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合同没有签字盖章是否成立?(论文文献综述)
周立[1](2021)在《盖章与民刑交叉中的表见代理适用》文中研究指明单纯的加盖印章从事交易行为,在欠缺身份、职务等其他附随事实的情形下,无法形成信赖表象是由印章姓名本人授权印章持有人代理权,不能构成任何代理权存在的外观,无法直接使用表见代理的规定。刑事案件中对行为人诸如窃取印章、身份证明以及有关权属文件或者是伪造文书等取得方式与相对人从事法律活动的,在民事诉讼中,对此认定进行斟酌而非直接适用。行为人加盖印章从事交易行为涉嫌犯罪,不构成被代理人绝对免责的抗辩事由。被代理人不因行为人涉嫌犯罪,绝对免除其民事责任的承担,而应依相应的法律规范确定是否承担授权人责任或侵权责任。
刘嘉慧[2](2021)在《农村股份合作社合同管理内部控制问题研究》文中认为近年来,国家大力支持城乡协调发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进程。2021年2月21日,中央一号文件发布,文件指出全党应尽最大努力解决好“三农”问题,重视农民合作社之类的经营主体,为其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全面完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建设。随着经济的迅速增长,权利滥用、徇私舞弊等现象也屡屡发生,因此完善农村股份合作社的内部控制体系迫在眉睫。合同业务是农村股份合作社日常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的利益关系比较复杂,合同的种类也越来越多,因此加强农村股份合作社的合同管理内部控制对完善其整个内部控制体系、提高内控有效性具有重大意义。本文的主要内容可以划分成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要介绍文章的选题背景,并分别从理论角度、应用角度阐述选题意义,总结国内外对农村股份合作社内部控制、合同管理的相关研究现状。第二部分通过查阅相关资料,介绍内部控制、农村股份合作社、合同管理相关的概念与理论。第三部分是案例分析,在了解企业、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内部控制理论的基础之上,结合农村股份合作社的运行特点及其与企业、事业单位的异同之处,选取北京市HD镇农村股份合作社作为案例研究对象,通过分析其合同管理现状,总结存在的问题,根据这些问题总结农村股份合作社强化合同管理内部控制的可行性、迫切性。第四部分是合同管理内控体系的构建,也是本文的核心内容,根据上面的铺垫,分别对HD镇农村股份合作社合同业务的各个环节内部控制流程进行设计,并提出可能存在的不足及保障措施。第五部分总结整篇论文的研究成果,并提出展望。本文的内部控制方案还存在不足之处,但是结合相关政策法规,为提高HD镇农村股份合作社合同管理内部控制有效性提出些许建议,也希望可以对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完善内部控制提供可供参考之处。
胡皓[3](2020)在《基于COSO内控框架对高校合同管理内部控制的研究 ——以X高校为例》文中研究说明近些年国家对高等教育的投入越来越多,使得我国高校规模也不断扩大,入学的人数也在每年增长。因此高校的项目数量也在日益增长,以此来保证教学质量。但随着高校项目数量的增多,可能暴露出管理制度不完善、风险控制不全面、后期监督工作不规范等问题,而合同管理工作贯穿高校项目始终,只有科学有序开展合同管理活动才能保证高校项目及时准确的完成既定目标。保障高校项目质量最重要的就是完善合同管理,建立良好的合同管理内部控制体系才能达到高校项目的既定目标,加强高校的基础建设,提升高校的教育水平。本文通过整理分析国内外学者对合同管理与内部控制方面文献的研究,阐释了内部控制的理论基础和合同管理的历史现状。接着,通过与高校项目对应的合同管理各个流程,分析解释了高校项目合同管理内部控制关键环节和主要风险点。然后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分析得出了我国高校目前可能出现的问题,根据现状解释了这些问题的原因。本文以X高校新校区的建设为具体案例,根据当时X高校的跟踪审计,从COSO框架五要素出发,提出了X大学项目合同管理内部控制五个方面存在的问题;针对X高校以及我国高校在项目合同管理内部控制可能存在的问题,分析出规范项目合同管理流程、明确项目合同内部控制目标等五项启示,呼吁我国高校加强建设内部控制良好环境,规范合同管理流程,促进高等教育蓬勃发展。本论文旨在指引高校建立项目合同管理内部控制体系,提高高等教育水平。
李树静[4](2020)在《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秩序研究 ——以北京市延庆区为样本》文中研究指明契约是当事人对交易标的达成基本共识基础上的交换关系。“契约秩序”意指特定社会组织通过契约安排所达成的运行状态。全方位贯穿于农村生产生活中的契约,既内生于农村社会,又与国家权力密切关照,构建了当代中国饶有特色的农村契约秩序。通过契约实现产权价值,是契约秩序的内在功能,契约的缔结形式、内容、契约的履行和纠纷解决方式,是契约秩序的外在表现。本文以北京市延庆区为样本,将当代中国农村契约分为公共事务契约、私人事务契约两大板块,从三个层面对农村契约秩序加以梳理和分析:第一,通过翔实的数据和鲜活的事例展现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的基本样态;第二,以产权相对性理论为基础,阐释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秩序在实现产权价值功能方面的实然与应然状态;第三,通过分析契约秩序所具有的系统性特征,从农村秩序系统的外在表征,即农村契约的形式与内容、农村契约的履行、农村契约争议解决三个维度,论证农村契约秩序的法治化问题并提出相应建议。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研究北京市延庆区农村公共事务契约基本样态。