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点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李瑶[1](2020)在《民事诉讼证人证言认定机制实证研究》文中认为证人证言作为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的,具有主观性强、不可替代性、偶然性、排他性等特点,在帮助审判人员恢复和确认案件事实真相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存在着法官不相信证人,对证人证言采信率低等问题,影响了证人证言功能的发挥。因而如何回应司法实践的需求,如何更好地发挥证人证言采信功能、强化证人证言的价值,尤其在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背景下,就成为一个值得重新审视的问题。目前,我国并没有形成健全完善的认定机制,司法实务中负责民事审判的法官们没有统一、具体的标准对证人证言进行判断和认定,通过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中的案例能够对证人证言采信的实践情况进行客观全面的了解。根据对H省裁判文书的实证调查,探究证人证言认定理由中透出的认定难点所在,法官在证人证言认定中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情况,证人证言认定规则的适用情况。通过调查可以发现,民事诉讼审判实践中证人证言认定依然存在着诸多阻碍与困惑,认定机制不能发挥出其应有的价值。其中存在的最主要几个问题是:缺乏良好作证环境使法官认定证人证言困难、法官认定证人证言存有内心不确信理念、现有法律规定使传闻证据规则运用受阻和法官认定证人证言中自由裁量权易滥用。因此研究证人证言认定机制具有重要性与必要性。针对我国司法实务的现状,应从法律层面与司法层面去进行规范和完善我国证人证言认定机制,具体举措包括:营造良好证人出庭作证环境、确立品格证据规则、确立传闻证据规则、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以此来帮助法官更好地对证人证言进行可采性分析和判定,从而更好地查清案件事实,实现证人证言的应有价值。
黄茂醌,陈宏[2](2019)在《民事诉讼亲属拒绝作证权制度构建论》文中指出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修正,意味着亲属证人证言法定证明力得到一定提升。但因容隐制度在现代社会的断层、亲属拒绝作证制度的阙如、主流观点对证人作证义务的强调等原因,我国亲属作证仍面临着不作证则与证据制度立法精神相违背;作证则面临着亲属与证人有密切利害关系,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其证言较一般证人证言更难被法官采信以及实益性低的困境。通过考察我国传统容隐制度以及大陆法系诸国、地区亲属拒绝作证制度,可知我国建立亲属拒绝作证制度具有现实可行性。在上述考察基础上,可通过传承、改造我国传统容隐制度之优点和借鉴域外亲属拒绝作证制度相关规定,初步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亲属拒绝作证制度。
苏镜祥,梁诗静[3](2020)在《庭审实质化改革对证人出庭的挑战与应对》文中认为当前审判依赖案卷、控诉呈交卷宗以及辩护依托卷宗,控辩审三方在交叉询问制度的缺失下共造了人证出庭率低且出庭有效性不足的问题。在人证出庭率低的表象背后,暴露的是长期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形成的案卷笔录审判方式习惯的根源。中央决策层针对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尤其是以庭审实质化为核心的改革方案的提出,为人证调查方式变革提供了契机。人证出庭如何利用契机,建立以关键证人识别机制为核心的方案应对庭审实质化成为必要的思考。
李爽[4](2019)在《我国民事拘传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民事拘传措施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五种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的一种。对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民事诉讼中特定原、被告可以拘传,拘传制度具有保障民事诉讼顺利进行确保诉讼的时效性的重要职能。但缕析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拘传制度的规范存在诸多失范之处,导致我国学术界对于民事拘传制度一直存在较大争议,有拘传制度本身的存废之争,也有拘传适用对象的争议,众说纷纭,一定程度上使拘传制度在司法实务中极少适用、缺乏操作性,从而使拘传制度处于尴尬的境地,没有真正发挥其价值,因而亟待完善。除引言和结语外,文章分成民事拘传制度基础理论、我国民事拘传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域外民事拘传制度考察与启迪、我国民事拘传制度的完善四个部分对民事拘传制度进行分析。第一部分,阐述我国民事拘传制度基础理论。主要叙述了民事拘传制度的概念及性质,民事拘传的性质有制裁手段说、教育手段说和法律责任说,本文赞同制裁说。紧着这梳理了适用民事拘传措施的情形,一般案件的原、被告不到庭法院会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只有特定情况下原、被告不到庭才会拘传其到庭。最后由于学术界存在拘传制度的存废之争,所以论述了拘传制度设立的价值。第二部分,阐述我国民事拘传制度现状及问题。主要梳理了现行民事诉讼法体系关于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中民事拘传制度的立法规定及拘传制度在司法实务中的适用情况,从而引出和重点分析现行民事拘传制度存在的问题,如拘传对象认识不一、对当事人拘传不符合现代诉讼理念主要表现为秉承了事实探知绝对化的审判理念和违背当事人处分权的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第三部分,阐述域外民事拘传制度以及对我国完善民事拘传制度的启示。从比较法的视野考察与我国存在类似拘传制度的国家和地区的制度,主要从拘传制度的适用对象、使用的裁判文书类型、救济机制、适用拘传的前置程序等方面通过分析域外类似的法律制度,希望可以从中获得完善我国民事拘传制度的借鉴或参考。第四部分,阐述完善我国民事拘传制度的建议。通过前几个部分的分析,探讨如何完善拘传制度,化解拘传制度面临的尴尬,可以从规范拘传制度的操作程序,限制拘传适用对象仅对证人鉴定人适用拘传,这既弥补了对不履行出庭作证义务的证人制裁的缺失又可以一定程度上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难得现状,以及健全民事拘传制度的救济机制等方面入手,使民事拘传制度发挥应有的价值。
