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论完善我国私有财产法律保护的重要意义(论文文献综述)
丁威[1](2021)在《基于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分析》文中提出随着当前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人民的维护合法权益意识也越来越增强,更加关注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我国民商法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非常关键的角色,能够为我国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利提供合理的保证。但通过实际调查和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在适用民商法保护私有财产权方面仍存在诸多弊端,并对其适用价值产生了一定的阻碍作用。基于此,本篇文章针对我国私有财产民商法在保护过程中的特征进行研究与分析,并根据实际情况分析现阶段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具有针对性的解决策略,以期充分发挥我国民商法对私有财产的实质性价值。
踪雪莲[2](2021)在《浅谈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探讨》文中提出现阶段,民商法的出现对于我国个人私有财产的保护产生了重要的作用,从公民的角度而言,私有财产与公有财产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而民商法就是最有权威、最公正的一部法律。但是据了解,目前保护我国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中依旧存在着部分问题需要解决。为此本文针对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进行探讨。通过初步了解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定义后,针对其进行分析,找到存在的问题,最终结合自身所学知识以及对于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的了解,提出了相应解决措施。
杨济同[3](2021)在《地方立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障与限制》文中认为本文着眼于地方立法限制私有财产权的制度实践,主要采用样本分析的方式梳理地方立法限制财产权的限制手段与目的,立足于理论研究与现行规范构建对地方立法限制财产权进行合宪性审查的基准体系,试图定位地方立法在限制财产权这一专项立法事项上存在的合宪性困境,并针对合宪性困境提出制度上的应对建议。本文的第一部分追溯传统财产权的内涵,并结合财产权内涵的最新发展,划定受到宪法保障的财产利益范围,为从立法文本中识别财产权限制规范做好了准备。同时根据财产权受限程度的不同,将财产权受限的形态分为财产权的社会义务以及应当予以补偿的财产权限制两种类型。第二部分主要呈现了财产权受限的立法现状与制度依据。首先采用样本实证研究的方式,以十二座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文本作为研究的对象,对其中有关私有财产权的限制条款分别从“限制目的”与“限制手段”两方面进行分类和梳理,呈现为地方性法规限制财产权的制度实践。结合地方立法限制财产权相关的学理探讨与现行法律依据,构建对地方立法限制财产权这一立法事项进行合宪性审查的基准体系,具体由形式合宪性依据和实质合宪性依据两部分组成,形式合宪性主要指地方立法限制财产权应当符合法律保留原则,实质合宪性主要指地方立法限制财产权应当符合比例原则。第三部分以上一部分呈现的立法现状为研究对象,以基准体系为审查依据,对样本进行合宪性的判断。这一部分分别从形式合宪性与实质合宪性对地方立法限制财产权的规范是否符合宪法规定进行判断,指出其中存在的可能与宪法不符之处,系统性地对该项专门立法的合宪化水平进行评价,存在专项立法缺少法律层面的授权,存在专项立法与上位法重复程度很高,存在专项立法限制财产权不符合比例原则或未规定补偿机制等合宪性困境,需要通过法律的修改和技术性解释的手段来实现法制体系的统合,体现了宪法对法律体系的引领作用。第四部分立足于第三部分指出的合宪性困境,提出相应的制度设计以及完善建议。指出应当完善法律层面的授权,为财产权限制提供法律依据,由《立法法》扩大地方立法授权最为适当;增加法律层面的行政补偿规定,并对受到限制的财产权人进行公平补偿;增强立法的民主性,强调人大对地方立法,尤其是对规划制定的主导作用,增加更加细致和专业的地方立法力量,全面提高地方立法的法治化水平,以及公民财产权保障的完善程度。
张剑群[4](2020)在《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中的问题与解决对策分析》文中提出私有财产关乎于社会公民自身权益,私有财产的保护与我们自身利于息息相关,人们对于私有财产的保护受到法律保护力度较弱、立法体系不完善、执法机制不健全等因素的影响,在财产的保护方面有着更加迫切的需求。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现在,人们物质生活不断提升的情况下,公民私有财产的数量也在稳步上升,虽然在大体上对于公民私有财产法律保护趋于完成,但是某些区域受到不同影响因素的影响,使得人们的私有财产无法彻底、完整的得到保护。本文基于私有财商民商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表现进行分析,探究导致相关问题出现的原因,并根据原因"照方抓药",提出相应的改善、解决措施,更好的保证公民的私有财产得到更好的法律支持,同时也促进民商法的法律实效性与法律完整性。
杨庆虹[5](2020)在《新时代我国民营企业家权益保障问题研究》文中指出企业家是企业的灵魂和核心力量,市场活动的主体,也是经济发展中最宝贵的财富。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深化,创新驱动上升为国家战略。践行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也成为提升我国经济竞争力的必然要求。在此背景下,党和国家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基本逻辑也有了更加深刻清晰的认识,不断强调“两个毫不动摇”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成果,民营经济现已成为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而民营企业家作为资本所有者、资源组织者、生产领导者、创新推动者、财富创造者和责任担当者在新时代背景下的我国具有了更加丰富的内涵和特殊作用,聚焦企业家精神也体现出更加重要的时代意义。党的十九大以来,国家不断从战略高度强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发挥企业家作用。习总书记曾经指出“全面深化改革,就是要激发市场蕴藏的活力。市场活力来自于人,特别是来自于企业家。”