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印发广州市计算机2000年问题应急方案的通知(论文文献综述)
宋晓娟[1](2021)在《共生理论视角下的中国城市社区治理研究 ——基于对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的审视》文中研究指明社区是居民基于中意而结成的共同体。就私人生活而言,居民可能以个体或家庭的形式存在,但受房屋产权、物理位置、身份地位等因素影响,居民也会自觉或不自觉地被纳入社区组织。同一社区空间内的组织之间共享社区环境与服务对象,甚至还可能存在成员重叠。居民之间、居民与社区组织之间、社区组织相互之间彼此依赖,休戚与共。生物学领域将不同种属按某种厉害关系生活在一起叫做共生,社会学领域也逐渐做出了相似的现象解释,而社区则成为了最常见的共生关系发生域,有鉴于此,本文采用共生理论来透视中国城市社区的实践。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城市社区管理的重心几经调整。但到本世纪之初,城市社区问题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看得见且管得着但不愿管的现象仍很普遍。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独具中国特色的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方式应运而生。就社会管理传统下的网格化管理(2004-2012)而言,其主体、资源和运行方式均源自于政府,因此从主质参量来看,其与政府管理方式同质,是后者向社区的进一步下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社会治理改革。作为社会的微观构体,城市社区的实践有了新的发展,在网格化管理强化的同时开始注重治理主体的培育,实践创新的单位则以区、街道为主。以2013年至2015年连续三年的年度“中国社区治理十大创新成果”及提名成果中的城市社区为样本,经NVivo11软件分析得出,这三年中国城市社区的实践重点依次是:减负增效、三社联动和政社互动。从共生理论视角来看,城市社区的实践由同质延伸转向了异质化发展。研究共生行为模式的四个关键变量发现,社区有少量的异质治理主体存在,这些主体在通过党政主导的相关项目产生互动,互动中的物质信息交流以单向为主,互动的结果是非政府主体增殖能力的提升。变量数据表明,这一时期城市社区的共生行为模式属于偏利共生。实践步入近几年(2016至今)后,城市社区治理创新的单位由区、街道转向了社区,网格化管理方式与社区治理要素又都取得了新的发展。从社区网格化管理方式来看,自2016年到新冠疫情暴发前,中国城市社区的网格化管理延续着常态化发展,核心在于对以往实践的进一步深化和对已有问题的探索性解决;新冠疫情暴发后,网格化管理承接了社区疫情防控的重要使命,实践方式做了一些应急性调整与“补漏”式改进。就社区治理要素的发展而言,以民政部在2018年选出的101个优秀社区工作法(已对最新进展做了补充)为样本,经NVivo11软件研究发现,城市社区以协商共治为整体目标导向,形成了多主体参与、资源整合共享的治理格局,发展出了多样化的治理实践方式。从共生行为模式的四个核心变量来看,城市社区生成了丰富的治理主体,这些主体发起了多样化的共治活动,活动中的物质信息呈多方多向流动,最终导向了驻区组织的非同步化发展,由此可见,此阶段的城市社区共生行为模式属于非对称性互惠共生。在中国城市社区持续发展的过程中,“问题”似乎始终未曾远离。每一次新实践在解决旧问题的同时也会伴随着新问题的产生,而新问题又成为了实践再次创新的动力。目前,非对称互惠共生的城市社区实践面临诸多问题,对称互惠共生是其进化方向。从非对称互惠共生到对称互惠共生的发展需要实现共生单元、共生界面与共生条件的多重转变,对称互惠共生的理想固然美好,但这一转变过程绝非一朝一夕就能完成。基于当下的城市社区实践现状,结合实践所面临的问题,中国城市社区要想完成这一转变,首先需要实现社区网格化管理与治理要素的充分发展与深度融合。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的初衷是强化政府对内部层级部门间网络的管理能力。城市社区治理要素发展的实质是社区内公私合作程度的提升与基层党政部门对公私合作网络管理能力的提高。在学者斯蒂芬·戈德史密斯和威廉·D.埃格斯的语境下,公私合作程度与网络管理能力是理解网络化治理的两个维度。对比理论植根的实践来看,中国城市社区与美国社会的发展规律有异曲同工之处。有鉴于此,本文提出网络化治理是中国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与治理要素双维度发展的最终指向,是城市社区进一步发展的目标。共生理论认为,动力与阻力是影响共生关系进化的两个重要因素,要想推动共生关系发展必须提升动力,消解阻力。网络化治理是城市社区实现对称互惠共生理想状态的技术工具,形塑网络化治理的动力同时也是推动主体增容(共生单元)、强化组织互动(共生界面)、加速物质信息流动(共生条件)之力;阻力则主要是由社区组织的互动方式(共生界面)与组织性质(共生单元)决定的。研究发现,动力因素主要有三个:党政领导力、利益驱动力和科技支撑力。这些动力并非彼此孤立的,而是相互影响共同发挥作用的。单一治理网络可以由多种动力来形成,但通常只有一种动力在发挥主导作用。综合比较前面所有的样本社区及笔者所调研的其他社区,笔者发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长青街道城建社区的动力因素最为全面,且已初步推进了网络化治理建设。以城建社区为例,本文从实践层面剖析了这些动力因素导向网络化治理的运作过程。此外,本文以形塑城市社区网络化治理系统的“向心力”中的最高施力方(基层党组织)领导城市社区网络化治理中的“离心力”为例,剖析了形塑城市社区网络化治理系统的内在张力。中国城市社区向网络化治理发展的动力与阻力明晰之后,当务之急就是要找寻强化动力、消解阻力之方法。价值冲突是主体间张力背后更深层次原因。价值理念是影响中国城市社区治理的根本因素。共生(共生除可以是一种主体间形态外,还可以是组织行为的先导,即价值)是人类社会的原价值,是城市社区网络化治理的价值理念。城市社区网络化治理是以社区非对称性互惠共生行为模式为基点的,所以前者的实施路径也是后者的发展路径,换言之,共生单元、共生界面和共生条件三个共生行为模式的核心要素(“成果配置”是共生关系最终呈现出的结果)也是城市社区网络化治理实施路径的基本面向。有鉴于此,本文从共生价值体系(价值理念)、治理组织建设(共生单元)、治理行动选择(共生界面)和科学技术支撑(共生条件)四个方面探寻了中国城市社区网络化治理的实施路径。
杜海龙[2](2020)在《国际比较视野中我国绿色生态城区评价体系优化研究》文中指出人类文明进入生态文明,城市作为人类文明的载体也进入崭新阶段。伴随着世界城镇化发展,城市人口需求面临的挑战不断增加,绿色生态化成为全球城镇化发展趋势。中国的城镇化是一场引领全球的规模最大、速度飞快的城镇化,当前中国的城镇化已经由高速发展转向高质量发展的新时代,这项运动不仅决定着中国的历史进程,更深刻影响着21世纪人类的发展。当今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际秩序迎来历史转折,全球治理体系正发生深刻变革,应对气候变化成为全球首要挑战之一,绿色生态城市成为全球城镇化发展的理想目标。建立绿色生态城市的标准体系,为全球城市绿色生态化发展提供中国范式和标准引领,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体现,事关人类共同命运。本文系统梳理了绿色生态城市的相关概念,辨析了绿色生态城市的内涵,论述了绿色生态城市的基本特征,完善了绿色生态城市的理论体系,并初步构建了“绿色生态城市系统模型”。基于绿色生态城市系统模型设计了ESMF比较矩阵,依托矩阵对英国、美国、德国、日本及中国的绿色生态城区评价标准开展了全面系统化的比较,寻求借鉴与启示。通过总结我国绿色生态城区发展现状及现存问题,结合我国城市发展新变化、新城新区新需求、城市更新领域等多方面的新挑战,明确我国绿色生态城区评价体系的优化方向。在完善理论工具、全面比较借鉴和充分发掘问题三项基础工作之后,集合生态学、城市学和系统学的工具模型建立了绿色生态城区“钻石”评价模型,对我国现有绿色生态城区评价体系在价值导向、体系结构、评价内容和评价方法四方面进行了优化,并通过典型案例验证了相关评价模型和评价体系优化的适用性。全文共七章,内容介绍如下:第一章:结合人类文明发展,中国及全球城镇化发展阶段,当今世界格局巨变等现实需求,论述了开展绿色生态城市标准体系建设的必要性。综述了国内外绿色生态城市及其评价标准的研究现状,明确了研究目的、研究内容和研究技术路线。第二章:对绿色生态城市相关概念进行梳理,就绿色生态城市的内涵与基本特征进行辨析,论述了绿色生态城市的理论基础,应用系统工程的方法论从目标准则、结构组织、运行机制三个维度构建了“绿色生态城市系统模型”。第三章:在“绿色生态城市系统模型”的基础上,从层次分析出发设计构造了ESMF比较矩阵,从宏观环境、评价体系、机制保障和模式特征四个维度对英国BREEAM Communities,美国LEED-ND、LEED-Cities and Communities,德国DGNB UD,日本CASBEE UD、CASBEE Cities,中国绿色生态城区评价标准GBT51255-2017展开全面系统化对比,通过比较研究寻求启示与借鉴,用于指导我国绿色生态城区评价体系的优化。第四章:全面总结我国绿色生态城区发展现状及现存问题,结合我国城市发展的主体、模式和逻辑变化的时代背景,深入剖析我国新城新区建设和城市更新领域对绿色生态城区发展提出的新挑战,以问题和挑战为导向明确我国绿色生态城区评价体系的优化方向。第五章:提出我国绿色生态城区评价体系的优化原则和优化目标,建立了绿色生态城区“钻石”评价模型。在现有国家评价体系基础上,补充完善了“城区治理”、“生活质量”、“创新智能”和“过程管理”四方面评价内容;在评价方法上细化城区类别与指标权重;在评价结果的表达上,提供了直观的得分罗盘图、钻石模型雷达图。第六章:以中新天津生态城等城区为实例,验证以上评价内容的补充完善、评价方法的优化提升和“钻石”评价模型的适用性。第七章:总结了本文的主要工作,并展望绿色生态城区建设及评价标准下一步的发展方向。
王长在[3](2020)在《中国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建设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作出的“让收藏在博物馆里的文物、陈列在广阔大地上的遗产、书写在古籍里的文字都活起来”重要指示,广东省以美丽乡村建设、旅游、体育、文化等资源融合开发的方式,开展了“南粤古驿道活化行动计划”。在“健康中国”与“乡村振兴”国家战略、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地域古村落文化传承与文化强省建设以及定向运动赛事市场竞争力提升的时代背景下,开展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建设研究,具有强化体育赛事品牌建设理论、促进全民健身和服务健康中国、传承地域特色文化、建设文化强省、树立赛事品牌以及提升体育国际话语权的重要意义。本研究以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建设为研究对象,运用文献资料法、德尔菲专家调查法、专家会议法、问卷调查法、访谈法等研究方法,以2016年至2019年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所举办的36站赛事情况为事实依据,构建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建设指标体系,旨为审视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建设现状、解析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建设问题、剖析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建设原因,进而结合域外赛事品牌建设经验提出实现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建设的现实路径。研究结果表明:(1)品牌构建理论(Aaker品牌资产五星概念模型)、利益相关者理论、战略理论是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建设的重要理论基础,是构建中国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的重要理论框架;Aaker品牌资产的“五星”概念模型用于建构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建设的指标体系;利益相关者理论协助剖析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建设的利益相关主体;战略理论指导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建设的战略实施。(2)梳理南粤古驿道发展历程和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发展历程的脉络,明确中国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建设的角色定位,即乡村振兴战略的“助推者”、定向运动赛事品牌的“领跑者”、南粤古驿道文化的“开掘者”、古驿道体旅资源融合的“推动者”;认为南粤古驿道品牌建设具有创新全民健身与体育产业融合发展模式的引领价值、“体育+旅游”发展模式促进乡村振兴的榜样价值、民俗文化遗产活态传承的示范价值以及体育赛事品牌建设的模仿价值。(3)审视中国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建设成果,包括赛事品牌知名度逐步提升(品牌定位逐趋清晰、品牌建设定位准确、发展使命聚焦)、赛事品牌打造稳步推进(建设思路清晰、政府在赛事建设中的角色明确、重视赛事市场的培育与开发、非政府组织参与活跃)、赛事品牌认知度逐渐全面(基础设施日趋完善、赛事运营管理水平逐渐提升)、赛事品牌联想度逐渐深刻(大赛渐入人心、赛事组织获得认同)、赛事品牌忠诚度逐渐提高以及大赛美誉度逐渐改善(与赛人员对赛事具有较高满意度、赛事级别逐渐提升)。(4)解析中国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建设存在的问题,即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推广与传播有待加强,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文化挖掘与建设有待提升,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标识与联想程度还应加强,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建设过于依赖政府,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建设政企合作模式未形成;究其原因主要包括政府、社会、市场、文化、个体五个方面的限制因素,即品牌建设专业化管理人员不足、赛事管理过于依赖政府、社会化运作模式没有形成、产业发展渠道过于单一、部门管理能力和服务能力有待提升、文化传播需要加强。