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闻诉讼的应诉技巧

浅谈新闻诉讼的应诉技巧

一、浅谈新闻官司的应诉技巧(论文文献综述)

曹海舸[1](2020)在《温州市龙湾区违法建筑治理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是党和政府的一项主要工作,是和社会、经济、民生息息相关的一项重要工作。温州市龙湾区政府紧跟中央指示,全面依法开展各项工作。但在这一过程中,龙湾区却饱受违法建筑治理问题的困扰。在这样的背景下,龙湾区如何做好依法行政,如何解决好违法建筑的治理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本文从上述背景出发,分五个部分就违法建筑治理的选题背景、基本概念、现状概况、存在问题、对策等问题展开讨论。第一部分阐明了选题目的和意义,对国内外违法建筑治理的研究进行了详细阐述,写名了违法建筑治理在国内外的研究进展,同时对国内外研究进行了归纳总结与精华提炼,并介绍了四种研究方法。第二部分从基本概念、理论基础着手,对违法建筑的概念和治理体系进行进一步研究分析,特别是在理论应用上,运用了目前国内外有效的两种研究理论,即城市治理理论和协作性治理理论作为违法建筑治理问题和对策研究的理论依据。第三部分首先对龙湾区违法建筑治理发展背景进行分析,包括初始阶段、无违建创建阶段及“大建大美”阶段。接着详细介绍了龙湾区违法建筑的特点及对龙湾区的影响,并对龙湾区违法建筑产生的原因进行了撰写,即法律制度不健全、存在巨大的经济利益、执法监管不到位、群众法制观念落后。最后介绍了龙湾区现阶段违法建筑的治理情况,包括组织机构介绍、法律法规使用情况及具体处置程序、宣传引导工作、取得成效。第四部分阐述了龙湾区违法建筑治理存在的问题,即现有法律法规不完善、群众参与度不高、违法建筑拆除利益平衡难、多头管理导致日常监管不及时、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整体水平不高。通过对问题的分析能找准违法建筑治理存在的痛点、难点,为下一步提出对策提供基础。第五部分阐述了龙湾区违法建筑治理的对策,即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制度、加强群众协同治理、做好违法建筑利益平衡工作、加强日常监管提升工作效率、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队伍建设这五个方面。通过五条对策使第四部分的五个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为优化龙湾区违法建筑治理提供有效参考。

刘志颖[2](2020)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是自2015年该制度写进法律并正式实施以来,在五年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很多问题。本文从法律层面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如法律规定本身的待完善、司法监督机制缺乏强制力、行政考核机制标准单一等等。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概述。从对该制度现行法律规定进行分析梳理,其中包括从“行政首长”到“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演变以及对于“出庭应诉”行为的界定两个方面。其次,结合《行政诉讼法》修改稿以及修订过程中存在的争议,系统的论述该制度从理论设想到地方政策试验到中央立法试验到写入《行政诉讼法》整个历史发展进程,从整体上对这一制度进行把握。第二部分,是对该制度从理论到实践这一过程的整理。通过对期刊、文献各地上报的数据以及相关行政白皮书的资料分析,总结出该制度自实施五年来取得的成绩,集中于地方相关法律条文的不断出台和司法实践中应诉率明显上升两个方面。并以此,论述这一制度产生及存在的意义。第三部分,分析出庭应诉制度在实施中出现的问题,以及针对这些问题进行原因的分析。首先通过对已公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具体实施方案的总结,以及分析各地方提交上来的数据,从不同的角度分析该制度在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如法条规定的不确定性、行政人员应诉综合能力的不足、行政监督的不完善以及司法监督机制的非刚性等等。第四部分,对出庭应诉制度的完善提出可行性建议。本文在第三部分提出了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以及背后的原因,本段则针对这些原因,提出完善的建议,本文从立法环节的完善和配套设施的完善两个方面来探求解决之道,力求涵盖制度实施过程中暴露出的代表性问题。

