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洋行政执法技术体系现场仪器设备的配置(论文文献综述)
赵航[1](2020)在《基层政府环境执法研究 ——以利津县刁口乡政府为例》文中认为生态环境是全社会共享的公共产品,关系到最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涉及到最普惠的民生福祉。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资源环境承载压力持续增大,人民对美好生态环境的需求日益强烈,作为直接面对群众,直接面对环境污染带来的群众诉求的基层政府,在处理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间的博弈间探索出了一些实践经验,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也将环境执法工作推动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本文运用田野调查法、案例研究法、访谈法等多种调查研究方法。通过调阅有关资料、梳理相关文献、实地走访调查、设计实施访谈,以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对比研究国内外在环境执法方面的队伍建设、执法手段等方面联系和差异,结合当下我国的环境执法工作面临形势及利津县刁口乡环境执法的实践探索,讨论解决利津县刁口乡环境执法工作问题的对策。利津县刁口乡以生态高质量发展、环境可持续利用为抓手,在环境执法工作作出了一些卓有成效的工作。然而,在环境执法工作形势日新月异的新时代,也显现出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企业环保责任履行不力、基层群众环保维权存在盲目性、行政干预频繁、执法人员知识水平和专业素养不高、执法手段落后效果差等方面。在问题背后的原因进行分析后得出,成因主要有法律体系不完善、环境执法体系缺乏内在呼应、环境执法资金和技术保障不足、环境执法监督失位、基层政府环保责任意识弱化等。本文从践行生态理念坚持绿色发展,调整基层政府架构明确权责形成合力,加大资金投入提升人员素质及设施配套,引入外部力量提升社会参与度等五个角度提出破解对策。
王成[2](2020)在《山东海域砂石船舶监管问题研究》文中认为随着海洋强国战略、交通强国战略及“一带一路”战略目标的大力实施,基础设施建设行业和综合交通物流行业得到迅猛发展,所涉及的海上工程建设、港口建设、房地产建设等项目对砂石料的需求也与日俱增。然而,砂石的生产地和需求地分布不一致,催生了生产、运输、使用砂石的产业链。以山东为例,在海洋方面,山东海岸资源条件优越,海岸线漫长曲折,提供了丰富的海砂资源;在陆地方面,山地丘陵占山东省总面积的34%左右,且多为花岗岩或片麻岩组成,提供了丰富的矿石资源。同时,山东还地处环渤海经济圈,有着大量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招引了大量砂石船舶参与到砂石市场中来。这些船舶多存在的船舶状况差、超载运输、配员不足、证书不全、违规航行等问题,对海上交通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同时盗采海砂、违法排污等行为也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难以逆转的破坏。海事部门作为海上行政执法单位,是监管砂石船舶的重要一环。本文便以海事部门的监管工作现状为基础,深入分析砂石市场的各方面要素,通过统计近年来发生海上事故的砂石船舶案例,整理出了砂石船舶的自身特点、涉及海域的海况气象条件,从深层次上研究了非法砂石船舶禁而不绝的原因。文末,在借鉴实际案例及实际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借助公共管理理论和公共选择理论的基础模型,提出对砂石船舶监管对策的优化建议,主要是综合地方政府和各海事监管部门力量,共同建立起打击海上非法砂石船的统一战线,并形成长效机制,改变以往各部门各自为战的局面。
宋腾飞[3](2020)在《论海事管理体制的法治化》文中研究指明海事管理体制的法治化,是行政法治化建设的一部分,其有助于行政权力的规范化运行,有助于行政目标的实现,有助于国家的现代化建设。海事管理体制的法治化建设是推进海事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规范和保障海事行政权高效运行的内在要求。实现海事管理体制的法治化,才能适应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要求,才能适应国家交通强国和海洋强国建设目标的要求,才能更好的服务国家海洋事业的发展和经济社会建设。本文对海事管理体制的法治化建设进行了有创新性的分析,以推进海事行政权的规范高效运行为切入点,分析了其应有的法治保障制度,进而推导出其应有的体制机制,并在现有的体制上明确需要进行改革的内容。当前我国的海事管理体制为四级双轨制管理体系,但是在组织法、行为法、监督法等角度都存在法治化水平不足的问题。体制是法治的载体,法治是体制的运行结果。实现海事管理体制的法治化,必须实现海事行政权的法治化运行;本文从海事行政权的海洋属性和行政属性两个方面,分析了海事行政权的性质,基于此提出了海事行政权配置的法治化要求,仍然从组织法、行为法、监督法三个角度入手进行分析,提出建立覆盖行政权运行全过程的海事行政法体系以及相配套的海事管理体制。海事管理体制法治化改革的路径就在于通过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海事行政权的来源,所涉及的事项、范围和程序,真正的让海事行政权源于法,依于法,制于法,让海事行政权从产生到发挥作用的全过程,都在海事行政法的规范下运行,这就需要构建完善的海事行政法体系,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以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权责分配以及机构间协调配合为核心的海事行政权运行保障机制,实现海事管理体制法治化。本文结合海事管理体制的实际情况,分别阐述了通过制定特别法来推动海事法律法规体系建设、通过对现有法律法规体系进行完善来推动海事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的路径,结合当前海事机构的“四级双轨制”的管理体制提出了推进海事管理体制法治化建设的改革路径。
黄青青[4](2020)在《新时代检察监督理念下公益诉讼技术支持研究》文中指出在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大背景下,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各领域的融合发展已成为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具有广阔前景和无限潜力。党的十八大以来,坚持建设现代科技已成为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重要手段,科技强检工作的不断深化和创新,也使得现代化技术辅助、支持办案的理念越来越深入人心。为了更好地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益诉讼检察在新时代应运而生,这是国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新职能,是检察机关回应群众新期待的重要抓手。公益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和积极参与。践行公益保护理念,履行法律赋予的公益诉讼职能,检察机关不能单打独斗,要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的新时代检察监督理念,加强和有关单位的良性互动,推动“两益”得到协作保护、协同发展。同时,我们应当切实担负起新时代检察机关的神圣使命,把公益诉讼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综合运用好法律智慧、政治智慧和科技智慧。在这一背景下,对公益诉讼技术支持进行研究,将有助于更好的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以当前公益诉讼技术支持的方式为切入点,通过采用文献研究法、社会调查法、问卷调查法、实证分析法,分析公益诉讼技术支持存在的问题,提出新时代检察监督理念下完善公益诉讼技术支持的路径构想,旨在通过技术保障、科技创新助推公益诉讼的探索与发展,为现实中技术支持公益诉讼办案提供参考价值。本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新时代检察监督理念下的公益诉讼技术支持基本理论,分别介绍该研究相关的概念内涵,以便对研究内容有更充分的认识。新时代检察监督理念下公益诉讼技术支持是: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的检察监督新理念,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可由“有专门知识的人”提供包括勘验取证、鉴定、分析论证和协助办案人员开展评估、审计、咨询以及出庭等技术支持,在当前公益诉讼办案中,已引入无人机遥感、卫星遥感等先进技术,并表明技术支持对检察公益诉讼办案非常重要。