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中应注意的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胡艳妮[1](2021)在《新商科背景下广西中职学校电子商务专业建设研究》文中指出随着电子商务成为重要的商品交易模式,社会对新型商务人才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目前我国已有上千所中、高等学校开设了电子商务专业,但随着新时代对人才复合性、综合性要求的不断提高,一些学校电子商务专业的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早已脱节。据统计,虽然随着互联网经济的深化发展社会急需电子商务专业人才,但中职学校电子商务专业的就业率却低于总体平均水平,与专业人才需求形成巨大反差。要解决结构性失业,最有效的手段就是要摸清市场需求的变化,根据需要加强对应专业技能与专业知识的学习,在具体行动上要落实到加强专业建设上来。通过确定“专业深度交叉融合是核心,课程体系交叉融合是重点,师资队伍建设是保障,实践共享资源库是重要助推器”的新商科专业建设理念,突破传统思维模式,以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复合型卓越电子商务人才为目标,以专业知识交叉融合为切入点和突破口,全面革新中职电子商务专业建设模式,优化中职电子商务专业人才培养研究。本文主要以广西中职电子商务专业建设为研究对象,综合采用实地调研、问卷调查法以及访谈法等对学校负责人、教师、学生以及用人单位等就目前电子商务专业建设及专业融合教学现状进行调查,分析其在当今新商科社会需求下存在的问题。针对发现的问题优化现有的专业建设方案,之后通过在广西案例校——广西电子高级技工学校中实施优化后的电子商务专业建设方案开展实践研究。最后综合现状调查及实践调研所发现的问题提出优化对策。通过重新制定人才培养方案,调整升级课程体系,采用模块化项目教学模式进行专业融合教学,优化我国中职学校电子商务专业建设路径,从而培养更具有业务融合能力,终身学习能力的复合性、综合性人才,不断推进职业教育、应用型学科教育的育人水平和教学能力。具体分为以下几部分:前言部分主要介绍了论文研究背景、研究的目的与意义、研究方法、核心概念界定及国内外研究现状等。第一章是对新商科背景及其对电子商务专业建设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包括新商科对中职人才培养目标的影响,对电子商务专业教学方案确定的影响,对电子商务专业课程实施的影响及对电子商务专业评估的影响。第二章是对广西中职电子商务专业建设及专业融合教学现状进行调研分析。调研包括对广西区内多所开展电子商务专业建设、专业群建设、教学融合研究及校企合作教学项目的中等职业院校的师生及校领导进行问卷调研及访谈,通过采访多位企业管理者及毕业生了解目前产教融合现状及毕业生就业现状,对比分析所收集的教学实例等。通过问卷数据及访谈内容的综合分析得出目前广西中职电子商务专业建设开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第三章是新商科背景下广西中职学校电子商务专业建设个案研究。根据现状调研分析优化设计广西中职学校电子商务专业建设方案,通过以广西电子高级技工学校电子商务专业建设为例,实施设计方案流程,并进行教学评估及专业评估,为优化对策的提出打下坚实基础。第四章是基于前几部分内容的研究,分析提出新商科背景下广西中职学校电子商务专业建设优化对策及建议,使之更利于培养电子商务专业复合型、综合性人才,满足新商科提出的高素质人才需求。最后为结论部分,对整篇论文进行总结并提出展望。
刘海川[2](2021)在《微商购物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微商购物是一种以社交关系为基础,将网络社交平台作为交易和宣传的载体及工具,通过创造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利用价格或质量优势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互联网商业销售模式。在电子商务不断发展的互联网时代,微商购物基于其依赖基础、运营平台和信息传播途径的特殊性,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尽管微商购物与传统电子商务存在一定差异,但一旦认定购买方的消费者法律地位,其应当享有相应的消费者法定权利。然而,实际交易过程中消费者安全保障权受到侵害、知悉真情权受到限制、公平交易权难以保障的问题屡屡发生。究其原因在于:宏观上微商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制理念、监管思路陷入困境,微观上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存在缺漏、经营者责任承担标准不明。本文拟在反思微商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障缺漏的理论原因和现实原因基础上,从法律规制、立法内容、行业规则、司法救济等方面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以期为微商购物市场的有序运作和消费者权益的维护提供有效保障。本文围绕我国微商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展开研究。首先,本文通过对微商购物的概念界定和交易特征进行归纳,在明晰现有微商购物种类的基础上分析交易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其次,本文对于微商购物中消费者享有的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公平交易权进行具体分析,并指出微商购物中经营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具体表现。在对侵权现象进行列举的基础上,本文从规制理念和规制方式两方面对微商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规制的特殊性进行分析。再次,本文从立法、行业规则和司法案例三方面分析我国微商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制现状,并从理论和现实两方面探讨微商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的成因。理论成因包括:传统规制理念无法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秩序价值和自由价值在监管中存在冲突、消费者权益保障主体结构轻重失衡;现实成因包括:现有立法内容难以回应消费者权益保障的需要、微商行业规则存在体系缺漏,纠纷解决渠道不畅、现有司法救济机制难以为实践纠纷解决提供合理指导、微商消费者权益救济能力难以满足实际需求。最后,本文对于我国微商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治完善提出了相应建议,主要分为以下五个方面:第一,探索更加适应市场需要的法律规制模式,包括:促进法律赋权主义与法律父爱主义规制模式的融合、妥善处理微商购物监管中的法律价值冲突、推进消费者权益保障社会共治;第二,加强微商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保障,包括:完善微商购物的经营者登记标准、完善微商购物广告法律规制;第三,在微商纠纷处理规则中落实消费者的维权措施,包括:完善微商信用评价机制、改进微商纠纷在线解决机制;第四,健全微商购物消费者的司法救济机制,包括:完善经营者欺诈认定标准,细化平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明确微商经营者和平台经营者责任;第五,在法律上确立更有效的消费者索赔机制,包括:增强微信证据证明力、加快新型存证技术普及。
