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坚决制止垦草采矿行为 依法保护草原生态环境(论文文献综述)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1](2021)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中提出宁政办发[2021]5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十四五"规划》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组织实施。2021年9月7日(此件公开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十四五"规划"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
邢伟[2](2020)在《“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当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普遍存在以下问题:集体资产股权流转过程中权利边界模糊、交叉,影响部分权能实现;所有权缺位、虚化、弱化,行使主体不明确,造成集体资产流失;部分权能流转范围受限,流转市场不完整,有偿退出难,抵押担保难;农村宅基地、承包地“三权分置”中权属杂糅,财产性权能流动性低,财产性权益难以充分实现,与改革目标相违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产权范围不明,行权主体缺位,管理机制不畅,导致合作制性质不明,股份制作用发挥不畅;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界定不明、权属缺失,公益性功能发挥不充分,存在管理空白。以上这些问题在不同地区不同程度普遍存在,严重制约着改革进程,阻碍着产权各要素权能的充分实现,影响着农村发展效果和治理效能。本文共分八个部分,第一部分导论,重点阐释本文选题背景与意义、理论综述、研究框架与内容、研究方法以及创新点与不足。第二部分“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以农村集体所有制为基础,论述农村所有权、承包权(资格权)、经营权(使用权)、经营性资源资产产权、公益性资源资产产权等相关概念,结合建国后各个时期农村产权制度过程进行深入剖析。第三部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依托河北省部分地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现状,结合全国各地改革情况,深入剖析产权制度改革中存在的现实困境与问题。第四部分“‘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设计”,探索建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分别负责行使农村承包地、宅基地、公益性资源资产和经营性资源资产的所有权人权能。第五部分“‘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构建与新时代乡村治理模式相适应的“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第六部分“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用法经济学方法对“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进行全面剖析。第七部分“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以期实现细化各项权能、明晰产权归属、严格产权保护、顺畅产权流转目标。第八部分“结论”,回答了在导论部分提出的、本文致力于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本文在研究过程中,注重以土地为主要内容的农村所有资源资产进行了系统梳理,根据不同资源资产的形态、功能、使用方式以及产权构成、行权模式,将其划分为承包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和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四种类型。在坚持农村集体制度不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底线不变、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固定不变基础上,剥离土地承包权、宅基地资格权、经营性资源资产股东权、公益性资源资产管理权中所包含的身份性权能,在分权基础上将包含身份属性的权能(成员权)统一归位于所有权,形成所有权权利组织体,即“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根据不同资源资产性质及其权能构成,分别搭建由不同成员组成的“农村承包权人集体”“农村资格权人集体”“农村股东成员集体”和“农村全体农户集体”,分别行使农村承包地、宅基地、经营性资源资产和公益性资源资产的所有权权能和身份权权能。以此为基础,重新构建“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在农村集体所有权现行模式向“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转换过程中,严把“目标层+准则层+决策层”三大环节,统筹宏观设计与微观运行,找寻出一条可以最大限度明晰产权界限、充分发挥产权权能、实现要素市场化配置的运行体系,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提升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乡村治理效能。
司江福[3](2020)在《六盘水市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及管理对策研究》文中提出六盘水市地处贵州西部,区内矿产资源十分丰富,是一座依托煤炭建设起来的城市,是一座国家战略能源资源深加工基地。矿产资源开采为六盘水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充实资源保障,但受矿山规模小,过度开采,技术落后,传统地质环境的影响,矿山企业在开采矿产资源的过程中,占用和破坏了大量的土地资源,对生态环境、地形地貌景、含水层等观造成了破坏,诱发了大量的矿山地质灾害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不仅影响着矿山企业的正常生产,同时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成为了制约六盘水市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瓶颈”,急需得到有效解决。本文系统阐述了六盘水市矿山地质环境存在问题管理现状,通过对大量国内外文献进行分析研究,运用可持续发展、循环经济、企业伦理、公共产品、企业社会责任、利益相关者等公共管理原理,六盘水市矿山地质环境管理主要存在矿业开发与环境保护矛盾依然突出,过度开采、过度开发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多,矿山地质环境违法有增加趋势,矿山地质环境部门管理效果不理想,矿山地质环境管理人员配置不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滞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宣传不到位等七个方面的问题和难点。笔者认为六盘水市矿山地质环境管理制约因素主要有七点:一是受传统发展思想的影响,二是自然地质环境复杂,且过渡开采,三是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法规制度不够完善,四是政府职能部门权责不够清晰,五是人员编制配置不够合理,六是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资金投入不足,七是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宣传力度不够。经过对比国内外先进的理论研究和社会实践,针对六盘水市矿山地质环境管理工作出现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转变发展理念;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完善矿山准入制度,从源头上遏制破坏;强化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加强执法和监管力度;推动矿山地质环境管理常态化;明确部门权责,合理配备专业人员;转变管理方式,实现主动管理;加强监测,实现信息共享;加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经费投入;加大宣传力度,强化社会监督等九个方面的具体措施的实施来提高六盘水市矿山地质环境管理水平。实现六盘水市矿产资源可持续发展,实现六盘水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生态凉都。
