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据——一个亟待重塑的概念——用自然科学的方法对证据的本质揭示、分析、重新表述(论文文献综述)
沙涛[1](2021)在《功能主义刑法解释论 ——立场、方法与运用》文中研究指明刑法需要被解释。刑法解释需要借助体系化方法,构建以犯罪论体系为核心的刑法解释体系,因为体系化有助于保障解释结论的合逻辑性和安定性,进而保障相同案件相同处理这一法律公正原则的实现。然而,被体系化思维与方法宰制的刑法解释存在封闭、僵化进而脱离社会实际的危险,所以要从社会现实出发构建科学的刑法解释体系。近现代刑法传统上将刑事政策与刑法体系分离,刑法被认为是刑事政策不可逾越的界限。这种认识虽有利于刑法的安定性,但忽视了刑法体系与社会环境的关系,有损于刑法的适应性。刑法体系的刑事政策化和刑事政策的法治化命题便是对刑法体系与社会需求关系的进一步思考。如今已渐成共识的看法是,一方面刑法体系不应排斥刑事政策的诉求,另一方面刑事政策对刑法体系的影响应受到限制。于是,刑事政策的法治化的实现路径成为新的时代课题。以刑法功能为导向,建构功能主义的刑法解释体系是刑事政策法治化的正确路径。功能主义刑法解释体系一方面具有实践基础、方法论基础和合法性基础;另一方面具有超越形式/实质解释与主观/客观解释的科学性和优越性。对刑法功能的理解直接关涉功能主义刑法解释体系的建构。传统的刑法功能理论在逻辑上和方法论上存在诸多弊端,不适合指导刑法解释体系的建构。刑法功能研究应以科学的研究方法为基础。以卢曼为代表的社会系统理论在社会理论传统脉络的基础上吸收了最新的科学研究成果,包括系统论、控制论、信息学、生物学等,因而是跨学科研究的典范。社会系统理论在方法上不仅具有优越的科学性,而且与刑事政策法治化命题相契合,所以应作为研究刑法功能以及功能主义刑法解释体系建构的方法论基石。根据社会系统理论,现代社会是一个复杂性与偶在性快速增长的社会,为降低社会交往的复杂性、维持社会的存续,社会出现了功能分化,社会系统分化为政治、经济、法律等诸多子系统。社会系统的功能分化理论本身预设了功能/效果的区分和系统/环境的区分。系统的功能是指系统要解决的关于社会存续的某些问题,且该问题只能由该功能的发挥得以解决。系统与环境之间不是输入/输出关系,而是结构耦合关系。系统是自创生的,一方面系统根据自身的符码和纲要实现自我指涉,另一方面系统对环境通过结构耦合的方式实现开放。法律系统与其他社会子系统之间是既相互独立又相互激扰的关系,一方面法律系统闭合运作,来自社会环境的需求不能直接干涉法律系统的运作;另一方面法律系统与政治、经济等社会子系统之间存在结构耦合关系,其他社会子系统的需求给法律系统带来压力,法律系统经选择将来自社会环境的需求纳入法律系统。按照系统/环境的区分范式,法律系统进一步分化为宪法系统、行政法系统、刑法系统、民法系统等法律子系统。刑法系统一方面与法律系统外的环境之间存在独立且耦合的关系,另一方面与民法系统等法律子系统间亦存在独立且耦合的关系。法律系统的功能是稳定社会交往的规范性预期。一种形态社会的存续以人与人之间交往关系的正常开展为前提。于是,预期的稳定对社会的存续而言至关重要。稳定预期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调整认知以形成新的预期,二是确证既有预期的效力,也即确证规范性预期的效力。现代社会是一个价值多元、功能分化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里只有法律具有一致性一般化的特点,所以法律系统的功能是稳定规范性预期,而这一功能是道德系统和宗教系统等不能替代的。刑法系统在整个法律系统中居于保障法地位,刑法系统的功能既不是法益保护或人权保障也不是行为规制,而是确证包括刑法在内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效力。刑法系统确证法规范效力的工具是刑罚,刑罚作为物理性暴力具有一致性一般化的性质,能够有效实现对破坏规范效力行为的否定。法律规范的效力得到确证,法律系统稳定社会规范性预期的功能才能实现。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论证说理需要借助利益衡量。利益衡量是刑法系统实现认知开放的重要管道。为确保刑法系统的独立运作,利益衡量要以法律条文为前提,并依托于以法规范确证功能为导向的犯罪论体系。功能主义刑法解释体系的建构需要运用体系化方法,首要之事便是建构一个功能性的犯罪论体系。在既有的犯罪论体系理论资源中,目的理性犯罪论体系与功能主义刑法解释体系在思考方法上具有一致性。所以,经济的做法是以刑法系统的法规范确证功能为导向,对既有的目的理性犯罪论体系进行改造。法益是刑法系统与其环境的连接点,刑法系统对社会环境需求的纳入需要通过利益衡量进行转译。首先,要进行利益识别,也即识别出属于法律系统的利益。识别的过程是一个选择的过程,选择的标准以刑法系统的法规范确证功能为导向。刑事政策等社会需求层面的利益应通过法益概念的转译进入刑法系统,利益衡量不应将不属于刑法系统的利益纳入考量。其次,要进行具体的利益衡量,也即在诸多法律利益中权衡选择有助于法规范确证功能实现的利益。归属于刑法系统的利益需进行划分和层级设定,异质利益之间的衡量需在具有共识性的制度利益下展开。最后,利益衡量还应遵循比例原则,合宪性解释能起到对利益衡量的限制作用。功能主义刑法解释是科学的解释立场和方法,能够为具体的法律适用提供方法论支持。例如在正当防卫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解释适用中,功能主义刑法解释便体现出其优越性。既有关于正当防卫原理的学说略显零散和乏力,个人利益保全说独力难当,传统法秩序维护说欠缺理论根基,利益衡量说存在诸多缺陷。正当防卫原理应在与刑法系统功能的关联中探寻,正当防卫的原理应是法规范确证导向的利益衡量。以法规范确证导向的利益衡量为基础对正当防卫要件进行功能主义解释,是精准认定正当防卫的科学方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应结合《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前置法规定,以刑法系统的法规范确证功能为指引,兼顾信息主体个人利益与信息流通利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是个人信息权,个人信息权应限缩解释为信息自决权,且在新技术环境下宜将个人的社会交往利益作为信息自决权的核心内容,同时强化信息处理者的信息保护义务。刑法没有限缩个人信息范围的必要,个人信息的范围应依《民法典》等前置法确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是不法要件,“知情同意”的违反是判断不法的核心要素。为实现刑法处罚范围的合理划定,应通过“情节严重”这一不确定法律概念实现犯罪圈调节。“知情同意”的认定规则与“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取决于在法规范确证功能导向下的利益衡量。
张植[2](2021)在《司法证明中的概率与推理》文中认为概率在司法证明中应采用何种解释?概率论应在司法证明中发挥怎样的功效?这些问题的回答都取决于司法证明对概率的需求与期待。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证据分量评估,另一个方面是可能性推理。证据分量评估是指透过证据的特征频率来评估证明力,包括痕迹特征评估、统计数据评估和似然率评估。可能性推理是指在建构事实论证的过程中,基于概率的建构性解释,遵循概率论公理,综合应用归纳和演绎等方法推断得出关于目标事实的概率值,通过概率值的大小反映目标事实成立的可能性。概率解释和概率论应用之所以在司法证明中具有可行性,其前提有二:第一,概率论公理得到规范地遵循和适用,包括帕斯卡式概率公理和非帕斯卡式概率规则;第二,诉讼中信息被充分利用,诉讼中信息为证据分量评估和可能性推理提供所需的数据。证据分量评估和可能性推理,分别规划了“概率与推理”在司法证明中的两条研究路线:证据评估的法庭科学路线和事实推理的概率模型路线。证据评估的法庭科学路线主要研究概率鉴识、统计支持和似然率表述;事实推理的概率模型路线主要研究贝叶斯模型、模糊逻辑、信念系统和受控实验模式。第一章“司法证明与概率的融合:一个简短的历史考察”。该章分为两条阐述路径:一条是司法证明制度演进的实践路径;另一条是“概率演算”与“证明方法”逐渐融合的理论路径。在实践路径中,概率的角色经历了从“非理性”到“理性”的转变。在理论路径中,概率论的应用经历了从“纯粹演算”到“跨学科融合”的转变。第二章“同一性认定的秘密:制造‘影子概率’”。专家证人在从物证鉴定的过程中进行同一性认定,制造极小概率是必经步骤。在物证中提取关键特征,计算关键特征的频率,应用乘积定律制造出极小概率。在“极小概率的事件通常不会发生”的机制作用下,“推定”检材和样本的“同源或不同源”,完成同一性认定。第三章“统计数据的说服力:寻找‘显着性’”。统计数据背后隐藏在一定的行为和事件规律,“显着性”数据反映规律的聚集性表现。