第二部分是新时代检察监督理念下公益诉讼技术支持的方式。根据收集整理的案件及数据,当前技术支持公益诉讼主要表现在“互联网+公益诉讼”扩宽线索举报渠道、无人机航拍技术有助于公益诉讼证据收集和固定、快速检测助力公益诉讼线索初查、实验室鉴定服务公益诉讼鉴定工作、智能辅助系统提升公益诉讼工作质效以及遥感遥测技术在公益诉讼案件的应用效果初显,多形式的技术支持推动了检察公益诉讼的开展。第三部分是公益诉讼技术支持存在的问题。结合公益诉讼技术支持的现实情况,提出了公益诉讼技术支持中存在办案力量配备薄弱,专业技术人才短缺;线索发现效率低,群众参与度不高;公益诉讼技术取证难,部分证据效力待补强;资源共享程度不深,鉴定难、鉴定费用高;缺少明确直接的法律规定,相关依据不足以及遥感技术在公益诉讼应用中存在不足等六个方面的问题。第四部分是公益诉讼技术支持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主要是根据发现的六大问题从经费保障方面、人员要求方面、技术发展方面、科学技术与公益诉讼的融合方面以及机制方面等进行了原因分析。第五部分是新时代检察监督理念下完善公益诉讼技术支持的路径构想。针对当前公益诉讼技术支持存在的问题,从人财物保障、大数据应用、新型科技支持、数据互联互通、制度建立以及公益诉讼智慧检务应用等方面提出完善公益诉讼技术支持的路径构想。
张丽娟[5](2020)在《美国环境行政执法合作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美国的环境保护工作起步较早且富有成效,经过多年的理论证成及实践检验,在环境行政执法方面逐步形成了一套完整且行之有效的环境行政执法合作机制。该机制的运行使美国突破了环境行政执法困境,实现了联邦与州环境执法机构的合作共治及环境执法机构与被监管者的利益共赢。我国目前所面临的环境执法困境与当年的美国类似,环境治理理念的转变及环境执法模式的演变过程等也与美国环境法的发展过程具有相似性,美国在环境行政执法中所积累的经验无疑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以美国环境行政执法合作机制为研究对象,系统分析该机制的生成基础、主体及运行,总结美国环境行政执法合作机制的经验,并立足于我国的具体国情和实际,提出借鉴美国经验的本土化路径。不仅可以丰富我国环境行政执法的理论体系,也可以促进我国环境行政执法困境的化解及环境治理体制的创新,兼具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美国环境行政执法合作机制的构建旨在提高环境行政执法的效率,增强环境行政执法的效果;并以遵循环境结果与环境责任共担,构建良好的机制促进守法,执法机构与资源配置合理,执法手段与制度保障有效为基本原则;该机制具有环境秩序的维护、环境效率的提高和环境正义的实现等法律价值。美国环境行政执法合作机制的生成是一定经济、政治和社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社会经济发展对执法合作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联邦制的政治体制需要执法合作,整个社会对于环境保护的重视推动了执法合作,这些都构成了美国环境行政执法合作机制生成的现实基础。同时,美国环境行政执法合作机制的生成受法经济学、法社会学和行政法学中相关理论的影响最大。美国在环境行政执法中,依据法经济学的博弈论构建多元化的执法合作手段,基于成本效益理论对执法合作的实效进行评估;根据法社会学中社会控制论进行执法合作主体的选择,根据社会利益论进行主体利益关系的调整;在行政法学方面,福利行政法观、利益代表模式、合作治理理论对执法合作都有较大的影响和促进。美国环境行政执法合作机制中的主体由监管者和被监管者构成。对于监管者而言,机构设置和公权力配置是其进行环境行政执法合作的基础。另外,由于在行政执法中,监管者与被监管者并非是平等的法律关系主体,因而更需要为被监管者设定相应的权利与义务,以缓解行政执法中的冲突。在美国,以庞德为代表的法学家提出了“社会控制理论与利益学说”,这种利益权衡思想成为美国环境行政执法合作机制中主体的利益导向,即通过平衡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实现执法合作中各主体的利益共赢。在美国环境行政执法合作机制的运行上,环境执法机构通过对各种利益冲突的识别、平衡,最终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维护秩序、效率与正义。在联邦与州非对等的环境行政执法合作模式下,受联邦驱动,国家环保局与各州环保局基于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的考量和成本效益分析,通过订立环境绩效合作协议、启动环境保护资金援助和提供环境保护技术援助等方式进行合作。同时,为了提升执法合作的效果,联邦环境执法机构还注重对各州的环境行政执法进行监督与控制。在环境执法机构对被监管者进行环境行政执法的实践中,双方基于博弈分析和成本效益考量,以四位一体的“防损式”执法手段及基于和解的“降损式”执法手段为载体,在环境执法机构的主导下进行合作。并通过司法审查及公众监督提升执法中合作的实施效果,实现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虽然政治制度和国情具有很大差异,但中美在环境行政执法理念和执法模式方面,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从执法理念的角度看,我国与美国环境行政执法理念的转变过程相似,即从单纯的监管走向合作;从执法模式的角度看,我国和美国环境行政执法模式也经历了大体类似的演变过程,即威慑型执法到合作型执法;从执法依据的法律渊源来看,虽然美国是判例法国家,但在环境行政执法中与我国相似,均以成文法为主要基础。这些都成为我国借鉴美国环境执法机构的合作共治模式、环境执法机构与被监管者的利益共赢模式的基础。因此,立足于我国与美国环境行政执法的异同、环境管理体制的区别及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现况,我国可通过设立中央与地方环境协调办公室、推进中央与地方的环境信息共享、应用灵活的环境保护资金援助手段、创新地方政府绿色GDP考核方式等加强中央与地方在环境行政执法中的协调与配合;通过环境行政执法预警制度、环境行政执法和解制度等的构建与实施,实现环境执法机构与被监管者的利益共赢。
李杰[6](2020)在《基层环境行政执法体制研究 ——以山西省X县环境监察大队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首的党和国家政府,把建设文明生态作为一项长远的战略工作,将“五位一体”和“四个全面”的内容进行整体布局,有效推进了生态文明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下决心、下狠心来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成效显着。与此同时,我国的生态依然面临着艰巨的任务和挑战,仍有很多不足之处。时至今日,仍有一些部门、地方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现状认识不够,责任落实不够;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仍然矛盾显着;城乡结合区域缺乏整体规划,新、老环境问题频生,雾霾天气、城市黑臭水体、垃圾成山、土壤生态破坏等情况时有发生。而基层环境行政执法部门作为保护环境的一线基层力量,肩负着改善和治理环境的重要使命,基层环境行政执法体制的不断完善,也将起到保障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重要意义。本论文以山西省X县环境监察大队为例,研究内容主要包括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通过研究我国环境行政执法的历史发展和基层环境监察大队的机构、人员、职能的客观全面了解,剖析基层环境行政执法的现实状态。第二部分是研究基层环境行政执法的具体内容,通过研究基层环境行政执法的内容,从水、气、声、渣四个内容来研究基层执法,以案例分析的方式进一步展现基层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是描述基层环境行政执法的手段,通过查封扣押、按日计罚、第三方治理和现代技术等手段,以实践为基础,查找基层执法中的不足之处。第四部分是通过前面三章的分析,研究得出基层环境行政执法面临的基层环境行政执法力量、基层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基层政府体制结构、基层执法水平、社会力量参与机制等主要问题有待完善。最后,在问题的延伸和解析下,文章提出了相应的对策,重点提出了在垂直管理的前提下,有效整合行政执法资源,建立新的环境行政执法体制,完善有效激励机制,建立公众参与的制度,来解决当下基层环境监察困境。
