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简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批程序的通知(论文文献综述)
朱谦[1](2021)在《环评文件退回的实践面向及其合法性审视》文中研究表明环评文件退回,是指环保部门受理建设单位环评文件申请之后,在环评文件审查中发现存在缺陷或者其他违法原因,而作出退回环评文件的行政决定,并要求建设单位完成整改后,重新申请报批环评文件。环评文件退回在实践中演变为多种类型,包括"多次行政程序内的非正式退回""环评文件缺陷退回重新报批"以及"建设单位环境违法牵连退回"等类型。环评文件退回的"制度化"及其实施过程的合法性困境在于:自行创设一种环评行政审批终结方式、规避行政审批过程中的基本正当程序以及环评审批与其他事项的"不当联结"等。在法治国背景下,环保部门需要放弃各种类型的环评文件退回行为的实施,不仅应遵循"环评审批归环评审批"的法治路径,而且相应的配套立法与完善也必须跟进。
金自宁[2](2021)在《专业知识与行政权力:我国环评审批的制度定位》文中认为环境影响评价是应用专业知识的活动,但是,对项目开发具有"否决"效力的环评审批,则是运用公共权力的行政行为。回顾我国环评审批制度的历史沿革及其实践变迁,可以近距离观察环评审批中行政权力与专业知识之间的复杂关系。要正确处理这一关系,有必要认识到被纳入行政过程之中的环评属于规制科学,具有事实与价值交织、科学与政策融合的特征,并在此基础上,以权力与知识的关系为焦点,澄清我国环评审批的制度定位。
杨禅宇[3](2020)在《我国城镇污水厂施行准Ⅳ类排放标准的生命周期环境影响评价研究》文中提出制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水污染控制工作的重要基础之一。近年来,我国不少地方为了实现水污染行动计划的目标要求,陆续发布了地方污水厂准Ⅳ类污染物排放标准,引发了行业领域的广泛讨论和争议。总体来看,现有争议主要侧重于准Ⅳ类提标改造在水环境治理上的必要性与效果以及在技术上的可行性、手段及影响,而由于实施新标准所带来的全社会生命周期环境影响尚未得到重视和研究。准Ⅳ类标准提标改造固然会带来本地水环境改善效果,但可能由于新政策的制定与推行、增加新设施与新材料、增加运行能耗与药剂而为全社会带来多方面的生命周期环境影响,必须加以关注。论文旨在采用生命周期评价方法(Life Cycle Assessment,LCA),从标准制定及实施过程和污水厂提标改造本身的生命周期环境影响两方面,对我国实施准Ⅳ类排放标准的生命周期环境影响进行研究和分析,以识别产生环境影响的重要环节,获得政策制定的环境影响,为实施新排放标准提供生命周期环境影响视角上的观点和依据。论文通过文献综述分析总结了目前准Ⅳ类污水处理标准的有关讨论,基于ISO14040、ISO 14044生命周期方法框架,针对准Ⅳ类标准的制定过程(子系统1)、执行准Ⅳ类标准的污水厂升级改造(子系统2)进行生命周期环境影响评估。分别以一份准Ⅳ类污水厂污染物排放标准、1m3处理水为功能单元。对子系统1,划分室内和室外活动进行清单分析,对于前者,主要通过文献和设计资料确定数据清单,对于后者,主要通过百度地图开放平台获取信息、Arc GIS进行数据预处理、Python 3.7计算距离矩阵并设计蚁群优化算法实现交通路径优化,来确定数据清单。对于子系统2,在现有文献工程案例数据的基础上,结合设计手册、设计标准、工程概预算手册等资料完善子系统2数据清单。采用Ga Bi Education 9.1软件、CML2001方法评价生命周期环境影响,选择非生物资源消耗、非生物化石燃料消耗、酸化、富营养化、淡水生态毒性、全球变暖、排除生物源碳的全球变暖、人类毒性、海洋生态毒性、臭氧层消耗、光化学臭氧生成潜能、陆地生态毒性作为评价类别,进行分类、特征化和归一化,量化、对比和识别环境影响及其重要性程度。通过对出行方式、参会人数、准Ⅳ类污水厂升级改造的不确定性分析,综合考虑这些条件变化时系统环境负荷的变化特点。研究结果表明:(1)对于准Ⅳ类标准的制定过程生命周期内,海洋生态毒性是最主要的环境影响类别,其次是非生物化石燃料消耗,其中技术审查、专题研讨和培训的室内活动、以及环境从业人员从事与准Ⅳ类标准相关工作的过程中对这些影响类别贡献较大,两个对应类别的潜能值分别约为6.33E+11 kg DCB eq.和3.35E+10 MJ,该子系统的臭氧层消耗潜能和非生物资源消耗潜能相对较小,最小值分别对应为学术会议相关的室内活动8.82E-09 kg R11 eq.、编制人员日常工作室内活动2.67E-01kg Sb eq.;(2)执行准Ⅳ类标准的污水厂升级改造生命周期内,运行阶段的环境负荷远大于建设阶段;建设阶段对臭氧层消耗、运行阶段对富营养化产生了环境效益,分别减少5.86E-11 kg R11 eq.以及2.24E-02 kg Phosphate eq.;运行阶段全球变暖潜能值最大,约为3.01E+03 kg CO2 eq.;人类毒性是建设阶段是最重要的环境影响类别;全球变暖是运行阶段最重要的环境影响类别,且是污水厂生命周期中环境影响最大的部分。(3)在系统整体生命周期内,升级改造及运行准Ⅳ类污水厂的环境影响远大于标准制定的环境影响,特征化结果在量级上相差约为102~105。两个子系统造成主要环境影响负荷的类别也各不相同,分别是海洋生态毒性和全球变暖;归一化结果可知,全球变暖是系统整体最重要的影响类别,归一化值约为4.9E+02。(4)准Ⅳ类标准的制定过程生命周期内,出行方式的变化对环境负荷的波动较大;短途旅行时,采用高铁替代普通火车造成的环境负荷相对较小但不明显;长距离运输时采用高铁替代飞机对环境负荷的主导影响类别发生变化,长途出行时采用飞机出行对非生物化石燃料消耗、富营养化、淡水生态毒性、全球变暖、人类毒性造成较大环境负荷,而采用高铁出行时主要影响类别与飞机不同,主要影响海洋生态毒性、臭氧层消耗和陆地生态毒性;采用高铁作为主要出行方式时相比起飞机可能更能减少环境足迹。分析参会人员不确定性可知,环境影响负荷变化随与会人数的增加而增加,与会人数的改变主要影响的是学术会议议程及论文集的制作、参会用的环保袋、会议室能耗、与会者住宿;升级改造的污水厂处理规模对准Ⅳ类标准的制定过程无明显影响。(5)对于执行准Ⅳ类标准的污水厂升级改造生命周期,出行方式、参会人员人数的变化对污水厂的升级改造无直接影响;除了富营养化和臭氧层消耗外,随着提标升级改造污水厂处理规模的不断增加,其他环境影响潜能不断增加,而富营养化和与臭氧层消耗趋势相反,表明污水处理厂基于准Ⅳ类标准提标改造的建设和运行能减轻水体富营养化和臭氧层消耗的负担的同时,但也产生了其他环境问题;(6)对两个子系统综合分析可知,当全国的准Ⅳ污水厂日处理规模约为1012.4万m3/d时,两个子系统造成的富营养化和臭氧层消耗潜能数值上接近,污水厂对环境污染的削减效益不明显。
孙凤娇[4](2020)在《环评文件质量监督的法律保障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对环境造成影响的预见性评定,在环境保护中的价值越来越重要。力求环评文件的科学、公正成为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建设项目相关利益主体以及环境资源受益主体的重要目标。然而,环评实践中,环评文件的数据造假现象时有发生。环评技术单位若不能独立于委托单位与审批部门之间,公众若不能有效参与环评,审批部门若不能有效实施监管,将影响环评文件的客观性,失去其应有的公信力,从而难以客观性获得项目周边公众信任,也难以科学性获得审批机关采纳。环评文件的结论可以通过行政或诉讼程序得到纠正,但是造成的环境破坏却很难治理。因此,以提高环评文件质量为目的,详细阐述环评文件的现状,分析环评文件质量监督的立法、司法保障缺陷及原因,并从立法和司法的角度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论文分为四章来完成上述任务:第一章环评制度与环评文件的法律保障概述;第二章我国环评文件质量监督的现状;第三章我国环评文件质量监督的法律保障缺陷分析;第四章我国环评文件质量监督的法律保障完善建议。论文以创新的视角,将环评文件质量监督作为环评制度的核心进行研究,这不仅是环评制度本身的需要,也是行政机关、建设单位和公众等多方的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论文阐释了环评文件质量监督已具有法律框架体系,但具体法律法规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建议:在立法方面,第一,鼓励环评技术单位采取灵活经营的合伙制形式,充分发挥环评技术人员的专业性优势。第二,明确公众参与的形式,拓宽公众对环评文件质量监督的渠道。第三,通过细化技术评估和构建常态化的技术复核,加强环评审批部门对环评文件质量的事中事后监管。第四,通过逐渐引入替代方案,预留给公众发表意见的空间,将审批部门的监管重点回归环评文件本身。在司法方面,主要通过强化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实现对环评文件质量的监督。
肖和龙[5](2020)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制度研究》文中认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制度是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完整性、科学性进行审查,为规划决策提供支持和重要依据的制度。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是保障规划决策科学性的重要技术支撑。作为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预防作用的关键制度,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制度在实践中存在诸多不足: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主体不独立,审查程序缺乏完整性、系统性,审查形式过于单一,审查责任落实不到位等,影响了制度作用的发挥。面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顺应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的形势,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制度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在审查主体上,提高审查小组召集机关行政级别,明确由规划审批部门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建立专门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专家库,同时合理设定审查小组规模、人员结构以及专家比例等,以强化审查小组审查能力;完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筛选程序,探索多样化的审查形式,以环境大数据作为审查辅助工具提高审查的科学性,强化审查意见的可操作性。在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责任方面,主张加强审查专家责任,明确规划审批机关有关责任。