2017年9月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是我国首个专门明确企业家精神和价值的中央文件,从中可以看出我们党已经掌握了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基本规律,对民营企业家在推动我国经济转型和高质量发展中的贡献作用也有了更高的期许。而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无疑是回应企业家关切、引导企业家预期、增强企业家信心的当务之急和首要之举,唯有如此,才能从根本上激发企业家精神、提高企业内在活力和创造力,从而推动创新创业、实现市场各要素资源高效率配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民营企业家权益保障既是法律问题,也是经济问题,本文主要侧重从政治经济学角度进行分析。在总结民营企业家权益保障相关文献的基础上,探究其与社会基本经济制度、所有制和分配制度相关的理论依据。同时梳理了各项法律以及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文件中能够体现保障民营企业家权益的有关条文规定,并对相关法律政策的实施效果和存在问题进行评述。在现实中,由于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公共权力缺乏有效监督,保护民营企业家权益的各项法律和政策尚未得到充分落实。市场准入门槛高、企业融资困难、行政干预过多等也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民营企业家的安全感与获得感,导致其普遍缺乏创新动力,不敢扩大生产规模、不敢公开财富甚至将大量资产转移至国外,这些都严重制约了经济高质量发展。可见在当前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亟须建立起一套旨在优化民营企业家生存发展环境、减少民营企业家群体的精神压力和顾虑、提升企业家投资热情与信心、弘扬企业家精神的完整、稳定和长期有效的权益保障机制。在分析民营企业家权益保障机制的整体作用途径和内在机理后,本文分别从加强法治环境建设、政策环境建设、市场环境建设、社会环境建设以及民营企业和企业家自身改进层面提出机制建设的总体设计思路和具体政策建议,相信这对于增强民营企业家对未来稳定的预期、激发市场经济活力、推动我国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与促进社会繁荣都将有重要意义。
刘灿[6](2019)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财产权法律保护制度的构建——政治经济学的视角》文中研究表明财产和财产权利问题是近代西方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的核心,西方国家私有财产权思想和财产权立法趋向在演进的历程中一直保持了其核心和"质"的稳定。新中国成立后财产权法律保护制度的构建大量移植了苏联模式。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所有制结构的形成和逐步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财产权立法的指导思想和财产权保护条款发生了很大变化。完善财产权法律保护制度需要在财产权宪法保护中保持法治、人权、私有财产保护、征收补偿等基本原则,构建平等保护各类财产权利的法律体系,并处理好规范公权、保障私权等问题。
张逸莹[7](2019)在《紧急状态下的私有财产征用补偿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公民享有合法的私有财产权,该权利在2004年我国的宪法修正案中得到了明确的提出。但人类自始便存在于危机环境之中,无论是国家战乱,还是自然灾害,无不关系着人类生存的种种问题,而屡屡出现的紧急状态也俨然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形成了不可忽视的影响。在经济宪法的意义上,私有财产的紧急征用补偿具有其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在紧急状态入宪以后,紧急状态下的人权保障无疑是对现代社会处理危机时所必然提及的要求。我国在宪法中虽已然规定了紧急状态,但在紧急状态下对私有财产的征用以及事后的补偿问题仍未具体解决。紧急状态下对私有财产权的保障是对人权的体现,是对社会安定及经济发展更为顺利实现的基础保障。以法律制度为基础,结合紧急状态下公权力的特殊行使以及对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特别强调,私有财产的征用补偿等基础问题的处理在紧急状态下凸显了其重要的人权价值。通过各类紧急手段,公权力对私权利在紧急时期进行权利克减来达到维护总体利益的目的。以个体利益的局部牺牲来满足绝大多数人的利益保障需求,这也是对总体安全维护的必要手段。但私有财产权作为基本的人权之一,权利不容忽视,权利的克减仍应当合理、合法。对于私有财产权的克减始终应以法律为准绳,遵循比例原则,以最小损失换得最大的收益。在限制个体的财产权利的同时,应当积极体现私有财产权的社会性与公益性。而欠缺的法律制度架构、保障标准等使私有财产权陷入权利危机。解决危机,实现权利的合理克减离不开政府的应急权的谨慎行使。明确紧急状态下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将私有财产的征用进行限度上的合理划分,辅之以适当补偿的方式对紧急征用的私有财产加以补偿。提倡公权力的合理行使,以及私权利在不平等待遇下的紧急抵抗,寻求紧急状态下的人权保障。以我国实情为依据,探究紧急状态下存在的私有财产被征用问题。通过比例原则下的明确权利的边界、机制设计上的创新、特殊监督与审查程序的开展,以及公开公示等措施的提出,为更好解决紧急状态下的私有财产的征用、补偿问题提供建议。
古戴[8](2018)在《论清末民初私有财产权之变迁 ——以《大理院民事判例辑存》为分析文本》文中研究说明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是法制文明的重要标志之—。当代中国依然处在司法改革与法治建设的道路之上。以史为鉴方能知兴替,回顾历史,清末民初适逢国家体制发生重大变革。在彼时的转变中,时人通过一系列的变法修律等改革,西方权利、民主、法治等观念进入中国。在中西方的文化融合与碰撞下,私有财产权领域的变迁主要通过四个侧面进行呈现:其一,私有财产权保护的观念层面上,呈现出从传统的伦理之私向理性个体之私之转变。其二,私有财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层面上,传统社会是民事法律规范寓于刑事法律条文之中;清末民初以降逐渐形成了独立完备的民事法律体系。其三,国家政府在进行私有财产权保护时,司法体制上也发生了变革。一方面由于传统社会行政权与司法权分离与否在不同层级有着不同的样态,另一方面限于涉及私有财产权纠纷的婚田细故案件性质,故而,在私有财产保护的司法体制上传统社会主要呈现出审判权与行政权混同的样态。清末民初以降,通过司法体制改革,审判庭制度逐渐明晰,不论是清末民初的四级三审制抑或是南京国民政府的三级三审制,都逐步将私有财产权保护的司法权从行政权中剥离出来,进一步加强了司法对私权的保护,进而限制了公权对私权的干涉,进而逐步走向以审判独立为核心的司法独立之道路。其四,由于大理院产生的特殊时代背景,即政体骤变,法典未备的社会现实,大理院的推事们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民事判例制度创造性的以法官造法的方式行使着司法兼营立法的功能,并且使这些推事们得以将代表传统思想的旧学理念与代表西方观念的法学概念进行了较为深刻地融合。