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法人登记注册公告(论文文献综述)
段传龙[1](2019)在《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文中提出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治理实践中的重要主体力量,是完善与保障我国社会领域建设的重要组织基础,因此提升我国社会组织的治理水平与能力将成为构建新时代“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关键突破口。但社会组织的类型纷繁复杂,各类组织的功能、性质与地位存在差异,对其很难在统一、概括的普遍性层面上开展细致性与深入性的研究。为了突出研究重点,本文选择行业协会这一社会组织的典型代表作为研究对象,力图对其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法治困境予以全面阐述,并尝试给出相应的制度解决对策。从整体来看,目前我国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环境仍然不够完善,行业协会治理的立法、执法与司法的实践监管水平仍待提高。行业协会在治理实践的过程当中不仅要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其同时也享有制定行业自治规范、开展行业管理以及惩治行业违法行为等多项公共管理权力,因而在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角色切换当中也随之产生了权力的不规范与权利的无保障等多种法律问题。当下我国针对行业协会的研究仍较多局限于政治学、历史学以及公共管理学等领域,缺乏从法学尤其是行政法学的研究视角对其在成立、运行以及注销等各个实践治理环节所面临的法治困境进行一次全面地实证分析与总结,从而梳理出当下我国行业治理中所存在的真实法治问题。因此本文从规范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的公法视角出发,以行业协会作为贯穿全文的研究对象,立足于考察和分析其在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与挑战,并在充分总结国内外行业协会治理的历史经验基础上尝试提出行业治理制度改革的本土性回答,以期从法学层面为打造新时代社会治理格局做出应有的学术贡献。本文共计五章内容。第一章探讨了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地位与职能。第一节从历史发展与演进的视角,对清末社会团体的产生以及新中国成立后行业协会的变迁两大方面进行了概括性的回顾,简要分析和总结了我国行业协会的独特发展历史及其功能定位,为后文展开奠定基础。第二节归纳了我国行业协会的独特法律性质,指出其“公”“私”兼具的法律属性。从“私”属性来讲,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的民事主体,是指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会员共同利益而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而从“公”属性来讲,行业协会行使或参与行使着越来越多原本由行政机关享有的“公共行政事务”的管理权,并且此类权力与通常意义上的行政职权难以做出区分,其在行使上述法定管理权限之时明显具有“公”属性。第三节指出我国行业协会具有“准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而“准行政主体”的定位主要是指行业协会在社会治理的实践过程中既有作为“公”权力主体的行业治理者的一面,又有作为“私”权利主体的被治理者的一面,其并非是严格意义上的行政主体。第四节在对行业协会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章程以及北京、上海、南京等多个地区的行业协会开展实证研究的基础之上,归纳出我国行业协会在实践中主要履行自律、服务、协调以及代表四大基本职能,并对其具体职能的运行状况作了详尽论述。第二章详尽梳理了我国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者在权利保障层面所面临的问题与困境。第一节从立法层面切入,详尽分析了行业协会治理所涉及的包括基本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各地方行业协会专门立法等在内的现有法规政策中存在的不足与缺陷。第二节从党的领导和政府执法的层面切入,以实践中行业协会的党建工作与行业主管部门的执法个案为考察对象,全面分析了我国行业协会的实践监管不足。第三节则从司法层面切入,以近十年行业协会同主管部门之间发生的行政诉讼判例为考察文本,详尽归纳了两主体之间诉讼纠纷的主要争议内容及相关规范困境。通过上述三个层面的详尽论述,本文力图全面呈现我国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者在外部治理领域的整体制度环境。第三章探讨了行业协会作为治理者在权力规范层面所存在的内部治理困境。延续第二章节的探讨思路,第一节同样先从“法规则”层面切入,归纳出包括行业专门立法、行业规章以及行业内部管理规则等内部治理依据中所存在的规则缺陷。而在第二、第三、第四节中,本文分别对行业内部治理中的主体、组织、行为、程序以及资产管理共五大方面存在的治理困境进行了详尽阐述,具体指出了行业协会存在内部机构设置不足、行业共谋行为、限制会员自由、破坏公平交易、限制中小型会员企业经营、监督程序缺失以及财政税收制度不健全等多个方面的治理实践困境。第五节则同样从司法层面切入,以近十年我国行业协会同其会员或利害关系人之间所发生的诉讼纠纷案例为文本材料,梳理归纳了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纠纷中的实践争议内容及其存在的多种救济困境。第四章总结与反思了中外社会治理中的制度经验,以期对当下我国行业协会治理改革提供理论与经验支撑。第一节以我国古代的“公”“私”概念为载体,对春秋战国、宋、明以及清末民初等各个时期的公理思想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梳理。第二节则对民国时期社会部颁行的《社会法规汇编》三辑进行了全面梳理,归纳了民国初期、广州国民革命时期、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以及抗日战争时期有关公民结社的立法和管理规定,并具体梳理了民国社会团体的法规范规定、民间组织的外部监管以及民间组织内部治理的制度规范三大问题。第三节总结了美国与欧洲在社会治理中所采用的第三部门理论,具体阐述了两地在第三部门理论领域的特征与差异,并对两地的第三部门理论在我国是否具有借鉴意义展开了相关反思,进而提出美国式的国家与社会平行、对立、冲突的组织机构设置与治理模式并不适宜我国本土治理,而欧洲模式则具有可借鉴之处。第四节讨论了我国社会治理中的历史治理经验与改革创新实践,总结了我国国家治理的历史模式、逻辑和经验,并梳理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社会管理体制领域所作出的多项制度改革尝试与创新成果。第五章在对我国行业协会治理进行问题归纳与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提出了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改革与发展路径。第一节论述了新时代我国国家公权与社会自治权的再定位问题。实践中,行业协会不论作为治理者还是被治理者,其前提都是自治权力(利)能被充分保障。此节再次回顾了我国国家公权强大而社会自治权缺失的历史背景,并对我国社会自治权的性质、来源、功能及其同国家公权的关系结构进行了再认知与再划分。第二节提出了我国行业协会内外治理的整体完善路径,具体从转变行业协会治理理念、健全行业协会专门立法、强化行业协会党组织建设、规范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行为、优化行业内部人事管理以及完善行业协会资产管理共六大方面提出了多项具体建议。第三节从整体上梳理了行业协会、政府以及法院等多个行业治理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清晰呈现了上述主体在权力责任、权利义务之间协调、冲突与对立的不同面貌。第四节提出了我国行业协会治理的完善要准确规范和限缩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权限,具体可从统一行业协会登记的审核依据和标准、改革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方式与重心、下放行业自治领域的管理职权、优化行业协会管理的程序规则以及全面构建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制度共五大方面具体着手。第五节重新界定了我国行业自治的权力内容与责任边界,具体提出了落实行业自治的审核许可权、完善行业规则与标准的制定权、推动行业维权职责的积极履行以及全面推进行业领域信息公开义务共四大方面的建议对策。第六节提出了要健全行业争议纠纷的救济规则体系,并具体从理清行业协会管理权力的法律性质、健全行业纠纷的内部救济机制以及完善行业协会纠纷的外部救济机制共三大方面提出了多项建议。
