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条竞合及法条适用原则(论文文献综述)
武倩[1](2020)在《法条竞合适用规则研究》文中提出法条竞合的适用规则是法条竞合的核心问题,由于不同学者对法条竞合种类的划分不一,导致其主张的适用规则存有很大不同。在法条竞合适用规则的选择中,当出现特别法条较普通法条量刑更轻时,是采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还是采用“重法优于轻法”,又或者采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为基础,“重法优先”补充适用,尚存争议。法条竞合中的“竞合”既非犯罪构成的竞合,也非犯罪构成与法条均包含的竞合,其仅为法条间的竞合,故可以法律规范的外延关系为标准,确定法条竞合的类型。法条竞合属于评价竞合形态,行为人只实施了一行为,且该行为触犯的法条间必存在包容关系。而想象竞合属于行为竞合形态,其外观虽也为一行为,但该行为实质上侵犯了多个法益,且该行为所触犯的法条间具备何种逻辑关系,并不必然影响对行为的最终定性。在德日刑法学界,法条竞合的适用规则以竞合类型为依据,近乎一规则对应一类型。而中国大陆地区的刑法学者对于法条竞合适用规则的选择虽与其所主张的法条竞合类型密切相关,但更具有复杂性,各学说的本质是对“特别法绝对适用”与“重法优于轻法”的选择。在确定法条竞合的适用规则时,应首先明确,对于成立法条竞合的犯罪行为只能适用一种规范,且根据适用规则选择的规范,能够对行为人的犯罪事实进行全面评价。选择“重法优于轻法”者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作为论理基础,主张依据该原则先定罪后量刑,实则扩大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适用范围,会使一部分事实无法得到刑法评价。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与“全面评价”理念相契合,且其所体现的“以罪制刑”思维具有刑法上的正当性。同时“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既符合定罪的确定性,也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同时也不会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特别法条的设定有其背景与适用的可行性与必要性,探讨法条竞合适用规则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尽量达到司法的公正性,而司法公正的前提便是要在已有的规范内进行活动。在确定特别法条时,须保证对犯罪事实的各个方面进行刑法范围内的评价,立法规定作为司法的适用依据,一旦制定出来便须严格遵守,在具体适用中,采取合适的解释方法将刑法规范合理运用于实践中的具体个案,也有利于司法的公正。
周会敏[2](2020)在《法条竞合适用原则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法条竞合是刑事立法中不可避免的现象,也是国内外刑法理论界百家争鸣、各种观点激烈交锋的领域。在对法条竞合进行精准定位的基础上,通过对中外法条关系理论的梳理,法条竞合本质上应当是犯罪构成要件的竞合,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竞合,从外延上看包括包容与交叉两种形态。源于外国刑法中的法条竞合理论因国内外刑法规定之差异以及法律术语和语言逻辑导致的多重解读等因素,导致我国法条竞合适用原则的理论选择多而复杂,进而造成了司法适用的困境。对法条竞合适用原则的深入理解与选择应当首先排除立法明文做出的导向性选择,在此基础上在刑法基本原则之下牢牢抓住“不重复且全面充分评价”的关键点。包容形态下的竞合因其逻辑上所具有的特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在此形态下的适用具有当然之优势。我国刑法并不存在德日刑法中的封闭特权条款,特别法优先之适用原则在我国既非法律规定也非当然之理。在交叉关系形态下以及因特别法的适用导致罪刑失衡时无需恪守特别法优先的原则。由于司法解释确定的数额导致特别法在定罪量刑时轻于普通法的,可以适用竞合中较重的法条。
王冠军[3](2020)在《我国法条竞合中特别关系的认定》文中认为我国刑法中的法条竞合理论是刑法理论中比较混乱的理论之一,而法条竞合中最复杂的问题就是特别关系的确定问题。特别关系是一种典型的法条竞合现象。具有对立关系内容的法条,并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法条中存在中立关系时,也当然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补充关系只是特别关系的另外一种表述而已。特别关系的本质就是普通法条与特别法条之间存在包容关系。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之间是相互对立的,不存在一个行为既属于想象竞合又符合法条竞合的情况。对于特别关系,原则上采用特别法条优先于普通法条的原则,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采用“重法优先主义”。