张松[5](2019)在《刑事错案及其治理》文中认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逐步走向权利时代,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后,社会主要矛盾随之发生深刻变化,这一变化折射到法治领域,即表现为人民群众对于法治的美好需要,对于法治生活的美好期盼,尤其是人民群众对于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增长,与立法不优、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人权保障不力等的矛盾,这些矛盾只有通过法治改革的方式才能有效化解。可以说,正是社会主要矛盾的深刻变化催生法治改革并成为其强大动力,而人权作为法治的逻辑起点与根本归宿,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本质而言即是为了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权利,这将使得权利在国家社会中更加神圣、更加崇高,促使依法确实保障权利成为党的执政理念与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执法、司法的核心要义。而司法作为人权救济的最后防线,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中央明确提出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并着重将纠正冤假错案,特别是纠正刑事冤假错案作为人权司法保障的重大举措,作为对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的具体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的推动下,呼格吉勒图案、张氏叔侄案、念斌案等一系列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刑事错案得以纠正,这不仅是社会进步、法治昌明、司法公正的生动体现,更引起理论界和全社会的反思,为什么会出现这么多错案?为什么纠正错案困难重重?应当说,如何防范刑事错案的产生、如何防止人权特别是无辜者人权受到非法侵害已成为法学研究的重大课题,本文正是在此背景之下将刑事错案及其治理作为研究选题。在反思刑事错案产生的同时,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对何为错案,错案产生原因及如何有效纠正与防范错案的理解莫衷一是、不尽一致,有待梳理与统一性认识的达成。如若缺乏充分的系统阐释,必然无法为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提供强大的理论支撑。因此,在对刑事错案基本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之上提出科学合理的刑事错案治理之策既是我国刑事法治建设无法回避的一个重大实践课题,同时也是一个重大理论命题。本文是对刑事错案及其治理问题的一个全面阐述,依次对“什么是刑事错案”、“刑事错案的发生有什么规律性的实践样态”、“刑事错案出现的原因是什么”、“如何有效治理刑事错案”等问题作出回答。以上问题的层层递进,共同建构起本文的逻辑主线,对这些问题的详细阐述,也体现出本文论证的内在逻辑思路。刑事错案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错误认识与错误行为,从端本正源角度出发,可运用语义分析方法分别解读“错”与“案”,由此将刑事错案定性于刑事司法主体在刑事司法活动中,由于对事实认定发生错误、对法律适用错误,或者违反诉讼程序以致作出错误结论而给予当事人错误处理的案件或违反诉讼程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案件。也即刑事错案可分为冤枉无辜与放纵犯罪两大类错案。而本文基于刑事司法目标理性平衡、陈旧司法理念亟待转变与开展错案研究深入系统的综合考虑,将对刑事错案的研究限于冤枉无辜类错案,并根据其范围的不同,划分为最广义错案、广义错案、狭义错案、最狭义错案四类。随后,基于有利于明确错案研究重心、提升研究针对性、增强研究政策性以及确保研究民意性等方面的考虑,将刑事错案实证样本范围及后续开展错案成因与错案治理研究的对象限定于狭义的刑事错案,即因事实认定存在错误而使无辜者蒙冤的案件。本文较为新颖之处在于将2013年作为实证分析的界点,分别选取了从1997年1月1日到2013年1月1日之间纠正的100起重大刑事错案与从2013年1月1日开始至今纠正的50起重大刑事错案。通过对所选取的容量相对较大的150起样本案件进行基本情况、纠正现状、赔偿追责三大方面的实践样态规律总结,能够发现2013年以后纠正的错案在纠错原因、纠错方式及纠错主动性等方面均与2013年以前纠正的错案有明显区别,这不仅有利于我们在汲取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用长远的目光深刻反思现阶段错案产生的原因,而且能够切实反映出党的十八大以后国家法治大环境的改变对于刑事错案治理的重要影响,与时俱进的披露出现行司法制度存在的病症,由此“对症下药”,切实纠正与防范刑事错案,助推依法治国的发展方略。在对150起样本案件进行规律性分析的基础之上,依据认知错案产生的难易程度,可将错案生成原因划分为由浅入深的四个层级,即基础原因为证据问题,中层原因为制度运行问题,深层原因为心理偏差问题,根本原因为客观制约问题。应当说,刑事错案的治理乃本文最为核心与关键的创新之处,因为只有明晰如何治理刑事错案,才能在今后的刑事诉讼工作中,确保依法公正办理每一起刑事案件,在准确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之上正确适用法律,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刑事诉讼目标,给党和人民,给宪法与法律一个交代。所以,本文提出一个全新的研究视角,即将刑事错案问题放置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法治化的大背景之下,提出刑事错案治理的概念,其是指国家公权力机关、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防范和救济刑事错案的实践活动及其过程。其中,治理的主体是国家公权力机关、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而尤以国家公权力机关为核心;治理的对象是刑事错案,包括尚未发生的错案与已经发生的错案;治理的内容是防范与救济,也即事前预防与事后挽救;治理的方式是“制度”之治,因制度具有根本性,不仅可以改造人的素质,还可制约治理者的滥权和失职,所以,治理刑事错案的关键在于制度的改革与创新;治理的目标是通过对刑事错案的治理,使潜在的可能发生的冤假错案无法形成以及错案一经发现,依法及时纠正、匡扶正义,从而保障公民权利,约束国家权力,让民众对国家法治树立起信心。