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寄递业务市场准入制度亟待《邮政法》明确(论文文献综述)
孙静[1](2020)在《苏州邮政普遍服务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十三五”规划即将在2020年落下帷幕,对于邮政来说,这无疑是接受检验的一年。邮政普遍服务是邮政作为国家公用事业单位必须履行的公共服务职责。无论中国邮政集团如何拓展业务,无论在哪个地区,都仍然要肩负着邮政普遍服务这一艰巨的义务和责任,这也就意味着这一国家职责是不可或缺的。因此文章以苏州地区为例,在社会发展、市场化不断深入的过程中,探究苏州邮政在普遍服务上的现状、创新实践以及存在的问题,针对问题探究其原因,并提出自己的建议和对策。本文一共分为六个部分来研究。绪论对文献及研究方法、意义做出阐述,正文第一部分是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从对邮政普遍服务的认识开始,解答传统普遍服务的内涵,运用“新公共服务理论”“自然垄断理论”“外部性理论”加以支撑,形成普遍服务的理论基础,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苏州邮政普遍服务的必要性。第二部分是对苏州邮政传统普遍服务的现状进行数据统计和分析,在此章节对苏州邮政组织架构、业务发展现状、苏州邮政在普服上的创新实践这几个方面进行研究;第三部分针对苏州邮政普服的实践探索、创新做出整理和总结;第四部分是对国外普遍服务现状进行阐述研究;第五部分是针对现状探究苏州邮政普遍服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从普服业务发展的角度,对苏州邮政普服的问题和原因进行了探究;第六部分针对上述问题和原因提出一些自己的建议和对策。
陈妍洁[2](2020)在《我国快递服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近年来,中国经济高速发展,各项高新技术的诞生使得互联网经济有了充分发育的土壤。而快递服务便是互联网经济高速发展带来的一个新兴行业,现如今在中国民众的生活中已经成为了不可或缺的一环。然而,发展的速度过快,法律却具有滞后性,因此而带来一系列的问题,主要表现形式为:快件纠纷案例剧增、消费者权益得不到相应保护、快递服务质量每况愈下等。在快递服务中遭受到侵害,有些消费者会选择维权,但也有些因为维权意识较差而选择隐忍,选择维权的消费者却面临重重困难。所以,快递服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这个课题值得研究。本文运用了比较分析、案例分析、统计分析等研究方法,列举了生活中极具代表性的一个案例,并结合国外立法现状、学者研究及优秀经验,再着眼于我国快递服务中消费者权益受损的法律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消费者的权益受损害的原因众多,总的来讲主要是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快递服务行业自律性差、部门监管不到位等。要想保护快递服务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方面要完善相关立法,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市场监管,成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性,最终促进快递行业的稳定健康发展,有力的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邹志超[3](2019)在《广西邮政普遍服务发展的对策研究》文中提出《邮政法》将邮政普遍服务定义为“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曾经,在很长一段时间,邮政通信作为社会大众获得信息、传递物品的主要手段,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密不可分。在通政、通民、通商、拥军、固边等诸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是国家重要的社会公用事业和交通基础设施,是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如今,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传统的邮政普遍服务需求逐渐萎缩。广大人民群众对邮政普遍服务的需求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传统信函、报刊寄递需求持续下降,包裹寄递类公共服务需求激增,服务质量亟待提升。而同时,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消费者对包裹寄递类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大,对服务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目前,邮政业提供包裹寄递服务的主体按企业属性可以分为国有企业(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和民营快递企业(如顺丰、中通、圆通等)。快递业是邮政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按照现有国际标准和我国的法律法规,快递服务尚不属于邮政业公共服务的范畴。民营快递企业在网络布局、服务能力提升过程中,首要考虑的是成本与收益问题,这就导致乡村地区快递网络建设滞后,服务能力较低,服务能力沿着县、乡、村阶梯式下降。而邮政普遍服务网络已经遍布城乡。特别是广西地理环境复杂,快递下乡进村难度较大的情况下,邮政普遍服务如何发展更需深思。经过多年的发展,广西以邮件专业处理场地为核心,以邮政局(所)、信报箱、报刊亭为基础,以信息网、运输网为依托,以村邮站为农村邮政服务网点补充的邮政普遍服务基础设施网络初步形成。邮政普遍服务是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利用好邮政普遍服务遍布城乡的信息网和运输网,提升邮政普遍服务的质量和效益,更好的服务国计民生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本文运用文献研究、调查研究、理论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以邮政服务中最能体现公共服务特点的邮政普遍服务为研究方向,借鉴国内外邮政普遍服务发展经验,分析广西邮政普遍服务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促进广西邮政普遍服务发展的对策建议。
