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缺憾与完善(论文文献综述)
肖鹏[1](2021)在《民法典视野下土地经营权性质的再探讨》文中研究说明《农村土地承包法》初步完成了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立法表达,但是对土地经营权权利性质的界定模糊。《民法典》对土地经营权的规范同样没有解决其权利性质的疑问,物权说、债权说均能得到相应条文的支撑。土地经营权的用益物权定性,难以对出租方式设立土地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再流转作出合理解释。土地经营权的登记和期限均不应作为其权利性质的判断标准。土地经营权性质应当被界定为债权,这既可以明晰土地承包权的实质,也可解决土地经营权设立和再流转的难题,并为进一步健全土地经营权抵押制度奠定基础。
苏畅[2](2021)在《云南省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运行障碍与成因研究》文中提出脱贫攻坚成果的稳固和乡村振兴的大发展,离不开持续有效的多元资本投入。“十三五”时期,为盘活农村沉没资源、解决农户融资难等问题,中共中央出台了一系列旨在推广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政策,为扩宽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原生资本来源、实现资源变现做出了现实的努力。作为第一批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政策试点区域之一的云南省,因自身边疆地缘特点、民族结构复杂、山区面积占比超九成、贫困县数量曾占全国贫困县总数十分之一以上等现实历史特点,使得其能够作为研究分析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成效的典型区域之一。考虑到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推广是以政府行政力量主导的和需要农民主体主动广泛参与的这两个政策特点,本文结合了以政府实践材料为研究依据的现实分析和以典型村镇农户调研问卷为研究依据的实证分析两种分析方法,运用信贷配给的相关理论,从需求型与供给型两个角度分析了试点区域农户存在信贷配给的可能性,并运用二值选择模型进行实证分析,在前述基础上提出了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推广相关阻碍因素和政策建议,以期为农地经营抵押贷款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更好推广提供一定帮助。具体而言,本研究的主要内容与结论有以下三点:第一,依据信贷配给相关理论,在调研云南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区域基础上,研究分析了试点区域政策实践特点和运行中的阻碍因素。在试点区域农户信贷配给现实分析方面,政策推行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试点地贷款情况来看,如景谷县不良贷款率高达19%,样本农户中存在需求型配给的占比为55.68%,显现出云南省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推进较为缓慢,总量小、占比低、风险显现,小规模土地承包户抵押难、融资难的现状并未彻底改观。其主要原因,一方面,从造成需求型配给的现实因素分析,农户心理风险、失地风险、政策认知偏差、融资需求较弱和支农金融产品挤出效应等是农村土地抵押贷款政策推行不利的主要阻碍因素;另一方面,从造成供给型配给的现实因素分析,融资担保和逾期贷款处置中法律释意缺憾、西部农村地区金融资本不足、农村信贷风险水平较高、涉农担保体系和社会信用体系以及产权交易市场的不完善等都是形成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供给型配给的重要因素。第二,在现实分析的基础上,运用相关实证分析方法分析了影响小农户和规模农户在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下存在供需型配给的原因。基于实证分析发现: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市场中,72.62%的样本农户存在信贷配给现象且造成异质性农业经营主体所受供需型配给的原因存在差异性。一方面,从需求型配给的角度来说,对小农户而言主要因素包括其获农村土地产权鉴定证书的难度、家距离农村产权交易所的远近、固定资产、家庭年收入、(曾经)有无家人担任村干部以及土地的经营面积;对规模农户而言主要影响因素有其获农村土地产权鉴定证书的难度、家距离农村产权交易所和银行网点的远近、家庭农业劳动力比例、养老保险比例以及家庭收入中农业是否占大部分。另一方面,从供给型配给的角度来说,影响小农户数量配给的关键因素是固定资产、最近年平均收入和农业经营年限是否加入征信系统以及固定资产量;而影响规模农户数量配给的关键因素有是否签订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是否加入征信系统、是否在农村产权交易所登记注册、固定资产量、农地经营权地租和农地经营面积。第三,在现实与理论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运用相关理论和调研成果提出了我国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下农户信贷配给的缓解措施。本文将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制度的完善分为从缓解农户的需求型配给与供给型配给两方面出发:针对农户需求型配给而言,一方面,通过提高农村土地产权交易所和银行网点覆盖范围、增加金融机构信贷员配置数量、引入“互联网+金融”服务等加快农村金融服务建设水平,规范和简化农地经营权抵押凭证获取机制,以缓解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交易成本配给;另一方面,通过持续提高农村家庭养老保险覆盖比率和保障待遇、加快农民固定资产升值、扩展农村家庭多元化流动性收入等改善农民的社会保障属性与经济保障属性,以释缓风险配给。针对缓解农户供给型配给而言,一方面,从贷款供给水平和降低放贷成本来看,高效的贷款管理模式和多元化股权型的贷款资金供给方式、完善的土地价值评估体系和畅通的产权交易体系是提升金融机构放贷动力的重要因素。另一方面,从风险防范和处置方面来看,健全风险补偿基金和农村融资担保体系、加快涉及农村产权法律法规修订进程是释缓化解贷款风险和维护融资主体权益的必要选择,能有效降低金融机构放贷压力及风险成本。