张雅文[3](2020)在《电商平台专利间接侵权责任研究》文中指出在平台内经营者构成专利直接侵权时,电商平台虽然没有直接许诺销售或销售专利侵权产品的行为,但仍然有可能承担间接侵权责任。提供网络技术服务的中立者地位是电商平台的根本定位,不过新商业推广模式中电商平台对交易的参与度有所提高,基于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以及利益平衡理论的法理学考量,电商平台的注意义务也应相应地提高。整体而言,我国立法中的相关规范对电商平台主观过错的认定标准过于模糊,突出表现为对“通知移除”规则的不合理移植和改造;司法实践中则体现为裁判依据方面“通知移除”规则的“孤芳自赏”,诉讼过程中有关电商平台侵权责任的证明标准模糊。相比之下,美国有关电商平台专利间接侵权责任的成文法依据是专利间接侵权责任条款,司法实践中也主要是适用该规则下的引诱侵权、帮助侵权等判断标准对电商平台的责任予以判定;不过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发端于网络版权保护领域的“通知移除”规则都没有扩大到专利权保护领域。在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体系下,电商平台专利间接侵权责任的判定仍应适用过错归责原则,责任的应然定位是帮助侵权责任而非替代责任。帮助侵权定位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专利直接侵权行为的存在、电商平台提供了实质性帮助和电商平台存在过错三个方面,其中对电商平台的过错判断是责任认定的重点和难点。本文认为,建立以“注意义务之违反”为内容的主观过错客观化标准,从事前和事后两个维度构建完善的电商平台注意义务体系,是过错判断的可行路径。对电商平台专利间接侵权责任的研究,既是我国促进电商产业健康发展和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现实需求,也有助于《电子商务法》实施,同时也可以对《专利法》修改过程中相关规则的设置提供参考。本文主要采用文献研究、立法研究、实证研究和比较研究的方法,主要通过以下四个部分对电商平台专利间接侵权责任的判定进行了分析:第一部分是有关电商平台专利间接侵权责任的理论概述。首先,通过对相关概念的辨析明确本文所讨论的电商平台专利间接侵权责任的基本内涵;其次,结合一般立法规范和具体经营模式明确电商平台在专利间接侵权法律关系中的角色定位;进而通过权力与义务相一致原则和利益平衡理论,并借助于法经济学的分析方法说明要求电商平台承担专利间接侵权责任的法理基础。第二部分综合运用立法研究、实证研究和比较研究的方法,对我国和美国有关电商平台专利间接侵权责任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进行了一个梳理。在我国的立法实践方面,综合选取了现行有效立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修正案,司法实践方面通过案例检索选取了 56个样本进行了具体分析。然后,选取美国作为域外典型国家,从成文法依据和典型案例两个角度对其有关该制度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进行考察,同时也对源于美国的“通知移除”规则进行了一个简要说明。最后,从法律依据和责任构成要件两方面将我国与美国的相关实践进行了一个比较分析。第三部分是对电商平台专利间接侵权责任制度的具体内容的分析。作为本文论述的重点,该部分首先明确了电商平台专利间接侵权责任的过错归责原则和帮助侵权责任的法律性质;进而对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了分析,包括专利直接侵权行为的存在、电商平台为专利直接侵权行为提供了实质性帮助、电商平台有过错三个方面,并围绕“注意义务的内容”对主观过错判断客观化标准下电商平台专利间接侵权责任认定的重点——过错要件进行了具体分析。第四部分是有关我国电商平台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完善建议。通过前三部分的分析,针对我国目前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电商平台的法律定位不明确、责任判定中对“通知移除”规则的不合理倚重等问题,从深化对电商平台法律定位的认知、完善“过错”判断规则以及加强平台自律和协同治理机制建设三个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
揣策[4](2020)在《《电子商务法》视阈下网络售假责任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日臻成熟的互联网技术推动下,网络交易平台不断发展壮大,使得电商购物更加便捷,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购物方式和生活方式,但与此同时,不法商家在网络上销售假货的现象频繁发生,而这一问题长期以来并未得到彻底根治,这将对电子商务的发展产生极大的阻碍。由于网络交易的虚拟性,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因无法了解具体侵权人的相关信息,影响了消费者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暴露出电商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资格资质的审核并未达到较高标准的问题。在网络假货交易中,最终应由哪一主体承担责任,是亟需解决的问题,也是打击网络售假行为的基础。由于此前我国尚未制定关于规范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专门的法律,对电商平台的监管力度不足,在电商纠纷中,电商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商家的责任划分比较模糊。因此,《电子商务法》的颁布具有重大意义,将电子商务的主要模式和业态纳入调整范围,对电商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的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为治理网络售假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保障网络交易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推动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进行讨论研究。第一部分主要梳理国内外文献在处理电商平台售假问题方面的相关理论。第二部分阐述《电子商务法》关于电商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者责任的相关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第三部通过对淘宝诉姚莺服务合同纠纷案,郎某、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邹某、廖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杜某、许某产品责任纠纷案,衣念诉淘宝、杜某侵犯商标专用权案的研究及分析,进而对这些案例进行归纳总结。第四部分通过比较研究法,对比跨境电商阿里巴巴和亚马逊在处理网络售假方面的措施,总结了两个平台的打假成果,对未来电商平台处理网络售假问题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第五部分根据《电子商务法》,从完善对平台内经营者的审核制度、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明晰电商平台保护知识产权的义务、平台经营者与知识产权人及其他有关各方加强合作的角度,在该法的合规应用方面对电商平台的发展提出了相关建议。
孙博亚[5](2020)在《电子缔约规则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现今,电子交易飞速发展,实质性地改变了传统的市场交易模式,从交易规则视角观察,以互联网为媒介的电子交易需要新的交易规则,这必然对传统交易规则带来挑战,其中最主要的挑战体现在合同法领域。电子合同作为电子交易的首选形式,与传统的纸质合同比较,存在众多不同之处,许多新的法律问题不断显现,尤其是在合同缔结方面。以电子信息交换作为缔约手段,给传统合同订立领域带来革命性冲击,并从根本上打破了人们对于既有意义上缔结合同的认识,由于电子通信以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为基础,具有无纸化和电子化的特点,使得电子合同缔结的诸多环节与传统的纸面缔约存在本质区别,如果继续适用传统的缔约规则调整电子缔约,难免会出现捉襟见肘的尴尬局面,因而,对以规制合同缔结为核心的相关法律制度作出调整是十分必要的,故本文选择电子缔约规则作为研究对象,以期能为电子缔约规则的体系化建构尽一份绵薄之力。本文以电子缔约规则为着眼点和出发点,采用规范分析、法解释以及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坚持问题导向,遵循体系化探索的逻辑思路,立足于归纳分散于不同领域的电子合同缔约规则,并试图通过对相关规则的体系化整合及对比分析,以期达到对电子缔约规则进行调整、完善和改良的目的。本文的结构包括绪论、正文和结论三大部分,正文部分共分为五章。