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现行法官回避制度的理论思考

完善现行法官回避制度的理论思考

一、完善现行法官回避制度的理论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朱晓晗[1](2020)在《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问题研究》文中提出作为联合国的重要司法机构,国际法院为国际争端的顺利解决以及国际法治建设贡献了重要力量。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分为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两类,咨询管辖权的设立主要是为了弥补常设国际法院时期诉讼主体仅限于国家的弊端。国际法院通过发表咨询意见的形式解决申请主体的法律问题,为处理国际组织与成员国之间的争端,促进国际法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在咨询管辖权的发展过程中受到了来自国际社会的质疑,其利用率也不及常设国际法院时期。特别是2018年的“1965年将查戈斯群岛从毛里求斯分离的法律后果咨询案”(以下简称“查戈斯案”)再一次引发了各界对咨询管辖权的关注。本文通过案例分析的视角,从国际法院咨询管辖权的规定出发,明确当前国际法院咨询管辖权的运行状况,分析国际法院咨询管辖权的不足,为国际法院咨询管辖权的良好发展提出具体建议。最后,结合中国的发展实际指出,中国应在国际法院咨询管辖权改革过程中作出积极影响,为国际争端的解决和国际法的发展贡献力量。首先,本文梳理了国际法院咨询管辖权的具体理论。文章在介绍常设国际法院管辖权的制度设计的基础上,明确了国际法院管辖权的发展历程。通过对国际法院管辖权与常设国际法院管辖权进行对比,明晰国际法院管辖权的制度特点和价值。对国际法院咨询管辖权的提请主体、管辖权范围等具体规定进行了介绍.其次,通过对《联合国宪章》《国际法院规约》等法律文件中有关咨询管辖权规定的分析,结合“科索沃独立咨询意见案”“查戈斯案”等具体案例,探讨了国际法院咨询管辖权利用率不高,咨询事项模糊遭受质疑,咨询管辖权行使程序不完善三个方面的问题。再次,提出关于国际法院咨询管辖权的完善建议,具体提出了拓宽咨询主体范围;通过“当事国同意原则”解决咨询事项法律问题边界模糊;完善咨询管辖程序三个方面的建议。最后,将最终的落脚点落到中国的应对之策上,以“科索沃独立咨询意见案”“查戈斯案”为例,分析了咨询意见在法律问题边界模糊地带缺失“当事国同意原则”,对主权国家产生的消极影响,并且,站在促进国际问题和平解决、促进国际法完善发展和维护国家利益的角度,指出中国对于国际法院咨询管辖权的建议措施。

温化寒[2](2020)在《论量刑的隐性因素》文中研究表明量刑,在法律领域有“哥德巴赫猜想”这一称谓,根据传统的法理学理论,法律,论其核心而言是“法条主义”的,只要根据众所周知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就能预先对某一案件进行定性。但是,量刑是一个需要运用心理、逻辑思维等因素的法律实践过程,作为司法主体的法官,需要在法律的规定范围内进行审酌量刑。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出现一些量刑的隐性因素,这些隐性因素通过各种途径影响法官的自由心证,进而影响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最终对量刑结果产生或多或寡的影响。然而,在社会现实中,量刑隐性因素的作用往往被严重忽视,而当前学界对量刑隐性因素的研究较少。因此,有必要对量刑隐性因素进行深入地研究。本文通过对量刑隐性因素的内涵、作用机制及其价值、分类和影响进行分析,并结合量刑隐性因素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反思,同时借鉴英美量刑指南模式经验,进而提出合理运用量刑隐性因素的路径选择。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量刑因素因素的概述。本文通过天津大妈持枪案引入量刑的隐性因素,并与量刑显性因素的比较,阐释了对量刑隐性因素概念的理解,同时就量刑隐性因素的特征和产生原因进行分析。第二部分主要阐述量刑隐性因素的作用机制和价值分析。量刑隐性因素作用的发生,依赖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存在。而隐性因素影响量刑活动,主要有两种途径:直接途径和间接途径。同时,量刑隐性因素既有积极价值,又有负面效应。第三部分主要介绍量刑隐性因素的分类与影响。本文将量刑的隐性因素分为社会结构因素、传统法律文化因素、人际关系因素、社会舆论因素,以及社会治安形势、审判管理等其它因素,并分析这些因素产生的影响。第四部分针对当前我国量刑隐性因素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对英美量刑指南模式经验的分析,提出合理运用量刑隐性因素的的路径选择:第一,消除案件之间社会结构的异质性;第二,借鉴传承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思想精髓;第三,建立完善法官回避制度;第四,在量刑过程中合理地引入社会因素;第五,严格落实法官责任,提高法官队伍素质。

