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育权”纠纷的法理分析(论文文献综述)
马旭,姚天冲[1](2022)在《浅谈代孕有限合法化之依据》文中研究表明当今社会上的代孕需求实属客观存在,代孕作为人类生殖辅助技术应用的重要表现形式,在解决生育相关的医疗问题上发挥着重要作用。概言之,代孕行为合法化确有一定的现实基础。不同类别的代孕行为因其不同性质应加以区别对待。我国法律制度"一刀切"式禁止代孕,实际上不利于解决现实中广泛存在的代孕现象所产生的一系列法律问题,更难以保护相关权益。从代孕的含义和类型界定入手,概述并分析了国内外关于代孕法律规制的现状和特点,回应不同学说对我国代孕法律规制的观点,从现实依据、法理依据和价值依据三个角度提供了我国代孕有限合法化的依据。
张莹莹[2](2021)在《中国有限放开代孕之法律伦理证成及其规制》文中指出面对日益扩大的代孕需求与屡禁不止的代孕黑市,中国目前对代孕完全禁止的态度值得反思。有限放开代孕仅面向缺乏生育能力的已婚人群,并对代孕类型和代母的资格加以严格限制,因而不会产生伦理学上的难题,反而具有伦理和法律层面的双重理论支撑。伦理层面,有限放开代孕不会损害代母的人格尊严,也不会破坏公序良俗;权利层面,有限放开代孕既是不孕者实现生育权的重要途径,也不构成身体权的滥用。当然,有限放开代孕的实现需要立法和执法层面的双重规制,我国有必要制定统一的《人类辅助生殖法》,并实施委托人和代母资格许可制和代孕协议审核备案制,各级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医疗机构还需对代孕进行全过程监督,防止非法代孕。
杨金虎[3](2021)在《代孕行为的合法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
李秋梦[4](2021)在《论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和处置规则》文中研究表明
雅丽安陈[5](2021)在《我国冷冻胚胎归属及处置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
张伟英[6](2021)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家庭权利法律保障研究》文中认为改革开放以来,构建和谐社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等重大顶层设计共同勾勒出了中国发展的主要背景图。家庭权利问题是每个顶层设计中不可无视的风景,因而成为观看这幅背景图的一个绝佳视角。尤其是,中国要迈向法治理想,同样需要善待家庭及其权利。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无论时代演进几何、生活格局变迁到哪,家庭都是“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却存在着忽视家庭的价值倾向,该倾向具体体现在:重婚姻、轻家庭;重家庭成员权利、而轻家庭整体权利。这与实践中家庭是社会重要主体的地位不相符。为充分发挥家庭的社会主体作用,需要对其权利保障问题进行关注。统观全文,不论家庭权利理论研究本身还是对中国家庭权利实践的省思,马克思主义家庭观都是一个考量标尺。尽管不能完全量出我国家庭权利实践的对错,但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本身对分析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家庭权利现状、判断是否存在问题、省思原因何在以及寻找最佳解决方案等依然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价值。不仅如此,习近平总书记的民族文化论断、主体性论述等也是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重要理论支撑。在此基础上,综合采用文献研究法、历史分析法、比较研究法、学科交叉研究法等展开全文。基于此,本文安排了如下内容:第一部分为家庭权利的基础理论。以对家庭及家庭权利等核心概念界定为逻辑起点,分析家庭权利的诸要素,梳理出家庭权利的内容。初步认识家庭权利主体不是单一的,其既有权利主体又有义务主体,前者包括家庭及其家庭成员,后者主要指国家。内容更不是单一的,而是一个“权利包”,一个由家庭组建权、家庭生存权、家庭健康权、家庭和谐权和家庭发展权等几大类组成的庞大而复杂的体系,内涵丰富、种类繁多,具体权利名称几乎无法穷尽。以至于在研究过程中只能择其代表性权利内容作为本文的着笔点。