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论文文献综述)
陈倩[1](2021)在《移动短视频应用中的公民隐私权保护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移动短视频应用是网络技术发展和智能手机普及下的产物,迎合了人们在空闲时间碎片化阅读的需要,丰富了网民的生活,给网民带来了乐趣。但是人们在移动短视频应用中享受娱乐的同时,其注册的身份信息、浏览的视频信息、地址信息、通讯录信息等也可能会被泄露和利用。如何更好保护移动短视频应用中的公民隐私权,促进互联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成为当今社会亟需解决的问题。移动短视频应用中的公民隐私权和传统时代的隐私权本质上并无差别,只是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随着时代的发展增加了一些新内容。此外,移动短视频应用中公民的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在某些方面存在重合的地方,需要厘清两者的关系,才能更好地保护互联网公民的隐私。现阶段,移动短视频应用中侵害公民隐私权有几种表现形式:一是普通用户泄露他人隐私;二是移动短视频应用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主要包括不当收集和使用公民信息、应用的某些功能存在漏洞;三是第三方公司的侵权。并且移动短视频应用中侵犯公民隐私权有其独特的特点,即侵权主体多样、侵权客体范围扩大、隐私权财产性质显现、侵权手段隐蔽、侵权的后果更加严重。我国目前对移动短视频应用中的公民隐私权保护的方式有两方面。第一,法律层面。首先,立法规定上,之前的《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新出台的《民法典》和行政法相关立法中都对隐私权的保护作出相关规定,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民法中,对于网络隐私权尚未明确其具体定义、移动短视频应用中的隐私权权利主体和客体范围等都发生新的变化等;行政法中,相关立法没有对隐私权提供完善的保护、隐私权的保护范围较小等。其次,司法实践上,通过分析相关案例得出隐私权侵权行为判定不明确,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者“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不完善、举证责任分配不公平、救济方式不完善、公民隐私权和知情权存在冲突等问题,不能很好地保护移动短视频应用中公民的隐私权利。最后,行业自律规范上,移动短视频应用内部的行业自律协会规模较小,并且行业自律规范的内容对于移动短视频应用中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模糊、监管力度低、处罚能力较弱。第二,技术层面。现阶段,移动短视频应用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主要是依靠网络服务提供者制定的隐私政策条款,但是隐私政策并没有发挥其作用,存在条款冗长且复杂、剥夺公民选择权、扩大公民同意内容的范围等问题,使隐私政策不仅没有更好保护公民隐私权,反而成为移动短视频应用中侵害公民隐私权的一种工具。通过对域外网络隐私权保护模式的调查研究,笔者认为美国和日本等一些国家的保护模式,可以作为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参考。但事物都有两面性,域外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相关制度中也会有不利的一面,我国应当从本国国情和互联网行业发展的情况出发,对我国移动短视频应用中的公民隐私权保护提出相关建议,笔者认为有必要从法律层面、技术层面两方面加以保护。第一,法律层面。首先,立法规定上,民法中设置关于隐私保护的专门性法律规定、明确网络隐私权的定义和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等,重视司法解释的作用,在司法解释中具体规定如何保护网络公民隐私权利;行政法中完善立法规定、扩大隐私权保护范围等。其次,司法实践上,民法中明确公民隐私权侵权责任形式,包括完善主体归责原则、明确主体的证明责任、完善救济方式、阐明公民隐私权和知情权的界限等。最后,行业自律规范上,在移动短视频应用内部明确具体的行业自律规范、确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监管义务、设置移动短视频应用技术准入制度,达到一定技术标准,才能从事网络经营活动。以法律规范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模式对我国网络公民的隐私权进行保护。第二,技术层面。完善移动短视频应用的隐私政策条款,使其成为消费者维权的利器,而不是移动短视频应用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免责的借口。同时做到法律规制、网络服务提供者完善隐私政策、公民提高隐私权保护意识等多方面相互配合,希望网络技术发展的同时,可以最大限度保护网络公民的隐私权。
李海钰[2](2021)在《网络隐私权的行政法保护问题研究》文中认为新互联网时代在网络技术被不断普及、发展以及大众使用中来临,我们的工作、学习、生活甚至社交都离不开网络,互联网不断改变着人们的生活,但这也是一把双刃剑,人们对互联网技术应用越多,个人隐私的保护就会越弱,个人隐私泄露的可能性就会越大。根据大数据的显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问题存在着极大的风险与挑战,其中最大的问题就是网络数据感染病毒,这种可能性高达百分之九十左右,这就导致了网络个人隐私被侵害、网络信息被非法使用。所以我们对互联网环境下的隐私权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我们不仅仅要在私法上对网络隐私权有一定程度上合理的保护,还必须要在公法的领域中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进行探讨和研究。所以就要针对网络隐私权的行政法保护进行一定的探究,对公民的网络隐私权进行保护。在网络环境中保护的隐私权其实与我们现实生活中所保护的隐私权有着一样的保护权益,只是网络隐私权存在于虚拟的网络环境之中,而隐私权存在于现实生活当中。所以应当在对现实中隐私权保护的前提之下,衍生出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问题,并结合网络的主要特点,保护网络隐私权。《民法典》中独立的人格编,对隐私权也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这样就与网络相结合,延伸到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本文第一部分通过对网络隐私权这一概念的提出,并对行政法保护问题进行现实意义上的剖析,对国内外专家关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问题现有的观点进行了罗列和分析,为文章的写作构造文献综述,更好的完成写作。