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告第六批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名单(论文文献综述)
李晓彤[1](2020)在《我国政府开放数据的质量评价与改进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开放政府数据是大数据时代下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已经上升至国家战略高度,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创造了丰富的价值效益。开放政府数据不仅仅是将数据开放出来这么简单,而是要盘活存量数据,优化增量数据,提高开放政府数据对经济和社会的可用性、判断决策的合理性和数据的精准应用,从最初的数据共享向数据可用性发展。目前,我国开放政府数据呈现总量稳步增长,政策法规支持力度加大,数据平台建设逐渐完善的趋势,已有100多个地方政府上线了开放数据平台,开放数据集达七万多个,两年内增幅近八倍。但是数据质量水平却参差不齐,重创造轻管理、重数量轻质量、重开放轻利用的问题逐渐突出,缺乏科学的数据质量评价标准及体系。为解决上述问题,本文的主要工作如下:(1)国内外数据质量评价框架分析。对国外以开放数据晴雨表为代表在内的5个质量评价框架,以及国内的开放树林指数进行学习借鉴,重点分析了框架中具体的评价维度和指标,为本文的框架构建提供基础。(2)构建数据质量评价框架。调查我国地方政府开放数据平台存在的质量问题,从数据质量问题角度出发,建立了包含8个质量维度的地方政府开放数据质量评价框架,对我国5个试点地方的数据集和门户网站进行量化实例评价。(3)开发数据质量本体。基于七步法的本体模型创建方法,建立了数据质量本体,将本体应用到5个试点地方中,对数据质量评价结果进行统一的实例描述,并引入本体推理方法对评价结果进行查询和推理,在语义上实现评价结果的复用和共享。(4)提出数据质量改进机制和方法。在政府数据治理框架的基础上,提出了包括制度保障、数据处理、数据质量控制和评估反馈的质量改进机制,在质量评价框架和数据质量本体的基础上对数据清洗和本体推理两个质量改进方法进行应用验证。(5)新冠肺炎疫情数据的质量评价与改进。调研发现我国已有13个地方政府平台开放了共1 13个新冠肺炎疫情数据集,利用本文构建的数据质量评价框架对数据进行评价,应用数据清洗和本体推理方法改进数据质量,针对新冠肺炎疫情数据提出质量改进建议。本文旨在改进我国政府开放数据质量,为我国国家及地方政府开放数据平台的数据质量发展工作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参考。
苏冬冬[2](2020)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在医药技术、医药经济和公共健康备受关注的当下,如何有效对医药发明进行专利保护,既可以激励医药技术创新和促进医药产业发展,又可以满足药品可及性和保障公众健康权益的实现,已成为国内外学界和产业界讨论的重点话题。目前,我国药品注册审批环节不审查拟上市药品的专利状况,导致上市后的药品面临着专利侵权和退市的双重风险。药品注册审批环节缺乏有效的专利争议解决机制,难以有效保护药品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制度上需要引入一种机制将药品的注册审批与专利权的保护相联系。美国1984年的《Hatch-Maxman法案》首创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并在2003年的《医疗保险处方药改进和现代化法案》(MMA)中得到优化和完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是一个复杂的制度体系,包括程序链接和职能机构链接,涵盖简化新药申请程序、专利信息公示、专利声明、暂缓审批期、专利挑战机制、首仿药市场独占期等内容。我国现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仅是对药品的审评审批与专利的权属状态之间的联系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尚未建立实质意义上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我国既有规定过于简单宽泛,缺乏实际可操作性,实际运行效果不佳,难以满足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的实际需求。为此,国家从宏观政策和立法层面提出要探索构建药品专利链接制度,这引起了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广泛讨论。为了保障医药创新政策的有效部署落实和立法工作的顺利推进,有必要在科学研究的基础上设计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建构方案。对药品专利链接制度进行全方位和体系化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实践和理论意义。本文通过全面梳理和分析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产生的缘由、创立的背景、发展历程、基本内容、发挥的功效,挖掘该制度所蕴含的宗旨和价值理念,剖析制度的内在运行机理及其缺陷,探寻该制度建立、实施过程中的关键和重要影响因素,发现和解决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与其他相关制度的协调与衔接问题,剖析制度运行中产生的竞争法问题,在对比分析美国、加拿大、韩国等建立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国家的立法实践、实际运行状况及其实施效果、所进行的革新举措的基础上,总结分析不同立法模式的优缺点,吸收、合理借鉴这些国家在药品专利保护与药品监管制度改革方面所进行的有益尝试、探索和经验,结合我国医药产业发展实际、医药创新政策和制度环境,确立我国的药品专利链接立法模式和构建出科学、合理、健全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完善我国药品专利保护与药品监管制度体系。本文除导论和结语外,共由六章构成,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解读。本章从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内涵出发,厘清了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含义及其适用范围,明晰了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建立的判断标准,梳理了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产生缘由与演变过程,剖析了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内在运行机制及其缺陷,确定了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功能及作用,分析了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基本内容。本章的内容为全文探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奠定了基础。就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本身而言,其是一把“双刃剑”,在发挥促进新药研发和及时确定专利法律状态的正效应时,也具有阻碍仿制药竞争和危及药品可及性的负效应。第二章,我国建立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本章通过深入剖析药品专利链接的制度逻辑及其合理内核,挖掘出该制度建立的正当性基础和基本价值取向,结合我国医药产业发展实际、医药产业政策的演变过程,探寻该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为药品专利权人提供了在药品上市前解决专利纠纷的途径,是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得以实现的手段之一。该制度遵循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的宪法原则、契合利益平衡的立法旨趣、合乎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目标、符合最优资源配置的要求和我国的知识产权政策立场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政策目标。该制度有助于强化药品专利权的保护,激励药品创新;有利于促进仿制药与创新药的充分竞争,实现医药产业的良性发展;有助于解决公民健康需求与药品供给不足的矛盾。