武彦霞[4](2020)在《公私法协同视角下生态修复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前提。但是,我国长期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经济社会发展方式,造成了巨大的生态压力。自十八大以来,国家日益注意到生态环境对于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提出要实现生态文明。十八大报告中首次提到生态修复,明确要求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在此基础上,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之后出台的一系列环保政策文件中也多次提到了生态修复。在实践中,生态修复工程的实施使我国生态环境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在法学领域,生态修复责任主要是通过公法上的行政责任或政府责任以及私法上的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来实现的。目前,公法层面和私法层面的生态修复法律制度都存在一些困境,且公法与私法仅在自身领域内发挥作用,难以体现生态环境整体性特征。所以应试着跳出公法与私法内部改良的思维,在公法与私法协同的理念下完善我国生态修复法律制度。因此,本文以生态文明建设为背景,以生态修复的相关理论为基础,通过分析公法层面和私法层面生态修复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发展困境,在借鉴域外生态修复及其法律制度建设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寻求我国公私法协同下生态修复法律制度的完善路径,以保障实践中生态修复的顺利进行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本文主要内容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考察生态修复的生态学概念及法学上的概念,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生态修复法律制度的概念及其目标多元性、主体单一性、客体复杂性等特征。此外,通过生态整体性理论、外部性理论以及协同治理理论等为生态修复法律制度的研究寻找理论支撑点。第二,我国生态修复法律制度的现状与问题研究。当前,公法层面和私法层面的生态修复法律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各自存在一定程度的法律问题与缺陷。如私法层面的生态修复法律制度存在修复目标囿于损害填补、修复范围未能满足社会需求、修复责任主体实际难以负担等问题。公法层面的生态修复法律制度存在生态修复法律供应不足、行政执法不到位等问题。此外,还存在缺乏统一协调组织、公众参与度不足、监管体系不完善等共同问题。第三,域外生态修复法律制度的经验借鉴。在分析了我国生态修复法律制度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探究域外的生态修复实践和法律制度建设,总结出应强化生态修复体系化立法、重视行政管理作用和建立公众参与渠道等启示,为我国生态修复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经验借鉴。第四,公私法协同下生态修复法律制度的完善。无论是在公法层面还是私法层面,生态修复都有一定程度上的实现,但在各自运行中也存在诸多的问题。在生态文明建设的背景下,利用公法和私法不同的特性互相作为补充,更有利于生态修复法律制度的完善。因此,本文首先指出了公私法协同下生态修复的必要性,之后提出了完善我国生态修复法律制度必须坚持的原则,即生态环境增益原则、生态环境统筹修复原则。最后针对前文提出的生态修复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生态修复法律制度的制度保障、组织保障、程序保障、效果保障和监督保障等思路,以助力综合性生态修复法律制度的形成。
展振宇[5](2020)在《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衔接研究》文中提出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价值在于对受损环境公益及时、有效地救济,无论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还是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都是如此。这也是检察机关提起的这两类环境公益诉讼能够衔接在一起的关键所在。随着环境公益诉讼立法的不断完善,其在保护环境社会公益中发挥的作用也愈加突出。然而,随着实践的发展,在环境公益诉讼领域,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交叉导致环境社会公益受损的情况时有发生,这对于能够同时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检察机关来说无疑是面临着巨大的挑战。虽然当前检察机关在环境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突出,但是还存在着诸多的不足。首先表现在对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角色定位模糊,“公益诉讼起诉人”应该结合检察机关在两类环境公益诉讼的具体内容来确定,与两类诉讼的目的保持一致,在两类环境公益诉讼中各有侧重。与此同时,检察机关提起的这两类环境公益诉讼自身在救济受损环境公益方面的局限性也表明了衔接的必要。在明确环境行政权和环境司法权关系的基础之上,结合环境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的特点和单一诉讼模式下的救济局限性对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予以衔接十分必要。为此,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主导模式下,对原告主体资格适度扩大并尝试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一并审理环境民事争议以及对环境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予以完善;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导模式下尝试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附带性审查并提出建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第三人的构想,以此来实现对受损环境公益的更完善的救济。
冯旭[6](2020)在《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现状及对策 ——以珲春市为例》文中研究说明伴随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越来越多,自然环境遭受损害也越来越严重,由此导致的后果让人触目惊心。近些年来,中央建立了环保督察长效机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环境保护督查,加大了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惩处力度,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问题也逐渐为人们所关注。但是重发展轻保护的思想在一些地方仍然根深蒂固,破坏自然环境资源的行为仍然屡禁不止,仍有一些犯罪分子为了眼前利益不惜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珲春市基于其特定的地理位置及其独特的资源优势造就了这个地区优良的生态系统,在我国近年来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惩治违法犯罪方面较具有代表性,所以笔者选取珲春市作为调查对象,以揭示在打击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各样现实性问题产生的根源。而笔者通过对珲春市近五年来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的调查发现,虽然打击破坏生态资源犯罪力度在不断加大,但是案件的数量却有增无减,这其中就显现出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法律法规不完善、行政机关监管不力、刑事案件降格处理、“顶包”现象频频发生、重刑事处罚轻事后治理、环境修复监管体系不健全等等。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立法规定尚有欠缺、刑罚震慑力度不够、公众法律意识淡薄、盲目追求经济利益、行政监管存在疏漏等等。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甚至还会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因此,对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逐一分析,并提出高度针对性的打击和防治的建议,比如完善破坏环境保护犯罪立法规定、参考危险驾驶罪量刑模式从严掌握量刑标准、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法制宣传教育、开展检察专项监督发现违法线索、运用检察建议助推社会治理、持续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整治修复等等。希望能更好地将该犯罪行为纳入刑法的保护、准确有效地打击犯罪分子。
