义县后陈村“村务监督委员会”、宁波市宁海县的“小微权力清单”、绍兴市诸暨市“枫桥经验”等“点上开花”的基层创新经验,都获得中央的肯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总结推广。这样看来,既有了研究对象,又有了实践经验,如何从浙江省农村基层党建中总结提炼出规律,上升到理论高度呢?“党的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为研究农村基层党建新格局提供了很好的新视角。农村基层党建看似复杂,其实也简单,主要包括政党、政府、社会三个要素,和政党与政府、政党与社会、政府与社会的三对关系,只要厘清了这“三要素”“三对关系”之间的关系,就能够更好地解答在村民自治的条件下如何优化政权运行的方式。本研究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乡村振兴的战略规划,将农村发展为党建工作带来的影响分成四个部分,并使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研究:第一部分:农村基层党建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构建新格局。进入新时代,农村新群体和新业态层出不穷、蓬勃发展,夯实党在农村的基层基础就要扩大组织和工作的覆盖面,通过探索“党建+互联网”新路子,构建特色小镇党建全域融合新模式,“党建+产业”模式引领产业发展等,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在新经济新业态中的引领力和影响力。第二部分:农村基层党建在服务农民利益多元化中构建新格局。密切党群关系,一直是农村基层党建工作的核心内容,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民群众出现阶层分化,各种不同职业的“新农人”出现,他们对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社会保障等的需求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对于基层民主权利和监督权利的需求更加旺盛,外出流动人口也一直是管理中的难点、痛点。浙江省创新了“走村不漏户、户户见干部”、“小板凳”群众工作法、党员电子身份证等,拉近了政党和社会的联系。第三部分:农村基层党建在构建乡村治理新体系中构建新格局。党建一直在基层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进入新时代,农村基层面临的新矛盾、新问题也更多,如何维护基层社会稳定安全,浙江省有着“枫桥经验”的老底子,同时又创新了“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村民说事”制度、村规民约等做法,构建党建、自治、法治、德治、综治的基层治理体系。第四部分:农村基层党建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中构建新格局。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高度重视全面从严治党,基层作为政治权力向下延伸的“神经末梢”,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小事”,都是影响党在基层执政根基的“大事”,宁波市“小微权力”清单、村务监督委员会等,都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郭姝艳[2](2019)在《从话语分析视角探究《焦点访谈》的传播特点》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焦点访谈》作为中央电视台的新闻评论栏目,自1994年开播之日起,就开启了中国电视新闻评论的新时代,受到了来自学界和业界的广泛关注。栏目不仅在舆论监督报道方面独树一帜,在重大主题活动报道、突发事件报道等方面也占据重要地位。二十多年来,伴随着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焦点访谈》也经历多次改版,逐渐形成了稳定的节目形态。由于媒介环境的变化,《焦点访谈》与最开始的节目相比较已经发生了很多变化,在现今社会中,它又呈现出怎样的传播特点?为什么会发生这些方面的改变以及这些改变为栏目带来的利弊有哪些?笔者带着诸如此类的问题投入到对《焦点访谈》的分析之中。本文运用新闻话语分析的相关理论对《焦点访谈》展开解读,沿用梵·迪克的新闻话语分析理论,对《焦点访谈》节目的文本作宏观结构、微观结构等文本分析,然后对《焦点访谈》话语的传播特点进行分析,最后对节目发展中出现的瓶颈问题从话语分析的角度提出对策与建议。论文总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本文的选题背景、选题意义和国内外相关问题的研究现状进行阐释,并说明本文所使用的研究方法和难点创新点;第二部分,对论文的分析主体《焦点访谈》和主要理论做一个综述,包括话语分析、新闻话语分析和本文如何应用这些理论方法;第三部分,对《焦点访谈》的节目展开话语文本分析,从语义宏观结构、图式超结构、微观结构到修辞与风格,分析具体的节目样本以得出结论;第四部分,从话语主体、话语内容、话语表达几方面分析节目话语的传播特点;第五部分,根据分析得出的结论总结其遇到的问题,并根据实际提出笔者的建议。
李双[3](2018)在《当代中国审检关系研究 ——以诉讼制度现代化为视角》文中指出自党的十五大提出要推进司法改革以来,党的十六大、十七大、十八大、十九大均将司法改革作为法治建设的重心。而司法职权的优化配置则是司法改革的重点。司法职权的优化配置之所以能够成为司法改革的重点,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司法制度不完善、职权配置不科学等问题比较突出;二是由于司法职权配置的不合理导致了司法不公、效率低下、权威丧失、公信力下降等问题。而这些问题最终导致了民众对于司法的不信服。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就是要科学界定各类司法职权的内涵和边界,使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依法独立公正高效的运行。本文所研究的现代诉讼制度视角下我国当代审检关系就是司法职权配置的关键问题之一。我国当代审检之间究竟是一种什么关系?是如何形成的?问题是什么?问题的成因是什么?以诉讼制度现代化为视角应如何重构这种关系?这些都是本文围绕主题所要展开讨论的基本问题。本文以世界范围内与诉讼模式相对应的审检关系类型为切入点,指出我国当前所呈现的审检分工、互相制约的审检关系类型是与当前我国适用的职权主义为主、当事人主义为辅的混合型诉讼模式相对应和匹配的。通过梳理审检关系的发展历史,让我们看到:分别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并不存在隶属关系,而是两个完全平等且相互独立的司法机关。同时这两个司法机关在刑事案件的处理中要遵照“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得以确立得益于我国长期历史经验的总结,在特定历史时期,不仅提高了诉讼活动中各机关的办事效率,同时也提升了整体的诉讼效率,从而有力地打击了犯罪行为。但是,由于过分强调效率,过分追求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和对案件事实真相的发掘,就不可避免地使我国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两者的关系出现了诸多问题,例如:检察机关职权设置的自相矛盾,检察机关的实际地位高于审判机关,审判机关对检察机关的制约缺乏有效性,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监督的随意性,审判权对检察权的迁就以及控审分离不彻底的现象。随着时代的变迁和情势的深刻变化,审检之间只有“相互配合”没有“相互制约”的关系已经无法满足人们对权利保护和权力制约的期许。而保障权利、制约权力也正是现代诉讼制度的要求。审检权力的冲突仅仅只是表象,从根源上来说就是我国司法层面控审分工不明、两种权力相互糅杂。而导致控审不分的原因主要有传统司法观念和司法路径两个方面。从传统司法观念的角度来讲,封建社会特有的控审不分以及等级观念的长久延续都使我们已经习惯于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合二为一,也使我们习惯于将这两个完全独立的司法机关看作是同一性质的不同流程。这种观念就导致我们的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无法找到自己正确的位置,更加无法发挥其应当发挥的正常职能;而对前苏联法律的照搬照抄也使我们的思维固定在“以阶级斗争为纲”上,在这种“革命”的思想指导下,司法机构就是为阶级斗争而服务的。在国家治理主要靠政策的背景下,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所作出的任何调整都是为维护和配合国家政策的正确、高效的实施而产生。其作为独立司法机关所应当追求的公平和正义价值则在某种程度上被忽略了。无论是将司法机关视为阶级斗争的工具从而将两者合并成一家来联合办案,还是站在政策决策者的角度认为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在打击犯罪和维护经济秩序方面都是同一种类的相同部门,都是要求其彼此配合,共同办案。这种思维根深蒂固,一直延续到了现在。另一方面,我国从建国伊始不同时期的司法实践都有特定的司法理念作为指导,无论是革命法制观的延续、社会主义法制思想的初步产生、极“左”思想与虚无主义思想的高峰还是转型时期现代司法理念对封建旧思想的冲击都能看出我国在司法实践中也是试图寻找出更为现代司法发展的道路。在整个司法探索的路途中我们从原来的故步自封到打开国门寻求和学习西方的先进技术,从而引进和学习了不少西方良好且先进的制度。但这些在西方适用良好且技术先进的制度到了我国就完全走了样。从而导致问题不断。这不禁让人大为困惑,其实究其根本,我们仅学习了制度本身,却没有学习这些制度之所以先进的根本,也就是西方的司法理念——人的权利远比找出罪犯更为重要。我们没有那样的司法理念,没有从根本上弄清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各自的职权究竟是什么,因此我国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之间的权力本就不曾真正的分开过。而如何看待权力和权利则是现代诉讼的要求和特征。我国尚处在传统诉讼向现代诉讼转型的过渡时期,在诉讼制度现代化的视角下,诉讼应充分保障人的权利。无论是诉讼的理念、诉讼文化还是诉讼目的都要以保障人的权利、制约国家公共权力为出发点,在明确了我国审检关系的分工制衡结构既要符合本国基本国情又要与国际普遍实践相接轨这一前提后,本文提出:应遵循司法规律和诉讼规律,科学界分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权性质,本着既有利于充分发挥效能又有利于相互制约的权力配置原则。以审判中心主义作为新的现代诉讼的理念,重新建构我国的审检关系。在新理念的指导下,“控”与“审判”的权力边界将重新界定。“控”不能狭隘的理解为控诉,而是要将其理解为检察机关所行使的所有权力的概括性统称。“审判”也不仅仅是判决,而是“审”与“判”的结合。“审”是一种审查,“判”则是审判者的判断。以此作为新的衡量标准将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的关系及其权力进行重置。在此标准下,将关乎个人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力都交给审判机关来行使就更加的合理,也更加符合诉讼现代化的要求。在诉讼文化方面,我们要清醒的认识到司法存在着功能、时间、效力、大众满意等层面的有限性。同时树立法治理念,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对权利保障的思想意识,转变传统法律观念;重新解读诉讼目的,从现代法治的角度来寻求案件事实真相与保障人权间的平衡。虽然我国依然处在传统向现代过渡的转型期,重构后的审检关系也依然是“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但将关乎个人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力交由审判机关来行使,发挥审判机关的主导和制约作用,以制约为主、配合为辅的新型关系都显示了与原有的审检关系的不同之处。发挥审判机关的主导和制约作用不仅可以寻求控制犯罪与保护人权间的平衡,同时也能使司法权有序、公正、高效、权威的运行,达到权力运行的科学化、法治化的要求,最终实现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的目的。
