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入世后我国在公路水路交通服务贸易方面承诺的主要内容(论文文献综述)
孙舒[1](2020)在《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法律技术脱节是指国际体系中同属特定领域国际公约的缔约方,在公约框架下的法律制定技术与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法律技术脱节研究是基于对法律主体在特定法律领域的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的研究,研究方法是采取定量方法与定性方法相结合的实证研究,得出该主体与其他国际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的现象。针对特定领域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成果,可以直接转化称为该领域法律技术的调整依据。法律技术脱节作为国际法领域普遍存在的现象,长久以来没有得到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重视,缺乏系统的理论和实证研究。2017年8月以来,美国对华发起“301调查”1并根据调查结果威胁加征关税,中美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互相申诉的同时利用国内措施互相进行贸易制裁施压,中美贸易关系急转直下,贸易争端解决成为中美关系的核心议题。当前中美贸易对立关系已经形成,在大国权利政治的较量之下,法律技术是处理中美经贸关系的有力合法武器,中国应根据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发展演变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鉴于实践和理论需要,论文以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为研究切入点,以中美在世界贸易组织的39起争端解决案件为观察样本,研究中美在WTO框架下法律技术脱节的现象和原因,进而提出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调整方案。论文共分为七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主要概述了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背景、研究思路、创新点和现有研究述评。论文第二章重点解释了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和外延,法律技术脱节的概念是基于法律技术提出的。本文对传统法律技术概念进行了拓展,认为法律技术包括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法律技术脱节是指国际体系中同属特定领域国际公约的缔约方,在公约框架下的法律制定技术与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这一部分的重点是论文的理论概念解析。第三章内容为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包括WTO概况、中国对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以及美国对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这一部分是后面的研究背景。第四章为法律技术脱节背景下中美世贸争端案件的统计分析。论文这一部分统计了中国诉美国的16起WTO争端案件和美国诉中国的23起WTO争端案件,并根据案件统计信息分析了案件的基本特点。第五章为WTO框架下中美实体法律规则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本章分析了中美互相提起的39起世贸案件涉及的WTO实体规则,以及通过案件分析中美在实体规则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即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在实体领域的不一致。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中美在WTO实体规则体系下存在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第六章为WTO框架下中美程序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本章重点分析案件中涉及的程序性规则,重点集中在“双反”调查的程序和DSU程序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现象和原因。论文最后一部分为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调整方案。针对前文分析的中美在实体法和程序法领域存在的法律技术脱节现象及原因,提出中国应对中美在WTO框架下法律技术脱节的方案,主要是贸易法律价值合法化、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调整路径。综上所述,本论文统计分析了中美互相在WTO争端解决机制提起的39起争端案件,并以法律技术脱节为切入点,分别分析了中美在实体和程序领域的具体法律技术脱节现象和原因。最后提出了中国应对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调整方案。论文要强调的是国际法律技术脱节存在必然性,在应对国际法律技术脱节做出具体法律技术调整的过程中必须不以国内法律技术脱节为代价,这样一国的法律技术才能在相关法律领域发挥最大的效力。
刘刚[2](2019)在《行业法治研究》文中认为当前,我国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思想。到2035年,我国还要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的目标。如何判断法治社会基本建成,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迫切的实践问题。社会是由行业组成的,法治社会的建成可以走一条行业法治之路。法治社会是社会领域实现法治化的治理状态,而行业法治可以理解为是指行业领域的法治化的治理过程。先有法而后才有法治,先有行业法而后才有行业法治。因此,要研究行业法治,需要先研究行业法;而要研究行业法,则需要先研究“行业”。改革开放后,我国立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行业”入法现象,汇聚成“法律中的行业”这个独特命题。对“行业”入法现象的实证分析表明,“行业”已经从一个古老的经济概念变成一个新生的法律概念。“行业”入法现象在所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总体上占到了三成,席卷了除诉讼法及非诉讼程序法之外的所有部门法,甚至现行宪法也对“行业”做出了明确规定,宣示了“行业”的宪法地位。“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包括行业规划、行业标准、行业自律、行业诚信、行业垄断、行业主体、行业协会和从业人员等。“行业”入法现象有力的支撑了行业法的存在,宣告了行业法治的潜在可能。“行业”入法现象是对行业在社会结构中的变迁的法律响应,行业法是法律社会化发展的最新表现。系统梳理行业法的历史研究成果,可以发现,虽然学界还存在分歧,但也形成了一些理论共识,即行业法是兼顾“硬法”和“软法”在内的体系。新兴的行业法有助于一并解决传统部门法体系的学科壁垒问题、稳定性不足的问题以及部门法的局限性问题。行业法应该继部门法之后,成为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中的新成员。行业法与部门法之间存在着两种关系:一是交叉与重叠关系,二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建基于法治概念的宽泛性和灵活性。行业法治是一种“混合”法治,其内涵表现为“硬法”之治和“软法”之治的结合、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横向体系(各行各业的法治)和纵向体系(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在内)的结合。行业法治是一种“复杂”法治,其特性包括法治主体的多元性、法律规范的复合性、行业治理的差异性、运行机制的共治性和调整范围的全面性。行业法治是一种真法治,而不是假法治,其理念包括权利保护理念、公平正义理念、科学发展理念和自治理念。行业法治是一种有意义的法治。从法治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也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还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从行业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也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还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行业法治体现了行业与法治的互动关系,促进了法治发展和行业发展之间的良性循环。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包括经济基础、政治基础、社会基础、法律基础四个方面。其中,经济基础是指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政治基础是指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步建立;社会基础是指行业组织的大量出现;法律基础是指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与法治社会一样,行业法治也包括主体要素、制度要素与实践要素。这三种要素共同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与“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主要形式样态基本一致,行业标准、行业协会和行业自治构成了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是广义的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一种“软法”,可以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柔性化和可操作性。行业协会是行业法治的重要主体,行业协会通过参与行业立法、行业纠纷化解、行业监管和行业管理等来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既是权利,也是权力。行业自治首先通过行业自治规范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但是,在行业法治的运行中,行业监管与行业自治始终需要处于动态平衡的态势中,只有这样,行业自治才能最大限度的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理想的行业法治是完美的,但是行业法治的现实运行,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等,还存在若干缺陷,因而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其中,行业立法存在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行业法律滞后、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等缺陷。对此,一是可建立专业工作委员会提出立法草案的体制,取代现有的行业主管部门主导立法的立法体制,并建立第三方如行业协会等接受立法机关委托起草行业立法的立法体制;二是应将行业标准的制定权赋予行业协会,取代现有的行政机关制定行业标准的体制,并建立跨行业的标准协调制度,加大推广综合标准制度;三是应及时修订行业立法。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包括重审批轻监管、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不健全,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等。对此,一是需要将监管理念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轻审批重监管”,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二是政府应建立包括企业、非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在内的全国统一信息共享平台,并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信用监管中的作用;三是应当从监管主体、监管模式、监管手段和监管过程等四个方面完善综合监管体制;四是对新兴行业应遵循政府适度监管的原则。行业纠纷化解存在行业调解制度公信力有待加强、认同度和成功率都不高、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等问题。对此,一是应进一步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提升行业调解的公信力;二是应积极推动行业协会设立专业性调解组织,提高行业调解人员的准入资格条件,以提升行业调解制度的利用率和成功率;三是应当建立专门的行业调解程序;四是健全行业仲裁制度,可考虑由行业协会组建行业仲裁委员会,并修订《仲裁法》,赋予行业仲裁应有的法律地位;五是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尽可能减少行业纠纷的产生。行业自治方面,存在着立法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消除等不足。对此,一是应该突出“行业自治”的理念,将法律条文中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二是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不再干预行业协会的内部事务;三是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只要不违反法律,行业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皆由行业协会自行解决。同时,国家需保留对行业协会的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综上,通过对“行业”入法现象进行实证分析,对行业法和行业法治的研究成果进行历史分析,对行业法治的内涵、特性、理念、实践意义等问题进行概念分析、对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和基本要素等问题进行综合分析,行业法治的理论框架体系得以初步建立。只要有效解决行业法治在现实运行中的不足,作为法治社会的建设途径,行业法治一定会拥有美好的未来。期待有朝一日,行业法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行业法治理论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