绪论部分从阐述电子合同的基本理论中提出问题,并进而明晰如何从制度层面打开创制电子合同缔约规则的思路。绪论讨论的问题是电子缔约制度的核心和基础问题,讨论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明确本选题在当代法学理论研究中的重大价值。正文的五章以电子缔约规则为线索,分别从电子缔约意思表示规则、电子缔约主体认定规则、电子缔约的常规模式、电子意思表示错误规则以及电子格式条款缔约规则等方面对电子缔约规则进行了审视和梳理,在介绍和比较分析中,提出了本文的论题即电子合同缔约规则应当以调整、完善以及改良的思路进行制度设计。本文第一章围绕电子缔约意思表示展开讨论,集中探讨了电子缔约意思表示形式规则和电子缔约意思表示原件规则。电子意思表示形式规则,因其直接关系到电子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故而引起各国的高度关注,并想尽一切办法设法使电子缔约意思表示视同为书面形式,以便消除电子交易的法律障碍,我国现行法也通过一定立法技术,使电子意思表示归属于书面形式范畴。但是电子意思表示所具有的独有特点即无纸化和电子化,决定了电子意思表示在事实上难以被传统的书面形式所涵盖,为此,本文从应然层面对电子意思表示究竟是否构成书面形式进行了深度分析,提出了未来合同立法对电子意思表示形式应当从协调各规则统一性视角作出进一步规定。至少在目前,应当基于电子意思表示无纸化特点,以及《民事诉讼法》增加电子数据证据类型的契机,从实体法层面明确电子意思表示的电子数据形式,以利于法律系统内部的协调与配合。针对电子意思表示原件规则,是电子意思表示书面形式的必然要求,因为数据电子信息通过电子通讯方式发出后,收件人收到的电子文本不具有唯一性,收到的电子文本永远只是原件的复制件,而电子意思表示构成原件的目的是为了以书证的证据类型运用于诉讼程序,基于目前证据类型的调整,有必要对电子意思表示原件规则做出改良,制定电子意思表示原件规则。本文第二章系统地论述了电子缔约主体资格认定制度,基于网络技术对法律主体本质的冲击与挑战,本章回答了电子缔约主体需要身份识别规则的深层次原因,着力探讨了未成年人的电子缔约能力判断问题和电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问题。深度分析了缔约主体身份识别的两种主要方法即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对于未成年人电子缔约能力问题,在尊重与突破的进路中提出了调整思路。其具体调整思路包括:第一,进一步拓宽未成年人电子缔约能力的适用范围;第二,设置日常生活条款制度;第三,对于未成年人进行电子欺诈缔结的电子合同,应当依据电子合同的具体形态认定合同效力,不能一概而论。通过对关于电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的不同观点进行了评述,指出在人工智能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电子人论具有合理性,在梳理缔约主体制度发展的历史脉络过程中,探究了赋予电子代理人法律地位的思想根源,从而为电子代理人以主体资格入法提供了理论基础,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电子代理人制度的立法选择提出了建议,即将电子代理人缔约纳入合同法律规范的调整范畴,并从立法层面界定电子代理人的概念,明确规定电子代理人进行要约和承诺的条件,建立电子代理人行为后果归属规则。本文第三章的内容是研究重点之一,本章主要以电子要约和电子承诺为线索,在常规缔约模式下讨论电子缔约规则问题,由于电子要约与电子承诺呈现出明显的技术性,因此与传统要约和承诺规则不同,需要从理论上给予全新的诠释,以便于通过对传统规则的改良,创设新的缔约规则。本文认为,电子缔约一般规则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电子要约和电子承诺的效力认定问题,因而,本章是以电子要约和电子承诺的效力判定展开讨论的。主要回答四个问题:一是如何识别电子要约;二是如何确定电子要约与电子承诺的生效时间;三是电子要约与电子承诺能否撤回;四是如何判断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了合意。针对以上四个问题的研究构成本章的全部内容。针对第一个问题,本文认为应当坚持《民法典》合同编确定的是否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标准,综合考虑信息发布者的主观意图,根据发布信息的实际情况,评价商品或服务信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约条件作出判断。针对第二个问题,本文首先对传统法律规范进行了解读和诠释,通过与相关国际组织的立法进行对比研究中得到启示,本文认为应采用规定数据电文发出与到达的时间以解决生效时间问题,同时基于公平分配风险的考虑,可以设立以检索时间为生效时间的补充规则,以解决电子要约与电子承诺没有进入指定系统的问题。针对第三个问题,通过综合分析和评述不同观点,本文认为,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立法者何以赋权给当事人是基于法价值考量,是一种法政策选择的结果,权利因客观实际情况,暂时不能行驶或行驶有困难,从来都不是创设权利考虑的因素,也不应该成为不赋权给缔约主体的原因。从这个意义上讲,撤销或撤回电子意思表示是法律赋予发送人的一项权利,依据赋权规则,他人不得随意加以剥夺。至于权利人因客观实际情况,暂时不能行使或行使有困难,不应成为创设权利考虑的因素,也不应成为不赋权给缔约主体的原因。针对第四个问题,本文认为,合意达成的判断规则应围绕合意内容的范围边界加以解读,具体标准为:第一,对合同的必要条款达成一致;第二,当事人对必要条款有约定,以其约定内容进行判断;第三,受要约人不得就要约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本文第四章对电子缔约意思表示错误规则进行了研究,电子缔约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的规范目的在于解决外在表示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归责于表意人的问题,因我国没有设立意思表示错误规则,本文从司法实践入手,界定了电子错误的概念及涵盖范围,对电子错误的类型进行了划分,并主要考察了美国及国际组织的立法,提出了完善我国电子缔约错误规则的建议。通过对电子缔约错误类型的划分,以及对各国和国际组织的立法考察,本文认为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完善我国的电子缔约意思表示错误规则:第一,应当从立法层面界定电子错误的概念以及涵盖的范围;第二,应建立专门针对人为电子错误的规则;第三,在既有法律规范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自动信息系统错误规则;第四,应当规定电子错误的救济措施。本文第五章亦是文章的研究重点,本章以电子格式条款缔约为进路,系统地探讨电子缔约的非个别磋商规则。本章着重探讨了两个问题:一是电子格式条款缔约中的合意问题,即如何确保合意的充分性与真实性;二是如何突破电子格式条款缔约困境问题。关于第一个问题,本文认为,应当为网络消费者提供更加合理的机会以助其了解并理解条款内容,同时对电商经营者施以必要的条款说明义务,帮助消费者在明确条款含义的基础上,做出缔约选择,提升缔约合意度。关于第二个问题,应当通过进一步提升格式条款内容的显着性、赋予网络消费者撤回权、构建冷静期制度以及设置有限阅读义务等一系列措施予以解决。结论部分,基于对电子缔约规则的体系化整理,发现电子缔约区别于传统缔约的本质属性,是整合电子缔约规则的前提,因此,本章以“电子缔约的特质对法律调整的影响”为题对论文的结论进行了阐释,由于在电子缔约过程中,电子缔约主体之间的沟通是通过数据电文的交互活动实现的,由此导致缔约双方依赖电商交易平台的指引进行缔约活动,这使得消费者作出的缔约选择具有非理性的冲动特质,在这样的前提下,法律调整电子缔约及电子合同关系的策略,恐将发生或已经发生向公私法协同调整的综合治理路径的转向。
