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传统法律与现代法制(论文文献综述)
李新潮[1](2021)在《中华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思想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代以来,对“中国向何处去”的历史回答往往首先聚焦于对“中华传统文化何去何从”的时代拷问。党的十八大以来,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者提出了“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以下简称“两创”)的重要思想,代表了中国共产党关于文化传承问题的政治高度和科学态度,为新的历史阶段全面继承和发展中华文化指明了方向。然而,以“政治话语”面貌首先出场的“两创”,常常被认定为是不证自明的,似乎可以被随意运用于关涉文化传承的所有语境之中。因此,有必要以马克思主义文化传承观为理论视域,在批判性反思中厘清其理论定位,在学理性阐释中澄明其思想内涵,在历史性审视中彰显其思想史意义。“两创”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两创”与“二为”“双百”一起共同构成了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文化观的重要内容;狭义的“两创”与“两相”“两有”一起共同构成了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文化传承观的核心内涵。在狭义层面,“创造性转化”是指要根据时代发展状况将古老的文化内涵和形式转化为符合现代人需要的新内涵和新样式;“创新性发展”是指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进程,在保留“旧文化”之中合理因素的基础上发展出符合时代要求的“新文化”,进而“新文化”又不断发展为“更新的文化”的过程。“创造性转化”重在“继往”,即在整理、筛选中华传统文化母体的基础上,对优秀传统文化进行现代解读和当代转化;“创新性发展”重在“开来”,即在创造性转化的基础上,对富有当代价值的内涵和形式在实践中进行淬炼和发展。就哲学基础而言,“两创”思想之中蕴含着唯物史观的哲学底色、辩证否定的哲学内涵和辩证发展的哲学要求;就运行机理而言,“两创”思想之中内蕴着“思想再现—语境再植”“辩证分析—逐级抽象”“时空交融—综合创新”“纵横结合—循环往进”的内在机理。正是这些哲学基础和运行机理规范着“两创”思想作为马克思主义文化传承观的基本属性,规范着“两创”思想作为传承理念与传承方法统一体的展开模式。经过一系列的界定、辨析、分析和解读,希冀使“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成为马克思主义理论范畴的特定概念,成为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的有机构成部分。具体到中华传统文化的转化发展而言,有必要以近现代中国思想文化思潮谱系为历史底色,以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现实境遇为时代背景,对中华传统文化“两创”的动因、对象、方向和路径进行系统考察,从而推动中华传统文化转化发展的实现。“两创”思想的思想史意义需要在近代以来的文化思潮格局之中进行谱系定位和历史审视:就纵向而言,“两创”文化观是马克思主义文化传承观的理论逻辑在当代中国的思想延续和理论表征,它不仅全方位继承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文化传承的核心观点,而且明确了评判传统文化的价值标准、丰富了传统文化传承的基本依据、融入了“综合创新”等思想成果、发展了“批判继承”的传承理念、明确了文化转化创新的基本限度,从而开辟了马克思主义文化传承观新境界;就横向而言,“两创”文化观中蕴含的辩证统一的思维方式、从容自信的文化心态、可解析性的文化认知、实践取向的文化标准分别替代了二元对立的思维方式、或自卑或自负的文化心态、整体主义的文化认知、或内或外的文化标准,从而超越了“激进—保守”的文化困境,开辟了中华传统文化传承发展的新境界。总之,“两创”思想的理论出场和实践运用是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对近代以来“中华传统文化何去何从”的马克思主义回答,但并不代表是对这一时代之问的最终解答,而只是适应新的时代语境所产生的阶段性理论呈现。只要“中国向何处去”的时代之问没有得到彻底解答,只要其在思想文化领域的“古今中西”之争尚未得到彻底平息,关于中华传统文化转化发展的文化使命就仍然驱使着我们继续前行。
刘健[2](2021)在《实践哲学视域下的哈贝马斯公共领域思想研究》文中认为“公共领域”作为哈贝马斯最为关注的现代性社会问题贯穿其每个思想阶段,作为后形而上学的代表人物,哈贝马斯置身于实践哲学传统之中不断发展和深化对公共领域问题的理解。阿伦特最初提出“公共领域”这一概念,受阿伦特的影响,哈贝马斯回溯了各历史阶段的公共生活,可以说,他的整个理论体系都是以实践哲学为分析框架而展开。众所周知,亚里士多德首先将实践概念提升为哲学问题。亚氏总体上将人的全部活动分为三种:理论、实践和创制。在亚氏看来实践是作为最为“属人”的知识而存在,近神的理论知识是较高的实践,奴隶意义上的创制知识是较低的实践。“实践就是人类活动的全部形式的总称。他试图把人类的全部活动归结为一种终极性的‘善’的统摄。”(1)在这一基础性区分之上,亚氏建构起两套问题关系框架:一是在其整体知识论中,理论知识、实践知识和创制知识之间的关系问题,一般来说,批判理论所指向的一切危机形式都可以在三种知识的不和谐状态中所显露;二是在其实践知识内部,道德伦理学与政治学之间的关系问题。康德后来又按照自然原则和自由原则对行为因果决定关系的不同,将实践哲学再做处理,划分为技术实践论和伦理政治实践论,而伦理政治实践论是他们共认的正统实践哲学。实践哲学一直以来都兼具这两条演进路线,一条是以伽利略、培根为代表的技术实践论,本文以技术实践论为视域对公共领域危机的根源进行了学理上的分析;另一条是以洛克、卢梭为代表的伦理-政治实践论传统,本文以伦理-政治实践论为视域对公共领域的重建进行相应指导。其中不乏技术实践与伦理政治实践的交叉视域,比如可以再分为两条进路:一条是以马基雅维利、莫尔为代表的政治技术论(政治技术化)和后期以马尔库塞、弗洛姆、阿多诺为代表的技术政治论(科学技术的意识形态化)。以上的实践哲学传统都是以亚氏的知识论为基础在各条实践哲学进路上的延伸,可以说,亚氏的实践哲学成为哈贝马斯分析现代性问题的元实践哲学视域,他同时也汲取了马克思、雅斯贝尔斯、海德格尔、伽达默尔、阿伦特等宝贵的思想资源。哈贝马斯将其“公共领域”思想纳入到这一实践哲学框架中考察。首先,公共领域问题作为政治哲学问题是被归为实践知识当中的,哈贝马斯的实践哲学就是以“公共领域”为实践场域而展开,也就是说政治公共领域是相对于理论知识和创制知识而出现的;其次,哈贝马斯在实践哲学这一整体框架之下深刻批判了公共领域在不同历史阶段的危机形态。他认为理论知识、创制知识以及二者之间的非理性结合是导致政治公共领域异化的外因所在;再次,他通过对实践知识内在的分析发现,政治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最终是由于公共政治脱离了道德伦理这一基础性根基而导致,而对公共领域的重建就是将政治学重新复归到道德伦理学之中。作为百科全书式的哲学家,哈贝马斯庞大的思想体系其实可以看作是对“公共领域”危机的分析与重建,无论从哪个单一视角都无法掌握其思想精髓。所以,只有以哈贝马斯的整个思想体系为考察标的,以实践哲学为分析框架,才能透视出公共领域危机的机理,从而指导公共领域的重建工作。这样,才有可能对“公共领域”这一宏大的现代社会问题进行相应的把握,进而在现代社会中重建“公共领域”,这充分显现哈贝马斯公共领域思想的民主政治理想与实践价值。
陆丽娜[3](2020)在《清代私家注律研究》文中认为清代律学研究成果斐然,私家注律在清代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私家注律现象十分活跃,出现注家辈出、百家争鸣的盛况。注律家凭借多年从事司法审判工作总结的经验与心得,倾注毕生心血注释律例,缔造了清代注释律学的辉煌成就。论文拟以清代私家注律为视域,通过深入了解这个群体的发展历程及繁盛的原因,借此挖掘清代注释律学在私家注律的推动下发展与变化,从中一窥清代注释律学蕴含的精神意蕴、法律文化及其局限性。文章内容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述私家注律的历史背景与概况,梳理清代私家注律的发展过程,清代私家注律在全面继承明代律学及其法律思想文化的基础上发展律学,由此展开对清代私家注律的探讨。第二部分,主要探究私家注律盛行的原因,一是分析明代法律文化的传承,二是注律的实用功能被司法实践需要,三是为了协调复杂的律例关系与统一法律适用,四是统治者的重视与注律队伍的壮大。第三部分,笔者通过梳理清代注释流派及其代表性成果,总结清代私家注律注释法律时所使用的方法并总结私家注律的特点,更为全面地分析私家律学的内容与发展。第四部分,分析私家注律与官方的关系,总结清代私家注律带来的影响,私家注律不仅丰富清代律学内容,弥补官家律学的不足,并对立法和司法实践产生了一定影响。在立法方面,引私注入律,修正立法,同时还对司法实践产生一定影响,一些着名私注成为断案依据,高效解决司法纠纷,并就清代私家注律产生的意义展开探讨。通过分析私家注律的得与失,借古思今,古人总结出的法律解释智慧在当代仍对我们有十分重要的借鉴价值。
崔畅[4](2020)在《司法裁判中情理与法律的冲突与协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司法裁判中,情理与法律应当是相互融合、相互协调的关系。然而,在司法裁判实践中,情理与法律的适用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发生冲突。无论是在司法裁判中法律背离情理而导致的社会问题,还是情理挑战司法权威而导致的司法困境,都是在中国法治进程中所面临的现实处境。在当今多元化的社会中,这个问题尤为突出,尤其是赵春华案、于欢案等典型案件的出现,进一步彰显了情理与法律同时适用的必要性和其中存在的适用冲突问题。面对此问题,首先,必须肯定的是,在司法裁判中引入情理具有价值引领作用和具备正当性,是对完善司法裁判的有益补充。其次,必须分析的是,司法裁判中情理和法律存在怎样的冲突,发生冲突的原因是什么,导致的结果是什么。最后,必须回答的是,面对目前存在的司法裁判中情理和法律适用存在的冲突,应当在怎样的原则指导下通过合理的方式方法解决冲突,协调情理和法律在司法裁判中的正确适用,最终达到情理与法律适用相互平衡的稳定状态。希望通过本论文的研究,可以为情理和法律在司法裁判中的冲突解决提出有益建议,从而达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稳定社会秩序的目的,推动中国法治建设的发展。文章拟通过研究在司法裁判中情理与法律的冲突协调问题,分析在司法裁判中适用情理的正当性和局限性,总结在我国司法裁判中情理与法律适用中发生冲突的原因、表现和代价,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提出解决情理与法律适用冲突的协调原则和具体方法路径。文章共有五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绪论。主要包括选题背景及意义、司法裁判中情理与法律的冲突与协调问题的研究现状以及研究内容和创新点。第二部分:司法裁判中情理适用的逻辑证成。主要包括司法裁判中情理的内涵与特征;在司法裁判中情理与法律的辩证关系,二者的关系分为情理是法律的内在基础,法律是情理的外在延伸;以及司法裁判中情理适用的正当性和局限性。第三部分:司法裁判中情理与法律适用的冲突分析。主要分析司法裁判中情理与法律适用的冲突表现、原因以及代价。首先,结合现实中的案例,着重分析司法裁判中对于情理的背离和情理对于司法权威的挑战这两种冲突的表现;其次,根据冲突的表现分析司法裁判中情理与法律适用的冲突原因,主要体现在情理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分歧、法律本土移植的情理缺失、法官裁判角色的实践缺口以及公众法治思维的现实缺口这四个方面上。最后,分析司法裁判中情理与法律适用的冲突代价,包括以法律取代情理和以情理超越法律两个部分。第四部分:司法裁判中情理与法律适用的冲突协调路径。主要分析在司法裁判中情理与法律适用的冲突解决原则,包括要符合合法性原则的要求、符合正当程序的要求、符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要求以及符合时代发展进步的要求。以及提出司法裁判中情理与法律适用的冲突解决方法,包括完善法律规范制定的尽情尽理、提高司法裁判文书的说理能力、增加司法裁判质量的情理评判、推进司法审判人员的专业能力和培养公众法治思维的正确树立。第五部分:结论。基于上述研究对司法裁判中情理与法律的冲突与协调问题进行了概括性的回溯,并且对文中的建议进行总结并提出了对未来的展望。
