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2002年修订)(一)(论文文献综述)
施金晶[1](2020)在《大额持股监管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大额持股监管制度在我国对应的法律文本是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1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购中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当然,规范大额持股行为的相关制度还包括一般信息披露规定、法律责任章节的相关规定等。根据新《证券法》的规定,“大额持股”指的是“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及其后“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一”;与此同时,《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规定了通过其他方式持股达到或超过5%及其后变动达到法定比例的大额持股行为应当履行的义务。简言之,大额持股描述的是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二级市场持股达到5%及通过其他方式持股达到或超过5%,以及5%以后股权的持续变动达到法定比例。2014年底这一轮敌意收购及险资“举牌”2上市公司引发社会高度关注,其中一大重点内容就是大额持股监管制度。因短视主义之故,投资者购入大宗股份常被视为敌意收购且受到上市公司乃至学者与监管者的厌恶与指责,收紧大额持股披露规则的呼声随即成为学界与舆论热点,且在《证券法》的修订中得以体现。但是,关于大额持股监管制度的功能利弊及其监管立场并未达成理论及实务共识,大额持股监管制度的主体、披露时限、披露内容等具体制度设计,慢走规则在我国的适用及与相关信息披露制度的关系等,仍需系统研究,深入分析。本文正是在借鉴既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作者证券监管工作实践积累的经验和思考,试图对大额持股监管相关制度的法律逻辑、规范主体、披露时限、披露内容、慢走规则和法律责任进行系统研究,以期为理论研究和执法实践提供一定的支持。大额持股权益披露制度起源于美国1968年的《威廉姆斯法案》1,后全世界主要国家的资本市场予以借鉴、发展,形成了自身的大额持股监管制度。我国的大额持股监管制度在权益披露制度外,还发展了与权益披露紧密相关的交易限制规则,也就是俗称的“慢走规则”。本文的研究对象是《证券法》规定的大额持股监管制度,包括大额持股权益披露制度,以及“慢走规则”,本文将两者统称为大额持股监管制度。关于上市公司收购以及要约收购制度,作为相关制度在文章中有所涉及,但不是本文要重点讨论的制度。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发布,并于2020年3月1日生效。新《证券法》对大额持股监管制度进行了修改,主要包括披露时点及法律责任。然而,为何进行这样的制度修改,是否合理?法律修改前,关于大额持股监管的争议,是否因本次修改尘埃落定?未解决的争议问题,在今后的执法及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在新的规则刚刚发布的情况下,如何解释和执行规则,以达到立法目的和监管目标?为回答这些问题,有必要对大额持股监管制度进行一次全面的分析梳理。本文分为五章。第一章分析大额持股监管的法理逻辑。具体包括四个方面:第一,大额持股监管的基本架构,论述大额持股的内涵及外延,大额持股监管在上市公司收购监管中的位置。第二,分析大额持股监管的思想源流,证券市场的内在本质决定了其发挥功能的方式与证券交易有关,尤其是大额证券交易;证券市场的内在缺陷决定了证券监管的必然性,大额持股监管属于证券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且有其独特的权益披露价值。第三,大额持股监管的制度价值,也就是大额持股监管的必要性,主要包括投资者权益保护、公司治理、市场秩序三个方面。第四,分析大额持股监管的冲突平衡。大额持股监管应坚持科学、适度原则;监管方法和措施应遵循体系化要求,同时要避免陷入过度披露问题带来的消极影响之中。第二章分析大额持股的监管对象。从信息披露监管的角度来看,监管对象一般为掌握内部信息的人士。然而大额持股权益披露监管制度设置的监管对象并未设置为上市公司或其董事会等内部人士,而是将大额持股人(本文将其界定为“权益拥有人”)设置为义务和责任的主体。本章对投资者、持股人、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等大额持股监管制度历史上出现的名词进行了分析,指出权益拥有人概念的出处、产生原因、概念及构成要件,从而清晰界定大额持股制度的监管对象;并在此基础上界定了特殊权益拥有人及其拥有权益的认定标准。第三章将大额持股视为一种状态,对其进行信息披露的监管研究。也就是说,只要持股达到法定的比例,即使不做任何其他行为,也应当进行信息披露。根据证券监管的理论,信息披露监管的关键问题在于:披露什么,何时披露。这是信息披露中最为关键的两大问题。关于内容,境内权益变动披露并非像部分观点所认为的仅以持股比例来区分简式与详式,而是设计了一套以持股比例为主,以控制权为辅的区分逻辑。这套逻辑虽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但基本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跟成熟市场的规则相比,权益变动报告内容方面的主要问题在于,未规定豁免披露情形及简化披露情形。本文建议参考境外市场作法,结合我国机构投资者的监管现状,未来考虑制定相关的豁免或简化披露规则。关于时限,首先,大额持股的初始信息披露比例设定为5%,是因为5%的股东为公司的重要股东,5%存在于《公司法》及《证券法》上的诸多制度。其次,本次《证券法》修改将持续变动信息披露比例由5%调整为1%。这项修改存在较大争议,理论界及实务界并未达成共识。之所以最终作此修改,还是对此前诸多敌意收购的回应,在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受限的情况下,为了阻止敌意收购,进行的一定程度上的利益均衡。再次,1%、5%的变动比例宜采取“刻度说”,也就是1%、5%的倍数。一方面5%的倍数10%、30%、50%、75%等具有《公司法》上的重要意义,在此时披露更符合投资者利益;另一方面,1%的倍数可以减轻权益拥有人理解规则的难度,一定程度上减少违法行为,同时降低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最后,境内的大额持股信息时限设计并不像美国等那样,与持股主体、持股目的等相关。关于持股目的,鉴于主观意图难以界定,信息披露的时限不区分持股意图是符合当前情况;关于持股主体,建议未来能够根据《证券法》的授权及机构投资者的发展情况,适当放宽部分主体的披露时限要求。第四章将大额持股定位为一种行为,对其进行交易行为的监管。我国的大额持股监管,不仅包括对持股状态的信息披露监管,还包括对大额持股后持股人的交易行为限制。也就是说,我国境内的大额持股监管制度不只是信息披露制度,还套着一定时间内不得交易的限制制度。这是我国大额持股监管制度与主要成熟资本市场大额持股监管制度的最大差异。对大额持股交易的限制规则,其实有三类:第一是5%以上股东的短线交易问题;第二是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后制定的5%以上股东、董监高等主体适用的减持新股问题。这两类问题虽然也属于大额持股的交易限制,关于短线交易、转售规则等,不是本文的研究对象。本文关于大额持股交易监管的研究对象主要是第三类,即:《证券法》第63条规定的慢走规则。在制定之初,慢走规则担负着保护信息公平,预防市场操纵等使命。但随着信息传播的快捷化,慢走规则利弊力量对比在发生变化。目前为维护市场秩序,防止敌意收购,仍然保留这该制度。但需要考虑新增的5%以上股东每1%次日披露制度与慢走规则的叠加效应。这两项制度选择一项即可实现相应的立法目标,制度的叠加将会导致慢走规则的负面效应更加突出,妨碍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市场的形成,长期来看,并不利于公司治理。第五章主要分析违反大额持股监管制度的实现。法律作用的机理决定了,有责任才真正有权利。违反权益披露规则及违反慢走规则的证券交易行为(以下简称违规交易行为)的行为性质及法律责任。第一,关于行为性质,权益披露违规行为属于虚假陈述,但紧随其后的违规交易行为不适用内幕交易的相关规则。虽然大额持股信息属于内幕信息,但违规交易行为属于《证券法》第53条第2款中所讲的“另有规定,适用其规定”的情形,不应当适用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对于违规交易行为的法律责任,应当按照虚假陈述处理。第二,行政责任是当前能够规范违规交易行为的主要责任形式。能够追究民事责任的虚假陈述通常为“诱多型虚假陈述”,而违规交易行为一般属于“诱空型虚假陈述”,很难追究民事责任;而违规交易行为,是否存在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仍存在争议;因此,行政责任是威慑违规行为的主要方式。本章主要分析论述大额持股违规行为的行政责任,对于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不属于本文的重点研究对象。对于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的简要论述,主要目的在于将行政责任置于责任体系中进行分析,从而体系化地认知大额持股监管的行政责任及其适当性。当前境内相关的行政责任形式包括责令改正、警告、罚款、限制表决权等。该处的责令改正,指的是完成信息披露义务,并不包括限制表决权,也不能扩展出责令限期卖出、没收违法所得等责任形式。
孙艺洵[2](2020)在《J证券公司竞争力提升路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我国证券市场现存公司数量众多,由具有综合竞争力的大型证券公司和在某些细分板块有一定竞争优势的中小型证券公司组成。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政策进一步放宽,吸引了一些实力雄厚的境外金融机构进入中国证券市场,进一步瓜分了有限的市场份额,使市场竞争日趋白热化,这对内资证券司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和挑战。J证券公司作为中小型证券公司的典型,在公司经营上与行业中领先的证券公司存在明显的差距。因此,如何利用适当的方法找到公司的不足,并提出有针对性的优化路径,是证券公司亟需解决的问题,也是公司能否在市场中突出重围的关键。本文主要采用对比分析法,研究证券公司在不同影响因子的竞争力,比较J证券与其他证券公司之间的优劣势,明确公司的发展目标,从而有针对性的提出提升J证券竞争力的措施。根据分析结果发现,J证券公司在6个主要竞争力影响因素上均有提升的空间,在规模实力和盈利能力两方面的竞争力是最弱的,也是公司改善现有竞争力水平的首要任务。J证券公司应采取适当的融资方式对公司的规模进行扩充,同时,通过提高控制成本和资产运作的能力,加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在市场能力方面,J证券公司应在现有资产管理业务优势的基础上,着重提高经纪业务、投行业务和自营业务的市场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受制于规模实力,J证券公司对风险管理的改善应回归到扩充公司的规模上,使公司整体抵御风险的能力。在债权融资能力和公司治理结构上,J证券公司可以适度提高债权融资的使用率和第1大股东的持股比例。最后,本文针对目标,同时结合了当下市场动向,制定了具体的解决方案,提升路径从规模实力、盈利能力、市场能力三方面出发,并且采取一些保障措施来确保这些方法得以妥善的执行。
