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世纪中国律师的使命(论文文献综述)
杨立民[1](2022)在《中国共产党领导律师职业建设的政策立场及其演进逻辑——基于《人民日报》报道的实证考察》文中研究表明对于律师这个"舶来品",中国共产党在不同时期的态度和政策是有差异的。通过研究《人民日报》相关报道的整体特征和传播倾向,可以略窥党在律师职业建构中的政策取向和原则立场。从历史发展的视角来看,党对律师在代表国家治理现代化方面所具有的标志性意义有清晰的认识,对律师职业的建构和发展有整体的规划。党在律师职业建构中所采取的政策立场和结构性调整,一般是有其公共考量在内的。党在不同时期对律师的功能定位和角色期待,决定了这个职业在《人民日报》的报道中呈现出了明显的角色变迁和多元面相。
朱瑞[2](2021)在《中国近代律师职业道德实践论》文中研究说明
尤达[3](2021)在《网络时代美国创剧人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美国创剧人,英文为the creator of American TV soaps,sitcoms and series,原指提供故事创意或者完成试播集剧本向各大电视网推销的人,在实际生产中演变为美剧的创作主体,即具有创作剧本能力的执行制片人。从历史观之,电视时代的创剧人在美剧生产过程中流露出普遍性特点,由此形成的群体特征深刻影响着创剧人自身的演变:从身份的确立到群体的形成,再到阶层的固化。网络时代的创剧人致力于群体特征的变革,以此打破阶层的桎梏。立足创剧人文本的内容与形式观之,所谓“变革”与以往并非只是理念上的区分,在实践场域的分野十分明晰。创剧人既对美剧成规化生产模式进行大胆革新,又依据“自我”的觉感与体认进行个性化创造。更为重要的是,创剧人调和了成规与个性间的对立关系,在文本的内容选择上追求“他者互文”与“自我表现”的紧密结合,表现形式上注重制作范式与创作风格的高度统一,由此在作品中反映出多元且精彩的主题,满足受众不断增长和变化的娱乐需求。这便使得创剧人不再只是播出机构定义下一味媚俗的符号客体,而是被赋予对超越性的追求。本文从历史与现实的维度探讨美国创剧人群体的演变;从文本的内容选择与表现形式上深入考察网络时代创剧人的变革举措,指出其群体特征的两个维度;进而分析这两个维度的相互关系与共同作用;最后基于媒介场域的变化探讨群体特征发生变革的外在成因,从创剧人心理探讨变革的内在动因。如此,形成了对网络时代美国创剧人从表象到本质的考察。揆诸现实,这一研究的目的在于面对美剧在全球范围内卓越的传播力,从创作主体维度探寻美剧的成功之道,以求能在去芜存菁中有效“吸收外来”,为国产电视剧的发展带来启示意义。
王艳卓[4](2020)在《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就职宣誓是现代国家重要的政治仪式,体现着国家法制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水平。纵观人类社会就职宣誓的发展历程,就职宣誓是伴随着人类的精神生活所发展起来的政治现象,是就职宣誓主体对就职宣誓对象的承诺和担当,它体现了道德信仰、法律信仰和政治信仰的深度融合。近年来,随着世情、国情、党情的不断发展,中国国内很多地区和部门都在陆续举行公务员就职宣誓活动,各地党政机关和基层组织逐渐涌现出的就职宣誓实践活动已逐渐被人民群众认可,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在193个联合国会员国中,有177个国家的宪法规定相关公职人员就职时须宣誓效忠宪法。”由此可见,就职宣誓制度已然形成了国际惯例和政治共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当时由于中国共产党处于极其艰难的革命条件,尤其是在极端恶劣的白色恐怖下,很多党员迫于环境压力入党宣誓都是秘密进行的,更不可能公开的进行就职宣誓,所以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最初的就职宣誓是入党宣誓,入党宣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的前身和基础。为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体制的发展需要以及真正实现依法治国的宏伟目标,2018年3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第二十七条,增加“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内容,这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的就职宣誓并将就职宣誓上升到宪法层面,这不仅体现了宪法的权威,其最终目的是为了更好的激励和教育国家公职人员忠于宪法,增加履职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因此,宪法宣誓是就职宣誓的最高表现形式。中国共产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及其中央委员会是中国共产党的最高领导机关,中国共产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正如党中央所判断,中国能否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取决于“关键少数”,而“关键少数”就是指广大党员干部,加之绝大多数国家公职人员的政治面貌是中共党员,因此,国家工作人员的就职宣誓其实质就是党员干部的就职宣誓。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面临“四大考验”和“四大危险”的严峻挑战,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党章》为基本遵循,不断制定和修订了近百部党内法律法规,极大的完善了党内法规体系建设。所以,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的就职宣誓能够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有机结合,通过党员干部的就职宣誓能够更好的建设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构成的法治治理体系,真正落实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共同推进以及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及其法治社会的一体建设。中国共产党作为世界第一大党,中国共产党的党员干部遍布国家党政机关、高校、企业等各个行业和各个领域,因此,就职宣誓主体也涵盖从中央到基层各类群体、组织和机构。另外,在就职宣誓主体上相比较于西方就职宣誓而言具有广泛性,由于就职宣誓在中国尚属新生事物,可以说目前仍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阶段。因此,当前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的就职宣誓还存在就职宣誓主体法律意识薄弱、就职宣誓客体及对象不明确、就职宣誓程序及仪式不规范以及就职宣誓配套机制尚不健全等问题,这样就需要构建完善的就职宣誓体系及其配套机制加以保障,进而使党员干部的就职宣誓能够得到具体的贯彻落实以及具有可操作的推进路径,这将对于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程和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极其重要的战略意义。论文主要依托政治学、社会学、历史学、法学以及马克思主义党建理论等相关知识,通过文献研读、历史比较、多学科交叉、实证分析等方法,对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的起源发展、基础理论、发展历程、必要性、现状分析及推进路径等内容做综合分析阐释。论文主要依据改革开放四十年来就职宣誓在实践活动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建立党员干部就职宣誓的学习机制、监督机制、追责机制和保障机制,有针对性地探讨党员干部就职宣誓的推进路径,进而构建党员干部就职宣誓的长效机制。大体上论文主要分为六章:第一章为绪论部分。这一部分主要介绍党员干部就职宣誓论文的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国内外学者关于党员干部就职宣誓的研究现状、撰写论文所采取的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撰写论文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与创新之处等,第一部分内容为全篇论文的展开奠定了重要基础。第二章为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的理论概述。这一部分主要从宣誓的内涵及其起源出发,分别对就职宣誓的内涵及其发展、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的内涵进行界定,从马克思主义人民主权思想理论、干部队伍建设理论、政治参与思想理论、法治建设思想理论以及通过对西方主权在民、宪政思想、政治合法性思想的借鉴,深刻探究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的理论基础。第三章为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的必要性论述。这一部分主要是阐述中国实行就职宣誓体现了全面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统一,通过就职宣誓这一政治活动能够重塑党员干部政治信仰和责任担当,就职宣誓能够传承健康向上的政治文化,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同时就职宣誓能够全面提升党的各方面建设,即党的政治、纪律、作风、思想、组织和制度建设,进而将全面从严治党伟大工程向纵深发展,并最终有利于国家治理现代化和民主政治发展进程。第四章为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的发展历程。