第二部分为家庭权利的正当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家庭观、中国共产党主要领导人的家庭观等奠定了坚如磐石的理论根基;中华优秀传统家文化中平等、关爱、和睦的道德价值及其人文精神铺就了家庭权利的道德路基;实践中,法治理念发展后家庭主体意识的苏醒、家庭权利意识的觉醒以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重要论述后,党中央采取一系列建设家庭的举措使得家庭地位提高所迸发出的权利需求等都使得家庭权利的正当性显而易见。第三部分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家庭权利法律保障的演变及省思。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我国家庭权利法律保障的确取得了长足发展。但对标马克思主义家庭观等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不足之处也很明显:立法理念上忽视家庭价值,过分倚重个人价值;立法上家庭民事主体地位欠缺、法律保护范围较窄、中华传统家文化缺失、家事司法改革立法依据阙如;司法上尚未做足对家事纠纷特殊性了解的准备等等,都是制约家庭权利保障的瓶颈所在。省思背后的原因发现:家庭边缘化、反家庭运动带来的家庭革命影响,市场工具理性越界进入家庭致使家庭价值弱化破坏社会稳定,以及法律移植从一开始就是要抛弃中国家传统、其过程是要输入域外家庭价值观等法律机械移植的后果,最终使中国家庭价值之大厦彻底崩塌,才是导致家庭权利法律保障现状不理想的罪魁祸首。第四部分为中国家庭权利法律保障的原则。首先,中国家庭权利法律保障需坚持主体性。家庭权利法律保障的对象是离不开家和家规则的中式家庭的人,这是中华民族特有的传统文化组成,保障家庭权利不能不正视自己的民族传统文化。我们要将传统的家及家事法中最具中国人智慧的部分发扬光大。这样的思考对法治中国走向都有着深远的法哲学意义。其次,中国家庭权利法律保障需要进行必要限制。不管是对普通人群还是对像服刑人员、军人及其配偶等特殊人群而言都有限制的必要。但限制要有充分理由,限度也不能超过合理范围,因而要遵守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人格尊严权不得限制原则。第三,中国家庭权利法律保障需正确对待西方法治文明和西方法治经验。坚持主体性,仍要积极吸纳西方先进家庭权利保障制度、经验为我国所用。但移植法律制度时要做到自主移植,并将移植来的制度进行本土化调试、改造,进而适合我国国情并突显我国家庭权利法律保障的民族特色。第五部分为中国家庭权利法律保障的优化路径。针对现实存在的问题,建议从家庭整体法律价值的回归、成员权利法律意义的分别观照两方面重塑家事立法理念;从家庭民事主体资格及时确认、家庭新兴权利适时入法、家庭特殊性权利充分关注、家事审判配套立法尽快跟上等方面完善我国家事法律;从更新家事审判思维理念、提高家事案件柔性审理术等方面深入推进我国家事司法审判改革。家庭权利是最有温度的权利。在法治社会权利话语盛行、传统文化复归的时代,我们鼓励家庭权利,但更重视家庭责任和义务。因而,一方面,建议立法回应社会需要,将新兴和反映家庭特殊性的家庭权利及时入法。在家庭入口处,秉持开放态度。另一方面,主张家庭权利要与责任相配,与付出、关爱、利他相连。在家庭出口处要适当限缩。这样,让家庭保留传统精华的同时,又不失为一个现代化主体。这不仅是家庭幸福的需要,也是稳定社会秩序、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更是建构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需要。综上,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在家庭权利法律保障问题上迟疑着、迷思着。当民意表示出不满或不接受,当国家和社会意识到不合适时,无疑需要摆脱这些迟疑和迷思,接纳更真实的家庭权利,并且要以开放的态度对待家庭权利的未来。只有这样理性思考如何善待家庭权利,中国才有希望实现法治理想。