王梓凝[3](2020)在《知识产权制度、诉讼风险与高新企业技术创新投资 ——以中兴通讯公司为例》文中提出“十三五”是我国大力推进技术创新的重要时期,也是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转型期。高新技术企业作为国家实现创新战略的重要微观主体,其创新水平由企业技术创新投资所决定,是企业内部、外部一系列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由于高新技术本身具有复杂性,因此涉及了从企业生产、经营,到对外披露等财务管理行为的方方面面。随着国家知识型经济的兴起,知识产权相关诉讼案件急剧攀升,对高新技术企业有关的外部政策、法律研究越来越得到学界的重视。知识产权制度、诉讼风险将成为影响企业技术创新投资必须考虑的重要外部因素。对高新技术企业而言,知识产权制度是保障企业核心资产价值、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外部条件,诉讼是保证制度有效实施的重要手段,两者共同作用将影响企业最终技术创新的效率。因此,研究知识产权制度、诉讼风险对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影响的方式和路径,可以帮助企业有效的识别、控制外部风险,提高融资水平。对于促进企业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基于上述目的,本文首先阐述了产权理论、外部性理论、技术创新理论等基本内容,作为本文的立论基础和案例分析的理论依据,并通过对相关文献的梳理和综述,为本文接下来的研究先奠定基础。其次,本文从影响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投资的诉讼风险进行分析,通过分析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执行的状况以及企业在创新过程中面临的诉讼风险,揭示了知识产权制度诱发诉讼的可能、诉讼结果的不确定性影响企业创新的方式及原理,进而对知识产权制度、诉讼风险两大外部因素与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投资行为之间的关系进行分类。以此为基础,论文接着对高新技术企业遭遇诉讼风险的原因及知识产权制度、诉讼风险、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投资,这三者的关系进行了分析。在案例部分,论文首先选取了通讯行业的龙头企业——中兴通讯公司作为案例研究对象,结合美国对中兴通讯公司制裁事件,介绍了企业的基本情况和诉讼历程,然后揭示诉讼风险对中兴通讯公司造成的巨大冲击,结合具体案例和前文理论,分析中兴通讯公司遭受这种冲击的原因,并从中兴通讯公司的应对中,归纳、分析了诉讼风险促进中兴通讯公司技术创新的路径及效果。希望本文研究能够拓宽学界对高新技术诉讼风险的认识,并对包括通讯行业在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等有所启示。本文的研究结论有三:首先,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将有利于企业对技术创新的投资。作为企业一项特殊的资产,知识产权特别依赖法律的保护,但由于法律具有滞后性、国家间的差异性等特点,如果相关法律制度存在缺陷不能及时、有效满足企业技术创新的需要,很有可能存在知识产权制度不周延、执行不力,甚至为竞争对手不当利用的等情况,进而减损企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实际上,由于知识产权的复杂性以及我国较长时期以来知识产权意识匮乏,也增加了企业在技术创新过程中遭遇知识产权侵权的风险;其次,诉讼经历与企业技术创新正相关,诉讼经历丰富能激励企业增加专利储备,提高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因为拥有丰富诉讼经历的企业会意识到,交叉许可的方式可以极大地减少因侵权导致的巨额赔偿损失,增加了企业提高专利储备的动机,减少企业未来诉讼风险可能带来的冲击。最后,弱地方司法保护主义能激励高新技术企业开展战略研发合作,原因是弱地方司法保护主义使得知识产权制度在地方得到了有效执行。明晰的产权和公正的司法大大降低了被合作企业侵权的潜在风险,增加了企业合作研发的意愿。

何小婷[4](2017)在《我国律师职业伦理研究》文中认为我国律师制度自上世纪七十年代末恢复以来开始得以迅速的发展,在维护法律权威,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人权和推动法治等各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律师职业只经历了短短几十年的发展,在成长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各种各样的问题,对律师的职业形象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不利于整个律师行业的发展。从我国的法治建设上看,强化律师职业道德,加强律师职业伦理建设,是我国法治建设进步的一个重要途径。因此,提升律师职业伦理,净化律师队伍,已经成为我国律师行业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整篇论文一共从五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为绪论,简要分析了当前律师的执业行为饱受社会舆论争议,急需得到一个健全的伦理规范来调整的时代背景,以及提出了这项研究有利于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改善律师职业形象和推进法治进程有着重大作用。同时对目前国内外针对律师职业伦理的理论研究进行了综合整理归纳。第二部分是对我国律师职业伦理法律规范进行梳理,总结出我国律师职业伦理规范在经历了三个阶段的历史变迁之后,越来越系统化。通过对律师职业伦理规范的总结概括,提炼出了律师有维护法律与社会正义的伦理义务,同时律师对各个主体之间也存在不同的伦理义务。第三部分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结合案例分析并总结出我国律师职业伦理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包括律师代理不尽职、律师不当推广业务、律师庭外不当言论、律师违规收费、律师违反执业纪律规定帮助当事人作伪证及律师不当勾兑法官等六大问题。第四部分分析了我国律师职业伦理存在问题的具体原因,从制度层面分析了我国律师制度发展缓慢,律师惩戒制度不完善,不能为我国律师职业伦理建设提供良好的制度基础。从律师管理层面分析了我国两结合的管理模式存在弊端,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结合在一起,使得律师既不能进行自由的自我管理,也不能得到国家完全的管理。从经济层面分析了我国律师业务分布不均匀,行业收入差距明显,年轻律师职业保障不完善,使得部分律师剑走偏锋,触碰律师职业伦理底线。最后,从规范层面,具体分析了我国目前律师职业伦理法律规范未形成体系化的规范和准则。第五部分针对我国律师职业伦理存在的具体问题与原因,提出了加强职业伦理教育、律师行业自我管理、加强律师职业保障以及完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具体建议。