第二部分内容通过对网民数量增大的数据分析和网络对于人们生活工作的必要性探讨,以及在我们运用网络中对于个人隐私的侵权案件频发的原因思考,从而认识到国家公权力保护网络隐私权责无旁贷。对现存的私法救济的局限性进行分析,为行政法保护网络隐私权制度构建提供可行性的办法。第三部分主要是行政法对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现状及问题,包括行政立法现状、行政执法现状和司法现状。我国在行政法保护中存在的一系列立法、追责和监管问题,提出这些问题,更好的解决问题。第四部分对现在其他国家的网络隐私权的行政法保护进行研究,美国、欧盟及其他较为发达国家的立法、执法、司法模式都较为成熟,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网络隐私权的行政法保护作出思考,更加完善立法和保护制度。第五部分要立足于实践之中,我国网络隐私权的行政法保护进行更深层次的探讨,从立法方面,在原有行政法法律原则的基础上,确立网络隐私权保护特有的行政法法律原则。对“隐私的合理期待”判断标准的适用及行政监管方面进行研究,大胆引用民法中“隐私合理期待”这一概念,在行政法中对这一概念进行创新,以此对我国网络隐私权的行政法保护作出一定的制度创新。
吴丹[3](2020)在《网络精准营销中隐私权保护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网络社会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广告领域迎来了一种全新的营销革命——网络精准营销。一方面,网络精准营销的发展促使产品广告的投放对象更具有针对性,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增长。另一方面,隐私权在网络精准营销模式下更容易受到侵害,给网络用户带来心理的不安和恐惧。目前对于网络用户的隐私权保护还处于探索阶段,一些网络平台设置的隐私权政策轻视“知情同意原则”,互联网行业的自律模式也仅作纲领性的要求,导致网络用户的隐私权救济不充分。因此,如何在网络精准营销与隐私权保护之间寻求平衡,促进网络广告行业与个人权益保护实现和谐发展,是当前研究的重要课题。本论文除导言和结语外,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网络精准营销是一种互联网背景下新的营销方式,并对隐私权以及相关的概念进行了界定。首先通过对网络精准营销概念的比较,认为网络精准营销是通过市场的定量分析以及个性化沟通技术,对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包括性别、喜爱、偏好等进行收集、分析、处理,利用cookie追踪技术来知悉网络用户的浏览网页的内容及搜索行为,从而有识别性、有针对性地对网络用户提供个性化推荐服务,实现商业利用最大化的一种新技术营销方式。其次,隐私与隐私权、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cookie信息的法律属性、隐私权与个人信息的区别进行分析,指出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和利用的人格权。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既有密切的联系也有区别,主要体现在权益属性、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以及保护方式上的不同。最后,网络精准营销中侵害隐私权具有特殊性,具体表现在隐私权的内容具有经济价值、隐私权客体范围的扩大、侵权行为更具有隐蔽性、侵权后果更严重后果的特点。第二部分主要探讨网络精准营销中隐私权保护的困境。通过我国隐私权的立法保护现状可知我国《民法典》中对于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受到了重视,但与域外国家相比,我国网络精准营销中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手段存在立法操作性较弱、专门性立法缺失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之间衔接不紧密的缺点。其次,由于构成要件的内涵具有限制性、网络用户承担的证明责任重以及承担责任方式不合理三个方面的原因导致司法保护手段无法有效保护信息化时代下的隐私权。最后,探讨了网络精准营销行业自律发展模式不成熟,存在没有形成统一的行业自律标准、“知情同意原则”被架空以及缺乏有效的监督机构。第三部分主要分析域外国家针对网络时代所采取的隐私权保护模式。美国主要以自律的模式为主,通过对业界的自律措施规范保护其规范网络精准营销行为,对侵害隐私权的行为进行监督,并确保网络追踪技术的安全性,以非管制的手段保护网络用户的隐私权。欧盟以加强立法,以强制性的手段来避免其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受到侵害。日本为避免在国家贸易方面受到西方发达国家的规则所累,以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辅之以行业自律的手段来保护隐私权。这些国外的经验与做法可以给予我国启示,以行业自律和立法规制相结合,加快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强化网络精准营销中隐私权的保护。第四部分具体探讨如何构建网络精准营销中隐私权的保护路径。第一,立足于《民法典》中关于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规范,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和制定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专门性规定、强化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来规范个人信息的商业利用,以强化责任承担从源头上遏制网络精准营销中不当的商业利用导致隐私权的侵害。第二,扩展网络侵权构成要件的内涵,以“高度盖然性”来判定侵权事实的存在。对侵权行为人使用过错推定的责任原则以减轻网络用户的举证责任,并且明确侵权主体的责任承担方式,包括非损害赔偿以及损害赔偿,有效遏制和预防侵犯网络用户隐私权的发生。第三,相较于法律的迟滞性,行业自律具有灵活性的特点。以尽快制定行业准则、遵循“知情同意”原则,成立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保护的第三方监督机构,加强行业自律建设,最后对网络精准营销与商业利用之间的界限进行回应。