杨爱宁[7](2021)在《非商业完全代孕合法化的必要性及法律规制》文中提出受传统观念影响,代孕在我国是一个禁忌的话题。代孕是用医学手段帮助不孕不育患者寻求子嗣的一条途径。我国从法律层面到道德层面均不能正视代孕问题,生育方式的改变能不能被大众接受在我国引起了广泛的讨论。虽然我国禁止代孕,但生殖医学技术的成熟,不孕不育夫妇数量的增多,社会老龄化程度加重和男女比例失衡,单身男女增多,女性生育思想观念的转变,特殊群体的生育需求,收养儿童的不足和社会包容度的增加,这些社会因素和个人因素累积催生了需求旺盛的代孕市场。人们正当的代孕寻求得不到法律支持,转而寻求地下商业代孕,代孕产业链应运而生,严重干扰了我国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了社会危害性。代孕在我国是禁止的,但是代孕市场依然猖獗。并没有因为禁令而停止,反而愈演愈烈。本文通过分析代孕现象的理论基础,非商业完全代孕合法化的必要性,以及其他国家有条件放开代孕的经验,从中受到启示,构建我国代孕法律。第一部分简述代孕问题产生的原因,代孕的概念和特征,辨析了代孕、完全代孕和非商业完全代孕的定义,简述了完全代孕和局部代孕的本质区别。非商业完全代孕合法化存在的理论基础是不孕不育患者的生育权和代孕者的身体处置权,不孕不育患者的生育权是人的自然权利,代孕者有行使身体处置权的自由。非商业完全代孕中不孕不育患者行使生育权和代孕者行使身体处置权并不违反伦理道德。第二部分分析了代孕的不同类型和不同人群的需求,国家应该区别对待。不孕不育夫妇的生育权权利是人权的一项基本内容,是人的固有权利,是一项具体人格权。代孕者有身体处置权。代孕双方有代孕的权利基础,完全代孕与委托人有基因联系,非商业性的代孕是利他行为,不仅不违反公序良俗,而且是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统一,有利于公共秩序的维护,有利于善良风俗的传承,有利于公序良俗原则的实施。非商业完全代孕有合法化的必要性。对我国而言,非商业完全代孕符合我国的伦理道德、医学标准和法律标准。从国家政策的变迁说明立法的背景和目的、社会现状发生了很大改变,需要客观面对实际情况,适时做出调整。第三部分简述了世界各国对代孕的态度、三种代孕立法模式,并分析了各国的代孕模式,选取了部分允许代孕的国家的具体做法,选取其中六个国家的法律样本进行详细考量。有发达的国家,世界上第一例代孕儿童出生地英国,第一个成立国家政府管控并允许代孕的国家以色列,以及美国和澳大利亚的一些州的态度和立法规范的过程进行剖析,总结各国的立法经验。这些国家中大部分相对允许代孕,接受完全互助、利他性质的代孕行为,同意非商业性代孕和完全代孕,无法怀孕的不孕症夫妻可以找人代孕。各地通行的做法是设立专门委员会或法院监督代孕的审批同意,监督代孕的实施,建议单独制定代孕法,审议委托者的资格,代孕各方的权益问题,报酬与商业中介的问题。为我们给出了一些启示,国际主流观点和做法是支持针对不孕症夫妻的代孕,代孕目的是医疗目的。对代孕持谨慎态度,大多数国家支持无偿代孕,完全代孕,禁止商业代孕,禁止局部代孕。代孕儿童事前做出规制,制定单独的代孕法规,对代孕的协议细节做出具体的规定,规定代孕次数、代母权益保障、代孕方式等作出具体规定,代孕该有偿还是无偿、代母能否保证自愿,管理代孕中介也列入议程。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由专门的机构监督代孕制度的执行,保障代孕者的权益。针对我国的现状,代孕法律规范出台前进行调研听证,广泛了解社会客观实际和民意,评估公众的接受程度。保护代孕者的合法权益。确定代孕合法化的类型,补偿标准的制定,代孕当事人的资格规定等具体内容。第四部分从非商业完全代孕的法律规制框架构建,规制的原则和规制的内容,三方面阐述我国非商业完全代孕的法律规制建议。构建系统的代孕体系,按照知情自愿、禁止技术滥用、禁止商业化、第三方监管和保密原则进行规制,详述了代孕当事人的资格条件、代孕儿童利益保护、医疗机构和中介机构的规制、代孕救助规制、代孕许可规制。对代孕合同的内容规制作出了详细的建议。
靳陈鹏[8](2021)在《欺诈性抚养之民法规制研究》文中指出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与西方外来性文化的影响,婚前性行为、婚外性行为与非婚同居等现象亦大量出现,此种背景下女方同第三人发生性关系并怀孕产子亦属可能。但因该行为有悖于一般伦理道德,故过错方往往希冀于“纸包住火”,采取隐瞒真相甚而虚构事实的方法,使男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对非血缘关系子女产生误认而履行抚养义务,遂发生此种真实血缘关系与现实身份关系错位的欺诈性抚养。欺诈性抚养,既导致了基于血缘联结的亲子关系的紊乱,也在真相揭晓后严重影响到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和睦。这不仅涉及到男方同该子女之间亲子身份关系的变动问题,还产生因欺诈性抚养而涉及的财产关系变动问题以及是否得以诉请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更出于维护其中最无辜的子女利益的考虑,且司法实践中日益增长的欺诈性抚养案件数量及同案不同判现象均意味着需从立法及司法角度对其妥善处理为宜。