如果某种行为没有达到司法解释确定的特别法条的定罪标准,但符合普通法条的定罪标准时,应当适用普通法条定罪量刑。本文共六万二千余字,分为三章:第一章,本章的主要内容是论述了法条竞合中特别关系的基本问题,试图从特别关系中的基本问题出发,找到确定法条竞合中特别关系的方法与适用原则。该章共分为三部分,首先是确定了全文讨论的前提,即仍然有必要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若不区分两者,何来“法条竞合中特别关系的确定与处理”一说。其次,简明扼要的说明了法条竞合中特别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最后,从两个方面对法条竞合中特别关系的复杂性进行了分析。第二章,本章的主要内容是对法条竞合中特别关系的认定进行深层次的分析。本章共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深入分析了法条竞合中特别关系的认定标准,本文认可的认定标准有两个,分别是形式上的种属关系和实质上的法益同一性。在“形式上的种属关系”这部分中,本文揭示了特别关系的本质是普通法条与特别法条之间存在包含关系,又通过对法条的分析得出包含关系存在四种形态,分别为种属关系、整体与部分关系、同质不同罪关系以及同质同罪关系,并对此四种关系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最终得出只有种属关系才能代表法条竞合中特别关系的本质。但进一步的分析发现,只是从逻辑上还不能准确的认定特别关系,因为逻辑关系只是形式、表象,要想准确无误的认定特别关系,还需从实质的角度进行分析,从而确定法条竞合关系。因此就引出了认定特别关系的实质标准,即法益同一性。第二部分则通过对交叉关系、择一关系、补充关系以及吸收关系的详细分析,揭示了我国刑法中根本就不存在交叉关系、择一关系、补充关系以及吸收关系类型的法条竞合,这也从侧面为特别关系的认定提供了帮助。第三章,本章的主要内容是对法条竞合中特别关系的适用原则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共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法条竞合的三种适用原则,分别是,特别法绝对优先论、重法绝对优先论以及重法补充适用论。第二部分重点阐述了本文支持重法补充适用论的原因。
陈洪兵[4](2020)在《再论“不必严格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在适用原则、明示机能等方面固然存在一定差异,但法条竞合中被排除的法条同样能够发挥作用,而想象竞合明示机能的实质在于法益侵害事实的查明与宣告。因此,只要斟酌具体法条的立法目的,确定具有减轻根据的封闭特权条款,认真查明全部的法益侵害事实,并在判决书中一一予以记载,在此基础上,从一重处罚即可。主张严格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学者提出的形式标准、"法益同一性"标准以及"不法包容性"标准,均存在致命缺陷,结论流于恣意,而不可取。刑法分则中类似"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条款的大量增设,以及司法解释中比比皆是的类似表述,足以说明,除考虑具有减轻根据的封闭的特权条款优先适用外,竞合时从一重处罚即可,而无需严格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
赵歆媛[5](2020)在《合同诈骗罪的法条竞合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我国刑法典于1997年新增“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等新罪名,完善了对诈骗类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但司法实践中基于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对于相关诈骗类犯罪行为的打击仍存在一定的困难。本文以合同诈骗罪为切入点,梳理我国法条竞合理论下合同诈骗罪的司法现状,深入分析其成因,并借鉴域外相关理论、实践经验,针对合同诈骗罪法条竞合问题提出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把握竞合处断原则、解释定罪要素、均衡量刑设置等可操作性建议。本文由五个部分组成:第一章是绪论,简单阐述写作缘由、论文的研究背景和意义,叙述研究现状以及研究方法。第二章搜集中国裁判文书网案例信息,反映出司法判例中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票据诈骗罪4个罪名之间分别存在法条竞合关系,以及相对应的处断原则,并摘取相关案例、司法解释、各省量刑指导意见等内容进行比较分析,讨论当前我国合同诈骗罪法条竞合问题所导致的定罪、量刑上的争议。第三章从立法活动与司法实践之间的差距、合同诈骗罪的特殊构造以及法条关系梳理不畅三方面出发,分析我国合同诈骗罪法条竞合问题的成因。第四章采取比较研究、历史研究等方法,学习德日法条竞合理论成果,吸收借鉴域外对于合同诈骗犯罪行为的立法设置和司法实践经验。第五章讨论合同诈骗罪法条竞合的解决方案,坚持以“罪刑法定原则”为前提,在“全面评价原则”与“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基础上,分析合同诈骗罪与他罪在包容竞合时应当特别法绝对优先,在交叉竞合时应结合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同时,针对第二章列举的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难题,提出合同诈骗罪在定罪方面要把握法益焦点、行为类型、主观目的,量刑方面建议适当均衡诈骗类犯罪的起点刑与最高刑,充分发挥财产刑和情节在量刑中的作用,从而完善合同诈骗罪在立法、司法层面的体系构建,以有效解决合同诈骗罪在法条竞合层面上的争议与冲突。