农村公共事务契约以农村集体经济合同为主,因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统称“村民自治规约”)建立在村民合意基础上,并且作为村民自治领域极其重要的社会规范,对包括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在内的农村公共事务契约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本章将二者共同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对2019年1月前延庆区尚在履行中的四类集体经济合同(资源类合同、资产类合同、资金类合同和其他类合同)基本样态进行分析,发现作为当代中国农村的主要契约类型,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存在多方面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代表“村集体”行使产权人权能的主体混乱,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关系不清;二是政府对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内容或过度规制,或监管不足,其中,乡镇政府审批和备案流于形式的现象较为突出;三是已签约的村集体资源、资产闲置率较高,产权价值未能充分实现;四是合同内容违法者不在少数,集中体现在合同期限超过法律规定、违反土地用途管制法规(尤其是在未履行转批手续的情况下将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五是农村集体经济合同面临口头形式不稳定、书面形式不完善的双重挑战。通过对延庆区现存村民自治规约体例形式、内容、制定实施程序的分析,发现尽管随着国家对乡村治理关注程度的加深,村民自治规约的规范化水平有所提高,但目前延庆区村民自治规约的共通问题是:不能充分体现“民意”,村干部、政府的意志过多注入,尤其是村干部与村民代表组建的利益共同体,凌驾于村民之上操纵村民自治决定的情况仍很突出。另外,村民自治规约的频繁变动、村民自治规约与法律难以有机协调,法律法规对于村民自治规约侵犯村民基本权利的救济途径不畅,导致维权之路步履维艰,也是困扰延庆农村的重大难题。第二章,研究北京市延庆区农村私人事务契约基本样态。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具有社会保障属性的用益物权,与之相关的农户家庭承包合同、土地流转合同、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合同,直接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本章梳理了延庆区此三类农村私人事务契约及相关制度的演进脉络、契约的稳定性与规范化程度,认为农户家庭承包契约秩序相对稳定,以出租为主要方式的土地流转需要通过村集体实现,延庆区土地大多流转给企业和政府相关部门用于造林绿化,土地流转存在区域差异,并且土地流转合同不规范现象普遍。尽管国家对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施加诸多限制,但延庆区此等交易意愿强烈,受内生传统规则、外在法律规制以及时代发展进程多重影响,通过契约所交易的农村房屋宅基地因环境而异,相关买卖契约样态不断演变,现实中的农村房屋宅基地的权利主体多元、用途一主多辅。农村家事契约兼具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延庆区农村普遍存在婚约,相应制度调整需求强烈,广泛的“假离婚”现象冲击着当地社会秩序的公平与稳定,父系传统下准契约性质的传统分家协议,逐渐被父系传统弱化下具有契约特征的当代分家协议所取代。第三章,分析农村契约秩序的功能:实现产权价值。农村契约秩序形成的前提是存在用于交换的产权,农村契约秩序的功能在于通过契约交换实现产权价值。以产权相对性为理论基础,本章对村集体资产、家庭财产、宅基地以及农用地的产权内容、产权限制及其价值实现方式展开研究。村集体对其资产所享有的所有权,受到承包权、经营权制约,最终收益权及其处分决策权属于村集体成员。有资格代表村集体行使产权人权能的法律拟制主体包括村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二者之间的界分无论在法律规范层面还是在现实执行层面,都不清晰。避免村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在代表村集体过程中出现僭越,确保村集体意志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村民自治规约)真实反映其成员的集体合意,有赖于村级民主程序的正常履行,解决之策在于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加强司法审查力度、推动行政干预恰当有据。家庭财产的产权价值实现方式研究,建立在家户关系、家庭结构分析基础上,由于中国农村家庭财产价值实现方式具有契约化特征,应以尊重家庭成员的契约自由为根本原则,但当此等契约严重扭曲了社会公认的价值理念时,需要外部权威力量及时恰度介入。在宅基地产权价值实现方式一节,首先阐述了宅基地产权限制政策的演变过程,推导出2018年后宅基地三权分置与农房使用权放活之必要性,借助宅基地“三权”的具体权利内容分析,建议通过宅基地使用权附条件入市,实现农村房屋和宅基地产权价值的最大化。关于农用地的产权价值实现研究,首先以翔实的数据论证了当前农用地产权价值实现状况,进而分析认为当前中国农村存在一定程度的产权价值攫取问题,建议构建尊重产权人意愿、集体积极参与、国家适度干预和社会广泛动员的农村契约秩序。第四章,论证农村契约秩序的法治化。农村契约秩序具有自成一体的系统性特性,该系统的运作全部围绕契约铺开,契约的形式与内容、契约的履行与争议解决,共同构成了农村契约秩序系统的外在表征。本章通过对农村契约形式与内容的法律规制及实然状况分析,从法治化角度提出对策建议。与静态展现农村契约秩序的契约形式与内容不同,契约的履行和争议解决更多关照动态运作中的农村契约秩序。分析发现,当代中国农村公共事务契约履行状况较好,土地流转合同履行状况不稳定,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契约履行状态欠佳。提升农村契约履约水平,有赖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本章聚焦于公权机关对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所应发挥的作用,建议政府强化程序性服务与指导、法院建立裁判文书依申请公开制度、检察机关配合公益组织推动农村环境公益诉讼以及监察机关强化村干部监管。为稳定农村契约秩序,本章提议构建农村契约纠纷的多元解决机制,以解决当前以与村民自治规约相伴的农村公共事务契约纠纷、村民自治规约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国家法律刺激下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民工合同纠纷和农村家庭契约纠纷为主要类型的农村契约争议。所构建的农村契约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应科学定位及有效发挥现有解决方式的作用,司法机关在充分履责的基础上坚守底线,行政裁决与行政复议机构回归为民服务定位,信访部门在发挥纽带职能的同时强化问责,各级调处机构在前线冲锋陷阵将矛盾消解于基层,而农村契约的缔约者自行解决纠纷,至少通过提高缔约能力、强化留痕观念减少纠纷,方为根本之策。农村契约纠纷多元解决机制,需要通过统一尺度、搭建平台,信息共享、引导到位,村为平台、各方辅助的方式协调互动,形成农村契约纠纷化解共同体。