故本文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3条有关亲子关系异议之诉的规定,对欺诈性抚养进行较为完整的阐述与分析,借鉴域外科学的立法经验及司法裁判,为我国处理欺诈性抚养问题提出完善建议,希冀对处理我国欺诈性抚养问题有所裨益。除引言与结语外,全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述欺诈性抚养的基础理论,通过对学界前辈提出的不同抚养概念进行归纳总结,明确本文所研究的欺诈性抚养定义。之后对学界当前针对欺诈性抚养的法律性质为行为无效、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抑或侵权作评述辨析,认定欺诈性抚养应属侵权行为,并在此基础上总结其构成要件,分析其侵害何种民事权利。第二部分是我国欺诈性抚养之民法规制现状分析。首先,在具体分析了我国针对欺诈性抚养的立法规制现状后,得出当前立法对于亲子关系身份变动制度的规定尚不完善的结论;其次,在统计、总结并选取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三个典型案例分析后,得出司法实践对欺诈性抚养所涉及的财产关系变动问题存在同案不同判现象,对于抚养费的返还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均认定不一,为下文的完善法律规制作铺垫。第三部分是欺诈性抚养民法规制之域外考察。笔者选取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中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针对欺诈性抚养问题的立法规定或司法判例作简要介绍,通过总结其优势与不足,认为我国可借鉴域外配套且完善的亲子身份变动制度的立法规定,得出欺诈性抚养应为侵权性质及处理此类问题时应遵循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等先进立法与司法启示。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欺诈性抚养民法规制的建议。笔者通过借鉴域外法律规制,立足于我国实际情况并结合自身认真思索,首先是完善欺诈性抚养问题中亲子身份变动制度,包括亲子否认制度与亲子认领制度;其次是明确欺诈性抚养具备侵权性质后对其所涉抚养费用的返还,精神损害的确定与赔偿数额考虑因素的建议;最后则是提出司法建议,由最高法院发布相关指导性案例或是司法解释,有助于司法实践对欺诈性抚养案件更为妥善的处理。自《民法典》颁行后,我国对于欺诈性抚养所致问题的处理绝非无法可依,不但亲子关系身份变动制度已有总则性规定,其所涉及的财产变动问题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亦可通过解释加以适用。故笔者希望本文在立足于现有法律得以寻求充分救济的基础上,为司法实践就欺诈性抚养问题厘清相关法理依据,提出完善的对策建议,为欺诈性抚养问题的解决略尽绵薄。
张小余[9](2021)在《生育利益的私法实践样态与保护》文中研究指明生育利益不仅影响个人的生活、家庭的稳定,同时也影响国家的建设、社会的秩序,因此,为防止他人对生育利益的不当干预,应以法律的手段予以保障和救济。从我国已有法律体系来看,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明显弱于公法保护,不仅规范的数量较少,规定的内容也较为概括。而私法领域的生育利益案件涉及领域较广、发生数量较多、案件情节较复杂,对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疏漏,不仅降低了司法审判效率,也无法全面保护生育主体受损的生育利益。由此,从私法层面完善对生育利益的规制十分必要。生育利益的私法完善方向,应立足我国司法实践现状予以明确。通过分析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生育利益案件、个人与组织之间的生育利益案件,在参考国际文件和其他国家生育利益私法保护方式以及我国生育利益私法保护观念的基础上,针对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生育利益案件所反映的裁判问题,可更好地明确我国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路径选择。加强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既要由法律肯定生育权的民法地位,细化生育权的权利内涵,还应综合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其他规范,对个别类型化生育利益案件的特殊性予以特殊规制,进行及时、专业的调整。从而实现理论与实际的结合,以法律规范的补足促进实践问题的解决。完善生育利益私法保护规范,不仅有益于丰富生育利益私法保护体系,实现不同规范的协调统一,而且也能为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活动提供更为充分的裁判依据,增强司法裁判效能,更好地保障生育主体的生育利益。
