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救济机制之反思(论文文献综述)
王翠翠[1](2021)在《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研究》文中提出纵观整个世界范围内,各国普遍存在家庭暴力问题,为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上世纪70年代,英美法系诸多国家将保护令通过立法的形式引入到家暴案件,并取得了显着成效。在我国,长期以来因受传统观念影响,家庭暴力问题未受到足够重视。1995年,随着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召开,社会各界才开始关注家庭暴力问题。历经各界长达二十年时间的努力,2015年12月27日,我国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简称为《反家庭暴力法》),并设置专章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进行规定,至此在这方面终于与国际实现接轨。然而,被称为“反家暴利剑”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却未能达到预期作用,其价值未能获得充分体现。原因在于制度规定停留在粗疏及原则层面上,由此引发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可操作性弱化等问题。本文利用对我国当前所实行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读,同时立足于我国司法实践展开分析和探讨,提出该项制度所存在的立法缺陷以及司法实践中涌现出的种种问题,同时借鉴其他国家相关立法,并针对我国国情给出优化该项制度的意见和举措。除了引言之外,本文分四部分进行阐述。第一部分主要是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一法律概念的基本含义以及主要特征。人身安全保护令,主要指的是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所提出的申请,并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签署的要求家庭暴力施暴人实施某一行为或不准实施某一行为的裁定。有别于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或者行为保全裁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最鲜明的特色是独立程序与事前预防。第二部分主要围绕着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这项制度所存在的立法缺失以及司法实践中涌现出的问题,提出该制度具有的缺陷和不足,具体包括适用主体范围过于有限、家庭暴力行为列举不够全面等等。第三部分主要参考借鉴了英美两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所实行的保护令制度。通过对上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概况加以了解,对相关制度展开分析和研究,以此为我国健全保护令制度提供有力参考。第四部分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围绕保护令适用规则方面、证据方面、执行体系方面给出了我国优化这项制度的建议,并且为确保该制度可以切实落实到位,推出两项具有实际可操作性的微制度:其一为专门设立处理家暴案件的反家暴法庭;其二为建立保护令信息数据库。
李易媛[2](2021)在《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婚姻家庭的和谐是社会安全与稳定的根本,也是公共道德的直接体现,它可以直观反映家庭其他成员和谐关系以及法律的普及度。但一直以来,家庭暴力行为都是社会面临的严峻问题,家暴时有发生,这一行为不仅会对受害人的生理与心理产生影响,也有可能会引发各类的刑事犯罪案件,从与之相关的案例可以看出,这一问题正在被广泛关注。社会调查的数据显示,每年都有众多女性遭受过另一半的家庭暴力,无论是冷暴力或是行为暴力等都曾在近四分之一女性的夫妻婚姻生活中出现。而在过去,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家庭暴力进行明确的定义,这致使众多女性在遭受家庭暴力后而无法自卫,甚至因为家暴致残致死。国家于2016年3月1日开始推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这一法律的制定与推行说明我国对于家暴这一行为开始重视,同时开始依靠公权力对于家暴行为进行约束。而制度初萌芽时在社会并未有过高的普及度且相关的法律条规也并未完全规范,因此在约束方面暂无太明显的效果。在法律执行层面,由于证据不足等情况的发生,使得在执行时无法依据相关证据进行准确定责,最终惩戒力度不足。此外还有诸多实行上的问题,因此需要不断改进与完善这一相关法律条款,本文针对这一现象进行研究。目前本文共分四个章节:第一章节是简单介绍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一规定,首先对于这一保护令的含义以及发展史展开介绍,其次通过对于在保护令中可采取强制措施以及行为保全等这两种不同的说法的具体定义以及其中的不同点展开介绍,最终提出法令具体内容以及本文作者对于这类法令在性质层面上的意见。第二章以目前的社会现状为基础,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并说明这一法令应用在立法以及司法实践时所出现的各种情况。第三章是依据目前的国情结合美英日三个国家在法律上关于保护令的立法以及实际应用,进而对于我国的社会现状提出建议,促进法令的有效实施。最后一章是依据目前法律的制度、执法、惩戒等多个方面对于如何有效推进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立法以及应用提出建议。本文笔者在研究后提出,想要推进这一法令的实施,需要对此有明确规定:在主体上明确规定申请人的范围类型,以此扩大范围,让更多人可以进行申请;在内容上明确规定保护令的适用,扩大保护令种类,让更多人可以寻求保护;在财产上明确规定财产范围,降低财产分歧;在执行上明确规定辅助措施,以加害人为主体增加相关措施,降低事件发生率。此外,对于证据这一方面也应当合理安排:在举证上对于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进行合理分配,同时降低家暴评判标准,适用于更多人;在部门执行上对于各个职能部门的执行进行明确分工,通过公安机关为主,其他机关为辅的方式执行这一法令,同时对于各种违令行为提出相应的惩戒措施,增强对于受害人的救助措施,降低这一现象的发生。
秦蕾[3](2021)在《受虐妇女杀夫案件的轻刑化探究》文中指出家庭暴力作为人类的一项陋习从未随社会的发展而消减,它表现为家庭成员间侵害对方身体、精神等权益的行为,其中,侵害方为男性、受害方为女性的情况较为普遍。受虐妇女杀夫案件指由严重遭受家庭暴力侵害却基于客观条件的限制不能得到或较难得到外界的救济的妇女,迫于无奈杀死对自己施暴的丈夫而引发的刑事案件。此类案件由家庭暴力衍生,无论是被害人自身的原因,还是受虐妇女生理、心理上的原因,抑或是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律不够健全等原因均使此类案件蒙上了一层区别于普通故意杀人案件的色彩。但是,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的特殊性在审判中未得到重视,受虐妇女多数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后施以重刑,此类案件中基本排除了正当防卫的适用,忽略被害人过错、相似案情在不同地区的量刑差异较大、相关量刑指导意见规定不够全面等问题均亟待逐一解决。对此,我国理论界纷纷为实现受虐妇女轻刑化处理各抒己见,基于响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价值取向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我国司法实践中应当正视此类案件的特殊性,汲取不同地区司法实践的积极经验并总结对我国的启示,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受虐妇女杀夫案件轻刑化路径,完善该类案件的量刑标准,保障受虐妇女合法权益。本文由四个章节组成:第一章节以我国典型受虐妇女杀夫案例为基础对该类案件进行概述;第二章节对目前理论界提出的受虐妇女杀夫案件轻刑化理论进行阐述并分析各理论对该类案件的适用性;第三章节对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对受虐妇女杀夫案件的司法实践进行分析,总结其经验对我国受虐妇女杀夫案件司法实践的启示;第四章节结合前三章节的分析总结,提出对受虐妇女杀夫案件的轻刑化建议。本文旨在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受虐妇女轻刑化路径的同时提高社会对防治家庭暴力现象的重视程度。