熊伟[4](2019)在《寄递实名制行政法规制研究》文中认为2009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邮政法》进行修订,将快递这一新型业态纳入邮政业,给予其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合法地位,结束了长期游离于灰色边界地带的“黑快递”历史,彻底改变了过去邮政市场单一经营主体的局面。乘着网络购物的东风,邮政业进入了发展黄金期,近五年快递业务量实现了每年100亿件的天量增幅,拆包裹成为了中国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与此同时,寄递毒品、枪支弹药、雷管、防风火柴等引发的安全事件,一次又一次的将邮政、快递寄递服务推上了新闻焦点位置,寄递安全开始引起公众的关注。为了维护寄递安全,在传统收寄验视措施的基础上,寄递安全保障部门提出了寄递实名制和过机安检等两项寄递安全管控强化措施。寄递实名制的核心是采集寄递用户身份信息,固化交寄人和传递物品的联系,加大对危害寄递安全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寄递实名制推出后,对保障寄递安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诸多问题。本文坚持问题导向,从行政法规制的角度对如何完善寄递实名制,有针对性的提出对策,以期寻求到保障公共安全与维护公民基本权利之间的最大公约数。
陈嘉韵[5](2019)在《韶关市快递市场政府监管存在问题研究》文中提出近年来,随着我国跨区域贸易的增长、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快递业充分发挥了突破时空限制、联系生产生活密切等优势,展现出广阔的发展前景,成为新经济的代表和经济发展新动能的重要力量。但在快递市场繁荣发展的背后,一系列由市场自身缺陷所带来的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等问题也层出不穷,政府传统的监管显得力不从心,暴露出许多短板。韶关市作为广东省经济发展较落后的地区,快递市场具有典型的山区地市发展特征,快递企业体量小、分布散、收派比失衡等等,政府监管难度较大。如何适应发展新形势,加强对快递市场的监管是摆在政府面前的一大课题。本文从快递业在我国的迅猛发展及对社会经济和民众生活的深刻影响的现实出发,在调查了解韶关市快递市场的发展情况及政府监管现状的基础上,结合快递市场的相关数据、访谈及调查资料,分析韶关市快递市场政府监管存在的监管缺位、越位、错位等问题,并对问题原因进行分析。最后,结合韶关实际提出完善韶关快递市场政府监管的具体对策:建立以包容审慎为原则的监管理念;完善邮政管理部门体制建设;畅通监管工作机制;提升监管的实施效能和效果;强化行政指导职能。
谢倩[6](2019)在《“互联网+寄递”治安管控机制研究 ——以福州市为例》文中指出伴随着“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经济已深入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寄递作为电商经济的主要载体,以其方便快捷、信息透明、价格实惠给人们带来诸多便利,“互联网+寄递”已成为推动流通方式转型、促进消费升级的现代化先导产业。但与此同时,寄递的方便快捷、人货分离、门槛低等特点,也极易引发社会治安问题。因此,深入分析并研究“互联网+寄递”的现状和存在问题,站在公安机关的视角,加强针对性的治安管控措施,对打击涉寄递业犯罪、促进寄递业健康发展、保障社会安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总共有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对论文所研究的“互联网+”“寄递”“治安管控”概念分别进行界定,辨析寄递及与快递、物流的区别和联系,概括出“互联网+寄递”治安管控的概念、内涵。第二部分对我国寄递业历史沿革、治安管控机制发展进行介绍,通过与传统环境的对比,阐述目前“互联网+寄递”的特点、当前治安管控面临的挑战。第三部以福州市为例,阐述当前福州寄递业治安管控现状和存在问题,并阐述国内其他省市寄递治安管控现状,归纳出国内普遍现状和存在问题。第四部分结合“互联网+”环境的规律特点,剖析寄递业治安管控的问题成因来自于法律、制度、管控主体、管控对象、社会环境等方面,借鉴美国、德国、英国、日本等寄递业管控的主体、制度、措施等,运用事故因果连锁理论和安全系统理论,提出完善立法、制度体系、技术创新、管控主体、管控对象、社会环境等方面改进“互联网+寄递”治安管控机制。