韩金格[10](2021)在《我国女性冻卵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我国现代化发展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的人口结构也发生了改变,我国人口老龄化速度及规模都前所未有。人口出生率屡创新低,给社会带来了很大压力,作为生育行为的承载者,女性往往承受更重的生育压力,伴随着我国女性受教育程度的提升、工作压力的增大、女性社会地位的提升以及城市化进程步入正轨,近年来我国女性的初婚初育年龄都呈现显着增长的趋势。本文针对我国女性冻卵的应用及规制现状进行了分析,并对我国女性冻卵应受到的法律规制及保护女性冻卵的合法权益做出了建议。本文分为四个部分,首先第一部分介绍本文的选题背景及选题意义,对于我国女性冻卵应用现状进行了调研,通过分析我国女性冻卵受到的限制,结合对于女性生育权的讨论,进行基础法律背景解读;第二部分为女性冻卵的实践现状及法律问题探究,这一部分通过对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读,同时分析女性冻卵存在的生育权主体及内容不明确、卵子的法律地位不明确以及冻卵对社会道德以及家庭伦理的冲击等问题,同时结合其他国家及地区对于相同问题的不同立法态度进行整理与对比,通过对比分析来拓宽分析问题的思路;第三部分为我国女性冻卵的法律理论分析,通过探析女性冻卵所体现的生育权、人格权、平等权属性,并对我国女性冻卵的权利范围进行分析,同时设想三种冷冻卵子的权利应用场景;第四部分为对我国女性冻卵的法律建议,本文认为目前我国社会发展情况无法与女性冻卵需求相适应,如果贸然放开对于女性冻卵的限制,将会导致相应道德伦理问题,因此应当适当开放女性冻卵的权利。在女性冻卵权利受到规制的同时,应当明确女性冻卵的权利范围,通过完善相应法律法规、完善有关生殖细胞的相应规定以及完善辅助生殖医疗机构监管机制等手段,保障女性冻卵权利范围。
二、“生育权”纠纷的法理分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生育权”纠纷的法理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1)浅谈代孕有限合法化之依据(论文提纲范文)
一、代孕的含义与类型界定 |
(一)代孕的含义 |
(二)代孕的类型界定 |
1.纯妊娠型代孕和基因型代孕 |
2.无偿代孕和有偿代孕 |
二、我国代孕的法律规制现状与域外代孕法律规制经验 |
(一)我国大陆地区法律关于代孕的法律规制现状 |
(二)域外关于代孕的法律规制经验 |
三、代孕的有限合法化探究 |
(一)相关学说 |
(二)有限代孕合法化的依据 |
1.现实依据 |
2.法理依据 |
3.社会价值依据 |
结语 |
(2)中国有限放开代孕之法律伦理证成及其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一、现状梳理:完全禁止代孕及其考量因素 |
二、有限放开代孕的现实需求与法律伦理依据 |
(一)较大的代孕需求与混乱的地下代孕 |
(二)有限放开代孕的法律伦理基础与完全禁止代孕的理论悖论 |
1.有限放开代孕具有伦理学支撑 |
2.有限放开代孕具备法律权利基础 |
三、放开代孕的合法性边界 |
(一)完全放开代孕不足取 |
(二)代孕的类型有限 |
(三)委托人的资格限制 |
(四)代母的资格限制 |
四、有限放开代孕的规制思路与具体路径 |
(一)目标设定与立法框架 |
(二)主体资格行政许可制 |
(三)代孕协议审核备案制 |
(四)代孕全过程跟踪监督 |
(6)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家庭权利法律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评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之评述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重点难点与创新点 |