张琪[4](2020)在《受暴女性的司法困境探析 ——女性主义视角下的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调整私生活身份关系的家事审判活动中,离婚案件作为审判机关依夫妻一方之申请对夫妻间身份关系的重新调整,不可避免地带来主体间情感与伦理的双重震动。涉家暴离婚案件因其具有的暴力侵害的风险性以及与之关联的损害赔偿与子女抚养的特殊性,使得其与其他类型的离婚诉讼案件相比呈现出更为复杂的样态。司法实践显示,无论是家庭暴力的实施对象还是因其产生的离婚诉讼都显现出典型的性别权力烙印,女性作为家庭暴力最主要的受害者,其经验在司法裁判中面临着被忽视的现状。而在传统社会学以及法学的研究中,基于理论的性别盲点,往往不能很好地解释家庭暴力的实质并为保护受暴女性免于暴力、实现女性人权发展提供相应的理论支持。基于理论与实践的双重需要,女性主义的分析可以提供一种理论与方法的独特视角,发现受暴女性所面临的司法困境,分析司法困境产生原因并提供解决与完善的途径。无论是联合国于1967年通过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还是之后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宣言》,以及1995年在北京举办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都明确将家庭暴力问题列为女性保护的重点问题。除此之外,现行的《婚姻法》,还有即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以及《反家庭暴力法》等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都从立法角度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了规制,通过预防制止家庭暴力以及确立保障离婚自由的立法价值取向,为已婚受暴女性提供了司法救济的援引。但在司法实践中,受暴女性常常会面临这样的问题,即司法裁判与女性对自身经验的理解犹如两条平行线缺乏交集,对于作为婚姻无过错方的受暴女性,其在实践中往往基于多种原因不能通过离婚诉讼获得人身安全保障以及经济救济。家庭暴力认定难是受暴女性所面临的第一重司法困境。家庭暴力类型化的立法规制并不能概括受暴女性的实际经历,司法实践中所呈现出的复杂多样的女性受暴经验往往超越了法律规范对于女性经验的理解,这就造成了事实、理论、制度与实践之间的转化难题。法官对于家庭暴力的理解通常涉及到对家庭暴力类型、特征、程度、发生时限等多种因素的考察,当法官欠缺对家庭暴力以及受暴女性经验的理解时,则会造成对家庭暴力事实僵化的认定模式,在实践中以形式要件取代实质要件,造成明显的司法正义失衡。而法官对于证明标准高度“刑事证据化”的倾向,对家庭暴力证据的认定标准的个体化差异等等,都导致受暴女性举证责任畸重。除此之外,受害者往往面临着基于待证家庭暴力行为特征、受害者自身意愿、客观原因的取证不能、专业法律资源的运用限制等原因造成的取证困难。因此案件事实特殊性、法官执业能力水平、受害人举证限制是造成家庭暴力认定难的主要原因。离婚诉求实现难是受暴女性所面临的第二重司法困境。受暴女性往往面临这样的疑问,即认定了家庭暴力事实是否意味着可以获得离婚判决呢?该问题实质在于,家庭暴力是否构成法官认定双方感情破裂的充分条件,其直接关系到受暴女性诉求能否实现。实践中,从司法说理的逻辑分析中可以看出,部分案件中的法官对夫妻感情破裂的说理模式不仅存在着自相矛盾的情况,也违背了常人的情感认知。受暴女性在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离婚诉求实现难,向当前的司法实践提出了两个重要问题:一是什么证据才能被认定感情破裂的证据,这种对证据的要求是否具有可实现性,是否变相加重了原告的举证责任,是否变相证明只有双方均同意离婚才能确实证明双方感情破裂;二是面对家庭暴力认定在司法确认阶段的消减现状,司法机关当如何落实在《反家庭暴力法》中所规定的相应保护义务。权益保障难是受暴女性所面临的第三重司法困境。司法裁判属于对家庭暴力的事后救济手段,除却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合乎情、理、法的司法反馈外,还要充分考虑判决后一系列的伦理关系与社会关系的重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虽然为保障受暴女性的人身安全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实践中也存在着措施僵化导致的保护方式受限等情况。除却人身安全保障受限之外,受暴女性往往面临经济上的不利地位而未能通过判决予以弥补,部分裁判中所呈现的对施暴者不能“罚当其过”,不能充分体现法律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受暴女性却往往因养育子女等照顾义务而限制了自身发展。面对受暴女性在司法实践中所呈现出的困境,以及裁判者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所呈现的性别意识形态,传统社会学以及法学研究在提供相应解释时存在着理论的局限性。面对这种局限,女性主义不仅作为一种理论更是一种方法可以丰富和补充对受暴女性的家庭研究。女性主义提供了一种性别的视角还原了受暴女性的真实生活经历,指出性别不只是一个可以忽略或控制的变量,而是一种至关重要的社会关系,通过反思女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平等、正义和幸福等议题,指出女性的性别规范负担以及其遭受家庭暴力的可能性往往并不会随着女性的经济地位提高而得到彻底改变。通过女性主义理论,我们可以发现女性主义对父权制的批判,解释了家庭暴力的本质实际上是父权制下的性别暴力,以及受暴女性为何会出现“受害者退缩”的情况;通过女性主义方法的运用可以发现理性中立的法律规范是为何以及如何造成受暴女性的不利地位,对女性经验进行关注与解读使我们发现女性在生育、家务劳动以及对家庭成员照顾等方面的无形负担以及家庭暴力带给其的破坏性影响。女性主义并不是一种替代性的理论,其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是对传统法学实践推理的有益补充,使我们能够发现女性被忽略的经历以及基于特定社会历史环境中女性生存的不同样态。通过女性主义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受暴女性所面临的困境存在着复杂的社会历史文化因素。现行法律规范对家庭暴力的规制局限是造成家庭暴力事实认定难的原因之一,法律规范对家庭暴力形式类型固化的表述方式,限制了法官对于法律适用的空间从而忽略了家庭暴力的本质特征。而一般性程序性规范的制约,导致法官基于中立的考量往往不能主动释明或依职权为受暴女性提供帮助。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家庭暴力话语以及父权制形塑下的法官对家庭暴力的认知偏好,体现了权力和文化在法官的家庭暴力认知中的双重作用,导致法官对家庭暴力形成了一定的认知偏好,呈现出排除受暴女性个体经验的样态。女性主义认识论指出,法官对受暴女性的认知优势地位的忽略以及基于认识论不公产生的偏见性认知,阻碍了法官对于受暴女性在家庭暴力中的真实经历的获取,并对家庭暴力的认知造成了认识上的障碍。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于家庭暴力后果基于公共秩序的考量,使得在家庭暴力理解与处置上呈现了典型的公私差异,导致了家庭暴力在事实认定过程中被人为淡化,在现实中强化了受暴女性的不利处境。