祝之舟[3](2021)在《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自主调整机制的法理内涵与体系完善》文中指出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是集体组织与承包农户因土地承包合同而形成的法律关系,以土地承包权为核心,表现为新《农村土地承包法》上专属于集体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从本质上反映了集体成员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分割,是集体土地所有制和双层经营体制的法律实现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和自愿交回是集体农户自主调整承包关系的法律机制,其本质是土地承包关系的自我调适,属于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完善的制度范畴,与集体组织主导的调整制度不同,也区别于土地经营权的自由流转。新《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关系自主调整与土地经营权流转进行了科学区分,凸显了前者的法律地位,但在体系建构上仍有完善空间。
包志会[4](2021)在《土地经营权出资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农村社会经济发展重心在于土地资源之优化配置,推动“三权分置”改革能够有效促进土地流转,实现土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土地经营权出资有限公司作为土地流转之主要方式,能够破解农民身份之束缚,扩大土地流转范围,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之有效手段。当前,全国各地区已对土地经营权出资有限公司开展实践探索,《农村土地承包法》与《民法典·物权编》亦对土地经营权出资赋予法律地位,深入分析土地经营权出资有限公司之新型土地流转模式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主要针对在“三权分置”改革下土地经营权出资有限公司之相关问题进行研究,探析其本质原因和现有障碍,进而尝试提供妥适的解决方案,以期为促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奠定坚实基础。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梳理土地经营权出资之实践现状与司法案例。分析实践探索之“自下而上”改革逻辑,通过土地制度变迁理论和土地规模经济理论引出实行土地经营权出资之本质缘由,以实践数据论证土地经营权出资之内在优势。进而对土地经营权出资有限公司之典型实践样本进行分析比较,得出目前我国土地经营权出资有限公司在法律要求、履行程序以及利润分配制度等方面存在问题。另外,当前我国土地经营权出资之纠纷数量正逐年增加,应当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以保障土地经营权出资制度之构建。第二部分,主要探讨土地经营权出资之法律要求。土地经营权作为非货币形式进行出资,符合《公司法》中可以评估作价和可以依法转让之出资要求。在土地经营权出资有限公司时,其主要法律障碍在于出资人数股东和土地经营权出资期限违背《公司法》相关规定,故在满足当前法定限制条件下提出具体解决方案。第三部分,重点研究土地经营权出资之履行程序。经2013年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后,土地经营权出资之基本程序主要为登记、评估作价和实际交付。而当前登记对抗主义模式尚不能发挥良好效应、评估作价机制的缺失亦造成现实桎梏。因此,通过采用登记生效主义模式和构建评估作价体系来完善土地经营权出资之履行程序。第四部分,集中探索土地经营权出资之利润分配制度。在利润分配机制方面,实践中大多数做法采取“保底+分红”,但是保底收益机制与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和市场风险负担原则相矛盾,同时“名为出资,实为出租”之缺陷日益凸显。最适宜之解决方式为设置优先股,细化优先股制度之具体内容与权利配置,进而构建合理的利润分配机制。
宋思燕[5](2020)在《国有林场租地造林法律风险规避问题研究 ——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高峰林场为例》文中提出为了拓展林地资源,国有林场逐渐发展出“对外租地造林”的路径,将国有林场的资金、技术优势与广袤的集体林地相结合,从根本上解决国有林场林地资源有限的弊端。经过多年来的运行,租地造林给国有林场带来了更多的可使用林地,但也逐渐暴露出这一流转形式潜在的法律风险。现行集体林权流转的法律体系不健全,再加上林权流转市场中大多为自发性流转,签订的租赁合同缺乏规范性,使得国有林场在对外租地造林中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国有林场租地造林容易遭遇诉讼纠纷,使其经营管理遭受重大损失。针对这一情况,本文选取广西规模最大的国有林场——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高峰林场对外租地造林作为案例研究对象,旨在分析租地造林过程中存在的具体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对本文研究的缘起与意义进行阐述,分析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本文的研究内容与方法;第二部分解读国有林场租地造林常见的司法案例,初步分析国有林场所面临的法律风险。立足于广西林地资源现状与国有林场经营现状,结合国有高峰林场租地造林的典型司法案例,发现问题;第三部分为国有林场租地造林的法律关系构造及法律风险归结。在司法案例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理论归结,明确租地造林概念、内涵及性质,分析租地造林法律风险的范畴;在此基础上界定租地造林的法律层级构造,分别从一级市场、二级市场的角度分析相应的法律关系构造,进而归结租地造林法律风险;第四部分为国有林场租地造林法律风险的规避建议。全文最后提出结论:第一,一级市场法律风险的规避。主要是程序性风险规避,需要明确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要明确区分林地承包经营权与林地经营权的流转,另一方面是明确林权流出主体。村集体为流出方的,民主议定程序必不可少。承包农户为流出方的,不得以集体决议代替其个人意愿,由其自行决定是否流转以及流转方式。第二,二级市场法律风险的规避。主要是通过签订实质完备合同、设计灵活的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结构与内容、加强流转合同管理、提存租金、诉请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合同等以规避承包林农的毁约风险。通过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如律师事务所调查权属和争议情况、审慎选择中介人、直接将租金向出租方支付、国有林场可以牵头建立林权流转信息平台等方式规避中介人的毁约风险。通过签订权属纠纷补充协议或协商记录、申请人民政府裁决、录音录像、由中介人出庭作证或作为第三人等多种形式保全林权流转过程中的相关证据以规避举证不能风险。通过贯彻落实林地经营权流转登记规避一地多包风险。