根据治理的范围大小,可将其划分为广义的刑事错案治理与狭义的刑事错案治理,其中前者是包含潜在错案与显在错案双重对象、救济与防范双重内涵的概念,后者则仅为潜在错案单一对象,有效防范单一内涵的概念。鉴于我国长期以来针对刑事错案的理论研究及司法实务较多集中于救济层面的实际,且因刑事错案的治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性工程,所涉方面众多,无法做到面面俱到的阐述与论证,故本文将“治理”限定为狭义的“防范”之意,以便突出重点对刑事错案进行具有针对性的治理研究。而刑事错案治理现代化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个重要分支,同样包含着两大向度,即刑事错案治理体系与刑事错案治理能力。其中错案治理体系是由治理刑事错案的一系列制度性措施所形成的体系,错案治理能力是治理刑事错案的主体运用错案治理制度性措施防范刑事错案的能力。就错案治理体系与错案治理能力二者的关系而言,错案治理体系是错案治理能力的前置与基础,制度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对于执行制度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而错案治理能力则为错案治理体系得以落实的重要保障。通过刑事错案治理体系与刑事错案治理能力的相互作用、共同促进,使得公检法三机关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前提之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发挥好各自在刑事错案治理系统工程中的应有作用,进一步提升侦查、检察、审判质量与水平,共同筑牢错案防范底线,并与全社会一起为法治中国建设营造良好的刑事司法环境。为清晰地对以上论题进行合逻辑性的层层递进式的研究,本文作绪论、上篇、下篇的结构安排。绪论主要是对选题背景和意义、刑事错案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及本文基本框架的阐述。上篇为刑事错案基本问题研究,分别对什么是刑事错案进行科学定性、对刑事错案实践样态进行详细描述、对刑事错案生成原因进行理论剖析。下篇为刑事错案治理研究,此部分紧紧围绕刑事错案治理而展开,在比较研究中西方有关于治理理论渊源与发展的基础之上,提出刑事错案治理的概念,并将其划分为刑事错案治理体系与刑事错案治理能力两大向度,通过二者相互作用、相互促进,以期切实防范刑事错案的产生,有效保障人民权益,大力提升司法公信与司法权威。
孙洁[6](2019)在《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完善研究》文中认为民事证据是民事诉讼的基石,在诉讼审判中处于核心地位。从证据之初的收集、到证据最终的定型,证据在整个诉讼审判中推动诉讼进程,影响案件审判结果。作为民事诉讼的重要诉讼参与人——证人,基于其身份的特殊性,证人是案件中仅有的了解案件事实并且能够以证言的直观形式表述其所见所闻的特殊人证,具有法律上的不可替代性,是任何其他主体都无法替代的人证,一个案件的关键证人能否出庭作证,关乎案件能否有效查明,对于贯彻审判公开性原则,树立司法权威都有举足轻重的意义。本文所研究的出庭证人仅仅包括应当出庭且必须出庭的证人,因为证人证言是在证人亲历案件事实后到庭对案件所做的描述,一个案件中不乏有几个甚至数个感知案件情况的证人,必须出庭的证人会因为心理原因,经济原因,社会原因等拒绝出庭,或者即使出庭作证,基于各种原因导致所做证言前后矛盾,影响案件事实查明。所以根据以上情况,探讨必须出庭的证人如何保证其出庭作证率,如何保障其出庭作证有效性等相关问题迫在眉睫。本文力图通过制度完善,程序构想进而提高应当出庭的证人的出庭率,同时予以出庭证人以各项补偿保护惩罚措施,例如面对证人有义务出庭而不出庭导致案件审理难度加大时,试图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同时建全证人经济补偿,保证证人出庭享受应有权利;面对证人出庭瞻前顾后,担忧人身安全时,完善证人出庭保护,扩大保护范围,加大保护力度;而对于一些证人出庭作证提供伪证时,试图从加大对伪证的打击力度等几个方面入手,进而提高应当出庭的证人出庭率,保障证人证言的有效性。一方面制度的落实让证人出庭作证不必有后顾之忧,能安心作证,另一方面确保出庭作证的有效性,实现司法稳定,实体公正的意愿。
谭文健[7](2019)在《辩护律师权利体系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中央及最高司法机关、司法部等相继提出一系列“保障律师执业”的措施,所涉内容基本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积极落实2012年以来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与《律师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律师辩护权的一系列规定;二是,明确司法机关对于保障律师行使辩护权的职责和义务。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不仅没有得到切实的解决,甚至还出现原来可以会见、阅卷的案件,现在却不能会见或阅卷,而法庭审理中的质证难、辩论难、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难等“新三难”则严重削弱了辩护的有效性,同时,过往因疏于对辩护律师豁免权、人身自由保障权等的强调,也多诱使司法机关违背诉讼规律逾越公权力行使边界,削弱乃至破坏律师辩护权行使的功能与价值,这些辩护律师执业权利受阻并由此引发冲突的司法现状反映出司法实践距离文件的总体设想与预期目标仍有较长的距离,因此,对辩护律师权利体系进行系统研究,具有为保障型权利的构建及辩护律师诉讼权利体系的完善提供参考,以实现控辩平等对抗、使我国的刑事辩护由形式辩护向实质辩护推进,彰显程序正义价值以及保障人权、促进案件公正审理、提高司法公信力等重大意义。辩护律师权利体系的基本范畴由内容、功能和价值构成。其中,授受型辩护权和保障型辩护权是辩护律师权利体系的基本内容。信息获取、意见交流、人身保障是律师辩护权利体系的功能。实现控辩有效平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案件公正处理是律师辩护权利体系的价值。考察相关国家及地区立法例对辩护律师权利的规定可以发现:首先,权利类型十分全面。自国家追诉机关第一次与嫌疑人接触的时间节点开始,以在场权为代表的一系列权利陆续发挥作用,作为职业群体和社会监督的重要力量,律师能够与追诉方同时介入惩罚犯罪的“竞技赛场”,共同从“在场权”与“及时获悉被指控的罪名权”的起跑线展开对抗,体现了作为诉讼参与主体在地位与权利(力)间的平等与对等,彰显了程序独立与正义的价值。