在女性主义看来,除却家庭暴力认定难对受暴女性离婚诉求实现的限制外,尚有以下三方面原因造成了法官对于离婚诉求实现的限制。一是立法价值在个案中的冲突,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法官往往需要在秩序、自由、安全等价值中做出选择,其价值选择的位阶差异实际上反映了“新家庭主义”与“女性主义”所体现的不同的理论倾向,而法官对于秩序的优先考虑,实际结果则会以牺牲受暴女性安全为代价。二是法律家长主义对女性自治的干预,使得法官往往认为受暴女性作出的离婚判断并不那么符合自身发展的利益,法律家长主义意识与对受暴女性自治能力之间的认知冲突阻碍了女性实现离婚的自主选择。三是以照顾者义务为主导的家庭责任歧视,使得女性被限制在性别规范当中,因受制于家庭生活中的照顾义务而不能实现从家庭事务以及家庭关系中脱离。在受暴女性的权利救济层面,受暴女性基于自身选择的适应性偏好,其权利救济的选择范围往往是受限的。而法官基于自我角色的限制,导致其对家庭暴力的干预力度不足以对离婚诉讼中出现的家庭暴力进行有效干预。而对于个案特殊性的忽略也常常导致法官未能及时有效的对受暴女性权利进行救济。因此面对受暴女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的种种司法困境以及其背后复杂的结构性成因,受暴女性对案件中司法正义的实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对受暴女性的保障不仅需要强有力的法律通过保护与预防作为后盾,更需要在实践中将这些法律落到实处,司法实践中法官不仅应当对意识到裁判不仅是对个案中个体经验的关怀,还应注意到其形塑了司法对女性人权保障的具体形态,以及对社会行为指引的重要意义。除此之外,对受暴女性的救济不能仅仅依靠单一部门发挥作用,还应大力协调相关部门以及发动社会资源形成系统性保障。
陈璇[5](2020)在《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与完善对策》文中研究指明由于长期的封建社会,“清官难断家务事”的观念在中国根深蒂固,家庭暴力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遏制,因此普遍而严重地存在。2016年3月,在国际大环境的促动下,国家颁布了《反家庭暴力法》,旨在防治家庭暴力,以促进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实施四年以来,全国各地在核发人身保护令、建立庇护场所等方面都有一定程度的成效,不少省份还制定了相应的实施条例。但由于公权力机关对该法的重视程度不够、没有全国性的实施细则和受传统思想影响等原因,该法的实施面临着报警率低、人身保护令核发数量少、庇护场所利用率低等诸多困境,家暴依然猖獗。应努力改善实施状况,更高层次地认识家暴对社会的危害,去除陈旧的观念,加大宣传、干预力度和专业性是今后改善的关键,而出台全国性实施细则和相关规则、完善强制报告制度、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立多机构联动合作机制、完善庇护场所的管理等,则可以改善司法环境,节省其有限的资源,提高效率。
刘晓庆[6](2020)在《离婚案件中家庭暴力的认定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人们普遍认为,家庭暴力只有零次或者无数次,它严重侵犯人权,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家庭暴力作为受暴者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的法定理由,有效证明家庭暴力事实的存在,才能够帮助受暴者顺利摆脱暴力婚姻。虽然我国将出台的《反家庭暴力法》运用于司法实践中并且卓有成效,但家庭暴力仍难以证明,家庭暴力的认定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公认的一大难题。从受暴者的角度出发,证据获取困难,即使将所获得的证据提交法院,基于家庭暴力的特殊性,家暴的认定与民事诉讼一般证据规则的适用存在不合宜之处。从大量的民事判决书样本中笔者分析发现了证据之外的影响因素,囿于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模糊,法官在认定家庭暴力时的态度不一,有的法官会自动淡化家庭暴力,最终将案件的重心转移到当事人之间的感情是否彻底破裂。除此之外,在此类家事案件中侧重于主导司法调解,家庭暴力的认定往往容易被忽视。因此,本文主要从多个方面着手探索能够认定家庭暴力的途径,致力于突破家庭暴力在离婚案件中认定难的困境,帮助受暴者的诉求获得法院的支持。本文主要通过五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简要说明在《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的背景下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的司法现状,由此提出家庭暴力在司法实践中仍面临的认定难题,指出目前亟需解决此难题的必要性,为下文探索认定家庭暴力的途径打下基础。第二部分针对我国对家庭暴力定义的相关条款,笔者主要从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行为类型及其属性三方面进行分析,严格规范家庭暴力、弄清家庭暴力的边界线是研究本文的重要前提。第三部分为厘清涉家暴离婚案件的审理现状,以L市为例,笔者搜集了128份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样本并进行数据统计,对其系统的整理并进行分析,包括家暴的行为类型及其证明情况、当事人的举证情况、案件的审结情况,以便研究在司法审判中法官是如何运用证据来认定家庭暴力,以及是否还存在其他的影响因素。第四部分基于当前涉家暴离婚案件的司法现状,进一步分析家庭暴力难以认定的原因。当事人举证难的问题早已达成共识,笔者不过多论述,此外在认定家庭暴力的过程中可采信的证据种类有限,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举证难度。证据规则的适用一直是家暴认定的首要难题,因此反思离婚诉讼中适用的证据规则显得很有必要。此外笔者认为法官的认知偏差以及受司法调解的影响往往容易导致对家暴的忽视。第五部分主要从多个方面着手完善,填补《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留有的空白,尤其是针对家庭暴力的处置机制,例如明确法院的职权介入、规制公安机关的执法、联动各机构的合作,这些可以帮助受暴者固定证据的法律机制亟待需要规范细化;重新审视证据规则之后进行重构,并适当扩大证据的可采信范围;厘清司法调解与家暴的关系,反思调解在家暴认定中“扮演的角色”;纠正法官的认知偏差,提高家事审判的技能,将以上这些作为着力点进行阐述和论证,以此突破家庭暴力认定的困境。
丁家秀[7](2020)在《家庭暴力的法律治理》文中提出家庭暴力从古至今一直存在,世界范围内都存在家庭暴力的案件,各国对家庭暴力的研究也未曾停止。由于不同的社会环境,家庭暴力呈现的形式也有所不同。随着当今社会各种压力的增大,家庭暴力的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家庭暴力不仅对家庭成员之间产生消极的影响,而且家暴案件的增多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之前,在禁止家庭暴力方面主要集中在《婚姻法》、《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制,在该法实施后虽有专门的立法依据,但在司法实践中,立法上存在的不完善,导致在实践中治理家庭暴力问题并不十分有效。本文结合家暴相关法律实施中出现的立法和司法方面的问题进行研究,并结合相关的数据资料进行探究家庭暴力的法律治理探析。本文通过对家暴治理研究背景与意义等方面进行整体叙述,并从国内外视角分析家暴的研究现状,从而理解把握我国在研究家暴中的实际情况,以我国实际治理情况的视角为研究的出发点,重点论述我国在家暴事件治理的立法和司法层面的问题。首先,本文对家庭暴力的内涵进行概述,并从家庭内部与社会两方面分析家庭暴力产生的危害,进而分析家庭暴力形成内因与社会因素。其次,对我国家庭暴力案件法律治理的概况进行论述,通过分析我国当前法律治理的立法和司法层面的成效,肯定其治理的积极内容;但我国当前法律治理层面仍存在着立法方面的缺陷,如家庭暴力相关法律界定相对较窄,立法形式分散,责任主体认定标准不统一,法律责任规制不清晰等问题;同时家暴治理存在司法介入的困境,如法律适应性较弱,执法主体执行力度不强,受侵害者缺乏维权意识举证困难,且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重视力度不够,倾向于司法调解结案,导致在实际纠纷中司法调解比例高。最后,针对立法和司法层面出现的问题,提出完善家暴相关法律衔接,明确违法责任主体责任;同时加强完善家暴执法队伍、完善诉前维权制度,增强诉调机制等司法救济措施,进一步落实法律治理的效果。