李佳[4](2020)在《网络隐私权民法保护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们受益于互联网技术提供的高效便捷服务,生活越来越依赖网络。但是技术上的创新往往会遮掩信息革新带来的法律、政治、伦理等诸多问题的出现,其中网络隐私侵权问题尤为凸显,公民网络隐私信息的泄露一度引发社会恐慌。大数据挖掘出的海量信息更成为新型战略资源,其经济价值巨大。一旦网络隐私遭到大规模的窃取与泄露,其损害后果的严重性不堪设想。目前,我国关于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立法主要集中在民法领域,传统隐私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但是仅利用传统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模式继续应对大数据网络时代隐私侵权带来的巨大冲击已经无法满足实践所需。网络隐私权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分散性、概括性、滞后性等缺陷问题,因此,完善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体系,对于平衡互联网的发展及给公民营造一个健康的网络环境起到关键性作用。论文主要分为五章:第一章介绍了网络隐私权一般理论基础。主要从分析网络隐私权的概念着手,介绍了从传统隐私权到网络隐私权的演进过程。不但研究探讨网络隐私权的主体,客体及内容,并在此基础上找出其新的特征。第二章对司法实践中的网络隐私侵权及其相关联案件进行总结归类,分析出网络隐私权的主要侵权方式。第三章从法律和行业自律层面,总结我国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现状。找出目前法律对保护网络隐私权相关规定及互联网行业自律组织制度上存在的问题。第四章梳理美国、欧盟和日本发达国家互联网环境下对公民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及行业自律实施现状,并分别找出其成功经验和不足,目的是对我国互联网行业发展起到有价值的借鉴意义。第五章从我国《侵权责任法》角度进行探讨分析,充分参考美、欧、日的先进立法及行业自律经验,针对我国民法领域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更好保障我国公民网络隐私权。从互联网经济发展角度,提高我国互联网行业自律保护的有效性,从而促进互联网行业的有序发展,保障公民隐私信息安全。
王东辉[5](2020)在《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研究》文中指出近几年来,我国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突飞猛进,网络在人们工作和日常生活中起着愈加重要的作用,人们生活的很多方面已经越来越离不开互联网了,如支付宝,微信等移动支付、网上购物、网络直播、网上学习,网上求医,微博微信QQ等社交软件的出现,使得人们越来越离不开网络。这使得人们的生活越来越多姿多彩,越来越便利,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人们的生活质量。由此人们开始进入了大数据时代。但是,网络的开放性及便利性使人们的生活越来越方便的同时,却也使得我们的个人隐私受到了泄露。因为人们在使用网络的同时总会留下大量的个人信息,比如网上购物记录、浏览记录、社交信息等相关的数据。而且这些个人隐私可以通过一些技术就会使得个人的信息开始泄露出去。比如,人肉搜索、垃圾短信、垃圾邮件等问题也是日益增多。于是,有不少人开始感叹,在这个特别的网络之中,人开始变得透明起来,但是隐私也开始逐渐消失了。所以在网络快速发展,人们在享受着这种高效便利的同时,如何有效保护好我们网络隐私,也是目前一个世界性的难题,无论是发展中国家亦或是发达国家。本文就从隐私权进行切入,同时对网络隐私权进行论述,剖析世界上其他国家对该情况存在的问题同时制定的政策进行的保护现状,然后科学地分析我国目前在该问题上还存在哪些难题,通过一系列的研究,对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提出一些建议,从而可以促进我国隐私权的良好发展。
李辛扬[6](2020)在《论互联网环境下隐私侵权的判定标准问题》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隐私理念的演进使隐私与个人信息之间的关系更加难以捉摸,给隐私权的范围划定与法律保护带来困难。然而,国内一些学者倾向于采用将个人信息事项划入隐私范畴的隐私权客体界定模式,使权利救济可能遭遇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冲突、司法资源紧缺、新技术运用阻遏等多重困境;且隐私权在我国缺乏统一的立法保护,其内涵及外延的不清晰导致网络隐私侵权判断标准不明、法院裁判尺度不一。因此,有必要对互联网环境下的隐私范围界定和法律保护准则进行重新审视。本研究主要采用案例分析法,以网络隐私侵权纠纷的司法裁判文本为基础分析视角,选取“北大法宝”网站互联网隐私侵权案件民事裁判文书214份,从原被告身份、原告诉讼请求、被告抗辩事由、涉私事项以及其是否被认定为隐私、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举证责任分配、裁判法律依据、法院具体裁判意见以及裁判结果等方面对样本进行整理、分析,归纳隐私客体的内容和形式,并根据案例分析得出的我国隐私法律保护困境,对隐私侵权认定的核心要素进行针对性讨论,主要包括区分不同主体的侵权行为判定和新媒体环境下较为典型的免责事由适用情形。隐私与个人信息之间不重合但存在交集;未来立法应对隐私与个人信息进行更严格的界分。具有人格尊严属性的个人信息及其他事项应归入法定隐私范畴。未涉及人格尊严的单项一般性个人信息不属于隐私,但由身份标识性信息和描述性信息共同构成的多项一般性个人信息事项之集合应被认定为“整体性隐私信息”并受法律保护。涉及私生活领域的事项属于隐私:当个体私生活事项与隐私主体的刑事犯罪行为密切相关时,此类私密事项不应再受到隐私权保护;当个体私生活事项与隐私主体的一般性违法行为相关时,对此类事项的公开是否侵权,应综合考虑私事主体的失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被伤害方或弱势方对主体违法行为的证明力度、社会公众对违法行为的整体容忍程度以及涉私事项的公开是否是弱势方维权之必要等因素;当个体私生活事项仅与主体的道德过错行为相关时,此类私事应归于隐私范畴。一般网络用户和其他主体隐私侵权行为追责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获取、保有他人隐私但未将隐私事项向非特定第三人传播的行为是否构成隐私侵权,可借鉴“合理人”标准,考虑隐私主体和侵权行为人的身份、侵害行为态样、隐私事项属性等因素。夫妻间基本不存在受法律保护的隐私,但隐私仅限于被夫妻二人知悉。在因司法裁判文本公开、转发行为引发的隐私侵权案件中,直接侵权行为的认定应以是否对裁判文书做必要的技术性处理为标准。网络服务商隐私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网络产品服务提供者侵权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网络服务商过失侵权应适用“明知”判断标准。“信息已被披露”和“符合公共利益的信息公开”是新媒体环境下具有突出性和独特性的免责事由。对于隐私主体在日常生活中被小范围社交圈知晓的隐私的不当扩散不应适用“信息已被披露”。媒体在对公共事件进行报道时披露与事件主体相关的私性事项是否侵权,应对涉案私性事项是否“关涉社会公共利益”进行严格区分,并考虑报道中涉及的主体私性事项是否为报道所必需、披露内容在整个报道中所占的比重等因素。出于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而公开特定个体的隐私可免于侵权责任的承担,但公开应遵循一定限度。