(5)以Aaker品牌资产的“五星”概念模型为基础构建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建设指标体系,包含品牌知名度(0.25)、品牌认知度(0.26)、品牌联想度(0.20)、品牌忠诚度(0.13)与品牌美誉度(0.15)5个一级指标,品牌定位、品牌打造、品牌推广、品牌传播、赛事基础设施建设、赛事运营管理、赛事文化价值挖掘、比赛过程、赛事组织、赛事标识、态度忠诚、行为忠诚、赛事质量评价、对项目发展的促进作为14个二级指标,明确定位赛事发展使命、准确定位赛事价值主张、对赛事发展环境的准确判断等84个三级指标;并且以2019年第五站为例对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建设进行综合评价研究,以期将理论层面的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建设指标体系付诸实践应用。由此,提出以下现实提升路径:(1)借鉴瑞典定向五日赛(O-Ringen)和芬兰尤科拉(JUKOLA)定向越野接力赛建设经验,分析瑞典定向赛事品牌建设的理念、营销、信息技术应用、赞助商的选择和芬兰尤科拉定向越野接力赛品牌建设的理念、赛道设计、急救体系、参赛模式等,得到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建设的启示。即:打造具有特色的品牌建设理念,注重挖掘定向运动对人心智发展的价值,高度统一的赛事组织管理,较为充分的赛事市场化开发以及注重对赛事文化的建设与传播。(2)从宏观层面构建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建设的战略规划,从可用资源分析、战略规划环境分析、战略方向确定、具体战略规划四个方面制定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建设的顶层设计,确定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战略规划的具体内容与关键问题,并基于基本原则、具体步骤、主要方法三个维度确定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的战略定位和战略导向。(3)从中观层面制定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建设的具体内容,理解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知名度、认知度、美誉度、忠诚度以及联想度的深层内涵,明确提升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知名度、认知度、美誉度、忠诚度以及联想度的原则,建立提升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知名度、认知度、美誉度、忠诚度以及联想度的思路。(4)从微观层面确立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建设的发展对策,即完善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利益诉求,提升品牌质量;优化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管理方式,规范建设流程;推动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多元融合,统筹有利资源;强化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形象塑造,提升自身实力;挖掘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价值内涵,重视宣传推广。
刘冰捷[4](2020)在《警察执法中法律规范适用的制度逻辑》文中提出警察执法的体系化研究既是新时代法治建设背景下,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践运作的规律性总结。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上升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治理方略,是党的十九大以来一项重要的理论和实践创新。党的十九大强调提出“完善国家安全制度体系,加强国家安全能力建设”,公安机关作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全的行政机关,必须在“依法治国”上升为国家战略性顶层设计的背景下,建立有法可依、执法有据、稳定统一、正当权威的履职模式。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在治理法治化模式的基础上,对治理效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强调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党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意味着政府执法效能的提升,并且该提升应当具有理性权威和正当性,这对公安领域警察法制的体系化水平与治安秩序治理能力的研究产生了现实推力,同时,警察执法实践的规律性分析也能为公安机关在社会秩序中的治理现状提供评估。伴随着社会现代化的进程,特别是我国改革开放之后经济结构、社会结构的快速转型,警察也不断展现出其职权履行的现代性变革。警察的现代性变革不仅仅表现在警察制度的现代化进程中,还存在于警察为维护国家与社会的秩序对社会成员进行限制和保护的平衡努力中。警察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和保护实质上是通过基层一线执法警察的每一次个案执法进行表达的,通过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适用研究,能够对警察执法的体系有清晰的结构性认知,进而探索警察在维护治安秩序过程中的治理脉络。警察依据法律规范履行其职能时,常常会面对制度化的执法缺陷。在经济结构、社会结构急速转型的当下中国,我国警察类法律法规的现有规范无法适应转型时期出现的过多且新型的治安秩序矛盾,导致公安机关不得不通过规范性文件来细化警察类法律本文中不确定的法律概念。规范性文件在目前“文件治国”的大趋势下具有极高的适用频率,基层公安机关在日常执法和行政应诉中,规范性文件成为绝大多数案件的主要执法依据。但是,海量的规范性文件与警察类法律法规在具体警察职能的规范上,时常呈现出适用冲突的局面,导致警察在执法时往往处于“应依法履职”与“禁止干预”的两难境地。因此,规范性文件与警察类法律法规在执法中的适用冲突成为本文研究的切入点。通过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制度化分析,以及规范性文件所构造出的实际警察执法的样态与模式,试图在社会秩序治理中对警察执法的制度逻辑提出一种理论解释。本文在方法论多元主义的背景下,将警察法律法规、政治改革决策、政府治理文件和行政诉讼裁判的理论与实践贯通一体,打通立法维度、执法维度、司法维度的隔阂,尝试在法学规则与秩序研究的问题意识基础上,运用更多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从社会科学家的视角对秩序治理的实际运行机理作出观察,并从法学维度作出理论回应。借助社会科学家的研究视角,并将社会科学研究的成果作为法学论文证成内容的原因在于,法律所代表的规则与秩序是多维度的,只有把多种维度的规范分析放到动态的可变项中观察,才能对法律作出彻底的研究,提出可靠的规律性解释。尤其是在现代行政法“结构性理论变迁”背景下,愈来愈重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交互式、协商式及多因素考量式的执法过程动态研究,因此,引入“社会控制概念论”等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与视角的必要性也随之提升。本文在方法论多元主义的指导下,有关警察执法的研究创新点呈现出三重构造:第一,通过对警察执法中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适用分析,提供现有警察类法律规范实施现状的客观评估;第二,分析总结警察实际执法的经验性事实,试图解释适用规范性文件导致警察职权履行困境的内在逻辑;第三,基于当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顶层设计战略部署,提出公安领域在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的理论回应。第一章通过对本土警察权产生、发展及革新的多维度分析,实现警察行政法学最重要的基本范畴概念——警察权的本土化阐释,并且对后四章警察执法的体系化讨论形成基础性理论支撑。从本土警察权的嬗变过程可以看出,通过国家决策的长期选择所形成的特定轨迹——社会秩序与政治稳定的双向融合,以及根据社会情势的不断变化,灵活地调整不同时期警察职权的重心,成为中国社会治安呈现出“稳定奇迹”的关键。从本土警察权产生开始,我国警察制度便以治安型警察权概念为主体,通过建立国家化、职业化的警察,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并提升国家强制控制力,我国以治安型警察权为主体概念的类型选择延续至今,这区别于概括性内务行政警察权概念。基于治安型警察权概念,本土警察权的嬗变过程展现出的第一种特征便是填补型警察权,即通过警察这一组织机构,在以维护社会治安为主线的同时,根据警察工作模式及警务运作机制的特点,赋予警察其他的行政职权或国家权力。政治统合性是本土警察权展现出的第二种特征,也是我国当下社会治安“稳定奇迹”的根本保障。将政治决策、政治职能及政治保障三方面进行有机统合,使社会治安与政治稳定的融合成为国家顶层设计的战略性偏好,并以高配领导、物资倾斜等政策之间的相互支撑与协作,促使政治统合性警察权在中国本土获得成功。但是,政治职能在一定时期内,与填补型警察权概念中的填补性职权有一定程度的重合,这需要本土警察权在未来的发展中,完成政治职能与法定职权的区分。在警察权属于行政权还是司法权的争论中,应当对两种职能属性进行分层。涉及侦查职能时,警察的刑事司法权归为“事权”维度,进行具有司法独立性质的侦查活动,公安机关行政体制下的行政权则归为“组织权”维度,在行政内部对资源调配、权力授权及保障控制等问题行使行政权。本章通过对本土警察权嬗变的逻辑分析,以及本土警察权属性的分层定性,可以确立我国目前警察权调整范围的基本前提为“既限缩,也扩增”。在权力限缩方面,学界普遍认为通过“两个标准”,以不断转移、限缩警察目前的权力范围:一是执行上是否具有不可迟延性,或者危害是否具有急迫性;二是是否经常使用警察手段,或者警察强制作用,对于不符合“两个标准”的警察职权应当进行限缩,但是要考虑到治安型警察职能所需保障的因果链。对于维持社会治安及社会情势变化所需要的新型警察权,应当进行扩增,这也符合我国本土填补型警察权概念的逻辑轨迹。第二章对警察类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制度化分析,总结出我国警察法制体系运行的基本构造是通过规范性文件作为具体案件的适用依据,以填补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因过多概括性条款而引起的法律概念之不确定性。警察类法律文本所展现出的立法模式,以原则性立法为导向,使得概括性条款成为法律法规适用的最大特点。概括性条款的概念运用不仅出现在《人民警察法》这类作为警察部门总则性法律之中,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范警察具体职权的行为法也利用概括性条款来包容社会生活所出现的种种立法者无法预料的治安挑战,这从司法审查的视角中可以得出。除公安机关本身具有的职能规范外,行政协助也是警察工作的重要部分,由于我国没有制定有关警察行政协助的法律法规,协助职能仅散落在其他行政机关的部门立法当中,这使得警察发动行政协助时同样也是援引警察法中的概括性条款作为法律依据。尽管第一章提到,公安机关具有的政治统合性促使社会秩序与政治稳定高度融合,我国警察类概括性条款发挥政治功能的意义相比于其他国家和地区显得更加突出。但是,概括性条款的普遍适用呈现出巨大的不确定性,随着法治政府战略部署的推进,通过原则性立法使用概括性条款的立法选择只能是暂时性的,必须建立长效、精确的权责统一机制,现代警察立法理论应当基于警察职权“具体化”规制的解释框架。警察的每一项职权授予应当充分而具体。概括性条款所呈现出的不确定性之问题,在我国公安机关的执法运作中有着自身的一套具体化路径——通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细节化填补来应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具体警察职权规范的疏漏。因此规范性文件在我国本土环境下有着充分的实践与理论基础,成为运用最多的权力规范形式。通过对税务行政机关、监察机关等不同权力机关运用规范性文件的观察,既证明了规范性文件在我国运用范围、方式及类型上的广泛性,也为警察类规范性文件的运用提供了参照系。在公安领域,规范性文件的运用可以说最为广泛,形成对警察类法律法规的三重填补机制:一是非赋权性基础填补,基于规范性文件严格意义上的裁量基准与解释基准,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具体警察职权的规范进行细化。二是赋权性对内职权填补,是指规范性文件授予公安机关新的职权,这类职权对于公安部门内部的事务推进和工作方式进行补充。三是赋权性对外职权填补,通过创设新的警察职权对社会公众权利义务产生制约。赋权性对外职权填补在本土警察权政治统合性的特征下确有一定的包容空间,但是,突破现行法律体系、违反上位法规定的警察类规范性文件,其职权的创设应当引起警惕。我国警察类规范性文件的填补功能,自身具有内在的合理性,其法理逻辑在于警察执法的特质与依法行政存在天然的冲突。警察执法是面对公共秩序、社会治安问题,法律不可能在规范学意义上对每一种治安情形作出调整,只能通过规范性文件对特定情况、特定范围的事务进行细致化的规定以补充治安管控上的漏洞。警察执法的过程具有即时判断性的特点,法律无法对警察的即时判断作出规定,只能对不同治安对象和治安频密事件通过规范性文件制定出特定的判断导向。警察执法在作出即时判断后时常伴随着应急措施,而应激措施同样难以用法律进行规范。就我国现行警察法制而言,例如对于自杀的治安管控仅存在于有关“犯罪嫌疑人自杀行为”的调整上,但是警察在实践中面临的最常见情形——“救济型”自杀类治安案件却没有法律规定。无论是应急强制措施还是应急非强制措施,都有超出法律在制度层面调控的范围,这就是规范性文件在警察领域作出填补功能的逻辑基础。第三章阐释了公安机关在具体执法实践中因过度依赖规范性文件的适用现状。警察类规范性文件在实践中的适用,不仅有着创设具体警察职权侵害“法律保留原则”的嫌疑,而且通过海量规范性文件中的量化指标条款,来实现对地方权力的控制和监督。