许言庆[3](2016)在《沿海港口综合实力与腹地空间演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经济全球化、国际航运网络化和船舶大型化背景下,现代港口呈现出多功能化、系统化和一体化的发展趋势,影响港口综合实力的因素也更为复杂。欧美国家一些港口发展历程表明,沿海港口凭借地理区位优势,发展外向型经济,离不开内陆经济腹地的支持,腹地的范围与规模、产业结构、发展活力等是港口物流发展的动力和保障。港口与腹地之间是一个复杂地理空间系统,涉及到多个部门,受到多种因素影响,有港口内部各种条件,也有外部社会经济因素。如何对各种因素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价是港口腹地空间范围测度的前提。为更好地体现港口与…….复杂空间关系,突出影响因素评价体系的客观性和可行性,减少评价中的主观性,本研究结合因子分析法,运用拓展的哈夫概率模型(Huff‘s Model),从运输时间距离、港口内部条件与能力、外部城市支持、外贸背景、竞争港口等多层影响因素,来考察沿海20个港口,2001年,2006年,2010年和2014年的腹地空间变化情况。论文主要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研究。(1)分析我国港口发展背景和发展现状,对经济地理和港口经济相关理论进行梳理,包括港口区位理论、港口体系、腹地空间关系、港口物流效率与贸易、港口竞争与合作等,对相关文献研究的理论与方法进行综述。探讨港口-腹地空间关系主要内容,分析在腹地划分研究方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及研究趋势,为分析港口腹地空间演变做好理论和方法准备。(2)探讨港口与腹地空间关系。结合相关理论对港口与腹地空间关系作用机制进行分析,对港口与城市之间基本关系进行梳理,分析腹地对外经济开放与港口物流之间的关系。并以宁波-舟山港为对象,分别进行港口与城市,港口物流与直接腹地贸易关系的实证分析。结果表明,港口和腹地之间是多维的复杂关系,受港口城市、对外开放政策、地理区位与交通运输多种因素的影响。港口与城市关系密切,相互作用。对外开放政策对港口与腹地空间关系影响明显,沿海港口腹地竞争的地理范围也随着对外开放的深入与拓展呈现出由东到西,由点及面的梯度特征。(3)运用因子分析法,对沿海港口综合实力进行评价。在研究港口综合实力内涵和影响因素基础上,分析港口市场竞争结构和态势,确定港口综合实力评价指标体系和研究方法。利用spss软件,采用因子分析法,对沿海20个港口的城市支持度和外贸背景因素进行评价,并把分析结果作为影响港口综合实力的外部因素,对沿海20港口的综合实力进行评价。得到综合规模、码头效率(码头设施)、外贸与外部物流条件等公因子。比较4年情况,发现在不同时期,不同区域港口因子贡献有较大差异,影响港口综合实力得分。根据得分结果,沿海20个港口可以分成4个层次与类型。(4)沿海港口的腹地空间演变实证研究。首先确定港口腹地的划分方法、研究范围和数据来源,并结合前文港口综合实力研究结果,分析沿海港口的腹地在不同外贸背景下的演变,包括入世前的腹地、纺织品配额取消后的腹地、金融危机恢复后的腹地、“一带一路”战略下的腹地等。结果表明,伴随着外贸环境的变化,港口的综合实力也发生变化,港口的腹地空间因此而变,并呈现出港口类型差异和地域布局差异等特征。影响港口-腹地空间变化的因素很多,港口地理区位因素、港口与城市综合规模、外贸背景、港口基础设施与效率等影响明显。(5)依据实证分析的基本结论与研究的不足,对港口腹地研究进行展望。中国对外贸易进入相对平稳发展时期,经济转型引发的工业货流供需规模也趋平稳。长期看,港口货流需求规模不会有大幅度爆发式提升,所以沿海港口对有限的货源竞争必然越发激烈。沿海港口要探索竞争合作的新模式。在一体化背景下,航运公司战略与选择、多式联运承运人运营网络、码头运营商全球整合策略等方面将成为港口竞争的新焦点,也是港口腹地空间关系研究的新方向。
王岩[4](2016)在《WTO体制下的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尽管在入世之前,自行政诉讼制度建立以来,作为涉外行政诉讼的特殊类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客观存在并实际运行着。但是由于其案件数量不多,涉及的领域较窄,长期以来并未引起学术界和实务界的重视,亦未能专门将其法律化、制度化。直至2002年,为了履行建立与WTO相衔接的国际贸易司法审查制度的承诺,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三部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司法解释。这三部司法解释与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初步构建起了WTO体制下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但是中国毕竟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全面履行WTO及其他一系列国际协定的过程中,无论在立法、行政,还是司法方面均与WTO要求、其他法治发达国家以及我国入世承诺存在一定的差距。笔者作为一名长期从事行政审判工作的法官,在收集、研究和审理了大量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同时,也见证了入世前后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历程。本文运用历史分析、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通过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产生的背景、内涵特征、主要原则、法律渊源等方面进行梳理分析,从审查主体、审查范围、审查标准、审查程序等方面对WTO及其成员方的国际贸易司法审查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从而对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原理和制度进行了全面系统的阐释。文章重点通过解读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一般规定,选取国内外典型案例对几类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在司法运行中的实体和程序问题进行实证分析,透视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现状,指出该制度与WTO对司法审查的要求尚存在差距,并进而从司法理论及实践、司法改革走向等方面对相关问题解决及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提出若干建议。本文除导言之外,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介绍了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建立的背景和过程。其一,国际贸易救济制度是在行政法治国际化的背景下产生的。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影响和冲击是全方位的,在我国国内公法领域中,经济全球化引领着我国行政法治出现国际化的趋势,主要表现为:行政法律渊源扩大、行政主体范围扩大、行政行为救济力度加强。司法审查制度在WTO体制中居于显着地位,是WTO透明度原则的重要内容,在确保WTO规则可操作性和规范成员方政府权力运行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国际贸易救济法律制度分为WTO体制中(国际)与WTO体制下的成员方(国内)两个层面。这两种司法审查程序既相互独立,互不隶属,又相互影响和制约。当事人在选择这两种司法审查程序时没有先后顺序。成员方需完善本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尽量与WTO的要求保持一致,当案件提交DSB时需要让渡主权接受审查;而WTO司法审查对成员方国内司法制度有较大的依赖性,受到成员方司法审查实体性标准限制,其裁决的效力亦需要成员方国内司法审查来补强。其二,WTO协定中有关司法审查的规定具有审查主体多样性和独立性,审查范围广泛性,审查标准原则性的特点。根据WTO协定的要求,我国在《入世议定书》和《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中就我国国内维持或建立相关制度,以及司法审查的范围和内容作出了承诺。我国国际贸易司法救济制度就是在履行WTO要求和入世承诺的大背景下建立的。只不过我国采取了与西方“司法审查”相对应的“行政诉讼”的提法。这一术语和制度是我国借鉴大陆法系和日本法相关制度引进的。我国的司法审查是通过行政诉讼活动来实现的,中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就是依据行政诉讼法建立起的行政诉讼制度,它与西方的司法审查制度在历史传统、基本内涵、审查范围和审查依据等方面都存在着本质的不同。第二章是对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概述。主要内容包括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概念特征、法律渊源、主要原则以及我国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现行规定。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对被诉国际贸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以解决特定范围内的国际贸易行政争议的活动和制度。其主要涉及国际贸易领域,审查对象是国际贸易行政行为,受涉外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系涉外行政诉讼的特殊类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基本特征为受案范围具有专项性、原告或第三人具有涉外性、与WTO法有着密切的联系、诉讼原则具有特殊性。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功能和目的为履行WTO要求和我国入世承诺、保护国际贸易参加者权益、监督国际贸易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国际法渊源包括WTO协定和中国入世法律文件,国内法渊源又可区分为实体法渊源和程序法渊源。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主要原则可归纳为: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司法审查有限原则、有限职权主义原则、平等保护和正当程序原则。我国现行法律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规定包括两部分,即行政诉讼法涉外部分的一般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一系列司法解释中的特别规定。三部专门的司法解释分别对我国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审判机构、管辖法院、审查范围、审理标准、法律适用和裁判方式做了规定。第三章运用比较分析、历史分析等研究方法,从审查主体、审查范围、审查标准以及对国际条约的法律适用四个方面,对WTO主要成员方的国际贸易司法审查制度与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进行了剖析研究。文章最终结合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对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审查主体、审查范围、审查标准、法律适用进行了明确。