该制度是解决我国药品专利保护不力、医药产业创新不足和高质量药品紧缺问题的重要途径,是落实国家医药产业创新发展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创新政策和建设健康中国的重要制度设计。第三章,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比较法考察。本章主要考察了建立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同时结合近年来签订的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中有关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规定,对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了展望。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和实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国家,其后得到加拿大、澳大利亚、韩国等国家的响应和仿效实施。实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国家基于本国实际和政策目标采取了不同的链接模式,且产生了不同的实施效果。美国将国内立法中的药品专利链接机制通过双边或区域自由贸易协定的方式向其他国家或地区推行。现阶段,由于各成员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经济结构不同,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尚无法在国际范围内形成统一的标准。未来将会成为国际药品专利保护领域的一项基本准则。第四章,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配套法律制度。本章详细介绍了与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相配套的药品试验例外、药品专利期限延长、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制度内容,分析了这三个制度的功能及作用、制度本身的利与弊,以及与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之间的关系。这几个制度实质上是围绕着药品专利保护与创新药研发之间的矛盾和药品专利权人的私人利益与和社会福利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而展开。药品试验例外制度与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与药品专利期限延长制度的并行实施,起到了相互配合和相互制约的作用。药品试验数据保护是药品专利链接的基础,药品专利链接是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延伸。与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相关的各个制度之间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平衡,能够起到共同激励创新药物的开发和加快仿制药及时上市的作用。第五章,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滥用的法律规制。本章主要探讨了美国和加拿大在应对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滥用问题方面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同时也考察了欧盟在应对相关问题上的经验做法。从微观的角度对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实施中的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剖析,挖掘法院对同类案件作不同处理的法理依据,总结归纳相关行为的违法性判定要件。针对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实际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在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医药产业发展实际、法律制度、司法体制,提出了我国应对相关问题的对策与建议。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滥用主要表现为药品专利常青(药品专利不当登记)和反向支付协议两类典型行为。药品领域的专利常青、反向支付协议问题本质上反映了药品创新激励保护和市场自由竞争之间的冲突与平衡问题。运用反垄断法规制药品专利常青行为和反向支付协议行为具有正当性基础,对这些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应遵循合理分析原则,综合衡量其垄断行为对竞争的正负效应,以判定是否落入反垄断法的规制范畴。第六章,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构建的体系化思考。本章在梳理及评析现有药品专利链接模式,分析我国与药品专利链接相关的现行立法规定、实施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参考借鉴其他国家相关立法与实践的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医药产业发展实际和法制环境,提出该制度在我国建构的基本设想和具体实施方案。我国与药品专利链接相关的现行立法规定主要存在规定缺乏上位法依据、规定不具系统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等突出问题。在药品注册审批实践中因药品注册申报引发的专利纠纷无法得到有效解决。因而,在我国构建药品专利链接制度需要补充制度创设的依据和设计具有可操作性的专利链接方案。同时,在具体制度设计时,需要立足我国实际、注重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协调与衔接,并建立相应的配套法律机制。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合理内核在于利益平衡,其通过一系列精巧的平衡设计,激励原研药企业继续研发新药并推向市场,鼓励仿制药企业挑战原研药企业的专利,使原研药行业与仿制药行业保持良性协调发展。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有效实施及其所追求的利益平衡价值目标的实现,需要相关法律制度的制约、配合和支撑,构建起一套较为完整的促进原研药与仿制药协调发展的法律制度体系。在中国语境下实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应当警惕该制度滥用可能带来的反竞争风险。立法者和政策制定者应科学评估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利弊,克服制度本身的内在缺陷,消解该制度对药品可及性所产生的不利影响。
北京市人民政府[3](2020)在《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部分行政权力和办理部分公共服务事项的决定》文中研究说明京政发[2019]2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和亦庄新城高质量发展,市政府决定,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
