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制度的局限性及其克服(论文文献综述)
钱芳[1](2020)在《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研究 ——以欧盟和北美为例》文中研究表明数字贸易、金融科技的迅速发展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迭代发展提出了新的需求。目前,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存在多边规则发展滞缓,区域规则发展不均衡,各国金融监管体制差异大、协调难以及现有规则难以应对诸多新问题的困境。欧盟和北美是世界上最大的金融服务市场,欧盟和北美区域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各自为阵,差异较大。前者是单一市场立法特征下的规则模式,而后者是自由贸易区模式下对服务贸易总协定相关规则影响较深的规则模式。这两种模式在近几十年中一直发挥着对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形成和发展的引领作用。近几年,通过不断发展成熟,欧盟和北美区域规则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重塑发挥着重要的牵引力。除欧盟和北美外,南方共同市场和东盟等其他地区也试图在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领域形成区域经验。然而,从目前来看,这些区域尚未形成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系,与欧盟和北美地区发展相比发展较为缓慢且尚未成熟,故本文主要聚焦于欧盟和北美作为两大最具代表性的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本文将研究目标定位为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试图从一个全新的视角分析经济联盟和自由贸易区不同类型的区域规则在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中的价值,尤其是对于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裨益。同时,聚焦于欧盟和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及其发展趋势对中国对外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贸易条款及清单的谈判、对内地与港澳的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升级以及国内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标的借鉴价值。本文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相关定义作了界定,同时梳理了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明确界定了本文的研究范围。金融服务是各类贸易和投资必不可少的经济活动,其独特的基础设施特性以及金融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战略地位决定了金融服务的特殊作用和重要价值。随着国际投资和国际贸易的深入发展,金融服务贸易呈现自由化的发展趋势。金融服务贸易壁垒以各国国内法为主。内容各异的金融服务贸易壁垒滋生了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碎片化。无规制的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对金融安全造成了挑战,也为国际金融监管与合作创造了需求,催化了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产生。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包含双边、区域、诸边、多边规则。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面临困境,难以及时满足不断发展的数字贸易和金融科技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需求。基于以上现状,本文将研究范围界定为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出现了多边规则发展滞缓的现状,且多边规则对于涉及国家经济主权以及金融安全的金融服务贸易壁垒常常束手无策。实现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良法善治,需要通过规则的及时和有效供给解决金融服务贸易出现的新问题和新趋势。进而梳理提出了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发展滞缓下的进路、两大引领模式欧盟与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之间的冲突和发展,以及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未来趋势究竟朝着什么方向发展。厘清这些问题对于中国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和法治建设具有指引作用。从区域规则对多边规则供给的一般性论证出发,论述区域规则的合法性和必要性以及区域规则的需求与供给,然后从理论的角度、历史的角度以及规则冲突与协调的现实视角三个层面分析了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供给侧效应,以及与其他规则之间的关系。金融服务贸易的各类区域规则载体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内被定义为区域经济一体化、优惠贸易协定以及区域贸易协定三种概念。对区域规则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合法性和必要性的研究,首先需要厘清优惠贸易协定、区域贸易协定与经济一体化之间的关系。本文使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概念论述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存在基础、载体形式、多边框架下的合法性及区域法律制度供给侧效应等问题。《服务贸易总协定》要求经济一体化协议涵盖众多的服务部门。限制经济一体化协定进行歧视性的行业安排。不得提高与外部成员间的综合贸易壁垒,不得牺牲外部成员的准入程度和机会。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审查经济一体化协定是否符合多边服务贸易体制。世界贸易组织对于区域经济一体化机制的合法性和必要性在多边框架内做了清晰的规定并安排了审核机制。萨伊定律的核心思想是以结构的视角论述供给创造需求。国际法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萨伊定律。国际社会对于国际法的需求催生了国际法,国际法的自身发展又创造了国际社会对国际法的制度需求。区域经济一体化所形成的区域集团化实际上反映的是国际贸易规则对适应新发展的多边机制重塑的一种迫切需求,也是国际贸易规则在多边供给不足下的一种现实选择。区域规则拥有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合法存在的空间,同时兼具其自身的灵活性。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纪律的区域经济一体化规则对多边规则具有弥补、引领和推进的作用。两大区域经济一体化机制,即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是全球最大的金融市场。两大区域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更是代表了全球最具影响力的区域规则模式。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和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曾对《服务贸易总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产生过重要的影响,尤其是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更是直接影响了《服务贸易总协定》相关规则的谈判。站在多边规则滞缓的现实视角,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对于推动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向前发展具有正向的作用。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是多边、诸边、双边规则的有效中间站,起着输送并引领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发展的关键作用。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系从发展伊始就存在两大派系,即欧盟和北美模式。欧盟和北美都是世界上最大的、最具代表性的金融市场,且各自皆有其金融监管的特色、原则和风格。两大派系的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各成一个体系,在沿着各自特色发展的过程中为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贡献了智慧和经验。《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等跨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源于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实际上,北美区域向来是美国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试验区”,北美区域引领着各类美国参与的自贸协定中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同时又将该“试验区”的北美区域规则不断通过双边、跨区域、诸边机制进行规则的输出。区域一体化机制和世界贸易组织均将实现贸易壁垒的实质性削减作为主要目标。回顾世界贸易组织的发展历史,不难发现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发展对于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演进提供了路径、共识和先验。除对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作用,区域规则还影响了各国国内法关于金融行业开放及监管的规制。此外,多边规则具有强大的融解功能,区域规则与多边规则是动态发展的。欧盟与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虽然特性差异大,前者属于内部市场法下的规则体系,后者属于自由贸易协定下的范式,但是两者在金融服务贸易规则领域一直发生着诸多的互动和协调,影响着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重塑。总体来看,回应了区域规则的供给侧效应,即结构调整提升法律制度发展的质量,改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良法善治,解决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存在的一些问题和痛点。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是区域规则的典型代表。受欧盟单一市场立法的影响,其规则架构、基本原则、指令的内国化、争端解决机制等方面具有其独特的国际法供给侧示范价值和学术研究价值。除此之外,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同样深受国际金融机构的影响,在规则内容与国际金融法的结合方面更为紧密。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现了国际金融法、国际投资法与国际贸易法的结合、硬法与软法的结合、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结合、立法与司法的结合、规则与配套机制的结合。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生命力和研究价值在于其内部市场立法特征,在于其类似内国法的修订机制的有效运行使其克服法律滞后性尤其是在数字贸易及金融科技等方面,在于其克服国际法的局限性有效推动国际法的内国化,在于其融合区域各国法律、协调区域各国监管协作的能力。