其次,依托“公设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司法令状”、“强制取证与确保证人出庭”、“对质与交叉询问规则”、“辩护豁免权”等制度背景,为辩护律师权利的良性运行提供了保障。最后,值得特别强调的是律师权利受损时的救济渠道与职业保障。律师职业群体及对该行业的管理具有一定的自发性和独立性,辩护律师同时承担的“制约国家追诉权和刑罚权”,以及“保障人权”的功能,因此,一方面要求脱离国家机关的权力辐射范围,另一方面也要求对其给予“特殊的关照”,应构建以“律师——当事人特权”为轴心的救济与保障体系。就中国辩护律师的权利体系而言,《刑事诉讼法》《律师法》中的辩护律师权利经过了一定历史时期的发展和变化,但授受型权利与保障型权利的区分仍有待加强,授受型权利的限制与不足以及保障型权利的缺位,造成了当前中国辩护律师的权利体系的缺陷和不足。一方面,扩大辩护权权能、改善辩护律师执业环境一直是立法的趋势,也反映出我国法遵循刑事诉讼规律的意志和决心。另一方面,对辩护权的救济与保障内容在立法上又迟迟难以跟进,授受型权利的诸多条款仍然存在因界定不清引发的困惑与争议。未来中国辩护律师权利体系的完善,需要从授受型权利和保障型权利的完善分别切入,尤其是关于后者,需要建构和加强辩护豁免权、人身自由保障权、办公场所和案件资料的保护。
张园[8](2019)在《鉴定人出庭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鉴定意见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民主权利意识的提高在诉讼活动中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但近几年一些冤假错案的披露,使得司法鉴定的科学性遭受到了质疑,也使法院作出的判决的公正性面临挑战。我国在诉讼法层面上,对鉴定人出庭的制约并未形成完善的体系,而根据直接言词原则,鉴定人出庭作证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是对鉴定意见作为言词证据进行质证的一种必要方式。学界中对要求鉴定人出庭的呼声也大都基于这样的目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鉴定人也并非必须出庭,在遇到特殊情形时,经人民法院允许,鉴定人可以以书面意见的形式回复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异议。2012年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质询的法律义务,同时还规定了不出庭作证所应承担的后果。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次详细、明确地规定鉴定人出庭的义务和不出庭的责任。之前虽也有相关规定散见于《民诉证据规定》和相关涉及司法鉴定的行政法规中,但应该看到的是,民事诉讼法仅通过这样粗浅的规定,并不能全面的构建起一个完整的鉴定人出庭制度,相关的程序细节仍然需要不断的明确和研究。建立一个完善的鉴定人出庭制度,对节约司法成本,树立司法鉴定权威性具有极大的帮助。在对鉴定人出庭的相关概念和制度沿革作了简单梳理后,无论从法理、程序还是现实出发,鉴定人出庭都有其必要性。笔者运用案例分析的研究方法对我国当前鉴定人出庭的现状进行了成因分析,发现目前我国鉴定人出庭实践中存在鉴定人的法律地位不明,鉴定人出庭作证流于形式的具体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鉴定人角色定位模糊,保障机制不健全等原因引起的,通过对我国鉴定人出庭的制度基础和所面临的困境进行理论分析,笔者尝试对鉴定人出庭制度的完善路径进行了总结和架构,包括对鉴定人出庭的具体程序、保障机制等提出了相关意见。以期为鉴定人出庭制度贡献绵薄之力。
王惠敏[9](2017)在《我国刑事诉讼证人的人身保护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证人证言作为刑事诉讼法定证据之一,其地位举足轻重,对于收集相关证据、查清案件事实、准确定罪量刑等方面都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同时对于审判中心主义改革的顺利进行意义重大。但是,我国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率低问题始终影响着这一证据功能的发挥,限制了控辩双方的质证权。法定程序流于形式,影响着公平正义的实现及我国诉讼程序的构建。这一问题与证人的人身权利得不到充分的保护息息相关。现实中,一例又一例骇人听闻的证人被害案愈加引起证人出庭的忧虑。因此,完善证人人身制度,落实证人人身保护措施势在必行。纵观域外两大法系某些代表性国家,证人人身保护始终是一项不容忽略的课题。无论是专门、完善的证人人身保护立法,亦或是设置强有力的证人保护机构,其基本都形成了一套符合本国现有国情、具有本民族精神特色的证人保护方案,在证人保护方面取得了良好的实践效果。而反观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经屡次修改,其在证人人身保护方面取得了不断地进步和可喜的效果,但是,我们不难发现仍然存在很多值得推敲之处,主要表现在保护对象范围过于狭窄;保护机关间责任分工不明确;保护措施单一、原则而不便于操作;缺乏一整套有效、完善的程序运行机制等一系列亟需解决的问题。学术界关于证人保护制度的研究也是不厌其烦,但是,大部分学者都是从宏观上探讨如何加强证人保护,如保护对象、保护范围、保护机构、保护程序等角度展开阐述,而很少学者从微观方面如证人人身保护制度如何予以完善进行着手论证。故而,文章将分为四个部分对刑事证人的人身保护制度分别予以探讨:第一部分,对刑事诉讼证人人身保护基本概念界定,从人之本性、社会契约、权利义务平衡、人权保障四个理论渊源予以探讨。继而就程序正当性、实体正义、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契合国家保护潮流方面并结合我国证人出庭现状得出完善证人的人身保护制度势在必行。第二部分,对域外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以及混合模式国家中具有代表性证人人身保护制度予以梳理整合、反思,最后就其能够为我所借鉴的制度作了相应反思。第三部分,就我国现存的立法(实体法、程序法)、司法实践现状作了简单描述,其中,对相关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如立法散乱、保护对象范围小、保护机构不明确、保护措施、程序方面的不完善及缺乏有效地监督机制与责任追究机制。第四部分,从保护原则的确立、立法模式的选择、保护要素的分析、保护程序的完善、特殊证人的保护等方面对全文作出最终的思考和见解。