董劼[3](2020)在《回避制度中的利害关系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回避制度是现行《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旨在保障诉讼公平正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而作为其中主要内容的“利害关系”却存在诸多问题。不仅让法学界许多学者产生理解上的差异,并且对审判实务界也未起到指导性作用,造成了诸多司法乱象,打乱了司法秩序。对此,应从理论、制度和实务三方面对“利害关系”所存在的困境进行梳理和考量,并提供合理可行的解决方案。本文尝试通过从回避制度的历史沿革、发展的角度入手,从回避制度中的“利害关系“这项小处入手研究,来探求完善回避制度的道路,从对“利害关系”的立法源流考量制度立法初衷,采用解释学方法对其概念进行法律解释,并通过实证分析法对审判实务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加以总结。最终结合域外先进经验以及我国具体国情尝试探求走出困境的方式。

邓昌祥[4](2018)在《论我国社会转型期的民事诉讼回避制度》文中研究指明回避制度,体现了程序正义的要求,它对保障民事诉讼程序的良好运行有着重要的作用。回避制度,作为程序正义价值中重要的决定因素——中立性的制度体现,对民事诉讼的保障作用是巨大的。当前,我国处在社会转型期,在城市里基本上已经由熟人社会转型为陌生人社会,而在广大农村地区也已经由熟人社会转型为半熟人社会或陌生人社会,社会整体上已经从熟人社会转变为陌生人社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熟人社会关系以一种隐藏的形式在陌生人社会中进行重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运行状况依旧还是受到熟人社会习惯的冲击,其所带来的影响是比较深远的,再加上我国立法的不足,民事诉讼有因回避制度在我国的诉讼程序中适用率明显偏低。在民事诉讼程序运行中,当事人依旧习惯于寻求找人情,托关系,这种情形严重地扰乱了民事诉讼回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行。从立法上来分析,我国民事诉讼回避制度存在部分回避事由模糊、回避事由法官查明标准过高、回避信息披露制度缺失等方面的立法缺陷,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国民事诉讼有因回避制度发挥其在维护司法公正方面的作用。而适当的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引入无因回避制度,在当事人发现具有申请回避的法定事由时,就能够有效的排除陌生人社会中熟人社会因素对司法所造成的消极影响,而且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有因回避制度在立法上的缺陷。虽然在我国历史上没有实行无因回避的传统,但是随着现阶段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不断增强,在我国民事诉讼中适当引入无因回避制度有着良好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适度引入无因回避制度,能够把当事人不信任的人民陪审员排除在审判人员之外,有利于提升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信任,维护司法裁判的稳定性,从而更好地提高司法效率。

刘计划[5](2016)在《刑事诉讼法总则检讨——基于以审判为中心的分析》文中研究表明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重大命题的提出,确立了今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目标和方向。对以审判为中心的接纳,标志着一种全新诉讼理念的树立,为此需要进行诉讼制度的重新安排。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结构,包括第2编、第3编、第4编等程序各编的构造体例,以及第1编总则关于基本原则和管辖、回避、辩护、证据、强制措施等制度的规定,均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理念不符,需要加以理性研判与因应调整。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将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这一改革契合刑事诉讼的自身规律,有助于实现刑事诉讼法的现代转型。

杨尧凯[6](2014)在《论法官回避制度》文中认为我国法官回避制度还不完整和规范,对"关系"一词应具体规定,扩大回避亲属范围,公示法官个人情况。当事人申请回避缺乏可操作性,对回避申请的保障和救济措施不完善,审委会和二审回避问题没有得到合理解决。在法官非诉讼回避制度中,院长籍贯回避未严格执行,法官任职回避也应出台具体操作办法。运用巡回审判和网络审判方式以确保法官中立,进而探索以新型审判方式为基础的,法官非诉讼回避和法官诉讼回避为补充的,保障"法官中立"的新路子。

张广岭[7](2013)在《对论诉讼回避制度的研究》文中指出诉讼回避制度的终极目标是实现司法正义,对诉讼回避制度的研究热情一方面来源于审判实践中所存在的某些问题的思考,另一方面也来源于学界对此制度缺乏系统与深入的研究现状。本文运用了比较、逻辑的分析方法,分为五大部分对诉讼回避制度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第一部分:主要从概念的角度对诉讼回避及相关的概念进行了综述,并指出在诉讼回避制度研究中对诉讼回避概念进行解析的意义与意旨,最后通过理论逻辑推导的方式提出正当的诉讼回避的概念。第二部分:主要从诉讼回避制度中国古代历史渊源,列举现今三大诉讼法关于回避制度的规定,比较了中国古今关于回避制度方面异同。此外,还对英美法系主要的国家代表美国、英国,大陆法系国家的主要代表德国、法国的诉讼回避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以期发现当前我国诉讼回避制度的缺陷,为完善诉讼回避制度提供路径指引。第三部分:主要从关系论的角度论述诉讼回避制度与正义、诚实信用原则、反对司法腐败、保持诉讼中立结构的关系,以此彰显诉讼回避制度的巨大作用。第四部分:主要从诉讼回避制度规定的缺陷与司法实践中的问题角度,指出我国三大诉讼法在诉讼回避制度文本规定方面的缺陷,司法实践中违背诉讼回避制度的违法和不当行为。第五部分:主要从诉讼理念与模式方面,三大诉讼法的文本规定方面、纠正违法与不当行为方面,指出了解决我国诉讼回避制度困境的三条路径。