在欧盟法律体系中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包含各层级的相关法律文件。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法律渊源主要包含:欧盟条约、欧盟条例、诸多的欧盟指令等。其中,最大的特色就是欧盟金融服务指令。欧盟在70年代开始陆续制定了诸多金融服务指令。可以说,数量众多的金融服务指令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主要法律渊源。同时,也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主要组成部分和特色载体,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最重要的立法工具。金融服务指令的内容涵盖银行、保险、证券和投资、监管等各领域。欧盟对转化成员国法的程序等施加了具体的规则要求。欧盟金融服务指令在国际法和国内法联结方面提供了区域经验。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是由其单一市场的立法特征所决定的。有学者将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概括为两个层次四项原则:即第一层次的设立和服务自由原则;第二层次的最低限度协调原则、相互承认原则、母国控制原则。第一层级的原则旨在取消跨境金融服务的法律壁垒;而第二层级的三个原则旨在发挥市场机制,构建金融服务单一市场。基于欧盟单一市场的立法特征,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既涉及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又涉及监管合作和协调;而世界贸易组织、《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将主要功能定位为推进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本文认为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主要分为两种,第一种是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的基本原则,即设立、人员和服务自由原则,其中包括了欧盟基本法所赋予的人员、资本、服务、商业存在等的自由;第二种是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分为两个层面:第一层是相互承认原则,它是监管原则第二层的基本原则和母原则,第二层是母国控制原则、最低限度协调原则、一次性原则。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显着特性主要包括:规则框架的系统化;保障机制的强势性;数字贸易和信息数据规则的前瞻性;所涉刑事法律的统一性;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便利性。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主要特征就是其单一市场立法。单一市场立法特征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区别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模式下的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差异所在。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呈现出内容齐全、结构严谨的特征,规则框架内部协调、调整有序。近年来,欧盟致力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数字贸易及信息数据转移方面的立法和成员国间的协调机制。欧盟通过制定《市场滥用条例》等具有直接适用法律效力的条例,在欧盟所有国家统一其有关市场滥用等刑事犯罪的法律。金融服务领域刑事法律规则的协调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独有特征。一直以来,欧盟通过贯彻落实其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统一和协调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并通过诸多保障机制以及数据一体化实现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便利化。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已基本形成了欧盟金融服务贸易的法治体系,其中包括法律体系、实施体系、保障体系和监督体系。近年来,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朝着高质量发展的方向运行,更加关注金融服务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保护,关注数字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发展,关注英国退出欧盟后对欧盟规则及其基础设施、金融公司和金融服务的重要影响,如金融机构的“统一护照”问题。对于解决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止步不前问题,欧盟的金融服务法治建设对于重塑新时代的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具有重要的路径和经验价值。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重点是“开放”,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早已基本完成设立和服务自由化目标,进阶为协调和法治运行阶段。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立法活跃度高于北美区域规则,组织机制保障了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立法活动。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是另一极具代表性的区域规则。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起步较早,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之外的第二大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系,同时与欧盟规则形成了鲜明的差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曾直接影响并作用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相关规则。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系历经《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和《美墨加协定》两代。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起源于双边,融合于多边规则,成熟于区域规则,运用于诸边规则。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在与欧盟规则的冲突中相互影响,在诸边谈判中,不断相遇、冲突、协调、整合,逐步形成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共识。可以说,北美区域是美国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重要根基和规则前沿。研究北美区域贸易规则和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离不开对美国贸易政策以及美国国内贸易政策决策机制层面的研究。贸易保护主义政策依然深深根植于美国贸易政策之中,尤其是近年来美国的贸易保护主义重燃热情。其中的原因,正是来自于贸易保护政策在历史上对美国经济振兴尤其是工业化及高新技术发展中产生的重要推动作用的“美好回忆”。在1994年《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之前,美国的一些贸易协定都涉及金融服务。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起源于双边自贸协定《美加自由贸易协定》,成熟于区域自贸协定《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发展于《美墨加贸易协定》。同时,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由于其属于自由贸易协定的特征,不断在美国的双边以及其主导的大型贸易协定中输出。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与世界贸易组织法相类似。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方面,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类似情况”标准,到《美墨加协定》标准的主要核心国民待遇对象的非歧视性原则,后者在“类似情况”的界定方面更加清晰。市场准入原则方面,《北美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章节没有专列市场准入条款,而是在第1403条金融机构的设立和第1404条跨境贸易中加以纪律约束。《美墨加协定》第17.5条专门设定了市场准入条款,原则上规定了数量限制的纪律。透明度原则方面,《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第1411条规定了提前向所有利害方通过官方出版物、其他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公布拟采取的任何普遍适用的措施等具体规定,《美墨加协定》第17.13条规定了相关措施的透明度和行政管理纪律,在利害关系人的程序和实体权利方面比前者更加具体和细致。审慎例外原则方面,《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允许“合理”的审慎目的的措施,《美墨加协定》通过明确列举扩展了“审慎原因”的范围并做了限制性条件,采纳了服务贸易总协定《金融服务附件》第2条国内法规(a)款关于审慎例外的规定。此外,值得关注的是,最新的《美墨加协定》金融服务章节的附件三突显出互惠和对等原则的趋势,呈现北美区域规则向双边规则收缩的现象。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显着特性主要包括:自由贸易协定的立法模式;创新负面清单模式的特色;关注投资者权利的特征;东道国和母国管理权的平衡。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经过20多年的发展,在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领域已经形成了除欧盟模式外的另一种最主要的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源自于其自由贸易协定的立法模式。在数据转移、高级管理人员、市场准入、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等规则方面处处体现了对金融服务贸易开放和自由化的价值取向。《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创新了不符措施清单的立法技术,对于降低金融服务贸易壁垒、提升缔约方的措施管理及透明度水平具有重要的制度创新价值。关注金融服务投资者的权利是历代北美金融服务规则的特色,符合美国金融服务贸易强国的政策需求。尤其是在《美墨加协定》对申请和审批措施管理的程序性规定的强化后,这一特色更为凸显。此外,东道国和母国的管理权是一个矛盾体,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逐步形成了两者相平衡的特色。《美墨加协定》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改为21世纪高标准的新协定以支持互惠贸易。这一协定还将成为特朗普政府美国贸易协议的模板,影响美国的双边、区域、诸边及多边贸易协定。最新的《美墨加协定》被评价为引领了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进入新的规则标准阶段。尤其是在数据本地化限制、审慎例外的明确性、跨境服务规则的改变、措施管理的透明度,特别是负面清单的制定技术等方面。