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诚实求信 公平竞争——关于严厉打击广告市场上各种欺诈行为的公告(论文文献综述)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1](2021)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中研究说明宁政办发[2021]6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十四五"规划》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组织实施。2021年9月22日(此件公开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十四五"规划第一章编制背景第一节"十三五"市场监管工作成效"十三五"时期,是宁夏决胜全面小康、决战脱贫攻坚的重要五年,全区市场监管部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王佳睿[2](2021)在《我国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互联网时代,产品众筹作为一种新型融资形式在众筹中占有重要地位。产品众筹是支持人通过众筹平台将闲置资金融出给项目发起人,以帮助其完成项目的研发、生产等活动,待众筹成功后支持人将免费或者以较低价格优先获得产品或服务的一种融资活动。在产品众筹中,平台所展示发起人项目信息是支持人判断是否融资的重要依据,对信息披露进行有效法律监管直接关系到产品众筹能否在法治轨道内健康发展。因此,建立健全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法律制度,成为我国规范产品众筹这一新兴融资活动的当务之急。产品众筹信息披露是发起人依照规定通过众筹平台将项目信息真实地、完整地、及时地、准确地向支持人披露的过程。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是监管主体对产品众筹信息披露活动建立规则体系,并对产品众筹信息披露进行控制和干预的活动。与其他融资活动信息披露监管相比,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具有三个特点:监管主体多元化,即众筹平台的形式审查无法解决产品众筹的纠纷,还需要其他监管力量的介入;监管对象多样化,即对支持人投资行为的监管和发起人融资行为的监管;监管内容独特性,即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涵盖初次信息披露和持续信息披露全过程。通过对我国多彩投、开始吧、京东众筹、淘宝众筹和小米众筹等具有典型意义的众筹平台协议进行样板实证分析,特别是对平台协议中信息披露的内容深入探究,发现目前我国产品众筹处在监管混乱和弱化状态。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则存在着监管主体不明确、监管内容不统一、监管救济途径缺失等诸多问题,这严重制约着产品众筹顺利发展。在完善我国产品众筹监管法律制度上,博弈理论、成本收益理论、监管合作理论可为其提供理论支撑。在宏观上,明确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的理念、原则与目标,是健全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法律制度基本前提。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法律制度的理念主要有政府干预理念、社会利益理念和包容性监管理念。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法律制度依循的基本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双审查相结合原则和支持人适度保护原则。在遵循产品众筹市场健康发展和监管工作有效进行的一般规律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产品众筹市场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的目标定位在规范产品众筹市场、提高支持人融资意识。在微观上,完善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的主要环节,是健全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法律制度刚性需求。首先,明晰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的主体。根据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的实际需求,其监管主体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众筹平台和互联网金融协会。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的多元监管主体应该协调监管,通过明确监管范围、协调监管,可以有效预防监管空白和监管重叠。其次,明确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的内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管内容有:对发起人融资行为、支持人投资行为和众筹平台服务行为进行有效监管。众筹平台监管内容有:比较分析不同众筹平台协议,总结出我国统一的众筹平台协议框架,进而明确产品众筹参与方的资质、强制信息披露与自愿信息披露并举、项目初次信息披露与项目持续信息披露相结合等内容。互联网金融协会监管内容有:互联网金融协会承担信息披露形式审查工作,应确定具体审查流程与内容。最后,健全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的法律救济。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的纠纷主要存在于发起人、支持人、众筹平台之间。应采取代表人诉讼以保护支持人权利,运用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和众筹平台尽职调查责任的方式维护发起人或支持人的权益,通过众筹平台准入、退出等制度确定平台责任范围。总之,在产品众筹蓬勃发展的时代背景之下,传统的产品众筹监管思路、手段和制度严重滞后于产品众筹的迅速发展。通过反思我国现行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的现状及问题,针对我国在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法律制度存在主要问题,提出了解决之策:在宏观上明确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理念、原则、目标,在微观上健全安全、科学、系统的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法律制度。目前,我国产品众筹之实践,不论融资数额或影响力,均处于世界前列。健全的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法律制度将有助于我国产品众筹规范、有序、健康发展。随着未来对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研究的深入,将会形成更加成熟的产品众筹市场和完善的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法律制度。
刘梦雨[3](2021)在《落实监管责任 压缩虚假违法广告生存空间》文中研究指明2020年3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广电总局、银保监会、中医药局、药监局等11个部门联合制定的《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2020年工作要点》明确,研究建立广告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推动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广告信用监管格局。同时,修订了《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工作制度》,要求牵头单位要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大联合检查、联合督查、联合告诫、联合公告、联合办案力度;各部门要强化执法监督,落实属地监管职责,考核评价各地广告整治工作,对地方建立和落实联席会议制度情况和各部门发挥职能作用情况进行督查指导。