寻找“显着性”主要有两种形式:第一种是在“基础概率”中寻找高“存在率”和高“发生率”,以反映事件发生的高倾向性;第二种是在“显着性检验”中判定数据的分布是“随机变化”还是“人为导致”的,以“统计意义上的显着性”推断“现实世界中的规律性”。第四章“证据分量的测量模型:评估‘似然率’”。相比较于使用单独概率、单个条件下获取证据的条件概率等,使用似然率有利于减少了概率评估中的偏差。“似然率”是指在两种对立假设条件下分别获取证据的概率的比率,它的取值能否反映证据相关性的强弱。法庭科学对证据可靠性的认知经历了从确定性到或然性的转变,专家证人采用似然率表述鉴证意见,是现代法庭对科学证据进行分量评估的主流形式。第五章“证据组合的贝叶斯推理:转化‘条件概率’”。贝叶斯模型在司法证明中的功能主要有两种:第一种功能是“翻译证据证明力”,将物证痕迹频率转化为法庭便于审查的概率陈述,这种功能实质上是法庭科学对证据评估的延伸。第二种功能是构造一种事实论证的智能化程序,根据证据的独立性进行组合,通过似然率的连续乘积,将事实认定者的“先验概率”逻辑更新为“后验概率”。第六章“言词证据的模糊处理:操作‘概率集’”。针对言词证据的模糊性,模糊逻辑提出了一种概率处理方法。通过语言变量将模糊命题转化为模糊概率集,并基于模糊概率集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组合运算。模糊逻辑的基本目标是“从数学计算到语词计算,从操纵测量到操纵感知”。第七章“事实论证的信念建构:搭建‘概率树’”。通过在“辨识可能性框架”进行信念分配,人们可以获取对可能性事件的认知概率。事实论证的信念建构包含两项任务:第一项任务是建构和选择“辨识框架”,搭建“事件树”;第二项任务是在“辨识框架”内评估证据,基于“事件树”进行概率分配,搭建“概率树”。第八章“抗拒证伪的客观归纳:排序‘培根式概率’”。“帕斯卡式概率”在司法证明中遭遇了形式的局限和现实的疑难,“培根式概率”的目标在于消解“帕斯卡式概率”的司法疑难。“培根式概率”来自于培根的排除归纳法,它主张司法证明概率“建构在证据等级上的常识评估”。“培根式概率”运作前提,是将司法证明设置为一种“受控实验模式”,编制相关变量表对假设(事实主张)进行序列测试。第九章“概率在司法证明中的趋向:在证明规范中寻求实践价值”。概率之所以能够进入到司法证明场域中,一方面来自于司法证明对于概率解释及其理论应用的工具性需求,另一方面得益于司法证明的规范性许可。前者主要表现在对特定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判断中,而后者更加体现在法官基于法律规范的许可,对特定主张所作的决策性判断中。总之,概率在司法证明中目标应设定于不断寻求其实践价值,才能更好地彰显概率的现实作用与应用意义。结论“司法证明的概然逻辑:解释、演算与可信度”。主要有三点:第一,“概率”在司法证明中必须被赋予多元化的解释。作为可能性概念,概率契合了人们对司法证明相对性的理解。在自由证明的理念下,多元化的概念解释,给概率自由化运作创造了多元空间。一方面,证据证明力是一个涉及相关性、支持程度的概念,概率解释成为了一种证据分量评估的测度;另一方面,证明是一个关涉“法律事实”、“相对事实”的认定过程,概率论应用成为了一种可能性推理的方法。第二,“概率”演算的目的在于通过数理逻辑展现说服力,具有广义“证据”的意义。遵循概率论公理的演算,其基本操作是应用数理工具或逻辑方法,对各种诉讼信息进行概率化处理,说服他人相信特定假设(或事实主张)。概率演算,包括其他使用概率工具作为事实论证的方法,无法实现司法裁决的精确性。数值化的外观和精细化的操作,其背后隐含着事实的模糊性、评估的主观性、操作的可错性等。第三,通过概率的多元化解释、概率论的系统化操作所得到的概率数值,它们所反映出的“事件发生可能性”与事实认定者持有的“可信度”,两者之间依旧存在不少差距。司法证明是一个以证据为依据,并集结各种推理方法的一项系统性的事实论证工程。以概率方法为手段的事实论证,或然性标准、计算性风险难以突破司法证明对确定性的理性诉求。就司法裁决的可接受性而言,概率工具不能取代常识推理,数据演证也不能成为主导裁决的理由。以概率模型为基础的智能化推理和论证,目前依然存在于“思想实验”的运作空间里。司法证明的实践,是检验和断定某种方法能否成为一种合理且具备实用性的证明手段的根本点。在司法证明场域中,对各种概率理论、原理与方法的研究发展趋向,是在法律证明的规范中寻求实践价值。与人类对客体事物的认知一样,司法证明的实践理性的发展必将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在这个不断趋向于愈加理性的过程中,实践者和研究者不会放弃使用“概然性”权利,无论是应用数学上的概率,还是适用基于证据所建构的“可信度”。
杜厚扬[3](2020)在《刑事证据关联性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张文河[4](2020)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采信规则研究》文中研究指明
关超[5](2020)在《感觉影像的知识本质辩护》文中研究指明关于视觉的哲学问题历来都是哲学探讨的主要问题。然而,传统的知识论哲学一直都没有真正找到人类如何通过视觉获得知识的答案。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数字视觉技术的普及让大众日益陷入了视觉信息的大爆炸之中,人们也越来越认识到视觉及其衍生物具有不可估量的认知作用和社会功能。但视觉认知的本质、具体的发生机制、科学的解释方案等问题都还不甚清晰。所以,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对视觉的哲学考察和哲学评价变得越来越紧迫,正在成为一个具有时代意义的重要课题。本文尝试选择感觉的角度作为切入点,因为视觉感觉是视觉发生的最初阶段,比视觉经验还要更早,其结果被呈现为一种在场的影像。影像的独特之处在于,它更强调视觉感觉发生时所具有的那种即时感和现场感,是视觉感觉活动的直接对象,也包含了外在视觉对象所拥有的真实属性。而与影像类似的图像、意象、图式等内容,都是由影像派生而来,所以只有选择感觉影像才能真正实现对视觉的完整考察。知识论作为哲学的基本论域之一,从感觉影像出发的知识论研究对主体、哲学、科学等不同维度的认知价值,具有最大化的统摄效力。为此,本文确定了视觉感觉影像在知识论研究历程中存在的问题,即在传统知识论研究中,感觉影像的认知价值没有得到前人的普遍认同,特别在哲学的语言转向和科学实在论的兴起之后,感觉影像因为主流哲学对语言和科学拥护,而被认定为没有逻辑属性的非概念性感觉材料。这是本文不能同意的。如果这种反对是正确的,那我们将无法解释心灵如何能获得关于真实世界的知识之问题,人类知识系统的客观性也会面临被丢失的威胁。故而有必要重新审视视觉感觉及其影像在知识论证中可能发挥的认知功能,这样不仅能使人清晰明白地了解视觉的认知机制,还能保护人类知识的根基不被动摇。故此,本文立足于康德直观理论和当代概念论理论,讨论了感觉影像在定义问题中存在的分歧和混乱,从词源学的角度界定了影像概念的应有之意;之后,尝试对感觉影像可能具有的认知功能进行了哲学论证,重点分析了影像的概念性特征和逻辑性本质,对感觉影像在科学知识系统中的框架基础地位进行了辩护;回应、答辩了感觉影像在传统哲学中可能遇到的理论争议,最后得出如下结论:(1)自笛卡尔以来,大部分讨论视觉的哲学家都区分了视觉在不同认知阶段中的不同表征,可能是缺少关注的原因才导致了Image概念的混乱,且要理解其真正的概念需要建立在相关论点的本体论基础上才能实现。影像不仅是人类与世界直接接触的重要媒介,其内部本质也是包含了理性运作的概念性命题内容,正常的感觉主体可以直接通过感觉影像对世界做出客观判断。(2)感觉影像及其技术性的延伸所具有的逻辑性应用价值,已经体现在现代科学理论研究的观察、确证和交流等步骤中,感觉影像的直接认知能力为这些应用的可靠性奠定了基础。在科学中,影像不仅承担着意义的表征功能,还为科学理论的整体系统提供了方法论的框架基础。(3)虽然影像的知识论价值在传统哲学的语境中没有被广泛接受,但从朴素实在论的本体论立场出发的感觉影像,可以合理地为自身提供有效的哲学辩护,这种辩护立足于博物式自然主义观念,以还原论和非还原论的论战、他心可知和不可知的争论、心灵与世界的关系问题为切入口,反驳了来自物理主义和科学自然主义的理论批判,论证了感觉影像在主流哲学语境中依然具有合法的认识论地位。总之,视觉感觉影像,是感受性的、现象性的、逻辑性的认知存在,从它出发,可以更新我们对自我的认知,可以夯实我们的知识根基,还可以在科学哲学层面服务于哲学思辨和科学推理,从而实现影像、主体、哲学和科学的多赢。