相比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美墨加协定》对数量众多的自由贸易协定的影响更广。欧盟模式有其高标准,但由于经济联盟和政治联盟的起点较高,对于其规则的整体性移植具有土壤适应性的问题。而《美墨加协定》所代表的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更具有制度的灵活性。然而,《美墨加协定》中毒丸条款等设置,对域外国家产生了负面影响,与世界贸易组织经济一体化机制纪律中对于不得牺牲外部成员准入程度和机会的原则发生了背离,值得警惕。本文的立足点是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中国的启示。欧盟和北美区域是世界最大金融市场,其规则体系引领着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风向标。欧盟和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引领着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重塑。长期以来,这两大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各成一体、发展迥异,又能够以差异化模式共存于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之下。同时,也一直在各自的影响范围内掌握规则的话语权,在双边、诸边经贸协定中不断输出其所代表的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这些趋势集中在数据存储和传输、个人信息保护、监管合作、措施管理透明度、审慎例外明确化、投资者和消费者保护等方面,以及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和金融安全的平衡、东道国和母国管理权的平衡。欧盟和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在中国对外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条款及其保留措施的谈判,对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升级,以及国内自贸试验区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及监管能力的提升等方面都具有启发意义。截止目前,商务部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公布中国已签署自贸协定17个,涉及国家和地区25个。作为目前中国签订的开放水平最高的自贸协定,《中韩自由贸易协定》首次设立了金融服务专章,为中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谈判高标准的自贸协定提供了参考和经验。此外,韩国与美国和欧盟分别都已签订了自贸协定,因此《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对于中国迈进高标准的自贸区网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韩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条款设置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相似。在支付和清算系统、透明度条款、数量限制规则方面标准高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标准。但是跨境金融服务、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新金融服务、自律组织等条款的缺失,使得《中韩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仍低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标准。对于第二代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美墨加协定》标准而言,《中韩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条款在数据存储和移动、透明度和措施的管理、跨境服务等方面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区域规则对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升级具有借鉴价值。对内与香港、澳门单独关税区之间签署的自由贸易协议,属于国内不同关税区间的自由贸易协议。一是并未单独专设章节,二是条款规则参照《服务贸易总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范式,总体上看,较为落后和粗糙。此外,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附件与《美墨加协定》等负面清单范式差别较大。对于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展望,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议加强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体系化;二是金融服务涉及措施的管理模式上,加强措施清单的制定技术和国际对标;三是借鉴欧盟经验在原有侧重内地对港澳开放的范式下,转变为内地和港澳单一市场的建设。因其系国内不同关税区的自由贸易协定这一特殊属性,朝着单一市场发展值得期待。对于国内关税区之间的自由贸易协定,欧盟模式对于促进内地与港澳之间的经济一体化以及金融监管的合作和协调具有一定的启示。通过国内自贸试验区对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发展趋势进行压力测试。提升国内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措施的管理和透明度,逐步改善营商环境,形成具有推广作用的金融服务措施管理标准和最佳实践。《美墨加协定》加强了对金融服务措施的管理和透明度的程序以及实体要求,对于利益相关者的程序和实体权利的保护趋势明显,体现了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于金融服务市场主体的关注。国内自贸试验区在金融服务相关申请、材料补充、通知、流程管理、反馈机制等方面除了现有阶段的一站式服务这类便利化措施外,还应当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提升措施管理的标准和透明度,制定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管理最佳实践并积极加以推广。完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一是在形式上应参考《美墨加协定》附件等趋势,以行业及各项不符措施为分类标准。二是在条目上对接国际标准。在制定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时运用国际投资者熟悉的体例和话语体系,主动融入国际规则标准。三是建议单独制定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的负面清单,与国际规则高度对接。欧盟在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中的诸多保障机制在国内自贸试验区的土壤中更具适应性,同样值得借鉴。
李子林[2](2019)在《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提出金融全球化的趋势使得外资银行在我国金融业中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角色。外资银行的健康有序发展既可以为东道国吸引外国资本、提供优质的国际化金融服务,也有助于构建公平的银行业竞争环境,促进东道国本土银行、银行业甚至整体经济的发展,然而,固有的跨国性质和业务牵涉资金规模的庞大,使得外资银行对东道国经济有着风险传导性。因此,作为针对外资银行进入东道国的第一环节的规制,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律监管制度的研究和设计具有重大意义。从2015年到2018年,为配合放宽市场准入限制政策,我国当局在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立法上不断作出改动,促进了银行业进一步的对外开放,同时随着世界金融业的快速发展和更新,在监管与开放的平衡过程中也产生了新的矛盾和难题,包括市场准入形式上法人化导向的矛盾与其他形式的立法空白、准入条件上软件条件考察制度的不足、国际监管合作制度的迟滞等。本文基于最新制度变化和立法目的,分析当前制度中存在的以上问题,并参考美国、新加坡的经验,提出完善建议。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阐述选题背景、意义,对学界现有理论成果做出总结,并且说明本文研究方法、创新之处等;第二部分为相关理论概述,对本文涉及的几个关键概念的法律界定进行解读,并介绍国际上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律监管主要的指导原则;第三部分为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律监管制度现状及问题;第四部分总结了美国、新加坡的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律监管制度设计经验,说明了选取这两个国家作为参考对象的原因,以及对其中值得借鉴之处进行整理;第五部分为基于以上内容提出的较为具体的完善建议,包括建立统一整体立法体系提高立法效力、针对具体的市场准入监管的形式和条件两方面内容提出的完善建议,以及加强母国并表监管制度建设以完善国际监管合作。
曹翔[3](2016)在《我国民营医院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民营医院与公立医院互为对应补充,是由民间资本全资或控股的医院,包括股权制、合伙、个人独资等组织形式。宪法角度讲,民营医院属于非公有制经济,是医药卫生服务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进一步的鼓励和引导;刑法角度讲,民营医院是涉及单位犯罪的一个适格主体;行政法角度讲,民营医院是卫生行政监督管理中的行政相对人;民法角度讲,作为提供医疗服务活动的适格主体,民营医院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各种民事活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近年来,受到国家政府的大力支持,民营医院飞速发展,其数量已经占到全国医院总量的一半以上。然而,医疗纠纷频发、商业性营销等一系列负面形象,尤其是“魏则西百度事件”的出现,更让民营医院的信誉跌入谷底。在这种情形下,如何去除不能有效提供合格医疗服务的“库存”,提高民营医院服务质量,扭转其负面形象,真正发挥其在医药卫生服务领域的积极作用,显然是一个重要的课题。民营医院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否,直接影响民营医院的质素,关系医疗服务提供,决定整个“社会办医”大格局的成败。民营医院市场准入法律制度,是基于医药卫生服务市场失灵而存在的的重要举措,是市场准入制度在医药卫生服务领域的展开。它是指根据相关规定,民营医院进入或退出医药卫生服务领域所形成的一系列法律关系总和,包括民营医院的市场准入范围、准入条件、准入方式、准入评估机构以及市场退出制度等。民营医院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存在可以平衡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称,维护医疗平等;优化医疗资源配置,维护医疗公正;确保医疗服务质量,维护医疗安全;保障医疗服务秩序,维护医疗自由。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发展,我国民营医院市场准入已经有了一定的水准,但仍存在准入范围不明确、准入条件不细致、准入方式不多元、准入评估机构不完善、市场退出制度不健全等缺陷。上述问题从政策层面讲,与市场准入政策目标定位存在偏差有关;从法律层面讲,与市场准入法律体系混乱、滞后有关;从体制层面讲,与市场准入缺乏独立的规制评估机构有关。对此,首先首先要对医药卫生服务市场本身进行细分,然后根据不同服务性质,对民营医院采取不同的准入范围;其次,根据不同注册类型的民营医院法律组织形式,确定相应的资信证明条件和医务技术人员多类型的注册制度;再次,要在明确民营医院市场准入范围的基础上,根据其执业设置标准以及申请准入主体身份,或者采用行政许可或者采用直接备案登记的方式;第四,发挥行业组织等第三方的力量,以独立、专业、中立的准入评估规制机构,不断丰富和完善市场准入规制体制;最后,要统一民营医院市场退出的概念,完善民营医院市场退出的条件,明晰民营医院市场退出程序,落实民营医院市场退出的法律责任。