段传龙[4](2019)在《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治理实践中的重要主体力量,是完善与保障我国社会领域建设的重要组织基础,因此提升我国社会组织的治理水平与能力将成为构建新时代“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关键突破口。但社会组织的类型纷繁复杂,各类组织的功能、性质与地位存在差异,对其很难在统一、概括的普遍性层面上开展细致性与深入性的研究。为了突出研究重点,本文选择行业协会这一社会组织的典型代表作为研究对象,力图对其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法治困境予以全面阐述,并尝试给出相应的制度解决对策。从整体来看,目前我国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环境仍然不够完善,行业协会治理的立法、执法与司法的实践监管水平仍待提高。行业协会在治理实践的过程当中不仅要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其同时也享有制定行业自治规范、开展行业管理以及惩治行业违法行为等多项公共管理权力,因而在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角色切换当中也随之产生了权力的不规范与权利的无保障等多种法律问题。当下我国针对行业协会的研究仍较多局限于政治学、历史学以及公共管理学等领域,缺乏从法学尤其是行政法学的研究视角对其在成立、运行以及注销等各个实践治理环节所面临的法治困境进行一次全面地实证分析与总结,从而梳理出当下我国行业治理中所存在的真实法治问题。因此本文从规范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的公法视角出发,以行业协会作为贯穿全文的研究对象,立足于考察和分析其在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与挑战,并在充分总结国内外行业协会治理的历史经验基础上尝试提出行业治理制度改革的本土性回答,以期从法学层面为打造新时代社会治理格局做出应有的学术贡献。本文共计五章内容。第一章探讨了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地位与职能。第一节从历史发展与演进的视角,对清末社会团体的产生以及新中国成立后行业协会的变迁两大方面进行了概括性的回顾,简要分析和总结了我国行业协会的独特发展历史及其功能定位,为后文展开奠定基础。第二节归纳了我国行业协会的独特法律性质,指出其“公”“私”兼具的法律属性。从“私”属性来讲,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的民事主体,是指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会员共同利益而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而从“公”属性来讲,行业协会行使或参与行使着越来越多原本由行政机关享有的“公共行政事务”的管理权,并且此类权力与通常意义上的行政职权难以做出区分,其在行使上述法定管理权限之时明显具有“公”属性。第三节指出我国行业协会具有“准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而“准行政主体”的定位主要是指行业协会在社会治理的实践过程中既有作为“公”权力主体的行业治理者的一面,又有作为“私”权利主体的被治理者的一面,其并非是严格意义上的行政主体。第四节在对行业协会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章程以及北京、上海、南京等多个地区的行业协会开展实证研究的基础之上,归纳出我国行业协会在实践中主要履行自律、服务、协调以及代表四大基本职能,并对其具体职能的运行状况作了详尽论述。第二章详尽梳理了我国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者在权利保障层面所面临的问题与困境。第一节从立法层面切入,详尽分析了行业协会治理所涉及的包括基本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各地方行业协会专门立法等在内的现有法规政策中存在的不足与缺陷。第二节从党的领导和政府执法的层面切入,以实践中行业协会的党建工作与行业主管部门的执法个案为考察对象,全面分析了我国行业协会的实践监管不足。第三节则从司法层面切入,以近十年行业协会同主管部门之间发生的行政诉讼判例为考察文本,详尽归纳了两主体之间诉讼纠纷的主要争议内容及相关规范困境。通过上述三个层面的详尽论述,本文力图全面呈现我国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者在外部治理领域的整体制度环境。第三章探讨了行业协会作为治理者在权力规范层面所存在的内部治理困境。延续第二章节的探讨思路,第一节同样先从“法规则”层面切入,归纳出包括行业专门立法、行业规章以及行业内部管理规则等内部治理依据中所存在的规则缺陷。而在第二、第三、第四节中,本文分别对行业内部治理中的主体、组织、行为、程序以及资产管理共五大方面存在的治理困境进行了详尽阐述,具体指出了行业协会存在内部机构设置不足、行业共谋行为、限制会员自由、破坏公平交易、限制中小型会员企业经营、监督程序缺失以及财政税收制度不健全等多个方面的治理实践困境。第五节则同样从司法层面切入,以近十年我国行业协会同其会员或利害关系人之间所发生的诉讼纠纷案例为文本材料,梳理归纳了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纠纷中的实践争议内容及其存在的多种救济困境。第四章总结与反思了中外社会治理中的制度经验,以期对当下我国行业协会治理改革提供理论与经验支撑。第一节以我国古代的“公”“私”概念为载体,对春秋战国、宋、明以及清末民初等各个时期的公理思想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梳理。第二节则对民国时期社会部颁行的《社会法规汇编》三辑进行了全面梳理,归纳了民国初期、广州国民革命时期、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以及抗日战争时期有关公民结社的立法和管理规定,并具体梳理了民国社会团体的法规范规定、民间组织的外部监管以及民间组织内部治理的制度规范三大问题。第三节总结了美国与欧洲在社会治理中所采用的第三部门理论,具体阐述了两地在第三部门理论领域的特征与差异,并对两地的第三部门理论在我国是否具有借鉴意义展开了相关反思,进而提出美国式的国家与社会平行、对立、冲突的组织机构设置与治理模式并不适宜我国本土治理,而欧洲模式则具有可借鉴之处。第四节讨论了我国社会治理中的历史治理经验与改革创新实践,总结了我国国家治理的历史模式、逻辑和经验,并梳理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社会管理体制领域所作出的多项制度改革尝试与创新成果。第五章在对我国行业协会治理进行问题归纳与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提出了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改革与发展路径。第一节论述了新时代我国国家公权与社会自治权的再定位问题。实践中,行业协会不论作为治理者还是被治理者,其前提都是自治权力(利)能被充分保障。此节再次回顾了我国国家公权强大而社会自治权缺失的历史背景,并对我国社会自治权的性质、来源、功能及其同国家公权的关系结构进行了再认知与再划分。第二节提出了我国行业协会内外治理的整体完善路径,具体从转变行业协会治理理念、健全行业协会专门立法、强化行业协会党组织建设、规范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行为、优化行业内部人事管理以及完善行业协会资产管理共六大方面提出了多项具体建议。第三节从整体上梳理了行业协会、政府以及法院等多个行业治理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清晰呈现了上述主体在权力责任、权利义务之间协调、冲突与对立的不同面貌。第四节提出了我国行业协会治理的完善要准确规范和限缩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权限,具体可从统一行业协会登记的审核依据和标准、改革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方式与重心、下放行业自治领域的管理职权、优化行业协会管理的程序规则以及全面构建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制度共五大方面具体着手。第五节重新界定了我国行业自治的权力内容与责任边界,具体提出了落实行业自治的审核许可权、完善行业规则与标准的制定权、推动行业维权职责的积极履行以及全面推进行业领域信息公开义务共四大方面的建议对策。第六节提出了要健全行业争议纠纷的救济规则体系,并具体从理清行业协会管理权力的法律性质、健全行业纠纷的内部救济机制以及完善行业协会纠纷的外部救济机制共三大方面提出了多项建议。
