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临沭县检察院的“数字化”(论文文献综述)
周芳芳[1](2018)在《我国刑事判决说理的场域视角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裁判文书说理始终是司法改革的重点。但除了文书上网、文书繁简分流改革初见成效,法官说理不力的问题依旧存在。裁判文书说理研究经历了从是否应该说理的宏大叙述到论证技巧的精细化研究,但并没有深入到法官作出裁判说理的具体情境认识裁判说理。在认识论中,判决说理的重心一直聚焦在“裁判权”问题上,似乎只要裁判技术提高,便能自动同步到法官说理技术。然而,“裁判”和“说理”其实分属于两个不同的场域,“说理”不是“裁判”的附属,它具有独立的价值。因此将“判决说理”放在独立的场域空间观察,以微观视角观察微观个体——法官,就更能“同情地理解”中国法官在不同实践场域中面临的说理困境。裁判说理研究已经进入到类型化研究层面,在三大诉讼领域中尤以刑事诉讼更为特殊,它呈现着国家权力的强势与个人的孤独。与民事和行政诉讼不同,它有着强烈的公法特征,因而其说理需要更加慎重。另外,重大刑事案件往往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话题,显现着司法与民意的激烈交锋。因此,以微观场域视角研究刑事判决说理的场域性是一种全新的观察视角。刑事判决说理的要素包括构成要素、内容要素和结构要素。裁判依据和裁判理由共同构成判决理由,在说理中,法官限于刑事裁判的严格要求,往往将裁判依据和裁判理由一体化,导致裁判理由重复出现,且有法无情。裁判理由可包括道德、学说等非正式渊源,其以说服和理解为目的,并不能局限在法律依据这一狭小范围。刑事判决说理的内容要素包括定罪说理和量刑说理,量刑说理是核心要素。然而现实中由于量刑说理导致的上诉原因比定罪问题和事实问题多,法官经常对量刑问题避重就轻,敷衍了事。在刑事判决说理的结构要素中涉及到法律说理和事实说理,而事实说理长期被忽略,成为刑事判决说理最为人诟病的地方,证据简单列举,直接得出结论,缺乏事实与证据之间的对应。事实说理中应以犯罪构成说理为合法性根源,在此基础上进行争点说理。刑事判决说理的特殊性体现在诉讼法律场域。刑事法官除了具备一般法律思维之外,还应具有刑事法律思维,即公法思维,控辩平衡思维和严格证据思维。刑事法律制度与说理的内容直接相关,但仅仅依据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还无法胜任判决说理的要求,法律之外的因素对法官的影响不亚于法律本身。另外,刑事诉讼的证明模式也极大影响着说理。印证证明模式背后,法官几乎无法展开说理,形式合法性高于实质合法性。而心证式说理为法官提供了更为广阔的论证说理资料和空间,在庭审中心主义改革要求下,心证式说理能够突破传统格式桎梏,有利于获得合法性与合理性兼顾的说理。法官制作刑事判决说理将受到来自组织场域惯习的影响。填充式说理是普遍现象,它以结论代替说理,缺乏个案特征,格式单一。而这背后有一系列的组织惯习规训着法官说理。如案件数量与法官人数成反比,法官考核机制中缺乏对法官说理的激励机制,或者权重较低,无法真正约束法官说理;法院诉讼档案管理成为控制法官的工具,而且存在不予公开的副卷,使得公众无法得知真相,更无法信任法官;另外,法官的遴选、培训制度等,大都忽略说理技术而更注重公务科层管理内容。这些因素阻碍了说理的实质化。只有人文式的管理能够破解填充式说理背后的组织规训逻辑。而社会场域对刑事判决说理的冲击更为直接猛烈。司法的精英化与大众化的间隙难以弥合,法官依法公正的裁判常常难以为大众接受。近几年出现的“于欢案”、“赵春华案”、“贾敬龙”案、“掏鸟案”等轰动性案件备受舆论关注,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经受着考验。“于欢”案二审裁判文书除了减轻了刑罚,其说理风格与一审判决说理不尽相同。一审是以法律人为说理对象的消极法民关系说理,而二审的说理对象更倾向当事人和一般民众,是积极法民关系的说理。舆情案件向司法发起挑战,积极法民关系式的说理风格可以缓解来势凶猛的舆论压力,让大众理解法官的裁判。刑事判决说理改革在法院信息化建设中获得机遇。裁判文书上网制度的确立以及智慧法院建设,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法官说理的样貌。视听文字技术和电子档案建设为法官提供完整的庭审资料,提高了制作裁判文书的积极性和制作效率,完善了形式内容。但是科技含量的提高并不能提高判决说理的实际质量,真正鼓励法官提升判决说理的是更专业的法律制度、更人文的组织环境以及更宽容的社会环境。
蒋剑红[2](2018)在《电信网络诈骗的伦理审视》文中认为电信网络诈骗是我国社会一大公害。它不仅严重破坏了我国正常的通信网络秩序,而且还严重威胁我国广大群众的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阻碍了我国和谐社会的稳定发展。电信网络诈骗既是社会法制问题,同时也是道德领域上的突出问题。从伦理学角度考察该问题,对促进我国网络伦理道德建设、构建和谐的网络伦理生态环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与传统诈骗相比,电信网络诈骗呈现形式多样化、手段高端化、过程隐蔽化和地点跨域化等特点。它引发了个人隐私权被侵、网络空间信任危机以及网络伦理生态危机等伦理问题,这些问题实质是网络技术所建构的网络社会伦理问题,包括网络技术伦理和网络生态环境伦理两个方面。利益驱动、网络空间的虚拟性、我国网络伦理建设的滞后性以及网络道德教育的缺失是其产生的客观根源。而网络主体价值观偏颇、道德责任缺失以及道德心理扭曲是其产生的主观根源。应对这些问题,应遵循以人为本、维护公正及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原则。首先,要加强对我国网络主体的道德教育,提高主体道德自律和责任意识。其次,要加快推进我国网络社会制度伦理建设,完善我国网络制度伦理保障体系。再次,要优化网络生态伦理环境。通过完善网络舆论监督机制、构建网络诚信道德体系和国际网络伦理建设合作机制等措施,营造一个良好的网络伦理生态环境。