李志杰[6](2020)在《值得信任与信任 ——政策执行理论研究的双维度解构》文中认为本文的核心任务就是以信任理论工具为形式和内涵层面的依托,实现对于政策执行理论研究的双维度解构,重点关切“目标群体主观能动性”的研究议题,为搭建一个兼具系统性和普遍解释力的分析框架,做出必要的学术探索与恰切的理论准备。其根本目的在于,进一步完善相关研究视角深化研究主题丰富和扩展政策执行理论研究的话语体系,继而为明晰政策执行问题之影响因子探寻提升政策执行产出与效果水平的实现路径,做出有益的探索与努力。追寻政策执行相关研究之发展轨迹品查国内外理论成果的思想启明,在审视与总结的基础之上,本文确立了最为主要的研究“切入点”即认为当前学界相关研究视角略显狭仄,特别是聚焦政策执行中“目标群体”问题的专项理论探讨的确还是存在着较为显着的进展空间。具体而言,现阶段政策执行相关研究视角及主流理念仍重点聚焦于政策主体之范畴,其核心思想旨在通过解决政策问题实现政策目标回应政策执行面向公共利益或需求的本质属性,并未给予目标群体“主观能动性”之议题以真挚而充分的关切,现有之尝试也集中以“理性经济人”假设为指导力求凭借对于目标群体成员个体利益或内在需求的满足实现其主观能动性的提升,相关研讨明显缺乏更加系统完整的分析架构,因而难以针对如何提升目标群体主观能动性水平之议题展开全面深入的策略分析。面对现阶段政策执行理论视域中存在的可称作是细微之遗漏,我们究竟应该何去何从?这便是本篇论文的研究初心和最重要的探讨议题。遵循此逻辑理路,以信任理论工具为内涵和形式层面的依托,本文实现了对于政策执行理论研究的双维度解构。其中,“值得信任”维度主要聚焦(受信者)政策执行解决政策问题实现政策目标的的可靠性指数;“信任”维度则重点关注(施信者)目标群体愿意给予信任资源的主观倾向(主观能动性)水平。由此,本文初步完成了政策执行理论研究之分析框架主干部分的搭建。接下来,将重点着墨于相关内容针对性的论述与阐释工作。首先,“值得信任”维度主要致力于实现政策环境的一种“应然”的状态,反应了政策执行面向公共利益或需求的本质属性,其影响因子包括:1.能力配置即政策执行是否具备充分的条件和实力(政策本身设计的科学性和政策执行的保障性)有效解决政策问题实现政策目标确保公共利益或需求得以回应与满足;2.正直品格即政策执行能否在长期的时间维度下保持对于目标群体持续的一致的公正对待;3.善意内涵即政策执行坚持公共利益或需求导向性的本质属性等三个方面。需要指明,尽管本文搭建的分析框架给予了目标群体之要素以重点关注,但是“值得信任”维度依然应被视作政策执行相关研究的逻辑前提,其在理论和实务工作中所占据的主体地位不容置疑。其次,“信任”维度即政策执行中目标群体主观信任倾向(主观能动性)的第一个影响要素是理性的认知型因子,也即关注目标群体成员个人内在需求的满足程度对于其认知型信任倾向的影响机理。具体而言,依凭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目标群体以等级序列呈现的诸项内在需求在政策执行过程中获得动态、针对性的满足程度,决定了其形成或加深愿意自觉强化主观能动性的所谓积极乐观认知型信任倾向的水平。由于目标群体成员个体间需求结构层次以及面向不同类型需求的满足程度均存在较为显着的差异,使得政策执行无法精准回应和满足全体目标群体成员的内在需求。因此,现代政策执行理论研究不能单纯立足“值得信任”之客观维度设计具体实践策略,而应当着眼目标群体成员个体内在需求进展性发展的动态趋势予以针对性的关切与重视,推动传统意义上“应然-实然”两点论理念向着“应该是什么-期望是什么-是什么”三点论理念做出必要的演化与转变。在政策制定与执行的过程中依据特定政策环境的现实状况在“压力”作用和“阻力”效应之间寻求一个动态、针对性的平衡,并着眼长远的发展目标选择适当的切入点设计合理的干预度。以及时准确地审视与把握目标群体成员内在需求和相关期望发展变化为基础,并举保障性与激励性之手段或方法竭力引导目标群体主动将其自身需求进展性水平同政策执行的干预度实现适当的契合,从而最大限度争取来自目标群体的信任资源缓解相应的阻滞机制,实现良好的政策产出与政策效果。最后,“信任”维度即政策执行中目标群体主观信任倾向(主观能动性)的第二个影响要素为非理性的情感型因子,乃是聚焦目标群体成员在政策环境中的生存状况对于其情感型信任倾向的影响机理。经验表明,即便身处相同文化环境并且内在需求进展性水平大致接近的个体成员之间,其主观信任倾向水平往往依然可能存在着较为显着的程度差异。因此,若仅仅关注认知型因素之影响而忽视目标群体成员内在的情感型意向和偏好,势必将会陷入理论研究的狭隘空间。事实上,与认知型因子着眼“外在”刺激效应有所不同,政策执行中目标群体主观信任倾向的情感型因子重点聚焦“内在”因素之于“信任”维度的作用和影响,本质上乃是对于以“理性经济人”假设为理论基础的所谓利益或需求视界的恰切完善与必要突破,也是对于目标群体主观信任倾向相关问题研究视角的有力补充。需要指明,情感型因子所关注的是目标群体成员以人性生物学基础为发端,在后天社会化过程中被不断塑造和发展的剥离了认知因素的情感型信任倾向。而本文拟综合社会生物学、分子生物学、表观遗传学以及基因组学等跨学科理论成果和话语体系,对于情感型因子的内在逻辑和作用机理做出科学严谨的表述。及至政策执行之阈限,其作用与影响表现为:依凭社会生物学“基因-文化”协同进化之研究范式,政策执行(自然选择)过程的不断推进将促使目标群体成员原本身处的政策环境的固有生存状况发生转变,于是不同情感型信任倾向等位基因开始朝向生存优势型等位基因进行漂变,而政策环境中具有生存优势的等位基因将会指导目标群体成员形成和发展相应类型的情感型信任倾向。最终,政策执行这种对于目标群体成员原本政策环境中生存优势的影响,将逐步改变政策执行目标群体成员、目标群体整群以至整个政策环境本身的情感型信任倾向的质量与水平。有鉴于此,着眼长远国家应该通过不断优化“自然选择”的内涵机理与运行机制努力构建道德与善的政策执行环境,为不同情感型信任倾向等位基因指引明确的进化方向,保障作为道义主义的积极乐观情感型信任倾向的等位基因取得必要而显着的生存竞争优势,最终在全社会范围内逐步孕育出社会成员相应的情感型信任倾向,继而从根本上净化政策执行的实践土壤。值得一提的是,本文谋求搭建的关于政策执行理论研究的分析框架,其分析对象兼具政策执行面向公共利益或需求的本质属性以及目标群体的主观能动性,实际综合了“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两大路径的特色与优势。其本身既是采取切实行动积极响应政策执行理论研究面向“整合”路径的发展大势,也是对于该领域理论研究之使命与精神的继承和传播。其中,我们着重关注了“目标群体”这一核心要素组成,并对于影响其主观能动性水平的变量因子展开了系统性的凝练与总结,使得该要素在政策执行理论研究之分析框架中的地位与分量,较之以往的确获得了实质性的提升和增强。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现有研究视角的更加完善以及研究架构的继续优化,事实上这也即是本文研究最具代表性的理论贡献。此外,本文将信任理论工具作为政策执行相关研究之分析框架形式与内涵层面的重要依托,将跨学科知识成果做为政策执行理论研究的有机借镜,对于进一步丰富政策科学之话语体系充分汲取多学科知识养分而言乃是一次十分有益的尝试。同时,我们从政策科学视角出发对于信任问题本身也做出了恰切而深入的查考。在尝试建构政策执行理论研究之分析框架的同时,对于信任问题的理论内涵与研究工具也提出了别具特色的理解与认知,使得本篇论文的研究趣意和理论价值得到了进一步的彰显与提升。
李世锋[7](2019)在《刑事案件事实认定过程研究 ——基于法官审判实践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案件事实问题是被称为证据法学中的“哥德巴赫猜想”,是诉讼中最为争议的问题,审判中必须“认真对待事实”。然而案件事实不会自动地呈现,它是复杂的经验和思维过程。尽管案件事实认定在审判中如此重要,但是目前国内外的司法实践、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都在不同程度上忽视了案件事实的认定,在对案件事实研究的阶段上,一般较多关注证据的认证,并一定程度上将证据认证视同为案件事实的认定,而忽视从证据认证到案件事实认定作为一个独立过程的研究,导致大多研究仅仅停留在对案件事实的性质、构建与证据审查判断或者逻辑推理上。案件事实认定是裁判者通过法定程序,在举证、质证和认证三方参与证明案件事实的前提下,独自从认证证据中分析、论证和整理得出案件事实的过程。为揭示案件事实认定的规律,本文以刑事审判法官实践运作为视角,以证据“认证”到事实“认定”过程作为研究重点,对案件事实认定的审判实践经验与规律进行归纳总结。按照认识规律,从证据认证到案件事实认定过程,包括思维推论过程和外化固定过程两个层面。思维过程,是裁判者对证据自由评价,形成心证确信的过程;外化固定过程是裁判者将思维确信的内容,外化为外界可感知的案件事实的过程。思维过程无形,只有外化显现才能被人感知,因此法官对案件事实认定的思维过程必须外化固定,且必须以一种可监督、可检验的载体进行。对于上述思路的阐释,本文从以下方面展开:关于论证角度。要研究案件事实认定,无法回避案件事实认定过程、认定规律、认定方法和认定行为的研究。因此,本文总结了审判实践中案件事实认定的过程、内在规律和方法,提出了从证据到事实如何“飞跃”的理性外化过程,包括:争议和差异确定的异议确定过程、证据裁判的对应分析过程、排除合理怀疑防范误认的质疑过程和证据到事实的外化阀定过程,突破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事实认定研究的不足。