柳丽娜[5](2020)在《民国时期乡村教育的现代转型(1912-1937)》文中提出1912至1937年是我国晚清以来教育现代化努力的一个重要时期。研究这一时期乡村教育的现代转型可以丰富乡村教育现代化理论成果,能够为当下中国乡村教育现代化提供历史镜鉴。本论文以安徽省的乡村教育为研究对象,以文献法为主,辅之以个案研究法和比较归纳法,考察1912至1937年间安徽省乡村教育的发展状态,以揭示民国时期乡村教育在其现代转型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与制约。在整理、分析民国时期国家层面的教育政策文件、法令汇编,相关报刊、着作等一般性史料的基础上,重点整理、挖掘了民国时期安徽省乡村教育办理的地方史料,主要包括《安徽教育行政周刊》《安徽教育周刊》《安徽教育行政旬刊》,怀宁县、天长县、阜阳县等八个县的教育志,桐城县和休宁县的县志等。以艾森斯塔德关于教育领域现代化的理论为基础,聚焦1912至1937年间安徽省乡村小学校,从乡村教育组织机构、乡村小学校系统、乡村教育者三个维度,以专门化、组织化和系统化为指征,贯穿以国家意志、精英理想、乡村诉求三条线索,分析乡村教育在这三种力量的综合作用下呈现出的现代转型进程与样态。研究发现:第一,从乡村教育组织机构的现代转型来看,安徽省建立了省、县两级专门的教育行政管理体系。在县与最基层的乡村之间没有专门的教育行政组织,主要通过在乡区设立学区教育委员和保甲制度下以联保主任充任学董来代为行使部分教育行政权力。通过对安徽省怀宁县、天长县、颍上县等样本县乡村小学校发展的总体情况看,乡村小学校的数量都是逐年增加的,就学的学生数也呈上升的趋势。但乡村小学校的建设很多停留在形式上,尤其是初级小学校,虽然有充足的生源,却没有足够的学生,虽然遍布乡村,却时常难以为继。这其中,乡村私塾的影响不可忽视,小学校与私塾,分别作为现代教育和旧式教育机构的代表共存于乡村地区。这折射出的不仅是现代教育在乡村推进的不易,更说明了乡村教育组织机构的现代转型绝不止步于设立专门的组织与机构,更需要组织与机构的系统化有效运行。第二,从乡村教育小学校系统的现代转型来看,安徽省乡村小学校无论是从小学校的建设、课程标准的执行、教学法的运用还是学校内部的管理上都呈现出较多的不成熟性,乡村小学校的办理参差不齐、成效总体不彰。除了一小部分乡村小学校的办理彰显出现代化的活力,更多的乡村小学校呈现出的是较为萧条的景象。此外,位于教育经费体系最底端的乡村小学教育经费,在这一时期,虽有独立之名,但常无独立之实,维持乡村小学校正常运转的教育经费的专门化充满了不确定的因素,常常是金额不足、来源不稳。第三,从乡村教育者角色的现代转型来看,安徽省在国家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小学校长和教员的任职资格标准根据省情进行了修订,整体上略低于国家标准。这一时期,安徽省虽然在小学校长任职资格合格化、小学校长专任化等方面进行了诸多努力,但总体上看,乡村小学校长无论从资质还是实质上,特别是实质的胜任力上都没有成为现代化学校系统的合格的专业成员,并由此产生了诸多弊病,校长们的违规行为也层出不穷、五花八门。对小学教员而言,无论是经济收入还是社会地位都处于较低的水平,这与政府对小学教员在任职资格和专业知能等方面的要求是不匹配的。虽然安徽省试图使小学教员达到任职资格标准,通过培训、研究等方式促进小学教员的专业化程度,但从实际效果来看,安徽省各县小学教员,尤其是乡村小学教员的专业化程度总体上依然不高且参差不齐,有些乡村地区的小学教员甚至连形式上的专门化也没有达到,其专业化水平更是令人担忧。这一现象在占乡村小学校多数的初级小学校中尤为明显。1912至1937年的安徽省乡村教育发展的状况表明:民国政府力图对乡村教育的行政组织机构,乡村小学校的设立,学校的课程设置、教则规约、内部管理、办学经费、乡村小学校长和教员的选任、培训及考核等进行现代化的规划,也作出了积极的努力。但是,由于受到传统的、政治的以及经济的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特别是乡村社会自身的制约,民国时期乡村教育的现代转型步履维艰。尽管这一时期乡村教育正处于现代化的进程之中,初步完成了制度层面的现代转型,但观念层面和行为层面的现代转型还远没有完成。
蔡婷婷[6](2020)在《唐代律学人才培养研究》文中提出唐朝为我国的盛世,其粲然大备的文物制度,不但楷模后代,而且影响东亚,其中律法体系的周备,常为人们所称道,故世人认为唐代是我国封建社会法律制度十分完备的朝代。唐代统治者为了能使国家的法令制度很好地贯彻实施,非常重视对法学人才的培养和选拔工作。在中央设立了专门的法学教育机构律学馆,招收生员,在科举考试中首次开设明法科,公开选拔律学人才。本文以《新唐书》、《旧唐书》等古籍文献为基础,借助文献研究法、历史研究法与比较研究法,以唐代律学人才培养的历史演进为线索,对唐代律学人才培养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梳理,对唐代律学的培养目标、课程设置等进行了系统分析,在总结唐代律学人才培养特点的基础上,对唐代律学人才培养的进步性及历史局限进行客观评价,希冀能够助力当代中国的法学人才培养。论文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论文的引言部分主要分析了研究缘起,阐释了研究目的、研究意义和相关概念界定、相关文献综述、研究方法等问题。论文的第一部分主要梳理了唐代律学的产生演进过程,并具体分析了影响唐代律学人才培养的相关因素。从朝廷政策与帝王喜好两个方面分析了政治因素对律学人才培养的影响;经济因素则是分别从唐太宗的贞观之治和唐玄宗的开元盛世来考证经济因素对唐代律学的影响;思想文化因素方面,则是从礼法并用的文教政策来分析论证其对唐代律学诞生演进的影响。论文的第二部分是重点与核心部分,分别从培养目标、课程与教学、组织管理三个方面进行论述。唐代律学人才的培养目标指向主要是希冀律学生“精习律令、晓畅法理”、“通晓儒学”、“强毅正直、执宪不挠”。关于组织管理方面,主要从招生管理、师资管理和日常管理三个维度阐述唐代律学人才培养在管理层面的规章制度。在至关重要的课程与教学方面,唐代律学课程“以律、令为颛业,兼习格、式、法例”,同时,在教学方法上相比于其他朝代来讲更加灵活且深入,考核评价制度也十分丰富和完善。论文的第三部分重点在于概括唐代律学人才培养的基本特点,总结其历史经验,分析其历史局限,并提出对当代法学人才培养的启示借鉴。唐代律学人才培养的基本特点主要是培养目标明确、课程设置合理、教学方法灵活与考核机制完善。当然唐代律学人才培养也有自身不可避免的局限,过于保守、强调等级性等,这导致了士大夫上层对律学的轻视,教育的功利性进一步凸现。但是总的来说,唐代律学人才培养对助力当代法学人才的培养仍具有重要参考与借鉴意义。
黄捷[7](2020)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是传承和延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础。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力度,为有效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在实践中面临的问题,以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情况的田野调查为切入点,深入实践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困境。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制度立法的局限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制度不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传承发展中身份和财产保障的权利缺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创新利用中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完备等方面凸显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法律制度的局限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保护的正当性进行梳理,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二分法为基础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体系,论证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理论的合理性。通过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立法设计、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制度、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等措施提出完善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法律制度的建议。除去绪论和结论,研究框架具体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法律界定和类型。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法律界定明确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范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类型界定,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主体的范围。第二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实证分析。通过对广西防城港市、百色市、崇左市、桂林市、河池市等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情况进行田野调查,在梳理问题的基础之上总结经验。第三部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法律制度的局限性。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制度立法的局限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制度不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传承发展中身份和财产保障的权利缺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创新利用中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完备等方面梳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法律制度的局限性。第四部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的正当性。基于维护国家利益的需要和平衡利益关系的需要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法律保护的现实依据。从人格论、正义论、财产劳动论、文化多样性论的学理层面分析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保护的必要性,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二分法为基础构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体系。第五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理论的提出。从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自身发展的需要、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行使的需要、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平衡的需要等方面论述确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的必要性。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的界定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的私权属性两方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进行法律分析。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身份权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财产权两方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内容进行梳理。第六部分,完善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议。通过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立法设计、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制度、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等方面提出建议。