陈冰茹[4](2021)在《网络环境中代言广告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代言广告是一种充分利用消费者的同理心或者信赖感实现营销目的的商业营销手段。在信息科技高度发达、信息分享趋于普遍、网络营销日新月异的互联网时代,代言广告在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也由于缺乏有效法律规制而导致了“社会公众人物利用粉丝信任,在微博、微信等社交平台掺入隐性商业言论”“电商购物、网络直播中的用户虚假评论严重误导和损害消费者,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等失序乱象。网络社会的数字化结构、社会关系及社会资源网深刻地改变了代言广告的形态特征,导致广告管理与风险防控出现新的挑战,传统的法律规制模式面临着无力应对新兴风险问题的尴尬局面。有鉴于此,深入研究我国网络环境中代言广告的法律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代言广告在网络环境中呈现出来的新特征具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广告代言者呈现多元化趋势;广告代言者与消费者之间具有特殊的虚拟信赖关系;代言广告高度依赖互联网作为传播媒介;代言广告的表达方式日益多样化、日常化和隐蔽化;受众判断的偏差化风险加剧等。基于网络环境中代言广告的多方法律关系,网络环境中的代言广告在法律规范方面的特殊需求体现在:“交易行为—宣传行为”二元化结构导致真实荐证义务的履行需求增强;代言广告的特殊侵权关系导致消费者合理信赖的保护需求增强;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冲突导致避免过度规制的需求增强。本文系统梳理了国内网络环境中代言广告的法律现状及实践现状,包括中央层面的立法现状、地方层面立法现状以及行政执法、司法现状与网络平台自治规范现状。在立法规范层面,立法规范主要体现为“延伸式”与“改良式”两种调整路径。在行政执法案例层面,大致包括涉嫌从事特殊领域广告、涉嫌从事欺诈广告、涉嫌虚构代言的代言广告类型等三类;在司法案例层面,大致包括涉及公民生命健康权益的虚假代言类型、不涉及公民生命健康权益的虚假代言类型两类;在网络平台自治规范方面,内容大致包括虚假代言广告的预防措施、虚假代言广告的行为认定要件及虚假代言广告的责任与处罚等。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当前的法律规制逻辑不能顺应社会多元共治的实际需求”“既有的法律体系架构不能适应真实荐证义务的强规制需求”“现行的归责机制不能满足保护消费者合理信赖的规制需求”“现有法治框架缺少利益平衡的灵活制度设计”“现有的法律实施机制缺陷导致消费者维权效果不佳”等现实问题。接下来,本文分析了美国、欧盟和中国台湾地区有关网络环境中代言广告的法律规制,并总结出如下有益的经验借鉴:实现原有线下代言广告规制模式“照搬式运用”与“改良式运用”的有机结合;重视运用强制信息披露手段;完善对代言广告内容真实性的保障措施;构建多元化的规制主体机制。最后,本文归纳得出网络环境中代言广告法律规范的完善思路,具体包括:其一,探索顺应实际需求的法律规制逻辑,如实现从“政府管控型”向“多元协同型”规制理念的转变;明确多元化规制主体的权责;实现赋权原则与法律家长主义原则的融合与互补。其二,对广告代言者的真实荐证义务加强必要的法律保障措施,如健全用户评价领域真实荐证义务的履行督促机制;完善社会公众人物隐性商业言论的事中规制程序;准确界定真实代言与虚假代言的区别标准。其三,构建保护消费者合理信赖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如将隐性商业言论、用户虚假评论等新类型代言纳入法律调整范围;修法完善行政法律责任与刑事责任追究机制;完善民事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与行为可责性标准。其四,建立兼顾社会公共利益、产业发展与个人权利的利益平衡机制,如合理确定商业言论的保护范围;优化广告代言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范。其五,健全“权力布局合理、法律救济通畅”的法律实施机制,如构建“部门协同,社会共担,平台担责”的规制权力配置格局;优化消费者权益保障的法律救济方式。
陈惠嘉[5](2020)在《D市功能性饮料行业虚假广告监管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认为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产品和服务的呈现多样化发展趋势,作为连接消费者和厂商的广告已成为消费者选择商品的重要信息来源,也成为商家开阔市场、追逐利润的重要营销手段。功能饮料市场正在兴起并快速增长,自然也离不开广告宣传的推动作用。由于功能饮料的特殊性,往往在宣传上,为突出其功能性极易存在隐含信息、误导信息等构成虚假广告。目前,广告监管以政府监管为主,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广告监管以广告发布前审查制度和事后监管制度为核心。但是也要看到,广告活动中明显存在虚假广告的违法情况,具有负外部性的虚假广告严重扰乱了广告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本文以功能饮料行业的广告监管为切入点,探寻广告监管存在的不足,并提出解决方案。采用实地调研和问卷调查的方法,通过对功能饮料产品品牌的收集分类汇总,针对市场占有率高,调研出现频次高的产品的广告进行重点研究,形成功能性饮料广告的基本情况。对少部分政府从事广告监管的人员、广告行业从业者、消费者、商户经营者和功能饮料企业员工进行访谈,并将访谈内容整理成文本,以求从不同侧面更加深入地了解广告监管的主要措施和监管现状。从中提炼出广告监管面临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监管制度不健全、监管资源不足等问题。要提升监管效率,需建立完善、科学的综合监管体系,以整体性综合监管的思路,从监管立法、监管制度设计、监管机构制衡以及健全行业内部自律,构建社会监督体系等方面探寻广告综合监管,实现监管提级。
余平[6](2019)在《美国广告规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美国是目前世界广告产业最为发达的国家,也是自近代以来对广告产业进行有效规制的典范国家之一。美国政府对广告的早期规制可以追溯到19世纪70年代其邮政署对邮件广告进行的直接和间接监管;之后在19世纪80年代的海报广告时代,美国国内也开始陆续出现广告行业自律组织。现代美国广告规制体系是以1911年“广告诚信运动”的兴起为开端,并以联邦贸易委员会(FTC)的成立为标志所全面建构起来的。时至今日,美国广告规制体系已经走过了一百多年的历史。在经过漫长的制度发展和实践经验的积淀后,美国广告规制体系的适用性和有效性已经赢得政府和产业利益相关者的接受和认同,亦成为世界广告产业监管和规制的典型与样板之一。规制主要分为他律和自律,两者互为补充,缺一不可,是辩证统一的关系。美国广告规制是在以国会、白宫、法院(分别代表立法、行政和司法)为主导的他律规制体系下,辅以广告产业参与者的自我约束而逐渐形成的规制模式。在这个体系中,国会和政府负责立法和行政(政府也有部分立法权),法院负责司法并同时形成案例法,成为规制体系的主体;而广告产业参与者参照法律法规形成自身的行业标准和自律纲领。在广告产业的规制机体中,他律就像是“生命机体”中的“中枢神经”,而自律则像是机体中的“神经末梢”。在政府规制失灵的领域,自我规制往往具备更强的适应力和有效性。美国广告规制是在宪政制度下运行的,权利法案是美国宪政制度的民主基石,宪法《第一修正案》就成为了广告表达最根本的法律依据,也成为了政府广告规制违宪审查的主要法理争议。从权利性质角度来看,广告作为商业言论,理应受到言论自由的保护;但由于其具有“逐利”性质,被认为无法提升社会福祉而被长期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宪政理念的发展、商业文明价值的提升,加上消费者知情权的日益被重视,使得广告言论逐渐有限制地纳入到了言论自由保护的范畴之内。这就使得广告权利具有“竞合性”的特征,并对现有权利分类理论体系构成了挑战,也使得政府广告规制必须放弃原先的单一标准而参照多标准体系。这就给广告规制的判例援引和司法解释提供了很大的弹性空间。媒介的发展是完善广告规制体系的又一重要参照。