何建[5](2020)在《公司印章的私法规范与实践表达》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盖章与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成立。不管是单方授权的委托代理,还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合同,盖章可以产生合同成立的法律效果。盖章的地点也具有法律意义,决定了合同签订地以及法院管辖地,同时,盖章是确保票据有效性的必备要件。公章属于公司财产,它被广泛地运用到各种商业活动中。由于公章表征公司意思,实践中经常出现争夺公司印章的情形。公章对不同的主体来说,具有不同的作用和意义。实施盖章行为的主体是确认公司意思真实性的关键,应从不同主体加盖公章的行为入手,对借用、盗用、滥用和伪造(变造)等加盖真(假)公章的行为进行类型化,结合权利外观表象和可归责性,判断盖章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王凤艳[6](2019)在《LS地勘单位内部控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事业单位是国家机关单位利用掌握的国有资源,为国家创造或者改善生产条件,从事为国民经济、人民文化生活、增进社会福利等服务的社会组织,揽括了教育行业、信息行业、公共服务行业等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享有国家政策和一定的权力的同时也承担了公共服务监督的义务。经济发展推动了社会的快速发展,有些事业单位的潜在问题,日益显着。如何能够建立完整的事业单位体制,协调配合内部分配,高效的利用社会公共资源,抵制浪费资源的行为,已经成为了全社会追寻的共同目标,也是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2012年11月29日,财政部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并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推行之后,大部分施行改革的事业单位在单位内部管理方面有了很大的提升。同时,由于问题的潜伏期过长,在推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疏漏和隐患,事业单位本身也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目前,地勘单位一方面作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的一类,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对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要求,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另一方面地勘行业整体经济下滑,市场前景堪忧,地勘单位如何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实现自我发展更是亟需解决的问题。在统筹改革的阶段中,需要不断地完善管理预防体制,营造良好的氛围,为深化改革提供良好的环境基础。本文笔者运用内部控制理论和研究方法,以LS地勘单位为例,从单位层面和业务层面研究地勘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问题。作者结合LS地勘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具体情况,进行了本篇论文的撰写。本文主要分为六个章节:第一章,绪论。介绍本文的研究背景与意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以及本文的创新点。第二章,相关理论。介绍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基本理论。第三章,介绍LS地勘单位的内部控制优化前的单位概况。第四章,从单位层面和业务层面对LS地勘单位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进行剖析。第五章,详细论述LS地勘单位针对单位层面和业务层面存在问题制定的全新内部控制优化方案。LS地勘单位通过完善内部控制的工作制度、完善议事决策机制、完善组织机构及岗位设置、推行信息化管理等措施完善了单位层面的内部控制;通过对预算业务、收支业务、采购业务、资产业务、地质项目管理、合同管理六大业务的流程和制度重新梳理和完善完成了业务层面的内部控制优化。第六章是本文的结论及展望,对本文的LS地勘事业单位内部等控制进行总结,并对未来的发展提出设想。
王真,郑杰,于胜[7](2019)在《刑民交叉案件中金融机构常见过错类型及其法律风险——以“银行”为分析模型》文中认为工作人员为实施犯罪而以金融机构名义为法律行为的效力能否归属于金融机构,行为人以相对人名义与金融机构开展交易、涉嫌犯罪情形下,金融机构自身过错是否会导致相对人减免责任,是金融机构在刑民交叉案件中面临的核心实体问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按照职务代理—表见代理—过错侵权的法律适用逻辑,依次探讨请求权基础是否成立。特定个案中,往往是金融机构过错与相对人自身过失共同导致犯罪得逞、损害发生,金融机构应否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系"多因一果"的法律评判作业。本文通过类型化分析方法,分别讨论金融机构在人员、印章、文件、场所、交易惯例及风控措施方面的过错,对于民事法律关系及最终责任分配的不同影响,以期为司法裁判提供可资考量的线索,推动裁判尺度的统一。