王德成[8](2012)在《论法官回避制度的价值》文中提出法官回避制度包括法官诉讼回避、法官任职回避和法官地区回避。法官回避制度的良好运行,可以将可能对案件审理产生偏私的法官排除出案件审理过程,从而对维护司法的公正性具有积极的作用。但是,现行的法官回避制度并不完善,存在许多弊端,极大的制约了法官回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作用的发挥。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法官回避制度并没有引起学界和实务界的足够重视,对此方面的研究仅仅限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研究不深入。鉴于法官回避制度在实践中的现状及其重要意义,为了更好的发挥该项制度应有的功能,更好地维护司法的公正性,保障当事人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颁布了《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以下称任职回避规定)。本文为了提出合理的法官回避制度的完善建议,着重对蕴含在法官回避制度背后的法官回避制度追求的价值进行分析,进而在其价值的指引下,系统地完善我国的法官回避制度。除了引言和结语外,本文一共分为以下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法官回避制度价值基本概念进行界定。在本部分中,笔者将法官回避制度价值的概念予以分解,分别界定法官、回避、价值的概念,然后在对三个概念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对于法官回避制度价值的界定。所谓法官回避制度价值,指的是该项制度与人之间的一种需求和满足关系,即法官回避制度对于主体需要的满足。第二部分主要对法官回避制度所具有的具体价值进行分析。笔者在第一部分中,认为价值的本质就是一种需求和满足关系,也就是客体对于主体需求的满足。因此,不同主体在不同需求之下,具有不同的价值。据此笔者在阐述法官回避制度价值的时候,也从对抗双方、法官、社会公众三方的需求角度,分别分析法官回避制度对于不同主体所具有的价值。第三部分是对中外法官回避制度发展历史中所体现的价值追求的分析。随着历史的发展前进,法官回避制度也随之不断的完善。但是,中外法官回避制度从不完善走向完善的过程并不是随性的,也不是杂乱无章的,中外不同国家法官回避制度发展完善都是基于对一定价值的追求,都是在相关价值的指引下不断纠正、不断进步。笔者在此部分中,就着重对中外法官回避制度在发展完善的过程中所体现的价值追求进行阐述,试图理顺法官回避制度发展的价值指向。第四部分主要阐述如何在法官回避制度价值的指引下,完善我国的法官回避制度。在本章中,笔者首先对我国关于该制度的立法现状进行剖析,并且指出我国的法官回避制度存在的三个方面的主要问题,进而在法官回避制度价值指引下,提出完善我国法官回避制度的建议。

潘绮甜[9](2011)在《论法官回避制度的完善》文中指出法官回避制度,是为了消除当事人对法官中立性抱有的怀疑而选择中立性法官,保证法官能不偏不倚地作出裁判,保障诉讼公正的制度。从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回避对象、事由、程序操作等规定来看,此制度尚需进一步完善。我国应重新界定法官范围,从适当扩大法官回避对象、细化明确回避事由、增设法院依职权裁定回避的方式等方面来保障法官回避制度的实现。