荆洪文[8](2019)在《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路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有学者开始研究香港、澳门回归后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如何在一国的前提下处理好区际法律冲突问题,既是一个政治问题,也是一个法治问题。随着2009年《珠江三角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国家级新区、自由贸易区、一带一路、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协调发展等作为国家战略的区域政策反复覆盖粤港澳地区,其中最直接覆盖粤港澳的是粤港澳大湾区政策。除了区域政策的制定实施,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内地、香港、澳门之间签署CEPA及附件,粤港澳之间联席会议的定期召开和合作协议的不断推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党的十九大将全面依法治国上升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等等变化,为粤港澳大湾区解决区际法律冲突,进而逐步实现区域法治一体化提供了环境和土壤。粤港澳大湾区不同于粤港澳地区,湾区作为一个区域是一个整体,是国家把香港、澳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的一个国家战略安排。在这种背景下,应当结合区域一体化的理论,深入研究粤港澳大湾区内不同法域的法治状况,建构区域法治一体化的理论,寻找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有效解决区际法律冲突。湾区的逻辑起点是区域,是区域的一种特殊形态。粤港澳大湾区的理论依据是区域一体化的理论。伴随着区域主义和新区域主义的发展,以巴拉萨为代表的区域一体化理论模型最值得粤港澳大湾区借鉴。区域一体化主要是区域经济的一体化,在这一过程当中,区域法治而不是区域法制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因为单纯的区域法律制度不足以支撑和解决区域一体化在立法、行政、司法等方面的问题。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是指粤港澳三地法治从开始合作到最终融合的过程中,所呈现出来的各个部分发生的变化,并向新整体特征演化的阶段性的过程或者状态。在这里,法治一体化并不意味着法治的融合才是一体化,一体是目标,化是过程或者状态。这个过程或者状态是分阶段的,每一阶段都会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形式,都可以概括为一个模式化的理想类型。借鉴巴拉萨关于区域一体化的阶段和表现形式的论述方式,区域法治一体化的阶段可分为区际法律合作、形成区域经济一体化法律制度、统一区域法律标准以及区际法律融合四个阶段。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是对区域法治一体化理论的具体化。区域与法治的概念自洽性来源于中央和地方的分权,这种分权不是主权的分割而是治权的让渡。治权让渡的是限于存在一定外部性的公共产品上的治权。香港、澳门的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围绕这些公共产品所进行的合作、分配与调整,既是法治一体化的重要内容,也不会影响港澳的高度自治和司法独立。借鉴涵洞的原理,在维护现有文明和一国两制现状的基础上,实现法治交融,平衡各种力量,逐步实现法治一体化是现实选择。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需要路径。在路径的选择上,应当以软法为主,硬法为辅。在硬法路径、软法路径、行政区划调整以及硬法和软法之外的松散型法制协调路径中,可以依照一定的选择方法,排除松散型法制协调、区域共同规章、赋予法律效力的行政协议以及行政区划调整等。区域政策、区域协议、区域示范法、区域判例法和区域立法,可以作为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主要路径。我国区域法治丰富的实践证明,区域政策和区域协议作为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不是一个需要讨论是否可行的问题。作为法治一体化路径,区域政策群、具备区域法治特征是对区域政策形式和内容的要求,而区域政策和区域法律之间的角色交互与相互实现,也是粤港澳大湾区政策法治化的重要考量因素。区域协议可分为区域行政协议、区域司法协议和区域民事协议三种类型,其法律效力及等级、履行和纠纷解决方式各有不同。在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和区域判例法是推进法治一体化的重要路径。在中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全面管治权理论的背景下,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推进,粤港澳制定实施示范法的实践,以及粤港澳法律语义规范结构与示范法相匹配等因素为区域示范法发挥作用提供了可能。在实体法——程序法——冲突法的链条中,制定区域实体法示范法有利于根据双方的意思自治原则,化解部分区际法律纠纷,减少区际法律冲突。判例法模式分为英美判例法模式、判例式司法解释模式、指导性案例模式和专门法院判例模式。在这四种模式之外,可以在粤港澳大湾区探索建立区域判例法。区域判例法是通过对区域内判例或案例一定形式的确认,使判例或案例背后所体现的法律规则、原则或者解释,成为指导区域内各法院审判案件时统一适用的标准和要求。区域判例法可分为元判例和共通例,应当是粤港澳的共同先例,并为粤港澳共同遵循。在粤港澳大湾区开展区域立法具有宪法和授权立法的依据。可供粤港澳大湾区选择的区域立法模式主要有国家统一立法、区域合作立法、区域认可立法、区域内特别合作区立法和区域单边立法。
刘子龙[9](2020)在《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的法律规制》文中研究表明“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作为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的战略定位,要求针对长江流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应秉持系统性、整体性思维,要求针对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保育等不同诉求之间的关系进行统筹协调、综合平衡。进而逐步形成契合于“三律”(自然规律、经济规律、社会规律)要求、和谐有序、绿色可持续的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格局。然而,受制于传统的,呈现出离散化、割裂化特征的权利(力)理论,并基于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快速推进的大趋势、大背景,以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为核心内容的各类权利(力)之间发生冲突的风险和几率正不断增大,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之间的冲突也由此而不断加剧和凸显。鉴于此,本文研究试图从方法论的视角切入,在充分揭示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之间冲突现状的基础上,提炼出法学问题——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进而深入剖析冲突产生的方法论根源——还原主义方法论。在此基础上,针对性的提出、论证整体主义方法论的优越性及法学意蕴,并引入与整体主义方法论具有内在一致性的价值排序理论。在整体主义方法论、价值排序理论的指引下,探索实现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规制的新路径。本研究的行文架构主要由五章构成,各章的内容安排如下:第一章揭示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的现状图景及问题。首先,廓清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范畴,明确研究的边界,着重阐明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缘起、内涵、类型及意义。其次,基于“冲突——权利冲突——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这一逻辑思路,一步步聚焦于涉水权利冲突。并根据功能维度、价值维度、资源维度(流域典型性)对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进行类型化梳理。第三,从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构造、涉水权利的配置、涉水权利间关系这三个维度揭示出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产生的法律原因,即涉水权利构造的不完备、涉水权利配置的离散性、涉水权利关系的局限性。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挖掘冲突产生的方法论根源——还原主义方法论。最后,从法律理性、生态理性、风险理性三个维度揭示出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规制的基本诉求。第二章探究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规制的理论基础。首先,在前章已揭示出还原主义方法论是造成涉水权利冲突的根源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还原主义方法论的合理性及局限性。针对还原主义方法论局限性之克服,提出整体主义方法论。并对整体主义方法论的优越性及法学内涵进行阐释。其次,阐释价值排序的理论内涵,通过分析价值排序理论与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规制的契合性,以论证引入价值排序理论的正当性、合理性。并基于价值排序理论,明晰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新价值排序,凸显生态价值的重要性。最后,基于整体主义方法论和价值排序理论,在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构造中融入和谐价值与安全价值,以破解涉水权利构造的不完备和割裂性;在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配置中确立综合模式,以破解涉水权利配置的离散性;在对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关系属性的理解中引入环境法律关系理论,以破解涉水权利关系的局限性。第三、四、五章则是分别针对极具长江流域典型性的三个冲突: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权与排污权冲突、长江流域航运开发利用权与水能开发利用权冲突、长江流域渔业养殖权与生态用水权冲突,所进行的类型化、流域典型性、冲突产生机理的分析,以及对因应的冲突规制路径所进行的探析。具体内容如下:第三章从类型化的角度将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权与排污权冲突界定为长江流域涉水生存权与长江流域涉水发展权冲突、生命支撑功能型长江流域涉水权利与经济功能型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而就该冲突的流域典型性而言,则从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冲突、冲突所为围绕的核心客体——流域水环境容量的重要性这两个维度进行了论证和阐释。就该冲突产生的机理而言,则揭示出流域水污染防治与区域排污权在制度设计、运行过程中存在明显断裂,未形成有效的协调与衔接,进而导致流域水污染防治无法有效约束、控制区域的排污行为。由此揭示出冲突化解的核心制度需求。在此基础上,结合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规制理论基础,提出生存安全价值优先的冲突化解理念,并针对冲突产生的机理和冲突化解的制度需求,提出因应的制度设计——长江流域省界断面水质监测制度。