马骁萌[5](2018)在《信用惩戒的法律性质与法律救济》文中研究指明诚实信用是一项贯穿整个公法和私法体系的重要原则,是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良性运转的灵魂之所在。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后,“十一五”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正式将信用惩戒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手段。自此,各部门、各地区纷纷将信用惩戒纳入到各级文件中,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惩戒方式、扩大惩戒范围。“信用惩戒”一词较早出现于2001年的政府文件中,后随着一系列文件的频繁使用而成为一个制度性专有名词。是监管部门为稳定市场经济秩序,对有失信行为记录的市场主体施以的多种形式的惩戒。是一种融合了多元监管主体和多种惩戒工具的新型治理模式。纵观信用惩戒包含的众多项措施,和政策法规及学理上对信用惩戒的分类可以看出,信用惩戒不是某一固定制度框架内单纯的法律概念,而是一个综合性名词,因此对其法律性质和救济的分析应分成负面信息披露、资格类限制措施、限制高消费及其他措施分别进行,不能一概而论。负面信息披露是将被特定部门认定的存在违法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的不良信息记录予以披露,通过影响该主体名誉规制市场秩序的一项惩戒措施。主要的披露方式有官方信息平台披露和新闻媒体披露,在实践中发挥着备案、警示和惩戒三大功能。基于披露内容和披露目的的不同,行政机关主导的负面信息披露可以分别定性为行政处罚和行政事实行为,司法机关主导的负面信息披露(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司法执行措施。在实践中,不当的负面信息披露面临着侵犯名誉权、隐私权、知情权等问题,因此强化法律救济也是制度的应有之义。首先,申诉和复议可以给相对人提供内部救济渠道。尤其是对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救济,更是应依据司法解释向决策机关(即法院)提出纠正申请或复议。其次,在负面信息披露引发的诉讼案例中,法院仅将行政机关内部共享的负面信息记录和公安机关制作并共享的“黑名单”排除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外,其余案件均会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程序合法性方面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驳回诉讼请求、确认违法、撤销“黑名单”等形式的判决。行政程序违法和证据不足成为驳回诉讼请求或确认违法的最大判决理由。但是,基于负面信息披露引发的名誉侵权案件,无论胜诉还是败诉,当事人往往难以获得相应的赔偿。资格限制措施是公权力机关对违法失信主体的某种资格进行限制的惩戒措施。依实施结果大致可将被限资格分为影响市场活动的资格限制,即对违法失信主体本身从事生产、经营等市场活动的资格的限制;和影响地位或授益的资格限制,即对获得某种增值的称谓或待遇资格的限制两类。前一类在性质上属行政处罚,可类比为责令停产停业和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后一类因内容较多,还要进一步分类定性。对已获得优惠资格后发生失信行为的主体的资格剥夺,应属行政处罚;对评选期间内发生违法失信行为却因故意隐瞒等原因获得优惠资格的主体的资格剥夺,则应属行政行为的撤回;对违法失信主体未来获得相关资格的限制,应属于不利行政处理;若是行政机关对第三方机构发出的建议或命令,则区分强制程度分为行政指导和行政命令。资格限制类措施在实践中主要面临标准不明和侵犯经营自主权、公平竞争权、荣誉权、政治权利等问题。在相关案例中,法院更多的进行了合理性审查。因为资格类限制赋予了行政机关更大的自由裁量权,法院通过合理性审查对行政机关的惩戒决定是否显失公正或明显不当进行认定,并作出相应的变更判决。限制高消费是法院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的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经营必需的消费的限制措施。限制高消费在实践中往往面临着实施及监督不力和侵犯消费自由、出行自由、受教育权等问题。与前述两种信用惩戒措施显着不同的是,限制高消费的民事间接强制执行性质,决定了其只能通过执行异议的方式寻求相应的救济。虽然各地法院尚未形成一致的裁决结果,但执行异议仍是现今限制高消费的主流救济方式。而其他措施由于仅为行政内部行为或并非新设措施,尚无重新定性和救济分析的必要。从法律法规和案例梳理中可以看出,目前亟待加强对信用惩戒的立法和程序控制,提高法律位阶,增强法律规范的科学性和适当性,明确信用惩戒的实施标准和解除期限,严守程序正义,赋予当事人更公正合理的救济方式。同时,做好制度衔接和配套制度设计。唯有此,才能让“信用”的价值突显出来,才能真正实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之初衷。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6](2018)在《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中研究表明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2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8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3月30日(2018年3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葛倍辰,李东徽,张敬丽,杜娟[7](2018)在《创意产业园公共空间中的模糊空间设计初探——以南京1865创意产业园为例》文中研究指明文章以创意产业园的主要使用者—创意阶层的心理需求及行为模式为出发点,运用模糊空间理论,对创意产业园公共空间设计提出一些指导性的建议,并通过对南京1865创意产业园的几个公共空间的实地调研分析,针对现有空间提出了一些改造意见。
俞灵灵[8](2018)在《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司法裁判研究 ——以中国裁判文书网59份判决书为样本》文中研究指明移动电商领域竞争模式的升级、一般条款的抽象性和立法者认识能力的局限性,使得法官在裁判时难以沿用传统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裁判方式,难以用现有的具体规则去处理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实践中往往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因此,站在移动电商的大背景下,从判决书本身出发对上述司法难点进行甄别考量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涉及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59份判决书为样本,从宏观视角对样本进行实证分析,从微观视角对裁判的现状进行探究,发现法官难以厘清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关系,对竞争关系认定态度模糊,对竞争行为的正当性判定存在疑问。而对竞争行为正当性判定存疑又具体表现为三点,一般条款适用泛道德化、说理论证两级分化及同等情形不同对待。在此基础上,本文探析了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主要在于法官对法律的适用理论存在误读,一般条款本身的抽象性及道德性影响了法官理性审判,司法论证及配套机制的缺乏导致了法官难以寻得正义。经由剖析,本文分别从条文本身、法官本身及配套措施出发提出了针对性建议,即细化一般条款以遏制泛道德化现象;严格法律的适用程序和加强说理论证以约束法官审慎裁判;提升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判级别、优化电子证据机制和建立案例族谱以弥补配套措施的缺失。我国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7年11月4日颁布,而本文的研究是建立在新法颁布前,法官对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判是依托旧法来实现的。新法的颁布完善了旧法在新商业时代所暴露出的弊端。而本文通过判决分析提出针对性建议也与新法部分所修之处契合。
发展改革委[9](201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16年第13号》文中提出根据国务院部署,为纵深推进简政放权,消除不利于激发市场内生动力和社会创造力的制度性障碍,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提供服务保障支撑,我委对改革开放以来截至2015年底发布的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宣布失效一批文件(见附件),现予以公告。