规范性文件所制定的指标考核体系在中国政府各层级的全面应用,既是当下社会转型时期面对改革深水区的一个治理“良策”,也是现代政府试图通过法律规则进行全面法治化治理路径上的一个阻碍。指标考核体系所带来的问题在于,过度依赖指标考核来实现警察权力的监督与控制,会促使公安机关以任务指标的完成为终点,忽略行政过程中的程序正义与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指标考核体系在形式上虽然与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的治理路径并行,但是实质上其所具有的自身强化性与激励、约束相融机制,导致公安机关在履行行政权甚至是刑事侦查权时,更倾向于以完成指标考核为职能目的。指标考核体系的运作方式分为三种:一是在执法方式上的行政裁量基准量化,表现在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限制上,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范,以行政裁量基准对自由裁量权作出分层。裁量基准的“高强度”适用导致执法裁量的过度僵化,而以裁量基准为规范路径又限于过于简单化的技术误用,裁量基准本身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饱受质疑。二是行政任务的量化。通过行政任务的排序、行政任务的分解以及具体量化指标成为工作目的等方面,直接影响行政任务的设定与完成路径。三是通过运动化执法实现的指标量化。实际上,警察运动式执法在具体内容上仍然属于行政任务量化的范畴,仍然是将具体的指标考核纳入到具体任务执行的全过程中,形成“完成具体指标”等于“完成行政任务”的目的。将运动式执法单列为一种运作方式进行说明的目的在于,警察运动式执法不仅具备了行政任务量化的内涵表达,还具备政治导向明确、警力实施集中、处罚裁量上浮、违法行政易发、部门联合紧密等特点。运动式执法所具有的特定政治因素,其执法指标的转化以及对裁量基准的替代性,使其成为指标考核体系运作的特殊情形。相比于其他两种运作方式,运动式执法所展现出的量化指标运作模式对于依法行政、法治政府治理的权力运行框架冲击更大。运动式执法中政策因素的渗透性不仅仅作为公安机关执法的考量因素,甚至在特殊时间段、特定治安保护事项上,成为代替法规范的一种执法依据。指标考核体系通过行政裁量基准、行政任务量化及运动式执法的方式,使得行政内部监督的方式不断趋向指标数值评判的单一化模式,指标考核成为政府工作水平及行政官员晋升的主要标准。并且,量化指标体系的运作在不断地消解着行政自由裁量权,我们从多个公安部文件及地方公安机关文件中的表述中可以看出,裁量基准甚至有着将基层执法警察变为法律“自动贩卖机”的倾向。显然,指标考核体系对于实现警察权设立的立法价值有着一定的偏离,结果导向型的指标考核体系,导致警察难以通过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通过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完成警察权所要求的危害防止职能,同时量化的具体指标数值也使得警察所特有的执法即时判断能力不断弱化。第四章对现有司法审判经验的分析,表明行政诉讼对规范性文件所造成的创设性警察职权及警察行政裁量权行使的既有制度缺陷起到了良好的矫正功能,过往的有益经验对规范警察类规范性文件提供了一个可靠的路径,但是这样的矫正功能在“行政主导型”的政府权力运行背景下仍然有限。在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创设性警察职权问题上,司法审查更多的是选择在审判理由和审判依据中忽略违法或错误的规范性文件,以被告公安机关的败诉结果来否定规范性文件中违法的创设性警察职权。行政诉讼中法官对于公安机关在治安案件中依据不合法或有瑕疵的规范性文件而作出的行政行为,并不直接否定案件的适用依据,而是通过引用警察类法律法规并解释该法律规范的方式,来纠正警察执法中不适当规范性文件之适用。通过行政诉讼的实证研究,对规范性文件中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我们可以得到四点认识:第一,尽管立法对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六)款明显不当情形的合理性审查路径没有具体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法院通过援引行政法总论中的比例原则理论,作为合理性审查的依据。第二,法院通过能动裁判,确认了警察在社会治安管控中的治安“兜底职能”,警察通过概括性条款作出的职权裁量得到法院认可。第三,在审查单一的行政裁量行为时,合理性审查具有排他性,不应当与合法性审查的其他情形混用。第四,作为合理性审查的两种情形,滥用职权与明显不当应当进行区分,滥用职权不仅具有主观过错构成要件,而且在审查范围上要大于合理性审查。相比于规范性文件中的创设性警察职权,法院在裁判有关警察执法裁量规范的行政案件时,更倾向于通过具体的解释性说理对警察执法的明显不当情形进行矫正。但是,无论是引导性矫正还是解释性矫正,都只能运用于行政诉讼的个案正义表达,法院的权力弱势地位与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占据强势主导地位的悖论,以及行政案件多中心问题引发的选择性,使得司法审查的矫正功能相当有限。更重要的是,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异体”监督难以触碰到由规范性文件建立起的以量化指标体系作为行政内部考核的强激励式政府治理模式,还是应当从面向行政的行政法进行解析,以重塑警察依法行政的体系,将警察类法律法规的制定与警察实践执法的运作在规范性文件上集中展现出的问题作出消解。第五章基于面向行政的行政法维度,通过分析警察类法律法规立法价值的基本立场、法律制度的技术治理以及以听证为核心的行政程序等三个方面来重新构造警察执法的框架体系,建立权威正当的警察法律法规适用规范以代替现有规范性文件主导的适用模式。从应然立法价值到实然法律制度,警察一般性立法的本土化诠释必须基于当代中国的顶层政治决策、地方行政机制、基层执法实践,作出具有本土立法价值、立法技术、立法内容的解释,以此成为重塑警察依法行政体系所依仗的“法”依据,以解决规范性文件在既有执法实践中所具有的制度性缺陷。尽管量化指标所形成的考核体系在行政权力运行内部一直以来作为主导性的政府治理路径,但是,随着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战略部署逐渐走向国家全面深化改革的最前沿,“法”依据的基本功能立场不可否认的一直在提升。指标考核体系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治理模式,在形式上形成中国政府对地方权力实行控制与监督的“双轨制”治理格局,而实质上指标考核体系的自我强化功能与依法行政标准认定的模糊性却使得前者在权力运行中不断强化,后者则不断弱化。依法治国所代表的法律制度刚性约束、稳定的制约机制,是现代理性化科层政府的必经之路。警察类法律法规在立法价值上的基本立场,不仅要明确本土警察权政治统合性的价值导向,还应当结合警察法治共有的理论解释,在二者之间找到平衡点并促使二者协同互动、同向发力。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提出,在制度上强化制度意识、维护制度权威,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水平,这便是要求既有的“双轨制”并行治理模式应当完成向治理法治化主导模式的转型,以适应新时代总体国家安全观下公安机关全面依法履行社会治安职责的政治要求。从根本上解决权威体制与有效治理之间的矛盾,就必须在制度上作出转型,通过制度化的规范路径将权力与利益作出区分治理。政治特征与法治建设双向融合的制度设计,将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实质上就是将警察法治的价值内涵融入到国家顶层战略部署中,以政治的表达方式实现法治的现实转型。现有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对概括性条款的过度依赖导致依法行政中的“法”依据难以在个案中得到解释和适用,当然只能通过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和细化,甚至是创造实践中需要而制度中没有的警察职权。因此,概括性条款向具体警察职权的转换过程成为推进警察依法行政、国家治理法治化的制度性改革关键,也是提升公安机关在社会治安秩序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保障。具体化转向应当确立概括性条款之于警察法制体系三层“金字塔”的结构,以当下最紧迫、现实最需要的警察职权类法律法规的完善作为具体化转向的中心着力点。听证是一国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其在警察执法中的适用是保障警察依法行政的基础和关键,但是现有的听证制度在警察执法的听证事项与听证程序的法律规范制定上过于粗疏,导致警察执法的听证实践在现实运作中难以发挥非正式听证应当具备的程序正当之作用。应当在听证书面结果的法律效力、坚持听证主持人的相对独立地位以及增加人身权限制的听证事项等三个方面对听证制度进行完善。尤其是在涉及人身权限制的治安处罚领域,通过听证程序保障处罚决定作出前的行政理性与权威正当性是现代治理法治化的必要条件。本文通过对警察类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范分析,发现既有的警察执法体系在适用依据上的执法运作机制,结合政府治理在社会科学视角下的经验事实,总结出警察执法在法律规范适用中的基本制度逻辑是,由于警察类法律法规在具体条文的制定上存在普遍的原则性立法现象,导致警察执法不得不适用数量庞大的规范性文件以弥补法律法规中概括性条款所带来的不确定性,整个警察执法体系在法律规范的适用依据上过度地依赖规范性文件,因此呈现出两大制度性缺陷:一是没有经过正式立法程序产生的规范性文件,在法律保留原则下仍然会出现创设性警察职能以弥补现有警察法制体系概括性条款的粗疏,但是对现有行政法体系造成了显而易见的冲击;二是由于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量化指标考核规范具有强激励、约束机制,形成的指标考核体系成为政府控制、监督权力运行的主要治理模式,使依“法”行政在实践执法中演化为依“指标考核”行政。尽管司法审查在充分发挥能动司法判决情况下对上述两大弊病有着显着的矫正功能,但是行政诉讼在“行政主导型”的本土基本权力结构中,只能在个案正义中进行表达,法院的权力弱势地位与行政诉讼强势主导的悖论,以及行政案件多中心问题引发的选择性司法都使得司法审查的矫正功能相当有限。新时代下应当对警察依照法律执法进行体系化的改造,确定政治特征与法治建设的双向融合,为警察法制体系立法价值的基本立场提供框架解释,结合立法的技术治理使国家治理模式从指标考核体系与依法行政体系的形式“双轨制”转向良法善治的法治主导模式。我国警察执法的规律性分析,既是我国政府治理模式变迁的一个缩影,也是社会治理逻辑中稳定政治内核的一种表达,更是公安机关作为部门行政机构展现出自身履职特征的一次呈现。警察执法体系的治理效能本文仅从警察类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规律性分析整合中提出了初步的解释框架,为适应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警察行政法学下一步还应当作出更加精细化的研究,并且注意与其他部门行政法学及其他社会科学领域的学科互动。
刘洪涛[5](2020)在《现行退役军官计划分配安置政策执行研究 ——以广州市为例》文中认为作为一种“牺牲补偿”的政策安排,退役军官安置政策为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作为退役军官安置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计划分配安置政策始于革命战争时代,完善于国家建设发展时期,对军队和地方人力资源的调整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的深刻变化,指令性色彩浓厚的计划分配安置政策已不能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要求,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一系列矛盾和问题,迫切需要进行调整和完善。本文在梳理我国退役军官计划分配安置政策历史变迁的基础上,以广州市退役军官计划分配安置政策为研究对象,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采用文献研究法、问卷调查法和访谈法等调研方法,了解政策执行现状和存在问题,并运用史密斯政策执行理论模型分析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并提出完善的对策建议。本文在对广州市退役军官计划分配安置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后,发现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军事人力资源配置错位、二是政策目标群体认同感低、三是政策执行存在阻力。运用史密斯政策执行理论模型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包括政策规定调整更新迟缓、政策执行机构履职不力、目标群体存在认知偏差、外部影响因素复杂多变。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完善广州市退役军官计划分配安置政策的对策建议:一是健全现行计划分配安置的法律法规体系、二是建立专业高效的政策执行管理服务体系、三是多措并举提高政策目标群体的满意度、四是优化完善政策执行外部环境的应对机制。