朱妍洁[6](2020)在《电商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影响及对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现代科技技术的不断革新,我国商务逐渐转向电子时代。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同时对我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带来了机遇和挑战。为研究电商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影响,笔者对在校大学生开展问卷调查,以探究电商对我国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影响及原因,进而探讨消除消极影响的对策。第一部分,笔者对当前我国电子商务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影响的研究论述加以分析;第二部分,对电子商务概况进行分析,明晰电商的概念、特征及当前的发展状况;第三部分,探究了电商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影响,这也是本文探究的重点内容,其积极影响是拓宽了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方法、丰富了内容、提升了大学生的综合能力。电商带来的消极影响是从学生的心理、利益、网络成瘾以及道德认知方面进行分析。第四部分,笔者针对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进行原因分析,其中,时代和科技的发展、世界经济潮流、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生活化趋势是形成积极影响的原因。大学生自身因素是产生消极影响的内因,社会文化和环境、家庭、法律以及高校工作的不到位也是引起消极影响的外因。第五部分,针对电商给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带来的消极影响,笔者提出了注重科学引导、加大监管力度和完善法律、开展自我教育、加强学校引导、抓好家庭教育这五个对策,为我国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发展提出了新的思路,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王疆生[7](2020)在《YL有机食品电商平台营销策略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十年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年人均GDP大幅上涨,居民收入持续增加。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人民在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中对消费的健康程度有了更高的要求,有机食品成为众多消费者的选择对象。2015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这份文件中,国家强调要推动包含创业创新、现代农业在内的11项重点行动,同年秋,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在政策的指引下,众多涉农电商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兴起。YL公司是S省的有机农业龙头企业,顺着时代的东风,YL公司也将业务从传统的有机农业种植出口转向电子商务,建立了YL有机食品电商平台,本文即是针对YL有机食品电商平台营销策略的研究。首先,本文梳理了相关理论和国内外关于有机电商平台研究的学术史,并结合本文对相关理论的理解,奠定本研究的理论基础。其次,本文运用SWOT理论分析了YL有机食品电商平台的竞争力。本文认为YL有机食品电商平台拥有充足的有机食品自有货源、有开发国际货源的经验等五个优势;采购产品品质参差不齐,在竞争中面临淘宝系及其他电商平台带来的压力是面临的劣势;机会在于近年来国家、YL平台所在省市出台了大量扶持食品电商的政策,投资这一行业具有政策优势,同时,贸易战背景下中国农产品进口额减少和食品安全问题导致民众倾向于选择有机食品也是发展的机会;威胁则主要是因为有机市场已是一片红海,大量头部企业参与竞争。基于以上分析,本文运用STP战略将YL有机食品电商平台定位为“同时兼备自营与进口,拥有大量第三方入驻商家的高端、平价有机食品销售平台”,并建议YL有机食品电商平台针对26-55岁,家中有老人和孩子的一线城市家庭展开营销。本文还运用4P策略分析了YL有机食品电商平台的市场营销策略,本文认为平台应该定位高端,自产自销的有机食品是拳头产品,大量进口有机食品和全国各地优质有机食品供货商的有机食品是主推产品。通过以上研究,本文系统研究了YL有机食品电商平台现在存在的不足,并针对这些不足和YL公司的特色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期YL有机食品电商平台在激烈的竞争中取得先机。
刘奕[8](2020)在《5G网络技术对提升4G网络性能的研究》文中提出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设备接入到移动网络,新的服务与应用层出不穷,对移动网络的容量、传输速率、延时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5G技术的出现,使得满足这些要求成为了可能。而在5G全面实施之前,提高现有网络的性能及用户感知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从5G应用场景及目标入手,介绍了现网改善网络性能的处理办法,并针对当前5G关键技术 Massive MIMO 技术、MEC 技术、超密集组网、极简载波技术等作用开展探讨,为5G技术对4G 网络质量提升给以了有效参考。
孙君阳[9](2020)在《基于哈佛分析框架下的苏宁易购综合财务分析》文中提出电子商务行业作为新兴的第三产业,因为其方便性和便捷性而受到大众的追捧,也曾因为商品的真伪和价格备受关注,伴随着市场经济和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网上购物以及电子商务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成为现今一种新兴的购物方式。本文选取我国具有代表性的一家电商企业苏宁易购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苏宁易购),应用哈佛分析框架对其进行分析,通过战略、会计、财务和前景四个方面,结合苏宁易购的战略选择,分析该电商企业存在的问题,以期望能为该公司的管理者提供更好的发展战略,推动苏宁易购的科学发展。同时也期望能对我国新兴的电子商务行业提供帮助。本文从苏宁易购的财务报表入手进行分析与研究,将多种分析方法与哈佛分析框架相结合应用于苏宁易购的财务分析。在战略分析中结合PEST分析方法对苏宁易购所面临的宏观环境,再结合SWOT分析方法分析苏宁易购目前发展中所面临的优势、劣势、机遇与挑战;在会计分析方面结合资产负债表对企业的存货和应收账款进行了分析;在财务分析方面主要结合利润表重点分析企业重要财务指标,运用比率分析和杜邦分析方法,综合分析苏宁易购的经营情况;在战略分析、会计分析和财务分析的基础上对苏宁易购进行合理的财务预测并提出科学的发展战略,以期望能为公司的管理者提供科学的发展规划。通过对苏宁易购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为该企业提出以下建议:在战略方面苏宁易购应加强品牌建设,增强自身核心竞争力,注重营销理念,横向积极拓展业务范围,纵向发展新市场;在会计方面应加强存货和应收账款两资产的评估和管理;在财务方面应控制财务风险,树立节约意识,提高盈利能力和总资产周转率;在前景方面应加强资本监管,拓展海外市场。