孙田田[6](2020)在《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17年原国家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明确了环评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的总体思路,为两项制度的衔接提供了法律基础和技术指导。十八大以来,环评制度改革和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如火如荼进行,环评制度的改革思路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提高环评审批效率;排污许可制度则面临着“一证式”改革,要把排污许可制度建设成为整个固定污染源监管体系的核心。但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不应只着眼于其本身,环境是一个整体,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也存在关联。激发环境管理制度整体的最大化功能是改革的根本目的,因此在对环评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本身进行改革时,更不能忽略两项制度之间的互动。我国目前已经基本具备了环评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的法理基础与现实要求,但是在具体衔接实践中还存在较多的问题和困境,主要体现在顶层设计层面法律基础不完善、技术规范不一致、沟通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具体实施层面衔接对象、衔接内容、衔接程序不明晰等困境。本文从环评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的分项管理入手,在分析美国和德国的先进衔接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提出构建以排污许可制度为核心的污染源全过程管理制度和全面推进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这两条衔接总体思路。制度的衔接需要走出困境。实现环评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顶层设计层面的衔接需要加强立法供给、统一两项制度技术标准、建立全国污染源信息管理平台保障两项制度联动沟通;在具体实施层面则需要明确衔接对象、衔接内容、衔接程序等关键问题。在此基础上,以污染源全过程管理为线索,通过对污染源“从无到有,从有到管”的整个生命过程的监管,将环评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在一起,构建环境管理制度衔接体系。
秦芳菊[7](2020)在《绿色金融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认为绿色金融在本质上是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金融创新模式。绿色金融模式出现及其立法创新,既代表着人类文明和法律意识的又一次突破,同时也是人类对环境破坏后进行自我救赎的产物。绿色金融的生成和发展,始终是在既有法律框架内进行的改造。经济学观点认为,温室气体排放是经济的外生变量,特别是在工业革命之后,人类社会不加限制的排放温室气体,大量含碳染料燃烧,导致大气中温室气体迫近自我调节的临界值,学者Warren Gamaliel Harding将之称为“公地的悲剧”(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绿色金融建设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共同的议题。2015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了建立绿色金融体系,其中指出重点推广和构建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基金制度。之后公布的《绿色金融体系指导意见》中则对绿色金融体系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其认为绿色金融即包括“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股票指数和相关产品、绿色发展基金”,也包括“绿色保险、碳金融等金融工具等”。本文以绿色金融基本框架为基础,基于现有国内外研究成果,以金融法原理为指导,分别对绿色证券、绿色信贷、绿色保险以及碳排放权的制度逻辑和规则设计进行阐释。本文除绪论部分外,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绿色金融的理论基础”。本章首先对绿色金融的概念、分类进行解读。绿色金融概念目前尚未统一,但其具有引导资源配置、广泛产业链依托以及实现综合性社会效果三重含义。绿色金融的本质乃是金融活动,故而需要以金融理论和效率价值作为制度构建的指导思想。实现金融稳定与金融消费者保护是绿色金融创新过程中必须恪守的底线,同时还应将“法律激励理论”和“成本—效益分析”,融入到具体规则设计之中。第二部分“市场主导下的绿色证券法律体系构建”。我国绿色证券经历了从政府主导向市场主导的模式转变。2014年之前,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是规范和促进上市公司在融资和再融资过程中遵守环境保护规范的重要行政管理程序。然而,囿于权力寻租、地方保护等诸多低效率因素困扰,149号文件开启了构建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绿色证券发展新篇章。在监管思路转变后,相关规则调整需要遵守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注重证券法与环境法之间的协调,并强化第三方中介机构主体的责任。第三部分“政策推动型绿色信贷的规制进路”。目前国际上绿色信贷存在以赤道原则为代表的自愿实现机制与美国《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案》为代表的强制实现机制两种规制路径。赤道原则存在难以避免的“软法”治理逻辑的固有缺陷,而《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案》过于严苛的责任则可能导致金融机构的非效率。我国绿色信贷具有显着的政策推动型发展逻辑,故应沿用此路径,通过设置“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等负效价激励等方式,规范银行及其高管的行政责任,同时鼓励银行自觉参与赤道原则。第四部分“绿色保险的理论困局与体系构建”。绿色保险应当在概念上建立起涵盖环境责任保险、保险实施机制与附属产品、绿色发展理念三个层次的绿色保险概念体系。进而以此为基础,在充分考虑当前环境保护意识、保险功能发挥的基础条件、环境风险的特点等方面因素,对绿色保险制度进行统筹建构。依靠法律层面的授权与完善来确立合法性,配备强制与自由保险相结合的推进模式,在“2+4+4”的绿色保险清单中确立具体的险种,并配备完整的环境数据衔接机制、保险人赔付能力保障机制等。第五部分“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与制度检视”。国际普遍建立了“限额—市场”为主的碳金融市场体系,旨在通过市场来达到环境资源最优配置、社会力量最大动员的目的。而完善这一体系则应当建立在充分理解碳排放权的基础之上。碳排放权以产权理论、外部性理论、环境使用权理论为基础,具有规范性、价格性与可交易性,兼具公权与私权的属性。构建以碳排放权为基础的碳金融市场,需要明确碳排放权的法律定位,积极且审慎地与国际体系接轨,完善风险控制与监管体系。
叶萌[8](2019)在《我国流通业标准化经济效应研究》文中认为在经济全球化进程日益加快、技术进步日新月异、国际经济竞争日趋激烈的新时代,我国流通业进入了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时期,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品流通体制,构建现代化的商品流通体系已成为极为迫切的任务。当今世界,标准作为人类文明进步的成果,其已成为一个国家、产业、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基本技术要素,成为人类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所普遍遵守的技术规则,而标准化作为一种技术制度,是管理和规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技术保障和技术支撑,是推进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性制度,标准化水平的高低反映了一个国家核心竞争力乃至综合实力的强弱,其在便利经贸往来,支撑产业发展、促进技术进步、规范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如果说流通业是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基础性、先导性和战略性产业,那么标准化则是流通业发展的基础支撑、技术导向和战略依据,是实现流通大国向流通强国转变这一“硬实力”战略目标的重要“软实力”战略手段。当前,尽管部分专家学者已从管理学角度对于流通业标准化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探讨,然而从经济学角度研究有关标准化对流通业发展所产生的影响则相对较少,故加强流通业标准化经济效应的研究就显得尤为必要,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将标准推向国际商品流通市场竞争的前沿”和“我国流通业发展新时代、新常态对标准化提出的战略需求”的两个大背景下,深入系统地研究标准化对流通业发展所产生的经济影响具有相当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基于此,本文以标准化对流通业发展所产生的经济影响为切入点,提出以下4个需要在研究过程中重点解决的问题:一是标准化究竟是如何通过其经济作用来影响流通业发展的?二是标准化对我国流通业发展所产生经济影响的程度效果如何?三是当前我国流通业标准化的发展现状如何、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的差距有哪些?四是基于标准化对我国流通业经济影响程度的结果分析,结合当前我国流通业标准化的发展现状以及发达国家成功经验的启示,应采取哪些措施来提升我国流通业标准化水平,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对推动我国流通业发展的经济作用?为解决上述问题,本文在借鉴国内外有关标准化经济效应方面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通过对流通业标准化相关概念、核心问题等基本原理的阐释,运用西方经济学中的有关理论首先从宏观视角分析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标准化对流通业发展的作用机制、从微观视角分析了标准化对流通企业经济效益的作用机制,研究发现标准化无论是对流通业的整体发展和还是对流通企业的具体生产经营过程而言均具有积极作用。之后,本文选取成本、技术创新、市场结构、产出增长、对外服务贸易作为标准化对流通业发展所产生经济影响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5个方面,在就标准化对上述5个方面的影响机理进行简要阐释后,运用我国流通业发展及其标准化工作过程中的相关经济数据,分别建立多元回归模型、向量自回归(VAR)模型和扩展后的C-D生产函数模型,利用单位根检验、协整检验、异方差检验、自相关检验、格兰杰因果检验、脉冲响应函数、方差分解等计量经济分析方法从中观层面对定性理论分析进行了定量实证检验。研究发现标准化对我国流通业的成本、技术创新、市场结构、产出增长、对外服务贸易均具有正向影响,其中:代表我国流通业标准化水平的标准存量每增长1%,代表我国流通业成本的社会物流总费用将会下降0.208384%,说明我国流通业标准化水平的提升可以降低商品流通过程中的成本。代表我国流通业标准化水平的标准存量与代表其技术创新水平的专利申请量之间存在着长期均衡的动态关系和双向因果关系,一方面我国流通业标准化水平的提升对其技术创新水平的提升具有促进作用,说明商品流通领域标准化的增强可以减少其技术创新活动的重复性,并加速相关创新成果的传播和扩散;另一方面,我国流通业技术创新水平的提升也对其标准化水平的提升同样具有促进作用,说明商品流通领域以专利为代表的丰富技术创新成果可以为流通业实施标准化战略提供更为广阔的选择空间。代表我国流通业标准化水平的标准存量与代表其市场结构情况的市场集中度之间同样存在着长期均衡的动态关系和双向因果关系,一方面我国流通业标准化水平的提升对其市场集中度的提高具有促进作用,说明商品流通领域的标准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我国流通业的市场结构,尽管我国流通业的市场集中度不高,但标准化可以强化执行相关标准流通企业的市场势力,同时提高商品流通市场准入门槛,规范其市场秩序;另一方面,我国流通业市场集中度的提高也对其标准化水平的提升同样具有促进作用,说明我国流通企业的市场地位可以通过其标准化水平的提升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增强,同时为强化这一市场地位需要更多优质、保证良性竞争的标准来支撑引导。代表我国流通业标准化水平的标准存量每增长1%,代表我国流通业增长的人均产出将会增加(或劳动生产率将会提高)0.187583%,说明我国流通业标准化水平的提升促进了其产出增长。