张津赫[7](2019)在《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立法完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土地是重要的自然资源,是人类生活和社会生产的基础。我国总人口和农业人口均为世界第一,因此,农用地资源在我国极其重要,既有重要的经济价值,也有重要的生态价值,关乎十几亿人民的安居乐业,关乎国家可持续发展。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新的占用滥用农用地资源的犯罪行为也不断出现,这需要从立法上对本罪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以解决。本文拟对现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存在的问题予以研究,提出相应的立法完善建议。本文包括以下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立法概述。明确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相关概念,对本罪的立法沿革进行梳理,阐述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立法完善研究的必要性。第二部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立法分析。介绍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立法现状,指出本罪存在的立法问题,包括法条表述模糊,保护对象狭窄,刑罚种类单一,法定最高刑偏低。对产生立法问题的成因进行分析,包括立法观念偏差,立法技术欠成熟,相关理论不足以引领立法等。第三部分域外相关土地犯罪立法考察与借鉴。通过对英美法系相关国家、大陆法系相关国家的土地制度和立法状况进行考察,借鉴相关成熟经验,结合我国土地基本国情,获得完善我国农用地刑法保护的启示。第四部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立法完善。针对我国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存在的立法问题,提出相应建议。具体包括,确立正确的生态价值观,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改为“非法占用土地罪”;细化量刑档次;适当提高法定最高刑;健全完善非刑事领域的配合。
李海霞[8](2019)在《农地“三权分置”制度构建研究》文中认为“三权分置”改革,是新一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农地“三权分置”制度改革是在坚持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将土地承包权与土地经营权分置,由农户保留土地承包权,确保农民利益不受损,同时放活土地经营权,引导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提高农业生产效益。2018年12月29日,《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经全国人大常委正式审议通过,“三权分置”制度改革正式在法律层面得以确认。但此次《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修订是将政策指导落实到了法律层面,更多的是原则性规定,操作性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下一步还需要修改《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内容,并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将原则性规定进一步细化。从理论定位、实体法和程序法三个维度对“三权分置”制度构建进行探讨,旨在为我国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建设提供参考思路,内容包括“三权分置”的基本法理、“三权分置”制度构建的原则、发包人的权利义务、承包人的权利义务、经营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三权分置”的程序法建构。“三权分置”制度改革具有法理依据。从土地承包经营权派生出土地经营权,不是简单地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为承包权与经营权,而是创设土地经营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土地承包权仍然是物权法中的承包经营权,仍属于用益物权。配置土地经营权并不违反物权法“一物一权”原则。土地经营权是财产权,具有独立性、排他性,符合用益物权的性质,土地经营权设定为物权才能满足其再转让和抵押融资的功能定位,贯彻“三权分置”的改革精神。我国农地“三权分置”制度构建的原则包括:第一、公平与效率辩证统一原则。效率与公平相互依存、互相促进,“三权分置”农地制度改革应当在实现公平与效率间寻求平衡。第二、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民法“意思自治”基本原则在农地制度中的具体体现,农地制度改革以尊重农民意愿为前提。第三、守住政策底线不突破原则。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动摇,农地集体所有制符合我国农村社会的历史传统和伦理价值,农地私有制、国家所有制均不具有可行性;坚持稳定并完善土地承包关系,以稳定承包关系为关键环节,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探索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坚持农地农用,严格贯彻耕地保护制度,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坚持循序渐进、因地制宜原则,深刻认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充分考虑各地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差异,形成适合不同地区的“三权分置”具体实现路径和办法,稳妥地推进农地改革。“三权分置”的实体法构建主要涉及发包人的权利义务、承包人的权利义务、经营人的权利义务。发包人享有的权利,包括发包权、监督权、承包地收回权、转让承包地同意权;发包人应承担的义务,包括尊重承包人的承包权、经营人的自主经营权,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服务,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不得擅自调整承包地等。承包人享有的权利,具体包括承包权、监督权、获得补偿权、流转权、有偿退出权等;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包括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维持地力,不得造成土地永久性损害,承包期届满不再续期应返还承包地并恢复原状等。土地经营人享有的权利,具体包括占有使用权、自主经营权、收益权、流转权和获得补偿权;土地经营人应承担的义务主要有:严格遵守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约定,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保护环境资源。“三权分置”的程序法构建。为实现“三权分置”改革目的,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土地承包权的设立、变更应采用登记生效主义模式。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再流转程序采用登记生效主义模式。土地经营权登记制度是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的需要;通过登记,赋予土地经营权公示公信效力,加强对土地经营权人的权益保护。