吴思方[7](2020)在《基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研究 ——以河北省A县为例》文中研究说明伴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腾飞,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不断得以提高,人们的幸福感普遍增强,然而与之俱来的还有环境问题的不断显现,不论是大气、水、还是土壤领域,都存在着环境污染的事件,生态环境脆弱、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环境恶化的现象逐渐加重。我国也将生态文明建设提上日程,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召开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更是列出了“美丽中国”的时间表,指出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也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我国已陆续出台了 40多项改革办法,来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然而生态环境的治理不能只靠制度的完善,更需要我们去完善我们的法治建设,而立法的目的则在于实施,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的水平直接影响着我们环境治理的效果。基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在环境治理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更是国家环境执法工作的重要基石,我国百分之八十的生态环境执法工作都是由基层来开展的,基层生态环境执法相对于中央、省、市来讲任务量多、工作强度大,执法的水平、治理的效果直接影响着区域生态环境状况的改善,甚至是全国生态环境质量的提升,根据相关走访了解以及相关新闻可以看到,基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导致基层生态环境状况并不是那么乐观,因此,本文从基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的角度出发,结合从河北省A县的生态环境现状和环境管理现状的相关调研,来对我国基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并辅以我国其他先进县市的经验参考,在此基础上,对于我国的基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效能的真正提升来提出相应的对策,加快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提升我国生态环境质量。具体而言,本文在绪论中对于研究基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的背景及意义、国内研究现状进行相应阐述,接下来第一章主要介绍了基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的基本原理,包括基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的基本理论、特点、理论基础,第二章则采取实证调研的方式,对于河北省A县的具体生态环境状况、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状况进行阐述,并分析A县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第三章则对我国其他先进县市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经验予以介绍,第四章对于改善我国基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提出具体的对策,主要从法制保障、队伍建设、能力建设、监督机制等方面来展开,以期提高我国基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的水平,进而提升我国生态环境总体质量。
彭妍[8](2020)在《海事局公务船船员管理法律相关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有着“水上交警”之称的海事局是我国负责船员管理的主管部门,身为船员政策法规研究和船员现场履职的执法机关,海事局自身拥有一支规模较大、船型较齐、人数较众的公务船船员队伍,职责范围包括现场巡航、应急搜救、海上维权等,船员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涵盖船员从业的各阶段,从船员入职的培训、考试、发证到从业的履职、升职和就业发展等,具有系统、连续、标准的特点。海事局的公务船船员管理理应成为我国船员管理中的示范标杆,海事公务船船员应在行业技术规范、依法履职水平、思想道德及职业风貌等综合素质上引领船员、走在前列;又因其履行公职属性,应在社会保障上建设一支有别于普通船员的相对稳定队伍。然而,由于历史、国际、观念等多重因素,我国船员立法步伐落后于先进航运大国,多年来公务船船员管理方面的专项法律规范鲜有建设,从船员行政管理法规到社会保障管理法规都存在空缺、零散、低阶、边缘的情况,并且由于被国际公约以及由国际公约转化的国内船员法规排除在外,在公务船船员管理“有法可依”上处于窘迫地位。随着我国海洋强国和交通强国战略的提出,公务船船员管理法律研究和建设非常必要。本文通过分析我国海事公务船管理立法的历史发展和现状,国际公约对公务船的豁免、中国香港、美国、日本等地的公务船管理,重点比对海事公务船船员各项属性与其他职业相比的特殊性,找出法律法规建设与其工作特殊性不成比例的问题症结,剖析其成因并结合现实与未来。提出对有关国际公约的修改建议,提出要大力推进我国船员立法,出台《船员法》,并出台《船员法》配套法规公务船船员法规体系,建立全面系统、高精严格、具体可行的公务船船员管理法规体系。从现实出发,前瞻性和预判性地针对性地从职业入门、培训、考试、发证和晋升,以及船员权益保障等整个职业生涯的全过程进行重新设计和调整,力图在推动公务船船员队伍健康发展上提供全方位法律保障,为我国政府提供优秀的人力资源。
范凯松[9](2019)在《福建海洋渔船监管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我国是渔业大国,也是渔船大国,渔船数量和规模均居世界第一。渔业船舶是渔业生产的重要载体,也是渔民和渔业生产经营者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随着社会进步和科学技术发展,渔业船舶经历了从一叶扁舟到现代化渔船的漫长发展过程。渔船监管是渔业管理的基础和重要内容,它对促进渔业发展、维护生产秩序、保护渔民生命财产安全、养护渔业资源都具有重要意义。海洋渔业资源是一种可再生的资源,但是捕捞强度超过资源的再生能力,会造成渔业资源的枯竭。长期以来,我们对海洋渔业资源的利用与开发现在已经是超负荷状态,经济鱼类大幅度降低,海洋与渔业经济出现效益滑坡、大量的渔船停业停产、渔民的人均收入大幅下降等问题越来越突出严峻。近年来,海洋渔业资源持续衰退成为举国关注的热点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沿海地区过程中多次就促进海洋与渔业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作出了一系列重要的指示,为此国务院还专门出台《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我国从1995年起开始实施伏季休渔,它规定了某些特定捕捞作业在每一年的特定时间、特定水域不得从事某些特定捕捞作业。其主要目的就是在每年鱼类繁殖和幼鱼成长的春夏之际,通过停止捕捞活动,为海洋生物资源提供了休养生息的机会。经过多年的实施,伏季休渔制度越来越完善,从一开始的少部分作业类型的渔船进行休渔,逐步发展到除少量对资源破坏程度小的作业外的全部渔船进行休渔。该政策已经成为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措施,这一措施得到了社会各界包括渔民群众的广泛支持和热烈欢迎,不仅带来了良好的生态效益还有经济和社会效益,可谓一举三得。本文根据渔业主管部门统计的基础性数据,介绍当前福建海洋渔船现状,结合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实际监管过程中所遇到的案例,选取具有代表性的违法案件,分析得出福建海洋渔船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借鉴国内外成功的海洋渔船监管经验,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何江[10](2019)在《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论》文中研究说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相继入法,辅之以传统的环境刑事公诉和新兴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使环境公益的司法保护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国方案。