代表我国流通业标准化水平的标准存量每增长1%,代表我国流通业对外服务贸易水平的对外服务贸易出口额和进口额将分别增加0.036979%和0.054960%,说明我国流通业标准化水平的提升促进了其对外服务贸易的发展。随后,本文基于对我国流通业标准化的发展现状梳理,分析了其标准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并通过与西方发达国家流通业标准化的建设发展现状、成功经验与特点的比较,从中总结了对我国流通业标准化建设发展的启示。研究发现我国流通业的标准化建设中仍在标准本身、标准体系、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方面存在着弊端,而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包括:对商品流通领域标准及其作用的认知有偏差和误区、观念亟需转变,与流通业标准化有关的法律法规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流通业标准化的管理模式僵化,流通业标准化的运行机制滞后,商品流通领域标准的实施和监督机制仍不健全;而以美国、欧盟、日本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在实行自愿性的商品流通领域标准体系、拥有多层次的商品流通领域技术法规体系、具备完善的商品流通领域标准实施监督体系、制定规范的商品流通领域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由检验机构参与商品流通领域标准的起草和审查、通过政府授权民间机构主导商品流通领域标准的管理体制、商品流通领域标准的制修订均遵循市场化原则、商品流通领域标准的服务呈现信息化趋、得到国家财政的有力支持且流通业标准化经费的来源呈现多元化、将本国流通业国家标准的战略定位转向国际化等方面的成功经验对我国流通业标准化的发展在标准体系建设、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战略定位等层面具有借鉴意义。最后,本文从将流通业标准化建设上升到产业战略和国家战略的高度,提出了我国实施流通业的标准化战略与促进其标准化水平提升的路径对策,主要包括:在指导思想上,应把提高我国商品流通领域标准的适应性和国际竞争力作为核心要务,应把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和市场导向作为根本原则,应把支撑和引导我国流通业协调、可持续发展作为最终目的;在发展导向上,应把注重制定具有自主技术创新成果的流通标准作为今后发展导向,应把有效采用国际标准和积极参与重点领域的国际标准竞争作为流通业国际标准化工作的发展导向,应把以自愿性标准为基础的体制作为流通业标准化体制转变的发展导向,应把重点支持建立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流通标准作为发展导向;在发展目标上,应按“两阶段”和可操作性强的原则,分别确定我国流通业实施标准化战略与促进标准化水平提升的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在发展重点上,应把我国流通业标准化的发展重点在覆盖商业、物流业两个主要行业领域的基础上,还要包括农产品流通、电子商务、重要产品追溯、居民服务、商务服务以及其他与商品流通相关行业等领域的标准;在主要措施上,应健全提升流通标准独立自主创新技术含量的机制,建立参与流通业国际标准竞争的机制,建立以自愿性、推荐性标准为基础的流通业标准化模式,完善商品流通领域标准化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环境,加强流通业标准化的基础条件建设,实施商品流通领域标准推动工程。
曹译文[9](2019)在《我国综合运输立法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借鉴国内外文献对于综合运输(integrated transport,comprehensive transport)和综合交通运输概念的阐述,本文将综合运输定义为包含水路、公路、铁路、航空和管道等各种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并与土地和其他资源的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和城市总体规划等因素有机协调的运输体系。综合运输已成为我国当代经济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国家完善的综合运输不但最大程度地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高效、安全的客货运输服务,同时与土地和其他资源的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相衔接,推动和保障国家整体经济与社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亦是促进和保障我国综合运输发展的有力手段。本文研究的综合运输法律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综合运输活动中产生的纵向抑或具有公法性质的特定社会关系,即综合运输经营者、综合运输服务消费者、政府综合运输管理部门之间在综合运输活动中产生的纵向抑或具有公法性质的的特定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各种必要的制度,促进和保障综合运输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高效和安全的运输服务,以及综合运输经济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服务于国家整体经济和社会发展。目前我国综合运输发展和调整综合运输关系的法律尚处于初级阶段,综合运输法律主要表现为调整政府代表国家管理各种单一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的法律和少量设及综合运输的法律规定。现行法律调整模式和调整程度难以满足现阶段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综合运输综合性、系统性和整体性发展的需要,不能为我国综合运输建设、运行和发展提供完善的法律依据,不利于综合运输乃至我国整体经济和社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本文从我国综合运输的实际情况出发,综合考虑综合运输中各种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布局合理、有机结合和协调发展的内在要求,以及综合运输与土地和其他资源的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的外部关系,在深入剖析我国调整各种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的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得出我国现阶段综合运输法律不能满足综合运输发展需要的结论。同时,运用法理学、立法学、经济法学和系统学的理论,以现行我国调整各种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的法律为基础,科学地借鉴国外先进的综合运输立法经验,论述综合运输立法的基础理论,包括综合运输法律的调整对象、目的、价值、基本原则和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并论证我国将来制定《综合运输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制度体系和各项制度的主要内容,以及我国将来制定《综合运输法》应采用的立法模式和主要内容的建议,为进一步开展综合运输法的理论研究和我国将来制定《综合运输法》提供理论参考。除引言与结论外,本文包括五章。引言部分阐述选题背景、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主要研究内容、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研究方法。第一章“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其中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必要性体现在:我国综合运输发展迅速,但我国现行综合运输法律存在缺失,在法律体系、制度体系和制度内容上均存在很大不足,不能反映综合运输的综合性、系统性和整体性的特点,不能满足综合运输快速发展的要求,因而有必要制定《综合运输法》,构建我国综合运输法律制度体系;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可行性体现在:现行调整各种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的公法关系的法律已初步奠定了制定《综合运输法》的基础,国家重视完善综合运输法律、构建制度体系的政策导向,国外综合运输立法经验可供借鉴,以及立法部门对综合运输立法的关注度。第二章“我国综合运输立法基础理论”,运用经济法基础理论,论述综合运输法律的定义和调整对象;运用法理学、经济法和法哲学的理论,论述综合运输法律的价值;从建立和维护综合运输经济秩序,构建满足国家整体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需要的综合运输体系,实现政府对综合运输经济的宏观调控,以及保障综合运输业可持续发展角度,论述综合运输立法的目的;运用立法学和经济法的理论,考察综合运输立法的特殊性,论述综合运输立法的一般原则和特殊原则;从综合运输法律的核心制度和保障性制度两个层面,论述我国综合运输法律制度架构;结合立法模式的理论,论述我国将来制定的《综合运输法》应采用纲领性立法模式,并与调整单一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的法律相衔接。第三章“我国综合运输法律的核心制度”,提出我国综合运输法律的核心制度包括综合运输管理制度、综合运输规划制度和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并对每一制度加以分析和论证。对于综合运输管理制度,一是结合综合运输管理体制的含义,从加强政府对综合运输行政管理、保障政府对综合运输依法和科学管理、满足综合运输对政府管理高要求的需要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管理制度的意义;二是运用管理学、系统学和比较学的研究方法,从综合运输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职能的角度,提出完善我国综合运输管理制度之要点构想。对于综合运输规划制度,一是结合规划与综合运输规划的含义,从综合运输经济发展、综合运输规划制度完善的需要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规划制度的意义;二是运用比较法的研究方法,从综合运输规划的编制与审批、规划实施评估、公众参与等角度,提出完善我国综合运输规划制度之具体构想。对于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一是结合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的含义,从综合运输市场准入规则、市场秩序规制、市场宏观调控规则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的意义;二是从运用经济学和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从综合运输市场主体、市场秩序和市场宏观调控的法律规制的角度,提出完善我国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之要点构想。第四章“我国综合运输法律的保障性制度”,提出我国综合运输法律的保障性制度包括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和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并对每一制度加以分析和论证。