程双丽[4](2014)在《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毋庸置疑,金融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俨然已成为当今世界发展的主要趋势。越来越多外资银行加快其向全球扩张的步伐,外资银行的涌进对东道国银行业无疑有诸多裨益,如弥补国内资金不足,带来健全的管理机制和先进的服务理念等。但是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外资银行在为东道国带来各种好处的同时,也会带来一些消极的影响,如跨国风险传递的加快等。此时加强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监管就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任何事情只有做到防范于未然才可能将风险拒之门外。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已有些年头,特别是加入WTO以来,我国一直履行逐步开放金融服务市场的承诺,外资银行更是如雨后春笋般涌入中国。外资银行的进入对中国的银行业发展无疑是机遇伴随着挑战的。一方面能够实现我国大力吸引外资,参与国际金融的目的;但是从另一方面讲,开放国内银行增强了国际金融风险跨国传递的机会,一国银行业的经营不善和动荡将会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上海自贸区的成立对于在中国的外资银行而言,是一个新的历史性发展机遇,有利于外资银行在中国业务的进一步开拓,在未来外资银行的进入限制条件将会逐步放宽,但放宽不等于放任,为保持我国金融业持续、健康、稳定、安全的发展,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必须对外资银行进行审慎而有效的监管。本文在分析研究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的法律体制的基础上,总结出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存在的缺陷与漏洞,探讨如何在新形势下对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体系进行完善。
周臣龙[5](2013)在《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和金融自由化的快速发展,银行作为金融业的基础,其作用日益突出,尤其是外资银行高效的资本运作和优质金融服务为国际金融市场的繁荣做出了巨大贡献,与此同时,外资银行的引入也会对东道国金融市场带来一定的风险。外资银行作为国际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全球扩张的态势日益明显,对东道国经济的影响也逐渐增大。外资银行的市场准入是东道国要面临的首要问题,对应的监管制度不仅对于保证东道国的金融安全和银行业的健康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更是逐渐成为各国在金融开放过程中的焦点。任何国家在金融监管方面始终强调的都是稳健经营,以确保做到吸收外国优秀资本、繁荣国内金融市场的同时,不会影响本土银行业的安全和发展。本文对外资银行的国际规则进行了研究分析,WTO体系下的各种服务协议为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机制,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方面的解决方案值得各国借鉴。自2001加入WTO后我国开始了对银行业的正式开放,与之前零星的外资金融机构法律法规相比,同年12月国务院出台新《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为履行入世承诺,对外资银行准入制度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和一定程度的完善。5年缓冲期过后,我国颁布了具有标志性意义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这表明我国银行业进入了全面开放的时期。在外资银行的准入条件、准入形式、准入范围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制,该法律文件虽然取得了许多外资银行准入监管立法方面的成绩,但也存在了一定的局限性和不足。本文除引言、结语外,正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外资银行的含义”、“外资银行的市场准入监管”、“监管的必要性”及“东道国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的立法原则”。外资银行进入东道国后势必会对其本土的银行业造成冲击,并且对其金融市场的安全与稳定产生影响,因此,东道国对外资银行的市场准入进行有效监管就显得极为重要。这一部分的侧重点就是结合各国的实践介绍国际上通行的四种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立法原则,即:保护主义原则、对等互惠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上述基本理论的探讨是本文进行后续深入分析的基础性前提。第二部分是本文的第一个重点,笔者运用比较分析法对当今世界各国在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方面的具体制度进行了详细的比较分析。通过外资银行的准入条件、形式、业务范围三方面的具体规制,东道国可以达到择优引入、降低风险、削弱对本土银行冲击的目的。通过系统的比较分析,为下文提出我国相关立法的不足和完善建议提供了素材和理论支撑。第三部分介绍的是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方面的国际规则。外资银行在国际间贸易往来中的重要作用使得仅靠一国监管部门的工作已经难以满足现实需求,国际合作机制可以有效的解决这一问题。这一部分通过介绍WTO金融服务贸易协议和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及监管方面的法律文件,为更好的理解我国当前此领域的法制建设提供了宽阔的视野。第四部分介绍了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立法的发展历程,并就2006国务院颁布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与2001年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进行了详细的对比分析,从而得出了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法律制度的特征。第五部分是全文的重点,即“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法律制度的不足和完善建议”。包括立法例题上的不足,准入条件中对申请人的限制过于简单,对母国监管要求的不够详细,并购准入形式的局限,业务范围不合理,监管目标不明确,等等,进而提出完善建议。本文通过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基本理论的介绍,各国具体法律制度的对比研究,国际机构提供的规制建议和我国此领域的立法现状的分析,全面理解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的法学理论,并对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立法的不足提出改善建议。
刘萍[6](2013)在《我国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研究 ——以外资银行市场准入为例》文中认为银行监管是各国金融监管的重点,而外资银行监管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外资银行监管的重点之一又在于对市场准入的监管。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监管涉及“国民待遇原则”的具体适用,又对我国银行监管和整个商业银行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金融危机对全球的影响,又给外资银行的市场准入提出了新的课题。笔者选择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作为探讨我国银行监管的突破口。本文共分为六章,在借鉴学界研究的成果的基础上上,作出自己的分析和思考:第一章为引言部分,介绍笔者选择银行监管中的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为研究对象的原因。第二章对外资银行和市场准入进行界定。确定研究对象的具体涵义是研究的基础,笔者从学理界定和法律界定两个方面入手,以求给其一个相对准确的定义。第三章对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立法的历史沿革进行介绍。笔者选择我国对市场准入专门方面的立法,将其分为综合性的立法和业务范围的立法,可以看出我国对其立法的继承和发展,以及其立法的原因和政策考量。第四章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原则和内容进行分析。认为我国的市场准入原则应该是保护主义、国民待遇和互惠原则,尤其是国民待遇原则;而从内容上看,可以分为机构准入监管、业务准入监管和人员准入监管。第五章为文章的主体部分,笔者对我国现行的外资银行市场准入从机构准入、业务准入和人员准入上进行介绍,并从各国立法实践与我国立法现状上进行法律评析,并据此提出具体建议。第六章为结论部分,得出文章的基本结论,即我国的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立法虽有不成熟的地方,但在三十多年的发展中,通过借鉴国际银行监管经验和本国实践,形成了比较符合我国实践的立法。
公历[7](2011)在《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全球金融危机以及后危机时代的国际金融法制改革逐渐加大了金融监管的力度,而入世过渡期满后我国银行业也已进入一个全面开放的阶段。WTO框架下的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观念与加强金融监管的现实需求,在当代中国的金融法制实践领域中发生激烈的交锋。如何坚持银行业的全面开放、积极履行入世金融承诺的同时,切实维护本国银行业市场的安全与稳定,这无疑成为当前中国金融法制改革的一道难题。作为外资银行进入东道国的第一道门槛,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的法律地位极为重要。我们需要思考的也恰恰是,如何根据国际形势以及我国自身银行业发展的状况,建立起一个完善的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法制,以便在确保我国银行业市场的稳定与金融安全的同时,推动我国金融业市场的稳健发展,进而促进我国银行业市场走向国际化并参与自由竞争。本文的基本立场是,在有关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立法上,应当坚持适度、有序的开放与审慎监管相结合的原则,既充分考虑到我国正处于入世过渡期后的特殊性以及发展中国家的身份,也要考虑到入世金融承诺的积极履行以及国际银行业监管的合作。文章的主要内容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围绕着“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概念”、“东道国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的必要性”以及“东道国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立法原则”这三个方面的问题,阐述“市场准入”和“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的概念内涵,探讨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的基本理论,进而为本文后续的深入分析提供一个基础性的前提。第二部分着力分析“WTO金融服务贸易协议中有关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规则”。在这里,关于《服务贸易总协定》、《金融服务附件》、《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书》和《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定》等国际性规则的体系分析,旨在于完整地展现金融服务贸易协议中有关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规则内容,进而为更好地理解当前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制建设提供一个宽阔的视野。第三部分侧重于分析“我国外资银行准入条件的国内法规”问题。作者着重从《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与《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比较的角度,来把握当前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制的基本现状。第四部分则围绕着“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制度的不足与完善”问题,指出我国现行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制度存在的局限,诸如:在市场准入法制体例上存在着不足,在准入形式和总资产规定上不够完善,业务范围规定上尚有欠缺,对于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申请与批准程序规定亦有瑕疵,与母国的监管合作的法律机制有待完善,等等,进而提出改建和完善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法律制度的一些参考性意见。