姜朋[2](2018)在《企业名称登记规则的问题与应对》文中研究表明如今我国企业名称通常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四部分组成。除了组织形式,在满足相关条件下,其余三项都可能得到缺省豁免。在企业名称的用语方面,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通过行政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构建了一个相对确定的制度体系。由于是多年实践累积的结果,其间不免带有一些计划经济时代的印痕。因而,当面对市场化、国际化的挑战时,那种试图将企业严格限定于特定地域(登记机关辖区范围)和特定行业的登记与命名规则,就有可能构成企业跨越行政区域从事经营活动的羁绊,因而需要适时加以改革和调整。
金文静[3](2016)在《哈尔滨市工商监管中数据应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如今,在哈尔滨市市场监管部门重新整合、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社会参与工商监管的意识增强的情况下,虽然哈尔滨市工商监管机构将数据应用贯穿了市场主体的监管过程,但是仍然存在一系列问题使得工商监管效能没有得到提高。本文据此为背景,深入分析了哈尔滨市工商监管中数据应用的现状、问题及其根本原因,并结合哈尔滨实际提出优化数据应用的可操作性的对策建议,以提升工商监管的总体水平。本文以哈尔滨市工商监管中的数据应用问题为研究对象,以政府管制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和信息不对称理论为基础,阐述了数据应用改变了监管部门的信息优势地位、改变了监管信息的隔离状态、改变了公众对监管部门的需求导向三方面的影响,数据应用起着推动政府改革进程、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并且具有信息精确度高、行政成本低和专业性强的比较优势。本文利用文献研究、数据分析、图形分析的方法进行了深入研究,指出了目前哈尔滨市工商监管机构存量数据总量大涵盖广、指向性强、增长快的特点;对数据应用在市场主体准入、经营、退出中的实践情况进行了分析,指出了哈尔滨市工商监管部门存在工商部门间、政府部门间的数据垄断,重静态轻动态、重记录轻分析的应用失衡,工商公示、企业公示的信用数据质量不高的问题,并分析出这些问题会导致交易成本提高、公共政策作用力降低、资源配置效率低下的结果。论文引入了列表分析、对比分析和博弈分析,从根本上揭示了哈尔滨市工商监管中数据应用存在问题的原因:对数据重要价值的认识滞后,利用数据进行社会共治的意识滞后;数据的征集、整合、与监管结合的机制不健全;数据应用配措施上的立法和建制工作缺失,人才队伍建设滞后;公众提供的数据准确性得不到保障、传递渠道不通畅。此外还对国内外的先进国家和先进城市在数据应用方面的做法进行了分析借鉴,总结出了相关经验。论文提出优化哈尔滨市工商监管中数据应用的对策建议,首先哈尔滨市工商部门认识到数据的重要性、要有利用数据实现社会共治的意识,建立起数据应用的征集、整合、与监管结合的机制,完善配套法律法规及制度、重视外来人才引进和内部工商干部队伍的培养,授权委托非政府组织提供专业性数据、发挥好媒体舆论作用、拓宽消费者参与渠道,使哈尔滨市工商监管的优化得以顺利运行。
朱兰春[4](2015)在《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四元结构论(1985-2014)》文中研究表明从1985年5月起,至2014年12月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约8000件民事裁判文书或案例,与多数人的想当然所不同的是,其中绝大部分是最高人民法院自己审理的案件。这是一个日益巨大且十分宝贵的司法资源库,对此进行深入研究和持续发掘,总结审判经验,理清法理逻辑,洞悉裁判思维,辩明发展方向,必将直接、持久地惠及于实务界和理论界,共同把案例研究推向更高的水准。本书认为,面临大数据时代的海量司法资源,欲保持实践对理论的丰富和滋养,又不失理论对实践的统摄和把握,首先应对现有研究方法进行必要的革新,这是衡量案例研究质量的重要尺度,也是提高案例研究水平的必由之路。目前通行的研究方法,无论是实务取向的案例汇编解析法,还是理论层面的法律关系分析法、请求权基础体系法,均是前信息化时代的产物,对应的是个案研究,遵循的或是从特殊到一般,或是从一般到特殊的认识路径,其特征是微观分析,其优势是分析透彻。但面对司法资源信息浪潮的冲击,以现有研究方法应对,沧海拾贝绰绰有余,总揽全局能力不足。更为严重的是,后者的困境如长期存在,将全面解构前者的存在价值。黑格尔认为,“真实的只是整体”,我国哲学家王太庆先生进一步引申为,真理是全体,不是鸡零狗碎的东西。哲学如此,法学亦如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案例研究的危机,首先是研究方法的危机。提出这个问题,并试图解决这个问题,以通盘把握更为深刻的裁判思维,正是本文的全部目的。传统研究方法的危机,迫使笔者不得不另寻研究制高点,最终立足于民法基本理论体系,以“主体、行为、权利、责任”为基元,从哲学认识论的角度,提炼出四元结构分析法,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部民事案例,以四元结构重新归类、多次归类,遵循的是从一般(大理论)到一般(大实践)的认识路径,使得极为浩繁的实证研究,获得了相当清晰的方向感,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前述困惑,为理论重新找回了自信。更重要的是,四元结构作为贯穿全文的一根红线,在对全部民事案例的提精取萃中,基本理清了最高法院三十年来民事审判的历史脉络,证实了笔者长久以来的一个“哥德巴赫猜想”:最高法院民事审判思维已初步成型,但尚不固定,且未来走向仍不确定,由此形成了本文的中心命题:作为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四元结构既是统领最高法院全部民事判决的总线索,也是揭示最高法院民事审判规律的总钥匙。显然,这一中心命题由两个相互缠绕的子命题组成。笔者紧紧围绕上述中心命题,按双螺旋线索展开全文,一方面论证,四元结构能否以及如何起到统领作用;另一方面实证,最高法院的审判思维是否以及如何相对成型于四元结构。开篇从以往的研究经验出发,上升至方法论的高度自我反思,在民法理论的基础上,尝试提炼出四元结构方法的分析框架,再以此切回到对全部民事案例的梳理,以该分析框架的每一基元为标准,提取案例公因式,构筑了四个子系统,依次分别为“界定民事主体”、“判断法律行为”、“保障民事权利”、“划分民事责任”。而每一子系统项下,又不断细分若干裁判元素或类型,继续细分和提取案例公因式,如“界定民事主体”子系统项下,又可细分出“适格当事人的审查标准”;“判断法律行为”子系统项下,最终可细分出“影响效力的主要因素”,等等。理论结构从主干一直延伸到毛细血管,在案例诸元素的重新归纳、逐级整合中,图景脉络越来越明晰,体现出理论对实践的总体驾驭。与此同时,看似杂乱无章的海量案例,也经由毛细血管的吞吐、梳理,开始井井有条,显出内在的机理,并经由主干直通理论结构,体现出实践为理论的源头活水。