对于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一是结合资金和综合运输资金的含义,从综合运输建设与发展之需要,综合运输资金保障和合理配置之需要,法律规范与保障资金的供给、分配和使用之需要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的意义;二是从资金提供主体、融资渠道和融资鼓励政策等角度,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之要点构想。对于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一是结合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的含义,从惠及社会公众利益之需要、法律保障之需要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的意义;二是运用比较法的研究方法,从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实施主体、监管主体和监管内容等角度,提出建立我国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之要点构想。对于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一是结合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的含义,从综合运输服务供给的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保障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的意义;二是从综合运输服务供给稳定和使用安全等角度,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之要点构想。对于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一是结合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的含义,从综合运输经济发展的作用、保障综合运输经营主体和消费者权益以及政府部门管理要求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的意义;二是从综合运输信息共享的原则、方式、具体要求和救济机制等角度,提出建立和完善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之要点构想。对于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一是结合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的含义,从保障绿色交通发展的需要、安全普惠原则的要求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的意义;二是运用环境法和绿色发展理论,从合理利用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等角度,提出建立和完善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之要点构想。第五章“制定我国《综合运输法》的建议”,论述我国将来制定的《综合运输法》应采用纲领化模式,提出《综合运输法》主要内容的具体建议,并从立法位阶、立法内容和文本结构角度,论述《综合运输法》与现行调整单一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等立法的衔接。其中,《综合运输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总则、综合运输行政管理体制、综合运输规划、综合运输市场管理、综合运输资金支持、综合运输普遍服务、综合运输安全保障、综合运输信息共享、综合运输绿色环保、法律责任和附则。结论部分归纳本文的主要结论性观点。
张文波[10](2017)在《我国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情况下,如何将“书本中的环境法”全面转化为“行动中的环境法”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环境法治建设的关键因素,上述转化过程主要涉及环境执法问题,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作为解决环境执法问题所要面临的首要问题,主要涉及由哪些主体来行使环境行政执法权最有效果、最能保障“书本中的环境法”得到严格执行:一方面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是否科学,直接关系到环境行政执法效能的高低;另一方面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是否恰当、是否与其他权力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直接关系到环境行政执法权是否会被滥用。因此,可以说合理配置环境行政执法权是解决我国现阶段环境法治赤字的重要措施。从理论上讲,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这一命题包括四个层面的问题:社会权力语境下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和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上述四个层面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并非各自独立、毫无联系的,而是一种层层递进、密切关联的关系,清晰地展示了环境行政执法权如何从一种人民让渡给政府的模糊权力逐步细化和明确为一种环保部门各内设机构可以直接行使的具体权力的过程。具体来说:在社会权力语境下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中,因为环境领域同时存在“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问题,这就决定了环境问题的解决应当统筹兼顾政府(行政)的力量和社会(市场)的力量,不应有所偏废且应随着时代变化不断进行调整,而在我国现阶段过于注重解决环境领域“市场失灵”而忽视“政府失灵”问题的现状下,应当着重构建私权利对公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机制,着重强化我国环境法中的私人实施制度,最终实现环境法公共实施与私人实施的结合与衔接;在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中,因我国现阶段以管辖区域作为配置的基本标准而造成了上下级政府环保部门“职责同构”的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应当坚持权责匹配原则,包括在配置标准上坚持管辖区域与环境影响并重、立法明确上下级政府环保部门的职能职责和在配置保障上坚持“重心下移”原则,最终达到与上下级政府环保部门之间“正三角形”环境监管任务模式相适应的“正三角形”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保障模式,实现上下级政府环保部门的权责统一;在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中,因我国现阶段以部门化原则作为配置的基本标准而造成了环境行政执法权分散、重叠及错位等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应当坚持生态系统化管理原则,稳步推进环境保护大部制改革,同时明确行政协助原则以有效整合因职能分工而形成的碎片化的行政资源;在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中,因我国现阶段缺乏明确的配置标准而导致环保部门内部的决策权与执行权未完全分离且缺乏有效沟通反馈,为解决上述问题一方面应当坚持分权制衡原则,实现环保部门内部的决策权与执行权适当分离,达到防止权力滥用的目的,另一方面应当坚持沟通协调原则,实现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之间及时高效沟通,实现决策机构的决策更具有可行性、执行机构的执行更有效果。从实践层面来讲,应当将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问题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首先应当予以解决的问题,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顶层制度设计和政策设计,同时不应单独推进某一层面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改革,而应当统筹考虑四个层面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问题,依据配置合理的环境行政执法权来有序整合不同领域、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监管力量,合理构建各组监管力量的运行机制,保障其能够有效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最终形成运转高效、科学合理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具体来说:在社会权力语境下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中,将这一问题落脚于环境法的实施方式——公共实施和私人实施,包括完善环境法的公共实施制度、强化环境法的私人实施制度和实现环境法公共实施与私人实施的结合与衔接三个方面;在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中,将这一问题落脚于配置模式问题——建立环境保护领域垂直管理制度或上级政府环保部门设置区域或流域派出机构,现阶段我国可同时采取上述两种模式,即在环境保护领域实行省级垂直管理模式,并由省级政府环保部门根据本区域内的实际情况设置区域或流域派出机构,以最大程度减少地方政府对环保工作的不当干预;在环境问题有一定缓和之后,可以仅采取设置区域或流域派出机构模式,仍由各地方政府对本区域内的环保工作负责,并行使相应的环境行政执法权;在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中,将这一问题落脚于配置方案问题——推行环境保护大部制或继续实行统一监督管理与分工负责模式,现阶段我国应当逐步推进环境保护大部制改革,但由于这一过程的困难性与长期性,还应继续完善统一监督管理与分工负责模式,同时推进上述两个方案,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我国完成了环境保护大部制改革,由于环境问题的综合性和复杂性,单靠这一个部门也无法彻底解决环境问题,还需要其他行政部门、司法部门等的支持与配合,跨部门、跨行业、跨规格的环境管理协调机制也是必不可少的;在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中,现阶段的重点在于确立明确且统一的配置标准,推进决策权与执行权适当分离但又有效沟通、内部监督权独立且有效,具体来说包括在职能整合的基础上以“决策司局+执行司局”模式设置内设机构、构建综合协调中心以保证决策权与执行权适当分离但又有效沟通和构建专门监督部门以保证环保部门内部监督权独立且有效三个方面。从环境法治的角度来看,我国现阶段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所存在的最大问题在于非法治化,四个层面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均呈现出不同程度的行政化、非对等性和不确定等特征,这导致环境行政执法权的配置处于极度不稳定的状态,造成了环境行政执法配置及调整的随意性,甚至与现行法律规定相违背。为解决上述问题,应当将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问题纳入到环境法治的范畴,按照环境法治原则的要求来制定《环境行政组织法》以实现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规范化和稳定性。