赵文瑞[7](2015)在《快递业市场监管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自我国加入WTO之后,开放的市场环境,使我国快递业的发展进入了黄金时期。尤其是近年来,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使得快递业的主流用户由以前传统的享受寄递服务的用户转变为现在的消费者。电子消费在拉动需求的同时,也给快递业市场的监管带来了挑战。快递业市场监管的挑战在于,对于电子商务产业及大数据产业方面的监管对策,当下仍无实质性的进展,而上述产业又与快递业密切相关,由此给快递业市场的监管带来了难题。这些监管难题表现在:快递业市场大量出现延迟投递、暴力分拣、超范围经营、随意定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现象。虽然我国分别于2012年10月26日、2013年3月1日、2013年4月3日、2014年5月20日先后修改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注销管理规定》、《快递经营许可管理法》、《快递市场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于上述问题予以监管,但是,由于监管制度不完善,监管机构设置存在缺陷以及专门监督主体缺失等原因,使得上述法律法规并未达到预期的实效,有些甚至沦为一纸空文。综上,对于快递业市场法律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就显得必要与迫切。本文除了绪论和结论部分之外共有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快递业市场监管的一般理论。本部分首先对快递业及快递业市场监管进行了基本的界定,包括快递业的概念,快递业的分类和快递业市场监管的概念和范围;然后,阐述了快递业市场监管的理论基础,包括经济学基础和法哲学基础;最后,从快递行业自身和快递业市场两方面论述了快递业市场监管的必要性。第二部分为我国快递业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现状及问题分析。本部分首先介绍了我国快递业市场监管的法律制度现状,包括快递业市场监管主体的设置以及具体监管制度的运行;然后,分析了我国快递业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得出改革和完善我国快递业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必要性的结论。第三部分为国外快递业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考察与启示。本部分首先分析了德国、美国、英国的快递业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并对有代表性的,可移植性的制度详细考察,经过分析与归纳,得出了完善我国快递业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启示。第四部分为我国快递业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本部分在比较国内外相关法律制度和分析我国快递业市场监管的法规与政策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快递业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相应对策:第一,完善快递业市场监管主体制度;第二,完善快递业市场准入监管制度;第三,完善快递业市场安全监管制度;第四,完善快递业市场服务监管制度;第五,完善快递业市场信用监管制度。
黄凯怡[8](2014)在《我国快递市场准入的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自我国于1979年引进快递服务以来,我国的快递市场发展迅速。近年来,伴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快递业更是呈现“井喷式”发展,由此也导致了快递市场乱象丛生:业务经营不规范、服务质量差、安全隐患多、企业规模小、数量多、市场集中度比较低等等,严重制约了我国快递市场的发展。为规范快递市场,2009年新《邮政法》正式出台,随后与其配套的法律法规也相继颁布。从目前快递市场准入的立法来看,对快递企业准入的关键问题都有了相应的立法。然而,无论是基于目前快递业的发展现状还是考虑快递业的长远发展,当前的快递市场准入制度还存在着一些缺陷,如关键的邮政专营权范围尚未确定、内资企业的注册资本额过高、加盟企业准入缺乏制度规范等等。这些问题的解决关系着快递市场的健康发展,所以完善快递市场准入制度刻不容缓。那么,如何使快递市场的准入制度既立足于当前的市场现状,又能考虑到快递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既能有效地规范快递市场,又能维护好企业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呢?这些问题的解决正是快递市场准入制度设计的关键,也是贯穿笔者全文写作的重要思想脉络。文章除了前言和结论外,主要由以下五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我国快递市场的概述及其发展历程。开篇对快递的定义、特点、分类及快递与物流、邮政市场的关系做了简单的介绍;接着,梳理了快递市场的发展历史和目前的发展现状,旨在为制度的设计提供一定的市场背景。第二部分:快递市场准入制度的理论分析。从五个层次分析了市场准入制度的内涵。在这个基础上,分别从经济学、行政法、经济法的角度为快递市场准入制度的设计提供理论的指导。第三部分:我国快递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首先,梳理了目前我国快递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立法现状。结合当前的立法现状,提出快递市场准入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邮政专营范围不确定、内资企业准入门槛过高、特许加盟企业准入制度不完善三个方面。第四部分:发达国家快递市场的准入制度及经验借鉴。基于邮政业与快递业交织的关系,分别从德国、美国、英国的邮政发展中梳理出各国快递市场准入制度的一些特点,并抽象出推动快递市场发展的共同之处,为我国的快递市场准入制度提供有益经验。第五部分:完善我国快递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思考与建议。根据我国目前快递准入立法所存在的问题,结合经济学、法学的理论分析,借鉴发达国家快递准入立法的经验,提出了六个方面的完善对策。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最后提出了快递市场准入制度设计的根本是要把握好规制的“度”,并提出未来快递市场的准入将趋向于宽松化,市场的作用会日益明显,而国家的法律只提供必要的规制。