邓少君[4](2016)在《风险社会视域下基层矛盾治理研究 ——基于广东省的实践样态》文中研究说明社会治理是人类追求政治文明进步和社会发展的新思路新理念。社会治理作为一种工具理性具有一定的普适性,是世界各国通向现代化之路的必然选择。中国已经进入经济社会双重转型期,同时也全面进入风险社会。改革开放使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史无前例的巨大成就,但是社会建设尤其是社会治理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当下的中国面临社会矛盾多发、社会治安复杂、风险隐患凸显、社群融合困难等突出社会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发生在基层,基层社会治理也相应地面临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安全、管控社会风险等三大基本任务,迫切需要在依法治国视域下,构建基层综合治理体系,在建设法治中国、平安中国进程中发挥更加重要的基础性作用。乌尔里希·贝克1986年首次指出,人类已进入全新的社会形态即“风险社会”时代。改革开放使中国经济社会双重转型并发生史无前例的巨大变化,也使中国同样迈进风险社会,并同时具有前现代性、现代性与后现代性矛盾共生的“断裂的社会”特征。基于风险社会理论,当今中国高发多发的基层矛盾纠纷,主要是涉及民生领域的社会成员和社会组织相互之间基于权益基础上的民间性冲突和社会性对立。全面认识和准确把握当今中国社会矛盾风险类型,在类型特征上,可以从对抗性质、所涉主体、适用法律、对象规模、时代背景、主题归属等多重同角度,厘清各类矛盾纠纷的基本属性;在宏观表象上,可以归结为总量长期高企、递增幅度明显,扩散领域宽泛、发展向度多维,结构关系多元、所涉对象复杂,表现形式多样、触点难点交织,强度烈度扩张、社会燃点降低等特征;在发展态势上,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将继续面临涉农纠纷量大面广、涉土纠纷对抗激烈、劳资纠纷高发多发、医患纠纷日渐严峻、金融纠纷破坏力强、环保纠纷成为焦点、群体纠纷组织化更加明显的发展趋势。探寻中国社会矛盾纠纷高发频发的风险源头并非易事。在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基本不变的前提下,人们日益增长的权利需求与落后的制度供给之间的矛盾也越发明显。当前中国社会矛盾纠纷“井喷”的源头性归因,可以从经济、社会、行政、司法、教育、党建等多个层面寻找症结所在,可以归结为经济快速发展与经济结构失衡、社会变迁巨大与社会结构分化、政府结构膨胀与管理服务缺失、公平正义有失与法治权威有限、教育扭曲失范与文化精神失魂、基层组织涣散与先锋作用迷失等六个方面的基本缘由,当然每个层面的不同病灶相互交织、盘根错节、复合叠加、甚至互为因果,均会不断诱发、催化出新的社会矛盾。这样更多地从批判的角度对社会风险来源进行比较系统而又一定深度的剖析,对于建立完善中国社会转型期基层矛盾治理格局应该具有基础性的意义。面对社会矛盾纠纷的不同表征与多元起因,广东的改革开放和先行先试无疑做了积极而富于价值的风险调控探索实践。如建立了以行政为主导的制度化路径,通过着重顶层设计、明确责任主体、构建联调机制、改革信访机制等措施,使以国家行政力量为代表的国家治权主导的矛盾解决机制成为一种基础性保障;拓展了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社会化路径,提出了坚定人民调解发展方向、拓展人民调解职责内涵、创新人民调解体制机制的思路,特别在如医患纠纷、交通纠纷、环保纠纷等社会矛盾风险热点领域,大力推进和发展第三方专业性、行业性社会组织的治理思路显得更富创新意义;创设了以诉前联调为机制的法治化路径,矛盾纠纷当事人到法院起诉后、在法院正式立案前,以法院为主导,法院与各行政职能部门、行业组织协调联动,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相互配合、优势互补,共同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探究了以复合治理为基本框架的多元化路径,通过厘清各种解纷方式的主体与特性、关系定位与路径选择、探索经验与现实困惑,对多元解纷机制的未来进路和网络结构做了具有一定前瞻意义的探讨,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的矛盾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中国执政党一直在探求国家长治久安之道。从改革开放初期提出综合治理,到中共十八届三、四、五中全会相继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理念实现经济社会发展新跨越,这一系列重大决策无疑适应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不同阶段的治理需求。然而,以政府主导的国家治理体系在改革开放进程中,尽管历经多次改革,最终都是陷入了一种不良循环,特别是作为国家治理基础的镇街治理机构,由于强调与县级以上各职能部门的条条对接、垂直管理,反而造成基层治理部门分割、资源分散、单打独斗、效率低下。在这样的国情下,广东省创设基层社会综合治理实战平台,通过有效整合基层社会治理资源,理顺治理机制,健全运行机制,凝聚了基层治理正能量,产生了1+1>2的治理效果。从广东经验中可以得到创新基层社会矛盾风险治理的五点启迪:创新基层矛盾治理理念,强化“以人为本”价值观、推进“利民便民”服务观、践行“依法治理”法治观;创新基层矛盾治理格局,盘活政府资源存量、优化镇街资源配置,培育基层社会组织,实现“官民共治共享”;创新基层矛盾治理体制,建立以县区为龙头、以镇街为支撑、以村居为基础、以网格为细胞的治理体系;创新基层矛盾治理方法手段,推进指挥协调扁平化、社会治理精细化、治理手段信息化、治理方式多样化;创新基层矛盾治理目标管理,细化目标管理责任、强化综治政策工具、完善考评问责体系。这些思路和建议,体现了现代社会风险防控与治理的发展理念,对各地深化基层矛盾治理具有一定启迪意义和借鉴价值。
尤琳[5](2013)在《中国乡村关系 ——基于国家治能的检讨》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国是个农业大国,一直以来乡村社会被视为国家政治统治稳定的基础。乡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取决于国家治理能力的增强和社会的自治能力的均衡。国家治理能力的增强不仅表现为国家对乡村社会治理能力的提高,还指国家行使治理能力过程中与乡村社会之间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互动关系的构建,因此,国家治理能力可用资源汲取能力、发展经济能力、社会管理能力、公共服务能力和制度规制能力等五个指标来测量。为了实现对乡村社会的有效治理,国家向乡村社会汲取资源,并积极发展乡村经济、进行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这就不可避免和乡村社会产生联系,形成了国家权力与乡村社区自治力量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乡村关系。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由于国家权力与乡村社区自治力量的此消彼长,乡村关系表现为不同的形态。本文以国家治理能力为分析框架,以乡村关系的历史和现实形态为研究对象,以国家权力与乡村社区自治力量的消长与合作博弈为主线,从资源汲取能力、发展经济能力、社会管理能力、公共服务能力和制度规制能力等五个层面横向解剖现实乡村关系。本文认为,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汹涌的现代化、市场化、工业化浪潮冲击下,传统相对封闭、单一的乡村社会变得更加多元、开放,围绕国家建构和乡村整合的目标,一方面国家大力加强乡村治理能力建设,大力发展乡村经济,加强社会管理创新,加大公共服务供给的力度,实施了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国家治理能力不断增强,乡村治理日益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另一方面,国家放权社会,村民自治的实施为乡村自治力量的增强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深厚的土壤,30多年以来,“民主的蝴蝶”开始在广袤的乡村大地上翩翩起舞,农民从“民主学步”到维权自主,从“日常抗争”到“依法抗争”、“以法抗争”,乡村社会对国家治理形成了越来越强的制衡和倒逼机制。但是,从整体而言,乡村政治表现为鲜明的“非均衡”特征:在国家内部,国家治理能力和国家与社会的制度化关系是“非均衡”的;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国家治理能力与乡村社区自治力量之间力量也是“非均衡”的,由此判断,国家治理能力依然较为薄弱。因此,乡村关系未来的发展方向是,在大力加强国家治理能力建设和进一步向乡村社会赋权的同时,以“多元合作共治”为目标强化制度化建设,把乡镇政府、乡村社区各类组织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轨道。全文共包括绪论、正文与结论三大部分。绪论部分主要交代选题的缘起及意义、相关研究进展、研究思路与文章结构等。第一至第七章为正文部分,第一章在探讨国家治理能力的概念、构成要件及国家治理能力建设路径选择基础上,提出研究乡村关系的一个分析框架,第二章以国家治理能力为分析框架梳理了乡村关系的历史形态和演进逻辑,第三章至第七章从制度规制能力、资源汲取能力、发展经济能力、社会管理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等五方面揭示乡村关系的现实形态。结论与展望部分总结了全文思想,对乡村关系的未来提出了“强政府——强社会”的理想模型和实现路径。第一章提出国家治理能力是研究乡村关系的一个分析框架。国家治理能力的构成要件包括资源汲取能力、发展经济能力、社会管理能力、公共服务能力和制度规制能力等。国家治理能力不仅表现资源汲取能力、发展经济能力、社会管理能力、公共服务能力和制度规制能力的增强,还表现为国家与社会之间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互动关系的构建。由于中国是个农业大国,国家对乡村社区治理能力的强弱对国家政权稳定与否有着重要影响,从本质上看,国家对乡村社区治理的过程就是国家权力与乡村社区自治力量博弈与互动的过程。第二章以国家治理能力为分析框架揭示了乡村关系的演进逻辑。以国家治理能力为分析框架,乡村关系在各个历史时期展现出不同的图景。乡村关系的历史演变表明,国家治理能力和国家与社会的制度化关系呈现出非均衡的特征,一方面,国家治理能力日益增强;另一方面,乡镇政府与乡村社区自治力量之间力量处于不均衡配置与互动,国家权力与乡村社区自治力量之间互动并非完全表现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互动,国家与社会的制度化关系较弱。第三章分析制度规制能力中的乡村关系。在探讨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的权力来源、职责内容及运行规则基础上,指出乡村关系的本质是国家权力与乡村社区自治力量的关系,村民自治权是国家向基层社会让渡的部分治权,村委会行使的自治权来源于村民的授权,乡镇政府及村委会有各自的权力边界,村委会在村民自治活动领域内行使自治权,乡镇政府有权指导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第四章考察资源汲取能力中的乡村关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家财政体制经历了三次变革,但仅是国家向乡村社区汲取资源手段与方式的变化,其实质和目的均表现为国家出于宏观经济发展需要而向乡村社区汲取资源。由于国家财政来源与财政能力决定和制约着国家对乡村社区治理格局的特性和治理绩效,在国家向乡村社区汲取资源过程中,围绕税费的汲取与上缴,就产生了国家与乡村社区、政府与农民和农村干部与群众之间利益划分、争夺与平衡的问题。也就是说,乡村两级组织互动主要表现为乡镇政府对乡村社区的资源的汲取和乡村社区对乡镇的税费上缴,乡村关系的核心问题是基于税费征缴而产生的乡村两级主体利益分配关系,乡村关系主要表现为“行政化”关系的同时,乡镇政府干部与村干部辅之于“原则+情感”的关系。第五章探讨发展经济能力中的乡村关系。纵观中国农村经济30多年的发展历程,作为农民与新兴市场之中介的乡镇政府在很大程度上主导了经济和社会的转型。在压力型体制和政绩激励的驱动下,乡镇政府主导乡镇企业发展与改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乡村主要经济活动,村委会是在乡镇政府的主导和指导下发展农村经济,乡村社区对乡镇政府有较强的依赖性。随着乡村社区农业生产及公共服务供给的社会化及市场化,乡村社区经济组织的兴起,在经济活动领域乡村关系将更多表现为合作协商关系。第六章对社会管理能力中的乡村关系进行分析。随着我国的农村基层组织与管理体制再次走到历史性变革的重要关口,各地开展的乡镇机构改革和农村社区建设,以社区作为资源整合的“平台”和服务管理的“抓手”,着力进行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创新,推动乡镇政府职能转变。在这个过程中,乡级管理机构的延伸让国家权力进一步下沉到乡村社区,村级组织架构的拓展使社会的自主性进一步增强,伴随与开放、流动、分化和多样化乡村社区相适应农村社会管理体制形成,乡村关系呈多样化态势,合作共治将是乡村关系的未来发展趋势。第七章考察公共服务能力中的乡村关系。进入新世纪以来,各级政府加大了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力度,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农村服务正从农民自我服务为主向社会公共服务为主转变,传统村民自治所承担的公共服务及公益事业将更多地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承担,乡镇政府也将更多地承担村民自治的财政及运行成本。同时,村委会的工作内容、重点和功能也发生了重大转变,从传统的税费征缴、计划生育向为农民提供公共服务转变。在“公共服务多中心体制”的框架下,乡镇政府为村委会提供政策和资金支持,村委会协助乡镇政府提供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乡镇政府与乡村社区社会组织及经济组织在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中表现为“公私伙伴关系”。最后是结论与展望。“乡政村治”时期,是国家治理能力增强与乡村自治权力生长的过程,但是,总体而言,国家治理能力增强与国家制度能力建设发展不同步,二者处于不均衡状态。国家治理能力的增强使乡镇政府行政功能进一步向乡村社区的弥散化,乡镇政府管控和包办许多原先由乡村社区自治组织完成的事项,许多原先由乡村社区自治组织发挥的自治功能由乡镇政府承担,乡镇政府行政权力在乡村社区无所不能,无所不包,乡村社区自治组织表现为对乡镇政府的依附,受到乡镇政府一定程度上的控制与约束,乡镇政府与乡村社区自治组织之间力量处于不均衡配置与互动,国家权力与乡村社区自治力量之间互动并非完全表现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互动。因此,在合作治理理论的基础上,本文提出未来乡村关系的理想模式是“强政府——强社会”,通过合理界定乡镇政府行政管理权与乡村社区自治力量的权力、职能和行为边界,在二者之间建立起一种合法化、程序化、制度化的相互形塑的关系,促进乡镇政府行政管理权与乡村社区自治力量共生共强。