李鸿美[9](2019)在《西部观念、环境认知与美国公共土地制度的演进(1862~1935)》文中研究说明美国的公共土地是指所有权、处理权和管辖权归联邦政府的土地。在早期美国历史上,通过东部各州的土地让渡和领土扩张,公共土地的规模日趋庞大。公共土地问题贯穿着美国的发展进程,既见证了美国的历史,又承载着美国的未来。公共土地制度是指国会通过一系列土地法令形成的有关公共土地所有、占有、支配、开发、利用及其保护的体系,对美国经济、政治、社会以及生态环境等各个方面均产生了深远影响。1862~1935年是美国公共土地制度的重要转型期,这段时间是美国根据西部自然条件不断对公共土地制度进行调整并逐渐走向自然资源保护的重要历史阶段。怀着将西部荒野改造成世界花园的观念,1862年《宅地法》的颁布标志着美国以吸引移民鼓励定居为导向的公共土地制度的确立。由于当时美国社会对西部的自然环境尚缺乏全面深入的了解,该法令试图将适合东部的土地制度强加于西部的自然生态系统,因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遇到很多问题,不仅引发了土地投机的泛滥,而且造成严重的资源破坏。此后几十年的时间内,国会不断对其做出调整以适应西部的自然状况。本文以美国社会对西部环境认知的变化为切入点,探讨美国如何改革公共土地制度以应对西部独特而复杂的自然环境。首先,国会根据西部干旱的气候状况对公共土地制度进行了调整。当美国社会意识到西部干旱的自然特征之时,一些政府官员和国会议员主张以赠予公共土地的方式鼓励植树造林,以期改变西部的干旱气候,从而推动了《植树法》的颁布。然而,法令最终的失败使美国社会逐渐认识到西部地区干旱气候无法改变的环境现实。鉴于此,为适应西部干旱的自然条件,鼓励灌溉农业和旱作农业的发展,国会先后通过了《荒漠土地法》、《凯里法》、《国家垦务法》和《扩大宅地法》等土地法令。其次,国会根据西部自然资源的分布状况实施公共土地的分类利用。西部自然资源的多样性造就了公共土地利用方式的多样性,伐木业、采矿业和畜牧业在不同地区逐渐发展起来,而《宅地法》这部以促进农业定居为目的的土地法令显然不符合这些行业发展的土地需求。鉴于此,国会针对蕴含丰富矿产资源的公共土地颁布了《综合采矿法》,针对森林资源丰富的公共土地出台了《木石法》,针对牧场资源丰富的公共土地实施《畜牧宅地法》。再次,公共土地制度实现了从重视土地开发到注重自然资源保护的转型。19世纪末20世纪初,面对日渐萎缩的自然资源和满目疮痍的环境破坏,美国社会的自然观念发生了重要转变。受其影响,美国公共土地制度出现了自然资源保护的转向,逐渐确立了国有森林体系、国家公园体系以及鱼类和野生动物保护体系。为加强对矿业用地和畜牧用地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国会通过了《矿地租赁法》和《泰勒畜牧法》,从而使此前矿产资源和畜牧资源肆意开采的局面有所改观。美国通过公共土地制度的一系列改革,调整了人与自然的关系,初步形成了当今公共土地的基本格局。其中,美国社会对西部环境认知的变化是土地制度转型的重要推动力量。美国拥有广袤的公共土地,且掌握着可以改变自然环境的先进技术手段,但只有尊重土地的自然属性,才能获得持续长久的繁荣发展和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苗静[10](2018)在《内蒙古33个牧业旗市产业结构演进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论文研究的主要目的是探寻近70年内蒙古33个牧业旗市产业结构演进规律,分析其产业结构演进的动力因素,结合主体功能区定位评价产业结构演进的效果,审视33个牧业旗市产业结构存在的问题及成因,提出未来33个牧业旗市产业结构演进方向,以实现生态保护、牧民增收和牧业旗市经济发展三赢。本研究首先介绍了内蒙古33个牧业旗市特征,旨在说明33个牧业旗市区别于其他区域的典型特征。其次对1947年-2015年间内蒙古33个牧业旗市产业结构演进历程和现状进行细致分析,探寻产业结构演进规律。最后,对内蒙古33个牧业旗市产业结构演进的影响因素和产业结构演进效果进行评价,为33个牧业旗市产业结构合理调整提供科学依据。在此基础上论文主要从三个方面展开了具体研究:第一个方面的具体研究,主要是梳理近70年33个牧业旗市产业结构变迁轨迹,分析产业结构现状和三次产业内部结构,并根据综合指标测算出33个牧业旗市所处的工业化阶段,探寻产业结构演进规律。研究结果表明:在过去近70年中,内蒙古33个牧业旗市产业结构演进遵循“配第-克拉克定理”,其产业结构在2003年从“一二三”结构演变为“二三一”结构,但33个牧业旗市各自的产业结构变化并不同步,差异很大。从三次产业内部结构看:第一产业内部畜牧业占比最高,畜牧业结构呈现出一羊独大的畜群结构特征。第二产业内部,轻工业逐年下降,重工业逐年上升。第三产业内部,批发和零售行业占比最高。目前,内蒙古33个牧业旗市处于工业化中期阶段,重工业化特征明显,产业结构不合理。第二个方面的研究,主要运用多元线性回归模型实证分析了内蒙古33个牧业旗市产业结构演进的影响因素。研究结果表明:内蒙古33个牧业旗市产业结构演进就是在区域资源禀赋基础上,受产业投资及强力的产业政策引导,继而实现产业结构变迁的政策性演进为主的过程。整个演进过程受外在作用因素(政策)的影响非常大,而内在动力因素(科技、需求)并没有在产业结构演进中发挥出内生动力作用。第三个方面的实证研究,先从经济角度,运用多种产业结构分析指标和方法,对产业结构进行度量和实证分析。然后从生态角度,运用主成分方法、聚类分析法及区位熵方法对33个牧业旗市产业结构演进的生态效果进行评价。最后对导致环境规则效果不合理的的深层次原因进行分析并反思。研究表明:33个牧业旗市产业结构调整滞后于全国,产业化进程缓慢,产业结构效益低,产值结构与就业结构不对称。“二三一”的产业结构虽然快速推动了经济发展,但牧民从中受益少,第一产业与牧民人均纯收入的关联度最大。第一产业在全国有较强的竞争优势,但增速慢于全国。能源工业及采矿业为主的第二产业成了产业结构调整掣肘。第三产业对经济带动能力越来越强,吸收就业能力稳中有升。从生态效果看,生态环境虽然有了明显的改善,但重工业造成的环境污染依然比较严重,高污染高耗能的工业发展模式依旧没有改变。33个牧业旗市中,有17个牧业旗主导产业与生态功能区定位相违背。环境规制效果不理想主要缘于分权治理结构,尚未形成新的政绩考核机制,草原产权概念模糊以及牧业旗市的特殊性仍然没有得到充分正视。未来,内蒙古33个牧业旗市产业结构演进应以“生态优先,注重民生”为原则,限制开发区内的牧业旗产业结构应向“三一二”方向演进,重点开发区内的牧业旗市向“三二一”方向调整。打造新引擎、构建新支撑,实现产业融合多元发展。
二、坚决制止垦草采矿行为 依法保护草原生态环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坚决制止垦草采矿行为 依法保护草原生态环境(论文提纲范文)
(2)“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理论综述 |
三、研究框架与内容 |
四、研究方法与重点、难点 |
五、主要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 |
第一节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相关理论 |
一、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
二、法与经济学视角下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构成 |
三、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权能分析 |
四、国外土地产权构成及权能分析 |
第二节 1949 年以来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概况 |
一、第一阶段(1949 年—1956 年):合作化运动时期 |
二、第二阶段(1956 年—1978 年):人民公社时期 |
三、第三阶段(1978 年—2012 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 |
四、第四阶段(2013 年至今):“三权分置”改革实施期 |
第三节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博弈分析 |
一、演化博弈理论与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 |
二、对各个阶段产权变革的演化博弈分析 |
第二章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以河北省部分地区产权制度改革实践为样本 |
第一节 河北省个别地区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情况 |
一、邢台市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现状 |
二、定州市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现状 |
第二节 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存在的困境与问题 |
一、农村集体资产难核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难确定、集体资产股权难设定 |
二、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流转难、抵押担保难和有偿退出难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权能规则不完善 |
四、农村宅基地、承包地“三权分置”中权属杂糅 |
五、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界定不明、权属不清 |
六、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范围不明、改革不畅 |
第三节 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
一、乡村治理机制不完善,影响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程 |