谢昭鲲[9](2013)在《我国民营快递行业市场准入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在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大背景下,为解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流需求,民营快递行业应运而生。前几年,伴随邮政业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民营快递行业得到了飞速发展。但又由于我国国情的特殊性以及民营快递行业自身的不足,我国快递业市场存在着诸多问题,亟待运用法律手段予以解决。本文是关于我国民营快递行业市场准入制度研究。从近几年的实践经验而言,我国民营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必然要求一个完善的市场准入制度的保障。因此,本文从我国民营快递行业的发展现状出发,讨论民营快递行业市场准入制度,吸取国外快递行业市场准入制度的先进经验,进而提出完善我国民营快递行业市场准入制度的建议。本文由四章节内容构成:第一章,民营快递行业市场准入制度的一般概述。从快递行业的基本概念、特点作用展开论述,结合我国快递行业的发展轨迹,对快递行业以及民营快递行业市场准入制度有一个大体的定位,为下面的民营快递行业市场准入制度的讨论打下基础。第二章,民营快递行业市场准入制度的价值和功能。本章分为二部分:一部分,概述了民营快递行业市场准入制度的价值;另一部分,分析了民营快递行业市场准入制度的意义。第三章,我国民营快递行业市场准入制度的现状与问题分析。本章评析了我国民营快递行业市场准入制度的立法现状并提出了其存在的问题,共分二节。第一节讨论了我国民营快递行业市场准入制度的现状,第二节从四个角度提出了我国现阶段民营快递行业市场准入制度存在的问题。第四章,完善我国民营快递行业市场准入制度的建议。结合我国民营快递行业市场准入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针对第三章从四个角度谈及的问题,对我国未来民营快递行业市场准入法律制度提出了基本构想。
李言辉[10](2013)在《我国民营快递行业市场准入制度的立法完善研究 ——基于新《邮政法》的考察》文中认为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民营快递行业发展迅速,尤其是近几年随着网购数量的增多,民营快递行业获得了更大的发展空间。但是,由于快递行业的市场准入制度存在缺陷,比如,注册资本额过高,准入模式过于严格,致使进入市场中的快递服务提供者的数量严重不足,造成了快递市场供需失衡,在快递服务提供者一切以效率优先的原则下,快递损毁、延误及暴力分拣等问题就不可避免地暴露出来,使民营快递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受到了制约。因此,如何实现市场的充分竞争,进而实现民营快递的可持续发展、保障社会公众利益不受侵害就成为了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基于此,本文立足于现行《邮政法》所构建的准入制度,在借鉴国外相关制度的基础上提出一些完善民营快递行业市场准入制度的立法建议。本文正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申通快递暴力分拣事件及其引发的思考。该部分通过对实践中暴力分拣事件的介绍与分析,挖掘出其背后隐含着的快递行业市场准入制度的缺陷问题,即过高的准入门槛限制了企业的数量增加,进而造成了快递企业的数量不能满足人们对于快递服务的需求,在追求效率的大环境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系列的市场乱象。第二部分,我国民营快递的市场现状分析。该部分首先对国内外的快递概念进行了比较,然后介绍了我国民营快递的产生、发展及其现状。第三部分,我国民营快递市场准入制度的现状及分析。该部分以新《邮政法》为研究对象,从审查主体、准入条件、准入模式三个方面对新《邮政法》设立的准入制度进行了介绍,在此基础上对市场准入制度存在的不足进行分析。第四部分,国外快递行业市场准入制度的概况及其借鉴。该部分对美国、欧盟、日本的准入模式及相关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揭示出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第五部分,我国民营快递行业市场准入制度的立法完善。该部分首先指出了《邮政法》关于市场准入制度的应然定位:既不是为了行业利益,也不是为了部门利益,而应当注重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然后从具体层面入手,阐述通过修改现行《邮政法》关于市场准入的规定解决市场的乱象,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第一,建立以业务为基准的准入模式,提出除经营信件类业务的企业外,其设立一律采取工商登记制,并且在有关邮政专营范围方面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即“50克以下的普通信件和国家机关公文只能由国家邮政经营,50克以上200克以下的信件允许快递投递,但资费必须在同等重量邮政资费的10倍以上,200克以上500克以下的,资费必须在同等重量邮政资费的3倍以上,500克以上的资费没有限制”;第二,设立独立的市场准入许可主体,只有市场准入许可主体独立了,才能实现市场的可持续发展;第三,改变注册资本额制度,民营快递企业一律实行公司制,遵循公司的注册资本额制度,这样有利于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第四,放宽外资限制,具体是取消《邮政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贯彻国民待遇原则,国内快递企业与外资企业实行统一规定;第五,规范加盟商准入制度,以提高企业的服务能力。