通过判决例的方式将近代法学观念推广到基层,进而触及社会最广大人民的经济生活交往之中。透过对清末民初私有财产权变迁的四个侧面地分析,史实屡屡告诉我们,私有财产权保护无论古今中西都具有同样的时代特征——必然性和民族性。中国传统社会各统治阶级对私有财产权的重视程度和传统国家的分合状态走向趋于一致。一个统一的时代对于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总是于一统江山之初较为重视,随着统治阶级的固化与腐朽、剥削意识的增长和民本思想的淡化,总会逐渐通过增加赋税徭役等方式直接或间接的侵害人民的私有财产权。在长久剥削压迫下,出于对私有财产权的本能保护就会使得人民走向抗争,一统时代就会走向分裂。此即私有财产权保护之必然性,换言之,对私有财产权的合理保障是现阶段历史时期内任何国家政权都不可回避的议题。国家统一与稳定的一个重要前提即是要保障人民的私有财产权。另一方面,私有财产权具有民族性,表现为在不同社会历史阶段,不同的文化场域,私有财产权具有不同的内涵。不能用单一的、机械的概念理论来解构历史事实。学术研究的终极目标在于如何更好的认识真实的世界。以概念、理论为代表的普适主义与以特殊经验、应用研究为代表的特殊主义在清末民初私有财产权变迁的研究中有重要意义。分析大理院之具体案例可以发现,虽然个体权利以及男女平等思想从以宗法伦理为基础的家庭观念中的解放;但是,由于中国传统社会公私义利观念、儒家仁和理念影响的特殊性,于商会、典权、佃权以及婚姻家庭财产关系等问题中,个人主义、绝对的产权观念以及由此产生的接力型家庭观念与中国的历史时空不能融合。在保障私有财产权这一时代发展进程中,为寻找中国文化的历史脉络,适应中国社会的发展需求,在时代性与民族性中探索平衡点,大理院推事们做出了积极的贡献。清末民初,“三权分立”、权力制衡的观念涌入中国,大理院被赋予了国家最高司法审判的职能。彼时体制初立,国家待兴,无论是政治环境、社会境况抑或是立法技术,都无法建立统一的民事法律体系,形成完备的民法典。然而,法典虽未完备,社会生活并未停滞。立法机关尚未完成的立法任务,顺而行至司法部门。大理院作为当时社会最高的司法审判部门,其作出的判例及其要旨,虽然由于我国成文法传统及至民初的一贯延续,导致判例及其要旨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既判力,但却在司法实践中大量被下级法院予以援用。产生了“司法兼营立法”的实际功能。在社会治理权力制衡的发展趋势中,民初大理院“司法兼营立法”的这种权力合并的模式有其产生的特殊历史背景,然而,在私有财产权相关案件的判例中,我们可以看出,这种从实践抽象出理论和概念,进而适用于实践中的模式,在法律实施层面更能达到“以资折服”的效果;在法律制度的创设层面,更能够将私有财产权的基本精神和原理与中华民族的文化传统和社会现实需求合理调和;较大程度地减少制度、概念、理论与特殊的社会生活实践间的冲突,尽可能的降低法律实施的成本,不致法律脱离实践而流于形式。因此,民初大理院在特殊历史时期探索出的这种“司法兼营立法”的模式具有积极的历史意义,是我国法治文明建设进程中的具有民族特色与时代特色的瑰宝。
朱颂[9](2015)在《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研究》文中认为土地财产权是一项古老、传统的权利,在当前人多地少、用地紧张的现代社会,土地财产权的实现与社会多元价值的冲突成为现代法律制度亟待解决的矛盾。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实现已经成为现阶段社会制度深化改革的第一要务。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初始构造起源于社会主义公有制产权制度,存在产权内容模糊、权利边界不清、权利流转效率低等问题。本文通过系统梳理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历史变迁,阐释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的理论,提出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的路径、机制、对策。本文主要研究内容为:第一章对国内外农民土地财产权产生进行了历史考察,阐述了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确立的意义。域外农民土地财产权的萌发与演变,以不同时期的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发展特点为主线,结合特定时期社会制度变革,揭示了西方社会发展与农民土地财产权演变的相互作用关系。现代西方民主法制社会逐渐孕育了独立、排他、权利内容充实的农民土地财产权。通过对我国历史上农民土地制度的研究,发现我国古代农民在土地上义务多于权利,劳役、税收成为农民土地的沉重负担,农民土地财产权的萌芽毫无生存土壤;近现代农民土地权利虽渐渐得到立法认可,但因社会环境动荡不安,农民土地权利终未得到真正实施;建国后,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经历了农民个人所有、农民公社所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三个阶段。第二章诠释了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的理论。产权理论是法经济学的重要理论,其中马克思主义土地产权理论与西方经济学产权理论是研究产权的两种分析范式。马克思主义土地产权理论对我国农村土地改革的启示在于,公有制下土地产权权能具有多样性的特征,并可随着社会条件的变化得进行适当的调整。西方经济学界产权理论认为产权独立性、完整性是市场交易的前提基础。这两种分析范式均肯定了产权的激励作用,提高产权效率的前提需要清晰的产权界线——此为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的改革方向。财产权平等理念是实现人权的基本保障,是宪法的基本原则,更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平等的内涵包括财产权起点平等、交换平等、结果平等。财产权行使理论包括财产权自由行使理论与财产权适度限制理论。财产权自由行使理论要求农民土地财产权得到法律承认与保障、并当受到侵害时获得法律救济或补偿。财产权适度限制体现在物权法定对农民土地财产权的限制、农民土地财产权的社会义务等。第三章对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的实践方式进行了分析评价。成都模式以城乡统筹为基础,确权赋能。重庆模式注重创新,指标交易独具特色。广东模式较早进行三权分置,大力倡导土地股权改革。浙江模式由下而上,以市场为导向,引导农民土地财产权流转。这些模式的共性特点在于农民土地财产权趋向企业制经营主体、政府主导作用凸显、农民土地财产权明晰化。各地实践模式存在主要问题在于改革常违背农民权益保障的实现、政府主导与市场引导存在冲突、部分地区农民积极性不高。因此,在各地实践改革下应充分重视市场调节作用的发挥、充分尊重农民自主权、建构完整的农民土地财产权。第四章系统梳理我国现行法框架下农民土地财产权体系与属性,解析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的障碍及原因,最后提出我国土地财产权实现障碍破解的路径。