范淑婷[10](2017)在《庭前证言笔录的使用及其限制》文中研究说明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证人不出庭现象十分普遍,要求每个案件中的每个证人都通过出庭作证的方式来提供证人证言不够现实。庭前证言笔录作为证人证言的一种重要表现方式,在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情形下,是对证人不出庭作证的一种有效弥补,在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形下也可以与当庭陈述很好的结合使用。文章从证人证言与庭前证言笔录的概念辨析入手,探求两者之间的关系,通过分析庭前证言笔录的具体使用现状,以及使用庭前证言笔录的原因来首先肯定其存在的价值。通过分析实践中使用庭前证言笔录所存在的现实问题,从而提出规范庭前证言笔录并对其进行限制使用的具体措施。第一章主要介绍了证人证言与庭前证言笔录,并对庭前证言笔录的使用现状作了分析。具体分情况探讨了证人不出庭情况下庭前证言笔录的使用和证人出庭情况下庭前证言笔录的使用。在证人出庭的前提下又具体分析了证人庭前证言与当庭陈述一致情形下庭前证言笔录的使用和证人庭前证言与当庭陈述不一致情形下庭前证言笔录的使用问题。第二章分析了庭前证言笔录使用的原因。首先分析了证言笔录的证据能力问题并对其证据价值进行了肯定,分析了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中关于证言笔录证据能力的有关规定。着重从几个方面分析了使用庭前证言笔录的现实意义。庭前证言笔录具有很强的可用性;庭前证言笔录更易还原证人的记忆内容;庭前证言笔录受案外干扰因素较小;庭前证言笔录提供的环境有利于证人作证;庭前证言笔录具有诉讼经济价值。此外,本章还对国外关于证言笔录的使用问题作了简单介绍,重点介绍了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及设置该例外的理由。第三章介绍了庭前证言笔录使用的实践问题。具体包括庭前证言笔录的真实性难检验;庭前证言笔录存在错误信息的危险;使用庭前证言笔录侵犯被告人的对质权和影响法官辨识证人真意及其证言的可靠性等几点现实问题。第四章是本文最为核心的部分即重点介绍了对证言笔录的限制使用问题和如何更好的规范庭前证言笔录的使用。首先应当从观念上进行转变,要理性看待庭前证言笔录。具体要转变的观念包括要正确理解现有的案卷移送制度;要设置符合我国实际的直接言词原则;要科学认识证言笔录的证据能力。其次,在实践中可以适当借鉴吸收传闻证据规则。紧接着,介绍了规范庭前证言笔录使用的一些具体要求。包括规范证言笔录的制作主体;规范证言笔录形成的地点及方式;规范询问证人的程序;规范证言笔录的制作过程。最后分情况探讨了如何对实践中庭前证言笔录的使用进行规范和限制,简要分析了使用的规则和原则以及限制的标准。
二、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点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点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民事诉讼证人证言认定机制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内容及结构安排 |
第2章 民事诉讼证人证言认定机制的立法现状 |
2.1 证人证言认定机制的界定 |
2.1.1 证人证言的界定和特点 |
2.1.2 证人证言认定机制的界定 |
2.1.3 证人证言认定机制的意义 |
2.2 证人证言认定机制的立法现状 |
第3章 民事诉讼证人证言认定机制的实践状况 |
3.1 证人证言认定的直观因素问题 |
3.1.1 证人是否出庭 |
3.1.2 有无其他证据相佐证 |
3.1.3 证言是否存在矛盾处 |
3.1.4 是否存在利害关系 |
3.1.5 来源、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
3.1.6 是否具备证人主体资格 |
3.2 证人证言认定的隐性因素 |
3.2.1 证人证言证据能力的认定 |
3.2.2 证人证言证明力的认定 |
3.3 证人证言认定规则司法适用的特点 |
3.3.1 认证规则适用简略 |
3.3.2 证据排除规则适用受阻 |
3.3.3 综合印证规则适用普遍 |
第4章 民事诉讼证人证言认定机制的现实问题及其原因 |
4.1 证人出庭率低使法官认定证人证言困难 |
4.2 法官认定证人证言存有内心不确信理念 |
4.3 现有法律规定使传闻证据规则运用受阻 |
4.4 法官认定证人证言中自由裁量权易滥用 |
第5章 完善民事诉讼证人证言认定机制的建议 |
5.1 营造良好证人出庭作证环境 |
5.2 建立品格证据规则 |
5.3 确立传闻证据规则 |
5.4 约束法官自由裁量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研究生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3)庭审实质化改革对证人出庭的挑战与应对(论文提纲范文)
一、 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分析 |
(一) 刑事出庭率依然很低 |
(二) 关键证人出庭不容乐观 |
1. 关键证人的界定模糊 |
2. 关键证人的决定权单一 |
3. 关键证人出庭率低且有效性不足 |
(三) 证人不出庭作证引发的后果 |
1. 可能导致刑事庭审形式化 |
2. 影响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
3. 可能引发刑事冤假错案 |
二、 证人出庭作证困境的原因分析 |
(一) 审方: 不想让证人出庭 |
1. 法官审理案件高度依赖案卷 |
2. 垄断出庭决定权并不需解释理由 |
(二) 控方: 不愿让证人出庭 |
1. 传统控辩关系的影响 |
2. 交叉询问制度的缺失 |
(三) 辩方: 不能让证人出庭 |
1. 辩护工作高度依托卷宗 |
2. 询问技能的限制及执业风险的顾虑 |
三、 迈向庭审实质化的证人出庭机制 |
(一) 践行裁判规则改变“控方证人”现状 |
1. 落实直接言词原则,改变过度依赖案卷 |
2. 贯彻证据裁判规则 |
3. 设立传闻证据规则及其例外 |
(二) 建立关键证人出庭作证识别机制 |
1. 建立关键证人判断标准 |
2. 重构证人出庭适用条件 |
3. 强化裁判文书出庭说理 |
(三) 细化询问规则培育诉讼策略 |
1. 细化询问证人法律规则 |
2. 培育证人出庭诉讼策略 |
(四) 完善证人出庭保障机制 |
1. 建立证人出庭作证激励机制 |
2. 完善证人出庭作证保护机制 |
3. 建立证人拒不出庭的责任机制 |
四、 结 语 |
(4)我国民事拘传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我国民事拘传制度基础理论 |
(一)民事拘传制度概述 |
1.民事拘传制度的概念及性质 |
2.民事拘传制度适用情形 |
(二)民事拘传制度设立的价值 |
1.程序保障 |
2.权利保障 |
3.维护诉讼秩序 |
二、我国民事拘传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一)民事拘传制度的法律规定及司法适用 |
1.民事拘传制度在审判程序中的法律规定 |
2.民事拘传制度在执行程序中的法律规定 |
3.民事拘传制度的司法适用情况 |
(二)民事拘传制度存在的问题 |