关于逻辑关系。法官首先通过异议确定,找出控辩双方的争议事实,发现指控事实与证据不一致的差异事实;再按照证据裁判原则,将事实与证据通过对应分析,论证证据与事实的对应性,然后对对应分析采信的证据和初步认定的事实进行反思、质疑检验,最终按照概括和叙事方法外化固定成规范的案件事实。上述过程不是分割成独立的一个阶段,而是一个融合过程,也并非单一的流向模式,而是一种循环往复的过程。关于研究内容。案件事实认定离不开认定的过程,认定过程包括异议确定、对应分析、质疑检验和外化固定四部分。四部分既是四个过程,也是四种方法。异议确定是裁判者确定控辩双方争议事实,以及主动发现指控事实和证据不一致的差异事实,以准确确定案件焦点和证据上存在的缺陷。证据是事实认定的依据,对应分析是指对认证证据与认证事实间,争议事实与争议性证据间,待证事实与认证证据间的对应关系进行分析的过程。按照证据裁判原则,以实践样本对以单个证据分析证明片段事实,到组合证据证明部分事实,再到综合全案证据证明全案事实的思路论证。为了确保认定的案件事实的准确性,必须设立案件事实认定的验证程序。故质疑就是对事实认定的批判性检验,旨在对应分析的基础上,对证据与事实提出疑点,并对存在的疑点予以排除,最终确认案件事实的过程。案件事实必须经一定的载体外化固定形成书面直观的案件事实。因此,审判实践中法官通过内部载体审理报告和对外载体裁判文书对案件事实进行固定。外化固定案件事实时,依据概括、叙事的方法将案件事实整理成规范的裁判事实。案件事实认定是在限定的时间、空间和规范下进行,因此,要保证认定的案件事实最大限度的符合客观事实,裁判者应遵循一定认定规律,才能反映或者再现事实真相。对案件事实认定过程的研究,其目的是总结规范既有的司法技艺与司法规律,从而防范裁判者对事实认定的恣意与任性,最终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王焕景[8](2019)在《他者视角下理解学生的哲学反思与教学设计启示》文中研究表明教学中存在的知识占有现象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知识占有现象赋予教师教学的威权地位,使得教学流于执行预定的程序而呈现固化态势,学生的主体性在教学中被隐匿。从哲学层面进行反思方能找出学生主体性被隐匿的根本缘由,进而得出纾解这一现象的启示。已有研究多停留在存在论基础上的“主体间性”视角,反观现代哲学界,近半个世纪以来正在卷起一股“去中心”化的差异思想之风,如何回应那“从不是我的’他者’”已经成为焦点话题。他者也成为一个门派林立、观点涤荡的交叠场域,胡塞尔、海德格尔、马丁·布伯、萨特、莱维纳斯都进行了思考与阐述,这其中尤以莱维纳斯的论述更引人注目。莱维纳斯反思了近代西方哲学传统中“整体性”的“同一”传统:无论是主客体的立场,还是存在论的立场,都把自我当作一切认识的源头与中心,自我被确定为“同一”的基础而统摄了一切,这种思维消隐了相异性与多元性。莱维纳斯提出“他者之脸”、“相遇”、“言说”等概念,用以抵抗把他者吸纳进“同一”的哲学传统,用“相异性”超越“整体性”,超越存在论,走向伦理学。我们可以从以莱维纳斯为代表人物的他者哲学中汲取思想营养,追问教学中的占有与压制现象,分析学生主体相异性被遮蔽而造成的教学误解。基于此,本文尝试从他者哲学的立场反思与重构学生的主体性,建立真正理解学生的哲学进路,为教学设计的理念转型提出建议与启示。本文基于他者哲学理论,确认了在主体性的更深层次有一种他者的相异性,他者的相异性拒绝主体性的驯化,因而赋予自我一种伦理的责任:倾听他者的呼唤,而不是将他者统摄于存在的整体性之中。论文从本体论、认识论、方法论三个层面分析了教学中的“理解学生”话题,基于分析的结果提出了教学设计理念重构的启发性思考。论文的主要内容包括四部分。第一部分辨析了胡塞尔、海德格尔等人从“主体间性”、“同在”等视角阐述“他者”本质的观点,分析了马丁·布伯等人“关系本体论”的他者观点,确认了莱维纳斯从“伦理学”意义上对存在论他者主体性的超越。同时分析了理解的本体论发展脉络。第二部分对理解他者的认识论意义予以分析。在揭示理解他人的历史性、语言性、反思性、他者性等特性基础上,对理解学生的认识论意义予以阐述与澄清。提出理解学生是“敞开自我、朝向他者”,是“生活世界的相遇与交往”,是“亲近与倾听”,是“创生教学的意义”,是“教师自我理解与理解他者的统一”。第三部分从方法论层面分析了理解学生话题。指明了理解他者的方法论路径:“代入他者的生活世界”、“在相遇中朝向他者”、“消解’客体化之物’的匿名性”、“建立爱与责任的关系”。提出了教师理解学生的方法论:“树立尊重学生的伦理态度”、“显现与修正前见”、“捕捉原生与异质的表现”、“构建交往共同体”、“保持对理解的自我反省”。第四部分则是基于前述哲学思考,从教学主体、教学内容、学习者、教学过程等方面提出教学设计理念重构的启示。
赵言领[9](2018)在《新时期文艺心理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中国文艺心理学得以重建,在之后的二三十年里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形成了科学主义、人本主义、审美主义和生态主义四种主要研究范式,在文学研究方法论方面作出了有益的尝试并取得了显着的成就。新时期文艺心理学的重建有着较为复杂的背景。一方面是国家层面上的文艺政策的重大调整为新时期文艺心理学重建提供了思想基础和政治保障;另一方面是新时期开始的理论争鸣为新时期文艺心理学重建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方法思路,其中“文艺规律”讨论使人们开始关注文艺的创作规律、内部规律、美学规律,“共同美”与“人性论”讨论涉及到了文艺审美活动的生理、心理基础,促使人们关注作家和人物的内部心理世界,“形象思维”讨论使人们意识到必须借助文艺心理学才能解决文艺创作的关键问题。科学主义是新时期文艺心理学的第一种方法论形态。金开诚借鉴认知心理学和生理心理学,提出“自觉表象运动”“从大脑说起”“主客观统一”等命题,开创了科学主义路向的文艺心理学。黎乔立引进生理学方法,对审美“非功利性”等美学核心问题进行全新阐释,在此基础上提出“节变律”和“缓解律”两个审美生理学命题。李志宏在文艺心理学研究上具有科学主义方法的自觉性,通过引进现代认知科学建立“认知美学”,提出了“形式知觉力”“认知模块说”等命题。人本主义是新时期文艺心理学的第二种方法论形态。金开诚的科学主义的文艺心理学中已经有了人本主义的萌芽,表现在重视文艺活动的“主观性”和“情感性”两个方面。刘再复把“内心世界审美化”作为小说审美、人物美学的最高法则,并由之推衍出“性格二重组合原理”,论证了文学对象的主体性。鲁枢元打开了文学、心理学、人学三者的通道,把人学作为联结文学与心理学的中介,突显创作主体的地位和作用。吕俊华通过肯定潜意识、激情、变态等非理性心理因素,证明了人必须释放天性、自由抒情,由此确立文学审美活动的情感性。审美主义是新时期文艺心理学的第三种方法论形态。八十年代初,钱中文和王元骧等学者借助文艺心理学的理论和方法提出审美反映论,以对传统反映论文论进行修正。八十年代中后期,审美体验成为重要的审美心理学概念受到重视,胡经之、童庆炳、王一川等人以审美体验作为核心概念或建立新的美学分支学科,或更新原有的美学学科观念。叶朗、胡经之、汪裕雄等人从文艺心理学角度对审美意象展开研究,提出了“艺术本体”“感性世界”“审美意向”“意象思维”“审美物象”“知觉性意象”“想象性意象”等命题。生态主义是新时期文艺心理学的第四种方法论倾向。吕俊华较早把生态主义引入到文艺心理学的研究中来,形成了一系列带有鲜明生态主义色彩的文艺心理学命题,如“寄情自然”、“物我一体”、“扩大的同情”。鲁枢元试图从文艺心理学的视角解决人类生态危机,倡导建立“精神生态学”,通过“低物质能量的高层次运转”“恢弘的弱效应”等命题论证了文艺的精神生态价值。曾永成通过以节律形式为中介的节律感应确立了文艺审美活动的生态本性,提出了生态学化的文艺心理学新命题“心身互动共融”。从历史成就看,新时期文艺心理学自成一体,学科性和理论性的完成度较高,通过方法论变革维持了学科的活力,对当代文艺学发展起到了长期的积极作用。从存在不足看,新时期文艺心理学在学科性质及研究思路上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包括:哲学美学与心理学美学之争、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之争、文艺心理学与心理文艺学之争。新时期文艺心理学将从这些争议中获得未来发展的启示,其学术生命仍将继续。