(一)重点难点 |
(二)创新点 |
第一章 家庭权利的基础理论 |
一、核心概念界定 |
(一)家庭 |
(二)家庭权利 |
二、家庭权利的构成要素 |
(一)家庭权利的主体 |
(二)家庭权利的客体 |
(三)家庭权利的内容 |
第二章 家庭权利的正当性 |
一、理论支撑 |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家庭观 |
(二)中国共产党主要领导人的家庭观 |
二、道德基础 |
(一)道德价值 |
(二)家之人文底蕴 |
三、实践需求 |
(一)法治理念发展后权利意识的觉醒 |
(二)家庭地位提高后权利需求的增加 |
第三章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家庭权利法律保障的演变及省思 |
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家庭权利法律保障的演变 |
(一)立法理念的变化及其特点 |
(二)法律制度的变迁及其特点 |
(三)司法审判的改革及其特点 |
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家庭权利法律保障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理念忽视家庭价值 |
(二)立法不健全 |
(三)司法改革配套不齐全 |
三、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家庭权利法律保障问题的省思 |
(一)家庭革命的影响 |
(二)工具理性的入侵 |
(三)法律移植的后果 |
第四章 中国家庭权利法律保障的原则 |
一、中国家庭权利法律保障需坚持主体性 |
(一)中国家庭权利法律保障的对象是中式家庭的人 |
(二)中国家庭权利法律保障不是复原专制家庭 |
(三)中国家庭权利法律保障的法哲学思考 |
二、中国家庭权利法律保障需进行必要限制 |
(一)家庭权利限制的必要性 |
(二)家庭权利限制的面向 |
(三)家庭权利限制的原则 |
三、中国家庭权利法律保障需正确对待西方法治文明成果 |
(一)积极吸纳西方先进法治文明成果 |
(二)自主移植西方家庭权利法律制度 |
(三)突出表现中国家庭权利民族特色 |
第五章 中国家庭权利法律保障的优化路径 |
一、家庭权利立法理念的重塑 |
(一)家庭整体法律价值的回归 |
(二)成员权利法律意义的分别观照 |
二、家庭权利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一)家庭民事主体资格及时确认 |
(二)家庭新兴权利适时入法 |
(三)家庭特殊性权利分别关注 |
(四)家事审判配套立法尽快跟上 |
三、家事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 |
(一)更新家事审判思维理念 |
(二)提高家事案件柔性审理术 |
结语 |
附录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清单 |
(7)非商业完全代孕合法化的必要性及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目的及意义 |
1.选题目的 |
2.选题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综述 |
1.国外研究综述 |
2.国内研究综述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1.研究思路 |
2.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与方法 |
1.思路的创新 |
2.方法的创新 |
一、代孕的概念和理论基础 |
(一)代孕的概念 |
1.代孕 |
2.完全代孕 |
3.非商业完全代孕 |
(二)理论基础 |
1.不孕不育患者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 |
2.代孕者有身体支配权的行使自由 |
3.非商业完全代孕符合公序良俗原则 |
二、非商业完全代孕合法化的必要性 |
(一)法律层面 |
构建法律框架,完备法律系统的需要 |
(二)社会层面 |
1.实现不孕不育家庭生育权的需要 |
2.保护儿童利益最大化的需要 |
3.应对社会老龄化的需要 |
4.解决代孕矛盾纠纷和打击犯罪的需要 |
5.解决代孕协议效力的需要 |
三、世界各国对代孕的立法经验及启示 |
(一)立法模式 |
1.绝对禁止代孕 |
2.相对禁止代孕 |
3.允许开放代孕 |
(二)部分国家代孕调控方式 |
1.加拿大 |