李轩[10](2011)在《反思与重构:民事诉讼第一审普通程序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进入新世纪以来,如何寻觅促进司法公正、克服司法不公的良方成为中国法律界共同的话题,2007年《民事诉讼法》的局部修改可以视为一次有意义的尝试。但是,诉讼法学界对这次“小修小改”的质疑和批判使笔者意识到《民事诉讼法》的全面修改将有可能成为扭转当前民事司法现状甚至整个司法不公状况的最佳契机。在博士论文选题之际,笔者在导师的指导下选择了民事诉讼法中最为重要但目前还较少有人系统论述的第一审普通程序作为研究对象,结合《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的时代背景,将论文题目确定为《反思与重构:民事诉讼第一审普通程序研究》。论文从第一审普通程序赖以存在的制度支撑体系和第一审普通程序的必要环节及其内在逻辑关联两个方面尝试进行批判性分析,提出了完善第一审普通程序以确保司法公正的意见和建议。由于第一审普通程序在所有审判程序中具有基础性的地位,所以厘清重构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思路,无疑对其他审判程序的修改和完善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和直接的参考价值。论文除引言与结论之外,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为“导论:民事司法公正及其程序前提”。该章从民事诉讼的程序特征和价值理念入手,探讨了民事诉讼法的两大核心价值即诉讼公正价值和诉讼秩序价值及其相互关系,指出实现民事司法公正需要理性的程序加以保障;在此基础上简单分析了当前我国民事诉讼中以“司法不作为”为主要表现形式的消极职权主义和以“能动司法”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司法行政化倾向可能对程序公正导致的不利影响,并结合我国民事诉讼的困境讨论了当前重构民事诉讼程序尤其是第一审普通程序的必要性。第二章为“完善第一审普通程序的原则与理念”。该章以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全面修改为背景,重新审视和反思了民事诉讼法的原则体系及其具体内涵,对诉权保障原则、当事人平等原则、处分自由原则、程序法定原则、审判独立原则、审判公开原则、直接言词原则、充分辩论原则等内容进行了系统梳理,对有关民事诉讼法原则的种种误解进行了澄清,特别讨论了检察监督、支持起诉、调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等内容是否应该纳入民事诉讼法原则体系,在综合提炼有关专家学者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修改完善第一审普通程序所应秉持的原则和理念。第三章为“制度创新:第一审普通程序的增量设计”。该章重点从制度创新的角度提出为完善第一审普通程序,在将来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应该增加设立以下重要诉讼制度:当事人资格异议制度、交叉诉讼制度、行为保全制度、委托调查制度、证人责任制度、诉前调解制度、公益诉讼制度;其中当事人资格异议制度、交叉诉讼制度、行为保全制度、委托调查制度、证人责任制度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具体补充;而诉前调解制度、公益诉讼制度则涉及第一审普通程序的宏观调整。本章分别讨论了这些制度的含义,以及诉讼法学界对这些制度的探讨和司法界已经进行的相关尝试,进而提出相关制度构建的具体设想。第四章为“制度改进:第一审普通程序的局部修正”。该章提出,与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一审普通程序密切相关的某些制度性安排已经不能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不能满足当事人日益增长的诉讼需求。因而该章重点从制度改进的角度提出为完善第一审普通程序,建议在将来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应该着重修改以下制度:审判委员会制度(主要是审判委员会“个案决定制”)、合议制度(主要是合议庭成员的组成方式)、回避制度、立案制度、第三人诉讼制度、答辩制度、证据交换制度、法庭辩论制度、司法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第五章为“逻辑之维: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理性重构”。该章首先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普通程序的主要环节进行了简要梳理,指出了第一审普通程序存在的结构性缺陷和技术性问题,如章节安排不尽合理、审前准备程序不充分、缺乏证据交换和争点整理等环节、审后调解缺少独立性、评议环节缺乏规范性、法庭调查环节举证质证次序混乱,法庭辩论环节粗糙、当事人辩论权和最后陈述权缺乏制度保障等等,分析了相关司法解释尤其是《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与《民事诉讼法》规定之间存在的严重冲突。针对这些问题,笔者建议,按照诉讼的逻辑进展将第一审普通程序细分为立案登记程序、诉状送达和被告应诉程序、审前准备程序、开庭审理程序、审后调解程序、评议与判决程序、判决宣告与送达程序等七大环节,其中审前准备程序主要包括司法告知和公告、审前会议(争点整理)、证据交换、审前调解等主要阶段,同时设立作为可供当事人选择的诉前调解程序,就这些重构要点提出了具体的建议。在论文写作过程中,笔者还在参考借鉴众多民事诉讼法、证据法或调解法专家(修改)建议稿的基础上尝试草拟了第一审普通程序的修改建议稿,作为附录收在论文的最后,希望为《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提供自己力所能及的贡献。笔者期待,在《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和第一审普通程序合理重构之后,能够最大限度地促进民事司法公正,为广大当事人及代理律师带来福音。