温丽琼[8](2020)在《社会性别视域下新媒体家暴议题的新闻建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以“家暴”为研究选题,利用内容分析法与深度访谈法,结合媒介建构理论从社会性别的视角探讨新媒体家暴议题的新闻建构。微观上,本研究主要探讨新媒体在相关报道中建构了怎样的两性暴力新闻图景,以及是否出现新闻失范现象等。宏观上,本研究希望通过探究这种“性别不对等”在新闻领域的表现,力图为构建一个两性和谐的平权社会贡献一份力量。其次,本研究还对现实中的家暴情况进行调研,以探讨家暴议题新闻建构与真实的偏差及其建构困境。本研究的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研究对象的选择上:“家暴”在2019年因为多起名人家暴事件而再次成为舆论热点,但是在新传领域的研究较少且单一;其次,本研究所选取的报道样本皆来自新媒体,更加符合当今新的媒介生态环境,最后,本文还对家暴实况进行调研,进一步开拓报道研究的深度。通过研究,本文的结论是:在社会性别理论视角下,新媒体在对家暴议题进行新闻建构时,主要建构了“两性失衡”的家暴议题新闻图景,并且存在新闻失语、暴力消费以及归因错置这三种主要的新闻失范现象,另一方面,家暴议题在新闻建构中存在家暴边界模糊、新媒体发声代际差异等再现偏差以及反家暴普法救助宣传的浅层化与数字鸿沟的传播困境。
金瑞[9](2020)在《《反家庭暴力法》司法适用问题实证研究 ——以南京地区裁判文书为分析对象》文中指出家庭暴力一直被称之为全球的“重症”,反对家庭暴力已成为三十多年来国际社会有关人权的主要议题之一。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颁布了预防和惩治家庭暴力的法案,中国第一部专门的反对家庭暴力法案,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也于2016年3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的颁布实施意味着家庭暴力正式告别“家务事”的时代。本文通过对南京市近四年内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大数据分析,得出该法的司法适用现状,找出不足之处,并提出合理的建议。通过梳理发现,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司法适用难点主要体现在证据规则、人身安全保护令以及损害赔偿规则三个方面。首先,在《反家庭暴力法》的司法适用过程中,法院依然采取的是民事诉证据规则的思想主张,即“谁主张,谁举证”证据规则,此规则加重了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和风险,导致出现家庭暴力认定难的现象。其次,由于我国关于“家庭成员”的界定模糊、保护令执行责任不明确以及对违反保护令的惩罚力度较轻,导致我国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在适用上也存在一定的缺陷。最后,由于我国有关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认定及赔偿标准的规定较为模糊,再加上婚内损害赔偿制度的缺失,导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全面的保障。对此,应当从民事立法以及刑事立法角度分别对其加以完善,除此之外,还应大力发挥社会的力量,为反家暴工作取得丰硕成果夯实基础。首先,可以通过采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方式来完善举证据规则制度,最大程度的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负担。其次,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完善,可以通过明确家庭成员范围、转变执行主体、增设违反保护令内容的特殊罪名等方式来实现,有效保证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效果和权威性。再者,通过明确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以及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切实维护受害人利益,弥补他们所遭受的创伤。最后,通过建立多渠道的救助机制,例如家庭暴力救助基金会、医疗救助站等;再如结合公权力、社会组织以及公众的力量,共同推进反家暴进程,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牛艳[10](2020)在《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家庭暴力严重侵害了人权,影响了家庭的和谐,危及了社会稳定。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长期以来都将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的防治作为关注重点,普遍忽视了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严峻现状。由于遭受家庭暴力的对象是未成年人,其身心发育尚不成熟,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欠缺,对家庭的依赖性强,家庭暴力对其造成的危害往往更加严重,更应当引起社会的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已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经施行有四年的时间,为打击家庭暴力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随着实践的发展,一些亟待解决的新情况凸显出来。各省在开展反家暴工作中,摸索出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将其提炼为实施细则,提高了可操作性,促进反家庭暴力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为了最大限度得保护遭受家暴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反家庭暴力法在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实施现状,笔者发现了反家暴法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有待予以完善,比如“保护难”--对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范围界定模糊;“发现难”--强制报告制度实施性不强;“预防难”--人身保护令的规定不全面:不仅代为申请保护令的主体范围窄、救济内容单一,而且举证门槛高、执行力度不够;“安置难”--庇护所制度作用有待发挥;“撤销难”--监护权撤销的提出主体模糊等。通过借鉴境外较为成熟的反家暴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和反家庭暴力法现实运行中的实际情况,提出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五项完善建议:一是精准界定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范围,将性暴力、照顾不周、目睹家暴行为纳入规制范围之中,从目的正当性、手段必要性、行为合比例性厘清了父母的惩戒权与家庭暴力间的界线;二是通过对报告主体进行分类,明确不同报告主体的责任。