徐梦頔[5](2017)在《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自出现以来,不论在我国的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三条明确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一方面,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完善是建立法治政府,贯彻依法治国,推动司法改革进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另一方面,行政首长参与到行政诉讼中来,不仅有利于推动司法改革的纵深,也有利于在行政诉讼中建立一个完整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对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研究具有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必要性。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一般理论。明确界定了行政首长出庭的内涵,分析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与行政诉讼代理的区别,并进一步分析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意义。第二部分,梳理了我国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实践中,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已经较为平常,但仍然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案件范围不明确、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率总体不高、各地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不平衡、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表现形式化等。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存在问题的原因。主要从法律制度原因、行政首长原因、司法环境原因及地区差异原因四个方面进行分析,旨在从中发现改善当前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实效的突破口从而在制度层面和运行层面提出应对措施。第四部分,对推进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提出若干构想。针对我国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提出应当采取措施推进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具体包括:明确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案件范围,具体规定应当出庭应诉的情形和不应当出庭应诉的情形;采取措施提高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实效;建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司法程序保障机制;完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监督与问责机制;优化外部司法环境和创建地区交流平台与跨地区考评机制等。

王雪[6](2016)在《S县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情况调研报告》文中指出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是指在行政诉讼中,被诉机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要出庭应诉。在我国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一直饱受争议,从是否应该立法规制到现在的立法后实施是否取得效果。从笔者在S县基层法院实习过程中,通过调研可以看出,行政首长出庭还没有取得足够的重视,在很多基层法院仍然存在行政首长出席率低,甚至零出席的问题。本调研报告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概论,通过对S县五年来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案件的数据情况进行分析,从出庭的数据、未出席的理由汇总到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时的庭上表现来反映出在S县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所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是论述S县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存在的问题。通过上一部分的数据分析,可以得出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率低并且在出庭应诉时表现过于形式化,而且法院在庭审过程中有迁就行政首长的现象。通过对存在的问题找出为何出现此现象的原因。第三部分论述S县法院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出现问题的原因。首先是权力来源的法律不健全起不到严格约束作用,其次是行政首长主观上存在误区,抗拒出庭应诉,最后是由于行政机关、法院和社会对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监督机制不健全。从现象追溯问题找到原因在得出解决措施。第四部分为对S县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完善。通过原因一一得出解决措施,从立法、制度、监督三个方面方方面面对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进行完善,建立一些制度来解决存在的问题。全文通过对S县法院实地调研,研究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在基层法院开展的完成度,从实践中找出问题来实际的解决问题,逐步完善。

任静[7](2016)在《行政应诉制度研究 ——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为视角》文中认为《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3款是我国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加以规定。本文的第一部分是对行政应诉制度基本问题的概述,首先对行政应诉进行了界定,其次对行政应诉制度的意义从两个方面进行了阐述,再次分析了行政应诉制度在我国宪法和行政法上的依据,并且从行政法以及诉讼法的理念这两方面来分析该制度的理论支撑。本文的第二部分则首先是从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应诉活动的进行两个方面来对我国行政应诉制度的现状进行总结,其次则是通过以上分析发现该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笔者认为该制度仍然面临着行政干预司法、行政机关消极应诉、出庭应诉形式化、行政机关内部应诉机制不完善以及社会舆论过度解读行政应诉制度的意义等方面的一些问题。最后本文提出了一些完善行政应诉制度的个人设想,在立法方面,对于行政机关应诉人员的确定、行政机关不积极应诉以及不执行判决的法律后果,要在实践中立法做到有法可依;是在司法方面,建立司法建议制度、构建司法评价指标是司法机关履行职责的两大助力;在行政机关内部,要完善内部机制,首先要制定规范文本,其次推进行政机关应诉人才的建设,还有内部约束机制;针对公众对于行政应诉制度的过度解读,从出庭人员、出庭案件类型、出庭应诉具体要求以及程序规制这限额方面进行科学的界定;行政应诉并不是行政机关一个部门的责任,坚持多部门协调处理机制更加有助于行政应诉制度的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展现了一个敢于负责的政府形象,表明了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勇于接受监督的态度和决心,并且对提高行政机关执法水平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此外,提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还有利于政府部门加大依法行政的措施力度和司法部门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从而教育和带动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严格依法办事。

魏晨羽[8](2016)在《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研究》文中指出本文主要对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进行分析,着重分析该制度在实践性、可操作性上存在的问题,继而找出此制度在理论层面的缺陷,并提出自己的改进思路;此外,对该制度司法实务的现状进行深入浅出的分析,进而探讨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有效运行的保障机制,为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在我国的实施及加快建设开放合作型行政审判模式探寻新的进路。第一部分分析了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含义,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立法价值,对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重新认识。第二部分逐一论述我国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我国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现状,我国立法中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具体规定。第三部分探究我国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别论述了地方性规范文本规定的内容中存在的问题,不同地域及不同行政机关之间行政负责人出庭率的差异,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率的波动情况,行政负责人出庭但不积极参与诉讼活动的现象以及该制度的立法初衷进行分析并寻找存在以上问题的原因以期在制度上和实践中对我国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发展与落实有所裨益。第四部分是在第三部分论述的基础之上浅谈对于完善我国行政出庭责任应诉的制度构想,分别从立法层面、司法层面以及司法外部监督的层面,逐一分析了对于该制度完善的构想。