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以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为主要内容,具有私权属性、家庭权属性与社会保障属性。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权能残缺、效率低下、公平缺失。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实现要充实权利内容,回归处分权,提高提高权利利用效率,明晰权利主体地位。第五章提出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的配套制度。在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下,完善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登记制度。基于我国现有农村土地增值利益分配不公平的现状,提出均衡政府、集体、农民三方利益,以及重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建议。我国各地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存在产权交易种类混乱、交易缺乏统一规范等缺陷,应明确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的法律性质,注重政府宏观调控的作用,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产权市场。
韩钢[10](2013)在《当代中国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及其制度建构 ——基于马克思私有财产思想的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私有财产权是人民的基本人权之一。对私有财产权的法律保护,既包括私法保护,也包括公法保护,其中,尤以在宪法上建构起具有权威性的私产保护制度最为关键。在现代社会,保护人民的私有财产权,对于保障和扩大个体自由、生成价值共识、建构良性政治生态、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稳定社会秩序等,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亚里士多德、洛克、卢梭、康德等先贤的深邃哲理,英国、美国、法国、德国、俄罗斯等主要国家的宪政实践,共同印证了宪法保护人民私有财产权的历史必然性。私有财产权具有前国家性质,构成国家公权力运行的在先约束。要建构和完善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制度,必须夯实理论根基、普及权利意识、整合思想资源、形塑社会共识。因此,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应注意:个人自由与社会正义相统一的法理依据、平衡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价值取向、着重程序保障的实现路径,形成兼顾实质正义和个体自由、以实体内容限制和程序参与保障为主要手段的财产权运行机制。传统认识上,把马克思主义与保护私有财产截然对立的观点是片面的,并未全面掌握马克思私有财产思想的本质,通过深入梳理马克思主义原典,论文对马克思私有财产思想进行了重新解读,即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又保障个人所有权的劳动者个人所有制。以之为理论基础,论文回顾了我国私有财产权宪法保护的历史沿革,全面分析了当前存在的问题:没有明确肯认私有财产权的基本人权属性、歧视私有财产、严重不公正的公益征收与补偿制度、缺乏司法保障、税收制度不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不完善等等,指出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来自意识积淀和制度安排两个方面,并从财产观、利益观、人权观、正义观等观念层面和公私财产权的平等保护、私有财产征收与补偿、财产税等制度层面提出了自己的具体意见。论文分为六章。第一章,绪论。简述论文的研究意义,综述已有的研究成果及其不足,并在此基础上阐释了论文的主要内容、创新点和不足。第二章,私有财产权宪法保护概述。分为三节:第一节论述了私有财产权的概念、价值及其宪法保护的基本内容,第二节从制度史角度考察了私有财产权在人类历史上的发展脉络,第三节从思想史角度考察了先哲们对保护私有财产权的价值认知。第三章,私有财产权宪法保护的学理分析。分为三节,分别探讨了个人自由与社会正义相统一的法理依据,平衡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价值取向,着重程序保障的实现路径。第四章,马克思私有财产思想及其对当代中国的意义。论文认为,马克思在反面探讨资本主义私有财产的本质及其历史归宿的基础上,正面阐释了自己的私有财产思想,即“重新建立劳动者个人所有制”思想。贯穿其中的是马克思主义重视人的尊严与发展的主体维度和探究实质正义实现的价值维度,并依循上述思考维度探讨了马克思私有财产思想在当代中国社会转型进程中的重大意义,包括人为本理念的意识重构、市场化改革的路径指示和法治化进程的逐步认同。第五章,我国私有财产权宪法保护的历史沿革及其成效分析。分为两节:第一节论述了我国宪法确立人民私有财产权的历史变迁,第二节探讨了现行宪法在私有财产权保护上的局限性,着重分析了背后的观念原因,包括我国传统观念的羁绊和对马克思私有财产思想的误读。第六章,当代中国私有财产权宪法保护的制度建构。基于马克思主义的基本思考维度,论文从理论基础、域外经验、现实路径等方面分别探讨了公私财产权的平等保护、私有财产的征收与补偿、私产保护与完善政府税收三项基础性制度的法理建构。
二、试论完善我国私有财产法律保护的重要意义(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试论完善我国私有财产法律保护的重要意义(论文提纲范文)
(1)基于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私有财产保护的意义 |
二、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的特征 |
(一)平等原则 |
(二)补偿性原则 |
(三)不主动干预原则 |
三、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
(一)缺乏法律监管工作 |
(二)私有财产产权制度难以落实 |
(三)缺乏完善的立法体系 |
四、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措施 |
(一)强化法律监督管理工作的力度 |
(二)落实私有财产产权保护工作 |
(三)不断完善立法体系 |
(四)完善侵权行为法 |
(五)提高公民的私有财产保护意识 |
五、结束语 |
(2)浅谈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一、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概述 |
(一)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重要性 |