通过对党员干部就职宣誓的发展历程梳理,就职宣誓呈现出从入党宣誓到宪法宣誓的发展脉络,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入党宣誓是就职宣誓的最初表现阶段;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就职宣誓处于曲折发展阶段,随着国家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就职宣誓实践活动不断向前发展,特别是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宪法宣誓变成了就职宣誓的最高表现形式。论文在此基础上深入探究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的特殊性。第五章为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的现状分析。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就职宣誓、地方基层组织、高等学校以及各行各业党员干部的就职宣誓现状,发现目前党员干部存在就职宣誓主体法律意识薄弱,就职宣誓制度过于宏观、就职宣誓程序不规范、就职宣誓违誓机制缺失以及就职宣誓配套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并具体分析其原因。第六章为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的推进路径。这一部分通过参考和借鉴国外就职宣誓制度对中国就职宣誓主体、就职宣誓对象、就职宣誓程序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和规范,并提出具体的就职宣誓推进路径。通过营造党员干部就职宣誓宣传氛围、构建线上线下党员干部学习机制以及具体落实《党员干部培训工作条例》来确立党员干部就职宣誓的学习机制;通过国家层面的巡视监督和监察监督、基层组织的党内监督与纪检监督、社会层面的群众监督与舆论监督来完善党员干部就职宣誓的监督机制;通过制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考评考核条例、实施党员干部就职宣誓违誓追责办法来构建党员干部就职宣誓违誓责任机制;依托“五大体系”和“四大机制”健全党员干部就职宣誓的配套机制。
黄宣植[5](2020)在《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研究》文中提出司法制度改革是社会变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的成果检验。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中国司法体制历经多次改革,从“法制建设”到“依法治国”再到“法治中国”,积累了一定的改革经验。我国最近一次司法体制改革始于2012年,已逐渐进入改革的“深水区”。同时,与我国相邻的日本,自明治维新以来,司法制度历经多次重大改革,其最近一次改革始于2001年,与我国此次司法体制改革在时间上有重叠部分。面对司法制度改革中的一些共性问题,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在实践所呈现的面貌、依据的改革理论及所总结的经验等,都为我国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供了有借鉴性的经验。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研究,首先要解决的是对基本概念的分析和界定。司法制度改革是在司法领域所进行的一项改革。“司法”概念具有复杂性,也是司法制度改革中最核心的概念范畴。一般认为,司法具有独立性、法定性、中立性等特征。从司法在西方语境下的发展历史可以看出,对司法及司法权的理解,是随着社会发展不断变化着的,其概念内涵也因此不断扩大,并逐渐承载以“裁判”为内核的法理功能之外的其他社会功能,如促进经济、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同时,司法概念背后的指导理论也在发生着变化,司法民主主义、新自由主义等理论开始逐渐冲击传统宪政主义下的司法独立理论。此外,通过概念的比较分析,可以发现日文语境下“司法制度改革”与中文“司法体制改革”具有相同的内涵。回顾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历史,从1868年明治维新开始,到本世纪初最新一次改革为止,一百五十多年的时间里,日本历经从近代司法制度的建立向现代司法制度改革的转变。1871年以江藤新平担任司法卿为标志,日本近代司法制度正式开始建立,这一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包括日本各级法院的设立、地方司法权统一收归于中央等。这些措施使得日本近代司法权在形式上逐步脱离行政权。日本第一次重大的司法制度改革以《明治宪法》颁布为标志,主要内容包括《法院构成法》颁布、刑事诉讼的重大改革等。日本通过这次改革,确立了完整的司法制度体系。二战期间,日本司法制度受到严重破坏,但战前司法制度建设与改革历程所遗留下来的改革经验,在后续时间中继续发挥着影响。日本第二次司法制度改革,由美国在占领日本期间开始。新《日本国宪法》的颁布,标志着司法权在实质意义上独立于行政权,并确立了现代日本司法制度的基本结构和组织形式。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末期到九十年代中期,日本司法制度进入停滞期。由于民权运动和诉讼延迟现象等原因,日本司法界在部分领域进行了小范围的改革,但总体而言,这段期间内司法制度呈现一种更加精致化与行政化的趋向。日本第三次重大司法制度改革,始于二十世纪末到二十一世纪初。此次改革主导者为日本政界力量,其以新自由主义理论为指导,将日本从事前限制、调整型社会向事后监督、救济型社会转变。此次改革涉及领域广,在改革计划的规划上,以“市场化”、“高效率”、“私有化”为关键词,在多个领域设定改革目标。随着《日本司法制度改革意见书》颁布,日本迅速进行相关立法,推进改革进程。经过十几年实践检验,此次改革中部分目标得到实现,取得一定积极效果。但同时,在法科大学院制度、律师任官制度等领域,则完全没有达到改革目标,并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与改革的预期相比,面对司法行政化、诉讼延迟等长期困扰司法制度的问题时,此次改革并没有取得应有的效果。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实践状况的背后,是不同理论对改革的指导。这些理论也是司法制度改革得以进行的基础。通过梳理改革历史,有四种理论在其中起到重要作用:法治主义理论统领日本近现代一百五十多年司法制度改革的历史主线,是构成改革的最基础理论;人权保障理论指引着日本司法制度在人权保障方面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不同时期、不同背景下人权概念内涵的变化,也不断更新着历次司法制度改革的主题;司法民主理论扩展了日本司法概念的内涵和功能,使日本司法制度开始呈现更多的民主化色彩;新自由主义理论指导日本最近一次司法制度改革,并将在今后一段时期内,成为日本在政治、经济、司法和社会文化等各领域改革的最核心指导理论。实践层面和理论层面对改革的刻画,最终呈现出改革中的四组主要矛盾:司法精英主义与司法民主主义的矛盾;司法改革的内部动力与外部动力的矛盾;司法独立与行政权力的矛盾;传统纠纷解决文化与现代司法制度的矛盾。这四组矛盾既是日本历次司法制度改革中所首要面对的问题,同时也构成了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原生驱动力。正是这些问题催生出了改革所要实现的目标,推进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向前。最新一次改革中,改革者尝试通过在司法制度改革目标的设置、改革具体举措的规划及改革实践结果的反馈三个方面的工作,去解决长期存在于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历史中的四组矛盾。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经验,是以对改革的实然状态的客观描述为基础,结合对改革背后的理论思考,所总结的综合性经验。日本此次改革成功经验方面,包括较为完善的改革计划与高效率的立法保障、适合领域的市场化改革、弹性的改革机制与制度化的改革反馈评价体系等。这些成功经验,使得日本在部分领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了改革,并在改革后不断地通过制度化的评价机制确保已取得的改革成果。但另一方,此次改革中同样留下了许多失败的教训,包括司法制度改革承载过多功能目标、对改革实践复杂性的预期不足及改革缺少足够的物质资金支持等。这些问题共同导致此次改革在一系列领域的失败。这些实践中所反映的成功经验与失败教训,为反思日本此次改革提供了重要参考。首先,在改革中需要正视司法功能的局限性,明确改革的动因和目的,这是改革成功的前提;其次,需要改革各方形成理论共识,认清改革的对象和所需要解决的问题。司法改革理论上的分歧最终会直接导致对改革对象的误判,实践中大部分改革目标的错误设置,其根源来源于对理论的分歧;再次,改革需要重视本国国情,设计符合本国实践的改革路线。在尊重司法规律的前提下,对域外司法制度加以本土化改造是改革能否成功的关键;最后,总结实践经验,分析问题并修正对改革理论的选择。司法制度的实践经验,是改革者反思其指导理论并对理论加以完善的重要依据,也为改革者思考如何重新选择与实践相匹配的司法理论提供了依据。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经验,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起到了重要的启示作用。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中,首先需要树立正确的理论指导,加强对我国司法改革理论研究的重视。这是司法体制改革能否成功的根本要素。其次,必须处理好司法规律和我国国情之间的关系,在尊重司法规律普遍性的前提下,谨慎的通过技术处理的方式根据我国国情,对域外经验进行合理的本土化改造。再次,以渐进的方式推进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建立改革的试行机制,由点及面,由少到多的推进改革进程,切忌一刀切、运动式的改革方式。