由于同一环境侵害行为往往具备多重违法属性,而环境规制路径之间亦存在功能交叉或重叠,由此导致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着艰巨的程序协调难题。具体表现在:其一,环境公益诉讼需要协调好环境行政规制与环境司法规制的关系;其二,环境公益诉讼需要协调好各环境公益司法保护手段之间的关系;其三,环境公益诉讼需要协调好与传统的环境私益诉讼之间的关系。既有的环境公益诉讼研究多及于特定类型诉讼程序的构建与完善,而未顾及环境公益司法保护之整体性构造,亟待从“整体主义环境哲学”的角度探讨环境公益诉讼与关联诉讼的协同配合机制。由于对“环境公益”这一基石性概念的研究阙如,直接造成环境公益诉讼受案范围不清、模式选择混乱等现实难题。在解释论视角下,环境公益应当作“环境实体公益”和“环境制度公益”的二元界分,前者旨在恢复实体层面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并构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核心诉求;后者旨在救济因侵害行为而对环境秩序造成的冲击,并构成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基石诉求。加之环境刑事公诉在形式上和实质上均满足公益诉讼的基本构成要件,所以亦可纳入广义的公益诉讼范畴。鉴此,本文将环境刑事公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间的程序协调问题概括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内部程序整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实际上赋予了行政机关一个公法性质上、私法操作上的请求权,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界定为民事性质诉讼的观点有违其公法内核,犯了“手段凌驾于目的”的归因错误,将其界定为在环境行政规制的基础上形成的以法院为中心的行政执法程序更为妥当。因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一类独立于环境公益诉讼的特殊诉讼类型。加上传统的环境民事/行政私益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有别,但程序上有所勾连。所以本文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环境民事私益诉讼、环境行政私益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协调问题概括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外部程序衔接”。同类型的环境公益诉讼内部程序整合与异质型的环境公益诉讼外部程序衔接的手段主要表现为“附带审理”与“合并审理”,二者在本质上均属于“诉的合并”的范畴,因此“诉的合并”理论就构成环境公益诉讼内部程序整合与外部程序衔接的基础理论。本文以“3.0版本”的“相对的诉讼标的理论”为基础,构造出一种广义的诉的合并理论,认为应当通过赋予法院以诉的合并自由裁量权保障诉的合并在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中的应用,并通过对举证规则、管辖规则和既判力规则等的改造,使环境公益诉讼与关联诉讼的程序协调能够在契合诉讼法理的前提下实现对环境法益的整全性保障。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构造出一种“法院——责任人”的直接规制路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则构造出一种“法院——政府——责任人”的间接规制路径,二者在维护环境公益这一核心取向上是殊途同归的,由此引发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竞合。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协调可以通过设计不同情形下的诉讼模式选择方案、完善环境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来具体展开。环境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协调面临着与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功能重叠、过罪化倾向和检察机关“双重代位”引发的主体不适格质疑,可以通过构建以“先民后刑”模式为原则,以“刑民分离”模式为补充的审理策略,并同时通过附带诉讼时的公告豁免、管辖级别冲突时的“就低”策略等手段来应对程序整合面临的问题。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的程序协调面临着“紧密式衔接”和“松散式衔接”两条路径,鉴于前者在我国目前的制度语境下面临着较大的“转轨成本”,“松散式衔接”模式则具有成本低廉而成效显着的优势,因此选择“松散式衔接”模式破解“双轨制环境诉讼”附带的弊端更具可行性。具体而言,可以通过争点分隔和中间裁判的方式实现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程序衔接的效率提升。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程序衔接也面临两条路径,即基于解释论的视角通过受案范围、诉前程序、起诉顺位、诉讼请求和证据融通等方面的制度改造实现程序衔接,以及基于建构论的视角赋予行政机关以责令修复、赔偿生态环境损害的行政权力,以契合行政和司法相协同的“环境共治”理念。
二、海洋行政执法技术体系现场仪器设备的配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海洋行政执法技术体系现场仪器设备的配置(论文提纲范文)
(1)基层政府环境执法研究 ——以利津县刁口乡政府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文献评述 |
1.3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 |
第2章 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基层政府 |
2.1.2 广义环境执法 |
2.1.3 基层环境执法 |
2.2 相关理论依据 |
2.2.1 公共物品理论 |
2.2.2 环境权理论 |
2.2.3 街头官僚理论 |
2.2.4 文章理论框架总结 |
第3章 利津县刁口乡的环境执法情况现状分析 |
3.1 环境执法对象情况 |
3.1.1 园区总体概况 |
3.1.2 园区内企业组成概况 |
3.2 环境执法能力建设投入情况 |
3.2.1 人员编制和实有人员情况 |
3.2.2 装备投入情况 |
3.2.3 工作机制建立和执行情况 |
3.3 环境执法业务工作开展情况 |
3.3.1 执法工作面和执法工作量 |
3.3.2 执法能力与执法效率变化 |
3.3.3 执法成效 |
3.4 环境执法能力建设薄弱环节 |
3.4.1 当前环境执法工作形势分析 |
3.4.2 执法能力建设存在问题 |
3.4.3 制度与机制需求 |
第4章 基层政府环境执法面临问题及成因分析 |
4.1 访谈设计与实施 |
4.1.1 访谈内容设置 |
4.1.2 访谈对象选择 |
4.1.3 访谈结果的初步分析 |
4.2 基层政府环境执法面临问题 |
4.2.1 企业环保责任履行不力 |
4.2.2 基层群众环保维权存在盲目性 |
4.2.3 行政干预频繁 |
4.2.4 执法人员知识水平和专业素养不高 |
4.2.5 执法手段落后效果差 |
4.3 基层政府环境执法面临问题的成因分析 |
4.3.1 法律体系不完善 |
4.3.2 环境执法体系缺乏内在呼应 |
4.3.3 环境执法资金和技术保障不足 |
4.3.4 环境执法监督失位 |
4.3.5 基层政府环保责任意识弱化 |
第5章 提升基层政府环境执法能力的对策和建议 |
5.1 践行生态理念坚持绿色发展 |
5.1.1 严格环境准入门槛 |
5.1.2 推进生态环境法律高效落地 |
5.1.3 完善环保考核机制 |
5.2 进一步调整基层政府架构明确环境执法权责 |
5.2.1 理顺基层政府职能 |
5.2.2 细化基层政府内设部门环境保护权责 |
5.2.3 建立基层政府环境执法联动机制 |
5.3 加大资金投入提升人员素质及设施配套 |
5.3.1 加大财政支出向环境执法的倾斜力度 |
5.3.2 加强环境执法队伍能力建设 |
5.3.3 提升环境执法智慧化水平 |
5.4 引入外部力量提升社会参与度 |
5.4.1 健全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 |
5.4.2 引入环保管家 |