理论与实践的穿梭往来,最后合而统之于有机之四元结构,并收于对最高法院审判思维的整体考察中,得出全文结论。各章的实证研究表明,三十年来,最高法院在界定民事主体时,开放中有规范;在判断法律行为时,宽松中有反复;在保障民事权利时,绝对中有限制;在划分民事责任时,承担中有平衡。笔者相信,如果不从四元结构方法的理论自觉出发,很难从容俯瞰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在长时段中的总景图,传统研究方法的乌龟再努力,也永远追不上司法的兔子;更难深入探究最高法院法官群体审判思维的模块要素,一块砖头研究得再仔细,仍可能对整座大厦的结构一无所知。相较于现有研究成果,本文的创新主要体现在研究方法上,以四元结构梳理和分析最高法院三十年来全部民事判决,在此基础上总结民事审判思维以及审判规律,这在国内尚属首次。这一研究有如下四个特征:覆盖范围广,时间跨度长,研究方法新,理论张力强。覆盖范围广,是指研究对象包括最高法院迄今公布的全部民事判决,把以往民事判决的类型化研究,推进到全口径研究的更高层面;时间跨度长,是指研究案例上溯1985年5月起,下至2014年12月止,历时整整三十年;研究方法新,是指突破了现有实务和理论方法的局限,提出了四元结构作为新的理论分析框架,以此统摄最高法院全部民事判决,涵盖案件审理主要环节;理论张力强,是指四元结构本身脱胎于民法理论,既是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也是民法思维的逻辑构造,其强大的理性思辨力,与万花筒般的司法现实之间,构成必要的张力,二者未来的互动将演绎丰富的可能性。鉴于案例库数量巨大,加之这一研究方法本身,对首创者的识见和意志均要求极高,笔者虽竭尽全力,但兼受学识、专业和精力所限,学术勇气有余,学术水平有限,故本项实证研究尚存诸多不足,尤其在个案的的法理生成路径、案例之间的内在机理关联、审理模式的历史节点转换、法官心证判断的识别依据等深层次领域,均无力涉及或浅尝辄止,一定程度上限制、削弱了本书的学术价值和理论品质。对此,笔者完全有自知之明,将正视不足与缺陷,并以此为动力,听从命运的召唤,继续投入到这项永无止境的研究事业。
徐铭[5](2014)在《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企业信用监管研究》文中指出现代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企业信用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和经济资源,是促进企业发展、完善市场经济以及社会信用构成的重要部分。其缺失逐渐成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突出问题,社会经济的持续、高效发展因此受到制约。而构建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则是整顿和规范社会经济秩序的根本之法。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的构建离不开政府的推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政府进行市场监管的职能部门,其职责就是要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加强企业信用建设、促进信用交易以及维护市场主体的权益,主要通过市场主体准入管理、市场行为监管、退出市场监管等职能得以实现。本文通过查阅文献、对近几年的国内外相关资料进行研究,运用经济学、管理学、信息经济学等相关理论对哈尔滨市现状进行分析,剖析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实施企业信用监管过程中的困难,借鉴国内外企业信用监管实施的成功经验,提出构建符合哈尔滨实际情况的工商行政管理企业信用监管体系。本文在研究的视角上,创新的探讨了工商部门在企业信用管理体系构建中的地位及作用,既可以为本系统的具体实践提供理论依据,也能为政府职能定位提供参考借鉴;在研究的主要内容上,既有对国外经验的借鉴,又通过对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利用内部信息系统对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价、依法实施分类监管等监管模式进行分析,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指导性。
孙江,王利军,李军波[6](2012)在《中国动物保护法制建设白皮书 第四编 中国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汇编》文中提出通过对我国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阶段性划分和深入解读、评价,我们可以从宏观上对我国动物保护立法进程、现有状况和未来发展趋势进行把握。但是,这些仅仅是理论上的论述与总结,时至今日,全国各地现已公布实施、现行有效的立法到底有哪些?每一部立法又有哪些具体条文涉及动物保护的哪些方面?对于这些问题,我国相关着述或法律汇编中并未有所展示。为了弥补这个缺失,本课题组再一次对我国现行有效的动物保护立法进行全面梳理,
易为[7](2005)在《我国企业登记制度研究》文中指出企业登记制度在一个国家的企业法律制度中处于极其重要的地位,对于企业来说,企业登记制度是确认其进入市场进行民商事活动的资格确认制度;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环境而言,它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国企业立法对企业登记的目的曾规定为强调对企业营业的监管,但在司法实践中,企业登记的信息公示目的逐渐凸显,体现对第三人的交易安全的保护。 我国企业登记的形态因划分的标准不同而有不同。在我国的企业登记法律制度中,关于企业登记的形态仍然存在某些不如人意的地方,需要在立法上改进。首先,应当增设主体资格登记,解决企业主体资格与营业资格没有区分的问题。其次,应当完善区分登记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法律规范。 分析企业登记所产生的效力,我们认为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公信效力、对抗效力和证明效力。在我国企业登记效力立法中,存在着对抗效力缺失,证明效力薄弱等现象。我国制定企业登记法时应当明确规定我国的企业登记效力,在设立时为生效主义,在变更时某些事项应采对抗主义效力。 我国企业登记程序主要分为申请和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四个阶段。在现行的企业登记程序立法中,企业设立条件不平等、现行登记注册工作效率不高、企业登记公告制度不完善的现象较为突出,应当在立法中予以改进。 在我国,行政机关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企业登记机关。由行政机关办理登记事务,在社会实践中表现出了一些弊端。为此,我们认为,应当改变目前由行政机关办理登记事项的做法,改由经法律法规授权的事业单位或组织办理登记。 我国现阶段的企业登记制度立法形式极为分散,这种立法体系逐渐显现出其不可避免的弱点。未来的企业登记立法应当采取统一的立法体例,摒弃过去单纯以所有制的性质、投资主体的国籍、企业规模、地域等为标准对商业登记的要求、内容、程序作出分门别类规定的作法。