施华辉[10](2017)在《英帝国历史书写的形成》文中认为英帝国史的书写展现了学术与政治的关联,从一开始起,它就回应着不同的政治与思想论述。19世纪末,专业的英帝国史研究开始形成,约翰·西利、查尔斯·卢卡斯和休·艾格顿在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但是三人并非处在同一个学术与政治脉络当中。西利把国家当作历史学研究最重要的对象,认为英帝国就是英格兰国家的扩大,因此支持帝国联邦制的政治构想。他撰写英帝国史只是延续了清理麦考莱的史学遗产,重整英国历史学的思路,因而并没有开辟新研究领域的自觉意识。英帝国史书写的初创与学科化主要得益于“帝国联邦运动”没落后的帝国研究热潮。以教育,尤其是历史学教育来维系英帝国的团结成为了更多人的选择,卢卡斯和艾格顿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这两人可以被视为奠定英帝国史研究与教学框架的主要推动者。他们的英帝国史书写中个人的角色与道德说教的意味更为明显,这与其试图证明英帝国是一个“好帝国”,维护帝国统治正当性有关。本文主要关注自西利发表《英格兰的扩张》至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之间的英帝国史书写,把西利、卢卡斯与艾格顿的学术成就当作核心考察对象,以此来讨论这个转折年代中学术与政治的互动如何展现在英帝国史书写当中。其中绪论部分介绍了三位核心人物的生平、国内外的研究状况、研究方法与问题以及论文的框架。第一章围绕西利与英帝国史书写的关系展开讨论。西利广泛吸收了德国与英国思想界中的成果,并集中反映在了他对于国家理论的看法当中。国家是西利最为关心的研究对象,因而也就成为了他编织英帝国史叙事的基础。西利撰写《英格兰的扩张》并非为了开辟一个新领域,而是为了批评以麦考莱为代表的史学潮流,说明国家的成长才是英国史的主题。所以西利的着眼点是英国历史学专业的建设,《英格兰的扩张》是他提供的范本。第二章考察了西利身处的时代中两种主要的帝国论:“帝国联邦论”和“更大的不列颠”。前者关心正式帝国的打造,把联邦制当作统一英帝国的基础;后者更为复杂和灵活,一方面与联邦论之间存在着交集,另一方面也突显了无形精神纽带的重要性。两种帝国论影响了英帝国史的书写,尤其是“更大的不列颠”,更是成为了随后多年里历史学家关注的重点。西利的《英格兰的扩张》体现了上述两者的交织,因而在帝国观念上,他与大多数“帝国联邦运动”的参与者并不完全一致。第三章讨论了帝国研究热潮的兴起与英帝国史书写的初创。在“帝国联邦运动”陷入僵局后,很多政治家与学者开始认识到打造正式帝国还为时过早,现如今应该先加强帝国教育,所以通过教育来培养认同感和帝国爱国主义成为了更多人的选择。“帝国联合会”和“皇家殖民协会”在推进帝国教育,开展英帝国史教学与研究的过程中贡献巨大。英帝国史的学科化和普及化也借此机会得以实现,卢卡斯和艾格顿是其中的代表人物。由于培养认同感和帝国爱国主义的需要,所以初创时期的英帝国史书写中充斥着种族与道德优越性的论调。第四章围绕着卢卡斯、艾格顿与英帝国史书写的关系展开讨论。在精英主义的教育观与关注“更大的不列颠”的做法上,西利、卢卡斯与艾格顿是一脉相承的。但是相比于西利,卢卡斯和艾格顿的帝国观念里,无形精神纽带的重要性更加突出。更为重要的是,由于两人的着眼点是反驳各种污名化英帝国的论调,而非批评英国史学传统,所以与西利不同,他们的英帝国史书写更具道德说教的意味,个人的英雄传奇也占据了更大的篇幅。对于20世纪初直至1950年代的英帝国历史书写来说,卢卡斯和艾格顿的思想有着更为巨大的影响力,在自1929年开始出版的《剑桥英帝国史》,以及关于“大英国协”的研究中,他们的影响所及随处可见。结语部分探讨了西利、卢卡斯与艾格顿的英帝国历史书写对于现今的意义。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英帝国逐渐瓦解,但是非殖民化运动并没有完全湮没三人的思考。在上世纪70年代以来的“新英国史”与“大西洋史”的讨论当中,他们的名字时常被提起;在当下的通俗史学里,他们的观点也得到了复兴。在如今思考英国人的认同及世界秩序时,他们的理念同样可以带来启发。
二、证据——一个亟待重塑的概念——用自然科学的方法对证据的本质揭示、分析、重新表述(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证据——一个亟待重塑的概念——用自然科学的方法对证据的本质揭示、分析、重新表述(论文提纲范文)
(1)功能主义刑法解释论 ——立场、方法与运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一)刑事政策概念的诞生与演变 |
(二)刑事政策与刑法关系的变迁 |
(三)功能主义刑法学的发展 |
三、研究方法 |
(一)既往研究方法的缺陷 |
(二)社会系统论方法的科学性 |
四、论文框架 |
第一章 刑法解释的功能主义取向之确立 |
第一节 相关概念厘清与界定 |
一、功能概念的厘清 |
二、功能主义概念的厘清 |
三、功能主义刑法解释术语交代 |
四、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品格 |
第二节 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基础 |
一、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实践基础 |
(一)刑法解释的必要性 |
(二)刑法解释的实质化趋向 |
(三)司法裁判的后果考量 |
二、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方法论基础 |
(一)概念法学与功能主义解释龃龉 |
(二)目的法学与功能主义解释契合 |
(三)利益法学、评价法学促成功能主义解释 |
三、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合法性基础 |
(一)功能主义解释内含罪刑法定需求 |
(二)功能主义解释兼顾合理性与合法性 |
第三节 功能主义刑法解释对其他解释立场的超越 |
一、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立场袪魅 |
二、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的缺陷 |
三、功能主义解释的超越性 |
第二章 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理论框架——基于卢曼社会系统论的尝试 |
第一节 社会系统论与刑法解释学的耦合 |
一、社会系统论的概念工具:自创生社会系统理论 |
(一)自创生系统理论与社会理论的耦合 |
(二)现代社会的功能分化 |
(三)系统与环境的关系:闭合运作与认知开放 |
二、刑法系统经由自我指涉的闭合运作 |
三、刑法系统经由结构耦合的认知开放 |
第二节 刑法系统结构耦合的媒介 |
一、法益作为刑法系统结构耦合的媒介 |
(一)既有若干观点检思 |
(二)法益概念作为结构耦合媒介之证成 |
二、法益相关概念辨析 |
(一)法益、利益与权利三者的关系辨析 |
(二)法益衡量与利益衡量的关系辨析 |
第三章 社会系统论视域下的刑法功能定位 |
第一节 传统刑法功能观述评 |
一、刑法功能与刑罚的关系 |
二、刑法功能观的分歧与反思 |
第二节 法益保护或行为规制作为刑法系统的附随效果 |
一、刑法系统功能与效果的区分 |
(一)功能与效果的混淆及其弊端 |
(二)功能与效果的区分标准 |
二、刑法系统的功能不是法益保护 |
(一)刑法在保护利益上的不周全性和可替代性 |
(二)法益保护不具有独立地位 |
三、刑法系统的功能不是行为规制 |
(一)社会系统与心理系统的区分与耦合 |
(二)从自然人到社会人:刑法视域下的人类图像 |
(三)从行为强制到行为预期强制:刑法功能的当代转变 |
第三节 刑法系统的功能是法规范确证 |
一、刑法系统功能的初步证成 |
二、法规范确证为何要通过刑罚来实现 |
(一)刑罚的正当性追问 |
(二)刑罚的象征性及其功能 |
三、法规范确证与正义的关系 |
(一)正义标准的社会化转变 |
(二)法规范确证与正义的内在一致性 |
第四章 利益衡量作为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论证方法 |
第一节 利益衡量的必要性与需限制性 |
一、利益衡量的必要性 |
二、利益衡量方法需被限制 |
第二节 利益衡量需依托目的理性犯罪论体系 |
一、刑法解释应兼顾体系思考与问题思考 |
二、利益衡量与目的理性犯罪论体系的契合性 |
(一)目的理性犯罪论体系是功能性体系 |
(二)目的理性犯罪论体系为利益衡量提供思考框架 |
(三)利益衡量的主要应用场景 |
第三节 利益衡量的具体方法 |
一、利益识别:被考量的利益范围 |
(一)法外利益如何进入刑法系统 |
(二)不应被考量的利益 |
二、利益衡量的标准与操作 |
(一)利益衡量的标准 |
(二)异质性利益之间如何衡量 |
三、合宪性解释对利益衡量的约束 |
第五章 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具体运用 |
第一节 正当防卫原理与要件的功能主义解释 |
一、正当防卫原理的功能主义探寻 |
(一)正当防卫原理检讨 |
(二)正当防卫原理的研究进路反思 |
(三)法规范确证导向下的利益衡量 |
二、正当防卫要件的功能主义解释 |
(一)不法侵害的范围 |
(二)防卫过当的判断标准 |
(三)防卫意识的认定 |