5.4.3 下沉县区环境执法力量 |
第6章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A 基层政府环境执法工作访谈提纲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2)山东海域砂石船舶监管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绪论 |
0.1 研究的背景 |
0.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0.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0.3.1 国外研究现状 |
0.3.2 国内研究现状 |
0.4 研究方法、内容 |
0.4.1 研究方法 |
0.4.2 研究内容 |
0.5 创新与不足 |
1 概念界定和理论概述 |
1.1 砂石船舶 |
1.2 海事监管 |
1.3 市场失灵理论 |
1.4 公共选择理论 |
2 山东海域砂石船舶发展现状 |
2.1 海上砂石产业概述 |
2.1.1 产业重要环节 |
2.1.2 从业人员分析 |
2.1.3 砂石船舶特点 |
2.1.4 作业海域及气候特征 |
2.2 砂石船舶监管现状 |
2.2.1 砂石船舶合法运营的途径 |
2.2.2 砂石船舶监管的体制机制 |
2.2.3 海事监管的主要手段 |
2.2.4 海事监管成效 |
2.3 砂石船舶安全形势分析 |
2.3.1 砂石市场失灵的风险 |
2.3.2 砂石船舶事故原因分析 |
3 山东海域砂石船舶监管难点及原因分析 |
3.1 砂石船舶监管难点 |
3.1.1 监管法律依据不完备 |
3.1.2 海上砂石市场源头管理不严 |
3.1.3 监管力量整合缺乏有效性 |
3.1.4 现场监管手段不足 |
3.1.5 后期处置震慑力不足 |
3.2 存在监管难点的原因分析 |
3.2.1 地方政府存在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矛盾 |
3.2.2 砂石船舶的运营成本低、收益高 |
3.2.3 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淡薄 |
3.2.4 社会媒体宣传报道具有片面性 |
4 海上砂石船舶监管对策优化建议 |
4.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
4.2 转变公共治理模式 |
4.2.1 以政府为主导的属地管理 |
4.2.2 有关监管部门各司其职 |
4.2.3 砂石相关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
4.3 引入市场管理机制 |
4.3.1 从源头入手疏堵结合 |
4.3.2 规范引导砂石运输市场 |
4.4 提升监管执法成效 |
4.4.1 创新监管执法手段 |
4.4.2 提升监管人员素质 |
4.4.3 依法严惩违法行为 |
5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3)论海事管理体制的法治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我国海事管理体制概述 |
第一节 海事管理体制的沿革 |
第二节 海事管理体制在法治化方面存在的问题 |
一、组织法角度:海事管理体制没有实现组织法定 |
二、行为法角度:部分海事执法行为未纳入法治轨道 |
三、监督法角度:全过程的监督体系尚未建立 |
第三章 海事管理体制的法治化要求 |
第一节 海事行政权的法治化 |
第二节 海事行政权的性质 |
一、海事行政权的海洋属性 |
二、海事行政权的行政属性 |
第三节 海事行政权配置的法治化要求 |
一、规范海事行政组织法 |
二、规范海事行政行为法 |
三、规范海事行政监督法 |
第四章 海事管理体制的法治化路径 |
第一节 主要海洋国家的海事管理模式参考 |
一、美国海岸警卫队 |
二、日本海上保安厅 |
三、韩国海洋警察厅 |
四、其他相关海洋国家 |
五、结论 |
第二节 海事管理体制的法治化建设 |
一、法治化的改革 |
二、海事行政权的法治化运行 |
三、构建完善的海事行政法体系 |
四、在现有的体制机制框架下开展渐进式法治化改革 |
第五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4)新时代检察监督理念下公益诉讼技术支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1.国外研究现状 |
2.国内研究现状 |
(三)论文创新点 |
(四)研究方法 |
一、新时代检察监督理念下的公益诉讼技术支持基本理论 |
(一)新时代检察监督理念的内涵 |
(二)公益诉讼技术支持的有关概念 |
1.公益诉讼技术支持的常见类型 |
2.“有专门知识的人” |
3.无人机航拍、无人机遥感和卫星遥感技术 |
(三)技术支持对检察公益诉讼的重要性 |
1.信息技术是辅助公益诉讼办案的重要手段 |
2.电子数据材料是公益诉讼证据的重要组成部分 |
3.审查鉴定是证据审查的必要过程 |
4.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在公益诉讼全过程提供协助 |
二、新时代检察监督理念下公益诉讼技术支持的方式 |
(一)“互联网+公益诉讼”扩宽线索举报渠道 |
(二)无人机航拍技术有助于公益诉讼证据收集和固定 |
(三)快速检测助力公益诉讼线索初查 |
(四)实验室鉴定服务公益诉讼鉴定工作 |
(五)智能辅助系统提升公益诉讼工作质效 |
(六)遥感遥测技术在公益诉讼办案的应用效果初显 |
三、公益诉讼技术支持存在的问题 |
(一)办案力量配备薄弱,专业技术人才短缺 |
(二)线索发现效率低,群众参与度不高 |
(三)公益诉讼技术取证难,部分证据效力待补强 |
1.快速检测存在缺陷 |
2.无人机航拍取证的证据效力性待提高 |
(四)资源共享程度不深,鉴定难、鉴定费用高 |
1.未形成横、纵的数据整合 |
2.专业问题鉴定难、鉴定费用高 |
(五)缺少明确直接的法律规定,相关依据不足 |
(六)遥感技术在公益诉讼应用中存在不足 |
四、公益诉讼技术支持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资金保障不足,人员综合素质要求高 |
(二)技术应用薄弱,宣传普及不够 |
(三)取证范围广、要求高 |
(四)缺乏信息共享和专业合作机制 |
1.内外合作共享没有形成常态化 |
2.合作的鉴定机构少,收费标准缺失 |
(五)立法供给不够充分 |
(六)遥感技术与检察公益诉讼融合度不高 |
五、新时代检察监督理念下完善公益诉讼技术支持的路径构想 |
(一)加强人财物保障,提升专业化办案水平 |
1.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 |
2.增强专业办案设备的配置 |
3.保障必要的资金投入 |
(二)智能应用+主动巡查,提高线索发现和汇聚能力 |
1.加强多媒体应用,提高群众参与度 |
2.借助科技设备主动加强巡查 |
3.借助大数据技术智能辅助寻找案源 |
(三)发挥新型技术优势,规范、智能、安全取证 |
1.参照技术规范,严格依法调查取证 |
2.继续发挥无人机航拍取证协助办案的优势 |
3.使用无线远程视频移动办案平台辅助现场调查取证 |
4.搭建云证据平台,强化证据管理 |
(四)推动数据互联互通,内外联动解决专业难题 |
1.强化内部数据共生共享,用活业务系统 |
2.加强检察机关外部联动,促进合作共赢 |
3.充分借助“外脑”,构建公益诉讼办案技术保障体系 |
(五)健全法律法规体系,规范完善制度保障 |
1.完善公益诉讼技术取证法律规范 |
2.建立公益损害司法鉴定机制、生态修复评估机制以及赔偿金的标准认定机制 |
3.探索建立公益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 |
(六)深化遥感技术在公益诉讼的应用 |
1.加强遥感技术对监测对象的全要素识别、智能化监测和预警的研究 |
2.探索基于虚拟现实的检务场景一体化复原 |
3.建设遥测技术司法鉴定实验室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一)遥感遥测技术在涉铁公益诉讼案件中的应用——以N铁检机关的相关研究成果为例 |
1.遥感遥测技术支持涉铁公益诉讼的基本情况 |
2.应用遥感遥测技术开展涉铁公益诉讼工作所取得的成果 |
3.遥感遥测技术对开展涉铁公益诉讼的积极作用 |
(二)首批检察公益诉讼中不预先收取鉴定费用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名单26 |
致谢 |
(5)美国环境行政执法合作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一)国内理论研究成果 |
(二)国外理论研究成果 |
(三)理论研究存在的不足 |
三、论文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美国环境行政执法合作机制的本体解析 |
第一节 美国环境行政执法合作机制的界定 |
一、美国环境行政执法的涵义与特点 |
(一)环境行政执法的涵义 |
(二)环境行政执法的特点 |
二、美国环境行政执法合作机制的内涵与构成要素 |
(一)环境行政执法合作机制的概念 |
