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网络信息安全应急的法律基础与立法对策(论文文献综述)
李勋[1](2021)在《传统电子交易法对区块链签章兼容的研究》文中认为以电子签名法为基础的电子交易法的制定赋予网络环境下使用数字编码方法开展商业法律行为的基础依据,使得电子商务关系得以展开。2008年开始出现,2016年左右兴起的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设计冲击了以中心化管理模式为主的电子交易传统主流思维,但能否成功广泛应用于电子交易仍须先理清其是否符合现行电子签名法所承认并规制的系统框架从而具备法律上的效力,在此基础上所开展的电子交易行为及相应关系方有法源依据。本文以区块链签章与现行电子签章所使用的公开秘钥加密算法等特性的异同为结合点,从检视区块链签章概念和应用场景出发,在区块链签章法律思维和电子交易议题分析框架下,围绕美国和欧盟等法域先行制定的电子签名法规范下的电子签章定义、凭证机构运作模式与责任规范、时间戳等三个核心概念展开讨论,探讨区块链签章是否兼容于国际现行电子签章法下的规范模式,并对我国的电子签章法进行对应性研讨,进而提出区块链签章相关的进路思考,以便理清区块链签章于法律上效力的争议,促进日后现代社会金融科技等在电子交易领域的健康发展。
张译文[2](2020)在《网络舆情监管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应对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我国社会发展进程的不断加快,网络技术飞速发展,各类信息在网络中的快速传播,对人们的生活、工作、学习和娱乐等各个方面都产生巨大影响。民众已逐渐习惯借助各类社交软件、各大论坛等多种渠道,自由发表自己的言论诉求,表达自己对事态的观点及看法,这些观点在网络中的快速传播,形成了网络舆情,在特殊事件中,网络舆情更是对事件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波助澜”的作用。特别在当前自媒体全面推广的形势下,其传播速度之快、受众面之广,深刻变革了人们的社交方式。自媒体平台为群众带来了言论自由的同时,部分网民在网络中实施的“造谣传谣”“网络暴力”“侮辱、诽谤他人”等违反《刑法》的行为越演越烈,网络谣言多以热点新闻事实为文章主干,然后杜撰各种细节进行渲染,文章虚实参半,比之以往的纯粹捏造,让人更加难辨真假。随着国家对网络监管力度加大,大量网络舆情违法犯罪案件在公安机关的严密监控下显现出违法犯罪的原形,触犯《刑法》的人员无论是知法犯法,还是无心之失,都将受到刑法的处罚。当前,我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为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维护疫情防控工作秩序和社会稳定,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司法解释,针对当前疫情防控工作中的以下行为,公安等执法部门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严厉打击。属于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依法严厉打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中规定:“十、编造虚假疫情信息,散布疫情谣言,谎报疫情的;编造虚假疫情防控措施,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明知是虚假信息,仍通过微信、短信、网络等途径故意传播,制造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的。”但处罚并不是法治国家的最终目的,通过监管能够让网民正确认识言论自由,依法维护国家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秩序,保护公民的权益才是我国的法治目标。因此,如何有效解决网络舆情带来的现实问题成为当前的重要问题。本文以了解国内外有关网络舆情监管现状研究为出发点,掌握网络舆情监督管理工作的概念、特点及工作内容。研究过程中将沟通改变态度理论、新公共服务理论、4R危机管理理论等理论作为理论基础,通过对网民在网上活动中暴露出的扰乱公共秩序、侵犯公民隐私、影响公序良俗、存在网络诽谤及散布煽动性言论等现状进行分析,从而映射出网络监管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第一,针对网络舆情的法律规制不够全面;第二,网络舆情应对机制有待完善;第三,网络舆情处理能力欠佳;第四,大数据时代网络舆情监管工作面临艰巨挑战。通过研究,从法律应对机制的角度为网络舆情监督管理提出了四方面的完善对策:一是制定舆情监督管理的法律应对原则;二是完善舆情监督管理的立法对策。在立法方面加快建设网络舆情管控法律体系,规范网络舆情管控标准和程序;三是完善舆情监督管理的执法对策;四是通过完善队伍建设,健全问责机制,强化网络文化建设等途径强化网络监督管理的组织建设。希望通过本文的分析及提出的对策,能够为我国面对多媒体带来便捷优势的同时,为网络舆情监管工作提供新思路。
杨丹[3](2020)在《高铁应急救援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高铁技术是铁路的一项重大技术成就,集中反映了一个国家的科技和工业水平。近年来,我国高铁大规模建成运营,不断攻克技术难题,这些消息振奋人心,但是,在取得技术进步的同时,安全风险也随之而来。纵观国内外,高铁交通事故时有发生,冷冰冰的数据和图片令人痛心。2011年“7·23”动车追尾事故使铁路部门和铁路企业深陷生存危机,尤其是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暴露的问题,警醒我们构建迅速、及时、有效的应急救援法律制度是保护旅客人身安全、降低事故损失的关键措施。我国目前高铁应急救援还存在诸多问题,通过具体案例梳理深入分析问题及其成因,并提出完善高铁应急救援法律制度对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本文主要研究内容为四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列举了七个典型的国内外高铁突发事故,详细介绍了事故的经过、原因和救援过程,通过典型案例的分析总结出高铁应急救援的共性特点,包括救援时间的紧迫性、救援情况的复杂性、救援过程的破坏性和救援业务的专业性;并分析了救援难点所在,包括难以及时开展救援、难以专业化开展救援、难以有序开展救援和难以有效开展救援。第二部分主要从“人员”、“装备”、“技术”、“管理制度”四个方面详细分析了我国现阶段高铁应急救援存在的问题。“人员”方面的问题主要是高铁应急救援队伍数量有限、专业技能不强;“装备”方面的问题主要是装备数量不足及装备不够先进;“技术”方面的问题主要是现有施救技术、调度指挥技术及通信技术难以满足现实需求;“管理制度”方面的问题主要是应急救援新闻发布制度不够完善、区域联动不够畅通以及资金管理不够规范。第三部分主要从“体制机制”、“管理制度”、“法律保障”、“社会基础”四个方面深入剖析了我国现阶段高铁应急救援问题产生的原因。“体制机制”方面的原因主要是铁路与地方的交叉体制增加了救援协调难度、各类主体间的协同机制及应急保障机制不够完善;“管理制度”方面的原因主要是应急救援管理工作重要性认识有待提升、应急救援管理制度不够规范及预案的针对性有待加强;“法律保障”方面的原因主要是应急法治建设基础薄弱、应急救援法律责任规定不明晰及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性不足;“社会基础”方面的原因主要是应急救援教育基础薄弱、宣传普及不到位及支撑产业发展不够成熟。第四部分主要从“专业化队伍建设”及“装备建设”、“信息化建设”、“规范化管理制度”四个方面提出了完善高铁应急救援法律制度的对策。“专业化队伍建设”方面的对策主要是构建以消防部门为中心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完善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的规范制度及应急救援队伍的能力提升制度;“专业化装备建设”方面的对策主要是完善应急救援专业化装备配置制度、管理制度及使用制度;“信息化建设”方面的对策主要是完善应急救援调度指挥信息化建设制度及区域协调信息化建设制度;“规范化管理制度”方面的对策主要是建立健全权威高效的新闻发布制度、灵活机动的应急救援区域联动制度及科学规范的应急救援资金管理制度。
周钶楠[4](2020)在《中国洗钱罪入罪难的立法对策研究》文中指出如今,随着全球经济高速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毒品犯罪等犯罪活动与日俱增,洗钱犯罪为了适应时代的告诉发展也在不断的新陈代谢,严重危害了各国政治经济发展。我国成为了FATF成员国后,反洗钱立法和反洗钱工作有了一定的进展。然而,我国洗钱罪的入罪率却远远低于其上游犯罪数量,这样的入罪率,从形式和实质上都不能满足我国打击洗钱犯罪的需要,也无法满足国际社会对我国的要求。以我国洗钱罪入罪率低的问题为契机,完善我国洗钱罪刑事立法,刻不容缓。从我国洗钱罪相关法律以及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国际上有关洗钱罪的先进经验来看。我国司法实践中洗钱罪入罪率低主要是因为以下几个问题:上游犯罪范围狭窄;自洗钱不入罪;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之间竞合范围狭窄。这个三个问题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洗钱罪的入罪率,造成了中国洗钱罪入罪率低的现象。中国洗钱罪上游犯罪的种类只限定在某些特殊的犯罪。洗钱罪的范围扩张问题,引发了刑法学界激烈的讨论。有限的扩大上游犯罪的范围才是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上游犯罪扩张路径。中国的洗钱罪一般只能由处于第三方的自然人和单位实施,本犯不能构成洗钱罪。这主要是因为我国传统观念认为自洗钱行为当然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而不能被评价为洗钱罪。该观念忽略了自洗钱行为与上游犯罪所侵犯的法益之间存在不同。事实上,自洗钱行为不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中国洗钱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之间存在竞合关系,以往的研究主要在理论上针对二者之间是想象竞合还是法条竞合进行讨论。对于司法实践两罪的区分以及洗钱罪入罪率的提高改善不大。在最高人民法院对洗钱罪的司法解释出台后,两罪之间竞合的处罚原则已经得到明确。但是洗钱罪的入罪率,依然远低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主要是因为,洗钱罪中“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规定。该规定使得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将两罪的区分重点放在行为方式上而不是上游犯罪的类型上,导致了很多上游犯罪属于洗钱罪规定的洗钱犯罪行为被评价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解决好上述我国洗钱罪相关的问题,完善我国洗钱罪刑事立法,才能提高我国洗钱罪入罪率,有效打击洗钱罪以及其上游犯罪。