二、寄递业务市场准入制度亟待《邮政法》明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寄递业务市场准入制度亟待《邮政法》明确(论文提纲范文)
(1)苏州邮政普遍服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一) 选题的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一) 文献研究法 |
(二) 定性分析法 |
(三) 定量分析法 |
四、研究内容 |
第一章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一、基础概念 |
(一) 邮政 |
(二) 普遍服务 |
(三) 中国邮政普遍服务 |
二、理论基础 |
(一) 新公共服务理论 |
(二) 自然垄断理论 |
(三) 外部性理论 |
第二章 苏州邮政普遍服务现状分析 |
一、必要性分析 |
(一) 国家需求 |
(二) 民生需求 |
(三) 自身发展需求 |
二、苏州邮政普遍服务发展现状 |
(一) 监管和执行机构现状 |
(二) 业务发展现状 |
(三) 普服惠民工程服务现状 |
第三章 苏州邮政普服实践与特色 |
一、苏州邮政普服的实践 |
(一) 特色邮路 |
(二) 信函业务的实践 |
(三) 包裹业务的硬件升级 |
(四) 普服延伸业务——惠民工程 |
二、苏州邮政普服的特点 |
(一) 建设亲情邮路,邮路传温情 |
(二) 坚守传统普服,创新普服多元化发展 |
(三) 扎根农村,完善最后一公里服务 |
第四章 国外邮政普遍服务现状 |
一、日本邮政和普遍服务改革及现状 |
(一) 日本邮政改革 |
(二) 日本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现状 |
二、德国邮政和普遍服务改革及现状 |
(一) 德国邮政改革 |
(二) 德国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现状 |
三、瑞士邮政和普遍服务改革及现状 |
(一) 瑞士邮政改革 |
(二) 瑞士邮政普遍服务现状 |
第五章 苏州邮政普遍服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苏州邮政普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
(一) 执行普服产品标准化过程不严格 |
(二) 信函业务量发展遭遇瓶颈 |
(三) 普通包裹发展陷入困境 |
(四) 普服惠民工程知名度低 |
二、苏州邮政普服发展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 执行产品标准化过程不严格的原因分析 |
(二) 信函业务遭遇瓶颈的原因分析 |
(三) 普包业务发展陷入困境的原因分析 |
(四) 普服惠民工程知名度低的原因分析 |
第六章 完善苏州邮政普遍服务的对策建议 |
一、解决执行产品标准化过程中不严格问题的对策 |
(一) 明确职责,增强公共服务意识 |
(二) 加强市场监管 |
二、解决信函业务量遭遇瓶颈问题的对策 |
(一) 创新发展信函业务 |
(二) 加快函件网络+发展 |
三、解决普包发展缓慢问题的对策 |
(一) 严控成本,整合资源 |
(二) 发挥优势,改革创新 |
四、解决普服惠民工程知名度低问题的对策 |
(一) 建立长期有效的运营监管机制 |
(二) 以“惠民”为本发展普服惠民工程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苏州邮政普遍服务满意度调查问卷 |
致谢 |
(2)我国快递服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一)常江诉沐阳韵达公司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案情简述 |
(二)常江诉沐阳韵达公司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引发的思考 |
1.立法现状 |
2.法律适用困境 |
3.快递服务中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关系 |
二、快递服务中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表现及立法缺失 |
(一)快递服务中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表现 |
1.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受侵害 |
2.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受侵害 |
3.消费者知情权受侵害 |
4.消费者财产权受侵害 |
5.消费者人身权受侵害 |
6.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受侵害 |
(二)快递服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三、域外快递服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经验借鉴 |
(一)德国快递服务消费者权益保护及经验借鉴 |
(二)日本快递服务消费者权益保护及经验借鉴 |
(三)美国快递服务消费者权益保护及经验借鉴 |
(四)英国快递服务消费者权益保护及经验借鉴 |
四、完善我国快递服务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建议 |
(一)完善快递服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 |
1.完善快递服务行业市场准入制度 |
2.建立快递服务企业市场评价制度 |
3.建立快递服务的强制保险制度 |
4.制定快递服务企业市场退出制度 |
(二)加强快递行业的市场监管 |
(三)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作用 |
1.行业自律 |
2.社会监督 |
(四)健全快递服务中消费者权利救济机制 |
1.行业协会设立赔付基金 |