宋春晓[6](2019)在《刑法分则中“另有规定”条款的寓意与适用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简称“另有规定”)作为一种立法现象,分布在我国刑法分则的五个法条中,涉及六个具体罪名。理论界对“另有规定”的解读有着不同观点,对实务造成一定困扰。因此,对“另有规定”做专题性研究是有必要的。本篇论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另有规定”的立法现象及本质。主要论述国内外的立法状况、立法沿革以及“另有规定”的本质。第二部分是“另有规定”的规则适用标准。主要论述两个适用原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和重法优于轻法原则,以及与“另有规定”相关的值得商榷的问题。第三部分是“另有规定”的实践展开。通过案例来论述过失致人死亡罪、诈骗罪、渎职罪与特殊罪名在实务中发生竞合时的处理问题。在异质关系、中立关系、交叉关系、包容关系这四种常见的法条关系中,只有包容关系成立法条竞合,包容关系又包括特别关系和补充关系。“另有规定”这种立法现象的本质是明示的法条竞合,“另有规定”的特别法条与一般法条之间构成特别关系。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另有规定”也必须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不能适用重法优于轻法原则。
方磊[7](2018)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骗取财物行为的定性分析》文中提出通说认为我国刑法中的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中均包含了利用职务便利窃取、骗取财物的行为模式,因而职务侵占罪、贪污罪与普通盗窃罪、诈骗罪之间就存在着构成要件上的竞合,上述罪名之间就具有了可比性。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职务侵占罪、贪污罪无论在入罪数额还是量刑数额上均显着高于普通盗窃罪、诈骗罪,因此上述罪名在定罪、量刑上就处于明显失衡的状态。为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保持上述罪名之间的罪刑均衡,针对定罪方面的问题,依据犯罪构成的理论,对于利用职务便利窃取、骗取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虽未达到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的定罪数额,但达到普通盗窃罪、诈骗罪的定罪数额的,应按照普通盗窃罪、诈骗罪进行定罪处罚;针对量刑方面的问题,根据法条竞合的理论,职务侵占罪、贪污罪与普通盗窃罪、诈骗罪系交互关系的法条竞合类型,利用职务便利窃取、骗取本单位数额较大以上财物的行为,同时实现了职务侵占罪(或贪污罪)和普通盗窃罪(或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应从一重罪处罚。当然上述处理意见只是在司法实践中,从司法论角度做出的法律适用意见,且因新司法解释大幅度提升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定罪量刑数额标准后,司法论处理意见的结论会导致职务侵占罪、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便利窃取、骗取行为模式的虚设。为维持我国刑法中刑罚结构的整体协调与统一,应当从立法论的角度进行进一步考察,建议今后在立法上对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进行适当的修改,对于职务侵占罪,建议在立法上应将其限定为“将代为保管的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对于贪污罪,建议重新设定其定罪量刑的犯罪数额和法定刑。