对于有强制报告义务的特定主体违反该义务就应受到处罚,造成的严重后果,只是作为加重处罚的依据。同时为了打消其顾虑,增加善意误报的免责条款。对于一般公众主体建立奖励机制用以增强强制报告主体的实施性;三是通过增加知情单位为代为申请人身保护令的主体;扩充人身保护令的救济措施增加“限制监护权行使令”、“探望权限制令”、“给付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令”、“干预令”等内容;通过采用举证责任倒置,采纳“可能性较大”的申请标准,扩大可采纳证据的范围以此降低申请人身保护令的举证标准;通过增加公安机关作为执行机关,确立依执行内容不同由法院、公安机关分别执行涉及财产、人身方面的保护令执行方式,引入信用惩戒机制以强化执行力度等四个方面完善人身保护令的规定;四是通过立法强制设立庇护所并配强涉及未成年人的配套设施,降低其入住门槛,注重其隐蔽性以发挥庇护所制度作用;五是通过明确监护撤销的提起主体,增加检察院为诉讼主体,赋予法院依职权撤销监护权资格来完善监护权撤销制度。以期在修订反家暴法或制定实施细则时,立法者能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特殊情况,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实现“广覆盖”和“精准化”。这对于维护未成年人利益、促进家庭和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也能彰显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明。
二、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救济机制之反思(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救济机制之反思(论文提纲范文)
(1)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理论概述 |
1.1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含义 |
1.2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立法概况 |
1.2.1 域外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立法概况 |
1.2.2 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立法概况 |
1.3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最鲜明特色:独立程序和事前预防 |
1.4 相关概念辨析 |
1.4.1 人身安全保护令与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
1.4.2 人身安全保护令与行为保全裁定 |
第二章 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
2.1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立法解读 |
2.1.1 家庭暴力的认定 |
2.1.2 保护令的申请与签发 |
2.1.3 证据规则 |
2.1.4 执行与救济 |
2.1.5 违反保护令的后果 |
2.2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司法实践 |
2.2.1 保护令案件的地域分布 |
2.2.2 保护令案件的总体核发情况 |
2.2.3 保护令案件的证据形式 |
2.2.4 保护令的救济措施 |
2.2.5 法院裁定驳回保护令申请的理由 |
2.3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存在的问题 |
2.3.1 适用主体的范围窄 |
2.3.2 家暴行为列举有限 |
2.3.3 具体保护措施不全面 |
2.3.4 种类和效力期限不完善 |
2.3.5 证据规则较严苛 |
2.3.6 执行机制不合理 |
第三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比较法分析 |
3.1 美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考察 |
3.2 英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考察 |
3.3 我国台湾地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考察 |
3.4 比较评析 |
第四章 完善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建议 |
4.1 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规则 |
4.1.1 扩大适用主体的范围 |
4.1.2 明确家暴行为类型 |
4.1.3 丰富保护措施 |
4.1.4 增设暂时人身安全保护令 |
4.2 建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特殊证据规则 |
4.2.1 强化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职责 |
4.2.2 扩大家暴认定中的证据可采性范围 |
4.2.3 家暴认定适用“优势证据”证明标准 |
4.3 优化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体系 |
4.3.1 增加公安机关为执行主体 |
4.3.2 明确协助执行单位的职责 |
4.3.3 增设违反保护令罪 |
4.4 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配套制度 |
4.4.1 设立专门的反家暴法庭 |
4.4.2 建立保护令信息数据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价值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方法 |
1.4.1 文献研究方法 |
1.4.2 比较研究方法 |
1.4.3 案例研究方法 |
第二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基本理论 |
2.1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概念 |
2.2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发展 |
2.3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性质 |
2.4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内容 |
2.4.1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主体 |
2.4.2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内容 |
2.4.3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限 |
2.4.4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主体 |
2.5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特点 |
第三章 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3.1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和签发存在困境 |
3.2 证明标准与举证责任的规定缺失 |
3.3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内容不够全面 |