李燕妮[6](2020)在《广州市政府公共工程担保的风险管理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公共工程担保制度是担保制度与工程建设行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它对于规范工程参与利益主体的交易行为,防范和化解公共工程风险,保障公共工程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过去以保证金、工程保险等形式的担保行为给建筑企业带来巨大资金压力的同时,还时常带来低价中标引发的工程质量不达标、农民工工资拖欠以及企业违约跑路等问题。为了解决这一担保弊端,2018年7月住建部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实施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提出,到2020年,各类保证金的保函替代率要提升30%。这一措施将有助于建筑企业释放更多可用资金,减轻自身负担,保障工程质量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推进工程担保制度。然而,作为一种控制工程建设履约风险的工具,工程保函在试点与推广过程中也面临着担保市场不健全、履约能力不足、监管制度缺失等新的风险问题,实际的政策执行效果与制度预期存在明显的偏差,这也对政府部门如何进行工程担保风险管理,实现预期的制度目标提出了新的挑战。在此背景下,2019年7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在颁布的《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中继而指出,要“全面提升工程担保保证人风险评估、风险防控能力,切实发挥工程担保作用。”广州市最为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经济基础雄厚,每年在建工程规模总量巨大,公共工程担保新制度的推行尤为重要。因此,在新的政策要求下,相较于传统的以现金保证金为主的工程担保,研究以保函为代表的担保新形式下工程担保活动存在哪些风险问题,地方政府存在哪些风险管理的困境,以及如何通过制度设计去防控风险发生,进而探索出政府、担保主体与建筑企业三方的良性互动模式,协同推行公共工程担保制度实现预期目标,对于我国政府公共工程担保风险管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研究在国内外研究综述和相关理论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广州市政府公共工程担保风险管理的问题与现状,分别对广州市政府管理部门、银行部门以及建设单位设计访谈提纲,通过深度访谈和案例分析,从不同主体对担保中的风险管理问题与原因进行分类归纳,发现政府在公共工程担保风险管理中存在:对保函价值与风险的认知存在偏差、事前风险预警能力不足、事中信息共享水平低以及事后缺乏综合决策能力。在借鉴国内外工程担保制度开展的优秀经验基础上,本研究从制度、技术、组织以及理念四个层面提出了改善广州市政府公共工程担保风险管理的对策建议,主要包括建立和完善市场征信体系,落实公共工程担保核实制度;提高政府信息化管控能力,建立电子担保服务平台;明确责权利关系,加强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树立履约守信意识,加强公共工程担保风险防控教育以及创新政府监管方式,加强风险防控手段多元化和全程化。
戴洁[7](2020)在《中小学校校舍卫生监督管理现况及对策探讨》文中研究指明研究目的:调查全国中小学校校舍预防性卫生监督及经常性卫生监督的管理现况,分析可能存在的突出问题与漏洞,并提出建议和改善措施,为学校卫生监督管理政策制定提供科学依据。研究方法:采用定量和定性两种研究方法。中小学校校舍卫生监督管理定量研究:选择全国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站所辖区域内监测点校,共计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2400所中小学校作为调查对象。数据收集采用《学校教学和生活设施卫生情况监测调查表》进行问卷调查;内容包括学校一般情况,新、改、扩建校舍的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情况以及现有校舍空气质量的经常性卫生监督管理情况。采用描述性分析方法进行分析,并通过?2检验和雷达图比较不同学校分组间的差异。中小学校校舍卫生监督管理定性研究:在定量研究的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抽取6个,每个抽取1个市,每个市抽取具有代表性的5所学校,共计29所学校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半结构式访谈对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和学校相关负责人进行个人访谈,对学校班主任/校医进行焦点小组访谈,访谈全程录音。访谈的主要内容包括校舍新、改、扩建设环节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现况,学校校舍经常性卫生监督管理现况,学校常见的环境卫生问题和隐患以及控制风险的建议。对录音进行文字转录后采用主题框架分析法对访谈内容进行分析。研究结果:1.定量研究结果1.1校舍空气质量经常性卫生监督管理现况日常通风换气制度:寒冷季节建立日常通风换气制度的学校占比80.8%,所有调查学校的通风换气累计时长合格率为58.1%。日常空气质量检测:在调查的所有学校中,仅有25.5%的学校进行日常空气质量检测。检测内容包括二氧化碳、甲醛、苯等可挥发性污染物、可吸入颗粒物和一氧化碳的学校占比依次为13.2%、9.3%、7.5%和6.5%。1.2新、改、扩建校舍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现况立项环节:每次都索要原材料质检报告的学校占比为59.5%,城市学校高于乡镇学校,非寄宿制学校高于寄宿制学校(P<0.05)。仍有9.9%的学校从不检查原材料质检报告。验收环节:负责验收的机构主要为学校相关负责人(59.8%)和上级教育部门选定的第三方验收机构(50.7%)。验收机构的选择在不同经济地区间差异较大,通过第三方验收机构进行验收的学校中,东部地区的学校比例高于中部和西部,城市学校高于乡镇学校。投入使用前:在投入使用前进行通风换气的学校占比95.3%,进行空气质量检测的学校仅有28.9%,其中82.5%的学校索要了检测报告。投入使用前进行空气质量检测的学校东部(43.4%)高于西部(22.9%)和中部(17.5%),城市(37.5%)多于乡镇(18.8%),差异均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2.定性研究结果2.1新、改、扩建校舍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现况立项环节:教育行政部门访谈结果显示,较大规模的项目立项由学校递交申请,教育局、审计局、市政府共同审批,较小的项目由学校自主招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招标。在该环节的访谈中6位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均未提及卫生部门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有4位学校负责人表示“没有立项和招标环节”。施工环节:教育行政部门访谈结果显示,施工环节的监督和质量检查主要由第三方监理机构完成,建设局会进行材料抽检。89.8%(44/49)学校负责人表示学校会全程参与监督和检查,但由于专业知识的缺乏,该环节的监督和检查以第三方监理机构为主。仅有2所学校(4.1%)提及卫生部门参与检查。验收环节:所有教育行政部门均表示验收一般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和勘察单位五方共同进行,6位负责人均未提及卫生部门参与验收。仅有1所学校表示卫生部门进行过学校环境卫生方面的验收。2.2学校校舍空气质量经常性卫生监督管理的现况各地区的教育行政部门对于学校经常性卫生监督的了解不足,仅有1位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16.7%)表示该地区的卫生监督部门会每年定期抽查学校室内空气质量。学校负责人中31位受访者(72.1%)表示平时学校没有日常空气质量监测,12位受访者(27.9%)表示有经常性卫生监督,其中东部地区多于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比例依此为:56.3%,18.2%,6.3%)。2.3常见的环境卫生问题和安全隐患6位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均表示,常见的环境卫生问题主要为原材料的质量问题,2位负责人表示由学校自主进行的工程更容易存在原材料问题。学校相关负责人表示学校更关注建筑材料质量问题(15/50,30.0%)和空气质量问题(11/50,22.0%),这些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是缺乏相关的专业检测人员和标准。受访老师表示家长和老师主要关心食品卫生问题(12/26,46.2%)和空气质量问题(11/26,42.3%)。2.4控制风险的建议5位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建议建立完善的学校基础设施监管体系,多部门联合负责,落实各部门主要职责,共同完成学校环境卫生监督工作。校方负责人除了表示应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体系(n=22,48.9%),还提出学校希望得到相关部门的联合专业指导(n=14,31.1%),由行政部门主导完成定期或不定期的学校卫生监测(n=13,28.9%)。研究结论:1.城市、东部和中部地区中小学校在基础设施建设、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空气质量问题方面关注度较高,但学校校舍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在立项环节、验收环节以及投入使用前三个阶段均存在监督工作缺口,而且卫生行政部门在校舍新、改、扩建中各个环节的参与度较低。2.学校经常性卫生监督覆盖率东部地区高于中部和西部地区,但学校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视程度仍有待进一步提高。大部分中小学校建立了寒冷季节的日常通风换气制度,但室内空气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仍需形成长效机制,提高日常空气质量检测率。
黄诗敏[8](2020)在《广州市海珠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估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信息技术不断创新和发展,信息技术在社会各个领域起到的作用日益重要。近年来,我国不断推进政府信息化、电子政务,通过利用信息技术创新政务工作流程和机制,进一步调整和优化政府的机构设置和行政管理体制,全面提升政府在政治职能、经济职能、文化职能、社会职能等方面的履职能力。政务信息化项目作为政府信息化、电子政务开展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和组成部分,是指政府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信息化工程项目,主要作用是为政府各级职能部门的电子政务建设提供软硬件及网络的支持,将业务工作电子化、系统化。各级政府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等公共资源用于信息化建设,在取得成效的同时,也伴随着出现重复投资、重复建设、投入产出比不高等一系列问题。政务信息化项目具有专业性强、技术更新快、可见性差等特点,我国在开展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的同时,由于缺乏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估评判标尺,无法很好地评价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确定信息化建设的成效。因此,我国各级政府,特别是在区县一级基层政府中,因其财政收入有限,利用财政资金开展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是否达到预期效果、是否产生社会效益,这些都是值得研究问题。本文在新公共管理理论的指导下,研究广州市海珠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估现状,利用平衡计分卡,立足于海珠区政务信息化中长期发展战略,构建了海珠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估指标体系。通过以海珠区政务服务综合平台升级项目为评估对象,利用该指标体系开展了评估。在项目评估过程中,根据评估指标,对项目的建设过程、建设结果、文档资料进行了解和查阅,访谈了工作人员和群众,综合后得出项目的评估结果。在对评估结果进行研究分析后,指出了该项目的存在问题。最后,在对国内外政务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估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海珠区政务服务综合平台升级项目的评估结果,对海珠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绩效改进路径提出了建议,为海珠区开展政务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估工作提供参考。本文在理论研究方面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估的理论研究也有一定参考意义。