贾凤蓉[8](2005)在《我国企业登记效力问题研究》文中指出一、选题的意义和研究的目的 企业登记的效力,是企业登记制度中的核心内容之一。企业登记的效力问题,关系到企业自身民事主体资格的取得,关系到企业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活动的开展及救济。虽然企业登记的研究成果很多,但就企业登记效力的专项研究还是十分匮乏的。本文研究的目的,就是对企业登记效力的基础内容进行一定的研究,以期对企业登记效力以及商事登记制度的完善做一点力所能及的贡献。 二、文章的结构和主要内容 本文由正文和结语两部分组成。正文第一章从企业登记制度的基本概念出发,讨论了我国现行企业登记制度中的一些基本制度所面临的问题,并在企业登记的范围等内容上适当地表达了笔者的改革意见。重点论述了我国企业登记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如立法形式分散:价值取向注重安全,忽视效率;不符合法律条件商主体的责任不明;企业登记法律文件不协调性;登记效力立法缺陷。进而引出本文的研究中心——商事登记效力问题。在接下来的第二章对企业登记效力问题进行了法理分析。从法的价值上肯定企业登记的效力原理:公司登记基于公示目的和行政确认行为性质而具有证明效力、公信效力、对抗效力。其中对抗效力中着重探讨了不实登记的法律效力。不实登记有别于虚假登记,各国立法对不实登记效力均遵循商事行为外观主义与公示主义这一最主要的法理基础,其例外则体现出对效率价值与安全价值的取舍。并以此为出发点,在第三章结合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而引发的一个典型法律纠纷,考察了我
李光林[9](2000)在《企业产权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企业产权法律问题研究》是一篇关于企业产权个别制度、制度范型和一般理论的研 究论文,全文从抽象到具体,从宏观到微观、从理论到实践对涉及企业产权方面的法律问 题进行系统论述,全文共分七章,依次为:企业产权概述、企业法人财产权论、企业产 权结构论、企业产权界定论、企业产权转让论、企业产权营运论、企业产权法律保护论。 由于我国企业产权问题主要是公有制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产权问题,因此 本文侧重于对公有制企业产权法律问题的论证。 第一章是企业产权一般理论的集中阐述,依次为产权的含义、产权关系、产权制度、 产权的内容、产权的特征、产权的功能与效率。本章在考察了有关学派对产权研究的基础 之上,结合自己几年来的产权工作实践,通过语义分析与对比分析的方法对产权的定义提 出一己之见,并分析了产权的功能与特征等。 第二章是关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论述。本章从法人制度理论和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实 践等方面对公司制企业与非公司制企业中的“法人财产权”进行论证。对于公司制企业, 公司对其财产所享有的法人财产权实际上就是法人所有权;公司制企业所享有的财产权实 际上就是财产所有权。而公司制企业的出资人亦即公司的股东对其向公司的投资分额所享 有的是股权,这种股权是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一种新型的财产权利。公司的出资人与公司 的产权关系实际上是股权与公司的财产所有权的关系;而对于没有采取公司制的企业,由 于我国法律规定的法人制度是以有限责任为必要条件的,不承认无限公司为独立的法人企 业,因此,没有采取公司制的企业不能成为独立的法人组织,其企业所享有的也只能是企 业的经营权而不是企业的所有权。 第三章是关于企业产权结构的论述。本章分析了企业产权结构的基本含义及发展演变, 着重论述公司制企业的产权结构以及由此而成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情况,对完善我国公 司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进行分析与提出建议。根据现代企业产权结构的特点,本章将企业 经营者产权作为单独一节加以论述,翻译借鉴欧美国家的作法并对我国目前所试行的企业 产权激励机制的实践情况进行考察论述。 第四章是关于企业产权界定的法律问题。本章首先分析了产权界定的概念、意义和原 则。“国有企业”这一词语在我国目前来说是一个使用频率颇高的词语,然而我国对于国有 企业的概念以及其内涵和外延迄今为止尚没有一部权威的法律法规或规章、政策加以规定, 在实践中以及人们的观念里对此认识不一。本章从产权的角度对国有企业的内涵和外延加 以界定,并对我国国有企业产权与职工产权、中央产权与地方产权等有关产权关系加以界 定。集体企业在我国是产权关系颇为复杂的企业,各种类型的集体企业产权关系也是大相 径庭,有些集体企业真假难辩,本章对涉及集体企业的政策界限及各种规定加以研究并提 出理顺集体企业产权关系的基本思路。 第五章是关于企业产权转让方面的法律问题。在市场经济社会中,产权界定、产权转 让是资源合理流动的前提,产权界定是产权转让的前提,而产权转让又是实现资源优化配 置的重要手段。产权的明确界定,不仅能够保护和合理评价稀缺资源,而且能够通过市场 竞争和产权自由转让,促进财产的动态利用,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产权归属只表明主体 对财产的支配或控制状态获得法律的认可和保障,并不意味着财富的增殖,社会财富的增 长是以财产的高速运动和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为前提的。本章论证了企业产权转让 的含义与内容、企业产权转让的形式,并对西方国家企业产权转让与企业兼并等问题进行 考察论证, 提出企业产权转让在我国的规范化问题。 第八章是大丁企业产权营运的沽律问题。本章分析论证厂国外有关国家对国有企业进行产权营运的实践。提山我国国有企业产权营运的基本理论,并分祈了我国日前国有企业”产权营运的基本惰况,提山了我国国有企业产权营运的三层次运作模式。 第七章是本文的最后一章,主要内容是关了企业产权的法律保护问题。权利作为一项怯律制度离开法律的强制性保护便是毫无意义的,冈此,研究权利的法律保护比研究权利关系本乌更只有直接的实践性和操作性。本童论述了企业产权法律保护的基本内涵和法津
万润发[10](2020)在《论职务代理的行为人 ——《民法总则》第170条第1款的解释论》文中研究指明《民法总则》第170条第1款从归属规范的角度规定了职务代理的一般规定,规定职务代理的行为人为“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在被代理人为商事组织的前提下,对这一术语进行文义解释,可以依照行为人与商事组织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标准,区分为商事组织的“工作人员”及“其他职务代理人”,以是否为商事组织的代表人为标准,可以将前者进一步区分为“其他工作人员”及“代表人”。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通过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商业使用人制度进行类型化,进一步区分为经理人、代办人以及店员。代表人依照商事组织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可以分为法人的代表人及非法人组织的代表人。法人的代表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意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的代表人主要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聘用的人员、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人员,以及法人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其他职务代理人依照是否为商事组织的成员为标准,可以进一步划分为商事组织的成员及其他行为人。商事组织的成员中公司股东不属于职务代理的行为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及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属于职务代理的行为人。其他行为人中董事属于职务代理的行为人,个人管理人可以解释为职务代理的行为人,个人独资企业的受托人在投资人授予其一定符合商业习惯的职务时,可以解释为职务代理的行为人。
二、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法人登记注册公告(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法人登记注册公告(论文提纲范文)