张婧[3](2020)在《G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研究》文中提出西方国家的工业化进程快于我国,因此也先于我国面对各种环境问题,可持续发展与会计理论相结合产生了环境会计,进而发展出了环境会计核算、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理论。随着经济发展,在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及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在我国对环境问题愈加重视并且不断地出台相关政策的同时,人们对于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环境污染问题也更加关注。企业作为主要的污染制造者和资源使用者必须承担起企业的社会责任,在发展的同时保护环境。随着环保意识的增强,公众对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造成的环境问题日益关注,因此公众对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产生了需求,而对环境污染较重的煤炭企业也应该为企业自身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等问题负起责任。同时,披露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有利于利益相关者更具体的了解企业的经营对环境的影响、企业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面所做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果,便于利益相关者对企业做出更全面的评价。这种企业和社会双方对于环境的考量,是社会各界对环境问题重视的表现,而披露环境会计信息是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体现。本文在相关理论基础上,研读国内外的相关文献,以G公司为研究对象,对G公司在2002年的招股说明书和2010至2018年的年度报告中披露的环境会计信息进行整理,对G公司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现状进行分析,建立评价体系对G公司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进行评价,同时使用相同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评价体系对采矿板块上市公司整体披露水平进行评价分析,通过对比G公司与采矿板块上市公司的平均水平以及采矿板块得分最高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水平,深入了解G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具体情况,分析G公司在环境信息披露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根据G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给出完善G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体系和加强外部监管的建议。完善G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提高G公司的环境会计披露的质量水平,可以帮助G公司树立积极承担环境责任的企业形象,同时G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质量水平的提升可以带动行业内其他公司提升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水平,进而对整个行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水平起到正面作用。
赵宇亮[4](2020)在《年报语调与企业行为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资本市场在近三十年间发展迅速,上市公司数量激增。作为投资者了解公司的基础信息,年报已从当初以大量会计信息为主逐步转变为蕴含丰富公司信息的载体。信息不对称充斥着资本市场,历来是一个困扰学术界和实物界的重要问题。年报作为信息的纽带,其特殊地位可想而知。一方面,企业通过发布年报让投资者了解企业业绩状况和未来发展方向。另一方面,相关机构投资者(券商,银行等)通过判别年报信息,为企业降低代理成本(Shleifer and Vishny,1986)和减小融资成本提供帮助(Roberts and Yuan,2010)。此外,分析师通过解读年报,为上市公司扩大在投资者中的认知度,缓解企业与市场信息不对称也做出了重要的贡献。正是由于年报在信息市场所处的中心地位,更多的文献开始对年报的信息传递作用进行探讨。以往研究多数从年报可读性对公司未来业绩表现方面进行探讨(Li,2008;Bloomfield,2008;Lee,2012)。同时从信息延展的角度出发探索可读性对分析师跟踪的影响,从信息源头追溯可读性对企业盈余管理以及投资效率的作用。而可读性本质是让投资者更加清晰了解企业的发展状况,所以更具有情感倾向的年报语调以简明易懂的披露方式,成为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决策的有用信息。然而,以往语调关注的焦点集中资本市场的盈利预测之中,而较少将年报语调与上市公司的经营活动联系起来。近年来,逐渐有学者开始将目光转向年报语调与生产经营的结合,以此深入挖掘年报语调对企业经营行为的影响。而现有文献发现年报语调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作用是不唯一的,有时甚至是相反的。一方面,年报的积极语调是公司治理良好的集中体现。这是由于年报作为公司信息传递的窗口,能够更好的让投资者了解企业的运行情况及未来发展,增加企业的透明度缓解部分委托代理问题。同时,年报的发布会吸引投资者和分析师的关注,这无形中加强了对企业自身的监督。而另一方面,由于监管部门对语调监控尚处于空白期,上市公司可能会利用更多的正面语调进行语调操纵。例如,上市公司的可能会利用更多的正向词汇引导投资者和分析师对公司抱有积极乐观的态度。这种“操纵效应”最终会误导外部投资者对于上市公司业绩的理解,进而影响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基于上述分析,本文重点从年报语调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入手进行研究。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分析和检验年报语调与外部融资的关系。只有证实了年报语调对于外部融资的正向影响,才能说明外部市场更愿意接受企业的积极信息是企业语调正面效应的基础。其次,分析检验年报语调与创新的关系。如果发现了年报语调与公司创新正相关关系,那就为年报语调正效应提供有力的支撑,同时又对年报语调与融资的逻辑链条进行了拓展。第三,分析年报语调对公司费用粘性的影响。如果发现年报语调抑制了公司费用粘性的增长,则说明积极语调具有自我监督的作用,使得信息透明度和真实度增加,由此从信息发出者的视角验证了积极的年报语调并非“膨胀的语言”或“廉价交谈”。以上具体研究详述如下:(一)年报语调与外部融资。研究发现年报语调与企业的外部融资正相关,即年报语调越积极,公司的债务融资越多,债务成本越低。这表明越多的正面语调会减少信息不对称性,增加企业透明度。进一步分析发现,年报语调与外部融资在非国企,企业规模较大,所处金融环境较好地区的企业正相关关系更显着。使用工具变量法和更换年报语调衡量指标后,发现年报语调仍能够促进企业的外部融资。机制检验表明,年报语调通过外部传导机制(分析师)和内部传导机制(企业内部控制)两条路径共同影响企业的外部融资。为年报语调信号效应提供了基础证据。(二)年报语调与创新。在年报语调与外部融资正向关系的基础上,本部分研究了年报语调与创新的关系。结果发现,年报语调与企业创新正相关,即年报语调越积极,公司的研发投入越多且研发产出越多。进一步分析表明,年报语调与企业创新在非国企,企业规模较小,且所处金融法制环境较差地区的企业成正相关关系更显着。使用工具变量法和得分倾向匹配法以及经过稳健性检验后,发现年报语调仍能够促进企业的创新。机制检验表明,年报语调通过分析师和融资约束两条路径共同影响企业的创新。为上市公司的年报语调信号效应,提供了支持性证据。(三)年报语调与费用粘性。费用粘性是公司低效率的一种表现,更是管理层短视的一种集中体现,因而年报语调的公司治理行为会让我们在抑制费用粘性方面观察到一些证据。本部分结果发现年报语调会降低企业的费用粘性,即年报语调越积极,公司的费用粘性会越低。异质性分析发现,年报语调与费用粘性在小规模企业,信息透明度低,所处市场化水平较高地区的企业成负相关关系更显着。使用Heckman两阶段模型法和工具变量法以及经过稳健性检验后,发现年报语调仍能够降低企业的费用粘性。进一步分析表明,企业的正面语调会显着降低公司的费用粘性,受到媒体关注较少和发生过并购的公司的年报语调也同样会显着降低公司的费用粘性。总体来说,上述结论表明年报在企业经营活动中有着特殊的地位,年报的语调会对企业的行为产生重要的影响。本文的创新或贡献可能在于:(一)明确提出年报语调对上市公司经营活动的影响。与以往文献集中在语调对资本市场有效性的研究不同。本文没有把关注点集中在语调对资本市场的影响,而是具体考察了年报语调对公司具体经营行为的影响。这对于进一步了解年报语调在公司行为中的影响有着重要的意义。(二)本文的研究进一步丰富了年报语调的相关文献。以往文献,探讨了年报语调对于盈余预测、盈余管理的影响。鲜有从其他角度探讨年报语调对公司经营管理的作用。本文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年报语调的信号效应在企业的实际经营中是存在的。