最后,司法公信力是司法体制改革成功的重要基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需要树立法治权威,坚守法治理念,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王薇[6](2020)在《美国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发展研究》文中指出美国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作为世界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领头雁,代表了国际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的最高水准和最新动向,在美国本土乃至世界范围内产生了重大影响。而我国开展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起步较晚、规模较小、学科种类较为单一,结构体系尚不完善,质量建设仍有待提升。如以追本溯源的方式,从历史的角度入手,对美国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的源头、发展和变革作深刻的历史剖析和经验规律的探究,深入分析其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互动关系,全面考察其制度建构及理论演进的基本规律,为我国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制度的建设提出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政策建议,是十分必要且迫切的。本文应用历史研究法、文献研究法和案例分析法,以美国社会政治经济发展变迁及美国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内在发展呈现特点作为历史分期的主要依据,采取点面结合的方式,梳理并分析了美国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发展的历史进程。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为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出现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实用主义哲学提倡的实用主义人才教育观铺垫了其成长的思想基础;《莫雷尔法案》颁布后专业学院的涌现直接催生出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培养模式;早期专业协会推动了专业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加之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教育自身无法规避的局限性,使得创办美国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成为大势所趋。美国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专业化肇始阶段为20世纪初至二战结束。1908年哈佛大学首创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由此开启了美国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历史。1910年《弗莱克斯纳报告》的发布开启了专业认证活动,此后各专业协会陆续制定各专业认证标准并展开专业认证活动。美国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规范化推进阶段为二战后至1970年代末。该阶段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在数量增长与规模迅速扩张的同时,尤为重视对教育质量的提升。美国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复合化发展阶段为1980年代至今。这一阶段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呈现出复合化发展的特点,不仅出现了大量新兴应用性学科专业硕士,还出现了联合学位和交叉学科专业硕士学位。专业认证制度进一步完善,出现了全国性认证机构许可组织和社会评估媒介,评估指标呈现出学生结果导向和国际化的发展趋势。这一阶段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跃升至硕士研究生教育的主体地位,以强势的数量优势压倒了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教育,发展得更为成熟和完善。最后在归纳美国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发展特点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总结出其对我国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工作的经验及启示。美国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在发展过程中适应经济社会需求和产业结构特点,在具有鲜明职业背景的学科领域中开设,且与职业资格准入制度紧密衔接,始终体现着职业导向;美国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在专业学院实施教学,实现了理论性与应用性的高度统一,且通过专业认证和专业资格认定来引导和保障其培养方向和教育质量;美国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在发展过程中探索出灵活多样的学位类型、学制年限、课程种类和教学方法,高度适应社会需求的变化。为此,我国在开展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专业设置与市场需求的契合程度,大力推进专业教育与职业资格考试的有效衔接,强调夯实理论基础与强化实践技能并重的培养方案,倡导探索灵活的教育模式和教学方法,建立健全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宏观管理与专业认证体系。
郭睿[7](2020)在《律师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角色定位》文中研究说明律师的服务对象为委托人,律师应当在法律限度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但律师的角色定位至今没有统一的定论。为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明确律师的职业属性以及其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地位和作用。律师角色之所以区别于其他法律职业角色,是因为其同时具有法治性、社会性、独立性和专业性四种职业属性。为了能够更准确定位律师角色本质,通过法社会学的角色分析方法,对律师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扮演的角色进行了剖析,最终确定了律师的角色定位,即“当事人的法律服务者”。但由于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内部存在利益冲突和角色错位以及其他法律角色的不认同,导致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出现了执业权利难以得到保障、职业共同体内部认同感较差、律师与法官、检察官关系过于紧张等问题,使律师难以完成法律赋予的职业使命。为了解决这一困境,保障律师职业角色应然性的实现,可以从立法和实践两个角度出发。理论层面完善律师角色定位在立法上的缺陷,现实层面解决律师与法律职业共同体其他角色的紧张关系,通过权利保障、地位对等、内部流动、平等交流等方式,解决实践中的冲突问题,实现律师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角色定位的应然性,建立良性的职业共同体内部互动机制,促进国家法治社会的发展。
陆洋洋[8](2019)在《吉林省律师人才培养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认为随着我国法治化水平的持续提升,社会中出现的纠纷问题不断变多,法律成为人们维护利益的重要工具和方法。伴随着国家法治化的进程,律师队伍的从业人员不断增加,律师行业的发展水平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一个国家和地区的法治建设重要高度。培养人才的前提之一是要对人才有个定位。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为:唯具有创造精神,做出了或正在做出创造性成果的人才能成为人才。据此可知,此概念将创造性定义为人才的必备素质。那么,我们要培养怎样的律师人才?在公共视野里,人们对优秀律师的定义一般是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高深的法律专业知识、敏捷的思维、深厚的文字功底、非凡的口头表达能力、尚佳的交往能力等等。但事实上,许多律师虽并非满足以上所有条件,却仍不失为一名成功的律师。因此,我们在考察律师人才时,更应因人而异,针对不同人的经历采取针对性的培养方案。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推进的大背景下,律师行业面临着巨大机遇,不过其带来的一些挑战和问题也不容忽略。尤其是吉林省其管理与运行上仍存在许多不足。这也构成了吉林省律师人才进一步占领市场、服务市场的巨大阻碍。推动和贯彻法治,必定会逐渐抛弃人治,不过当代法治并不意味着一定要排除人的因素。相反,法治国家的创建和发展需要大量的法治人才为基础。一个国家与社会没有专业的法律专家和人才,那么其就无法创建起系统而完备的立法体系。缺乏高素质的人才,自然无法在执法工作上稳定落实,司法环境下的依法治国工作也将变成毫无价值的空谈。不管是实施依法治国的需要,还是为了积极应对入世的挑战,都需要在人才培养工作上加大力度。而律师专业型人才的培养,关键点在于法学教育是否发达,在于协会管理的规范性,同时还需要司法行政部门所给予的配合。正是考虑到这样的背景因素,为了进一步提升律师人才的积极性,为之发展提供更广阔的空间,同时,也为了增强吉林省律师行业总体实力,使之迅速发展,构成了本文研究的目的和意义所在。文章中,笔者通过对吉林省律师现状的研究分析,总结出了吉林省律师人才培养存在的问题,并以此为基础构建了一系列针对律师人才培养的制度与措施。本文主要讨论了律师人才培养的各种问题,在研究吉林省律师人才特点的基础上,分析了吉林省律师人才激励体系的建设状况,提出了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在人才激励上存在的问题,并给出了解决问题的思路。以完善的律师人才培养方式,针对性的培养方法,创建专业人才向前发展的良好平台。以打造新时代律师人才为出发点,充分激发相关人才的热情和创造力,以增加幸福感和收获。好的培训方法也可以促进律师事务所的人才成长。从某种程度上说,培训就像投资一样,是评估人力资本的重要方式,是人力资源开发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提高律师事务所的效率,并保护效益空间,这也是最重要的事情。我们应该相信,通过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律所文化氛围的创建,搭建人才发展的平台,提升个体创造力,能够创建一支高水平的律师从业队伍,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添砖加瓦。本文的研究成果对吉林省律师行业人才培养问题的研究和律师队伍建设两个方面都具有积极的意义。理论和实际相结合,保障论文研究的成果尽可能贴合实际,能够带来积极的社会性参考。目前,我国在建立和谐社会的关键阶段,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需要一大批律师人才的参与。因而我国律师行业所面临的困境,做好律师人才的培养工作,具有十分关键的意义。