二、统分结合经营体制长期失衡,制约集体产权改革进程 |
三、法律法规不健全,影响集体产权改革进程 |
第三章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设计 |
第一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概念界定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内涵与外延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性质与特征 |
第二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治理作用 |
一、明晰产权结构、释放产权权能 |
二、实化农村所有权 |
三、推进乡村振兴 |
四、优化乡村治理机制 |
第三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治理路径 |
一、提升农村各治理主体间的协调性 |
二、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科学性 |
三、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保障性 |
四、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合法性 |
第四节 农村产权现行模式向“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转换路径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模型架构的静态设计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动态运行 |
第四章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 |
第一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四大行权主体 |
一、“农村承包权人集体”——承包地所有权 |
二、“农村资格权人集体”——宅基地所有权 |
三、“农村股东成员集体”——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所有权 |
四、“农村全体农户集体”——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所有权 |
第二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行权模式 |
第三节 “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架构 |
第四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的治理问题分析 |
第五章 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成本效益分析 |
第一节 科斯定理及成本—效益分析 |
第二节 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运行审视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决策事项与程序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科斯定理审视 |
第三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成本——效益分析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的前提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的关键 |
三、“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模型成本效益SWOT分析 |
第四节 经济绩效管理视角下的“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 |
一、绩效管理与“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 |
二、“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绩效管理剖析 |
第六章 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 |
第一节 产权归属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化 |
一、构建流程规范、账实清晰、公开公正的清产核资大格局 |
二、构建设置科学、动静结合、权能完整的股权管理模式 |
三、构建主体明确、范围清晰、分配合理、渠道科学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体系 |
第二节 产权流转与农村集体产权的市场化 |
一、基础——由“确权确地”向“确权确股不确地”转变 |
二、关键——由“政府干预”向“市场运作”转变 |
三、核心——由“单一形式”向“协调联动”转变 |
四、支撑——由“重流转轻保障”向“流转保障并重”转变 |
五、突破——由“权能杂糅”向“赋权明责”转变 |
第三节 产权保护与农村集体产权的法治化 |
一、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
二、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的相关规定 |
三、成立独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机构 |
第四节 智慧产权与农村集体产权的科技化 |
一、区块链技术作为关键支撑 |
二、构建“区块链+农村土地确权及流转”模型体系 |
第五节 信息披露与农村集体产权的公开化 |
一、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原则 |
二、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内容、标准与方式 |
三、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风险 |
四、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结果保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期间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3)六盘水市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及管理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依据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依据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3.1 研究目的 |
1.3.2 研究意义 |
1.4 研究内容 |
1.5 技术路线与研究方案 |
1.5.1 技术路线 |
1.5.2 研究方法 |
第2章 矿山地质环境相关概念和理论依据 |
2.1 相关概念 |
2.1.1 地质环境 |
2.1.2 矿山地质环境 |
2.1.3 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
2.1.4 矿山地质灾害 |
2.1.5 土地和植被破坏 |
2.1.6 含水层破坏 |
2.1.7 地形地貌景观破坏 |
2.1.8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 |
2.1.9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
2.1.10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 |
2.1.11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
2.1.12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
2.1.13 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
2.2 理论依据 |
2.2.1 可持续发展理论 |
2.2.2 循环经济理论 |
2.2.3 企业伦理理论 |
2.2.4 公共产品理论 |
2.2.5 企业社会责任理论 |
2.2.6 利益相关者理论 |
第3章 六盘水市矿山地质环境管理现状 |
3.1 六盘水市概况 |
3.1.1 区位交通 |
3.1.2 矿产资源 |
3.1.3 自然地理 |
3.1.4 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
3.2 六盘水市矿山地质环境现状 |
3.2.1 矿山地质环境类型 |
3.2.2 矿山地质环境破环分布 |
3.2.3 矿山地质环境管理机构设置现状 |
3.2.4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规划编制情况 |