(二)环境行政执法合作机制的特征 |
(三)环境行政执法合作机制的构成要素 |
第二节 美国环境行政执法合作机制构建的目标及原则 |
一、美国环境行政执法合作机制构建的目标 |
(一)环境行政执法效率提高 |
(二)环境行政执法效果增强 |
二、美国环境行政执法合作机制构建的原则 |
(一)环境结果与环境责任共担 |
(二)构建良好的机制促使守法 |
(三)执法机构与资源配置合理 |
(四)执法手段与制度保障有效 |
第三节 美国环境行政执法合作机制的价值 |
一、环境秩序的维护 |
二、环境效率的提高 |
三、环境正义的实现 |
第二章 美国环境行政执法合作机制的生成基础 |
第一节 美国环境行政执法合作机制生成的现实基础 |
一、社会经济发展对执法合作的影响 |
(一)国家对政府管制手段的反思 |
(二)“威慑型”执法模式的转变 |
二、社会政治制度构成对执法合作的需要 |
(一)环境执法机构间的合作共治 |
(二)环境执法机构间的监督与控制 |
三、社会重视环境保护对执法合作的推动 |
(一)环境执法机构的设立 |
(二)公众监督作用的发挥 |
第二节 美国环境行政执法合作机制生成的理论基础 |
一、法经济学视角的考量 |
(一)基于博弈论的多元化执法合作手段构建 |
(二)基于成本效益理论的执法合作实效评估 |
二、法社会学视域的分析 |
(一)依据社会控制论的执法合作主体选择 |
(二)依据社会利益论的主体利益关系调整 |
三、行政法学视野的检视 |
(一)福利行政法观对执法合作的推动 |
(二)利益代表模式对执法合作的影响 |
(三)合作治理理论对执法合作的促进 |
第三章 美国环境行政执法合作机制的主体 |
第一节 美国环境行政执法合作机制中主体的结构 |
一、环境行政执法合作机制中的监管者:执法机构 |
(一)联邦环境执法机构的设置及权力配置 |
(二)州环境执法机构的设置及权力配置 |
二、环境行政执法合作机制中的被监管者:排污企业 |
(一)排污企业的权利配置 |
(二)排污企业的义务设定 |
第二节 美国环境行政执法合作机制中主体的利益导向 |
一、环境行政执法合作机制中的利益平衡 |
(一)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的平衡 |
(二)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 |
二、环境行政执法合作机制促进利益共赢 |
(一)社会公共福利的增进 |
(二)私人经济利益的保障 |
第四章 美国环境行政执法合作机制的运行 |
第一节 美国联邦与州环境执法机构的执法合作 |
一、非对等执法合作模式的采用 |
(一)联邦与州环境执法机构执法合作的利益平衡模式 |
(二)联邦环境执法机构对州环境行政执法的监控 |
二、执法合作的实施方式 |
(一)签订环境绩效合作协议 |
(二)启动环境保护资金援助 |
(三)提供环境保护技术支持 |
第二节 美国环境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执法合作 |
一、执法中合作的实施手段 |
(一)四位一体的“防损式”执法手段 |
(二)基于和解的“降损式”执法手段 |
二、执法中合作的利益考量 |
(一)“防损式”执法合作的博弈分析 |
(二)“降损式”执法合作的成本效益考量 |
三、执法中合作的外部监督 |
(一)司法审查手段的应用 |
(二)公众监督方式的运用 |
第五章 美国环境行政执法合作机制的借鉴 |
第一节 借鉴基础 |
一、中美环境治理理念的转变相似 |
二、中美环境行政执法模式的演变过程类似 |
三、中美环境行政执法均以成文法为主要依据 |
第二节 合作共治方式的借鉴 |
一、美国联邦与州环境行政执法合作的经验 |
(一)以环境信息技术的应用促进联邦与州执法合作 |
(二)以环境保护合作资助推动联邦环保政策在各州落实 |
(三)将执法合作与监控并用提升联邦与州合作效果 |
二、我国中央与地方环境行政执法协调配合的方式选择 |
(一)设立中央与地方环境协调办公室 |
(二)推进中央与地方的环境信息共享 |
(三)应用灵活的环境保护资金援助手段 |
(四)创新地方政府绿色GDP考核机制 |
第三节 利益共赢模式的借鉴 |
一、美国环境执法机构与被监管者利益共赢的经验 |
(一)“防损”与“降损”的有效结合 |
(二)注重“成本效益”的内在逻辑 |
二、我国环境执法机构与被监管者利益共赢的制度设计 |
(一)建立环境违法预警制度 |
(二)构建环境行政执法和解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6)基层环境行政执法体制研究 ——以山西省X县环境监察大队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基层环境监察大队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 |
1.1 环境监察的发展历程 |
1.1.1 我国环境监察的发展历程 |
1.1.2 基层环境监察大队的发展历程 |
1.2 基层环境监察大队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 |
1.2.1 行政办公室及其职能 |
1.2.2 监察中队及其职能 |
1.2.3 “12369”环保热线举报中心及其职能 |
第二章 环境行政执法的内容 |
2.1 水污染环境执法检查 |
2.1.1 工业污水 |
2.1.2 生活污水 |
2.2 大气污染环境执法检查 |
2.2.1 有组织大气污染 |
2.2.2 无组织大气污染 |
2.3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执法检查 |
2.3.1 一般固体废物污染 |
2.3.2 危险废物污染 |
2.4 噪声污染环境执法检查 |
2.4.1 工业噪声污染 |
2.4.2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 |
第三章 环境行政执法的具体形式及主要手段 |
3.1 环境行政执法的具体形式 |
3.1.1 日常巡查 |
3.1.2 上级政府与环保部门督察 |
3.1.3 各部门联动检查 |
3.1.4 受理群众反映的环境问题 |
3.1.5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3.2 环境行政执法的主要手段 |
3.2.1 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
3.2.2 依法实施按日计罚 |
3.2.3 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
3.2.4 “第三方”助力 |
3.2.5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 |
第四章 基层环境行政执法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
4.1 “多头执法”与“多层执法”问题 |
4.1.1 “多头执法”问题突出 |
4.1.2 “多层执法”问题突出 |
4.1.3 问题产生的原因 |
4.2 人员体制问题 |
4.2.1 我国现有的基层环境执法人员编制 |
4.2.2 混岗乱岗问题突出 |
4.3 地方“保护主义”体制问题 |
4.3.1 问题由来 |
4.3.2 环境执法困境频生 |
4.4 环境行政执法能力问题 |
4.4.1 内部体制缺乏联动 |
4.4.2 执法人员消极作为 |
4.4.3 自由裁量权失衡 |
4.4.4 培训形式缺乏创新 |
4.5 公众环保意识与参与程度问题 |
4.5.1 互联网效应 |
4.5.2 公众参与缺乏法制建设 |
第五章 健全基层环境行政执法体制的对策及建议 |
5.1 整合执法资源 |
5.1.1 明确执法主体 |
5.1.2 跨部门整合执法权 |
5.2 严格落实省级以下环境行政执法垂直管理体制 |
5.2.1 存在的问题 |
5.2.2 相关建议 |
5.3 健全完善激励机制 |
5.3.1 荣誉激励机制 |
5.3.2 财政激励机制 |
5.4 建设科学网格化管理体制 |
5.4.1 建立科学化管理体制 |
5.4.2 建设县域网格化监管体制 |
5.5 健全法制体制强化人员能力 |
5.5.1 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制体系 |
5.5.2 培养和储备优秀人才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7)基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研究 ——以河北省A县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选题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的相关动态 |
一、关于基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的研究 |
二、关于我国现有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方面的研究 |
三、在关于我国基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体制方面的研究 |