第二节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功能主义解释 |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保护法益的确定 |
(一)本罪的保护法益是个人信息权 |
(二)个人信息权的限缩解释 |
二、“个人信息”的功能主义解释 |
(一)“个人信息”的范围 |
(二)“个人信息”的合理分类 |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功能主义解释 |
四、“情节严重”的功能主义解释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2)司法证明中的概率与推理(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现状 |
三、理论建构的思路 |
四、研究意义 |
第一章 司法证明与概率的融合:一个简短的历史考察 |
第一节 概率的实践路线:从“审判骰子”到统计鉴定 |
一、神示裁决制度下的“运气”:“审判骰子” |
二、法定证据制度下的“加减”:“数字法理学” |
三、自由心证制度下的“科学”:统计与鉴定 |
第二节 概率的理论起始路线:司法裁决的“概率计算” |
一、莱布尼兹的“自然法理学”和伯努利的《猜度术》 |
二、孔多塞的“陪审团定理” |
三、拉普拉斯的“裁决概率”和泊松的“审判概率” |
四、布尔的“定罪概率” |
第三节 概率的理论发展路线:跨学科的“信息整合” |
一、哈佛法律评论上的“概率之争”:贝叶斯是巫师吗? |
二、刑事法评论上的“概率之争”:培根比帕斯卡更适合吗? |
三、“概率之争”的延续:舒姆的“推理舞台剧” |
第二章 同一性认定的秘密:制造“影子概率” |
第一节 皮尔斯父子的制造:“影子概率” |
一、“霍尔德遗嘱案” |
二、法庭科学之路上的数学制造 |
第二节 以“概率乘积”为累积形式的鉴定:同一性认定 |
一、科学证据的“同一性认定” |
二、物证痕迹的特征匹配:以笔迹和指纹为例 |
三、生物检材的特征匹配:以DNA为例 |
第三节 极小概率的作用机制:难以置信 |
一、博雷尔定律:极小概率事件不会发生! |
二、巧合的发生:极小概率机制的“误导” |
三、接受“效果为1”的结论:极小概率的“消除” |
第三章 统计数据的说服力:寻找“显着性” |
第一节 “柯林斯案”的致命:外貌特征计算≠辨识显着性 |
一、“柯林斯案”的控诉策略:一位年轻检察官的灵感 |
二、控诉策略的致命漏洞:对痕迹鉴定方法的错误移植 |
三、辨识显着性的条件:可靠信息、特异特征及可控范围 |
第二节 “纯统计数字”的外貌:基础概率的价值 |
一、假想案件的提出:“假想囚徒案”和“蓝色巴士案” |
二、“纯统计数字”的证明价值:是否有益于事实认定 |
三、基础概率的真正价值:取决于论证目标 |
第三节 对抗系统的工具诉求:“统计显着性” |
一、统计显着性:统计环境下的可能与必然 |
二、法庭的系统性对抗:随机变化VS人为导致 |
三、从统计显着性到法庭上的显着性:统计证明责任的履行 |
第四章 证据分量的测量模型:评估“似然率” |
第一节 不确定条件下的判断:概率评估 |
一、启发式的认知工具箱:可能性判断及其偏差 |
二、司法行为的有限理性:法官的评估偏差 |
三、条件下的可能性评估:辛普森案的“条件概率” |
第二节 证据分量的条件评估比:似然率 |
一、似然率的结构:条件概率的比值 |
二、似然率的等效陈述:证据相关性 |
三、似然率的功效特征:分数变化和评估修正 |
第三节 似然率的法庭实践:专家意见的或然性表述 |
一、“科学证据”的法庭认知:从确定性到或然性 |
二、鉴定性评估中的似然率:同源认定的或然性表述 |
三、似然率的审查评估:诉讼驱动的Daubert标准 |
第五章 证据组合的贝叶斯推理:转化“条件概率” |
第一节 痕迹频率的贝叶斯转化:翻译证明力 |
一、贝叶斯定理:基于乘积规则和互补规则的演绎 |
二、辨识证据的贝叶斯方法:痕迹频率的显性审查 |
三、贝叶斯辨识的“精确度成本”:翻译证明力的风险 |
第二节 司法证明的贝叶斯运作:诉讼的程式化 |
一、贝叶斯定理的分离式:“先验优势比”与“后验优势比” |
二、决策程序的求解方程式:“子概率”和“决策概率” |
三、审判的“程式化”:方程式的求解疑难 |
第三节 贝叶斯推理的趋向:法庭科学路线与思想实验路线 |
一、法庭科学路线:科学证据的解释与评价 |
二、思想实验路线之一:延续智能审判的形式化建构 |
三、思想实验路线之二:弥合贝叶斯推理和故事推理的鸿沟 |
第六章 言词证据的模糊处理:操作“概率集” |
第一节 言词证据的模糊性 |
第二节 扎德的模糊概率与“概率集” |
第三节 模糊概率的司法推崇与局限性 |
一、模糊概率的司法推崇 |
二、模糊概率的理论目标 |
三、模糊概率在言词证据处理中的局限性 |
第七章 事实论证的信念建构:搭建“概率树” |
第一节 谢弗的“信念概率”:关注信念状态 |
一、“信念概率”的优势:基于贝叶斯模型的比较 |
二、信念概率系统的运作机理 |
三、“辨识可能性框架”的信念分配 |
第二节 事实论证的建构性概率 |
一、辨识框架内建构与选择 |
二、“事件树”的建构 |
三、“事件树”的形式化起源:图式法 |
第三节 从“事件树”演进为“概率树” |
一、概率的建构性解释 |
二、“概率树”的经验理解 |
三、“概率树”延伸出的因果猜想 |
第八章 抗拒证伪的客观归纳:排序“培根式概率” |
第一节 帕斯卡式概率在司法证明中的六大疑难 |
一、合取疑难 |
二、“推理之推理”疑难 |
三、否定疑难 |
四、“排除合理怀疑”疑难 |
五、准则疑难 |
六、确证和收敛的难题 |
第二节 “培根式概率”和序列测试程序 |
一、培根式概率与帕斯卡式概率的区分 |
二、培根式概率的历史起源:源于培根的排除归纳法 |
三、序列测试程序:因果强度的等级评估 |
第三节 培根式概率的司法适用:操控、优势与局限 |
一、培根式概率的司法操控:基于相关变量列表的序列测试 |
二、与帕斯卡式概率的比较:排除归纳的优势 |
三、司法证明的“受控实验模式”:移植的局限性 |
第九章 概率在司法证明中趋向:在证明规范中寻求实践价值 |
第一节 司法证明对概率的工具性诉求:基于可能区间的事实判断 |
一、置于可能区间的概率评估:事件的不确定性 |
二、作为影响侵权裁决结果的概然性判断:以汉德公式为例 |
第二节 司法证明的性质:规范性场域与概率求真 |
一、法律证明规范的许可:概率进入司法证明的准入条件 |
二、在法律规范场域内进行概率求真:寻求司法实践价值 |
三、一个简短的展望:概率模型与法律人工智能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对周文斌案中“概率辩护”的析评 |
致谢 |
(5)感觉影像的知识本质辩护(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和框架 |
四、论文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
1.1 传统感知知识论路径的困境 |
1.1.1 直接性和所予性的概念争论 |
1.1.2 感觉材料论 |
1.1.3 非概念论 |
1.1.4 副词理论 |
1.1.5 意向理论 |
1.2 外在实在的确证危机 |
1.2.1 现象主义 |
1.2.2 表象主义 |
1.2.3 直接实在论 |
1.3 感觉影像的形而上学困难 |
1.3.1 怀疑主义 |
1.3.2 物理主义还原论 |
1.3.3 科学自然主义 |
1.4 为什么是感觉影像 |
1.4.1 视觉的进化论地位 |
1.4.2 科学实践中感觉影像 |
1.4.3 感知觉之别 |
1.5 小结 |
第二章 影像的本体论辩护一:界定定义 |
2.1 影像的概念:从笛卡尔出发 |
2.1.1 影像的中外词源考察 |
2.1.2 笛卡尔的态度 |
2.2 影像概念的历史演进:从德谟克利特到休谟 |
2.2.1 古希腊时期的影像 |
2.2.2 传统经验主义的影像 |
2.3 影像概念问题的当代方案 |
2.3.1 认知科学的态度 |
2.3.2 对认知科学态度的哲学辩护 |
2.3.3 影像概念的应有之意 |
2.4 小结 |
第三章 影像的本体论辩护二:概念论的正当性 |
3.1 非概念论感觉影像及其困难 |
3.1.1 非概念论者的路径 |
3.1.2 影像的内容转换困难 |
3.1.3 古典经验主义的态度及其困难 |
3.1.4 塞拉斯的概念论及其困境 |
3.1.5 康德直观观念的真实态度 |
3.2 自然的概念性影像之辩护 |
3.2.1 辩护一:从麦克道尔出发 |
3.2.2 辩护二:以康德的直观纲领为基 |
3.2.3 辩护三:对传统感觉理论的反驳 |
3.2.4 辩护四:对语义逻辑的反驳 |
3.3 小结 |
第四章 影像的知识论辩护一:以概念论为基 |
4.1 辩护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
4.1.1 被默认的非认知影像 |
4.1.2 世界的丢失和非概念的空想 |
4.1.3 单向依赖和两极化问题 |
4.2 对感觉影像的知识辩护 |
4.2.1 命题性感觉的合理性 |
4.2.2 直接实在论的影像 |
4.2.3 感觉知识的判断和信念 |
