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信息披露势在必行(论文文献综述)
管淑慧[1](2021)在《国有企业内部审计职能定位与升级路径》文中研究表明当前,许多国有企业都建立了包含内部审计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但是国有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在国家相关政策下,国有企业的内部审计面临着升级的挑战。文章分析了当前国有企业内部审计职能定位与升级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国有企业应当改善内部审计形象、细化职能定位、注重内外部风险的管控、建立新型增值型内部审计体系,以切实提高国有企业的整体效益。
周婷婷[2](2020)在《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保险业务风险控制 ——以众安保险为例》文中指出保险业“触网”多年以来,凭借电子商务成本低、信息透明、促需求、高效率等特性,互联网保险保费规模快速增长,保险渗透率得以进一步提升。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的销售收入在保费大规模增长中占据主力,其流量红利为互联网保险市场的广度和深度提供了源源不竭的动力。然而,笔者在长年的财产保险理赔实务工作中发现:第三方网络平台销售的保险,其事故理赔率、客户投诉率、服务成本率居高;此外,保险公司面临严峻的监管压力,可能背负任何因三方网络平台违规销售引发争议而导致的行政处罚、经济处罚。互联网财产保险公司依然面临传统保险业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因此,本文将基于信息不对称市场,对比分析第三方网络平台与专业中介的风险差别,及三方平台在保险业务流程中的风险,从保险理赔视角研究平台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并提出约束和激励机制的建议。为实现上述研究目标,本文采用风险管理理论与保险理赔实务相联系、文献资料分析与比较分析相结合、案例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追寻大众广为诟病的互联网保险纠纷现象背后的根本原因,运用真实案例和实证分析佐证风险原因,总结给出互联网保险公司治理风险、规避风险的策略。全文可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即第一章。主要介绍互联网保险蓬勃发展时期第三方网络平台风险控制研究的意义,互联网保险发展情况、第三方保险网络平台的发展、国内外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研究等一些基础知识。第二部分包括第二章和第三章。第二章宏观简述中国保险市场的发展前景和互联网财产保险公司的现况。为了更清晰的了解第三方网络平台在保险公司中的角色定位,微观描述互联网财险公司的营销渠道、发展进程和问题。第三章着重分析第三方网络平台的风险。第三方网络平台与专业中介机构同为保险中介,首先了解二者有何差异、风险表现是否类似,有助于更深入理解三方网络平台风险。其次,上述风险总是会贯穿于保险业务流程中具体展现。以保险业务流程为切入点,形象地揭示第三方网络平台保险业务在各流程中的风险。第三部分包括第四章和第五章,是本文重点。第四章在第三章基础上,通过案例分析印证平台风险。以众安保险为例,收集意外险、旅行险等多个财产险种的理赔数据,运用信息不对称理论,通过事前风险和事后风险两个维度,从理赔视角测度第三方网络平台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第五章主要回答解决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业务风险控制方案。结合前文分析,给出保险人如何通过激励约束机制降低平台机会主义行为的建议。并提出建立外部约束机制,以风险为导向健全法律法规,构建信用体系和加强市场准入机制等多方位风险控制建议。第四部分即第六章,是对全文的回顾总结,指出文章的不足与未来可以继续深入研究的方向。本文的研究结论得出第三方网络保险平台属于网络技术服务提供商,采用定性分析方法证实第三方平台的客户骗赔动机更强、骗赔成本更低,三方网络平台渠道承保的业务骗赔概率更高;另一方面,平台出于自身利益产生了机会主义行为,以低价广泛推广保险的方式集中转嫁大量同质、高频风险给保险公司,最终加大损失发生的概率或扩大损失。使用最小二乘法模型验证销售渠道是否影响信息不对称,得出渠道因素对索赔额的影响均显着为正,平台渠道更容易产生更高的索赔额和更频繁的索赔,承保地域未得出正相关关系。本研究的创新之处在于以第三方网络平台为研究对象,从保险公司视角重点分析平台的不同特性与之风险,从理赔端回溯平台在保险业务的销售流程、承保等各个环节中具体风险表现,以期借鉴历史经验和数据,提高平台业务的风险控制水平,实现财险公司良性运转,解决市场资源错配现象。
袁一鸣[3](2020)在《大数据时代下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带来了时代变革。不断创新的金融市场和金融服务在相当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习惯。数据资源引发各方关注。它也成为重要的竞争资源。与此同时,数据利用纠纷不断发生。个人信息特别是个人金融信息保护面临着威胁。在保护个人金融信息方面,我国的相关工作不断推进。随着金融业迅猛发展,金融业务与信息技术的结合趋势日趋明显,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所面临的挑战却越来越严峻。目前,原则性规定的适用成为我国保护个人金融信息的选择。立法上,个人金融信息权并没有被规定。立法碎片化与救济缺位使得制定能落地的专门立法成为需要。对个人金融信息权的法律属性予以清晰认识,且全面分析在于以立法保护时还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完善我国个人金融信息权保护的路径,是完善立法的重要举措。并且,有关部门以行政管理手段来规制侵害个人金融信息的行为。监管条块分割且分而治之阻碍了监管实际效率的提高,必须建立统一高效且在个人金融信息保护问题上职权配置清晰的监管体制。数据运用和个人信息保护之间存在的价值冲突要求我们正确认识数据、隐私和信息的范畴区别与不同的法律保护逻辑。大数据时代下,技术给经济、文化、生活各个方面带来的影响都十分巨大,通过技术的手段来解决问题也是时代发展的趋势。本文将从以下五个方面展开论述:第一部分是对个人信息保护和金融隐私权相关问题进行中外比较研究和理论阐述。第二部分是界分数据、隐私信息和个人信概念。据此,对数据运用和个人信息保护不同的立法逻辑进行分析。并且着眼大数据时代下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特殊性,来探讨个人金融信息权的法律属性。第三部分是对我国在个人金融信息保护保护方面的现状与困境的揭示和分析。首先,对大数据时代下个人金融信息利用模式进行分类。其次,根据不同种类数据利用模式下所产生的纠纷,对个人金融信息受损现实危害做分析。再者,从立法、监管、市场价值冲突和技术局限等方面,针对个人金融信息受损的现状分析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所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是依据前文对于问题描述和原因剖析,从不同方面分别提出推进我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建议。在立法层面,可以由基础分散立法走向统一立法模式,明确规定个人金融信息权,以大数据思维指导个人金融信息产权界定、使用权边界等相关立法,合理分配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使得个人金融信息受损不再救济无门。通过渐进的方式来提高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水平。从监管的角度,一站式监管亟待建立,既要有牵头的组织部门也要密切各机构的协调合作,健全从业人员自律机制。实践中很多案例表明,以技术手段来解决问题是应对互联网技术伴生困境的良好办法,因此应当推动技术进步而不是因噎废食限制技术发展。第五部分是对本文所写内容的概述性总结。
钱俊成[4](2020)在《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研究》文中认为资产管理是特许经营的金融业务,是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通过现行法和政策来规范该行业。但实践中,资产管理已经沦为“影子银行”的重灾区,具有极高的金融风险。同时,由于该行业中信义义务的长期虚置,导致资产管理人在财富管理的过程中或忽视、或逃避、或违背信义义务,使投资者投资本息因此受到了很大的损失。这一方面为众多家庭的生活蒙上了“阴霾”,另一方面也不利于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出于预防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建成和谐社会的目的,监管机构于2018年4月联合颁行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它标志着我国资产管理法律规制改革的正式启动。但令人遗憾的是,本轮改革以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为目的,侧重于通过“表外业务”等方法将资产管理人的风险转嫁于投资者。但这进一步加大了投资者的风险,与“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要求背离。同时,该种做法欲从根本上抵御金融风险的意义甚微,只能延缓它的发生。原因在于投资者是金融行业的命脉,而对信义义务仍然虚置的资产管理必将因此失去投资者的信任。为了解决投资者合法权益易受侵害但又缺乏有效保护的现实问题,为了缓和金融风险控制和私益保护的冲突,为了资产管理行业的稳健发展,因而需要对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作专题研究。概言之,对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研究是基于社会现实问题倒逼下的理论研究,它着眼于对实践中问题的解决,具有切实的现实意义。“金融法中一些基本概念并非是对金融现象的简单映射,而是承载着确立特定金融领域中各种权限配置的功能”。应当注意到,资产管理发轫于普通的民事活动,逐渐演变为特别的金融业务,其在当下的我国正朝着“代客理财”本质的回归。并且,在对我国资产管理历史脉络、现行法和政策考察的基础上,发现四个方面的法律和法理缺陷造成了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虚置:一是信义义务的法理不清,导致负有信义义务的资产管理人的范围模糊;二是我国当前法律制度下的信义义务仍停留在英美法系那种松散的“义务束”状态,缺乏应有的内在逻辑,造成学者对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具体内容的各执己见,不能形成系统的、可依照执行的、统一的具体规则;三是上述两个问题致使资产管理人违反信义义务的法律责任不清,难以有效规范业务行为和有效指导司法实践;四是上述三个问题还可归结于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在立法上缺乏整体设计,使“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难落实处。针对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进行研究,首先需要明确信义义务本身的来源、功能、性质,然后分析其内在的构成要素。在明确了信义义务的内部构造后,信义义务在资产管理中的生成逻辑也随之清晰,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被触发。从本源上看,信义义务产生于实质的信义关系,是对信义关系下当事人所订立合同不完全性的补充,因而信义义务是一种“填补性”规则。