杨喻茗[5](2020)在《我国农业政策性银行可持续发展立法研究》文中认为我国唯一的农业政策性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自1994年成立以来,对促进我国农业农村经济长效增长、引导资金的科学流向、支农惠农方面发挥了无可替代的作用。但因长期缺乏专门立法,农业政策性银行的职能定位始终摇摆不定,资本金补充机制、风险补偿机制、监督管理等“无法可依”,严重影响到其政策性职能的发挥,给银行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不小的考验。对于农业政策性银行可持续发展的路径研究,学界大多从经济学、企业管理学的角度展开探究,以法学视角审视该问题的较少,成果匮乏,因此,当前学界必须从完善立法的角度对其可持续发展进行审视研究。本文以问题意识为导向,通过理论分析、实证分析、历史分析、比较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从法学视角出发对农业政策性银行可持续发展的立法完善进行系统研究。正文第一部分主要探究农业政策性银行产生的理论基础及其可持续发展的内涵;第二部分重点对我国农业政策性银行的成长阶段与适用的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和分析归纳。第三部分分析我国农业政策性银行宏观层面及微观层面的立法缺陷。第四部分经过探究域外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法律制度与突出经验总结,为完善我国相关立法积累经验。第五部分建议我国应当通过立法途径固化并完善农业政策性银行相关制度,使农发行的改革与发展能在法律框架内依法进行,为其可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深化金融改革和银行业改革的大背景下,构建科学的政策性银行法律体系,制定政策性银行的专项法律法规,不仅是金融体制改革的现实需要,也是农业政策性银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紧迫需求。本课题的研究值得学者们的广泛关注与深层探讨。由于农业政策性银行的特殊性,在资料收集上的隐蔽性,文章只是笔者在有限时间里通过浅显的实践调研、对收集资料的学习整理及尚浅的学术水平下的研究成果,部分观点值得日后进一步研究推敲、深入挖掘。
张瀛月[6](2020)在《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经济全球化已经成为时代发展的主流,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使得跨境电子商务已经当前主要消费模式。而由于跨境电子商务具有的跨国性、即时电子性以及匿名性等特征,为消费者带来购物便利的同时,也为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带来了很多问题,其中的重要一环便是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问题。由于跨境电子商务独特的经营模式,使得跨境电商平台的作用在整个跨境交易中显着增强,不合法不合理的收集使用消费者的包括消费记录在内的个人信息的行为时有发生,即使利用合规手段收集到的消费者信息也未能很好的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而在美国和欧盟地区,对消费者的隐私权早在20世纪50年代便开始立法保护。美国和欧盟采用了不同的保护模式,美国扩大了隐私权的解释范围,早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便颁发了第一部全面保护公民隐私权的联邦宪法——《隐私权法》,该法是美国最重要的一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的法律,随后颁布的《电子通讯隐私法》也更好的顺应了当时电子产业发展的潮流,并扩大了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范围。2015年2月公布的《消费者隐私权法案》正说明了政府对消费者隐私保护的重视。此外,美国仍然重视行业自治,通过行业协会制定规章以及制度的方式来自律管理,结合联邦立法取得了不错的保护效果。欧盟则与美国不同,欧盟采用的是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全方位的立法保护模式。并注重在扩大国际贸易的同时更注重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2018年《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的出台进一步扩充了公民的信息控制权,隐私盾模式便代表欧盟坚持将市场的自由和开放放在第一位,但对消费者隐私权益的保护一样刻不容缓。我国同欧盟对于跨境电子商务问题上的态度基本一致,因此,欧盟的系列立法值得我国学习。而当前,我国现行立法体系下并没有系统的保护消费者在跨境电子商务环境中的隐私权益,在如今信息膨胀的大数据时代,如果对侵犯消费者隐私权的行为不能进行有效控制,也会进一步影响消费者的其他合法权益,同时跨境电子商务也不能持续蓬勃发展。因此,跨境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与消费者隐私权益的保护之间如何作出权衡,同时坚守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底线不动摇,便更加紧迫。本文旨在通过对传统的隐私权含义性质以及在跨境电子商务的特殊语境下的消费者隐私权特点进行梳理,以及对消费者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之间的联系进行必要的阐述。通过梳理美国、欧盟及APEC间在跨境电子商务中保护消费者隐私权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汲取其成熟经验,梳理我国目前的立法保护现状,并发现问题,随后提出完善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相关建议。
刘刚[7](2019)在《行业法治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当前,我国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思想。到2035年,我国还要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的目标。如何判断法治社会基本建成,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迫切的实践问题。社会是由行业组成的,法治社会的建成可以走一条行业法治之路。法治社会是社会领域实现法治化的治理状态,而行业法治可以理解为是指行业领域的法治化的治理过程。先有法而后才有法治,先有行业法而后才有行业法治。因此,要研究行业法治,需要先研究行业法;而要研究行业法,则需要先研究“行业”。改革开放后,我国立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行业”入法现象,汇聚成“法律中的行业”这个独特命题。对“行业”入法现象的实证分析表明,“行业”已经从一个古老的经济概念变成一个新生的法律概念。“行业”入法现象在所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总体上占到了三成,席卷了除诉讼法及非诉讼程序法之外的所有部门法,甚至现行宪法也对“行业”做出了明确规定,宣示了“行业”的宪法地位。“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包括行业规划、行业标准、行业自律、行业诚信、行业垄断、行业主体、行业协会和从业人员等。“行业”入法现象有力的支撑了行业法的存在,宣告了行业法治的潜在可能。“行业”入法现象是对行业在社会结构中的变迁的法律响应,行业法是法律社会化发展的最新表现。系统梳理行业法的历史研究成果,可以发现,虽然学界还存在分歧,但也形成了一些理论共识,即行业法是兼顾“硬法”和“软法”在内的体系。新兴的行业法有助于一并解决传统部门法体系的学科壁垒问题、稳定性不足的问题以及部门法的局限性问题。行业法应该继部门法之后,成为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中的新成员。行业法与部门法之间存在着两种关系:一是交叉与重叠关系,二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建基于法治概念的宽泛性和灵活性。行业法治是一种“混合”法治,其内涵表现为“硬法”之治和“软法”之治的结合、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横向体系(各行各业的法治)和纵向体系(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在内)的结合。行业法治是一种“复杂”法治,其特性包括法治主体的多元性、法律规范的复合性、行业治理的差异性、运行机制的共治性和调整范围的全面性。行业法治是一种真法治,而不是假法治,其理念包括权利保护理念、公平正义理念、科学发展理念和自治理念。行业法治是一种有意义的法治。从法治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也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还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从行业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也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还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行业法治体现了行业与法治的互动关系,促进了法治发展和行业发展之间的良性循环。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包括经济基础、政治基础、社会基础、法律基础四个方面。其中,经济基础是指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政治基础是指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步建立;社会基础是指行业组织的大量出现;法律基础是指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与法治社会一样,行业法治也包括主体要素、制度要素与实践要素。这三种要素共同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与“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主要形式样态基本一致,行业标准、行业协会和行业自治构成了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是广义的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一种“软法”,可以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柔性化和可操作性。行业协会是行业法治的重要主体,行业协会通过参与行业立法、行业纠纷化解、行业监管和行业管理等来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既是权利,也是权力。