2.以色列 |
3.新西兰 |
4.英国 |
5.澳大利亚 |
6.美国 |
(三)各国代孕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
1.代孕观念发生转变 |
2.对代孕持谨慎的态度 |
3.代孕儿童的身份事前法律规定 |
4.专门设立部门监管 |
5.单独立法,详细规制内容 |
四、我国非商业完全代孕法律规制 |
(一)非商业完全代孕法律规制框架 |
(二)非商业完全代孕法律规制原则 |
1.知情同意原则 |
2.禁止技术滥用原则 |
3.禁止商业化原则 |
4.第三方监管原则 |
5.保密原则 |
(三)非商业完全代孕法律规制内容 |
1.代孕委托规制 |
2.代孕者规制 |
3.医疗机构规制 |
4.中介机构规制 |
5.代孕儿童的身份规制 |
6.代孕救助规制 |
7.代孕许可规制 |
8.代孕合同规制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欺诈性抚养之民法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欺诈性抚养界定 |
(一)欺诈性抚养界定与特征 |
1.欺诈性抚养界定 |
2.欺诈性抚养的特征 |
(二)欺诈性抚养的法律性质 |
1.欺诈性抚养法律性质争议 |
2.对不同观点的评析 |
3.本文支持侵权说 |
二、我国欺诈性抚养之民法规制现状 |
(一)我国欺诈性抚养之立法现状 |
(二)我国欺诈性抚养之司法现状 |
1.欺诈性抚养案例简介 |
2.欺诈性抚养案例的法院判决 |
(三)我国欺诈性抚养之民法规制存在问题 |
1.亲子身份变动制度规定不完善 |
2.抚养费返还的请求权基础不清 |
3.精神损害认定与赔偿数额不明 |
三、欺诈性抚养民法规制之域外考察 |
(一)大陆法系 |
1.德国 |
2.日本 |
3.中国台湾地区 |
(二)英美法系 |
1.英国 |
2.美国 |
(三)欺诈性抚养之域外规制的启示 |
1.配套且完善的亲子身份变动制度 |
2.明确欺诈性抚养具备侵权性质 |
3.遵循子女最佳利益原则 |
四、完善我国欺诈性抚养之民法规制的建议 |
(一)完善亲子身份变动制度 |
1.亲子否认制度的完善 |
2.亲子认领制度的完善 |
(二)明确抚养费的返还 |
1.明确抚养费返还的请求权基础 |
2.抚养费返还规则的建议 |
(三)明确精神损害认定及赔偿数额 |
1.精神损害的确定 |
2.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考量因素 |
(四)最高法院发布欺诈性抚养指导性案例或司法解释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生育利益的私法实践样态与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创新点 |
第一章 生育利益的涵义厘定 |
第一节 生育概述 |
一、生育的内涵分析 |
二、生育的发展沿革 |
第二节 生育利益的私法定位 |
一、生育权与生育利益的关系 |
二、生育利益公法保护与私法保护的差异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生育利益的私法实践样态 |
第一节 生育利益案件的综合梳理 |
一、生育利益案件的收集 |
二、生育利益案件的选取 |
第二节 生育利益案件的类型分析 |
一、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生育利益案件 |
二、个人与组织之间的生育利益案件 |
第三节 生育利益案件的问题整理 |
一、生育利益的民事权利规制阙如 |
二、生育利益案件特殊规制的疏漏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路径探寻 |
第一节 国际文件对生育利益的保护指引 |
一、国际文件对生育利益的保护内容 |
二、国际文件对生育利益的保护趋势 |
第二节 国外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形态梳理 |
一、英美法系国家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 |
二、大陆法系国家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 |
第三节 我国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观念呈现 |
一、生育利益民法保护的观念差异 |
二、民法典建议稿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 |