顾勤芳[9](2014)在《我国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从发文主体、出庭应诉首长、出庭案件类型、出庭应诉率、出庭具体要求、不出庭责任等多维度检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文本规范,从社会认同度、应诉心态、出庭效果等方面考察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实践运作,发现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已上升为当前行政审判的中心制度,成为行政机关依法执政的重要抓手。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仍面临理论争议、文本混杂、实践错位三大困境。从宪法、行政法、诉讼法角度探索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法理基础;通过评析现有的规范进路,提出未来"三部曲"的构想;建立包括事前的司法建议、事中的评价以及事后的监督等一系列程序性配套机制,同时在实体性方面明确出庭案件的类型、坚持协调处理机制,提出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明确为一项稳定的制度,希冀对开放合作型行政审判模式的开展有所裨益。

张俊[10](2014)在《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实证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诉行政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是主持单位全面工作的负责人、或者是分管具体事务的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一项诉讼活动。化解行政诉讼纠纷、树立法治政府形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已经成为行政审判工作的重要使命。当前,大力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对于满足人民群众合理诉求、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优化行政审判环境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推进作用。因此,法律实务界和学术界都把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当作是破解当前行政审判工作难题的重要突破口。然而,要让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理论基础更加坚实,运行机制更加完善,使其成为一项比较成熟稳定的行政诉讼制度,仍然需要对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现状做出清醒的认识,并进行客观全面的分析。目前,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在理论和实践层面均存在诸多问题。要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法律依据不足,现有的立法还不完善。该制度主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务院通过制定文件进行推动。而地方人大或政府出台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方面的文本规定比较混乱,出庭首长界定不明,出庭案件类型冲突明显,出庭要求不明确,不出庭责任也比较模糊。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在具体实践过程中,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率较低,各地发展很不平衡,一把手出庭甚少,即便出庭,发言者少、作秀者多。出现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行政首长出庭缺乏强制性规范,出庭具有随意性;行政首长具体行政事务较多,没有时间和精力顾及出庭应诉工作;受理行政案件的人民法院相对于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比较弱势,无权强制其相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为了进一步满足行政审判工作的实践需要,众多法学专家学者对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进行了大量研究,争议主要表现在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合法性、行政首长的出庭模式、行政首长出庭对司法独立和行政效率的影响等方面。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价值得到普遍认可,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是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的需要,是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的需要,是及时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的需要。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不但必要,在现阶段也是可行的。把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理论基础定位于行政首长责任制,因为行政首长作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知情者、行政纠纷源头预防的责任者、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决断者,在本单位成为被告的情况下,行政首长有责任、有义务出庭应诉。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已经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得到公众的广泛支持。相对我国,西方法治国家的司法较为独立,行政首长是否出庭应诉并不影响行政诉讼案件的独立公正高效解决。然而,我国法治化进程不是很高,司法独立性相对存在差距,行政争议能否依法立案、行政案件能否独立审理、行政判决能否顺利执行等都与被诉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有着极大的关系。越来越多的地方党委政府逐渐认识到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所具有的重要价值,大都以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推动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但是,要使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具备完善的制度体系,需要全国人大或其常务委员会修订行政诉讼法时,从法律的层面对此加以规定;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或国务院出台司法解释或行政法规界定出庭行政首长层级和案件范围;需要地方政府和法院出台规范性文件或采取多种措施完善配套制度;需要新闻媒体强化宣传优化外部司法环境。总之,构建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工程,需要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和社会舆论的共同努力。

二、浅谈新闻官司的应诉技巧(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浅谈新闻官司的应诉技巧(论文提纲范文)

(1)温州市龙湾区违法建筑治理问题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英文摘要
1 绪论
    1.1 选题背景、目的、意义
        1.1.1 选题背景
        1.1.2 选题目的
        1.1.3 选题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进展
        1.2.1 国内研究进展情况
        1.2.2 国外研究进展情况
    1.3 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方法
        1.3.1 研究目标
        1.3.2 研究内容
        1.3.3 研究方法
2 基本概念及理论基础
    2.1 基本概念
        2.1.1 违法建筑概念
        2.1.2 违法建筑治理体系概念
    2.2 理论基础
        2.2.1 城市治理理论
        2.2.2 协作性治理理论
3 龙湾区违法建筑治理现状
    3.1 龙湾区违法建筑治理发展背景
        3.1.1 初始阶段(2013年之前)
        3.1.2 无违建创建阶段(2013年—2018年)
        3.1.3 “大建大美”阶段(2018年至今)
    3.2 龙湾区违法建筑的特点及对龙湾区的影响
        3.2.1 龙湾区违法建筑的特点
        3.2.2 龙湾区违法建筑对龙湾区的影响
    3.3 龙湾区违法建筑产生的原因
        3.3.1 法律制度不健全
        3.3.2 存在巨大的经济利益
        3.3.3 部分工作不到位
        3.3.4 群众法制观念落后
    3.4 龙湾区现阶段违法建筑治理情况
        3.4.1 组织机构介绍
        3.4.2 法律法规使用情况及具体处置程序
        3.4.3 宣传引导工作
        3.4.4 取得成效
4 现阶段龙湾区违法建筑治理存在的问题
    4.1 现有法律法规不完善
    4.2 群众协同治理意愿不高
    4.3 违法建筑拆除利益平衡难
    4.4 多头管理导致日常监管不及时
    4.5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整体水平不高
5 龙湾区违法建筑治理对策
    5.1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制度
    5.2 加强群众协同治理
    5.3 做好违法建筑利益平衡工作
    5.4 加强日常监管提升工作效率
    5.5 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队伍建设
6 结论与展望
    6.1 结论
    6.2 展望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