(1)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地位与职能 |
第一节 行业协会的历史发展及演变 |
一、清末时期社会团体的产生 |
二、新中国成立后行业协会的发展 |
第二节 “公”与“私”兼具的法律属性 |
第三节 “准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
一、作为“公”权力主体的行业治理者 |
二、作为“私”权利主体的行业被治理者 |
第四节 自律、服务、协调与代表的四大基本职能 |
第二章 作为被治理者的行业协会:外部治理困境 |
第一节 外部治理的法规政策领域 |
一、党对行业协会的领导与管理 |
二、行政业务主管部门的前置审核 |
三、行政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审批 |
四、社会团体的资金财税规定 |
五、社会团体的处罚罚则 |
第二节 党和政府的实践管理领域 |
一、行业协会党建工作的困境与挑战 |
二、政府部门执法领域的规范性考察 |
第三节 行业协会与主管部门间的诉讼纠纷考察 |
一、外部行政诉讼纠纷的实践争议内容 |
二、外部行政诉讼纠纷的困境与反思 |
第三章 作为治理者的行业协会:内部治理困境 |
第一节 内部治理的整体规范环境 |
一、外部法律法规的不当限制 |
二、内部治理规范的内容缺失 |
第二节 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的主体与组织缺陷 |
一、人员的引进与管理缺失 |
二、组织机构设置不够健全 |
第三节 内部治理的不正当行为 |
一、行业共谋的不当行为 |
二、利用先发优势限制会员自由 |
三、破坏公平交易的信息与机会行为 |
四、限制中小型会员企业正常经营行为 |
第四节 内部治理的程序运行及资产管理缺陷 |
第五节 内部治理的纠纷解决机制不全 |
一、内部治理纠纷的实践争议内容 |
二、内部治理纠纷救济的困境与反思 |
第四章 中外社会治理经验与当前行业协会治理改革 |
第一节 古代公理思想的梳理与归纳 |
一、春秋战国的“公”“私”之源 |
二、宋、明两代的“公”与“私” |
三、清末民初的“公”“私”裂变 |
四、中西“公”“私”理念的特征与差异 |
第二节 民国时期公民结社的制度经验与借鉴 |
一、社会团体管理的规范性考察 |
二、民间组织的外部监管 |
三、民间组织内部治理的制度规范 |
第三节 欧美社会治理中的国家、社会与第三部门 |
一、美国第三部门理论的特征 |
二、欧洲第三部门理论的特点 |
三、欧美第三部门理论的反思与启示 |
第四节 我国社会治理中的历史经验与改革创新 |
一、国家治理的逻辑与经验 |
二、社会管理体制的实践改革 |
第五章 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改革与发展路径 |
第一节 新时代国家公权与社会自治权再定位 |
一、国家公权强大、社会自治权缺失的历史再审视 |
二、我国社会自治权的性质、来源与功能再认知 |
三、我国社会自治权与国家公权的关系结构再划分 |
第二节 共治前提下的行业协会内外治理完善 |
一、转变行业协会治理理念 |
二、健全行业协会专门立法 |
三、强化行业协会党组织建设 |
四、规范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行为 |
五、优化行业内部人事管理 |
六、完善行业协会的资产管理 |
第三节 政府、法院与行业协会等多主体间的法律关系辨析 |
一、行业主管部门同行业协会的法律关系 |
二、行业主管部门与法院间的法律关系 |
三、行业协会与法院间的法律关系 |
四、行业协会同非行业会员间的法律关系 |
第四节 准确规范与限缩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权限 |
一、统一行业协会登记的审核依据和标准 |
二、改革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方式与重心 |
三、下放行业自治领域的管理职权 |
四、优化行业协会管理的程序规则 |
五、全面构建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制度体系 |
第五节 理清行业自治的权力内容与权责边界 |
一、落实行业资质的审核许可权 |
二、完善行业规则与标准的制定权 |
三、推动行业维权职责的积极履行 |
四、全面推进行业领域的信息公开 |
第六节 健全行业协会侵权的救济规则体系 |
一、行业协会管理权力的法律性质定位 |
二、健全行业协会纠纷的内部救济机制 |
三、行业协会纠纷的外部救济机制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3)哈尔滨市工商监管中数据应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的现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 |
1.4 研究方法 |
第2章 工商监管中数据应用的基本理论分析 |
2.1 研究的理论基础和相关概念 |
2.1.1 理论基础 |
2.1.2 相关概念 |
2.2 数据应用对监管部门产生的影响 |
2.2.1 改变了监管部门的信息优势地位 |
2.2.2 改变了监管信息的隔离状态 |
2.2.3 改变了公众对监管部门的需求导向 |
2.3 数据应用在工商监管中的作用 |
2.3.1 数据应用推进政府改革进程 |
2.3.2 数据应用促进市场经济发展 |
2.4 数据应用在哈尔滨市工商监管中的比较优势 |
2.4.1 信息精确度高 |
2.4.2 行政成本低 |
2.4.3 专业性强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哈尔滨市工商监管中数据应用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
3.1 哈尔滨市工商监管机构的存量数据情况分析 |
3.1.1 数据总量大涵盖广 |
3.1.2 数据指向性强 |
3.1.3 数据增长快 |
3.2 哈尔滨市工商监管中数据应用实践分析 |
3.2.1 市场主体准入监管实践 |
3.2.2 市场主体经营监管实践 |
3.2.3 市场主体退出监管实践 |
3.3 数据应用存在的问题 |
3.3.1 数据垄断 |
3.3.2 数据应用失衡 |
3.3.3 信用数据质量不高 |
3.4 数据应用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
3.4.1 数据意识滞后 |
3.4.2 数据应用机制不健全 |
3.4.3 数据应用配套措施缺失 |
3.4.4 社会公众参与不完善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哈尔滨市工商监管中数据应用问题的对策建议 |
4.1 国内外数据应用先进经验启示 |
4.1.1 国外经验借鉴 |
4.1.2 国内经验借鉴 |
4.2 树立正确的数据意识 |
4.2.1 树立数据应用的意识 |
4.2.2 树立数据共享的意识 |
4.3 健全数据应用机制 |
4.3.1 建立数据征集机制 |
4.3.2 建立数据整合机制 |
4.3.3 建立数据与监管结合机制 |
4.4 完善数据应用配套措施 |
4.4.1 调整和细化法律法规 |
4.4.2 培养和引进数据人才 |
4.5 加强社会公众参与 |
4.5.1 发挥非政府组织的补充作用 |
4.5.2 发挥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 |
4.5.3 发挥消费者的参与作用 |
4.6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个人简历 |
(4)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四元结构论(1985-2014)(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导论四元结构: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现有研究方法分析 |
1、实务研究方法 |
2 、理论研究方法 |
3 、现有方法的优点与局限 |
三、四元结构分析法 |
1、逻辑起点:法的重新理解 |
2、逻辑中介:回归民法理论 |