3.4 执行主体不合理 |
3.5 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惩罚力度不足 |
3.6 救助机制不完善 |
第四章 域外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制度考察 |
4.1 美国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
4.1.1 保护令的申请 |
4.1.2 保护令的内容 |
4.1.3 保护令的执行 |
4.1.4 违反保护令的法律责任 |
4.2 英国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
4.2.1 保护令的申请 |
4.2.2 保护令的内容 |
4.2.3 保护令的执行 |
4.2.4 违反保护令的法律责任 |
4.3 日本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
4.3.1 保护令的申请 |
4.3.2 保护令的内容 |
4.3.3 保护令的执行 |
4.3.4 违反保护令的法律责任 |
4.4 域外经验的借鉴与启示 |
第五章 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完善 |
5.1 规范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与核发制度 |
5.2 明确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的规定 |
5.3 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内容 |
5.4 明确职能部门的权责分工 |
5.5 加大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制裁力度 |
5.6 建立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的救助机制 |
第六章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
(3)受虐妇女杀夫案件的轻刑化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缘由 |
二、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综述 |
(三)国内外研究文献评述 |
四、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受虐妇女杀夫案件概述 |
第一节 受虐妇女杀夫案件量刑现状 |
一、受虐妇女杀夫典型案例 |
二、受虐妇女杀夫案件量刑现状分析 |
第二节 家庭暴力的特殊性及受虐妇女杀夫行为的特点 |
一、家庭暴力的特殊性 |
二、受虐妇女杀夫行为的特点 |
第二章 受虐妇女杀夫案件的轻刑化理论分析 |
第一节 “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 |
一、“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概述 |
二、对受虐妇女杀夫案件的适用性分析 |
第二节 期待可能性理论 |
一、期待可能性理论概述 |
二、对受虐妇女杀夫案件的适用性分析 |
第三节 正当防卫理论 |
一、正当防卫理论概述 |
二、对受虐妇女杀夫案件的适用性分析 |
第四节 防御性紧急避险理论 |
一、防御性紧急避险理论概述 |
二、对受虐妇女杀夫案件的适用性分析 |
第五节 结论 |
第三章 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受虐妇女杀夫案件司法实践之启示 |
第一节 加拿大“Lavallee案” |
第二节 美国“Barbara案” |
第三节 我国台湾地区“邓如雯案” |
第四节 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司法实践分析 |
第五节 对我国受虐妇女杀夫案件司法实践的启示 |
第四章 受虐妇女杀夫案件轻刑化之建议 |
第一节 受虐妇女杀夫案件轻刑化之立法建议 |
一、扩张专家辅助人角色以适用“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 |
二、完善《意见》第20 条的规定 |
第二节 受虐妇女杀夫案件轻刑化之司法建议 |
一、对受虐妇女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幅度内量刑 |
二、合理对受虐妇女适用缓刑 |
三、限制对受虐妇女适用死刑 |
第三节 受虐妇女杀夫案件轻刑化之刑罚执行建议 |
一、尽量对受虐妇女适用减刑与假释 |
二、加大对监内受虐妇女的心理问题干预力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研究成果 |
致谢 |
(4)受暴女性的司法困境探析 ——女性主义视角下的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选题的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的基本框架 |
第一章 受暴女性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所面临的司法困境 |
第一节 我国当前涉家暴离婚案件的司法现状 |
一、审判程序相关情况 |
二、当事人及审判结果相关情况 |
第二节 家庭暴力认定难问题 |
一、家暴行为界定难 |
二、家暴事实举证难 |
三、家庭暴力认定难的个案呈现 |
第三节 离婚诉求实现难问题 |
一、家庭暴力与感情破裂的关联性认定 |
二、基于结果考量的家庭暴力淡化处理 |
第四节 权益保障难问题 |
一、受暴女性的人身安全保障现状 |
二、受暴女性的经济救济现状 |
第二章 女性主义理论与方法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的独特价值 |
第一节 传统社会科学研究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相关问题的解释限度 |
一、社会学研究对家庭暴力概念的解释限度 |
二、传统法学研究对受暴女性经验的考察限度 |
第二节 女性主义为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提供的方法论支持 |
一、女性主义方法对分析涉家暴离婚案件的特殊意义 |
二、女性主义法学方法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的具体方法论支持 |
第三节 女性主义为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提供的理论支持 |
一、女性主义法学研究兴起概况 |
二、以平等为主题的女性主义法学提供的理论支持 |
三、以差异为主题的女性主义法学提供的理论支持 |
四、以多样性为主题的女性主义法学提供的理论支持 |
第四节 女性主义法学为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提供的具体分析框架 |
一、对法律父权制基础的批判 |
二、对形式平等的关注与批判 |
三、对女性经验与价值的关注 |
第三章 家庭暴力认定难的女性主义分析 |
第一节 现行法律规范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的规制局限 |
一、现行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概念的具体表述 |
二、现行实体规范对家庭暴力类型多样性的表述制约 |
三、现行程序规范对家庭暴力举证特殊性的规制缺失 |
第二节 父权制形塑下法官的家庭暴力认知偏好 |
一、父权制形塑下东西方法律文化中的家庭暴力话语 |
二、权力和文化在法官的家庭暴力认知中的结构性作用 |
三、法官对家庭暴力认知偏好的表现形式 |
第三节 法官对女性作为经验主体的忽视与偏见 |
一、法官对受暴女性作为经验主体认知地位的忽视 |
二、法官对受暴女性基于“认识论不公”的偏见 |
第四节 基于公共利益考量的家庭暴力认定限制 |
一、公私分域下司法对暴力行为的干预差异 |
二、基于公共利益考量的家庭暴力认定限制 |