郭碧娥[8](2008)在《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制度的分析与完善》文中认为在国际服务贸易领域,特别是金融银行业,因为不存在关税壁垒,所以市场准入问题在多边谈判中显得十分重要和敏感。在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在涉及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方面做了相应修改。结合我国入世具体承诺、国际相关文件及国际银行有效监管和控制的最新发展趋势,我们要分析现阶段我国相关规定所存在的缺陷,进一步完善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法律手段。
刘夏[9](2006)在《WTO体制下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现代市场经济是以金融为核心的经济,金融在各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巨大作用与影响空前提高。随着金融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处于国民经济核心地位的银行业因其对社会经济影响的作用使得世界各国均对外资银行的市场准入实行不同形式和程度的限制,以防止外国资本对本国银行业的过度冲击和渗透,巩固和保持本国银行的竞争地位,维护本国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构建由此也成为世界各国立法重点关注的对象。所谓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是指东道国设立的允许他国银行服务进入本国金融市场的所有法定条件之总和。研究表明,各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制主要包括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组织形式,条件及经营范围等方面的规制。从国家经济主权的法理来看,东道国对于外资银行市场准入予以监管,符合现有的法理要求。但不适当的市场准入管制将构成市场准入壁垒,因此,审慎监管成为必要。在外资银行准入法制中,待遇标准问题是一个核心问题。各国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所采取的待遇标准主要包括保护主义、互惠待遇、国民待遇及最惠国待遇。各国采取何种待遇标准完全取决于国内利益的需要。在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待遇标准上,现阶段,我国应以互惠待遇标准为主,但这种互惠待遇不是指发达国家的互惠国民待遇,而是一种差别基础上的互惠待遇,以此重新构建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制;同时,在遵守我国金融服务贸易入世承诺的前提下,借鉴巴塞尔体制,从防范风险的角度,严格市场准入的条件。具体而言,在立法体例上,我国应将外资银行代表机构纳入调整范围;在外资银行准入的组织形式上,要提高对分行和子行的条件要求;在具体的准入条件上,要关注申请人的国际排名、应引入“双人原则”以完善内控制度的建设、明确有效监管的标准,并建议通过与外资银行母国签订监管合作协议加强与母国的信息交流。
刘建[10](2006)在《东道国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东道国对外资银行的市场准入监管主要是指东道国为了维护本国银行业的安全与稳定,从法律上对外资银行的准入申请进行审批,对外资银行的经营资格、经营能力进行审查或确认,以决定是否允许其进入本国金融市场。东道国对外资银行的市场准入监管是对外资银行监管的一个重要方面,有“第一道防火墙”之称。对外资银行的市场准入监管可以起到阻止那些实力较弱、信誉较差,不符合本国经济发展需要的金融机构进入国门的作用。所以在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国际化飞速发展的今天,在市场准入原则日趋宽松的同时,具体准入条件和标准却更加严格,更加趋于完善,以做到在开放金融市场的同时,又能更好地保持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繁荣发展。由于银行监管越来越趋于国际化,所以首先对两个国际性银行监管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和巴塞尔银行委员会)的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规则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和深刻的探讨,展示出国际性银行监管组织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规则方面的最新动态和发展趋势。其次详细比较了当今主要国家在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方面的实践,在这里,不仅详细介绍了金融市场完善的发达国家的做法,还介绍了跟我国一样金融市场比较封闭,正在处于不断改革和开放过程中的发展中国家的实践。再次,还对东道国与母国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合作监管方面进行了一些创新性的探讨,以求更加深刻地在东道国与母国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合作-这一目前外资银行监管领域最重要、最需要予以完善的方面作出一些创新性的研究。最后,就我国在近几年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的实践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了介绍,针对这些问题,在借鉴了国际性银行监管组织的先进理念和金融市场发达国家的一些先进技术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一些切实可行的完善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措施的建议。
二、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制度的局限性及其克服(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制度的局限性及其克服(论文提纲范文)
(1)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研究 ——以欧盟和北美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问题 |
第一节 相关概念与理论的梳理 |
一、金融服务的相关定义与功能定位 |
二、金融服务贸易壁垒的特征与评估 |
三、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效应与风险 |
第二节 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现状与问题 |
一、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发展进程 |
二、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法律架构 |
三、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存在的问题 |
四、对本文研究范围的界定与阐释 |
第二章 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供给侧效应 |
第一节 世界贸易组织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纪律约束 |
一、区域经济一体化三种机制的厘清 |
二、区域经济一体化纪律的文本表述 |
第二节 区域规则的需求与供给 |
一、萨伊定律对区域规则的借鉴与启示 |
二、区域规则需求的回应和供给的裨益 |
三、区域经济一体化机制的溯源与流变 |
四、区域经济一体化机制的功能与局限 |
第三节 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价值考量 |
一、优化与升级其他金融服务贸易规则 |
二、因应贸易壁垒与规则碎片化的问题 |
三、放大区域金融服务贸易的整体效应 |
第四节 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与其他规则的互动 |
一、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区域规则的融解 |
二、欧盟与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冲突协调 |
第三章 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 |
第一节 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概述 |
一、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立法特征 |
二、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法律渊源 |
三、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运行发展 |
第二节 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 |
一、设立和提供服务自由原则 |
二、相互承认原则 |
三、母国控制原则 |
四、最低限度协调原则 |
五、一次性原则 |
第三节 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显着特性 |
一、规则框架的系统化 |
二、保障机制的强势性 |
三、数据规则的前瞻性 |
四、刑事法律的统一性 |
五、跨境规则的便利性 |
第四节 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新发展及评述 |
一、聚焦于消费者与投资者保护的趋势 |
二、数字贸易与信息数据一体化的趋势 |
三、国际金融机构软法标准的引入趋势 |
四、英国脱欧后的影响及欧盟规则评述 |
第四章 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 |
第一节 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概述 |
一、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政策背景 |
二、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脉络梳理 |
三、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架构体例 |
第二节 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 |
一、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原则 |
二、市场准入原则 |
三、透明度原则 |
四、审慎例外原则 |
第三节 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显着特性 |
一、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立法模式 |