换言之,对于某个具体的受信人而言,其是否负有信义义务需要考察“施信人”的自我保护状态和替代性保护方案。从功能上看,信义义务产生的要旨在于对受信人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的规制,从而调整当事人之间基于信任建立起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性质上看,信义义务作为一项法定义务,不同于合同的约定义务,不能被当事人协议约定而排除,在规范受信人行为方面具有刚性。然后,分析信义义务的内在构成,即在同其他法律关系相区别的角度探讨信义关系的特征,从信义义务的内部视角确定其构成要素。主观上的信任与客观的信任状态,实际上解释了信义义务产生的逻辑与要求。前者明确了受信人与“施信人”之间应具备的信任基础,是信义义务内在构成的起点,后者则在客观上赋予了受信人处理事务之能力,成为信义义务中最为重要的构成要素。这有力地解释了由“委托——代理”关系、“信托关系”构成的资产管理中的信义义务产生。也就是说,对于以信托展开的资产管理而言,资产管理人自然负有信义义务,这是由信托本质决定的。但对于以“委托——代理”形式展开的资产管理,则需要判断资产管理人究竟是否被投资者施以主观上的信任,以及是否被赋予了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只有既存在主观上的信任,也具有充分自由裁量权时,资产管理人才负有信义义务。另外,信义义务在资产管理中的产生逻辑也可以帮助解决资产管理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例如通过对2018年出台的《资管新规》中要求禁止通道业务及刚性兑付作出解释,从而真正明确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核心内涵与外延,更好地规范资产管理人行为,构建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规范体系。接着,资产管理人要正确履行信义义务,离不开信义义务内容的完备。也只有完备的信义义务内容,才能发挥法的指引作用。然而,我国无论《信托法》《公司法》还是《资管新规》,对信义义务的内容规定都过于原则性或者粗糙,难堪大任。这也是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被长期虚置的核心原因。要针对中国现状和资产管理人所处的特定交易结构制定细化的、可落实地的信义义务具体内容,首先依赖于信义义务内容界定标准的构建。该标准的构建需要在两个层面上落实:一是信义义务与其他义务的区分,这决定了某具体义务能否纳入到信义义务中来;二是信义义务内容间的逻辑梳理,这决定了某具体义务的归属。然后,根据前述界定标准,可以有效厘定中国法下作为特定受信人的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内容范围,并将英美法下松散的“义务束”归类,构建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具体内容;三是鉴于资产管理人负有信义义务内容的差异从根本上还应取决于投资者的区别,故将投资者作合理地类型化区分,并由此分析资产管理人负有信义义务的具体内容差异具有现实意义。这也是对“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的具体落实;最后,分析资产管理人在履行信义义务时应达到和满足的客观标准,这是出于对“法不强人所难”的法的价值的考虑。即使资产管理人负有信义义务,也需要有具体的义务规则可供执行;违反信义义务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的,亦需要法的救济。应当注意到,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与违反合同的责任,两者在原理上是相通的:都是违反了信义义务期待的资产管理人应达到的第一性义务标准,由此所导致的第二性义务。同时,违反信义义务的法律责任可从两方面分析:一方面是对投资者的责任,另一方面是对受托财产的责任。前者是要求资产管理人对财产进行管理,所产生的收益必须交给投资者。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后者的意思是资产管理人在资产管理中管理受托财产不当致使财产遭到损害或者损毁,资产管理人对受托财产负有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也就是说,根据救济途径的区别,投资者的救济权包括两类:既可能是对物的,也可能是对人的。最后,由于我国《信托法》在移植过程中的“异化”和资产管理业务“法律关系认定的多样化”,造成现行《信托法》难以承载统一规制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使命。因此,借鉴域外典型的立法路径,探求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体系化路径就显得非常必要。分属两大法系的英国、美国、德国、日本规范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相关规则为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体系化构建提供了可参考的范本。综合考虑下,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规则应当以体系化的思路来考量,需要多个位阶的法律法规进行共治,形成一个“基础法律+监管法规+自律规则”的系统化规则体系。即以《民法典》为指导,《信托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为框架,金融监管法规予以细化,自律规范进行补充。于其立法,可以采取一种阶段式、渐进式的立法策略。另外,在确定了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立法模式后,还需要进一步落实信义义务的框架构建。这更好地为实践中问题的解决画上了句号。
姜雨岑[5](2019)在《A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虚假披露案例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整个资本市场,“大连电瓷虚假披露案”等一系列会计信息失真现象接连发生。会计信息虚假披露问题现象不仅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的稳定,也涉及广大民众投资者的根本利益,对社会经济的健康稳定构成严重的威胁。研究重点是A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存在的问题。主体为信息披露问题表现,再辅之以相应性的资金使用情况披露不实、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及时以及与之相关的虚假陈述和利益操纵等问题研究,针对A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进行案例分析。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对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至关重要。截止2019年4月,我国上证A股上市公司从2012年初的920家发展至1456家,深证A股上市公司从2012年初的1386家发展至2141家。在未来一段时间内随着公司上市数量的大幅增加,质量不容忽视。全面深化信息披露制度改革,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势在必行。本文试图从会计信息披露违规案例入手,结合监管案例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认为只有从外部完善信披监管体制,加强会计核算监督;从内部规范管理层决策行为,健全企业治理结构;从更深层次强化监管问责机制,加强中介服务、提升监管水平,最终能够改善当前的会计信息质量,避免类似案例再次发生。
阮彦宁[6](2019)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第三方资助的利益冲突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国际商事仲裁中,一般只有在仲裁员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具有特定关系情况下仲裁员才应退出审理,而第三方资助的介入使得利益冲突问题复杂化。国际商事仲裁中这种仲裁员的“利益冲突”是指可能导致仲裁员不能公正对待当事人的外部影响或关联,而在第三方资助模式下,第三方资助者带来的外部影响或关联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因此,需要结合传统仲裁的利益冲突类型与第三方资助模式的特点分析新模式下利益冲突的特殊化以及其中存在的问题和规制方法。仲裁员相关利益冲突的存在有损仲裁程序有效性,可能导致仲裁员因缺乏独立性或公正性而受到质疑,对仲裁庭的有效组成造成威胁而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甚至可能在裁决作出后而因为有违《纽约公约》第五条而被拒绝承认与执行。而从国际现有实践来看,目前对于这种利益冲突的规制障碍主要在于披露主体较为单一,披露事项模糊,相关资助协议所约定的保密义务也难以让受资助当事人进行披露与相关保障制度的缺乏。仲裁员公正性和独立性要求的最重要因素就是披露,包括披露的主体、内容、披露的时间等。但披露制度的建立并不意味着第三方资助的完全“透明化”。如何在确保披露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平衡当事人间利益?并且除披露问题以外,第三方资助仲裁中利益冲突规制还需要考量仲裁员与资助方存在何种关系时应退出审理、仲裁员是否应对利益冲突进行审查以及仲裁员责任监督模式的完善才能进一步保障披露义务的行使以及潜在影响仲裁员独立性与公正性的利益冲突的消除,而这又涉及到仲裁员审查的义务或权力来源是什么?因仲裁员的原因而产生利益冲突能否由于其履职行为而豁免?第三方资助仲裁利益冲突问题本源在于仲裁员的公正性与独立性,对该类利益冲突的规制需要在新模式下重新审视仲裁员的制度角色,即仲裁员与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及权力来源,从理论角度赋予规制模式制度合理性及可行性,还需通过对于第三方资助者地位的认定结合传统国际仲裁中仲裁员利益冲突类型分析,界定这种资助仲裁模式下利益冲突的表现形式以更好地分析这一问题的规制途径。文章从第三方资助的基础理论着手,分析在这种新型仲裁模式下利益冲突发生原因与类型以及规制障碍,同时结合仲裁的性质与仲裁权理论对利益冲突的披露及审查等重要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在利益冲突下披露制度应如何合理设置,如何确保披露义务的履行及披露后利益冲突应如何界定等,并以“软法”先行的角度提出该种利益冲突的合理规制路径,最后结合内地仲裁实践对内地引进第三方资助仲裁的利益冲突规制相关规则设计进行具体建议。