(2)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概述
    (一)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基本定义
        1. 行政机关负责人一词的演进
        2. 出庭应诉的行为界定
    (二)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确立过程
        1. 出庭应诉制度的起源
        2. 出庭应诉制度的正式入律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实践考察
    (一)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实施效果
        1. 相关规范性文件相继出台
        2. 行政机关出庭应诉率逐年上升
    (二)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确立对司法实践的影响
        1. 增强司法公信力
        2. 提高法治政府形象
        3. 维护行政相对人诉讼权益
三、出庭应诉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 出庭应诉制度在实践中出现的负面现象
        1.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存疑
        2.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地区差异大
        3. 行政机关负责人消极应诉
    (二)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实践困境解读
        1. 应当出庭应诉概念的不确定
        2. 正当理由的不规范
        3.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综合能力不足
        4. 出庭应诉制度的相关责任考核机制尚不完善
        5. 出庭应诉制度的司法监督力度有限
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完善
    (一) 立法环节的完善
        1. 明确应当出庭应诉的类型
        2. 明确不出庭的正当理由
    (二) 配套制度的完善
        1. 推进出庭应诉队伍建设
        2. 严格落实应诉责任追究机制
        3. 严格落实司法监督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作者简介

(3)知识产权制度、诉讼风险与高新企业技术创新投资 ——以中兴通讯公司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1.1.1 研究背景
        1.1.2 研究意义
    1.2 研究框架与研究方法
        1.2.1 研究框架
        1.2.2 研究方法
    1.3 研究创新
    1.4 相关概念界定
        1.4.1 知识产权制度
        1.4.2 诉讼风险
        1.4.3 高新技术企业
第二章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2.1 理论基础
        2.1.1 产权理论
        2.1.2 外部性理论
        2.1.3 技术创新理论
    2.2 文献综述
        2.2.1 影响企业技术创新的因素
        2.2.2 知识产权制度与企业技术创新
        2.2.3 诉讼风险与技术创新
第三章 知识产权制度、诉讼风险对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投资的影响
    3.1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与知识产权诉讼
        3.1.1 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历程
        3.1.2 高新技术企业面临知识产权诉讼风险
    3.2 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面临诉讼风险的原因分析
        3.2.1 知识产权制度的缺限导致知识产权保护力不足
        3.2.2 诉讼制度可能为企业竞争者不当利用
        3.2.3 企业在技术创新过程中存在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3.3 知识产权制度、诉讼风险与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投资的关系
        3.3.1 知识产权制度的实施对企业技术创新投资的影响
        3.3.2 诉讼经历对企业技术创新投资的影响
        3.3.3 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对企业技术创新投资的影响
第四章 案例公司的选择
    4.1 案例公司简介
        4.1.1 中兴通讯公司概况
        4.1.2 中兴通信公司近年的诉讼历程
    4.2 选择中兴通讯公司的依据及理由
        4.2.1 中兴通信公司的行业地位
        4.2.2 美国制裁中兴通信公司的影响
第五章 知识产权保护、诉讼风险对中兴通讯的影响路径及效果
    5.1 诉讼风险对中兴通讯公司的冲击及原因
    5.2 知识产权制度的不断完善促进中兴通讯公司研发投入
    5.3 丰富的诉讼经历推动中兴通讯公司增加专利储备数量
    5.4 弱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促进中兴通讯公司开展战略研发合作
第六章 研究结论与建议
    6.1 研究结论
    6.2 建议
参考文献
致谢