最后,通过对长江流域省界断面水质监测制度进行实证分析,以发现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而以完善改进该制度。第四章从类型化的角度将长江流域航运开发利用权与水能开发利用权冲突界定为长江流域涉水发展权之间的冲突、经济功能型长江流域涉水权利之间的冲突。而就该冲突的流域典型性而言,则从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行业冲突、冲突所围绕的核心客体——流域水量的重要性这两个维度进行了论证和阐释。就该冲突产生的机理而言,则揭示出不同行业基于自身发展的需要而对流域控制性水库进行离散化、割裂化的调度,从而导致对流域水量的割裂化利用,结果导致冲突的产生。由此揭示出冲突化解的核心制度需求。在此基础上,结合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规制的理论基础,提出统筹协调的冲突化解理念,并针对冲突产生的机理和冲突化解的制度需求,提出因应的制度设计——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库联合调度制度。最后通过对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库联合调度制度进行实证分析,以发现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而以完善改进该制度。第五章从类型化的角度将长江流域渔业养殖权与生态用水权冲突界定为长江流域涉水发展权与长江流域涉水环境权冲突、经济功能型长江流域涉水权利与生态功能型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而就该冲突的流域典型性而言,则从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空间冲突、冲突所围绕的核心客体——流域水域空间的重要性这两个维度进行了论证和阐释。就该冲突产生的机理而言,则揭示出伴随着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理念的确立,水生态空间的恢复和拓展诉求日益凸显,由此对传统渔业养殖空间产生了明显的挤压和侵蚀,结果引发冲突的产生。由此揭示出冲突化解的核心制度需求。在此基础上,结合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规制的理论基础,提出生态优先的冲突化解理念,并针对冲突产生的机理和冲突化解的制度需求,提出因应的制度设计——长江流域生态补偿制度。最后,通过对长江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实证分析,以发现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而以完善改进该制度。
张子峻[10](2019)在《北宋中期儒家道论的秩序追寻》文中研究说明宋代儒学聚焦于国家秩序的理论建构,主要表现为以道德介入治理的伦理政治理论。宋儒治理哲学的核心议题是关于道德的正当性与普遍性之论证,其基本思路是为人伦世界的道德奠定形上根基。然近百年来学人对宋代儒学的研究偏于概念辨析和体系建构,于宋儒为学之旨关注较少。学人欲揭示宋代儒学的经世之旨,就须从概念辨析和体系建构的思想世界,回归到产生这种思想的历史世界;而讨论宋儒如何建构政治治理的理论内容,则须从历史世界再次回到思想世界。先秦儒家政治哲学建立了以“道”和“理”表达秩序追寻的理论言说范式。这一范式以“自然”的客观性论证道德的普遍性与正当性:道、理是天道之“自然”,同时也与人伦之“当然”对应,形成先秦儒家政治哲学的“天人相关”论证。天人相关论以天人之间的相似、相关进行比附、推类、模拟,以此论证人间社会制度的正当,这是基于对生产、生活中天人之间的相似情景进行的论证。宋儒以接续孔孟之道、复三代之治为己任,其治理理论继承了先秦儒家以“道”“理”论“治”的范式。但宋儒在“出入佛老”的历程中,融贯“心性”与“天道”为伦理政治之道德确立形上地位。宋代伦理政治直承先秦儒家政治哲学的正当性与普遍性之论证问题,但宋儒更加强调从“性命”与“天道”融贯的角度,进行儒家伦理政治的道德之普适性证成。这一过程是从宋初强调制度性的“治术”,进展为以道德性之“治体”引导制度性之“治术”的“体用”结构。同时在佛、道性空、无为诸说对形下之治术、治体的消解中,于北宋中期展开道德性之“治体”的形上立法,即关于“道体”的建构。“道体”建构是对道德性之“治体”的形上提升,以王安石、张载、二程为代表。“道体”的确立标志着自先秦以来,儒家伦理政治的道德内容的普遍性与正当性证成之完成。具体而言,王安石早期重视《论语》《孟子》,他在北宋首倡“道德性命之学”,建立起政治治理理论中道德性之“治体”引导制度性之“治术”的体用模式。但其思想中期转而重视《尚书》、《诗经》、《周礼》,以论证其更革的正当性。荆公经诠所据经书,大致有一个从重视“四书”(《论语》《孟子》《中庸》等)向重视“五经”(《尚书》、《诗经》)的变化。这一变化表明他更为侧重制度性之“治术”,忽视进一步对道德性之治体的阐释。这表现于哲学阐释上,是他虽然用“道之体”来统摄“道之用”,然“道之体”的呈现却依赖于“道之用”,更强调“适用为本”,导致体用二本。即制度性“治术”与道德性“治体”的“二本”,没有完成“内圣外王”的体用衔接。荆公试图以经典解释和文字诠解工作来重建“道”的整全性,以消除“二本”之弊,但因其经解风格有汉儒孔、郑言简意赅之风,加之又多牵附之弊,所揭之“道”未获普遍认可,未能实现“道”的统一。这促使在他执政和变革中,倚靠从帝王借代的“势”压制异己之“道”,促使“道—势”问题的凸显。荆公阐扬“道德性命”,但杂糅佛、道,未给伦理政治之道德内容确立道体地位。奠定道德的形上地位,首先就要瓦解佛、道的理论根基。张载以“虚”的聚散阐发宇宙生成论和宇宙本体论,来完成这一任务。宇宙生成论的目的是否定佛、道性空、无为思想,“虚”聚合为形质之“气”,进而产生万物,即以“虚→气→万物”这一过程,说明万物实存,彻底否定佛、道之学的根基,横渠“四为句”就是挺立儒者任道精神的体现。宇宙本体论则以“虚”所具湛、静、无形等属性,确立“虚”的本体属性,在宇宙生化中,人禀受“虚”的属性,用以解释心性的至上来源,从而赋予道德性之心性的至上与普遍,为道德奠定至上依据。但张载阐释的“清虚一大”之“虚”,合“性气”与“形气”为一体,尚有形下之嫌。理论上,形下之气无法为道德奠定最高依据,因而横渠在“道体”奠立上尤有缺失。二程将“虚”的“性气”与“形气”剥离为形上之“理”与形下之“气”,由此展开“道体”建构。他们首先完成由“道”至“理”的话语转换,确立“理”关涉秩序的论说模式。同时,由“天即理”完成“理”的本体论证,由“性即理”赋予“天理”道德内容,由“礼即理”证成治术、治体之形上地位。由此,二程将前人外在论证转到“一天人,齐上下”的内在论证,从外在论证的推类、比附转向以人道“心性”与天道“自然”融合,将人道之“当然”奠基于天道之“必然”,完成伦理政治之道德的形上化,即从“治术”“治体”提升至“道体”的理论建构:道德性仁义之“治体”引导制度性法、礼之“治术”,同时在应对佛、道挑战中,将道德性之“治体”提升至“天道”“天理”的层面,完成儒家伦理政治的道德内容之形上化。宋儒将伦理政治的道德内容形上化、绝对化,存在某种理论危险。首先,形上化的道德虽能为道德树立权威,但也能因其绝对化而出现“以理杀人”之问题。再者,至上的“道”既可能是“绝对真理”,也会因此被利用为排斥“异论”的思想独断。最后,在所有寻求秩序的策略中,道德仅为其中一端,宋儒将道德上达为天理、天道,塑造其为最根本因素,掩盖了秩序实现仰赖多种渠道的事实。而在反思宋儒道论时,从塑造“当代”国家型态的历史原因回望传统儒家治理之学,还可从“传统”至“当代”的“内生演化”中,挖掘当代国家治理的历史资源。
二、论传统法律与现代法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传统法律与现代法制(论文提纲范文)
(1)中华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述评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一)创新之处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学理基础:马克思主义文化传承观 |
一、相关概念界定与辨析 |
(一)“文化”与“传统文化” |
(二)“马克思主义文化观”与“马克思主义文化传承观” |
二、马克思主义文化传承观的主要内容 |
(一)基本立场:文化的最终根源在于现实的社会生活 |
(二)认识前提:“使死人复生”的同时“死人也使我们受苦” |
(三)基本依据:传统文化的当代价值决不是“永恒价值” |
(四)基本态度:同传统观念的最彻底决裂决不是文化虚无 |
(五)传承方式:“剥取”与“扬弃” |
第二章 近代文化思潮谱系中“两创”的时代出场 |
一、近代以来中国文化发展的“双重路向” |
(一)“以中化西”与文化保守主义者的文化传承观 |
(二)“以西化中”与自由主义西化派的文化传承观 |
二、“第三重路向”与中国共产党人的文化传承观 |
(一)“以马化中”与“三元格局”的形成 |
(二)中国共产党人关于文化传承问题的探索历程 |
三、中华传统文化“两创”的生成脉络 |
(一)中华传统文化“两创”提出的前奏曲 |
(二)中华传统文化“两创”的正式出场 |
(三)中华传统文化“两创”的文献确认 |
第三章 中华传统文化“两创”的理论阐释 |
一、中华传统文化“两创”的多维界定 |
(一)作为政治话语的“两创”与作为学术话语的“两创” |
(二)作为文化观的“两创”与作为工作方针的“两创” |
(三)广义的“两创”与狭义的“两创” |
二、中华传统文化“两创”的哲学基础 |
(一)就文化与政治、经济之间的关系而言:唯物史观 |
(二)就积极因素与消极因素的关系而言:辩证否定观 |
(三)就传统与现代之间的关系而言:辩证发展观 |
三、中华传统文化“两创”的内涵解析 |
(一)“创造性转化”:激活传统 |
(二)“创新性发展”:弘扬传统 |
(三)“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的关系 |
四、中华传统文化“两创”的运行机理 |
(一)思想再现,语境再植 |
(二)辩证批判,逐级抽象 |
(三)时空交融,综合创新 |
(四)纵横结合,循环往进 |
第四章 中华传统文化“两创”的实现 |
一、中华传统文化“两创”的动因考察 |
(一)顺应中国社会现实发展的实践需求 |
(二)重建中华民族精神家园的时代需求 |
(三)推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内在需要 |
二、中华传统文化“两创”的对象分析 |
(一)全方位理解“中华传统文化” |
(二)准确理解“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
三、中华传统文化“两创”的方向选择 |
(一)社会指向:反思和超越资本主义现代性 |
(二)文化指向: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发展方向 |
四、中华传统文化“两创”的实现路径 |
(一)推动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的原则路径 |
(二)推动传统文化“创新性发展”的原则路径 |
第五章 中华传统文化“两创”的思想史意义 |
一、开拓了马克思主义文化传承观新境界 |
(一)明确了评判传统文化的价值标准 |
(二)确立了传统文化传承的基本依据 |
(三)融入了“综合创新”的思想成果 |
(四)发展了“批判继承”的传承理念 |
(五)明确了文化转化发展的基本限度 |
二、超越了近代以来“激进—保守”的文化困境 |
(一)近代以来“激进—保守”的两级困境 |
(二)思维方式:从二元对立到辩证思维 |
(三)文化心态:从自卑自负到从容自信 |
(四)文化认知:从绝对整体主义到可解析性 |
(五)文化标准:从“或内或外”到实践指向 |
参考文献 |
一、经典着作 |
二、中文着作 |
三、中文译着 |
四、英文文献 |
五、期刊论文 |
六、学位论文 |
七、报纸网络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一、发表论文 |
二、参与课题 |
三、参加会议 |
致谢 |
(2)实践哲学视域下的哈贝马斯公共领域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课题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二、国内外同类课题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 |
三、论文主要研究内容 |
四、研究过程中的主要问题、难点和解决方法 |
五、论文的独创性、新颖性 |
第一章 理论背景——公共领域思想溯源 |
第一节 理论兴趣与政治实践的关联 |
一、海德格尔事件之思 |
二、法兰克福学派的启示 |
三、对社会运动的反思 |
第二节 古希腊城邦中的公共生活 |
一、亚里士多德的实践哲学基本解读 |
二、城邦生活——从伦理学到政治学 |
第三节 近现代公共生活的理论形态 |
一、契约精神——卢梭的非程序性政治理想 |
二、启蒙精神——康德的“大写主体”政治 |
三、相互作用——早期黑格尔主体间性思维 |
四、行动场域——阿伦特对公共领域的察觉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公”与“私”关系的历史类型学重释——伦理与政治间的张力 |