冯晓鹏[10](2019)在《跨境电子商务的法律与政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跨境电子商务(简称“跨境电商”)是不同于传统商业贸易,也不同于国内电子商务的新业态、新模式,跨境电商业务具有前沿性、新颖性、科技性的特征,加强对跨境电子商务法律与政策问题的理论研究,深化对跨境电商领域的规律性、本质性、系统性认识,不断总结实务中出现的新业态、新动向,无论对于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具有前沿的指导意义。本文对跨境电商的基本概念、特征、分类进行了界定,并对中国跨境电商发展的宏观政策环境和发展概况进行了系统梳理。并按照跨境电商运营与合规两条主线分别对跨境电商所涉物流、税收、资金与信息安全保护、知识产权合规、走私风险应对相关法律和政策问题及其相互关系进行了探讨研究,然后分析了《电子商务法》实施后的跨境电商经营者监管法律制度。最后,综合全文的理论梳理和实务分析,结合笔者参与跨境电商立法及司法实务的丰富经验,提出了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未来政策走向和实务发展趋势的基本结论,并对跨境电商政策和立法趋势进行了预测研判。对于跨境电子商务的有不同版本的定义,但各种概念的核心涵摄并无争议,可以概括为分属不同国家的交易主体,借助互联网等电子化通信手段促成交易(交易询价、谈判磋商、缔结合同、履行合同等),并以跨境物流或异地仓储的方式送达商品、提供服务、实现交易的跨境商务活动。广义上的跨境电商可以泛指在跨境交易的任一环节运用到电子商务技术的商业模式。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分类,根据可以分为平台企业、平台内企业和自建平台经营的企业,根据商品流向分为跨境进口和跨境出口,根据交易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一般贸易与跨境电商零售。跨境电子商务具有电子化、个性化、碎片化、高频次和低货值的特征。近年来,跨境电商在电子商务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乘着一系列国家重要政策支持和一系列重要事件推动的东风,呈现在迅猛蓬勃的发展态势,并且为各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这种新兴贸易业态驱动了科技创新、创造了就业机会、引领了消费潮流,将伴随国家“一带一路”战略、世界跨境电商大会、《世界海关组织跨境电商标准框架》审议发布、粤港澳“大湾区”的通关一体化建设等政策红利取得进一步长足发展。我国海关法将通关监管对象分为进出境运输工具、进出境货物和进出境物品,而与跨境电商密切相关的是进出境货物与进出境物品。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为:从用途来看,进出境货物具有贸易性质,货物进出境是为了销售;从数量来看,进出境货物数量较大;进出境物品以合理自用数量为限,超出数量限制则会被海关认定为进出境货物;从外汇来看,进出境货物是购进或售出的商品,因此有对应的外汇收入或外汇支出;而进出境物品不属于贸易货物,因此没有对应的外汇收入或外汇支出;从税收来看,进出境货物征税内容包括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而进出境物品仅在进境环节征收进口税;从许可来看,国家对部分限制进出境货物进行许可证管理;除了出境携带的文物外,一般进出境的物品不涉及行政许可问题。对于跨境电商涉及的物流通关主要法律问题包括:进出口货物和进出境物品的区分界定;直购进口和网购保税进口的基本通关监管模式;1039市场采购模式;跨境电商的常用进出口模式以及对跨境电商通关政策的探讨解读。税收征管法律关系是货物和物品在进出关境时所涉及的重要法律关系,对于跨境电商而言也不例外。与一般的进出口货物和物品相比较,跨境电商商品的进出口税收征管以一般的进出口环节税款征收的法律和政策规定为基础依据,但同时因为涉及到电子商务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家对跨境电商的特殊管理规定而又有重要区别。与国内电商不同,出口跨境电商需面对各地域法律、经济制度等规则差异以及电商平台、消费者、银行以及境内外支付机构等多个主体间的关系,常面临汇率波动、外汇管制、资金安全等难题。收款结算是否安全合规、流程是否简单顺畅直接关系到出口跨境电商的核心利益。出口跨境电商的收退款方式、不同报关模式的影响、收结汇及人民币支付、第三方支付机构及平台的合规风险等不同纬度的问题,均会跨境出口资金流的合规运作。电子商务法通过具体条文规定与《网络安全法》紧密衔接,不仅强调了全体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时应注意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更特别针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出了“保障网络安全”的义务与责任。网络安全的防护,一方面是对技术的高要求,如建立信息防火墙等;另一方面是对法律合规风险认识要求的提高,这需要电子商务经营者对相关法规有充分的理解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对于跨境电商经营者而言,不仅要了解境内信息安全的相关法律规定,也同时要注意境外国家或地区对于信息安全保护的特殊要求。对于跨境电商领域知识产权合规问题而言,为了克服电商领域假冒、侵权的顽疾,新颁布的《电子商务法》已经明确规定了电商经营者,尤其是平台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中国海关近年来也连续开展了“清风”、“龙腾”等知识产权专项执法活动。此外,知识产权问题也是西方国家和企业“拿捏”中国外贸企业的手段之一。因此,如何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同时也避免被他人侵犯知识产权,成为了跨境电商理论界与实务界共同关注的问题。走私犯罪作为典型的法定犯并不像杀人放火的自然犯一样容易引起公众的关注,但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没有忽视由跨境电商和代购引发的新兴走私方式。“奢侈品平台走私案”、“跨境电商伪报贸易方式案”、“‘代购’被判10年案”等案例的出现说明走私风险离跨境电商并不遥远,跨境电商同样可能逃避海关监管,危害国家的税收监管和外贸秩序。跨境电子商务是新型的经济形式和新兴业态,从实质上来讲,跨境电子商务是电子商务的一个分支,自然应当适用电子商务相关的监管规则;同时因为又涉及到商品的进出口环节,因此也应当遵守国家关于进出口管制方面相关监管要求。跨境电商除了应当遵守电子商务的普遍规定之外,还应当符合进出口相关法律规定,包括海关、税收、进出境检验检疫、支付结算等管理制度。
二、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中应注意的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中应注意的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1)新商科背景下广西中职学校电子商务专业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调查研究法 |
(三)案例研究法 |
五、核心概念 |
(一)新商科 |
(二)电子商务专业 |
(三)专业建设 |
(四)专业交叉融合 |
六、研究述评 |
(一)国外研究现状述评 |
(二)国内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现状述评 |
第一章 新商科对中职电子商务专业建设影响因素分析 |
一、新商科对人才培养目标确立的影响 |
(一)企业人才需求趋向复合型人才 |
(二)注重三大“新”能力的培养 |
二、新商科对专业课程体系构建的影响 |
(一)对专业融合通识课程体系的需求 |
(二)对课程匹配区域经济发展的需求 |
三、新商科对师生教学组织实施的影响 |
(一)对教学资源配置提出新要求 |
(二)对师生能力素质提出新要求 |
四、新商科对专业评估核心要素的影响 |
(一)增加多维复合能力评估指标点 |
(二)增加地域经济适应性评价标准 |
第二章 广西中职学校电子商务专业建设现状分析 |
一、广西中职学校电子商务专业建设现状调查 |
(一)调查问卷设计 |
(二)问卷调查结果分析 |
(三)访谈设计 |
(四)访谈结果分析 |
二、广西中职学校电子商务专业建设存在主要问题 |
(一)人才培育未契合新商科需求 |
(二)专业教学课程体系有待完善 |
(三)融合教学组织实施有待深化 |
(四)缺乏专业融合质量评估体系 |
第三章 广西中职学校电子商务专业建设个案研究 |
一、广西中职学校电子商务专业建设方案设计 |
(一)专业培养定位 |
(二)优化课程体系 |
(三)教学组织实施 |
(四)考核评估方式 |
二、广西中职学校电子商务专业建设方案实施 |
(一)案例学校介绍 |
(二)方案实施过程 |
(三)方案实施评估 |
三、广西中职学校电子商务专业建设方案实施存在问题 |
(一)缺少集群式课程体系建设 |
(二)教学组织实施存在盲点 |
(三)缺少新商科专业评估点 |
第四章 广西中职学校电子商务专业建设对策 |
一、找准专业定位培育“新”人才 |
(一)校企共商人才培养“新”定位 |
(二)多措并举提升专业“新”能力 |
二、重构课程体系,优化课程结构 |
(一)构建双创通识融合课程体系 |
(二)多模块深化课程实施融合度 |
三、校企联合提升课程组织实施效率 |
(一)共享共建多态互补专业教学资源 |
(二)内培外引,打造复合型教师队伍 |
四、建立多元立体专业质量评价体系 |
(一)教学评估 |
(二)专业评估 |
结论 |
一、研究结论 |
二、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研究生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2)微商购物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问题的提出 |