二、完善现行法官回避制度的理论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完善现行法官回避制度的理论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 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1. 选题背景
        2. 选题意义
    (二) 国内外研究综述
        1. 国内关于“国际法院咨询管辖权”的研究现状
        2. 国外关于“国际法院咨询管辖权”的研究现状
    (三) 评析
    (四) 研究方法
        1. 案例分析法
        2. 历史研究法
        3. 文献查阅法
一、国际法院咨询管辖权理论基础
    (一) 国际法院管辖权的介绍
        1. 常设国际法院的设立及管辖权
        2. 国际法院的设立及管辖权
        3. 常设国际法院与国际法院咨询管辖权的区别
    (二) 国际法院咨询管辖权的提请要件
        1. 关于提请主体
        2. 管辖权范围
二、国际法院咨询管辖权的局限性
    (一) 咨询管辖权的利用率低
        1. 咨询管辖权使用现状
        2. 咨询管辖权利用率低的原因
    (二) 咨询的法律问题边界模糊
        1. 法律问题边界模糊的表现
        2. 法律问题边界模糊的原因
        3. 国际法院对于法律问题边界模糊的态度
    (三) 咨询程序不完善
        1. 事实记录不足
        2. 法官回避的“其他资格”认定标准模糊
三、国际法院咨询管辖权的完善建议
    (一) 拓宽咨询主体范围,提高咨询管辖权利用率
        1. 放宽国际组织提请条件限制的可行性探析
        2. 授予联合国秘书长咨询提请权的可行性探析
        3. 咨询意见提请主体资格改革的现实考量
    (二) 运用“当事国同意原则”解决咨询事项法律性质模糊
        1. 国际法院的司法适当
        2. 无法辨别法律问题时运用“当事国同意原则”避免争议
    (三) 完善咨询管辖程序,提升咨询管辖权的公信力
        1. 全面考察事实问题
        2. 完善法官回避制度
四、中国对于国际法院咨询管辖权的改革立场及对策
    (一) 中国对于咨询主体的改革立场及对策
    (二) 中国对于咨询事项的改革立场及对策
        1. 混合型问题不应提交国际法院咨询管辖
        2. 法律问题无法界定时运用“当事国同意原则”
        3. “查戈斯案”中“当事国同意原则”的中国关切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致谢
作者简介

(2)论量刑的隐性因素(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一)选题的背景
        (二)选题的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一)国外研究现状
        (二)国内研究现状
    三、论文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一)论文的研究方法
        (二)论文的创新点
第一章 量刑隐性因素概述
    一、量刑隐性因素的概念
        (一)天津大妈非法持枪案——量刑隐性因素的提出
        (二)量刑隐性因素概念的界定
        (三)量刑隐性因素与量刑显现因素之比较
    二、量刑隐性因素的特征
        (一)量刑隐性因素是一种“未阐明的规则”
        (二)量刑隐性因素具有普遍性和主观性
        (三)量刑隐性因素体现了司法实践的灵活性
    三、量刑隐性因素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现行的刑罚体系在立法上存在模糊性
        (二)量刑规则涵盖不全面
        (三)量刑方法过于简单
        (四)法官个体的量刑自由裁量差异
第二章 量刑隐性因素的作用机制和价值分析
    一、量刑隐性因素的作用机制
        (一)量刑隐性因素发生作用之前提
        (二)量刑隐性因素影响量刑的主要途径
    二、量刑隐性因素的价值分析
        (一)量刑隐性因素的积极价值
        (二)量刑隐性因素的负面效应
第三章 量刑隐性因素的分类及其影响
    一、“谁与案件有关”——社会结构因素对量刑的影响
        (一)法官的人格及心理素质对量刑的影响
        (二)当事人、律师和证人一般特征对量刑的影响
        (三)庭审旁听人员对量刑的影响
    二、“德主刑辅”——传统法律文化对量刑的影响
        (一)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神内涵
        (二)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对量刑的影响——以亲属身份犯罪为例
    三、“亲疏有别”——“差序格局”对量刑的影响
        (一)现今我国的人际关系格局
        (二)“差序格局”对量刑的影响
    四、“公众舆论总是走在法律的前头”——社会舆论对量刑的影响
        (一)社会舆论的特征与司法价值
        (二)社会舆论对量刑的积极影响
        (三)社会舆论对量刑的消极影响
    五、其它量刑隐性因素的影响
        (一)社会治安形势对量刑的影响
        (二)审判管理因素对量刑的影响
第四章 合理运用量刑隐性因素的路径选择
    一、量刑隐性因素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量刑隐性因素的作用被严重忽视和轻视
        (二)量刑隐性因素在司法实践中缺乏有效且系统地总结
        (三)量刑隐性因素的存在增加了法律的不确定性
    二、域外量刑经验参考——量刑指南模式
        (一)量刑指南模式之理论基础
        (二)量刑指南模式之实践考察
        (三)量刑指南模式对我国之启发
    三、我国合理运用量刑隐性因素的路径选择
        (一)消除案件之间社会结构的异质性
        (二)借鉴传承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思想精髓
        (三)建立完善法官回避制度
        (四)在量刑过程中合理地引入社会因素
        (五)严格落实法官责任,提高法官队伍素质
结语
参考文献
    (一)着作类
    (二)期刊论文类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3)回避制度中的利害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一、序言——问题的提起
二、“利害关系”入法源流考
    (一) 回避制度的基础性研究
        1. 回避制度的概念
        2. 回避制度的分类
    (二) 回避制度与“利害关系”的起源
三、“利害关系”的制度内涵及认知
    (一) 制度之纬
    (二) 认识之纬
        1. “利害关系”之传统解读
        2. “利害关系”之实务解读
四、“利害关系”的理论、制度和实践困境
    (一) “利害关系”立法语言模糊
    (二) “利害关系”的制度混乱
    (三) “利害关系”实务操作困境
        1. “利害关系”易与其他关系混同
        2. “利害关系”的证明力度较高
        3. “利害关系”的信息披露问题
五、一种可能的解决思路——走出“利害关系”的语言陷阱
    (一) 去除“利害关系”的相关理论
    (二) “利害关系”的制度重构
        1. 扩大回避对象之范围
        2. 将“其他关系”作为兜底条款
    (三) 引入无因回避制度
    (四) 完善滥用回避制度处罚机制
    (五) 构建审判人员信息披露制度
六、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致谢