丁云霞[9](2019)在《体育综合体服务供应链利益主体间的关系及其协调机制研究 ——基于对消费者需求的实证分析》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消费需求势能的持续增强、体育场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改革”的有序推进,以及政府发展体育综合体政策导向的日益强化,体育综合体这一支撑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发展的创新载体,受到各级政府和体育部门的高度重视,也成为现阶段学术界关注的重要研究课题。体育综合体的发展涉及政府、市场和社会等多方利益主体,由于各参与方利益诉求不同、相互之间关系复杂且持续变化,给体育综合体的创新协调发展带来了一定的阻碍。为推动体育综合体的高质量发展,本文在新公共管理理论、需求外溢理论、供应链管理理论以及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指导下,对参与体育综合体发展相关利益主体的关系进行分析,结合需求端消费者需求的实证调查研究,提出通过服务供应链建设提升体育综合体发展水平的思路,并依据研究结果为完善体育综合体服务供应链利益协调机制提供了建议。主要研究结论如下:第一,政府部门、服务集成方、服务提供商和消费者是体育综合体服务供应链上的重要利益主体。在这四类主体间形成的六对关系中,“政府部门与消费者”、“政府部门与服务集成方”、“服务集成方与服务提供商”三对利益主体关系相对重要,构建与之相对应的“消费者满意的财政政策机制”、“实现全过程监管的委托经营契约机制”和“契合消费者需求和综合体发展模式的服务提供商选择机制”是体育综合体服务供应链利益协调的关键和核心。第二,通过对江苏省首批认定的14家体育综合体560名消费者需求情况进行调查分析,从消费端佐证开展上述“三个机制”研究的重要性,并得出消费者基于体育综合体发展现状的各类期望、诉求和特点,围绕满足消费者需求的角度提出了将“消费者需求的关键性指标纳入体育综合体服务供应链构建的相关协议、让体育综合体的服务内容和服务形式符合时代感方向和使体育综合体保持一定的公益性”等构建体育综合体服务供应链的思路。第三,基于消费分层的视角,对453名消费者的调查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后发现,消费者对于体育综合体服务内容的需求既有个体差异也有群体差异。通过分析消费者对体育综合体服务内容结构的消费意愿情况,得出体育综合体基本保障服务供给对消费者消费意愿的影响最大等结论,并依据研究结论,提出政府部门应从“针对重点领域提升政策力度、瞄准体育消费潜力市场优化政策、立足整体效益加强政策协同、通过信息公开提升政策效应”等方面优化对消费者的财政补贴机制。第四,在分析政府部门与服务集成方关于签订委托经营协议各自诉求基础上,采用内容分析法对我国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部分体育场馆委托经营合同,以及体育场馆运营管理人员有关委托经营协议指标认知的访谈记录等资料进行分析,得出现有委托经营契约机制存在“政府的有限理性、缔约成本与争议成本具有不完全性、协议内容缺少产业生态链思维”等现实问题,可以通过“在委托经营协议中安排剩余控制权协议、明确政府对剩余控制权协议的主导地位、约定服务集成方与服务提供商构建内部供应链体系、契约履行全面全程接受公众监督”等方法解决。第五,在确定了包括7个一级指标和41个二级指标的服务提供商选择初始指标集的基础上,采用单项-总体相关系数分析法将41个二级指标净化到15个,接着运用层次分析法等方法确定测量指标权重和等级,得出“信用水平、消费拉动、运营模式、内容创新、产业带动”等指标是影响体育综合体服务提供商选择的最重要因素,并根据服务提供商选择指标研究结果,提出了包括“聚焦关键类型指标、根据自身资源条件、依据综合体本体与相关服务的比例关系和围绕体育综合体具体类型”等四条优化体育综合体服务提供商选择机制的具体建议。
张健[10](2019)在《基于CIPP的北京市小学校园足球特色学校评价体系构建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特色学校(以下简称特色学校)是落实校园足球“角色定位”和“使命任务”的基本单位和中坚力量,其发展的“质”与“量”是校园足球成败的关键。目前特色学校的数量已突破两万所的规模,如何对质量做出判断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学校评价是现代教育行政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是行之有效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发挥评价的管理与监督效能提升特色学校的办学质量是本研究的主旨所在,为此构建了《基于CIPP的北京市校园足球特色学校评价体系》,这不仅为北京市校园足球运动协会对特色学校实施评价提供了工具支持,还是应用发展性教育评价理论解决学校体育实践问题的有益尝试。本文以校园足球特色学校评价体系为研究对象,采用文献资料、德尔菲和环比构权等研究方法构建了《基于CIPP的北京市校园足球特色学校评价体系》,并通过实证研究进一步对它的合理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做出判断,具体研究成果及结论如下:第一、构建了以发展性教育评价理论为宏观指导、CIPP模式为中观指导、指标构建理论为微观指导的《基于CIPP的北京市校园足球特色学校评价体系》,该体系符合校园足球特色学校发展战略的内在逻辑关系链,三个层次的理论衔接紧密,使校园足球特色学校评价工作既有雄厚的理论基础又有扎实的实践支撑;第二、发展性教育评价理念主要体现在该评价体系从“目标—资源—过程—结果”四个维度对学校展开评价,评价指标兼顾前瞻性与基础性、过程性与增幅性、定性与定量的结合,评价过程遵循“平等、协商、对话”的原则,在行政、校方和师生共同参与下进行,使得学校的主体地位和师生利益得到尊重,评价结果兼顾多方利益诉求;第三、该评价体系由发展目标、资源保障、组织执行、发展成果4个一级指标、18个二级指标和57个三级指标构成,其一级指标的权重值分别是0.1584、0.2794、0.3797、0.1835,评价标准依据《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加快发展校园足球重点督查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和北京市校园足球特色学校发展实际情况综合制定;第四、实证研究表明,该评价指标体系具有良好的导向性和可操作性,评价结果具有良好的诊断性和区分性功能,能够较准确地鉴别不同学校的整体发展程度、甄别优势与薄弱环节;第五、从整体来看校园足球特色学校处于特色办学的孕育阶段,特色学校在价值导向上着眼于全员参与、培养兴趣,均以足球课程建设与实施为着力点,以提高校园足球活动形式的数量与质量为手段,取得的成绩值得肯定,反映出前期以规范办学行为为目的的初衷已经实现;同时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学校不同层次的发展目标之间存在程度不等的“断层现象”,致使发展目标的定向凝聚作用“被削弱”;师资、场地和课程建设依然是特色学校资源配给的短板;校园足球活动形式创新性不够、推进方式趋同化、学生参与人数比例受限是组织执行的薄弱环节;特色学校“课内外一体化”教学模式逐渐成型,但发展成果尚不显着。
二、印发广州市计算机2000年问题应急方案的通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印发广州市计算机2000年问题应急方案的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1)共生理论视角下的中国城市社区治理研究 ——基于对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的审视(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一)研究问题 |
(二)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以社区网格化管理为关注热点的社区管理研究 |
(二)以社区网络化治理为前沿议题的社区治理研究 |
(三)社区由网格化管理向网络化治理的发展研究 |
(四)共生理论的发展及其应用研究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研究的创新点与不足 |
(一)研究的创新点 |
(二)研究的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核心概念、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
一、核心概念 |
(一)城市社区 |
(二)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 |
(三)城市社区网络化治理 |
(四)共生 |
二、理论基础 |
(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 |
(二)治理理论 |
(三)共生理论 |
三、分析框架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同质下延:中国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的兴起 |
一、中国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的缘起 |
(一)城市社区管理的初始历程 |
(二)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的初创形态(2004) |
(三)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的初步成长(2005-2012) |
二、中国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的同质化下延分析 |
(一)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的主体多数属于体制内 |
(二)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的资源主要来自于政府 |
(三)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的运行推进了政策执行 |
三、中国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的成效与限度 |
(一)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的成效 |
(二)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的限度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偏利共生:网格化管理强化与治理主体培育 |
一、中国城市社区的实践新探(2012 年末-2015) |
(一)2013 年城市社区的新实践:减负增效 |
(二)2014 年城市社区的新实践:三社联动 |
(三)2015 年城市社区的新实践:政社互动 |
(四)2013-2015 年城市社区新实践的总特征 |
二、中国城市社区偏利共生行为模式研判 |
(一)共生单元具备:少量的异质治理主体存在 |
(二)共生界面生成:党政主导的相关项目设立 |
(三)共生条件满足:单向为主的物质信息交流 |
(四)共生成果配置:非政府主体增殖能力提升 |
三、中国城市社区实践新探的成果与困境 |
(一)城市社区实践新探的成果 |
(二)城市社区实践新探的困境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非对称互惠共生:网格化管理新突破与治理要素新发展 |
一、近年来中国城市社区的新实践(2016-至今) |
(一)近年来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新突破 |
(二)近年来城市社区治理要素的新发展 |
(三)近年来城市社区新实践的整体特征 |
二、中国城市社区非对称互惠共生行为模式剖释 |
(一)共生单元具备:丰富的治理主体生成 |
(二)共生界面生成:多方发起的活动开展 |
(三)共生条件满足:多向的物质信息交流 |
(四)共生成果配置:组织间非同步性进化 |
三、近年来中国城市社区实践的收效与问题 |
(一)近年来城市社区实践的收效 |
(二)近年来城市社区实践的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导向对称互惠共生:城市社区前行的目标、动力与阻力 |
一、网络化治理:中国城市社区进一步发展的目标 |
(一)对称互惠共生:城市社区发展的理想状态 |
(二)网络化治理:实现理想状态的工具设计 |
(三)中国城市社区网络化治理的系统结构 |
(四)网络化治理系统结构建构的基础条件 |
二、中国城市社区向网络化治理发展的动力 |
(一)城市社区网络化治理的党政领导力 |
(二)城市社区网络化治理的利益驱动力 |
(三)城市社区网络化治理的科技支撑力 |
三、中国城市社区向网络化治理发展的阻力 |
(一)城市社区网络化治理中的多重委托代理关系 |
(二)目标和利益冲突下委托代理关系的内在张力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中国城市社区网络化治理的实现路径 |
一、共生:中国城市社区网络化治理的价值理念 |
(一)价值冲突是主体间张力背后更深层次原因 |
(二)价值理念是影响城市社区治理的根本因素 |
(三)中国城市社区网络化治理的共生价值体系 |
二、丰富共生主体:中国城市社区网络化治理的组织建设 |
(一)在双向需求导向下,选择刚性约束 |
(二)在目标需求导向下,采用弹性约束 |
(三)在利益需求导向下,实施有效激励 |
三、完善共生界面:中国城市社区网络化治理的行动选择 |
(一)以协商为基础,形成主体间的共识共信 |
(二)以共治为主线,强化主体间的共担共监 |
(三)以共享为旨归,推动全主体的双维进化 |
四、优化共生条件:中国城市社区网络化治理的技术支撑 |
(一)以用户为中心,建设治理网络平台 |
(二)以平台为依托,联通社区治理主体 |
(三)以问题为导向,健全运行保障体系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2)国际比较视野中我国绿色生态城区评价体系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目的 |
1.3 研究现状 |
1.4 名词界定 |
1.5 研究内容 |
1.6 研究方法 |
1.7 本文创新 |
第2章 绿色生态城市理论研究及系统模型 |
2.1 概念梳理 |
2.2 内涵辨析 |
2.3 特征论述 |
2.4 理论基础 |
2.5 系统模型 |
2.6 本章小结 |
第3章 绿色生态城区评价标准国际比较研究 |
3.1 ESMF比较矩阵 |
3.2 英国BREEAM Communities |
3.3 美国LEED ND、LEED Cities and Communities |
3.4 德国DGNB UD |
3.5 日本CASBEE UD、CASBEE Cities |
3.6 中国绿色生态城区评价标准 |
3.7 宏观环境与评价体系的比较小结 |
3.8 机制保障比较 |
3.9 模式特征比较 |
3.10 本章小结 |
第4章 我国绿色生态城区发展现状与挑战 |
4.1 我国绿色生态城区发展现状 |
4.2 我国绿色生态城区现存问题 |
4.3 我国绿色生态城区现实挑战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我国绿色生态城区评价体系优化 |
5.1 评价体系现存问题 |
5.2 评价体系优化思路 |
5.3 钻石评价模型 |
5.4 评价体系结构 |
5.5 评价内容优化 |
5.6 评价方法优化 |
5.7 本章小结 |
第6章 评价体系优化实证 |
6.1 中新天津生态城案例验证 |
6.2 其他比较案例验证 |
6.3 本章小结 |
第7章 结论创新与展望 |
7.1 结论 |
7.2 创新 |
7.3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中新天津生态城国标(GBT51255-2017)评价验证 |
后记 |
读博士学位期间的主要工作 |
(3)中国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健康中国”与“乡村振兴”国家战略的双轮驱动 |
1.1.2 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强有力的政策全面推动 |
1.1.3 地域古村落文化传承与文化强省建设的双重需要 |
1.1.4 提升定向运动赛事市场竞争力需要赛事品牌建设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研究对象与方法 |