葛其明[7](2018)在《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文中提出中国证券市场正进入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指出,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018年工作会议中亦已明确要“吸收国际资本市场成熟有效有益的制度与方法,努力增加制度的包容性和适应性”。2决策层的发声和执行层的尝试均已明确,“包容性”与“适应性”是未来证券市场改革的重要方向。证券市场建设的关键在于基础性制度的完善,因而,“包容性”与“适应性”的改革一定意义上是扩大制度的应用情景,赋予制度以“差异化”的品性。而我国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亦随着上市公司数量的增长及披露内容的增加,所披露信息的同质化和形式化时有发生,呈现共性有余而个性不足的情形。因此,为了突出信息披露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也有必要实施差异化的信息披露。本文旨在系统论述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理论内涵与规则,并总结我国证券市场差异化理念的现有实践,分析境外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中值得借鉴的经验,并对我国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构建提出建设性的方案和建议。以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本文由绪论、正文六个章节,以及结论等内容构成。各部分的核心内容简述如下:绪论部分分别梳理了选题背景、文献分析、研究思路、研究方法、研究创新及不足。通过文献分析可知,国内外对信息披露有效性的研究大多落入强制性披露与自愿性披露领域,针对差异化披露的研究相对不足,我国学界提出了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构想,但研究局限于方式的呼吁而缺乏体系的深度,在方法上也有重理论轻实践的倾向。籍此,本文的研究目标是填补相关空白,提出了一个更全面的信息披露观察视角。为了实现研究目标,本研究以问题为导向,正文部分拟分别问答以下问题:差异化信息披露是什么?具有哪些法律特征与法律价值?境外法域下差异化信息披露的表现形式及其价值与局限性是什么?我国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的现有规则及问题有哪些?我国证券市场推行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是否可以做,是否应该做,以及具体怎么做?这些问题的提出紧密围绕本文的研究目标,始终遵循“是什么”,“为什么”,“怎么样”的论证逻辑。不仅如此,上述问题之间环环相扣,分析由表及里。同理,建立在全文研究的基础之上,为了更好地分析问题,本文选择的研究方法也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正文第一章为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原理解析。本章旨在厘清差异化信息披露是什么?一方面,本章从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基本内涵出发,梳理了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定义和特征,另一方面,本章还透过差异化信息披露定义之乱,从不同的逻辑理路探寻了其内因。为此,本章对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各种定义进行了提炼总结,对其共性进行了甄别与评价,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差异化信息披露的一般法律定义。本文认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可以定义为:在一国或地区内,根据上市公司所在市场、所处行业及自身规模等属性的差异,就信息披露的标准做出不同规定,使得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形式呈现出差异化的特点,进而促进信息披露有效性的一项制度。紧随其后,本章论述了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内涵特征,并将差异化信息披露与选择性信息披露及自愿性信息披露进行比较分析,旨在梳理差异,并通过差异性的展现,进一步澄清对差异化信息披露概念的认识。围绕差异化信息披露作为一项证券法律制度应有的法学理论之义,本章论述了差异化信息披露与公平原则及效率原则的竞合关系,呈现差异化信息披露对于资本市场公平原则的维护和对于效率原则的提升。在分析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则时,本章的讨论以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为脉络展开,构成前述内容的外延和深化,同时也与前文的特征论述形成呼应。本章还梳理重述了证券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理论背景,从信息披露的发展历程、结构划分、及质量衡量与评价标准三个方面加以梳理阐述,力求展现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与价值解构,以历史发展与价值评价的视角,强调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意义,这既点题了本章叙述的目的,也是对全文论述的开启。正文第二章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模式的国际比较。本章的宗旨是呈现差异化信息披露有何种表现形式,及其背后的展开逻辑及实际效果。考虑到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模式各异,侧重点不一,本章依据差异化的标准对它们进行了分类,具体的类别包括区分行业、区分企业规模、区分流动性、区分发行规模及区分重要性水平。为了更好地展示不同法域内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制度细节,本章的几个小节又以法域元素展开排比论证。除了必要的差异化信息披露文本阐述,本文侧重于探析各种差异化披露模式的适用情景,以及结合有关披露情景证明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实然影响力。本章在全文体例中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一方面通过对差异化信息披露规则细节的分析叙述,旨在进一步厘清理论的发展脉络和方向,另一方面以此为基础,通过综合比较境内外各主要证券市场关于差异化信息披露在立法起源,基本法律理念,具体法律规定等诸方面的异同,为后续中国证券市场的个体讨论建立一个比较法的基础。正文第三章为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现状评价与问题分析。在第一章的理论铺陈与第二章的实务阐述的基础之上,本章提炼、总结了我国证券市场对于差异化信息披露的现有实践,按证券发行市场(一级市场)与证券交易市场(二级市场)的逻辑划分方式分别展开分析。本章一方面基于法条研究,分析了持续信息披露阶段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中的个性化披露的法律要求,及并购交易中权益变动报告的差异化对待,并以主板和创业板招股说明书为例,阐述了我国证券发行市场现有的差异化披露的法律思想,紧接着,本章对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与论述,指出存在法律规范的制度有效性不足、法律法规和披露规章过于碎片化,及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执行和操作难以把握等缺陷;另一方面,本章也基于实证研究,分析了几例因不重视差异化信息披露而导致信息披露失效的案例,如重庆啤酒信息披露失效事件和獐子岛信息披露失效事件。从理论联系实际,再从实际升华到理论,这一章的讨论,旨在全面展现我国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的现状,讨论其不足,并以此为基础,为我国证券市场最终形成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成熟建制提供借鉴和参考。本章始终不欲夸大制度的现实缺陷,而是希望客观、全面地认知问题,并引发学界与监管层面的思索。本章的写作安排同样是为后文的展开做铺垫,特别是为下文分析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改进和完善进路埋下伏笔。正文第四章为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本章既是对前文分析论证的呼应,也是后文得以展开的前提基础。本章指出,随着市场的迭代演进,现行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在多年的运行过程中,暴露出了适用性狭窄的缺陷:从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功能角度而言,无法解决部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效能低下的困境,从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价值角度而言,出于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及证券市场营利属性的驱使,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也存在局部改造的必要。本章的分析既是站在现实角度的思索,也是站在理性立场的审视。正文第五章为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构建的影响因素,是在法经济学的语境下进行的分析。从法律的价值看,法律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经济关系是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马克思主义认为,“每一既定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表现为利益”,3这种利益关系影响着立法的价值判断与选择,促使着立法动机的产生,并引导着立法行为的价值目标。具体到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其调整的主要对象是上市公司、投资者及监管机构之间的三角关系,其中尤以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为重点。因此,对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利益关系的解构与分析,成为信息披露法律制度设计的有益视角,也是本章数理分析研究手段的应用基础。本章运用了博弈理论与实物期权两项法经济学的工具:其一,从探讨信息披露利益攸关方的角色定位出发,建立了博弈均衡模型,并以有限理性为假设,进行动态演化推演,获得了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设计受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成本、处罚强度、监管强度等因素的影响的结论;其二,将上市公司实施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视为是在常规信息披露基础上的一项追加投资,进而将扩张期权与延迟期权的方法引入到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决策过程,得到的结论是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制度构建也受制度实施选择期,及企业的期望收益率两个因素的影响。具体而言,运用法经济学的工具分析获得的结论是:降低差异化信息披露成本、增加上市公司的违规成本、加强监管并使监管强度达到一定程度、压缩制度实施的选择期、增大上市公司的期望收益率,这五项措施有利于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构建。对这些细节的把握有助于加深我们对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成法并有效执行之关键影响因素的理解。本章最后将法经济学的研究结论与目前我国现有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中的差异化元素及片段结合,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分析,将理论的发现回归到对实践的指导。正文第六章为我国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之构建。