第四章 受暴女性离婚诉求实现难的女性主义分析 |
第一节 法官在个案决策中的立法价值选择 |
一、涉家暴离婚案件中蕴含的立法价值 |
二、法官在个案中的价值选择偏好 |
第二节 法律家长主义对受暴女性自治的干预 |
一、法律家长主义与女性自治的内在冲突 |
二、法律家长主义下的双重话语对女性自治的限制 |
第三节 以照顾者义务为主导的家庭责任歧视的限制 |
一、基于母职的照顾义务对受暴女性的限制 |
二、基于妻职的照顾义务对受暴女性的限制 |
第五章 受暴女性权益保障难的女性主义分析 |
第一节 对受暴女性选择的适应性偏好的忽视 |
一、适应性偏好概念的理论内涵 |
二、适应性偏好对法官的影响 |
第二节 法官角色的自我限制 |
一、法官角色自我限制的表现形式 |
二、法官突破角色限制的重要意义 |
第三节 法官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相关问题的视角限缩 |
一、对受暴女性基于生理产生的脆弱性的忽略 |
二、对中国语境下代际暴力与婚姻暴力关联性的忽略 |
三、对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抚养特殊性的忽略 |
第六章 受暴女性权益保障的制度与实践 |
第一节 以家庭正义理论为指导的制度建设 |
一、家庭正义的理论内涵与时代精神 |
二、以完善婚姻家庭制度为基本框架 |
三、以丰富涉家暴案件专门规范为内容补充 |
第二节 以保障女性人权为目标的司法实践 |
一、强化法官反家暴知识培训力度 |
二、注重女性主义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
三、提升法官案件办理规范化水平 |
第三节 以消除家庭暴力为宗旨的部门联动 |
一、公安机关强化好家庭暴力警情的规范处置 |
二、检察机关发挥好依法公诉及法律监督职能 |
三、相关部门及组织完善好反家暴联动机制运行工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5)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与完善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背景及配套法规 |
(一)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背景 |
1.反家庭暴力的国际立法发展 |
2.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立法背景 |
(二)我国《反家庭暴力法》配套法规 |
二、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现状 |
(一)人身保护令制度实施概况 |
(二)庇护场所运行概况 |
(三)告诫制度实施概况 |
(四)强制报告制度实施概况 |
三、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与成因分析 |
(一)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 |
1.人身保护令制度实践困境 |
2.庇护场所实践困境 |
3.告诫制度实践困境 |
4.强制报告制度实践困境 |
5.家暴报警率低 |
(二)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实践困境的成因分析 |
1.人身保护令制度实践困境的成因 |
2.庇护场所实践困境的成因 |
3.告诫制度实践困境的成因 |
4.强制报告制度实践困境的成因 |
5.家暴报警率低的成因 |
6.家庭暴力举证难 |
四、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完善对策 |
(一)出台实施细则并完善相关规定 |
1.完善人身保护令制度 |
2.完善强制报告制度 |
3.完善告诫制度 |
4.完善家暴案件证据规则 |
5.明确性暴力为家庭暴力 |
(二)加大执行力度 |
1.加大《反家庭暴力法》的宣传力度 |
2.加强司法干预力度 |
3.加强从事防治家暴工作人员的专业性 |
(三)完善社会救助体系 |
1.完善儿童保护机构的职责 |
2.加强对施暴者的强制心理辅导 |
3.建立多机构的合作和联动机制 |
4.关于庇护场所的设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离婚案件中家庭暴力的认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引言 |
1.1 选题背景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意义 |
2.家庭暴力的界定及属性分析 |
2.1 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 |
2.2 家庭暴力的类型化分析 |
2.2.1 身体暴力 |
2.2.2 精神暴力 |
2.2.3 经济控制 |
2.2.4 性暴力 |
2.3 家庭暴力的特殊性 |
2.3.1 暴力行为的隐蔽性 |
2.3.2 暴力的长期性、反复性 |
3.离婚案件中家庭暴力认定的实证分析-L市为例 |
3.1 L市法院审理现状统计分析 |
3.1.1 家暴的行为类型及其认定情况 |
3.1.2 当事人的举证情况 |
3.2 法官对证据的讨论情况 |
3.3 案件的审结情况及反思 |
4.离婚案件中家庭暴力认定的现实困境 |
4.1 受暴者举证困难 |
4.2 可采信的证据种类少 |
4.3 证据规则的限制 |
4.4 司法调解的影响 |
5.针对离婚案件中认定家庭暴力的建议 |
5.1 完善《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 |
5.1.1 明确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义务 |
5.1.2 规范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 |
5.1.3 各机构联动合作机制 |
5.2 扩大证据可采信范围 |
5.2.1 未成年人证言 |
5.2.2 专家证言 |
5.3 证据规则的重构 |
5.3.1 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
5.3.2 构建二元家庭暴力证明标准 |
5.4 反思调解在家暴认定中的角色 |
5.5 提高审判技能,正面回应家庭暴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7)家庭暴力的法律治理(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4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概述 |
2.1 家庭暴力的概念与特征 |
2.1.1 家庭暴力的概念 |
2.1.2 家庭暴力的特征 |
2.2 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
2.2.1 家庭暴力产生的个人原因 |
2.2.2 家庭暴力产生的社会原因 |
2.3 家庭暴力的影响 |
2.3.1 家庭暴力对个人的影响 |
2.3.2 家庭暴力对社会的影响 |
第三章 我国家庭暴力法律治理的现状及存在的不足 |
3.1 我国家庭暴力法律治理的现状 |
3.1.1 立法方面 |
3.1.2 司法方面 |
3.2 家暴治理立法方面存在的不足 |
3.2.1 家庭暴力立法界定较窄 |
3.2.2 立法形式分散 |
3.2.3 违法责任不明确 |
3.3 家暴治理司法方面存在的不足 |
3.3.1 《反家庭暴力法》适应性较弱 |
3.3.2 执法人员执行力度不强 |
3.3.3 受害者维权举证困难 |
第四章 家庭暴力法律治理的建议 |
4.1 完善立法 |
4.1.1 完善家庭暴力法律法规的衔接 |
4.1.2 明确违法主体的责任 |
4.2 加强司法实现的保护途径 |
4.2.1 加强完善家庭暴力执法队伍 |
4.2.2 完善诉前维权制度 |
4.2.3 增强诉调机制的法治化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社会性别视域下新媒体家暴议题的新闻建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缘由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4 概念界定及理论视角 |