虞浔[6](2013)在《1997年以来中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进程中上海的实践与探索》文中提出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以改革法院民事审判庭审方式为先导,以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正式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为标志,中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正式拉开帷幕,并延续至今。上海作为海派文化的发源地,自开埠以来就处于中西文化交锋交融的第一线,最早引入近现代司法理念和西方法治模式,新世纪以来又一直在为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而持续努力,在司法体制机制改革领域有许多可圈可点之处。一是它不可避免地是整个国家司法体制改革的组成部分,表现出鲜明地自上而下推进的色彩,展现了国家顶层设计的强力和权威;另一方面,它却是许多改革措施的肇始之地,许多适应上海司法实践需求,在上海司法机关工作中自发萌生的创新举措,经过上海这块法治土地的滋润和检验,逐渐为全国所了解和认可,并随之被最高立法机关或最高司法机关向全国推广,引发司法体制改革大潮中的点点浪花甚至波澜。司法体制改革只有起点,没有终点。要把上海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城市,有必要系统梳理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的历史进程,从中找出规律性的改革动机和发展趋向,继续努力成为中国司法改革的试验田和排头兵。为此,本文分八章对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进行研究。第一章是关于上海司法领域改革历程的历史考察。研究1997年以来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并不能割裂此前上海发生的司法改革。建国以来上海人民司法事业从无到有,尽管经历过挫折,但总体上呈现出不断发展的态势,奠定了上海司法工作的基本格局,为1997年开始的司法体制改革创造了坚实的基础。而且1997年之前上海的司法改革积累了诸多成功经验和沉痛教训,为1997年以来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在上海的开展提供了正反面启示;此前进行的诸多有意义的实践探索和创新,也为之后的改革开辟了前进的道路。第二章是关于1997-2002年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探索阶段的研究。自1997年到2002年10月党的十六大召开之前的五年,是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的探索阶段。在最高司法机关的指导下,上海司法系统认真贯彻中央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需要,不断健全和完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在工作体制、用人机制和内部运作机制等方面整体推进,各项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类管理工作逐步推开。第三章是关于2002-2007年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推进阶段的研究。自2002年底到2007年11月党的十七大召开之前的五年,是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的推进阶段。改革在法律框架内稳步推进,司法机关内部管理机制不断创新,司法规范化和司法公信力建设取得明显进展;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监督协调机制更加健全,解决诉讼难、执行难、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取得新成效;政法保障机制不断完善,司法队伍建设和基层基础建设水平明显提高。第四章是关于2007-2012年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深化阶段的研究。自2007年底到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召开的五年,是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的深化阶段。上海司法机关努力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积极推进社区矫正和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工作,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建立特困当事人司法救助制度,彰显法制公信力和司法人文关怀,加强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行业的执业监管,不断优化法律服务市场秩序。第五章是关于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中的思想纷争及实践取向的研究。在上海探索、推行和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过程中,一些改革措施的确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其中不乏质疑和批评之声。就宏观思路来说,就有地方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能否突破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框架、各司法部门的进程是否需要统一的争论;就微观举措来说,以“少年法庭”、“案例指导制度”为例,不难看出一些开创性举措引发了长久讨论和争议。正是这些讨论、这些质疑和批评使得上海司法机关更为审慎地对待改革,使其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进程走得更为稳当和科学。第六章是关于上海与兄弟省区市在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上横向比较的研究。根据公开的一些资料,通过比较可以发现上海与我国其他省区市在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上有许共同之处,主要体现在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动力、根本目标、指导思想、整体进程、发展方向和具体内容上。但上海与其他省区市相比,在重视创新探索、未成年人保护、执行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借鉴国外经验、政法经费保障等方面,还是具有自己的鲜明特色。分析存在这些异同的原因,主要是与司法体制改革的特性和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一有关。第七章是关于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的分析检讨及成效评价的研究。上海的改革由点到面,由浅入深,循序渐进,严格遵循司法规律,保证了各项改革措施的成功实施,也避免了由此带来种种不必要的失败和资源浪费。虽然已经取得显着成效,但前进的道路上还面临着不少困难与问题,必须清醒地看到上海的改革只是刚刚破题,全面推进和深化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实现司法事业的健康发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第八章是关于继续深化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的对策建议。伴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人们对于司法的需求空前增长。为了迎接这些挑战,上海只有继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以解决社会发展中的司法困境。深化改革的战略目标应设定为“推进司法公正、扩大司法公开、提高司法公信、践行司法为民”。其功能应定位于促进政治体制改革、加强创新社会管理、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深化改革应该有一套贯穿于改革从始至终的基本行为准则,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立足上海实际继续探索适应上海司法实践需求的创新举措,切实提高司法机关的司法水平,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有效促进城市综合实力的提升。
程凯[7](2013)在《社会转型期的纠纷解决研究 ——以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为视角》文中指出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不断发展使我们形成了一系列的法学理论成果和指导思想,对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和法律实践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推进了我国现代化的进程,也加速进入社会转型发展阶段,特别是党的十四大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目标后,社会转型逐渐深入。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需要完善的法律体系来规范市场行为的运作,但由于社会现实的复杂,引起了各种各样的矛盾和纠纷,甚至是重大的群体性冲突事件,干扰了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的秩序和进程,因而探索建立有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来化解矛盾纠纷,便成为当下的一项重要使命。本文试图以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为视角,来探索研究我国社会转型期的纠纷解决,重要途径是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解决转型期的矛盾和纠纷提供有益的保障。全文共分绪论和六章正文,围绕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逻辑来论述上述内容。其中篇章结构为绪论介绍本文研究的径路、研究意义和现状、研究方法和思路及创新之处。第一章论述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历史进程与社会转型期,分析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演进及其理论成果、马克思主义理论视野中的社会转型、二者的时间竞合与治理模式的协调。第二章论述我国社会转型期的纠纷缘起与秩序重建,突出转型期纠纷的不同特点,并分析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矛盾理论的发展与实践及其对解决纠纷的启示。第三章论述了我国社会转型期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构,包括诉讼制度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第四章论述我国法制建设进程中的调解制度,重点是调解制度的历史演进、面临的困境与改善路径、《人民调解法》的制定与实施。第五章论述我国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信访制度,研究了我国信访制度的发展历程、它所面临的困境与改善路径。第六章论述纠纷解决机制与和谐社会的构建,重点是纠纷解决机制要与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依法治国和建设法治国家的协调,并从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实践中得到有益的启示。研究的主要内容和观点有: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进程是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史进程相伴相生的,同时也与中国社会转型的部分历史阶段相切合重叠。