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债用的假冒伪劣产品能否进行处罚?(论文文献综述)
刘海川[1](2021)在《微商购物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微商购物是一种以社交关系为基础,将网络社交平台作为交易和宣传的载体及工具,通过创造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利用价格或质量优势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互联网商业销售模式。在电子商务不断发展的互联网时代,微商购物基于其依赖基础、运营平台和信息传播途径的特殊性,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尽管微商购物与传统电子商务存在一定差异,但一旦认定购买方的消费者法律地位,其应当享有相应的消费者法定权利。然而,实际交易过程中消费者安全保障权受到侵害、知悉真情权受到限制、公平交易权难以保障的问题屡屡发生。究其原因在于:宏观上微商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制理念、监管思路陷入困境,微观上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存在缺漏、经营者责任承担标准不明。本文拟在反思微商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障缺漏的理论原因和现实原因基础上,从法律规制、立法内容、行业规则、司法救济等方面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以期为微商购物市场的有序运作和消费者权益的维护提供有效保障。本文围绕我国微商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展开研究。首先,本文通过对微商购物的概念界定和交易特征进行归纳,在明晰现有微商购物种类的基础上分析交易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其次,本文对于微商购物中消费者享有的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公平交易权进行具体分析,并指出微商购物中经营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具体表现。在对侵权现象进行列举的基础上,本文从规制理念和规制方式两方面对微商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规制的特殊性进行分析。再次,本文从立法、行业规则和司法案例三方面分析我国微商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制现状,并从理论和现实两方面探讨微商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的成因。理论成因包括:传统规制理念无法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秩序价值和自由价值在监管中存在冲突、消费者权益保障主体结构轻重失衡;现实成因包括:现有立法内容难以回应消费者权益保障的需要、微商行业规则存在体系缺漏,纠纷解决渠道不畅、现有司法救济机制难以为实践纠纷解决提供合理指导、微商消费者权益救济能力难以满足实际需求。最后,本文对于我国微商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治完善提出了相应建议,主要分为以下五个方面:第一,探索更加适应市场需要的法律规制模式,包括:促进法律赋权主义与法律父爱主义规制模式的融合、妥善处理微商购物监管中的法律价值冲突、推进消费者权益保障社会共治;第二,加强微商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保障,包括:完善微商购物的经营者登记标准、完善微商购物广告法律规制;第三,在微商纠纷处理规则中落实消费者的维权措施,包括:完善微商信用评价机制、改进微商纠纷在线解决机制;第四,健全微商购物消费者的司法救济机制,包括:完善经营者欺诈认定标准,细化平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明确微商经营者和平台经营者责任;第五,在法律上确立更有效的消费者索赔机制,包括:增强微信证据证明力、加快新型存证技术普及。
于晓萍[2](2020)在《保险人欺诈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013年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义务,此外,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了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以主张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的损失赔偿。自此,理论界关于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领域的消费者能否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在经营者存在欺诈情形时,主张惩罚性赔偿的讨论不断。司法实践中,法官在面对这一问题时也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在不同法院的裁判结果截然相反。既有的学术研究将这一问题的根源归结于“保险消费者”概念的缺失,因此,学者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消费者”概念出发,提出了许多“保险消费者”概念,并以此为逻辑起点,进行了一系列的形式逻辑推理,试图在既有法律体系框架内寻求这一问题的明确答案。从实践来看,效果并不理想。形式逻辑推理容易产生两个难以克服的问题:一是法律形式语言本身即具有模糊性和滞后性,以此为起点进行的澄清解释又具有不确定性;二是这种逻辑推演会因人而异形成两种截然相反的解释方案,论者在论述时仅仅提取对自身解释方案有利的理由。本文试图从一个崭新的视角,立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和惩罚性赔偿的制度功能,以功能为导向对这一问题进行论证和解释。很长一段时间里,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认识局限于“消费者”是弱势群体,理应受到特殊保护。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目的还应在于矫正“消费者”和“经营者”的不平衡地位,“消费者”概念不应是一个静态的固有概念,还需在个案中进行具体判断,如此看来,“消费者”概念应具有开放性和变化性。因信息不对称、突出诱导性等保险消费特点,保险消费一方极易因经营者的欺诈行为造成权益损害,而惩罚性赔偿对于经营者的内心约束,弥补保险消费一方的常规期待损失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基于以上原因,保险人欺诈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在审判实践中还面临着惩罚性赔偿制度具体如何适用的问题,即如何认定保险人欺诈和惩罚性赔偿金如何计算?直接关系惩罚性赔偿适用的功能发挥和社会效果。在对既有法律规范和学说争论进行梳理的基础上,本文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欺诈的认定应从经营者义务谈起具体到保险人欺诈,应采取欺诈行为——欺诈故意的判断标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商品价款”和“服务费用”作为赔偿基数,并采取固定倍数的计算方式,与实质意义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不符。本文从应然状态下的惩罚性赔偿模式出发,借鉴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中对多种因素的考量,讨论了在保险人欺诈案件中以“损失为赔偿基数”,在规定上限比例的情况下结合多种考量因素合理确定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
熊飚[3](2020)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司法认定研究》文中认为随着信息技术高速发展、快速普及,人类大跨步的迈入了知识经济时代,在巨大的经济暴利的诱惑下,利益熏心,以低成本高收益为特征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越来越多。在网络销售模式愈发活跃的今天,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愈发增多。该罪从设立之初到如今,经历过数次修改与完善,导致其该罪主观方面“明知”的认定、客观方面“销售金额”的计算以及既遂和未遂的划分标准等分歧较大,导致在司法实务中存在诸多不统一的裁判呈现出涉外、涉港澳台、既遂少未遂多、犯罪环节多等新特点,给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司法认定带来了新的挑战。为了解决实际中遇到的问题,结合网络销售模式的发展趋势,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司法认定展开阐述。首先,在客观方面厘清了司法认定中的“销售”、“商品”、“销售金额”认定的细节。以及在主观方面,对“明知”、“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考察。其次,在犯罪的未遂形态上,对“分期付款”、“定金购买”、“搭送赠品”情形进行了详细分析。最后,对该罪与他罪进行了分析。