郭恒[9](2019)在《辩护律师忠诚义务论》文中认为辩护制度是我国当前刑事诉讼和司法改革的焦点之一。近年来,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开始关注辩护律师的忠诚义务,也提出了一些原则性的建议,但对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具体内涵和相关要求却缺乏深入研究和系统解读。本文致力于探寻一种能够合理解读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理论,并结合我国刑事辩护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域外可资借鉴的相关元素,尝试为辩护律师忠诚义务及辩护制度探索前行的方向。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共计六章组成。第一章,“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基础理论问题”。本章以不同的刑事诉讼构造对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履行之影响出发,分析了现代法治国家辩护律师的功能定位,并从我国刑事诉讼构造的变化对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之影响进行了解读。其次,以现代法治国家中辩护人的角色定位为基本出发点,以国家权力维度和法律程序维度为两个考察维度,对辩护律师角色定位进行比较法考察,并对我国依法治国背景下辩护律师律师身份定位进行了分析。最后,对法律职业伦理下辩护律师职业伦理之特殊性进行解读,以“律师—当事人”关系为基本出发点,从党派性忠诚原则、律师与当事人信赖关系的维护角度分析了律师职业伦理特殊性之所在。第二章,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积极内涵:争取当事人利益最大化。首先,在审判中心主义的视角下,辩护律师应当重视会见、阅卷、调查这三项基础性义务的履行,以克服侦查中心主义带来的弊端。其次,庭审实质化改革要求辩护律师在庭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以有效应对新“控强辩弱”背景下庭审虚化现象,并在庭审中与控方进行实质性对抗。最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履行还要借助一定的“外力”,形成一种辩护合力,才能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第三章,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消极内涵:不得损害当事人利益。消极的忠诚义务直接表现为辩护律师与当事人这种信任关系的维护,可以说是为辩护律师设立了一条执业底线,即不得损害当事人利益。首先,辩护律师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确保辩护律师和当事人的信任和坦诚。其次,应当坚持利益冲突禁止规则,这是忠诚义务派生出的律师重要职业道德,而律师忠诚义务是利益冲突禁止规则的价值依归。我国刑事辩护中利益冲突禁止规制,应当以当事人利益为中心,采取“有依据的合理怀疑”的标准,对利益冲突进行类型化分析,并加强利益冲突防范的制度建设。再次,对于独立辩护理论进行限制。建立协商机制与退出机制,确立独立辩护的禁区,构建类型化决策机制,确立被告人实际利益受损时真实义务优先原则,并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独立辩护作出限制。第四章,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边界:对法庭的真实义务。辩护律师的忠诚义务也有一定的界限,那就是“对法庭的真实义务”。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辩护律师对于当事人不能唯命是从,还必须诚实公正地履行其职责,不能采取积极的行为来蒙骗司法机关,这是辩护律师真实义务之要旨。真实义务也为忠诚义务的履行设定了“边界”。由于辩护律师特殊的地位和忠诚义务的要求,其对法庭的真实义务呈现出消极性、片面性以及对象特定性的特征。辩护律师对法庭的真实义务是由其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刑事诉讼真实发现的基本目标、维护司法权威之客观需要以及律师职业良性发展的内在要求所决定。我国对于辩护律师真实义务的要求过于严格,但是真实义务内容规定过于笼统。为此,应当重新构建我国辩护律师真实义务的体系,明确辩护律师对待虚假的证据的处理方式,区分真实义务与辩护策略,确立禁止损害实体真实这一真实义务的基本界限。第五章,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与对法庭真实义务之冲突与平衡。在美国、日本、德国,处理忠诚义务与真实义务冲突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存在着一定的争议。这种冲突是由辩护律师作为被告人的“热忱代言人”和“法庭官员”的双重角色所引起的。由于诉讼模式以及司法观念的差异,如何处理我国实践中忠诚义务和真实义务的冲突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履行。对于被告人提供的虚假的实物证据以及在法庭上的不实陈述或者抗辩,辩护律师不负有揭露义务。但是对于被告人违法或欺诈性的行为,出于律师自身的社会责任以及与法院共同维护司法程序公正运行的义务,辩护律师对此负有积极揭露的义务。此外,应当赋予辩护律师免证特权,并完善律师伪证罪的追诉机制,以限制真实义务的扩张对于忠诚义务履行的消极影响。第六章,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保障机制。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履行需要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忠诚义务的保障机制需要从“进场机制”、“退出机制”以及“惩戒机制”三方面进行建构。首先,要确立刑事辩护的“进场机制”。刑事辩护准入制度为忠诚义务设置了第一道门槛,可以有效提高辩护质量。其次,还要确立刑事辩护的“退出机制”。我国应当从退出前的预防机制和协商机制以及退出后的保障机制三个方面来构建我国辩护律师的退出机制。最后,还应当完善对于律师失范行为的“惩戒机制”。对于律师的违反忠诚义务的行为,除了其自身内心道德的约束外,还须通过一定的外部的惩戒机制加以贯彻。并完善对律师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程序性规制,防止侦查机关滥用权力追究律师的刑事责任。在“结论”中,笔者提出未来对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研究,还是应当紧紧围绕“律师—当事人”关系这一律师定位的决定性因素进行,同时注重借鉴法治发达国家经验与中国本土实际相结合,关注实践案例与坚持理论完善相结合,立法规定的宏观性与行业规范的可操作性相结合。通过“制度规范”实现“理性实践”,最终实现“律师—当事人”关系理想目标与理性实践的统一。
穆斐[10](2019)在《新时期司法行政系统队伍思想政治素质建设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以马克思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立足当今实际,坚持问题导向,综合运用思想政治教育学、哲学、伦理学、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相关学科的理论、知识和方法,以提升新时期司法行政系统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为目标,通过对司法行政系统队伍思想政治素质建设的相关重要问题的阐述,拟构建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相协调、与新时期司法行政系统队伍相适应、与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体系相呼应的新时期司法行政系统队伍思想政治素质建设的理论体系。为达到上述目标,本文的研究思路、步骤和内容主要是:首先,对新时期司法行政系统队伍思想政治素质状况进行研究。通过对新时期司法行政系统队伍概况、新时期加强司法行政系统队伍思想素质建设的重要举措和基本过程、当前司法行政系统队伍思想政治素质现状等进行深入调研及分析,明确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加强司法行政系统队伍思想政治素质建设的重要性。在新时期,司法行政系统队伍思想政治素质建设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但就目前而言,针对这一领域或问题的思想政治教育研究甚少,在学术上甚至是空白,这也就成为笔者研究该选题的出发点。其次,对新时期加强司法行政系统队伍思想政治素质建设的相关理论论述进行梳理和阐述,为本文的研究提供理论指南、奠定理论基础。