第一节 私人领域——公共领域之伦理基础 |
一、规范伦理学回望德性伦理学 |
二、德性即理论知识还是实践知识 |
三、“德性是否可教”的题域转换 |
四、私人领域:道德伦理学的出场 |
第二节 公域与私域关系的历史类型学重释 |
一、中世纪——道德伦理与政治的分离 |
二、代表型——“公”对“私”的统摄 |
三、文学公共领域:重构“公”与“私” |
四、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公私”平衡 |
五、政治公共领域的若干基本规定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公共领域危机的底层逻辑渐探——以技术实践论为视域 |
第一节 资产阶级公共领域危机的初级阶段 |
一、“国家”与“社会”界限的模糊 |
二、“公众”向“大众”方向的转化 |
三、福利国家:转型中的技术性补偿手段 |
第二节 科学、技术与政治公共领域 |
一、技术实践论:理论与创制的重叠 |
二、技术政治论:科技的意识形态化 |
三、政治技术论:科学化的政治与公共领域 |
第三节 公共领域危机的现象学分析 |
一、社会系统:“专业化”的困境 |
二、生活世界:原初公共领域预设 |
三、合法化危机:文化认同的虚无 |
四、晚期资本主义社会危机理论新形态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公共领域的规范性重建——以伦理政治实践论为视域 |
第一节 语言交往——公共领域的实践要素 |
一、交往理性:拯救现代性 |
二、言语:语言的实践向度 |
三、言语行为与交往实践 |
第二节 道德规范——公共领域的交往背景 |
一、真与善:“共认”的两种表达 |
二、道德意识的形成与自我同一 |
三、哈贝马斯对伦理与道德的区分 |
第三节 商谈伦理——公共领域的伦理架构 |
第四节 话语民主——公共领域的政治实现 |
一、法律:伦理——道德通向伦理——政治 |
二、审议民主:人权与人民主权的兼容 |
三、双轨制:强公共领域与弱公共领域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与哈贝马斯公共领域思想的对勘 |
第一节 市民社会决定国家:马克思与哈贝马斯的两种批判 |
一、国家决定市民社会: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 |
二、市民社会决定国家: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 |
三、“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哈贝马斯公共领域思想 |
第二节 市民社会与公共领域的两种实践规范基础之比较 |
一、马克思:劳动实践决定市民社会 |
二、哈贝马斯:交往实践决定公共领域 |
三、评哈贝马斯对马克思“劳动”概念的批判 |
第三节 哈贝马斯公共领域思想对历史唯物主义与实践哲学的发展 |
一、哈贝马斯公共领域思想对历史唯物主义的发展 |
二、简评哈贝马斯公共领域思想对实践哲学的发展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3)清代私家注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第二章 私家注律的发展历程 |
第一节 私家注律与律学 |
第二节 明清以前的私家注律 |
第三节 明清时期的私家注律 |
第四节 清代私家注律活动的特征 |
一、注律活动的广泛性 |
二、注律活动具有时代性 |
三、注律家身份的特殊性 |
第三章 清代私家注律盛行的原因 |
第一节 明代法律文化的传承 |
第二节 注律的实用功能被司法实践需要 |
第三节 协调律例关系与统一法律适用 |
第四节 统治者的重视与注律队伍的壮大 |
第四章 清代私家注律的方法与特点 |
第一节 注释流派及其代表性成果 |
一、辑注派 |
二、考据派 |
三、司法实用派 |
四、图表派 |
五、歌诀派 |
六、比较派 |
第二节 注释法律的方法 |
一、规范性解释 |
二、扩大解释 |
三、限制解释 |
四、类推解释 |
五、判例解释 |
第三节 清代私家注律的特点 |
一、重实用轻理论 |
二、重视考据 |
三、律例注释精细化 |
四、注律的独立性 |
第五章 清代私家注律的影响与意义 |
第一节 私家注律与官方的关系 |
第二节 清代私家注律的影响 |
一、对立法的影响 |
二、对司法的影响 |
第三节 清代私家注律的意义 |
一、意义 |
二、局限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4)司法裁判中情理与法律的冲突与协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内容 |
四、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第一章 司法裁判中情理适用的逻辑证成 |
第一节 司法裁判中情理的内涵与特征 |
一、情理的内涵 |
二、情理的特征 |
第二节 司法裁判中情理与法律的辩证关系 |
一、情理是法律的内在支撑 |
二、法律是情理的外在延伸 |
第三节 司法裁判中情理适用的正当性与局限性 |
一、司法裁判中情理适用的正当性 |
(一)情理是法律规范补充的必然路径 |
(二)情理是司法论证完善的重要内容 |
(三)情理是我国法律文化的传统内涵 |
(四)情理是维护司法权威的内在要求 |
(五)情理是社会矛盾解决的有效方法 |
二、司法裁判中情理适用的局限性 |
(一)情理裁判的主观性 |
(二)情理裁判的不确定性 |
(三)情理裁判的可变性 |
第二章 司法裁判中情理与法律适用的冲突分析 |
第一节 司法裁判中情理与法律适用的冲突表现 |
一、司法裁判对于情理的背离 |
二、情理对于司法权威的挑战 |
第二节 司法裁判中情理与法律适用的冲突原因 |
一、情理与法律规范的分歧点 |
二、法律本土移植的情理缺失 |
三、法官裁判角色的实践缺陷 |
四、公众法治思维的现实缺口 |
第三节 司法裁判中情理与法律适用的冲突代价 |
一、以法律取缔情理 |
二、以情理超越法律 |
第三章 司法裁判中情理与法律适用的冲突协调路径 |
第一节 司法裁判中情理与法律适用的冲突解决原则 |
一、符合合法性原则的要求 |
二、符合正当程序的要求 |
三、符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要求 |
四、符合时代发展进步的要求 |
第二节 司法裁判中情理与法律适用的冲突解决方法 |
一、完善法律规范制定的尽情尽理 |
二、提高司法裁判文书的说理能力 |
三、增加司法裁判质量的情理评判 |
四、推进司法审判人员的专业能力 |
五、培养公众法治思维的正确树立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主要研究成果 |
(5)民国时期乡村教育的现代转型(1912-1937)(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缘起 |
二、研究的问题与意义 |
(一) 研究的问题 |
(二) 研究的意义 |
三、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
(一) 晚清至民国时期中国教育现代化研究 |
(二) 晚清至民国时期中国乡村教育现代化研究 |
(三) 晚清至民国时期安徽省教育现代化研究 |
(四) 对已有研究的分析与评价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五、基本概念界定 |
(一) 乡村教育 |
(二) 乡村小学校 |
(三) 现代教育 |
(四) 教育现代转型 |
六、样本县基本情况 |
第一章 民国时期乡村教育发展的背景 |
一、民国时期的国家教育制度 |
(一) 明确教育宗旨和教育目标 |
(二) 颁行现代学制和制定教育法令法规 |
二、民国时期影响初等教育制度设计的主要教育思想 |
(一) 普及教育思想及其对初等教育制度设计的影响 |
(二) 义务教育思想及其对初等教育制度设计的影响 |
(三) 国民教育思想及其对初等教育制度设计的影响 |
(四) 平民教育思想及其对初等教育制度设计的影响 |
三、民国时期的乡村教育运动 |
四、民国时期的安徽省社会和初等教育发展概况 |
(一) 安徽省社会发展概况 |
(二) 安徽省初等教育发展概况 |
第二章 民国时期乡村教育组织机构的现代转型 |
一、教育行政组织的专门化、系统化 |
(一) 国家教育行政组织的专门化、系统化 |
(二) 安徽省教育行政组织的专门化、系统化 |
(三) 安徽省县级及以下地方教育行政组织的运行 |
(四) 安徽省教育行政组织的特征 |
二、乡村小学校的专门化、组织化 |
(一) 国家关于小学校的制度设计 |
(二) 安徽省乡村小学校的设立 |
(三) 安徽省乡村小学校与乡村私塾并存 |
第三章 民国时期乡村教育小学校系统的现代转型 |
一、乡村小学课程的现代化 |
(一) 国家对小学课程的制度设计 |
(二) 安徽省对国家小学课程标准的执行情况 |
二、乡村小学教学法与教则的现代化 |
(一) 小学教学法的现代演进 |
(二) 小学教则的现代演进 |
三、乡村小学内部管理的规范化 |
四、乡村小学教育经费的专门化 |
(一) 国家层面教育经费独立的相关政策 |
(二) 安徽省教育经费的专门化 |
(三) 安徽省乡村小学校的经费保障情况 |
第四章 民国时期乡村教育者角色的现代转型 |
一、乡村小学校长角色的专门化 |
(一) 国家对小学校长角色专门化的制度设计 |
(二) 安徽省乡村小学校长角色的专门化 |
二、乡村小学教员角色的专门化 |
(一) 国家关于小学教员角色专门化的制度设计 |
(二) 安徽省乡村小学教员角色的专门化 |
第五章 民国时期乡村教育现代转型的基本特征与历史镜鉴 |
一、民国时期乡村教育现代转型的基本特征 |
(一) 传统与现代的交织决定了乡村教育现代转型的难度 |
(二) 国家意志、知识精英和乡村社会之间的张力制约了乡村教育现代转型的程度 |
(三) 乡村小学校的边缘地位延缓了乡村教育现代转型的进度 |
二、历史镜鉴:面向未来的中国乡村教育现代化 |
(一) 时间维度的中国乡村教育现代化 |
(二) 空间维度的中国乡村教育现代化 |
参考文献 |
本人在学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致谢 |
(6)唐代律学人才培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研究背景与研究问题 |
1. 研究背景 |
2. 研究问题 |
(二) 相关文献综述 |
1. 关于律学的研究 |
2. 关于唐代律学的研究 |
3. 关于唐代律学人才培养的研究 |
(三) 相关概念界定 |
1. 律学 |
2. 律学人才 |
3. 人才培养 |
(四) 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
1. 研究目的 |
2. 研究意义 |
(五)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 研究内容 |
2. 研究方法 |
一、 唐代律学的产生演进与背景分析 |
(一) 唐代律学的产生演进 |
1. 律学的产生 |
2. 唐代律学的发展演进 |
(二) 背景分析 |
1. 政治上——“不习法理,无以效职” |
2. 经济上——“民康物阜,致治之隆” |
3. 文化上——“援礼入法,礼法并用” |
二、 唐代律学的培养目标 |
(一) “精习律令,晓畅法理” |
(二) “贯通群经,身书言判” |
(三) “强毅正直、执宪不挠” |
三、 唐代律学人才培养的课程与教学 |
(一) 课程设置 |
1. 律学课程——“以律、令为颛业,兼习格、式、法例” |
2. 其他课程——“通晓儒经,小帖义通” |
(二) 教学方法 |
1. 逐条解释——“句推字解,阐发详明” |
2. 读讲结合——“读经文通熟,然后授文讲义” |
3. 灵活施教——“别立新义,听者忘倦;相互问难,博而且辩” |
4. 重视实践 |
(三) 考核评价 |
1. 旬试——“十日一考,斟量决罚” |
2. 月试——“准格帖试,然后给厨” |
3. 岁终试——“大义十条,优胜劣汰” |
4. 毕业试——“实战演练,获得科举资格” |
四、 唐代律学的组织管理 |
(一) 招生管理 |
1. 律学生来源——“八品以下,等级森严” |
2. 律学生的入学年龄——“十八以上,二五以下” |
3. 律学馆的招收人数——“生无定数” |
4. 律学生的修业年限——“六年学成,不堪罢归” |
(二) 师资管理 |
1. 唐代以前律学师资情况——“三尺律令,人事出其中” |
2. 唐代律学师资品秩——“律学博士,从八品下” |
3. 学官选拔——“具有经义,堪训导生” |
4. 唐代律学教师薪资——“俸禄赐会,同直官例” |
5. 唐代律学师资考核——“四善状”和“二十七最” |
(三) 学生管理 |
1. 束修之礼 |
2. 释奠制度 |
3. 休假制度 |
4. 黜罚制度 |
五、 唐代律学人才培养的基本特点及启示 |
(一) 唐代律学人才培养的基本特点 |
1. 培养目标明确 |
2. 课程设置合理 |
3. 教学方法灵活 |
4. 考核评价严格 |
(二) 唐代律学人才培养的评价与启示 |
1. 唐代律学人才培养的评价 |
2. 唐代律学人才培养的启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7)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和主要创新点 |