四、对基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综合水平方面的研究 |
五、对我国基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的监管体制方面的研究 |
第一章 基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概述 |
第一节 基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的基本内容 |
一、基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的界定 |
二、基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的主体 |
三、基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的范围 |
四、基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的内容 |
五、基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的方式 |
第二节 基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的理论基础 |
一、公民环境权 |
二、公共信托理论 |
三、行政责任理论 |
第三节 基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的特点 |
一、基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对象数量多 |
二、基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具有一线性 |
三、基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主体具有多样性 |
四、基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具有科学技术性 |
第二章 基于河北省A县基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的实践调研分析 |
第一节 河北省A县生态环境基本情况 |
一、河北省A县生态环境质量简况 |
二、2016年-2019年A县空气质量对比 |
三、2016年-2019年A县声环境质量对比 |
四、A县水环境治理情况 |
第二节 A县基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现状 |
一、A县基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机构与队伍 |
二、A县基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领域简况 |
三、A县2017-2019年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总体情况 |
四、A县2017-2019年“双随机”检查的实施情况 |
五、A县2017-2019年公众参与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情况 |
六、上级环保督察交办案件处理情况 |
第三节 河北省A县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
一、基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面临法律依据问题 |
二、行政处罚方式较为单一 |
三、尚未形成对企业的全覆盖监管 |
四、日常执法效率和质量难以保障 |
五、乡镇一级环境管理难以落实 |
六、企业、公众的环境保护观念较弱 |
第四节 基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存在问题的原因 |
一、生态环境保护领域顶层设计不完善 |
二、基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管理机制不健全 |
三、基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有待优化 |
四、基层生态环境执法能力有待提升 |
五、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不足 |
第三章 基层先进县市生态环境执法模式的比较研究 |
第一节 泰州泰兴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先进经验 |
一、全力破除地方保护主义 |
二、创新环境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方式 |
第二节 温州市瓯海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先进经验借鉴 |
一、实行“首违免罚”机制 |
二、为企业提供“环保管家” |
第三节 嘉兴市嘉善县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先进经验借鉴 |
一、建立县域智慧环保平台 |
二、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 |
第四节 先进市县执法经验对基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的启示 |
第四章 改善基层生态环境执法现状的对策 |
第一节 完善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法制建设 |
一、填补立法空白 |
二、明确县级生态环境分局的行政主体资格 |
第二节 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形成环保工作合力 |
一、积极推进基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 |
二、出台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
三、充分发挥乡镇环保所作用 |
第三节 强化环境执法队伍的能力建设 |
一、提升基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 |
二、借力互联网+,实现县域智慧执法 |
第四节 创新环境监管理念,提升环境监管绩效 |
一、全面从严治理违法行为 |
二、积极探索柔性执法模式 |
三、推进市场化污染治理 |
第五节 加强对基层生态环境执法的监督机制 |
一、明确对生态环境执法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 |
二、完善公众参与监督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海事局公务船船员管理法律相关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目的 |
三、研究意义 |
第一章 海事公务船船员管理的界定 |
一、公务船的定义 |
二、公务船船员的范围 |
三、海事公务船船员管理的涵义 |
四、海事公务船船员管理所涉法律 |
第二章 海事公务船船员管理立法之发展回顾 |
一、海事公务船船员管理之发展历程 |
二、公务船船员相关法律法规的历史革新及分析 |
(一)国际公约立法历史及现状 |
(二)我国公务船船员法律历史革新及分析 |
第三章 从公务船船员的特殊性剖析法律问题 |
一、公务船的特殊性 |
二、公务船的特殊性产生的法律问题 |
三、海事公务船船员工作任务特殊性 |
四、海事公务船船员工作任务特殊性产生的法律问题 |
五、海事公务船船员身份的特殊性 |
六、海事公务船船员身份的特殊性产生的法律问题 |
第四章 其他公务船船员管理模式及法律 |
一、中国香港 |
二、美国 |
三、日本 |
第五章 海事公务船船员管理法律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历史原因 |
二、国际原因 |
三、思想原因 |
四、体系原因 |
第六章 立法建议 |
一、建议一:借鉴先进立法经验 |
二、建议二:制定“特别法”规范公务船船员管理 |
(一)“全”——建立全套系统的法规体系 |
(二)“高”——示范榜样的行为规范 |
(三)“细”——可操作性强的具体规则 |
三、建议三:修改国际公约相关条款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9)福建海洋渔船监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文献评述 |
1.3 研究思路、内容及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内容 |
1.3.3 研究方法 |
1.4 本研究的创新与特色 |
2 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 |
2.1 概念界定 |
2.1.1 海洋渔船 |
2.1.2 海洋渔船监管 |
2.2 理论基础 |