储昕昕[8](2019)在《合同交易中的公司印章问题研究》文中认为2018年上半年期间,“萝卜章”问题不断暴露,相关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背后揭示了合同交易中公司印章使用方面长期存在的乱象。现有关于公司印章的研究主要围绕公司印章内部管理等问题展开,对公司印章在具体合同交易行为中的效力问题,现有的研究往往未加深入。针对现实过程中公司印章使用的种种“乱象”,现有研究通常借鉴国外经验,主张“签字优先”规则。然而,公司印章问题在我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更多的是一个司法问题而非立法问题,对合同交易中的公司印章问题的研究离不开对相关司法案例的整理与分析。本文除引言外,正文由六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首先介绍合同交易中公司印章问题的主要类型,引出“伪造印章问题”与“非备案印章问题”两个主要方面。第二部分主要围绕“伪造印章”问题而展开。首先明确何为“伪造印章”,其与非备案印章之间的关系为何;其次通过对相关案例的整理,了解司法实践中对伪造印章的认定情况;再者,对民事争议中关于伪造印章问题的主要裁判观点进行梳理,明确现行司法态度。第三部分主要围绕现实中争议最大的“非备案印章”的使用而展开。首先,在辨别印章备案机关的基础上,对何为备案印章进行准确认识;其次,在对现有裁判进行梳理的基础上,明确“非备案印章”在司法程序、司法实体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司法机关对这些问题的具体观点。第四部分主要就公司印章与公司意思表示间的关系进行探讨,通过公司印章效力的界定,明确公司印章使用所应满足的一般性规则。第五部分为本文的重点所在。该部分对现有裁判观点进行了分析,指出现行裁判思路中存在的问题,并对部分情形下印章问题的特殊性进行了探讨。在前述基础上,结合印章公示制度的发展,对印章审查义务这一传统问题进行了延展。第六部分对合同交易中印章问题的实质进行了探究,同时对印章问题的外延进行了梳理,在此基础上,对前文中印章鉴定问题进行了回应。第七部分指出合同交易中的公司印章问题其实是经济学中代理成本问题在法律层面的反映,对公司印章问题,需与隐藏在其后的具体法律关系相结合,不可赋予印章本身以过多的法律意义。
朱广新[9](2019)在《书面形式与合同的成立》文中提出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合同的成立是决定合同是否及何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性环节。在对"要约—承诺"缔约模式作出具体规定后,我国合同法还为应采取书面形式或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确立了特别的合同成立规则,如"自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及"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系统地看,这些特别规则不仅在法学理论、法律逻辑及规范体系上存在明显缺陷,而且在交易实践中引发合同"倒签"、交易机会主义等不良现象。对合同形式自由与形式强制之间的关系、签字或盖章的规范意义、法定书面形式的构成要件及不遵守书面形式的法律后果缺乏深入、系统的理解,是形成立法瑕疵的主要原因。民法典合同编有必要对书面形式与合同成立之间的规范关系设计新的构造。
谈笑[10](2018)在《近代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订立之契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代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订立之契约(简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是指从鸦片战争始,经晚清、中华民国北京政府、中华民国南京政府,直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一百年间,由中国政府、各地方政府、中国政府各部门、由政府所有或得到政府担保的官办(国有)公司等为代表的主体与外国银行、中外合办银行、国际银行团、以银行为主要参与方的国际辛迪加以及代表外国银行(财团)的个人等外国私人之间确定、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绪论部分主要论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的定义及研究意义,指出其与近代条约制度的关系,认为研究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需要涉及到准条约、政府涉外经济契约、国家契约、国际贷款协议、BOT特许协议等现当代法学概念。并从历史、法律、经济三个方面阐述本论文的研究创新之处。同时回顾了近代以来关于政府涉外经济契约的研究状况。第一章论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的法律关系。分析中外间银行契约法律关系中外主体性质和类别。并根据该法律关系客体和内容的不同组合,将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法律关系分为借款、工程建设、合伙、买卖、租赁、特许经营等类型。指出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属于包含涉外因素、公法因素、经济因素的私法契约。第二章将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涉外经济契约)与契约、条约进行法理概念上的比较,讨论契约与条约、政府涉外经济契约与准条约、政府涉外经济契约与近代条约体系的关系。并从法的形式(分为法的渊源、法的分类、法的效力);法律关系(主体、内容与客体);法的实施(法的适用、法的遵守、法律责任)三大层面进行系统比较。指出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所隐含的极为复杂的法律原理。第三章论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的发展分期,分为晚清时期、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三个阶段,介绍各个时期契约订立的时代背景,契约特点以及演变情况。第四章分析契约主体外国银行在近代条约体系下的特殊法律经济地位。指出近代在华外国银行与国际政治、领事裁判权、中国国内经济金融政策的关系,认为其优势地位的取得与近代条约制度密不可分,属于近代历史上在中国经营货币信贷业务的外国私法人,而不是受中国法律管辖的内国法人。第五章论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与国际政治的复杂关系。在广义上,外国银行与中国政府的订约行为受到世界范围内的国际关系的影响。从狭义上看,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受到近代中外条约关系的直接制约,属于近代条约制度的一部分。第六章论述近代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订立契约的过程。分为中方决策、外方决策、中外交涉三个层面。指出中方政府政治决策和外方企业市场决策的特点,并分析近代中外交涉交易的过程和特点。