尽管关注此类问题的学者越来越多,但关于年报语调与上市公司的实际经营行为的研究还相对较少。本文的研究结果表明,随着年报正面语调的增加,企业的外部融资和企业创新活动均显着上升,从而体现了年报语调信号效应。本文不仅识别出这种信号效应,更丰富了相关领域的文献。同时为能够深入理解年报语调作为公司治理的一种内部机制存在提供了证据支持。(三)本文的研究加深了年报语调与管理层自利行为的一种博弈认识。以往研究大多从年报语调如何影响盈余操纵这一行为对管理层操控进行考察。但实际中,管理层自利的行为有很多种,其中一个典型行为就是对费用粘性的操纵。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公司的销售收入可能下降,那么管理层需要考量哪些费用需要继续维持进而合理化收入支出比例。而管理层短视可能造成有利于自身的费用不减,维持“构建帝国”费用不动的现象。那么年报语调通过增加企业透明度,减少管理层的短视行为,进而降低了企业的费用粘性来抑制管理层自利动机。这部分从上市公司自利视角出发,不仅进一步为我们理解企业费用粘性拓展了视野边界,同时也为年报语调对管理层监督作用提供了独特视角。(四)就现实意义而言,由于语调存在“廉价谈话”的性质,其语言膨胀的程度完全取决于上市公司自身。且依据本文的实证逻辑,可判断出积极的年报语调在一定范围之内。对于投资者而言,年报作为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信息,其会计信息真实性毋庸置疑。但对于财务信息敏感性较差的投资者而言,根据年报语调所反映出的公司前景对其投资成为一种必然选择。对于企业管理者而言,在既定的会计信息不变的基础上,变化的增量语调倘若可以吸引投资者关注,势必会夸大企业前景,蒙混投资者视听。但语调最终以实际业绩为准,过分膨胀的语调会减少投资者关注并且吸引更多外部监督。对于监管者而言,如何监督企业的过分积极语调,判别企业年报语调过度渲染业绩和未来发展趋势成为一个监管难题。而依据本文的结论,企业对于披露年报会产生一个自监督的效应,会缓解一部分监管难题。总之,通过本文的研究发现,年报语调能够有效降低企业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发挥内部监督作用,同时能够规范约束经理人行为并有效缓解企业委托代理问题,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从而提高了企业融资和创新产出、抑制了费用粘性。以上结果验证了年报语调内外部治理作用的有效性,为年报语调影响企业经营行为提供了经验证据,说明了年报语调的重要作用和意义。
孟铂林[5](2020)在《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及解决路径研究》文中指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解决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监管手段之一。随着我国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的全面推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影响更为重大。然而,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着广泛的失灵,具体表现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失真;上市公司的披露信息存在自利性;以及,普通投资者难以吸收并运用披露信息。本文立足于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整个体系,运用调查问卷、成本-收益分析和比较分析等方法进行研究发现,导致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的原因可以分为三大部分:在披露规定层面上,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模糊性降低了违规披露的成本,相关规定的分散性则增加了合规披露的成本,且细化规定需要支付高昂的成本;在披露信息层面上,不断增加的披露信息不仅导致了监管上成本收益的失衡,而且导致了投资者吸收和运用披露信息上成本收益的失衡,此外海量的披露信息还扭曲了投资者的信息获取途径、增加了证券市场的“代理”成本和道德风险,并且引发了上市公司之间的“马太效应”;在监管监督层面上,上市公司、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监管机关,以及投资者形成了一个“伞形”利益关联体系,由于利益冲突和监管“俘获”等原因,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监督很有可能出现缺位问题。比较分析中美两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路径,规范分析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的解决办法,在法律机制方面,应从事前、事中和事后法律机制三个方面入手:在事前法律机制方面,可以通过立法,适当增加司法机关、监管机关和监督主体的自由裁量权,与此同时通过信息披露标准化的方式,进一步压缩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可操作空间;在事中法律机制方面,应该着重保证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的独立性,实现保荐人与承销商的分离,在上市公司的法律顾问业务和资产评估业务中增设同行评审环节,在审计业务和资信评级业务中重构委托-代理关系;在事后法律机制方面,应该完善信息披露监管督查机制,完善相关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与此同时,立足于“法律+技术”的视角,为了解决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失灵问题,可以通过构建新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评级机制,提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可以通过构建偏好型信息披露体系,缓解披露信息的“数量问题”;此外,还可以通过构建监管机关之间的数据共享机制,提高监管效率、促进监管合作、强化监管制约。
秦芳菊[6](2020)在《绿色金融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提出绿色金融在本质上是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金融创新模式。绿色金融模式出现及其立法创新,既代表着人类文明和法律意识的又一次突破,同时也是人类对环境破坏后进行自我救赎的产物。绿色金融的生成和发展,始终是在既有法律框架内进行的改造。经济学观点认为,温室气体排放是经济的外生变量,特别是在工业革命之后,人类社会不加限制的排放温室气体,大量含碳染料燃烧,导致大气中温室气体迫近自我调节的临界值,学者Warren Gamaliel Harding将之称为“公地的悲剧”(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绿色金融建设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共同的议题。2015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了建立绿色金融体系,其中指出重点推广和构建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基金制度。之后公布的《绿色金融体系指导意见》中则对绿色金融体系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其认为绿色金融即包括“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股票指数和相关产品、绿色发展基金”,也包括“绿色保险、碳金融等金融工具等”。本文以绿色金融基本框架为基础,基于现有国内外研究成果,以金融法原理为指导,分别对绿色证券、绿色信贷、绿色保险以及碳排放权的制度逻辑和规则设计进行阐释。本文除绪论部分外,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绿色金融的理论基础”。本章首先对绿色金融的概念、分类进行解读。绿色金融概念目前尚未统一,但其具有引导资源配置、广泛产业链依托以及实现综合性社会效果三重含义。绿色金融的本质乃是金融活动,故而需要以金融理论和效率价值作为制度构建的指导思想。实现金融稳定与金融消费者保护是绿色金融创新过程中必须恪守的底线,同时还应将“法律激励理论”和“成本—效益分析”,融入到具体规则设计之中。第二部分“市场主导下的绿色证券法律体系构建”。我国绿色证券经历了从政府主导向市场主导的模式转变。2014年之前,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是规范和促进上市公司在融资和再融资过程中遵守环境保护规范的重要行政管理程序。然而,囿于权力寻租、地方保护等诸多低效率因素困扰,149号文件开启了构建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绿色证券发展新篇章。在监管思路转变后,相关规则调整需要遵守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注重证券法与环境法之间的协调,并强化第三方中介机构主体的责任。第三部分“政策推动型绿色信贷的规制进路”。目前国际上绿色信贷存在以赤道原则为代表的自愿实现机制与美国《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案》为代表的强制实现机制两种规制路径。赤道原则存在难以避免的“软法”治理逻辑的固有缺陷,而《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案》过于严苛的责任则可能导致金融机构的非效率。我国绿色信贷具有显着的政策推动型发展逻辑,故应沿用此路径,通过设置“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等负效价激励等方式,规范银行及其高管的行政责任,同时鼓励银行自觉参与赤道原则。第四部分“绿色保险的理论困局与体系构建”。绿色保险应当在概念上建立起涵盖环境责任保险、保险实施机制与附属产品、绿色发展理念三个层次的绿色保险概念体系。进而以此为基础,在充分考虑当前环境保护意识、保险功能发挥的基础条件、环境风险的特点等方面因素,对绿色保险制度进行统筹建构。依靠法律层面的授权与完善来确立合法性,配备强制与自由保险相结合的推进模式,在“2+4+4”的绿色保险清单中确立具体的险种,并配备完整的环境数据衔接机制、保险人赔付能力保障机制等。第五部分“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与制度检视”。国际普遍建立了“限额—市场”为主的碳金融市场体系,旨在通过市场来达到环境资源最优配置、社会力量最大动员的目的。而完善这一体系则应当建立在充分理解碳排放权的基础之上。碳排放权以产权理论、外部性理论、环境使用权理论为基础,具有规范性、价格性与可交易性,兼具公权与私权的属性。构建以碳排放权为基础的碳金融市场,需要明确碳排放权的法律定位,积极且审慎地与国际体系接轨,完善风险控制与监管体系。