蔡丽婷[7](2019)在《互联网时代下隐私权的新内涵及保护机制 ——以微信朋友圈隐私权保护为例》文中提出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时代下,侵犯网络隐私权的现象频频发生,这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2018年微信全球用户月活数首次突破10亿大关。微信已经不再是一个简单的聊天工具,它成为了现代人的一种生活方式。微信在给人们带来生活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其中,对隐私权的侵犯问题引起了笔者的关注。再加上习总书记多次提到互联网的重要性,强调加强互联网内容建设,建立网络综合治理,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同时不断完善互联网建设管理。笔者认为保护网络隐私权是完善互联网建设的重要内容。本文首先领略隐私是如何发展成为隐私权的历史过程,并且通过对传统隐私权和网络隐私权的对比,体会网络隐私权发展新态势;其次了解我国当下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立法理念并结合微信朋友圈中隐私权侵权的实例,明确主要侵权形式和存在的问题;接着将欧盟和美国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方式进行对比,明确域外对即时通讯工具中隐私权保护的规定,并借鉴到微信朋友圈中;最后针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不足,创造性地从国家、社会、公民个人三个角度提出保护建议。国家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确立网络隐私权的地位是当务之急;社会中互联网行业要制定行业内部的自律规范,从而保障互联网的合理合法运营和发展;公民个人应当提高自身保护隐私的意识,在使用互联网时尽量避免个人隐私的泄露。
刘武杰[8](2019)在《论网络隐私权的刑法保护》文中提出网络隐私权犯罪是指发生在互联网空间中通过非法收集、窃取、入侵等手段进行的蓄意侵犯他人网络隐私的犯罪行为。由于其犯罪手段隐蔽性强、侵害行为波及范围广,给广大互联网用户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和影响。目前我国未专门针对网络隐私权犯罪出台专门法律,实践中暂时只能借助侵犯个人信息罪等相关条文进行间接惩处,相当一部分网络隐私权犯罪行为无法得到惩处,没有形成统一、系统的处理网络隐私权犯罪的体系。因而有必要出台专门针对网络隐私权犯罪的法律,规范侵害网络隐私权事件的处理程序,明确相关主体的职责及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本文通过探讨网络隐私权的内涵与形式,并结合我国网络隐私权犯罪的实际情况,强调网络隐私权犯罪法律治理的必要性。并通过分析我国网络隐私权犯罪的当前立法和应对措施的现状,指出当前网络隐私权犯罪法律治理存在的问题。运用比较的方法考察欧盟、德国和台湾地区的做法,建议我国应尽快出台网络隐私权犯罪专门立法并完善现有的处理措施,构建网络隐私权犯罪治理机制,从而完善和改进网络隐私权犯罪的法律治理。
张丽媛[9](2019)在《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侵权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在如今网络快速发展的时代,互联网技术在不断更新,正是由于网络的全球普及性与传播广泛性,使得人们的生活已经逐渐变得透明化,隐私空间也在逐渐变得狭窄。通过对网络隐私侵权案件的事件调查与研究发现,网络隐私侵权案件数量在近年来呈现持续增长的状态,网络隐私侵权案件中所呈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伴随着互联网的不断更新与进步以及网络隐私所具有的经济价值使得网络隐私面临着严重侵害的现象,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学者们的关注与重视。我国目前已经是网民大国,在全球网民数量处于第一,网络隐私侵权案件也处于频发状态,但对于网络隐私的保护却没有单独的法律,多散见于各类法律法规之中,且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实践中司法裁判机关大多是以《侵权责任法》为主要依据进行裁定,网络隐私处于没有具体统一的法律进行规制的状态,使得网络隐私侵权案件中的受害人并未得到全面合理的保护。本文分为四个部分,主要以网络隐私侵权案件为实践研究基础,运用数据统计分析方法对近十年的网络隐私侵权案件进行问题分析,并对问题的产生缘由进行理论探究,通过对网络隐私的概念、客体、性质进行界定为下文对网络隐私侵权实践打好理论基础,并对侵权主体、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特殊免责事由以及归责原则等侵权责任理论进行了分析,提出了进一步的完善建议,在文中最后对我国网络隐私的民法保护指出了不足与完善对策,同时详细分析了网络隐私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以期更好地规范我国网络隐私侵权行为。
徐溯[10](2018)在《论网络人格权的法律保护》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制度其变迁一直受到社会物质条件的制约和其他社会意识形态的左右。互联网高新技术的发展和人工智能的应用使人类进入到网络社会,不断改变着人们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正是受到网络社会变革的潜移默化的影响下,加之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提升和建设法治社会的是要求,网络人格权应运而生。网络人格权就是人格权在网络社会的发展与外延。传统人格权和网络人格权没有本质的区别,仅仅是所处的环境发生了变化,其本质还是一样的,都是主体对人格利益享有。与传统人格权相比,网络人格权在权利类型、内容、侵权方式、保护范围、责任方式等方面有所区别。而网络技术的运用导致人格权权益的范围的扩宽、侵权方式变得复杂多样、权利内容更加丰富等等发生变化。