第七章论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的核心部分——近代中外间国际贷款契约。根据法学、经济学的有关理论,对近代外国银行与中国政府订立的国际贷款契约进行分类整理,对契约的结构、条款进行解剖分析,指出近代国际贷款契约的发展变化和特点。第八章论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类型之一——近代中外间国际工程建设契约。重点分析近代铁路投资领域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财团订立的国际工程建设契约。指出其类别、条款和有关特点。第九章论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类型之一——近代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契约。对其定义、类别、条款及内容特点进行分析。第十章以1887年李鸿章与美国费城辛迪加订立的中外合办华美银行契约事件为例,论述近代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财团)进行经济合作,在国际与国内,政治与经济各个方面所受到的影响,展示近代中国政府涉外经济活动所面临的困难处境。
二、经济合同没有签字盖章是否成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经济合同没有签字盖章是否成立?(论文提纲范文)
(2)农村股份合作社合同管理内部控制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选题意义 |
1.3 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3.3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4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创新点 |
1.5 研究内容及技术路线 |
第二章 内部控制及农村股份合作社相关理论 |
2.1 内部控制相关理论 |
2.1.1 内部控制的发展历程 |
2.1.2 内部控制要素 |
2.1.3 内部控制原则 |
2.2 农村股份合作社的涵义 |
2.2.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2.2.2 农村股份社与企业的异同点 |
2.3 农村股份合作社的运行特点 |
2.3.1 以经济职能为基础 |
2.3.2 兼具公共服务职能 |
2.4 农村股份社强化合同管理内部控制的目标及要求 |
第三章 HD镇股份合作社合同管理内部控制问题分析 |
3.1 HD镇简介 |
3.1.1 HD镇基本情况 |
3.1.2 HD镇股份合作社组织结构 |
3.1.3 HD镇股份合作社合同管理相关部门及职责 |
3.1.4 HD镇股份合作社合同的主要分类 |
3.2 HD镇股份合作社合同管理内部控制现状 |
3.2.1 合同签订环节 |
3.2.2 合同履行与监督环节 |
3.2.3 合同变更与纠纷解决环节 |
3.2.4 合同的日常管理 |
3.3 HD镇股份社合同管理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
3.3.1 合同订立控制不严格 |
3.3.2 合同履行监督机制不完善 |
3.3.3 纠纷解决机制不明确 |
3.3.4 信息沟通不畅 |
3.3.5 合同结算方式及比例不明确 |
3.4 HD镇股份合作社强化合同管理内控的迫切性及可行性分析 |
3.4.1 迫切性分析 |
3.4.2 可行性分析 |
第四章 HD镇股份合作社合同管理内部控制体系设计 |
4.1 设立内部控制目标 |
4.2 确定流程范围 |
4.2.1 确定业务范围 |
4.2.2 确定部门及岗位职责 |
4.3 明确审批权限 |
4.4 设计内部控制流程 |
4.4.1 合同文本拟定与审核环节 |
4.4.2 合同签订环节 |
4.4.3 合同履行与监督环节 |
4.4.4 合同结算环节 |
4.4.5 合同档案管理 |
4.4.6 年度合同检查 |
4.5 汇总合同管理各环节风险点 |
4.6 制定合同管理风险控制矩阵 |
4.7 整理合同管理关键控制文档 |
4.8 设定不相容岗位 |
第五章 结论与展望 |
5.1 结论 |
5.2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HD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同管理问卷调查 |
致谢 |
(3)基于COSO内控框架对高校合同管理内部控制的研究 ——以X高校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前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3.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4 研究内容、方法及创新点 |
1.4.1 研究内容 |
1.4.2 方法 |
1.4.3 创新点 |
2 高校项目合同管理内部控制理论与流程分析 |
2.1 高校合同内部控制的理论基础 |
2.1.1 维纳的控制论 |
2.1.2 委托代理理论 |
2.2 COSO内部控制框架 |
2.2.1 控制环境 |
2.2.2 风险评估 |
2.2.3 控制活动 |
2.2.4 信息与沟通 |
2.2.5 监督 |
2.3 高校项目合同内部控制涵义 |
2.3.1 高校项目合同概念及特点 |
2.3.2 高校项目合同管理内部控制目标 |
2.3.3 高校合同管理流程 |
2.4 高校项目合同管理内部控制关键环节和主要风险点 |
2.4.1 合同前期准备环节 |
2.4.2 合同订立环节 |
2.4.3 合同审核环节 |
2.4.4 合同签署环节 |
2.4.5 合同执行环节 |
2.4.6 合同后续管理环节 |
3 我国高校合同管理的现状与问题 |
3.1 我国高校合同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演进与发展 |
3.2 目前我国高校合同管理适用的主要规章制度 |
3.2.1 核心制度 |
3.2.2 其它相关制度 |
3.3 我国高校项目合同管理可能存在的问题 |
3.3.1 项目流程、合同流程设计不合理 |
3.3.2 管理部门的制约机制不完善 |
3.3.3 对项目预算的控制不严谨 |
3.3.4 风险控制不全面 |
3.3.5 审计监督工作不到位 |
3.3.6 项目合同归档管理不规范 |
3.4 目前高校项目合同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 |
3.4.1 合同管理制度体系建设不健全 |
3.4.2 项目合同管理内控意识薄弱 |
3.4.3 相关部门信息沟通不及时、不准确 |