本章是基于前面诸章节的分析,提出对于我国构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具体建议,分两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是明确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构建原则,本章阐述了有效性原则,重要性原则,成本效益原则,差异性原则,及自愿性原则。原则既是对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发挥其应然作用的总体要求,亦是对其在我国实然境遇的应对建议。结合前文构建的分析框架,本章余下部分阐述了对于我国构建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具体建议:首先是进一步明确差异化信息披露的范畴,本章围绕差异化的区分标准及差异化的形式与内容展开论述;其次是完善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机制,本章从信息披露的内生机制,归责机制,属性认定机制,反馈机制及指引机制的健全完善五个层面提出建议;再次是建立健全差异化信息披露的监管,本章围绕风险导向型监管与监管沙箱制度分别论述;最后本章提出了差异化信息披露中的“完全港”制度作为制度构建的突破点之一,以平衡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利与义务,鼓励上市公司向投资者披露特征性信息,激发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在“强制性”与“自愿性”之间的良性互动。我国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完善正处于前所未有的战略机遇期,以差异化披露为切入点,它将为我们打开一扇研究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新窗口。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日新月异,证券发行模式注册制的改革亦箭在弦上,这些都为信息披露的改进提供了制度创新的基础,同时也是对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时代呼唤。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关注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内容与形式,思考推行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探索改善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实施之进路,无疑均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重要的理论价值。作为总结,我们应该清晰地认识到,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是助力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发展完善的重要引擎。欲发动该引擎,在理念与制度设计上进行必要的调整不可或缺。
李仲林[8](2018)在《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研究 ——基于法经济学的视角》文中研究说明银行业是国民经济稳定发展的基石,然而由于银行业自身携带的“高负债、高风险”的先天基因,世界各国不得不对其采用严苛的监管策略与方式。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勃兴,社会经济主体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呈现出多元化趋势。固守传统借贷业务,只能使银行业的收益、业务范围不断萎缩。在此语境下,选择变革与创新以适应社会经济主体的多元化需求的利器,主要表现为银行业务范围的开疆拓土,覆盖整个金融市场,渐次演变为具备综合化经营的“全能银行”。银行业综合化经营非但没有降低源于银行“高负债”先天基因所带来的风险,反而会与传统监管策略与方式之间产生隔阂与错配积聚更为严重的风险,2008年的金融危机正是典型的范例。由此观之,对于银行综合化经营所产生风险的防范与控制应当成为金融法治建设亟需认真对待的话题。金融监管的核心使命在于有效的防控金融市场的风险,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健康发展,进而为实体经济的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支持。虽然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是市场选择的结果,但在不断满足社会经济主体多元化金融服务需求的同时累积了大量的金融风险。对此党中央、国务院给予高度重视,提出加强金融监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基本要求,这不仅是我国金融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监管当局的重大课题之一。现在问题的关键是,当以分业监管为主体框架的监管体制,面对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所产生的种种风险时,能够调用的规制策略、思路、方式往往却是杯水车薪。可以说,二者之间的背离与抵牾之处,正是金融监管寻求变革的逻辑起点。基于上述论断,本文选择以法经济学为研究视角,以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所衍生的种种客观风险为根基,采用“理论基础—历史演进—现实状况—供给需求及非均衡分析—成本收益分析及实证检验—域外经验—方案完善”的论证框架,利用法经济学的供求理论、成本收益理论、制度均衡理论、制度变迁理论等相关理论对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进行了研究。通过对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变迁历史演进的归纳和梳理,总结出确保金融安全、提高金融效率是推动监管制度变迁的重大力量,并指出综合化经营监管是未来的趋势,而不是回到原来的分业经营监管模式;在分析综合化经营的必然性和实现路径的基础上,总结归纳出业务跨部门跨产品跨市场、交易结构复杂监管难度高、规避监管弱化金融调控效率、金融创新日新月异四大风险特征;通过对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的供求及非均衡分析,梳理出金融综合化现实与制度供给非均衡、金融创新日新月异与规则监管非均衡、跨行业业务特征与分业监管体制非均衡、易发系统金融风险与宏观审慎制度非均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与制度供给非均衡五大特征,为将来监管制度的重构指明了方向;对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的成本收益进行实证检验,其收益在于可以保证金融安全即防范银行风险,其成本在于影响商业银行范围经济效应即效率损失,金融监管制度的安排应该在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之间进行权衡;详细介绍了发达国家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在宏观审慎监管体系、原则监管导向、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方面的先进经验,以期为我国的监管适应性变革提供参考;结合我国当前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的现状以及域外先进经验,提出了一个从宏观到微观的完善方案,内容不仅包括了原则导向监管的具体建构,还有注重成本收益、监管协调、风险预警新型宏观审慎监管架构,不同业务模式的具体监管规范以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体系的构建,以期通过监管制度的完善,为我国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支持和动力。
刘毡[9](2018)在《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下商业银行道德风险及防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存款保险制度是一国金融安全网的重要内容,它以保护存款人利益为出发点,增强和稳定了存款人对银行信用的信心,从而阻隔挤兑风险在金融市场的传染,最终实现稳定金融市场的作用。我国在2015年5月1日正式确立了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结束了实施了20多年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这一金融改革举措对完善我国金融安全网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际经验和相关理论,存款保险制度虽然能够稳定金融市场,但是它内在的道德风险问题也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并可能引致金融危机。已有研究表明,存款保险制度加剧了银行道德风险,我国长期以来实施的国家隐性担保制度使我国银行的道德风险更加严重。因此如何防范存款保险制度的道德风险,是金融监管领域研究的重要问题,也是我国目前推行存款保险制度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本文以存款保险制度下我国商业银行道德风险问题为研究的切入点,主要目的是验证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模式的转变能够在一定程度降低银行道德风险并理清显性存款保险降低道德风险的主要原因,进而在此基础上,结合国际上成功的经验,为防范存款保险制度的银行道德风险问题提出若干建议。首先,为了结合我国国情分析存款保险制度对银行道德风险的影响,本文通过文献研究法、比较分析法、实证研究法等多种研究方法开展了相关研究。通过研究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分析隐性存款保险中银行道德风险及成因,用比较分析的方法,从理论上论证了隐性向显性存款保险模式的转变更有利于防范银行道德风险,但由于存款保险本身存在内在缺陷而难以完全解决存款保险制度下银行道德风险的问题。其次,本文通过16家上市银行的面板数据,用实证分析的方法说明了我国存款保险模式转变能降低银行道德风险,且转变存款保险模式对降低银行负债和资产方面道德风险的直接效应分别通过银行资本水平的提高被强化和弱化了,即存在“中介效应”和“遮掩效应”。此外,实证结果还表明,目前我国建立的显性存款保险比隐性存款保险在控制银行道德风险方面的经济影响尚小。最后,结合国际经验,针对我国初步建立的存款保险制度中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问题提出了一些防范对策。这些对策主要围绕完善存款保险制度的内容和优化外部制度运行环境两方面来展开探讨的。