网络人格权的本质决定着网络人格权必须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目前我国并没有完整的网络人格权法律制度,对于网络人格权的规制主要依靠传统的法律制度,而传统人格权法律制度相对落后,难以规制网络人格权侵权问题。司法实践中也出现网络人格权侵权主体无法查明,侵权损害后果相对严重,侵权行为难以发现等等问题。社会大众对人格权态度也发生了重大改变,也对网络人格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网络人格权法律制度的缺失、侵权行为频发,使得网络人格权保护问题迫在眉睫,需要我们完善网络人格权有关相关法律制度、相关措施建立,完善网络人格权的保护。本文通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阐述与网络人格权相关的概念、特征、具体表现与人格权进行比较,对网络人格权有个直观的描述。第二部分通过介绍我国人格权现行的相关立法,总结现存问题分析问题出现的原因,提出网络人格权保护的必要性。第三部分分析国外人格权立法模式和司法实践,通过对国外人格权经验的总结,提炼有关我国网络人格权保护的经验。第四部分就是针对我国网络人格权突出问题,从立法、司法程序等方面提出完善建议,对其具体措施可行性进行分析。
二、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1)移动短视频应用中的公民隐私权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1.国内研究现状 |
2.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点和不足 |
一、移动短视频应用中的公民隐私权及其侵权行为分析 |
(一)隐私权及相关概念解析 |
1.隐私权的概念 |
2.网络隐私权的概念 |
3.移动短视频应用中所涉及的公民隐私权的内容 |
4.移动短视频应用中公民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区分 |
(二)移动短视频应用中侵犯公民隐私权的具体情形 |
1.移动短视频应用中侵犯公民隐私权的主要类型 |
2.移动短视频应用中侵犯公民隐私权行为的特征 |
二、移动短视频应用中侵犯公民隐私权的成因 |
(一)法律层面 |
1.我国对移动短视频应用中公民隐私权的立法保护及其问题 |
2.我国对移动短视频应用中公民隐私权的司法保护及其问题 |
3.移动短视频应用设置行业自律规范保护公民隐私权及其问题 |
(二)技术层面:设置的隐私政策存在缺陷 |
1.移动短视频应用隐私政策的主要内容 |
2.隐私政策所存在的问题 |
三、域外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规定及借鉴 |
(一)美国行业自律模式 |
(二)欧盟统一立法模式 |
(三)日本综合保护模式 |
(四)域外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对我国的启示 |
四、保护移动短视频应用中的公民隐私权的建议 |
(一)立法上保护网络公民隐私权的建议 |
(二)司法上保护网络公民隐私权的建议 |
1.阐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 |
2.调整移动短视频应用中侵权行为的证明规则 |
3.完善移动短视频应用中侵犯公民隐私权的救济方式 |
4.把握公民隐私权和知情权之间的界限 |
(三)完善移动短视频应用的行业自律规范 |
1.确立明确的移动短视频应用行业自律规范 |
2.确立移动短视频应用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 |
3.加大对移动短视频应用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监管 |
4.设置技术准入制度 |
(四)移动短视频应用中隐私政策的完善 |
1.内容上条款设立简单易懂 |
2.形式上给公民足够的选择权 |
3.加强适用知情同意原则 |
4.提高公民对隐私政策的重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网络隐私权的行政法保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创新点 |
2 我国网络隐私权行政法保护的必要性 |
2.1 我国网络隐私权行政法保护提出的背景 |
2.1.1 我国网民数量剧增 |
2.1.2 网络隐私权侵权案件频发 |
2.1.3 政府认识到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责任 |
2.2 我国网络隐私权行政法保护的意义 |
2.2.1 弥补网络隐私权私法救济上的不足 |
2.2.2 减轻被侵权人的诉讼成本 |
2.2.3 突破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局限性 |
3 我国网络隐私权的行政法保护现状及问题 |
3.1 我国网络隐私权的行政法保护现状 |
3.1.1 行政立法现状 |
3.1.2 行政执法现状 |
3.1.3 司法现状 |
3.2 我国网络隐私权行政法保护存在的问题 |
3.2.1 缺乏统一性保护网络隐私权的行政立法 |
3.2.2 行政行为失责后行政内部追责标准缺失 |
3.2.3 缺乏对网络隐私权侵权行为的及时监管 |
4 网络隐私权行政法保护的借鉴 |
4.1 域外网络隐私权行政法保护的现状 |
4.1.1 美国 |
4.1.2 欧盟 |
4.1.3 其他国家 |
4.2 域外隐私权行政法保护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4.2.1 立法上的启示 |
4.2.2 执法上的启示 |
4.2.3 司法上的启示 |
5 我国网络隐私权的行政法保护的建议 |
5.1 采取统一的网络隐私权行政法立法保护 |
5.1.1 确立网络隐私权保护的行政法法律原则 |
5.1.2 明确网络隐私权行政法保护的范围和内容 |
5.1.3 确立侵犯网络隐私权行政救济流程 |
5.2 确立行政法中“隐私合理期待”判断标准 |
5.2.1 “隐私合理期待”在私法中的提出 |
5.2.2 “隐私合理期待”在行政法中的适用 |
5.2.3 “隐私合理期待”在行政法中的标准参照 |
5.3 强化网络隐私权行政监管措施 |
5.3.1 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程序实施行政监管活动 |
5.3.2 促进网络参与者积极维护隐私权 |
5.3.3 建立专门网络隐私权保护机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3)网络精准营销中隐私权保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理论意义与现实价值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 |
一、网络精准营销与隐私权基本理论 |
(一)网络精准营销的概述 |
1.网络精准营销的定义 |
2.网络精准营销的实现途径——cookie追踪技术 |
3. cookie 信息的法律属性 |
(二)隐私权的概述 |
1.隐私与隐私权 |