1.5 研究方法 |
1.6 研究内容与基本框架 |
1.7 研究的创新性 |
2.建构与呈现:新媒体家暴议题的新闻图景 |
2.1 样本选取与类目建构 |
2.2 议题建构:女性话语权的崛起与身体暴力聚焦 |
2.3 文本建构:权力失衡下的两性形象与暴力刻画 |
2.4 小结:失衡的两性“天平” |
3.失语与喧嚣:新媒体家暴议题的新闻失范 |
3.1 新闻失语:家暴中的“男”言之隐 |
3.2 暴力消费:两性严肃议题娱乐化 |
3.3 归因错置:责备不完美的受害女性 |
3.4 小结:性别暴力中的理性与共情 |
4.建构与真实:新媒体家暴议题的再现差异与现实审视 |
4.1 访谈对象选取及其信息库 |
4.2 再现差异:新闻建构背后的“家暴真实” |
4.3 现实审视:反家暴普法救助宣传困境与文化反哺 |
4.4 小结:仍待全面与深化建构 |
5.总结与反思:遥远的平等 |
5.1 研究结论 |
5.2 研究不足与展望 |
注释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 新媒体家暴议题报道编码表 |
附录二 深度访谈知情同意书 |
附录三 访谈提纲 |
在校期间发表论文及科研成果清单 |
后记 |
(9)《反家庭暴力法》司法适用问题实证研究 ——以南京地区裁判文书为分析对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目的及意义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的重点与难点 |
一、研究重点 |
二、研究难点 |
第二章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概述 |
第一节 《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历程 |
一、研究倡导阶段 |
二、初步立法阶段 |
三、专项立法阶段 |
四、构建法治家庭暴力法律体系阶段 |
第二节 《反家庭暴力法》中的相关概念 |
一、家庭暴力的含义 |
二、家庭暴力的形式 |
三、家庭暴力的法律救济 |
第三章 南京地区家暴案件裁判文书的统计分析 |
第一节 家暴方式 |
第二节 法院裁判结果 |
一、案件事实证明的分析 |
二、案件裁判结果的分析 |
第三节 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案件的统计分析 |
一、当事人特征 |
二、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惩罚措施的分析 |
第四节 离婚损害赔偿的分析 |
第四章 《反家庭暴力法》的司法适用难点 |
第一节 涉家暴证据规则的漏洞 |
第二节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难点 |
一、申请主体范围模糊 |
二、执行机制不完善 |
三、违反保护令的惩罚力度不足 |
第三节 损害赔偿规则的缺失 |
一、离婚损害赔偿实践困境 |
二、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空缺 |
第五章 完善《反家庭暴力法》司法适用的对策 |
第一节 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
第二节 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
一、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主体范围 |
二、完善执行机制 |
三、加大违反保护令的惩罚力度 |
第三节 明确损害赔偿规则 |
一、完善离婚损害赔偿规则 |
二、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
第四节 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救助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理论分析 |
(一)家庭暴力的厘定 |
1.家庭暴力的概念 |
2.家庭暴力的特征 |
3.家庭暴力的分类 |
(二)未成年人遭受家暴的特殊性分析 |
1.作为受暴对象的未成年人 |
2.未成年人遭受家暴的特征 |
(三)相关权利的关联分析 |
1.与家庭教育惩戒权的界分 |
2.与监护权的关系 |
二、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现状 |
(一)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现状 |
1.《反家暴法》的相关规定 |
2.地方性法规对《反家暴法》的探索 |
(二)大数据视角下的反家庭暴力法实施现状 |
1.反家庭暴力法在刑事案件中的实施现状 |
2.反家庭暴力法在民事案件中的实施现状 |
三、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
(一)“保护难”—对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范围界定模糊 |
(二)“发现难”—强制报告制度实施性不强 |
(三)“预防难”—人身保护令的规定不全面 |
1.代为申请保护令的主体范围窄 |
2.人身保护令的救济内容单一 |
3.人身保护令的举证门槛高 |
4.人身保护令的执行力度不够 |
(四)“安置难”—庇护所制度作用有待发挥 |
(五)“撤销难”—监护权撤销的提出主体模糊 |
四、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完善建议 |
(一)精准界定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范围 |
(二)增强强制报告制度的实施性 |
1.明确报告主体的责任 |
2.增加针对强制报告义务主体的免责条款 |
3.建立针对一般公众主体报告的奖励机制 |
(三)完善人身保护令的规定 |
1.扩大代为申请人身保护令的主体范围 |
2.扩充人身保护令的救济措施 |
3.降低申请人身保护令的举证标准 |
4.强化人身保护令的执行力度 |
(四)发挥庇护所制度的作用 |
(五)完善监护权撤销制度 |
1.明确撤销监护权的提起主体 |
2.增加检察院为撤销监护权的诉讼主体 |
3.赋予法院依职权撤销监护权资格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救济机制之反思(论文参考文献)
- [1]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研究[D]. 王翠翠. 河北大学, 2021(12)
- [2]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研究[D]. 李易媛. 长春工业大学, 2021(08)
- [3]受虐妇女杀夫案件的轻刑化探究[D]. 秦蕾. 云南师范大学, 2021(08)
- [4]受暴女性的司法困境探析 ——女性主义视角下的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D]. 张琪. 吉林大学, 2020(04)
- [5]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与完善对策[D]. 陈璇. 内蒙古大学, 2020(01)
- [6]离婚案件中家庭暴力的认定研究[D]. 刘晓庆. 青岛科技大学, 2020(01)
- [7]家庭暴力的法律治理[D]. 丁家秀. 广州大学, 2020(07)
- [8]社会性别视域下新媒体家暴议题的新闻建构[D]. 温丽琼. 暨南大学, 2020(04)
- [9]《反家庭暴力法》司法适用问题实证研究 ——以南京地区裁判文书为分析对象[D]. 金瑞. 江苏大学, 2020(05)
- [10]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研究[D]. 牛艳. 安徽财经大学, 2020(08)
标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论文; 法律论文; 立法原则论文; 社会现状论文; 案件分析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