就制定《环境行政组织法》的总体要求来说,需要做到以下五点:一是要同时规定四个层次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二是特别注重社会权力理论对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影响,三是在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中应坚持权责匹配原则,四是在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中应坚持生态系统化管理原则,五是在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中应坚持分权制衡与沟通协调并重。就《环境行政组织法》的主要内容来说,需要对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规定:一是环保部门的职能职责,包括重新梳理环保部门的职权职责,确保环境行政执法权不缺位、越位和错位、更加注重环境法的私人实施制度,强化对政府行为的监督和约束、建立环境法公共实施与私人实施结合与衔接的保障制度三点;二是纵向权力层面,包括采取管辖区域与环境影响并重的标准来配置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合理配置上下级政府环保部门的事权、建立与事权相匹配的环境行政执法保障体系、着重强化上级政府环保部门对下级政府和环保部门的监督制约、探索建立我国环境保护领域垂直管理制度和完善上级政府环保部门设置区域或流域派出机构制度六点;三是横向权力层面,提出了远期方案——逐步推进环境保护大部制改革和近期方案——完善统一监督管理与分工负责模式;四是环保部门内部权力层面,包括在整合职能的基础上以“决策司局+执行司局”模式设置内设机构、构建综合协调中心以保证决策权与执行权适当分离但又有效沟通和构建专门监督部门以保证环保部门内部监督权运行独立且有效三点。
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简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批程序的通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简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批程序的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1)环评文件退回的实践面向及其合法性审视(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环评文件退回实践展开的类型识别 |
(一)“多次行政程序内的非正式退回环评文件”型 |
(二)“环评文件缺陷退回重新报批”型 |
(三)“建设单位环境违法而牵连退回”型 |
三、环评文件退回的合法性审视 |
(一)非正式环评文件退回的程序违法 |
1.非正式退回环评文件常态性及其缘由 |
2.非正式退回环评文件的法律风险 |
(二)环评文件缺陷退回于法无据及其告知缺失 |
1.环评文件缺陷退回于法无据 |
2.环评文件退回决定的权利告知缺失 |
3.环评文件退回后的重新报批程序缺陷 |
(三)退回环评文件中的行政“不当联结” |
1.将“未批先建”行为追责与环评审批相“联结”不具有正当性 |
2.以环评公众参与不充分为由退回环评文件依据不充分 |
四、结语 |
(2)专业知识与行政权力:我国环评审批的制度定位(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我国环评审批制度规范的历史沿革 |
(一)法律文件观察:环评之专业技术性逐渐突显 |
(二)分析:权力与知识此消彼长 |
(三)可能的解释:知识与权力的不同逻辑 |
三、理论反思:当行政权力遇上专业知识 |
(一)流行的知识(权力)观及其在我国环评法领域的影响 |
(二)规制研究新发展:对流行知识(权力)观的挑战 |
(三)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科学与政策的交织 |
四、我国环评审批制度的追根溯源与重新定位 |
(一)追根溯源:支持对环评实施行政审批的理由 |
(二)我国环评审批实践中的调适 |
(三)回归规范立场:准确定位嵌入行政过程中的专业知识 |
五、结语 |
(3)我国城镇污水厂施行准Ⅳ类排放标准的生命周期环境影响评价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文献综述 |
1.2.1 生命周期评价历史与发展 |
1.2.2 生命周期评价相关概念及定义 |
1.2.3 生命周期评价技术标准 |
1.2.4 生命周期评价方法 |
1.2.5 生命周期评价软件 |
1.2.6 生命周期评价框架 |
1.2.7 生命周期评价在污水处理领域的应用 |
1.3 研究目的和主要内容 |
1.3.1 研究目的 |
1.3.2 主要研究内容及技术路线 |
2 研究范围 |
2.1 引言 |
2.2 产品系统 |
2.3 产品系统的功能 |
2.3.1 子系统1:城镇污水处理厂准Ⅳ类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 |
2.3.2 子系统2:城镇污水处理厂基于准Ⅳ类标准的提标改造 |
2.4 功能单元 |
2.5 系统边界 |
2.5.1 子系统1:城镇污水处理厂准Ⅳ类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 |
2.5.2 子系统2:城镇污水处理厂基于准Ⅳ类标准的提标改造 |
2.6 分配程序 |
2.7 LCIA方法论和影响类别 |
2.8 结果解释方法 |
2.9 数据质量要求 |
2.10 假设 |
2.11 价值选择和选择性要素 |
3 清单分析 |
3.1 引言 |
3.2 室外活动清单数据收集——蚁群优化 |
3.2.1 蚁群优化简介 |
3.2.2 蚁群优化元启发式算法 |
3.2.3 蚁群优化算法 |
3.2.4 蚁群优化在环境工程领域的应用 |
3.3 子系统1清单分析 |
3.3.1 室内活动前景数据清单分析 |
3.3.2 室外活动前景数据清单分析 |
3.4 子系统2清单分析 |
3.4.1 建设阶段前景数据清单分析 |
3.4.2 建设阶段背景数据清单分析 |
3.4.3 运行阶段前景数据清单分析 |
3.4.4 运行阶段背景数据清单分析 |
4 影响评价 |
4.1 引言 |
4.2 子系统1生命周期影响评价 |
4.3 系统2生命周期影响评价 |
4.4 系统整体生命周期影响评价 |
5 结果解释与讨论 |
5.1 引言 |
5.2 不确定性分析 |
5.2.1 出行方式不确定性(U1) |
5.2.2 参会人数不确定性(U2) |
5.2.3 准Ⅳ类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不确定性(U3) |
5.2.4 不确定性分析结果 |
6 结论和建议 |
6.1 结论 |
6.2 建议 |
参考文献 |
附录 |
A.作者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 |
B.学位论文数据集: |
致谢 |
(4)环评文件质量监督的法律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环评制度与环评文件的法律保障概述 |
第一节 环评制度与环评文件的定义_ |
一、环评制度的定义 |
二、环评文件的定义 |
第二节 法律保障的界定 |
一、法律保障的定义 |
二、环评文件质量监督的保障体系 |
第三节 环评制度以环评文件质量监督为核心的意义 |
一、落实环评文件法律地位 |
二、有效实施环评制度 |
第二章 我国环评文件质量监督的现状 |
第一节 我国环评文件质量的现实困境 |
一、环评文件编制质量参差不齐 |
二、环评文件编制中缺少技术导则指引 |
第二节 环评文件质量监督的法律现状 |
一、环评文件质量监督的立法现状 |
二、环评文件质量监督的司法现状 |
第三章 我国环评文件质量监督的法律保障缺陷分析 |
第一节 我国环评文件质量监督的立法保障缺陷 |
一、现有组织形式不利于规制编制主体的行为 |
二、环评文件编制中委托方与编制主体部分职能混同 |
三、环评文件质量监督中公众参与不充分 |
四、环评文件中缺乏替代方案 |
五、环评审批部门对技术评估的选择具有任意性 |
六、环评审批部门对技术复核制度落实不到位 |
第二节 我国环评文件质量监督的司法保障缺陷 |
一、解释环评法律功能的缺失 |
二、司法机关让位于高度专业的环评 |
第三节 环评文件质量监督缺陷的原因 |
一、整体化的制度设计思考有限 |
二、技术与法律制度衔接不畅 |
三、审批部门监管重心偏向事前审批 |
第四章 我国环评文件质量监督的法律保障完善建议 |
第一节 环评文件质量监督的立法完善建议 |
一、改革编制主体的组织形式 |
二、厘清环评文件编制中各方参与主体的职能 |
三、拓宽公众对环评文件质量监督的渠道 |
四、逐渐引入替代方案 |
五、细化技术评估制度的细则 |
六、构建常态化的技术复核制度 |
第二节 环评文件质量监督的司法完善建议 |
一、强化司法解释权的行使 |
二、以程序合法性的判断弥补专业性的不足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5)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制度概述 |
第一节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制度的概念 |
一、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制度的含义 |
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制度的内容 |
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制度的特征 |
第二节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制度的重要性 |
一、是完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体系的需要 |
二、是保障规划决策科学性的需要 |
三、是提高环境行政科学性的需要 |
第三节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风险社会理论 |
二、专家理性理论 |
第二章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制度的演进与面临的问题 |
第一节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制度的演进 |
一、制度框架的形成阶段 |
二、制度的发展阶段 |
三、制度的改革阶段 |
第二节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面临的问题 |
一、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主体缺乏独立性 |
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程序有缺陷 |
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形式太单一 |
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责任机制不健全 |
第三章 国外代表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制度考察与经验借鉴 |
第一节 国外代表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制度考察 |
一、美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制度 |
二、俄罗斯的生态鉴定审查制度 |
第二节 域外代表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制度的经验 |
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全过程公开评议 |
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倚重专家意见 |
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意见依靠强制执行 |