曲一帆[10](2011)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发端于美国而蔓延至全球的金融危机,引发了各国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重视,主要国家纷纷将金融消费者保护列为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随着我国金融业不断发展,金融改革不断深化,金融商品与服务创新不断增加,金融消费者群体日益发展壮大。与此同时,我国金融商品交易中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日渐端倪并呈迅速扩大趋势,凸显出我国现有金融立法及相关法律中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严重缺位。本文以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为研究对象,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主要发达国家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的重要问题进行了系统性研究,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现状,对我国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提出整体性、全面性、分阶段性落实的建议。本文除引言和结论部分外,共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金融消费者保护概述。本章是全文的基础部分,界定了金融消费者概念,论述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理论基础,提出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基本原则。第二章,主要国家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演进。本章对美、英、日三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进行了梳理和比较,尤其对上述国家金融危机后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的最新进展进行了介绍,并据此分析金融消费者保护与金融监管及一国国情的关系,归纳出金融消费者保护发展轨迹与发展方向。第三章,金融消费者主要权利比较研究。本章提出了金融消费者应享有的八项基本权利,结合美、英、日相关法律规定,重点对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隐私权和受教育权内容进行比较研究。第四章,金融消费者救济制度比较研究。本章概述了金融消费者的保护途径,将金融消费者救济制度分为金融消费者纠纷解决制度和金融消费者补偿制度,并重点对主要国家的金融消费者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民事诉讼机制中的群体诉讼、示范诉讼、小额诉讼问题、以及金融消费者补偿制度进行比较研究。第五章,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问题研究。本章介绍了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发展历史和现状;全面分析了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存在的问题,包括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总体性问题、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金融消费者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在前文比较研究的基础上,针对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存在的三大类问题,分别提出相关完善建议,并从我国国情出发,提出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的现实选择与未来选择。
二、保险信息披露势在必行(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保险信息披露势在必行(论文提纲范文)
(1)国有企业内部审计职能定位与升级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0 引言 |
1 国有企业内部审计职能定位与升级面临的挑战和难题 |
1.1 职能定位模糊,业务层级较低 |
1.2 内部审计的权威性不够,没有形成一致的认同度 |
1.3 内部审计的职能定位和升级将面临文化与认知的挑战 |
2 国有企业内部审计职能定位与升级路径分析 |
2.1 细化审计职能定位,构建增值型审计业务体系 |
2.2 塑造内部审计形象,使增值型审计身份得到认同 |
2.3 扩大风险控制范围,提高增值型审计的风险管控能力 |
3 结束语 |
(2)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保险业务风险控制 ——以众安保险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互联网保险研究 |
二、互联网第三方网络平台研究 |
三、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研究 |
四、研究评述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之处 |
一、创新之处 |
二、不足之处 |
第二章 互联网财产保险公司渠道模式 |
第一节 互联网财产保险发展近况 |
一、中国保险市场的发展前景 |
二、互联网财险公司市场现况分析 |
第二节 互联网财险公司的营销渠道和发展进程 |
一、保险公司官方自营 |
二、专业中介机构 |
三、第三方网络平台 |
第三章 第三方网络平台风险分析 |
第一节 第三方网络平台与专业中介机构的比较分析 |
一、二者差异 |
二、专业中介机构风险 |
三、第三方网络平台风险 |
第二节 第三方平台保险业务各流程风险点 |
一、信息搜寻和投保阶段 |
二、核保及保全阶段 |
三、理赔阶段 |
第三节 本章总结 |
第四章 第三方平台的风险测度——以众安保险为例 |
第一节 众安保险公司简介 |
一、公司概况 |
二、业务情况简介 |
三、赔付支出情况 |
第二节 道德风险的测度 |
一、骗赔型道德风险 |
二、心理风险 |
第三节 第三方平台对信息不对称的影响 |
一、信息不对称激发投保逆向选择 |
二、销售渠道的信息不对称性实证分析 |
第五章 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业务风险控制方法 |
第一节 降低平台机会主义行为 |
一、加强信息披露真实性 |
二、落实投保问询机制、留存用户操作轨迹 |
三、设定有效合理的长期激励机制 |
四、开设保费共管账户 |
第二节 优化第三方平台业务 |
一、应用大数据分析控制业务风险 |
二、注重产品迭代和创新 |
三、输出保险人才 |
第三节 建立外部约束机制 |
一、建立风险导向的监管政策和立法体系 |
二、构建健全的信用体系 |
三、调整市场准入机制 |
第四节 本章总结 |
第六章 总结与展望 |
第一节 结论 |
第二节 建议 |
第三节 不足与展望 |
一、本文不足之处 |
二、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及在学期间发表的研究成果 |
(3)大数据时代下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和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内容和写作方法 |
五、本文的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大数据视野下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界分 |
一、数据、隐私信息和个人信息 |
二、数据利用与个人信息保护 |
第二节 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特殊性 |
一、大数据视野下的个人金融信息 |
二、个人金融信息权的法律属性 |
第二章 我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现状及问题 |
第一节 我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现状 |
一、个人金融信息的利用模式 |
二、个人金融信息受损的现实危害 |
第二节 我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碎片化与救济缺位 |
二、监管条块分割且分而治之 |
三、市场价值冲突与技术局限 |
第三章 完善我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我国相关立法 |
一、我国立法路径选择 |
二、构建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法律体系 |
三、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合理分配 |
第二节 加强互联网金融市场监管 |
一、构建一站式监管制度 |
二、密切机构间的协同配合 |
三、健全从业人员自律机制 |
第三节 推动信息技术进步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和选题意义 |
二、问题的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问题和主要结论 |
四、论证思路和论证结构 |
五、研究维度和创新尝试 |
第一章 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问题提出 |
第一节 资产管理的历史演进 |
一、资产管理起始于普通的民事活动 |
二、我国资产管理向金融业务的演变 |
三、我国资产管理向“代客理财”的回归 |
第二节 我国资产管理关系的要素解析 |
一、资产管理关系的主体 |
二、资产管理关系的行为 |
三、资产管理关系的法律责任 |
第三节 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法律由来及不足 |
一、我国现行法中信义义务的由来 |
二、信义义务的产生原理尚不明确 |
三、信义义务的内容不清晰不完善 |
四、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承袭旧义 |
五、资产管理行业的上位法仍缺位 |
小结 |
第二章 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法理剖析 |
第一节 信义义务来源、功能及性质的明晰 |
一、信义义务之滥觞:合同的不完全性与实质的信义关系 |
二、信义义务的功能定位 |
三、信义义务的性质:约定义务抑或法定义务 |
第二节 信义义务的内在构成 |
一、主观信任 |
二、客观的信任状态 |
第三节 资产管理业务中信义义务的生成逻辑 |
一、资产管理的设立阶段:信义关系的引起 |
二、资产管理的管理阶段:信义义务的产生 |
第四节 通道业务与刚性兑付中的信义义务辨分 |
一、通道业务中资产管理人不负有信义义务 |
二、刚性兑付并非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要求 |
小结 |
第三章 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内容分析 |
第一节 信义义务内容界定标准的构建 |
一、厘清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内容的必要性 |
二、界定的第一层次:信义义务与其他义务的区分 |
三、界定的第二层次:信义义务内容间的内在逻辑 |
第二节 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内容范围和具体内容 |
一、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内容范围分析 |
二、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具体内容的剖析 |
第三节 资产管理人针对不同类投资者的信义义务具体内容区分 |
一、销售阶段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具体内容差别 |
二、管理阶段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具体内容差别 |
第四节 资产管理人履行信义义务客观标准的完善 |