由于我国的社会转型是在极其特殊的历史背景下依次展开、推进和深入,期间所经历的不同社会阶段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形成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影响,而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形成的理论和实践对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和依法治国的实践有着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为部门法中较为具体的一种机制,同样离不开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指导,虽然在改革开放后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学理论对我国的法学研究与实践产生较大影响,在移植或坚持本土法学资源的争辩和夹击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建构与发展中也受益于其中,作为具有东方经验与特征的部分纠纷解决机制依然具有中国文化的印记。而借助于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启示和鉴戒,这些纠纷解决机制将会在我国的法律实践应用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社会转型期是由传统社会向现代化转变的时期,其中各种复杂多变的原因和态势引发了各种各样的矛盾纠纷,对社会秩序规范、党的执政基础和国家治理模式以及政府的政策管理都会产生消极影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和目标就是解决纠纷,化解矛盾,通过诉讼解纷机制的权威性和非诉讼解纷机制的灵活运用达到解决纠纷、恢复秩序、促进和谐的正面效应,其中非诉讼解纷机制中调解、谈判、仲裁、信访的运用及其衔接互动起着重要的解纷功能,但二者在解纷实践中也面临着一些困境与不足,如何更好地通过改善路径克服其消极因素,是当下学界积极思考和共同面临的责任。虽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内涵构成面临着争议,诉讼解纷机制是否纳入其中有待于学理上的进一步解释,本文仍把它建构在其中,不能缺少它的理由在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中的诉调对接机制、仲裁与司法互动机制、早期中立评估和简易陪审团审理等解纷机制都非常明显的与诉讼有关,与诸多解纷机制存在重要关联的机制如果排除在外,在学理上也于理不通。本文在论述中略作尝试,并把具有浓厚中国特色的调解制度和信访制度作为重点论述,因为我国当下的信访制度面临的争议与困境最为突出。我国在利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纠纷的同时,也面临着秩序重建的职责。社会秩序重建不是推倒重来,不是散漫的自由行为,它必须遵从一定的准则与目标,保证其过程和结果的合规律性与合社会性,既与社会发展的内在规律要求相适应,也要与人的需求特征相吻合。我们党和国家确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和建设法治国家的蓝图,其中蕴涵了对社会秩序重建的使命,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具体应用中也承载着这样的任务,它也是在我国法治建设的背景下发挥着具体解纷的功能,起着保卫社会和促进社会团结的效用,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陆涛[8](2013)在《绵阳市涪城区基层信访工作困境与对策研究》文中认为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改革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随着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大量的社会矛盾和问题通过信访渠道反映出来,尤其是一些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重大的、根本性的、群体性的矛盾日渐凸现,如企业改制、征地拆迁、劳动保障、环境污染、涉法涉诉等使信访工作面临的任务繁重而艰巨。尽管上至中央、下到基层各级都十分重视,但事实上由于面对信访制度设计存在一定缺陷、公民信访不信法的“信访怪圈”、依法治访手段缺乏、信访部门自身不足等困境,目前基层信访工作运行现状不容乐观,还处于被动应付、实际工作效率不高的阶段,形势较为严峻,面临挑战。为真实还原已经成为常态化的基层信访工作,这就需要加强研究。本文选择经济发展处于西部领先前沿、特定区域信访问题相对突出的中国科技城、四川省第二大城市绵阳市的涪城区作为研究对象,在全国范围内有一定代表性。作者在收集大量国内外相关文献资料的基础上,以社会冲突理论、社会控制理论、公共治理理论为研究理论基础,采用文献研究法、历史分析法、实地调查法、案例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对涪城区基层信访工作现状、特点、困境进行全面阐述,在此基础上深入分析产生困境的深层次原因,最后从完善信访制度、理顺三个关系、强化源头治理、推动事要解决、加强队伍建设共五个方面提出了破解困境的对策建议,期望能为全国其他地区提供有益借鉴和参考,推动基层信访工作创新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作贡献。
徐昕,卢荣荣,黄艳好[9](2012)在《中国司法改革年度报告(2011)》文中提出自上而下的司法改革虽不断努力,但效果欠佳,司法改革应引入公众参与。这既有破局性意义,也充分可行。公众参与将为停滞的司法改革注入全新动力。2008年底启动的新一轮司法改革步入收官之年,虽规模宏大,但司法体制性改革并无进展,大部分改革举措仍需贯彻落实,并作进一步调整和完善。
罗杰[10](2012)在《家庭暴力立法与实践研究 ——以民事法律规制为中心》文中提出本文包括引言、正文六章、结语。引言部分,交代了选题背景、选题价值、研究现状、实证资料和行文思路。家庭暴力践踏个人尊严、动摇婚姻家庭、影响社会稳定。反家暴已成国际共识,针对家暴立法已成国际潮流,司法介入、社会救助是我国基本的反家庭暴力手段,日渐获得举国上下的普遍认同。我国法学界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研究重心正在家庭暴力内涵、类型、原因、特征等转向家庭暴力发生率、覆盖率、救济率,通过司法程序确保家暴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的公正与准确,通过社会救助方式实现社会对家庭暴力零容忍态度的全面铺开,通过专门反家暴立法保障婚姻家庭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家庭暴力的既有研究多专注于对家暴的定义与发生,存在着问题盲点多、比较研究欠缺、实证研究薄弱等问题。家庭暴力案件审判程序的整体完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改革、家庭暴力采证方式与证据规则、施暴者处遇计划、各机构行政责任分配、家暴嫌疑者通报机制、反家庭暴力社会联动机制等方面研究日渐成为学术研究的热点。集中研讨反家庭暴力的价值在于:实现反家暴领域研究的综合与系统、及时回应实务界的反家暴努力、确保我国家暴案件审判的公正与准确、推动家暴案件民事、刑事审判程序的改革、力争为我国反家暴的宏观改革和微观实践提供可行性建言,最大限度发挥实际应用价值。笔者收集的实证资料主要有:既有研究成果中的实证资料、家暴受害者、妇联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委员、家暴案件主审法官的访谈记录、583份家庭暴力案件裁判文书、15份人民调解委员会家庭暴力案件受理文书、80份投诉妇联家庭暴力事件记录文书、60份家庭暴力民众调查问卷。论文的基本思路在于:以比较法分析和实证考察为基本研究方法,关注问题盲点、拓展比较研究、突出实证研究,立足既有研究成果,整体思考我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完善、司法改革、社会救助健全。第一章,界定了“家庭暴力”内涵,剖解了家庭暴力类型,概括了家庭暴力典型特征,分析了家庭暴力诱因。理论界与实务界对“家庭暴力”认识混乱的焦点在于“暴力主体”与“暴力行为”不明确,何谓家庭暴力认知不一。家庭暴力具有三大特征:行为隐蔽、手段多样、后果严重。除此之外,家庭暴力还具有人口社会学、家庭伦理学、地域文化性等特征。家庭暴力诱因表现在四个方面:施暴者个人潜藏的自卑与憎恶;受虐妇女综合症;家暴的代际遗传;不平等性别关系再生产。第二章,分析家庭暴力国际国内情势,考察了国际公约、域外代表性国家和地区在反家暴方面的特色。国际公约要求关注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保障妇女人权,国家和政府有责任采取一切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主要缘由在于:家庭暴力践踏了人权、毁灭了正义,是严重的侵权和违法行为。反家庭暴力,应当提升个人防治家暴意识,鼓励社会非正式支持系统的健康发展,增强社会正式支持系统的有效运行,最终构建反家庭暴力社会联动机制。第三章,梳理反家庭暴力国际立法发展历程,考察英国、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反家庭暴力立法,总结评析各地反家暴立法特色所在。介绍我国立法现况,包含关于家暴的基本法,地方性反家庭暴力立法,反家庭暴力的《审理指南》以及既有的反家庭暴力立法建议稿。反思我国家庭暴力立法现状,分析缺陷所在:立法理念定位模糊;分散立法规制不力;立法内容亟待深化;立法改革成效难续。第四章,简介国外家庭暴力司法介入实况,以实证调研为基础,反思我国近几年家庭暴力案件审判程序的改革实践,总结困境所在:警察队伍反家庭暴力力度欠佳;司法机关对家庭暴力认识存在误区;现行家庭暴力法律法规适用较为狭窄;社会不平等性别关系仍然持续生产。第五章,简介国外家庭暴力社会救助实况,以实证调研为基础,反思我国近年家庭暴力社会救助实践,总结不足所在:对家庭暴力认识存在误区、法制宣传尚未形成长效机制;部分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工作不理解;反家庭暴力工作经费不足;家庭暴力受害者生活难以有效得到保障;社会救助机构的职能受到限制;社会救助机构回访制度不健全。第六章,具体提出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途径。首先,构思“中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一,选择专门反家暴立法模式。必要性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应当有效规制家庭暴力;现行反家暴力量、力度、效果不尽如人意;顺应反家暴立法国际发展潮流。可能性在于:既有立法与司法实践提供了立法依据和本土经验;提升了的公民对家庭暴力的认知度为出台专门反家暴法奠定了社会基础;国际反家庭暴力经验及域外相关立法为出台专门反家暴法提供了可资参考与借鉴;我国签署的反家暴一系列国际公约均明确表示反家暴是国家责任;专家学者们的立法建议稿为出台专门反家暴法缩小了理论与实际的差距。第二,遵循社会性别主流化理念。基本思路在于:诸多地方性反家暴法规业已出台,法学理论界研讨多年并已拿出学者建议稿,亟需国家立法层面回应。修正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强化反家暴力度,从宏观上冲击性别结构,促进实质的性别平等;设立反家暴专门机构,降低公权力机构干预家庭暴力的条件,建立全社会联动干预机制,完善家庭暴力法律责任体系。第三,以“中国反家庭暴力法”命名。原因在于:“反”即“绝对反对”,强调了对家庭暴力零容忍;既有立法中已有类似立法名称。第四,立法内容多元化。应当突破传统模式,综合既有法律法规,内含兼具民事、刑事、行政相关内容,力求做到法官在适用个案时能够有法可依,有法可援。主要包括:通则;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刑事程序;父母子女;预防及处遇;证据;法律责任。第五,实体程序一体化。原因在于:区分实体或程序,在立法上难以衔接,会给法官适用法律带来不便;对于家暴这样一个“特殊对象”的法律规制无必要严格区分实体法或程序法,将二者融入一部专门法,实施效果可能更佳。其次,整体思考我国家庭暴力司法介入实用型选择,从7个方面提出了具体思路:第一,组建反家暴一线警察队伍。警察在接到报警后应当迅速出警,及时制止家暴行为的继续发生,保障害者的人身安全,应当制作报警、接警、出警、处警等记录。第二,家庭暴力应当成为独立诉求。家暴已于2001年正式入法,具备了作为独立案由的法律依据;法院审理涉及的家暴案件已成为“一大门户”,数量不可小觑;受害者可直接因家暴提起诉讼,为司法审判实践提供更科学合理的审判模式。第三,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理应改革。研究“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及时回应实务界的改革努力;推动我国家暴案件举证责任分配的合理与公正;为构建我国专门反家暴法进行理论和实践上的准备。第四,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特别程序建构。应当在我国未来反家暴立法中专设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特别程序专章:家暴嫌疑人先行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附加条件、不起诉和有罪免罚、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缓刑与假释期间遵守事项、公安机关和反家暴中心等机构监督责任。