第四章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强化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小组能力 |
一、提高审查小组召集机关行政级别 |
二、强化审查小组审查能力 |
第二节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程序与方式的完善 |
一、设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筛选程序 |
二、引导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形式多样化 |
三、提高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的科学性 |
第三节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责任机制的完善 |
一、加强审查专家责任 |
二、补充规划审批部门及其直接责任人员有关责任 |
三、明确审查小组召集机关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6)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环评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概述 |
第一节 我国环评制度概述 |
一、我国环评制度的概念和特点 |
二、我国环评制度的历史沿革和制度框架 |
三、我国环评制度的困境与改革方向 |
第二节 我国排污许可制度概述 |
一、我国排污许可制度的概念和特点 |
二、我国排污许可制度的历史沿革和制度框架 |
三、我国排污许可制度的困境与改革方向 |
第二章 环评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的法理基础与现实意义 |
第一节 环评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的法理基础 |
一、环评制度的法律性质 |
二、排污许可制度的法律性质 |
三、环境行政许可 |
四、环评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的法理基础 |
第二节 环评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的现实意义 |
一、环评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的必要性 |
二、环评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的可行性 |
第三章 环评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的现存问题与关键 |
第一节 环评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顶层设计层面的问题 |
一、法律制度不完善,衔接缺乏顶层设计 |
二、技术规范不一致,衔接缺乏技术基础 |
三、沟通不顺畅,衔接缺乏联动机制 |
第二节 环评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具体实施层面的关键 |
一、环评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管理对象的衔接 |
二、环评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管理内容的衔接 |
三、环评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行政管理体制的冲突 |
四、环评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的主导地位冲突 |
第四章 环评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域外考察 |
第一节 美国环评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 |
一、美国环评制度 |
二、美国排污许可制度 |
三、美国环评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的衔接 |
四、美国环评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衔接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第二节 德国的环评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 |
一、德国环评制度 |
二、德国排污许可制度 |
三、德国环评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的衔接 |
四、德国环评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衔接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第五章 加强环评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的建议与制度构建 |
第一节 完善环评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顶层设计层面的建议 |
一、加强立法供给,搭建高效合理的衔接平台 |
二、落实绿色理念,统一衔接的技术标准 |
三、强化监督管理,建立联动沟通机制 |
第二节 实现环评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具体实施层面的关键 |
一、程序上的衔接 |
二、内容上的衔接 |
三、权责上的划分 |
第三节 构建环评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体系 |
一、衔接核心—以污染源全过程管理为线索,构建衔接体系框架 |
二、形成污染源全过程管理衔接体系的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绿色金融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绿色金融的法律界定 |
1.2.2 绿色金融的理论基础 |
1.2.3 绿色金融的具体问题 |
1.3 研究内容和方法 |
1.3.1 研究创新点 |
1.3.2 研究难点 |
1.3.3 研究方法 |
第2章 绿色金融的理论基础 |
2.1 绿色金融的基本范畴 |
2.1.1 绿色金融的概念 |
2.1.2 绿色金融的范畴 |
2.2 绿色金融的理论进路 |
2.2.1 融稳定与绿色金融 |
2.2.2 金融消费者保护与绿色金融 |
2.2.3 法律激励与绿色金融 |
2.2.4 法经济学与绿色金融 |
第3章 市场主导下绿色证券法律体系构建 |
3.1 绿色证券的功能分析 |
3.1.1 绿色证券的概念之辩 |
3.1.2 绿色证券的制度功能 |
3.1.3 绿色证券的本土勃兴 |
3.2 绿色证券的基本原理 |
3.2.1 绿色证券的基本原则 |
3.2.2 绿色证券的类型划分 |
3.3 绿色证券制度的中国逻辑 |
3.3.1 过渡时期的环保核查制度 |
3.3.2 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生成 |
3.3.3 第三方评估制度尚待完善 |
3.4 以信息披露制度为核心的绿色证券体系构建路径 |
3.4.1 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 |
3.4.2 证券法与环境法的体系协调 |
3.4.3 中介机构责任改革 |
3.4.4 绿色债券市场结构调整与金融监管改革 |
第4章 政策推动型绿色信贷的规制进路 |
4.1 我国商业银行绿色信贷的现实需求 |
4.2 商业银行绿色信贷的自愿实现机制:赤道原则 |
4.2.1 赤道原则的“软法”性质 |
4.2.2 自愿实现机制的解释 |
4.2.3 自愿实现机制的反思 |
4.3 商业银行绿色信贷的强制实现路径:侵权责任 |
4.3.1 《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案》的规制逻辑 |
4.3.2 商业银行侵权责任的争议与生成 |
4.4 绿色信贷实践的本土逻辑 |
4.4.1 我国商业银行绿色信贷的规制现状 |
4.4.2 我国商业银行绿色信贷的规制逻辑 |
4.5 政策推动型绿色信贷的法律进路 |
第5章 绿色保险的理论困局与体系构建 |
5.1 我国绿色保险的困境 |
5.2 绿色保险的概念之网 |
5.2.1 绿色保险概念群的内容竞合 |
5.2.2 绿色保险的三层次 |
5.3 绿色保险的必要性 |
5.3.1 “保险姓保”与绿色发展 |
5.3.2 保险的绿色功能 |
5.4 绿色保险的可行性 |
5.4.1 绿色保险对既有规则的挑战 |
5.4.2 责任社会化解决主体困局 |
5.4.3 无过错责任原则解决内容困局 |
5.4.4 可保性调试来解决方式困局 |
5.5 我国绿色保险制度体系的具体建构 |
5.5.1 合法性基础的确立 |
5.5.2 推行模式的制度选择 |
5.5.3 保险范围与险种的设定 |
5.5.4 配套机制的设计 |
第6章 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与制度检视 |
6.1 碳排放权的基础理论 |
6.1.1 碳排放权的缘起 |
6.1.2 碳排放权的特性 |
6.1.3 相关概念的界定 |
6.2 碳金融市场的基本元素分析 |
6.2.1 碳金融市场的发展历程 |
6.2.2 碳金融市场的构成 |
6.2.3 碳金融市场的功能 |
6.3 国外碳金融市场的法律架构分析 |
6.3.1 欧盟碳金融市场的法律架构 |
6.3.2 美国碳金融市场的法律架构 |
6.4 我国发展碳金融市场的困局与应对 |
6.4.1 未能有效与国际规则体系相连接 |
6.4.2 碳排放权法律中定位不明 |
6.4.3 缺少风险控制与监管规则体系 |
6.4.4 完善碳金融市场法律体系的对策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科研成果 |
致谢 |
(8)我国流通业标准化经济效应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与问题的提出 |
1.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与评价 |
1.2.1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1.2.2 对已有研究的简要评价 |
1.3 研究范围界定 |
1.3.1 流通业研究范围的界定 |
1.3.2 流通业标准化对象研究范围的界定 |
1.3.3 标准化对流通业发展产生经济影响研究范围的界定 |
1.4 研究目标、研究思路与研究内容 |
1.4.1 研究目标 |
1.4.2 研究思路 |
1.4.3 研究内容 |
1.5 研究方法与数据资料说明 |
1.5.1 研究方法 |
1.5.2 数据资料说明 |
1.6 论文的创新与不足 |
1.6.1 创新点 |
1.6.2 存在的不足 |
第2章 流通业标准化的基本原理及其经济效应的理论分析框架 |
2.1 商品流通及其过程 |
2.2 流通标准及流通标准化的内涵与特征 |
2.2.1 流通标准及流通标准化的内涵 |
2.2.2 流通标准及流通标准化的特征 |
2.3 流通标准化的原理与形式 |
2.3.1 流通标准化的原理 |
2.3.2 流通标准化的形式 |
2.4 流通标准化与流通差异化的关系 |
2.5 流通业标准化经济效应的理论分析框架 |
2.6 本章小结 |
第3章 标准化对流通业发展的宏观作用机制研究 |
3.1 标准化对促进流通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作用分析 |
3.1.1 标准化在规范商品流通市场运行秩序中的作用 |
3.1.2 标准化在推动流通业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 |
3.1.3 标准化在维护流通业发展安全中的作用 |
3.2 标准化对提高流通业经济效益和全社会福利水平的作用分析 |
3.2.1 标准化在提高流通企业经济效益中的作用 |
3.2.2 标准化在提高流通业整体经济效益中的作用 |
3.2.3 商品流通领域内标准化的实施在提升全社会福利水平中的作用 |
3.3 标准化对推进商品贸易流通现代化的作用分析 |