一、资产管理人履行忠实义务的两个客观标准设定 |
二、资产管理人履行注意义务的客观标准争议与选择 |
小结 |
第四章 资产管理人违反信义义务的救济机制 |
第一节 对人之诉 |
一、针对资产管理人的解任 |
二、针对资管第三人的诉讼 |
第二节 对物之诉 |
一、对物之诉的构成要件 |
二、对物之诉的适用对象 |
三、对物之诉的举证责任 |
第三节 法律责任追究 |
一、责任类型 |
二、责任承担 |
小结 |
第五章 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本土化构建 |
第一节 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上位法审思 |
一、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上位法缺位之后果 |
二、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上位法的明晰 |
第二节 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立法路径 |
一、境外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立法路径 |
二、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立法路径选择 |
第三节 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框架建议 |
一、信义义务的法律定位 |
二、信义义务具体内容的构建 |
三、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明晰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研究成果 |
致谢 |
(5)A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虚假披露案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的背景 |
1.1.2 选题的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状况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3 研究内容及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第2章 相关理论基础 |
2.1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 |
2.2 违规披露责任的相关理论 |
2.3 第三方监管的相关理论 |
第3章 A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环境分析 |
3.1 A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
3.1.1 历史沿革 |
3.1.2 经营情况 |
3.1.3 会计信息现状 |
3.2 A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宏观环境 |
3.2.1 政治法律环境 |
3.2.2 经济环境 |
3.2.3 社会文化环境 |
3.3 A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微观环境 |
3.3.1 公众环境 |
3.3.2 竞争者环境 |
第4章 A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虚假披露案例描述 |
4.1 案件主要事实 |
4.1.1 基本情况 |
4.1.2 虚增利润过程 |
4.1.3 董监高涉案情况 |
4.2 事务所审计情况 |
4.2.1 审计项目整体情况 |
4.2.2 审计底稿问题 |
4.2.3 内部控制审计问题 |
4.2.4 收入循环程序问题 |
4.3 券商督导情况 |
4.3.1 持续督导整体情况 |
4.3.2 督导存在的问题 |
4.4 调查基本情况 |
4.4.1 案情介绍 |
4.4.2 调查计划 |
4.4.3 调查过程 |
4.4.4 调查标准 |
4.4.5 调查结果 |
4.5 监管处罚结果 |
4.5.1 行政处罚 |
4.5.2 刑事处罚 |
第5章 案件启示与对策 |
5.1 问题原因分析 |
5.2 重视信披基础工作 |
5.2.1 完善信披监管体制 |
5.2.2 加强会计核算监督 |
5.3 规范管理层决策行为 |
5.4 强化监管问责机制 |
5.4.1 加强中介服务 |
5.4.2 提高监管水平 |
5.4.3 创新监管手段 |
第6章 结论与展望 |
6.1 结论 |
6.2 进一步工作的方向 |
致谢 |
参考文献 |
(6)国际商事仲裁中第三方资助的利益冲突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国际商事仲裁中第三方资助的发展与利益冲突问题提出 |
第一节 第三方资助的理论基础与定义 |
一、第三方资助的理论基础与国际实践发展 |
二、第三方资助的定义 |
第二节 第三方资助仲裁的利益冲突问题提出 |
一、第三方资助仲裁模式 |
二、第三方资助仲裁下的利益冲突问题本源——仲裁员独立性与公正性的界定 |
第二章 第三方资助仲裁下利益冲突的复杂化 |
第一节 第三方资助仲裁中第三方资助者的角色定位 |
一、第三方资助者在仲裁程序中的定位 |
二、第三方资助者与仲裁员的利益关联评估 |
第二节 第三方资助仲裁下仲裁员的利益冲突的新形式 |
一、国际仲裁利益冲突形式 |
二、第三方资助仲裁下利益冲突的具体表现形式 |
第三章 国际商事仲裁中第三方资助的利益冲突规制途径 |
第一节 第三方资助仲裁下利益冲突的规制思路 |
一、仲裁员公正性与独立性要求及保障 |
二、第三方资助仲裁下仲裁员利益冲突规制障碍 |
第二节 第三方资助仲裁下利益冲突披露 |
一、第三方资助信息披露的合理性 |
二、披露主体 |
三、披露事项及披露程度标准 |
第三节 仲裁庭的调查义务及责任监督模式完善 |
一、仲裁庭对披露信息的利益冲突审查 |
二、仲裁员责任监督模式的完善——监督与独立性需求的平衡 |
第四节 第三方资助仲裁下利益冲突规制体系的完善 |
一、探索阶段利益冲突规制规则现状 |
二、软法的适用与完善 |
三、利益冲突规制规则完善路径 |
第四章 中国内地引进第三方资助仲裁的利益冲突规制路径 |
第一节 中国内地第三方资助仲裁的实践土壤 |
第二节 中国内地第三方资助仲裁的利益冲突规制 |
一、软法为主的规制思路 |
二、中国内地第三方资助下利益冲突规制制度建议 |
总结 |
参考文献 |
后记 |
(7)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文献分析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创新及不足 |
六、论文结构 |
第一章 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原理解析 |
第一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基本内涵 |
一、差异化信息披露内涵的界定 |
二、差异化信息披露内涵的特征 |
三、差异化信息披露内涵的辨析 |
第二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理基础 |
一、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关系的主体 |
二、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关系的内容 |
三、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关系的客体 |
四、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价值 |
第三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原则与规则 |
一、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原则 |
二、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则 |
第四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特征 |
一、发展历程上经历了从账簿、报表、报告到多层次信息披露 |
二、结构上划分为发行市场信息披露与交易市场信息披露 |
三、法律规则上受制于披露质量与评价体系的检验 |
第二章 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模式的国际比较 |
第一节 行业属性为标准的差异化披露模式 |
一、美国:S-K规章、S-X规章、行业指引、监管备忘录 |
二、香港:周年报告的参考披露材料、证券上市规则 |
三、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第二十四条之四之七 |
第二节 企业规模为标准的差异化披露模式 |
一、美国:S-B规章、过渡性披露格式、小型报告公司披露规则、新兴成长公司的信息披露 |
二、英国:主板市场与AIM市场的披露差异 |
第三节 流动性为标准的差异化披露模式 |
一、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第二条、第三条 |
二、适用性分析——尊重产品间的差异 |
第四节 发行规模为标准的差异化披露模式 |
一、美国:A规章的小额发行豁免、JOBs法案的众筹豁免 |
二、适用性分析——豁免与强制的平衡 |
第五节 重要性为标准的差异化披露模式 |
一、美国:兼顾证券价格与投资者决策的二元重要性标准 |
二、日本:投资者决策角度的重要性标准 |
三、适用性分析——原则化规定的合理把握 |
第六节 域外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评析 |
第三章 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现状评价与问题分析 |
第一节 证券发行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现状及评析 |
一、不同市场板块之间的制度现状及评析 |
二、同一市场板块下的制度现状及评析 |
第二节 证券交易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现状及评析 |
一、定期报告中的差异化披露 |
二、临时报告中的差异化披露 |
三、并购交易中的差异化披露 |
第三节 我国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局限性 |
一、信息披露法律制度自身的有效性不足 |
二、差异化制度呈现碎片化,缺乏体系的构建 |
三、差异化披露缺乏鼓励自愿披露的制度保障 |
第四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缺位的案例分析 |
一、重庆啤酒疫苗事件——形式化信息披露的危害 |
二、獐子岛事件——特征性信息被故意隐瞒 |
第四章 我国差异化披露法律制度构建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
第一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分析 |
一、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提升信息传递效率 |
二、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保护投资者利益 |
三、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尊重市场主体属性 |
四、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 |
第二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构建的可行性分析 |
一、国内已有碎片化的差异化信息披露经验 |
二、国外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可供借鉴 |