殷飞[10](2016)在《相对集中许可权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基于行政许可实施的“精简、统一和效能”考虑,《行政许可法》第25条规定了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条款。该条款为行政审批制度乃至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提供了制度接口。近年来,许多地方政府陆续实施了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的改革试点工作,这为完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积累了实践经验。在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背景下,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提出,“加快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支持地方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为确保相对集中许可权改革“于法有据”,我们有必要对各地开展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经验进行总结,对制度构建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行政许可法》第25条规定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既不等同于同法第26条规定的“统一办理、联合办理和集中办理”机制——行政服务中心模式,也不等同于行政机关合并模式——大部制模式。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本质是,由一个行政机关或者一个内设机构集中行使原本由其他多个行政机关或者多个内设机构行使的行政许可权。成都市武侯区、上海自贸区和天津滨海新区三个地方进行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便是如此。不过,上述试点在实践中引发了诸多争议,尤其在合法性、事项集中选择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改进。作为授权性改革条款,《行政许可法》第25条并不否定当前各地按照组织法进行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但是,为了减少外界对已进行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合法性的质疑,促进全国各地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建设有序合法进行,我们认为国务院有必要对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实施予以统一授权。在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中,对于可集中行政许可事项的确定,需要考虑不同类型的行政许可的构造、行政许可审查的方式和强度,行政许可司法判断的侧重点,以及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行政许可实施能力等多重因素。其中,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行政许可实施能力包括行政许可的审查能力、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能力等。为了解决行政机关“重许可、轻监督”的问题,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应当强化责任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义务。集中行政许可机关,应当严格遵循“权责一致”的原则,获得相应行政许可权的同时,应当承担起对应的监督责任。因此,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设计时,应当采取行政监督权随同行政许可审查决定权一并集中于行政许可机关的模式。与之同时,集中行政许可机关也应当明晰与原有行政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的事务边界。
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告第六批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名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告第六批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名单(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政府开放数据的质量评价与改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本文内容及章节结构 |
2 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 |
2.1 政府开放数据平台 |
2.2 数据质量评价 |
2.3 数据质量评价框架 |
2.3.1 DQA评价框架 |
2.3.2 DQAF评价框架 |
2.3.3 CDQ评价框架 |
2.3.4 PDQM评价框架 |
2.3.5 SPDQM评价框架 |
2.4 数据质量约束规则 |
2.5 本体理论 |
2.5.1 本体 |
2.5.2 本体推理 |
2.6 数据质量改进 |
2.7 本章小结 |
3 我国政府开放数据质量评价框架的构建 |
3.1 国内外开放政府数据评价框架 |
3.1.1 国外开放政府数据评价框架 |
3.1.2 我国地方开放政府数据评价报告 |
3.2 数据质量问题调查与分析 |
3.2.1 实例层质量问题 |
3.2.2 模式层质量问题 |
3.2.3 元数据质量问题 |
3.2.4 数据文件质量问题 |
3.2.5 数据质量问题汇总 |
3.3 质量评价框架的构建 |
3.3.1 质量评价框架的总体结构 |
3.3.2 数据质量维度 |
3.3.3 维度指标度量方法 |
3.4 质量评价实例 |
3.4.1 质量评价范围和流程 |
3.4.2 评价结果分析 |
3.5 数据质量约束规则分类 |
3.6 本章小结 |
4 数据质量描述模型——质量本体 |
4.1 地方政府开放数据平台调查 |
4.2 数据质量本体 |
4.2.1 DCAT词汇表 |
4.2.2 数据质量词汇表 |
4.3 我国政府开放数据质量本体的构建 |
4.3.1 本体构建步骤 |
4.3.2 类及类之间的层次关系 |
4.3.3 类的属性 |
4.3.4 本体总体结构 |
4.4 数据质量描述实例 |
4.4.1 开放政府数据质量评价 |
4.4.2 质量元数据溯源 |
4.4.3 质量信息反馈 |
4.5 数据质量评价框架到本体的映射 |
4.6 基于Jena的本体推理 |
4.6.1 本体推理工具Jena |
4.6.2 基于本体推理的数据质量评价 |
4.7 本章小结 |
5 我国政府开放数据的质量改进及应用 |
5.1 政府数据治理框架 |
5.2 我国政府开放数据质量改进机制整体结构 |
5.2.1 制度保障 |
5.2.2 数据处理 |
5.2.3 数据质量控制 |
5.2.4 评估反馈 |
5.3 基于数据清洗的质量改进 |
5.3.1 质量维度关联关系分析 |
5.3.2 数据清洗流程 |
5.3.3 数据清洗实例 |
5.4 基于本体推理的质量改进 |
5.4.1 本体推理流程 |
5.4.2 本体推理实例 |
5.4.3 质量元数据的SPARQL查询 |
5.5 新冠肺炎疫情数据质量评价与改进 |
5.5.1 新冠肺炎疫情数据开放情况 |
5.5.2 数据质量评价 |
5.5.3 数据质量改进 |
5.6 本章小结 |
6 结论与展望 |
6.1 结论 |
6.2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历及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2)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问题 |
二、研究目的与意义 |
三、研究现状述评 |
四、研究内容、思路与方法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解读 |
第一节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基本内涵 |
一、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含义 |
二、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适用范围 |
三、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基本内容 |