1.3.1 研究对象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目标 |
1.5 研究整体思路、主要内容与技术路线 |
1.5.1 研究整体思路 |
1.5.2 研究主要内容 |
1.5.3 研究技术路线 |
1.6 创新之处 |
第2章 国内外定向大赛建设研究述评 |
2.1 关于定向运动赛事的相关研究 |
2.2 关于赛事品牌理论的研究 |
2.2.1 关于品牌理论的研究 |
2.2.2 关于体育品牌的相关研究 |
2.3 关于赛事品牌建设的相关研究 |
2.3.1 国外对于赛事品牌建设的相关研究 |
2.3.2 国内对于赛事品牌建设的相关研究 |
2.3.3 关于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建设的研究 |
2.4 研究述评 |
2.4.1 共识 |
2.4.2 不足 |
第3章 中国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建设的理论基础 |
3.1 中国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建设的相关概念释义 |
3.1.1 定向运动 |
3.1.2 定向大赛 |
3.1.3 赛事品牌 |
3.1.4 品牌建设 |
3.2 中国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建设的基本理论 |
3.2.1 品牌构建理论 |
3.2.2 利益相关者理论 |
3.2.3 战略理论 |
第4章 中国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建设的价值意蕴 |
4.1 中国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发展历程 |
4.1.1 南粤古驿道历史溯源 |
4.1.2 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的发展历程 |
4.2 中国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建设的角色定位 |
4.2.1 乡村振兴战略的“助推者” |
4.2.2 定向运动赛事品牌的“领跑者” |
4.2.3 南粤古驿道文化的“开拓者” |
4.2.4 驿道体-旅资源融合的“推动者” |
4.3 中国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建设的价值 |
4.3.1 创新全民健身与体育产业融合发展模式的引领价值 |
4.3.2 “体育+旅游”发展模式促进乡村振兴的榜样价值 |
4.3.3 民俗文化遗产活态传承的示范价值 |
4.3.4 体育赛事品牌建设的模范价值 |
第5章 中国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建设现状概述 |
5.1 中国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建设成果分析 |
5.1.1 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建设成果调查问卷的发放 |
5.1.2 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建设成果调查结果分析 |
5.1.3 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建设成果 |
5.2 中国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建设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
5.2.1 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推广与传播有待加强 |
5.2.2 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文化挖掘与建设有待提升 |
5.2.3 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标识与联想程度还应加强 |
5.2.4 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建设过于依赖政府 |
5.2.5 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建设政企合作模式未形成 |
5.3 中国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建设影响因素 |
5.3.1 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建设影响因素条目的选取 |
5.3.2 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建设影响因素的可靠性分析 |
5.3.3 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建设影响因素的具体分析 |
第6章 中国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建设指标体系的构建及其实证研究 |
6.1 中国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建设指标体系的初步拟定 |
6.1.1 构建指标体系遵循的原则 |
6.1.2 拟定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建设各层级指标条目 |
6.2 第一轮德尔菲专家调查结果分析 |
6.2.1 一级指标专家调查结果分析 |
6.2.2 二级指标专家调查结果分析 |
6.2.3 三级指标专家调查结果分析 |
6.2.4 依据第一轮德尔菲专家调查结果的指标体系完善 |
6.3 第二轮德尔菲专家调查结果分析 |
6.3.1 一级指标专家调查结果分析 |
6.3.2 二级指标专家调查结果分析 |
6.3.3 三级指标专家调查结果分析 |
6.3.4 依据第二轮德尔菲专家调查结果的指标体系完善 |
6.4 第三轮德尔菲专家调查结果分析 |
6.4.1 一级指标专家调查结果分析 |
6.4.2 二级指标专家调查结果分析 |
6.4.3 三级指标专家调查结果分析 |
6.4.4 根据第三轮德尔菲专家调查结果的指标体系完善 |
6.5 中国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建设指标体系的权重确定 |
6.5.1 指标权重的计算方法 |
6.5.2 指标体系的权重确定 |
6.5.3 各级指标的权重计算 |
6.6 中国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建设指标体系的验证 |
6.6.1 问卷的信度分析 |
6.6.2 探索性因子分析 |
6.6.3 验证性因子分析 |
6.7 中国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建设综合评价实证研究 |
6.7.1 2019年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第五站情况介绍 |
6.7.2 2019年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第五站品牌建设实证分析 |
第7章 定向运动赛事品牌建设的域外经验借鉴 |
7.1 域外定向运动赛事发展概况 |
7.1.1 域外定向运动项目的发展概况 |
7.1.2 芬兰、瑞典定向运动项目的发展 |
7.1.3 域外定向运动经典赛事概况 |
7.2 瑞典定向五日赛赛事品牌建设经验 |
7.2.1 瑞典定向五日赛赛事品牌建设的理念 |
7.2.2 瑞典定向五日赛赛事品牌的营销 |
7.2.3 瑞典定向五日赛赛事信息技术应用 |
7.2.4 瑞典定向五日赛赛事赞助商的选择 |
7.3 芬兰尤科拉定向越野接力赛赛事品牌建设的经验 |
7.3.1 尤科拉(JUKOLA)定向越野接力赛赛事品牌建设理念 |
7.3.2 尤科拉定向越野接力赛赛事品牌建设特色 |
7.3.3 尤科拉定向越野接力赛赛事品牌建设体系 |
7.3.4 尤科拉定向越野接力赛赛事品牌建设基础 |
7.4 域外定向运动赛事品牌建设的启示 |
7.4.1 打造具有特色的定向赛事品牌知名度 |
7.4.2 挖掘定向运动发展的价值提高认知度 |
7.4.3 定向赛事品牌建设要有一定的联想度 |
7.4.4 注重赛事文化影响赛事品牌的忠诚度 |
7.4.5 充分的赛事品牌市场开发保障美誉度 |
第8章 中国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建设的现实提升路径 |
8.1 中国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赛事品牌建设的战略规划 |
8.1.1 赛事品牌战略规划的价值意蕴 |
8.1.2 赛事品牌战略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
8.1.3 赛事品牌定位奠定战略规划导向 |
8.2 中国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建设的具体内容 |
8.2.1 赛事品牌知名度建设 |
8.2.2 赛事品牌认知度建设 |
8.2.3 赛事品牌联想度建设 |
8.2.4 赛事品牌忠诚度建设 |
8.2.5 赛事品牌美誉度建设 |
8.3 中国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建设的发展对策 |
8.3.1 完善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利益诉求,提升品牌质量 |
8.3.2 优化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管理方式,规范建设流程 |
8.3.3 推动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多元融合,统筹有利资源 |
8.3.4 强化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形象塑造,提升自身实力 |
8.3.5 挖掘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价值内涵,重视宣传推广 |
第9章 结论与建议 |
9.1 结论 |
9.2 建议 |
9.3 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 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建设指标体系构建 调查问卷(第一轮) |
附录二 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建设指标体系构建 调查问卷(第二轮) |
附录三 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建设指标体系构建 调查问卷(第三轮) |
附录四 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建设调查问卷 |
附录五 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建设影响因素调查问卷 |
致谢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4)警察执法中法律规范适用的制度逻辑(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研究思路及创新 |
第一章 我国警察权嬗变的内在逻辑 |
第一节 主流警察权体系的选择与移植 |
一、两种主流警察制度的区分 |
二、治安型警察权概念的近代移植 |
第二节 变迁中的填补型警察权概念 |
一、治安型警察权概念的延续 |
二、填补型警察权概念的产生与扩张 |
第三节 我国本土警察权的政治统合性 |
一、政治统合性的形成:公安行政首长参与政治决策 |
二、政治统合性的内容:警察权中的政治职能 |
三、政治统合性的保障:人员编制与财政支出的倾斜 |
第四节 警察权属性中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层 |
一、警察危害防止任务具有行政权性质 |
二、侦查权法律属性之辨析 |
三、行政权与司法权在职能维度上的分层 |
第五节 现有警察权范围的调整与反思 |
一、警察权限缩的有限性 |
二、治安类警察权的理性扩增 |
第六节 小结 |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适用的有限填补功能 |
第一节 警察类法律文本与警察立法理论的差距 |
一、警察类法律文本中概括性条款的适用 |
二、警察行政协助的立法问题 |
三、现代警察立法理论:警察权限授予的具体化 |
第二节 规范性文件对警察类法律文本的填补功能 |
一、规范性文件填补功能的制度基础 |
二、规范性文件填补功能适用的普遍性 |
三、规范性文件的三重填补机制 |
第三节 警察执法适用规范性文件的合理性 |
一、警务特性对法律文本的超越 |
二、警察执法的即时判断性 |
三、警察执法的措施应急性 |
第四节 小结 |
第三章 指标考核体系对警察执法的影响 |
第一节 规范性文件填补功能的风险构成 |
一、法律位阶的越权风险 |
二、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同案异罚的风险 |
三、行政事实行为的“隐性强制”风险 |
四、风险源头——指标考核体系的过度依赖 |
第二节 指标考核体系的表达与运作 |
一、指标考核体系的表达方式 |
二、运作方式之一:行政裁量基准量化 |
三、运作方式之二:行政任务量化 |
四、运作方式之三:警察运动式执法的说明 |
第三节 指标考核体系过度依赖的结果 |
一、行政内部监督的路径单一化 |
二、警察执法中行政裁量权的消解 |
第四节 指标考核体系与警察权力运行的悖论 |
一、结果导向的量化指标侵蚀依法行政原则 |
二、警察权的预防性与指标考核的矛盾 |
三、指标考核体系中考核路径的缺陷 |
第五节 小结 |
第四章 司法审查对警察执法的矫正功能 |
第一节 司法审查下的创设性警察职能 |
一、履职困境:创设性职能的立法冲突 |
二、执法实务中生成的履职基准 |
三、职能规范冲突导致的行政不作为 |
第二节 司法审查下的行政裁量规范 |
一、公安类行政案件中比例原则的适用 |
二、明显不当情形的认定 |
三、明显不当情形在判决中的不当适用 |
四、滥用职权与明显不当情形的适用辨析 |
第三节 司法审查的矫正路径 |
一、以判决结果作出的个案矫正 |
二、以裁判理由作出的解释性矫正 |
第四节 司法审查矫正功能的局限性 |
一、合理性审查的局限性 |
二、创设性警察职权司法审查的审慎立场 |
第五节 小结 |
第五章 治理法治化视野下警察执法规范体系的重构 |
第一节 制定警察类法律文本的价值立场 |
一、政治统合性的价值导向 |
二、法治立场的基本解释 |
三、政治导向与法治立场的双向融合 |