3.4.4 相关负责人的专业能力不足 |
3.4.5 项目流程、合同流程允许特殊化 |
4 X高校项目合同管理内部控制案例研究 |
4.1 X高校简介 |
4.2 X高校项目合同管理相关制度 |
4.3 X高校项目合同管理内控的相关问题 |
4.3.1 X高校合同流程设计管理形同虚设 |
4.3.2 X高校项目合同管理前期风险控制存在漏洞 |
4.3.3 X高校项目合同签订阶段多流于形式 |
4.3.4 X高校项目合同多头归口管理,信息不对称 |
4.3.5 X高校内部制约机制不完善,监督工作不规范 |
4.4 X高校合同管理产生问题的原因 |
4.4.1 X高校相关人员的专业能力不足,执行力不够 |
4.4.2 风险控制功能处于被动 |
4.4.3 内控意识淡薄,制度流于形式 |
4.4.4 多头签订,管理分散 |
4.4.5 未建立完善的监督体系 |
4.5 基于COSO五要素对X高校项目合同管理内控的启示 |
4.5.1 优化控制环境建设 |
4.5.2 全面风险评估 |
4.5.3 完善内控活动 |
4.5.4 加强信息与沟通 |
4.5.5 强化内部监督 |
5 我国高校项目合同管理内部控制改进建议 |
5.1 明确项目合同内部控制目标 |
5.2 保证各部门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 |
5.3 规范项目合同管理流程 |
5.4 做好项目合同风险防范 |
5.5 严格财务预算控制 |
5.6 使相关部门重要信息同步、准确 |
5.7 建立相关部门互相制约的有效机制 |
6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4)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秩序研究 ——以北京市延庆区为样本(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问题缘起:农村秩序具有契约偏好 |
一、农村契约具有构造社会秩序的作用 |
二、诸多与农村契约相关的问题有待解决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目的与研究内容 |
一、研究目的:推动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秩序的功能实现和法治化 |
二、研究内容:农村公共事务契约和私人事务契约 |
第四节 核心概念界定 |
一、“契约”及其与“合同”的异同 |
二、农村契约 |
三、农村契约秩序 |
第五节 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一、研究方法 |
二、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北京市延庆区农村公共事务契约基本样态 |
第一节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 |
一、资源类合同 |
二、资产类合同 |
三、资金类合同 |
四、其他类合同 |
第二节 契约合意下的村民自治规约 |
一、延庆区村民自治规约的总体样态 |
二、村规民约 |
三、村民自治章程 |
四、村民(代表)会议决议 |
第二章 北京市延庆区农村私人事务契约基本样态 |
第一节 农户家庭承包及流转合同 |
一、农户家庭承包合同 |
二、土地流转合同 |
第二节 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契约 |
一、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意愿强烈 |
二、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契约基本样态 |
第三节 农村家事契约 |
一、婚姻契约 |
二、分家协议 |
第三章 农村契约秩序的功能:实现产权价值 |
第一节 产权与农村契约秩序的关系 |
一、产权明晰是契约秩序形成的前提 |
二、产权具有相对性 |
三、实现产权价值是契约秩序的主要功能 |
第二节 村集体资产的产权价值实现 |
一、村集体资产的产权人及产权内容 |
二、村集体资产的产权价值实现方式 |
第三节 家庭财产的产权价值实现 |
一、家与户的关系 |
二、家庭结构 |
三、家庭财产的产权价值实现方式 |
第四节 宅基地的产权限制及其价值实现 |
一、宅基地的产权限制政策 |
二、宅基地的产权价值实现方式 |
第五节 农用地的产权价值实现与攫取 |
一、当前农用地的产权价值实现状况 |
二、农用地的产权价值攫取 |
三、农用地产权价值最大化的建议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农村契约秩序的法治化 |
第一节 农村契约形式的规范化 |
一、立法对农村契约形式的规制 |
二、农村契约的实然形式 |
三、农村契约形式现存问题及解决方案 |
第二节 农村契约内容的法治化 |
一、立法对农村契约内容的规制 |
二、完善农村契约文本内容 |
三、农村契约内容的法治化问题及解决方案 |
第三节 以法治方式推动农村契约履行 |
一、农村契约履行状况 |
二、公权机关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应发挥的作用 |
第四节 农村契约纠纷的多元解决机制 |
一、农村契约纠纷的主要类型及发生原因 |
二、农村契约纠纷多元解决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学术成果情况 |
(5)公司印章的私法规范与实践表达(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缘起——公司代表权行使之争 |
二、公章的私法规范解读 |
(一)盖章的法律意义 |
(二)公章的法律地位 |
(三)公章的保管主体 |
三、公章表征的法律行为效力 |
(一)不同主体加盖公章行为的效力 |
(二)加盖真(假)公章行为的效力 |
1. 借用 |
2. 盗用 |
3. 滥用 |
4. 伪造(变造) |
结语 |
(6)LS地勘单位内部控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概况 |
1.2.2 国内研究概况 |
1.3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及贡献 |
第2章 相关理论基础 |
2.1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理论概述 |
2.1.1 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发展 |
2.1.2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含义 |
2.1.3 行政事业内部控制的目标 |
2.1.4 行政事业内部控制的原则 |