3.3.1 标准化在协调和促进商品贸易流通中的作用 |
3.3.2 标准化在处理商品贸易流通纠纷中的作用 |
3.3.3 标准化在建立国际商品贸易流通优势地位中的作用 |
3.4 标准化对推动流通业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作用分析 |
3.4.1 标准化在加速商品流通领域技术研发和创新成果转化中的作用 |
3.4.2 标准化在带动流通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中的作用 |
3.5 标准化对加快流通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作用分析 |
3.5.1 标准化在流通业结构调整中的作用 |
3.5.2 标准化在流通业转型升级中的作用 |
3.6 标准化对提升流通企业竞争力的作用分析 |
3.6.1 标准化在流通企业科学管理中的作用 |
3.6.2 标准化在构筑流通企业竞争优势中的作用 |
3.6.3 标准化在影响流通业市场结构中的作用 |
3.7 本章小结 |
第4章 标准化对流通企业经济效益的微观作用机制研究 |
4.1 标准化对流通企业的贡献分析 |
4.1.1 标准化对降低流通企业成本的贡献 |
4.1.2 标准化对提高流通企业竞争力的贡献 |
4.1.3 标准化对维护流通企业客户关系的贡献 |
4.1.4 标准化对流通企业技术创新的贡献 |
4.1.5 标准化对减少流通企业风险责任的贡献 |
4.2 标准化对流通企业经济效益产生影响的领域分析 |
4.2.1 标准化对商品或服务数量变化的影响 |
4.2.2 标准化对商品或服务价格变化的影响 |
4.2.3 标准化对生产经营成本变化的影响 |
4.2.4 标准化对交易成本变化的影响 |
4.2.5 标准化对消费者购买意愿变化的影响 |
4.3 标准化对流通企业创造价值活动的影响分析 |
4.3.1 流通企业的价值创造链 |
4.3.2 流通企业创造价值主要活动中标准化的影响 |
4.3.3 流通企业创造价值次要活动中标准化的影响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我国流通业标准化经济效应的实证研究 |
5.1 标准化对我国流通业成本影响的实证分析 |
5.1.1 标准化对流通业成本影响的机理分析 |
5.1.2 研究假设 |
5.1.3 变量指标选取、数据来源和模型设定 |
5.1.4 基于多元回归模型的实证检验过程及结果分析 |
5.1.5 实证检验结论 |
5.2 标准化对我国流通业技术创新影响的实证分析 |
5.2.1 标准化与流通业技术创新的互动机理分析 |
5.2.2 标准专利化趋势对流通业技术创新的影响分析 |
5.2.3 研究假设 |
5.2.4 变量指标选取和数据来源 |
5.2.5 基于VAR模型的实证检验过程及结果分析 |
5.2.6 实证检验结论 |
5.3 标准化对我国流通业市场结构影响的实证分析 |
5.3.1 标准化对流通业市场结构影响的机理分析 |
5.3.2 研究假设 |
5.3.3 变量指标选取和数据来源 |
5.3.4 基于VAR模型的实证检验过程及结果分析 |
5.3.5 实证检验结论 |
5.4 标准化对我国流通业产出增长影响的实证分析 |
5.4.1 标准化对流通业产出增长影响的机理分析 |
5.4.2 研究假设 |
5.4.3 变量指标选取、数据来源和模型设定 |
5.4.4 基于扩展后C-D生产函数模型的实证检验过程及结果分析 |
5.4.5 实证检验结论 |
5.5 标准化对我国流通业对外服务贸易影响的实证分析 |
5.5.1 标准化对流通业对外服务贸易影响的机理分析 |
5.5.2 研究假设 |
5.5.3 变量指标选取、数据来源和模型设定 |
5.5.4 基于多元回归模型和主成分法的实证检验过程及结果分析 |
5.5.5 实证检验结论 |
5.6 本章小结 |
第6章 我国流通业标准化与发达国家的比较研究及经验借鉴 |
6.1 我国流通业标准化的发展现状分析 |
6.1.1 我国流通业标准化的发展历程 |
6.1.2 我国流通业标准化的总体状况与成就 |
6.1.3 我国流通业标准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现状 |
6.2 我国流通业标准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
6.2.1 我国流通业标准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
6.2.2 我国流通业标准化建设中问题的成因 |
6.2.3 我国流通业标准化建设中存在问题的影响 |
6.3 发达国家流通业标准化的发展现状及经验分析 |
6.3.1 发达国家流通业标准化的发展概况 |
6.3.2 发达国家流通业的标准化体制 |
6.3.3 发达国家流通业标准化建设的成功经验与特点 |
6.4 发达国家流通业标准化建设对我国的借鉴启示 |
6.4.1 流通业标准体系建设层面的借鉴启示 |
6.4.2 流通业标准化管理体制层面的借鉴启示 |
6.4.3 流通业标准化运行机制层面的借鉴启示 |
6.4.4 流通业标准化战略定位层面的借鉴启示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我国流通业实施标准化战略与促进标准化水平提升的路径与对策 |
7.1 我国流通业实施标准化战略与促进标准化水平提升的指导思想 |
7.1.1 以提高我国商品流通领域标准的适应性和国际竞争力为核心要务 |
7.1.2 以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和市场导向为根本原则 |
7.1.3 以支撑和引导我国流通业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最终目的 |
7.2 我国流通业实施标准化战略与促进标准化水平提升的发展导向 |
7.2.1 注重制定具有自主技术创新成果的流通标准 |
7.2.2 有效采用流通业国际标准并积极参与商品流通重点领域的国际标准竞争 |
7.2.3 向建立以自愿性流通标准为基础的流通业标准化体制转变 |
7.2.4 重点支持建立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流通标准 |
7.3 我国流通业实施标准化战略与促进标准化水平提升的发展目标 |
7.3.1 总体目标 |
7.3.2 具体目标 |
7.4 我国流通业实施标准化战略与促进标准化水平提升的发展重点 |
7.5 我国流通业实施标准化战略与促进标准化水平提升的主要措施及建议 |
7.5.1 健全提升流通标准独立自主创新技术含量的机制 |
7.5.2 建立参与流通业国际标准竞争的机制 |
7.5.3 建立以自愿性、推荐性标准为基础的流通业标准化模式 |
7.5.4 完善商品流通领域标准化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环境 |
7.5.5 加强流通业标准化的基础条件建设 |
7.5.6 实施商品流通领域标准推动工程 |
7.6 本章小结 |
研究结论与研究展望 |
研究的主要结论 |
下一步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A 标准化对我国流通业成本影响实证分析的相关原始数据 |
附录B 标准化对我国流通业技术创新、市场结构、产出增长影响实证分析的相关原始数据 |
附录C 标准化对我国流通业对外服务贸易影响实证分析的相关原始数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作者简介 |
(9)我国综合运输立法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第一节 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必要性 |
一、综合运输迅速发展需要法律的规范和保障 |
二、我国现行综合运输法律完善之需要 |
第二节 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可行性 |
一、国家重视综合运输发展的有利政策导向 |
二、现行综合运输法律的基础支持 |
三、国外综合运输立法经验可供借鉴 |
四、国家对综合运输立法的关注度提升 |
第二章 我国综合运输立法基础理论 |
第一节 综合运输法的定义和调整对象 |
一、综合运输法的定义 |
二、综合运输法的调整对象 |
第二节 综合运输法律的价值 |
一、法的价值与经济法的价值 |
二、综合运输法律的社会公平正义价值 |
三、综合运输法律的秩序价值 |
四、综合运输法律的效率价值 |
五、综合运输法律价值冲突的解决 |
第三节 综合运输立法的目的 |
一、确立综合运输立法目的的依据 |
二、综合运输立法的具体目的 |
第四节 综合运输立法的基本原则 |
一、基本原则确立的依据 |
二、制定《综合运输法》应遵循的一般原则 |
三、《综合运输法》应遵循的特殊原则 |
第五节 综合运输法律制度架构 |
一、综合运输法律制度确立的依据 |
二、综合运输法律制度体系 |
第三章 我国综合运输法律的核心制度 |
第一节 综合运输管理制度 |
一、综合运输管理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管理制度的要点构想 |
第二节 综合运输规划制度 |
一、综合运输规划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规划制度的要点构想 |
第三节 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 |
一、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的要点构想 |
第四章 我国综合运输法律的保障性制度 |
第一节 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 |
一、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要点构想 |
第二节 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 |
一、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的要点构想 |
第三节 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 |
一、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的要点构想 |
第四节 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 |
一、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要点构想 |
第五节 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 |
一、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要点构想 |
第五章 制定我国《综合运输法》的建议 |
第一节 《综合运输法》的立法模式和与现行立法的衔接 |
一、《综合运输法》的立法模式 |
二、《综合运输法》与现行立法的衔接 |
第二节 《综合运输法》的主要内容建议 |
一、总则 |
二、综合运输行政管理体制 |
三、综合运输规划 |
四、综合运输市场管理 |
五、综合运输资金支持 |
六、综合运输普遍服务 |
七、综合运输安全保障 |
八、综合运输信息共享 |
九、综合运输绿色环保 |
十、法律责任 |
十一、附则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表1-1 1978-2018年全国交通运输指标对比情况 |
表1-2 全社会客货运量和周转量变化 |
表1-3 各运输方式客货运量和周转量变化 |
表1-4 世界集装箱吞吐量排名前10位港口 |
表1-5 2018年全国铁路运输量与其他交通运输业比较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10)我国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及价值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及思路 |
四、研究创新点及不足 |
第一章 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环境行政执法权概述 |
一、公共权力体系中的行政执法权 |
二、环境行政执法权的概念及特征 |
三、环境行政执法权的具体形式 |