(二)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特征 |
1. 平等性 |
2. 被动性 |
3. 补偿性 |
二、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存在的不足 |
(一)构建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的法律体系不完善 |
(二)我国法律对公民私有财产直接保护的欠缺 |
(三)我国法律对公民私有财产间接保护不完备 |
1. 立法上的缺陷 |
2. 公民对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意识淡薄 |
三、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的法律构想 |
(一)尽快完善民商法 |
(二)逐步完善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的法律体系 |
(三)加强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的控制和行业自律机制 |
(四)完善我国法律对公民私有财产间接保护 |
1. 提高立法可操作性和公民信息救济性 |
2. 提高全民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 |
四、结语 |
(3)地方立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障与限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与论文结构 |
第一章 立法文本中的财产权 |
一、识别立法文本中的财产权 |
(一)财产权的保护范围与内在限制 |
(二)法律保障财产权的内涵与类别 |
(三)财产权与其他基本权利的竞合 |
二、立法对私有财产权的外在限制 |
(一)财产权的社会义务 |
(二)应当予以补偿的财产权限制 |
第二章 地方立法限制财产权的制度实践及规范依据 |
一、地方立法限制财产权的制度实践 |
(一)基于限制目的的分类 |
(二)基于限制手段的分类 |
二、地方立法限制财产权的合宪性基准 |
(一)地方立法限制财产权的形式合宪性基准 |
(二)地方立法限制财产权的实质合宪性基准 |
(三)构建地方立法限制财产权的合宪性基准体系 |
第三章 地方立法限制财产权的合宪性判断 |
一、地方立法限制财产权的形式合宪性判断 |
(一)地方立法缺少法律层面的授权 |
(二)地方立法内容与上位法重复 |
二、地方立法限制财产权的实质合宪性 |
(一)特许经营权限制属于财产权的社会义务 |
(二)有限自然资源与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 |
(三)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 |
(四)景观权益的保护 |
第四章 完善财产权立法保障体系的应对建议 |
一、明确立法法对地方立法的授权范围 |
(一)地方立法限制财产权应具备法律依据 |
(二)地方立法限制财产权缺少法律依据的原因 |
(三)明确地方立法授权范围的立法选择 |
二、由人大主导财产权的保障与限制 |
(一)加强地方人大对立法的主导作用 |
(二)完善主动和依申请进行的合宪性审查制度 |
(三)城乡规划限制财产权应符合比例原则 |
三、建立和完善统一的行政补偿制度 |
(一)立法构建行政补偿统一机制 |
(二)对特别牺牲的财产权限制进行补偿 |
(三)对不可预期的财产权限制进行补偿 |
(四)对完全丧失经济价值的财产权限制进行补偿 |
第五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1:根据“限制目的”对地方立法规范的梳理 |
致谢 |
(5)新时代我国民营企业家权益保障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2 相关文献综述 |
1.2.1 国外文献综述 |
1.2.2 国内文献综述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与不足之处 |
第2章 相关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企业家 |
2.1.2 民营企业家 |
2.1.3 企业家权益 |
2.2 相关理论基础 |
2.2.1 西方经济学相关理论 |
2.2.2 政治经济学相关理论 |
第3章 我国民营企业家权益保障的相关法律与政策 |
3.1 我国民营企业家权益保障的法律梳理 |
3.2 我国民营企业家权益保障的政策梳理 |
3.2.1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政策及文件梳理 |
3.2.2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布的有关政策及文件梳理 |
3.2.3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政策及文件梳理 |
3.3 我国民营企业家权益保障的政策实施效果 |
3.4 我国民营企业家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 |
3.4.1 财产权保障存在的问题 |
3.4.2 创新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 |
3.4.3 自主经营权保障存在的问题 |
第4章 我国民营企业家权益保障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1 权益保障存在问题的共性原因分析 |
4.1.1 缺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
4.1.2 未形成良好的社会文化氛围 |
4.2 财产权保障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2.1 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
4.2.2 司法和执法环境欠佳 |
4.2.3 民营企业治理结构不规范 |
4.2.4 民营企业家自身法律意识淡薄 |
4.3 创新权益保障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3.1 缺乏创新所需的各项资源 |
4.3.2 未形成市场化的创新服务体系 |
4.3.3 创新成果得不到充分保障 |
4.4 自主经营权保障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4.1 政府公权力缺乏约束和监督 |
4.4.2 政府部门及官员缺乏服务意识 |
4.4.3 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缺位 |
第5章 我国民营企业家权益保障的机制设计与案例分析 |
5.1 我国民营企业家权益保障机制的理论架构 |
5.2 我国民营企业家权益保障机制的设计方案 |
5.3 民营企业家权益保障的典型地区案例分析 |
5.3.1 国内典型地区民营企业家权益保障的案例分析 |
5.3.2 国外典型地区民营企业家权益保障的案例分析 |
第6章 我国民营企业家权益保障的政策建议 |
6.1 法治环境建设 |
6.1.1 完善各项权益保障的法律体系 |
6.1.2 加强执法与司法工作建设 |
6.2 政策环境建设 |