2.1.5 行政事业内部控制的控制方法 |
2.2 理论基础 |
2.2.1 控制论 |
2.2.2 流程再造理论 |
第3章 LS地勘单位内部控制体系优化前的基本情况 |
3.1 LS地勘单位简介 |
3.2 内部控制优化前单位层面的内部控制概况 |
3.2.1 内控工作的组织情况 |
3.2.2 议事决策机制 |
3.2.3 机构及岗位设置情况 |
3.2.4 财务信息编报情况 |
3.2.5 信息系统建设情况 |
3.3 内部控制体系优化前业务层面的内部控制概况 |
3.3.1 预算业务 |
3.3.2 收支业务 |
3.3.3 采购业务 |
3.3.4 资产业务 |
3.3.5 地质项目管理 |
3.3.6 合同管理 |
第4章 LS地勘单位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 |
4.1 单位层面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 |
4.1.1 内控工作的工作机制存在缺陷 |
4.1.2 议事决策机制存在缺陷 |
4.1.3 组织机构设置存在缺陷 |
4.1.4 信息系统存在缺陷 |
4.2 业务层面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 |
4.2.1 预算业务存在的缺陷 |
4.2.2 收支业务存在的缺陷 |
4.2.3 采购业务存在的缺陷 |
4.2.4 资产业务存在的缺陷 |
4.2.5 地质项目管理存在的缺陷 |
4.2.6 合同管理存在的缺陷 |
第5章 LS地勘单位内部控制优化措施 |
5.1 基于单位层面的优化措施 |
5.1.1 完善内部控制的组织工作制度 |
5.1.2 完善议事决策机制 |
5.1.3 完善组织机构及岗位设置 |
5.1.4 推行信息化管理 |
5.2 基于业务层面的优化措施 |
5.2.1 加强预算业务控制 |
5.2.2 加强收支业务控制 |
5.2.3 加强采购业务控制 |
5.2.4 加强资产业务控制 |
5.2.5 加强地质项目管理 |
5.2.6 加强合同管理 |
第6章 总结与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刑民交叉案件中金融机构常见过错类型及其法律风险——以“银行”为分析模型(论文提纲范文)
一、分析方法概述 |
二、刑民交叉案件中银行过错问题的法律适用 |
(一)代表与代理的同质性认识 |
(二)职务代理的影响与适用 |
1.“职务代理”规定对代理制度的影响 |
2.“职务代理”规则的司法适用 |
(三)银行过错与表见代理 |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经济犯罪问题规定》)第3条仅具参引意义,未创设独立的请求权基础 |
2. 表见代理的判断规则 |
(四)银行过错与侵权责任 |
三、刑民交叉案件中银行不同过错类型所引发法律风险的实践考察 |
(一)人员管理过错 |
1. 行长(负责人)涉罪时的风险判断 |
2. 副行长或部门经理涉罪时的风险判断 |
3. 普通职员涉罪时的风险判断 |
(二)印章管理过错 |
1.“真章”与“代理权” |
2.“假章、废章”与“代理权” |
(三)文件管理过错 |
1. 资质证明文件不足以形成代理权外观,亦不足以单独构成过错 |
2. 制式范本须区分文件类型判断银行的民事责任 |
3. 如内部决议文件表明银行有开展涉案交易的意向,即使并未实际对外授权,银行仍可能承担责任 |
(四)营业场所管理过错 |
(五)交易惯例过错 |
1. 相对人可信赖的交易惯例限定于行业惯例以及相同主体之间的同类交易 |
2. 相对人明显违背交易惯例,可认定相对人未尽注意义务,不成立表见代理 |
(六)风控措施不到位 |
1. 信贷业务:担保人有可能免责或减轻责任 |
2. 票据业务:银行有可能丧失票据权利,相对方有可能免责 |
3. 储蓄存款业务:银行通常需承担过错责任 |
结语 |
(8)合同交易中的公司印章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合同交易中公司印章问题的主要类型 |
二、合同交易中的伪造印章问题 |
(一)伪造印章与非备案印章的区分 |
(二)伪造印章的认定 |
(三)民事争议中关于伪造印章问题的主要裁判观点 |
三、合同交易中的非备案印章问题 |
(一)印章备案机关之辨 |
(二)审判程序中的印章鉴定问题 |
(三)非备案印章的效力认定争议 |
四、公司印章与公司意思表示 |
(一)公司意思表示 |
(二)公司印章与合同交易中的公司意思表示 |
(三)合同交易中公司印章的使用规则 |
五、印章争议中现行裁判观点存在的问题 |
(一)伪造印章争议中现行裁判观点存在的问题 |
(二)非备案印章争议中现行裁判观点存在的问题 |
(三)印章曾经使用的判断与正当性论证 |
(四)交易相对方是否负有印章审查义务 |
六、合同交易中印章问题的外部探究 |
(一)印章问题外延之辨 |
(二)签名与盖章 |
(三)印章问题的实质 |
(四)代表、代理关系下鉴定样本选择问题之回归 |
七、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书面形式与合同的成立(论文提纲范文)
一、合同订立的形式与合同订立的方式 |
(一) 合同订立的形式 |
第一, 第10条第1款对“口头形式、其他形式”的列举规定。 |
第二, 第10条第2款关于法定书面形式或约定书面形式的特别规定。 |
(二) 合同订立的方式 |
二、书面形式的类型与合同的书面形式 |
(一) 书面形式的类型分析 |
(二) 书面形式与合同书 |
三、书面形式的构成要件及约定书面形式的法律适用 |
(一) 书面形式的构成要件 |
(二) 约定书面形式的法律适用 |
四、不遵守书面形式的法律后果 |
(一) 不遵守书面形式则合同不成立的立法模式 |
1.意思自治受到严重抑制且被交易机会主义所裹挟 |
2.严重限制“要约—承诺”规则的适用范围 |
3.使法律规定之间产生严重冲突 |
(二) 履行治愈 (补正) 形式瑕疵的例外规定 |
1.违背法理且不符合法律逻辑 |
2.消解了形式强制的规范意义 |
结 语 |
(10)近代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订立之契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定义及研究意义 |
一、定义及有关概念解释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近代中国政府涉外经济契约研究综述 |
一、1949年前政府涉外经济契约有关研究 |
二、1949年后近代政府涉外经济契约研究 |
三、小结 |
第三节 研究创新 |
一、研究内容创新 |
二、研究方法创新 |
第一章 中外间银行契约的法律关系 |
第一节 法律关系的主体 |
一、中方主体 |
二、外方主体 |
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内容与客体 |
一、借款法律关系 |