行业自治首先通过行业自治规范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但是,在行业法治的运行中,行业监管与行业自治始终需要处于动态平衡的态势中,只有这样,行业自治才能最大限度的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理想的行业法治是完美的,但是行业法治的现实运行,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等,还存在若干缺陷,因而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其中,行业立法存在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行业法律滞后、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等缺陷。对此,一是可建立专业工作委员会提出立法草案的体制,取代现有的行业主管部门主导立法的立法体制,并建立第三方如行业协会等接受立法机关委托起草行业立法的立法体制;二是应将行业标准的制定权赋予行业协会,取代现有的行政机关制定行业标准的体制,并建立跨行业的标准协调制度,加大推广综合标准制度;三是应及时修订行业立法。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包括重审批轻监管、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不健全,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等。对此,一是需要将监管理念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轻审批重监管”,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二是政府应建立包括企业、非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在内的全国统一信息共享平台,并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信用监管中的作用;三是应当从监管主体、监管模式、监管手段和监管过程等四个方面完善综合监管体制;四是对新兴行业应遵循政府适度监管的原则。行业纠纷化解存在行业调解制度公信力有待加强、认同度和成功率都不高、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等问题。对此,一是应进一步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提升行业调解的公信力;二是应积极推动行业协会设立专业性调解组织,提高行业调解人员的准入资格条件,以提升行业调解制度的利用率和成功率;三是应当建立专门的行业调解程序;四是健全行业仲裁制度,可考虑由行业协会组建行业仲裁委员会,并修订《仲裁法》,赋予行业仲裁应有的法律地位;五是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尽可能减少行业纠纷的产生。行业自治方面,存在着立法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消除等不足。对此,一是应该突出“行业自治”的理念,将法律条文中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二是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不再干预行业协会的内部事务;三是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只要不违反法律,行业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皆由行业协会自行解决。同时,国家需保留对行业协会的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综上,通过对“行业”入法现象进行实证分析,对行业法和行业法治的研究成果进行历史分析,对行业法治的内涵、特性、理念、实践意义等问题进行概念分析、对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和基本要素等问题进行综合分析,行业法治的理论框架体系得以初步建立。只要有效解决行业法治在现实运行中的不足,作为法治社会的建设途径,行业法治一定会拥有美好的未来。期待有朝一日,行业法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行业法治理论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
鄢敏[8](2019)在《被遗忘权实施中的网络服务提供商义务研究 ——以欧盟判例为分析对象》文中指出本文聚焦数据安全、信息泄露等现实问题,立足个人信息保护,以网络服务提供商为研究视角,解读欧盟被遗忘权判例,最终为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提供借鉴与参考。围绕被遗忘权判例的核心争议,笔者发现欧盟被遗忘权实践集中在利益平衡与平台责任两方面。具体表现为:公民数据权利与言论自由、商业自由的利益平衡;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审查、删除、通知责任,由此建立被遗忘权的基础认知框架。回归中国现实问题,国内不仅有被遗忘权的司法实践,也有一定的立法基础,由此笔者为被遗忘权引入提出参考建议。
曹译文[9](2019)在《我国综合运输立法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借鉴国内外文献对于综合运输(integrated transport,comprehensive transport)和综合交通运输概念的阐述,本文将综合运输定义为包含水路、公路、铁路、航空和管道等各种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并与土地和其他资源的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和城市总体规划等因素有机协调的运输体系。综合运输已成为我国当代经济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国家完善的综合运输不但最大程度地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高效、安全的客货运输服务,同时与土地和其他资源的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相衔接,推动和保障国家整体经济与社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亦是促进和保障我国综合运输发展的有力手段。本文研究的综合运输法律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综合运输活动中产生的纵向抑或具有公法性质的特定社会关系,即综合运输经营者、综合运输服务消费者、政府综合运输管理部门之间在综合运输活动中产生的纵向抑或具有公法性质的的特定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各种必要的制度,促进和保障综合运输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高效和安全的运输服务,以及综合运输经济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服务于国家整体经济和社会发展。目前我国综合运输发展和调整综合运输关系的法律尚处于初级阶段,综合运输法律主要表现为调整政府代表国家管理各种单一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的法律和少量设及综合运输的法律规定。现行法律调整模式和调整程度难以满足现阶段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综合运输综合性、系统性和整体性发展的需要,不能为我国综合运输建设、运行和发展提供完善的法律依据,不利于综合运输乃至我国整体经济和社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本文从我国综合运输的实际情况出发,综合考虑综合运输中各种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布局合理、有机结合和协调发展的内在要求,以及综合运输与土地和其他资源的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的外部关系,在深入剖析我国调整各种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的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得出我国现阶段综合运输法律不能满足综合运输发展需要的结论。同时,运用法理学、立法学、经济法学和系统学的理论,以现行我国调整各种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的法律为基础,科学地借鉴国外先进的综合运输立法经验,论述综合运输立法的基础理论,包括综合运输法律的调整对象、目的、价值、基本原则和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并论证我国将来制定《综合运输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制度体系和各项制度的主要内容,以及我国将来制定《综合运输法》应采用的立法模式和主要内容的建议,为进一步开展综合运输法的理论研究和我国将来制定《综合运输法》提供理论参考。除引言与结论外,本文包括五章。引言部分阐述选题背景、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主要研究内容、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研究方法。第一章“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其中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必要性体现在:我国综合运输发展迅速,但我国现行综合运输法律存在缺失,在法律体系、制度体系和制度内容上均存在很大不足,不能反映综合运输的综合性、系统性和整体性的特点,不能满足综合运输快速发展的要求,因而有必要制定《综合运输法》,构建我国综合运输法律制度体系;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可行性体现在:现行调整各种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的公法关系的法律已初步奠定了制定《综合运输法》的基础,国家重视完善综合运输法律、构建制度体系的政策导向,国外综合运输立法经验可供借鉴,以及立法部门对综合运输立法的关注度。第二章“我国综合运输立法基础理论”,运用经济法基础理论,论述综合运输法律的定义和调整对象;运用法理学、经济法和法哲学的理论,论述综合运输法律的价值;从建立和维护综合运输经济秩序,构建满足国家整体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需要的综合运输体系,实现政府对综合运输经济的宏观调控,以及保障综合运输业可持续发展角度,论述综合运输立法的目的;运用立法学和经济法的理论,考察综合运输立法的特殊性,论述综合运输立法的一般原则和特殊原则;从综合运输法律的核心制度和保障性制度两个层面,论述我国综合运输法律制度架构;结合立法模式的理论,论述我国将来制定的《综合运输法》应采用纲领性立法模式,并与调整单一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的法律相衔接。