金静[7](2019)在《客户集中度与企业创新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党的十九大提出创新是促进经济发展的第一动力,建设现代化经济需要创新作为支撑。各级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全民创新活力和动力。企业创新是国家实现自主创新的关键,企业创新对其自身可持续发展具有决定意义。不论是从国家层面,还是从企业层面,创新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在经济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企业创新一直以来都是学术界研究的热点问题。目前将影响企业创新的因素分为外部因素与内部因素。影响企业创新外部因素,包括宏观环境、金融发展、法律保护、市场结构等方面;影响企业创新内部因素,包括企业特征、公司治理、管理者特征等方面。但已有研究忽略了利益相关者——客户在企业创新行为中的作用。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客户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影响越来越重要,必将会对企业创新行为产生深远的影响。2012年中国证监会修订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上市公司以汇总方式披露向前五大客户销售额所占公司销售总额比例,同时鼓励披露前五客户名称及销售额。可见,我国监管机构对于客户信息监管越来越重视,掌握客户信息对于防范化解客户风险,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客户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既可能产生治理效应,也可能产生风险效应,因此代表客户关系重要特征的客户集中度对企业创新影响也可能存在两面性。一方面,当治理效应占主导地位时,客户集中会促进企业创新。客户集中可以实现供应链整合、信息共享及增加专用性投资激发企业创新动力,促进企业增加创新投入,提高创新绩效。另一方面,当风险效应占主导地位时,客户集中会抑制企业创新。客户集中会引起企业利润率降低、风险增加、融资成本增加及获取异质性资源减少,导致企业创新动力不足,抑制企业创新投入,从而降低创新绩效。因此,客户集中是否对企业创新产生影响及哪种效应占主导是待检验的问题。在对相关文献归纳梳理基础上,本文将重点探讨以下问题:(1)客户集中是否会影响创新投入水平及创新投入强度?治理效应和风险效应究竟哪一方占主导地位?(2)供应链整合效果及企业议价能力不同时客户集中对企业创新影响是否呈现不同结果?(3)如果客户集中抑制了企业创新,经营风险会是影响两者关系的中介渠道吗?除了经营风险这一中介渠道,还存在其他中介渠道吗?反之,如果客户集中促进了企业创新,影响两者之间中介渠道又是什么?(4)制度环境、市场竞争、企业特征、客户信息披露等因素存在差异时,客户集中对企业创新影响是否会表现出不同的结果?本文以代表客户关系的客户集中度为切入点,研究了客户作为的重要利益相关者对企业创新的影响。本文首先探讨了客户集中度对企业创新投入水平及强度的影响,并进一步检验了供应链整合效果及企业议价能力对两者之间关系影响效果;其次,实证研究了客户集中度通过影响经营风险及融资约束并进而影响企业创新投入水平及投入强度的作用机制;最后实证检验了制度环境、市场竞争、内部控制及多元化经营、客户信息披露详细程度等存在差异时客户集中度对企业创新影响的调节效应。本文主要研究发现如下:第一,客户集中度对企业创新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首先,客户集中度显着抑制了企业创新,并且在进行了稳健性检验以后,该结论仍然成立。其中,客户集中度通过第一大客户销售占比,前五大客户销售比例之和及前五大客户销售占比赫芬达尔指数三个维度进行衡量;企业创新通过创新投入水平与创新投入强度两个维度进行测度;其次,进一步分析了客户集中度对企业创新影响路径,研究发现客户集中度通过供应链整合及企业议价能力两条路径影响创新行为。具体来说,通过应收账款占比及存货周转率高低来衡量供应链整合效果;通过企业规模及产权性质来衡量企业议价能力。研究表明:相对于供应链整合较差情况,供应链整合效果较好客户集中度对企业创新投入水平及强度抑制作用较弱;相对于企业议价能力较弱情况,企业议价能力较强客户集中度对企业创新投入水平及强度抑制作用较弱。通过供应链整合效果及议价能力两条影响路径在一定程度上解释客户集中度对企业创新行为产生影响效果。第二,客户集中度影响企业创新的作用机制。在实证分析客户集中度影响企业创新的基础上,借鉴温忠麟中介效应检验模型,进一步研究了客户集中度对企业创新作用机制。首先实证分析了客户集中度对经营风险的影响,并进而研究了经营风险对企业创新产生影响的作用机制。经营风险通过销售收入波动性及盈利能力波动性进行衡量。研究表明:客户集中不仅增加了企业的经营风险,而且客户集中确实通过经营风险抑制了创新投入水平及创新投入强度,同样也对创新产出数量及质量也产生了抑制作用。因此,客户集中度通过经营风险部分抑制了企业创新。进一步分析中,本文又检验了客户集中度是否通过融资约束这一中介抑制企业创新。研究发现,客户集中度增加了企业融资约束程度,而客户集中度确实通过融资约束抑制了创新投入水平及强度。因此得出结论,客户集中度通过经营风险及融资约束这两个中介对企业创新产生了抑制作用。第三,客户集中度与企业创新关系中的调节效应。本文实证检验了制度环境、市场因素、企业特征、客户信息披露等显着影响着企业战略选择及财务决策等因素存在差异时,客户集中度对企业创新的影响是否存在异质性。结果表明:政府干预较少及法律环境较好,市场地位较高及市场竞争程度较低,企业内部控制较好及采用多元化经营,客户集中度与创新投入水平和强度的负向显着关系能够得到一定缓解。进一步研究发现,客户信息披露较为详细及客户关系较为稳定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客户集中度与创新投入水平和创新投入强度的负向显着关系。本文的研究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现有文献主要从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方面探讨影响企业创新的因素,而外部因素主要集中在宏观环境、金融发展、法律保护、市场结构、资本市场压力等方面,相对忽略了非财务利益相关者——客户对企业创新行为的影响。本文以代表客户关系重要特征的客户集中度为切入点,横向拓展了我国企业创新影响因素的研究,丰富了相关文献。第二,已有客户文献主要以美国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而对于我国这方面研究文献较少,特别是关于客户关系对企业创新影响方面文献更少。基于中国与美国在经济发展水平及制度背景等方面存在显着差异,本文以中国上市公司数据为研究样本,不仅探讨了客户集中是否会影响企业创新的行为,而且揭示了客户集中影响企业创新路径。结果发现供应链整合效果及企业议价能力是影响客户集中作用企业创新的两条路径。本文将客户与供应商纳入到了供应链整体框架进行研究,深化了供应链上下游供应商与客户关系及行为研究。第三,全面揭示了客户集中度对企业创新的作用机制。本文对客户影响企业创新行为作用机理方面进行了全面地梳理与整合,系统深入地研究了客户集中度如何通过经营风险影响企业创新,同时进一步也证实了融资约束也在两者关系中发挥了部分中介效应。厘清了客户集中度对企业创新的作用机制。从宏观层面到微观层面全方位分析了客户集中度与企业创新关系中的调节效应。
谢蒙[8](2019)在《企业管理层语调与其经营业绩关系研究 ——基于我国上市公司年报中的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文本信息》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迅猛发展,投资者对资本市场信息的关注不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财务信息,对于非财务信息的关注与日俱增,其中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作为包含企业对当期经营情况的回顾和对未来发展展望的重要非财务信息,自然而然受到广泛关注。计算机文本挖掘技术的发展使得在大样本下对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文本进行文本分析成为可能,国外研究者很早就开始利用计算机文本挖掘技术对上市公司披露的文本信息进行研究,但是由于汉语的特殊性,国内在这方面的研究目前还相对较少。本文将“语调”引入到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的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文本的研究当中,运用目前主流的文本分析方法“字典法”研究我国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文本语调与企业经营业绩的关系。具体而言,本文通过年报采集、文本预处理、字典构建、分词与词频统计等过程先将2015-2017年8000多份上市公司年报中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文本进行语调量化,在文本处理过程中将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文本分为回顾部分与展望部分,之后建立回归模型,分别研究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回顾部分文本语调与企业当年业绩的关系和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展望部分文本语调与企业下一年度业绩的关系。本文研究发现,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回顾部分文本的积极语调与企业当年业绩显着正相关,消极语调与企业当年业绩显着负相关,积极语调和消极语调都具有关于企业当期经营情况的信息增量,且消极语调相比积极语调含有更为丰富的信息含量,而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展望部分文本语调与企业下一年度业绩无显着相关关系。实证结果表明我国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回顾部分文本语调能有效反映企业当年的经营情况,回顾部分内容较为真实客观,而展望部分内容质量有待提高。本文进一步指出了我国上市公司年报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信息披露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给出了一些针对性的建议。