一、研究方法 |
二、主要创新点 |
第一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法律界定与类型 |
第一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承人的法律界定 |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界定 |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法律界定 |
第二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类型 |
一、个体传承人、团体传承人和国家传承人 |
二、代表性传承人和普通传承人 |
三、外源性传承人和本源性传承人 |
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田野调查基本情况 |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情况 |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后继人才的培养情况 |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资助情况 |
第二节 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困境 |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后继无人 |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难以获得发展利益 |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获得资助扶持相对有限 |
第三节 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实践经验 |
一、建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传承培养”模式 |
二、创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传承发展”模式 |
三、探索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创新利用”模式 |
第三章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法律制度的局限性 |
第一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制度立法的局限性 |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统一立法的原则与保护现状不适应 |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统一立法体系的欠缺 |
三、现行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不完善 |
第二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制度不完善 |
一、个体传承人认定制度不科学 |
二、团体传承人认定体系不统一 |
三、国家传承人认定制度缺位 |
第三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传承发展中身份和财产保障的权利缺位 |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身份维护缺乏权利支撑 |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传承发展中缺乏权利支撑 |
第四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创新利用中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完备 |
一、商标权利用不足 |
二、专利权保护难以实现 |
三、着作权保护不完善 |
第四章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的正当性 |
第一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法律保护的现实依据 |
一、维护国家利益的需要 |
二、平衡利益关系的需要 |
第二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法律保护的学理检视 |
一、人格论: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获得利益分享的基础 |
二、正义论: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获得利益分配的保障性 |
三、财产劳动论: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财产利益的充分性 |
四、文化多样性论: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文化发展的适当性 |
第三节 基于正当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二分法 |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二分法的特征 |
二、以二分法为基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体系 |
第五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理论的提出 |
第一节 确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的必要性 |
一、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自身发展的需要 |
二、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行使的需要 |
三、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平衡的需要 |
第二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的法律分析 |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的界定 |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的私权属性 |
第三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内容分析 |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身份权 |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财产权 |
第六章 完善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立法设计 |
一、调整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立法原则 |
二、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法 |
三、建立单一法律保护与多重法律保护无缝衔接制度 |
第二节 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制度 |
一、个体传承人认定制度的科学化 |
二、团体传承人认定制度的一体化 |
三、国家传承人认定制度的构建 |
第三节 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 |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的确立 |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的内容设定 |
第四节 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
一、现行商标权利用制度的优化 |
二、现行专利权授权条件的科学化 |
三、现行着作权制度的扩张适用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8)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的研究文献 |
(二)关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研究文献 |
(三)关于区域法治一体化的研究文献 |
(四)关于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研究文献 |
(五)关于区际法律冲突的研究文献 |
(六)关于区域政策的研究文献 |
(七)关于区域协议的研究文献 |
(八)关于区域示范法的研究文献 |
(九)关于区域判例法的研究文献 |
(十)关于区域立法的研究文献 |
(十一)香港澳门学者的有关研究文献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社会科学研究方法 |
(二)历史研究方法 |
(三)比较研究方法 |
(四)案例分析方法 |
(五)逻辑推理方法 |
第一章 粤港澳大湾区和区域法治一体化概述 |
第一节 粤港澳大湾区的由来和依据 |
一、粤港澳大湾区的历史演变 |
(一)珠江三角洲沿海经济开放区 |
(二)珠江三角洲经济区(珠江三角洲地区) |
(三)大珠三角 |
(四)泛珠三角区域 |
(五)国家级新区和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 |
(六)粤港澳大湾区 |
二、作为经济区域的湾区:湾区的逻辑起点 |
三、区域一体化:粤港澳大湾区的理论依据 |
第二节 区域法治一体化解析 |
一、法制与法治、区域法制与区域法治的区别 |
二、“一体化”概念的界定 |
三、区域法治一体化的概念及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
四、区域法治一体化的阶段及表现形式 |
(一)“握手”——区际法律合作阶段 |
(二)“穿衣”——形成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法律制度阶段 |
(三)统一标准——区域法律标准阶段 |
(四)法律融合——区际法律融合阶段 |
五、是否存在区域法治一体化? |
第三节 粤港澳大湾区与世界三大湾区法治情况的比较 |
一、世界三大湾区的区域组织 |
(一)纽约湾区的区域组织 |
(二)旧金山湾区的区域组织 |
(三)东京湾区的区域组织 |
二、世界三大湾区的政策和法律制度 |
(一)纽约湾区的政策法律制度 |
(二)旧金山湾区的政策法律制度 |
(三)东京湾区的政策法律制度 |
三、各湾区区域组织、政策法律制度的比较 |
第二章 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基础理论分析 |
第一节 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问题的由来 |
第二节 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可行性分析 |
一、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是否属于伪命题? |
(一)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是否违背港澳基本法精神 |
(二)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能否实现 |
二、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 |
(一)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理论基础 |
(二)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现实基础 |
第三节 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构成要素 |
一、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概念 |
二、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目标 |
三、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内容 |
四、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组织 |