第二节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溯源与发展 |
一、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建立的背景 |
二、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正式确立 |
三、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建立的缘由及标准 |
四、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发展历程 |
第三节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运行机制及缺陷 |
一、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内在运行机制 |
二、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内在缺陷 |
第四节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功能定位及作用 |
一、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功能定位 |
二、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作用解析 |
第五节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与药品可及性 |
一、对药品价格的影响 |
二、对医药产业的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建立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第一节 提升我国医药行业创新能力与产业发展的需要 |
一、我国医药行业创新发展现状分析 |
二、我国医药行业技术创新能力评价 |
三、我国医药政策的演变 |
四、我国医药产业的总体评价 |
五、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的制度保障 |
第二节 保障公民健康权与生命权的重要途径 |
一、药品取得是公共健康的重要保障 |
二、利于解决药品短缺这一现实问题 |
第三节 参与国际竞争与国际规则制定的需要 |
一、提升我国医药企业国际竞争力 |
二、我国对药品专利国际规则变革的需求 |
第四节 制度移植可行性的多维分析 |
一、遵循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的宪法原则 |
二、契合利益平衡的立法旨趣 |
三、合乎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目标 |
四、符合最优资源配置的要求 |
五、因应公共政策价值目标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
第一节 美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立法与实践 |
一、美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立法现状 |
二、美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实施效果 |
三、评价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第二节 加拿大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立法与实践 |
一、加拿大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立法现状 |
二、加拿大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实施效果 |
三、加拿大与美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异同 |
四、评价及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三节 韩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立法与实践 |
一、韩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立法现状 |
二、韩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实施情况 |
三、评价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第四节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 |
一、自由贸易协定下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 |
二、国际药品专利规则的未来走向 |
三、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前景展望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配套法律制度 |
第一节 药品专利链接与药品试验例外 |
一、药品试验例外的创立 |
二、药品试验例外的正当性及制度功用 |
三、药品专利链接与药品试验例外相互制衡 |
四、药品专利链接与药品试验例外的冲突与解决 |
第二节 药品专利链接与药品专利期限延长 |
一、药品专利期限延长制度的创立与发展 |
二、药品专利期限延长的制度评价 |
三、药品专利链接与专利期限延长的关系 |
四、我国的制度因应 |
第三节 药品专利链接与药品试验数据保护 |
一、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创立与发展 |
二、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制度评价 |
三、药品试验数据保护与药品专利链接的关系 |
四、我国的制度因应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滥用的法律规制 |
第一节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滥用法律规制的理论溯源 |
一、创新激励与自由竞争之间的差异性 |
二、创新激励与自由竞争之间的协调性 |
三、专利法与反垄断法适用的竞合及取舍 |
第二节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滥用的表现形式 |
一、药品专利常青 |
二、反向支付协议 |
第三节 药品专利常青行为的法律规制 |
一、典型国家的规制路径之考察 |
二、我国的规制路径之选择 |
第四节 反向支付协议的反垄断法规制 |
一、典型国家的反垄断执法实践之考察 |
二、我国对典型国家执法经验的现实借鉴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构建的体系化思考 |
第一节 我国药品专利链接的规定及实践之评价 |
一、我国现行药品专利链接规定之梳理 |
二、我国现有实践之考察 |
三、我国现行规定及实践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本质定位与立法选择 |
一、药品专利链接模式梳理与评介 |
二、推行以利益平衡为核心的强保护模式 |
三、制度设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
第三节 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规范设计 |
一、补充制度设计的法律依据 |
二、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能衔接 |
三、药品专利链接的具体操作流程 |
四、药品专利信息的公示 |
五、暂缓审批期的设定 |
六、专利挑战制度的设计 |
七、首仿药市场独占期制度的设计 |
第四节 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与其他制度的衔接 |
一、与药品试验例外制度的衔接 |
二、与药品专利期限延长制度的衔接 |
三、与专利药品强制许可制度的衔接 |
四、与诉前禁令制度的衔接 |
五、与药品专利诉讼制度的衔接 |
六、与专利行政处理制度的衔接 |
第五节 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实施机制之完善 |
一、简化药品上市审批程序 |
二、适当提高医药发明可专利性标准 |
三、修改和完善专利无效程序 |
四、建立首仿药替代制度 |
五、完善药品价格管控机制 |