其一,在审查主体上,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采取的是普通法院审理模式,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负责审理相关案件。其二,在审查范围上,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国际贸易具体行政行为,利害关系人在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要求对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性审查。其三,在审查标准上,除依照普通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标准外,在案件审理时还区分事实和法律问题,确立了案卷审查和最佳证据原则,适当放宽了审查标准。在某些特定的行政执法领域,行政机关更加具有专业优势,其对事实认定和不确定法律概念的法律适用享有排除司法审查的“判断余地”。最后,在法律适用上,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应以法律和行政法规作为适用依据,不能直接适用WTO规则。但是根据有约必守原则,在适用国内法时还应尽量作出与WTO规则一致的解释,使得国际条约能够在国内得到遵守。第四章对实践中几类典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进行了实证分析。首先,在与国际货物贸易有关的行政诉讼中,以比较具有代表性反倾销(反补贴)、海关估价行政诉讼为例,结合我国法律规定分别从受案范围、原告资格、事实审查和举证责任规则方面进了梳理和分析。通过上述理论和实证分析,可以起到以点带面的作用,一方面进一步清晰了类案审理时应把握的审查规则和尺度,另一方面也指出了我国现有规定与WTO规则要求存在的差距,找到了修正完善的方向。其次,在与国际服务贸易有关行政诉讼中,结合国际贸易和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具体实践,着重介绍了国际服务投资领域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从而指出在服务投资准入方面,对于行政备案不应一律排除在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而应结合法律条文的规定对行政备案的性质予以具体区分,许可性的备案应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再次,在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行政诉讼中,结合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对该类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遇见的程序和实体问题进行了探讨。主要介绍了在我国知识产权侵权采取行政和司法并行的双轨救济制度下,知识产权诉讼中的民行冲突问题,以及人民法院应对这一问题司法政策的演变过程,进而提出成立知识产权法院是解决该问题的必然选择。最后,在其他与贸易有关的行政诉讼中,以反垄断行政诉讼为例,通过梳理反垄断行政执法行为及行政程序,从而明确了不同反垄断执法行为的执法主体和行政诉讼的被告。此外,还对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多的反垄断行政执法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冲突竞合,以及反垄断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程序的交叉竞合问题的解决,结合相关理论和法律依据提出了自己的解决方案。第五章关于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完善的构想。与WTO对成员方国际贸易救济法律制度的要求相比,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由于受本国法治发展程度的限制,主要不足表现在受案范围还比较狭窄,与国际上通行的“司法最终解决原则”还有一定的差距。该章通过将我国法律规定与WTO协定对成员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要求进行对照,认为应将国际贸易行政终局行为、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行政行为纳入到司法审查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范围。文章结合具体理论和国外的实践,从可行性和必要性两个方面进行了分析论述,并对相应的司法审查机制进行了规划设计。我国现有的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审理机构的专业性有待提高,行政诉讼机制影响审判效率。随着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数量逐渐增多,受案范围不断扩大,法院办案压力也大大增加,会对行政审判的质效产生不利影响。从长远发展的角度来看,在我国设立专门的国际贸易法院很有必要,而且切实可行,只有这样才能满足变化着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发展的需要。在具体设计和构建上,我们仍可以采取小范围试点的方式,在部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较多的省市设立国际贸易法院,完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实体和程序规则。以后在时机和经验都成熟的基础之上,再根据实践发展的需要在全国其他条件具备的省市推广。
张斯淇[5](2014)在《论WTO框架下我国航运服务法律规制》文中认为自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航运规则在我国入世承诺的范围内一定程度上转化为我国国内法,为我国航运服务市场的发展提供制度支撑。然而,我国目前航运服务领域的法治实践与WTO航运规则要求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因此,检视我国航运服务法律规制现状,剖析我国航运入世承诺的实施情况及其背后的原因,并借鉴国际经验以应对实现入世承诺的挑战,是我们当前无可回避的话题,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通过研究WTO框架下我国航运的法律规制,完善我国航运管理法制,以期为我国的航运业发展提供法治支撑,推动我国航运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增强民族航运业的国际竞争力,扭转民族航运业大而不强的局势,实现我国由航运大国向航运强国转型。本文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内容包括选题背景及立论意义,文献综述分析国内外研究情况,研究框架,研究方法与创新。第二部分为第一章,我国航运法律规制的概说,内容包括航运法律规制的概念界定,我国航运法律规制体系和我国航运法律规制影响因素的分析。第三部分为第二章,介绍WTO海运规则及我国的海运入世承诺。第四部分为第三章,研究我国航运服务入世承诺实施情况,内容包括我国航运服务入世已实施情况分析,我国航运服务未实施情况分析。第五部分为第四章,内容涉及对航运法律规制的国际进行比较,内容包括以欧盟、日本为例的发达国家航运法律规制比较分析,通过市场准入、国民待遇方面的内容进行比较研究发展中国家的航运法律规制。通过对域外航运法律规制之借鉴,分析我国可以借鉴域外航运法律规制在立法理念、具体制度、管理制度方面内容的成功做法。通过对国际航运政策规制比较分析发现,国际航运保护手段日趋隐蔽化的特点以及推动航运自由化的最终目的。第六部分为第五章,提出我国航运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议,首先剖析我国航运法律规制不完善的原因,并对我国航运法律规制的完善进行可行性分析,通过对航运立法各方利益难以平衡、管理机制交错冲突、海运谈判停滞不前、宏观立法进程迟缓的原因分析,寻求各方利益冲突、航运管理机制冲突、谈判停滞不前解决的路径,为我国航运法律规制提出完善建议。其中我国航运法律规制通过对航运立法原则的选择、具体制度的完善,在WTO框架下构建立足我国国情的航运法律规制体系,保障我国航运服务业在公平、自由、开放、充分竞争的市场中良性、可持续的发展。
汤晓峰[6](2014)在《中国航运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本文在研究国内外现有关于航运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基础上,综合运用经济学、法学和法经济学的基础理论,借鉴美国和欧盟等航运发达国家的先进立法经验,并采用比较分析、价值分析和归纳演绎等方法,对航运市场准入的基本理论和法律制度要素做了系统、全面和深入的分析。同时,结合中国具体国情与立法实践,对中国航运市场准入立法的健全与完善提出建议,以期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航运市场准入法律制度,为建立健全航运法律体系提供有效的理论依据与理论支撑。本文的基本内容分为六章:第1章绪论。确定本文的研究主题。首先,介绍了本文的选题背景,阐释研究本选题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其次,对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进行综述,了解与掌握与航运市场准入相关的理论发展脉络,为下文的分析奠定基础。再次,明确了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最后,确立了本文研究的基本框架,并阐明创新点。第2章航运市场准入的基本理论。首先,对航运市场准入的内涵与外延进行界定,并着重分析航运市场准入的特殊性;其次,运用经济学的进入壁垒和市场理论分析说明航运市场准入应当受到经济规律的调整;再次,运用法学理论分析说明当市场失灵时法律规则对于航运市场准入的规范作用;最后,确定法经济学原理为本文的主要理论基础,从跨领域、多学科的视角分析航运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构建,从而确立了本文的基本理论架构。第3章航运市场准入的法律制度要素。着重分析在政府主导下航运市场准入的制度架构,以及航运企业与航运市场对此的评价,遵循“政府主导——企业需求——市场调节——法律规制”的主线,阐释在理论层面航运市场准入的法律制度要素。第4章国际航运市场准入法律制度。本章着重分析了美国、欧盟等航运立法发达国家的先进立法模式,以及WTO对于航运市场准入的相关内容,归纳总结出共性规律以期对我国立法有所借鉴。第5章当前中国航运市场准入法律制度。通过评估当前我国航运市场准入的立法现状,反思当前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并对产生种种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总结。第6章中国航运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完善。在前文理论分析的基础之上,结合我困的具体国情,借鉴国际先进立法经验,阐释我国航运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对健全和完善中国航运市场准入法律制度提出建议。
陈秀莲[7](2011)在《中国—东盟服务贸易一体化与服务贸易壁垒的研究》文中提出《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签订后,2001年以来,WTO框架下服务贸易的多边谈判陷入停滞状态,2006年WTO甚至宣布终止,与此同时,各国纷纷开展区域服务贸易一体化的建设,特别是2000年以后,包含服务贸易内容的协定占了1958-2010年签订的服务贸易协定的84%。与欧洲、美洲等地区国家很早就参与到服务贸易一体化相比,亚洲地区的国家参与较晚,但发展最快。中国也积极参与到区域服务贸易一体化的建设中,到.2010年止,已经签订了包括与澳门、香港在内的11个包含服务贸易内容的区域协定,主要以南-南型FTA为主,其中,2007年签订并生效的中国-东盟服务贸易协定是中国与东盟签订的首个区域服务贸易协定。基于以上背景,本文关注了以下几个问题:为什么2000年后区域服务贸易一体化发展如此迅速?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路径,是选择以WTO为代表的多边化还是选择以区域谈判为代表的一体化?中国-东盟区域服务贸易一体化的水平、影响一体化进程的服务贸易壁垒程度以及壁垒对一体化的影响有多大?围绕上述问题,本文按照以下逻辑进行阐述:首先,理论上运用贸易政治经济学的原理,结合现实中服务贸易一体化谈判的特点,对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路径进行分析,归纳出服务贸易自由化背景下多边化与一体化的选择之路。其次,阐述中国-东盟服务贸易一体化的进程,选取衡量指标,实证分析总体和代表性分部门(运输、旅游、建筑与金融)的一体化水平,并进一步对中国与东盟的服务贸易竞争力做了分析;再次,通过测度指标实证分析影响中国-东盟服务贸易一体化的主要障碍-服务贸易壁垒的总体和代表性分部门(运输、旅游、建筑与金融)情况和程度;最后,针对目前中国-东盟开展服务贸易一体化的特点、存在的服务贸易壁垒现状与程度,提出了加快服务贸易一体化进程的国际性与国内的若干建议。通过研究,本文得出以下观点:1、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的特点不同,由于利益集团的推动,以及现实中区域服务贸易谈判的特点,使得服务贸易的一体化比多边化更有优势,因此,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服务贸易一体化是最优路径,而这也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区域一体化迅速发展的根本原因。