第二节 技术治理在警察立法中的运用 |
一、概括性条款具体化的法治内涵 |
二、概括性条款与列举性条款的关系 |
三、警察职权类法律规范的具体化转向——以行政管束为例 |
第三节 警察执法程序中听证制度的完善 |
一、我国警察听证制度的基本构造 |
二、听证制度在警察执法中的实施困境 |
三、听证制度完善的具体路径 |
第四节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现行退役军官计划分配安置政策执行研究 ——以广州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2.3 国内外研究综述简评 |
1.3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论文创新点与不足 |
2 相关概念、理论基础和适用性分析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退役军官 |
2.1.2 计划分配安置政策 |
2.1.3 公共政策执行 |
2.2 .理论基础和适用性分析 |
2.2.1 史密斯政策执行理论模型 |
2.2.2 史密斯政策执行理论模型适用性分析 |
3 退役军官计划分配安置政策的历史变迁及启示 |
3.1 退役军官计划分配安置政策的历史变迁 |
3.1.1 初步正规阶段(1949—1965年) |
3.1.2 混乱停滞阶段(1966—1977年) |
3.1.3 全面恢复阶段(1978—1985年) |
3.1.4 稳步发展阶段(1985—2000年) |
3.1.5 改革创新阶段(2001年至今) |
3.2 退役军官计划分配安置政策历史变迁的启示 |
4 广州市退役军官计划分配安置政策执行现状及问题 |
4.1 以广州市作为研究个案的代表性分析 |
4.1.1 广州市退役军官计划分配安置政策执行的总体情况 |
4.1.2 广州市退役军官计划分配安置政策执行调研情况说明 |
4.1.3 广州市退役军官计划分配安置政策执行模型 |
4.2 广州市退役军官计划分配安置政策执行现状 |
4.2.1 计划分配安置政策的梳理汇总 |
4.2.2 计划分配安置政策的执行机构 |
4.2.3 计划分配安置政策的执行程序 |
4.2.4 计划分配安置政策的执行效果 |
4.3 广州市退役军官计划分配安置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
4.3.1 军事人力资源配置错位 |
4.3.2 政策目标群体认同感低 |
4.3.3 政策执行过程存在阻力 |
5 广州市退役军官计划分配安置政策执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5.1 政策规定调整更新迟缓 |
5.1.1 政策规定体系不健全 |
5.1.2 政策规定更新不及时 |
5.1.3 政策性岗位供给不足 |
5.2 政策执行机构履职不力 |
5.2.1 政策宣讲工作不到位 |
5.2.2 教育培训机制不健全 |
5.2.3 监督监察机制不顺畅 |
5.3 目标群体存在认知偏差 |
5.3.1 传统价值观念严重 |
5.3.2 对待培训不够重视 |
5.3.3 片面关注福利待遇 |
5.4 政策外部环境复杂多变 |
5.4.1 经济发展动力不足 |
5.4.2 辖区间发展差异大 |
5.4.3 各类突发事件影响 |
6 完善广州市退役军官计划分配安置政策执行的对策建议 |
6.1 健全现行计划分配安置的法律法规体系 |
6.1.1 细化计划分配安置法规政策 |
6.1.2 完善计划分配安置福利政策 |
6.1.3 健全计划分配安置监督政策 |
6.2 建立专业高效的政策执行管理服务体系 |
6.2.1 提高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专业化程度 |
6.2.2 发挥好非政府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
6.2.3 构建多元主体参与的全方位监督格局 |
6.3 多措并举提高政策目标群体的满意度 |
6.3.1 加强政策宣讲 |
6.3.2 完善培训制度 |
6.3.3 提供优质服务 |
6.4 优化完善政策执行外部环境的应对机制 |
6.4.1 提高退役军官政治待遇 |
6.4.2 完善军地保险互相对接 |
6.4.3 探索异地管理服务协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6)广州市政府公共工程担保的风险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 |
1.2.2 国内研究 |
1.2.3 研究述评 |
1.3 研究思路、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内容 |
1.3.3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核心概念与理论阐述 |
2.1 核心概念 |
2.1.1 公共工程 |
2.1.2 公共工程担保 |
2.1.3 保函 |
2.1.4 风险与风险因素 |
2.1.5 风险管理 |
2.1.6 公共工程担保风险 |
2.2 理论基础 |
2.2.1 风险管理理论 |
2.2.2 协同治理 |
2.2.3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3 研究分析框架 |
第三章 广州市政府公共工程担保风险管理的现状 |
3.1 广州市公共工程建设担保管理概况 |
3.1.1 广州市公共工程担保管理的流程 |
3.1.2 广州市公共工程担保管理的机构 |
3.1.3 广州市公共工程担保管理的相关法规与制度 |
3.2 广州市政府公共工程担保的风险识别 |
3.3 广州市政府公共工程担保的风险评估 |
3.4 广州市政府公共工程担保的风险处置 |
3.5 广州市政府公共工程担保风险管理的典型案例分析 |
第四章 广州市政府公共工程担保风险管理中的问题与成因分析 |
4.1 调研设计与实施 |
4.1.1 调研设计 |
4.1.2 实施过程 |
4.1.3 结果处理与分析 |
4.2 广州市政府公共工程担保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
4.2.1 对工程保函的价值认识、风险认识存在偏差 |
4.2.2 事前风险识别缺乏主动性,风险预警能力差 |
4.2.3 事中政府部门缺乏协调性,信息共享能力差 |
4.2.4 事后风险应对效果薄弱,缺少综合决策能力 |
4.3 广州市政府公共工程担保风险管理中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
4.3.1 未建立明确的市场准入和风险评估机制 |
4.3.2 未建立全流程的工程担保风险监管体系和信息共享机制 |
4.3.3 公共工程担保的法律体系建设不完善 |
4.3.4 监管力量薄弱,未能吸纳多元主体参与 |
第五章 国内外公共工程担保风险管理的经验借鉴 |
5.1 高效专业的美国工程担保风险管理制度 |
5.1.1 建立了完善的工程担保法律体系 |
5.1.2 形成了高效的工程担保监管体系 |
5.2 完善的英国担保监管体系和担保模式 |
5.2.1 构建了健全的工程担保监管体系 |
5.2.2 形成了英式“信托基金”担保模式 |
5.2.3 建立了成熟的担保经纪人中介组织 |
5.3 逐渐成熟的深圳市工程担保风险管理 |
5.3.1 日趋完善的工程担保相关法律制度建设 |
5.3.2 不断完善的工程担保风险管理 |
5.3.3 辅助监管的工程担保行业协会 |
5.4 制度建设与监管并重的北京市工程担保风险管理 |
5.4.1 逐渐完善的相关法律制度体系 |
5.4.2 完善了公共服务平台监管力量 |
5.5 国内外优秀经验借鉴 |
5.5.1 完善的法律法规是工程担保管理的制度支撑 |
5.5.2 健全的监管体系是市场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 |
5.5.3 先进的信息技术应用是工程担保的必然趋势 |
第六章 改善广州市政府公共工程担保风险管理的对策 |
6.1 建立和完善市场征信体系,落实公共工程担保核实制度 |
6.2 提高政府信息化管控能力,建立电子担保服务平台 |
6.3 重点厘清政府的职责边界,加强多元主体协同治理 |
6.4 树立履约守信意识,加强公共工程担保风险防控教育 |
6.5 创新政府监管方式,加强风险防控的多元化和全程化 |
第七章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广州市政府公共工程担保风险管理的调研提纲 |
致谢 |
(7)中小学校校舍卫生监督管理现况及对策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1.学校卫生监督概述 |
1.1 学校卫生监督 |
1.2 学校卫生监督法律法规及标准梳理 |
1.3 学校卫生监督的意义 |
2 学校卫生监督管理的现状及问题 |
2.1 学校卫生监督执法依据 |
2.2 卫生监督管理机构的现状及问题 |
2.3 中小学校卫生监督的现状及问题 |
3 学校卫生监督与儿童青少年健康的关系 |
4 研究假设 |
5 研究目的 |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 研究对象 |
1.1 定量研究对象的选择 |
1.2 定性研究对象的选择 |
2 研究内容与方法 |
2.1 定量研究方法和内容 |
2.2 定性研究方法和内容 |
3 统计方法 |
3.1 定量分析统计学方法 |
3.2 定性分析统计学方法 |
4 质量控制 |
4.1 定量研究质量控制 |
4.2 定性研究质量控制 |
5 研究框架 |
结果 |
1 中小学校校舍卫生监督管理现状定量调查结果 |
1.1 定量研究学校基本情况 |
1.2 学校校舍空气质量经常性卫生监督管理现况 |
1.3 学校新、改、扩建校舍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现况 |
2 中小学校校舍卫生监督管理现状定性调查结果 |
2.1 受访者基本情况 |
2.2 学校新、改、扩建校舍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现况 |
2.3 学校校舍空气质量经常性卫生监督管理现况 |
2.4 常见的环境卫生问题和安全隐患 |
2.5 控制风险的建议 |
讨论与建议 |
1 中小学校校舍卫生监督管理现状定量调查分析 |
1.1 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
1.2 经常性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
2 中小学校校舍卫生监督管理现状定性调查分析 |
2.1 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
2.2 经常性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
3 意见与建议 |
3.1 完善学校卫生法律法规,加强卫生行政部门在校舍新、改、扩建中的重要角色 |
3.2 增加学校卫生监督频率、落实专业技术指导,强化学校主体责任 |
3.3 科学调整资源配置,促进学校卫生监督工作均衡发展 |
4 研究优势与创新性 |
5 本研究局限性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件 |
文献综述 |
综述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个人简介 |
开题、中期及学位论文答辩委员组成 |
(8)广州市海珠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1.1 研究目的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思路和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思路 |
1.3.3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与不足 |
第二章 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 |
2.1 核心概念 |
2.1.1 信息化 |
2.1.2 政务信息化 |
2.1.3 政务信息化项目 |
2.1.4 政务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估 |
2.2 理论基础 |
2.2.1 新公共管理 |
2.2.2 平衡记分卡 |
第三章 广州市海珠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估发展现状分析 |
3.1 国内及广州市政务信息化发展情况 |
3.2 国内及广州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估开展情况 |
3.3 广州市海珠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估开展情况 |
3.3.1 政务信息化概况 |
3.3.2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概况 |
3.3.3 政务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估现状 |
3.4 广州市海珠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估存在问题 |
第四章 广州市海珠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估体系构建 |
4.1 绩效评估框架 |
4.2 绩效评估指标体系设计 |
4.3 绩效评估指标体系构建实施 |
4.3.1 构建原则 |
4.3.2 指标设置 |
4.3.3 指标权重 |
4.3.4 评估方法 |
4.3.5 绩效评估流程 |
第五章 项目绩效评估实施及结果分析 |
5.1 项目概述 |
5.1.1 项目背景 |
5.1.2 项目运行情况 |
5.1.3 项目内容 |
5.2 项目绩效评估 |
5.2.1 评估准备 |
5.2.2 评估沟通 |
5.2.3 收集评估材料 |
5.2.4 现场评估 |
5.2.5 评估结果 |
5.3 项目绩效评估结果分析 |
5.3.1 项目成效 |
5.3.2 项目存在问题 |
第六章 广州市海珠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绩效改进路径 |
6.1 围绕发展战略不断完善绩效评估指标体系 |
6.2 以用户需求为导向提高政务效能 |
6.3 严格规范项目整体全过程管理 |
第七章 结论和展望 |
7.1 结论 |
7.2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
附录二 |
致谢 |
(9)体育综合体服务供应链利益主体间的关系及其协调机制研究 ——基于对消费者需求的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论文研究背景 |
1.1.1 消费需求势能增强促进体育供给侧创新发展 |