(4)论我国社会转型期的民事诉讼回避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引言
    1.1 问题的提出
    1.2 选题背景及意义
        1.2.1 选题背景
        1.2.2 选题意义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1.4 研究方法
    1.5 研究框架
第2章 民事诉讼回避制度基本理论问题
    2.1 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概念与起源
        2.1.1 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概念
        2.1.2 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起源
    2.2 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功能和意义
        2.2.1 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功能
        2.2.2 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意义
第3章 我国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3.1 我国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
        3.1.1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回避制度的规定
        3.1.2 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有关回避制度的规定
    3.2 我国民事诉讼回避制度存在的问题
        3.2.1 法官查明回避事由的标准过高
        3.2.2 部分回避事由界定不清晰
        3.2.3 回避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
        3.2.4 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美中不足之处
第4章 社会转型期我国民事诉讼回避制度问题产生的原因
    4.1 传统观念对我国回避制度的冲击
    4.2 现行法院管理制度使回避制度实施难度加大
    4.3 未与社会转型完全相适应
        4.3.1 未与陌生人社会完全相适应
        4.3.2 未与熟人社会关系在陌生人社会中迁延和重构完全相适应
    4.4 陌生人社会视阈下熟人社会关系重构对回避制度的影响
        4.4.1 熟人社会关系重构使法官不愿自行回避
        4.4.2 熟人社会关系重构使当事人难以申请回避
        4.4.3 熟人社会关系重构对法院职权回避造成困境
第5章 从社会转型中看我国民事诉讼回避制度之完善
    5.1 社会转型期有因回避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5.1.1 降低法官查明回避事由的标准
        5.1.2 构建回避制度回避事由体系
        5.1.3 构建回避信息披露制度
    5.2 社会转型期在我国民事诉讼中适度引入无因回避制度
        5.2.1 无因回避的定义
        5.2.2 社会转型期引入无因回避制度的理论基础
        5.2.3 社会转型期引入无因回避制度的现实意义
    5.3 社会转型期无因回避制度的构建
        5.3.1 无因回避制度的适用范围
        5.3.2 无因回避制度的适用对象
        5.3.3 无因回避制度的启动主体
        5.3.4 无因回避的申请形式
        5.3.5 无因回避的申请时间
        5.3.6 申请无因回避的次数
        5.3.7 无因回避的决定程序
        5.3.8 衔接无因回避与有因回避的司法适用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硕士期间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5)刑事诉讼法总则检讨——基于以审判为中心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二、关于基本原则
    1.删除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1款关于三机关职权的规定
    2.删除刑事诉讼法第5条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的规定
    3.删除刑事诉讼法第7条三机关关系条款
    4.删除刑事诉讼法第8条检察监督条款
    5.修改刑事诉讼法第14条保障诉讼权利条款
三、关于管辖制度
四、关于回避制度
五、关于辩护制度
六、关于证据制度
    (一)关于证人作证
    (二)关于取证程序合法性的控制
    (三)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四)关于审判人员收集证据
七、关于强制措施制度
八、结语

(6)论法官回避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法官诉讼回避制度中的主要缺陷
    (一)法官回避制度中“关系”一词难以把握
    (二)当事人申请回避制度缺乏可操作性,华而不实
        1. 法官回避的条件规定过于教条,不易举证。
        2. 现行回避制度对回避申请权的保障和救济措施不完善。
    (三)审委会、二审回避问题没有得到合理解决
    (四) 对于违反法官回避制度的法律责任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二、法官非诉讼回避制度也难以解决法官回避问题
    (一)法官回避制度中两概念的界定
    (二)法官非诉讼回避制度也存在问题
    (三)法官非诉讼回避制度也难以解决法官回避问题
三、通过改革审判方式确保法官中立
    (一)“马锡五式 ” 巡 回 审 判的 借鉴 意 义 及 对 回 避制度启示
    (二)运用网络审判方式确保法官中立
    (三)网络审判在运用中须注意的问题