再次,对新时期加强司法行政系统队伍思想政治素质建设的原则、任务、方法和途径等进行研究,力求在现有基础上有所创新和发展。最后,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就如何完善或健全新时期司法行政系统队伍思想政治素质建设的政策和制度进行论述,对新时期加强司法行政系统队伍思想政治素质的规律进行探索,以便为这方面的建设提供科学有力的政策和制度保障,对这方面建设的规律作出初步的概括。依据上述思路,本文的研究分为四个板块的内容。第一板块,为第一章导论的内容。主要是概述本文的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介绍关于司法行政系统队伍思想政治素质的研究现状、关于监狱戒毒人民警察思想政治素质的研究现状、关于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等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的研究现状、关于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的研究现状等,在此基础上,确定本文研究的思路、创新点和难点,以及本文研究运用的方法及坚持的原则等。第二板块,为第二章的内容。主要是对新时期司法行政系统队伍思想政治素质状况进行研究和分析。通过对新时期司法行政系统队伍概况的概述,以及对新时期司法行政系统队伍思想政治素质建设的重要举措和基本过程的总结,在充分肯定当前司法行政系统队伍思想政治素质现状的主流与优势的同时,科学分析其存在的问题与不足,进而探讨其成因,确定其研究问题的导向。第三板块,为第三章的内容。在坚持问题导向的前提下,主要是对新时期加强司法行政系统队伍思想政治素质建设的理论指导进行阐述,包括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加强思想政治素质建设的相关论述,毛泽东思想关于加强思想政治素质建设的相关论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关于加强思想政治素质建设的相关论述。通过这一部分的阐述,明确研究的理论指导,打下研究的理论基础。第四板块,为第四章、第五章、结束语的内容。主要是以科学理论为指导,针对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根据形势发展,结合当前实际,对新时期司法行政系统队伍思想政治素质建设的原则、任务、方法、途径等进行论述,同时对新时期加强司法行政系统队伍思想政治素质建设的政策和制度保障以及规律进行探讨,以增强新时期司法行政系统队伍思想政治素质建设的科学性和实效性。结束语部分对新时期司法行政系统队伍思想政治素质建设的研究作了总结及展望。
二、新世纪中国律师的使命(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新世纪中国律师的使命(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共产党领导律师职业建设的政策立场及其演进逻辑——基于《人民日报》报道的实证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一、《人民日报》关于律师报道的整体描述 |
二、《人民日报》报道中律师角色的时代变迁与多元形象建构 |
(一)不同时期《人民日报》报道中律师的角色 |
(二)《人民日报》对律师职业形象的多元建构 |
三、由《人民日报》报道看党的律师政策的演进逻辑 |
(一)党和律师的整体关系考察 |
(二)党对律师职业的功能定位 |
(三)党对律师职业的角色期待 |
四、结语 |
(3)网络时代美国创剧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缘起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第三节 研究对象 |
第四节 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身份与阶层:美国创剧人群体的演变 |
第一节 电视时代创剧人的身份界定(1928-1963) |
一、创剧人身份的探索:从发明家到电视人 |
二、创剧人身份的确立:首席编剧与执行制片人 |
第二节 电视时代创剧人的阶层分析(1964-1998) |
一、创剧人群体的形成:三大剧种创剧人群体 |
二、创剧人阶层的出现:三大阶层创剧人分布 |
第三节 网络时代创剧人的阶层突破(1999-2019) |
一、模型构建:多源异构数据下的第一阶层创剧人画像 |
二、画像分析:从第一阶层创剧人到创剧人“职业群体” |
第二章 他者与自我:网络时代创剧人文本的内容选择 |
第一节 他者互文:临摹现实文本下的客观写实 |
一、效仿现实生活:从真人真事中取材 |
二、互文经典作品:从文学与影视中取材 |
第二节 自我表现:“三重自我建构”下的主观抒情 |
一、对“个体自我”的探寻 |
二、对“关系自我”的定位 |
三、对“集体自我”的认知 |
第三节 紧密结合:创剧人文本内容层面的群体特征 |
一、他者故事中自我的汇入 |
二、自我镜像中他者的虚构 |
第三章 制作与创作:网络时代创剧人文本的表现形式 |
第一节 制作范式:视听电影化与叙事文学性 |
一、电影化影像策略:质感营造与“景观”制造 |
二、文学性叙事策略:叙事结构与叙事线索 |
第二节 创作风格:视听个性化与叙事风格化 |
一、个性化的长镜头与蒙太奇 |
二、风格化的“话语”建构 |
第三节 高度统一:创剧人文本形式层面的群体特征 |
一、制作范式中个性的凸显 |
二、创作风格中成规的体现 |
第四章 互构与升华:群体特征两个维度的相互关系与共同作用 |
第一节 相互关系:成规与个性的互构 |
一、同源性:相近起源与发展 |
二、同构性:相互建塑和形构 |
三、共生性:互相依存与协作 |
第二节 共同作用:多元且精彩的主题 |
一、世界观的引导:个人信仰与哲学思辨 |
二、人生观的认同:女性主义、反同性歧视和反种族歧视 |
三、价值观的迎合:反英雄、非英雄与集体无意识 |
第五章 环境与心理:网络时代创剧人群体特征的成因 |
第一节 外在环境之变:媒介场域架构下的特征成因 |
一、网络时代媒介场域的架构变化 |
二、媒介与受众博弈下的底层逻辑 |
第二节 内在心理动因:“人类动机理论”下的特征成因 |
一、自我求生:生活困难者的生理需要 |
二、自我救赎:面临威胁者的安全需要 |
三、自我倾诉:身份认同困惑者的归属需要与情感缺失者的情感需要 |
四、自我证明:事业受挫者的尊重需要 |
五、自我实现:美国创剧人的终极追求 |
结语 |
第一节 从传播到效仿:美剧强大的影响力 |
第二节 在分辨中学习:现状、启示与反思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在校期间取得的成果 |
致谢 |
(4)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论文创新与不足 |
1.4.1 论文创新 |
1.4.2 论文不足 |
第2章 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制度的理论概述 |
2.1 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制度的相关概念 |
2.1.1 就职宣誓的内涵及其发展 |
2.1.2 党员干部就职宣誓制度的内涵 |
2.1.3 党员干部就职宣誓制度的特征 |
2.2 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制度的理论基础 |
2.2.1 人民主体思想理论 |
2.2.2 干部队伍建设理论 |
2.2.3 法治建设思想理论 |
2.2.4 西方政治思想借鉴 |
第3章 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制度的必要性 |
3.1 就职宣誓体现全面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统一 |
3.1.1 就职宣誓是依法治国和依宪治国的统一 |
3.1.2 就职宣誓是依规治党和依法执政的融合 |
3.2 就职宣誓可以重塑党员干部政治信仰和责任担当 |
3.2.1 就职宣誓重塑党员干部的政治信仰 |
3.2.2 就职宣誓体现党员干部的使命担当 |
3.3 就职宣誓能够传承党内政治文化并净化政治生态 |
3.3.1 就职宣誓传承健康向上的党内政治文化 |
3.3.2 就职宣誓营造党内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
3.4 就职宣誓可以促进全面从严治党伟大工程向纵深发展 |
3.4.1 就职宣誓全面提升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和制度建设 |
3.4.2 就职宣誓全面推进党的组织建设、纪律建设和作风建设 |
3.5 就职宣誓能够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和民主政治发展进程 |
3.5.1 党员干部就职宣誓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 |
3.5.2 党员干部就职宣誓促进民主政治发展进程 |
第4章 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制度的发展历程 |
4.1 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制度的演变脉络 |
4.1.1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1919-1949):就职宣誓的最初表现阶段 |
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49-1978):就职宣誓的曲折发展阶段 |
4.1.3 改革开放新时期(1978-2012):就职宣誓的探索推广阶段 |
4.1.4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2012—今):就职宣誓的最高表现阶段 |
4.2 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制度的重要意义 |
4.2.1 党员干部就职宣誓是从严治党下的中国道路 |
4.2.2 党员干部就职宣誓是政党治理下的中国方案 |
4.2.3 党员干部就职宣誓是政党执政下的中国智慧 |
第5章 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制度的现状分析 |
5.1 党员干部就职宣誓的当前现状 |
5.1.1 中央机关党员干部的就职宣誓 |
5.1.2 地方省市党员干部的就职宣誓 |