2、BOP统计意义上的“跨境服务贸易”(代表了模式1“跨境交付”模式2“境外消费”和模式4“自然人流动”)与FAT统计意义上的服务贸易模式3“商业存在”的情况表明,目前中国与东盟服务贸易一体化正处在初级阶段,部分服务部门如旅游、运输已基本成型。总体上看,中国-东盟与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相比一体化水平相差较大,但增速远远超过这两个区域。分部门的情况表现为:(1)运输服务贸易一体化已经在硬件建设上构建起海陆空的立体交通网络,但软件一体化的建设较晚。运输服务贸易一体化的程度较高,中国、东盟各国增长也很快,但各国的运输服务贸易长期处于逆差的状态。(2)旅游服务已经建立起初步一体化,正在推动一体化的深化。目前,中国与东盟的旅游一体化主要是由中国对东盟的出口拉动;动态上,中国与东盟的出口一体化变动不大,但进口的一体化有所变动。(3)中国与东盟的建筑服务一体化水平在不断提高,而且其地区结构与业务结构在组建自由贸易区后发生了较大的变化。(4)中国与东盟的金融服务贸易一体化建设起步较晚,但进展较快。近几年来,中国与东盟的金融一体化程度比日本与东盟、韩国与东盟的程度要高,而且中国与东盟组建自由贸易区后,金融联系变得更密切,呈现出一体化水平稳步提高的趋势。3、虽然中国-东盟服务贸易一体化程度较低,但中国与东盟国家服务贸易互补性很大,其中与东盟老成员国的互补性大于与新成员国的互补性。4、中国与东盟总体服务贸易并不具有竞争力,只有在部分服务领域才具有竞争力,且大部分的金融等资金技术密集型服务部门并不具有竞争力。5、从政策角度看,服务贸易的限制措施是中国与东盟开展服务贸易一体化建设的障碍之一。目前中国与东盟国家的总的服务贸易壁垒特点为:与WTO相比,中国与东盟比WTO框架下的测度的服务贸易壁垒程度要低;市场准入的壁垒高于国民待遇的壁垒以及模式、国别、部门壁垒程度等各有差异。6、代表性分部门(运输、旅游、建筑和金融)的服务贸易壁垒特点表现为,各服务部门的特征不同,不同模式上的服务贸易壁垒的主要表现也不同,但“商业存在”模式上普遍存在壁垒。此外,除了运输服务部门,新加坡的·壁垒最低;而运输服务贸易壁垒总体最高的国家是越南,旅游部门的是泰国,建筑的是菲律宾,金融的是中国。7、建筑服务贸易壁垒的动态趋势说明中国与东盟各国在建筑服务领域的壁垒趋于减弱,其中减少幅度最大的是中国,其次为泰国。金融服务贸易壁垒的动态趋势则为另外一番景象,虽然总体趋势为下降,但中国、越南与马来西亚三国呈明显的下降趋势,而印尼、新加坡和泰国属于1997年后的一段时期金融服务贸易壁垒不降反升,2006、2007年才逐渐趋于下降的趋势。8、表现为服务贸易限制措施的服务贸易壁垒对服务贸易一体化的影响的实证结果表明,服务贸易壁垒对不同的服务部门一体化的影响不一:对建筑服务一体化的影响程度来看,服务贸易壁垒的影响程度排在第三位;对金融一体化的影响程度来看,金融服务贸易壁垒的影响最大。9、服务贸易壁垒对一体化的影响不容忽视,但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适度保护和削减壁垒应该辩证的看待,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应在国际与国内(宏观、中观、微观)上实施正确的贸易政策措施,逐渐削减服务贸易壁垒,渐进的推动一体化水平的提高。本文的贡献主要表现为:1、一体化与多边化的研究由来已久,成果也很丰富,但多为从货物贸易的角度进行分析,从服务贸易的角度进行的探讨较少,结合中国-东盟这一中国参与服务贸易一体化的第一个组织,从一体化水平、竞争力、服务贸易壁垒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更是凤毛麟角,因此,研究的视角较新颖。2、传统区域主义认为,政府制定对外贸易政策是以考虑经济福利为出发点,因此相较于以WTO为代表的多边化,区域一体化是一国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实现贸易自由化的次优选择;但本文结合新区域主义兴起的背景,从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差异的角度,运用贸易政治经济学的原理,从交易成本、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对立态度以及区域服务贸易一体化“基层主义”的组织原则等方面,结合区域服务贸易谈判的超GATS和自我完善的特点,提出了以区域谈判为主要手段的服务贸易一体化,是一国通过国际经济合作、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最优路径。3、选择BOP统计和FAT统计意义上的衡量指标,对中国与东盟服务贸易一体化的“跨境服务贸易”(代表了模式1“跨境交付”、模式2“境外消费”和模式4“自然人流动”)和模式3“商业存在”的总体水平进行衡量,并与欧盟等代表性区域组织进行了比较,此外还分别衡量了代表性服务分部门(运输、旅游、建筑与金融等四个)的一体化水平,便于准确把握中国-东盟服务贸易一体化的建设状况。4、量化了影响服务贸易一体化的主要障碍—服务贸易壁垒:运用改进的Hoekman指数对总体壁垒进行测度;采用修正过的服务贸易限制指数(STRI),运用与构建服务贸易壁垒模版,对运输、旅游、建筑与金融等四个代表性服务分部门的壁垒情况和程度进行了测度;还在静态测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建筑、金融分部门的服务贸易壁垒进行动态测度,并运用panel data实证分析了表现为贸易限制措施的服务贸易壁垒对服务贸易一体化的影响。
潘霞[8](2007)在《基于招商引资的区域投资环境评价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全球的外商直接投资(FDI)流动已进入新一轮的繁荣,截至2004年底,中国实际吸收外资存量总值为2132.88亿美元,到2005年6月底,外资以各种方式在中国设立的研发中心已超过750家,世界500强已有400多家在华投资。投资热潮的掀起使得各地对投资环境的改善进入了高潮。在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以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小环境中,学者对中国区域投资环境的研究也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本文以基于招商引资的区域投资环境为研究对象,从经济环境、社会文化、基础设施、政治法律和自然地理5个方面出发,建立了基于招商引资的区域投资环境系统。在对各个子系统分别选取衡量指标的基础上,建立了基于招商引资的经济环境子系统、社会文化子系统、基础设施子系统、政治法律子系统和自然地理子系统的评价指标体系。选取中国的31个地区为研究样本,主要参考《中国统计年鉴2006》等数据资料,赋予样本相应的指标值。对于各个子系统的指标,主要运用聚类分析和相关分析进行筛选,选出与利用外资因子和利用内资因子相关程度较强,但彼此间的相关程度又较弱的指标,组成新的指标体系,分别建立利用外资和利用内资的经济环境、社会文化、基础设施、政治法律和自然地理子系统评价指标体系。在第9章,综合运用前几章的指标筛选结果,建立了利用外资的区域投资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和利用内资的区域投资环境评价指标体系。通过被选出的指标与利用外资因子和利用内资因子的相关系数,在权重为100的基础上,确定各个指标的权重,运用对象性评价方法对基于招商引资的区域投资环境进行评价。对于31个地区的经济环境、社会文化、基础设施、政治法律和自然地理子系统分别进行评价,并依据地区得分对地区进行排序和分类。在对地区的投资环境子系统进行评价之后,对于31个地区总体的利用外资投资环境和利用内资投资环境进行了分类和评价。把31个地区基于招商引资的区域投资环境分成了4类:投资环境优秀型地区,投资环境优良型地区,投资环境不均衡型地区和投资环境落后型地区。通过评价和分类,每个地区都可以找出本地区的区域投资环境优势和不足之处,从而可以有针对性地制定改善投资环境的策略。第10章是实证研究,选取黑龙江省为实证研究的对象。黑龙江地处东北地区,是典型的老工业基地。在中国提倡和鼓励振兴老工业基地的政策支持下,黑龙江省的经济得到了很快的发展。因此,选取黑龙江进行实证研究对于黑龙江老工业基地的振兴有特殊的意义。论文首先对黑龙江当前的投资环境从经济环境、社会文化、基础设施、政治法律和自然地理5个方面进行系统分析,然后对黑龙江的招商引资情况从两个方面进行研究。这两个方面是:1995-2005年黑龙江招商引资的纵向对比和2005年黑龙江与中国其他30个地区招商引资的横向对比。得出的结论是:纵向看黑龙江的招商引资已经取得了重大成果,引资的数量和质量都有很大的改观;横向看黑龙江的招商引资情况却不容乐观,利用外资数量和质量都处在落后的地位,利用内资也由于优惠政策的匮乏而收效甚微。通过对第9章基于招商引资的区域投资环境评价结果进行分析总结,对黑龙江的基于招商引资的投资环境的评价是,总体看处于比较落后的地位,但是却有较强的社会文化竞争力和自然资源竞争力。因此黑龙江的投资环境各个子系统的发展是不平衡的。所以相应的改善原则应当是,在巩固优势的基础上,采取措施不断改善劣势因素,逐步变劣为优。
师华[9](2007)在《入世过渡期后我国建筑服务贸易法律对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成为WTO成员方,在这五年的过渡期内,我国建筑业市场逐渐对外开放,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大量地进入我国承揽工程和承包项目。我国按照入世时在建筑业领域的承诺以及WTO关于《服务贸易总协定》等规则的精神,在政府、企业、行业等各个层面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使建筑业管理制度逐渐完善。尽管如此,在建筑业国际化的过程中仍然存在许多的问题。本文在分析WTO与建筑服务贸易相关规则和我国入世以来建筑业管理制度特别是建筑服务贸易法律制度以及借鉴WTO成员方建筑市场准入技术性壁垒经验的基础上,提出过渡期后我国建筑服务贸易的法律对策。 我国建筑市场对外开放的管理制度是伴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对外开放而产生和建立的。在建筑业对外开放中,政府的管理体现为从政府主导型到政府主导与其他利益相关者驱动型相结合的方式;企业改制逐渐规范化法制化,建筑企业的管理正在向科学化、现代化和国际通行的模式转变;行业组织和中介组织等服务机构得到进一步培育和规范,中介服务功能得到进一步发挥。在这种多层次的管理中,法制管理是最高层次的管理,建筑业对外开放主要是通过建筑服务贸易法律制度加以规范的。 本文的研究工作主要有以下内容: 1、研究了WTO主要成员方在建筑服务贸易领域的承诺,特别是其实施建筑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技术性壁垒的经验,为过渡期后我国建筑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2、论述了建筑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制度经济学理论、法理学理论和政府规制理论。为进一步研究建筑服务贸易法律制度及其完善奠定了理论基础。 3、在研究服务贸易、建筑服务贸易的内涵、特征、发展特点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了我国入世时在建筑服务贸易方面的承诺和过渡期建筑服务贸易领域的主要法律规范,指出在建筑服务贸易法制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过渡期后健全、完善建筑服务贸易法律制度指明了方向。4、分析了WTO规则——这一国际社会成员国政府共同规范国际贸易行为的规则,特别是与建筑服务贸易相关的一系列规则,为过渡期后建筑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的制定提供了必须遵循的法律依据 5、探讨了过渡期后我国建筑服务贸易法律对策:以WTO规则为依据,既要对我国建筑产业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又要促进建筑业的对外开放,这也是我国建筑业走向国际市场的前提条件。 6、结合上海2010年世博会中外双方共同建设场馆的特点,分析了世博会场馆建设中的建筑服务贸易法律问题,着重研究了世博会建设中外国承包商市场准入中的主体资格法律问题。 7、在对本文研究内容总结的基础上,提出以后研究工作的方向。
王泉泉[10](2006)在《WTO框架下江苏省知识密集型服务业发展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知识密集型服务业在一国或地区经济发展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006年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过渡期的最后一年,研究入世以来江苏省知识密集型服务业在WTO的框架下的发展、出现的问题及产生的原因,对于今后江苏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在对江苏省知识密集型服务业发展、对外开放情况以及针对特定行业研究的基础上,发现虽然江苏省知识密集型服务业在入世后总量增加,但存在入世前后增长速度不稳定的问题。对这一问题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分析后本文认为,江苏省知识密集型服务业入世后的发展并不是自身竞争力提高所至,而是由于入世后江苏省第二产业发展及人均收入增加带动形成的。据此本文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建议。
二、入世后我国在公路水路交通服务贸易方面承诺的主要内容(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入世后我国在公路水路交通服务贸易方面承诺的主要内容(论文提纲范文)
(1)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一、中美贸易争端解决对中国贸易发展的重要性 |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对中美争端解决的重要意义 |