第四节 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理性选择 |
一、法律的民事权利确认 |
二、其他规范的综合性调整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生育利益私权保护的规范设计 |
第一节 生育利益私权地位的民法确认 |
一、生育权的性质 |
二、生育权的主体 |
三、生育权的内容 |
四、生育权的实现 |
第二节 生育利益案件特殊规制的补充立法 |
一、补充婚姻家庭领域的生育立法 |
二、补充劳动用工领域的生育立法 |
三、补充医疗卫生领域的生育立法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10)我国女性冻卵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关于冷冻卵子的研究 |
1.2.2 关于女性生育权的研究 |
1.2.3 关于女性冻卵规制的研究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2 女性冻卵的现状及法律问题探究 |
2.1 女性冻卵的现状 |
2.1.1 我国女性冻卵的现状 |
2.1.2 我国冻卵相关的法律法规 |
2.1.3 冻卵对社会道德及家庭伦理的冲击 |
2.2 女性冻卵存在的法律及社会问题探究 |
2.2.1 生育权主体及权利属性不明确 |
2.2.2 卵子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
2.3 不同国家及地区女性冻卵的法律制度 |
2.3.1 对女性冻卵及人类辅助生殖持禁止态度的国家及地区 |
2.3.2 对女性冻卵及人类辅助生殖持有限自由态度的国家及地区 |
2.3.3 对女性冻卵及人类辅助生殖持自由态度的国家及地区 |
3 关于我国女性冻卵的法律理论分析 |
3.1 女性冻卵行为权利属性理论分析 |
3.1.1 女性冻卵的生育权属性 |
3.1.2 女性冻卵的人格权属性 |
3.1.3 女性冻卵的平等权属性 |
3.2 女性冻卵的权利范围探究 |
3.2.1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女性冻卵的限制 |
3.2.2 人格权视角探究女性冻卵的权利应用 |
3.3 女性冻卵使用的合法性分析 |
3.3.1 女性冻卵自己使用的合法性分析 |
3.3.2 女性冻卵赠与行为的合法性分析 |
3.3.3 女性冻卵侵权行为行为的法律救济分析 |
4 我国女性冻卵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议 |
4.1 明确我国女性冻卵的立法态度 |
4.1.1 有限允许我国女性冻卵行为 |
4.1.2 明确冻卵权利归属 |
4.1.3 明确我国女性应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行使生育权 |
4.2 完善我国女性冻卵使用的法律规制 |
4.2.1 具体化我国女性冻卵使用的合法性条件 |
4.2.2 优化我国辅助生殖医疗机构的监管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情况 |
致谢 |
四、“生育权”纠纷的法理分析(论文参考文献)
- [1]浅谈代孕有限合法化之依据[J]. 马旭,姚天冲. 中国卫生法制, 2022(01)
- [2]中国有限放开代孕之法律伦理证成及其规制[J]. 张莹莹. 新疆社会科学, 2021
- [3]代孕行为的合法化研究[D]. 杨金虎. 哈尔滨商业大学, 2021
- [4]论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和处置规则[D]. 李秋梦. 中央民族大学, 2021
- [5]我国冷冻胚胎归属及处置法律问题研究[D]. 雅丽安陈. 甘肃政法大学, 2021
- [6]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家庭权利法律保障研究[D]. 张伟英. 河北师范大学, 2021
- [7]非商业完全代孕合法化的必要性及法律规制[D]. 杨爱宁. 广西师范大学, 2021(12)
- [8]欺诈性抚养之民法规制研究[D]. 靳陈鹏. 广西师范大学, 2021(12)
- [9]生育利益的私法实践样态与保护[D]. 张小余. 黑龙江大学, 2021(09)
- [10]我国女性冻卵的法律规制研究[D]. 韩金格. 大连理工大学, 202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