5.1.3 高等学校党员干部的就职宣誓 |
5.1.4 国有企业党员干部的就职宣誓 |
5.1.5 其他行业党员干部的就职宣誓 |
5.2 党员干部就职宣誓的存在问题 |
5.2.1 就职宣誓人员法律意识薄弱 |
5.2.2 就职宣誓相关规定尚需规范 |
5.2.3 就职宣誓监督机制尚不完善 |
5.2.4 就职违誓责任机制尚未构建 |
5.2.5 就职宣誓配套机制尚不健全 |
5.3 党员干部就职宣誓制度的制约因素 |
5.3.1 部分党员干部的公信力缺失 |
5.3.2 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存在短板 |
5.3.3 政府职能仍需要进一步转变 |
第6章 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制度的推进路径 |
6.1 提高就职宣誓党员干部法律法规意识 |
6.1.1 积极营造党员干部就职宣誓法律氛围 |
6.1.2 加强就职宣誓党员干部法律法规培训 |
6.1.3 推进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的有效衔接 |
6.2 完善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制度 |
6.2.1 借鉴国外类似制度 |
6.2.2 规范就职宣誓制度 |
6.3 确立党员干部就职宣誓制度的监督机制 |
6.3.1 国家层面的巡视监督与监察监督 |
6.3.2 法规层面的党内监督与纪检监督 |
6.3.3 社会层面的群众监督与舆论监督 |
6.4 建立党员干部就职违誓制度的责任机制 |
6.4.1 制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考评考核条例 |
6.4.2 实施党员干部就职宣誓违誓追责办法 |
6.5 健全党员干部就职宣誓制度的保障机制 |
6.5.1 积极推进“五个体系”培养高素质就职宣誓党员干部队伍 |
6.5.2 健全“四大机制”确保就职宣誓党员干部队伍的制度保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5)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 |
(一)中文文献研究情况 |
(二)英文文献研究情况 |
(三)日文文献研究情况 |
三、研究方法 |
(一)比较研究法 |
(二)实证研究法 |
(三)语义分析法 |
(四)价值分析法 |
(五)其他研究方法 |
四、基本概念分析 |
(一)司法的概念内涵及特征 |
(二)西方语境下司法的概念及发展历程 |
(三)司法与相关概念辨析 |
(四)司法制度改革的概念含义及构成要素 |
(五)不同语境下的司法体制改革与司法制度改革 |
五、研究思路与研究框架 |
第一章 日本近代司法制度的建立与改革 |
第一节 明治维新与近代司法制度的确立 |
(一)中央国家集权体制的建立与司法权的出现 |
(二)大理院与其他各级法院的设立 |
(三)《治罪法》的颁布与律师制度的设立 |
(四)调解制度的完善 |
第二节 宪法的颁布与司法制度改革 |
(一)《明治宪法》与《法院构成法》的颁布 |
(二)诉讼法改革与《陪审法》的制定 |
(三)战时立法对司法的破坏 |
第三节 战后日本司法制度的重建与改革尝试 |
(一)新宪法的制定与司法制度的变化 |
(二)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 |
(三)临时司法制度调查会议与临时意见书 |
第二章 新世纪日本司法制度改革 |
第一节 新世纪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背景 |
第二节 新世纪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特点 |
(一)由政治力量主导的改革动力 |
(二)以新自由主义为基础的改革理论 |
(三)多领域、效率优先的改革路径 |
第三节 新世纪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
(一)民事司法制度改革 |
(二)刑事司法制度改革 |
(三)司法人员制度改革 |
(四)其他领域改革 |
第四节 新世纪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实践结果 |
(一)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结果 |
(二)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结果 |
(三)司法人员制度改革结果 |
(四)其他领域改革结果 |
第三章 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法治主义理论 |
第二节 人权保障理论 |
第三节 司法民主主义理论 |
第四节 新自由主义理论 |
第四章 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主要矛盾与解决路径 |
第一节 司法精英主义与司法民主主义的矛盾 |
第二节 司法制度改革的内部动力与外部动力的矛盾 |
第三节 司法独立与行政权力的矛盾 |
第四节 日本传统纠纷解决文化与现代司法制度的矛盾 |
第五节 日本司法制度改革主要矛盾的解决路径 |
第五章 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经验总结 |
第一节 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分析 |
(一)较为完善的改革计划与高效率的立法保障 |
(二)适合领域的市场化改革 |
(三)弹性的改革机制与制度化的改革反馈评价体系 |
第二节 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失败教训分析 |
(一)司法制度改革承载过多的功能目标 |
(二)对改革实践复杂性的预期不足 |
(三)改革缺少足够的物质资金支持 |
第三节 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反思与展望 |
(一)正视司法功能的局限性,明确改革的目的 |
(二)形成理论共识,认清改革的对象和所需要解决的问题 |
(三)重视本国国情,设计符合本国实践的司法制度改革路线 |
(四)总结实践经验,分析问题并修正对司法改革理论的选择 |
第四节 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
(一)树立正确理论指导,加强对改革理论研究的重视 |
(二)尊重司法规律,根据国情对域外改革经验加以本土化改造 |
(三)建立司法改革试行机制,以渐进的方式推进改革进程 |
(四)坚守法治理念,加强我国司法公信力的建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6)美国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缘由 |
(二)研究意义 |
二、相关概念界定 |
(一)学位 |
(二)专业硕士学位 |
(三)第一职业学位 |
(四)专业认证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述评 |
四、主要研究内容 |
五、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六、创新点与不足 |
(一)创新点 |
(二)不足 |
第一章 美国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产生的动因 |
第一节 经济社会发展对专业型人才的需求 |
第二节 实用主义哲学思潮的影响 |
第三节 《莫雷尔法案》颁布后专业学院的涌现 |
第四节 早期专业协会对专业教育的推动 |
第五节 传统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局限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美国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的专业化肇始(20世纪初~二战结束) |
第一节 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理论的倡导 |
一、艾略特对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的主张 |
二、全美大学联合会对专业硕士教育体系的确立 |
第二节 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初创 |
一、哈佛大学首创工商管理专业硕士 |
二、密歇根大学开设社会工作专业硕士 |
三、其他学科门类专业硕士教育陆续出现 |
第三节 专业认证活动的出现 |
一、《弗莱克斯纳报告》开启专业认证活动 |
二、专业协会成为专业认证主体 |
三、各专业认证标准陆续出台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美国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的规范化推进(二战后~1970 年代末) |
第一节 战后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质量提高的需求 |
一、新型产业结构对高质量专业人才的需求 |
二、联邦政府对专业研究生教育的大力资助 |
三、高等教育大众化对专业硕士教育的推动 |
第二节 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系列标准的出台 |
一、全美大学联合会建立专业硕士教育标准 |
二、国际商学院促进协会规范工商管理硕士课程标准 |
第三节 美国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向规范化发展 |
一、哈佛大学教学文硕士课程的规范 |
二、康奈尔大学工程硕士计划及其标准化 |
三、其他学科门类专业硕士教育扩张及规范 |
第四节 专业认证制度的确立 |
一、建立全国性专业协会许可制度 |
二、制定统一的专业协会认证标准 |
三、规范专业认证的程序和方法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美国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复合化发展(1980 年代至今) |
第一节 世纪之交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变革的需求 |