石乐[3](2017)在《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定性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犯罪数量越来越多,对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的安全以及财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带来严重影响。目前,我国刑法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定性缺乏明确的规定,造成刑事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定性大相径庭,严重影响着我国司法审判的公正性以及判决结果的公信力。本文从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典型案例以及存在问题作为研究基点,通过系统考察我国盗窃网络虚拟财产定性的理论争议,在对英国、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和德国、日本、韩国等大陆法系国家与我国香港、台湾地区关于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立法现状进行比较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定性问题的具体思考:网络虚拟财产属于刑法上的财物范畴,应该成为财产犯罪的刑法保护对象,因此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定性为盗窃罪,既不会与我国民法相冲突,也不违反刑法中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
杨宗英[4](2017)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现代信息技术广泛的应用于人们的生活,如何更好的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成为新的社会问题。为了打击愈加猖狂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行为,2009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七)》规定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奠定了刑法基础。2015年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对本罪条文进行了修改,将“窃取或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的行为规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基本行为模式之一,扩大了犯罪主体的范围以及增加了“情节特别严重”情形下的法定刑档次。本文从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的角度,对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相关问题展开研究,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围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现实情况,简要阐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立法背景、立法意义及本文的研究方向。第二部分系论文的主要内容,由四章组成。第一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概述,对“公民个人信息”从刑法角度进行界定,对现有司法实务中的界定予以评析,同时阐述本罪设立的目的以及同国外刑事立法的比较,主要服务于第二章以加深对犯罪构成的理解。第二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研究,从传统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出发,对犯罪的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做基础的论述,同时对本罪的犯罪对象加以阐述,着重对出售行为、提供行为、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行为的论述,也从新司法解释变化的角度出发对修改的内容予以分析,较为全面的论述了本罪的犯罪构成。第三章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认定,主要着笔于本罪与彼罪的区分,与易混淆的几个罪名进行辨析,如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等、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第三部分为结语,为本文的研究内容做简要总结。本文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研究还有进一步的空间,基于罪刑法定的原则我们还需要为本罪的完善贡献更多的智慧。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是当今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之一,信息社会的发展蕴含的巨大商业红利必然需要有与之匹配的法律制度,也希望本文的研究可以助益于公民个人信息权利的整体保护。
周定财[5](2017)在《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协同治理研究》文中提出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全球化、市场化和分权化的深入推进,中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市场机制转换、社会快速转型的大变革之中。在这一变革洪流中,社会不断地由单向度向多向度、价值由一元向多元的方向发展,传统的官僚制日趋式微,社会日益呈现出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经济与社会变得越来越难以控制和管理。在这样的背景下,以英国撒切尔夫人和美国里根总统为先导,西方进行了轰轰烈烈的政府改革运动,涌现出新公共管理理论和新公共服务理论等指导政府改革的理论。他们试图以上述理论为指导,以政府再造为手段来解决当时社会面临的一系列问题。