印刷广告技术比较简单,影响也很有限,广告规制只需对内容底线和事后救济进行限制,仅以宪法和普通法律即可基本建构。广播、影视为主的电子媒介则极大地拓宽了传播的空间,基于纸媒的规制体系已无法适应广电广告的现实需求,电子传媒法规开始颁布,广告规制也进入分类管理的时代。政府出于公共利益的规制理念,开始加大对广电广告的规制。而20世纪末新媒体的兴起,使得原先泾渭分明的传统分类监管机制不得不又重新解构。加之西方放松管制的思想思潮的影响,媒介融合势在必行。在媒介汇流的新媒体时代,广告规制进入了全新的调适期,传统广告规制体系依然适用,并积极纳入新媒体广告。联邦贸易委员会(FTC)、联邦食品药品管理局(FDA)、联邦通信委员会(FCC)等独立监管机构将管理范围扩大至新媒体广告,在无法适用的领域通过新的成文法另行规制。广告形式的多样化、媒体的再升级、理念的多维度使得新媒体时代的广告规制体系更富张力和弹性。本论文共分为九个部分,由绪论、总结和七章主体部分组成。第一章主要梳理广告规制的历史源起与流变;第二章重点阐述广告规制的理论动因和现实依据;第三章试图解构广告规制主体和框架;第四章全面分析广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第五章主要解析重点监管广告领域的规制;第六章力求阐述广告自律的理论发展和实践应用;第七章尝试探究新媒体广告带来的规制挑战与调适。本论文试图从广告他律和自律两个方面进行阐述,以广告他律为重点,兼顾广告自律。同时,希望能够从广告规制的体系、要素、内容、渠道等角度展开分析,结合纵向的历史分析方法,展现美国广告规制的理念、框架、内容、方式等,最终归纳出美国广告规制体系的规律和特征。本研究的主要发现包括:美国广告规制嬗变的内在动因主要在于规制理念的转变。在法律规制上体现的是法理的转变,从最初的尊重财产权到后期的注重个人权利;在商业关系理念中体现的是从纯粹地“保护竞争者”到既“保护消费者”又“保护竞争者”;在规制上体现出来的是从注重“经济性规制”到更注重“社会性规制”;在公平导向上从强调“过程公平”到“结果公平”。另一方面,社会动因体现出的则是规制主体和反规制力量的反复博弈,这当中包含了两个规制维度:商业言论自由、市场竞争博弈;并且涵盖了众多价值导向:如言论自由、公平、促进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未成年人保护、公共利益、健康权、隐私权等,这些都为规制的冲突和调适提供了理论和现实依据。由于美国广告规制体系过于庞杂和细密,本研究难免挂一漏万,文中还有诸多不完善的地方,本论文将在今后进一步的研究中深入和细化。
雍嘉欣[7](2019)在《虚假广告罪中的情节犯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情节犯作为我国刑法独有的犯罪类型广泛存在于经济犯罪领域的法条规定中,受到部分学者的持续关注,学界的讨论大致集中于对情节犯制度设计的利弊之辩。本文首先结合学界主要观点明确情节犯的相关概念,在坚持运用正确的刑法解释方法能够使其尽量贴近立法原意的立场下,选择从虚假广告罪这一不起眼的个罪入手,研究我国刑法在虚假广告罪中规定情节犯、增加虚假广告行为的犯罪构成要件的用意,认为这是在我国“定性加定量”入罪模式和刑法适度干预理论影响下,为了能合理兼顾刑法社会保护和人权保障两大功能所作出的折中选择,情节犯成立与否成为区分虚假广告行为性质罪与非罪的界限。但这一规定的设定目的并没有在司法适用中得到实现。本文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虚假广告案判决书进行研究统计,发现总体而言虚假广告罪的适用率很低,大多数行为人虽然实施了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但最终因为在刑事领域内构成想象竞合以他罪论处,或者仅需承担行政层面的违法处罚。这些真实判决暴露出虚假广告罪中的情节犯解释存在的问题,包括缺乏认定标准使个案中的“情节严重”难以判断,现行解释中的概念不明确导致司法无所适从,现有认定标准趋于僵化使得唯数额犯甚嚣尘上等等。究其原因,更多在于现行解释本身的适用存在问题,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的联署解释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机关的独立审判;解释中存在的“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兜底”性解释规定使得实务中陷入解释学循环的怪圈,无法划定较为明确的虚假广告罪的情节犯认定标准;对于出现在前置法与刑法中的同一概念,司法机关往往过于依赖行政管理中的专业性判断,导致刑法独立性判断缺位,虚假广告罪的立法意义形同虚置;有权机关在对虚假广告罪中的“情节严重”进行解释时,没有关注经济犯罪的特点,一味地高举刑法谦抑性的大旗,使得“以罚代刑”现象大量发生。本文为找到能够对困境的缓解有所帮助的途径,通过对虚假广告罪情节犯的现行规定进行归纳分析,研究虚假广告罪的处罚必要性,首先明确该罪名所侵害的法益是双重的,即市场交易秩序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再结合对我国刑法在调控经济犯罪行为时存在差异尺度的思考,认定司法实践中将虚假广告作为犯罪手段行为的具体行为的性质,将判断重点放在行为所侵害的法益以及侵害程度是否与虚假广告罪的规制目的相符。在深入探讨虚假广告罪的法益侵害的基础之上,本文不认同“魏则西事件”等所涉“情节严重”认定标准中的概念内涵,从刑法规制目的角度对违法所得与造成人身伤残的概念作出界定。为了进一步正确适用现行解释,还需要坚持对“兜底”解释进行同质性解释的立场,有利于促使司法裁判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同时合理地划定虚假广告罪的犯罪圈。最后,本文针对实践中普遍存在的情节犯判断在行政领域与司法领域的脱节现象,肯定了在虚假广告罪这种具有双重违法性的法定犯中,行政法与刑法之间相互依存、难以完全分割的关系表现地更为突出,从制度设计的角度提出有助于行政法与刑法在虚假广告行为的判断上实现有效衔接的建议,提高虚假广告罪的情节犯在司法适用中的可操作性,尽量避免个案处理中出现“以罚代刑”、刑行不分的情况。
武汉市人民政府[8](2016)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文中研究说明武汉市人民政府文件武政〔2016〕1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16年3月21日武汉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年)
王忆茹[9](2016)在《我国网络广告监管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网络广告随着网络技术与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在互联网领域得到广泛应用。网络广告是一种新兴的媒体广告形式,在商业推广方面相较于传统广告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网络广告凭借形式多样、主体开放、传播广泛、交互性强等特点普遍渗入我们的生活。在飞速发展的同时,网络广告作为一种市场竞争行为出现了诸多不正当竞争现象,侵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竞争权益、消费者权益,更破坏了网络广告市场秩序。然而,目前我国的网络广告监管尚处于起步探索阶段,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建设还不够完善,致使网络广告市场的各种违法、侵权乱象迫切需要得到治理的现状与我国现行网络广告市场监管法制薄弱的矛盾突出。因此,在当前网络经济繁荣发展和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不断推进的背景下,为了减少网络广告带来的负面效应,维护网络广告市场竞争秩序,对网络广告法律制度进行专门研究十分必要。本文从发展现实到理论探讨、由浅入深地对我国网络广告监管法律制度进行研究:从网络广告的内涵、外延、特点、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分析,到网络广告监管的基本概念及理论概述,逐步进入对其监管的学理依据和难点探析;从我国网络广告监管法律制度(包括法律体系、执法情况和司法审判实践)的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而分析其中的原因;同时从美国、欧盟国家的法制实践中汲取精华;最后对我国网络广告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思考性建议。