第五,限制与未成年人子女会面交往令。以“子女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因素,全面审酌未成年子女的安全,责令施暴者遵守会面交往的注意事项,如有违背命令者,法院应当依职权予以禁止并有权依法没收其缴纳的保证金。第六,家庭暴力案件采证和证据规则新思路。家暴案件应适用特定的证据规则,确立非法证据的采信标准;举证责任转移到受害者时,应适度采用的“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标准;通过完善或改革立法对司法鉴定次数进行限制或采取“复核鉴定”,由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复核鉴定的结论为效力层次最高的鉴定结论;培塑家暴受害者的证据意识,引导其在具体案件中采用合法的取证方式,有效地收集和保存证据。第七,施暴者民刑责任的合理预设。家庭暴力案件审判程序改革力度很大、成效显着,但在改革措施落实和程序设计方面尚存诸多不足,并未彻底解决积弊日久的制度难题;既有改革的进路失当严重滞碍了改革的深入推进,可从三方面着手调整改革进路:适格主体理性主导、统筹协调合力推进、关注细节确保落实。再次,提出家庭暴力社会救助措施的校正思路,主要包括7个方面:第一,设立家庭暴力防治委员会,筹划设立防治基金。第二,建立反家庭暴力中心,提供24小时电话专线服务、紧急救援装置和心理、住宅、追踪辅导、经济扶助、法律服务、庇护场所等。第三,设置对施暴者实施具有积极辅导和治疗色彩的“施暴者处遇计划”,在未来反家暴立法中明确制定机构、内容、评估标准、执行机关及职责等内容。第四,构建家庭暴力嫌疑者通报机制,当事人所在单位、教育、医疗、信访、妇联及其他社会组织相关机构自发现家庭暴力存在时起24小时向家庭暴力防治委员会通报嫌疑者,必要时请求公安执法机关和其他相关机构配合工作,力求做到将发现的家暴嫌疑者遏制在萌芽阶段以及有效及时制止以及升级为家暴施暴者。第五,设立家庭暴力当事人访视制度,各家庭暴力防治机构有义务采取询问观察当事人及周围邻里的方式对家暴受害者进行定期回访,及时检查防治工作进行实效,并根据效果程度进行下一步工作的开展。第六,规范各机构反家庭暴力机构职责,防治家庭暴力的社会救助单位种类较多,其职责也应当根据各单位机构性质而定。第七,努力形成反家庭暴力社会联动机制,依靠立法、司法、执法、社会救助等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形成的就如何认定家暴、以何种方式防治家暴、采用何种措施惩治施暴者以及依靠何种手段救助受害者的一种“综合力量”,主要由社会正式支持系统和社会非正式支持系统构成。结语部分,回顾与总结前文,乐观展望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司法、执法、社会救助的改革完善。
二、抓住关键 拓宽渠道——诸城市人大常委会对法院工作实行“一条龙”的监督机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抓住关键 拓宽渠道——诸城市人大常委会对法院工作实行“一条龙”的监督机制(论文提纲范文)
(1)构建党建牵引型乡村复合治理新格局 ——浙江的先行探索及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和重大意义 |
(一)基础不牢,地动山摇 |
(二)政党、政府、社会:认识农村基层党建的三个新视角 |
(三)新时代农村基层党建的“浙江智慧”和“浙江经验” |
二、文献综述与现有研究的不足 |
(一)研究现状 |
(二)研究成果的评价 |
三、创新性与不足 |
四、学术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浙江农村基层党建的发展历程 |
第一节 探索突破阶段(1978-1991年) |
一、围绕中心任务开展整顿工作 |
二、强化村级党组织的整体功能 |
三、拓宽乡镇企业党建的新领域 |
第二节 全面推进阶段(1992-2002年) |
一、村富民富村及基层党组织的基本情况 |
二、村穷民富村及基层党组织的基本情况 |
三、村穷民穷村及基层党组织的基本情况 |
第三节 城乡统筹阶段(2002—2012年) |
一、习近平同志在浙江工作期间的指导与实践 |
二、浙江特色城乡融合发展阶段 |
第四节 全面深化阶段(2012年以来) |
一、十八大以来浙江“三农”工作的新成就 |
二、浙江农村基层党建的顶层设计 |
第二章 农村基层党建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创新 |
第一节 数字乡村战略下的“党建+互联网”建设 |
一、义乌市互联网党建 |
二、杭州市临安区白牛村电商党建 |
第二节 构建特色小镇党建全域融合新模式 |
一、创新做法 |
二、具体成效 |
第三节 “党建+产业”建设红色茶香小镇 |
一、实现农村基层党组织覆盖全产业链 |
二、找准农村党建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结合点 |
三、善于通过教育宣传引导促进农村社会和谐 |
第四节 小结 |
一、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加强农村基层党建 |
二、在农村新经济新业态中完善党建功能 |
三、促进农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
第三章 农村基层党建在服务农民利益多元化中的创新 |
第一节 全省推行“走村不漏户、户户见干部”制度 |
一、围绕“全覆盖”做到全部走到 |
二、围绕“走进去”给群众办好事 |
第二节 农村基层党建在服务群众中的创新做法 |
一、余姚市“小板凳”群众工作法 |
二、嘉善县建立“民情在线系统” |
三、台州市坚持民主恳谈 |
四、长兴县推行党员身份证制度破解流动党员管理难 |
第三节 小结 |
一、围绕农业人口转型强化政党利益综合功能 |
二、健全农村党员服务群众的工作体系 |
三、创新农村党代表服务群众的制度载体 |
第四章 农村基层党建在引领农村社会治理中的创新 |
第一节 “枫桥经验”老典型焕发新生机 |
一、毛泽东批示的“枫桥经验”到底是什么 |
二、枫桥经验在新时代的创新和发展 |
三、枫桥经验的成效和启示 |
第二节 基层党建引领农村社会治理创新的实践 |
一、舟山市“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 |
二、象山县“村民说事”制度 |
三、龙游县规范完善村规民约推进基层治理法制化 |
第三节 小结 |
一、农村基层党建要发挥引领作用 |
二、构建“五治融合”的乡村治理体系 |
第五章 农村基层党建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中的创新 |
第一节 村级组织换届拉票贿选问题研究 |
一、拉票贿选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
二、破解拉票贿选难题的创新和做法 |
第二节 宁波市小微权力”清单给权力套上紧箍 |
一、详细列出小微权力清单并公开公示 |
二、构建规范运行基本流程的“操作图” |
三、构建村民对村干部规范用权的监督机制 |
四、出台村干部违法违纪责任追究办法 |
第三节 郑宅镇安山村以家规家训家风推进基层党建 |
一、“江南第一家”郑义门的家风 |
二、以“小家”促“大家”的做法及启示 |
第四节 小结 |
一、严明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
二、完善管住小微权力的体制机制 |
三、培厚农村清廉文化的丰厚土壤 |
第六章 构建党建牵引型乡村复合治理新格局的总体布局 |
第一节 新时代做好农村基层党建工作面临的现实困境 |
一、农村经济体制转型后基层党建工作的适应度不够 |
二、社会阶层结构变迁使党建工作覆盖的范围更广 |
三、基层社会治理发展中对党建引领提出更高要求 |
四、网络时代的兴起对基层党建工作方式的考验 |
五、全面从严治党背景下给小微权力套上紧箍 |
第二节 构建党建牵引乡村复合治理新格局的基本思路 |
一、坚持党的领导原则 |
二、突出顶层设计原则 |
三、坚持责任到人原则 |
四、注重从严治党原则 |
第三节 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 |
一、经济发展 |
二、文化建设 |
三、社会治理 |
四、基本保障 |
五、人才储备 |
六、党员管理 |
第四节 政党、政府、社会三要素充分发挥自身职能 |
一、政党自身的发展:农村基层党组织设置的横向拓展 |
二、政党与社会的关系:村党组织与农民群众之间的互动 |
三、政党与政府的关系:村党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的横向协作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一、内部资料 |
二、着作和文献类 |
三、期刊类 |
后记 |
(2)从话语分析视角探究《焦点访谈》的传播特点(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选题的意义 |
1.2.1 选题的理论意义 |
1.2.2 选题的现实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1.3.1 关于《焦点访谈》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2 关于话语分析国内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思路、方法与研究设想 |
1.4.1 论文的研究思路 |
1.4.2 论文的研究方法 |
1.4.3 论文的研究设想 |
1.5 研究难点与创新点及预期成果 |
1.5.1 研究难点与创新点 |
1.5.2 论文预期成果 |
第2章 论文分析主体及主要理论综述 |
2.1 《焦点访谈》栏目综述 |
2.2 话语分析理论综述 |
2.2.1 话语分析的缘起及发展 |
2.2.2 新闻话语分析 |
2.2.3 梵·迪克的新闻话语分析理论及其在本文中的应用 |
第3章 《焦点访谈》话语文本分析 |
3.1 《焦点访谈》的语义宏观结构—呈现层层推导的命题层级 |
3.2 《焦点访谈》新闻图式—与故事化图式相契合 |
3.2.1 标题和导语—故事图式的总括 |
3.2.2 主要事件和背景—故事图式的冲突 |
3.2.3 评论—故事图式的结尾 |
3.3 《焦点访谈》微观结构—呈现事实与发表评论的局部一致 |
3.3.1 呈现事实—《焦点访谈》的主要事件、新闻背景、采访调查 |
3.3.2 发表评论—《焦点访谈》的标题、主持人口播、记者访谈 |
3.3.3 呈现事实与发表评论的局部一致 |
3.4 《焦点访谈》措辞风格与修辞策略:观点的多样化表达 |
3.4.1 措辞风格—大众化口语化风格明显 |
3.4.2 修辞策略—善用修辞加强传播效果 |
第4章 《焦点访谈》的传播特点 |
4.1 话语主体—“传播者本位意识”强 |
4.1.1 “传播者本位意识”的含义 |
4.1.2 《焦点访谈》话语主体“传播者本位意识”的表现 |
4.2 话语内容—大量体现政府话语 |
4.2.1 宣传解析党和国家在各领域的政策 |
4.2.2 积极引导舆论传达官方态度 |
4.3 话语表达—“多元化”与“一元化”并存 |
4.3.1 《焦点访谈》话语表达“多元化”特征 |
4.3.2 《焦点访谈》话语表达“一元化”特征 |
第5章 《焦点访谈》的发展瓶颈及对策 |
5.1 宏观结构:由“三段式”向“多段式”发展 |
5.2 新闻图式:优化《焦点访谈》的故事化图式 |
5.3 “传播者本位意识”向“受众本位意识”转变 |
5.3.1 “受众本位意识”的含义 |
5.3.2 促进《焦点访谈》向“受众本位意识”转变 |
5.3.3 “传播者本位”与“受众本位”之间保持平衡 |
5.4 话语表达注重思辨性和多元化 |
5.4.1 选题与评论皆要注重思辨性 |
5.4.2 运用多种手段促进多元化表达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
附录Ⅰ |
附录Ⅱ |
(3)当代中国审检关系研究 ——以诉讼制度现代化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的动机与目的 |
二、研究的意义 |
(一)无罪推定的深化 |
(二)控辩的平等 |
(三)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间相互平衡 |
(四)程序的公开 |
(五)诉讼参与的广泛 |
(六)增强人民和舆论的监督 |
三、研究现状 |
(一)司法职权配置的核心任务 |
(二)司法职权内部配置的认知 |
四、研究对象的界定 |
五、研究方法及结构安排 |
第一章 与诉讼模式相对应的审检关系类型 |
一、诉讼的主要模式 |
(一)当事人主义 |
(二)职权主义 |
(三)两者的弊端 |
(四)我国的模式 |
二、与诉讼模式相对应的审检关系类型 |
(一)控审平衡审判中立型 |
(二)权力主导审检同质型 |
(三)审检分工相互制约型 |
第二章 审检关系的历史沿革 |
一、审检关系混乱时期(1949年——1979年) |
(一)审检关系初步明确(1949年——1957年) |
(二)审检同质,逐步被取代(1957年——1976年) |
(三)“文革”之后审检关系的恢复与重建(1976年——1979年) |
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1979年——2018年) |
(一)第五届全国人大期间(1979年——1983年) |
(二)第六届全国人大期间(1984年——1988年) |
(三)第七届全国人大期间(1989年——1993年) |
(四)第八届全国人大期间(1994年——1998年) |
(五)第九届全国人大期间(1999年——2003年) |
(六)第十届全国人大期间(2004年——2008年) |
(七)第十一届全国人大期间(2009年——2013年) |
(八)第十二届全国人大期间(2014年——2018年) |
第三章 我国审检关系现状、问题及反思 |
一、现行立法对审检权力关系的定位 |
二、审检关系的实践状态及反思 |
(一)审检关系不协调的主要表现 |
(二)审检关系不协调的原因反思 |
第四章 审检关系不协调的成因探究 |