曹金林[8](2018)在《论刑法中法条竞合特别关系的界定及适用》文中认为法条竞合问题是立法问题,更是司法问题,是法规范的内部问题。法条竞合的判断是为了禁止重复评价,想象竞合的判断是为了禁止重复处罚。只有具有特别关系的特别法与普通法之间的竞合,才能称之为法条竞合。特别法是在普通法的基础上增加不同的犯罪对象,不同的犯罪主体等构成要件要素。无特别增添构成要件因素的是普通法,有特别增添因素的是特别法。特别关系是法条竞合的惟一关系,只有描述同一犯罪行为,同一犯罪客体,在同一犯罪客体的评价上,从犯罪构成四要件综合判断具有种属关系的法条之间才具有特别关系,才构成法条竞合。在特别关系的法条竞合适用原则中,产生“特别法条较普通法条轻”的矛盾,这与中国语境下法律术语界定不清有重大关系,是由于特别法规定的犯罪社会危害性小,刑法立法滞后,立法者失误,刑事政策的需要等多重原因产生的。在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中,应坚持“特别法绝对优先说”,否定“重法补充适用说”,重法优于轻法原则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与罪刑相适应原则,应予以否定。对于法条竞合特别关系适用原则中存在的“特别法处罚较普通法轻”、司法解释对数额确定导致的量刑不公、“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定性不明等现实问题,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立法者应不断纠正立法中出现的实质性错误,亡羊补牢,而不应采用违反刑法基本原则的方法而粉饰其错误;应坚持仅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应坚持先定罪,后量刑的逻辑顺序,而不应量刑反制定罪;对于未达数额的犯罪行为,应认定为未遂犯,在既遂犯的量刑基础上从轻、减轻、免除处罚以实现罪刑相适应,而不应适用普通法;“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规定属于注意规定,而不属于禁止性规定,应根据法条间的具体竞合关系,择一适用。
胡洋[9](2018)在《罪数论与竞合论的体系之争及我国刑法的路径选择》文中研究说明罪数论与竞合论的体系话语与分类方法不同,我国当前没有必要推翻罪数论并全盘引入竞合论。否则可能出现知识对接的难题和司法适用的困惑:现有的牵连犯形态在竞合论中缺乏体系地位安置;有权解释和竞合论原理冲突;支撑竞合论的行为个数理论判断标准不明确,国内缺乏必要的知识储备和基础。因此,罪数论更加适合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习惯的现实。同时,我国的罪数论体系可以进一步完善:重视想象竞合犯的明示机能;承认吸收犯是包括的一罪,将伴随犯、不可罚的事前事后行为,及法条竞合犯中的吸收关系归入吸收犯的范围;在法条竞合犯中,消解吸收关系和择一关系,承认特别关系和交叉关系,限缩单纯的一罪,扩张包括的一罪。
陈烨[10](2016)在《再议法规竞合的两个基本问题——以贯彻罪刑法定主义为视角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法规竞合时是否可以将重法优于轻法作为补充原则的争论在我国已有三十年,至今依然没有明确的结论。其中,不能彻底贯彻罪刑法定原则是最大的弊病。法规竞合与想象竞合在问题产生的根源、需要解决的对象、解决问题的基础等方面均有不同。基于上述认识,两者应以是否可对一行为做出全部评价为区分标准,即数罪名中有一罪名可对该行为做出完整评价就是法规竞合,反之就是想象竞合。法规竞合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并且仅需坚持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特别法的优先性同样体现在刑罚方面,只要依法定罪量刑,就没有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就体现了公平正义,更维护了犯罪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是由于立法的原因导致特别法的刑罚不足以评价行为的危害性,则只能从立法上加以解决,而不能诉诸于竞合论寻找所谓的应对之策。
二、法条竞合及法条适用原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法条竞合及法条适用原则(论文提纲范文)
(1)法条竞合适用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法条竞合适用规则的基本原理 |
第一节 法条竞合概述 |
一、法条竞合的概念 |
二、法条竞合的性质 |
三、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界分 |
第二节 法条竞合中的竞合关系划分 |
一、德、日关于法条竞合关系的划分 |
二、我国关于法条竞合关系的划分 |
三、本文观点:包容关系之主张 |
第三节 法条竞合适用规则的理念 |
一、全面评价原则 |
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
第二章 法条竞合适用规则的争议与评述 |
第一节 法条竞合适用规则的理论争议 |
一、争议概述 |
二、争议焦点 |
第二节 “重法优于轻法”作为适用规则缺乏理论根基 |
一、“以刑制罪”作为刑事司法思维的局限性 |
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作为规则适用法理基础的缺陷性 |
第三节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契合适用规则的基本理念 |
一、“特别法优先”更符合全面评价原则 |
二、“特别法优先”更切合“以罪制刑”思维 |
第三章 法条竞合适用规则坚持“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立场 |