王南[9](2019)在《自愿性信息披露法律规制研究 ——以证监会首例行政处罚为切入点》文中研究表明自愿性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基于市场拓展的需要,自愿主动地披露法律法规强制要求披露的信息以外的信息,其与强制性信息披露共同组成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由于我国目前自愿信披的法律规制尚不完善,上市公司违法自愿信披难以得到有效规制。2017年6月,证监会对宝利国际及相关责任人员违法自愿信披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该案系证监会首次对上市公司违法自愿信披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对上市公司自愿信披合规披露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本文以宝利国际案为切入点,对涉案披露信息性质的界定、违法披露行为的认定以及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进行深入剖析。同时,结合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自愿信披实践,探究现阶段我国自愿性信息披露制度中存在的相关问题。通过研究,本文认为我国就自愿信披的法律规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立法体系混乱,法规之间对于披露的内容和要求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二是行政处罚采取单一罚则不合理,民事赔偿责任不明确;三是上市公司预测性信息自愿披露不足。针对上述问题,本文就法律规制的完善提出相关建议:一是完善立法,在法律层面上确认自愿信披制度并建议出台专门的披露指引;二是设置过罚相当的行政处罚条款,明确违法自愿性信息披露民事赔偿责任;三是优化预测性信息的自愿披露制度。本文分以下五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章为自愿性信息披露概述。首先,通过分别阐述与强制信披以及与主动披露的区别,对自愿信披的概念做一界定。自愿性信息披露与强制性信息披露是相对的概念,其界定的标准为所披露的信息是否为现行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应当披露。自愿信披均为主动披露,但主动披露不仅包括自愿披露的信息,也包括主动披露有强制披露要求的信息,且主动披露此类信息通常会构成违法信披。其次,本章对自愿信披的基础理论做了介绍,主要包括有效市场理论、信号传递理论以及委托代理理论。根据有效市场理论,若一家上市公司想与其他公司相区别而获得竞价优势,需尽可能多的主动自愿地披露信息。信号传递理论解释了上市公司即使没有强制披露某些信息的义务,也具有自愿向资本市场披露信息的动机。委托代理理论则解释了上市公司自愿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激励因素。第二章主要考察我国自愿信披实践。首先,通过对自愿信披规范演进历程的梳理,总结出我国自愿信披的发展阶段。1993年至2000年为强制性信息披露主导阶段,在该阶段中,自愿信披相关内容在个别规范中已有体现。2001年至2014年为自愿性信息披露制度确立阶段。国家在此阶段通过出台和修订一系列鼓励自愿信披的规范文件,确立了自愿信披制度,与强制信披制度共同组成我国信息披露制度。2015年至今为我国自愿信披制度的发展阶段。在该阶段中,上市公司自愿信披的要求进一步得到明确,披露内容更加丰富和完善。其次,本章通过规范分析,就我国自愿信披的合规性要求进行了归纳。再次,基于自愿信披的法律规范文本,本章对披露的范围与内容做了界定。各规范性文件对自愿性信息披露内容的规定通常以原则性的概括立法和具体的列示性条文予以体现,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构建起我国自愿信披制度。最后,本章对样本上市公司2017年度报告中涉及自愿信披的部分,以及上市公司以临时公告为形式自愿披露相关信息的情况做了统计。统计结果一方面反映了上市公司自愿信披的现状,另一方面揭示了上市公司披露实践总体特征和存在的问题。第三章就证监会对宝利国际违法自愿信披行政处罚一案展开深入剖析。本章通过对该案违法披露事项的界定,违法披露行为的认定以及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分析,认为《证券法》存在立法疏漏。因为《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未对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做出要求,未对“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做出规制,宝利国际的两起自愿信披行为并未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此外,《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对强制信披和自愿信披的违规法律责任不加以区分,作为处罚宝利国际违法自愿信披的依据,其合理性值得商榷。第四章基于第二章和第三章的研究结果,归纳总结我国自愿信披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自愿信披的相关立法粗疏。主要包括立法体系混乱、《证券法》中信息披露的合规性要求存在疏漏以及自愿信披的法律规范对同一披露事项存在规定不同的现象。二是法律责任存在缺陷,主要包括行政处罚采取单一罚则不合理以及民事赔偿责任不明确两个问题。行政责任方面,因自愿信披义务的违反,其客观表现、危害结果以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观恶性都低于强制信披义务的违反,采取“一刀切”的方式适用于同一行政处罚条款会加重上市公司的试错成本,遏制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的意愿。民事赔偿责任方面,在违法自愿信披是否产生民事赔偿责任以及虚假陈述界定这两个问题上,证券法与相关司法解释存在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三是盈利预测自愿披露不足。无论是在招股说明书还是年度报告中,我国发行人和上市公司对盈利预测自愿披露的意愿普遍不强。其重要的原因在于我国盈利预测责任制度不合理,包括不问主观过错,仅以客观结果界定责任以及缺少相应的免责机制。第五章承接第四章中总结出的问题,拟提出自愿信披法律规制的建议。一是需在法律层面上确认自愿性信息披露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修订《证券法》时应增设自愿信披制度,并对信息披露的合规性要求进行完善;证监会颁布的相关文件中涉及自愿信披的内容可单独成节,并可借鉴域外成熟资本市场的经验,出台管理意见进而明确披露范围;证券交易所也可出台专门的披露指引,鼓励上市公司进行自愿信披;二是健全包括行政责任以及民事责任在内的违法自愿信披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方面,现行《证券法》对信息违法披露采取单一罚则的做法无法有效遏制严重的违法披露行为,也不利于鼓励上市公司自愿披露信息。本章建议《证券法》在修订时,针对披露的具体信息、主客观情况以及危害结果,设定差异化、有针对性的行政处罚层次。民事赔偿责任方面,本章建议在《证券法》第六十九条违法披露形式中增设“其它不正当披露”的兜底表述,并对司法解释中“重大事件”的认定标准进行修订,使《证券法》与司法解释中引发民事赔偿责任的违法披露类型保持一致,并明确违法自愿信披的民事赔偿责任;三是对盈利预测自愿披露的相关制度进行优化,提升上市公司盈利预测自愿披露的意愿。本章建议取消当前以客观利润结果作为判断盈利预测责任承担唯一依据的做法,应给予披露人解释说明的机会。若披露人能合理说明,则应免于证监会的处罚。此外,盈利预测作为自愿披露的预测性信息,同样能构成虚假陈述。但由于盈利预测属于预测性信息,因此在认定上需区别于历史性信息虚假陈述的认定。最后,在我国相关制度完善后,可适时借鉴域外“安全港”规则和“预先警示”理论,鼓励发行人和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盈利预测。
吴晗清[10](2018)在《基于投资者保护视角的并购事件信息披露研究 ——以宝能并购万科事件为例》文中认为随着现代资本市场的发展,以证券市场为代表的资本市场信息透明度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我国的资本市场起步较晚,是伴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模式过渡而发展起来的,因而我国的资本市场与发达国家的资本市场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发展不充分性,在融合了市场经济的优点的同时还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形成了我国现有的资本市场模式。近几年来,随着上市公司的数量快速增多,因信息披露问题扰乱资本市场秩序的事件频繁发生,从这些事件反映出我国现有的信息披露机制仍然存在问题,进一步引起人们的深思。在现有的信息披露机制模式下,市场主体为了上市交易,在上市之前通过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治理结构提前安排,为上市后的信息披露做准备,规避现有的信息披露机制的监管。这样以来就存在扰乱以证券市场为代表的资本市场秩序,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因而,本文选取经典案例对此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本文的研究内容共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为引言,主要介绍研究背景与意义、研究内容与方法、结构安排、本文的不足与可能的创新性,以便总体了解研究的内容;第二章主要介绍后文用到的相关理论的文献综述;第三章介绍我国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以便从监管角度对我国现有信息披露机制有总体上的了解;第四章为本文的核心章节,主要对宝能系股权并购万科事件中暴露出的信息披露问题进行分析,从实际控制人角度入手,分析实际控制人通过控制手段形成内部资本市场和内部人控制,从而规避现有的信息披露机制的约束,损害市场主体的权益;第五章为结论和政策建议,本章基于前文的分析,得出现有以证券市场为代表的资本市场信息披露机制不能有效的形成监督的最终结论,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建议。本文从实际控制人角度分析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扩充了对信息披露事件的研究角度;本文的研究将弥补现有的研究中对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责任重视程度不够的问题,由此引起对信息披露机制的完善问题的关注,引起学者们对完善信息披露机制、保护市场主体的权益问题的研究;最后,本文的研究将从实务角度对完善我国的信息披露机制、更好的维护资本市场秩序等问题提供参考借鉴。