一、传统司法观念的延续 |
(一)封建时期的观念延续 |
(二)前苏联法律观的影响 |
二、司法发展的路径依赖 |
(一)司法实践的建设历程 |
(二)司法建设的理念路向 |
第五章 诉讼现代化视角下审检关系的重构 |
一、传统诉讼与现代诉讼在审检关系上的比较 |
(一)传统诉讼与现代诉讼的分化 |
(二)传统诉讼与现代诉讼的比较 |
(三)我国诉讼现代化的历程 |
二、现代诉讼视角下审检关系重构需要明确的问题 |
(一)对权力的配置应当以理性的制衡出发还是从现实的需要出发 |
(二)权力的划分是强调现实国情还是与国际接轨 |
(三)权力的行使是作为一种责任还是谋求一种价值 |
三、审检关系重构所产生的积极意义 |
(一)当事人权利的加强保护 |
(二)司法民主的有效提升 |
四、现代诉讼视角下审检关系重置的目标和原则 |
(一)审检关系重置的价值目标 |
(二)审检关系重置的基本原则 |
五、从现代诉讼理念的角度看审检关系重构 |
(一)现代诉讼理念——审判中心主义 |
(二)审判中心视域下的审检关系 |
六、从现代诉讼文化的角度看审检关系重构 |
(一)对司法能效有限性的认识 |
(二)传统法律文化的转型 |
七、从现代诉讼目的的角度看审检关系重构 |
(一)对诉讼目的的理解 |
(二)现代程序的特征 |
(三)现代诉讼目的对审检关系的要求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4)风险社会视域下基层矛盾治理研究 ——基于广东省的实践样态(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主要创新点 |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第一节 选题背景 |
一、中国执政党治国理念发生重大而深刻的变化 |
二、中国经济社会结构发生重大而深刻的变化 |
三、中国基层矛盾治理需求发生重大而深刻的变化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第三节 研究概述 |
一、风险社会研究 |
二、基层矛盾治理 |
三、基层社会治理 |
第四节 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式 |
第二章 理论基础与概念厘定 |
第一节 风险社会理论 |
一、社会风险演变 |
二、风险社会理论的基本内涵 |
三、社会风险与风险社会的关系 |
第二节 社会治理理论 |
一、治理的基本内涵 |
二、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 |
三、现代化社会治理体系构建 |
第三节 核心概念厘定 |
一、社会转型与风险社会 |
二、基层与基层矛盾 |
三、治理体制与治理机制 |
第三章 风险形式:基层矛盾表现特征 |
第一节 矛盾纠纷的基本类型 |
一、从矛盾性质划分 |
二、从所涉主体划分 |
三、从人员规模划分 |
四、从适用法律划分 |
第二节 基层矛盾的宏观表征 |
一、在数量上:总量长期高企,递增幅度明显 |
二、在走向上:扩散领域宽泛,发展向度多维 |
三、在主体上:结构关系多元,所涉对象复杂 |
四、在形态上:表现形式多样,触点难点交织 |
五、在强度上:矛盾张力扩大,社会燃点降低 |
第三节 基层矛盾的多发领域 |
一、涉农纠纷量大面广 |
二、涉土涉房矛盾对抗激烈 |
三、劳资纠纷高发多发 |
四、医患纠纷日渐严峻 |
五、金融纠纷破坏力强 |
六、环境纠纷成为焦点 |
七、群体纠纷组织化明显 |
第四章 风险来源:基层矛盾源头归因 |
第一节 经济转型:经济快速发展与经济结构失衡 |
一、粗放型增长 |
二、城市化失序 |
三、房地产泡沫 |
第二节 社会分层:社会变迁巨大与社会结构分化 |
一、个体分化 |
二、群体分化 |
三、阶层分化 |
第三节 执政效率:政府结构膨胀与服务管理缺失 |
一、政府结构臃肿膨化 |
二、决策管理时有失控 |
三、基本公共服务滞后 |
四、维稳模式呆板僵化 |
第四节 司法实践:公平正义有失与法治权威有限 |
一、地方立法滞后 |
二、司法公正有失 |
三、基层法治薄弱 |
四、法治文化缺失 |
第五节 教育文化:教育扭曲失范与文化精神失魂 |
一、教育扭曲失范 |
二、主体文化受侵 |
三、精神信仰丧失 |
第六节 基层党建:组织建设弱化与先锋作用淡化 |
一、基层党的组织建设弱化 |
二、基层党的领导干部蜕化 |
三、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淡化 |
第五章 风险调控:基层矛盾解决路径 |
第一节 制度化路径:行政主导 |
一、着重顶层设计,强化制度牵引 |
二、落实主体责任,健全体制机制 |
三、构建联调机制,打造综治平台 |
四、改革信访机制,畅通诉求渠道 |
第二节 社会化路径:人民调解 |
一、坚定发展方向 |
二、拓展职责内涵 |
三、创新组织机制 |
第三节 法治化路径:诉前联调 |
一、诉前联调的出台背景 |
二、诉前联调的基本内涵 |
三、诉前联调的运行机制 |
四、诉前联调的司法效率 |
第四节 复合化路径:多元衔接 |
一、历史与现实:多元解纷机制价值判断 |
二、主体与特性:多元解纷方式辨析 |
三、定位与选择:多元解纷方式的关系 |
四、探索与困惑:来自广东的实践经验 |
五、讨论与结论:多元解纷机制的未来进路 |
第六章 风险治理:基层矛盾治理创新 |
第一节 创新基层矛盾治理理念 |
一、强化“以人为本”的价值观 |
二、践行“依法治理”的执政观 |
三、推进“利民便民”的服务观 |
第二节 创新基层矛盾治理格局 |
一、党委政府领导:担当主体责任 |
二、国家治权主导:发挥职能作用 |
三、社会组织担当:激发自治活力 |
四、公民广泛参与:加快全民普法 |
第三节 创新基层矛盾治理体制机制 |
一、镇街中心是支撑 |
二、村(居)工作站是基础 |
三、县级中心是龙头 |
第四节 创新基层矛盾治理方法手段 |
一、指挥协调扁平化 |
二、社会治理精细化 |
三、治理手段信息化 |
四、治理方式多样化 |
第五节 创新基层矛盾治理目标管理 |
一、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 |
二、实施综治政策工具 |
三、建立考评问责体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5)中国乡村关系 ——基于国家治能的检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缘起及意义 |
(一) 研究的缘起 |
(二) 研究意义 |
二、相关研究进展及理论综述 |
(一) 国家对乡村治理能力研究 |
(二) 乡村社区自治力量发展研究 |
(三) “乡政村治”时期的乡村关系研究 |
三、研究思路与本文结构 |
(一) 研究思路 |
(二) 本文结构 |
四、研究方法与资料来源 |
五、本论文的特色与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国家治理能力:研究乡村关系的一个分析框架 |
一、国家治理能力的概念 |
二、国家治理能力的构成要件 |
(一) 国家治理能力的分析维度 |
(二) 国家治理能力的构成要件 |
(三) 国家治理能力内部之间互动关系 |
三、国家治理能力建设路径选择 |
(一) 学术界对国家治理能力建设的几种阐释 |
(二) 国家治理能力建设可行性建议 |
四、国家治理能力:一个研究乡村关系的分析框架 |
第二章 国家治理能力视角下乡村关系演进逻辑 |
一、传统时期 |
(一) 乡里制度 |
(二) 乡绅自治 |
(三) 国家权力与乡村社区自治力量共存共生 |
二、近代时期 |
(一) 乡村建制 |
(二) 国家政权内卷化 |
(三) 赢利型经纪 |
三、新中国成立至人民公社时期 |
(一) 土地改革时期 |
(二) 合作化时期 |
(三) 人民公社时期 |
四、“乡政村治”时期 |
(一) 乡镇政府的设立与村民自治的推行 |
(二) 国家对乡村治理能力逐渐增强与村民自治的发育 |
第三章 制度规制能力中的乡村关系 |
一、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法律地位 |
(一) 乡镇政府在本辖区内行使行政管理职权 |
(二) 村委会享有对乡村社区的自治权 |
二、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的制度化关系 |
(一) 乡村关系的本质 |
(二) 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的互动 |
第四章 资源汲取能力中的乡村关系 |
一、改革开放以来乡镇财政体制变迁 |
二、乡镇政府加强对村委会的干预 |
(一) 人事安排 |
(二) 财务管理 |
(三) 任务指标 |
(四) 日常管理 |
三、村干部在税费征缴中的角色及行为 |
(一) 村委会“准政权组织”的性质 |
(二) 村干部角色与身份的多重性 |
四、税费征缴中的乡村关系 |
(一) 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为行政化的关系 |
(二) 乡镇政府干部与村干部之间辅之于“原则+情感”的关系 |
第五章 发展经济能力中的乡村关系 |
一、乡镇企业发展及改制中的乡村关系 |
(一) 乡镇政府主导乡镇企业发展的原因分析 |
(二) 乡镇企业改制前的乡村关系 |
(三) 乡镇企业改制后的乡村关系 |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下的乡村关系 |
(一)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探索 |
(二)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几种典型模式 |
(三)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下的乡村关系新变化 |
第六章 社会管理能力中的乡村关系 |
一、现阶段农村社会管理的困境 |
(一) 村委会人员构成上的封闭性与乡村社区日益开放之间的矛盾 |
(二) 村社一体的组织体制与乡村社区多元主体政治参与之间矛盾 |
(三) 城乡分离二元体制与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之间的矛盾 |
二、农村社会管理创新实践 |
(一) 农村社区重建 |
(二) 农村社区组织重构 |
三、农村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下的乡村关系嬗变 |
(一) 乡级管理机构的延伸对乡村关系的影响 |
(二) 村级组织架构的拓展对乡村关系的影响 |
第七章 公共服务能力中的乡村关系 |
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的变迁 |
(一) 税费时期农村公共产品运行机制及困境 |
(二) 后税费时期农村公共服务运行机制的成效与限度 |
二、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的理想类型 |
(一) 公共服务“多中心体制”的理论基础 |
(二) 公共服务“多中心体制”的分析模型 |
(三) 公共服务“多中心体制”的供给主体 |
三、农村公共服务供给“多中心体制”中的乡村关系 |
(一) 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 |
(二) 乡镇政府与乡村社区各类组织的关系 |
结论与展望 |
一、“乡政村治”时期的国家治理能力 |
(一) 国家对乡村治理能力逐渐增强 |
(二) 乡村社区自治力量的生长 |
(三) 国家权力与乡村社区自治力量发展不均衡 |
二、合作治理与国家治理能力的提高 |
(一) 合作治理理论的提出的历史背景 |
(二) 合作治理与国家治理能力提高 |
三、合作治理下的国家乡村治理与乡村社区自治 |
(一) “强政府——强社会”和谐共生模式 |
(二) 国家权力与乡村社区自治力量互构 |
(三) 国家权力与乡村社区自治力量博弈 |
参考文献 |
博士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6)1997年以来中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进程中上海的实践与探索(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s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一、 中国1997年始启动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 |
二、 上海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要求司法机关与时俱进 |
三、 上海致力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城市 |
四、 域外司法改革理论在上海受到科学借鉴 |
第二节 基本概念 |
一、 司法 |
二、 司法机关 |
三、 司法体制 |
四、 司法工作机制 |
第三节 研究对象 |
第四节 研究现状 |
第五节 研究意义 |
一、 理论意义 |
二、 实践意义 |
第一章 历史回眸(1949—1997):中国司法制度曲折发展进程中上海的实践与探索 |
第一节 时代背景 |
一、 司法制度初创奠基阶段 |
二、 司法制度曲折成长阶段 |
三、 司法制度破坏荒废阶段 |
四、 司法制度恢复发展阶段 |
第二节 变革历程 |
一、 基本形成上海司法工作格局 |
二、 组织开展上海司法改革运动 |
三、 文革期间上海司法工作倒退 |
四、 改革开放后步入发展的正轨 |
第三节 现实意义 |
一、 奠定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基础 |
二、 提供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启示 |
三、 确立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先机 |
第二章 拉开序幕(1997-2002):中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探索阶段上海的实践与探索 |