与此同时,中国也拉开了政府改革的大幕,推进政府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然而,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确立,由此而推动我国全面进入市场经济发展的新时期。随着公民社会的崛起、公共空间的拓展以及公共事务复杂性的增强,一方面是政府单一的传统社会管理模式已显得捉襟见肘,另一方面是包括公民、企业、社区、社会组织在内的多元主体积极地参与到社会管理中来。在这种情况下,迫切需要一个新的理论来引导社会管理由政府单一管理向多元主体参与治理转变,以此来解决市场失灵、政府失灵和志愿失灵问题。于是,协同治理应运而生。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第一次提出“加强社会建设与管理”的战略任务,并提出“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新格局。”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了“16字”的社会管理格局,并进一步指出要“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活力”,从而在制度建设层面上规范化地推进协同治理建设。党的十八大报告进一步指出,要“加强基层社会管理”,“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在原有“16字”社会管理格局基础上,重视“法治保障”建设,从而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这也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基于上述分析,本文以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中协同治理的实现为研究目标,以后工业社会为研究背景,以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中协同治理的基本概念、理论基础、实践形态、协同困境、生成机理、域外经验借鉴、具体协同路径为叙事脉络,通过规范分析法、系统分析法、比较研究法和多案例研究法等研究方法,论述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协同治理问题。具体来说,主要从以下几个层面展开论述:首先,核心概念的界定和理论基础的阐释。在对“基层社会管理创新”和“协同治理”两个核心概念进行界定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了两者的相关性问题及协同治理对基层社会管理创新的解释力。同时分析了本文研究的四大理论基础,即系统论和协同论、治理理论、“巧匠”理论、整体性政府和无缝隙政府理论。其次,阐述了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中协同治理的基本形态。府际协同是基层社会管理创新协同治理的“方向盘”和“发动机”,属于政府治理的内聚性要求,有利于提升基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治理能力,透过治理过程的协同加强沟通、提高信任并发展更为多样优质的备选治理工具。基层政府与社区、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之间的协同是基层政府治理在体制内有效协同的基础上进行的外向性拓展,属于跨域协同,是对府际协同的有效补充,有利于很好地解决当下复杂化和多样化的社会公共问题。再次,阐述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中协同治理的困境及生成机理。从主体地位不等、协同动力不足、权责关系不明、拥有权力不均四个方面分析了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中协同治理面临的困境,并分析了上述困境的产生原因,其中协同惰性是困境生成的客观因素,信任阙如是困境生成的主观因素,机制缺失是困境生成的动态因素,制度滞后是困境生成的静态因素。最后,阐述域外协同治理的经验启示及我国加强基层协同治理的具体路径。英国、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在协同治理方面已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体制、机制、制度乃至法律,产生了巨大的协同效应。借鉴域外协同治理经验,可以从协同平台、协同主体、协同机制、协同方式和协同环境五个方面来推进我国基层社会管理创新的协同治理。
杜文彬[6](2015)在《在全省档案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文中研究指明(2015年1月17日)同志们:这次全省档案工作会议是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召开的。刚才,省委常委、秘书长雷建国同志作了重要讲话,充分肯定了一年来全省档案工作取得的成绩,提出了做好今年全省档案工作的要求。我们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切实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我代表省档案局讲两个方面问题。一、2014年全省档案工作基本情况2014年,是档案事业发展推动力空前巨大的一年,
