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行政处罚权下放调研报告

乡镇行政处罚权下放调研报告

问:执法权下放基层的问题和对策
  1. 答:法律分析:基层单位缺乏执法权,难以满足实际需要;“电子眼”拍到违法行为,却只记录不告知;一个事项重复处罚,增加群众负担……近年耐誉举来,一些行政执法领域的问题频频引发群众“吐槽”。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自7月15日起施行,有望破解这些执法难点。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的一大亮点,是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行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
    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街道办事虚旅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昌碧、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地方人民***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
问: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 的法律依据
  1. 答:一、行政处罚权能交给乡镇人民***吗
          1、省级人民***,可以依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行使。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
          二、行政处罚的一般原则是什么
          1、法定原则。包含三个方面的基本要求:一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没有法定依据不能行政处罚;二是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掘孝旦内实施行政处罚;三是行政机关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慎禅即无效。
          2、公正、公开原则。公正原则要求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决权,保证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公开原则要求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和结果必须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开、开放、以接受社会的民主监督,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4、无救济即无处罚原则。行政机关给予行为人行政处罚,必须为其提供救济途径,否则,就不应对其实施处罚。例如受到行政处罚的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申请复议、向法院起诉、请求行政赔偿等,就属判扰于救济途径。
          上述是小编整理的内容,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承接行政处罚的乡镇***,要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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