第一节 时代背景 |
一、 国家启动司法改革 |
二、 上海推进依法治市 |
第二节 改革内容 |
一、 概述 |
二、 上海审判改革 |
三、 上海检察改革 |
第三节 配套改革 |
一、 上海公安刑侦改革 |
二、 上海司法行政改革 |
第三章 全面展开(2002-2007):中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推进阶段上海的实践与探索 |
第一节 时代背景 |
一、 国家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
二、 上海加快城市法治建设 |
第二节 改革内容 |
一、 概述 |
二、 上海审判改革 |
三、 上海检察改革 |
第三节 配套改革 |
一、 上海公安刑侦改革 |
二、 上海司法行政改革 |
第四章 深入进行(2007-2012):中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深化阶段上海的实践与探索 |
第一节 时代背景 |
一、 国家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
二、 上海改善城市法治环境 |
第二节 改革内容 |
一、 概述 |
二、 上海审判改革 |
三、 上海检察改革 |
第三节 配套改革 |
一、 上海公安刑侦改革 |
二、 上海司法行政改革 |
第五章 中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进程中上海实践与探索的纷争 |
第一节 改革宏观思路争议 |
一、 地方司法领域改革能否突破中央司法体制机制改革框架 |
二、 地方司法机关在改革进程中是否需要相互协调统一步调 |
第二节 改革微观举措争议 |
一、 “少年法庭”之争 |
二、 “案例指导制度”之争 |
第六章 中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进程中上海与其他省份实践探索比较 |
第一节 共同之处 |
一、 指导思想和根本目标基本相同 |
二、 发展方向和推进动力基本相同 |
三、 整体进程和许多内容基本相同 |
第二节 鲜明特色 |
一、 上海是许多司法改革举措的创始之地 |
二、 上海重视对未成年人的司法区别对待 |
三、 上海全力兑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四、 上海有效增强司法机关的工作透明度 |
五、 上海科学借鉴国外司法改革先进经验 |
六、 上海较好地解除了司法机关后顾之忧 |
第三节 异同探究 |
一、 存在相同缘由 |
二、 存在不同原因 |
第七章 中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进程中上海实践探索的评析 |
第一节 特点分析 |
一、 根本保证——坚持正确指导思想,把牢社会主义方向 |
二、 有力保障——准确定位司法职能,体现上海自身特色 |
三、 不竭动力——遵循司法工作规律,依靠科学理论支持 |
四、 重要方法——统筹规划改革方案,争取形成整体合力 |
五、 必要方式——以改革促进新变化,不急不躁循序渐进 |
六、 有效途径——改革灵活性,尊重首创性,保护积极性 |
第二节 成功之处 |
一、 妥善处理司法独立与党的领导的关系 |
二、 妥善处理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关系 |
三、 妥善处理中央部署与上海实际的关系 |
第三节 问题所在 |
一、 司法机关改革中的某些模糊认识有待加以纠正 |
二、 上海司法部门的执法司法能力亟待进一步提高 |
三、 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的氛围尚需培育 |
第四节 取得成效 |
一、 坚持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已成为上海各界普遍性共识 |
二、 上海司法机关工作更趋规范,公正性、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 |
三、 上海司法公开范围更加全面、内容更加丰富、形式更加完善 |
四、 有效破解案多人少现实困境,保障上海司法工作良性运转 |
第八章 中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进程中上海继续深化改革之路 |
第一节 战略目标 |
一、 追求司法公正,保持全国领先司法环境 |
二、 扩大司法公开,保持先行先试发展势头 |
三、 树立司法公信,发挥上海本土传媒优势 |
四、 践行司法为民,满足广大市民更高期待 |
第二节 功能定位 |
一、 推动国家司法体制进步,促进政治体制改革 |
二、 延伸司法机关工作触角,服务上海社会管理 |
三、 强化司法工作保障功能,促进四个中心建设 |
四、 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畅通群众诉求渠道 |
五、 提升司法机关履职水平,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
第三节 基本原则 |
一、 在地方党委领导下围绕全市大局深化改革 |
二、 借鉴域外司法改革经验与上海实际相结合 |
三、 遵循法律法规边界依法有序稳步组织实施 |
四、 坚持以群众观点为引领满足群众司法需求 |
第四节 路径选择 |
一、 借助雄厚科研力量提炼上海司法领域开展改革经验,自觉以科学理论研究为指引 |
二、 依托上海智慧城市建设,丰富司法公开的形式和内容,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
三、 警惕腐败现象向司法领域渗透蔓延,从制度着手织密上海司法职权运行监督机制 |
四、 围绕上海“两个中心”建设规划,发挥好海事仲裁和金融仲裁便捷、高效的作用 |
五、 及时关注司法工作暴露的问题,创新法制宣传教育形式内容,增强群众法治观念 |
六、 充分挖掘上海丰富法学教育资源,推进司法人员职业化建设,提升队伍整体素质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7)社会转型期的纠纷解决研究 ——以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径路 |
(一)一个身边案例引发的思考 |
(二)逻辑演绎和结构安排 |
二、研究的意义和现状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的方法和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三)创新之处 |
第一章 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历史进程与社会转型期 |
第一节 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演进及理论成果 |
一、马克思恩格斯开创了崭新的法律思想体系 |
二、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演进 |
(一)新中国第一代领导集体法律思想 |
(二)邓小平法制思想 |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蕴涵的法治思想 |
三、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创新机理 |
(一)创新机理的认知分析 |
(二)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创新审视机理 |
(三)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创新互动机理 |
第二节 马克思主义理论视野中的社会转型 |
一、社会转型的界说 |
(一)转型与社会转型 |
二、马克思主义理论视野中的社会转型 |
(一)马克思恩格斯对社会转型的探索性认识 |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中有关转型理论的方法论依据 |
三、社会转型中的目标取向与制度安排 |
(一)社会转型中的多重问题引发纠纷 |
(二)社会转型中的目标取向 |
(三)社会转型的路径选择与制度安排 |
第三节 二者的竞合与治理模式的协调 |
一、二者的竞合 |
(一)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历史进程 |
(二)我国社会转型的历史进程 |
(三)时间竞合:二者在历史时间轴上的叠印 |
二、二者竞合过程中对治理模式的要求 |
(一)历史进程中治理模式的出现 |
(二)社会发展对治理模式的要求 |
(三)二者的竞合与治理模式的协调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社会转型期的纠纷缘起与秩序重建 |
第一节 我国社会转型期的纠纷缘起与呈现 |
一、纠纷的语义分析和特征 |
(一)纠纷的语义分析 |
(二)纠纷的特征 |
(三)社会转型期纠纷的不同特点 |
二、纠纷的缘起及类型 |
(一)纠纷的缘起 |
(二)纠纷的类型 |
三、纠纷的法理分析 |
第二节 社会转型期的秩序重建 |
一、社会转型期的秩序呈现 |
(一)秩序和社会秩序 |
(二)社会转型期秩序的实际呈现 |
二、社会转型期的秩序重建 |
(一)为何要秩序重建 |
(二)如何进行秩序重建 |
(三)秩序重建的准则与目标 |
第三节 建国后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矛盾理论的发展与实践——以解决矛盾纠纷和规范秩序为视角 |
一、毛泽东创立了人民内部矛盾学说 |
二、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矛盾理论的发展与解决矛盾的实践 |
(一)邓小平的矛盾理论观与实践 |
(二)江泽民的矛盾理论观与实践 |
(三)胡锦涛的矛盾理论观与实践 |
三、启示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法制建设中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
第一节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语义和法理分析 |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语义分析 |
(一)几个概念的解释 |
(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 |
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法理分析 |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合理性和形态 |
(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法理分析 |
第二节 我国法制建设中的诉讼制度 |
一、诉讼制度的构成 |
二、我国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困境与改善路径 |
(一)诉讼成本高昂 |
(二)法院不堪重负与“入讼无门” |
(三)司法腐败 |
(四)执行不力 |
第三节 我国法制建设中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
一、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种类 |
(一)调解 |
(二)谈判 |
(三)仲裁 |
(四)其他纠纷解决方式 |
二、我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困境与改善路径 |
(一)制度设计与衔接方面 |
(二)程序设置上 |
(三)解纷机制的发展失衡 |
三、法制建设中机制建构的衔接 |
(一)“诉调对接”机制 |
(二)“调解—仲裁”互动机制 |
(三)仲裁与司法衔接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进程中的调解制度 |
第一节 调解的起源与发展 |
一、调解的社会基础和文化分析 |
二、我国传统调解制度的发展 |
第二节 我国近现代调解制度的演进 |
一、我国近现代调解制度的发展 |
二、建国后人民调解的曲折发展 |
(一)1949 年——1956 年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发展 |
(二)1957 年——1966 年人民调解工作的偏差 |
(三)“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调解工作的瘫痪 |
(四)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人民调解工作的恢复和发展 |
第三节 我国《人民调解法》的制定与实施 |
一、调解工作中的困境呼唤法律的出台 |
二、《人民调解法》的制定与实施 |
三、调解的运用改造与规范 |
(一)调解的运用 |
(二)调解改造的原则和效果 |
(三)调解的规范 |
第四节 我国建立“大调解”的格局与路径 |
一、大调解的提出 |
二、大调解的格局与路径 |
(一)构建大调解的格局与路径 |
(二)大调解的法理分析与价值取向 |
(三)构建大调节格局面临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进程中的信访制度 |
第一节 建国后我国信访制度的发展历程 |
一、信访制度的历史渊源 |
二、建国前后我国信访制度的发展历程 |
(一)建国前中国共产党对信访方式的探索 |
(二)建国后我国信访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
第二节 法制建设视野中信访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
一、信访困境的现实体现 |