1.3 研究意义 |
1.3.1 理论意义 |
1.3.2 实践意义 |
1.4 研究现状综述 |
1.4.1 国外研究现状 |
1.4.2 国内研究现状 |
1.4.3 总结 |
1.5 研究的内容与研究方法 |
1.5.1 研究内容 |
1.5.2 研究方法 |
1.6 本文的创新点和不足 |
第2章 微商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概述 |
2.1 微商购物的概念界定 |
2.2 微商购物中的法律关系 |
2.3 微商购物的特征归纳 |
2.3.1 微商购物营销模式的特殊性 |
2.3.2 微商购物行为的特殊性 |
2.3.3 微商购物合同的特殊性 |
2.4 微商购物的种类 |
2.4.1 传统分类: B2C型与C2C型 |
2.4.2 新型分类: 依据商事主体登记的具体要求 |
第3章 微商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及其法律规制的特殊性 |
3.1 微商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
3.1.1 微商购物中消费者安全保障权易受侵害 |
3.1.2 微商购物中消费者知悉真情权受到限制 |
3.1.3 微商购物中消费者公平交易权难以保障 |
3.2 微商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规制的特殊性 |
3.2.1 规制理念: 法律父爱主义指引下的限制型保护 |
3.2.2 规制方式: 经营者义务的强化与细致化 |
第4章 我国微商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及其问题成因 |
4.1 我国微商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范现状 |
4.1.1 微商购物立法现状及其分析 |
4.1.2 微商购物行业规则现状及其分析 |
4.1.3 微商购物司法现状及其分析 |
4.2 我国微商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的理论成因分析 |
4.2.1 传统“法律父爱主义”规制理念无法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 |
4.2.2 秩序价值和自由价值在监管中存在冲突 |
4.2.3 消费者权益保障主体结构轻重失衡 |
4.3 我国微商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的现实成因分析 |
4.3.1 现有立法内容难以回应消费者权益保障的需要 |
4.3.2 微商购物行业规则体系存在职能缺漏 |
4.3.3 现有司法救济机制难以为实践纠纷解决提供合理指导 |
4.3.4 微商消费者权益救济能力难以满足实际需求 |
第5章 我国微商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治完善 |
5.1 探索更加适应市场需要的法律规制模式 |
5.1.1 促进法律赋权主义与法律父爱主义规制模式的融合 |
5.1.2 妥善处理微商购物监管中的法律价值冲突 |
5.1.3 完善微商购物消费者权益保障的社会共治机制 |
5.2 加强微商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保障 |
5.2.1 完善微商购物经营者登记标准以严格市场准入制度 |
5.2.2 完善微商广告法律规制以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
5.3 在微商纠纷处理规则中落实消费者的维权措施 |
5.3.1 构建微商信用评价机制以保护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
5.3.2 完善在线纠纷解决机制以保护消费者依法求偿权 |
5.4 健全微商购物消费者的司法救济机制 |
5.4.1 完善微商经营者“欺诈”认定标准以明确微商经营者责任 |
5.4.2 完善平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以明确平台经营者责任 |
5.5 在法律上确立更有效的消费者索赔机制 |
5.5.1 加强微信证据证明力以提高消费者诉讼能力 |
5.5.2 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并加快新型存证技术普及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电商平台专利间接侵权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一) 选题背景 |
(二) 理论意义 |
(三) 现实意义 |
二、研究现状综述 |
(一) 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
(二) 国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部分 电商平台专利间接侵权责任的理论概述 |
一、相关概念 |
(一) 电商平台 |
(二) 专利间接侵权 |
(三) 电商平台专利间接侵权 |
二、电商平台的法律地位分析 |
(一) 相关理论学说评析 |
(二) 基于立法规范的一般定位 |
(三) 基于经营模式的具体分析 |
三、电商平台承担专利间接侵权责任的法理依据 |
(一) 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 |
(二) 利益平衡理论 |
第二部分 中美两国有关电商平台专利间接侵权责任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考察与比较分析 |
一、我国有关电商平台专利间接侵权责任的立法实践考察 |
(一)《侵权责任法》中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条款 |
(二) 《电子商务法》关于“通知移除”规则的设定 |
(三) 《民法典(草案)》网络侵权责任一般规则 |
(四) 第四次《专利法》修改草案中的制度安排 |
(五) 浙江省高院《涉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指南》 |
二、我国有关电商平台专利间接侵权责任的司法实践考察——基于56份判决的实证分析 |
(一) 案件概况 |
(二) 具体分析 |
三、美国有关电商平台专利间接侵权责任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考察 |
(一) 成文法中的专利间接侵权责任条款 |
(二) ‘“Blazer诉eBay”案 |
(三) DMCA中的“通知移除”规则 |
四、中美两国电商平台专利间接侵权责任的比较分析 |
(一) 法律依据 |
(二) 构成要件 |
第三部分 电商平台专利间接侵权责任的判定 |
一、电商平台专利间接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二、电商平台专利间接侵权责任的定性 |
(一) 实践中当事人的主张 |
(二) 理论争议 |
(三) 应然定位——帮助侵权责任 |
三、电商平台专利间接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
(一) 直接侵权行为的存在 |
(二) 提供实质性帮助 |
(三) 过错 |
第四部分 完善我国电商平台专利间接侵权责任制度的建议 |
一、深化对电商平台法律定位的认知 |
(一) 电商平台法律定位与发展现状的错位 |
(二) 结合经营模式进行正确定位 |
二、完善“过错”判断规则 |
(一) “注意义务”规则法定化 |
(二) “通知移除”规则在专利权领域的重构方案 |
三、探索建立平台自律和协同治理机制 |
(一) 鼓励行业创新技术管理手段 |
(二) 建立多方协同治理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4)《电子商务法》视阈下网络售假责任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和研究方法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1.3 研究方法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2 电商法及其他法律对网络售假的相关规定 |
2.1 电商法“打假条款” |
2.1.1 电商平台经营者责任和义务 |
2.1.2 平台内经营者责任 |
2.2 其他法律对网络售假的规定 |
3 网络售假案例研究与分析 |
3.1 网络售假案例研究 |