3.3 六盘水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分区 |
3.3.1 矿山地质环境重点保护区(Ⅰ) |
3.3.2 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Ⅱ) |
3.3.3 矿山地质环境次重点治理区(Ⅲ) |
第4章 六盘水市矿山地质环境管理存在问题及难点 |
4.1 矿业开发与环境保护矛盾依然突出 |
4.2 过度开采、过度开发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多 |
4.3 矿山地质环境违法有增加趋势 |
4.4 矿山地质环境部门管理效果不理想 |
4.5 矿山地质环境管理人员配置不足 |
4.6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滞后 |
4.7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宣传不到位 |
第5章 六盘水市矿山地质环境管理原因分析 |
5.1 受传统发展思想的影响 |
5.2 自然地质环境复杂,且过渡开采 |
5.3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法规制度不够完善 |
5.4 政府职能部门权责不够清晰 |
5.5 人员编制配置不够合理 |
5.6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资金投入不足 |
5.7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宣传力度不够 |
第6章 六盘水市矿山地质环境管理对策及建议 |
6.1 转变发展理念,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
6.2 完善矿山准入制度,从源头上遏制破坏 |
6.3 强化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加强执法和监管力度 |
6.4 推动矿山地质环境管理常态化 |
6.5 明确部门权责,合理配备专业人员 |
6.6 转变管理方式,实现主动管理 |
6.7 加强监测,实现信息共享 |
6.8 加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经费投入 |
6.9 加大宣传力度,强化社会监督 |
致谢 |
参考文献 |
(4)公私法协同视角下生态修复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缘起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2.3 国内外现有研究评述 |
1.3 研究设计与分析进路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路线 |
1.4 研究的创新点与难点 |
1.4.1 研究的创新点 |
1.4.2 研究的难点 |
2 生态修复法律制度概述 |
2.1 生态修复的概念:从生态学到法学的演进 |
2.1.1 生态学上的生态修复 |
2.1.2 法学上的生态修复 |
2.2 生态修复法律制度的特征 |
2.2.1 目标多层次性 |
2.2.2 主体单一性 |
2.2.3 客体复杂性 |
2.3 生态修复法律制度的理论依据 |
2.3.1 生态整体性理论 |
2.3.2 外部性理论 |
2.3.3 协同治理理论 |
3 我国生态修复法律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
3.1 我国生态修复的法律依据 |
3.1.1 国家层面的生态修复立法 |
3.1.2 地方性的生态修复立法 |
3.2 私法层面生态修复法律制度及其问题 |
3.2.1 修复目标囿于损害填补 |
3.2.2 修复范围难以满足社会需求 |
3.2.3 修复责任主体难以实际负担 |
3.3 公法层面生态修复法律制度及其问题 |
3.3.1 生态修复法律供给不足 |
3.3.2 行政主体执法不到位 |
3.4 现有生态修复法律制度的共同问题 |
3.4.1 缺乏统一协调组织 |
3.4.2 公众参与度不足 |
3.4.3 监管体系不完善 |
4 域外生态修复法律制度的经验借鉴 |
4.1 美国生态修复及其法律制度 |
4.2 日本生态修复及其法律制度 |
4.3 德国生态修复及其法律制度 |
4.4 域外生态修复法律制度的启示 |
4.4.1 强化生态修复体系性立法 |
4.4.2 重视行政管理作用 |
4.4.3 建立公众参与渠道 |
5 公私法协同下生态修复法律制度的完善 |
5.1 公私法协同下生态修复的必要性 |
5.2 公私法协同下完善生态修复法律制度的原则 |
5.2.1 生态环境增益原则 |
5.2.2 生态环境统筹修复原则 |
5.3 公私法协同下完善生态修复法律制度的思路 |
5.3.1 制度保障:强化地方立法的引导 |
5.3.2 组织保障:建立生态修复协调组织 |
5.3.3 程序保障:磋商机制的促进与衔接 |
5.3.4 效果保障:多元化公众参与 |
5.3.5 监督保障:修复后跟踪评价制度 |
6 研究结论和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衔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引言 |
0.1 研究目的和意义 |
0.2 问题的提出 |
0.3 选题的背景 |
0.4 国内外研究现状 |
0.5 研究方法 |
0.6 论文结构安排 |
0.7 创新与不足 |
1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衔接的法律问题分析 |
1.1 两类环境公益诉讼的范畴界定 |
1.1.1 “环境”及其社会公益属性 |
1.1.2 环境利益的诉讼救济方式 |
1.1.3 检察机关在两类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角色定位 |
1.2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衔接的基本问题 |
1.2.1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衔接的基本范畴 |
1.2.2 两类环境公益诉讼衔接的现实原因 |
2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现有规定及司法探究 |
2.1 现有法律依据的发展 |
2.1.1 前期的政策引导 |
2.1.2 试点工作的探索 |
2.1.3 法律规定的颁布 |
2.1.4 相关配套文件的出台 |
2.2 现有司法实践考察 |
2.2.1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件数量日益增加 |
2.2.2 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机构不断完善 |
3 现有司法实践中单一诉讼模式下的救济局限性分析 |
3.1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救济局限 |
3.2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救济局限 |
3.3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衔接的价值分析 |
4 域外国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探究 |
4.1 大陆法系国家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研究 |
4.2 英美法系国家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研究 |
4.3 国外相关经验的借鉴 |
5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衔接之构想 |
5.1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衔接的基本原则 |
5.2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直接排污企事业单位民事责任的认定 |
5.2.1 原告主体的适度扩张 |
5.2.2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一并审理环境民事争议的构想 |
5.2.3 环境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
5.2.3.1 受案范围的确定 |
5.2.3.2 诉前程序的设置 |
5.2.3.3 管辖权的确定 |
5.2.3.4 举证责任的确定 |
5.3 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参加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构想 |
5.3.1 对涉案具体行政行为的附带性审查 |
5.3.2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第三人设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6)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现状及对策 ——以珲春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现状 |