三、中美法律技术脱节和中美贸易争端的关系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关于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 |
二、关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研究 |
三、关于中美贸易争端的研究 |
四、关于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研究 |
五、关于美国贸易法律技术的研究 |
六、关于中美贸易发展和战略的研究 |
七、关于中国发展战略和实力的研究 |
八、研究现状评述及启示 |
第四节 研究内容 |
一、研究范畴 |
二、研究重点、难点和创新 |
三、研究思路 |
第一章 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与外延 |
第一节 法律技术的概念发展及特征 |
一、法律技术的概念渊源 |
二、法律技术的概念拓展 |
三、法律技术的特性 |
第二节 法律技术脱节的基本内容 |
一、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 |
二、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和特征 |
第三节 法律技术脱节的影响 |
一、法律技术脱节在国内领域的影响 |
二、法律技术脱节在国际领域的影响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WTO框架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分析 |
第一节 WTO的发展与现状 |
一、WTO制度发展 |
二、WTO规则体系的困境 |
第二节 中国对美国贸易法律技术脱节背景 |
一、入世后中国贸易发展概况、特点和前景 |
二、中国对美贸易战略演变 |
三、中国贸易法与WTO规则关系 |
第三节 美国对中国贸易法律技术脱节背景 |
一、2001 年至今美国贸易发展概况、特点和前景 |
二、美国对华贸易战略演变 |
三、美国贸易法与WTO规则关系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美贸易争端的法律技术脱节案例表现 |
第一节 中国诉美国的WTO争端案件统计与分析 |
一、年度起诉案件变化规律 |
二、美国应诉方式法律性强 |
三、从案件结果看 |
第二节 美国诉中国的WTO争端案件统计与分析 |
一、年度起诉案件变化规律 |
二、案件涉及传统贸易和美国优势领域 |
三、中国应诉方式政治性强 |
四、从案件结果看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美在WTO实体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一节 中美贸易争端涉及的实体法领域概况 |
第二节 中美实体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内容和特点 |
一、涉案WTO实体法规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内容 |
二、涉案WTO实体法规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特点 |
第三节 中美实体性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 |
一、实体性立法领域的原因 |
二、实体法适用领域的原因 |
第五章 中美在WTO程序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一节 中美“双反”案件中程序性的法律技术脱节 |
一、AD和 SCM中的程序性规定 |
二、中美涉反倾销或反补贴程序案的概况 |
三、中美在双反领域中的程序性法律技术脱节 |
第二节 中美在DSU程序中的法律技术脱节 |
一、DSU程序性规定 |
二、中美WTO争端案件涉DSU程序概况 |
三、中美在DSU程序下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三节 中美WTO争端中程序性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 |
一、程序价值理念不一致 |
二、程序性立法差异 |
三、程序法适用差异 |
第六章 WTO体系下中国的贸易法律技术调整方案 |
第一节 贸易法价值合法化 |
一、维护WTO多边贸易体制 |
二、坚持自由贸易和公平贸易原则 |
三、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原则 |
第二节 中国对美贸易立法技术调整方案 |
一、平衡内外的立法方针 |
二、调整立法机制和机构 |
三、确立科学的立法规范 |
第三节 中国对美贸易法律适用技术调整方案 |
一、法律适用部门分工专业化机制化 |
二、积极主动参与国际贸易争端解决 |
三、建立与立法机构的反馈机制 |
四、转变“第三方”思维,实践中提高对实体法的解释能力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参考文献 |
(一)中文着作 |
(二)中文译着 |
(三)中文论文 |
(四)中文学位论文 |
二、英文参考文献 |
(一)英文着作 |
(二)英文论文 |
三、相关网站数据库 |
附件:中美提交WTO争端案件统计(2001-2019) |
致谢 |
(2)行业法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法律中的“行业”与行业法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比较 |
一、行业与事业 |
二、行业与产业 |
第二节 “行业”入法的实证分析 |
一、法律文本的选择 |
二、“行业”的检索结果 |
三、“行业”入法的主要领域 |
四、部门法中的“行业” |
(一)宪法中的“行业” |
(二)经济法中的“行业” |
(三)行政法中的“行业” |
(四)社会法中的“行业” |
(五)民商法中的“行业” |
(六)刑法中的“行业” |
五、“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 |
(一)行业规划 |
(二)行业标准 |
(三)行业主体 |
(四)行业协会 |
(五)行业垄断 |
(六)行业自律 |
(七)行业诚信 |
(八)从业人员 |
第三节 行业法的提出 |
一、行业法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一)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理解行业法 |
(二)从非正式制度的角度理解行业法 |
(三)对行业法的深入研究 |
(四)行业法与领域法的比较研究 |
二、行业法研究的理论共识 |
三、行业法与部门法的关系 |
(一)交叉与重叠关系 |
(二)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
第二章 行业法治的概念分析 |
第一节 行业法治的提出 |
一、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 |
二、行业法治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三、行业法治的理论主张 |
第二节 行业法治的内涵 |
一、“硬法”之治与“软法”之治的结合 |
二、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 |
三、横向体系和纵向体系的结合 |
第三节 行业法治的特性 |
一、法治主体的多元性 |
二、法律规范的复合性 |
三、行业治理的差异性 |
四、运行机制的共治性 |
五、调整范围的全面性 |
第四节 行业法治的理念 |
一、权利保护理念 |
(一)通过公众参与实行权利保护 |
(二)通过救济实现权利保护 |
(三)通过行业监管实行权利保护 |
二、公平正义理念 |
(一)行业准入公平 |
(二)行业运行公平 |
(三)行业结果公平 |
三、科学发展理念 |
(一)创新理念 |
(二)协调理念 |
(三)绿色理念 |
(四)开放理念 |
(五)共享理念 |
四、自治理念 |
第五节 行业法治的实践意义 |
一、法治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 |
(二)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 |
(三)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 |
二、行业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 |
(二)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 |
(三)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 |
第三章 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 |
第一节 经济基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 |
第二节 政治基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渐确立 |
一、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检索结果 |
二、各行业推进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情况举例 |
三、对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检索结果的分析 |
第三节 社会基础:行业组织的大量涌现 |
一、政策和法律对行业组织的扶持 |
二、行业组织数量显着增长 |
第四节 法律基础: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 |
一、第一阶段:改革开放后到九十年代中期 |
二、第二阶段:九十年代后期至今 |
第四章 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 |
第一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 |
一、行业标准的广义界定 |
二、标准化对国家治理的作用 |
三、行业标准的法律性质 |
四、行业标准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标准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 |
(二)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柔性化 |
(三)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具有可操作性 |
第二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协会 |
一、行业协会的法律定位 |
二、行业协会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立法 |
(二)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纠纷化解 |
(三)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监管 |
(四)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管理 |
第三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 |
一、行业自治的法律性质 |
二、行业自治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第五章 行业法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第一节 完善行业立法机制 |
一、行业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 |
(二)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 |
(三)行业法律的滞后性 |
(四)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 |
(五)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 |
二、行业立法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立法体制 |
(二)完善行业标准立法 |
(三)及时修订行业立法 |
第二节 完善行业监管机制 |
一、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重审批轻监管的传统仍然存在,事中事后监管不健全 |
(二)传统监管不适应新的形势,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 |
(三)传统监管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 |
二、行业监管问题的完善 |
(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信用监管和综合监管 |
(二)贯彻政府适度监管原则 |
第三节 完善行业纠纷化解机制 |
一、行业纠纷化解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调解组织主要靠公权力推动,公信力有待加强 |
(二)行业调解制度的认同度不高,导致利用率过低 |
(三)行业调解的成功率不高,没有实质性发挥作用 |