(4)我国律师职业伦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1.3 研究现状
    1.4 研究方法
2 我国律师职业伦理的内容
    2.1 我国律师职业伦理规范的历史变迁
    2.2 我国法律规范对律师职业伦理的规定
3 我国律师职业伦理存在的问题
    3.1 律师代理不尽职
    3.2 律师不当推广业务
    3.3 律师庭外不当言论
    3.4 律师违规收费
    3.5 律师唆使当事人作伪证
    3.6 律师不当勾兑法官
4 我国律师职业伦理问题的原因分析
    4.1 律师制度发展先天不足
    4.2 律师管理体制存在弊端
    4.3 律师执业保障不完善
    4.4 律师职业伦理规范缺乏可操作性
5 我国律师职业伦理建设的完善
    5.1 加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
    5.2 加强律师行业自我管理
    5.3 加强律师职业保障
    5.4 完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5)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一、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一般理论
    (一)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概念
        1.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概念
        2.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与行政诉讼代理的区别
    (二)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法律基础
        1. 宪法基础
        2. 行政法基础
        3. 诉讼法基础
    (三)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意义
        1. 有利于行政纠纷的实质性解决
        2. 有利于增强审判实效
        3. 有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
        4. 有利于推进依法行政
二、我国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现状及其存在问题
    (一) 我国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现状
    (二) 我国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存在的问题
        1.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案件的范围不够明确
        2. 行政首长实际出庭率不高
        3. 各地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不平衡
        4.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存在形式化现象
三、我国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 法律制度的原因
        1. 法律基础薄弱
        2. 概括性规定居多
        3. 程序设计不健全
    (二) 行政首长的原因
        1. 传统思想影响
        2. 法律知识欠缺
        3. 行政首长业务繁忙无法兼顾
    (三) 法治环境因素
        1. 制衡机制不健全
        2. 公示制度不完善
        3. 监督机制欠缺
    (四) 地区差异的原因
        1. 地区间交流探讨渠道闭塞
        2. 跨区域性考评机制缺乏
四、推进我国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若干构想
    (一) 明确规定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案件范围
        1. 明确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案件范围
        2. 明确社会高度关注的行政案件范围
        3. 明确规定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的其他案件
    (二) 提高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实效
        1. 加强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准备与培训
        2. 建立行政机关、人大与法院的联动机制
        3. 建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表现的公开机制
    (三) 建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司法程序保障机制
        1. 明确规定法院向行政首长送达的出庭应诉通知书具有强制性
        2. 赋予原告申请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请求权
        3. 建立事前的类别筛选机制
        4. 建立事中的协商机制
        5. 构建事后的评价机制
    (四) 完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监督与问责机制
        1. 完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监督机制
        2. 完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考核与问责机制
    (五) 优化外部司法环境
    (六) 创建地区交流平台与跨地区考评机制
参考文献
致谢
附录

(6)S县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情况调研报告(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序言
一、S县法院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执行概况
    (一) S县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情况
        1. S县法院近五年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数据
        2. 《行政诉讼法》修改后S县法院新增案件情况
        3. S县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案件胜败诉情况
        4. 《行政诉讼法》修改一年内行政首长出庭情况
    (二) S县行政首长未出庭理由情况
        1. 工作业务繁忙
        2. 身体抱恙
        3. 对具体案情不了解
    (三) 行政首长出庭表现情况
        1. 出庭效果
        2. 庭审现场表现
        3. 审判后行政首长接受度
        4.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心态日趋成熟
        5. 行政首长出庭后行政机关因同样原因被起诉减少
二、S县法院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存在的问题
    (一) 出庭率低
        1. 行政机关出庭的案件数量少
        2. 行政首长出庭的案件微乎其微
        3. 出席以副职和法务部门工作人员为主
    (二) 行政首长出庭过于形式化
        1. 走过场现象
        2. 官本思想严重
    (三) 法院迁就出庭应诉的行政首长
        1. 法院存在“低姿态”
        2. 胜诉率偏高
三、S县法院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出现问题的原因
    (一) 法条缺乏严格约束作用
        1. 新修订行政诉讼法条文分析
        2. 法条存在留白
    (二) 行政首长自身因素
        1. 行政首长法律知识匮乏
        2. 行政首长“面子”因素作怪
        3. 行政首长业务繁忙无法兼顾
    (三) 监督机制不健全
        1. 行政机关自身关于出席的监督制度空白
        2. 法院缺乏监督行政首长出席的权力
        3. 社会关注度不高
四、S县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完善
    (一) 立法完善
        1. 最高法出台关于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司法解释
        2. 法院制定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工作细则
    (二) 制度完善
        1. 建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绩效制度
        2. 建立行政首长培训学习制度
        3. 建立法院与行政机关联动制度
    (三) 监督完善
        1. 法院建立监督行政首长出庭机制
        2. 建立公示公开制度
        3. 行政机关建立监督与问责机制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7)行政应诉制度研究 ——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行政应诉制度的基本问题
    (一)行政应诉的界定
    (二)行政应诉制度的意义
    (三)行政应诉制度的立法依据与理念
二、行政应诉制度的现状与问题分析
    (一)行政应诉制度的现状
    (二)行政应诉制度存在的问题
三、行政应诉制度完善的建议
    (一)在立法层面的完善
    (二)在司法层面的完善
    (三)对行政机关内部机制的完善
    (四)科学界定行政应诉制度的基本内容
    (五)坚持多部门协调处理机制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8)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研究源起
    (二)研究现状
一、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概述
    (一)行政负责人及其出庭应诉制度的概念
        1.行政负责人的概念
        2.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概念
    (二)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价值意蕴
        1.提升政府法治化水平
        2.增强政府官员的群众意识
        3.树立司法权威
二、我国现行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分析
    (一)我国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1.我国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产生
        2.我国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发展
    (二)我国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实施状况分析
        1.我国立法中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具体规定
        2.我国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实施现状分析
        3.我国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现状分析
三、我国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我国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存在的问题
        1.地方规范性文件鱼龙混杂
        2.司法实践严重错位
        3.行政纠纷的化解功能亟待加强
    (二)我国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存在问题的成因
        1.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虽已入法但缺乏配套制度的约束
        2.传统诉讼观念的影响
        3.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法律知识与法律意识相对匮乏
        4.行政业务与出庭应诉的时间冲突
        5.人民法院受制于地方行政机关
四、我国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完善立法的建议
        1.出台配套司法解释或行政法规界定出庭应诉的主体和案件类型
        2.地方人大常委会出台与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配套的规范性文件
    (二)完善司法的建议
        1.提高管辖级别或者推行行政诉讼异地交叉管辖
        2.建立出庭提示制度
        3.邀请行政负责人旁听庭审
        4.定期通报出庭情况并建立备案制度
    (三)加快建立、完善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保障机制
        1.建立由法院裁量决定行政负责人是否应当出庭的制度
        2.建立对行政负责人庭审表现的评价机制
        3.建立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培训制度
        4.建立诉前应诉准备制度
    (四)优化新闻媒体的宣传效应
        1.加大新闻媒体的宣传力度
        2.优化媒体的宣传角度及方式
结语
注释
参考文献
致谢