二、负面清单创新模式的立法技术特色 |
三、对金融服务投资者的权利保护倾向 |
四、东道国和母国管理权相平衡的导向 |
第四节 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新发展及评述 |
一、保险规则的政策差异趋势 |
二、审慎监管及透明度的发展 |
三、数字贸易规则的变化趋势 |
第五章 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中国的启示 |
第一节 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总体趋势的评述 |
一、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溢出趋势 |
二、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价值多元趋势 |
三、审慎例外和国际软法标准的融合化 |
四、国际法义务和国内法措施有效联结 |
五、普遍关注投资者与消费者权利保护 |
第二节 对外自贸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建议 |
一、对外自贸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现状评析 |
二、对外自贸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谈判的关注焦点 |
第三节 内地与港澳CEPA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升级 |
一、CEPA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现状与发展 |
二、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CEPA的借鉴 |
第四节 国内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对标 |
一、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新标准的压力测试 |
二、国内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选题目的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之处 |
第2章 外资银行准入法律制度相关理论概述 |
2.1 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律监管的相关概念 |
2.1.1 外资银行的概念 |
2.1.2 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及其监管的含义 |
2.2 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律监管概述 |
2.2.1 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律监管的合法性和必要性 |
2.2.2 外资银行的准入类型及其所具有法律地位 |
2.2.3 外资银行市场准入中母国的监管责任 |
2.3 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律监管的指导原则 |
2.3.1 保护主义原则 |
2.3.2 对等互惠主义原则 |
2.3.3 国民待遇原则 |
2.3.4 最惠国待遇原则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现状及问题 |
3.1 外资银行在华发展及相应开放政策现状 |
3.1.1 我国外资银行开放的经济背景 |
3.1.2 我国外资银行开放的政策趋势 |
3.2 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制度现状 |
3.2.1 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制度的立法历程 |
3.2.2 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制度主要内容 |
3.2.3 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特征 |
3.3 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律制度当前问题分析 |
3.3.1 法人导向制度设计存在矛盾 |
3.3.2 外资银行准入形式立法存在空白和缺陷 |
3.3.3 外资银行准入软件条件考核不够全面 |
3.3.4 外资银行准入国际监管合作不足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其他国家和地区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律制度设计经验 |
4.1 美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律制度设计经验 |
4.1.1 美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立法背景 |
4.1.2 美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律制度 |
4.2 新加坡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律制度设计经验 |
4.2.1 新加坡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立法背景 |
4.2.2 新加坡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律内容 |
4.3 外域经验对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律制度建设的借鉴意义 |
4.3.1 基于国情的国内外外资银行监管政策背景分析 |
4.3.2 有借鉴意义的经验筛选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 |
5.1 完善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立法内容 |
5.1.1 提升外资银行准入立法效力等级 |
5.1.2 继续推进和完善“法人导向”监管模式 |
5.1.3 细化并严格定义外资银行分行市场准入形式 |
5.1.4 完善参股或并购的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形式监管立法 |
5.1.5 完善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条件监管立法 |
5.2 进一步推动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国际监管合作 |
5.2.1 加强与母国监管当局监督信息交流制度 |
5.2.2 加强母国并表监管制度建设 |
5.3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3)我国民营医院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选题的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3.3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
1.4 研究方法 |
第2章 民营医院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界定 |
2.1 民营医院的概念界定 |
2.2 民营医院的法律地位分析 |
2.2.1 宪法视角——“医药卫生服务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
2.2.2 刑法视角——“医疗单位犯罪的适格主体” |
2.2.3 行政法视角——“卫生行政管理中的行政相对人” |
2.2.4 民法视角——“医疗服务活动的适格主体” |
2.2.5 民营医院的法律地位小结 |
2.3 市场准入的概念界定 |
2.4 民营医院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内容体系 |
第3章 我国民营医院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
3.1 平衡医患信息掌握,维护医疗平等 |
3.2 优化医疗资源配置,维护医疗公正 |
3.3 确保医疗服务质量,维护医疗安全 |
3.4 保障医疗服务秩序,维护医疗自由 |
第4章 我国民营医院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问题分析 |
4.1 我国民营医院市场准入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
4.1.1 市场准入范围不清晰 |
4.1.2 市场准入条件不具体 |
4.1.3 市场准入方式不多元 |
4.1.4 市场准入体制不完善 |
4.1.5 市场退出制度不健全 |
4.2 我国民营医院市场准入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 |
4.2.1 从政策层面讲,市场准入政策目标定位存在偏差 |
4.2.2 从法律层面讲,市场准入法律体系混乱、滞后 |
4.2.3 从体制层面讲,市场准入缺乏科学合理的机构设置 |
第5章 我国民营医院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构思 |
5.1 构建我国民营医院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因素 |
5.1.1 计划经济的思维惯性 |
5.1.2 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 |
5.2 我国民营医院市场准入法律制度构建的目标 |
5.3 我国民营医院市场准入法律制度构建的内容 |
5.3.1 我国民营医院市场准入范围 |
5.3.2 我国民营医院市场准入条件 |
5.3.3 我国民营医院市场准入方式 |
5.3.4 我国民营医院市场准入体制 |
5.3.5 我国民营医院市场退出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和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主要学术成果 |
致谢 |
(4)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绪论 |
第1章 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的概述 |
1.1 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的内涵 |
1.1.1 外资银行的定义 |
1.1.2 市场准入的内涵 |
1.1.3 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的界定 |
1.2 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的理论依据 |
1.2.1 经济学理论基础 |
1.2.2 法学理论基础 |
第2章 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的的原则和法律制度 |
2.1 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法律原则 |
2.1.1 保护主义原则 |
2.1.2 对等互惠原则 |
2.1.3 国民待遇原则 |
2.1.4 最惠国待遇原则 |
2.2 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的制度安排 |
2.2.1 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组织形式 |
2.2.2 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条件 |
2.2.3 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范围 |
第3章 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的国际要求 |
3.1 WTO 框架下的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协调 |
3.1.1 《服务贸易总协定》关于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规定 |
3.1.2 《金融服务协议》下的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规定 |
3.1.3 《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书》下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规定 |