1.2 研究的目的及意义 |
1.3 研究范围及方法 |
第二章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概述 |
2.1 概念 |
2.2 立法现状 |
第三章 珲春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基本情况及特点 |
3.1 珲春市自然生态基本情况 |
3.2 珲春市2015年至2019年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 |
3.3 珲春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特点 |
3.3.1 犯罪主体无业人员与文化程度低下者居多 |
3.3.2 涉案罪名较为集中 |
3.3.3 案件处理结果普遍偏轻 |
3.3.4 人员流动性强取证困难 |
第四章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成因及存在的问题 |
4.1 成因分析 |
4.1.1 公众法律意识淡薄 |
4.1.2 盲目追求经济利益 |
4.1.3 行政监管存在疏漏 |
4.1.4 立法规定尚有欠缺 |
4.1.5 刑罚震慑力度不够 |
4.2 存在的问题 |
4.2.1 法律法规不完善致使打击存在漏洞 |
4.2.2 行政机关怠于履职导致监管不力 |
4.2.3 公安机关执法的被动性导致案件降格处理 |
4.2.4 取证范围狭窄频现“顶包”现象 |
4.2.5 环境修复监管体系不健全 |
第五章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的防治对策 |
5.1 完善破坏环境保护犯罪立法规定 |
5.2 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法制宣传教育 |
5.3 开展检察专项监督发现违法线索 |
5.4 运用检察建议助推社会治理 |
5.5 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整治修复 |
结语 |
参考文献 |
(7)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立法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现状 |
(三)拟解决的问题 |
(四)研究意义 |
一、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立法概述 |
(一)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相关概念 |
(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立法沿革 |
(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立法完善研究的必要性 |
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立法分析 |
(一)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立法现状 |
(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立法问题 |
(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立法问题的成因 |
三、域外相关土地犯罪立法考察与借鉴 |
(一)大陆法系国家相关土地犯罪立法考察与借鉴 |
(二)英美法系国家相关土地犯罪立法考察与借鉴 |
四、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立法完善 |
(一)确立正确的生态价值观 |
(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立法完善“罪”之变革 |
(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立法完善“刑”之变革 |
(四)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刑事领域立法之配合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农地“三权分置”制度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文献综述 |
第三节 研究路径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路径 |
二、研究方法 |
第二章 “三权分置”界说 |
第一节 从“二权分置”到“三权分置” |
一、“二权分置”的局限性 |
二、“三权分置”的提出与立法确定 |
第二节 “三权分置”的法律界定 |
一、“三权分置”的含义与制度价值 |
二、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的法理依据 |
三、“三权分置”与“一田二主” |
第三节 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法律内涵与法律属性 |
一、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内涵及法律属性 |
二、土地承包权的法律内涵及法律属性 |
三、土地经营权的法律内涵及法律属性 |
四、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之间的关系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三权分置”制度构建的原则 |
第一节 公平与效率辩证统一原则 |
一、效率与公平辩证统一 |
二、“效率”与“公平”的现世冲突 |
三、“三权分置”制度构建要兼顾公平与效率 |
第二节 自愿原则 |
一、民法“意思自治”基本原则在农地制度中的体现 |
二、贯彻自愿原则能有序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
第三节 政策底线不突破原则 |
一、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动摇 |
二、稳定并完善土地承包关系 |
三、坚持农地农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
第四节 循序渐进、因地制宜原则 |
一、坚持循序渐进 |
二、坚持因地制宜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发包人权利与义务的制度构建 |
第一节 发包人主体界定 |
第二节 发包人应享有的权利 |
一、发包权 |
二、监督权 |
三、承包地收回权 |
四、转让承包同意权 |
第三节 发包人应承担的义务 |
一、尊重承包人的承包权、经营人的自主经营权 |
二、提供生产、技术、信息服务,组织基础设施建设 |
三、不得擅自调整承包地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承包人权利与义务的制度构建 |
第一节 承包人应享有的权利 |
一、承包权 |
二、监督权 |
三、获得补偿权 |
四、流转权 |
五、有偿退出权 |
第二节 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 |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 |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经营人权利与义务的制度构建 |
第一节 经营人应享有的权利 |
一、占有使用权 |
二、自主经营权 |
三、收益权 |
四、流转权 |
五、获得补偿权 |
第二节 经营人应承担的义务 |
一、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 |
二、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保护环境资源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三权分置”程序制度构建 |
第一节 土地所有权确权与行使 |
一、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 |
二、土地所有权行使 |
第二节 土地承包权设立与流转 |
一、土地承包权设立应当采用登记生效主义模式 |
二、土地承包权流转 |
三、土地承包权退出 |
第三节 土地经营权取得与再流转 |
一、土地经营权取得应当采用登记生效主义模式 |
二、土地经营权再流转 |
三、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9)西部观念、环境认知与美国公共土地制度的演进(1862~1935)(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四、研究思路和创新之处 |
第一章 美国早期公共土地制度 |
第一节 美国公共土地的由来 |
一、密西西比河以东的公共土地 |
二、密西西比河以西的公共土地 |
第二节 公共土地出售制度的形成 |
一、公共土地制度形成的历史背景 |
二、《西部土地出售法》的颁布 |
三、财政危机笼罩下的《1796年土地法令》 |
第三节 公共土地出售制度的演变 |