李尔康[4](2020)在《意大利地理标志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意大利拥有悠久的地理标志保护历史。通过漫长的实践,意大利建立了完善、合理的地理标志法律制度,其法律渊源包括意大利国内法、欧盟条例和国际条约。因为国际层面对地理标志保护的价值尚未统一,尚缺乏有效的国际地理标志保护体系,所以本文的研究重点为意大利国内法和欧盟法构成的意大利地理标志法律制度。意大利国内法对地理标志采取专门保护,制定了保护葡萄酒、奶酪、火腿和橄榄油地理标志的专门法,其规范内容涵盖了生产流程的各个环节,可操作性强,相关监管部门的职责权限明晰,中央设有地理标志专门委员会,对全国范围内的地理标志保护工作进行统筹管理,有效实现了对地理标志产品质量和风味的管控,充分发挥了地理标志的品牌资信作用,推动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值得注意的是,行业协会在意大利的地理标志保护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行业协会的自我管理包含对其成员生产的监管,对仿冒行为的打击,对特色产品的推广,在维护地理标志声誉方面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但与此同时,利用行业协会保护地理标志也存在两个弊端:一是规模较大的行业协会的监管较为宽松,其管控下产品的质量良莠不齐;二是协会成员的利益有时存在冲突,导致行业协会作出有效决议的难度增加。作为意大利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重要法律渊源,欧盟法对地理标志采取了专门法和商标法相结合的保护模式。欧盟现行的地理标志专门保护法是1151/2012号条例,该条例建立了由PDO和PGI构成的地理标志专门法保护制度;此外,为了充分发挥地理标志的质量保证和品牌资信作用,使欧盟的特色农产品在全球市场中拥有更大的竞争优势,欧盟在2006年开始利用商标法保护地理标志,地理标志产品可以选择注册成为欧盟集体商标获得保护。在欧盟法的框架下,意大利对国内法进行了修改,与欧盟规定保持协调。在地理标志专门保护和商标保护并行的情况下,往往产生地理标志和商标之间的冲突,其原因在于对同一具有排他性的权利进行双重保护,可能导致将同一权利授予不同主体的结果,引发不同主体的权利相互排斥,具体表现为:集体商标和地理标志的冲突;地名商标和地理标志的冲突;普通商标与地理标志的冲突。意大利与欧盟在实践的基础上总结出了协调地理标志专门保护和商标保护的方法:首先,区分集体商标和地理标志的功能;其次,限制地名商标的注册;最后,明确普通商标和地理标志冲突时的处理规则,从而构建了以专门保护为主、商标保护为辅的地理标志保护体系。中意两国在地理标志的本土资源、政策导向等方面的情况非常接近。与意大利相比,我国的地理标志法律制度还存在一些不成熟的地方,意大利的经验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在中意两国的贸易往来不断加深的背景下,完善我国的地理标志法律制度,有利于中意双方经济贸易的顺利开展,同时也有助于提升我国地理标志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闫浩浩[5](2018)在《胡某等销售假‘中华’香烟案定罪量刑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烟草行业,是我国国家专营的产业之一,这份产业能给国家带来大量的经济收入,而且种植烟草或者进行与烟草相关的行业需要大量的劳动力,这个行业无疑为群众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烟草作为一门暴利行业,使得部分群众为了获得利益,不惜铤而走险,非法从事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的烟草制品的行为,这类犯罪以假冒香烟居多。由于假冒的烟草制品普遍体积较小,易于藏匿。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交通的发达,犯罪嫌疑人经常流窜于城乡之间作案。从而使得烟草交易经常难以发现,起不到有效打击的效果。本文通过具体的涉烟犯罪案例,针对案件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及本案中所涉到的一些有联系性的罪名进行分析。通过一系列的分析来确定案件罪名以及本案的涉案金额,根据案件中行为人的具体表现来判断行为人行为是否构成未遂,最后为本案的定罪量刑提供一个准确的结论。进而为推动涉烟犯罪的更好解决,提供自己的一些思路。文章主要通过五部分对文章进行阐述:第一部分,通过简单分析案件事实,对案件处理中存在的不同意见进行阐释,从而归纳出案件焦点所在。第二部分主要是讨论罪与非罪的问题,通过分析相关概念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第三部分,讨论本文中的行为所涉及的相关犯罪的不同,即讨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与关联犯罪的界限。第四部分着重讨论犯罪金额问题,销售金额如何确定直接影响着定罪量刑的幅度和罪名。第五部分,主要分析文章中涉及到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的既未遂问题,从而给行为人的行为定性。
田佳[6](2018)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的刑法界定》文中指出随着近年伪劣产品被媒体频繁爆光,市场规则混乱和食品安全风险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根据中国社科院发布的2017年公众安全研究报告,伪劣产品的潜在威胁日渐成为公众心病之一。在我国刑法条文中,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处于第三章,仅次于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犯罪,先于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又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第一个罪名,我们知道刑法罪名一般按客体类型划分,又以社会危害性程度依次排列,这至少说明本罪的危害性及程度辐射公共安全和个人重要权益界域。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基础罪名,刑法利用法条竞合形成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基本权益的网络,突显了明确界定该罪主客观要件的司法要求。此外,立法者针对同样是生产、销售行为而按对象性质设置不同罪名,的确带来识别对象交叉竞合或重叠情形择定罪名的难度,有刑法学者还对如此立法带来的重刑化取向提出了批评。基此,本文试图厘清该罪主客观构成要件,在类罪名体系中清晰其基础性作用,清晰与其他具体罪名的逻辑关联。本文共分四部分,约四万字:第一部分,说明讨论基础与问题。简单归纳刑法第140条具体罪名的不法构成,为后续细致分析生产、销售行为方式、对象等具体要件奠定规范平台与理论基础;针对定罪量刑实践活动,梳理涉及行为对象、手段方式、销售金额等构成要件的司法分歧及成因,以及处理法条竞合与犯罪竞合的司法选择;围绕本罪构成要件的规范分析,梳理刑事法学界的观点及争点,为后续深入讨论划出重点范围。第二部分,具体界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的涵义、类型,在清晰该罪行为特质的基础上,对刑法第140条设置的罪名性质展开分析。首先,生产的原义指将原材料或半成品制造成可供出售或者直接使用的成品的行为,该罪构成中的生产指制造伪劣产品的行为;所谓销售指以出售、租赁或其他任何方式向市场或消费者提供伪劣产品的行为。立足于客观主义刑法观,销售是伪劣产品流入市场破坏法秩序和侵害他人权益的关键行为。其次,细致分析刑法规定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具体方式,指出其关联和交叉的立法特点。第三部分,从法益保护需要出发,清晰界定伪劣产品的涵义以及流入社会的结果。对象和结果是判定一个行为危害社会程度的重要的客观要素。因此判断产品的伪或者劣的性质,是定性行为的重要环节。伪是指冒充他人的产品、或者供生产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几乎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成份;劣是用低等制造工艺或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原材料及半成品生产的明显没有达到行业标准要求的产品。针对该罪销售金额扩大到货值金额的司法解释,有人主张应当将其统称为经营金额,本文认为,在特殊情形下将货值金额作为入罪的定量要素是有积极意义的。在此基础上,根据对象不同引出竞合处罚规则的讨论,根据数额及其他后果引出未遂应否入罪的讨论。第四部分,推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认知与意志因素。针对围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的罪过性质进行归纳和评价,在此基础上,根据行为客观要素去分析和推断生产者、销售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内容;在清晰认识因素的基础上,分析制假贩劣者具体意志内容和性质得出一般性结论:主体为获利对破坏市场秩序持希望态度,对侵害消费者权益持放任的态度。尽管规范刑法理论普遍认为该条隐含以营利为目的的要求,但本文仍认为刑法未明确规定就不应设置这一附加要素盲目改变刑法的规制范围。