3.1.1 淘宝诉姚莺服务合同纠纷案 |
3.1.2 郎某、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
3.1.3 邹某、廖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
3.1.4 杜某、许某产品责任纠纷案 |
3.1.5 衣念诉淘宝、杜某侵犯商标专用权案 |
3.2 案例总结 |
4 跨境电商处理售假问题互鉴 |
4.1 阿里巴巴对售假问题的处理 |
4.1.1 Gucci母公司开云集团状告阿里巴巴 |
4.1.2 阿里巴巴对售假的治理措施 |
4.2 亚马逊对售假问题的处理 |
4.2.1 亚马逊售假问题 |
4.2.2 亚马逊对售假的治理措施 |
4.3 跨境电商治理售假的经验总结 |
5 电子商务法的合规应用 |
5.1 完善对平台内经营者的审核制度 |
5.2 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 |
5.3 明晰电商平台保护知识产权的义务 |
5.4 平台经营者与知识产权人及其他有关各方加强合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电子缔约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理论立场的预设 |
五、论文框架 |
第一章 电子缔约意思表示 |
第一节 电子缔约意思表示形式 |
一、电子缔约意思表示概念 |
(一)贸法会对电子缔约意思表示的界定 |
(二)我国法对电子缔约意思表示的界定 |
二、电子缔约意思表示法定形式 |
(一)贸法会的解决方案 |
(二)我国法的解决策略 |
三、电子缔约意思表示法定形式再思考 |
(一)电子缔约意思表示与传统书面形式不具有涵盖关系 |
(二)电子缔约意思表示具有与书面形式并列存在的规范价值 |
第二节 电子缔约意思表示原件 |
一、电子意思表示书面形式对原件的要求 |
(一)传统法律中的原件 |
(二)电子缔约意思表示要求原件的原因 |
二、解决电子缔约意思表示原件要求的立法例 |
(一)联合国的立法 |
(二)美国的相关立法 |
三、我国立法上的电子意思表示原件规则 |
第二章 电子缔约主体资格的认定 |
第一节 电子缔约人的主体性 |
一、电子缔约主体的双重属性 |
(一)电子缔约主体的自然属性:虚拟性 |
(二)电子缔约主体的法律属性:法律性 |
二、电子缔约主体真实身份的确认方法 |
(一)确认电子缔约主体真实身份的必要性 |
(二)确认的方法: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 |
第二节 电子缔约能力:以缔约主体资格认定为分析视角 |
一、自然人电子缔约能力的认定 |
(一)电子缔约能力的法律构造 |
(二)未成年人电子缔约能力的认定标准:传统与创新 |
二、企业电子缔约能力的认定标准 |
(一)认定依据 |
(二)关于企业缔约能力的实务解决现状 |
(三)我国关于企业电子缔约能力制度的立法完善 |
第三节 电子代理人 |
一、电子代理人概念 |
(一)含义 |
(二)特征 |
二、电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
(一)关于电子代理人法律地位的学说观点及评析 |
(二)电子代理人具有主体性的理论基础 |
三、电子代理人的行为归属 |
(一)电子代理人行为归属的立法 |
(二)电子代理人行为后果归属 |
(三)电子代理人缔约程序 |
四、我国电子代理人制度的立法思考 |
(一)现行立法缺陷分析 |
(二)美国《统一计算机交易法》的规定及借鉴 |
(三)我国的立法选择 |
第三章 电子缔约的常规模式 |
第一节 电子要约 |
一、电子要约基本问题 |
(一)电子要约的成立条件 |
(二)电子要约的识别与电子要约邀请 |
二、电子要约的特殊法律问题 |
(一)电子要约的生效 |
(二)电子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
第二节 电子承诺 |
一、电子要约的成立条件 |
二、电子承诺的方式选择 |
(一)我国法关于电子承诺方式的规定 |
(二)电子承诺中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 |
三、电子承诺的发出与生效 |
(一)电子承诺的发出与承诺有效期的确定 |
(二)电子承诺的生效时间与地点 |
四、电子承诺的撤回 |
第三节 电子合同成立 |
一、电子合同成立概说 |
(一)电子合同成立的本质:合意的形成 |
(二)电子合同成立的外观要件 |
二、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
(一)电子合同成立时间 |
(二)电子合同成立地点 |
三、我国关于电子合同成立规则的不足与完善 |
(一)明确约定优先规则 |
(二)明确界定特定系统指当事人可以控制的邮件系统 |
(三)规定检索到达时间的适用规则 |
第四章 电子缔约意思表示错误 |
第一节 电子意思表示错误的司法实践—以网络标价错误为例 |
第二节 电子缔约意思表示错误含义 |
一、学界对电子缔约意思表示错误的界定 |
二、本文的界定 |
三、电子错误的类型 |
(一)人为电子错误 |
(二)自动信息系统错误 |
第三节 电子缔约意思表示错误的立法考察 |
一、主要国家的立法 |
(一)美国 |
(二)加拿大 |
二、国际组织的立法 |
(一)贸法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 |
(二)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英文简称PICC) |
(三)贸法会的《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 |
三、关于上述立法的评述 |
第四节 我国关于电子缔约意思表示错误的立法解决 |
一、关于电子缔约意思表示错误的法律救济 |
(一)人为电子错误的法律救济 |
(二)自动信息系统错误的法律救济 |
二、立法完善 |
(一)从立法层面界定电子错误的概念以及涵盖的范围 |
(二)建立专门针对人为电子错误的规则 |
(三)在《电子商务法》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自动信息系统错误规则 |
(四)设立电子错误救济规则 |
第五章 电子格式条款缔约 |
第一节 电子格式条款概说 |
一、电子格式条款的规范解析 |
(一)电子格式条款缔约方式简述 |
(二)既有法律框架下的格式条款:概念、特点及法价值目标 |
二、缔约语境下的电子格式条款 |
(一)电子格式条款的涵义 |
(二)电子格式条款的特征 |
(三)缔约视角下的电子格式条款类型 |
第二节 电子格式条款订入规则 |
一、合理提请网络消费者注意规则 |
二、网络消费者同意订入规则 |
(一)电子格式条款缔约中的合意本质 |
(二)合意的保障规则 |
三、电子格式条款订入的限制规则 |
(一)异常条款排除规则 |
(二)不得与个别约定条款相抵触规则 |
第三节 电子格式条款缔约的困境及突破路径 |
一、电子格式条款缔约困境 |
(一)消费者的认知局限与缔约策略选择的困境 |
(二)信息不对称与消费者知情决策的困境 |
(三)合意规则面临的困境 |
二、缔约困境的突破路径 |
(一)进一步提升条款内容的显着性 |
(二)构建冷静期制度给消费者以反悔权 |
(三)进一步完善电商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 |
(四)设置网络消费者的有限阅读义务 |
结论:电子缔约的特质及其对法律调整的影响 |
一、交易对象选择和缔约决策在电商平台限定的信息环境下进行 |
二、缔约对象主体资格和资信的审查完全由电商平台控制 |
三、缔约内容(基本条款)几乎全部由电商平台制定 |
四、法律调整电子缔约策略的可能转向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6)电商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影响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目的与意义 |
1.研究目的 |
2.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 |
1.研究现状 |
2.发展趋势 |
(四)研究思路和方法 |
1.文献研究法 |
2.多学科理论综合运用法 |
3.理论联系实际法 |
4.问卷调查法 |
(五)创新点 |
二 电商概述 |
(一)电商的概念 |
(二)电商的特征 |
(三)电商的发展现状 |
三 电商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影响 |
(一)积极影响 |
1.拓宽了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方法 |