1.对特定原、被告拘传不符合现代诉讼理念 |
2.民事拘传适用对象认识不一 |
3.拘传制度操作程序不合理 |
4.民事拘传审批程序不合理 |
5.缺乏民事拘传救济途径 |
6.缺乏民事强制措施之间的衔接机制 |
三、域外民事拘传制度考察与启迪 |
(一)域外民事拘传制度的考察 |
1.德国 |
2.日本 |
3.俄罗斯 |
4.韩国 |
5.我国台湾地区 |
(二)域外民事拘传制度对我国的启迪 |
四、我国民事拘传制度的完善 |
(一)限定民事拘传的适用对象 |
1.拘传不适用于当事人 |
2.对证人适用拘传 |
3.对鉴定人适用拘传 |
(二)规范拘传制度的操作程序 |
1.明确拘传的起算时间 |
2.重新设置拘传的审批程序、统一拘传与审判主体 |
(三)建立对民事拘传的救济制度 |
1.程序上的救济 |
2.建立对错误拘传的国家赔偿 |
(四)完善与拘传制度相关的其他制度 |
1.建立拘传和其他强制措施的衔接机制 |
2.建立拘传与信用体系的衔接 |
3.完善缺席判决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刑事错案及其治理(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选题的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的基本框架 |
上篇:刑事错案基本问题研究 |
第一章 刑事错案之科学定性 |
第一节 理论界关于“刑事错案”基本内涵的争鸣与评析 |
一、关于“错案”概念的理论争鸣 |
二、对不同“错案”概念的评析 |
第二节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错案”的界定 |
一、中央文件使用“错案”一词的情况分析 |
二、法律法规使用“错案”一词的情况分析 |
三、错案判断标准的多样性 |
第三节 刑事错案概念之科学定性 |
一、刑事错案之语义分析 |
二、刑事错案之构成要件 |
三、刑事错案之类型分析 |
第二章 刑事错案之样态分析 |
第一节 刑事错案研究样本之科学选取 |
一、样本研究对象的针对性 |
二、样本涵盖范围的全面性 |
三、样本所处背景的社会性 |
四、样本素材来源的广泛性 |
第二节 样本案件基本事项实证分析 |
一、样本案件中“被告人”自然特征分析 |
二、样本案件中“被告人”所涉罪名类型分析 |
三、样本案件中“被告人”刑罚情况分析 |
四、样本案件中“被告人”羁押时间分析 |
五、样本案件时间分布分析 |
六、样本案件区域分布分析 |
第三节 样本案件纠正现状实证分析 |
一、样本案件的纠正依据分析 |
二、样本案件的纠正效率分析 |
三、样本案件的纠正方式分析 |
四、样本案件的纠正因素分析 |
五、再审程序的错案纠错功能分析 |
第四节 样本案件赔偿追责实证分析 |
一、样本案件赔偿总体情况分析 |
二、样本案件索赔困难分析 |
三、样本案件赔偿趋势分析 |
四、错案责任追究情况分析 |
第三章 刑事错案之成因剖析 |
第一节 错案生成之基础原因—证据问题 |
一、侦查阶段—证据收集不当 |
二、检察阶段—证据审查不力 |
三、审判阶段—证据判断不准 |
第二节 错案生成之中层原因—制度运行问题 |
一、司法职权配置失衡 |
二、不当干预司法问题突出 |
三、考核指标不尽合理 |
四、错案纠正机制运行不力 |
五、办案经费难以保障 |
六、辩护权缺乏有效行使 |
第三节 错案生成之深层原因—心理偏差问题 |
一、“洞穴隐喻”心理偏差之表征 |
二、心理偏差之理念因素 |
三、心理偏差之主体因素 |
四、心理偏差之环境因素 |
第四节 错案生成之根本原因—客观制约问题 |
一、认定案件事实的逆向性与回溯性 |
二、人类认知能力的有限性与差异性 |
三、认知技术手段的滞后性与误用性 |
下篇:刑事错案治理研究 |
第四章 刑事错案治理概述 |
第一节 治理理论的渊源与发展 |
第二节 刑事错案的治理 |
第五章 构建刑事错案治理体系 |
第一节 科学刑事立法是全面推进错案治理之首要前提 |
第二节 完善证据制度是全面推进错案治理之基础要义 |
一、案件事实认知的理论基础 |
二、严格刑事证明标准 |
三、完善刑事证据规则体系 |
第三节 “以审判为中心”是全面推进错案治理之核心所在 |
一、夯实侦查基础工作 |
二、筑牢检察使命防线 |
三、深化审判程序规则 |
四、理顺公检法三机关的相互关系 |
第四节 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是全面推进错案治理之制度保障 |
一、坚持与改进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 |
二、理顺人大监督与司法自主的关系 |
三、改善司法的外部环境 |
四、优化司法的内部环境 |
第五节 落实司法责任制是全面推进错案治理之组织保障 |
一、正确解读司法责任制 |
二、科学建构司法人员选任、退出与保障机制 |
三、妥善运用司法责任制的倒逼机制 |
四、严格落实错判责任追究制度 |
五、优化绩效考核制度 |
第六节 强化律师辩护是全面推进错案治理之重要力量 |
一、全面实施辩护律师侦查讯问在场制度 |
二、着力提升辩护律师程序性辩护的效能 |
三、不断完善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
四、大力确保辩护律师正确意见得以采纳 |
五、高度重视辩护律师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 |
六、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制度的应有作用 |
第六章 提升刑事错案治理能力 |
第一节 树立科学执法理念,全面提升错案治理能力 |
一、树立刑事错案可治理理念 |
二、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念 |
三、树立正当法律程序理念 |
四、树立遵循司法规律理念 |
五、树立依靠党的领导做好错案治理工作理念 |
第二节 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切实提高错案治理能力 |
一、强化政治信仰建设 |
二、强化职业道德建设 |
三、强化业务能力建设 |
第三节 营造良好法治文化,有效增强错案治理能力 |
一、积极引导群众树立科学的司法理念 |
二、积极引导媒体维护公正的司法权威 |
三、积极引导社会厚植文明的法治精神 |
结论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发表的研究成果 |
后记 |
(6)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一、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概述 |
(一)证人资格认定 |
1.外国法中的证人资格 |
2.我国的证人资格 |
3.本文所研究的出庭证人的资格 |
(二)证人出庭作证的理论依据 |
1.是公民基本义务的要求 |
2.是审判公开原则的要求 |
3.是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 |