六、健全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4)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地位与职能 |
第一节 行业协会的历史发展及演变 |
一、清末时期社会团体的产生 |
二、新中国成立后行业协会的发展 |
第二节 “公”与“私”兼具的法律属性 |
第三节 “准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
一、作为“公”权力主体的行业治理者 |
二、作为“私”权利主体的行业被治理者 |
第四节 自律、服务、协调与代表的四大基本职能 |
第二章 作为被治理者的行业协会:外部治理困境 |
第一节 外部治理的法规政策领域 |
一、党对行业协会的领导与管理 |
二、行政业务主管部门的前置审核 |
三、行政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审批 |
四、社会团体的资金财税规定 |
五、社会团体的处罚罚则 |
第二节 党和政府的实践管理领域 |
一、行业协会党建工作的困境与挑战 |
二、政府部门执法领域的规范性考察 |
第三节 行业协会与主管部门间的诉讼纠纷考察 |
一、外部行政诉讼纠纷的实践争议内容 |
二、外部行政诉讼纠纷的困境与反思 |
第三章 作为治理者的行业协会:内部治理困境 |
第一节 内部治理的整体规范环境 |
一、外部法律法规的不当限制 |
二、内部治理规范的内容缺失 |
第二节 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的主体与组织缺陷 |
一、人员的引进与管理缺失 |
二、组织机构设置不够健全 |
第三节 内部治理的不正当行为 |
一、行业共谋的不当行为 |
二、利用先发优势限制会员自由 |
三、破坏公平交易的信息与机会行为 |
四、限制中小型会员企业正常经营行为 |
第四节 内部治理的程序运行及资产管理缺陷 |
第五节 内部治理的纠纷解决机制不全 |
一、内部治理纠纷的实践争议内容 |
二、内部治理纠纷救济的困境与反思 |
第四章 中外社会治理经验与当前行业协会治理改革 |
第一节 古代公理思想的梳理与归纳 |
一、春秋战国的“公”“私”之源 |
二、宋、明两代的“公”与“私” |
三、清末民初的“公”“私”裂变 |
四、中西“公”“私”理念的特征与差异 |
第二节 民国时期公民结社的制度经验与借鉴 |
一、社会团体管理的规范性考察 |
二、民间组织的外部监管 |
三、民间组织内部治理的制度规范 |
第三节 欧美社会治理中的国家、社会与第三部门 |
一、美国第三部门理论的特征 |
二、欧洲第三部门理论的特点 |
三、欧美第三部门理论的反思与启示 |
第四节 我国社会治理中的历史经验与改革创新 |
一、国家治理的逻辑与经验 |
二、社会管理体制的实践改革 |
第五章 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改革与发展路径 |
第一节 新时代国家公权与社会自治权再定位 |
一、国家公权强大、社会自治权缺失的历史再审视 |
二、我国社会自治权的性质、来源与功能再认知 |
三、我国社会自治权与国家公权的关系结构再划分 |
第二节 共治前提下的行业协会内外治理完善 |
一、转变行业协会治理理念 |
二、健全行业协会专门立法 |
三、强化行业协会党组织建设 |
四、规范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行为 |
五、优化行业内部人事管理 |
六、完善行业协会的资产管理 |
第三节 政府、法院与行业协会等多主体间的法律关系辨析 |
一、行业主管部门同行业协会的法律关系 |
二、行业主管部门与法院间的法律关系 |
三、行业协会与法院间的法律关系 |
四、行业协会同非行业会员间的法律关系 |
第四节 准确规范与限缩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权限 |
一、统一行业协会登记的审核依据和标准 |
二、改革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方式与重心 |
三、下放行业自治领域的管理职权 |
四、优化行业协会管理的程序规则 |
五、全面构建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制度体系 |
第五节 理清行业自治的权力内容与权责边界 |
一、落实行业资质的审核许可权 |
二、完善行业规则与标准的制定权 |
三、推动行业维权职责的积极履行 |
四、全面推进行业领域的信息公开 |
第六节 健全行业协会侵权的救济规则体系 |
一、行业协会管理权力的法律性质定位 |
二、健全行业协会纠纷的内部救济机制 |
三、行业协会纠纷的外部救济机制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5)信用惩戒的法律性质与法律救济(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缘由 |
二、研究现状 |
(一)大陆地区研究现状 |
(二)台湾地区研究现状 |
三、写作思路、研究方法及可能的创新点 |
(一)写作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可能的创新点 |
第一章 信用惩戒的概念及分类 |
一、“信用惩戒”的概念 |
(一)“信用惩戒”的词源 |
(二)“信用惩戒”的词义 |
二、信用惩戒的措施分类 |
(一)政策法规的分类 |
(二)学理分类 |
(三)本文的分类 |
第二章 信用惩戒制度的发展及现状 |
一、信用惩戒的制度发展 |
(一)党中央、全国人大宏观指导文件 |
(二)国务院及办公厅具体规范文件 |
(三)党委部门及国务院部委分领域规范 |
二、信用惩戒的实践现状 |
(一)法院的实践情况 |
(二)其他部门实践情况 |
(三)地方实践情况 |
第三章 负面信息披露的法律性质与救济 |
一、负面信息披露概述 |
(一)负面信息披露的概念 |
(二)负面信息披露的方式及功能 |
二、负面信息披露的法律性质 |
(一)行政处罚 |
(二)行政事实行为 |
(三)司法执行措施 |
三、负面信息披露的实践问题 |
(一)名誉权 |
(二)隐私权 |
(三)知情权 |
四、负面信息披露的法律救济 |
(一)申诉和复议 |
(二)行政诉讼和赔偿诉讼 |
第四章 资格限制类措施的法律性质与救济 |
一、资格限制类措施概述 |
(一)资格限制类措施的概念 |
(二)资格限制类措施的实践 |
二、资格限制类措施的法律性质 |
(一)影响市场活动的资格限制 |
(二)影响地位或授益的资格限制 |
三、资格限制类措施的实践问题 |
(一)标准问题 |
(二)侵权问题 |
四、资格限制类措施的法律救济 |
(一)受案范围及原告主体资格 |
(二)审查内容及强度 |
(三)判决形式 |
第五章 限制高消费及其他措施的法律性质与救济 |
一、限制高消费及其他措施概述 |
(一)限制高消费概述 |
(二)其他惩戒措施概述 |
二、限制高消费及其他措施的法律性质 |
(一)限制高消费的法律性质 |
(二)其他惩戒措施的法律性质 |
三、限制高消费的实践问题 |
(一)实施及监督问题 |
(二)侵权问题 |
四、限制高消费的法律救济 |
(一)救济途径 |
(二)审查内容 |
(三)审查结果 |
第六章 信用惩戒制度的完善构想 |
一、立法控制 |
(一)提高法律位阶 |
(二)细化惩戒标准 |
(三)完善退出机制 |
二、程序控制 |
(一)强化决策机关的程序义务 |
(二)严格惩戒措施的及时解除 |
三、其他配套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A |
附录一:综合性文件信用惩戒措施分类情况统计 |
附录二:本文对信用惩戒措施的分类 |
附录三:“信用惩戒”的主要法规政策文件(不含已失效文件) |
附录四:负面信息披露相关案例统计 |
附录五:资格限制类措施相关案例统计 |
附录六:限制高消费相关案例统计 |
附录B: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7)创意产业园公共空间中的模糊空间设计初探——以南京1865创意产业园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0 引言 |
1 创意产业园模糊空间设计的背景 |
2 创意产业园模糊空间设计研究 |
2.1 模糊空间的界定 |
2.2 模糊空间设计方法 |
2.2.1 模糊空间界限增强空间流动性 |
2.2.2 强化空间的多义性设计 |
2.2.3 丰富空间体验 |
3 南京1865创意产业园模糊空间设计分析 |
3.1 南京1865创意产业园 |
3.2 空间一现状及改进意见 |
3.2.1 空间一现状 |
3.2.2 空间一改进意见 |
3.3 空间二现状及改进意见 |
3.3.1 空间二现状 |
3.3.2 空间二改进意见 |
4 结语 |
(8)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司法裁判研究 ——以中国裁判文书网59份判决书为样本(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问题的缘起 |
2 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异质化探析 |