本文主要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对网络广告监管的概述。首先,对网络广告从其内涵和外延进行概念界定、分析其显着特点,概括两类网络广告市场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包括本质上与传统广告相同的竞争违法行为与利用互联网技术的新型违法广告行为,主要分析其中六种典型行为;其次,通过解析网络广告监管的基本概念和比较相关概念做理论概述;第三,从经济学和法学角度分析,由于网络广告主体经济人本性、网络广告信息不对称本质和网络广告市场负外部性的经济学原因,加上经济法对市场竞争秩序和整体经济利益的价值取向,以此探明监管网络广告的必要性;最后,承接以上内容厘清监管的难点所在。第二部分主要介绍我国网络广告监管法律制度中的法律体系、执法情况和司法审判实践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现状:法律体系方面,包括传统广告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互联网领域广告监管方面的相关规定和专门针对网络广告监管的法律规定;执法情况从执法依据、执法机关设置、执法方式和执法案件查处情况加以研究;司法实践情况主要从近年最高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和指导性案例了解。存在的问题:立法方面的不足,即网络广告监管法律体系混杂、法律条款过于原则的立法技术层面问题和监管管辖权分配不明晰、监管范围界定模糊、监管制度不完备等立法内容方面的问题;执法方面的局限,即执法依据不足、监管主体部门之间协调难、执法方式滞后等问题;司法方面的无力,即司法依据不足、管辖权和违法行为认定问题、电子证据的认定问题、司法成本过高效率低等问题。存在问题的原因:围绕监管权内蕴的四个基本要素寻找监管存在问题的六个原因:对监管对象——网络广告市场的认识不足;网络广告监管模式行政主导;监管权配置不合理;监管执法资源质量不足;监管权的行使者威信力不强;对监管权约束不足。第三部分主要对美国、欧盟国家的网络广告监管法制发展状况进行介绍,并针对国内市场所存在的问题,思考对我国的有益启示,包括完善网络广告市场监管立法、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设立专门的监管机关、建立第三方监测监管。第四部分主要提出完善我国网络广告监管法律制度的思考。以存在问题为导向,从目前网络广告监管的难点为突破口,在完善网络广告立法、强化网络广告监管执法、优化网络广告司法程序、加强行业组织自律管理、激励消费者的社会监督几个方面进一步思考:其一,从立法技术和立法内容两方面同时完善立法,通过形成统一健全的法律体系、合理分配监管管辖权、明确界定网络广告主体、完善新型利用网络技术进行广告行为法律规制不足、完善广告发布审查制度;其二,通过完善网络广告的监管法律关系、健全联动执法监管体系、加大刚性执法力度并发挥柔性执法实效,同时提升执法技术水平,以实现执法方式日常化转变;其三,审慎适用现有法律、运用技术手段加强电子证据的认定、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优化司法程序,以增强司法威信力;其四,在行业协会自律管理方面,明确行业组织的职责权限、建立与夯实行业自律系统,以便更好地实现行业组织对网络广告的监管;其五,需要提高消费者的鉴别能力,重视消费者协会的监管作用,开设多元投诉渠道,建立举报奖励机制以激励消费者的社会监督。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10](2015)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年—2020年)的通知》文中认为宁政发[2015]6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年—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5年8月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年—2020年)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在全面深
二、诚实求信 公平竞争——关于严厉打击广告市场上各种欺诈行为的公告(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诚实求信 公平竞争——关于严厉打击广告市场上各种欺诈行为的公告(论文提纲范文)
(2)我国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目的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关于产品众筹的研究 |
1.2.2 关于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的研究 |
1.2.3 关于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的研究 |
1.2.4 评述 |
1.3 研究方法 |
1.3.1 实证分析法 |
1.3.2 规范分析法 |
1.3.3 法经济学研究法 |
1.3.4 比较研究法 |
1.4 论文的结构安排 |
1.5 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1.5.1 研究创新 |
1.5.2 研究不足 |
第2章 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的基本理论 |
2.1 产品众筹的内涵 |
2.1.1 产品众筹的界定 |
2.1.2 产品众筹的属性 |
2.1.3 产品众筹的法律关系 |
2.2 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的厘定 |
2.2.1 信息与信息披露的含义 |
2.2.2 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的界定 |
2.2.3 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的内涵 |
2.3 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的特殊性辨析 |
2.3.1 监管主体的特殊性 |
2.3.2 监管对象的特殊性 |
2.3.3 监管内容的特殊性 |
2.4 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的理论依据 |
2.4.1 博弈理论 |
2.4.2 成本收益理论 |
2.4.3 监管合作理论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我国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存在的法律问题 |
3.1 我国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的现状 |
3.1.1 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的典型样本分析 |
3.1.2 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现状梳理 |
3.2 我国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法律问题的分析 |
3.2.1 监管主体不明确 |
3.2.2 监管内容不统一 |
3.2.3 监管救济途径缺失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我国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的理念、原则与目标 |
4.1 我国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的理念 |
4.1.1 政府干预理念 |
4.1.2 社会利益理念 |
4.1.3 包容性监管理念 |
4.2 我国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的基本原则 |
4.2.1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
4.2.2 双审查相结合原则 |
4.2.3 支持人适度保护原则 |
4.3 我国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的目标 |