第一节 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合理性 |
一、实现定罪的确定性 |
二、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 |
第二节 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必要性 |
一、规范的适用需遵守既有规定 |
二、规范的适用需探寻立法原意 |
第四章 特别条款的识别路径 |
第一节 考察规范所规定的客观要素 |
一、特别条款规定了数个客体 |
二、特别条款规定了更为明确的行为与对象 |
第二节 依照“本法另有规定”的指向条款 |
一、“本法另有规定,依照规定”属于注意规定 |
二、《刑法》第149条第2款属于拟制条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法条竞合适用原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第2章 法条竞合的基本理论 |
2.1 法条竞合的概念与定位 |
2.1.1 法条竞合的概念 |
2.1.2 法条竞合的理论定位 |
2.2 法条竞合的法条关系形态 |
2.2.1 德国竞合论中的法条关系理论 |
2.2.2 我国刑法学中的法条关系理论 |
2.2.3 法条关系的应然划分 |
2.3 法条竞合的类型 |
2.3.1 德国竞合论下的法条竞合类型 |
2.3.2 我国刑法学界对于法条竞合类型的研究 |
2.3.3 关于法条竞合类型的思考 |
第3章 法条竞合适用原则之现状 |
3.1 我国学术史上的法条竞合适用原则选择之争 |
3.1.1 一个原则:“重法优于轻法”还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
3.1.2 两个原则:“基本原则与补充原则”的选择 |
3.1.3 三个原则:“三原则并行”与“纳入补充原则” |
3.1.4 混乱的四个原则 |
3.2 法条竞合适用原则选择之困境 |
3.2.1 理论界的艰难抉择 |
3.2.2 司法解释造成的司法困境 |
3.3 法条竞合适用原则选择困境之原因 |
3.3.1 中外刑法规定的差异 |
3.3.2 法律术语及语言逻辑导致的多重解读 |
第4章 法条竞合适用原则选择之我见 |
4.1 法条竞合适用原则选择应遵循的原则 |
4.1.1 刑法明文规定优先 |
4.1.2 刑法基本原则下做最恰当评价 |
4.2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适用原则之选择 |
4.2.1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的确立 |
4.2.2 特别法条的确认 |
4.3 “重法优于轻法”适用原则之肯定 |
4.3.1 特别法优先在我国并非理所当然之存在 |
4.3.2 “重法优于轻法”原则的适用范围 |
4.3.3 司法解释造成的“数额犯”问题 |
第5章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3)我国法条竞合中特别关系的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拟解决的问题 |
三、研究意义 |
四、研究思路 |
五、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法条竞合中特别关系概述 |
第一节 讨论前提: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仍有区分必要 |
一、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分原因 |
二、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别 |
第二节 法条竞合中特别关系的特别之处 |
一、特别关系的本质是包含关系 |
二、存在包含关系的是罪状,不是法定刑 |
三、特别法条之间也可构成特别关系 |
第三节 法条竞合中特别关系的复杂性分析 |
一、行政犯意义上法条竞合中特别关系的复杂性 |
二、数额犯意义上法条竞合中特别关系的复杂性 |
第二章 法条竞合中特别关系的认定路径 |
第一节 法条竞合中特别关系之正面认定 |
一、形式上的种属关系 |
二、实质上的法益同一性 |
第二节 法条竞合中特别关系之反面认定 |
一、不存在交叉关系的法条竞合 |
二、不存在择一关系的法条竞合 |
三、不存在补充关系的法条竞合 |
四、不存在吸收关系的法条竞合 |
第三章 法条竞合中特别关系的适用原则 |
第一节 法条竞合中特别关系适用原则梳理 |
一、特别法绝对优先论 |
二、重法绝对优先论 |
三、重法补充适用论 |
第二节 法条竞合中特别关系适用原则的建议 |
一、法条竞合中重法可以优先适用 |
二、对不符合特别法条的行为适用普通法条的特殊情形 |
结论 |
第一,何为法条竞合中的特别关系? |
第二,如何认定法条竞合中的特别关系? |
第三,特别关系类型的法条竞合应当适用何种处理原则?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类 |
(一)中文译着 |
(二)中文着作 |
二、论文类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4)再论“不必严格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论文提纲范文)