2.建立快递服务小额保险制度 |
3.设立用于补贴消费者律师费及诉讼费的诉讼基金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广西邮政普遍服务发展的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的内容和思路 |
1.2.1 研究内容 |
1.2.2 研究思路 |
1.3 论文的主要研究方法、创新点和不足 |
1.3.1 研究方法 |
1.3.2 本文的创新点和不足 |
第2章 基本概念和理论基础 |
2.1 基本概念 |
2.1.1 普遍服务 |
2.1.2 邮政普遍服务 |
2.1.3 邮政普遍服务标准 |
2.2 基础理论依据 |
2.2.1 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 |
2.2.2 新公共服务理论 |
2.2.3 基本公共服务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国内外邮政普遍服务改革情况 |
3.1 美国邮政普遍服务现状 |
3.2 欧洲国家邮政普遍服务现状 |
3.3 我国邮政普遍服务现状和问题 |
3.3.1 我国邮政普遍服基本情况 |
3.3.2 我国的邮政普遍服务体制 |
3.3.3 我国的邮政普遍服务存在的问题 |
第4章 广西邮政普遍服务现状、存在问题及原因 |
4.1 广西邮政普遍服务发展概况 |
4.1.1 广西邮政业改革与发展 |
4.1.2 广西邮政普遍服务基本情况 |
4.2 广西邮政普遍服务存在的问题 |
4.2.1 广西邮政普遍服务基础设施建设落后 |
4.2.2 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发展萎靡,网络资源利用率低 |
4.2.3 监管力量较为薄弱 |
4.2.4 邮政普遍服务政策支撑力量不足 |
4.3 广西邮政普遍服务存在问题的原因 |
4.3.1 地理环境和经济发展情况限制 |
4.3.2 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缺乏核心竞争力 |
4.3.3 邮政企业对普遍服务的公共属性认识不到位 |
4.3.4 邮政普遍服务保障机制落实不到位 |
4.3.5 邮政普遍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权责不清 |
第5章 广西邮政普遍服务发展策略 |
5.1 完善邮政普遍服务供给机制 |
5.1.1 对邮政普遍服务网点进行分级分类管理 |
5.1.2 建设农村邮政普遍服务综合平台 |
5.1.3 邮政普遍服务融入乡村振兴战略 |
5.2 统筹资源配置,推进邮政普遍服务均等便捷 |
5.2.1 加强中央投资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 |
5.2.2 延伸邮政普遍服务投递深度 |
5.2.3 缩短邮政普遍服务投递时限 |
5.2.4 做好信报箱建设和改造工作 |
5.3 推动邮政普遍服务多元化发展和市场化改革 |
5.3.1 实行网业分离 |
5.3.2 开放邮政普遍服务网络资源 |
5.3.3 探索传统邮政普遍服务多样化服务发展模式 |
5.4 完善邮政普遍服务社会保障机制 |
5.4.1 完善补偿机制 |
5.4.2 加强政府政策和资金支持 |
5.5 健全邮政普遍服务监督和管理机制 |
5.5.1 邮政管理部门要履行好监管职责 |
5.5.2 邮政企业要提升邮政普遍服务管理效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寄递实名制行政法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现状 |
1.3 研究概述 |
第 2 章 寄递实名制行政法规制的必要性 |
2.1 寄递实名制的涵义 |
2.2 我国寄递实名制的发展历程 |
2.2.1 寄递安全保障临时强化措施阶段 |
2.2.2 寄递实名制上升为国家政策阶段 |
2.2.3 寄递实名制通过立法形式确认 |
2.3 寄递实名制行政法规制的必要性 |
2.3.1 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必然要求 |
2.3.2 依法维护寄递安全的现实需要 |
第 3 章 我国寄递实名制行政法规制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
3.1 寄递实名制行政法规制的现状 |
3.1.1 寄递实名制的立法现状 |
3.1.2 寄递实名制的执法监管现状 |
3.2 寄递实名制行政法规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
3.2.1 法律规范体系不健全 |
3.2.2 监管滞后 |
3.2.3 个人信息安全规制不足 |
第4章 我国寄递实名制行政法规制的完善 |
4.1 完善寄递实名制的行政法律规范 |
4.1.1 寄递实名制法律规范的制定原则 |
4.1.2 健全寄递实名制行政法律规范体系 |
4.1.3 完善寄递实名制程序性规范 |
4.2 健全监管机制 |
4.2.1 明确监管职责 |
4.2.2 转变监管观念 |
4.2.3 优化监管方式 |
4.3 加强用户身份信息保护规制 |
4.3.1 界定实名制的数据采集范围 |
4.3.2 推动电子身份标识的应用 |
4.3.3 完善国家实名寄递信息平台架构 |
4.3.4 加快推进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第5章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5)韶关市快递市场政府监管存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
1.1.1 选题的背景 |
1.1.2 选题的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快递服务及政府市场监管概述 |
2.1 快递服务概述 |
2.1.1 快递业及其主要特征 |
2.1.2 中国快递业的迅猛发展 |
2.1.3 中国快递服务的组织形式和主要运行模式 |
2.2 政府市场监管职能概述 |
2.2.1 政府市场监管职能及其理论依据 |