第三章“我国综合运输法律的核心制度”,提出我国综合运输法律的核心制度包括综合运输管理制度、综合运输规划制度和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并对每一制度加以分析和论证。对于综合运输管理制度,一是结合综合运输管理体制的含义,从加强政府对综合运输行政管理、保障政府对综合运输依法和科学管理、满足综合运输对政府管理高要求的需要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管理制度的意义;二是运用管理学、系统学和比较学的研究方法,从综合运输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职能的角度,提出完善我国综合运输管理制度之要点构想。对于综合运输规划制度,一是结合规划与综合运输规划的含义,从综合运输经济发展、综合运输规划制度完善的需要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规划制度的意义;二是运用比较法的研究方法,从综合运输规划的编制与审批、规划实施评估、公众参与等角度,提出完善我国综合运输规划制度之具体构想。对于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一是结合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的含义,从综合运输市场准入规则、市场秩序规制、市场宏观调控规则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的意义;二是从运用经济学和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从综合运输市场主体、市场秩序和市场宏观调控的法律规制的角度,提出完善我国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之要点构想。第四章“我国综合运输法律的保障性制度”,提出我国综合运输法律的保障性制度包括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和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并对每一制度加以分析和论证。对于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一是结合资金和综合运输资金的含义,从综合运输建设与发展之需要,综合运输资金保障和合理配置之需要,法律规范与保障资金的供给、分配和使用之需要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的意义;二是从资金提供主体、融资渠道和融资鼓励政策等角度,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之要点构想。对于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一是结合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的含义,从惠及社会公众利益之需要、法律保障之需要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的意义;二是运用比较法的研究方法,从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实施主体、监管主体和监管内容等角度,提出建立我国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之要点构想。对于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一是结合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的含义,从综合运输服务供给的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保障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的意义;二是从综合运输服务供给稳定和使用安全等角度,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之要点构想。对于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一是结合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的含义,从综合运输经济发展的作用、保障综合运输经营主体和消费者权益以及政府部门管理要求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的意义;二是从综合运输信息共享的原则、方式、具体要求和救济机制等角度,提出建立和完善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之要点构想。对于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一是结合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的含义,从保障绿色交通发展的需要、安全普惠原则的要求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的意义;二是运用环境法和绿色发展理论,从合理利用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等角度,提出建立和完善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之要点构想。第五章“制定我国《综合运输法》的建议”,论述我国将来制定的《综合运输法》应采用纲领化模式,提出《综合运输法》主要内容的具体建议,并从立法位阶、立法内容和文本结构角度,论述《综合运输法》与现行调整单一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等立法的衔接。其中,《综合运输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总则、综合运输行政管理体制、综合运输规划、综合运输市场管理、综合运输资金支持、综合运输普遍服务、综合运输安全保障、综合运输信息共享、综合运输绿色环保、法律责任和附则。结论部分归纳本文的主要结论性观点。
董哲[10](2019)在《跨境支付系统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支付系统是市场经济下货币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持国家经济金融发展的重要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支付系统在金融体系中定位为“血液循环系统”,使其不仅成为连接商品交易和社会经济的血脉,而且成为风险传递的主要渠道。因此,其与国家经济发展、金融稳定密切相关。而跨境支付系统由于涉及跨境因素,因而面临更多风险,更加需要注重与其相关的规则制度的完善。另外,跨境支付系统与国际政治格局、国际金融治理等也息息相关。美元的国际货币主导地位与美元跨境支付系统的垄断优势,成为美国对其他主权国家动辄威胁进行单边金融制裁的重要依托。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的上线,不仅有利于中国联合其他国际社会成员共同对抗金融强权、完善国际治理格局,而且有利于推动人民币国际化与“一带一路”建设,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本文研究对象为提供大额跨境支付服务的跨境支付系统。根据服务对象与支付金额大小等标准,支付系统可以分为大额支付系统与小额支付系统。其中,跨境支付系统往往提供跨境的大额支付业务,因而成为国际经贸交往的关键,同时也成为系统性金融风险可能出现的高危地带之一。其也因此被归入系统重要性支付系统的范畴。对跨境支付系统的研究,目标在于明晰系统的具体规则制度并据此提出完善建议,从而降低系统运行风险,促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本文采用规范分析、比较分析、跨学科分析等研究方法,遵循国际金融法的研究脉络,从《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的分析入手,对跨境支付系统的法律基础、治理结构与风险管理这三个方面的规则制度展开分析,以期为上线不久的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提供进一步的制度完善建议。除绪论和结论外,本文正文分为以下几章。第一章为总论,探讨了跨境支付系统研究的概念、特征等必要前提。第一,明确支付、跨境支付、支付系统、跨境支付系统等基本概念,并对跨境支付法律关系以及其中法律权利义务进行了系统梳理。跨境支付系统是对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所发生的国际间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实现资金跨境转移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第二节对全球跨境支付系统的起源与发展进行分析,主要包括了美元、欧元、英镑等主要国际货币跨境支付系统的产生以及发展现状。随后文章分析了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的发展历程,包括了CIPS上线前在CNAPS支持下人民币跨境支付模式及其挑战,以及CIPS上线的重要作用等内容。第三节主要意在提出本文研究的问题,即对文章主题——跨境支付系统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解析。从国际金融法研究角度出发,该主题可以被分解为三个小问题:跨境支付系统的国际标准研究;跨境支付系统的具体规则制度研究;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的支付完善建议。后文将围绕这些问题展开分析。第二章分析了跨境支付系统建设与监管制度构建的理论基础,具体包括支付经济学理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理论、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理论。其中,支付经济学理论对支付经济学的发展历程,支付经济学视角下大额支付系统的作用与发展趋势,支付经济学视角下的金融安全与效率价值平衡等内容进行分析。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理论,则主要包括了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定义与识别标准,以及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角度的金融风险应对,并结合美国与欧盟的实际标准,分析了跨境支付系统的系统重要性在实践中的认定标准。最后,文章分析了金融监管中常见的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理论,并对二者进行了对比分析。第三章探讨了有关跨境支付系统相关的国际标准的问题。第一节主要分析了国际标准发布的背景。