潘强[7](2012)在《新型受贿犯罪司法认定争议问题研究 ——基于对两高司法解释的理解与思考》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和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受贿犯罪的形式和手段开始发生变化,这给司法认定带来了一定困难。基于此,两高相继出台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商业贿赂意见》),对司法实践中具有代表性、存在认识分歧的各种新型受贿问题提出了处理意见,为司法机关及时、准确打击和预防各种新型受贿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随着《意见》及《商业贿赂意见》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其中的一些不合理之处逐渐显现出来,理论界及实务界对部分条款的理解和适用也存在广泛争议。为准确理解和适用《意见》及《商业贿赂意见》的相关规定,本文选择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多的部分焦点问题,从对条文的理解到司法认定等方面提出相应的观点和思路,以期对司法机关准确认定各种新型受贿有所帮助。全文包括前言、正文、结语。其中正文第一章主要对交易型受贿、干股型受贿、委托理财型受贿、赌博型受贿、“挂名”领薪型受贿等新类型的受贿行为在司法认定中争议的焦点问题作了认真的分析与探讨,并对该焦点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具体认定提出相应的观点。第二章主要对财产性利益的数额认定问题及贿赂与馈赠的区分问题做出分析与理解,着重对收受购物卡、银行卡、免费旅游等数额认定问题提出了有益于司法操作的意见。第三章主要是对性贿赂、收受知识产品、收受虚拟财产等行为能否认定为受贿进行探讨,并提出符合现行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司法认定意见。
二、临沭县检察院的“数字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临沭县检察院的“数字化”(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刑事判决说理的场域视角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和背景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 |
(一)裁判与说理场域的相对独立性 |
(二)研究对象的界定 |
(三)研究方法——实践场域逻辑 |
四、需要澄清地两个误解 |
(一)误解之一:裁判比说理重要,说理服务于裁判 |
(二)误解之二:刑事判决说理的标准是“案结事了” |
五、文章结构 |
第一章 刑事判决说理的要素——以“贾敬龙”案为例 |
第一节 刑事判决说理的构成要素 |
一、裁判依据 |
(一)刑事审判中能否引用“宪法”作为裁判依据 |
(二)法律 |
(三)法律解释 |
(四)司法解释 |
二、裁判理由 |
(一)论证还是描述?——裁判理由如何说理 |
(二)作出裁判理由的依据 |
(三)指导性案例已经成为裁判理由的新依据 |
第二节 刑事判决说理的内容要素 |
一、刑事判决的定罪说理 |
二、刑事判决的量刑说理 |
第三节 刑事判决说理的结构要素 |
一、事实部分需要说理么? |
二、刑事判决书“事实部分”的内容与功能 |
三、围绕争点还是要件——事实说理的重心之争 |
第二章 诉讼法律场域的刑事判决说理 |
第一节 刑事判决说理的法律因素 |
一、刑事判决说理的法律功能问题 |
二、刑事法律思维对刑事判决说理的影响 |
(一)刑事法律思维是一种典型的公法思维 |
(二)刑事法律思维严格依据证据裁判 |
三、刑事法律制度对刑事判决说理的影响 |
第二节 印证式说理与心证式说理 |
一、印证证明说理模式 |
(一)印证证明模式的特点 |
(二)印证模式背景下法官的判决说理背后的逻辑 |
二、心证式说理 |
第三节 诉讼场域中刑事判决说理的再造 |
第三章 组织场域下的刑事判决说理——以“于德水”案为例 |
第一节 刑事判决说理的格式化问题 |
一、填充式格式化说理现状 |
二、填充式格式化说理问题分析 |
(一)以结论代替说理 |
(二)说理方式格式化,缺乏个案特征 |
(三)格式单一僵化,限制法官说理 |
第二节 组织场域对刑事判决说理的影响 |
一、“案多人少”下的说理策略 |
二、法官考核制度对判决说理的影响 |
三、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对判决说理的影响 |
四、法官说理水平与法官准入、遴选制度 |
五、法官培训制度对说理技能的影响 |
第三节 组织场域惯习与判决说理的冲突 |
第四节 人文式说理——对判决说理训诫的突破 |
一、判决说理应体现对人性的尊重 |
二、人文式说理实现具体正义 |
三、人文式说理转换说理的价值立场 |
(一)以“我们”代替“本院” |
(二)将法律逻辑回归经验层面的说理方式 |
(三)突破传统格式,克服权力异化 |
第四章 社会场域的刑事判决说理——以“于欢”案为例 |
第一节 涉诉舆情案件的思维特点 |
一、典型涉诉舆情案件的焦点差异 |
二、涉诉舆情案件的舆论思维特点 |
(一)对立性 |
(二)道德性 |
第二节 “于欢案”一审与二审判决说理分析 |
一、兼顾法理与情理 |
二、曝露大量民众关心的信息 |
第三节 消极法民关系说理与积极法民关系说理 |
一、何谓“法民关系”? |
二、积极法民关系式的刑事判决说理 |
(一)刑事判决理由中的道德性修辞探讨 |
(二)积极法民关系式说理的策略之一 |
第五章 余论:法院信息化背景下探寻刑事判决说理的方向 |
第一节 信息化可以改变的什么 |
一、裁判文书上网制度 |
二、智慧法庭系统 |
(一)语音识别系统优化了裁判文书的写作与管理 |
(二)电子卷宗同步生成系统与刑事协同办案助力裁判文书生成 |
(三)案件智能辅助系统 |
第二节 信息化不可改变什么 |
一、人工智能算法与刑事判决说理的论证模式相冲突 |
二、人工智能无法使判决理由的实质内容更优秀 |
第三节 刑事判决说理的改革方向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与刑事判决说理相关的法律、司法性文件 |
附录二 余欢案一审与二审判决说理对比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2)电信网络诈骗的伦理审视(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 研究内容与思路 |
1.4 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第2章 电信网络诈骗概述 |
2.1 电信网络诈骗的概念界定 |
2.1.1 电信网络诈骗的内涵 |
2.1.2 电信网络诈骗的特点 |
2.1.3 电信网络诈骗的常见手段 |
2.2 电信网络诈骗的现状与危害 |
2.2.1 电信网络诈骗的现状分析 |
2.2.2 电信网络诈骗的危害 |
第3章 电信网络诈骗引发的伦理问题及其实质 |
3.1 电信网络诈骗引发的伦理问题 |
3.1.1 个人信息隐私权被侵 |
3.1.2 社会信任危机 |
3.1.3 网络伦理生态环境危机 |
3.2 电信网络诈骗引发的伦理问题实质 |