二、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2002年修订)(一)(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2002年修订)(一)(论文提纲范文)
(1)大额持股监管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论题价值与学术综述 |
三、基本思路和逻辑结构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大额持股监管制度的法理逻辑 |
第一节 大额持股监管的基本结构 |
一、大额持股的内涵及外延 |
二、与大额持股相关的证券监管制度 |
第二节 大额持股监管的思想源流 |
一、证券市场的内在本质与监管哲学演变 |
二、大额持股监管制度的定位与思想谱系 |
第三节 大额持股监管的制度价值 |
一、保护投资者利益 |
二、维护资本市场交易秩序 |
三、促进上市公司治理 |
第四节 大额持股监管的冲突平衡 |
一、大额持股监管的原则:比例原则 |
二、大额持股监管的方法:体系化 |
三、大额持股监管的陷阱:过度披露 |
第二章 大额持股监管对象的确定 |
第一节 权益拥有人 |
一、投资者、持股人 |
二、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一致行动人 |
三、权益拥有人的来源 |
四、权益拥有人的界定 |
第二节 权益拥有人的构成要件 |
一、权益的认定 |
二、“拥有”的认定 |
三、一致行动人的认定 |
第三节 特殊权益拥有人的认定 |
一、特殊权益拥有人的含义 |
二、特殊权益拥有人拥有权益的认定 |
第三章 大额持股的静态监管:权益披露维度 |
第一节 大额持股权益披露的内容 |
一、境内大额持股权益披露的内容 |
二、境外主要成熟市场关于权益披露的内容设计 |
三、境内大额持股权益披露内容设计需要考虑的因素 |
第二节 大额持股权益披露的时限 |
一、境内大额持股权益披露的时限 |
二、美国大额持股权益披露的时限 |
三、欧盟、英国等大额持股权益披露的时限 |
四、境内大额持股权益披露时限设计需要考虑的因素 |
第四章 大额持股的动态监管:交易行为维度 |
第一节 慢走规则立法目的确定 |
一、慢走规则的起源及立法目的 |
二、慢走规则立法目的再辨析:充分信息下的行为理性 |
第二节 慢走规则的具体含义 |
一、初始持股比例5%的慢走规则 |
二、5%后持股变动比例每增减5%的慢走规则 |
第三节 违反慢走规则的交易行为有效性 |
一、交易行为无效论 |
二、交易行为效力待定论 |
三、交易行为有效论 |
第四节 慢走规则必要性的再思考 |
一、慢走规则的负面效应 |
二、慢走规则与变动1%即披露规则的叠加效应 |
第五章 大额持股监管的实现 |
第一节 大额持股违规行为的类型及性质 |
一、大额持股违规行为的类型 |
二、大额持股违规行为的行为性质 |
第二节 大额持股监管的主要实现路径:行政责任 |
一、责令改正 |
二、警告、罚款 |
三、限制表决权 |
四、存在争议的行政责任形式 |
五、大额持股违规行为的其他责任形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科研成果 |
后记 |
(2)J证券公司竞争力提升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4 研究思路与框架 |
1.5 研究创新点与不足 |
第2章 证券公司竞争力理论 |
2.1 企业竞争力理论 |
2.2 证券公司竞争力理论 |
第3章 J证券公司竞争力现状分析 |
3.1 外部环境分析 |
3.2 内部环境分析 |
第4章 J证券公司竞争力的同行业比较 |
4.1 J证券公司竞争力比较研究整体思路 |
4.2 J证券公司竞争力的指标选择 |
4.3 J证券公司竞争力的比较研究 |
4.4 比较结果总结 |
第5章 提升J证券公司竞争力的路径研究 |
5.1 J证券公司竞争力的总体提升原则和目标 |
5.2 J证券公司规模实力的提升路径 |
5.3 J证券公司盈利能力的提升路径 |
5.4 J证券公司市场能力的提升路径 |
第6章 提升J证券公司竞争力的保障措施 |
6.1 优化组织架构与流程 |
6.2 提升品牌知名度 |
6.3 推进人才队伍建设 |
6.4 完善信息系统内控建设 |
第7章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图表索引 |
(3)G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与研究内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内容和研究框架 |
第2章 研究理论基础及相关法规概述 |
2.1 环境会计理论 |
2.1.1 环境会计 |
2.1.2 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内容及形式 |
2.2 相关理论分析 |
2.2.1 可持续发展理论 |
2.2.2 利益相关者理论 |
2.2.3 企业社会责任理论 |
2.2.4 公共压力理论 |
2.3 现有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概述 |
第3章 G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现状及评价分析 |
3.1 G公司基本情况 |
3.1.1 G公司简介 |
3.1.2 煤炭企业生产工艺对环境的影响 |
3.2 G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现状 |
3.2.1 G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方式及形式 |
3.2.2 G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内容 |
3.3 G公司和行业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评价分析及对比 |
3.3.1 评价概述 |
3.3.2 采矿板块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评价结果分析 |
3.3.3 G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评价及对比 |
第4章 G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G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
4.1.1 披露的环境财务信息不具体 |
4.1.2 披露的环境非财务信息不全面 |
4.1.3 披露内容分布零散 |
4.1.4 缺少供应链的环保信息 |
4.2 G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问题原因分析 |
4.2.1 公司高度集中的股权影响了披露的质量 |
4.2.2 公司连年下滑的利润影响了披露的水平 |
4.2.3 法律法规出台及执行的时间影响G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水平 |
4.2.4 我国尚未规范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制度 |
4.2.5 主管部门的监督力度不足 |
第5章 G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完善对策 |
5.1 完善G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体系 |
5.1.1 明确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目的 |
5.1.2 完善环境财务信息披露内容 |
5.1.3 增加更全面的环境非财务信息 |
5.1.4 采用更有效的披露方式和形式 |
5.2 加强外部管理力度以确保信息真实有效 |
5.2.1 加强外部审计 |
5.2.2 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力度 |
5.2.3 加强公众监督力度 |
5.2.4 完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
第6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环境会计信息质量影响因素分析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成果 |
致谢 |
(4)年报语调与企业行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内容、基本思路及研究方法 |
四、研究框架与结构安排 |
五、研究创新 |
第一章 理论依据与制度背景 |
第一节 理论依据 |
一、有效市场假说 |
二、信息不对称理论 |
三、委托代理理论 |
四、法与经济学相关理论 |
第二节 制度背景 |
一、信息披露的界定 |
二、语调的沿革 |
第二章 年报语调对企业外部融资的影响研究 |
第一节 问题提出 |
第二节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第三节 研究设计 |
一、数据来源与样本选择 |
二、变量定义与模型建立 |
三、变量描述性统计分析 |
第四节 实证结果报告与分析 |
一、基础回归分析 |
二、异质性分析 |
第五节 进一步检验与分析 |
一、内生性分析 |
二、稳健性检验 |
三、影响机制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年报语调对创新的影响研究 |
第一节 问题提出 |
第二节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第三节 研究设计 |
一、数据来源与样本选择 |
二、变量定义与模型建立 |
三、变量描述性统计分析 |
第四节 实证结果报告与分析 |
一、基础回归分析 |
二、异质性分析 |
第五节 进一步检验与分析 |