新形势下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跨境运营监管面临诸多挑战。为应对挑战,相应国际监管机制合作以及国际监管规则合作随之出现。这也成为有关国际标准出台的背景与依托。第二节分析了《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与跨境支付系统相关原则。《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有关支付系统的内容,核心内容继承自《系统重要性支付系统核心原则》,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发展与补充。《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的相关原则可以被总结归纳为法律基础、治理结构与风险管理等几个方面。第三节探讨了跨境支付系统国际标准的法律性质。现有研究或将其视为国际习惯法,或将其视为国际软法。文章对于国际习惯法与国际软法的特征进行了比较分析,并结合前述国际标准的具体内容与特征,认定《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具有国际金融软法性质。第四章分析了具有代表性的美欧跨境支付系统运营与监管法律基础的问题。文章第一节对于美国与欧盟的跨境支付系统法律基础的立法模式进行了总结。其中,美国模式表现为联邦法律与州一级法律相结合,而欧盟模式则是欧盟层级指令与条例与成员国层面的国内法结合。第二节结合美欧不同的立法模式,对于美元跨境支付系统CHIPS与欧元跨境支付系统TARGET2与EURO1的法律基础进行了对比分析,包括了法律适用规则、结算最终性规则、恢复与处置规则等方面基本规则。在探讨前述跨境支付系统的所在地域的具体法律制度之后,文章在第三节对调整跨境大额支付法律关系的联合国《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进行了分析梳理,并将其与美国《统一商法典》等规则进行了比较研究,分析了它们在法律性质、法律效力、跨境支付系统是对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所发生的国际间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调整范围等方面异同。第五章分析了有关跨境支付系统治理结构的问题。第一节探讨了美欧跨境支付系统运营者的组织形式,主要包括了组织架构、管理与决策机制等。其中,CHIPS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EURO1为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二者均为私营机构所有并运营,并且具有公司类似的多层次决策机制。TARGET2则由欧元体系所有并负责运营,后者属于欧盟层面的公共性质实体机构,具有不同于公司形式的多层级的决策机制。第二节主要探讨了美欧跨境支付系统参与者准入的具体标准,主要包括了初次准入标准、参与者层级管理与参与者风险持续评审等制度。第三节则探讨了它们的公共利益权衡、信息披露以及内部审计等制度。其中,公共利益权衡部分,对于三个支付系统的公共利益体现与考量进行了比较分析。信息披露则主要分析了CHIPS所独有的利益冲突披露以及回避制度。第六章分析了有关跨境支付系统风险管理的问题。支付系统风险可以分为结算风险、运行风险与系统性风险这三类。文章第一节探讨了结算风险管理问题,包括了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的界定与危害性,结算风险管理的原理,以及美欧跨境支付系统的结算风险管理的规则制度。第二节探讨了运行风险管理问题,包括了法律风险、操作风险与商业风险的含义与表现,运行风险管理的原理,以及美欧跨境支付系统运行风险管理的规则制度。第三节系统性风险管理则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系统性风险的界定与成因;系统性风险的传导与管理控制的原理;美国、欧盟与英国对于系统性风险管理控制的监管规则制度。相应的系统性风险管理国际经验,值得我国借鉴。第七章分析了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的制度完善问题。第一节分析了CIPS法律基础的不足与完善。CIPS法律适用、结算最终性、恢复与处置规则以及支付系统监管规则存在具体法律法规缺失或效力层级较低,缺乏具有操作性的规则制度等不足,需要有针对性的立法进行完善。第二节分析了CIPS治理结构的问题与完善。其中,CIPS运营者组织形式存在股权结构较为单一、决策机制不明等问题。CIPS参与者准入标准则存在国籍要求倒退,可能导致法律适用问题与相应法律风险,未来需要结合CIPS全球运营状况,分阶段予以解决。另外,CIPS还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等问题,未来可以结合组织形式完善一并解决。第三节分析了CIPS风险管理制度不足与完善。CIPS风险管理不足表现为结算规则疏漏、违约管理机制缺失、数据备份中心建设不足等问题,未来可以在借鉴CHIPS、EURO1经验的基础上予以完善。在系统性风险管理完善方面,未来中国监管部门可以借鉴美国欧盟的规定,确定具有操作性的具体SIFIs识别标准,并明确由具体的部门承担SIFIs识别与监管职责等,降低系统性风险出现的概率。
二、我国网络信息安全应急的法律基础与立法对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我国网络信息安全应急的法律基础与立法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1)传统电子交易法对区块链签章兼容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CAT |
引言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根源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区块链的相关研究 |
二、区块链签章的主要研究 |
三、传统电子签章及区块链签章的比较 |
第三节 研究方案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三、技术线路 |
四、创新梳理 |
第二章 区块链技术在电子交易上的实现路径 |
第一节 区块链技术的相关实现机制 |
一、区块链技术的运作流程 |
二、区块链技术的主要实现类型 |
第二节 区块链签章的主要电子应用场景 |
一、金融领域应用 |
二、供应链领域应用 |
三、数字版权领域应用 |
四、身份识别领域应用 |
五、教育领域应用 |
第三节 电子交易的区块链式处理模式 |
一、电子交易区块链处理模式的本质 |
二、电子交易区块链处理模式的实现途径 |
第四节 区块链式电子交易的法律监管实现 |
一、区块链式电子交易的法律监管原则 |
二、电子交易区块链改造的监管手段 |
三、监管手段的配套思考 |
第三章 欧美电子交易法案对区块链签章兼容经验 |
第一节 美国电子交易法介绍 |
一、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UETA) |
二、E-SIGN及其他法规 |
第二节 欧盟电子交易法介绍 |
一、1999/93/EC指令 |
二、eIDAS规章 |
三、电子签章类型 |
第三节 欧美电子交易法对区块链签章兼容性分析 |
一、对区块链签章定义的兼容分析 |
二、对区块链签章法律责任划分的兼容分析 |
三、对区块链签章时间戳的兼容性分析 |
第四节 欧美电子交易法对区块链签章的兼容经验总结 |
一、电子签章格式标准的把握 |
二、法律责任的合理划分 |
三、公信力时间戳的把握 |
第四章 我国电子交易法与区块链签章的兼容 |
第一节 我国电子交易法的演变 |
第二节 我国电子交易相关法律规定 |
一、《民法典》总则编相关规定 |
二、《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 |
三、《电子签名法》等相关规定 |
第三节 我国电子交易法对区块链签章兼容问题 |
一、对电子签章实名制认定场合过紧 |
二、区块链签章规制体系针对性不强 |
三、没有充分包容新科技签章特性 |
第五章 我国电子交易法兼容区块链签章的立法对策 |
第一节 电子交易法立法原则的把握 |
第二节 电子交易法兼容区块链签章的措施讨论 |
一、层级管理,放宽实名制约束 |
二、针对区块链签章去中心化分散节点特点规制 |
三、兼容区块链签章时间戳特性 |
四、容纳区块链签章创新特性 |
第三节 电子交易法兼容区块链签章的目标进路 |
一、建立区块链签章统一认证体系 |
二、消除区块链签章应用藩篱 |
三、实现区块链签章体系化规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致谢 |
(2)网络舆情监管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应对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网络舆情监督管理概述 |
(一)网络舆情监督管理相关概念 |
(二)网络舆情监督管理的相关理论 |
(三)言论自由的网络问题 |
二、网络舆情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 |
(一)针对网络舆情的法律规制不够全面 |
(二)网络舆情应对机制有待完善 |
(三)网络舆情处置能力欠佳 |
(四)大数据时代监管工作面对艰巨挑战 |
三、网络舆情监督管理的法律应对机制 |
(一)制定舆情监督管理的法律应对原则 |
(二)完善舆情监督管理的立法对策 |
(三)完善舆情监督管理的执法对策 |
(四)强化网络监督管理的组织建设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3)高铁应急救援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述评 |
三、研究思路、方法及创新点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的主要方法 |
(三)研究的创新点 |
第二章 高铁应急救援典型案例梳理分析 |
一、高铁应急救援典型案例梳理 |
(一)德国艾雪德高速动车组重大脱轨事故 |
(二)“7·23”甬温线特别重大交通事故 |
(三)D3206次动车组列车晚点事故 |
(四)日本福知山线脱轨事故 |
(五)美国洛杉矶铁路事故 |
(六)7·24西班牙列车脱轨事故 |
(七)南京南站高铁“卡人”事件 |
二、高铁应急救援的特征 |
(一)救援时间的紧迫性 |
(二)救援情况的复杂性 |
(三)救援过程的破坏性 |
(四)救援业务的专业性 |
三、高铁应急救援的难点 |
(一)难以及时开展救援 |
(二)难以专业化开展救援 |
(三)难以有序开展救援 |
(四)难以有效开展救援 |
第三章 高铁应急救援存在的问题 |
一、高铁应急救援“人员”存在的问题 |
(一)应急救援队伍数量有限 |
(二)应急救援队伍专业技能不强 |
二、高铁应急救援“装备”存在的问题 |
(一)应急救援装备数量不足 |
(二)应急救援装备不够先进 |
三、高铁应急救援“技术”存在的问题 |
(一)应急救援现有施救技术难以满足现实需求 |
(二)应急救援调度指挥技术难以满足现实需求 |
(三)应急救援通信技术难以满足现实需求 |
四、高铁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应急救援新闻发布制度不够完善 |
(二)应急救援区域联动不够畅通 |
(三)应急救援资金管理不够规范 |
第四章 高铁应急救援问题产生的原因 |
一、高铁应急救援问题产生的体制机制原因 |
(一)铁路与地方的交叉体制增加了救援协调难度 |
(二)各类主体间的协同机制不够完善 |
(三)各类应急保障机制不够完善 |
二、高铁应急救援问题产生的管理制度原因 |