3.2.1 网络技术伦理 |
3.2.2 网络生态环境伦理 |
第4章 电信网络诈骗问题的成因分析 |
4.1 网络因素 |
4.1.1 网络的虚拟性易引发主体的行为失范 |
4.1.2 网络信息的不对称为网络行为失范提供了便利 |
4.1.3 网络技术漏洞给网络黑客提供了机会 |
4.2 社会因素 |
4.2.1 市场经济的利益驱动 |
4.2.2 网络制度伦理建设的滞后 |
4.2.3 网络道德教育的缺失 |
4.3 道德主体因素 |
4.3.1 道德价值观的偏颇 |
4.3.2 道德责任的缺失 |
4.3.3 道德人格的扭曲 |
第5章 应对电信网络诈骗问题的伦理对策 |
5.1 应对电信网络诈骗问题的伦理原则 |
5.1.1 以人为本 |
5.1.2 维护社会公正 |
5.1.3 德治与法治相结合 |
5.2 加强网络道德教育 |
5.2.1 加强网络道德价值观的引领 |
5.2.2 加强主体责任意识教育 |
5.2.3 发挥道德榜样的示范性 |
5.3 完善网络制度伦理保障体系 |
5.3.1 完善我国的网络道德规范 |
5.3.2 完善网络法律法规 |
5.3.3 完善网络行业管理制度 |
5.4 优化网络伦理环境 |
5.4.1 完善网络舆论监督机制 |
5.4.2 完善主体共同参与道德建设机制 |
5.4.3 完善国际网络伦理建设的合作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3)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定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选题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1、国外研究现状 |
2、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研究内容 |
2、研究方法 |
(四)本文创新之处 |
一、案例与问题 |
(一)典型案例 |
1、李某某盗窃案 |
2、华某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 |
(二)案件引发的问题 |
二、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定性的争议 |
(一)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定义和立法状况 |
1、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 |
2、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 |
3、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定义及客观表现 |
4、我国目前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立法情况 |
(二)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定性争议的焦点 |
1、认定为盗窃罪的理由 |
2、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理由 |
(三)计算机罪名对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规制的局限性 |
1、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罪 |
2、采用其他非法方法获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不能认定为计算机犯罪 |
3、有悖于罪刑相适用的基本原则 |
三、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比较 |
(一)国外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立法情况 |
1、英美法系国家 |
2、大陆法系国家 |
(二)我国香港、台湾地区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立法情况 |
1、我国香港地区 |
2、我国台湾地区 |
(三)小结 |
四、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应定性为盗窃罪 |
(一)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认定为财产犯罪的合理性 |
1、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性质 |
2、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物权性质 |
(二)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认定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
1、被盗网络虚拟财产数额认定问题 |
2、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既遂的判定 |
(三)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之具体认定 |
1、利用技术手段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认定 |
2、盗窃购买而来的用户账户内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认定 |
3、盗窃虚拟财产行为的定性 |
结论 |
参考文献 |
(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概述 |
一、"公民个人信息"概念的界定 |
二、对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目的 |
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立法比较 |