陈晓钟[7](2015)在《知识产权犯罪司法认定问题研究》文中提出我国1997年刑法采用专节的形式,初步建立了涵盖商标权、着作权、专利权和商业秘密权在内的较为完备的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体系,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有效保护奠定了规范性基础。2008年6月5日,伴随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颁布实施,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被第一次明确地纳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重点,昭示着具有知识产权保护制高点作用的刑事司法保护功能必将得到进一步显性发挥。然而,基于知识产权专业性特征、侵权行为复杂化样态、行政和司法二元保护模式以及知识产权部门立法差异导致边界的模糊性等原因,虽然有权机关意图通过不断出台司法解释或司法解释性文件揭示刑事立法主旨,消除实践分歧,但总有杯水车薪、困惑难除之感。因此,作为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司法主导保护要求之需,立足实践问题,研究破解之道,实为亟待之举。笔者从一名长期从事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审判法官的视角,无意于现有刑事法律规范的优与劣,而是立足现有法律框架,通过梳理实践难点问题,从掣肘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裁判共性问题和重点个罪问题两个层面开展实证与理论研究,以期对厘清相关实践困惑有所裨益。囿于司法者的意识理念、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及二元化保护的执法衔接等方面的原因,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尚主要存在“适用法律与执行政策的关系难把握、知识产权保护刑行关系及刑民关系界限难厘定、若干构成要素和特殊犯罪形态难认定,以及包括单位犯罪在内的量刑问题”等难点问题。作为具有私权属性的知识产权,存在“创造性、无形性、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等和传统民事权利显着不同的特征,并且呈现公法益和私法益共存的法益特征,因此知识产权成为刑法保护的法益并据此给予刑法保护也就成为必然。知识产权保护本身就是各方利益博弈的过程,一国的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不可能脱离本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之需,因此各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强弱对比仅具相对意义而无绝对结论。通过域内外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现状可以看出,持我国知识产权刑事弱保护的普遍观点,笔者认为并不客观。犯罪构成要素是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决定性因素。知识产权犯罪刑法规制效果,必然取决于对刑法规定的知识产权犯罪主客观构成要素的准确理解与认定。一般认为,知识产权犯罪是故意犯罪。但由于刑法第219条第2款使用了“应知”这一术语,从而引发该类犯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是否包括过失的争论。基于对刑法规范理解的逻辑性、刑法与知识产权部门法规制要旨的一体性以及刑法规制各类知识产权犯罪之间的协调性,笔者认为持知识产权犯罪均为故意犯罪的观点更为妥当,并且在不同罪名中呈现出不同的故意类型。刑法分则中的明知是认定总则中明知是否成立的前提,准确把握二者关系对于知识产权犯罪故意的认定具有司法认定上的现实意义。对于明知的认定,持主客观相统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立场的折中说无疑更利于准确判断行为人主观认识,并且采用刑事推定的认定方法更具实践常态。营利目的是侵犯着作权犯罪必备构成要件,并且包含直接营利目的和间接营利目的,区分两者的意义在于从复杂的行为类型中找准认定营利目的的行为节点,从而利于厘清影响罪质事实的审查范围,准确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营利目的。未经许可、商业秘密等犯罪对象以及复制发行等行为方式无疑是当前知识产权犯罪客观构成要素认定中的难点,实践中可以从法益符合性、刑民法律概念的衔接性以及民事认定方法的借鉴性等视角进行具体认定。知识产权犯罪数额的认定范围及以何种形式的犯罪数额认定,不仅关乎罪与非罪的界限,而且牵涉既、未遂犯罪形态的认定。由于行为类型各异,实践样态复杂,很难找到一种普遍适用的认定标准和计算方法。司法实践中应遵循“严格依法、区别对待、参照借鉴和罪刑相适应”等犯罪数额认定的一般原则,同时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入罪数额类型进行范围划定和方法选取才更为科学。单位犯罪是知识产权犯罪中的客观存在,并且罚金刑的适用和单位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认定是该类犯罪中的难点问题。对于罚金刑的适用,在严格依法的同时,关键是要注意与主刑之间以及单位和“两责”人员之间罚金刑配置的轻重协调;而对于单位共同犯罪中“两责”人员的主、从犯划分,则应综合单位行为与“两责”人员行为实质一体性和“两责”人员承受刑罚具有客观上的单位附属性两个方面加以认定。作为数额犯的知识产权犯罪,刑事司法解释已明确规定存在未遂形态。囿于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复合性、交叉性、多样性的特征,实践中对该类犯罪未完成形态的认定应遵循“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和区别对待原则”才能有效应对;当前,知识产权共同犯罪组织化程度不断提高,手段隐蔽性特征日益明显,共同犯罪的边界较难把握,仅根据刑法总则共同犯罪的规定并不易厘定边界,笔者认为实践中可采用“共同犯罪的刑法总则规定是认定基础、司法解释中知识产权共犯规定是认定方向以及主观明知要件是认定关键”这一“三步骤”原则,并且根据行为所处犯罪的环节、行为类型以及地位作用,在准确厘清正犯与共犯“脸谱”的基础上,进而确定共同犯罪人种类及罪与非罪的界限。由于知识产权犯罪对象的特殊性、实践中侵权行为常常发生交叉以及相关罪名立法界限不够清晰等原因,知识产权犯罪中的罪数认定也是困扰司法实践的难点,并主要涉及牵连犯、想象竞合犯以及法条竞合犯的理解与认定问题。只有在犯罪构成要件说这一总体标准的指引下,按照刑法理论中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以及处断的一罪等罪数分类理论,分清牵连犯、想象竞合犯以及法条竞合犯各自特征及区别,才能准确认定知识产权犯罪中的罪数。针对知识产权犯罪中罪数交织的具体样态及主要呈现为牵连犯、竞合犯之争的现状,司法实践中可立足于牵连犯、想象竞合犯以及法条竞合犯之间的区分关键,从行为数量和犯罪对象两个方面进行综合认定。囿于知识产权权利形态的特点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利益平衡兼容性之需,具有宏观导向、中观取向以及微观裁量功能的各类司法政策,无疑对司法机关认定知识产权犯罪具有较之其他犯罪更为直接的指引意义。作为司法政策的一种,知识产权司法政策具有“目的性、导向性、规范性、稳定性”等司法政策共有特征,但鉴于知识产权具有的经济属性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多方利益博弈的本质,知识产权司法政策又具有“利益调和折衷性、经济发展制约性和相对易变性”等鲜明的自身特征。当前,除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这一总体性政策要求外,“加强保护、分门别类、宽严适度”这一知识产权司法政策以及普适于所有犯罪的“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是指引当前知识产权犯罪司法裁量活动的基本司法政策,当然,实践中应遵循“法治原则”和“效果统一原则”的指引原则。