(一)应急救援管理工作重要性认识有待提升 |
(二)应急救援管理制度不够规范 |
(三)应急救援预案的针对性有待加强 |
三、高铁应急救援问题产生的法律保障原因 |
(一)应急救援法治建设基础薄弱 |
(二)应急救援法律责任规定不明晰 |
(三)应急救援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性不足 |
四、高铁应急救援问题产生的社会基础原因 |
(一)应急救援教育基础薄弱 |
(二)应急救援宣传普及不够到位 |
(三)应急救援支撑产业发展不够成熟 |
第五章 完善高铁应急救援法律制度的对策 |
一、完善高铁应急救援专业化队伍建设制度 |
(一)构建以消防部门为中心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 |
(二)完善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的规范制度 |
(三)完善应急救援队伍的能力提升制度 |
二、完善高铁应急救援专业化装备建设制度 |
(一)完善应急救援专业化装备配置制度 |
(二)完善应急救援专业化装备管理制度 |
(三)完善应急救援专业化装备使用制度 |
三、完善高铁应急救援信息化建设制度 |
(一)完善应急救援调度指挥信息化建设制度 |
(二)完善应急救援跨区域协调信息化建设制度 |
四、完善高铁应急救援规范化管理制度 |
(一)建立健全权威高效的应急救援新闻发布制度 |
(二)建立健全灵活机动的应急救援区域联动制度 |
(三)完善科学规范的应急救援资金管理制度 |
第六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及发表的学术论文 |
(4)中国洗钱罪入罪难的立法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导论 |
(一)洗钱罪概述 |
(二)问题的提出 |
二、洗钱罪入罪难的原因分析 |
(一)洗钱罪中规定的上游犯罪种类较少 |
(二)自洗钱行为不入罪 |
(三)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竞合范围狭窄 |
三、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 |
(一)国际公约的要求与外国刑法的规定 |
1.美国有关洗钱犯罪的规定 |
2.日本有关洗钱犯罪的规定 |
3.韩国有关上游犯罪的规定 |
(二)扩张上游犯罪的理论纷争 |
1.上游犯罪范围扩与不扩的观点之争 |
2.不应该继续扩大的观点之辨析 |
3.将洗钱罪上游犯罪扩大到所有严重犯罪的观点之辨析 |
(三)扩张上游犯罪的路径选择 |
四、自洗钱行为的定性 |
(一)国际公约的要求与外国刑法的规定 |
1.有关国际公约没有强制性要求 |
2.有关国际公约和大部分国家的基本立场 |
(二)自洗钱入罪的理论与实践障碍 |
1.事后不可罚行为分为事后行为概述 |
2.上游犯罪主体能否构成洗钱犯罪主体的观点之争 |
3.本犯不能构成洗钱罪的观点之局限 |
(三)自洗钱行为定性的应然选择 |
五、洗钱犯罪之间的竞合 |
(一)竞合关系的确立 |
(二)竞合的范围 |
(三)国际公约的规定 |
(四)扩展竞合范围的方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我国农业政策性银行可持续发展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选题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1.国内研究现状 |
2.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研究的主要内容 |
2.研究方法 |
(四)可能的创新之处与不足 |
1.创新之处 |
2.研究的不足 |
一、农业政策性银行的基础理论 |
(一)农业政策性银行的理论基础 |
1.农业政策性银行产生的理论基础 |
2.农业政策性银行的含义特征与主要功能 |
(二)农业政策性银行可持续发展的相关理论基础 |
1.可持续发展的基本理论 |
2.农业政策性银行可持续发展的内涵 |
二、我国农业政策性银行的发展阶段与法制现状 |
(一)农业发展银行的发展阶段 |
1.起步探索阶段 |
2.专司粮棉油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管理阶段 |
3.支农功能拓展阶段 |
4.建设现代农业政策性银行新阶段 |
(二)农业政策性银行的立法现状 |
1.法律层面 |
2.行政法规层面 |
3.部门规章层面 |
4.其他规范性文件 |
三、制约我国农业政策性银行可持续发展的法律缺陷 |
(一)突出的宏观制度性缺陷分析 |
1.缺少专门的立法 |
2.现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位阶过低 |
3.法律制度与银行发展需要脱节 |
(二)制约农业政策性银行可持续发展的具体立法缺失 |
1.职能定位不清 |
2.业务范围具有模糊性和交叉性 |
3.资本金补充与风险补偿机制不健全 |
4.缺乏专门的监管机制 |
5.银行与政府关系边界不清 |
6.相关主体的责任制度缺失 |
四、域外农业政策性银行的立法研究与经验分析 |
(一)发达国家农业政策性银行立法研究与经验分析 |
1.美国农业政策性金融体系 |
2.德国农业地租银行银行 |
3.日本政策性金融公库 |
(二)发展中国家农业政策性银行立法研究与经验分析 |
1.印度国家农业和农村发展银行 |
2.泰国农业和农业合作社银行 |
五、我国农业政策性银行可持续发展的立法对策 |
(一)弥补宏观制度性缺陷 |
1.研究起草专门的《政策性银行法》及《农业政策性银行条例》 |
2.制定专门的法律与行政法规提升立法层级 |
3.保持立法的与时俱进 |
(二)《农业政策性银行条例》规制的重点内容 |
1.明确农业政策性银行的职能定位 |
2.明确我国农业政策性银行的业务范围 |
3.完善资本金补充及风险补偿机制 |
4.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农业政策性银行监管机制 |
5.明确政府与农业政策性银行的关系 |
6.强化农业政策性银行相关法律关系主体的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6)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文章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跨境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概述 |
第一节 隐私权的含义 |
一、传统的隐私权定义 |
二、隐私权与个人信息的关系 |
三、消费者隐私权 |
四、消费者隐私权的基本权能 |
第二节 跨境电子商务语境下的消费者隐私权含义 |
一、跨境电子商务的特殊性 |
二、跨境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隐私权 |
第三节 跨境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的侵权方式 |
一、收集侵权 |
二、使用侵权 |
三、控制侵权 |
第二章 跨境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比较研究 |
第一节 欧盟跨境电子商务中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制度 |
一、欧盟对于隐私权的法律规制 |
二、欧盟在跨境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保护 |
第二节 美国跨境电子商务中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制度 |
一、美国对于隐私权的保护规则 |
二、美国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模式 |
第三节 APEC中的跨境隐私规则体系(CBPR体系) |
一、《APEC隐私保护框架》 |
二、跨境隐私规则体系(CBPR体系) |
第三章 我国跨境电子商务消费者隐私权的实践现状 |
第一节 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立法现状 |
一、我国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基础 |
二、现行立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
第二节 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概况 |
一、我国跨境电子商务总体管理框架 |
二、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国际合作 |
三、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争议解决的现状 |
第三节 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面临的问题 |
一、立法体系不完备,法律制度不健全 |
二、执法效率低,行业自律约束水平不高 |
三、国际合作交流参与度低 |
四、消费者对于隐私权保护意识薄弱 |
第四章 我国跨境电子商务消费者隐私权保护对策 |
第一节 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加强政府监管力度 |
一、进行专门立法,健全跨境电商准入和认证制度 |
二、扩充个人信息收集过程中消费者的权利范围 |
三、加强政府对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监管力度 |
四、建立完备的跨境电商在线纠纷解决机制 |
第二节 建立行业自律体系提高跨境电商平台管理水平 |
一、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行业自律体系的建立 |
二、细化跨境电商中消费者个人信息使用的政策 |
三、经营者注重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安全保障 |
第三节 加强消费者协会的监督引导作用 |
一、发挥消费者协会的监督作用 |
二、引导消费者了解相关保护规范 |
第四节 推动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参与制定国际规则 |
一、我国应尽快加入APEC跨境隐私规则体系 |
二、我国应主动参与国家间隐私规则的制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7)行业法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法律中的“行业”与行业法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比较 |
一、行业与事业 |
二、行业与产业 |
第二节 “行业”入法的实证分析 |
一、法律文本的选择 |
二、“行业”的检索结果 |
三、“行业”入法的主要领域 |
四、部门法中的“行业” |
(一)宪法中的“行业” |
(二)经济法中的“行业” |
(三)行政法中的“行业” |
(四)社会法中的“行业” |
(五)民商法中的“行业” |
(六)刑法中的“行业” |
五、“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 |
(一)行业规划 |
(二)行业标准 |
(三)行业主体 |
(四)行业协会 |
(五)行业垄断 |
(六)行业自律 |
(七)行业诚信 |