(四)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 |
二、行业纠纷化解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调解制度 |
(二)健全行业仲裁制度 |
(三)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预防行业纠纷的产生 |
第四节 完善行业自治机制 |
一、行业自治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和政策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 |
(二)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 |
(三)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根除 |
二、行业自治问题的完善 |
(一)将立法上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 |
(二)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 |
(三)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主要行业法律的梳理 |
附录 B 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政策性文件清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3)沿海港口综合实力与腹地空间演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我国港口发展面临的开放机遇和国际挑战 |
1.1.2 理论研究与现实意义 |
1.2 研究对象发展概况 |
1.2.1 港口与港口功能类型 |
1.2.2 我国港口发展现状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1.5 研究可能的创新 2 港口相关理论与文献综述 |
2.1 相关理论综述 |
2.1.1 与港口经济相关的基础理论分析 |
2.1.2 港口区位论综述 |
2.2 港口体系研究 |
2.2.1 港口体系及影响因素 |
2.2.2 港口体系形成演变 |
2.2.3 研究述评 |
2.3 港口与腹地空间作用研究 |
2.3.1 港口经济研究之缘起 |
2.3.2 港口与腹地空间关系研究的演进过程 |
2.3.3 国内港口与腹地关系研究的进展 |
2.3.4 港口腹地研究方法与相关研究 |
2.3.5 研究述评 |
2.4 港口物流效率与贸易研究 |
2.4.1 港口物流与贸易成本研究 |
2.4.2 港口物流绩效研究 |
2.4.3 研究述评 |
2.5 港口竞争与合作研究 |
2.5.1 港口竞争力影响因素研究 |
2.5.2 关于港口竞争力的研究方法概述 |
2.5.3 港口合作研究 |
2.5.4 研究评述 |
2.6 本章小结 3 港口与腹地空间关系研究 |
3.1 港口与腹地空间关系的作用机制 |
3.1.1 物流运输是基本载体 |
3.1.2 地理区位与交通网络是作用通道 |
3.1.3 产业关联是内在动力 |
3.1.4 港口城市是外部支撑力 |
3.1.5 对外开放政策是外部环境因素 |
3.1.6 竞争港口是外部阻力 |
3.2 港口与城市关系 |
3.2.1 港口与城市关系的形成 |
3.2.2 港口演变与城市发展 |
3.2.3 港口与城市关系的区域差异 |
3.2.4 港口与城市关系的发展趋势 |
3.2.5 港口物流运输与港口城市经济的灰色关联度分析 |
3.3 腹地对外经济开放与港口互动发展研究 |
3.3.1 对外经济开放内涵与途径 |
3.3.2 我国开放经济历程及其特点 |
3.3.3 腹地贸易开放与港口互动发展 |
3.3.4 腹地对外贸易与港口物流发展关系分析 |
3.4 本章小结 4 基于因子分析的沿海港口综合实力研究 |
4.1 港口综合实力内涵与影响因素 |
4.1.1 综合实力内涵 |
4.1.2 影响港口综合实力的因素 |
4.2 港口市场竞争结构和态势 |
4.2.1 港口市场竞争结构 |
4.2.2 港口竞争态势 |
4.3 港口综合实力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 |
4.3.1 因子分析与港口综合实力评价 |
4.3.2 港口综合实力评价指标体系 |
4.4 沿海港口综合实力的实证分析 |
4.4.1 研究对象范围及数据来源 |
4.4.2 港口城市支持度评价 |
4.4.3 外贸背景因素评价 |
4.4.4 港口综合实力评价 |
4.4.5 分区域港口综合实力与层次比较 |
4.5 本章小结 5 沿海主要港口经济腹地空间演变研究 |
5.1 港口腹地划分方法 |
5.1.1 腹地划分方法综述 |
5.1.2 模型选取 |
5.2 沿海港口腹地空间演变实证 |
5.2.1 研究对象范围与数据来源及分析结果 |
5.2.2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前的腹地 |
5.2.3 纺织品配额取消后的腹地 |
5.2.4 金融危机过后的腹地 |
5.2.5 “一带一路”合作倡议下的腹地 |
5.3 沿海主要港口腹地演变特征 |
5.3.1 干线大港腹地范围广,集中度趋高 |
5.3.2 港口合并发展后综合实力提升,腹地空间扩展 |
5.3.3 港口本省内直接腹地变化不够明显,省外间接腹地变化明显 |
5.3.4 腹地空间逐年变化,但港口区域竞争格局基本稳定 |
5.3.5 东部沿海地区腹地较稳定,内陆沿交通主干线区域变化明显 |
5.4 港口腹地空间演变的原因 |
5.4.1 地理区位 |
5.4.2 港口与城市的综合规模 |
5.4.3 外贸背景 |
5.4.4 港口基础设施与效率 |
5.5 小结 6.结 论 |
6.1 主要研究结论 |
6.2 研究的政策启示 |
6.3 研究的不足与展望 参考文献 附录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参加的科研项目和获得学术成果 |
(4)WTO体制下的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的背景和目的 |
二、研究的现状和文献综述 |
三、论文框架结构和基本内容 |
四、研究的思路和方法 |
五、案例汇纂 |
第一章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建立的背景和过程 |
第一节 行政法治国际化背景下的国际贸易救济制度 |
一、经济全球化所引发的行政法治国际化 |
二、WTO体系中司法审查制度的显要地位 |
三、国际和国内国际贸易司法审查制度的关系 |
第二节 WTO对成员方司法审查制度的要求及我国的入世承诺 |
一、WTO协定中有关司法审查的规定 |
二、WTO司法审查制度的特征分析 |
三、我国对司法审查的入世承诺 |
第三节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 |
一、西方国家的司法审查与我国行政诉讼的区别 |
二、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 |
三、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 |
第二章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概述 |
第一节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概念及特征 |
一、与涉外行政诉讼的联系与区别 |
二、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含义及特征 |
三、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功能和目的 |
第二节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法律渊源 |
一、我国行政诉讼的法律渊源 |
二、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法律渊源 |
第三节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主要原则 |
一、司法最终解决原则 |
二、司法审查有限原则 |
三、有限职权主义原则 |
四、平等保护原则 |
五、正当程序原则 |
第四节 我国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现行规定 |
一、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涉外行政诉讼的一般规定 |
二、我国司法解释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特别规定 |
第三章 WTO主要成员方国际贸易司法审查制度与中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比较研究 |
第一节 关于审查主体制度的比较研究 |
一、WTO主要成员方国际贸易司法审查主体制度 |
二、我国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审查主体 |
第二节 关于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司法审查范围的比较研究 |
一、WTO主要成员方国际贸易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 |
二、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受案的范围 |
第三节 关于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审查标准的比较研究 |
一、WTO主要成员方关于国际贸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标准 |
二、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审查标准 |
第四节 WTO规则在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中的适用 |
一、国际条约适用的基本理论 |
二、国际条约适用的国外实践 |
三、我国对WTO协定国内适用的态度 |
四、国内法与WTO规则冲突时的法律适用 |
第四章 几类典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与国际货物贸易有关的行政案件受、审理中的若干问题探析 |
一、与国际货物贸易有关的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二、与国际货物贸易有关的行政案件原告资格的确定 |
三、与国际货物贸易有关的行政诉讼事实问题审查和举证责任规则 |
第二节 与国际服务贸易有关的行政诉讼中的若干问题探析 |
一、国际服务贸易与服务贸易领域的国际投资 |
二、服务贸易领域的国际投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
三、行政备案的法律属性及救济 |
第三节 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行政诉讼中的若干问题探析 |
一、知识产权的保护机制 |
二、我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 |
三、知识产权的民事与行政救济程序的冲突 |
四、我国成立知识产权法院是解决民行冲突问题的必然选择 |
第四节 与国际贸易有关的反垄断行政诉讼中的若干问题探析 |
一、与国际贸易有关的反垄断行政诉讼的被告 |
二、反垄断行政执法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的竞合与冲突 |
三、反垄断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程序的竞合和冲突 |
第五章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完善的构想 |
第一节 将国际贸易行政终局行为纳入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设想 |
一、我国关于行政终局行为的规定与WTO要求之间的具体差距 |
二、行政终局行为可诉的理论依据和实践基础 |
三、关于将国际贸易行政终局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建议 |
第二节 扩大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范围 |
一、我国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现状与WTO要求存在差距 |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探讨 |
三、将行政规章纳入行政诉讼审查范围的构想 |
第三节 将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行政行为纳入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一、行政指导的概念及性质 |
二、行政指导的可诉性探讨 |
三、我国行政指导审查模式的设计方案 |
第四节 关于我国设立国际贸易法院的构想 |
一、美国的国际贸易法院简介 |
二、我国设立国际贸易法院的必要性 |
三、我国设立专门的国际贸易法院的可行性 |
四、我国设立国际贸易法院的具体构想 |
参考文献 |
附表一 |
附表二 |
附表三 |
附表四 |
附表五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 |
后记 |
(5)论WTO框架下我国航运服务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选题背景及立论意义 |
二、 文献综述 |
三、 研究框架 |
四、 研究方法与创新 |