第二章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构成 |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客体 |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客观方面 |
(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理解 |
(二)出售行为的理解 |
(三)提供行为的理解 |
(四)对“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的理解 |
(五)“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理解 |
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观方面 |
四、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主体 |
第三章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认定 |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与非罪的认定 |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与他罪的界限 |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与侵犯通信自由罪的界限 |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界限 |
(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界限 |
(四)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与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界限 |
(五)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与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的界限 |
(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界限 |
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罪数形态问题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5)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协同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关于主题的审视 |
第一节 选题的缘起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与问题的由来 |
二、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一、国外协同治理研究回眸 |
二、国内相关研究进展审视 |
三、总体评价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与论文结构 |
二、主要的研究方法 |
第四节 创新之处与不足之点 |
一、可能的创新之处 |
二、论文存在的不足 |
小结 |
第一章 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与协同治理的相关性…_ |
第一节 核心概念及其相互关系 |
一、核心概念之一:基层社会管理创新 |
二、核心概念之二:协同治理 |
三、协同治理模式对基层社会管理创新的解释力 |
第二节 基层社会管理面临的新形势及协同治理的必然性 |
一、基层社会管理出现的新形势 |
二、基层社会管理创新面临的主要问题 |
三、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中加强协同治理的必然性 |
第三节 基层政府在社会管理创新协同治理中的主导地位 |
一、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多元治理主体 |
二、社会管理创新协同治理中基层政府的角色定位 |
三、基层政府在社会管理创新协同治理中发挥主导作用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协同治理的理论基础阐释 |
第一节 系统论与协同论 |
一、系统论 |
二、协同论 |
第二节 治理理论 |
一、治理的一般理论 |
二、多中心治理理论 |
三、网络治理理论 |
第三节 “巧匠”理论 |
一、“巧匠”理论的提出及其阐释 |
二、“巧匠理论”中的跨部门合作思想 |
第四节 无缝隙政府和整体性政府理论 |
一、无缝隙政府理论 |
二、整体性治理与整体性政府理论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中协同治理的基本形态 |
第一节 政政互助:府际协同治理 |
一、府际协同治理述要 |
二、府际间纵向协同、横向协同与斜向协同 |
三、“金寨驻吴江工作站”的协同机制及其借鉴 |
第二节 政社互动:政府与社区的协同治理 |
一、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中的政府与社区 |
二、基层协同治理中政府与社区关系的重塑 |
三、苏州青剑湖社区治理中“政社互动”的启示与借鉴 |
第三节 政企互通:政府与企业的协同治理 |
一、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及其演进 |
二、政府与企业协同治理的现实根源与方式选择 |
三、昆山政府与台商合作的策略及其成效 |
第四节 政会互融: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协同治理 |
一、政府与社会组织协同的必然性及其方式 |
二、政府与社会组织协同的功能阻滞与关系重塑 |
三、张家港市“新市民共进协会”的实践及其启示 |
第五节 政民互连:政府与公民的协同治理 |
一、政府与公民关系的历史发展与现实定位 |
二、政府与公民协同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关系重塑 |