一、土地出售单位面积的不断缩小 |
二、土地出售价格的逐渐降低 |
三、优先购买权制度的确立 |
第二章 免费宅地制度的确立及其困境 |
第一节 西部观念与《宅地法》的思想渊源 |
一、“美洲大沙漠”观念的流行 |
二、“世界花园”神话的建构 |
三、美国西部的农业帝国理想 |
第二节 免费宅地制度的确立 |
一、公共土地制度指导思想的转变 |
二、公共土地免费分配政策的发轫 |
三、《宅地法》的出台 |
第三节 《宅地法》的制度缺陷 |
一、西部气候与《宅地法》的相悖 |
二、土地分类利用思想的缺失 |
第三章 干旱问题与公共土地制度的调整 |
第一节 大平原开发与《植树法》的兴废 |
一、“雨随树至”假说的提出 |
二、改造大平原的气候环境与《植树法》的出台 |
三、大平原的环境现实与《植树法》实施的困境 |
四、《植树法》的废除 |
第二节 水利灌溉与公共土地制度改革 |
一、水利灌溉主张的提出 |
二、《荒漠土地法》的颁布 |
三、美国社会的西部气候与灌溉观念 |
四、从《凯里法》到《国家垦务法》 |
第三节 旱作农业与《宅地法》的调整 |
一、旱作农业的兴起 |
二、《扩大宅地法》的颁布 |
第四章 公共土地的分类开发与利用 |
第一节 公共矿地开发制度的确立 |
一、远西部矿产资源的无序开发 |
二、美国国内围绕矿地开发制度的讨论 |
三、采矿业的发展与矿地开发制度的确立 |
第二节 公共林地开发制度的确立 |
一、公共土地上的森林滥伐 |
二、森林保护思潮与公共土地制度改革的倡议 |
三、太平洋沿岸林地出售制度的确立 |
四、西部山区木材利用制度的确立 |
第三节 公共草地利用制度的确立 |
一、畜牧业的迅猛发展与美国社会对畜牧业的传统观念 |
二、公共土地制度与西部畜牧业的兴衰 |
三、美国国内围绕草地利用制度的争执 |
四、社会观念的转变与《畜牧宅地法》的颁布 |
第五章 公共土地制度的自然资源保护转向 |
第一节 公共土地保护制度的发轫 |
一、森林资源保护思潮的高涨 |
二、《森林保护法》的颁布 |
三、森林保护区的建立 |
四、西部各州的抗议浪潮 |
第二节 公共土地保护制度的发展 |
一、国有森林体系的形成 |
二、国家公园体系的建立 |
三、野生动物保护体系的雏形 |
第三节 公共土地保护制度的完善 |
一、矿产资源保护的兴起 |
二、矿业用地的合理开发与保护 |
三、畜牧资源保护的兴起 |
四、畜牧用地的有序利用与保护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10)内蒙古33个牧业旗市产业结构演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主体功能区研究现状 |
1.2.2 产业结构研究现状 |
1.2.3 内蒙古产业结构研究现状 |
1.2.4 内蒙古牧业旗市产业结构研究现状 |
1.2.5 文献简要评述 |
1.3 研究思路与内容框架 |
1.3.1 研究思路 |
1.3.2 内容框架 |
1.4 研究方法与数据来源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数据来源 |
1.5 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1.5.1 可能的创新 |
1.5.2 不足之处 |
2 内蒙古33个牧业旗市产业结构演进的理论依据 |
2.1 基本概念界定 |
2.1.1 主体功能区 |
2.1.2 牧业旗市 |
2.1.3 产业结构演进 |
2.2 产业结构理论 |
2.2.1 产业的分类 |
2.2.2 产业结构理论的形成 |
2.2.3 产业结构演进理论 |
2.2.4 产业结构调整与优化理论 |
2.2.5 产业结构理论的新内涵 |
2.3 生态经济理论 |
2.3.1 生态经济的本质 |
2.3.2 生态经济理论的形成 |
2.3.3 生态经济理论在草原生态经济系统中的体现 |
2.4 主体功能区理论 |
2.4.1 主体功能区的形成 |
2.4.2 主体功能区的相关指标体系 |
2.4.3 主体功能区的区域政策体系 |
2.4.4 主体功能区与产业结构演进的内在关系 |
2.5 小结 |
3 内蒙古33个牧业旗市产业结构演进分析 |
3.1 内蒙古33个牧业旗市总体特征 |
3.1.1 地缘关系敏感 |
3.1.2 生态系统脆弱 |
3.1.3 民族集中贫困区 |
3.1.4 经济发展不平衡 |
3.1.5 独一无二的草原生态经济价值 |
3.1.6 处于我国重点生态功能区 |
3.2 近70年内蒙古33个牧业旗市产业结构演进历程 |
3.2.1 产业发展历史 |
3.2.2 产业结构演进历程与阶段划分 |
3.3 内蒙古33个牧业旗市产业结构现状 |
3.3.1 产业结构变动趋势 |
3.3.2 劳动力变动趋势 |
3.3.3 各牧业旗市产业结构变动趋势 |
3.2.4 各牧业旗市产值对比情况 |
3.4 三次产业内部结构 |
3.4.1 第一产业内部结构 |
3.4.2 第二产业内部结构 |
3.4.3 第三产业内部结构 |
3.5 内蒙古33个牧业旗市工业化阶段的判断 |
3.5.1 工业化阶段判断标准 |
3.5.2 内蒙古33个牧业旗市工业化阶段综合判断 |
3.6 本章小结 |
4 内蒙古33个牧业旗市产业结构演进影响因素分析 |
4.1 理论方法介绍 |
4.2 产业结构演进影响因素的作用机理 |
4.2.1 供给因素 |
4.2.2 需求因素 |
4.2.3 创新和技术因素 |
4.2.4 国际因素 |
4.2.5 政策制度因素 |
4.3 内蒙古33个牧业旗市产业结构演进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 |
4.3.1 指标设定 |
4.3.2 计量模型设计与实证分析 |
4.3.3 内蒙古33个牧业旗市产业结构演进的动力因素 |
4.4 本章小结 |
5 内蒙古33个牧业旗市产业结构演进的效果评价 |
5.1 内蒙古33个牧业旗市产业结构演进评价标准 |
5.1.1 经济评价标准 |
5.1.2 生态环境评价标准 |
5.2 内蒙古33个牧业旗市产业结构演进的经济效果评价 |
5.2.1 产业结构熵 |
5.2.2 产业结构相似度 |
5.2.3 产业结构与就业结构协调性评价 |
5.2.4 产业结构效益评价 |
5.2.5 产业结构对经济增长贡献评价 |
5.2.6 产业结构与牧民收入相关性评价 |
5.3 内蒙古33个牧业旗市产业结构演进的生态效果评价 |
5.3.1 三次产业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
5.3.2 工业产业结构演进的生态环境效果评价 |
5.3.3 生态功能区与33个牧业旗市主导产业吻合评价 |
5.4 本章小结 |
6 内蒙古33个牧业旗市产业结构调整与政策建议 |
6.1 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作为产业结构调整理念 |
6.1.1 生态优先 |
6.1.2 注重民生 |
6.2 产业结构调整方向 |
6.2.1 限制开发区内产业结构调整方向 |
6.2.2 重点开发区内产业结构调整方向 |
6.3 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建议 |
6.3.1 制定符合草原牧区特殊性的产业政策 |
6.3.2 让科技成为产业结构调整的主引擎 |
6.3.3 产业多元化发展 |
6.4 本章小结 |
7 结论与展望 |
7.1 主要结论 |
7.2 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四、坚决制止垦草采矿行为 依法保护草原生态环境(论文参考文献)
- [1]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十四五”规划的通知[J].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2021(20)
- [2]“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D]. 邢伟.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3]六盘水市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及管理对策研究[D]. 司江福.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2020(09)
- [4]公私法协同视角下生态修复法律制度研究[D]. 武彦霞. 华中农业大学, 2020(02)
- [5]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衔接研究[D]. 展振宇. 山东科技大学, 2020(06)
- [6]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现状及对策 ——以珲春市为例[D]. 冯旭. 延边大学, 2020(05)
- [7]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立法完善研究[D]. 张津赫. 东北师范大学, 2019(04)
- [8]农地“三权分置”制度构建研究[D]. 李海霞.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6)
- [9]西部观念、环境认知与美国公共土地制度的演进(1862~1935)[D]. 李鸿美. 南开大学, 2019(05)
- [10]内蒙古33个牧业旗市产业结构演进研究[D]. 苗静. 内蒙古农业大学, 20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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