二、建设工程法律关系 |
三、合伙法律关系 |
四、买卖法律关系 |
五、租赁法律关系 |
六、特许经营法律关系 |
七、其他类型法律关系 |
第三节 法律关系的特性 |
一、公私混合主体 |
二、私法性的内容 |
三、公法性的内容 |
四、契约涉外因素 |
五、国际经济因素 |
第二章 政府涉外经济契约与契约、条约之比较 |
第一节 概念辨析 |
一、契约与条约 |
二、准条约与政府涉外经济契约 |
三、政府涉外经济契约与条约体系的关系 |
第二节 法理比较 |
一、法的形式比较 |
二、法律关系比较 |
三、法的实施比较 |
第三章 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的发展分期 |
第一节 晚清产生发展成型期(1840年至1912年) |
一、1840年至1870年 |
二、1870年至1894年 |
三、1894年至1912年 |
第二节 民国北京政府泡沫期(1912年至1927年) |
一、时代背景 |
二、时代分期 |
三、契约特点 |
第三节 南京国民政府消亡期(1927年至1949年) |
一、时代背景 |
二、时代分期 |
三、契约特点 |
第四章 近代条约体系下外国银行之地位 |
第一节 近代外国在华银行的法律地位 |
一、“治外法权银行”概念 |
二、外国在华银行与条约制度 |
三、约束外国在华银行的法律制度 |
第二节 近代外国在华银行特殊地位的取得 |
一、晚清的金融商业政策 |
二、晚清及民国的银行货币制度 |
第三节 近代外国在华银行的优势地位 |
一、法律地位优势 |
二、经营实力优势 |
三、优势地位的丧失 |
第五章 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与国际政治 |
第一节 国际关系的影响 |
一、国际强权的基石 |
二、国际争霸的魅影 |
三、外交开路的投资 |
四、政治优先于经济 |
第二节 中外关系的制约 |
一、国际条约的直接制约 |
二、外交承认与契约继承 |
三、交战状态与契约终止 |
四、外交敌对与契约履行 |
第六章 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的订立 |
第一节 影响契约订立的因素、订约人员及交涉方式 |
一、影响订约的因素 |
二、参与订约的人员 |
三、订约交涉的方式 |
第二节 中方订约程序——以政府决策为中心 |
一、中方决策的特点 |
二、中方决策的过程 |
第三节 外方订约程序——以市场决策为中心 |
一、外方决策的特点 |
二、外方决策的过程 |
第四节 中外交易程序——经济与政治的互动 |
一、询盘 |
二、发盘 |
三、还盘 |
四、接受 |
第七章 近代中外间国际贷款契约 |
第一节 定义与演变 |
一、定义 |
二、形式演变 |
第二节 契约结构 |
一、契约首部 |
二、契约尾部 |
三、契约附件 |
四、契约正文 |
第三节 主要条款 |
一、财务条款 |
二、管理条款 |
三、格式条款 |
第八章 近代中外间国际工程建设契约 |
第一节 定义、分类与特性 |
一、定义 |
二、分类 |
三、特性 |
第二节 契约产生背景与演变历史 |
一、舰炮与条约奠定的基石 |
二、早期国际工程建设草案 |
三、政治斗争与国际工程建设 |
第三节 主要条款 |
一、一般性条款 |
二、法律条款 |
三、技术及商务条款 |
四、附件和补充条款 |
第九章 近代中外间合资合作经营契约 |
第一节 定义与类别 |
一、定义 |
二、分类 |
第二节 主要条款 |
一、一般条款 |
二、法律条款 |
三、商务技术条款 |
第十章 案例研究——以华美银行契约为例 |
第一节 时代背景 |
一、举办银行的思潮 |
二、清政府内部争议 |
三、主要参与人物 |
四、“轰传世界”的华美银行协议 |
第二节 中美双方往来经过 |
一、中美合作的缘起 |
二、美方在中国的活动 |
三、中方赴美谈判 |
四、中外媒体有关报道 |
第三节 内外政治经济矛盾与契约订立 |
一、清政府内部强大的反对力量 |
二、美国政府的局外人态度 |
三、广泛的外国反对力量 |
四、失败的内部及客观原因 |
第四节 事件后续 |
结语 |
一、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是一种法律关系 |
二、同一法律现象在不同历史语境下的解读 |
三、政府涉外经济活动与政治的互动关系 |
四、终止履行政府涉外经济契约的方式与结果 |
五、客观看待政府涉外经济契约的公法性质 |
六、倒影民族资本处境的一面镜子 |
附录 |
一、1887年华美银行事件稀见史料 |
(一) 李鸿章致美国国务卿巴夏的信 |
(二) 《李鸿章咨周馥盛宣怀马建忠文》英文件 |
(三) 李鸿章致美国费城商人黄腾派克的两封信 |
(四) 美国驻天津总领事致米建威的信 |
(五) 美国驻上海总领事为马建常(马相伯)开具的介绍信 |
二、近代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订立之契约目录表 |
(一) 说明 |
参考书目 |
一、档案文献、资料汇编、文集 |
二、报刊 |
三、历史政治类着作论文 |
(一) 着作 |
(二) 论文 |
四、法律经济类着作论文 |
(一) 着作 |
(二) 论文 |
五、外人论着 |
(一)中文 |
(二)英文 |
后记 |
四、经济合同没有签字盖章是否成立?(论文参考文献)
- [1]盖章与民刑交叉中的表见代理适用[J]. 周立. 法律适用, 2021(11)
- [2]农村股份合作社合同管理内部控制问题研究[D]. 刘嘉慧. 北方工业大学, 2021(01)
- [3]基于COSO内控框架对高校合同管理内部控制的研究 ——以X高校为例[D]. 胡皓.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2020(03)
- [4]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秩序研究 ——以北京市延庆区为样本[D]. 李树静.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12)
- [5]公司印章的私法规范与实践表达[J]. 何建. 人民司法, 2020(04)
- [6]LS地勘单位内部控制研究[D]. 王凤艳. 吉林大学, 2019(03)
- [7]刑民交叉案件中金融机构常见过错类型及其法律风险——以“银行”为分析模型[J]. 王真,郑杰,于胜. 中国应用法学, 2019(05)
- [8]合同交易中的公司印章问题研究[D]. 储昕昕.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9]书面形式与合同的成立[J]. 朱广新. 法学研究, 2019(02)
- [10]近代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订立之契约研究[D]. 谈笑. 湖南师范大学, 201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