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法律论文案例分析

大学法律论文案例分析

问:求法学毕业论文案例分析型(关于诉讼程序)4000字左右
  1. 答:法学毕业论文案例分析型
    原创 的内容
问:法律案例分析怎么写
  1. 答: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不采信指口供等,而其顺藤摸瓜得来的作案工具等一系列证据却是确凿无疑。因此,有罪判决正确。
    至于侦查人员毒打、欺骗、利诱等违法情况并不影碰漏腊响作笑滑案搜橘工具等一系列证据的真实性。因此,如果要讨公道,只能就遭毒打造成的人身伤害进行追究。
  2. 答:法律案例分析的写法有固定的格式你要想搭行亏学立即取消一下律师的法律方面的专业人才他们都会有他们自己的一套知神带塌方法
  3. 答:案例分析裂衫掘应肆核该怎塌谨么写
  4. 答:【案例】
    甲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00年5月刑满释放。2005年3月17日晚上,甲潜入乙的家中,被发现后携所窃挎包一个(内有数码相机一部,物品型并价值1500元)逃跑,乙紧追不舍,无奈之下甲将挎包扔到路边,乙见状将包捡回。甲见路边有一辆未熄火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500元),车主丙正站在车旁吸烟,趁丙不备便骑上摩托后逃跑。同年3月18日丙在街上发现自己的摩托车和甲。欲将甲扭送到公安局,甲一拳将丙打上,后经医院鉴定为轻伤。
    【问题】
    1、甲2007年3月17日的行为构成何罪?
    2、甲在3月18日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为什么?
    3、甲将所窃挎包扔销核到路边的行为处于哪种停止形态?说明理亏租掘由。
    1、盗窃罪
    2、没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抢劫罪的要件,不构成抢劫罪,应该为抢夺罪: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3、犯罪中未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章 犯罪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由于“乙紧追不舍,无奈之下甲将挎包扔到路边,乙见状将包捡回。”此时随因“无奈之下”但属于法律规定的“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且“乙见状将包捡回”,在本质上没有对乙造成财产损失的后果。
  5. 答:案例:
    1995年5月苏州某化工厂向本案被告过滤机腊念悔厂购买两台压滤机,价值12万元。化工厂取得这两台设备只付了7万元,余款5万元未付。
    1996年9月12日化工厂与日本两家公司成立了中日合资苏州先进化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450万美元,其中苏州化工厂出资90万美元,占20%,两家日本企业分别出资270万美元和90万美元,出资比例分别为60%和20%。96年9月先进公司与化工厂签订一份转让协议,先进公司以795万元购得化工厂包括上述两台压滤机在内的部分资产。
    1998年3月因上述两台压滤机有故障,先进公司与本案被告联系后,于98年3月18日委托南化集团建设七分公司将设备送到被告处,但双方因价格分歧未达成修理协议。后被告以化工厂未付清5万元货款为由,强行扣押设备,要求先进公司付清5万元货款后才修理或放行。先进公司要求返还设备遭拒,诉至法院。
    问:上述事实中有哪些法律关系?简述其主体、客体和内容。
    分析:轮正
    1、苏高岁州某化工厂与告过滤机厂之间的购销同同关系。
    2、苏州某化工厂与两家日本企业合资合同关系,组建先进公司。
    3、苏州某化工厂与合资企业先进公司的购销合同关系。(本人觉得该法律关系中,卖受方属不当得利)
    4、苏州某化工厂与先进公司的维修合同关系。
    5、苏州某化工厂与告过滤机厂之间因合同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6、苏州某化工厂与告过滤机厂之间因购销售合同产生的两台机器的物权转移关系。(这个关系要看合同的规定)
    7、苏州某化工厂与先进公司就两台设备的物权之争关系。(假设本回答中3的合同合法有效)
  6. 答:简述案件经过,分析人物和法律关系,然后结合法条和法理进行长篇阐述,你在网上搜下范文
  7. 答:首先对案例的人物进行逐一介绍,然后开始分析各人物之间的法律关系宽凯数,再陈述他们的行为与何种法孙册律有关联,对他们的行为进行定性,然后明确所使用的法律条文,最后对他们的行为慎首进行“判决”,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问:法律案例及分析
  1. 答:法律案例分析范文如下:
    2001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龚某经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易人身险,办妥有关手续。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2002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宴世腔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在本案中,龚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仅从其没有声明自己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但是,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这一事实对返没保险人来说无疑是很重要的)是不可能不知道的,却没有加以说明,问题的关键恰恰在这里。
    因为根据保险法的一般理论,告知义务要求告知内容是对事实的陈述,而非准确地阐明观点。并不苛刻地要求投保人的告知完全准确无误,只要在投保人认知范围内他尽最大可能地履行了这项义务即可。也就是说,在被保险人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对病情作了晌衫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得的是胃病,申报患过胃病)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无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
    。保险人是有正当理由拒绝赔偿的。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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