4.3.1 规范产品众筹市场 |
4.3.2 提高支持人融资意识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我国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
5.1 明晰我国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的主体 |
5.1.1 监管部门的监管 |
5.1.2 众筹平台的监管 |
5.1.3 行业协会的监管 |
5.1.4 多元监管主体的协调监管 |
5.2 明确我国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的内容 |
5.2.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内容 |
5.2.2 众筹平台的监管内容 |
5.2.3 互联网金融协会的监管内容 |
5.3 完善我国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的法律救济 |
5.3.1 支持人权利的保护措施 |
5.3.2 发起人权利的保护措施 |
5.3.3 产品众筹平台承担的责任 |
5.4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3)落实监管责任 压缩虚假违法广告生存空间(论文提纲范文)
精准靶向发力扎实开展虚假违法广告整治工作 |
日常监管+专项整治全面深入开展广告监管 |
强化导向监管扩大广告监测覆盖面 |
查处药品保健食品等互联网虚假违法广告 |
构建监管新模式维护良好广告市场秩序 |
“百日行动”专项整治净化百姓消费环境 |
四部门整治房地产销售市场虚假宣传、违法广告乱象 |
深化全程动态监管引导广告行业诚信经营 |
专项整治“小产权房”虚假广告 |
将广告监管纳入信用管理体系 |
综合运用信用监管、联合惩戒等手段整治虚假违法广告 |
(4)网络环境中代言广告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现状综述 |
1.4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5 本文的创新点和不足 |
第2章 网络环境中代言广告的法律结构与基本法理 |
2.1 代言广告的法律结构 |
2.1.1 代言广告的概念界定 |
2.1.2 代言广告的特征 |
2.2 代言广告在网络环境中的新特征 |
2.2.1 广告代言者呈现多元化趋势 |
2.2.2 广告代言者与消费者之间具有特殊的虚拟信赖关系 |
2.2.3 代言广告高度依赖互联网作为传播媒介 |
2.2.4 代言广告的表达方式日益多样化、日常化和隐蔽化 |
2.2.5 受众判断的偏差化风险加剧 |
2.3 网络环境中代言广告的种类 |
2.4 网络环境中代言广告在法律规制需求方面的特殊性 |
2.4.1 网络环境中代言广告的多方法律关系 |
2.4.2 “交易行为—宣传行为”二元化结构导致真实荐证义务的履行需求增强 |
2.4.3 代言广告的特殊侵权关系导致消费者合理信赖的保护需求增强 |
2.4.4 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冲突导致避免过度规制的需求增强 |
第3章 我国网络环境中代言广告的法律规范现状与不足 |
3.1 我国网络环境中代言广告的法律规范现状 |
3.1.1 网络环境中代言广告的立法梳理 |
3.1.2 网络环境中代言广告的立法分析 |
3.2 我国网络环境中代言广告的法律实践现状 |
3.2.1 基于行政执法案例的实证分析 |
3.2.2 基于司法案例的实证分析 |
3.2.3 基于网络平台自治规范的实证分析 |
3.3 我国网络环境中代言广告法律规范的缺失与不足 |
3.3.1 当前的法律规制逻辑不能顺应社会多元共治的实际需求 |
3.3.2 既有的法律体系架构不能适应真实荐证义务的强规制需求 |
3.3.3 现行的归责机制不能满足保护消费者合法信赖的规制需求 |
3.3.4 现有法治框架缺少利益平衡的灵活制度设计 |
3.3.5 现有的法律实施机制缺陷导致消费者维权效果不佳 |
第4章 域外网络环境中代言广告的法律规制及其经验借鉴 |
4.1 美国网络环境中代言广告的法律规制 |
4.2 欧盟网络环境中代言广告的法律规制 |
4.3 中国台湾地区网络环境中代言广告的法律规制 |
4.4 域外网络环境中代言广告法律规制的经验借鉴 |
4.4.1 线下广告规制模式“照搬式运用”与“改良式运用”的有机结合 |
4.4.2 重视运用强制信息披露手段 |
4.4.3 完善对广告内容真实性的保障措施 |
4.4.4 构建多元化的规制主体机制 |
第5章 网络环境中代言广告法律规范的完善思路 |
5.1 探索顺应实际需求的法律规制逻辑 |
5.1.1 实现从“政府管控型”向“多元协同型”规制理念的转变 |
5.1.2 明确多元化规制主体的权责 |
5.1.3 实现赋权原则与法律家长主义原则的融合与互补 |
5.2 对广告代言者的真实荐证义务加强必要的法律保障措施 |
5.2.1 健全用户评价领域真实荐证义务的履行督促机制 |
5.2.2 完善社会公众人物隐性商业言论的事中规制程序 |
5.2.3 准确界定真实代言与虚假代言的区别标准 |
5.3 构建保护消费者合理信赖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 |
5.3.1 将隐性商业言论、用户虚假评论等新类型代言纳入法律调整范围 |
5.3.2 修法完善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追究机制 |
5.3.3 完善民事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与行为可责性标准 |
5.4 建立兼顾社会公共利益、产业发展与个人权利的利益平衡机制 |
5.4.1 合理确定商业言论的保护范围 |
5.4.2 优化广告代言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范 |
5.5 健全“权力布局合理、法律救济通畅”的法律实施机制 |
5.5.1 构建“部门协同,社会共担,平台担责”的规制权力配置格局 |
5.5.2 优化消费者权益保障的法律救济方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D市功能性饮料行业虚假广告监管问题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问题 |
1.1.3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 |
1.2.2 国内研究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2 相关概念及基本理论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功能性饮料 |
2.1.2 广告 |
2.1.3 虚假广告 |
2.1.4 广告监管 |
2.2 基本理论 |
2.2.1 政府与市场关系理论 |
2.2.2 外部效应理论 |
2.2.3 政府规制理论 |
3 D市功能性饮料行业虚假广告监管的现状 |
3.1 D市功能性饮料行业虚假广告的监管现状 |
3.1.1 广告的立法监管 |
3.1.2 广告的执法监管 |
3.1.3 广告的司法监管 |
3.2 政府监管下的功能性饮料行业广告的现状 |
3.2.1 虚假广告内容以突出宣传“功效”为主 |
3.2.2 虚假广告传播方式转向网络蔓延的趋势明显 |
3.2.3 广告行业发展存在失范和无序竞争 |
3.3 公众对政府虚假广告监管的评价 |
4 D市功能性饮料行业虚假广告监管存在的问题 |
4.1 行政立法缺乏统一性 |
4.2 行政执法中存在执法不规范 |
4.3 广告审查制度执行过程中出现偏差 |
4.4 难以摆脱多头监管的尴尬局面 |
4.5 对新媒体广告监管存在困难 |
4.6 政府职能发挥不充分 |
5 D市功能性饮料行业虚假广告监管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
5.1 广告监管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
5.2 广告审查监管制度不健全 |
5.3 广告监管主体内部机构设置不合理 |
5.4 广告监管的资源不足 |
5.5 以政府为主的监管力量单一 |
6 加强D市功能性饮料行业虚假广告监管的对策 |
6.1 以整体性综合监管思维加强法制建设 |
6.1.1 整合完善各项监管法律法规 |
6.1.2 完善广告审查监管机制 |
6.2 加快政府监管职能转变和监管创新提升监管效率 |
6.2.1 完善内部机构设置,理顺监管机构职责 |
6.2.2 加大监管资源投入 |