2.2.1 公共服务理论 |
3 福建海洋渔船监管的现状 |
3.1 福建海洋渔业资源和经济概况 |
3.2 福建海洋渔船现状 |
3.2.1 福建海洋渔船情况 |
3.2.2 渔业船舶分类 |
3.3 福建海洋渔船监管架构 |
3.3.1 监管依据和制度 |
3.3.2 监管主体和对象 |
3.3.3 监管方式 |
3.3.4 监管案例评析 |
4 福建海洋渔船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
4.1 监管架构漏洞较多 |
4.1.1 监管制度存在盲区 |
4.1.2 监管部门职能交叉 |
4.1.3 监管方式落后 |
4.2 监管水平不高 |
4.2.1 监管力度不够 |
4.2.2 监管威慑性不够 |
4.2.3 监管部门间联动性不够 |
5 福建海洋渔船监管中存在的问题的原因 |
5.1 监管制度不完善 |
5.1.1 海洋渔船监管依据不健全 |
5.1.2 海洋渔船退出机制不健全 |
5.1.3 跨区域监管机制不健全 |
5.2 监管力量失衡 |
5.2.1 监管队伍建设薄弱 |
5.2.2 监管基础设备落后 |
5.2.3 监管职能较为分散 |
5.3 监管保障措施不完善 |
5.3.1 对渔民综合素质提升不够 |
5.3.2 扶持渔民转产转业力度不强 |
5.3.3 加强对船员的教育培训 |
6 国内外海洋渔船监管经验借鉴 |
6.1 国外海洋渔船监管经验借鉴 |
6.1.1 日本海洋渔船监管 |
6.1.2 挪威海洋渔船监管 |
6.2 国内海洋渔船监管经验借鉴 |
6.2.1 江苏海洋渔船监管 |
6.2.2 山东海洋渔船监管 |
7 福建海洋渔船监管的对策建议 |
7.1 建立健全海洋渔船监管制度 |
7.1.1 完善监管依据 |
7.1.2 创新信息化监管机制 |
7.1.3 推动三级管理机制 |
7.2 强化海洋渔船监管力量 |
7.2.1 加强监管人员的管理 |
7.2.2 引进更新先进的监管设备 |
7.2.3 整合监管机构职能 |
7.3 完善监管保障措施 |
7.3.1 加强渔民综合素质提升 |
7.3.2 加大转产转业扶持力度 |
7.3.3 建立渔民生活保障机制 |
7.3.4 加强对海洋渔业法律法规的宣传 |
8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导论 |
1.1 问题缘起 |
1.1.1 从程序竞合到模式选择 |
1.1.2 从模式选择到程序协调 |
1.2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2.1 环境公益诉讼模式选择的研究述评 |
1.2.2 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研究述评 |
1.3 研究旨趣与意义 |
1.3.1 构建环境公益诉讼与关联诉讼的协同配合机制 |
1.3.2 探讨诉的合并在公益诉讼中的适用范围与限度 |
1.4 方法与可能的创新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可能的创新 |
2 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基本概念厘定 |
2.1 环境公益的学理解释 |
2.1.1 环境公益与环境公益诉讼之关系 |
2.1.2 环境公益的内涵与外延辨析 |
2.1.3 环境制度公益与环境实体公益的界分 |
2.2 环境公益诉讼的路径选择 |
2.2.1 环境公益侵害行为的类型界分 |
2.2.2 环境公益司法保护的实践样态 |
2.2.3 小结 |
2.3 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基本框架 |
2.3.1 内部程序与外部程序的识别 |
2.3.2 内部程序整合与外部程序衔接的建构 |
2.4 小结 |
3 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理论澄清 |
3.1 何以可能:环境公益司法保护的理论证成 |
3.1.1 法院在环境规制中的角色演进 |
3.1.2 “代理彩票理论”下的法院职能新解 |
3.1.3 环境行政规制与环境司法规制比较分析 |
3.1.4 小结:环境治理的第三条道路 |
3.2 为何协调: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制度根源 |
3.2.1 制度供给:环境公益诉讼单一模式选择的弊端 |
3.2.2 制度需求:环境司法专门化中的程序协调需求 |
3.2.3 如何调适:通过程序协调释放环境司法效能 |
3.3 如何协调:诉的合并在程序协调中的应用及其限度 |
3.3.1 诉的合并在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中的应用基础 |
3.3.2 诉的合并在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中的应用形态 |
3.3.3 诉的合并在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中的应用策略 |
4 环境公益诉讼的内部程序整合 |
4.1 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整合 |
4.1.1 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模式比较 |
4.1.2 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模式选择 |
4.1.3 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整合路径 |
4.2 环境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整合 |
4.2.1 环境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整合的现实镜像 |
4.2.2 环境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整合的理论证成 |
4.2.3 环境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整合的制度完善 |
5 环境公益诉讼的外部程序衔接 |
5.1 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的程序衔接 |
5.1.1 双轨制环境诉讼模式的现实镜像与问题梳理 |
5.1.2 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程序衔接的理论基础 |
5.1.3 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程序衔接的制度构造 |
5.2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程序衔接 |
5.2.1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辩证关系 |
5.2.2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衔接问题 |
5.2.3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衔接机制 |
6 结语: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限度及其规制 |
参考文献 |
附录 |
A 作者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 |
B 学位论文数据集 |
致谢 |
四、海洋行政执法技术体系现场仪器设备的配置(论文参考文献)
- [1]基层政府环境执法研究 ——以利津县刁口乡政府为例[D]. 赵航. 山东大学, 2020(05)
- [2]山东海域砂石船舶监管问题研究[D]. 王成. 山东科技大学, 2020(05)
- [3]论海事管理体制的法治化[D]. 宋腾飞.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6)
- [4]新时代检察监督理念下公益诉讼技术支持研究[D]. 黄青青. 广西师范大学, 2020(06)
- [5]美国环境行政执法合作机制研究[D]. 张丽娟. 吉林大学, 2020(08)
- [6]基层环境行政执法体制研究 ——以山西省X县环境监察大队为例[D]. 李杰. 山西大学, 2020(01)
- [7]基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研究 ——以河北省A县为例[D]. 吴思方. 中央民族大学, 2020(01)
- [8]海事局公务船船员管理法律相关问题研究[D]. 彭妍. 兰州大学, 2020(01)
- [9]福建海洋渔船监管研究[D]. 范凯松. 福建农林大学, 2019(02)
- [10]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论[D]. 何江. 重庆大学, 201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