2.隐私权与个人信息的关系 |
3.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 |
(三)网络精准营销中侵害隐私权的特殊性 |
1.隐私权的内容具有经济价值 |
2.隐私权客体范围的扩大 |
3.侵权行为更具有隐蔽性 |
4.侵权的后果更严重 |
二、网络精准营销中隐私权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网络精准营销中隐私权保护的立法规定不够细化 |
1.立法可操作性较弱 |
2.专门性立法缺失 |
3.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不紧密 |
(二)网络精准营销隐私权侵权责任认定难度较大 |
1.侵权构成要件内容具有限制性 |
2.网络用户证明责任之殇 |
3.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不合理 |
(三)网络精准营销行业自律发展模式不成熟 |
1.未形成统一的行业自律标准 |
2.“知情同意原则”被架空 |
3.缺乏现实的监督机构 |
三、域外部分国家隐私权保护的比较考察与启示 |
(一)美国模式——以行业自律为主导 |
1.美国行业自律的背景 |
2.美国行业自律的模式 |
(二)欧盟模式——以法律规制为主导 |
1.欧盟立法保护的背景 |
2.欧盟立法保护的模式 |
(三)日本模式——以立法为主,行业自律为辅 |
1.日本模式的背景 |
2.日本折中模式 |
(四)域外隐私权保护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
四、我国网络精准营销中隐私权保护的实施路径 |
(一)网络精准营销中隐私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 |
1.以现行法中隐私权规范为基础和进一步细化 |
2.制定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保护的专门性规定 |
3.实现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 |
(二)强化网络精准营销侵害隐私权的司法救济 |
1.扩展网络侵权构成要件的内涵 |
2.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
3.完善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 |
(三)加强网络营销行业自律制度建设 |
1.制定行业准则 |
2.严格适用“知情同意原则” |
3.构建网络平台第三方监督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网络隐私权民法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网络隐私权的一般理论 |
(一)网络隐私权的含义 |
1.网络隐私权的概念 |
2.网络隐私权的主体 |
3.网络隐私权的客体 |
4.网络隐私权的内容 |
(二)网络隐私权的特征 |
二、网络隐私权主要侵权方式分析 |
(一)多元化主体对网络肆意监控侵权 |
(二)对隐私信息二次开发利用侵权 |
(三)网络监控视频侵权 |
三、我国网络隐私权民法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 |
(一)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现状 |
1.法律保护现状 |
2.行业自律现状 |
(二)我国网络隐私权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 |
1.侵权责任免责事由不明确 |
2.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不合理 |
3.侵权责任救济方式不相宜 |
4.互联网行业自律缺乏执行力 |
四、域外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基本模式及启示 |
(一)域外网络隐私权保护基本模式 |
1.美国行业自律模式 |
2.欧盟立法模式 |
3.日本综合性保护模式 |
(二)域外网络隐私权保护对我国的启示 |
五、完善我国网络隐私权民法保护建议 |
(一)明确侵权责任免责事由 |
(二)采用合理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
1.引入合理隐私期待标准 |
2.能动分配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
(三)细化侵权责任救济方式 |
1.精神损害赔偿划分等级标准 |
2.增加惩罚性赔偿 |
(四)完善互联网行业自律保护体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研究生履历 |
附件 |
(5)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 |
一、隐私及隐私权概述 |
(一)隐私 |
(二)隐私权 |
二、网络隐私权概述 |
(一)网络隐私权的概念 |
(二)网络隐私权的特点 |
(三)侵害网络隐私的表现形式 |
第二章 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
一、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
二、我国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
(一)现有的法律缺乏保护隐私权明确规定 |
(二)缺乏行业自律 |
(三)用户自我保护意识较差 |
(四)政府监管不到位 |
第三章 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域外考察 |
一、美国的行业自律模式 |
二、欧盟的立法规制模式 |
(一)《个人数据保护指令》 |
(二)《电信部门个人数据处理和隐私保护指令》 |
(三)《通用数据保护条例》 |
三、美国和欧盟两种网络隐私权保护制度的比较 |
第四章 完善我国网络隐私权的建议 |
一、完善法律体系 |
二、加大执法监督力度 |
三、加强行业自律建设 |
四、提高公众法律意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
致谢 |
(6)论互联网环境下隐私侵权的判定标准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目的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目的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网络隐私侵权认定标准细化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
二、互联网环境下隐私权的保护规则 |
第三节 核心概念界定 |
一、隐私权 |
二、个人信息 |
三、归责原则 |
四、免责事由 |