6.3 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升监管效率 |
6.3.1 建立独立专业第三方监督机构 |
6.3.2 运用市场机制促进企业相互监督 |
6.4 健全广告行业自律监督与政府监管互为补充 |
6.4.1 明确行业自律组织的法律地位 |
6.4.2 建立行业内部广告信用等级评估 |
6.5 构建社会监督体系 |
6.5.1 提升全社会法制意识调动起最广泛的监督力量 |
6.5.2 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构建社会监督体系 |
7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美国广告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第三节 重要概念的厘清 |
一、广告的概念与厘定 |
二、规制的内涵与适用 |
三、广告规制的界定 |
第四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与结构框架 |
二、理论模型和研究方法 |
三、创新点和难点 |
第一章 探究与溯源:美国广告规制的源起与流变 |
第一节 广告规制的“前制度化”时期(1776-1911) |
一、殖民地阶段美国的广告规制萌芽 |
二、美国初期的广告规制初建 |
第二节 广告规制体系全面建构时期(1911-1946) |
一、广告规制框架初现 |
二、规制向保护消费者倾斜 |
三、媒体规则(Media regulation)开始建立 |
第三节 广告规制的持续繁荣时期(1946-1980) |
一、政府部门监管全面升级 |
二、加速监管的1970年代 |
第四节 去规制和调整时期(1980年后) |
一、全面放松管制的时代 |
二、现代广告法规的大量涌现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效率与公平:规制理论与美国广告规制的依据 |
第一节 传统规制理论的运用 |
一、公共利益规制理论 |
二、利益集团规制理论 |
第二节 现代规制理论的发展 |
一、激励性规制理论 |
二、规制框架下的竞争理论 |
第三节 表达与约束的博弈 |
一、商业言论权的全面限制 |
二、商业言论表达自由的法理之争 |
三、商业言论自由的全面保护 |
第四节 效率与公平的衡平 |
一、早期规制中的“效率优先” |
二、规制转型后的“公平导向”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主导与制衡:美国广告规制的主体与框架 |
第一节 美国广告的规制者 |
一、规制主体身份的界定 |
二、FTC的机构与职能 |
三、FCC的职能与履行 |
四、其他的广告规制部门 |
五、规制者的主要法律依据 |
第二节 广告规制模式的建构 |
一、广告规制动因解析 |
二、广告规制的理念诉求 |
三、广告管制模式解析 |
第三节 广告规制的运行路径 |
一、广告规制运行的法律渊源 |
二、主要规制部门的运行和手段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碰撞与规范:美国政府对不正当竞争广告的监管 |
第一节 法理向伦理的转变——对于虚假广告的规制 |
一、广告欺骗行为的认定扩张 |
二、从“理性”到“无知”的消费者标准——规制立场的转变 |
三、网状表达(Net impression)原则 |
第二节 规制与反规制之争——不公平广告的规制尺度 |
一、“公共利益”标准取代传统“公平”标准 |
二、矫正广告的“矫枉过正”? |
三、广告主和行业的“反规制”与“再反制” |
第三节 监管宽松与自律审慎的互补——比较广告的规制模式 |
一、“肯定模式”下的规制标准 |
二、比较广告“正当性”的法理之争 |
三、媒体的行业规制平衡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责任与担当:美国广告重点监管领域的规制 |
第一节 儿童广告的规制 |
一、广播电视时期的儿童广告规制 |
二、互联网时代的儿童广告规制 |
三、儿童保护和言论自由的冲突与妥协 |
第二节 烟草广告的规制 |
一、烟草广告规制与商业言论自由 |
二、公共健康立法中的公众参与和利益表达 |
三、烟草利益集团对广告规制的限制 |
第三节 酒类广告的规制 |
一、宪法框架下的分类规制与平衡 |
二、酒类广告政府管控和行业自律 |
三、对未成年人的重点保护 |
第四节 药品广告的规制 |
一、药品广告规制的流变 |
二、多头管理与分工协作——FTC与 FDA的广告管辖权之争 |
三、新型药品广告DTC的争议与规制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自省与协同:美国广告行业的自我规制 |
第一节 广告行业自律的理论和现实依据 |
一、行业自律的理论依据 |
二、行业自律的现实依据 |
第二节 广告行业自律的发展历程 |
一、工业革命中的自发觉醒时期 |
二、舆论推动下的建章立制时期 |
三、体系完备中的成熟理性时期 |
第三节 广告行业自我规制结构与流程 |
一、行业自律组织系统的结构 |
二、行业自律系统的操作流程 |
三、行业自律体系流程的不足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失范与调适:美国新媒体广告规制面临的时代挑战 |
第一节 数字化带来的规制挑战 |
一、网络空间是否需要规制的学术争辩 |
二、新媒体广告的监管困境 |
三、新媒体广告他律的规制梳理 |
第二节 网络中立框架下的规制传承与融合 |
一、“网络中立”原则的确立 |
二、网络广告规制的传承与调适 |
三、广告媒介规制融合 |
第三节 垃圾电子邮件的规制 |
一、择入模式和择出模式的选择 |
二、反垃圾邮件规制的必要性与合法性 |
三、反垃圾邮件规制的经验与不足 |
第四节 在线行为广告和隐私权保护 |
一、FTC的自我规制导向 |
二、OBA行业的自我规制 |
三、在线行为广告规制的框架及举措 |
四、在线行为广告自律体制的特点 |
本章小结 |
结语 美国广告规制:宪政体制下产业的必然选择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其他成果 |
后记 |
(7)虚假广告罪中的情节犯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虚假广告罪中的情节犯概述 |
第一节 情节犯之界定 |
一、刑法中情节的范围 |
二、情节犯的概念 |
第二节 虚假广告罪中情节犯规定的立法意义 |
一、与我国刑法“定性加定量”入罪模式契合 |
二、受刑法适度干预理论的影响 |
三、立法上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
第二章 虚假广告罪中情节犯的解释困境及原因探究 |
第一节 实证研究:虚假广告罪的认定现状检视 |
一、虚假广告罪认定的整体状况 |
二、虚假广告罪认定的特征分析 |
第二节 虚假广告罪中情节犯的解释困境 |
一、情节犯认定缺乏依据 |
二、现行解释中的概念界定不清 |
三、认定标准趋于僵化 |
第三节 探究解释困境产生的原因 |
一、行政机关联署解释影响司法独立 |
二、“兜底”解释造成解释循环 |
三、缺乏刑法的独立性判断 |
四、未充分考虑经济犯罪特性 |
第三章 虚假广告罪中的情节犯解释的正确适用 |
第一节 处罚虚假广告行为的必要性 |
一、认识虚假广告罪的法益侵害 |
二、把握刑法对经济犯罪的调控尺度差异 |
三、将虚假广告作为手段行为的司法定性 |
第二节 明确虚假广告罪情节犯解释中的概念 |
一、违法所得 |
二、造成人身伤残 |
第三节 正确适用“兜底”解释 |
一、坚持同质性解释立场 |
二、关注广告行为的类型化 |
第四节 加强刑法与行政法的衔接 |
一、正确认识刑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
二、实现刑法与行政法的有效衔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 |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
(二)主要目标 |
二、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 |
(一)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
1. 建设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从规范信用数据归集、加强信用信息管理、做好信用信息服务出发,依托武汉资信公司社会联合征信系统资源,建设独立运行的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平台以企业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信用信息系统为支撑,分类归集各区、市直各部门、各行业、金融和社会征信机构汇集的信用信息数据,对归集的信用信息进行综合管理,为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数据权威、指标完整、更新及时、安全可靠、功能完备的信息技术支撑,满足信用信息归集、查询、共享交换、信用产品开发和应用等服务需求。 |