3、逻辑终点: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 |
4、理论观点与司法统计 |
5、体例说明 |
第一章 界定民事主体 |
一、主体资格的司法扩张 |
二、主体资格的扩张依据 |
三、适格当事人的审查标准 |
1、直接权利义务 |
2、合同相对性 |
3、当事人选择 |
4、以工商登记为准 |
5、以资质为准 |
6、以专营制度为准 |
7、以中央文件为准 |
四、几种特殊主体的认定 |
1、分支或内设机构 |
2、吊销营业执照和破产企业 |
3、指挥部等临时机构 |
4、外国代表处 |
5、职工持股会 |
6、业主委员会 |
7、国家机关 |
五、分析与评论 |
附录一 地方政府的民事主体资格认定:以最高法院椒江大桥航道通行权案为例 |
第二章 判断法律行为 |
一、审查诉讼请求 |
1、不告不理原则 |
2、诉求的识别、释明与选择 |
二、查明案件事实 |
1、待查事实的影响因素 |
2、无法查明事实的处理方式 |
3、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区分 |
4、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摇摆:以土地使用证为例 |
5、法律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冲突:以民刑交叉证据为例 |
6、视为与推定 |
三、定性法律关系 |
1、性质决定审理方向 |
2、不同法律关系能否合并处理 |
3、法律关系的内外之别 |
4、法律关系的流变与转化 |
四、认定行为效力 |
1、区分成立和有效 |
2、法院能否主动审查合同效力 |
3、影响效力的主要因素 |
4、合同效力:渐宽与反复 |
5、论无效合同 |
五、分析与评论 |
附录二 从合同成立之诉到合同效力之诉:以最高法院布吉公司股份代理转让合同案为例 |
第三章 保障民事权利 |
一、物权 |
1、物权确认基本原则 |
2、关于物权追及力 |
3、土地与房屋分别确权 |
4、集体土地的流转问题 |
5、几类特殊物权归属 |
6、担保物权若干问题 |
7、相邻权 |
二、股权 |
1、工商登记与股权认定 |
2、审批手续与股权认定 |
3、出资与股权认定 |
4、股权行使诸问题 |
三、债权 |
1、债权债务转移 |
2、代位权与撤销权 |
3、外部善意债权人 |
4、外部过错债权人 |
四、知识产权 |
1、司法保护取向 |
2、平衡与限制 |
五、民事权益 |
六、分析与评论 |
附录三 从利益平衡到禁止权利滥用:以最高法院采乐商标案为例 |
第四章 划分民事责任 |
一、主体性质与责任归属 |
1、职务行为 |
2、管理过错 |
3、个人行为 |
二、各方责任的分别认定 |
1、违约中的责任认定 |
2、侵权中的责任认定 |
3、公平中的责任分担 |
三、民事责任的连带与扩张 |
1、恶意串通 |
2、挂靠关系 |
3、追加开办单位 |
4、验资等中介机构责任 |
5、人格混同或否认 |
四、民事责任的加重、减轻与免除 |
1、加重 |
2、减轻 |
3、免除 |
五、强制执行中的民事责任 |
六、分析与评论 |
附录四 非诉行政执行的合法性审查:以最高法院普华凯达公司执行监督案为例 |
结论 |
一、四元结构是统摄宏观司法资源的有效理论工具 |
二、最高法院的审判思维已相对成型并正在转型 |
三、司法实践是最高法院审判思维相对成型的最终塑造者 |
四、相对成型的最高法院审判思维,尚不稳定和不确定 |
五、审判思维的未来走向,受制于最高法院复杂多元的功能定位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补记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5)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企业信用监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背景研究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的意义 |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 |
1.2.1 国外相关研究 |
1.2.2 国内相关研究 |
1.3 论文的主要研究内容、研究思路以及研究方法 |
1.3.1 主要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思路 |
1.3.3 研究方法 |
第2章 企业信用的相关概念及国内外信用监管模式研究 |
2.1 企业信用的相关概念 |
2.1.1 信用的涵义 |
2.1.2 企业信用 |
2.1.3 企业信用监管 |
2.2 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存在的重要作用 |
2.2.1 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
2.2.2 有效维护市场秩序 |
2.2.3 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部分 |
2.3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信用监管体系中的职能作用 |
2.3.1 对市场主体准入行为的信用管理 |
2.3.2 对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行为的信用管理 |
2.3.3 对市场主体退出市场行为的信用管理 |
2.4 国内外信用监管模式借鉴分析 |
2.4.1 国外信用监管体系的典型模式 |
2.4.2 国外信用监管体系的构成 |
2.4.3 国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信用监管职能 |
2.4.4 国内信用监管体系的探索 |
2.4.5 对工商行政管理企业信用监管工作的启发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企业信用监管体系研究 |
3.1 哈尔滨市企业信用缺失的现状分析 |
3.1.1 哈尔滨市企业信用存在问题的主要表现 |
3.1.2 企业信用缺失的危害 |
3.1.3 企业信用缺失的成因分析 |
3.2 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监管体系现状分析 |
3.2.1 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监管体系 |
3.2.2 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
3.2.3 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监管体系问题成因分析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加强哈尔滨市工商行政企业信用监管工作对策分析 |
4.1 完善工商行政管理企业信用监管法制建设 |
4.1.1 加强企业信用监管法律体系的完善工作 |
4.1.2 实体法缺陷通过细化工作补足 |
4.1.3 程序法的缺失通过灵活操作完善 |
4.2 创新企业信用监管实施过程 |
4.2.1 强化市场退出机制监管达到全程监督 |
4.2.2 强化企业分类监管维护企业信用秩序 |
4.3 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监管信息系统 |
4.3.1 通过经济户口建设完善企业信用信息 |
4.3.2 通过网络平台信息共享使信息发挥作用 |
4.4 健全企业信用文化建设 |
4.5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个人简历 |
(7)我国企业登记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第2章 我国企业登记制度的功能分析 |
2.1 企业登记行为性格的二重性 |
2.2 我国企业登记制度功能的演进 |
2.3 我国企业登记制度的功能 |
2.3.1 企业登记制度对市场主体的确认功能 |
2.3.2 我国企业登记制度的信息公示功能 |
第3章 我国企业登记形态的现实分析 |
3.1 我国企业登记的形态划分 |