(9)我国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一) 研究缘起
    (二) 研究现状
    (三) 研究方法及创新
        1. 采用文本分析的方法。
        2. 采用个案观察的方法, 分别从各大报纸、网络搜索报道近400篇。
        3. 采用价值分析的方法。
一、我国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运作概况
    (一) 文本分析
        1. 检视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 发现《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 并未对行政机关当“被告”由谁出庭应诉作出专门规定。仅《行政诉讼法》第29条提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 可以委托1至2人代为诉讼。”即行政机关可以选择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其他人员出庭应诉。而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首次以较大篇幅对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进行了规定。主要体现为如下内容:一是要求人民法院肯定并支持行政领导出庭应诉。认为地方政府和行政部门领导出庭, 是对行政审判工作的重视、支持和尊重, 是国家法治水平提升、社会文明进步的可喜现象。二是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不宜提出刚性要求和作出强制性规定, 只可以提出建议、做好宣传工作。三是建议行政机关的主要领导出庭应诉, 可以选择一些案情重大、社会普遍关注、具有规范和教育意义的案件, 即对出庭案件的范围给予提示。四是明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审判工作的需要, 向行政机关提出建议。也是后面各地人民法院向政府提出司法建议的依据。到2009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中, 措辞有所改变, 要求“通过推动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 为协调、和解提供有效的沟通平台。”即注重行政审判协调, 建立健全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机制。前后规定措辞变化体现为:前者多用“建议”、“可以”较为柔性的方式, 后者则明确“推动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的任务, 态度坚决、目标明确。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对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重视程度提升及努力推动制度发展的强烈决心。而江必新副院长在近年, 频繁肯定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意义、明确制度的相关内容, 特别是鼓励各地挖掘“海安样本”、“南通现象”、“江苏经验”的标本意义, 亦充分反映最高人民法院对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关注及积极推进的动态。
        2. 以国务院规定为中心, 搜集到近年来关于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三个重要性规定, 对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要求发生微妙的变化, 体现为:2 0 0 4 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以下简称《纲要》) 第28条规定:“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 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辩。”简明扼要倡导行政机关积极出庭应诉、答辩的主张, 但并未要求行政首长必须出庭应诉, 行政机关仍可自行选择由法定代理人或律师和其他委托人进行应诉、答辩。2008年,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第2 2 条指出:“要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 鼓励、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首次明确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一改之前“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应诉”的措辞, 但用“鼓励”、“倡导”语词表明国务院委婉的态度, 与最高院2007年的规定态度一致。至2010年,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第25条, 对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要求则更为明晰、具体, 要求“行政机关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完善行政应诉制度, 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 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 行政机关要依法积极应诉, 按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和其他相关材料。对重大行政诉讼案件, 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主动出庭应诉。”不仅规定行政机关积极应诉的内容, 更明确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在重大行政诉讼案件中主动出庭应诉的任务。与最高院2009规定中的态度不谋而合, 透出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通力合作的决心。
        3. 从地方文本来看, 迄今为止收集到180个正式公布的关于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的规范文本, 这些文件大都以“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暂行办法”为名。从规范形式上看, 除《重庆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是目前唯一的部门规章, 其余179个均为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从层级上看, 包括省级6个规定, 市级78个, 区县级 (包括县级市) 94个, 乡镇级1个, 可见大部分规定集中于市、县两级, 层级较低。从地域上看, 已出台的规范文本涉及24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 其中, 以江苏、浙江的文本居多, 分别为35个、31个, 可见经济发达地区出台规范的条件较为成熟。从发文主体上看, 各地发文主体各异, 大体分为两种方式:一是独立发文。其中, 安徽宿州灵璧县、江西婺源等六地以人大决定的方式独立发文, 如《灵璧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决定》, 另有171个地区由政府独立发文, 如广东茂名市政府发布的《茂名市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试行办法》。二是联合发文。表现为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联合发文, 如江苏省高院与江苏省政府联合发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深入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的若干意见》。由统计可知, 以人大决议方式发文凤毛麟角, 法院与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也屈指可数, 大部分规定由行政机关自己作出。从制定的频率来看, 自1999年陕西省合阳县首建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开始, 各地纷纷开始制定相应规则。2006年后, 规范文本的数量骤然上升, 在目前已公开文本180个中, 有157个文本为2006年以后制定, 占总数的87.2%。可见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在近几年的火热局面。从制定内容来看, 各地规范性文件内容大致相同, 包括发布主体、出庭人员、出庭要求、案件范围、应诉率、不出庭责任等诸多事项, 完整描绘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的全貌。
    (二) 实践考察
        1.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逐渐常态化。
        2.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社会认同度日益提升。
        3.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实效不断增强。
二、我国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现实困境
    (一) 理论争议
        1.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是否具有合法性依据。
        2.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是否存在合理性依据。
        3.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是否违背行政效益原则。
    (二) 文本混杂
        1. 出庭的行政首长规定不一。
        2. 出庭案件类型冲突明显。
        3. 出庭应诉率畸高。
        4. 出庭具体要求不明确。
        5. 不出庭法律责任规定模糊。
    (三) 实践错位
        1. 就行政机关角度, 出现了疲于应付的状况。
        2. 就人民法院而言, 出现了一味迁就行政机关的现象。
        3. 就社会舆论而言, 过度解读其意义。
三、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正当性证成
    (一) 宪法基础
    (二) 行政法基础
        1. 内部行政程序效力外部化的体现。
        2. 行政过程论的表现。
    (三) 诉讼法基础
        1.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体现诉权平等的原则。
        2.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提升行政诉讼法的功能的实现。
四、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规范进路
    (一) 现有规范进路之评析
        1. 就政府独立发文而言, 171个地区分别由政府、政府部门或政府办公室发文。
        2. 就人大独立发文而言, 作为权力机关的人大, 享有立法主体资格, 由其发文最具权威并且制定的规范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和广泛的适用性, 对行政机关而言具有严格的监督和规范作用, 同时也能解决行政机关自我裁撤权力潜在的非公正隐忧。然实践中, 仅有6个地区以人大决定的方式进行发文, 大部分地区忽略人大的中立及监督作用, 一方面反映出立法机关的孱弱地位和日常监督工作的缺位, 另一方面也凸显行政权的庞大和缺乏监督的状态。但面对人大发文, 仍需考虑立法权对行政权的规制方式, 过分强调立法权对行政权的单方面限制, 强制规定首长出庭应诉或其他过分约束行政权的行为也存在立法权僭越行政权之嫌, 故应谨慎为之。
        3. 从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联合发文来看, 一方面, 通过联合发文, 能够实现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 最大程度地限制政府权力行使的恣意性, 也体现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合作意向, 有助于提升司法权威, 推动开放合作型审判模式的开展。另一方面, 联合发文折射出司法权在夹缝中成长的现实, 司法权作为国家权力最弱小的权力, 一直被边缘化, 长期以来受到立法和行政的威胁和侵犯, [1]上海等地司法改革试点工作任重而道远。联合发文也只是权宜之计, 并且, 司法机关并不具备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立法权, 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联合发布的文件效力如何, 如何适用仍需探讨。
    (二) 未来规范进路之思考
        1. 进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试点工作。
        2. 最高法院在条件成熟时, 出台专项司法解释。
        3. 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确立为基本制度。
五、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配套机制
    (一) 程序上的配套机制
        1. 建立事前的司法建议制度。
        2. 构建事中的评价指标。
        3. 完善事后的监督机制。
    (二) 实体上的配套机制
        1. 科学界定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基本内容。
        2. 坚持协调处理机制。
六、结语