2. 完善“信用武汉网”功能。“信用武汉网”是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对外发布公共信用信息的窗口,是各部门、各行业、个人查询和应用信用信息的网络支撑。在实现普通网页访问的基础上,从信用信息查询便捷、快速和髙效出发,进一步拓展查询功能,适时推出手机版网站、微信公众号和开发信用类A P P应用。探索推行“武汉市民诚信卡”,将个人信用信息授权查询功能嵌人“武汉市民诚信卡”,成为个人身份认证、信用信息查询和信用评分记录的重要载体。 |
3. 各区信用信息系统建设。鼓励各区充分利用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资源,开展本区信用信息相关工作。各区以区政务网站和政务信息公开服务平台为基础,按照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要求的技术标准,建立全市统一的区级信用信息系统数据库和全市统一的区级信用信息发布、查询平台和界面,汇集整合本区的公共信用信息,丰富完善信用信息发布、查询等功能,实现与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
(二)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
1. 加强部门和行业信用记录建设。按照国家关于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的要求,落实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依据《武汉市信用信息目录》明确的范围、内容、类别、指标、技术和格式,建立部门和行业信用记录建设规范。加强重点领域信用记录建设,以工商、税务、价格、进出口、安全生产、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医疗卫生、流通服务、交通运输、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社会组织、合同履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科研等领域为重点,强化信用记录建设,建立部门和行业信用记录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
2. 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各部门和行业按照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要求的数据标准,依托部门和行业现有的业务管理系统,建设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汇集整合部门和行业内的信用信息资源,并与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对接,实现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交换。 |
3. 推进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应用开发和服务。加强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的组织和发布,推进部门和行业之间信用信息基于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共享和交换。加强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应用开发,开展信用信息查询服务,推行“黑名单”“不良记录”公示,强化行业信用风险管控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扩大信用产品应用覆盖面,拓展信用信息服务深度。 |
(三)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征信系统建设 |
1. 加强社会征信系统建设。鼓励支持征信、信用评级等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建设以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为对象的社会征信系统和数据库,依法采集、整理、保存和加工征信对象的信用信息,建立健全内部风险防范和信用信息安全管理机制。 |
2. 深化专业征信服务。引导、鼓励社会信用服务机构整合公开的政务信用信息和非政务信用信息,有序推进信用服务产品创新,不断提髙征信服务的专业化水平和市场化程度,满足社会多层次、多样化的信用服务需求。 |
3. 加强征信系统数据归集与共享。依法推进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建立的征信系统与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之间的信息共享,逐步推进金融领域重大失信行为的相关信息向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归集,丰富全市信用信息数据。各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依法向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征信系统开放信用信息数据资源,支持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业务发展。 |
三、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 |
(一)坚持依法行政 |
(二)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 |
(三)加快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设 |
(四)加强公务员诚信管理和教育 |
四、深入推进商务诚信建设 |
(一)生产领域信用建设 |
(二)流通领域信用建设 |
(三)金融领域信用建设 |
(四)税务领域信用建设 |
(五)价格领域信用建设 |
(六)工程建设领域信用建设 |
(七)政府采购和招投标领域信用建设 |
(八)交通运输领域信用建设 |
(九)电子商务领域信用建设 |
(十)统计领域信用建设 |
五、全面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
(一)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领域信用建设 |
(二)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信用建设 |
(三)社会保障领域信用建设 |
(四)劳动用工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
(五)教育、科研领域信用建设 |
(六)文化、体育、旅游领域信用建设 |
(七)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建设 |
(八)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领域信用建设 |
(九)社会组织信用建设 |
(十)自然人信用建设 |
六、大力推进司法公信建设 |
(一)法院公信建设 |
(二)检察公信建设 |
(三)公共安全领域公信建设 |
(四)司法行政系统公信建设 |
(五)司法执法和从业人员公信建设 |
七、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 |
(一)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
(二)建立健全法规规章和标准体系 |
(三)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市场 |
(四)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 |
(五)强化信用信息安全管理 |