3.2 企业登记形态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完善 |
3.2.1 增设主体资格登记的问题 |
3.2.2 关于区分登记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问题 |
第4章 我国企业登记的效力分析 |
4.1 企业登记效力的表现 |
4.1.1 公信效力 |
4.1.2 对抗效力 |
4.1.3 证明效力 |
4.2 我国企业登记效力立法的缺陷 |
4.2.1 我国企业登记对抗效力的缺失 |
4.2.2 我国企业登记效力的证明效力薄弱 |
4.3 我国企业登记效力体系的立法完善 |
第5章 我国企业登记的程序分析 |
5.1 我国企业登记的基本程序 |
5.2 我国企业登记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其立法对策 |
5.2.1 企业登记审查程序亟待变革 |
5.2.2 企业设立条件不平等的现象应当消除 |
5.2.3 现行登记注册工作效率有待提高 |
5.2.4 企业登记公告制度亟需完善 |
第6章 企业登记机构的比较法考察 |
6.1 企业登记机构立法例 |
6.1.1 国外企业登记的机构 |
6.1.2 我国企业登记的机构 |
6.1.3 我国企业登记机构体制较国外之不足 |
6.2 我国企业登记机构体制之改革路径 |
6.2.1 我国企业登记机构体制改革的可行性分析 |
6.2.2 企业登记机构体制改革的社会意义 |
第7章 统一企业登记立法问题前瞻 |
7.1 企业登记法律体系的现状需要统一立法 |
7.1.1 我国企业登记法律体系的现状与问题 |
7.1.2 企业登记应当采取统一的立法体例 |
7.2 关于统一的企业登记法调整的范围 |
7.2.1 科学划定企业登记范围 |
7.2.2 适当调整现行的企业登记范围 |
7.3 统一的企业登记法应确立的原则 |
7.3.1 强制登记原则 |
7.3.2 公开原则 |
7.3.3 便民原则 |
7.3.4 简捷原则 |
7.3.5 同类主体无差别待遇原则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A 攻读学位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8)我国企业登记效力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文献综述 |
第一章 我国企业登记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企业登记的概念和范围 |
一、企业登记的概念和特征 |
二、企业登记的范围 |
(一) 商事主体的确认标准 |
(二) 商事主体的类型划分 |
第二节 我国企业登记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第二章 企业登记效力的法理分析 |
第一节 企业登记目的——经济监管还是信息公示? |
一、企业登记是公开登记原则的内在要求和具体体现 |
二、信息公示与市场交易 |
三、公司设立原则的变迁与企业登记目的的转移 |
第二节 企业登记的性质——行政许可还是行政确认? |
一、公司企业法人登记与公司营业许可 |
二、行政许可还是行政确认 |
三、行政确认还是民事确认 |
第三节 企业登记的效力原理 |
一、企业登记效力原理的一般研究 |
(一) 设权效力还是确权效力? |
(二) 生效效力还是对抗效力? |
二、企业登记效力原理的具体分析 |
(一) 证明效力 |
(二) 公信效力 |
(三) 对抗效力——不实登记的效力分析 |
第三章 我国企业登记效力的立法模式分析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核准登记的效力: 《民法通则》的立法态度考察 |
(一) 法人型企业的核准登记的效力 |
(二) 非法人型企业的核准登记的效力 |
第三节 统一主义立法模式的确立 |
第四节 统一主义立法模式的困境 |
一、司法实践对统一主义立法模式的确认与推动 |
二、统一主义立法模式的困境 |
第五节 统一主义立法模式的检讨和改革 |
一、统一主义立法模式的检讨 |
(一) 目的上: 经济监管取代了信息公示 |
(二) 性质上: 行政许可取代了行政确认 |
(三) 法的类型上: 公法与私法的问题混为一谈 |
二、统一主义立法模式的改革 |
(一) 全面分离主义的改革进路 |
(二) 部分分离主义的改革进路 |
(三) 改革的趋势分析 |
第四章 企业登记效力的实证分析——吊销营业执照问题 |
第一节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法律地位 |
一、公司解散后的法律地位 |
二、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法律地位 |
第二节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能力 |
一、权利能力 |
二、行为能力 |
三、责任能力 |
第三节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清算 |
一、公司清算的意义和种类 |
二、《公司法》中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清算 |
第四节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诉讼主体的确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所发表的文章及参与科研课题 |
致谢 |
声明 |
(9)企业产权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导 论 |
第一章 企业产权概述 |
第一节 产权的语义分析 |
一、 产权的定义 |
二、 产权关系 |
三、 产权制度 |
四、 产权与有关概念的比较 |
第二节 产权的内容 |
一、 财产所有权 |
二、 企业法人财产权 |
三、 企业经营权 |
四、 国有行政事业单位财产使用权 |
五、 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 |
六、 采矿权 |
七、 承包经营权 |
八、 宅基地使用权 |
九、 知识产权 |
第三节 产权的特征 |
一、 产权的综合性特征 |
二、 产权的发展性特征 |
三、 产权的财产性特征 |
第四节 产权的功能与效率 |
一、 产权的功能 |
二、 产权的效率 |
第五节 小结 |
第二章 企业法人财产权论 |
第一节 关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若干观点及评析 |
一、 关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各种观点 |
二、 对各种观点的评析 |
第二节 关于对我国企业法人财产权的理解 |
一、 从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看企业法人财产权 |
二、 从法人制度理论看企业法人财产权 |
第三节 公司制企业中的法人财产权问题 |
一、 公司财产的特征 |
二、 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属性 |
三、 公司财产所有权与股东股权 |
四、 小结 |
第四节 非公司制企业中的法人财产权问题 |
一、 国有企业财产权的性质 |
二、 集体企业财产权的性质 |
第五节 小结 |
第三章 企业产权结构论 |
第一节 企业产权结构概述 |
一、 企业产权结构的含义与发展 |
二、 公司的法人财产权结构 |
三、 国外公司的产权结构 |
四、 我国国有公司的产权结构的特点及保护 |
第二节 公司的产权结构与法人治理结构 |
一、 公司的产权结构的行使层次 |
二、 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
三、 我国公司治理结构法律规制的健全与完善 |
第三节 企业经营者产权 |
一、 欧美国家的作法 |
二、 我国企业产权激励机制的实践 |
第四章 企业产权界定论 |
第一节 企业产权界定概述 |
一、 企业产权界定的概念 |
二、 企业产权界定的意义 |
三、 产权界定的原则 |
第二节 国有企业内涵与外延的产权界定 |