3.2 巴塞尔委员会关于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协调 |
第4章 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法律制度及完善 |
4.1 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的立法现状 |
4.1.1 关于外资银行准入形式方面的规定 |
4.1.2 关于外资银行准入条件方面的规定 |
4.1.3 关于外资银行准入范围方面的规定 |
4.2 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制度的不足和完善 |
4.2.1 监管原则的混乱和完善 |
4.2.2 立法体例的缺陷及完善 |
4.2.3 监管体制框架的缺陷及完善 |
4.2.4 具体制度的漏洞及完善 |
4.2.5 程序制度的缺失和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校期间发表的论文 |
(5)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的基本理论 |
一、外资银行的基本内涵 |
二、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的含义 |
三、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的必要性 |
四、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原则 |
(一)保护主义原则 |
(二)对等互惠待遇原则 |
(三)最惠国待遇原则 |
(四)国民待遇原则 |
第二章 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的国际比较研究 |
一、准入条件的比较研究 |
(一)注册资金的要求 |
(二)申请人资格的要求 |
(三)管理人员的要求 |
(四)母国监管要求 |
二、准入形式的比较研究 |
(一)分行 |
(二)代表处 |
(三)子行 |
(四)合资银行 |
(五)并购准入形式 |
三、准入范围的比较研究 |
(一)业务范围限制 |
(二)地域范围的限制 |
第三章 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的国际规则 |
一、WTO 体系下关于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规则 |
(一)《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关于金融服务市场准入的规则 |
(二)《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书》有关市场准入的规则 |
(三)《金融服务协议》中关于银行市场准入的规则 |
二、巴塞尔委员会与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 |
(一)《银行外国设立的授权程序》及补充协定关于市场准入的规则 |
(二)《对国际银行集团及其境外机构的最低监管标准》有关准入的规则 |
第四章 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的法律制度 |
一、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立法的发展历程 |
二、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的法律体系 |
三、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法制的特征 |
(一)银行业的开放与金融体制改革同步进行 |
(二)履行入世承诺 |
(三)坚持开放与审慎原则并重 |
第五章 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与完善建议 |
一、立法体例的不足与完善 |
二、准入条件的不足与完善 |
(一)对申请人的规定具有模糊性 |
(二)对申请人资本金的规定过于简单 |
(三)对母国监管规定的欠缺 |
(四)对高层管理人员要求的欠缺 |
三、准入形式的不足与完善 |
四、具体规则的不足与完善 |
(一)业务范围不合理 |
(二)监管目标不明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我国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研究 ——以外资银行市场准入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第一节 研究银行监管的原因 |
第二节 研究外资银行监管的原因 |
第三节 研究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的原因 |
第四节 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之学术综述 |
第二章 外资银行与市场准入的界定 |
第一节 外资银行的界定 |
一、 学理上对外资银行的界定 |
二、 我国立法对外资银行的界定 |
第二节 市场准入的界定 |
一、 市场准入的界定 |
二、 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界定 |
第三章 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立法的历史沿革 |
第一节 市场准入之综合性立法 |
第二节 市场准入之业务范围立法 |
一、 关于外汇业务的专门性规定 |
二、 关于人民币业务 |
三、 关于同业拆借市场业务 |
四、 关于其他业务 |
第四章 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原则和内容 |
第一节 各国外资银行监管的基本模式 |
一、 高度保护主义模式 |
二、 适度保护主义模式 |
三、 国民待遇模式 |
第二节 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基本原则 |
一、 保护主义原则 |
二、 国民待遇原则 |
三、 互惠原则 |
第三节 外资银行市场准入之内容 |
一、 机构准入监管 |
二、 业务准入监管 |
三、 人员准入监管 |
第五章 我国现行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律评析及其建议 |
第一节 现行外资银行市场准入之基本内容 |
一、 机构准入监管 |
二、 业务准入监管 |
三、 人员准入监管 |
第二节 对外资银行机构准入的法律评析及其建议 |
一、 各国对外资银行机构准入之立法 |
二、 关于机构准入重点问题的法律评价及其建议 |
第三节 对外资银行业务准入监管的法律评析及其建议 |
一、 各国对外资银行业务准入监管之立法 |
二、 关于“人民币业务”的评价及建议 |
三、 关于业务准入监管的法律评价及建议 |
第四节 对外资银行人员准入监管的法律评析及其建议 |
一、 各国对外资银行人员准入监管之立法 |
二、 对外资银行人员准入监管之法律评价及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校期间的研究成果 |
(7)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Abstracts |
导言 |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的主要内容 |
第一章 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概述 |
第一节 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概念 |
一、“市场准入”的含义及其相关表述 |
二、“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的含义 |
第二节 东道国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的必要性 |
一、银行国际化经营要求东道国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进行监管 |
二、银行业的特殊性要求东道国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进行监管 |
三、从法理上分析东道国构建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
第三节 东道国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的立法原则 |
一、外资银行市场准入中的国民待遇原则 |
二、外资银行市场准入中的对等互惠原则 |
三、外资银行市场准入中的最惠国待遇原则 |
四、外资银行市场准入中的保护主义原则 |
五、我国的立法原则选择和对策 |
第二章 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的国际规则 |
第一节 WTO 推行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制度安排 |
一、《服务贸易总协定》 |
二、《金融服务附件》 |
三、《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 |
四、《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 |
第二节 发展中国家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分析 |
一、发展中国家银行业的市场准入承诺 |
二、我国入世协议中银行业服务减让承诺 |
三、我国银行业市场准入的承诺水平 |
四、外资银行进入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 |
第三章 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的法制现状 |
第一节 我国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的法律依据 |
一、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制发展历程 |
二、我国现行外资银行准入监管的法律体系 |
第二节 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现行法律约束 |
一、对外资银行准入形式的要求 |
二、对外资银行资本金的要求 |
三、对外资银行准入条件的要求 |
四、对外资银行的股东的要求 |
五、对外资银行业务经营范围的要求 |
六、对外资银行管理人员的要求 |
第三节 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法制的特征 |
一、积极履行入世的金融承诺 |
二、银行业逐步开放与金融体制改革协调进行 |
三、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立法上的“法人导向” |
四、坚持并深化审慎监管的原则 |
第四章 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
第一节 我国现行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制度的局限性之分析 |
一、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制体例上存在不足 |
二、在准入形式和总资产规定上不够完善 |
三、业务范围规定上尚有欠缺 |
四、对于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申请与批准程序规定存在瑕疵 |
五、与母国的监管合作的法律机制有待完善 |
第二节 完善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法律制度的思考 |
一、明确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的目标 |
二、确立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的立法依据 |
三、完善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法律制度的具体建议 |
参考文献 |
相关法律法规目录汇览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制度的分析与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一、WTO金融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规则体系和我国有关承诺 |
(一) WTO金融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规则体系 |