6.2.1 落实两个毫不动摇的相关政策 |
6.2.2 推进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建设 |
6.2.3 加强公共权力的监督机制建设 |
6.3 市场环境建设 |
6.3.1 推进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
6.3.2 加大财税支持和融资渠道建设 |
6.3.3 加强中介机构的市场服务作用 |
6.4 社会环境建设 |
6.4.1 营造尊商重商的社会文化氛围 |
6.4.2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 |
6.4.3 加大对企业家和创新型人才的教育 |
6.5 内部权益保障机制建设 |
6.5.1 建立科学合理的现代企业制度 |
6.5.2 构建有利于企业家创新的企业氛围 |
6.5.3 提高企业家自身素质与维权能力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财产权法律保护制度的构建——政治经济学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西方国家财产权法律保护制度的构建与演进 |
(一)财产权制度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形成的基础 |
(二)西方私有财产权思想的演进 |
(三)20世纪以来西方各国财产权立法实践的新变化 |
二、1949年至今我国财产权法律保护制度的构建与演进 |
(一)新中国成立后财产权法律制度的构建:大量移植苏联模式 |
(二)改革开放后财产权法律制度的重塑 |
(三)关于构建保护公民私人财产权法律制度的理论讨论 |
三、完善财产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几个问题: 政治经济学的视角 |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什么可以容纳私人财产权? |
(二)如何构建平等保护各类财产权利的法律体系? |
(三)私人财产权法律保护与规范公权 |
(7)紧急状态下的私有财产征用补偿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外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 |
1.2.2 总结与分析 |
1.3 研究内容 |
1.4 研究目的、意义及创新点 |
1.5 研究方法 |
2 紧急状态下的私有财产征用补偿之演进历程 |
2.1 紧急状态下私有财产征用补偿的历史演进 |
2.1.1 可行性路径选择 |
2.1.2 人权克减与权力扩张 |
2.2 紧急状态下私有财产征用补偿的多样化发展 |
2.2.1 正当性发展 |
2.2.2 普遍性发展 |
2.2.3 限制性发展 |
2.3 紧急征用补偿的价值:安全与自由的博弈 |
3 紧急状态下私有财产征用补偿法律制度现存缺陷 |
3.1 紧急状态下私有财产征用之制度缺陷 |
3.1.1 紧急征用法律依据空缺 |
3.1.2 紧急征用私有财产的权利底线 |
3.2 紧急状态下的私有财产征用之补偿缺陷 |
3.2.1 适当补偿原则 |
3.2.2 补偿标准参差不齐 |
3.3 紧急状态下的国家紧急权力之程序缺陷 |
3.3.1 紧急征用补偿的滞后审查 |
3.3.2 国家紧急权过度干预私有财产权 |
4 紧急征用补偿法律制度完善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4.1 紧急征用补偿法律制度完善的必要性 |
4.1.1 体现私有财产权的社会性 |
4.1.2 明确紧急征用的公益性 |
4.1.3 确保私有财产补偿的合理性 |
4.2 紧急征用补偿法律制度完善的可行性 |
4.2.1 满足权力制约的需求 |
4.2.2 满足人权保障的需求 |
4.2.3 满足法制建设的需求 |
5 完善我国紧急状态下私有财产征用补偿法律制度构想 |
5.1 比例原则下的紧急征用制度设计 |
5.1.1 明确紧急征用限度 |
5.1.2 推动紧急征用制度规范化进程 |
5.2 比例原则下的补偿机制设计 |
5.2.1 落实公平、公正补偿原则 |
5.2.2 提供特殊牺牲之特别补偿待遇 |
5.3 比例原则下的紧急权监管体系设计 |
5.3.1 对国家紧急权作必要性审查 |
5.3.2 公众有效监督国家紧急权 |
6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8)论清末民初私有财产权之变迁 ——以《大理院民事判例辑存》为分析文本(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及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相关概念辨析 |
五、文献运用与方法 |
第一章 私有财产权保护观念之变迁:个体从家庭中分离 |
第一节 传统中国的私有财产权观念:家庭伦理之私 |
一、传统中国私有财产权的历史沿革 |
二、家庭伦理之私 |
三、特殊主体的私有财产权 |
第二节 清末民初私有财产权观念:私权与公权的博弈 |
一、清末民初个体权利观念的引进 |
二、清末民初私有财产权观念的局限性 |
第三节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私有财产权观念:私权社会化 |
一、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私有财产权观念的社会本位特征 |
二、个体权利保障的阶段性成果:南京国民政府民法典 |
小结 |
第二章 私有财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之变迁:民刑分立 |
第一节 传统中国:民刑合体、契约为辅 |
一、成文法典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 |
二、契约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 |
第二节 清末民初私有财产权法律体系的建构:民刑有分 |
一、《大清民律草案》的提出及其局限性 |
二、《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及其大理院对之适用 |
三、习惯及其适用 |
四、条理的适用 |
第三节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民法独立 |
一、民国民法典的立法过程 |
二、民国民法典之立法精神 |
小结 |
第三章 私有财产权保护司法体制之变迁:审判权独立 |
第一节 传统中国:州县官审判权行政权不分 |
第二节 清末民初:司法行政分立 |
一、司法独立——大理院设立缘由 |
二、“寺”、“院”承续:司法独立之局限性 |
三、“院”、“院”裂变:司法体系优化、审行分离深化 |
第三节 南京国民政府:独立审判 |
一、依法独立审判的原则 |
二、民事审判机构的变化 |
小结 |
第四章 承前启后:民初司法实践之断面解析 |
第一节 债权——意思自治、契约自由原则的体现 |
一、择以买卖、雇佣契约两种判例之概述 |
二、所涉及之案例 |
三、案例之分析 |
第二节 物权——社会利益与个人权利的拉锯 |
一、概述 |
二、涉及之案例 |
三、总结分析 |
第三节 亲属、承继——伦理纲常与平等自由的博弈 |
一、概述 |
二、涉及之案件 |
三、总结分析 |
结论 |
一、清末民初私有财产权变迁之四个面向 |