概括而言,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惩治整体从严应是当前贯彻“加强保护”这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基本政策定位的总体要求,并在遵循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刑法基本原则的司法裁判过程中,根据不同知识产权的特殊属性、功能和特点,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并在具体案件的裁判结果上体现宽严适度保护的司法政策导向。知识产权私法益和公法益并存的法益特征,以及我国采取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二元保护模式的现状,决定了知识产权犯罪成案及刑事追诉活动过程中刑行关系、刑民关系不仅客观存在,而且情形相当复杂,并主要体现在调整范围存在交叉、证明标准客观不同以及性质界定要素复杂等方面。就刑行界限问题,无论以“质”还是以“量”作为行政犯罪与行政违法行为的界分点,均具有自身的合理性和欠缺点,而“质量的区别说”最为恰当地表达了行政犯罪与行政违法行为之间的关系,同时又清晰地把握了行政犯罪与行政违法行为在法益侵害角度的差别,使传统“自然犯”中内含的社会伦理性与法益概念结合在一起,通过对法益侵害中所涉社会伦理非价程度高低的考察来划分行政犯罪与行政违法行为,因此以“质量的区别说”作为我国行政犯罪与行政违法行为的界分标准最为恰当。具体而言,即结合我国知识产权行政违法行为与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立法规定并非完全重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调整的范围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与重叠,因此笔者认为,实践中可采取“在划分行为类型的基础上,以行为的危害程度”作为厘定行政违法与犯罪界限的标准,并从理念秉持、规范执法、各司其职、协作配合等层面进行“两法”功能衔接。关于刑民界限问题,则可从民事侵权与刑事犯罪的逻辑关系、两种诉讼证明的标准异同、侵权行为的罪质罪量要素以及刑法谦抑性原则等四个方面加以厘定,从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模式的适用、准确划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积极应对权利人自诉维权主张以及构建有效协作办案机制等方面进行功能衔接。
赵凤琦[8](2014)在《我国白酒产业可持续发展研究》文中认为在对相关文献进行回顾和综述的基础上,本文综合运用多种理论与实证研究方法,主要研究实现我国白酒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论题。全文主要试图回答以下四个问题:(1)分别从企业微观和行业宏观视角分析了我国白酒企业、产业的发展现状,对不利于企业、行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制度因素作了分析;(2)深入探讨了促进我国白酒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所需的国家规制、全国统一而规范的消费市场、技术指标体系、社会化诚信体系等四大制度性因素;(3)归纳整理出国外酒类产业发展的成功经验及对白酒产业发展的启示;(4)从不同角度和层次,对我国白酒产业健康未来可持续发展提出相应的治理建议。本研究从宏观与微观运行机制角度研究了我国白酒产业发展的现状。首先,重点从多视角分析了我国白酒产业的现状。分析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白酒业发展态势;分别从税收、就业、拉动消费、行业规模、出口、成本、行业整体盈利能力、地域性优势、大型酒企的规模等九个方面,实证了我国白酒业发展的现状。对当前我国白酒产业存在主要问题和背后成因做了具体分析。其次,以茅台、洋河和秦池三个企业为例,从企业的发展历程、发展战略、运营模式和运营机制方面剖析了我国典型企业的运行机制,并从它们个案中归纳出我国白酒企业微观运行中的一些基本经验和教训总结。我国白酒产业健康发展需要完善的国家规制。结合我国白酒产业规制的现状,归纳出白酒产业规制的特征、地位与作用。从完善产业进入规制、强化价格规制和健全投资规制三个视角,提出完善我国白酒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国家规制建议。我国白酒产业健康发展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白酒消费市场。我国白酒销售遭遇瓶颈、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和营销秩序混乱无序是困扰我国白酒消费市场发展的三大问题,而问题产生来自企业自身、政府行为和制度环境因素三个方面。促进我国统一规范的白酒消费市场形成的出路则在于:打造优势白酒产业集群、扩大中端市场需求、完善产业组织政策、破除区域市场分割、构建统一白酒销售市场、挖掘白酒消费文化五个方面。我国白酒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需要构建的技术指标体系。我国白酒质量标准创立经历较漫长的过程,白酒国家标准对产业发展进程有着全方位的影响。分别从满足公民健康的卫生标准需求、满足市场需求和加快实现国际化的视角,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白酒国家技术指标体系的思路。我国白酒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需要完善社会化诚信体系。诚信体系是直接关系到我国白酒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大的前提,诚信是维护整个市场体系正常运转的润滑剂。影响企业诚信因素包括内部和外部影响因素两个方面。构建产业诚信经营体系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既要加强政府诚信建设,也要加强企业诚信建设,还要发挥各种社会力量,监督约束失信行为,形成全社会讲诚信的氛围。归纳整理出国外酒类产业发展的成功经验及对白酒产业发展的启示。集中介绍了国际烈性(烈)酒产业主要品种的特征与主要产地。从烈性(烈)酒产业的分国、分类、品牌发展以及整体市场多视角剖析了国际烈性酒业的最新发展趋势。就国际烈性酒产业在产业集群发展、强化规制的约束、深刻的教训、关注健康与主动推动理性饮酒、保护环境等方面总结了成功与失败的经验。我国白酒产业在依据资源禀赋集群发展、强化经济性和社会性规制、强化过程性控制和技术标准接轨世界、高度重视产业安全等方面有启发意义。对我国白酒产业健康发展的对策建议。首先,在已有研究基础上,明确提出了我国白酒产业未来升级的基本目标、定位、布局、功能、路径。然后,分别从国家、地方政府、企业、社会、酒业行业协会、国际化等视角,分层次地给出了我国白酒产业健康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李娜[9](2013)在《基于轻量级数字签名的药品防伪追溯系统的设计》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药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与人的生命和健康紧密相关。但近年来,药品市场上的假药劣药层出不穷,这不仅扰乱了药品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权益,也不利于病人的治疗,严重时甚至对病人的生命造成巨大的威胁。同时,在高额利润的驱动下,不法分子制售假药劣药的技术越来越高,使相关部门对假药劣药监管查处越来越困难,面临的形势也越来越严峻。为了有效应对药品领域的假冒伪劣问题,本文提出通过将数字身份应用到药品领域,以实现药品的防伪、源头追溯和流向跟踪的方法,利用JUNA轻量级数字签名技术并结合物联网技术设计了一个药品防伪追溯系统,将全国的药品统一起来进行管理,构建全国统一的验证平台。首先分析了现有药品防伪系统存在的问题与不足,论证了JUNA轻量级数字签名技术和数字身份用于药品防伪追溯系统的优势,JUNA生成的数字身份隐含了药品生产企业的私钥、药品的信息以及唯一编号等信息,并且以32进制表示长度只有16个字符,不需要借助芯片等其他设备存储,可以直接印在药品上并用涂层覆盖,有效地解决了现在数码防伪系统存在的密钥安全性、高成本、环境污染和易用性差等问题。然后,从消费者、药品生产企业和中间商的角度,提出了追溯系统的功能需求,对系统进行总体设计,分析设计出构成系统的六大模块:数据管理系统、数字身份管理系统、药品流向跟踪系统、药品源头信息追溯系统、药品验证平台系统和举报系统。并对六个模块的具体实现流程进行了分析,针对六个模块的具体功能和实现流程从整体上对系统进行把握,详细分析了整个系统的实现流程,搭建出一个以手机作为传感器,以网络作为枢纽,具有药品防伪、源头追溯和流向跟踪功能的物联网系统。最后论证了系统安全性及可用性,并和药品监管码进行了比较分析,证明了本系统具有易用性高、防伪性能好等优点。