4.2.4 对错觉的反驳 |
4.3 小结 |
第五章 影像的知识论辩护二:可能的回应及反驳 |
5.1 实在论间对感觉影像的争论 |
5.1.1 直接实在论的可能回应及问题 |
5.1.2 间接实在论的可能回应与问题 |
5.1.3 朴素实在论的辩护:以析取论之矛 |
5.2 还原论对感觉逻辑的批判 |
5.2.1 还原论的主张 |
5.2.2 整体论的反还原论辩护 |
5.3 他心知可能吗? |
5.3.1 他心问题的可能反驳 |
5.3.2 他心问题的不可知辩护 |
5.4 由感觉而起的形而上学论战 |
5.4.1 博物学自然主义及其心物关系 |
5.4.2 对等级秩序哲学观的批判 |
5.4.3 进化论、连续性和实用主义 |
5.5 科学确定性危机的影像解释 |
5.5.1 确定性的立场:从牛顿到维特根斯坦 |
5.5.2 视觉影像:基础性的私人知识 |
5.5.3 知识多样性反驳和答辩 |
5.5.4 影像知识论:对随机性的辩护 |
5.6 小结 |
第六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6)值得信任与信任 ——政策执行理论研究的双维度解构(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政策执行国内外相关研究进展 |
(二)信任问题国内外相关研究述评 |
三、研究方法 |
(一)信任理论的研究范式 |
(二)社会生物学的研究范式 |
(三)文献研究法 |
四、论文结构 |
五、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
一、信任理论工具的内涵剖析 |
(一)人格特质:心理学分析的集中体现 |
(二)认知判断:经济学与政治学的共同关注 |
(三)性质、结果与功能:社会学研究的内容与焦点 |
二、政策执行理论研究的分析架构 |
(一)值得信任与信任:政策执行理论研究的两大维度 |
(二)“认知-情感”矩阵:政策执行中目标群体的施“信”选择 |
第二章 值得信任:政策执行面向公共利益或需求的本质属性 |
一、“值得信任”维度的理论解读 |
(一)有效性:政策执行的能力配置 |
(二)公正性:政策执行的正直品格 |
(三)公共利益导向性:政策执行的善意内涵 |
二、“值得信任”维度的现实对照 |
(一)普惠型:扶贫政策执行中的值得信任 |
(二)规制型:廉政政策执行中的值得信任 |
第三章 认知型因子影响的信任:目标群体成员内在需求的满足程度 |
一、逻辑与意涵:政策执行“信任”维度中的认知型因子 |
(一)认知型因子与目标群体主观信任倾向的内在契合 |
(二)需求层次理论视角下认知型因子的概念阐释 |
二、影响与启示:政策执行研究中认知型因子的解析和应用 |
(一)认知型因子对于目标群体主观信任倾向的作用机理 |
(二)理性专题中政策执行目标群体认知型信任倾向的提升策略 |
三、以史为鉴:“耗羡归公”政策执行的经验启示 |
(一)“耗羡归公”政策的颁设背景:清代官员的低俸制度 |
(二)临危受命:“耗羡归公”政策的主要内容 |
(三)刚柔相济:“耗羡归公”政策执行的经验总结 |
第四章 情感型因子塑造的信任:政策环境中目标群体成员的生存状况 |
一、理论与范式:政策执行中目标群体情感型信任倾向的研究基础 |
(一)从达尔文到威尔逊:社会生物学的理论渊源 |
(二)“基因-文化”协同:情感型信任倾向问题的研究范式 |
二、还原论与简化论:社会生物学面临的抨击与反诘 |
(一)还原论:政治邪说与种族主义的“高帽” |
(二)简化论:异想天开的轻率之举? |
三、口径调适:社会生物学在政策执行研究中的具体应用 |
(一)属性层面:政策执行乃是一个“精明的钟表匠” |
(二)进度层面:政策执行中“基因-文化”协同更加迅速 |
(三)对象层面:政策执行研究需要简化逻辑勾连 |
四、过程与延伸:政策执行研究中情感型因子的展示和反思 |
(一)情感型因子如何完成对于目标群体主观信任倾向的塑造? |
(二)非理性专题中政策执行目标群体情感型信任倾向的强化路径 |
第五章 应用之一:教育政策执行中目标群体内在需求的角色与影响 |
一、逻辑前提:“值得信任”维度的可靠性指数稳步攀升 |
(一)总体而言,教育政策的关注比例波动较大但幅度渐趋平稳 |
(二)中观层面,教育政策的关注比例波动平稳之势未来可期 |
(三)具体年份,教育政策的关注比例波动幅度并非受到重视程度主导 |
二、目标群体内在需求的满足程度及其信任倾向水平的波动 |
(一)教育政策执行中目标群体主观信任倾向水平之评估 |
(二)教育政策执行对于目标群体内在需求的回应历程 |
第六章 应用之二:教育政策执行中目标群体情感型信任倾向的演进 |
一、1956-1976:教育政策环境中目标群体成员的生存状况 |
(一)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及“左”倾教育思想的萌生 |
(二)“文化大革命”时期“左”倾教育思想的蔓延与影响 |
二、邓小平教育思想对于政策实践土壤的改良 |
(一)目标群体生存状况的转变:教育战线“左”倾思想的拨乱反正 |
(二)等位基因进化方向的指明:知识分子的政治地位显着提升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7)刑事案件事实认定过程研究 ——基于法官审判实践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述评 |
1.1.1 案件事实认定理论 |
1.1.2 案件事实认定方法 |
1.1.3 案件事实认定研究的成果 |
1.1.4 文献述评:边缘化的事实认定 |
1.2 研究内容与意义 |
1.2.1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2.2 研究的价值与意义 |
1.3 研究进路:研究方法与创新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创新之处 |
第2章 案件事实认定过程之机理因素 |
2.1 案件事实与案件事实认定 |
2.1.1 案件事实的定义 |
2.1.2 案件事实的性质 |
2.1.3 案件事实认定的内涵与外延 |
2.2 案件事实认定的影响因素 |
2.2.1 诉讼模式与程序因素 |
2.2.2 证据制度因素 |
2.2.3 认定主体因素 |
2.2.4 客观条件因素 |
2.3 案件事实认定要素与过程界定 |
2.3.1 认定的要素 |
2.3.2 认定的过程 |
第3章 争议与差异事实的异议确定过程 |
3.1 异议确定的理论依据 |
3.1.1 异议确定与“争点”理论的关系 |
3.1.2 异议确定之原理 |
3.1.3 异议的种类及形成原因 |
3.2 异议确定之价值 |
3.2.1 可以引导诉辩确保事实认定的合理性 |
3.2.2 可以明确审理重点确保裁判的公正性 |
3.2.3 可以发挥程序功能确保程序的正当性 |
3.3 确定争议事实 |
3.3.1 争议事实的内容——必须具有现实合理性 |
3.3.2 争议事实的来源——必须依法定程序提出 |
3.3.3 争议事实的固定——必须由法官归纳整合 |
3.4 发现差异事实 |
3.4.1 指控事实与辩解事实的差异 |
3.4.2 证据与证据间的差异 |
3.4.3 证据与事实间的差异 |
第4章 证据裁判的对应分析过程 |
4.1 为什么要对应分析 |
4.1.1 对应分析是指引裁判的坐标 |
4.1.2 对应分析是证据裁判的体现 |
4.1.3 对应分析是证明标准的检验 |
4.2 对应分析的基本要求 |
4.2.1 客观要求——证据的相关性 |
4.2.2 外在要求——证据的充分性 |
4.2.3 内在要求——证据的体系性 |
4.3 对应分析的实践样本 |
4.3.1 从事实到证据的分析——从整体到个体 |
4.3.2 从证据到事实的分析——从个体到整体 |
4.3.3 事实证据的综合分析——从整体到整体 |
第5章 排除合理怀疑的质疑检验过程 |
5.1 质疑——事实认定的批判性检验 |
5.1.1 质疑是批判性思维 |
5.1.2 质疑是排除合理怀疑 |
5.1.3 质疑是反思中论证 |
5.2 设疑——发现事实中的疑点 |
5.2.1 设疑的方法 |
5.2.2 设疑的对象 |
5.3 排疑——排除案件事实中的疑点 |
5.3.1 分解疑点 |
5.3.2 正向排疑 |
5.3.3 反向排疑 |
第6章 证据与事实的外化固定过程 |
6.1 外化的前提 |
6.1.1 认证化的证据 |
6.1.2 程序化的结果 |
6.2 外化的方法 |
6.2.1 概括方法 |
6.2.2 叙事方法 |
6.3 外化的载体 |
6.3.1 内部载体——审理报告 |
6.3.2 外部载体——裁判文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博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8)他者视角下理解学生的哲学反思与教学设计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源起:学生个体世界的遮蔽 |
一、教学实践观察引发的思考:挥之不去的知识占有现象 |