二、私有财产权保护的时代特征——必然性和民族性 |
三、大理院司法兼营立法的历史及时代意义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9)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 选题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一) 国内文献综述 |
(二) 国外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框架 |
(一) 研究方法 |
(二) 研究框架 |
四、基本概念厘清 |
(一) 农民 |
(二) 土地 |
(三) 财产权 |
(四) 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实现 |
第一章 农民土地财产权产生之历史考察 |
第一节 古希腊罗马时期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孕育 |
一、土地私有制的产生与农民权利 |
二、土地权利的兴起与农民权利 |
三、古希腊罗马时期农民土地财产权的特点 |
第二节 中世纪农民土地财产权的萌发 |
一、日耳曼法制的瓦解与农民土地财产权 |
二、中世纪英国土地保有制与农民土地财产权 |
三、中世纪农民土地财产权的特点 |
第三节 近代农民土地财产权的流变 |
一、近代英国圈地运动与农民土地财产权的流变 |
二、近代美国西部开发立法中的农民土地财产权 |
三、《法国民法典》颁布与物权概念的兴起中的农民土地财产权 |
四、近代西方农民土地财产权的特点 |
第四节 现代西方国家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路径之解析 |
一、土地财产权界线清晰与市场流转导向的紧密结合 |
二、政府注重农业调控手段的运用与实现 |
三、土地发展权等新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
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 |
第五节 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发展的历史梳理 |
一、我国古代农民土地财产权状况考察 |
二、我国近现代土地所有制的发展概述 |
三、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考察 |
第二章 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之基础理论 |
第一节 产权权能理论 |
一、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 |
二、西方经济学界产权权能理论 |
三、产权权能理论与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实现 |
第二节 产权效率理论 |
一、马克思产权效率理论 |
二、西方经济学产权效率理论 |
三、产权效率理论与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实现 |
第三节 财产权平等理论 |
一、财产权平等是实现人权的基本保障 |
二、财产权平等是宪法的基本原则 |
三、财产权平等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
四、农民土地财产权的三维平等理论 |
第四节 财产权自由行使理论 |
一、财产权自由行使之价值 |
二、财产权自由行使之理论学说 |
三、农民土地财产权自由行使之要素 |
第五节 财产权适度限制理论 |
一、财产权适度限制之价值 |
二、财产权适度限制之理论学说 |
三、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的适度限制 |
第三章 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的实践模式 |
第一节 成都模式 |
一、“双放弃换三保障”模式 |
二、“两股一改”模式 |
三、“土地银行”模式 |
四、模式特点 |
第二节 重庆模式 |
一、“地票”模式 |
二、“股田制公司”模式 |
三、模式特点 |
第三节 广东模式 |
一、股份合作制模式 |
二、农村建设用地入市模式 |
三、“两化一流转”模式 |
四、模式特点 |
第四节 浙江模式 |
一、“两分两换”模式 |
二、规模化转包模式 |
三、土地信托模式 |
四、模式特点 |
第五节 实践中具体问题分析 |
一、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过程中的农民权益保障 |
二、政府主导与市场引导间的冲突与选择 |
三、部分地区农民参与程度低 |
第四章 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之障碍与破解 |
第一节 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体系与属性 |
一、我国现有农民土地财产权的理论种类 |
二、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的权能解析 |
三、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的法律属性 |
第二节 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障碍之表征 |
一、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功能性弱化 |
二、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的差异性 |
三、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身份性色彩浓厚 |
四、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流转效率低下 |
第三节 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障碍之原因 |
一、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归属不明 |
二、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权能缺失 |
三、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客体差异性 |
四、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取得规范缺失 |
五、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退出困难 |
第四节 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障碍之破解 |
一、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方式创新 |
二、充实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内容:未来利益 |
三、回归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处分权:流转利益 |