一、背景:“大竞合论”在学界备受批判 |
二、回应: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严格区分说面临困境 |
(一)对法条竞合轻罪封锁不能的批判不能成立 |
(二)想象竞合的明示机能并未一以贯之 |
(三)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区分标准不明晰 |
1. 形式标准论 |
2. 法益同一论 |
3. 不法包容论 |
三、重申:不必严格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 |
(一)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以及《刑法》第149条第2款的理解 |
(二)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意义有限 |
(三)主要争议法条(罪名)关系的梳理与佐证 |
1. 金融诈骗罪与诈骗罪 |
2. 盗伐林木罪与盗窃罪 |
3. 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 |
4. 放火、爆炸罪与杀人罪,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
5. 寻衅滋事罪、扰乱法庭秩序罪与相关的人身、财产犯罪 |
四、结语 |
(5)合同诈骗罪的法条竞合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 |
第2章 合同诈骗罪法条竞合的现状 |
2.1 司法判例中竞合关系的表现 |
2.2 法条竞合下定罪量刑的矛盾 |
第3章 合同诈骗罪法条竞合的成因 |
3.1 法条关系梳理不畅 |
3.2 与他罪构成要件之间的交叠 |
3.3 立法活动与司法实践的差距 |
第4章 合同诈骗罪法条竞合的域外经验 |
4.1 竞合:法条竞合理论的域外发展 |
4.2 定罪:合同诈骗行为的罪名规制 |
4.3 量刑:自由刑与财产刑的设置 |
第5章 合同诈骗罪法条竞合的处断方案 |
5.1 罪刑法定原则下的法条竞合 |
5.2 定罪要素的解释延伸 |
5.3 量刑处罚的均衡设置 |
结语 |
附录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介 |
(6)刑法分则中“另有规定”条款的寓意与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1 “另有规定”的立法现象及本质 |
1.1 “另有规定”的立法状况 |
1.1.1 国内外立法状况 |
1.1.2 立法沿革 |
1.2 “另有规定”的本质 |
1.2.1 “另有规定”—明示的法条竞合 |
1.2.2 法条竞合下的法条关系 |
1.2.3 “另有规定”的特别关系 |
2 “另有规定”的规则适用标准 |
2.1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之肯定 |
2.1.1 特别法条的适用条件 |
2.1.2 一般法条是否具有兜底功能 |
2.2 重法优于轻法之否定 |
2.2.1 观点之提出 |
2.2.2 否定之理由 |
2.3 “另有规定”相关问题之待商榷 |
2.3.1 适用重法之新解读 |
2.3.2 “另有规定”之例外情形 |
3 “另有规定”的实践展开 |
3.1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另有规定”之案例分析 |
3.1.1 过失致人死亡罪与交通肇事罪 |
3.1.2 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抢劫致人死亡 |
3.2 诈骗罪的“另有规定”之案例分析 |
3.2.1 诈骗罪与信用卡诈骗罪 |
3.2.2 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 |
3.3 渎职罪的“另有规定”之案例分析 |
3.3.1 渎职罪与食品监管渎职罪 |
3.3.2 渎职罪与环境监管失职罪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骗取财物行为的定性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章 新《贪污贿赂司法解释》大幅度提升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引发的问题 |
第一节 盗窃罪、诈骗罪与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的比较研究 |
第二节 定罪方面的失衡 |
第三节 量刑方面的失衡 |
第四节 观念上的分析 |
第五节 法理上的分析 |
一、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罪刑关系评析 |
二、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罪刑关系评析 |
第二章 司法论角度的处理意见 |
第一节 利用职务便利窃取、骗取本单位财物尚未达到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的定罪数额标准,但已达到普通盗窃罪、诈骗罪定罪数额标准的处理 |
一、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 |