2.2.2 十八大以来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理论发展 |
2.3 快递市场的政府监管 |
2.3.1 快递市场政府监管职能改革历程 |
2.3.2 快递市场政府监管的职责 |
2.3.3 快递市场政府监管的法规依据 |
2.3.4 快递市场政府监管的主要方式 |
第三章 韶关市快递市场政府监管现状分析 |
3.1 韶关市快递市场的发展情况 |
3.1.1 韶关市快递市场结构 |
3.1.2 韶关市快递市场特点 |
3.1.3 韶关市快递市场凸显的主要问题 |
3.2 韶关市快递市场的政府监管现状 |
3.2.1 快递市场准入监管 |
3.2.2 韶关市快递监管机构及工作情况 |
3.2.3 对快递安全生产的监管 |
3.2.4 对快递服务质量的监管 |
3.2.5 对快递市场发展规划的监管 |
3.2.6 对快递市场延伸问题的监管 |
第四章 韶关市快递市场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4.1 韶关市快递市场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 |
4.1.1 缺位:监管不足 |
4.1.2 越位:不当干预 |
4.1.3 错位:监管不当 |
4.2 韶关市快递市场政府监管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2.1 监管理念不适应 |
4.2.2 监管体制不合理 |
4.2.3 工作机制不顺畅 |
4.2.4 监管手段不完善 |
4.2.5 行政指导不充分 |
第五章 完善韶关快递市场政府监管的对策 |
5.1 建立以包容审慎为原则的监管理念 |
5.2 完善邮政管理部门体制建设 |
5.2.1 进一步完善中央和地方双重管理 |
5.2.2 健全基层监管机构的建设 |
5.3 畅通监管工作机制 |
5.3.1 构建合作监管体系 |
5.3.2 搭建政绩共容体 |
5.4 提升监管的实施效能和效果 |
5.4.1 从“反应型监管”向“自主型监管”转变 |
5.4.2 建立信息化监管手段 |
5.5 加强行政指导的科学性 |
5.5.1 提升政府干预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
5.5.2 引导推进绿色发展 |
5.5.3 推进行业人力资源保障 |
5.5.4 因地制宜制定发展战略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6)“互联网+寄递”治安管控机制研究 ——以福州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导论 |
(一) 选题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三) 文献综述 |
(四) 研究方法和内容 |
(五) 研究创新与不足 |
二、“互联网+寄递”治安管控机制相关概念界定 |
(一) “互联网+”的概念、内涵和特点 |
(二) 寄递的概念及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
(三) 治安管控的概念和内涵 |
(四) “互联网+寄递”治安管控的概念、内涵 |
三、我国寄递治安管控历史和发展 |
(一) 我国寄递历史和发展 |
(二) 寄递治安管控制度的变迁 |
(三) “互联网+”环境下寄递治安管控的机遇与挑战 |
四、“互联网+寄递”治安管控现状和存在问题 |
(一) 福州“互联网+寄递”治安管控现状、存在问题 |
(二) 国内其他城市“互联网+寄递”治安管控现状、存在问题 |
(三) 我国“互联网+寄递”治安管控存在问题 |
五、剖析寄递业治安管控机制存在问题的成因 |
(一) 法律层面 |
(二) 工作制度层面 |
(三) 管控主体层面 |
(四) 管控对象层面 |
(五) 社会监管层面 |
六、国外寄递管控在主体、制度、措施等方面的现状 |
(一) 美国寄递管控 |
(二) 德国寄递管控 |
(三) 英国寄递管控 |
(四) 日本寄递管控 |
七、改进“互联网+寄递”治安管控机制 |
(一) 理论依据 |
(二) 完善法律体系 |
(三) 完善工作制度 |
(四) 创新管控技术 |
(五) 建设管控主体队伍 |
(六) 加大对象管控力度 |
(七) 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快递业市场监管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及不足 |
一、快递业市场监管的一般理论 |
(一)快递业市场监管概述 |
(二)快递业市场监管的理论基础 |
(三)快递业市场监管的必要性 |
二、我国快递业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
(一)我国快递业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现状 |
(二)我国快递业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问题 |
三、国外快递业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考察与启示 |
(一)国外快递业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考察 |
(二)国外快递业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四、我国快递业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一)完善快递业市场监管主体制度 |
(二)完善快递业市场准入监管制度 |
(三)完善快递业市场安全监管制度 |
(四)完善快递业市场信用监管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我国快递市场准入的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三) 文献综述 |
(四) 研究创新点 |
(五)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 |