一、内生性分析 |
二、稳健性检验 |
三、影响机制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年报语调对公司费用粘性的影响研究 |
第一节 问题提出 |
第二节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第三节 研究设计 |
一、数据来源与样本选择 |
二、变量定义与模型建立 |
三、变量描述性统计分析 |
第四节 实证结果报告与分析 |
一、基础回归分析 |
二、异质性分析 |
第五节 进一步检验与分析 |
一、内生性分析 |
二、稳健性检验 |
三、进一步分析 |
本章小结 |
研究结论及政策建议 |
一、研究结论 |
二、政策建议 |
三、研究不足及未来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5)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及解决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与不足 |
第一章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失灵 |
第一节 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存在自利性 |
一、上市公司文字叙述的模糊披露 |
二、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盈余管理 |
第二节 我国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报告的失真问题 |
一、律师事务所IPO尽职调查报告失真导致“业绩变脸” |
二、会计师事务所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失真导致“资本消失” |
三、资信评级机构信用评级报告失真导致“评级失灵” |
四、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报告失真导致“资产缩水” |
第三节 我国证券散户投资者难以吸收并运用披露信息 |
一、详尽披露导致的“过犹不及”问题 |
二、专业性导致的“知识壁垒”问题 |
三、散户投资者自身抗拒分析披露信息 |
第二章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的原因 |
第一节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模糊且分散 |
一、规定模糊导致了低廉的违法成本 |
二、规定分散导致了高昂的披露成本 |
三、披露立法的困境 |
第二节 信息的单向棘轮:“数量至上”的误区 |
一、披露信息“大爆炸”的单向棘轮 |
二、数量问题导致了监管成本与收益的失衡 |
三、数量问题导致了投资者成本收益的失衡 |
四、数量问题引发了潜在的其他影响 |
第三节 “伞形”利益关联体系下监督的缺位 |
一、保荐人与上市公司的利益关联 |
二、证券服务机构与上市公司的利益关联 |
三、监管机关所面对的利益诱惑 |
第三章 中美案例及制度的比较分析 |
第一节 我国信息披露典型案例及制度发展过程 |
一、典型案例显示信息披露造假技术不断提升 |
二、监管趋严以及新的问题 |
第二节 美国信息披露典型案例及制度发展过程 |
一、“蓝天案件”与“安然、世通事件” |
二、美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历程 |
第三节 中美信息披露制度比较分析 |
一、全面实施注册制对信息披露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
二、美国信息披露制度发展过程对我国的启示 |
三、技术进步对信息披露制度改革的影响 |
第四章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实现立法上的“刚柔并济” |
一、转移立法重心,实现“以柔克刚” |
二、制定标准模板,实现“以刚制柔” |
第二节 保证“看门人”的独立性 |
一、实现保荐人与承销商的分离 |
二、增加同行评审环节 |
三、重构委托-代理关系 |
第三节 完善监管督察机制和证券诉讼制度 |
一、完善信息披露监管督查机制 |
二、完善相关证券民事诉讼制度 |
第五章 “法律+技术”视角下的可行性建议 |
第一节 完善信息披露评级机制 |
一、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评机制简析 |
二、构建新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评级机制 |
第二节 构建偏好型信息披露体系 |
一、顺应信息披露的单向棘轮 |
二、以个性“化繁为简” |
三、双轨体系与双重标准 |
第三节 构建数据共享机制 |
一、构建数据共享机制的原因 |
二、构建数据共享机制的思路 |
三、构建数据共享机制的意义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沪深证券交易所2015年6月1 日—2018年12月31 日间上市公司统计表 |
附录2: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在个人投资者中实际效果的调查问卷 |
致谢 |
(6)绿色金融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绿色金融的法律界定 |
1.2.2 绿色金融的理论基础 |
1.2.3 绿色金融的具体问题 |
1.3 研究内容和方法 |
1.3.1 研究创新点 |
1.3.2 研究难点 |
1.3.3 研究方法 |
第2章 绿色金融的理论基础 |
2.1 绿色金融的基本范畴 |
2.1.1 绿色金融的概念 |
2.1.2 绿色金融的范畴 |
2.2 绿色金融的理论进路 |
2.2.1 融稳定与绿色金融 |
2.2.2 金融消费者保护与绿色金融 |
2.2.3 法律激励与绿色金融 |
2.2.4 法经济学与绿色金融 |
第3章 市场主导下绿色证券法律体系构建 |
3.1 绿色证券的功能分析 |
3.1.1 绿色证券的概念之辩 |
3.1.2 绿色证券的制度功能 |
3.1.3 绿色证券的本土勃兴 |
3.2 绿色证券的基本原理 |
3.2.1 绿色证券的基本原则 |
3.2.2 绿色证券的类型划分 |
3.3 绿色证券制度的中国逻辑 |
3.3.1 过渡时期的环保核查制度 |
3.3.2 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生成 |
3.3.3 第三方评估制度尚待完善 |
3.4 以信息披露制度为核心的绿色证券体系构建路径 |
3.4.1 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 |
3.4.2 证券法与环境法的体系协调 |
3.4.3 中介机构责任改革 |
3.4.4 绿色债券市场结构调整与金融监管改革 |
第4章 政策推动型绿色信贷的规制进路 |
4.1 我国商业银行绿色信贷的现实需求 |
4.2 商业银行绿色信贷的自愿实现机制:赤道原则 |
4.2.1 赤道原则的“软法”性质 |
4.2.2 自愿实现机制的解释 |
4.2.3 自愿实现机制的反思 |
4.3 商业银行绿色信贷的强制实现路径:侵权责任 |
4.3.1 《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案》的规制逻辑 |
4.3.2 商业银行侵权责任的争议与生成 |
4.4 绿色信贷实践的本土逻辑 |
4.4.1 我国商业银行绿色信贷的规制现状 |
4.4.2 我国商业银行绿色信贷的规制逻辑 |
4.5 政策推动型绿色信贷的法律进路 |
第5章 绿色保险的理论困局与体系构建 |
5.1 我国绿色保险的困境 |
5.2 绿色保险的概念之网 |
5.2.1 绿色保险概念群的内容竞合 |
5.2.2 绿色保险的三层次 |
5.3 绿色保险的必要性 |
5.3.1 “保险姓保”与绿色发展 |
5.3.2 保险的绿色功能 |
5.4 绿色保险的可行性 |
5.4.1 绿色保险对既有规则的挑战 |
5.4.2 责任社会化解决主体困局 |
5.4.3 无过错责任原则解决内容困局 |
5.4.4 可保性调试来解决方式困局 |
5.5 我国绿色保险制度体系的具体建构 |
5.5.1 合法性基础的确立 |
5.5.2 推行模式的制度选择 |
5.5.3 保险范围与险种的设定 |
5.5.4 配套机制的设计 |
第6章 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与制度检视 |
6.1 碳排放权的基础理论 |
6.1.1 碳排放权的缘起 |
6.1.2 碳排放权的特性 |
6.1.3 相关概念的界定 |
6.2 碳金融市场的基本元素分析 |
6.2.1 碳金融市场的发展历程 |
6.2.2 碳金融市场的构成 |
6.2.3 碳金融市场的功能 |
6.3 国外碳金融市场的法律架构分析 |
6.3.1 欧盟碳金融市场的法律架构 |
6.3.2 美国碳金融市场的法律架构 |
6.4 我国发展碳金融市场的困局与应对 |
6.4.1 未能有效与国际规则体系相连接 |
6.4.2 碳排放权法律中定位不明 |
6.4.3 缺少风险控制与监管规则体系 |
6.4.4 完善碳金融市场法律体系的对策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科研成果 |
致谢 |
(7)客户集中度与企业创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三、研究内容 |
四、研究创新 |
五、核心概念的界定 |
第一章 文献综述 |
第一节 企业创新影响因素文献综述 |
一、宏观层面影响因素 |
二、市场层面影响因素 |
三、公司层面影响因素 |
四、企业创新文献评述 |
第二节 客户集中度经济后果文献综述 |
一、客户集中度对会计行为的影响 |
二、客户集中度对财务行为的影响 |
三、客户集中度对审计行为的影响 |
四、客户集中度对其他方面的影响 |
五、客户集中度文献评述 |
第三节 客户集中度与企业创新文献综述 |
一、客户集中度与企业创新 |
二、客户集中度与企业创新文献评述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理论基础与制度背景 |
第一节 理论基础 |
一、利益相关者理论 |
二、交易成本理论 |
三、资源依赖理论 |
四、创新理论 |
五、资源基础理论 |
第二节 制度背景 |
一、客户信息披露有关制度的规定 |
二、企业创新有关制度的规定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客户集中度对企业创新的影响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第三节 研究设计 |
一、样本选择与数据处理 |
二、模型设计 |
第四节 实证分析 |
一、描述性统计 |
二、基础回归 |
三、稳健性检验 |