一、高技术企业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 |
二、联邦政府对跨学科教育提供政策支持 |
三、学科高度融合推动跨学科教育发展 |
第二节 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革新政策的颁布 |
一、《重塑科学家与工程师的研究生教育》推动跨学科发展 |
二、《美国竞争法》之“专业科学硕士课程计划” |
第三节 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向复合化发展 |
一、凯克研究所开设“生物加商学”交叉学科学位 |
二、芝加哥大学工商管理与工程硕士联合学位计划 |
三、其他学科门类专业硕士教育多样发展 |
第四节 专业认证制度的成熟 |
一、设立高等教育认证委员会 |
二、出现社会评估媒介 |
三、强化学生学习结果评估指标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美国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发展的特点与经验 |
第一节 美国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发展的特点 |
一、始终体现鲜明的职业导向 |
二、依托专业学院与专业协会 |
三、灵活适应社会多样化需求 |
第二节 美国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发展的经验 |
一、充分考虑专业设置与市场需求的契合程度 |
二、大力推进专业教育与职业资格考试的有效衔接 |
三、强调夯实理论基础与强化实践技能并重的培养方案 |
四、倡导探索灵活多样的教育模式与教学方法 |
五、建立健全专业硕士教育宏观管理与专业认证体系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1 美国部分专业学位发展史概览 |
附录2 美国专业硕士学位类型一览表 |
附录3 美国专业认证机构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7)律师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角色定位(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目的 |
三、研究意义 |
四、国内外的研究现状 |
(一)国内 |
(二)国外 |
五、研究内容和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律师职业与法律职业共同体 |
第一节 律师职业 |
一、律师职业的性质 |
二、律师职业的社会功能 |
第二节 法律职业共同体 |
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概念 |
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结构 |
第三节 律师职业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关系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律师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角色扮演 |
第一节 律师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地位与作用 |
一、律师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地位 |
二、律师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作用 |
第二节 律师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应然角色 |
一、定位律师职业角色的方法 |
二、我国律师职业的应然角色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律师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角色扮演的困境 |
第一节 内在困境 |
一、我国律师角色的冲突 |
二、我国律师角色的错位 |
第二节 外在困境 |
一、律师执业过程中的部分权利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
二、律师与其他法律职业角色的紧张关系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律师职业角色定位应然性的实现 |
第一节 完善立法 |
一、完善律师职业属性的界定 |
二、完善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顺位 |
三、完善律师的执业权利 |
第二节 解决冲突 |
一、加强律师政治权利 |
二、保障律师对等地位 |
三、完善内部流动制度 |
四、搭建平等交流平台 |
第三节 重构辩护律师角色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期间发表论文 |
(8)吉林省律师人才培养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相关理论和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三)主要研究方法 |
(四)主要创新和不足 |
一、律师人才培养的内涵 |
(一)律师人才的定义 |
(二)律师人才培养的定义 |
(三)律师人才培养的方式 |
(四)律师人才培养的作用 |
二、吉林省律师人才培养存在的问题 |
(一)律师事务所执业环境不规范缺乏主动性 |
(二)律师协会政策机制不灵活 |
(三)司法行政机关战略规划滞后 |
三、吉林省律师人才培养存在问题的原因 |
(一)律师人才培养的保障机制不健全 |
(二)律师人才培养的经费有限 |
(三)律师人才培养的思想教育不充分 |
(四)律师人才培养的业务引导不足 |
(五)律师自身原因 |
四、广东省律师人才培养模式经验借鉴 |
(一)律师事务所执业环境规范 |
(二)律师协会管理机制灵活 |
(三)司法行政机关智能科学一体化 |
五、吉林省律师人才培养的多元化改革机制 |
(一)加强律师事务所对律师人才的培养机制 |
(二)完善律师协会对律师人才的培养机制 |
(三)改进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人才的培养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和致谢 |
(9)辩护律师忠诚义务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域外关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文献综述 |
(二)我国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研究述评 |
三、研究方法 |
(一)伦理学方法 |
(二)比较研究的方法 |
(三)历史研究的方法 |
(四)个案研究法 |
第1章 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基础理论问题 |
1.1 刑事诉讼构造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 |
1.1.1 不同诉讼构造对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之影响 |
1.1.2 我国刑事诉讼构造的变化对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之影响 |
1.2 辩护律师的角色定位与其忠诚义务 |
1.2.1 国家权力与法律程序维度下辩护律师角色定位对于忠诚义务之影响 |
1.2.2 比较法视野下辩护律师角色定位对于忠诚义务之影响 |
1.2.3 我国辩护律师的角色定位的演变对其忠诚义务的影响 |
1.3 法律职业伦理与辩护律师的忠诚义务 |
1.3.1 法律职业伦理之共通要求 |
1.3.2 辩护律师职业伦理之特殊性 |
1.3.3 辩护律师忠诚义务是其第一职业伦理 |
1.4 本章小结 |
第2章 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积极内涵: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
2.1 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下基础性义务之履行 |
2.1.1 沟通义务 |
2.1.2 阅卷义务 |
2.1.3 调查义务 |
2.2 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下庭前准备工作之强化 |
2.2.1 辩护律师庭前准备不足导致新“控强辩弱”现象出现 |
2.2.2 庭前准备工作对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之意义 |
2.2.3 辩护律师庭审准备工作强化之路径 |
2.3 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下辩护合力之形成 |
2.3.1 忠诚义务下需要形成辩护合力之原因 |
2.3.2 忠诚义务下辩护合力之目标 |
2.3.3 忠诚义务下辩护合力形成之路径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消极内涵:不得损害当事人利益 |
3.1 辩护律师保密义务之遵守 |
3.1.1 辩护律师保密义务对于忠诚义务之价值 |
3.1.2 我国辩护律师保密义务存在的问题 |
3.1.3 忠诚义务下我国辩护律师的保密义务 |
3.2 利益冲突之禁止 |
3.2.1 刑事辩护中利益冲突的内涵与价值博弈 |
3.2.2 利益冲突禁止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之关系 |
3.2.3 忠诚义务下我国刑事辩护中的利益冲突禁止规则 |
3.3 独立辩护之限制 |
3.3.1 独立辩护人理论与忠诚义务之矛盾 |
3.3.2 处理辩护律师与当事人冲突的两种模式 |
3.3.3 忠诚义务下独立辩护理论之限制 |
3.4 无效辩护行为之规范 |
3.4.1 无效辩护行为之实践表象 |
3.4.2 无效辩护行为与忠诚义务之背离 |
3.4.3 无效辩护行为之制约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边界:对法庭的真实义务 |