潘亚柳[10](2013)在《收入分配、政府监管与产品质量》文中研究指明本文主要从收入分配与政府监管的角度对人们的产品质量选择以及劣质品出现与解决等问题进行了分析。人们消费时,不仅要选择产品的数量,还要选择产品的质量。一般来说,高质量产品价格较高,低质量产品的价格较低。不同消费人群对产品质量的需求不同,有的偏好高质量产品,有的偏好低质量产品,导致这种偏好差异性的最主要原因是人们收入水平不同决定的他们对产品质量的支付意愿不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厂商显然也要考虑到人们的产品质量需求,一方面要提供不同质量档次的产品,另一方面要决定各种质量水平的产品生产多少,从而在市场均衡的情况下,会形成一定的产品质量分布。人们的收入水平以及收入分配对产品质量的分布有重要影响。在收入分配影响高低质量产品在数量比例方面构成情况的研究中,本文构建了既定以及内生收入分配下产品质量选择模型,通过分析发现,因为低收入者对高质量产品的偏好及支付能力较低,所以低收入人群扩大会减少人们对高质量产品的消费,从而增加低质量产品的比重。然而,并非在任何情况下,收入分配越接近平均,低质量产品的比重就越小;当收入分配极度不平等时,改善收入分配反而会增加低质量产品的比重。进一步地,本文抛开对产品数量选择的研究,集中分析收入分配对产品质量的影响,假设每个消费者只购买一单位产品。在收入分配方面,假设收入服从正偏分布,并借助洛伦兹曲线与相对集中曲线得出各种参数变化下收入分配不平等性是否得到改善。通过分析发现,当通过重新分配收入,并且使人们变得更穷的方式实现收入不平等的改善时,虽然收入不平等得到了改善,但是无论是高质量产品还是低质量产品的质量水平的总趋势都是下降的。但在既定的收入分配方式下,改变收入水平的上限或下限,情况就不同了。对高质量产品来说,无论是收入水平上限提高还是收入水平下限提高,产品的质量水平都会得到提高。但对低质量产品来说,当既定收入分配不平等性较严重时,收入水平上限的增加,可以促使低质量产品质量水平提高,收入水平下限的增加,会导致低质量产品质量水平的下降;反之,当既定收入分配较平等时,收入水平上限的增加,对低质量产品的质量水平几乎没有什么影响,收入水平下限的增加,却会明显提高低质量产品的质量水平。此外,当收入分配改善到一定程度,还会导致市场上对低质量产品的需求降为0,低质量产品消失;当收入水平的下限提高到一定程度,即使收入分配状况不那么平均,低质量产品也有可能从市场上消失。当考虑产品的质量标准后,低质量产品又可以划分为低质量合格品与不合格产品即劣质品。劣质品的出现,除了与通常认为的信息不完全相关外,也与低收入者的产品质量支付意愿偏低相关,即因为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与支付意愿偏低,所以对这部分劣质品有真实需求。只要消费者认为购买劣质品承担的风险成本与劣质品价格之和仍小于同类高质量产品的价格,他们就会继续购买劣质品;直至劣质品的质量过低,危害性太大,导致风险成本与劣质品价格之和超过同类高质量产品的价格才会停止购买。鉴于这部分劣质品的出现并不是产品供求双方信息不完全造成的,因此我国现行的以信息披露与打击惩治为主的产品质量监管模式没有办法解决这部分劣质品的问题,这是导致政府质量监管不力的一方面原因。因此,针对收入引起的劣质品问题,还应该制定出解决收入问题的配套措施,可以采用补贴的方式,比如一次性转移支付、对经销商进行补贴、现金返还,以及对生产商进行补贴等。一次性转移支付不能引导消费倾向,因此不适用于极度贫困的消费者;对经销商进行补贴在推行上可能会遇到诸多困难;比较好的方式是对低收入者消费合格产品进行现金返还,当然这有赖于政府部门对产品质量的认证和监管;对生产商进行补贴只适合部分产品,比如对私立幼儿园校车的补贴。本文对政府监管不力的另外一些原因进行了拓展,认为质量监管不独立于政府,政府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考量,在地方利益与产品质量监管目标相冲突时,政府放弃产品质量监管方面的目标,也会导致产品质量监管的不力。为证明这个问题,本文将模型建立在一个正品厂商与冒牌厂商共存的某一信任品市场上,假设政府是追求财政收入最大化的。通过研究发现,追求财政收入最大化的政府虽然会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管,但又不会彻底杜绝非法厂商的存在,反而默许部分冒牌低质量产品进入市场,导致整个市场的平均质量水平不是最优的。这种做法极大地损害了消费者的福利。如果要改变这种局面,最根本的方法还是要在政府的目标函数中加入社会福利最大化,并使之成为一项重要目标,这样一来政府对产品质量水平的坚决维护才能成为一种自觉。
二、抵债用的假冒伪劣产品能否进行处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抵债用的假冒伪劣产品能否进行处罚?(论文提纲范文)
(1)微商购物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问题的提出 |
1.3 研究意义 |
1.3.1 理论意义 |
1.3.2 实践意义 |
1.4 研究现状综述 |
1.4.1 国外研究现状 |
1.4.2 国内研究现状 |
1.4.3 总结 |
1.5 研究的内容与研究方法 |
1.5.1 研究内容 |
1.5.2 研究方法 |
1.6 本文的创新点和不足 |
第2章 微商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概述 |
2.1 微商购物的概念界定 |
2.2 微商购物中的法律关系 |
2.3 微商购物的特征归纳 |
2.3.1 微商购物营销模式的特殊性 |
2.3.2 微商购物行为的特殊性 |
2.3.3 微商购物合同的特殊性 |
2.4 微商购物的种类 |
2.4.1 传统分类: B2C型与C2C型 |
2.4.2 新型分类: 依据商事主体登记的具体要求 |
第3章 微商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及其法律规制的特殊性 |
3.1 微商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
3.1.1 微商购物中消费者安全保障权易受侵害 |
3.1.2 微商购物中消费者知悉真情权受到限制 |
3.1.3 微商购物中消费者公平交易权难以保障 |
3.2 微商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规制的特殊性 |
3.2.1 规制理念: 法律父爱主义指引下的限制型保护 |
3.2.2 规制方式: 经营者义务的强化与细致化 |
第4章 我国微商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及其问题成因 |
4.1 我国微商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范现状 |
4.1.1 微商购物立法现状及其分析 |
4.1.2 微商购物行业规则现状及其分析 |
4.1.3 微商购物司法现状及其分析 |
4.2 我国微商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的理论成因分析 |
4.2.1 传统“法律父爱主义”规制理念无法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 |
4.2.2 秩序价值和自由价值在监管中存在冲突 |
4.2.3 消费者权益保障主体结构轻重失衡 |
4.3 我国微商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的现实成因分析 |
4.3.1 现有立法内容难以回应消费者权益保障的需要 |
4.3.2 微商购物行业规则体系存在职能缺漏 |
4.3.3 现有司法救济机制难以为实践纠纷解决提供合理指导 |
4.3.4 微商消费者权益救济能力难以满足实际需求 |
第5章 我国微商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治完善 |
5.1 探索更加适应市场需要的法律规制模式 |
5.1.1 促进法律赋权主义与法律父爱主义规制模式的融合 |
5.1.2 妥善处理微商购物监管中的法律价值冲突 |
5.1.3 完善微商购物消费者权益保障的社会共治机制 |
5.2 加强微商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保障 |
5.2.1 完善微商购物经营者登记标准以严格市场准入制度 |
5.2.2 完善微商广告法律规制以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
5.3 在微商纠纷处理规则中落实消费者的维权措施 |
5.3.1 构建微商信用评价机制以保护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
5.3.2 完善在线纠纷解决机制以保护消费者依法求偿权 |
5.4 健全微商购物消费者的司法救济机制 |
5.4.1 完善微商经营者“欺诈”认定标准以明确微商经营者责任 |
5.4.2 完善平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以明确平台经营者责任 |
5.5 在法律上确立更有效的消费者索赔机制 |
5.5.1 加强微信证据证明力以提高消费者诉讼能力 |
5.5.2 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并加快新型存证技术普及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保险人欺诈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一)石田慧敏与阳光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案 |
(二)案件争议焦点分析 |
二、保险人欺诈案件法律适用的形式逻辑推演与功能导向 |
(一)保险人欺诈案件法律适用的形式逻辑推演 |
(二)保险人欺诈案件法律适用的功能导向 |
三、保险人欺诈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完善 |
(一)适用主体范围 |
(二)欺诈的认定标准 |