三、理论上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符合多方主体的价值需求 |
四、实践中显示各方主体认同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 |
第五章 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构建的影响因素 |
第一节 法经济学与差异化信息披露 |
一、法经济学的定义 |
二、法经济学的研究范围与研究方法 |
三、法经济学在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研究中的适用性分析 |
第二节 基于博弈理论的影响因素确认 |
一、博弈理论应用于信息披露研究的适用性 |
二、博弈模型的构建与收益分析 |
三、博弈模型的动态演化分析 |
第三节 基于期权理论的影响因素确认 |
一、期权理论应用于信息披露研究的适用性 |
二、应用扩张期权理论的因素确认 |
三、应用延迟期权理论的因素确认 |
第四节 制度建设的影响因素分析 |
一、信息披露成本 |
二、违规处罚力度 |
三、监管强度 |
四、制度实施的决策选择期 |
五、企业的期望收益率 |
第六章 我国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之构建 |
第一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构建原则 |
一、有效性原则 |
二、重要性原则 |
三、成本效益原则 |
四、差异性原则 |
五、自愿性原则 |
第二节 进一步明确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的范畴 |
一、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区分标准之评析 |
二、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形式与内容之分析 |
第三节 完善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机制 |
一、强化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内生机制 |
二、建立权责匹配的差异化信息披露归责机制 |
三、规范上市公司差异化属性的认定机制 |
四、建立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反馈机制 |
五、完善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指引机制 |
第四节 建立健全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监管 |
一、建立风险导向型的监管模式 |
二、探索差异化信息披露的监管沙箱制度 |
第五节 探索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中的“安全港”制度 |
一、“安全港”制度的法律概念与法律特征 |
二、差异化信息披露与安全港制度的法律契合 |
三、差异化信息披露中的安全港规则设计 |
研究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参与的工作 |
附录 |
(8)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研究 ——基于法经济学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来源与研究目的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意义 |
四、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五、研究创新与研究不足 |
第一章 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的法经济学理论基础及分析 |
第一节 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之涵义 |
第二节 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的法经济学相关理论 |
一、法律制度供求理论 |
二、法律制度成本收益理论 |
三、法律制度均衡理论 |
四、制度变迁理论 |
第三节 法经济学相关理论在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中的应用 |
一、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供求分析 |
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非均衡分析 |
三、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的路径依赖 |
第二章 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变迁进路考察及趋势 |
第一节 我国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变迁进路考察 |
一、第一阶段:一元金融监管时期(1949—1979年) |
二、第二阶段:初级综合化经营监管时期(1980—1992年) |
三、第三阶段:分业经营监管时期(1993—2000年) |
四、第四阶段:综合化经营监管探索时期(2001年至今) |
第二节 发达国家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变迁进路考察 |
一、美、英、日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变迁 |
二、发达国家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历史检视 |
第三节 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变迁动力与趋势 |
一、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变迁动力 |
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变迁趋势 |
第三章 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现状及风险特征分析 |
第一节 综合化经营的必然性 |
一、利率市场化改革外在驱动 |
二、市场竞争倒逼转型升级 |
三、科学技术发展提供支撑 |
四、金融监管环境提供条件 |
第二节 综合化经营的实现路径 |
一、内部路径:业务综合化 |
二、外部路径:金融集团 |
第三节 综合化经营的风险特征分析 |
一、业务跨部门跨产品跨市场 |
二、交易结构复杂监管难度高 |
三、规避监管弱化调控效率 |
四、金融创新日新月异 |
第四章 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供求及非均衡分析 |
第一节 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的需求分析 |
一、监管当局:确保金融安全与提高金融效率 |
二、商业银行:防范经营风险与提高经营效率 |
三、金融消费者:综合金融服务与权益保护 |
第二节 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供给主体及组织架构 |
一、供给主体:一委一行两会 |
二、基本框架:分业监管供给体制 |
三、协调方案:监管联席会议机制 |
第三节 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供给的具体维度 |
一、市场准入监管制度供给 |
二、资本充足监管制度供给 |
三、风险暴露监管制度供给 |
四、信息透明度监督制度供给 |
第四节 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非均衡分析 |
一、综合化现实与制度供给非均衡 |
二、金融创新与规则监管非均衡 |
三、跨业经营与分业监管非均衡 |
四、系统风险与宏观审慎监管非均衡 |
五、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与制度供给非均衡 |
第五章 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成本收益分析及实证检验 |
第一节 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成本收益分析 |
一、监管制度的收益分析 |
二、监管制度的成本分析 |
第二节 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收益的实证检验 |
一、研究指标 |
二、样本选择及期间 |
三、模型设定 |
四、实证结果分析 |
五、稳健性检验 |
六、结论及启示 |
第三节 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成本的实证检验 |
一、模型设定 |
二、样本选取 |
三、实证结果分析 |
四、结论及启示 |
第六章 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之域外借鉴 |
第一节 综合化经营监管之宏观审慎体系 |
一、新型伞式的美国监管体系 |
二、一线多头的日本监管体系 |
三、宏观审慎监管体系之中国借鉴 |
第二节 综合化经营监管之原则导向 |
一、美国的规则导向监管 |
二、英国的原则导向监管 |
三、原则导向监管之中国借鉴 |
第三节 综合化经营监管之消费者保护 |
一、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之监管 |
二、英国金融消费者保护之监管 |
三、金融消费者保护之中国借鉴 |
第七章 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原则导向监管之转型 |
一、加快综合化经营监管的原则导向转型 |
二、实现综合化经营监管的监管工具优化 |
第二节 宏观审慎监管架构之优化 |
一、引入成本收益理念 |
二、健全机构协调机制 |
三、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
第三节 监管规范体系之健全 |
一、完善综合化业务监管规范体系 |
二、创制金融控股集团监管规范体系 |
第四节 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体系之构建 |
一、确立消费者保护目标 |
二、设立独立的保护机构 |
三、实现保护机制多元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9)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下商业银行道德风险及防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
1.2.1 国外文献研究综述 |
1.2.2 国内文献研究综述 |
1.3 研究目标、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目标 |
1.3.2 研究内容 |
1.3.3 技术路线图 |
1.3.4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和不足之处 |
1.4.1 创新点 |
1.4.2 不足之处 |
第二章 相关概念与理论 |
2.1 相关概念 |
2.1.1 存款保险的相关概念 |
2.1.2 商业银行道德风险的概念 |
2.2 相关理论 |
2.2.1 委托代理理论 |
2.2.2 银行挤兑理论 |
第三章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下商业银行道德风险 |
3.1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沿革 |
3.1.1 1978-2015年我国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及发展 |