一、 我国快递市场的概述及其发展历程 |
(一) 快递的概述 |
(二) 我国快递市场的发展历程 |
二、 快递市场准入制度的理论分析 |
(一) 市场准入制度的内涵 |
(二) 快递市场准入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
(三) 快递市场准入制度的法学分析 |
三、 我国快递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一) 我国快递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立法现状 |
(二) 我国快递市场准入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
四、 发达国家快递市场的准入制度及经验借鉴 |
(一) 德国快递市场的准入制度 |
(二) 美国快递市场的准入制度 |
(三) 英国快递市场的准入制度 |
(四) 发达国家快递市场的准入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五、 完善我国快递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思考与建议 |
(一) 完善法制建设,建立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 |
(二) 确立合理的邮政专营范围 |
(三) 调整快递市场的许可(准入)模式 |
(四) 放宽内资企业的资本准入 |
(五) 坚持灵活、有序、适度的外资准入标准 |
(六) 严格特许加盟企业的准入,引导特许加盟的制度转型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我国民营快递行业市场准入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前言 |
2 民营快递行业市场准入制度的一般概述 |
2.1 民营快递行业释义 |
2.1.1 民营快递行业的概念 |
2.1.2 民营快递行业的特点 |
2.1.3 我国民营快递行业的发展轨迹 |
2.2 民营快递行业市场准入制度释义 |
2.2.1 民营快递行业市场准入法律的概念 |
2.2.2 民营快递行业市场准入制度的特点 |
2.3 民营快递行业市场准入制度的经济法属性 |
2.3.1 彰显了公共利益的价值取向 |
2.3.2 体现了公法与私法的融合 |
2.3.3 应和了政府的需要干预论 |
3 民营快递行业市场准入制度的价值和功能 |
3.1 民营快递行业市场准入制度的价值 |
3.1.1 保障信息安全 |
3.1.2 政府有效调控 |
3.1.3 竞争秩序的形成 |
3.1.4 保障就业机会公平 |
3.2 民营快递行业市场准入制度的功能 |
3.2.1 界定政府权力边界 |
3.2.2 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
3.2.3 促进行业最佳资源配置 |
3.2.4 规范快递行业的行为 |
4 我国民营快递行业市场准入制度的现状与问题分析 |
4.1 我国民营快递行业市场准入制度的现状 |
4.1.1 民营快递行业的主体资格 |
4.1.2 民营快递行业的经营范围 |
4.1.3 民营快递行业的准入模式 |
4.1.4 注册资本的额度要求 |
4.2 我国民营快递行业市场准入制度存在的问题 |
4.2.1 立法体制滞后 |
4.2.2 政府规制不到位 |
4.2.3 准入规定不完善 |
4.2.4 经营许可导致准入限制过大 |
5 完善民营快递行业市场准入制度的建议 |
5.1 民营快递行业市场准入法律体系的完善 |
5.2 理顺行业管理体制 |
5.3 合理调控邮政专营范围 |
5.4 降低快递行业市场准入门槛 |
6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10)我国民营快递行业市场准入制度的立法完善研究 ——基于新《邮政法》的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申通快递暴力分拣事件及其引发的思考 |
二、 我国民营快递市场现状分析 |
(一) 快递概念的界定 |
(二) 我国民营快递的产生、发展及现状 |
三、 我国民营快递行业市场准入制度的现状及评析 |
(一) 我国民营快递行业市场准入制度的现状 |
(二) 我国民营快递行业市场准入制度之评析 |
四、 国外快递行业市场准入制度的概况及其借鉴 |
(一) 美国 |
(二) 欧盟 |
(三) 日本 |
(四) 对改革我国民营快递市场准入制度的启示 |
五、 民营快递行业市场准入制度的立法完善 |
(一) 正确定位《邮政法》在快递行业市场准入中的地位 |
(二) 构建公平、合理的市场准入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寄递业务市场准入制度亟待《邮政法》明确(论文参考文献)
- [1]苏州邮政普遍服务研究[D]. 孙静. 苏州大学, 2020(03)
- [2]我国快递服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 陈妍洁. 黑龙江大学, 2020(05)
- [3]广西邮政普遍服务发展的对策研究[D]. 邹志超. 广西大学, 2019(07)
- [4]寄递实名制行政法规制研究[D]. 熊伟. 南昌大学, 2019(02)
- [5]韶关市快递市场政府监管存在问题研究[D]. 陈嘉韵.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6]“互联网+寄递”治安管控机制研究 ——以福州市为例[D]. 谢倩. 厦门大学, 2019(08)
- [7]快递业市场监管法律问题研究[D]. 赵文瑞. 西南政法大学, 2015(09)
- [8]我国快递市场准入的法律制度研究[D]. 黄凯怡. 西南政法大学, 2014(07)
- [9]我国民营快递行业市场准入制度研究[D]. 谢昭鲲. 重庆大学, 2013(03)
- [10]我国民营快递行业市场准入制度的立法完善研究 ——基于新《邮政法》的考察[D]. 李言辉. 西南政法大学, 201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