第四节 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选择 |
一、现有路径之梳理 |
(一)硬法路径 |
(二)软法路径 |
(三)硬法和软法之外的松散型法制协调路径 |
二、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路径的选择方法 |
(一)解决一国内不同法域法律冲突而不是解决一国内同一法域不同区域法律冲突的方法 |
(二)中央协调为主而不是地方协调为主的方法 |
(三)法律为主而不是政治为主的方法 |
(四)软法为主而不是硬法为主的方法 |
(五)发现自然法法则而不是逻辑演绎推理的方法 |
(六)政府主导与民间推动并行而不是单一的方法 |
(七)紧密型而不是松散型的法制协调方法 |
(八)区别对待而不是全面调整的方法 |
三、可供选择路径之排除 |
第三章 区域政策: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之一 |
第一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政策的现状 |
一、国家级区域政策群 |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政策群 |
(二)《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政策群 |
(三)国家级新区政策群 |
(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政策群 |
(五)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政策群 |
(六)《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政策群 |
(七)“一带一路”政策群 |
(八)其他国家级区域政策 |
二、省级区域政策群 |
(一)广东省政策群 |
(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策群 |
第二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政策的法治化考量 |
一、区域政策群——区域政策法治化的结构形式要求 |
(一)区域政策群具有完整科学的政策体系结构 |
(二)以“群”作为归类手段有利于协调区域政策间的冲突 |
二、具备区域法治特征——区域政策的内在要求 |
(一)区域法治的空间属性 |
(二)区域法治依赖区域政策之治 |
(三)区域法治的自发性和区域政策的引导性 |
三、角色交互——区域政策与区域法律的衔接融合 |
(一)区域政策与区域法律的关系:角色交互 |
(二)区域政策与区域法律的相互实现 |
第四章 区域协议: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之二 |
第一节 粤港澳地区签署区域协议的现状 |
一、区域行政协议 |
(一)内地、香港、澳门相互之间签署的CEPA |
(二)《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 |
(三)《粤港合作框架协议》《粤澳合作框架协议》 |
(四)《深化粤港澳合作推进大湾区建设框架协议》 |
二、区域司法协议 |
(一)内地与香港的区域司法协议 |
(二)内地与澳门的区域司法协议 |
(三)香港与澳门的区域司法协议 |
三、区域民事协议 |
第二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协议操作分析 |
一、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协议的法律效力及等级 |
(一)区域行政协议的法律效力及等级 |
(二)区域司法协议的法律效力及等级 |
(三)区域民事协议的法律效力及等级 |
二、粤港澳法律规范与区域协议的关系 |
三、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协议的履行 |
(一)区域行政协议的履行 |
(二)区域司法协议的履行 |
(三)区域民事协议的履行 |
四、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 |
(一)区域行政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 |
(二)区域司法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 |
(三)区域民事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 |
第五章 区域示范法: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之三 |
第一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概述 |
一、粤港澳地区制定实施区域示范法的现状 |
(一)大陆地区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民事法律适用示范条例 |
(二)深圳经济特区涉港澳民商事关系法律适用条例(建议稿) |
(三)统一区际海事冲突法(草案) |
(四)两岸四地合同法示范法·通则(编纂中) |
二、区域示范法的发生语境 |
(一)粤港澳区域一体化的逐步形成 |
(二)殖民地历史下一国多法域的法律冲突 |
(三)中央立法大部分不能适用于港澳的现实 |
(四)现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缺失 |
三、区域示范法的概念和特征 |
(一)区域示范法的概念 |
(二)区域示范法的特征 |
第二节 区域示范法作为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路径的障碍 |
一、观念和理论的障碍 |
二、法律技术的差异和法律专家的缺失 |
三、区域示范法涉及事权的局限 |
四、示范法制定思路的局限 |
第三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的可适用性探究 |
一、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需求 |
二、粤港澳大湾区适用区域示范法的政策依据 |
三、粤港澳三地制定实施示范法的实践 |
四、粤港澳法律语义规范结构与区域示范法功能相匹配 |
五、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改革的需要 |
第四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的操作分析 |
一、美国和欧盟制定示范法的两种模式 |
二、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的制定主体 |
三、区域示范法应表现为判例法还是成文法? |
四、区域示范法应主要应用于区域实体法还是区际冲突法? |
五、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的适用领域 |
(一)示范法适用领域是否包含公法? |
(二)示范法的自治性与示范法适用领域的关系问题 |
六、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的制定程序 |
(一)选题 |
(二)开展示范法立法题目的可行性研究 |
(三)成立示范法起草专家工作组 |
(四)开展示范法的起草工作 |
(五)审议通过并公布 |
七、区域示范法被粤港澳大湾区立法采用的问题 |
(一)立法权限是否有障碍 |
(二)是否会破坏与其他内地区域的法治一体化 |
第六章 区域判例法: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之四 |
第一节 粤港澳制定实施判例法的现状 |
一、香港制定实施判例法的情况 |
(一)香港判例法的制定主体及效力 |
(二)香港判例法在香港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
(三)香港判例法的形成方式和载体 |
二、澳门制定实施判例法的情况 |
(一)澳门的判例与统一司法见解制度 |
(二)澳门统一司法见解制度基本情况 |
三、广东省制定实施判例法的情况 |
(一)法院系统的案例指导制度 |
(二)检察系统的案例指导制度 |
(三)公安系统的案例指导制度 |
第二节 粤港澳判例制度的比较 |
一、名称上的差别 |
(一)判例概念群 |
(二)先例概念群 |
(三)案例概念群 |
(四)司法解释群 |
二、效力上的差别 |
三、形式和内容上的差别 |
(一)香港判例法的形式和内容 |
(二)澳门统一司法见解的形式和内容 |
(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形式和内容 |
第三节 判例法的模式分析 |
一、英美判例法模式 |
二、判例式司法解释模式 |
(一)日本的统一法令解释制度 |
(二)澳门的统一司法见解制度 |
(三)中国内地的判例式司法解释 |
三、指导性案例模式 |
四、专门法院判例模式 |
第四节 粤港澳大湾区适用各种判例法模式的可行性 |
一、英美判例法模式能否在广东、澳门适用 |
(一)英美判例法模式能否在广东适用 |
(二)英美判例法能否在澳门适用 |
二、判例式司法解释模式能否在粤港澳大湾区适用 |
三、指导性案例模式能否在香港、澳门适用 |
四、专门法院模式能否在粤港澳大湾区适用 |
第五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判例法模式的建构 |
一、区域判例法的概念 |
二、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判例法的构成条件 |
(一)区域判例法应当是粤港澳的共同先例 |
(二)区域判例法应当为粤港澳共同遵循 |
三、区域判例法的适用主体 |
四、区域判例法的制定程序 |
(一)粤港澳三地法院签署协议 |
(二)筛选和确认区域判例法 |
(三)报请程序 |
五、区域判例法的适用领域 |
第七章 区域立法: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之五 |
第一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立法的现状 |
一、广东省立法现状 |
(一)我国的现行立法体制 |
(二)广东省及珠三角九市的地方立法权 |
(三)广东省范围内区域立法的实践 |
二、香港立法状况 |
(一)香港成文法的制定主体 |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的特点 |
三、澳门立法状况 |
(一)殖民统治时期的立法状况 |
(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状况 |
第二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立法的合法性依据 |
一、宪法 |
二、授权立法 |
(一)授权国务院立法 |
(二)授权经济特区立法 |
(三)调整适用法律授权 |
第三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立法模式 |
一、国家统一立法 |
二、区域合作立法 |
三、区域认可立法 |
四、区域内特别合作区立法 |
五、区域单边立法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9)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的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的缘起 |
二、研究的意义 |
三、研究的现状与评述 |
四、研究的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的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长江流域涉水权利范畴的界定 |
一、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缘起 |
二、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阐释 |
三、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类型 |
四、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意义 |
第二节 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的廓清 |
一、“冲突”与权利冲突 |
二、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的阐释 |
三、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的类型 |
第三节 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的理论溯源与规制诉求 |
一、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的原因分析 |