3.1.2 2015年至今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及发展 |
3.2 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我国商业银行道德风险及成因 |
3.2.1 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我国商业银行道德风险分析 |
3.2.2 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我国商业银行道德风险成因 |
3.3 显性存款保险对银行道德风险的作用及局限性 |
3.3.1 显性存款保险对银行道德风险的作用 |
3.3.2 我国显性存款保险对银行道德风险作用的局限性 |
第四章 隐性向显性存款保险转变对我国银行道德风险影响的实证分析 |
4.1 研究假设 |
4.2 变量的选择 |
4.3 数据来源及描述性统计 |
4.4 实证思路及模型构建 |
4.4.1 实证思路 |
4.4.2 模型构建 |
4.5 实证结果 |
4.5.1 隐性向显性存款保险转变增加市场约束力的实证结果 |
4.5.2 隐性向显性存款保险转变降低风险资产比率的实证结果 |
4.5.3 隐性向显性存款保险转变提高资本缓冲比率的实证结果 |
4.6 总结 |
第五章 存款保险制度下商业银行道德风险防范的国际经验 |
5.1 美国完善存款保险制度防范银行道德风险的经验 |
5.1.1 美国存款保险制度成立背景 |
5.1.2 美国存款保险针对银行道德风险防范的经验 |
5.2 日本完善存款保险制度防范银行道德风险的经验 |
5.2.1 日本存款保险制度成立背景 |
5.2.2 日本存款保险针对银行道德风险防范的经验 |
5.3 德国完善存款保险制度防范银行道德风险的经验 |
5.3.1 德国存款保险制度成立背景 |
5.3.2 德国存款保险针对银行道德风险防范经验 |
5.4 存款保险制度下银行道德风险防范的国际经验总结及启示 |
第六章 我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下商业银行道德风险防范对策 |
6.1 完善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 |
6.1.1 完善存款保险费率体制 |
6.1.2 完善偿付限额的调整机制 |
6.1.3 完善存款保险的早期纠正机制 |
6.1.4 完善问题银行的退出机制 |
6.2 完善存款保险制度运行环境 |
6.2.1 完善监管机制 |
6.2.2 健全风险评级机制 |
6.2.3 完善信息披露机制 |
6.2.4 完善次级债制度 |
6.2.5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
6.2.6 完善金融市场 |
6.2.7 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
6.2.8 提高银行治理水平 |
6.2.9 增加对存款保险制度的宣传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10)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现状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研究创新之处 |
五、特别说明 |
第一章 金融消费者保护概述 |
第一节 金融消费者的法律界定 |
一、消费者的法律界定 |
二、金融消费者的法律界定 |
三、金融消费者分类 |
四、金融消费者与相关概念辨析 |
第二节 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理论基础 |
一、社会学理论依据——“社会分层”理论 |
二、经济学理论依据——“信息不对称”理论与“消费者主权”理论 |
三、金融监管理论依据——“双峰”理论 |
四、法理学依据——“安全、公平、秩序”价值理论 |
第三节 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基本原则 |
一、统合保护原则 |
二、全面保护原则 |
三、倾斜保护原则 |
四、适度保护原则 |
第四节 小结 |
第二章 主要国家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演进 |
第一节 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演进 |
一、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粗放式时期 |
二、分业经营时期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制化 |
三、混业经营时期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的完善 |
四、金融危机后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的强化 |
五、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评价 |
第二节 英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演进 |
一、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粗放式时期 |
二、分业经营时期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制化 |
三、混业经营时期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的统一化 |
四、金融危机后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的强化 |
五、英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评价 |
第三节 日本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演进 |
一、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粗放式时期 |
二、“金融大爆炸”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制化 |
三、金融改革进程中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的统一化 |
四、金融危机后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的强化 |
五、日本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评价 |
第四节 小结 |
第三章 金融消费者主要权利比较研究 |
第一节 概述 |
一、消费者权利 |
二、金融消费者权利 |
第二节 金融消费者知情权比较研究 |
一、知情权概述 |
二、主要国家关于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
三、信息披露内容与标准的比较研究 |
第三节 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比较研究 |
一、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概述 |
二、主要国家关于金融劝诱的相关规定 |
三、金融劝诱规制的比较研究 |
第四节 金融消费者隐私权比较研究 |
一、金融隐私权概述 |
二、主要国家关于金融隐私权的相关规定 |
三、金融隐私权主要内容的比较研究 |
第五节 金融消费者受教育权比较研究 |
一、金融消费者受教育权概述 |
二、主要国家金融消费者教育的相关措施 |
三、金融消费者教育的比较研究 |
第六节 小结 |
第四章 金融消费者救济制度比较研究 |
第一节 概述 |
一、金融消费者保护途径概述 |
二、金融消费者救济制度概述 |
第二节 金融消费者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比较研究 |
一、金融机构内部纠纷解决制度比较研究 |
二、金融消费者仲裁制度比较研究 |
三、金融监管部门纠纷协调制度比较研究 |
四、金融督察服务制度比较研究 |
第三节 金融消费者民事诉讼救济机制主要问题比较研究 |
一、群体诉讼问题比较研究 |
二、示范诉讼问题比较研究 |
三、小额诉讼问题比较研究 |
第四节 金融消费者补偿制度比较研究 |
一、金融消费者补偿制度相关概念 |
二、英国金融服务赔偿制度 |
三、美国金融消费者补偿制度 |
四、比较研究 |
第五节 小结 |
第五章 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
第一节 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概况 |
一、金融体制改革与金融监管发展概况 |
二、金融消费者群体的形成与发展 |
三、金融各业消费者保护现状 |
第二节 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存在的问题 |
一、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总体存在的问题 |
二、我国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 |
三、我国金融消费者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三节 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总体完善建议 |
二、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的加强 |
三、金融消费者救济制度的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四、保险信息披露势在必行(论文参考文献)
- [1]国有企业内部审计职能定位与升级路径[J]. 管淑慧. 当代会计, 2021(09)
- [2]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保险业务风险控制 ——以众安保险为例[D]. 周婷婷. 上海财经大学, 2020(02)
- [3]大数据时代下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研究[D]. 袁一鸣.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4]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研究[D]. 钱俊成. 上海财经大学, 2020(04)
- [5]A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虚假披露案例研究[D]. 姜雨岑. 南昌大学, 2019(02)
- [6]国际商事仲裁中第三方资助的利益冲突问题研究[D]. 阮彦宁.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3)
- [7]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比较研究[D]. 葛其明. 上海交通大学, 2018(06)
- [8]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研究 ——基于法经济学的视角[D]. 李仲林.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2)
- [9]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下商业银行道德风险及防范研究[D]. 刘毡. 福州大学, 2018(03)
- [10]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比较研究[D]. 曲一帆. 中国政法大学, 20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