(八)从业人员 |
第三节 行业法的提出 |
一、行业法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一)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理解行业法 |
(二)从非正式制度的角度理解行业法 |
(三)对行业法的深入研究 |
(四)行业法与领域法的比较研究 |
二、行业法研究的理论共识 |
三、行业法与部门法的关系 |
(一)交叉与重叠关系 |
(二)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
第二章 行业法治的概念分析 |
第一节 行业法治的提出 |
一、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 |
二、行业法治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三、行业法治的理论主张 |
第二节 行业法治的内涵 |
一、“硬法”之治与“软法”之治的结合 |
二、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 |
三、横向体系和纵向体系的结合 |
第三节 行业法治的特性 |
一、法治主体的多元性 |
二、法律规范的复合性 |
三、行业治理的差异性 |
四、运行机制的共治性 |
五、调整范围的全面性 |
第四节 行业法治的理念 |
一、权利保护理念 |
(一)通过公众参与实行权利保护 |
(二)通过救济实现权利保护 |
(三)通过行业监管实行权利保护 |
二、公平正义理念 |
(一)行业准入公平 |
(二)行业运行公平 |
(三)行业结果公平 |
三、科学发展理念 |
(一)创新理念 |
(二)协调理念 |
(三)绿色理念 |
(四)开放理念 |
(五)共享理念 |
四、自治理念 |
第五节 行业法治的实践意义 |
一、法治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 |
(二)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 |
(三)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 |
二、行业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 |
(二)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 |
(三)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 |
第三章 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 |
第一节 经济基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 |
第二节 政治基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渐确立 |
一、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检索结果 |
二、各行业推进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情况举例 |
三、对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检索结果的分析 |
第三节 社会基础:行业组织的大量涌现 |
一、政策和法律对行业组织的扶持 |
二、行业组织数量显着增长 |
第四节 法律基础: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 |
一、第一阶段:改革开放后到九十年代中期 |
二、第二阶段:九十年代后期至今 |
第四章 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 |
第一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 |
一、行业标准的广义界定 |
二、标准化对国家治理的作用 |
三、行业标准的法律性质 |
四、行业标准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标准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 |
(二)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柔性化 |
(三)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具有可操作性 |
第二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协会 |
一、行业协会的法律定位 |
二、行业协会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立法 |
(二)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纠纷化解 |
(三)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监管 |
(四)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管理 |
第三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 |
一、行业自治的法律性质 |
二、行业自治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第五章 行业法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第一节 完善行业立法机制 |
一、行业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 |
(二)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 |
(三)行业法律的滞后性 |
(四)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 |
(五)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 |
二、行业立法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立法体制 |
(二)完善行业标准立法 |
(三)及时修订行业立法 |
第二节 完善行业监管机制 |
一、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重审批轻监管的传统仍然存在,事中事后监管不健全 |
(二)传统监管不适应新的形势,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 |
(三)传统监管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 |
二、行业监管问题的完善 |
(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信用监管和综合监管 |
(二)贯彻政府适度监管原则 |
第三节 完善行业纠纷化解机制 |
一、行业纠纷化解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调解组织主要靠公权力推动,公信力有待加强 |
(二)行业调解制度的认同度不高,导致利用率过低 |
(三)行业调解的成功率不高,没有实质性发挥作用 |
(四)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 |
二、行业纠纷化解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调解制度 |
(二)健全行业仲裁制度 |
(三)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预防行业纠纷的产生 |
第四节 完善行业自治机制 |
一、行业自治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和政策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 |
(二)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 |
(三)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根除 |
二、行业自治问题的完善 |
(一)将立法上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 |
(二)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 |
(三)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主要行业法律的梳理 |
附录 B 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政策性文件清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8)被遗忘权实施中的网络服务提供商义务研究 ——以欧盟判例为分析对象(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绪论 |
1.1 研究缘起 |
1.2 研究综述 |
1.3 研究意义 |
1.4 研究方法 |
2.被遗忘权的起源与发展 |
2.1 被遗忘权概念界定 |
2.2 被遗忘权发展历程 |
3.欧盟被遗忘权判例评析 |
3.1 被遗忘权的起源(1995-2012):沃尔夫冈兄弟诉德国案 |
3.2 被遗忘权的提出(2012-2014):冈萨雷斯诉谷歌案 |
3.3 被遗忘权的确立(2014-2018):福克斯诉德国案 |
3.4 被遗忘权判例争议梳理 |
4.被遗忘权的利益平衡 |
4.1 个人隐私与言论自由冲突 |
4.2 隐私保护与商业自由冲突 |
4.3 利益冲突解决策略 |
5.网络服务提供商在被遗忘权实施中的平台责任 |
5.1 被遗忘权判例聚焦平台责任问题 |
5.2 被遗忘权中的数据控制者 |
5.3 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审查义务 |
5.4 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删除责任 |
5.5 网络服务提供商的通知义务 |
6.对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的启示与借鉴 |
6.1 被遗忘权在中国的实践探索 |
6.2 被遗忘权引入后的应对建议 |
7.结论与探讨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我国综合运输立法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第一节 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必要性 |
一、综合运输迅速发展需要法律的规范和保障 |
二、我国现行综合运输法律完善之需要 |
第二节 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可行性 |
一、国家重视综合运输发展的有利政策导向 |
二、现行综合运输法律的基础支持 |
三、国外综合运输立法经验可供借鉴 |
四、国家对综合运输立法的关注度提升 |
第二章 我国综合运输立法基础理论 |