八、加强诚信文化和诚信教育建设 |
(一)宣传和普及诚信文化 |
(二)强化诚信教育和培训 |
(三)广泛开展诚信创建活动 |
(四)加快信用专业人才培养 |
九、建立保障措施 |
(一)加强组织领导 |
1. 完善组织协调机制。市、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充分发挥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对市、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专责小组及其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制订行动计划,全力推进落实。各部门要进一步明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处(室)职能,充实信用管理和技术支撑人员。发挥社会信用行业协会作用,推进行业自律建设。 |
2. 建立共同推进机制。按照全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统一部署,各部门要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本部门工作职责结合起来,实现相互促进、共同提髙。各部门之间、各专责小组之间、专责小组各成员单位之间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
3. 建立工作协调和通报制度。 |
(二)加强政策扶持 |
(三)开展试点示范 |
1. 创建国家信用建设示范城市。积极申报创建国家信用建设示范城市,探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的新模式,率先在信用信息整合共享、奖惩联动机制建立及信用产品的应用等方面取得突破。 |
2. 城区信用体系建设综合试点示范。依托国家级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试验区工作,深人推进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综合性试点。结合学习上海自贸区“先行先试”经验,推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单独设立“资本特区”征信中心,推进信用信息整合,强化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 |
3. 重点行业和领域的信用信息应用示范。在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工程建设、电子商务、证券期货、融资担保、小额贷款、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重点领域和行业开展信用示范,在工作机制建设、完善行业信用记录、建立奖惩机制、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等方面带头示范,推动各部门、行业和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
4. 区域信用合作试点示范。积极参与“武汉城市圈”和长江中游城市群区域信用合作示范,推动“信用中三角”建设,探索建立区域信用联动监管机制,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和跨地区信用奖惩联动。 |
5. 诚信建设单位示范。广泛开展“诚信企业”“诚信乡村”“诚信社区”“诚信学校”等诚信示范单位创建和评定工作,积极引导各类社会主体面向社会开展诚信承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
(四)增强智库支撑 |
(五)强化监督考核 |
1. 建立工作评价制度。各级政府和部门要严格履行政府向社会作出的承诺,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人政府工作目标,把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落实情况以及为群众办实事的践诺情况作为评价政府诚信水平的重要内容,推动各部门逐步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 |
2. 强化责任落实机制。分解本《规划》工作任务,明确落实责任主体,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办法,将各区、各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年度重点事项统筹纳人市绩效目标考核体系。各区、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和工作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推动工作落实。建立一支职业化和公益性相结合的社会信用监督队伍,对规划实施动态跟踪和管理。建立规划实施激励与问责机制,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绩突出的部门和单位予以奖励,对推进不力、失信现象多发地区、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实施问责。 |
(9)我国网络广告监管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和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三)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四)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与不足 |
一、网络广告监管概述 |
(一)网络广告概述 |
(二)网络广告监管概述 |
(三)实施网络广告监管的学理依据 |
(四)网络广告监管的难点 |
二、我国网络广告监管法制发展的现状分析 |
(一)我国网络广告监管法律体系的发展概况 |
(二)我国网络广告监管法律制度存在问题 |
(三)我国网络广告监管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三、国外网络广告监管的法制经验及启示 |
(一)国外网络广告监管法制经验 |
(二)国外网络广告监管法制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四、完善我国网络广告监管法制体系的思考 |
(一)完善网络广告监管立法 |
(二)强化网络广告监管执法 |
(三)优化网络广告司法程序 |
(四)加强行业组织自律管理 |
(五)激励消费者的社会监督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诚实求信 公平竞争——关于严厉打击广告市场上各种欺诈行为的公告(论文参考文献)
- [1]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十四五”规划的通知[J].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2021(23)
- [2]我国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 王佳睿. 辽宁大学, 2021(02)
- [3]落实监管责任 压缩虚假违法广告生存空间[J]. 刘梦雨. 中国信用, 2021(01)
- [4]网络环境中代言广告的法律问题研究[D]. 陈冰茹. 华东理工大学, 2021(08)
- [5]D市功能性饮料行业虚假广告监管问题及对策研究[D]. 陈惠嘉. 暨南大学, 2020(07)
- [6]美国广告规制研究[D]. 余平. 上海大学, 2019(03)
- [7]虚假广告罪中的情节犯研究[D]. 雍嘉欣. 南京师范大学, 2019(02)
- [8]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J]. 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6(10)
- [9]我国网络广告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 王忆茹. 西南政法大学, 20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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