第四节 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一、研究方法:案例分析法 |
二、研究思路 |
第二章 网络隐私侵权纠纷现状归纳 |
第一节 网络隐私侵权纠纷的基本情况 |
一、被告身份构成与侵权行为 |
二、案件裁判结果 |
第二节 互联网环境下隐私侵权的保护困境 |
一、隐私客体范围的扩大 |
二、隐私侵权行为仍存在探讨空间 |
三、不同侵权主体追责应适用不同归责原则 |
四、免责事由标准不统一 |
第三章 网络隐私权客体的范围划定 |
第一节 隐私与个人信息的关系辨析 |
第二节 涉及人格尊严的个人信息及事项应被划入法定隐私范畴 |
第三节 一般性个人信息的特定组合有构成整体性隐私信息之可能 |
第四节 涉及私生活领域的隐私范畴 |
第四章 隐私侵权认定标准的核心要素讨论 |
第一节 区别不同侵权主体的侵权行为 |
一、一般网络用户和其他主体 |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 |
第二节 涉及网络隐私侵权的免责情形 |
一、信息已被披露 |
二、符合公共利益的信息公开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互联网时代下隐私权的新内涵及保护机制 ——以微信朋友圈隐私权保护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概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第三节 选题意义和实践价值 |
第二章 互联网时代下网络隐私权的发展新态势 |
第一节 传统隐私权的基本概念和范畴 |
一.传统隐私权的法理意蕴 |
二.网络环境下传统隐私权理论的不足 |
第二节 互联网时代下网络隐私权内容的扩张 |
一.网络隐私权具有双重属性 |
二.网络隐私权的客体范围扩大 |
三.网络隐私权更易受侵害 |
第三章 互联网时代下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制度模式及其反思 |
第一节 互联网时代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立法理念 |
一.宪法对隐私权属性的界定 |
二.部门法领域对隐私权的保护现状 |
第二节 互联网时代对网络隐私权保护机制的挑战 |
一.互联网时代网络隐私权保护问题的具体表现 |
二.互联网时代网络隐私权保护问题产生的原因——以微信朋友圈网络隐私权侵权为例 |
三.互联网时代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困境与实质 |
第四章 域外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借鉴与比较 |
第一节 欧盟网络隐私权泄露的民事救济机制 |
一.《通用数据条例》适用范围扩大 |
二.《通用数据条例》的核心要求 |
第二节 美国网络隐私权泄露民事救济机制 |
一.美国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现状 |
二.美国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立法情况 |
第三节 域外网络隐私权保护法律规定的启示 |
一.建立行业协会自律模式 |
二.扩大立法监管范围 |
三.域外对即时通讯工具的相关规定的比较法借鉴 |
第五章 互联网时代下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未来制度模式建构 |
第一节 在法律体系中完善隐私权的保护措施 |
一.宪法中承认隐私权的独立地位 |
二.民法中明确网络隐私权的地位 |
三.在行政法领域完善网络实名制 |
第二节 互联网行业协会自律 |
一.成立专门的网络隐私权认证保护机构 |
二.出台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政策 |
第三节 其他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措施 |
一.强化个人保护意识 |
二.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
三.推进国际间合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论网络隐私权的刑法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网络隐私权刑法保护的理论概述 |
第一节 网络隐私权的内涵 |
一、网络隐私权的概念 |
二、网络隐私权的特征 |
三、网络隐私权与传统隐私权的联系和区别 |
第二节 网络隐私权犯罪的特点及行为表现 |
一、网络隐私权犯罪的特点 |
二、网络隐私权犯罪的行为表现 |
第三节 网络隐私权刑法保护的必要性 |
一、公民隐私权保护的需要 |
二、互联网行业健康发展的需要 |
三、健全司法体系的需要 |
第二章 我国网络隐私权刑法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我国现行刑法网络隐私权保护概况 |
一、我国刑法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路径 |
二、我国网络隐私权的刑事立法现状 |
第二节 我国网络隐私权刑法保护的缺陷 |
一、缺乏对网络隐私权独立法益的直接保护 |
二、“数据自我”法益观更新的滞后 |
三、网络隐私与个人信息的概念混同 |
四、起诉模式缺乏合理性 |
五、定罪量刑标准中的困境 |
第三章 完善我国网络隐私权刑法保护的对策 |
第一节 借鉴域外经验 |
一、直接保护模式优于间接保护模式 |
二、采取自诉为主的起诉模式 |
第二节 完善相关刑事立法 |
一、在刑法中设置侵害网络隐私权罪 |
二、采取双轨制立法模式 |
三、对网络隐私权犯罪设置抽象危险犯 |
第三节 明确现行法律定罪量刑的标准 |
一、确认“数据自我”作为一种独立的受保护法益 |
二、明确对“个人信息”的理解 |
三、明确对“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理解 |
四、明晰网络隐私权刑法保护与其他部门法保护的边界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侵权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第一章 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及客体 |
一、网络隐私权的概念界定 |
二、网络隐私权的客体 |
第二节 网络隐私权的性质 |
一、关于网络隐私权性质的争议 |
二、网络隐私权性质之我见 |
第三节 网络发展对隐私权的影响 |
一、网络发展对隐私权的冲击 |
二、网络隐私权的权利演进 |
第二章 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侵权案件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网络隐私权侵权案件总体统计分析 |