三、苏州市“警民恳谈”的措施及其启示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中协同治理的困境及生成机理 |
第一节 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中协同治理的困境解析 |
一、主体地位不等动摇协同结构 |
二、协同动力不足制约协同行为 |
三、权责关系不明扰乱协同秩序 |
四、拥有权力不均影响协同效果 |
第二节 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中协同治理困境的生成机理 |
一、协同惰性:困境生成的客观因素 |
二、信度阙如:困境生成的主观因素 |
三、机制缺失:困境生成的动态因素 |
四、制度滞后:困境生成的静态因素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域外协同治理的经验及启示 |
第一节 英国社会协同治理的经验与启示 |
一、英国社会协同治理的基本做法及经验 |
二、英国社会协同治理的启示 |
第二节 美国社会协同治理的经验与启示 |
一、美国社会协同治理的基本做法及经验 |
二、美国社会协同治理的启示 |
第三节 日本社会协同治理的经验与启示 |
一、日本社会协同治理的基本做法及经验 |
二、日本社会协同治理的启示 |
第四节 台湾地区社会协同治理的经验及启示 |
一、台湾地区协同治理的基本经验 |
二、台湾地区协同治理的启示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中协同治理的路径思考 |
第一节 构建协同治理的基础平台 |
一、网络整合:信息监测中心和办公平台的建立 |
二、组织架构:基层社会治理综合协调机构的建设 |
三、制度建设:打造多元主体协同行为的规范化平台 |
第二节 培育协同治理的多元主体 |
一、树立多元主体的协同治理理念 |
二、改变基层政府的管理方式 |
三、提升协同主体的素质和能力 |
第三节 完善协同治理的相关机制 |
一、重视协同主体间的沟通协调机制 |
二、建立各方治理主体间的信任机制 |
三、建立相关主体协同治理的激励机制 |
四、健全治理主体间协同的监督机制 |
第四节 创新协同治理的工作方式 |
一、完善公民参与,实现工作方式的民主化创新 |
二、变革工作流程,实现“一站式”服务 |
三、综合运用治理工具,推进协同方式的完善和创新 |
第五节 改善协同治理的外部环境 |
一、营造跨部门协同和跨组织协同的文化氛围 |
二、改善基层协同治理的法治环境 |
本章小结 |
结论: 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中协同治理的有效性思考 |
主要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6)在全省档案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论文提纲范文)
一、2014年全省档案工作基本情况 |
(一) 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和支持档案工作 |
(二) 档案服务大局、服务民生的能力进一步提高 |
(三) 各项业务建设进一步推进 |
二、2015年全省档案工作主要任务 |
(一) 深化贯彻落实鲁办发[2014]40号文件 |
(二) 全面推进依法治档 |
(三) 努力提升档案工作服务能力 |
(四) 全面加强档案业务建设 |
(五) 全面总结“十二五”档案工作, 编制好“十三五”档案事业发展规划 |
(六) 切实加强档案干部队伍建设 |
(7)新型受贿犯罪司法认定争议问题研究 ——基于对两高司法解释的理解与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章 《意见》存在的争议问题及司法认定 |
第一节 《意见》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
一、 《意见》出台的背景 |
二、 《意见》出台的积极作用及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意见》中争议问题的理解及司法认定 |
一、 交易型受贿争议的焦点问题及司法认定 |
二、 干股型受贿争议的焦点问题及司法认定 |
三、 委托理财型受贿争议的焦点问题及司法认定 |
四、 赌博型受贿争议的焦点问题及司法认定 |
五、 “挂名”领薪型受贿争议的焦点问题及司法认定 |
第二章 《商业贿赂意见》争议问题及司法认定 |
第一节 《商业贿赂意见》出台的背景及作用 |
一、 《商业贿赂意见》出台的背景 |
二、 《商业贿赂意见》出台的积极作用及存在的若干问题 |
第二节 《商业贿赂意见》中争议问题的理解及司法认定 |
一、 关于财产性利益的争议问题及司法认定 |
二、 关于贿赂与馈赠的司法认定问题 |
第三章 其他新型受贿争议问题司法认定 |
第一节 对“性贿赂”问题的认识及司法认定 |
一、 对“性贿赂”的认识 |
二、 对“性贿赂”的司法认定 |
第二节 对收受知识产品行为的认识及司法认定 |
一、 对收受知识产品的认识 |
二、 对收受知识产品的司法认定 |
第三节 对收受虚拟财产行为的认识及司法认定 |
一、 对收受虚拟财产行为的认识 |
二、 对收受虚拟财产行为的司法认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四、临沭县检察院的“数字化”(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刑事判决说理的场域视角研究[D]. 周芳芳. 吉林大学, 2018(12)
- [2]电信网络诈骗的伦理审视[D]. 蒋剑红. 南华大学, 2018(01)
- [3]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定性研究[D]. 石乐. 苏州大学, 2017(04)
- [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研究[D]. 杨宗英. 西南科技大学, 2017(10)
- [5]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协同治理研究[D]. 周定财. 苏州大学, 2017(06)
- [6]在全省档案工作会议上的讲话[J]. 杜文彬. 山东档案, 2015(01)
- [7]新型受贿犯罪司法认定争议问题研究 ——基于对两高司法解释的理解与思考[D]. 潘强. 甘肃政法学院, 20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