第一节 综合运输法的定义和调整对象 |
一、综合运输法的定义 |
二、综合运输法的调整对象 |
第二节 综合运输法律的价值 |
一、法的价值与经济法的价值 |
二、综合运输法律的社会公平正义价值 |
三、综合运输法律的秩序价值 |
四、综合运输法律的效率价值 |
五、综合运输法律价值冲突的解决 |
第三节 综合运输立法的目的 |
一、确立综合运输立法目的的依据 |
二、综合运输立法的具体目的 |
第四节 综合运输立法的基本原则 |
一、基本原则确立的依据 |
二、制定《综合运输法》应遵循的一般原则 |
三、《综合运输法》应遵循的特殊原则 |
第五节 综合运输法律制度架构 |
一、综合运输法律制度确立的依据 |
二、综合运输法律制度体系 |
第三章 我国综合运输法律的核心制度 |
第一节 综合运输管理制度 |
一、综合运输管理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管理制度的要点构想 |
第二节 综合运输规划制度 |
一、综合运输规划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规划制度的要点构想 |
第三节 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 |
一、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的要点构想 |
第四章 我国综合运输法律的保障性制度 |
第一节 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 |
一、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要点构想 |
第二节 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 |
一、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的要点构想 |
第三节 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 |
一、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的要点构想 |
第四节 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 |
一、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要点构想 |
第五节 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 |
一、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要点构想 |
第五章 制定我国《综合运输法》的建议 |
第一节 《综合运输法》的立法模式和与现行立法的衔接 |
一、《综合运输法》的立法模式 |
二、《综合运输法》与现行立法的衔接 |
第二节 《综合运输法》的主要内容建议 |
一、总则 |
二、综合运输行政管理体制 |
三、综合运输规划 |
四、综合运输市场管理 |
五、综合运输资金支持 |
六、综合运输普遍服务 |
七、综合运输安全保障 |
八、综合运输信息共享 |
九、综合运输绿色环保 |
十、法律责任 |
十一、附则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表1-1 1978-2018年全国交通运输指标对比情况 |
表1-2 全社会客货运量和周转量变化 |
表1-3 各运输方式客货运量和周转量变化 |
表1-4 世界集装箱吞吐量排名前10位港口 |
表1-5 2018年全国铁路运输量与其他交通运输业比较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10)跨境支付系统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本文创新点 |
缩略语表 |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动机与目的 |
三、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四、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和结构安排 |
第一章 跨境支付系统概述 |
第一节 跨境支付与跨境支付系统的概念与特征 |
一、支付与跨境支付 |
二、支付系统及其上位概念 |
三、跨境支付系统的概念与特征 |
第二节 跨境支付系统的产生与发展 |
一、跨境支付系统的产生 |
二、境外跨境支付系统发展现状 |
三、发展中的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 |
第三节 跨境支付系统法律问题的提出 |
一、跨境支付系统相关国际标准的要求与性质 |
二、跨境支付系统规则与制度安排的国际经验 |
三、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的制度完善建议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跨境支付系统建设运营监管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支付经济学理论 |
一、支付经济学理论的提出与发展 |
二、支付经济学视角下大额支付系统的重要作用与发展趋势 |
三、由支付经济学目标看金融安全与效率价值平衡 |
第二节 系统重要性与SIFIs理论 |
一、SIFIs的定义与识别 |
二、SIFIs的监管与系统性风险的应对 |
三、作为SIFIs的跨境支付系统的识别标准 |
第三节 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理论 |
一、功能监管理论分析 |
二、机构监管理论分析 |
三、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比较研究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跨境支付系统建设运营监管的国际标准 |
第一节 跨境支付系统国际标准的出台背景 |
一、FMIs建设、运营与监管面临的挑战 |
二、构建国际组织应对挑战 |
三、制定国际规则应对挑战 |
第二节 《FMIs原则》有关规则研究 |
一、法律基础相关原则分析 |
二、治理结构相关原则分析 |
三、风险管理相关原则分析 |
四、其他相关规则分析 |
第三节 《FMIs原则》的法律性质探析 |
一、《FMIs原则》的性质争议 |
二、国际习惯与国际软法比较分析 |
三、《FMIs原则》的国际金融软法性质及特征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跨境支付系统的法律基础 |
第一节 跨境支付系统的立法模式 |
一、跨境支付系统立法的美国模式 |
二、跨境支付系统立法的欧盟模式 |
第二节 跨境支付系统基本规则比较研究 |
一、法律适用规则分析 |
二、结算最终性规则分析 |
三、支付系统监管规则分析 |
四、恢复与处置规则分析 |
第三节 联合国《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研究 |
一、《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的范围与效力 |
二、《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的主要内容 |
三、《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与相关规则比较研究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跨境支付系统的治理结构 |
第一节 系统运营者组织形式 |
一、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及其影响 |
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及其影响 |
三、公共实体形式及其影响 |
第二节 系统参与者准入机制 |
一、系统参与者初次准入标准 |
二、系统参与者层级管理制度 |
三、系统参与者风险持续评审机制 |
第三节 系统公平公开制度 |
一、公共利益的价值平衡 |
二、信息披露与利益冲突处理 |
三、运营者内部审计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跨境支付系统的风险管理 |
第一节 跨境支付系统的结算风险管理 |
一、结算风险的界定 |
二、结算风险管理的原理分析 |
三、结算风险管理的规则制度研究 |
第二节 跨境支付系统的运行风险管理 |
一、运营风险的界定 |
二、运行风险管理的原理分析 |
三、运行风险管理的规则制度研究 |
第三节 跨境支付系统的系统性风险管理 |
一、系统性风险的界定 |
二、系统性风险管理的原理分析 |
三、系统性风险管理的规则制度研究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的制度不足与完善 |
第一节 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法律基础的不足与完善 |
一、法律适用规则 |
二、结算最终性规则 |
三、支付系统监管规则 |
四、恢复与处置规则 |
第二节 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治理结构的不足与完善 |
一、系统运营者组织形式 |
二、系统参与者准入机制 |
三、系统公平公开制度 |
第三节 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风险管理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
一、结算风险管理制度 |
二、运行风险管理制度 |
三、系统性风险管理制度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博士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四、我国网络信息安全应急的法律基础与立法对策(论文参考文献)
- [1]传统电子交易法对区块链签章兼容的研究[D]. 李勋. 烟台大学, 2021(12)
- [2]网络舆情监管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应对机制研究[D]. 张译文. 吉林大学, 2020(01)
- [3]高铁应急救援法律制度研究[D]. 杨丹. 石家庄铁道大学, 2020(04)
- [4]中国洗钱罪入罪难的立法对策研究[D]. 周钶楠. 江西财经大学, 2020(11)
- [5]我国农业政策性银行可持续发展立法研究[D]. 杨喻茗. 长安大学, 2020(06)
- [6]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研究[D]. 张瀛月.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4)
- [7]行业法治研究[D]. 刘刚. 吉林大学, 2019(02)
- [8]被遗忘权实施中的网络服务提供商义务研究 ——以欧盟判例为分析对象[D]. 鄢敏. 暨南大学, 2019(02)
- [9]我国综合运输立法问题研究[D]. 曹译文.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6)
- [10]跨境支付系统法律问题研究[D]. 董哲. 武汉大学, 201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