1. GATS的市场准入规则 |
2. 金融附件 |
3. 金融服务承诺谅解书 |
4. 金融服务协议 |
(二) 关于我国入世有关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承诺 |
二、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制度的缺陷性 |
(一) 关于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形式 |
(二) 我国对外资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要求 |
(三) 我国对外资银行准入的总资产要求 |
(四) 关于与母国监管当局的合作 |
(五) 关于外资银行并购活动 |
(六) 关于外资银行的审批制度 |
(七) 关于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范围 |
三、对完善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制度的建议 |
(一) 关于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形式问题 |
1. 独资银行从法律上讲是我国的法人, 应属于我国监管。 |
2. 分行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不属于我国的法人而属于一外国银行总行的一部分的经济实体。 |
3. 合资银行是外资与本国资本共同成立的, 属于东道国法人。 |
(二) 关于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条件问题 |
1. 对外资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要求 |
2. 对外资银行准入的总资产要求 |
3. 加强与母国监管当局的合作 |
4. 加强对外资银行并购活动的控制 |
5. 完善对外资银行的审批制度 |
(三) 关于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范围 |
(9)WTO体制下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论文研究的意义 |
1.3 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 |
1.4 论文结构安排 |
1.5 论文的创新之处 |
第2章 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基本理论 |
2.1 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的内涵及阐释 |
2.2 金融全球化引发的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问题 |
2.3 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的法学理论基础 |
2.4 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的目标 |
2.4.1 保护存款人、投资者和其他社会公众的利益 |
2.4.2 维护东道国的经济安全和金融体系的安全 |
2.4.3 促进银行体系公平、有效竞争,提高银行体系的效率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的立法原则 |
3.1 保护主义原则 |
3.2 对等互惠原则 |
3.3 国民待遇原则 |
3.4 最惠国待遇原则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具体制度安排 |
4.1 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形式 |
4.1.1 代表处 |
4.1.2 分行 |
4.1.3 子行 |
4.1.4 合资银行 |
4.2 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条件 |
4.2.1 最低注册资本金的要求 |
4.2.2 申请银行资信的要求 |
4.2.3 管理人员资格的要求 |
4.2.4 母国监管的要求 |
4.3 外资银行准入范围的限制 |
4.3.1 业务范围的限制 |
4.3.2 地域范围的限制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的国际协调 |
5.1 WTO与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律制度 |
5.1.1 《服务贸易总协定》中有关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相关规则 |
5.1.2 《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书》关于市场准入的规定 |
5.1.3 《金融服务协议》与外资银行市场准入 |
5.1.4 WTO法律框架构建的银行准入制度评述 |
5.2 欧盟有关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区域性合作 |
5.3 巴塞尔委员会有关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法律的协调 |
5.3.1 巴赛尔协议的由来 |
5.3.2 巴塞尔委员会有关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法律文件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我国目前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局限性及完善对策 |
6.1 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及入世承诺 |
6.1.1 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制度的发展 |
6.1.2 我国入世有关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承诺 |
6.2 我国目前外资银行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6.2.1 WTO规则中的审慎性措施在我国外资银行法律制度中的缺失 |
6.2.2 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具体规则的缺陷 |
6.2.3 法律制度体例上的欠缺 |
6.3 完善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立法建议 |
6.3.1 立法原则的重新定位 |
6.3.2 借鉴国际银行监管经验,加强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审慎性标准的构建 |
6.3.3 构建合理和协调的立法体例 |
6.3.4 完善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具体规则 |
6.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10)东道国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第2章 东道国监管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概论 |
2.1 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的内涵及其阐释 |
2.2 世界贸易组织对银行业市场准入规则的规定 |
2.3 巴塞尔体系关于银行业市场准入的规定 |
2.4 金融自由化引发的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问题 |
第3章 东道国监管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制的比较 |
3.1 东道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待遇标准规制的比较 |
3.2 东道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形式规制的比较 |
3.3 东道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条件规制的比较 |
3.4 东道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范围规制的比较 |
第4章 东道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与母国并表监管的冲突与协调 |
4.1 东道国与母国合作监管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相关概念界定 |
4.2 东道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与母国并表监管的关系 |
4.3 东道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与母国并表监管的冲突与协调 |
4.4 解决东道国与母国合作监管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冲突的建议 |
第5章 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制的局限性与完善的建议 |
5.1 我国目前法律、法规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的相关规定 |
5.2 我国目前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存在的问题 |
5.3 新形势下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法制改革的必要性 |
5.4 对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法制完善措施的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A 攻读学位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致谢 |
四、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制度的局限性及其克服(论文参考文献)
- [1]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研究 ——以欧盟和北美为例[D]. 钱芳.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2]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研究[D]. 李子林.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19(05)
- [3]我国民营医院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研究[D]. 曹翔. 中共广东省委党校, 2016(12)
- [4]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 程双丽.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014(02)
- [5]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 周臣龙. 河南大学, 2013(02)
- [6]我国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研究 ——以外资银行市场准入为例[D]. 刘萍. 云南财经大学, 2013(07)
- [7]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法律问题研究[D]. 公历. 华东政法大学, 2011(12)
- [8]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制度的分析与完善[J]. 郭碧娥. 法制与经济(中旬刊), 2008(09)
- [9]WTO体制下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 刘夏.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06(12)
- [10]东道国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法律问题研究[D]. 刘建. 湖南大学, 20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