(一)信访过程中的法理困境 |
(二)信访过程中的制度困境 |
(三)信访过程中的实践困境 |
二、信访困境的成因 |
(一)追求自身利益与其它利益分配机制的纠葛 |
(二)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组织的嬗变 |
(三)传统“无讼”观及“清官情结”的影响 |
(四)“示范效应”及舆情现实的倒逼 |
三、改变信访困境的路径 |
(一)关于信访改革的争论 |
(二)路径指向与法治愿景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纠纷解决机制与和谐社会的构建——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启示 |
第一节 保卫社会与社会团结 |
一、为何保卫社会与社会团结 |
(一)保卫社会 |
(二)社会团结 |
二、何以保卫社会与社会团结 |
(一)保卫社会的方式 |
(二)促进社会团结的手段 |
第二节 纠纷解决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
一、纠纷解决的重大意义 |
(一)控制和规范社会秩序 |
(二)巩固党的执政基础 |
(三)促进社会和谐 |
二、依法治国与和谐社会的协调 |
(一)和谐社会与纠纷解决 |
(二)和谐社会与法治目标 |
第三节 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启示 |
一、“西学中用”与“以我为主” |
二、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启示 |
(一)正确认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科学内涵 |
(二)构建符合中国国情与实际的法律体系 |
(三)兼容并蓄、内外兼修,实现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与我国法治建设的有机结合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调查问卷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答辩委员会委员签名的答辩决议书 |
(8)绵阳市涪城区基层信访工作困境与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问题提出及研究意义 |
1.1.1 问题提出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及评价 |
1.2.1 国外研究现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
1.3 研究内容、框架及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及框架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创新点和不足 |
第2章 信访制度的概念与研究的理论基础 |
2.1 信访制度的概念及相关规定 |
2.1.1 信访的概念与分类 |
2.1.2 信访制度的概念与功能 |
2.1.3 我国信访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2.2 研究的理论基础 |
2.2.1 社会冲突理论 |
2.2.2 社会控制理论 |
2.2.3 公共治理理论 |
第3章 绵阳市涪城区基层信访工作现状特点及困境 |
3.1 涪城区基层信访工作现状 |
3.1.1 抓基层打基础,构建群众信访工作新网络 |
3.1.2 抓民生强服务,拓展群众信访工作新平台 |
3.1.3 抓保障促化解,延伸群众信访工作新机制 |
3.2 涪城区基层信访工作特点 |
3.2.1 信访总量高位运行 |
3.2.2 疑难问题相对集中 |
3.2.3 组织串联过激行为时有发生 |
3.2.4 化解处置难度不断增大 |
3.3 涪城区基层信访工作面临的困境 |
3.3.1 信访工作法律地位尴尬 |
3.3.2 依法治访面临严峻挑战 |
3.3.3 面对信访怪圈治理难 |
3.3.4 考评追责导向不够科学 |
第4章 绵阳市涪城区基层信访工作困境的原因分析 |
4.1 制度因素 |
4.2 政策因素 |
4.3 行政因素 |
4.4 贫困因素 |
4.5 成本因素 |
第5章 破解绵阳市涪城区基层信访工作困境的对策 |
5.1 完善信访制度 |
5.1.1 加速推进信访法治化建设进程 |
5.1.2 提升司法权威 |
5.1.3 改革完善机制 |
5.2 理顺三个关系 |
5.3 强化源头治理 |
5.4 推动事要解决 |
5.5 加强队伍建设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9)中国司法改革年度报告(2011)(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综合性改革 |
———刑事诉讼法修改 |
———民事诉讼法修改 |
———行政诉讼法修改 |
———铁路司法改革 |
———量刑规范化改革 |
———国家赔偿制度改革 |
———深入推进“大调解” |
二、法院改革 |
(一) 优化法院职权配置 |
———完善审判管理制度 |
———执行体制及工作机制改革 |
———发布首批指导性案例 |
———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 |
———防治涉诉信访 |
(二) 落实司法为民 |
———完善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 |
———提高司法效率 |
(三) 强化司法监督 |
———推进司法廉政 |
———促进司法公开 |
(四) 加强基层法院与司法队伍建设 |
———加强法院基层基础建设 |
———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 |
三、检察改革 |
(一) 强化法律监督 |
———强化民行诉讼和民事执行法律监督 |
———强化监所执法监督 |
———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
(二) 加强内部监督 |
———建立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制度 |
———强化内部监督 |
———推进检察廉政建设 |
(三) 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
(四) 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和基础建设 |
———完善检察官遴选机制 |
———完善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 |
———加强基层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 |
(五) 地方检察机关的改革试点 |
四、司法行政工作 |
———加强律师管理 |
———改进法律援助 |
结语:司法改革的公众参与 |
(10)家庭暴力立法与实践研究 ——以民事法律规制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选题背景 |
二、 选题价值 |
三、 研究现状 |
四、 实证资料 |
五、 本文思路 |
第一章 家庭暴力的基本概述 |
一、 家庭暴力的法律内涵 |
(一) 暴力主体 |
(二) 暴力行为 |
(三) 本文研究 |
二、 家庭暴力的类型剖解 |
三、 家庭暴力的特征分析 |
(一) 家暴的法学特征 |
(二) 人口社会学视角 |
(三) 家庭伦理学视角 |
(四) 地域文化学视角 |
四、 家庭暴力的诱因探求 |
(一) 施暴者特质心理 |
(二) 受虐妇女综合症 |
(三) 家庭暴力代际传递 |
(四) 不平等性别关系再生产 |
第二章 为何及如何反家庭暴力 |
一、 国内外家庭暴力发生程度严重 |
(一) 国外家庭暴力发生现状 |
(二) 我国家庭暴力发生现状 |
二、 国内外反家庭暴力的基本方法 |
(一) 国外反家庭暴力既有模式 |
(二) 我国省市反家暴既有途径 |
三、 反家庭暴力的缘由阐释 |
(一) 家庭价值取向:变化与选择 |
(二) 家庭暴力行为:侵权与违法 |
(三) 反家暴之定位:人权与正义 |
(四) 主体生存之道:化解与消融 |
四、 反家庭暴力的具体措施 |
(一) 提升个人家庭暴力防治意识 |
(二) 增强非正式支持系统有效性 |
(三) 构建社会正式支持系统——立法改革、司法完善、社会救助 |
第三章 反家庭暴力的立法考察 |
一、 反家庭暴力国际立法发展 |
二、 域外反家庭暴力立法概览 |
(一) 英国反家庭暴力立法 |
(二) 我国香港反家暴立法 |
(三) 我国台湾反家暴立法 |
三、 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现状 |
(一) 涉及家暴的全国性立法 |
(二) 地方性反家庭暴力立法 |
(三) 反家庭暴力《审理指南》 |
(四) 妇联反家暴立法建议稿 |
四、 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不足 |
(一) 立法理念定位模糊 |
(二) 分散立法规制不力 |
(三) 立法内容亟待深化 |
(四) 立法改革成效难续 |
第四章 家庭暴力司法介入研究 |
一、 国外家庭暴力司法介入简介 |
二、 我国抽样家暴司法介入的运行实况 |
(一) 重庆沙区法院家暴案件审理实证调研 |
(二) 德阳旌阳法院家暴案件审理实证调研 |
(三) 数名警察与法官个人访谈的实证调研 |
三、 我国家庭暴力司法介入的困境探析 |
(一) 警察队伍反家庭暴力力度欠佳 |
(二) 司法机关对家暴认识亟待提高 |
(三) 家庭暴力法律法规适用性不强 |
(四) 不平等性别关系仍然持续生产 |
第五章 家庭暴力社会救助探讨 |
一、 域外家庭暴力社会救助特色 |
二、 我国抽样家暴社会救助实践现状 |
(一) 德阳城北人民调解委员会家暴事件受理实证调研 |
(二) 重庆市沙坪坝区妇联家庭暴力事件受理实证调研 |
(三) 妇联工作人员与人民调解员个人访谈的实证调研 |
(四) 我国其他部分省市家庭暴力社会救助的实情考察 |
三、 我国家庭暴力社会救助存在问题 |
(一) 对家庭暴力认识存在误区 |
(二) 反家暴法制宣传力度欠佳 |
(三) 部分当事人对调解不理解 |
(四) 反家庭暴力工作经费不足 |
(五) 受害者生活难以有效保障 |
(六) 社会救助机构的职能受限 |
(七) 救助机构回访制度不健全 |
第六章 家庭暴力法律规制进路 |
一、 构思“中国反家庭暴力法” |
(一) 专门立法之必要性与可能性 |
(二) 立法名称——“中国反家庭暴力法” |
(三) 立法理念——社会性别主流化 |
(四) 立法体例——实体程序一体化 |
(五) 立法内容——民刑行责多元化 |
二、 规范家庭暴力的司法介入 |
(一) 组建反家暴一线警察队伍 |
(二) 家庭暴力应当成为独立诉求 |
(三) 改革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 |
(四) 完善家暴刑事案件特别程序 |
(五) 限制与未成年子女会面交往令 |
(六) 家庭暴力案件证据的新思路 |
(七) 合理预设施暴者的民刑责任 |
三、 优化反家暴社会救助方式 |
(一) 设置家庭暴力防治委员会 |
(二) 建立反家庭暴力中心 |
(三) 制定施暴者处遇计划规范 |
(四) 设立家暴嫌疑者通报机制 |
(五) 构建家暴当事人访视制度 |
(六) 规范各单位机构职责分属 |
(七) 形成反家暴社会联动机制 |
四、 《中国反家庭暴力法》建议稿 |
结语 |
附录 1:本文之创新努力 |
附录 2:2008-2010 年度法院审理家庭暴力案件调查提纲 |
附录 3:2009-2010 年度妇联、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家庭暴力事件调查提纲 |
附录 4:部分民众对家庭暴力看法的调查问卷 |
附录 5:家庭暴力案件审理法官个人调查问卷 |
附录 6:家庭暴力事件妇联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个人访谈提纲 |
附录 7:家庭暴力当事人个人访谈提纲 |
附录 8:家庭暴力当事人个人访谈实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四、抓住关键 拓宽渠道——诸城市人大常委会对法院工作实行“一条龙”的监督机制(论文参考文献)
- [1]构建党建牵引型乡村复合治理新格局 ——浙江的先行探索及启示[D]. 吴雯雯.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1)
- [2]从话语分析视角探究《焦点访谈》的传播特点[D]. 郭姝艳. 成都理工大学, 2019(02)
- [3]当代中国审检关系研究 ——以诉讼制度现代化为视角[D]. 李双. 吉林大学, 2018(12)
- [4]风险社会视域下基层矛盾治理研究 ——基于广东省的实践样态[D]. 邓少君. 武汉大学, 2016(06)
- [5]中国乡村关系 ——基于国家治能的检讨[D]. 尤琳. 华中师范大学, 2013(06)
- [6]1997年以来中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进程中上海的实践与探索[D]. 虞浔. 华东政法大学, 2013(01)
- [7]社会转型期的纠纷解决研究 ——以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为视角[D]. 程凯. 华南理工大学, 2013(12)
- [8]绵阳市涪城区基层信访工作困境与对策研究[D]. 陆涛. 西南交通大学, 2013(11)
- [9]中国司法改革年度报告(2011)[J]. 徐昕,卢荣荣,黄艳好. 政法论坛, 2012(02)
- [10]家庭暴力立法与实践研究 ——以民事法律规制为中心[D]. 罗杰. 西南政法大学, 2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