二、具体的思考逻辑 |
三、反对意见的评析 |
第二节 利用职务便利窃取、骗取本单位财物既达到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的数额标准,也达到普通盗窃罪、诈骗罪数额标准的处理 |
一、竞合论的基础理论 |
二、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的评析 |
三、法条竞合的类型及其法律适用的原则 |
四、职务侵占罪、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之间的法条竞合类型及其法律适用的原则 |
第三节 司法论角度处理意见的总结及进一步问题的提出 |
第三章 立法论角度的处理意见 |
第一节 职务侵占罪的立法建议 |
一、侵占罪立法模式的借鉴 |
二、国外侵占罪立法模式的借鉴 |
三、我国职务侵占罪的立法分析与立法建议 |
第二节 贪污罪的立法建议 |
一、实践中需要考虑的几个问题 |
二、贪污罪总体上的立法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8)论刑法中法条竞合特别关系的界定及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章 刑法中法条竞合特别关系的界定 |
1.1 法条竞合的概述 |
1.1.1 法条竞合的涵义 |
1.1.2 法条竞合的逻辑关系 |
1.1.3 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分 |
1.2 法条竞合特别关系的基本问题研究 |
1.2.1 国外关于特别关系的理论探讨 |
1.2.2 特别关系的逻辑分析 |
1.2.3 特别关系的基本定义 |
1.2.4 特别关系与其他关系的比较分析 |
第二章 法条竞合特别关系法律适用的现实困境 |
2.1 法条竞合特别关系适用原则之述评 |
2.2 法条竞合特别关系适用原则的选择困境 |
2.2.1 “特别法绝对优先说”与“重法补充适用说” |
2.2.2 司法解释中确定“数额”造成的司法困境 |
2.2.3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定性问题 |
第三章 “特别法条较普通法条轻”的理论反思 |
3.1 法条竞合特别关系适用原则困境的原因探析 |
3.1.1 中国语境下的法条竞合特别关系 |
3.1.2 “特别法条较普通法条轻”的原因分析 |
3.2 特别关系法律适用原则与刑法的基本原则 |
3.2.1 特别关系适用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 |
3.2.2 特别关系适用原则与罪刑相适应原则 |
第四章 法条竞合特别关系适用原则的理论建议 |
4.1 “特别法绝对优先论”之肯定 |
4.2 “特别法较普通法轻”现实困境的出路 |
4.2.1 数额犯中特别法条优先适用的坚持 |
4.2.2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为注意规定 |
第五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情况 |
(10)再议法规竞合的两个基本问题——以贯彻罪刑法定主义为视角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梳理 |
三、界限划分 |
(一)问题产生的根源不同 |
(二)需要解决的问题不同 |
(三)解决问题的基础不同 |
四、基本立场 |
(一)法规竞合与想象竞合的界限 |
(二)关于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 |
五、观念反思 |
四、法条竞合及法条适用原则(论文参考文献)
- [1]法条竞合适用规则研究[D]. 武倩.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4)
- [2]法条竞合适用原则研究[D]. 周会敏. 南昌大学, 2020(01)
- [3]我国法条竞合中特别关系的认定[D]. 王冠军.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4]再论“不必严格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J]. 陈洪兵. 国外社会科学前沿, 2020(05)
- [5]合同诈骗罪的法条竞合问题研究[D]. 赵歆媛. 长江大学, 2020(02)
- [6]刑法分则中“另有规定”条款的寓意与适用研究[D]. 宋春晓. 辽宁大学, 2019(01)
-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骗取财物行为的定性分析[D]. 方磊. 华东政法大学, 2018(02)
- [8]论刑法中法条竞合特别关系的界定及适用[D]. 曹金林. 广西大学, 2018(12)
- [9]罪数论与竞合论的体系之争及我国刑法的路径选择[J]. 胡洋.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1)
- [10]再议法规竞合的两个基本问题——以贯彻罪刑法定主义为视角的研究[J]. 陈烨. 政治与法律, 201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