二、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制度的存在问题 |
(一)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缺位 |
1.缺乏强制证人到庭措施 |
2.证人拒绝到庭惩罚措施不力 |
3.证人拒绝作证权空白 |
(二)伪证处罚机制不建全 |
1.伪证惩戒力度不足 |
2.伪证诚信档案制度缺失 |
(三)保证书制度不完善 |
1.缺乏统一保证书格式 |
2.强制签署保证书制度缺位 |
(四)经济补偿制度不建全 |
1.经济补偿标准不明确 |
2.经济补偿适用范围过宽 |
3.补偿费用支付方式不稳定 |
(五)证人保护机制不完善 |
1.证人保护对象范围不确定 |
2.证人保护机构有待建立 |
3.证人配套保护措施不足 |
三、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建立强制证人出庭制度 |
1.设立拘传证人出庭制度 |
2.建立证人拒绝出庭惩罚措施 |
3.赋予证人拒绝作证权 |
(二)建全伪证处罚制度 |
1.加大伪证惩戒力度 |
2.建立个人诚信档案制度 |
(三)完善证人保证书制度 |
1.统一保证书的格式 |
2.强制签署证人保证书 |
(四)建全证人经济补偿制度 |
1.细化经济补偿标准 |
2.区分经济补偿例外情形 |
3.确定补偿费用支付方式 |
(五)完善证人出庭保护制度 |
1.确立证人保护对象及范围 |
2.建立证人保护专门机构 |
3.完善证人配套保护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辩护律师权利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域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框架、方法及创新 |
1.3.1 研究框架 |
1.3.2 研究方法 |
1.3.3 本文的研究创新 |
第2章 辩护律师权利体系的基本范畴 |
2.1 辩护律师权利体系的内容 |
2.1.1 辩护权的产生 |
2.1.2 辩护权的属性 |
2.1.3 辩护权利体系的构成 |
2.2 律师辩护权利体系的功能 |
2.2.1 信息获取 |
2.2.2 意见交流 |
2.2.3 人身保障 |
2.3 律师辩护权利体系的价值 |
2.3.1 实现控辩有效平等 |
2.3.2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
2.3.3 促进案件公正处理 |
第3章 域外辩护律师权利体系考察 |
3.1 美国辩护律师的权利体系 |
3.1.1 获得律师帮助权 |
3.1.2 在场权 |
3.1.3 调查取证权 |
3.1.4 对质权和交叉询问权 |
3.1.5 律师——委托人特权 |
3.1.6 辩护豁免权 |
3.1.7 案件与律所资料管理 |
3.2 英国辩护律师的权利体系 |
3.2.1 在场权 |
3.2.2 交叉询问权 |
3.2.3 披露证据信息 |
3.2.4 律师——当事人通信特权 |
3.2.5 案件及律所资料保存 |
3.3 法国辩护律师的权利体系 |
3.3.1 在场权及调取证据权 |
3.3.2 对质询问权 |
3.3.3 独立、自由执业权 |
3.3.4 豁免权 |
3.3.5 律师及律所禁止被搜查的权利 |
3.4 日本辩护律师的权利体系 |
3.4.1 在场权及调取证据权 |
3.4.2 证据展示与询问的权利 |
3.4.3 辩护豁免权与保密权 |
3.4.4 律所及案件资料管理 |
3.5 我国台湾和香港地区辩护律师的权利体系 |
3.5.1 在场权、会见、通信权 |
3.5.2 取证权 |
3.5.3 律师——当事人特权 |
3.5.4 对质询问权 |
3.5.5 律所免受搜查与案件资料保护 |
3.6 比较与结论 |
第4章 中国辩护律师的权利体系 |
4.1 中国辩护律师权利体系的历史演变 |
4.1.1 《刑事诉讼法》中的辩护律师权利 |
4.1.2 《律师法》中的辩护律师权利 |
4.2 中国辩护律师权利体系的具体内容 |
4.2.1 授受型权利 |
4.2.2 保障型权利 |
4.3 中国辩护律师权利体系的问题与成因 |
4.3.1 授受型权利的不足与成因 |
4.3.2 保障型权利的缺位与缘由 |
第5章 中国辩护律师权利体系的完善 |
5.1 授受型权利及其完善 |
5.1.1 核实证据权 |
5.1.2 调查取证权 |
5.1.3 质证权与辩论权 |
5.2 保障型权利及其完善 |
5.2.1 辩护豁免权 |
5.2.2 人身自由保障权 |
5.2.3 办公场所和案件资料的保护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A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8)鉴定人出庭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鉴定人出庭的必要性与制度沿革 |
第一节 鉴定人出庭的必要性 |
一、司法鉴定本质属性的内在要求 |
二、证据属性的客观要求 |
三、直接言词原则的应有之义 |
四、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 |
第二节 鉴定人出庭的功能 |
一、监督司法鉴定活动 |
二、帮助法官认定事实和公正裁判 |
三、消减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分歧 |
四、保障对抗制审判的真正实现 |
第三节 鉴定人出庭的制度沿革 |
一、“三大诉讼法”关于鉴定人出庭的制度变更 |
二、从“鉴定结论”到“鉴定意见”的理念转变 |
三、“专家辅助人”的创新引入 |
第二章 鉴定人出庭的实践现状与存在问题 |
第一节 鉴定人出庭的实践现状 |
一、出庭案件数量考察 |
二、出庭案件事由考察 |
三、出庭案件的庭审程序 |
四、出庭案件的采信率 |
第二节 基于案例对鉴定人出庭现状的分析 |
一、鉴定人出庭作证“流于形式” |
二、过度追求“鉴定人出庭率” |
三、司法鉴定人诉讼地位不清晰 |
四、鉴定人出庭制度的设置与司法实践有距离 |
第三节 鉴定人出庭现状的原因分析 |
一、鉴定人出庭制度存在滞后性 |
二、司法鉴定人角色定位模糊 |
三、法官对鉴定人出庭持保守态度 |
四、鉴定人出庭的保障机制不健全 |
第三章 鉴定人出庭的改革探索与理论困境 |
第一节 我国司法实践的改革 |
一、直接言词证据规则的实现 |
二、庭审实质化的推进 |
三、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目标 |
第二节 鉴定人出庭的角色定位 |
一、鉴定人出庭的角色定位困境 |
二、鉴定人出庭的角色定位选择 |
第三节 鉴定人出庭的中立性困境 |
一、鉴定意见的主观特性 |
二、鉴定意见的客观特性 |
三、鉴定意见的特性对鉴定人出庭的影响 |
第四章 鉴定人出庭的制度完善 |
第一节 完善对鉴定意见的审查评价体系 |
一、规范对鉴定意见的形式审查 |
二、加强对鉴定意见的实质审查 |
三、构建鉴定意见的评价体系 |