二、追问知识占有现象:学生的主体性被隐匿与误解 |
三、他者伦理作为第一哲学:理解学生哲学思考的新视角 |
第二节 相关研究现状的梳理与评析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评述 |
第三节 研究内容与思路 |
一、核心概念界定 |
二、研究的内容与思路 |
三、研究创新 |
第二章 “理解”与“他者”:本体论意义的开显 |
第一节 从认知对象到共在:被理解者主体地位的回归 |
一、“主体间性”的他人:结对方式理解的他我 |
二、在世之中的“共在”:海德格尔对他者主体地位的确认 |
第二节 从同一到他者:本体论意义上他者地位的擢升 |
一、“关系本体论”:马丁·布伯对他者的显现 |
二、“为他者存在”:萨特对他者实在性结构的揭示 |
三、“伦理学作为第一哲学”:“绝对他者”引领的责任与伦理 |
第三节 从方法到本体:理解的本体论地位确立与反思 |
一、从技艺到方法论:生命解释学的理解 |
二、从方法论到本体论:存在论对理解的构建 |
三、伦理困顿:理解者中心论VS被理解者中心论 |
第四节 伦理构建:理解他者的存在论反思及启示 |
一、理解他者的存在论反省及伦理向度思考 |
二、理解学生的伦理向度思考 |
第三章 生活世界的相遇:理解学生的认识论澄明 |
第一节 理解他者的认识论澄明 |
一、理解他者的意蕴变迁 |
二、理解他者的特性解析 |
第二节 理解学生的认识论澄明 |
一、理解学生:敞开自我、朝向他者 |
二、理解学生:生活世界的相遇与交往 |
三、理解学生:亲近与倾听 |
四、理解学生:创生教学的意义 |
五、理解学生:教师自我理解与理解他者的统一 |
第四章 进路与伦理:理解学生的方法论走向 |
第一节 理解他者的方法论进路 |
一、代入他者的生活世界 |
二、在相遇中朝向他者 |
三、消解“客体化之物”的匿名性 |
四、建立“爱与责任”的关系 |
第二节 理解学生的方法论阐明 |
一、树立尊重学生的伦理态度 |
二、帮助学生显现与修正前见 |
三、捕捉原生与异质的表现 |
四、构建理想的交往共同体 |
五、教师对理解的自我反省 |
第五章 理念重构:理解学生对教学设计的启示 |
一、建立为他者的教学伦理:师生主体性的重塑 |
二、超越“表征性知识模型”:教学内容设计的审思 |
三、尊重他者的不可替代性:学习者分析的审思 |
四、倾听与对话:教学过程设计的反思 |
五、适恰性应用:教学设计模式固化的反思 |
第六章 结论与反思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致谢 |
(9)新时期文艺心理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新时期文艺心理学的发生背景与理论渊源 |
第一节 “双百”方针与新“二为”方向 |
一、“双百”方针的重新确立 |
二、“双百”方针的内在困难 |
三、新“二为”方向的提出 |
第二节 “文艺规律”讨论 |
一、从“文艺民主”到“文艺规律” |
二、从“为文艺正名”到新“二为”方向 |
三、“文艺规律”讨论与文艺心理学 |
第三节 “共同美”与“人性论”讨论 |
一、“共同美”讨论与文艺心理学 |
二、“人性论”讨论与文艺心理学 |
第四节 “形象思维”讨论 |
一、第一次“形象思维”讨论 |
二、第二次“形象思维”讨论 |
三、两次“形象思维”讨论与文艺心理学 |
第二章 新时期文艺心理学与科学主义 |
第一节 科学主义文艺心理学的开创 |
一、表象、大脑与“主客观统一” |
二、科学主义与《普通心理学》 |
三、科学主义与反映论 |
第二节 审美生理学 |
一、审美生理学及其方法论 |
二、“节变律”、“缓解律”与“心理能量”说 |
三、审美生理学的方法论意义 |
第三节 “认知美学” |
一、“美学科学化” |
二、“认知美学” |
三、“认知美学”的方法论意义 |
第三章 新时期文艺心理学与人本主义 |
第一节 人本主义文艺心理学的萌芽 |
一、“主体”论 |
二、情感论 |
第二节 主体论的文艺心理学 |
一、性格组合论 |
二、创作主体论 |
第三节 情感论的文艺心理学 |
一、变态心理与艺术创作 |
二、“情是本体” |
三、超越“人学” |
第四章 新时期文艺心理学与审美主义 |
第一节 审美反映论 |
一、从反映论到审美反映论 |
二、“主观化”的审美反映论 |
三、“情感化”的审美反映论 |
第二节 审美体验论 |
一、审美体验与“文艺美学” |
二、审美体验与“心理美学” |
三、审美体验与“美学”或“艺术人类学” |
第三节 审美意象论 |
一、“艺术本体”“感性世界”和“审美意向” |
二、“意象思维”和“审美物象” |
三、“审美意象学” |
第五章 新时期文艺心理学与生态主义 |
第一节 “物我一体”说 |
一、“寄情自然” |
二、“物我一体” |
三、“艺术的最高境界” |
第二节 “精神生态”说 |
一、“生态文艺学”的提出 |
二、“精神圈”与“精神生态” |
三、文学艺术的生态价值 |
第三节 “节律感应”说 |
一、“文艺的绿色之思” |
二、“节律感应” |
三、“心身互动共融” |
结语:新时期文艺心理学方法论的思考 |
一、哲学美学与心理学美学 |
二、人文科学与自然科学 |
三、文艺心理学与心理文艺学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10)英帝国历史书写的形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人物小传 |
二、国内外研究状况 |
三、研究方法与问题的提出 |
四、论文的框架 |
第一章 西利与英帝国史 |
一、英帝国史:不列颠国家的传记 |
1、西利的《英格兰的扩张》 |
2、西利的国家观:《英格兰的扩张》的基石 |
3、国家:西利思想中不变的主题 |
二、英帝国史:英德学术交织下的产物 |
1、西利思想中的德意志背景 |
2、西利与本土理论资源 |
三、西利:英帝国史的开拓者? |
1、反对麦考莱:西利英帝国史书写的意图 |
2、历史怎么教、教什么:历史学专业化中的西利 |
四、小结 |
第二章 “帝国联邦论”、“更大的不列颠”与书写英帝国史 |
一、“帝国联邦论”与英帝国的形象 |
1、分离抑或联邦:英帝国向何处去 |
2、打造有形的种族帝国:“帝国联邦论”的思想与实践 |
二、“更大的不列颠”与英帝国的形象 |
1、查尔斯·迪尔克与盎格鲁-萨克逊人的联合 |
2、詹姆斯·安东尼·弗劳德及其种族帝国论 |
3、爱德华·弗里曼与英帝国的无形纽带 |
三、西利与帝国联邦运动 |
四、小结 |
第三章 以教育来扞卫帝国:帝国研究热潮与英帝国史书写的初创 |
一、另辟蹊径:吉布、萨金特、霍尔丹与帝国爱国主义的塑造 |
1、理查德·吉布的帝国观念 |
2、萨金特、霍尔丹与帝国教育 |
二、教育与英帝国的团结 |
1、“帝国联合会”与英帝国史的普及 |
2、“皇家殖民协会”与帝国研究热潮的兴起 |
三、英帝国史书写的初创 |
1、开场:从有形的制度转向无形的精神 |
2、主旋律:种族命运、道德优越性与英帝国的团结 |
四、小结 |
第四章 卢卡斯、艾格顿与英帝国史 |
一、英帝国史:帝国团结的知识基础 |
1、自上而下的教育观 |
2、联邦还是联合:英帝国史与国家的未来 |
二、英帝国史:帝国优越性的证词 |
1、自发、自由与非暴力:英帝国的特质 |
2、共同的血缘、文化与信仰:移民与英帝国的民族性 |
3、英帝国史与“更大的不列颠”的塑造 |
三、修辞的战争:英帝国史及其论争 |
1、反帝国主义的帝国论:舆论气候的变化 |
2、卢卡斯、艾格顿与“帝国英雄谱” |
3、英帝国是一个好帝国:道德辩护与英帝国史书写的意图 |
4、在卢卡斯和艾格顿的阴影下书写英帝国史 |
四、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四、证据——一个亟待重塑的概念——用自然科学的方法对证据的本质揭示、分析、重新表述(论文参考文献)
- [1]功能主义刑法解释论 ——立场、方法与运用[D]. 沙涛. 吉林大学, 2021(01)
- [2]司法证明中的概率与推理[D]. 张植. 中国政法大学, 2021(02)
- [3]刑事证据关联性研究[D]. 杜厚扬. 武汉大学, 2020
- [4]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采信规则研究[D]. 张文河. 天津大学, 2020
- [5]感觉影像的知识本质辩护[D]. 关超. 山西大学, 2020(10)
- [6]值得信任与信任 ——政策执行理论研究的双维度解构[D]. 李志杰. 吉林大学, 2020(08)
- [7]刑事案件事实认定过程研究 ——基于法官审判实践视角[D]. 李世锋. 湘潭大学, 2019(12)
- [8]他者视角下理解学生的哲学反思与教学设计启示[D]. 王焕景. 南京师范大学, 2019(04)
- [9]新时期文艺心理学研究[D]. 赵言领. 苏州大学, 2018(01)
- [10]英帝国历史书写的形成[D]. 施华辉. 东北师范大学, 201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