赵志[6](2020)在《我国城乡一体化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当前,国家实施的城乡一体化重大战略与土地权利的取得、分配和使用等管理法律制度有密切关系。可以说,城乡一体化是我国土地管理法律制度设计的逻辑起点,也是土地管理法律制度设计的目标。因此,如何推进城乡一体化目标,在此过程中,促进土地权利市场化和公共利益价值,平衡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是深化土地管理法律制度改革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笔者写作本文目的就是在分析土地所应承载的使用价值和法律价值的基础上,通过对我国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历史变迁、内涵、基础和体系特征的梳理和提炼,结合我国深化改革和开放新形势总体目标中关于土地制度改革的目标要求,对我国近年来新修订土地管理法律制度法律逻辑进行研究,判断我国土地管理法律制度今后发展演进路径,并对重要城乡一体化下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出建议。本文以我国城乡二元土地管理制度的历史演变为主线,简要地分析了新中国成立前各时期的土地制度和当前我国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基本内涵和特点,发现我国土地公有制思想和实践在整个古代社会占有重要的地位,形成古老而丰富的历史文化积淀和意识形态,并对近代以来的土地法律制度设计构成重大影响。同时,我国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确立之初,也受到前苏联土地公有制尤其是土地集体所有制思想和实践影响。在土地管理法律制度演进变迁过程中,还明显受到历史逻辑和现实社会生产生活结构的制约。土地公有制是我国土地制度最大的特征。它不仅仅是意识形态的结果,也是历史进程中的必然选择,是我国现代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逻辑起点。土地公有制锁定了我国土地法律制度的发展进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形成的所谓土地“政治契约”,实质具有两重性,即土地控制权的国家所有(非集体所有)和土地权益的个人享有。在此之下,我国土地管理法律制度体系中存在三个隐喻,一是土地权利实现形式的多样化;二是集体土地权利的身份属性;三是国家对土地权益分配的主导作用。《农村土地承包法》实质上是国家和农民之间达成新的政治契约,既能保证农民有权耕种土地,最大程度上解放土地生产力的同时,又能保证国家对土地秩序的最终控制权,是对原先“耕者有其田”承诺的发展。我国现代土地管理法律制度虽然建立在土地所有权的二元制或双轨制基础上;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地管理法律制度逐步消除土地所有权的二元结构,需围绕着城乡一体化目标去设计。目前最显着的制度改变是限缩了土地征收范围和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直接入市。限缩了土地征收范围,即不再把农村土地作为针对性的征收对象,淡化城乡土地差异。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直接入市更是把农村建设用地与城市建设用地同权化、一体化。城乡一体化下土地资源配置的市场化是我国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发展的方向。但很明显,市场化不是现阶段土地法律制度发展的全部目标。实践中,我国土地权利呈现出民生性、公益性和经营性三种价值目标,也由此形成具有三种权利价值内涵的土地权利体系。民生性用地仅指土地的使用用途直接用于个人生存和人格发展意义的土地;如农民的宅基地、耕地、一般住宅用地、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公益性用地是指用于国家管理、教育、国防、科研以及各种不盈利的公共设施和公共福利设施的土地。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等用地则被认为是经营性用地。我国土地管理法律制度权利可在区分三种不同用地性质的基础上,以不同的价值取向为原则来设计。经营性用地具有完全财产性,其管理法律制度发展进路是市场化,可以自由取得和交易;公益性用地不具有财产性,其管理法律制度发展进路是公共利益和共享性,由政府部门来管理使用,人人均可合理使用;民生性用地因为按照特定条件取得,主要为了社会平等需要,强调了土地的社会福利和保障作用;土地的取得须具有一定身份或满足一定条件,在满足生存保障的基础上适当市场化,退出时应当比照特定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由原分配组织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这几部法律内容客观上涵盖了土地占有、使用、处分等几乎全部权利、权力,是现阶段我国占有使用土地的全貌。这几部法律的修订也反映了我国土地改革“三权分置”的伟大成果,土地物权进一步平等、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土地权利进一步开放,完成了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发展设计的阶段性任务和历史使命。笔者通过对这几部法律的修订内容的分析,试图把握我国土地权利的演变规律。它们总体上体现了土地权利发展方向是土地所有权的国有化即土地所有权意志的国家化,用益物权的自物权化即用益物权流转的自由化,成员权的财产化即成员权的固定化、个体化。城乡一体化下,笔者认为城市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设计对农村土地管理法律制度设计具有指导性意义。在城市土地法律制度完善时,应当区分民生性用地、公益性用地、经营性用地。经营性用地目前最重要的是对土地使用权租赁赋予物权效力、完善房地不一致的处理规则;分离土地管理和土地权利主体、创设公共地役权体系。城乡一体化下,笔者认为农村土地的发展方向则是在坚持完善公有制(而非集体所有制)前提下,分为四个阶段逐步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土地管理法律体系。该四个阶段为经营性建设用地主体的开放、成员权的个体化(亦即土地权利非家庭化)、民生性土地权利的单向国有化、集体所有权能的双向释放分化消亡。农村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改革目前最重要的是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体化发展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规则进行重构;因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市场化可以充分实现农民的土地权益,成员权的天然封闭性、集合性特征已经成为农村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发展的障碍。由此,笔者提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城乡一体化构造;以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标准,分析集体成员权的形成、性质、司法救济。