四、提高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用效率:利用利益 |
五、明晰农民土地财产权的主体地位:归属利益 |
第五章 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的配套制度 |
第一节 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登记制度 |
一、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确权的现实状况 |
二、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下农村土地登记的新调适 |
三、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的登记效力须统一 |
四、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登记辐射力的强化 |
第二节 我国农村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制度 |
一、农村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基础理论 |
二、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不均 |
三、我国集体土地增值收益与农村土地征收的关系 |
四、建立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农村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制度 |
第三节 我国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 |
一、我国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的现状分析 |
二、我国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的法律性质及基本规范 |
三、我国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主体作用发挥 |
四、逐步建立城乡统一土地产权市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博期间学术成果简介 |
(10)当代中国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及其制度建构 ——基于马克思私有财产思想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意义 |
二、已有研究成果综述 |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 |
四、论文的创新点与不足 |
第二章 私有财产权宪法保护概述 |
第一节 私有财产权及其宪法保护 |
一、基本概念的界定 |
二、私有财产权的价值 |
三、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 |
第二节 私有财产权宪法保护的历史经验 |
一、私有财产权宪法保护的世界经验 |
二、历史启示 |
第三节 私有财产权法律保护的思想溯源 |
一、古典时期 |
二、启蒙运动时期 |
三、现代转型时期 |
第三章 私有财产权宪法保护的学理分析 |
第一节 法理依据:个人自由与社会正义的统一 |
一、正义理论的历史发展 |
二、私有财产权与社会正义 |
第二节 价值取向: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
一、公共利益的内涵 |
二、公共利益的实现——利益冲突与利益衡量 |
三、小结 |
第三节 实现路径:着重正当程序的保障 |
一、正当程序的历史沿革与内涵 |
二、正当程序的理论基础——程序正义 |
三、正当程序的构成要件 |
第四章 马克思的私有财产思想及其对当代中国的意义 |
一、马克思论资本主义私有财产的本质及其历史归宿 |
二、马克思“重新建立劳动者个人所有制”思想的再解读 |
三、马克思分析私有财产的两个基本维度 |
四、马克思私有财产思想对当代中国社会转型的意义 |
第五章 我国私有财产权宪法保护的历史沿革及其成效分析 |
第一节 我国宪法确立人民私有财产权的历史变迁 |
一、清末和中华民国时期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 |
第二节 现行宪法在私有财产权保护上的局限性及其原因 |
一、私有财产权的宪法规范结构 |
二、现行宪法规范的局限性——以第13条为中心 |
三、原因分析 |
第六章 当代中国私有财产权宪法保护的制度建构 |
第一节 公私财产权平等保护的制度安排 |
一、平等权的基本法理 |
二、马克思主义视角下的公私财产权平等保护 |
三、完善公私财产权平等保护制度的法律建议 |
第二节 私有财产征收与补偿制度的完善 |
一、域外经验的借鉴 |
二、我国私有财产征收与补偿制度的完善 |
第三节 私有财产与税收制度的完善 |
一、私有财产与税收制度 |
二、当代中国私有财产涉税制度的完善——以财产税为中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
四、试论完善我国私有财产法律保护的重要意义(论文参考文献)
- [1]基于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分析[J]. 丁威. 法制博览, 2021(36)
- [2]浅谈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探讨[J]. 踪雪莲. 法制与社会, 2021(13)
- [3]地方立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障与限制[D]. 杨济同. 中国政法大学, 2021(08)
- [4]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中的问题与解决对策分析[J]. 张剑群. 法制与社会, 2020(18)
- [5]新时代我国民营企业家权益保障问题研究[D]. 杨庆虹. 吉林大学, 2020(08)
- [6]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财产权法律保护制度的构建——政治经济学的视角[J]. 刘灿. 政治经济学评论, 2019(05)
- [7]紧急状态下的私有财产征用补偿法律制度研究[D]. 张逸莹. 中国计量大学, 2019(02)
- [8]论清末民初私有财产权之变迁 ——以《大理院民事判例辑存》为分析文本[D]. 古戴.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4)
- [9]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研究[D]. 朱颂. 南京大学, 2015(10)
- [10]当代中国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及其制度建构 ——基于马克思私有财产思想的分析[D]. 韩钢. 陕西师范大学, 201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