第一章 我国航运法律规制的概说 |
第一节 航运法律规制的概念界定 |
第二节 我国航运法律规制体系的现状 |
一、 航运法律规制的层级体系 |
二、 航运法律规制流程调控体系 |
第三节 我国航运法律规制影响因素分析 |
一、 法制建设与我国航运法律规制 |
二、 航运的国际性与我国航运法律规制 |
三、 国际航运立法的趋同性与我国航运法律规制 |
小结 |
第二章 WTO 海运规则及我国的海运入世承诺 |
第一节 WTO 海运规则 |
一、 WTO 框架下海运规则内容 |
二、 GATS 体系内海运服务内容 |
第二节 中国海运服务承诺 |
一、 国际海上运输 |
二、 海运辅助服务 |
三、 港口服务 |
四、 仓储服务 |
五、 船舶技术检验 |
六、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
七、 内水运输与货物 |
小结 |
第三章 我国航运服务入世承诺实施情况分析 |
第一节 我国航运服务入世已实施情况分析 |
一、 与市场准入原则及具体承诺契合度分析 |
二、 与最惠国待遇原则契合度分析 |
三、 与国民待遇原则及具体承诺契合度分析 |
第二节 我国航运服务入世承诺未实施情况分析 |
小结 |
第四章 航运法律规制的国际比较 |
第一节 发达国家航运法律规制比较分析 |
一、 欧盟 |
二、 日本 |
第二节 发展中国家及新兴工业化经济体航运法律规制比较 |
一、 市场准入 |
二、 国民待遇 |
第三节 域外航运法律规制之借鉴 |
一、 立法理念的借鉴 |
二、 具体制度的借鉴 |
三、 管理制度的借鉴 |
第四节 国际航运政策规制比较分析 |
一、 航运保护手段日趋隐蔽化 |
二、 推动航运自由化的最终目的 |
小结 |
第五章 我国航运法律规制完善建议 |
第一节 我国航运法律规制不完善的原因及分析 |
一、 各方利益冲突及解决路径分析 |
二、 管理机制冲突及解决路径分析 |
三、 海运谈判停滞不前及解决路径分析 |
四、 宏观立法进程迟缓及解决路径分析 |
第二节 我国航运法律规制完善建议 |
一、 完善航运立法的原则 |
二、 具体制度的完善 |
三、 完善措施与我国 WTO 义务之履行 |
小结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6)中国航运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相关研究成果综述 |
1.2.1 市场准入相关研究成果综述 |
1.2.2 航运市场准入相关研究成果综述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4 研究思路与篇章结构 |
1.5 本文的创新之处 |
第2章 航运市场准入的基本理论 |
2.1 航运市场准入的界定及其特殊性 |
2.1.1 相关概念的界定 |
2.1.2 航运市场准入的概念与分类 |
2.1.3 航运市场准入的特殊性 |
2.2 航运市场准入的经济学理论基础 |
2.2.1 进入壁垒 |
2.2.2 市场均衡与市场失灵 |
2.2.3 寻租与政府失灵 |
2.3 航运市场准入的法学理论基础 |
2.3.1 立法与法的价值 |
2.3.2 经济法的宏观调控理论 |
2.3.3 行政法的平衡论 |
2.4 航运市场准入的法经济学理论基础 |
2.4.1 经济规律与法律规则 |
2.4.2 科斯理论下的航运企业、航运市场与航运法 |
第3章 航运市场准入的制度要素 |
3.1 政府主导下的航运市场准入 |
3.1.1 政府干预对市场准入的影响 |
3.1.2 政府干预航运市场准入的基本原则与表现形式 |
3.1.3 政府干预航运市场准入的途径 |
3.2 航运企业视野下的市场准入 |
3.2.1 航运企业的性质 |
3.2.2 航运企业在市场准入中的法律形态 |
3.2.3 航运企业在市场准入中的法律责任 |
3.2.4 企业理论在航运市场准入中的深化 |
3.3 航运市场规律下的市场准入 |
3.3.1 航运市场的自主选择功能 |
3.3.2 航运市场对航运企业的选择 |
第4章 国际航运市场准入法律制度 |
4.1 美国航运市场准入立法 |
4.1.1 美国航运市场准入的立法简况 |
4.1.2 美国航运市场准入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
4.2 欧盟内河航运市场准入立法 |
4.2.1 欧盟内河航运市场准入的立法简况 |
4.2.2 欧盟内河航运市场准入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
4.3 国际公约关于航运市场准入的主要内容 |
4.3.1 GATS市场准入义务 |
4.3.2 GATS规则与海运服务贸易自由化 |
4.3.3 GATS框架下中国航运市场的开放 |
第5章 当前中国航运市场准入法律制度 |
5.1 航运市场准入的主体 |
5.2 航运市场准入的内容 |
5.2.1 航运市场准入的形式 |
5.2.2 航运市场准入的条件 |
5.2.3 航运市场准入的程序 |
5.3 当前中国航运市场准入的立法评估 |
5.3.1 当前航运市场准入立法的总体评价 |
5.3.2 当前航运市场准入立法所取得的成效 |
5.3.3 当前航运市场准入立法存在的不足 |
第6章 中国航运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完善 |
6.1 当前中国航运市场准入立法之反思 |
6.1.1 政府干预与市场调节的矛盾 |
6.1.2 航运市场准入监管缺位 |
6.1.3 航运市场准入法律缺位 |
6.2 一般航运市场准入法律制度 |
6.2.1 航运市场准入立法目的与立法原则 |
6.2.2 航运市场准入立法的主要内容 |
6.2.3 建立相应的航运市场退出机制 |
6.3 特殊航运市场准入法律制度 |
6.3.1 危险货物运输市场准入 |
6.3.2 邮轮市场准入 |
6.3.3 自由贸易区航运市场准入 |
6.4 完善中国航运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立法建议 |
6.4.1 完善中国航运市场准入立法的指导思想 |
6.4.2 完善中国航运市场准入的行政监管 |
6.4.3 完善中国航运市场准入的准入条件 |
6.4.4 完善中国航运市场准入的外资准入规定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情况 |
致谢 |
作者简介 |
(7)中国—东盟服务贸易一体化与服务贸易壁垒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选题背景、提出问题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与问题的提出 |
1.1.2 选题意义 |
1.2 研究思路、内容与方法 |
1.2.1 研究思路、内容与技术路线图 |
1.3 创新之处 |
2. 文献综述 |
2.1 概念界定 |
2.1.1 服务与国际服务贸易 |
2.1.2 区域服务贸易一体化与多边化 |
2.2 服务贸易一体化与多边化理论研究综述 |
2.2.1 新区域主义与多边主义 |
2.2.2 服务贸易一体化与服务贸易多边化 |
2.2.3 简要评价 |
2.3 服务贸易一体化经验分析综述 |
2.3.1 服务贸易一体化的一般性分析 |
2.3.2 简要评价 |
2.3.3 服务贸易壁垒及其经济效应 |
2.3.4 简要评价 |
3. 服务贸易一体化是最优路径的理论分析与现实选择 |
3.1 贸易政治经济学视角下的理论分析 |
3.1.1 传统区域主义理论框架下的次优观点 |
3.1.2 新区域主义的贸易政治经济学视角下的最优观点 |
3.2 区域服务贸易一体化是最优路径的现实选择 |
3.2.1 以WTO为舞台的多边服务合作谈判的停滞 |
3.2.2 谈判的成果超越多边谈判的"GATS+"特征 |
3.2.3 区域协定的自我发展与完善 |
3.3 本章小结 |
4. 中国与东盟服务贸易一体化进程 |
4.1 起步阶段(19世纪80年代—2001.11) |
4.1.1 中国与东盟之间致力于经贸官方关系的建设 |
4.1.2 部分服务部门开始一体化的建设 |
4.2 初步发展阶段(2002.11-2007.1) |
4.2.1 旅游、交通等服务贸易一体化初步形成 |
4.2.2 通信信息、文化教育等领域一体化开始建设 |
4.3 加快发展阶段(2007.1至今) |
4.4 本章小结 |
5. 中国-东盟服务贸易一体化的总体水平 |
5.1 中国-东盟服务贸易的总体发展概况与特点 |
5.1.1 BOP统计意义上的跨境服务贸易整体概况与特点 |
5.1.2 FAT统计意义上的"商业存在"的概况与特点 |
5.2 中国与东盟服务贸易一体化的总体水平 |
5.2.1 服务贸易一体化水平的衡量指标 |
5.2.2 数据来源说明 |
5.2.3 中国-东盟服务贸易一体化的总体水平 |
5.3 中国与东盟国家服务贸易竞争力 |
5.3.1 指标的选用 |
5.3.2 数据来源说明 |
5.3.3 中国与东盟国家服务贸易竞争力分析 |
5.4 本章小结 |
6. 分部门服务贸易一体化水平与发展前景 |
6.1 中国-东盟运输服务贸易一体化与发展前景 |
6.1.1 中国-东盟运输服务贸易一体化的建设与进程 |
6.1.2 中国、东盟运输服务贸易的发展概况与特点 |
6.1.3 中国与东盟国家运输服务贸易一体化水平 |
6.1.4 运输服务贸易一体化的未来发展与深化 |
6.2 中国-东盟旅游服务贸易一体化与发展前景 |
6.2.1 中国与东盟旅游服务贸易一体化建设与进程 |
6.2.2 中国与东盟旅游服务贸易一体化的水平 |
6.2.3 旅游服务贸易一体化的未来发展与深化 |
6.3 中国-东盟建筑服务贸易一体化与发展前景 |
6.3.1 中国对东盟国家建筑服务出口的现状与特点 |
6.3.2 中国对东盟的建筑服务贸易一体化水平 |
6.3.3 中国对东盟国家建筑服务出口的展望 |
6.4 中国-东盟金融服务贸易一体化 |
6.4.1 中国-东盟金融服务贸易一体化的建设与进程 |
6.4.2 中国、东盟金融服务贸易的发展概况与特点 |
6.4.3 中国与东盟金融服务贸易一体化水平 |
6.4.4 中国与东盟金融服务贸易一体化的展望 |
6.5 本章小结 |
7. 中国与东盟服务贸易一体化的障碍:服务贸易壁垒 |
7.1 服务贸易壁垒定义、特征与分类 |
7.2 衡量中国与东盟的服务贸易壁垒的方法 |
7.2.1 Hoekman频度指数法 |
7.2.2 服务贸易限制指数(STRI) |
7.3 总体服务贸易壁垒的特点 |
7.3.1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域内的承诺与WTO的比较 |
7.3.2 总体、市场准入与国民待遇的服务贸易壁垒程度 |
7.3.3 服务贸易壁垒的模式结构 |
7.3.4 市场准入与国民待遇壁垒的国别分布 |
7.3.5 服务贸易总壁垒水平部门的三层次划分 |
7.4 中国与东盟国家运输服务贸易壁垒的测度与特点 |
7.4.1 测度运输服务贸易壁垒的方法与模板 |
7.4.2 中国与东盟运输服务贸易壁垒的分析 |
7.5 中国与东盟国家旅游服务贸易壁垒 |
7.5.1 测度旅游服务贸易壁垒的方法与模板 |
7.5.2 中国与东盟国家旅游服务贸易壁垒的分析 |
7.6 中国与东盟国家建筑服务贸易壁垒 |
7.6.1 测度建筑服务贸易壁垒的方法与模板 |
7.6.2 中国与东盟建筑服务贸易壁垒的分析 |
7.6.3 服务贸易限制措施对建筑服务一体化的影响的实证分析 |
7.7 中国与东盟国家金融服务贸易壁垒 |
7.7.1 测度金融服务贸易壁垒的方法与模板 |
7.7.2 中国与东盟国家金融服务贸易壁垒的分析 |
7.7.3 金融服务贸易限制措施对金融一体化影响的实证分析 |
7.8 本章小结 |
8. 削减服务贸易壁垒,加快发展中国与东盟服务贸易一体化 |
8.1 削减服务贸易壁垒的经济学含义 |
8.2 服务贸易壁垒存在的合理性与削减的辩证关系 |
8.2.1 服务贸易壁垒存在的合理性 |
8.2.2 辩证看待取消壁垒与适度保护的关系 |
8.3 削减服务贸易壁垒,促进中国与东盟服务贸易一体化 |
8.3.1 国际性的推动政策 |
8.3.2 国内的推动政策 |
8.4 本章小结 |
9. 结语 |
参考文献 |
缩写 |
附录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8)基于招商引资的区域投资环境评价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目的 |
1.1.3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动态 |
1.2.1 国外研究动态 |
1.2.2 国内研究动态 |
1.2.3 对国内外研究的评述 |
1.3 论文的研究思路及总体结构 |
1.4 论文的创新之处 第2章 论文研究的理论基础 |
2.1 国际直接投资理论 |
2.1.1 垄断优势理论 |
2.1.2 内部化理论 |
2.1.3 产品生命周期理论 |
2.1.4 边际产业扩张理论 |
2.1.5 国际生产折衷理论 |
2.2 投资环境理论 |
2.2.1 仿真国际投资环境理论 |
2.2.2 低门槛理论 |
2.2.3 综合投资环境理论 |
2.2.4 投资发展周期理论 |
2.2.5 区位经济理论 |
2.3 投资环境评价方法 |
2.3.1 国别冷热比较法 |
2.3.2 投资环境等级评分法 |
2.3.3 投资环境动态分析法 |
2.3.4 多因素和关键因素评估法 |
2.3.5 抽样评估法 |
2.3.6 相似度评价法 |
2.3.7 准数分析法 |
2.4 招商引资理论 |
2.4.1 马克思的区域平均利润率——招商引资的理论基础 |
2.4.2 “两缺口模型”理论 |
2.4.3 “四缺口模型”理论 |
2.5 本章小结 第3章 基于招商引资的区域投资环境系统分析 |
3.1 区域投资环境概述 |
3.1.1 区域的概念 |
3.1.2 区域投资环境的概念 |
3.1.3 区域投资环境的作用 |
3.1.4 区域投资环境的特征 |
3.1.5 区域投资环境的类型 |
3.1.6 区域投资环境的构成要素 |
3.2 招商引资概述 |
3.2.1 招商引资概念解析 |
3.2.2 招商引资的分类 |
3.2.3 招商引资对受资地区的作用分析 |
3.2.4 衡量招商引资的主要量化指标分析 |
3.3 区域投资环境与招商引资的关系分析 |
3.3.1 经济要素与招商引资的关系 |
3.3.2 社会文化要素与招商引资的关系 |
3.3.3 基础设施要素与招商引资的关系 |
3.3.4 政治法律要素与招商引资的关系 |
3.3.5 自然地理要素与招商引资的关系 |
3.4 基于招商引资的区域投资环境系统框架 |