陈林峰[7](2020)在《“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三权分置”所构造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离的农地权利体系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又一农村土地改革制度创新;是以加快农村土地流转速度、实现农村土地经营规模化经营模式、增加农村土地地抵押权能为目的的新型农村土地制度。激活农村金融已成为发展趋势,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抵押则为该种经营模式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强大助力。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案)规定了可以通过农村土地经营权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突破了原有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给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实践提供了法律保护。然,学界一直存在关于农村土地经营权属性的争论。因此,在三权分置理论的支撑下,厘清厘定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法律属性尤为关键。以三权分置为理论背景,在具体分析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的现实困境,梳理各试点地区抵押试点经验启示的基础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论述:第一部分,绪论。从问题的提出、选题的背景、选题的意义、研究方法、文献综述等方面进行介绍,突出问题意识,明确研究价值。第二部分,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法律属性研究。从权利的实然属性到应然属性着手,分析总结法律属性争议的原因,认定三权分置体制下农村土地经营权具有物权属性。第三部分,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的实践探索及其差异性研究。从东西南北中五大方位分别挑选一个典型的试点地区分析其运行模式并进行评析,总结各个试点中差异性问题。第四部分,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制约因素分析。主要从制度产生规则的不足、制度实现机制的不足展开论述,指明目前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的问题所在。第五部分,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法律完善路径。从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探讨,旨在通过具体的制度设计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放活农村土地经营权,激活农村金融。
宋志红[8](2020)在《再论土地经营权的性质——基于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目的解释》文中研究表明由于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经营权的定性采取了"搁置""暧昧"态度,学术界对土地经营权之权利属性的争议从修法前的制度设计延续至修法后的法律解释和适用,并出现了"权利属性不明确说""债权说""二元定性说""三类土地经营权分属不同性质说"四种解释结论。以目的解释为主导,兼顾"内外关系和谐"和"不与法条文义相反"的要求,新承包法中的土地经营权首先应区分为设定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上的土地经营权和设定于土地所有权之上的土地经营权两大阵营,而每一类型土地经营权又均应解释为包含物权性土地经营权和债权性土地经营权两种权利类型;设定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上的土地经营权以5年期限为物、债划界标准,设定于土地所有权之上的土地经营权以权利设定方式和实际权能安排为划界标准。出租属于债权性土地经营权的设立方式,建议引入"分置"指称承包农户设立物权性土地经营权的行为,同时采用"出让"指称发包方设立物权性土地经营权的行为。
李想[9](2020)在《宁夏生态移民村农地流转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乡村振兴战略”,以及西部地区生态移民和城市化进程在我国呈纵深发展态势,农地作为自然资源的市场价值愈加重要,农地流转增速明显提高。正确认识生态移民村农地流转问题,成为当前推动新型城镇化发展、盘活农地资源、促进生态移民健康有序发展的关键。基于此,本文以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平罗县、永宁县及同心县为生态移民田野点进行纵向分析,并择取同为西部地区的甘肃白银市和同为民族地区的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取样横向分析,通过两个维度的对比,结合宁夏生态移民村现阶段以出租、转包为主,以转让、入股和抵押为辅,尝试土地托管、信托等新型农地流转的主要方式,对比分析各种方式的优劣势,归纳总结农地流转对生态移民产生的实际影响。最后,对生态移民村中农地流转纠纷进行归类整理,发掘纠纷产生的主次原因,并依托村委会、各级政府、以及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处理纠纷的具体差异与处理效果,创设性提出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生态移民村乃至农村土地流转法律体系,从事前预防到事后监督两方面完善农地流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建设中的不足,以期建设科学、规范的农村农地流转乃至土地法律体系。