第二节 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范畴 |
一、行政执法权配置的法律意义 |
二、社会权力语境下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 |
三、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 |
四、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 |
五、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 |
第三节 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价值标准 |
一、环境民主 |
二、环境法治 |
三、环境正义 |
四、环境效率 |
第二章 社会权力语境下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 |
第一节 政府与社会分野下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 |
一、政府与社会的分野 |
二、政府与社会分野对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影响 |
三、行政主体多元化趋势对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影响 |
第二节 我国社会权力语境下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演变 |
一、1949年—1973年:环境行政执法权缺失期 |
二、1973年—2014年:环境行政执法权不断强化期 |
三、2014年至今:环境行政执法权调整期 |
四、我国社会权力语境下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演变的特点 |
第三节 我国社会权力语境下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现状 |
一、政府干预环境领域的必要性:环境领域的“市场失灵” |
二、政府干预环境领域的不足:环境领域的“政府失灵” |
三、行政主体多元化趋势背景下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 |
第四节 我国社会权力语境下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法律完善 |
一、社会权力语境下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原则 |
二、社会权力语境下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完善措施 |
第三章 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 |
第一节 政府间纵向行政权力配置的必要性及域外考察 |
一、政府间纵向行政权力配置的必要性 |
二、政府间纵向行政权力配置的制度形态 |
三、西方国家政府间纵向行政权力配置的发展趋势 |
第二节 我国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现状 |
一、我国宪法、组织法关于政府间纵向的行政权力配置规定 |
二、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关于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规定 |
三、我国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特点 |
第三节 我国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问题 |
一、上下级政府环保部门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职责同构” |
二、上下级政府环保部门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调整的行政化 |
三、上级政府环保部门对下级政府的监督制约不足,政令不畅通 |
四、我国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无法有效解决部分特殊环境问题 |
第四节 我国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法律完善 |
一、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原则 |
二、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完善措施 |
第四章 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 |
第一节 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必要性及与外考察 |
一、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必要性 |
二、西方国家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现状 |
三、我国政府间横向的行政执法权配置现状 |
第二节 我国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现状 |
一、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关于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规定 |
二、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实践研究 |
三、我国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特点 |
第三节 我国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问题 |
一、我国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非法治化 |
二、我国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分散、重叠及错位 |
三、统一监督管理与分工负责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模式效果不佳 |
四、环境行政强制权逐步强化但实践应用较少 |
五、环境行政执法权的司法保障逐步强化但作用未发挥 |
第四节 我国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法律完善 |
一、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原则 |
二、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完善措施 |
第五章 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 |
第一节 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基础理论 |
一、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理论基础 |
二、行政三分制改革与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 |
三、大部制改革与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 |
第二节 我国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现状 |
一、我国环保部门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责的总体情况 |
二、我国各级环保部门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责的具体情况 |
三、我国环保部门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责的特点 |
第三节 我国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问题 |
一、我国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非法治化 |
二、我国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标准不明确 |
三、我国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模式不科学 |
四、我国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中的沟通协调不足 |
五、我国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中的监督制约不足 |
第四节 我国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法律完善 |
一、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原则 |
二、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完善措施 |
第六章 我国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法治化之路——制定《环境行政组织法》 |
第一节 制定《环境行政组织法》的必要性 |
第二节 制定《环境行政组织法》的总体要求 |
第三节 《环境行政组织法》的主要内容构想 |
一、环保部门的职能职责方面 |
二、纵向权力层面 |
三、横向权力层面 |
四、环保部门内部权力层面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四、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简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批程序的通知(论文参考文献)
- [1]环评文件退回的实践面向及其合法性审视[J]. 朱谦.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21(03)
- [2]专业知识与行政权力:我国环评审批的制度定位[J]. 金自宁. 现代法学, 2021(03)
- [3]我国城镇污水厂施行准Ⅳ类排放标准的生命周期环境影响评价研究[D]. 杨禅宇. 重庆大学, 2020(08)
- [4]环评文件质量监督的法律保障研究[D]. 孙凤娇.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1)
- [5]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制度研究[D]. 肖和龙.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1)
- [6]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研究[D]. 孙田田. 武汉大学, 2020(04)
- [7]绿色金融的法律规制研究[D]. 秦芳菊. 吉林大学, 2020(08)
- [8]我国流通业标准化经济效应研究[D]. 叶萌.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9(03)
- [9]我国综合运输立法问题研究[D]. 曹译文.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6)
- [10]我国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研究[D]. 张文波. 西南政法大学, 20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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