一、研究方法 |
二、网络隐私权侵权案件的发展趋势 |
第二节 案件统计分析所呈现的问题 |
一、对网络隐私侵权的认定不明确 |
二、适用法律依据不统一 |
三、网络隐私侵权赔偿缺少明确标准 |
第三节 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侵权案件多发的原因 |
一、互联网的全面普及加大了网络隐私权被侵犯的可能性 |
二、网络信息安全保护系统存在高危漏洞 |
三、隐私数据具有经济价值 |
四、隐私权人对其隐私的支配控制能力减弱 |
五、隐私权人的隐私保护意识不强 |
六、侵权案件审判标准不够明确 |
第三章 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侵权责任构成理论完善 |
第一节 细分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侵权责任主体 |
一、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侵权主体的认定 |
二、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侵权责任主体分类 |
第二节 确立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侵权责任承担归责原则 |
一、一般网络用户的归责原则 |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侵犯隐私权的归责原则 |
第三节 明确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侵权的表现形式 |
一、针对个人数据的侵害 |
二、针对私人活动的侵害 |
三、针对私人领域的侵害 |
第四节 确定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侵权认定标准 |
一、侵权行为的违法性 |
二、造成网络隐私损害后果 |
三、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间存在因果关系 |
四、侵权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 |
第五节 规定网络隐私权侵权责任的特殊免责事由 |
一、基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性公共利益免责 |
二、基于公众依法享有知情权免责 |
三、基于“通知一删除”规则的免责 |
第四章 我国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保护民法展望 |
第一节 我国网络环境下隐私权民法保护的现状 |
一、立法缺乏系统性 |
二、立法具有保守性 |
第二节 加快完善网络隐私权的民事保护 |
一、在《民法总则》中明确网络隐私权的地位 |
二、明确网络隐私权侵权责任承担的具体方式 |
三、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的特殊保护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10)论网络人格权的法律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综述 |
三、主要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一)主要研究方法 |
(二)创新之处 |
第一章 网络人格权的概述 |
一、网络人格权的涵义 |
(一)人格权的概念 |
(二)网络人格权的概念 |
(三)网络人格权的特征 |
二、网络人格权的内容 |
(一)抽象网络人格权 |
(二)具体网络人格权 |
三、网络人格权与传统人格权的比较 |
(一)传统人格权主体与网络人格权主体的比较 |
(二)传统人格权客体与网络人格权客体的比较 |
第二章 我国网络人格权法律保护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
一、我国网络人格权法律保护现状 |
(一)网络人格权宪法保护现状 |
(二)网络人格权民法保护现状 |
二、我国网络人格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
(一)网络人格权立法缺失 |
(二)网络人格权司法实践的困境 |
第三章 域外网络人格权的法律保护 |
一、美国网络人格权保护现状 |
(一)美国网络人格权的法律规定 |
(二)美国网络人格权行业自律保护 |
二、英国网络人格权保护现状 |
三、德国网络人格权保护现状 |
(一)德国网络人格权保护现状 |
(二)德国网络数据保护现状 |
四、韩国网络人格权保护现状 |
(一)韩国网络实名制度 |
(二)韩国网络名誉权保护现状 |
(三)韩国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现状 |
五、域外立法对我国网络人格权法律保护的启示 |
第四章 完善我国网络人格权法律保护的建议 |
一、制定专门的《人格权法》来规制网络人格权 |
二、完善现行关于人格权的法律规定 |
(一)放宽网络肖像权的使用标准 |
(二)明确网络名誉权的内容 |
(三)完善网络隐私权 |
三、实行网络实名制度 |
四、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
五、完善相关程序制度 |
(一)完善管辖制度 |
(二)构建全国统一的公证平台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四、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论文参考文献)
- [1]移动短视频应用中的公民隐私权保护研究[D]. 陈倩. 江西财经大学, 2021(11)
- [2]网络隐私权的行政法保护问题研究[D]. 李海钰. 河北经贸大学, 2021(12)
- [3]网络精准营销中隐私权保护问题研究[D]. 吴丹. 河南大学, 2020(06)
- [4]网络隐私权民法保护研究[D]. 李佳. 大连海洋大学, 2020(02)
- [5]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研究[D]. 王东辉. 青岛大学, 2020(02)
- [6]论互联网环境下隐私侵权的判定标准问题[D]. 李辛扬. 南京大学, 2020(03)
- [7]互联网时代下隐私权的新内涵及保护机制 ——以微信朋友圈隐私权保护为例[D]. 蔡丽婷. 江苏大学, 2019(02)
- [8]论网络隐私权的刑法保护[D]. 刘武杰. 广东财经大学, 2019(07)
- [9]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侵权问题研究[D]. 张丽媛. 黑龙江大学, 2019(03)
- [10]论网络人格权的法律保护[D]. 徐溯.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201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