房绍坤,林广会[10](2020)在《解释论视角下的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文中研究说明最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欲将土地经营权塑造为一项权利,但在运用过程中存在着土地经营权与经营权能混用的现象。在解释论视角下,土地经营权的内涵为通过权利设定行为设定的负载经营权能的财产权,不直接含有权利属性的内容。立法中土地经营权的属性并不统一,经营期限不满五年的土地经营权具有债权属性;经营期限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应定位于用益物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为用益物权。以土地经营权设定担保,应排除经营期限不满五年的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担保的形式应为抵押,抵押权人应限定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抵押人为承包方和第三方经营主体,抵押设立应以登记为要件,流转受让方土地经营权抵押权的实现方式为拍卖或者变卖。立法应修正承包方"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的错误表述,明确其抵押的客体,同时规定其抵押权的实现方式为强制管理和强制缔约。
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缺憾与完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缺憾与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1)民法典视野下土地经营权性质的再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现行法中土地经营权的派生逻辑 |
(一)基于农地流转产生的土地经营权 |
(二)基于融资担保产生的土地经营权 |
(三)基于其他方式承包产生的土地经营权 |
三、土地经营权债权性质的重新厘清 |
(一)土地经营权物权定性的困境 |
(二)土地经营权债权性质的证成 |
四、土地经营权债权性质的体系效应 |
(一)土地承包权实为土地承包经营权 |
(二)健全土地经营权抵押制度 |
(2)云南省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运行障碍与成因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目标和研究内容 |
一、研究目标 |
二、研究内容 |
第三节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一、研究方法 |
二、技术路线 |
第二章 相关概念界定、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界定 |
一、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 |
二、农业经营主体 |
三、信贷配给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 |
二、信贷配给理论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动态 |
二、国内研究动态 |
三、研究趋势小结与本文研究方向的异同 |
第三章 云南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区域农户信贷配给现状分析 |
第一节 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政策背景 |
第二节 云南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区域开展现状 |
一、试点地区贷款情况统计 |
二、试点地区政策规定 |
三、试点地区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开展现状 |
第三节 云南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区域实践运行中的阻碍因素及成因分析 |
一、需求型配给方面现实阻碍因素分析 |
二、供给型配给方面现实阻碍因素分析 |
第四章 云南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区域农户信贷配给影响因素分析 |
第一节 研究设计 |
第二节 样本选择和数据来源 |
第三节 描述性分析 |
一、调研区域数据分类统计 |
二、研究方法 |
三、变量选取 |
四、解释变量 |
第四节 实证分析 |
一、需求型配给模型实证分析 |
二、供给型配给模型实证分析 |
第五章 研究结论和政策建议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第二节 缓解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下农户需求型配给政策建议 |
一、加快农村金融服务建设 |
二、降低产权鉴证书获取难度 |
三、提高农民社会保障水平 |
四、提高农户固定资产与流动收入 |
第三节 缓解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下农户供给型配给政策建议 |
一、完善农村土地抵押贷款相关法律法规 |
二、提升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供给水平 |
三、优化产权评估交易机制 |
四、构筑贷款风险防范体系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在读期间完成的研究成果 |
(3)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自主调整机制的法理内涵与体系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及其调整的法理内涵 |
(一)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内涵界定 |
(二)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与土地承包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逻辑关联 |
(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调整的法理解析 |
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自主调整机制的概念界定与制度价值 |
(一)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自主调整机制的概念生成 |
(二)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自主调整与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区分 |