2.1 异于传统电商之移动电商新特征 |
2.1.1 不再囿于时空 |
2.1.2 集个性化数据 |
2.1.3 具有聚合效应 |
2.2 衍生的竞争行为较传统之不同点 |
2.2.1 表现形式迥异 |
2.2.2 对用户行为选择的更多限制 |
2.2.3 对证据机制的更艰挑战 |
2.2.4 对法官技艺的更高要求 |
3 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司法裁判分析 |
3.1 宏观视角:所采样本的实证分析 |
3.1.1 以时间和地域为参数 |
3.1.2 以案由为参数 |
3.1.3 以被诉行为所涉的模块为参数 |
3.1.4 以判决依据为参数 |
3.1.5 以原告胜诉率为参数 |
3.2 微观考察:判决依据及理由的运用歧义 |
3.2.1 法法之间关系的歧义 |
3.2.2 竞争关系考察之歧义 |
3.2.3 竞争行为正当性判断之歧义 |
4 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裁判困境的理论溯源 |
4.1 知识产权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关系剖析 |
4.1.1 规范层面:法条竞合或想象竞合 |
4.1.2 责任层面:竞合或独立 |
4.2 竞争关系判定之理论廓清 |
4.2.1 是否为前提 |
4.2.2 标准之厘定 |
4.3 不正当性的判断存疑之原因考察 |
4.3.1 一般条款本身具抽象性及伦理性 |
4.3.2 法官陷入适用困境和论证困境 |
4.3.3 司法配套机制不完善 |
5 完善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裁判制度之建议 |
5.1 细化一般条款以遏制泛道德化现象 |
5.1.1 填补一般条款 |
5.1.2 明晰认定标准 |
5.2 审慎法官裁判以走出现实困境 |
5.2.1 严格适用程序 |
5.2.2 加强说理论证 |
5.3 升级配套机制以弥补缺失 |
5.3.1 提升审判级别 |
5.3.2 优化电子证据机制 |
5.3.3 建立案例族谱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目次 |
作者简介 |
(10)相对集中许可权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任务 |
四、研究意义 |
五、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原理与制度 |
第一节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原理 |
一、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原理 |
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制度功能 |
第二节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制度框架 |
一、《行政许可法》有关相对集中规定的框架 |
二、《行政许可法》第25条的涵义 |
第三节 对照系中的流程或场所集中 |
一、流程或场所集中的类型 |
二、流程或场所集中的弊端 |
第二章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实践 |
第一节 普通行政区域的实践:以成都武侯为例 |
一、改革的思路 |
二、改革的核心内容 |
三、改革的主要经验 |
四、改革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自贸试验区的实践:以上海为例 |
一、改革的授权根据 |
二、集中的事项 |
三、集中的实施和保障 |
第三节 综改区的实践:以天津滨海为例 |
一、改革的核心内容 |
二、改革的组织保障 |
三、改革的实施和保障 |
第三章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合法化路径 |
第一节 《行政许可法》第25条的定位 |
一、第25条的字面理解 |
二、作为改革条款的第25条 |
第二节 组织法视角下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 |
一、改革的组织法依据 |
二、职权法定原则的相符性 |
第三节 改革合法化的路径完善 |
一、完善合法化路径的必要性 |
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合法化的路径 |
第四章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集中事项 |
第一节 行政许可的类型化 |
一、行政许可的两分原理 |
二、行政许可的具体类型 |
第二节 相对集中许可事项的确定标准 |
一、行政许可的实施基础标准 |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能力标准 |
三、相对集中许可事项确定标准的应用 |
第五章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监督检查 |
第一节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中的监督检查职责 |
一、行政许可权与许可监督检查及其主体的一体化 |
二、一体化与专属事务管辖之间的平衡 |
第二节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监督检查面临的问题 |
一、一并集中面临的问题 |
二、相对分离面临的问题 |
第三节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改革反思 |
一、上海的实践模式及其评估 |
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中监督检查制度的优化 |
结语 |
一、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实践 |
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实施中的问题及其完善 |
三、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功能限度 |
四、行政许可权的相对集中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四、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告第六批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名单(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政府开放数据的质量评价与改进研究[D]. 李晓彤.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1)
- [2]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研究[D]. 苏冬冬.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部分行政权力和办理部分公共服务事项的决定[J].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0(16)
- [4]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D]. 段传龙.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1)
- [5]信用惩戒的法律性质与法律救济[D]. 马骁萌. 中南民族大学, 2018(05)
- [6]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J].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报, 2018(02)
- [7]创意产业园公共空间中的模糊空间设计初探——以南京1865创意产业园为例[J]. 葛倍辰,李东徽,张敬丽,杜娟. 建材发展导向, 2018(04)
- [8]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司法裁判研究 ——以中国裁判文书网59份判决书为样本[D]. 俞灵灵. 中国计量大学, 2018(02)
-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16年第13号[J]. 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2016(31)
- [10]相对集中许可权制度研究[D]. 殷飞. 上海交通大学, 201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