(三)赔偿基数的确定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司法认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序论 |
第一章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构成要件分析 |
第一节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客体 |
一、本罪客体的理论之争 |
二、本文的观点 |
第二节 本罪的客观方面 |
一、本罪“销售”行为的认定 |
二、本罪“商品”的认定 |
三、本罪“销售金额”的认定 |
第三节 本罪的主体 |
一、本罪主体的立法规定 |
二、传统销售和网络销售模式下本罪主体的认定 |
第四节 本罪的主观方面 |
一、“明知”的理解 |
二、本罪是否需以营利为目的 |
第二章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未遂形态 |
第一节 一般销售情形下本罪未遂形态的认定 |
一、本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的争议 |
二、一般销售情形下本罪未遂形态的具体判断标准 |
第二节 特殊销售情形下本罪未遂形态的认定 |
一、分期付款 |
二、定金购买 |
三、搭送赠品 |
第三章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他罪的关系 |
第一节 本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关系 |
一、本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限 |
二、一行为触犯两罪名的处理 |
第二节 本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关系 |
一、本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区分 |
二、两罪竞合的处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类 |
二、学术期刊类 |
三、学术论文类 |
致谢 |
(4)意大利地理标志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Sommario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三、研究价值及意义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第一章 意大利国内地理标志专门法研究 |
第一节 意大利地理标志法律制度概述 |
一、意大利地理标志法律制度的演变经历了三个阶段 |
二、国内法和欧盟法是意大利地理标志法律制度的主要法律渊源 |
三、意大利的地理标志保护模式为专门保护为主、商标保护为辅 |
四、专门保护与商标保护的协调是意大利地理标志制度的关键问题 |
第二节 意大利国内地理标志专门法研究——以葡萄酒专门法为视角 |
一、葡萄酒专门法在意大利国内地理标志专门法中具有代表性 |
二、葡萄酒专门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作出了细致规定 |
三、意大利国内地理标志专门法的可取之处 |
第三节 注重利用行业协会保护地理标志是意大利的特色 |
一、行业协会的自我管理保证了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声誉 |
二、地理标志产品的差异决定了行业协会模式的不同 |
三、利用行业协会保护地理标志存在两个弊端 |
第二章 欧盟法框架下的意大利地理标志法律制度研究 |
第一节 欧盟统一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概述 |
一、共同农业政策改革推动了欧盟统一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建立 |
二、欧盟统一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建立是各成员国妥协的结果 |
第二节 欧盟采取专门法和商标法相结合的地理标志保护模式 |
一、欧盟采用PDO/PGI制度为地理标志提供专门保护 |
二、欧盟采用集体商标制度为地理标志提供商标保护 |
三、欧盟地理标志专门保护相较商标保护的优缺点 |
第三节 意大利在欧盟法框架下对国内制度进行调整 |
一、意大利修改国内地理标志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
二、意大利地理标志保护申请需提交欧盟委员会审核 |
三、意大利地理标志保护的范围扩大 |
第三章 欧盟和意大利处理地理标志专门保护和商标保护关系的经验 |
第一节 地理标志和集体商标的功能不同 |
一、集体商标的作用是区分商品的生产者而非地理来源 |
二、商标保护对专门保护起到补充作用 |
第二节 限制地名商标的注册 |
一、对地名注册成为商标的一般限制 |
二、对地名注册成为商标的例外规定 |
第三节 商标与地理标志的冲突有明确的处理规则 |
一、在先注册商标与在后注册地理标志冲突的处理 |
二、在先注册地理标志和在后注册商标冲突的处理 |
第四章 意大利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第一节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一、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现状 |
二、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我国借鉴意大利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理由 |
一、中意两国在地理标志的本土资源、政策导向等方面情况类似 |
二、完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有助于增强我国在国际谈判中的话语权 |
第三节 对完善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建议 |
一、建立以专门法为主的地理标志保护模式 |
二、增强行业协会在地理标志保护中的作用 |
三、协调地理标志专门保护和商标保护的关系 |
四、积极参与地理标志国际保护体系的构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5)胡某等销售假‘中华’香烟案定罪量刑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案情简介及主要问题 |
1.1 案情简介 |
1.2 主要争议 |
1.3 提出的问题 |
第二章 胡某等行为罪与非罪的分析 |
2.1 诱惑侦查的界定 |
2.1.1 诱惑侦查的定义 |
2.1.2 诱惑侦查的特点 |
2.2 销售行为的理解 |
2.3 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 |
第三章 具体罪名的认定 |
3.1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 |
3.1.1 与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区别 |
3.1.2 两罪竞合时的处理 |
3.2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与非法经营罪 |
3.2.1 非法经营罪概述 |
3.2.2 非法经营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区别 |
3.3 本案罪名认定 |
第四章 关于销售金额的认定 |
4.1 销售金额的意义 |
4.1.1 关于销售金额的司法实例 |
4.1.2 销售金额对于定罪的意义 |
4.1.3 销售金额对于量刑的意义 |
4.2 销售金额的内涵 |
4.2.1 销售金额的概念 |
4.2.2 与非法经营数额、货值金额的区分 |
4.3 销售金额的计算标准 |
4.3.1 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犯罪数额的法律规定 |
4.3.2 计算标准存在的问题 |
4.3.3 计算标准的完善建议 |
4.4 本案销售金额认定 |
第五章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的既未遂问题 |
5.1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未遂形态存在与否的争议 |
5.2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未遂标准的具体认定 |
5.2.1 “着手”的认定 |
5.2.2 “犯罪未得逞”的认定 |
5.2.3 “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的认定 |
5.3 本案中未遂的认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的刑法界定(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讨论的基础与问题 |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不法构成的一般性分析 |