(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自主调整机制的制度价值 |
四、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自主调整机制的体系完善 |
(一)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自主调整机制的立法缺憾 |
第一,没有设置土地承包关系自主调整的一般条款或基本规则。 |
第二,没有规定土地承包关系集体调整和自主调整的上位制度和协调机制。 |
第三,没有明确自愿交回承包地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的法律后果,即其与土地承包关系变化的因果关系。 |
第四,没有规定未经集体组织同意或跨集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法律效果。 |
(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自主调整机制的若干建议 |
第一,认可集体农户自主调整承包关系的一般性权利。 |
第二,明确集体农户自主调整承包关系的自愿与平等原则。 |
第三,统一集体农户自主调整承包关系的法律效果。 |
第四,建立土地承包关系自主调整与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衔接机制。 |
第五,进一步规范集体组织在土地承包关系自主调整机制中的法律地位。 |
(4)土地经营权出资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之缘起 |
(一)土地经营权出资之实践现状 |
1. “自下而上”之改革逻辑 |
2.土地经营权出资之现状梳理 |
(二)土地经营权出资之司法案例 |
二、土地经营权出资之法律要求 |
(一)土地经营权出资之基本要求 |
(二)土地经营权出资要求之法律障碍 |
1.出资人数要求:农民股东人数与公司法规定相抵触 |
2.土地经营权期限:与公司存续期限相冲突 |
(三)土地经营权出资要求之制度完善 |
1.出资人数障碍之克服:引入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模式 |
2.明确土地经营权出资公司期限 |
三、土地经营权出资之履行程序 |
(一)土地经营权出资之基本程序 |
1.登记 |
2.评估作价 |
3.实际交付 |
(二)土地经营权出资程序之现实桎梏 |
1.登记对抗主义阻碍土地经营权出资 |
2.评估作价机制缺乏合理细则 |
(三)土地经营权出资程序之规则完善 |
1.推进土地经营权登记生效主义模式 |
2.构建合理评估作价体系 |
四、土地经营权出资之利润分配 |
(一)现行做法:“保底+分红”之利润分配方式 |
(二) “保底+分红”机制之本质缺陷 |
1.保底收益机制有悖于资本维持原则 |
2.保底收益机制不符合市场风险负担原则 |
3.“名为出资,实为出租”之现象凸显 |
(三)利润分配制度之有效优化 |
1.设立农民股东之优先股 |
2.农民股东优先股之制度设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5)国有林场租地造林法律风险规避问题研究 ——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高峰林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有林场租地造林的相关研究 |
1.2.2 集体林权流转的实体问题研究 |
1.2.3 集体林权流转程序问题研究 |
1.2.4 研究综述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技术路线与创新点 |
1.4.1 技术路线 |
1.4.2 创新点 |
第二章 国有林场租地造林典型案例及常见问题分析 |
2.1 广西林地资源及区直国有林场现状分析 |
2.1.1 广西林地资源现状 |
2.1.2 广西区直国有林场现状 |
2.1.3 广西区直国有林场租地造林司法纠纷现状 |
2.2 国有林场租地造林的典型案例分析 |
2.2.1 违反民主决议程序,确认流转合同无效纠纷 |
2.2.2 因中介人违约,解除流转合同纠纷 |
2.2.3 因拖欠租金,解除流转合同纠纷 |
2.2.4 因涉案林地一地二租,解除流转合同纠纷 |
2.2.5 因权属不清,解除流转合同纠纷 |
2.3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有林场租地造林的法律构造及其法律风险分析 |
3.1 国有林场租地造林及法律风险的内涵 |
3.1.1 国有林场租地造林的内涵 |
3.1.2 国有林场租地造林法律风险的内涵 |
3.2 租地造林的层级构成 |
3.2.1 一级市场 |
3.2.2 二级市场 |
3.3 租地造林法律关系的主客体分析 |
3.3.1 一级市场法律关系主体与客体分析 |
3.3.2 二级市场法律关系主体与客体分析 |
3.4 租地造林的权利义务结构 |
3.4.1 一级市场的权利义务结构 |
3.4.2 二级市场的权利义务结构 |
3.4.3 国有林场的权利义务结构 |
3.5 国有林场租地造林的法律风险归结 |
3.5.1 一级市场的法律风险 |
3.5.2 二级市场的法律风险 |
第四章 国有林场租地造林法律风险的规避建议 |
4.1 一级市场法律风险的规避 |
4.1.1 明确区分林权流转的类型 |
4.1.2 明确林权流出主体 |
4.2 二级市场法律风险的规避 |
4.2.1 签订实质性完备合同 |
4.2.2 委托专业机构组织调查 |
4.2.3 多渠道多形式收集保留证据 |
4.2.4 落实林地经营权登记 |
第五章 结论与展望 |
5.1 结论 |
5.2 主要创新点 |
5.3 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情况 |
致谢 |
(6)我国城乡一体化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对现有研究的述评 |
1.3 论文结构、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1.3.1 论文的结构 |
1.3.2 论文的研究方法 |
1.3.3 论文的创新之处 |
第2章 我国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演进与城乡二元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形成 |
2.1 新中国成立之前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考察 |
2.1.1 共产党统治区的土地思想和实践 |
2.1.2 国民政府统治区的土地民生性和社会化思潮 |
2.1.3 苏联时期的土地制度及对中国的影响 |
2.2 新中国成立之后城乡二元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形成 |
2.2.1 城乡二元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确立 |