(7)对论诉讼回避制度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诉讼回避制度及相关概念解析
    第一节 诉讼回避概念解析
    第二节 对诉讼回避制度概念的应然解析
    第三节 对诉讼回避制度的概念界定
第二章 诉讼回避制度的渊源
    第一节 中国传统法制中的回避制度及解析
    第二节 西方法制中回避制度及其解忻
    第三节 对西今中国与西方国法制中关于回避的综合评论
第三章 对关于诉讼回避制度的关系理论研究
    第—节 诉讼回避制度与正义之间的关系理论研究
    第二节 诉讼回避制度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关系
    第三节 诉讼回避制度与反对司法贪腐的关系
    第四节 诉讼回避制度与诉讼结构的关系
第四章 我国当代诉讼回避制度的困境
    第一节 从三大诉讼法回避制度的规范层面对诉讼回避制度困境的分析
    第二节、从具体的诉讼实践层面分析诉讼回避制度面临的困境
第五章 我国诉讼回避制度的困境解决路径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附件

(8)论法官回避制度的价值(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 法官回避制度价值基本概念辨析
    (一) 法官概念的界定
    (二) 回避
    (三) 价值的本质
    (四) 法官回避制度的价值
二、 法官回避制度的价值分析
    (一) 法官回避制度对于对抗双方的价值
    (二) 法官回避制度对于法官的价值
    (三) 法官回避制度对于社会公众的价值
    (四) 法官回避制度价值之间的联系与“冲突”
三、 中外法官回避制度发展历史中的价值追求
    (一) 法官回避制度对于对抗双方的价值在历史中的体现
    (二) 法官回避制度对于法官的价值在历史中的体现
    (三) 法官回避制度对于社会公众价值在历史中的体现
四、 法官回避制度价值追求在我国的实现
    (一) 我国法官回避制度的立法现状分析
    (二) 我国法官回避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三) 我国法官回避制度存在问题之原因分析
    (四) 我国法官回避制度的完善
结语
参考文献

(9)论法官回避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一、法官回避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 回避对象过于狭窄
    (二) 回避事由的立法粗糙简陋
    (三) 回避制度的设计更多体现权力本位
    (四) 法官自行回避难以落实到位
二、法官回避制度存在缺陷的原因分析
    (一) 对回避对象、回避事由存在不足的分析
    (二) 法官披露义务与当事人知情权的较量
三、对完善法官回避制度的思考
    (一) 扩大并细化法官回避对象与回避事由
    (二) 强化法官自行回避及追究责任制度
    (三) 增设法院依职权裁定回避的方式
    (四) 赋予当事人对驳回回避申请的上诉权
四、结语