(二)围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界定引发的司法争端 |
(三)围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适用的理论争点 |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方式的界定 |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之内涵 |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之外延 |
(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类型的规范表述 |
(四)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类型的理论归纳 |
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的对象与结果 |
(一)行为的对象—刑法规制下的“产品”的范围 |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罪数形态及处断原则 |
(三)数额表征的法益侵害程度 |
(四)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既未遂判断 |
四、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的知与欲 |
(一)围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罪过的争点 |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罪过之认识因素 |
(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罪过之意志因素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知识产权犯罪司法认定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我国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现状与问题 |
(一) 现状梳理 |
(二) 制约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成效的原因透析 |
(三) 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主要难点问题 |
二、我国知识产权犯罪研究状况简要述评 |
三、选题的研究意义 |
(一) 弥合定罪量刑纷争 |
(二) 完善知识产权立法 |
(三) 促进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的发挥 |
四、本文的研究视角与方法 |
(一) 研究的主要视角和创新 |
(二) 研究的基本方法 |
第一章 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 |
一、知识产权的界定 |
(一) 知识产权的概念 |
(二) 知识产权的特征 |
二、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 |
(一) 知识产权的法益特征 |
(二) 知识产权何以成为刑法的法益 |
(三) 复合型法益特征对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影响 |
三、域内外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比较概览 |
(一) 域外主要国家和国际公约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概况 |
(二) 域内外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分析比较 |
第二章 知识产权犯罪若干构成要素的理解与认定 |
一、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内涵 |
二、知识产权犯罪主观构成要素 |
(一) 知识产权犯罪主观罪过形式 |
(二) 知识产权犯罪“明知”的司法认定 |
(三) 知识产权犯罪中的犯罪目的认定 |
三、知识产权犯罪客观构成要素 |
(一) 知识产权犯罪客观构成要素理解与认定的基本视角 |
(二) “未经许可”要素的司法认定 |
(三) 知识产权犯罪的对象 |
(四) 知识产权犯罪的行为方式 |
(五) 知识产权犯罪中的因果关系 |
第三章 知识产权犯罪数额的司法认定 |
一、知识产权犯罪中犯罪数额种类及认定难题 |
(一) 知识产权犯罪中的犯罪数额种类 |
(二) 知识产权犯罪数额认定中的难题 |
二、知识产权犯罪数额认定的一般原则 |
(一) 严格依法原则 |
(二) 区别对待原则 |
(三) 参照借鉴原则 |
(四) 罪刑相适应原则 |
三、知识产权犯罪数额的具体认定 |
(一) 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 |
(二) 销售金额的认定 |
(三) 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 |
(四) 损失数额的认定 |
第四章 知识产权单位犯罪的认定与处罚 |
一、单位犯罪的认定要件 |
二、知识产权单位犯罪中的难点问题认定 |
(一) 单位的范围认定 |
(二) 单位犯罪与共同犯罪的关系 |
(三) 知识产权单位犯罪中“两责”人员的认定 |
三、知识产权单位犯罪的量刑问题 |
(一) 知识产权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分配原则 |
(二) 知识产权单位犯罪罚金刑的司法适用 |
(三) 影响知识产权单位犯罪量刑的其他问题 |
第五章 知识产权特殊犯罪形态的司法认定 |
一、知识产权犯罪中的未完成形态 |
(一) 数额犯是否存在犯罪未遂形态 |
(二) 知识产权犯罪未完成形态的认定原则 |
(三) 知识产权个罪未完成形态的司法认定 |
二、知识产权犯罪中的共同犯罪 |
(一) 知识产权共同犯罪的实践样态 |
(二) 认定知识产权共同犯罪的一般原则 |
(三) 知识产权共同犯罪的司法认定 |
(四) 知识产权共同犯罪人的刑罚配置 |
三、知识产权犯罪中的罪数形态 |
(一) 知识产权犯罪中的罪数形态问题 |
(二) 知识产权犯罪中的罪数认定标准、方法及处断原则 |
(三) 知识产权犯罪中具体罪数问题的处理 |
第六章 刑事司法政策与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认定 |
一、知识产权国家政策与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政策 |
(一) 政策、国家政策与司法政策 |
(二) 我国知识产权国家政策和知识产权司法政策 |
二、知识产权司法政策的特征 |
(一) 利益调和折衷性 |
(二) 经济发展制约性 |
(三) 相对易变性 |
三、知识产权犯罪司法认定中的司法政策适用 |
(一) 司法政策与法律规范的关系 |
(二) 知识产权司法政策的适用原则 |
(三) 司法政策在知识产权犯罪司法认定中的功能体现 |
(四) 司法政策在知识产权犯罪司法认定中的具体适用 |
第七章 知识产权犯罪司法适用中的刑行关系、刑民关系 |
一、知识产权犯罪中刑行关系、刑民关系的复杂性 |
(一) 调整范围存在交叉 |
(二) 证明标准客观不同 |
(三) 性质界定要素复杂 |
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刑行关系 |
(一) 知识产权刑行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二) 知识产权刑行保护功能的界限厘定 |
(三) 知识产权刑行保护的功能衔接 |
三、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刑民关系 |
(一) 知识产权刑民司法保护中的问题及原因 |
(二) 知识产权犯罪刑民司法保护的边界厘定 |
(三) 知识产权刑民司法保护的功能衔接 |
结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后记 |
(8)我国白酒产业可持续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及研究的意义 |
第二节 我国白酒产业可持续发展研究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思路、方法与结构安排 |
第四节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第二章 相关理论综述及其对本研究的指导作用 |
第一节 产业经济学理论及其在白酒产业的具体应用 |
第二节 规制经济理论及其在白酒产业的具体应用 |
第三节 企业诚信理论及其在白酒产业的具体应用 |
第三章 我国白酒产业的现状 |
第一节 白酒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 |
第二节 当前白酒产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
第三节 白酒产业存在问题成因分析 |
第四章 我国白酒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需要完善国家规制 |