2.2.2 农村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确立 |
2.2.3 城市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确立 |
2.3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二元土地法律管理制度的演进 |
2.3.1 城乡二元土地法律管理制度的宪法依据 |
2.3.2 农村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演变 |
2.3.3 城市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演变 |
2.4 城乡二元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主要特征 |
2.4.1 以土地的身份属性为逻辑起点 |
2.4.2 以所有制为基础的土地权能分离为核心内容 |
2.4.3 以公权力主导土地资源配置为制度驱动和保障 |
第3章 我国城乡一体化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形成及特征 |
3.1 从二元到一体: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时代变革 |
3.1.1 城乡二元转向城乡一体的推动因素 |
3.1.2 城乡一体化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内涵与意义 |
3.2 城乡一体化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所有制基础 |
3.2.1 土地公有制是城乡一体化土地管理制度的基础 |
3.2.2 城乡一体化土地管理制度是对土地公有制实施路径的完善 |
3.3 我国城乡一体化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实践特征:土地功能类型化 |
3.3.1 城乡一体化管理:以功能为标准区分的土地类型 |
3.3.2 民生性用地 |
3.3.3 公益性用地 |
3.3.4 经营性用地 |
第4章 我国城乡一体化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改革成果及不足 |
4.1 土地物权体系的优化——《民法典》的颁布 |
4.1.1 城乡一体化下的物权体系整合 |
4.1.2 土地的“恒产——资产” |
4.1.3 土地利用的“平等化——社会化” |
4.1.4 《民法典》对土地管理制度的规定不足 |
4.2 “三块地”的时代创新——《土地管理法》的修改 |
4.2.1 土地征收制度的优化 |
4.2.2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市场化 |
4.2.3 宅基地使用权市场化的宣示性 |
4.2.4 “三块地”改革存在的不足 |
4.3 “三权分置”的伟大改革——《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修改 |
4.3.1 承包经营权的自物权属性 |
4.3.2 家庭成员共同享有 |
4.3.3 经营权主体的开放性 |
4.3.4 土地经营权的限制 |
4.3.5 “三权分置”改革的不足 |
第5章 城乡一体化背景下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 |
5.1 城市经营性建设用地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 |
5.1.1 建设用地租赁的物权化 |
5.1.2 “房地不一致”的规则完善 |
5.2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 |
5.2.1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试点情况 |
5.2.2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管理法律制度现状 |
5.2.3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完善途径 |
5.2.4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腾退的纠纷现状及解决建议 |
第6章 城乡一体化背景下公益性和民生性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 |
6.1 公益性用地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 |
6.1.1 公益性用地管理主体制度的优化 |
6.1.2 划拨用地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 |
6.1.3 公共地役权的创设 |
6.2 民生性用地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 |
6.2.1 第一阶段:经营权(使用权)的自由流转 |
6.2.2 第二阶段:成员权的个体化 |
6.2.3 第三阶段:民生性土地权利的单向国有化 |
6.2.4 第四阶段:集体土地所有权能的双向释放及分化 |
6.3 民生性用地集体成员权制度的完善 |
6.3.1 集体成员权的概念及对城乡一体化的意义 |
6.3.2 民生性用地集体成员权制度的现状与不足 |
6.3.3 民生性用地集体成员权制度的完善 |
第7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7)“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绪论 |
1.1 国内外学术梳理及研究动态 |
1.1.1 国内研究现状 |
1.1.2 国际研究现状 |
1.1.3 研究评述 |
1.2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2.1 研究内容 |
1.2.2 研究方法 |
1.3 研究意义 |
2.“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法律属性研究 |
2.1 权利的实然状态:债权属性 |
2.2 权利的应然状态:物权属性 |
2.3 小结 |
3.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实践探索及其差异性研究 |
3.1 试点地区的代表性模式 |
3.1.1 东部地区—福建明溪试点 |
3.1.2 南部地区—四川崇州试点 |
3.1.3 西部地区—宁夏同心试点 |
3.1.4 北部地区—黑龙江杜蒙县试点 |
3.1.5 中部地区—湖北武汉试点 |
3.2 试点地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的差异性研究 |
4.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法律制约因素分析 |