(10)反思与重构:民事诉讼第一审普通程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导论: 民事司法公正及其程序前提
    一、民事诉讼的缘起及其功能
    二、民事诉讼法的价值定位
        (一) 法的一般价值分析
        (二) 法律价值的内在关系
        (三) 民事诉讼法的核心价值及其相互关系
    三、民事司法公正的程序保障
    四、当前中国民事诉讼的困境与程序重构的必要性
第二章 完善第一审普通程序的原则与理念
    一、民事诉讼法原则的一般解读
    二、民事诉讼法原则的体系
        (一) 诉权保障原则
        (二) 当事人平等原则
        (三) 处分自由原则
        (四) 程序法定原则
        (五) 审判独立原则
        (六) 审判公开原则
        (七) 直接言词原则
        (八) 充分辩论原则
    三、关于民事诉讼法原则的种种误解
    四、关于检察监督原则等几项传统原则的辨析
    五、关于调解应否成为民事诉讼法原则的特别讨论
    六、完善民事诉讼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总体思路
        (一) 诉讼法学界的主要观点
        (二) 笔者的思考
第三章 制度创新:第一审普通程序的增量设计
    一、当事人资格异议制度:非正当当事人的积极甄别机制
        (一) 当事人不适格与当事人资格异议
        (二) 当事人资格异议理论探讨的缺失
        (三) 当事人资格异议的制度建构及其程序设计
    二、交叉诉讼制度: 共同诉讼与第三人诉讼的合理优化
        (一) 交叉诉讼概念的由来及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 我国民事诉讼法上诉的合并制度及其相关缺陷
        (三) 我国引入民事交叉诉讼制度的立法构想
    三、行为保全制度: 亟待确立的临时性司法救济措施
        (一) 行为保全的性质与意义
        (二) 我国法律关于行为保全制度的规定
        (三) 民事诉讼法上行为保全制度的系统构建
    四、委托调查制度: 司法调查权的合理转移
        (一) 当事人"调查取证难"催生"委托调查"
        (二) 委托调查制度司法尝试的成功范例
        (三) 委托调查制度的具体构想
    五、证人责任制度: 完善证据制度的关键环节
        (一) 我国证人制度的主要缺陷
        (二) 完善我国证人责任制度的主要建议
        (三) 完善证人责任制度的配套措施
    六、诉前调解制度: 区别于立案调解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
        (一) 立案调解的由来及其弊端
        (二) 区分诉前调解、审前调解和审后调解的必要性
        (三) 诉前调解的制度构建
        (四) 保障诉前调解制度有效运行的相关措施
    七、公益诉讼制度: 寻求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效司法救济
        (一) 民事公益诉讼的内涵及其意义
        (二) 民事公益诉讼的系统构建
第四章 制度改进: 第一审普通程序的局部修正
    一、审判委员会制度的修改与完善: 废除"个案决定制"
        (一) 审判委员会制度概述
        (二) 审判委员会"个案决定制"的历史由来
        (三) 现行审判委员会制度的主要弊端
        (四) 司法实践中试图克服审判委员会"个案决定制"弊端的种种努力
        (五) 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建议
    二、合议制度的修改与完善: 破除合议庭固定制、审判长常任制和主审法官制
        (一) 我国合议制度的现状及其主要弊端
        (二) 司法实践中完善合议制度的改革尝试
        (三) 完善我国合议制度的若干建议
    三、回避制度的修改与完善: 从回避理由多元化到无因回避
        (一) 现行回避制度概述
        (二) 现行回避制度的主要弊端
        (三) 回避制度的改革建议
    四、立案制度的修改与完善: 从实质审查到形式审查
        (一) 我国实质审查主义的立案制度及其缺陷
        (二) 现行立案制度下"立案难"的个案实证
        (三) 以形式审查主义为导向修改与完善立案制度
        (四) 取消"年终结案率": 新"立案机制"的必然要求
    五、第三人诉讼制度的修改与完善: 融合参加之诉与交叉之诉
        (一)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的主要缺陷及其完善
        (二)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与诉讼制度的修改与完善
        (三) 第三人诉讼与交叉诉讼的对接与融合
    六、答辩制度的修改与完善: 建立强制答辩与答辩失权机制
        (一) 我国现行答辩制度的主要缺陷
        (二)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强制答辩制度的启示
        (三) 以建立强制答辩机制和答辩失权机制为重点完善答辩制度
    七、证据交换制度的修改与完善: 确立举证次序机制与质证归纳机制
        (一) 我国证据交换制度的主要缺陷
        (二) 确立举证次序机制,完善审前准备程序
        (三) 确立质证归纳机制,完善证据交换和法庭调查中的质证环节
    八、法庭辩论制度的修改与完善: 落实充分辩论原则
        (一) 现行法庭辩论制度的主要缺陷
        (二) 以规范法院辩论焦点提示义务和辩论权保障义务为中心完善法庭辩论制度
    九、司法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的修改与完善: 完善法院内控与监督机制
        (一) 我国司法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的现状与反思
        (二) 以加强法院内控和监督机制为核心促进司法质量监督管理
第五章 逻辑之维: 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理性重构
    一、《民事诉讼法》上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要梳理
    二、现行第一审普通程序存在的主要弊端
        (一) 《民事诉讼法》上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结构性缺陷
        (二) 《民事诉讼法》上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技术性问题
        (三) 相关司法解释与第一审普通程序立法存在严重冲突
    三、制度改造后第一审普通程序的合理重构
        (一) 立案登记程序
        (二) 诉状送达和应诉程序
        (三) 审前准备程序
        (四) 开庭审理程序
        (五) 审后调解程序
        (六) 评议与判决程序
        (七) 判决宣告与送达程序
结论
参考文献
附录: 《民事诉讼法》第一审普通程序修改建议稿

四、完善现行法官回避制度的理论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问题研究[D]. 朱晓晗.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1)
  • [2]论量刑的隐性因素[D]. 温化寒. 江西理工大学, 2020(01)
  • [3]回避制度中的利害关系研究[D]. 董劼. 苏州大学, 2020(03)
  • [4]论我国社会转型期的民事诉讼回避制度[D]. 邓昌祥. 湘潭大学, 2018(02)
  • [5]刑事诉讼法总则检讨——基于以审判为中心的分析[J]. 刘计划. 政法论坛, 2016(06)
  • [6]论法官回避制度[J]. 杨尧凯. 陕西行政学院学报, 2014(04)
  • [7]对论诉讼回避制度的研究[D]. 张广岭. 山东大学, 2013(05)
  • [8]论法官回避制度的价值[D]. 王德成. 西南政法大学, 2012(05)
  • [9]论法官回避制度的完善[J]. 潘绮甜. 韶关学院学报, 2011(09)
  • [10]反思与重构:民事诉讼第一审普通程序研究[D]. 李轩. 中国政法大学, 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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