第二节 完善鉴定人出庭的启动程序 |
一、加强鉴定人出庭的必要性审查 |
二、创新鉴定人出庭的方式 |
三、明确鉴定人不出庭的责任 |
第三节 完善鉴定人出庭的配套制度 |
一、明确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补偿标准 |
二、加强对鉴定人人身安全的保护力度 |
三、明确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范围以及例外情形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我国刑事诉讼证人的人身保护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刑事证人人身保护一般理论概述 |
第一节 刑事证人人身保护的含义 |
一、刑事诉讼证人 |
二、刑事诉讼证人的人身保护 |
第二节 刑事证人人身保护的理论依据与价值分析 |
一、刑事证人人身保护的理论依据 |
二、刑事证人人身保护的价值分析 |
第三节 我国加强刑事诉讼证人人身保护的必要性 |
一、改变出庭率低的局面 |
二、提高法律权威、公信力 |
三、转变社会风气 |
四、防止证人被害化 |
第二章 域外证人人身保护制度之比较分析 |
第一节 英美法系刑事证人保护 |
一、美国刑事证人人身保护制度 |
二、英国刑事证人人身保护制度 |
第二节 大陆法系证人保护 |
一、德国刑事证人人身保护 |
二、法国刑事证人人身保护 |
第三节 混合模式国家证人保护 |
一、日本刑事证人人身保护 |
二、俄罗斯证人人身保护制度 |
第四节 域外国家证人人身保护制度之启示 |
第三章 我国刑事证人人身保护制度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证人人身保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散乱、可操作性不强 |
二、保护对象、范围狭隘 |
三、保护措施单一、不规范 |
四、保护时间不合理 |
五、无保护机关责任追究机制 |
第二节 证人人身保护制度问题之成因 |
一、传统历史文化因素 |
二、不良社会氛围影响 |
三、保护制度的设计问题 |
第四章 完善我国刑事证人人身保护制度之构想 |
第一节 刑事证人人身保护制度遵循原则 |
一、适度平衡原则 |
二、全面保护原则 |
三、预防为主,事后救济为辅 |
四、国家保护为主、适当发展民间组织 |
五、针对性原则 |
第二节 立法模式的选择 |
第三节 人身保护制度构成要素之完善 |
一、扩大证人保护范围 |
二、明确证人人身保护机构 |
三、丰富证人人身保护措施 |
四、完善相应的监督机制、责任追究机制 |
五、完善刑事证人人身保护运行程序 |
第四节 特殊刑事证人的人身保护 |
一、污点证人 |
二、脆弱刑事证人 |
三、职务犯罪证人 |
第五节 刑事证人保护完善应当注意的其他问题 |
一、证人自我权利的平衡 |
二、不能剥夺被告人相应权利 |
三、防止来自司法机关的人身侵害 |
四、必须符合中国现有国情 |
五、相关辅助措施的配套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10)庭前证言笔录的使用及其限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庭前证言笔录及其使用现状 |
一、证人证言与庭前证言笔录 |
(一)证人证言 |
(二)庭前证言笔录 |
二、庭前证言笔录使用现状分析 |
(一)庭前证言笔录使用现状概述 |
(二)证人不出庭情况下庭前证言笔录的使用 |
(三)证人出庭情况下庭前证言笔录的使用 |
第二章 庭前证言笔录使用的原因分析 |
一、庭前证言笔录本身具有证据能力 |
(一)庭前证言笔录的证据价值 |
(二)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中的相关规定 |
二、使用庭前证言笔录的现实意义 |
(一)庭前证言笔录具有很强的可用性 |
(二)庭前证言笔录更易还原证人的记忆内容 |
(三)庭前证言笔录受案外干扰因素较小 |
(四)庭前证言笔录提供环境有利于证人作证 |
(五)庭前证言笔录具有诉讼经济价值 |
三、国外也存在使用证言笔录的情况 |
(一)传闻证据与传闻证据规则 |
(二)排除传闻证据的具体理由 |
(三)传闻证据规则例外及设置理由 |
第三章 庭前证言笔录的实践问题 |
一、庭前证言笔录的真实性难以验证 |
(一)证言笔录的真实性难检验 |
(二)证据印证规则不完善 |
二、庭前证言笔录存在错误信息的危险 |
(一)证言笔录易给出错误信息 |
(二)证言笔录给出错误信息的原因 |
三、使用庭前证言笔录侵犯被告人对质权 |
(一)侵犯被告人对质权 |
(二)加剧证人不出庭现象 |
四、影响法官辨识证人真意及其证言可靠性 |
(一)法官难以辨识证人真意 |
(二)影响证言内容的可靠性 |
第四章 庭前证言笔录的使用限制 |
一、理性看待庭前证言笔录 |
(一)正确理解现有的案卷移送制度 |
(二)设置符合我国实际的直接言词原则 |
(三)科学认识证言笔录的证据能力 |
二、适当借鉴吸收传闻证据规则 |
(一)引入传闻证据规则的理由 |
(二)如何借鉴吸收传闻证据规则 |
三、对庭前证言笔录自身的要求 |
(一)规范庭前证言笔录的制作主体 |
(二)规范庭前证言笔录形成的地点及方式 |
(三)规范询问证人的程序 |
(四)规范庭前证言笔录的制作过程 |
四、改善庭前证言笔录的使用方式 |
(一)规范庭前证言笔录的宣读方式 |
(二)证人不出庭情况下对庭前证言笔录限制使用 |
(三)证人出庭时证人证言与庭前证言笔录结合使用 |
(四)当庭陈述与庭前证言不一致情形下取舍使用 |
(五)庭前证言笔录的使用规则和限制标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点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民事诉讼证人证言认定机制实证研究[D]. 李瑶. 湘潭大学, 2020(02)
- [2]民事诉讼亲属拒绝作证权制度构建论[J]. 黄茂醌,陈宏. 法治论坛, 2019(04)
- [3]庭审实质化改革对证人出庭的挑战与应对[J]. 苏镜祥,梁诗静. 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02)
- [4]我国民事拘传制度研究[D]. 李爽. 海南大学, 2019(01)
- [5]刑事错案及其治理[D]. 张松. 吉林大学, 2019(10)
- [6]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完善研究[D]. 孙洁. 辽宁大学, 2019(01)
- [7]辩护律师权利体系研究[D]. 谭文健. 湖南大学, 2019(01)
- [8]鉴定人出庭问题研究[D]. 张园. 南京师范大学, 2019(02)
- [9]我国刑事诉讼证人的人身保护制度研究[D]. 王惠敏. 广西民族大学, 2017(02)
- [10]庭前证言笔录的使用及其限制[D]. 范淑婷. 中国政法大学, 201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