四、进一步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客户集中度影响企业创新的作用机制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第三节 研究设计 |
一、样本选择 |
二、模型设计 |
第四节 实证分析 |
一、描述性统计 |
二、基础回归 |
三、稳健性检验 |
四、进一步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客户集中度与企业创新关系中的调节效应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一、制度环境的调节效应 |
二、市场因素的调节效应 |
三、企业特征的调节效应 |
第三节 研究设计 |
一、样本选择 |
二、模型设计 |
第四节 实证分析 |
一、描述性统计 |
二、基础回归 |
三、稳健性检验 |
四、进一步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
一、研究结论 |
二、政策建议 |
三、研究局限性 |
四、未来研究方向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8)企业管理层语调与其经营业绩关系研究 ——基于我国上市公司年报中的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文本信息(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框架 |
1.5 可能的创新点与不足 |
2 文献综述 |
2.1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研究综述 |
2.1.1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有用性的相关研究 |
2.1.2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与企业经营业绩的相关研究 |
2.2 管理层语调研究综述 |
2.2.1 国外研究现状 |
2.2.2 国内研究现状 |
2.3 文献评述 |
3 管理层语调的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3.1 信息不对称理论 |
3.2 信号传递理论 |
3.3 研究假设 |
4 管理层讨论语调与企业业绩关系的研究设计 |
4.1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文本语调量化 |
4.1.1 文本收集 |
4.1.2 文本预处理 |
4.1.3 构建字典 |
4.1.4 分词与词频统计 |
4.1.5 语调量化 |
4.2 样本与数据 |
4.3 研究模型 |
5 实证分析 |
5.1 描述性统计及分析 |
5.1.1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文本语调描述性统计 |
5.1.2 模型其他变量描述性统计及分析 |
5.2 实证结果与分析 |
5.2.1 变量相关性检验 |
5.2.2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回顾部分反映效果的回归结果 |
5.2.3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展望部分预测效果的回归结果 |
5.3 模型稳健性检验 |
5.4 实证结果分析及讨论 |
6 研究结论、政策建议与研究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政策建议 |
6.3 未来的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9)自愿性信息披露法律规制研究 ——以证监会首例行政处罚为切入点(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制度概述 |
第一节 自愿性信息披露基本概念 |
一、自愿性披露与强制性披露的界定 |
二、与主动披露的区别 |
第二节 自愿性信息披露基础理论 |
一、有效市场理论 |
二、信号传递理论 |
三、委托代理理论 |
第二章 我国自愿性信息披露实践 |
第一节 自愿性信息披露规范的演进 |
一、强制性信息披露主导阶段 |
二、自愿性信息披露制度确立阶段 |
三、自愿性信息披露制度发展阶段 |
第二节 自愿性信息披露合规性要求 |
一、披露原则 |
二、违法披露的类型 |
第三节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范围及内容 |
一、概括性立法 |
二、列示性规定 |
第四节 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现状 |
一、以年度报告为载体的披露情况 |
二、通过发布临时公告进行披露的情况 |
三、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总体特征 |
第三章 宝利国际案:证监会首例行政处罚 |
第一节 基本案情 |
第二节 案例分析 |
一、信息披露事项界定 |
二、违法披露行为的认定 |
三、证监会处罚的法律适用分析 |
第四章 我国自愿性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立法粗疏 |
一、立法体系混乱 |
二、合规性要求存在疏漏 |
三、披露事项要求不一致 |
第二节 法律责任存在缺陷 |
一、行政处罚单一罚则不合理 |
二、民事赔偿责任尚不明确 |
第三节 盈利预测自愿披露不足 |
一、预测性信息的类型 |
二、盈利预测的概念及其披露现状 |
第五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法律规制建议 |
第一节 完善自愿性信息披露立法 |
一、在法律层面上确认自愿性信息披露制度 |
二、完善证券法信息披露合规性要求 |
三、规范自愿性披露要求并出台披露指引 |
第二节 健全违法披露的法律责任 |
一、设置过罚相当的行政处罚条款 |
二、明确自愿性信息违法披露民事赔偿责任 |
第三节 优化预测性信息自愿披露制度——以盈利预测为例 |
一、合理界定责任界限 |
二、完善盈利预测民事责任制度 |
三、适时借鉴域外免责规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基于投资者保护视角的并购事件信息披露研究 ——以宝能并购万科事件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引言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2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 结构安排 |
1.4 本文的不足与创新性 |
2.相关理论基础的文献综述 |
2.1 投资者保护理论 |
2.1.1 契约关系对投资者保护理论 |
2.1.2 股权制衡对投资者保护理论 |
2.1.3 法律体制对投资者保护理论 |
2.1.4 信息披露对投资者保护理论 |
2.2 信息披露理论 |
2.2.1 信息披露的目的 |
2.2.2 信息披露影响及分类 |
2.2.3 投资者保护信息披露边界 |
2.3 并购理论 |
2.4 利益相关者理论 |
2.5 内部人控制理论 |
2.6 内部资本市场理论 |
3.上市公司并购事件的信息披露基本现状 |
3.1 我国信息披露现状及体系情况 |
3.1.1 我国信息披露质量总体情况 |
3.1.2 国外先进的信息披露法规体系情况 |
3.1.3 我国信息披露法规体系情况 |
3.1.4 我国信息披露监管体系 |
3.2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并购信息披露的要求 |
4.案例分析 |
4.1 并购双方公司概况 |
4.1.1 宝能系集团概况 |
4.1.2 万科集团公司概况 |
4.2 宝能并购万科事件过程及信息披露介绍 |
4.3 基于投资者保护视角的信息披露问题分析 |
4.3.1 投资者无法获取内部资本市场信息的问题 |
4.3.2 投资者无法获取内部人控制关系信息的问题 |
4.3.3 投资者无法获取杠杆收购风险信息的问题 |
4.3.4 信息披露的风险提示及预警梯度过大的问题 |
4.4 对本次并购事件的信息披露意见 |
5.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
5.1 研究结论 |
5.2 政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四、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2002年修订)(一)(论文参考文献)
- [1]大额持股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 施金晶.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2]J证券公司竞争力提升路径研究[D]. 孙艺洵. 上海外国语大学, 2020(01)
- [3]G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研究[D]. 张婧. 长春理工大学, 2020(02)
- [4]年报语调与企业行为研究[D]. 赵宇亮.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5]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及解决路径研究[D]. 孟铂林.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6]绿色金融的法律规制研究[D]. 秦芳菊. 吉林大学, 2020(08)
- [7]客户集中度与企业创新研究[D]. 金静.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2)
- [8]企业管理层语调与其经营业绩关系研究 ——基于我国上市公司年报中的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文本信息[D]. 谢蒙.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1)
- [9]自愿性信息披露法律规制研究 ——以证监会首例行政处罚为切入点[D]. 王南.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3)
- [10]基于投资者保护视角的并购事件信息披露研究 ——以宝能并购万科事件为例[D]. 吴晗清. 西南财经大学, 2018(01)
标签:证券法论文; 年度报告论文; 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论文;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论文;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