3.5 本章小结 第4章 墓于招商引资的区域投资环境经济环境子系统要素分析 |
4.1 经济环境子系统要素分析 |
4.1.1 经济环境子系统概述 |
4.1.2 经济环境子系统评价要素框架 |
4.2 关键经济环境指标的筛选 |
4.2.1 经济环境指标主成分分析模型的构建 |
4.2.2 经济环境指标的主成分分析 |
4.2.3 经济环境指标筛选的结果 |
4.3 经济环境指标与招商引资关系模型的建立 |
4.3.1 经济环境指标与招商引资指标关系模型的前提条件 |
4.3.2 经济环境指标与招商引资指标关系模型的构建 |
4.3.3 关系模型运行的结果 |
4.4 运行结果的分析 |
4.4.1 经济竞争力综合因子与招商引资分析 |
4.4.2 经济效益综合因子与招商引资分析 |
4.4.3 金融与市场综合因子与招商引资分析 |
4.4.4 经济结构综合因子与招商引资分析 |
4.4.5 经济发展综合因子与招商引资分析 |
4.5 基于招商引资的区域投资环境经济环境子系统总体分析 |
4.6 本章小结 第5章 基于招商引资的区域投资环境社会文化子系统要素分析 |
5.1 社会文化子系统要素分析 |
5.1.1 社会文化子系统概述 |
5.1.2 社会文化子系统评价要素框架 |
5.2 区域投资环境社会文化指标的筛选 |
5.2.1 样本的选取 |
5.2.2 模型的选取 |
5.2.3 社会文化指标的聚类结果 |
5.2.4 社会文化指标聚类结果的解释 |
5.3 社会文化指标与招商引资关系模型的建立 |
5.3.1 社会文化指标与招商引资指标关系模型的前提条件 |
5.3.2 社会文化指标与招商引资关系模型的构建 |
5.3.3 模型运行的结果 |
5.3.4 社会文化指标的选择 |
5.4 对筛选结果的分析 |
5.4.1 社会状况与招商引资 |
5.4.2 文化环境与招商引资 |
5.4.3 科技教育与招商引资 |
5.5 本章小结 第6章 基于招商引资的区域投资环境基础设施子系统要素分析 |
6.1 基础设施子系统要素分析 |
6.1.1 基础设施子系统概述 |
6.1.2 基础设施子系统评价要素框架 |
6.2 区域投资环境的基础设施指标的筛选 |
6.2.1 样本的选取 |
6.2.2 模型的选取 |
6.2.3 基础设施指标聚类 |
6.2.4 基础设施指标聚类结果解释 |
6.3 基础设施指标与招商引资关系模型的建立 |
6.3.1 基础设施指标与招商引资关系模型的前提条件 |
6.3.2 建立关系模型中若干问题的处理 |
6.3.3 基础设施指标与招商引资指标关系模型的构建 |
6.3.4 模型运行的结果 |
6.3.5 基础设施指标的选择 |
6.4 对筛选结果的分析 |
6.4.1 生活设施与招商引资 |
6.4.2 交通运输设施与招商引资 |
6.4.3 邮电通讯设施与招商引资 |
6.5 本章小结 第7章 基于招商引资的区域投资环境政治法律子系统要素分析 |
7.1 政治法律子系统要素分析 |
7.1.1 政治法律子系统概述 |
7.1.2 政治法律子系统评价要素框架 |
7.2 区域投资环境的政治法律指标的筛选 |
7.2.1 样本的选取 |
7.2.2 指标的分类 |
7.2.3 政治法律指标聚类结果分析 |
7.3 政治法律指标与招商引资关系的模型分析 |
7.3.1 关系模型建立的前提条件 |
7.3.2 政治法律指标与招商引资指标关系模型的构建 |
7.3.3 模型运行的结果 |
7.3.4 政治法律指标的选择 |
7.4 运行结果的分析 |
7.4.1 政府环境与招商引资 |
7.4.2 政策环境与招商引资 |
7.4.3 法律法规的完善程度与招商引资 |
7.5 本章小结 第8章 墓于招商引资的区域投资环境自然地理子系统要素分析 |
8.1 自然地理子系统要素分析 |
8.1.1 自然地理子系统概述 |
8.1.2 区域投资环境自然地理子系统构成框架 |
8.2 区域投资环境自然地理子系统指标的筛选 |
8.2.1 样本的选取 |
8.2.2 自然地理指标的聚类 |
8.2.3 自然地理指标聚类结果分析 |
8.3 自然地理指标与招商引资关系研究 |
8.3.1 自然地理指标与招商引资关系模型的构建前提条件 |
8.3.2 自然地理指标与招商引资关系模型的构建 |
8.3.3 模型运行的结果 |
8.3.4 自然地理指标的选择 |
8.4 对筛选结果的分析 |
8.4.1 自然资源与招商引资 |
8.4.2 环境状况与招商引资 |
8.4.3 区位条件与招商引资 |
8.5 本章小结 第9章 基于招商引资的区域投资环境评价 |
9.1 区域投资环境评价综述 |
9.1.1 区域投资环境评价的含义 |
9.1.2 区域投资环境评价的意义 |
9.2 基于招商引资的区域投资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 |
9.3 基于招商引资的区域投资环境评价方法的确定 |
9.3.1 评价方法的选择 |
9.3.2 对评价指标的处理 |
9.3.3 样本的选取 |
9.4 经济环境评价 |
9.4.1 利用外资的经济环境评价 |
9.4.2 利用内资的经济环境评价 |
9.5 社会文化环境评价 |
9.5.1 利用外资的社会文化环境评价 |
9.5.2 利用内资的社会文化环境评价 |
9.6 基础设施环境评价 |
9.6.1 利用外资的基础设施环境评价 |
9.6.2 利用内资的基础设施环境评价 |
9.7 政治法律环境评价 |
9.7.1 利用外资的政治法律环境评价 |
9.7.2 利用内资的政治法律环境评价 |
9.8 自然地理环境评价 |
9.8.1 利用外资的自然地理环境评价 |
9.8.2 利用内资的自然地理环境评价 |
9.9 区域投资环境总体评价 |
9.9.1 利用外资的区域投资环境总体评价 |
9.9.2 利用内资的区域投资环境总体评价 |
9.10 本章小结 第10章 实证研究——以黑龙江省为例 |
10.1 黑龙江省当前投资环境综述 |
10.1.1 经济环境 |
10.1.2 社会环境 |
10.1.3 基础设施环境 |
10.1.4 政治法律环境 |
10.1.5 自然地理环境 |
10.2 黑龙江省招商引资研究 |
10.2.1 纵向对比:1995-2005年黑龙江省招商引资变化情况 |
10.2.2 横向对比:黑龙江省与其他地区招商引资情况对比 |
10.2.3 黑龙江省招商引资的产业分布 |
10.3 黑龙江省招商引资的投资环境评价 |
10.3.1 黑龙江省投资环境在全国的定位 |
10.3.2 黑龙江省招商引资的投资环境优劣势分析 |
10.4 黑龙江省投资环境改善的建议 |
10.4.1 简化审批手续,提高政府效率 |
10.4.2 以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
10.4.3 改革和完善市场体系 |
10.4.4 培育新的增长点,发展服务业 |
10.4.5 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基础设施功能 |
10.4.6 加大生态环境建设力度 |
10.5 本章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取得的科研成果 致谢 附录 A 附录 B 附录 C |
(9)入世过渡期后我国建筑服务贸易法律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和选题依据 |
1.1.1 研究背景 |
1.1.2 选题依据 |
1.2 研究目的和研究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3.2 研究的思路与方法 |
1.4 论文的主要创新点 |
第2章 文献综述—国内外建筑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研究 |
2.1 国外研究状况 |
2.1.1 关于“承诺” |
2.1.2 关于建筑市场准入的“技术性壁垒” |
2.2 国内研究现状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建筑服务贸易法律的理论基础 |
3.1 制度经济学关于制度的理论 |
3.1.1 制度的内涵 |
3.1.2 制度的构成 |
3.1.3 制度的变迁 |
3.1.4 法律制度在制度变迁中的地位、需求和供给 |
3.2 法理学关于法的理论 |
3.2.1 法的功能 |
3.2.2 法的作用 |
3.2.3 法的功能和法的作用的关系 |
3.3 政府规制理论 |
3.3.1 政府规制的概念、产生原因 |
3.3.2 政府规制失效及优化 |
3.3.3 入世与政府规制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入世过渡期我国建筑服务贸易法律现状分析 |
4.1 服务贸易与建筑服务贸易 |
4.1.1 服务贸易—国际贸易新的增长点 |
4.1.2 建筑服务贸易 |
4.2 我国建筑服务贸易法律现状分析 |
4.2.1 我国入世时在建筑服务贸易领域的承诺 |
4.2.2 我国入世承诺的履行 |
4.2.3 入世过渡期建筑服务贸易法律制度评析 |
4.2.4 现行法律存在的问题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WTO与建筑服务贸易相关的规则分析 |
5.1 WTO法律框架及规则 |
5.2 WTO与建筑服务贸易相关的规则 |
5.2.1 《货物贸易多边协定》与建筑服务贸易相关的原则 |
5.2.2 《服务贸易总协定》与建筑服务贸易相关的原则 |
5.2.3 与建筑服务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规则 |
5.2.4 与建筑服务贸易相关的政府采购规则 |
5.2.5 与建筑服务贸易相关的争端解决规则 |
5.3 本章小结 |
第6章 过渡期后我国建筑服务贸易法律对策 |
6.1 坚持 WTO规则的前提下,完善建筑服务贸易法律 |
6.1.1 加强建筑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技术性壁垒的研究 |
6.1.2 学会利用WTO规则的弹性空间和例外条款 |
6.1.3 以《政府采购协定》引导我国建筑服务贸易法律的制定 |
6.2 实施建筑业担保、保险制度,防范建筑工程风险 |
6.2.1 工程保证担保与建筑工程领域风险的防范 |
6.2.2 工程保险和建筑工程领域风险的防范 |
6.2.3 工程保证担保与工程保险在防范建筑工程风险方面的区别 |
6.2.4 运用国际工程保证担保和国际工程保险化解建筑工程风险的对策 |
6.3 建立建筑行业国际执业资格制度,促进建筑业的对外开放 |
6.3.1 国外建筑行业执业资格制度的比较分析 |
6.3.2 我国建筑行业执业资格制度建立的进展情况及特点 |
6.3.3 我国建筑行业执业资格制度的发展建议 |
6.4 本章小结 |
第7章 案例分析—世博会建设中建筑服务贸易法律问题 |
7.1 世博会场馆建设中承包主体资格的法律问题 |
7.1.1 我国建筑企业承揽世博场馆项目工程的主体资格条件 |
7.1.2 外商投资建筑企业承揽世博场馆项目工程的主体资格条件 |
7.1.3 外国承包商承揽世博场馆项目建设的主体资格条件 |
7.2 外国承包商承接世博场馆建设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问题 |
7.3 本章小结 |
第8章 结束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个人简历: |
已发表论文: |
研究项目: |
(10)WTO框架下江苏省知识密集型服务业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文献简要回顾 |
1.3 研究思路和结构安排 |
2 知识密集型服务业的发展动因及特征 |
2.1 知识密集型服务业的内涵 |
2.2 知识密集型服务业迅速发展的原因 |
2.3 知识密集型服务业的发展特征 |
3 WTO框架下的服务业开放及其对我国的影响 |
3.1 服务业国际化的动因 |
3.2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
3.3 我国在GATS中的承诺及服务业的对外开放 |
4 入世以来江苏省知识密集型服务业的发展与开放 |
4.1 江苏省发展知识密集型服务业的必要性 |
4.2 江苏省知识密集型服务业发展现状 |
4.3 江苏省知识密集型服务业的对外开放 |
5 江苏省知识密集型服务业若干重点行业分析 |
5.1 金融业 |
5.2 物流业 |
5.3 电信业 |
5.4 研发服务 |
5.5 房地产业 |
6 江苏省知识密集型服务业发展的制约因素分析 |
6.1 对制约因素的定性分析 |
6.2 对制约因素的实证分析 |
7 促进江苏省知识密集型服务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
7.1 江苏省发展知识密集型服务业的有利条件 |
7.2 对江苏省发展知识密集型服务业的若干建议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四、入世后我国在公路水路交通服务贸易方面承诺的主要内容(论文参考文献)
- [1]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D]. 孙舒. 外交学院, 2020(08)
- [2]行业法治研究[D]. 刘刚. 吉林大学, 2019(02)
- [3]沿海港口综合实力与腹地空间演变研究[D]. 许言庆. 浙江工业大学, 2016(06)
- [4]WTO体制下的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研究[D]. 王岩. 华东政法大学, 2016(07)
- [5]论WTO框架下我国航运服务法律规制[D]. 张斯淇. 华东政法大学, 2014(03)
- [6]中国航运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研究[D]. 汤晓峰. 大连海事大学, 2014(08)
- [7]中国—东盟服务贸易一体化与服务贸易壁垒的研究[D]. 陈秀莲. 西南财经大学, 2011(05)
- [8]基于招商引资的区域投资环境评价研究[D]. 潘霞.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07(05)
- [9]入世过渡期后我国建筑服务贸易法律对策研究[D]. 师华. 同济大学, 2007(02)
- [10]WTO框架下江苏省知识密集型服务业发展研究[D]. 王泉泉. 南京理工大学, 20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