1.1.2 “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改革提升体育场馆运营效能 |
1.1.3 通过发展体育综合体优化体育服务供给 |
1.2 研究目的、任务及意义 |
1.2.1 研究目的与任务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相关研究的整理与分析 |
1.3.2 国内相关研究的整理与分析 |
1.3.3 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述评 |
1.4 研究内容、方法与技术路线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4.3 技术路线 |
1.5 论文的框架结构与创新之处 |
1.5.1 论文的框架结构 |
1.5.2 可能的创新之处 |
本章小结 |
第2章 相关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体育综合体 |
2.1.2 体育综合体的核心利益主体 |
2.1.3 体育综合体服务供应链 |
2.1.4 体育综合体服务供应链利益协调机制 |
2.2 理论基础 |
2.2.1 新公共管理理论 |
2.2.2 需求外溢理论 |
2.2.3 供应链管理理论 |
2.2.4 利益相关者理论 |
本章小结 |
第3章 体育综合体服务供应链利益主体间的关系 |
3.1 体育综合体服务供应链中不同利益主体的角色定位 |
3.1.1 政府部门的角色定位 |
3.1.2 服务集成方的角色定位 |
3.1.3 服务提供商的角色定位 |
3.1.4 消费者的角色定位 |
3.2 体育综合体服务供应链中不同利益主体的价值取向和行为表现 |
3.2.1 政府部门的价值取向和行为表现 |
3.2.2 服务集成方的价值取向和行为表现 |
3.2.3 服务提供商的价值取向和行为表现 |
3.2.4 消费者的价值取向和行为表现 |
3.3 体育综合体服务供应链利益主体间的关系分析 |
3.3.1 体育综合体服务供应链利益主体的关系结构 |
3.3.2 政府与消费者的关系分析 |
3.3.3 政府与服务集成方的关系分析 |
3.3.4 服务集成方与服务提供商的关系分析 |
3.4 体育综合体服务供应链利益协调机制的提出 |
3.4.1 充分认识到利益协调机制的核心是识别和关注消费者需求的满足 |
3.4.2 基于对消费者需求的实证度量制定体育综合体财政等公共政策 |
3.4.3 政府通过协议约束服务集成方建立体育综合体内部供应链体系 |
3.4.4 服务集成方要建立科学合理的服务提供商选择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4章 体育综合体消费者服务消费需求分析 |
4.1 被调查对象情况介绍 |
4.2 研究方法:Kano模型及应用 |
4.2.1 AQT理论及Kano模型 |
4.2.2 体育综合体消费者服务需求调查问卷及评价表示例 |
4.3 体育综合体消费者需求问卷的设计过程 |
4.3.1 体育综合体消费者需求问卷设计的基本原则 |
4.3.2 体育综合体消费者需求问卷的结构框架 |
4.3.3 体育综合体消费者需求问卷测量指标的选取 |
4.4 Kano调查的数据来源与结果讨论 |
4.4.1 调查方式 |
4.4.2 信效度分析 |
4.4.3 基本信息统计 |
4.4.4 Kano传统功能属性的确定 |
4.4.5 结果与讨论 |
4.5 Better-Worse系数分析 |
4.6 基于消费者具体需求的相关建议 |
4.6.1 将满足“消费者需求”作为体育综合体供给侧改革发展的前提基础 |
4.6.2 将“关键性指标”纳入体育综合体服务供应链构建的相关协议 |
4.6.3 将“彰显时代感”作为体育综合体内容构建和服务方式创新的目标 |
4.6.4 将“坚持公益性”作为构建服务供应链的基本要求 |
本章小结 |
第5章 政府对体育综合体消费者的财政补贴机制研究 |
5.1 体育综合体财政政策的实施现状 |
5.1.1 中央部委关于体育场地设施的财政政策 |
5.1.2 地方体育部门关于体育场地设施的财政政策 |
5.2 体育综合体消费补贴政策的社会需求 |
5.2.1 消费补贴的内涵 |
5.2.2 体育场地设施消费补贴政策的实施现状 |
5.3 体育综合体消费者服务内容需求差异的描述性分析 |
5.3.1 数据来源与样本选择 |
5.3.2 消费者服务内容需求的差异分析 |
5.4 体育综合体服务供给对消费者消费意愿的作用分析 |
5.4.1 信度分析 |
5.4.2 KMO检验 |
5.4.3 提取主成分 |
5.4.4 Logistic有序回归模型的建构与结果分析 |
5.5 政府对体育综合体消费者财政补贴机制的优化设计 |
5.5.1 针对重点领域提升政策力度 |
5.5.2 瞄准体育消费潜力市场优化政策 |
5.5.3 立足整体效益加强政策协同 |
5.5.4 通过信息公开提升政策效应 |
本章小结 |
第6章 政府与体育综合体服务集成方的契约机制研究 |
6.1 契约及契约机制分析 |
6.2 体育综合体委托经营协议的双方主体特征分析 |
6.2.1 协议甲方:所有方——政府部门 |
6.2.2 协议乙方:运营方——服务集成方 |
6.3 体育综合体委托经营协议的内容分析 |
6.3.1 对《民法通则》、《合同法》和《体育法》等法律规制的内容分析 |
6.3.2 对现有委托经营契约文本要素与内容结构的内容分析 |
6.3.3 对体育综合体运营负责人的半结构访谈设计与分析 |
6.4 现有委托经营契约机制存在的问题反思 |
6.4.1 政府有限理性的存在 |
6.4.2 缔约成本与争议成本的不完全性 |
6.4.3 协议内容缺少产业生态链的思维 |
6.5 剩余控制权理论在体育综合体委托经营协议中的应用 |
6.5.1 剩余控制权理论 |
6.5.2 剩余控制权理论应用的制度假设 |
6.5.3 明确政府对剩余控制权协议的主导地位 |
6.5.4 约定服务集成方构建与服务提供商的内部供应链体系 |
6.5.5 全面全程接受公众监督 |
本章小结 |
第7章 体育综合体服务集成方对服务提供商的选择机制研究 |
7.1 服务提供商选择指标体系的研究现状 |
7.2 体育综合体服务供应链服务提供商选择指标体系的构建 |
7.2.1 体育综合体服务供应链服务提供商选择指标体系构建的价值定位 |
7.2.2 体育综合体服务供应链服务提供商选择指标体系的分析框架 |
7.2.3 体育综合体服务供应链服务提供商选择初始指标集的遴选标准 |
7.3 体育综合体服务供应链服务提供商选择初始指标集的净化 |
7.3.1 净化方法 |
7.3.2 调查样本及数据来源 |
7.3.3 指标的内部一致性信度分析 |
7.4 体育综合体服务供应链服务提供商选择指标体系各指标权重的确定 |
7.4.1 建立层次结构模型 |
7.4.2 构造判断矩阵 |
7.4.3 判断矩阵的一致性检验 |
7.4.4 确定指标权重 |
7.5 体育综合体服务供应链服务提供商选择测量指标权重的评估及评定等级 |
7.6 研究结果分析与讨论 |
7.6.1 总体情况 |
7.6.2 “供应链内部协同”维度情况 |
7.6.3 “供应商契约履行”维度情况 |
7.6.4 “消费端需求满足”维度情况 |
7.7 构建体育综合体服务提供商选择机制的工作建议 |
7.7.1 聚焦关键类型指标 |
7.7.2 考虑自身资源条件 |
7.7.3 依据综合体本体与相关服务的比例关系 |
7.7.4 围绕体育综合体的具体类型 |
本章小结 |
第8章 研究结论、局限与未来展望 |
8.1 研究的主要结论 |
8.2 研究的局限性和未来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附录 |
附录1 体育场地设施消费者服务需求状况调查问卷形成的专家咨询表 |
附录2 体育场地设施消费者服务需求状况调查问卷 |
附录3 体育场地设施消费者消费意愿情况的调查问卷 |
附录4 部分体育场馆运营管理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
附录5 江苏省体育服务综合体的评估指标 |
附录6 体育场馆现有委托经营契约内容分析表 |
附录7 体育综合体服务提供商选择与评价指标体系问卷(初始指标) |
附录8 体育综合体服务提供商(空间承租方)选择指标体系—专家赋权问卷 |
致谢 |
(10)基于CIPP的北京市小学校园足球特色学校评价体系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中文文摘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目的与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校园足球研究进展 |
二、CIPP模式的应用研究 |
三、校园足球特色学校评价研究 |
第三节 研究目标与思路 |
一、研究目标 |
二、研究思路 |
第四节 研究对象与方法 |
一、研究对象 |
二、研究方法 |
第五节 研究重点难点与创新点 |
一、研究重点 |
二、研究难点及解决办法 |
三、研究的创新点 |
第一章 校园足球特色学校评价的理论探讨 |
第一节 校园足球特色学校评价的理论基础 |
一、发展性教育评价理论 |
二、系统科学理论 |
三、综合评价理论 |
第二节 校园足球特色学校评价的依据 |
一、校园足球特色学校评价的理论依据 |
二、校园足球特色学校评价的政策依据 |
三、北京市校园足球特色学校评价的现实依据 |
第三节 CIPP模式与校园足球特色学校评价的契合性 |
一、CIPP模式的特点与功能 |
二、CIPP模式对发展性学校评价理念的体现 |
三、基于CIPP的校园足球特色学校评价的实施策略 |
本章小节 |
第二章 基于CIPP的校园足球特色学校评价的系统分析 |
第一节 校园足球特色学校评价系统的界定 |
一、校园足球特色学校评价系统的界定 |
二、校园足球特色学校评价系统的诠释 |
第二节 校园足球特色学校评价的系统分析 |
一、系统分析的概念 |
二、系统分析的步骤 |
第三节 校园足球特色学校评价系统的基本问题 |
一、校园足球特色学校评价系统的目标 |
二、校园足球特色学校评价系统的结构 |
三、校园足球特色学校评价系统的模型 |
四、校园足球特色学校评价系统的特点 |
五、校园足球特色学校评价系统的功能 |
第四节 校园足球特色学校评价系统的运行机制 |
一、校园足球特色学校评价系统协同运行的框架 |
二、校园足球特色学校评价系统的形成机制 |
三、校园足球特色学校评价系统协同运行的实现机制 |
四、校园足球特色学校评价系统协同运行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基于CIPP的北京市小学校园足球特色学校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
第一节 校园足球特色学校评价分析程序 |
一、明确评价对象系统 |
二、构建评价指标体系 |
三、确定评价指标的权重 |
四、确定评价标准 |
五、合成综合评价值 |
第二节 校园足球特色学校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的基础 |
一、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的基础 |
二、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的原则 |
第三节 校园足球特色学校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的方法 |
一、评价指标体系的筛选方法 |
二、评价指标体系的构权方法 |
第四节 基于CIPP的北京市小学校园足球特色学校评价指标体系的确定 |
一、初步构建的校园足球特色学校评价指标体系 |
二、校园足球特色学校评价指标体系的检验与优化 |
三、基于CIPP的北京市小学校园足球特色学校评价指标体系的确定 |
四、基于CIPP的北京市小学校园足球特色学校评价指标体系的释义 |
第五节 基于CIPP的北京市小学校园足球特色学校评价指标权重的确定 |
一、确定校园足球特色学校评价指标权重的整体思路 |
二、校园足球特色学校评价指标权重的获取 |
三、校园足球特色学校评价指标综合权重的合成 |
四、校园足球特色学校评价指标综合权重表 |
五、基于CIPP的北京市小学校园足球特色学校评价指标体系的理论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基于CIPP的北京市小学校园足球特色学校评价的实证研究 |
第一节 校园足球特色学校实施评价的步骤与方法 |
一、校园足球特色学校评价的实施步骤 |
二、校园足球特色学校评价的实施方法 |
第二节 校园足球特色学校评价的验证 |
一、A校评价内容、分值和依据汇总 |
二、A校的评价结果与分析 |
三、A校的发展建议 |
第三节 校园足球特色学校整体评价结果分析 |
一、试点学校评价结果汇总 |
二、新旧评价体系的保序性检验结果 |
三、新旧评价体系产生差异性的对比分析 |
第四节 校园足球特色学校存在的问题 |
一、发展目标方面存在的问题 |
二、资源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 |
三、组织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 |
四、发展成果方面存在的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一、研究结论 |
二、发展建议 |
三、研究不足 |
四、研究展望 |
附录1 |
附录2 |
附录3 |
附录4 |
附件5 |
附录6 |
附录7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历 |
四、印发广州市计算机2000年问题应急方案的通知(论文参考文献)
- [1]共生理论视角下的中国城市社区治理研究 ——基于对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的审视[D]. 宋晓娟. 吉林大学, 2021(01)
- [2]国际比较视野中我国绿色生态城区评价体系优化研究[D]. 杜海龙. 山东建筑大学, 2020(04)
- [3]中国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品牌建设研究[D]. 王长在. 东北师范大学, 2020(06)
- [4]警察执法中法律规范适用的制度逻辑[D]. 刘冰捷.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5)
- [5]现行退役军官计划分配安置政策执行研究 ——以广州市为例[D]. 刘洪涛. 暨南大学, 2020(07)
- [6]广州市政府公共工程担保的风险管理研究[D]. 李燕妮. 兰州大学, 2020(01)
- [7]中小学校校舍卫生监督管理现况及对策探讨[D]. 戴洁. 宁夏医科大学, 2020(08)
- [8]广州市海珠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估研究[D]. 黄诗敏. 兰州大学, 2020(01)
- [9]体育综合体服务供应链利益主体间的关系及其协调机制研究 ——基于对消费者需求的实证分析[D]. 丁云霞. 上海体育学院, 2019(01)
- [10]基于CIPP的北京市小学校园足球特色学校评价体系构建研究[D]. 张健. 福建师范大学, 201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