4.1 辩护律师对法庭真实义务的内涵 |
4.1.1 真实义务性质的消极性 |
4.1.2 真实义务范围的片面性 |
4.1.3 真实义务对象的特定性 |
4.2 辩护律师对法庭真实义务的理论根据 |
4.2.1 辩护律师承担的社会责任 |
4.2.2 刑事诉讼发现真实的基本目标 |
4.2.3 维护司法权威之客观需要 |
4.2.4 辩护律师职业良性发展的内在要求 |
4.3 我国辩护律师真实义务存在的问题 |
4.3.1 真实义务的要求过于严格 |
4.3.2 真实义务内容规定过于笼统 |
4.4 我国辩护律师真实义务的完善 |
4.4.1 核心争议:辩护律师如何对待虚假证据 |
4.4.2 真实义务的判断:如何看待辩护策略 |
4.4.3 真实义务的界限:禁止损害实体真实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与对法庭真实义务之冲突与平衡 |
5.1 比较法视野下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与真实义务冲突之考察 |
5.1.1 美国处理忠诚义务与真实义务冲突的立场演变及实践争论 |
5.1.2 日本处理忠诚义务与真实义务冲突的理论转变及实践争议 |
5.1.3 德国处理忠诚义务与真实义务冲突的理论争鸣及指导判决 |
5.1.4 对西方国家处理忠诚义务与真实义务冲突之分析 |
5.2 冲突产生的原因:辩护律师的角色困境 |
5.2.1 被告人的“热忱代言人”之角色伦理需要超越大众普通伦理 |
5.2.2 法庭官员之角色要求辩护律师负有促进司法公正的义务 |
5.2.3 双重角色给辩护律师带来的伦理冲突 |
5.3 我国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与对法庭真实义务之平衡 |
5.3.1 辩护律师是否应当积极揭露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 |
5.3.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冲突之处理 |
5.3.3 冲突下的权利制约:赋予辩护律师免证特权 |
5.3.4 冲突的程序规制:完善律师伪证罪的追诉机制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保障机制 |
6.1 辩护律师准入机制 |
6.1.1 辩护律师准入机制的理论基础 |
6.1.2 辩护律师准入机制对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意义 |
6.1.3 我国现行辩护律师准入机制的缺陷 |
6.1.4 忠诚义务下辩护律师准入机制之构建 |
6.2 辩护律师退出机制 |
6.2.1 律师退出辩护的原因解读 |
6.2.2 辩护律师退出机制对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意义 |
6.2.3 忠诚义务下辩护律师退出的程序规范 |
6.2.4 忠诚义务下辩护律师退庭之反思 |
6.3 辩护律师惩戒机制 |
6.3.1 辩护律师惩戒机制对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意义 |
6.3.2 律师惩戒权分配之考察 |
6.3.3 忠诚义务下辩护律师惩戒机制之规范 |
6.3.4 针对律师扰乱法庭秩序行为追诉的程序规制 |
6.4 本章小结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10)新时期司法行政系统队伍思想政治素质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一) 选题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三) 相关概念说明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 国外研究现状 |
(二) 国内研究现状 |
(三) 研究现状评述 |
三、本文研究的思路和方法 |
(一) 本文研究的思路、创新点、难点 |
(二) 本文研究运用的方法、坚持的原则 |
四、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新时期司法行政系统队伍思想政治素质状况 |
一、新时期司法行政系统队伍概况 |
(一) 新时期司法行政系统队伍的组成情况 |
(二) 监狱、戒毒人民警察队伍基本情况 |
(三) 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人民调解员等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基本情况 |
二、新时期加强司法行政系统队伍思想政治素质建设的重要举措、基本过程和成绩经验 |
(一) 新时期加强司法行政系统队伍思想政治素质建设的重要举措 |
(二) 新时期加强司法行政系统队伍思想政治素质建设的基本过程 |
(三)新时期加强司法行政系统队伍思想政治素质建设取得的成绩 |
(四) 新时期加强司法行政系统队伍思想政治素质建设取得的经验 |
三、当前司法行政系统队伍思想政治素质现状 |
(一) 主流与优势 |
(二) 问题与不足 |
(三) 成因与分析 |
四、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新时期加强司法行政系统队伍思想政治素质建设的理论指导 |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加强思想政治素质建设的相关论述 |
(一) 思想政治素质建设的理论依据 |
(二) 思想政治素质建设的任务和目标 |
(三) 思想政治素质建设的原则和方法 |
二、毛泽东思想关于加强思想政治素质建设的相关论述 |
(一) 思想政治素质建设的重要性 |
(二) 思想政治素质建设的目标和内容 |
(三) 思想政治素质建设的原则和方法 |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关于加强思想政治素质建设的相关论述 |
(一) 思想政治素质建设的重要性 |
(二) 思想政治素质建设的目标和内容 |
(三) 思想政治素质建设的原则和方法 |
四、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新时期加强司法行政系统队伍思想政治素质建设的原则、任务、方法和途径 |
一、新时期加强司法行政系统队伍思想政治素质建设的原则 |
(一) 相关理论概述 |
(二) 明确主要原则 |
二、新时期加强司法行政系统队伍思想政治素质建设的任务 |
(一) 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必须进一步坚守忠诚的政治本色 |
(二) 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必须进一步牢筑为民的宗旨理念 |
(三) 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必须进一步坚定公正的价值追求 |
(四) 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必须进一步严守廉洁的基本操守 |
三、新时期加强司法行政系统队伍思想政治素质建设的方法 |
(一) 加强素质建设方法 |
(二) 借鉴先进合理方法 |
(三) 方法运用具体要求 |
四、新时期加强司法行政系统队伍思想政治素质建设的途径 |
(一) 抓好理论武装 |
(二) 开展社会实践 |
(三) 发挥组织作用 |
(四) 运用科技手段 |
(五) 加大基础投入 |
(六) 加强自我塑造 |
五、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新时期加强司法行政系统队伍思想政治素质建设的政策和制度保障以及规律探索 |
一、不断完善新时期加强司法行政系统队伍思想政治素质建设的政策 |
(一) 正确认识司法行政系统队伍思想政治素质建设政策的重要性 |
(二) 继承和完善司法行政系统队伍思想政治素质建设的相关政策 |
(三) 加大新时期司法行政系统队伍思想政治素质建设政策的宣传 |
二、建立健全新时期加强司法行政系统队伍思想政治素质建设的制度 |
(一) 建立健全培训制度 |
(二) 建立健全选拔制度 |
(三)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
(四) 建立健全保障制度 |
(五) 建立健全奖励制度 |
三、深入探索新时期加强司法行政系统队伍思想政治素质建设的规律 |
(一) 加强全局规划 |
(二) 紧贴工作实际 |
(三) 坚持与时俱进 |
四、本章小结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四、新世纪中国律师的使命(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共产党领导律师职业建设的政策立场及其演进逻辑——基于《人民日报》报道的实证考察[J]. 杨立民. 政治与法律, 2022(02)
- [2]中国近代律师职业道德实践论[D]. 朱瑞.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3]网络时代美国创剧人研究[D]. 尤达. 南京艺术学院, 2021(12)
- [4]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制度研究[D]. 王艳卓. 吉林大学, 2020(01)
- [5]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研究[D]. 黄宣植. 吉林大学, 2020(08)
- [6]美国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发展研究[D]. 王薇. 河北大学, 2020(08)
- [7]律师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角色定位[D]. 郭睿. 黑龙江大学, 2020(04)
- [8]吉林省律师人才培养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D]. 陆洋洋. 吉林大学, 2019(03)
- [9]辩护律师忠诚义务论[D]. 郭恒.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9(01)
- [10]新时期司法行政系统队伍思想政治素质建设研究[D]. 穆斐.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201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