(10)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 研究缘起
    (二) 研究现状
    (三) 研究思路、方法与创新
一、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实践运作
    (一)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运作概况
    (二)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海安样本”
    (三)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法律地位之变迁
    (四)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运作中的问题
        1. 文本混杂
        2. 实践困境
二、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争议
    (一) 实践争议
        1. 行政机关视角
        2. 法院视角
        3. 社会舆论视角
    (二) 理论争议
        1. 合法性审视
        2. 合理性审视
三、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发展构想
    (一) 修法进程中的争议
        1. 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2. 行政诉讼法修改二审
        3. 行政诉讼法修改终审
    (二)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匹配机制
        1. 完善立法
        2.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保障机制
四、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四、浅谈新闻官司的应诉技巧(论文参考文献)

  • [1]温州市龙湾区违法建筑治理问题及对策研究[D]. 曹海舸.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 2020(04)
  • [2]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研究[D]. 刘志颖.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1)
  • [3]知识产权制度、诉讼风险与高新企业技术创新投资 ——以中兴通讯公司为例[D]. 王梓凝. 苏州大学, 2020(03)
  • [4]我国律师职业伦理研究[D]. 何小婷. 四川师范大学, 2017(02)
  • [5]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研究[D]. 徐梦頔. 海南大学, 2017(10)
  • [6]S县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情况调研报告[D]. 王雪. 辽宁大学, 2016(03)
  • [7]行政应诉制度研究 ——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为视角[D]. 任静. 河南大学, 2016(03)
  • [8]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研究[D]. 魏晨羽. 新疆大学, 2016(12)
  • [9]我国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研究[J]. 顾勤芳. 公法研究, 2014(01)
  • [10]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实证研究[D]. 张俊. 苏州大学, 20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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