二、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的理论根源:还原主义方法论 |
三、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规制的诉求 |
第二章 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规制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方法论转换:从还原主义方法论到整体主义方法论 |
一、还原主义方法论的阐释与评析 |
二、还原主义方法论局限性之克服:整体主义方法论 |
三、整体主义方法论的优越性 |
第二节 价值论调整:从旧价值排序到新价值排序 |
一、价值排序的理论阐释 |
二、价值排序与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规制的契合性 |
三、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新价值排序 |
第三节 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规制的实现 |
一、长江流域涉水权利构造的价值拓展 |
二、长江流域涉水权利配置的模式选择 |
三、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关系的属性界定 |
第三章 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权与排污权冲突的规制 |
第一节 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权与排污权冲突的分析 |
一、基于功能与价值视角的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权与排污权冲突的类型化分析 |
二、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权与排污权冲突的流域典型性分析 |
三、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权与排污权冲突产生的机理 |
第二节 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权与排污权冲突的破解路径 |
一、冲突化解理念:生存安全价值优位 |
二、核心制度需求:长江流域省界断面水质监测制度 |
三、长江流域省界断面水质监测制度的设计 |
第三节 长江流域省界断面水质监测制度的实证分析 |
一、长江流域省界断面水质监测制度的现状 |
二、长江流域省界断面水质监测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
三、长江流域省界断面水质监测制度的完善 |
第四章 长江流域航运开发利用权与水能开发利用权冲突的规制 |
第一节 长江流域航运开发利用权与水能开发利用权冲突的分析 |
一、基于功能与价值视角的长江流域航运开发利用权与水能开发利用权冲突的类型化分析# |
二、长江流域航运开发利用权与水能开发利用权冲突的流域典型性分析 |
三、长江流域航运开发利用权与水能开发利用权冲突产生的机理 |
第二节 长江流域航运开发利用权与水能开发利用权冲突的破解路径 |
一、冲突化解理念:统筹协调 |
二、核心制度需求: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库联合调度制度 |
三、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库联合调度制度的设计 |
第三节 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库联合调度制度的实证分析 |
一、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库联合调度制度的现状 |
二、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库联合调度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
三、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库联合调度制度的完善 |
第五章 长江流域渔业养殖权与生态用水权冲突的规制 |
第一节 长江流域渔业养殖权与生态用水权冲突的分析 |
一、基于功能与价值视角的长江流域渔业养殖权与生态用水权冲突的类型化分析 |
二、长江流域渔业养殖权与生态用水权冲突的流域典型性分析 |
三、长江流域渔业养殖权与生态用水权冲突产生的机理 |
第二节 渔业养殖权与生态用水权冲突的破解路径 |
一、冲突化解理念:生态优先 |
二、核心制度需求:长江流域生态补偿制度 |
三、长江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设计 |
第三节 长江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实证分析 |
一、长江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现状 |
二、长江流域生态补偿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
三、长江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完善 |
结论:新时代长江流域法治的突破与转向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北宋中期儒家道论的秩序追寻(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现状 |
1.1.1 选题背景:宋代儒学研究的哲学化书写范式及挑战 |
1.1.2 研究现状:儒家道论与北宋中期儒家道论研究现状 |
1.2 研究方法与内容范围 |
1.2.1 研究方法:历史与逻辑统一、哲学与政治学互动、文本细读 |
1.2.2 内容范围:此期儒家道论涵盖的人物、时间及其相关次概念 |
1.3 研究价值与论文创新 |
1.3.1 研究价值:研讨北宋中期儒家道论的意义 |
1.3.2 论文创新:研究范式的拓展与旨趣的发掘 |
第2章 话语范式:儒家以道致治的秩序话语检视 |
2.1 范式缘起:春秋战国与晚唐、五代、宋初的社会失序 |
2.1.1 从上古至中古:春秋战国政治失序与秩序情结的形成 |
2.1.2 从中古至近世:唐、五代、宋初政治环境与秩序诉求 |
2.1.3 从自发到自觉:儒者对政治秩序的追寻及其理论回应 |
2.2 范式初立:政治秩序观念下的先秦儒家的道论与理论 |
2.2.1 观念兴起:秩序意识的产生 |
2.2.2 由天及人:从自然之“道”到人文秩序 |
2.2.3 融道于治:先秦儒家“道”论的秩序义 |
2.2.4 以理论治:先秦儒家“理”论的秩序义 |
2.3 范式拓展:北宋政治的秩序诉求及儒家道论秩序内涵 |
2.3.1 秩序诉求:中心国家的消失与北宋的政局 |
2.3.2 理论建构:从“正统”建构到“价值共识”生成 |
2.3.3 以道求治:北宋以“道”论“治”的理论建构 |
2.4 范式完成:宋儒由术至道的政治秩序理论演进之历程 |
2.4.1 治术肇端:北宋初期儒者的致治之方 |
2.4.2 治体追寻:治术转向治体的内在动力 |
2.4.3 道体确立:从王安石、张载到二程 |
2.5 本章结语 |
第3章 以术行道:荆公更革变易之道的逻辑论证* |
3.1 文献考察:王安石哲学的典据考察及其架构 |
3.1.1 文本典据:王安石思想的文献考察 |
3.1.2 理论特点:王安石思想理论的融会性 |
3.1.3 道有体用:王安石思想架构的特点 |
3.2 道摄礼法:王安石政治秩序重建的道论进路 |
3.2.1 法礼交织:北宋前期法礼互斥之治理问题 |
3.2.2 道法先王:荆公对礼、法对立的解决策略 |
3.2.3 体用二本:以体用摄礼法的秩序策略反思 |
3.3 解经明道:王安石秩序重构的经典诠释路径 |
3.3.1 问题回顾:对王安石前期道论之反思 |
3.3.2 解决策略:从“求道之全”到“致一”之道 |
3.3.3 策略反思:对统一性建构策略的检视 |
3.3.4 诠释重构:荆公《字说》对统一性的重建 |
3.4 由道而之焉:王安石的政治实践及其道论依据 |
3.4.1 势的获得:制置三司条例司的设立和运行 |
3.4.2 势道合一:政治革新推行的效率考量 |
3.4.3 由是而之焉:王安石行政方式变化的效率考量与道论依据 |
3.5 道势之间:王安石道论的二重性及内在困境 |
3.5.1 历史考察:宋代道势关系的新情态 |
3.5.2 问题呈现:荆公理论中的道势紧张 |
3.5.3 问题慎思:遵道,抑或从势 |
3.6 本章结语:遗留问题以及对此期诸儒理论之刺激 |
第4章 天道为用:张载气化为道思想之秩序诉求* |
4.1 心道学政:张载哲学的体系建构与旨趣 |
4.1.1 文献考察:“横渠四为句”版本辨正 |
4.1.2 为学旨趣:“四为句”与张载哲学旨归 |
4.2 以气明道:张载气化哲学及其秩序追寻 |
4.2.1 论析前提:辨析学界虚、气之异 |
4.2.2 终极依据:天道秩序之理论建构 |
4.3 天道之用:张载哲学的群体关切与个体关怀 |
4.3.1 群体关切:人道秩序普适性论证 |
4.3.2 个体关怀:存在者心灵秩序实现 |
4.4 以古通今:秩序理论中的法古宗经倾向 |
4.4.1 追迹于三代:秩序社会的制度构想 |
4.4.2 法古效今:以古准今抑或稽古作新 |
4.5 本章结语:张载宇宙生化路径的秩序设计存在的遗留问题 |
第5章 道体性命:二程以理代道的政治秩序追寻 |
5.1 从道至理:二程以理为核心术语的哲学建构 |
5.1.1 二程哲学中的“道”论解析 |
5.1.2 二程之“理”与由道至理的术语转化 |
5.1.3 “以理代道”的理论旨趣 |
5.2 道体诉求:二程对北宋儒家秩序学说的拓展 |
5.2.1 典据之变:二程治理理论由治术向治体的深化 |
5.2.2 何为治体:秩序思想之伦理与政治的体用设计 |
5.2.3 由治体而及道体:自然天道与人伦性命的贯通 |
5.3 道体奠立:二程天理论的逻辑体系及其证成 |
5.3.1 模拟自然秩序:二程秩序证成的“法自然”进路 |
5.3.2 从“自然”到“天理”:二程秩序学说的“道体”准备 |
5.3.3 从“法自然”到“自然法”:二程学说的“道体”奠定 |
5.4 理融礼法:二程由治术、治体至道体的秩序重构 |
5.4.1 问题呈现:宋初礼、法并重的治理模式 |
5.4.2 以礼导法:以礼摄法的“治术”设计 |
5.4.3 以理融礼:治理治理的“道体”安排 |
5.5 本章结语:二程“道体”建构之缺失及其朱子的补充 |
第6章 问题延伸:北宋中期儒家道论与政治哲学 |
6.1 反思道论:宋儒道德形上立法的内在紧张 |
6.1.1 人伦常道抑或道的傲慢:道德形上化之反思 |
6.1.2 价值真理抑或思想独断:“一道”对异论的压制 |
6.1.3 道德万能抑或仅为一端:秩序实现仰赖多种渠道 |
6.2 传统启示:传统治理理论当代转化的可能性 |
6.2.1 前提论析:“古今”接续何以成立 |
6.2.2 化解之道:“内生性演化”与古今接榫 |
6.2.3 治理两翼:道德之治与法律之治之间 |
6.2.4 问题再思:儒法之治的现代转化挑战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攻读学位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 |
附录二 宋人论析治术、治体、道体等概念文献摘录 |
致谢 |
四、论传统法律与现代法制(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华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思想研究[D]. 李新潮. 兰州大学, 2021(09)
- [2]实践哲学视域下的哈贝马斯公共领域思想研究[D]. 刘健. 黑龙江大学, 2021(09)
- [3]清代私家注律研究[D]. 陆丽娜.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4]司法裁判中情理与法律的冲突与协调研究[D]. 崔畅. 贵州师范大学, 2020(12)
- [5]民国时期乡村教育的现代转型(1912-1937)[D]. 柳丽娜. 安徽师范大学, 2020(01)
- [6]唐代律学人才培养研究[D]. 蔡婷婷. 东北师范大学, 2020(06)
- [7]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法律制度研究[D]. 黄捷. 广西民族大学, 2020(01)
- [8]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路径研究[D]. 荆洪文. 吉林大学, 2019(02)
- [9]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的法律规制[D]. 刘子龙.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10]北宋中期儒家道论的秩序追寻[D]. 张子峻. 湖南大学, 201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