4.1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范围界定的不完善 |
4.2 农村土地经营权登记制度的缺乏 |
4.3 设立抵押需经承包方同意条款的制约 |
4.4 抵押权实现方式的单一 |
5.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法律完善路径 |
5.1 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范围的界定 |
5.2 构建登记生效的抵押权设立方式 |
5.3 修改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需经承包方同意的规定 |
5.4 明确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的实现方式 |
6.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8)再论土地经营权的性质——基于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目的解释(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修法后对土地经营权性质的不同解释立场 |
二、法律解释方法的选择与运用 |
(一)运用法律解释方法明确土地经营权之性质的必要性 |
(二)法律解释方法之运用的指导思想 |
三、目的解释主导下的土地经营权再定性 |
(一)设定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上的土地经营权的性质 |
1. 设定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上的土地经营权的特征 |
2. 设定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上的土地经营权的性质 |
(二)设定于土地所有权之上的土地经营权的性质 |
1.设定于土地所有权之上的土地经营权的特征 |
2.设定于土地所有权之上的土地经营权的性质 |
结语 |
(9)宁夏生态移民村农地流转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宁夏生态移民村农地流转概述 |
第一节 宁夏生态移民村基本情况 |
第二节 宁夏生态移民村农地流转基本情况 |
第三节 与其他省市生态移民村农地流转对比分析 |
第二章 宁夏生态移民村农地流转方式解析 |
第一节 宁夏生态移民村农地流转主要方式 |
第二节 农地流转方式的差异性比较 |
第三节 农地流转方式产生的影响与效果 |
第三章 宁夏生态移民村农地流转纠纷及解决 |
第一节 宁夏生态移民村中农地流转纠纷主要类型 |
第二节 宁夏生态移民村农地流转纠纷产生的原因 |
第三节 宁夏生态移民村农地流转纠纷解决方式比较 |
第四章 生态移民村农地流转相关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建立科学的农村土地流转法律规范体系 |
第二节 规范农地流转辅助机构的设立 |
第三节 完善农地流转纠纷解决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介 |
(10)解释论视角下的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解释论视角下土地经营权的内涵和属性 |
(一)土地经营权的内涵 |
(二)土地经营权的法律属性 |
1.家庭承包中承包方对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 |
2.流转受让方取得的土地经营权 |
3.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的法律属性 |
4.小结 |
三、土地经营权担保形式的界定 |
(一)承包方之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担保形式的界定 |
(二)流转受让方取得的土地经营权担保形式的界定 |
四、土地经营权抵押的制度构成及其展开 |
(一)土地经营权抵押的客体范围 |
(二)土地经营权抵押关系的主体范围 |
1.土地经营权抵押人的范围 |
2.土地经营权抵押权人的范围 |
(三)土地经营权抵押设立的要件 |
1.关于登记的效力 |
2.关于“是否应当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 |
(四)土地经营权抵押权的实现方式 |
五、余论:《农村土地承包法》完善和民法典物权编编纂的建议 |
四、《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缺憾与完善(论文参考文献)
- [1]民法典视野下土地经营权性质的再探讨[J]. 肖鹏. 法治研究, 2021(05)
- [2]云南省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运行障碍与成因研究[D]. 苏畅. 云南财经大学, 2021(09)
- [3]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自主调整机制的法理内涵与体系完善[J]. 祝之舟. 法学家, 2021(02)
- [4]土地经营权出资的法律问题研究[D]. 包志会. 天津师范大学, 2021(10)
- [5]国有林场租地造林法律风险规避问题研究 ——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高峰林场为例[D]. 宋思燕. 广西大学, 2020(07)
- [6]我国城乡一体化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研究[D]. 赵志.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20(01)
- [7]“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法律问题研究[D]. 陈林峰. 福建农林大学, 2020(02)
- [8]再论土地经营权的性质——基于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目的解释[J]. 宋志红. 东方法学, 2020(02)
- [9]宁夏生态移民村农地流转法律问题研究[D]. 李想. 北方民族大学, 2020(12)
- [10]解释论视角下的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J]. 房绍坤,林广会.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20(01)
标签: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论文; 土地抵押贷款论文; 农村论文; 土地使用权抵押论文; 农民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