第一节 产业规制的含义、分类及作用 |
第二节 白酒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需要完善的国家规制 |
第五章 我国白酒产业可持续发展需要形成统一规范的消费市场 |
第一节 我国白酒消费市场的现状和趋势 |
第二节 我国白酒消费市场发展的困局 |
第三节 我国白酒消费市场困局的成因分析 |
第四节 加快形成统一规范的白酒消费市场 |
第六章 我国白酒产业可持续发展需要完善国家白酒标准体系 |
第一节 白酒质量技术标准创立及其作用 |
第二节 白酒质量标准分析 |
第三节 完善白酒国家技术指标体系 |
第七章 我国白酒产业可持续发展需要完善社会化诚信体系 |
第一节 诚信体系与白酒产业发展的关系 |
第二节 影响白酒企业诚信因素分析 |
第三节 构建产业诚信经营体系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 |
第八章 我国白酒产业微观运行机制分析 |
第一节 企业的发展战略、运营模式和运营机制 |
第二节 一些基本经验和教训总结 |
第九章 外国酒类产业可持续发展的经验及启示 |
第一节 国际蒸馏(烈)酒产业的主要品种 |
第二节 国际蒸馏(烈)酒产业最新发展趋势 |
第三节 成功的经验与教训 |
第四节 国外的经验对我国启示 |
附录 |
第十章 我国白酒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
第一节 我国白酒产业未来升级的基本目标 |
第二节 我国白酒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基于轻量级数字签名的药品防伪追溯系统的设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 主要研究内容 |
1.4 章节安排 |
第2章 相关理论基础 |
2.1 密码学知识 |
2.1.1 密码学原理 |
2.1.2 公开密钥体制 |
2.2 哈希(HASH)函数 |
2.3 数字签名的定义和原理 |
2.4 RSA 算法、ECC 算法和 REESSE1+(JUNA)算法 |
2.4.1 RSA 与 ECC 算法 |
2.4.2 REESSE1+体制的实用化--JUNA 轻量级数字签名方案 |
2.5 JUNA 数字签名核心算法 |
2.6 数字身份 |
2.7 本章小结 |
第3章 系统功能需求分析 |
3.1 我国医药市场现状 |
3.2 现存防伪技术的问题分析 |
3.3 JUNA 应用于防伪系统的优势 |
3.4 系统功能需求 |
3.5 数据流 |
3.6 本章小结 |
第4章 药品防伪追溯系统的概要设计 |
4.1 物联网技术 |
4.2 网络拓扑 |
4.3 系统总体设计 |
4.4 系统流程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药品防伪追溯系统的详细设计 |
5.1 数据管理系统 |
5.1.1 DB 集群 |
5.1.2 数据管理系统结构图 |
5.1.3 数据表的设计 |
5.2 数字身份管理系统 |
5.2.1 药品信息编辑子系统 |
5.2.2 药品编码子系统 |
5.2.3 密钥管理子系统 |
5.2.4 药品数字身份生成子系统 |
5.2.5 防伪信息的销毁方案 |
5.3 药品流向跟踪系统 |
5.3.1 跟踪接口平台 |
5.3.2 各个药企流向跟踪子系统 |
5.4 药品源头信息追溯系统 |
5.5 药品验证平台系统 |
5.6 假冒查处系统 |
5.7 本章小结 |
第6章 系统安全性及可用性分析 |
6.1 系统的安全性分析 |
6.1.1 数字签名算法的安全性分析 |
6.1.2 系统设计的安全性分析 |
6.2 系统的可用性分析 |
6.3 系统的优势 |
6.3.1 系统功能对照分析 |
6.3.2 防伪性能比较分析 |
6.3.3 与药品电子监管码的比较 |
6.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10)收入分配、政府监管与产品质量(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图目录 |
表目录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相关文献 |
1.2.2 国内相关文献 |
1.2.3 现有文献与本文联系的评述 |
1.3 本文的研究目的与主要内容 |
1.3.1 本文的研究目的 |
1.3.2 本文的主要内容 |
1.4 本文的创新点 |
第2章 产品质量选择 |
2.1 产品质量需求与产品质量谱系 |
2.2 产品质量选择问题的两个层面 |
2.2.1 产品质量标准 |
2.2.2 两个层面的划分 |
2.3 产品质量选择中的信息问题 |
2.4 产品质量选择中的收入问题 |
2.4.1 概述 |
2.4.2 产品质量与产品价格的对应关系 |
2.4.3 低收入群体对不合格产品的选择 |
2.4.4 两种产品质量问题的比较分析 |
2.5 相关概念辨析 |
2.5.1 搜寻品、经验品与信任品 |
2.5.2 高档产品与低档产品 |
2.5.3 低质量产品与劣质产品 |
2.5.4 假冒伪劣产品 |
第3章 消费需求与产品质量结构 |
3.1 引言 |
3.2 我国居民收入与产品合格率现状 |
3.3 产品质量需求的一般模型 |
3.3.1 不同收入人群的划分与人均收入水平的计算 |
3.3.2 两种产品的生产与供给 |
3.3.3 各收入人群的产品需求与消费选择 |
3.4 两个收入群体的产品质量选择模型 |
3.4.1 收入差距λ对η的影响 |
3.4.2 低收入者人口比重对η的影响 |
3.5 扩展模型 |
3.5.1 生产技术与经济环境 |
3.5.2 两类人群的劳动分配与两类产品供给比例 |
3.5.3 两类人群对两类产品的需求 |
3.5.4 产品市场的均衡 |
3.5.5 两种劳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相互替代时的市场均衡与产品比例 |
3.6 经验研究 |
3.6.1 计量模型的设定 |
3.6.2 数据描述 |
3.6.3 分析结果 |
3.7 本章小结 |
第4章 收入分配与产品质量选择 |
4.1 引言 |
4.2 基本模型 |
4.2.1 产品市场 |
4.2.2 偏好分布函数 |
4.2.3 收入分布函数 |
4.3 收入分配的变动 |
4.3.1 δ变动对收入分配的影响 |
4.3.2 收入取值范围[y,y]的变动对收入分配的影响 |
4.4 收入分配的变化对产品质量的影响 |
4.4.1 厂商的产品质量决策 |
4.4.2 δ的变化对产品质量的影响 |
4.4.3 歹的变化对产品质量的影响 |
4.4.4 y的变化对产品质量的影响 |
4.5 本章小结 |
4.6 本章附录 |
第5章 政府质量监管的措施与效果 |
5.1 引言 |
5.2 我国产品质量监管的现行模式 |
5.2.1 我国质量监管行政体系的主要特征 |
5.2.2 我国产品质量监管的具体制度 |
5.2.3 对我国目前产品质量监管模式的评价 |
5.3 针对产品质量选择中收入问题的政策措施 |
5.3.1 一次性转移支付 |
5.3.2 对经销商进行补贴 |
5.3.3 现金返还 |
5.3.4 对生产商进行补贴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政府目标与产品质量监管 |
6.1 引言 |
6.2 模型基本设定 |
6.2.1 产品市场 |
6.2.2 厂商行为 |
6.2.3 消费者行为与厂商市场份额 |
6.2.4 政府质量监管 |
6.3 厂商均衡时的最优选择 |
6.3.1 两家厂商并存的条件 |
6.3.2 最优价格水平 |
6.3.3 最优质量水平 |
6.4 政府监管的最优选择 |
6.4.1 政府监管的目标 |
6.4.2 政府的财政收入 |
6.4.3 政府最优监管力度的确定 |
6.5 本章小结 |
6.6 本章附录 |
第7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四、抵债用的假冒伪劣产品能否进行处罚?(论文参考文献)
- [1]微商购物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D]. 刘海川. 华东理工大学, 2021(08)
- [2]保险人欺诈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究[D]. 于晓萍. 吉林大学, 2020(08)
- [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司法认定研究[D]. 熊飚. 广西民族大学, 2020(05)
- [4]意大利地理标志法律制度研究[D]. 李尔康. 上海外国语大学, 2020(11)
- [5]胡某等销售假‘中华’香烟案定罪量刑研究[D]. 闫浩浩. 兰州大学, 2018(11)
- [6]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的刑法界定[D]. 田佳.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7)
- [7]知识产权犯罪司法认定问题研究[D]. 陈晓钟. 南京大学, 2015(05)
- [8]我国白酒产业可持续发展研究[D]. 赵凤琦.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14(12)
- [9]基于轻量级数字签名的药品防伪追溯系统的设计[D]. 李娜. 北京工业大学, 2013(03)
- [10]收入分配、政府监管与产品质量[D]. 潘亚柳. 武汉大学, 201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