一、 国有企业含义界定的必要性 |
二、 国有企业的内涵 |
三、 国有企业产权的基本特征 |
四、 国有企业的外延 |
五、 几种例外情形 |
第三节 国有企业产权关系的界定 |
一、 国有产权与企业法人产权的界定 |
二、 国有产权与企业职工集体产权的界定 |
三、 中央政府产权与地方政府产权的界定 |
第四节 集体企业的产权界定 |
一、 集体企业发展的历史沿革与产权关系现状 |
二、 我国对集体企业产权界定的法律规定 |
三、 从产权角度界定真假集体企业 |
四、 集体企业产权界定的若干政策界限 |
第五节 集体企业产权关系的界定 |
一、 集体企业与扶持单位产权关系的界定 |
二、 集体企业与联社单位产权关系的界定 |
三、 集体企业与职工个人产权关系的界定 |
四、 集体企业与其他法人产权关系的界定 |
第五章 企业产权转让论 |
第一节 企业产权转让的基本含义 |
一、 企业产权转让问题的提出 |
二、 企业产权转让的含义与内容 |
第二节 企业产权转让的形式 |
一、 我国企业产权转让的形式 |
二、 企业产权转让与企业兼并的关系 |
三、 企业产权转让市场及其作用 |
第三节 西方国家的企业产权转让与企业兼并 |
一、 西方国家的企业产权转让与兼并的动因 |
二、 西方国家企业兼并方式 |
三、 西方国家企业兼并的理论 |
四、 西方国家的企业产权转让与兼并的基础、引导和作用 |
五、 西方国家的企业兼并的四次浪潮 |
六、 企业产权转让中的杠杆性收购 |
第四节 企业产权转让在我国的发展阶段与指导思想 |
一、 企业产权转让在我国的发展阶段 |
二、 企业产权转让的指导思想 |
第五节 企业产权转让的管理 |
一、 加强企业产权登记制度 |
二、 培育和发展企业产权市场体系 |
三、 企业产权转让的规范 |
第六章 企业产权营运论 |
第一节 企业产权营运概述 |
一、 企业产权营运的概念 |
二、 关于国有资产所有者的管理职能与营运职能 |
第二节 国外企业产权营运的模式 |
一、 三层次模式 |
二、 两层次模式 |
三、 分类管理模式 |
四、 转轨时期的过渡模式 |
第三节 企业产权营运机构 |
一、 企业产权营运机构的概念 |
二、 企业产权营运机构的特征 |
三、 企业产权营运机构的作用 |
第四节 企业产权营运机构具体实现:国有控股公司 |
一、 国有控股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
二、 国有控股公司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出现的主要原因 |
三、 我国国有控股公司的组建 |
四、 国有控股公司内部母子公司关系 |
五、 国有控股公司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
第五节 企业产权营运机构特例:国家授权的特定经营部门 |
一、 国家授权的特定经营部门的概念与特征 |
二、 国家授权的特定经营部门与有关部门的区别 |
三、 国家授权的特定经营部门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
第七章 企业产权法律保护论 |
第一节 企业产权法律保护的基本含义 |
一、 企业产权法律保护的基本内涵 |
二、 企业产权法律保护的财产规则和责任规则 |
第二节 企业产权动态与静态的法律保护 |
一、 产权动态与静态的法律保护 |
二、 产权法律保护的方法 |
第三节 企业财产所有权的法律保护 |
一、 请求确认所有权 |
二、 请求返还原物 |
三、 请求排除妨害 |
四、 请求停止侵害 |
五、 请求恢复原状 |
六、 请求赔偿损失 |
第四节 企业经营权的法律保护 |
一、 经营权法律保护溯源 |
二、 我国企业经营权法律保护现状 |
三、 企业经营权法律保护的基本方法 |
四、 保护企业经营权与保护所有权的关系 |
第五节 对企业国有产权的法律保护 |
一、 国外对企业国有产权的法律保护状况 |
二、 我国对企业国有产权的法律保护 |
三、 企业国有产权的法律保护与国有资产流失的制止 |
第六节 企业产权纠纷的处理 |
一、 企业产权纠纷的含义与处理方式 |
二、 企业产权纠纷的处理依据 |
结 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后 记 |
(10)论职务代理的行为人 ——《民法总则》第170条第1款的解释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一)对“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的理解 |
(二)引发的思考 |
1.“其他工作人员”之思考 |
2.代表人之困惑 |
3.其他执行工作任务的人员之困惑 |
(三)本文观点 |
二、其他工作人员——从商业使用人的角度展开 |
(一)经理人 |
1.经理人的界定 |
2.经理权及其权能范围 |
3.对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相关条文的梳理 |
4.小结:现行法律体系中经理人制度之不足 |
(二)代办人 |
1.代办人的界定及代办权的范围 |
2.代办人在我国的适用现状 |
(三)店员 |
1.店员的界定及范围 |
2.店员代理权的性质及范围 |
小结 |
三、代表人——代表权还是代理权? |
(一)法人的代表人 |
1.法定代表人 |
2.法人的意定代表人 |
(二)非法人组织的代表人 |
1.个人独资企业聘用的人员 |
2.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
3.法人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
小结 |
四、其他职务代理人 |
(一)商事组织的成员 |
1.公司的股东 |
2.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
3.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
(二)其他行为人 |
1.非职工代表董事 |
2.基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执行工作任务的人员 |
3.其他基于商事组织委托执行工作任务的人员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四、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法人登记注册公告(论文参考文献)
- [1]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D]. 段传龙.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1)
- [2]企业名称登记规则的问题与应对[J]. 姜朋. 商法界论集, 2018(01)
- [3]哈尔滨市工商监管中数据应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 金文静. 哈尔滨工业大学, 2016(04)
- [4]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四元结构论(1985-2014)[D]. 朱兰春. 武汉大学, 2015(03)
- [5]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企业信用监管研究[D]. 徐铭. 哈尔滨工业大学, 2014(06)
- [6]中国动物保护法制建设白皮书 第四编 中国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汇编[A]. 孙江,王利军,李军波. 中国动物保护法制建设白皮书, 2012
- [7]我国企业登记制度研究[D]. 易为. 湖南大学, 2005(08)
- [8]我国企业登记效力问题研究[D]. 贾凤蓉. 四川大学, 2005(02)
- [9]企业产权法律问题研究[D]. 李光林.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00(01)
- [10]论职务代理的行为人 ——《民法总则》第170条第1款的解释论[D]. 万润发. 苏州大学, 20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