2.丰富了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内容 |
3.提升大学生的综合能力 |
(二)消极影响 |
1.滋生不良的消费心理 |
2.风险交易损害学生的利益 |
3.助长大学生网络成瘾问题 |
4.大学生道德认知歪曲 |
四 电商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产生影响的原因分析 |
(一)产生积极影响的原因分析 |
1.顺应时代和科学技术的发展 |
2.适应世界经济潮流 |
3.符合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生活化的趋势 |
(二)产生消极影响的原因分析 |
1.不良社会思潮与文化侵袭 |
2.监管不到位,法律不完善 |
3.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不到位 |
4.家庭教育引导不明确 |
5.大学生自身存在不良因素 |
五 应对电商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消极影响的对策 |
(一)注重科学引导,净化社会风气 |
1.正确认识社会矛盾,营造和谐社会环境 |
2.加强理论学习研究,提高大学生分辨能力 |
3.加强传播监管力度,探索新型引导模式 |
4.丰富宣传方式,控制舆论导向 |
(二)加大监管力度,完善法律法规 |
1.加强网络监管和电商人员教育 |
2.完善法律法规 |
(三)加强学校引导,关注学生成长 |
1.增加相关课程,引导正确消费 |
2.加强法治教育,提高防范维权意识 |
3.建设校园文化,丰富实践活动 |
4.开展“三观”教育,密切师生联系 |
(四)从小抓好教育,形成良好家风 |
1.转变教育观念,培养消费意识 |
2.加强教育监管,合理控制消费 |
3.发挥榜样示范作用,培养看齐意识 |
4.建立家规家训,培养规矩意识 |
(五)进行自我教育,养成良好习惯 |
1.平衡消费心态,明确消费目的 |
2.提高法律意识,保护个人利益 |
3.提高自制力,抵制不良诱惑 |
4.坚持终身学习,及时自我反省 |
六 结语 |
攻读学位期间参加的科研项目及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7)YL有机食品电商平台营销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的背景 |
1.2 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
1.3 论文主要内容与研究方法 |
第2章 研究的相关理论与研究现状综述 |
2.1 相关理论基础 |
2.2 相关研究现状综述 |
第3章 YL有机食品电商平台SWOT分析 |
3.1 优势分析 |
3.2 劣势分析 |
3.3 机会分析 |
3.4 威胁分析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YL有机食品电商平台营销策略制定 |
4.1 YL有机食品电商平台STP营销策略 |
4.2 YL有机食品电商平台4P市场营销策略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YL有机食品电商平台营销策略实施保障措施 |
5.1 树立正确理念 |
5.2 组建高水平化的营销团队 |
5.3 完善薪酬与激励管理制度 |
5.4 加强人员素质培训与公司管理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结论与启示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启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5G网络技术对提升4G网络性能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1 4G网络现处理办法 |
2 4G网络可应用的5G关键技术 |
2.1 Msssive MIMO技术 |
2.2 极简载波技术 |
2.3 超密集组网 |
2.4 MEC技术 |
3 总结 |
(9)基于哈佛分析框架下的苏宁易购综合财务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选题意义 |
1.1.1 研究的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2.3 国内外研究评述 |
1.3 研究内容、方法及主要创新点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3.3 主要创新点 |
第2章 财务分析概述及哈佛分析框架内容 |
2.1 财务分析的概述 |
2.1.1 财务分析的概念 |
2.1.2 财务分析的目标 |
2.1.3 财务分析的方法 |
2.1.4 财务分析的作用 |
2.2 哈佛分析框架的内容 |
2.2.1 战略分析 |
2.2.2 会计分析 |
2.2.3 财务分析 |
2.2.4 前景分析 |
2.2.5 哈佛分析框架各分析之间关系 |
2.3 哈佛分析框架应用于企业财务分析的必要性 |
第3章 苏宁易购基本情况概述 |
3.1 苏宁易购简介及发展历程 |
3.1.1 苏宁易购简介 |
3.1.2 苏宁易购发展历程 |
3.2 苏宁易购的组织框架 |
3.3 苏宁易购业务概况和财务指标 |
3.3.1 苏宁易购业务概况 |
3.3.2 苏宁易购的主要财务指标 |
3.4 苏宁易购的基本战略 |
第4章 哈佛分析框架在苏宁易购的应用 |
4.1 战略分析 |
4.1.1 苏宁易购的宏观环境分析 |
4.1.2 SWOT模型下苏宁易购的战略分析 |
4.1.3 战略分析小结 |
4.2 会计分析 |
4.2.1 关键会计估计 |
4.2.2 重要会计科目 |
4.2.3 会计分析小结 |
4.3 财务分析 |
4.3.1 财务指标分析 |
4.3.2 苏宁易购杜邦分析 |
4.3.3 财务分析小结 |
4.4 前景分析 |
4.4.1 战略预测 |
4.4.2 财务前景 |
4.4.3 前景分析小结 |
第5章 苏宁易购应用哈佛分析框架分析后的建议 |
5.1 战略建议 |
5.1.1 加强品牌建设,提升核心竞争力 |
5.1.2 智慧零售转型,顺应发展趋势 |
5.2 会计建议 |
5.2.1 减少库存,加强增值业务 |
5.2.2 监管应收账款,加强资金周转 |
5.3 财务建议 |
5.3.1 加强经营管理,控制财务风险 |
5.3.2 树立节约意识,多渠道降低费用 |
5.4 前景建议 |
5.4.1 战略资本同创新,加强资本监管 |
5.4.2 拓展海外市场,增强资本实力 |
第6章 结论 |
6.1 结论 |
6.2 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研究成果 |
致谢 |
(10)跨境电子商务的法律与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研究背景 |
三、研究现状综述及反思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国内外研究的成就与不足 |
四、论文的基本框架 |
五、研究方法 |
(一)规范分析法 |
(二)案例分析法 |
(三)比较分析法 |
六、创新与不足 |
(一)本文的创新 |
(二)本文的不足 |
第一章 跨境电子商务的内涵揭示与实践进路 |
第一节 跨境电子商务语义分析 |
第二节 跨境电子商务类型涵摄 |
一、三类企业形态 |
二、双向货物流向 |
三、两种交易性质 |
第三节 跨境电子商务的基本特征与演进趋势 |
第四节 中国跨境电商近年来的实践机遇 |
一、“一带一路”与粤港澳“大湾区”提供的发展环境 |
二、首届世界海关跨境电商大会释放的发展红利 |
三、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带来的发展机遇 |
第二章 跨境电商物流通关法律与政策体系解构 |
第一节 进出口货物与进出境物品通关法律制度诠释 |
一、“货物”与“物品”的海关法释义 |
二、“货物”与“物品”的通关流程比对 |
三、“关检一体化”的规范解析 |
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新业态解读 |
第二节 跨境电商商品物流通关政策体系述评 |
一、跨境电商商品含义简述 |
二、跨境电商进口海关监管政策述评 |
三、跨境电商出口海关监管政策述评 |
四、市场采购模式的优势与风险述评 |
第三节 跨境电商进出口物流方式基本样态检视 |
一、跨境电商进出口物流选择比较研究 |
二、邮政小包通关政策实践原理提炼 |
三、三类快件通关监管政策扒梳 |
四、困境与出路:美国退出“万国邮联”的影响与对策 |
第四节 跨境电商特殊商品与特殊区域的通关政策解析 |
一、特殊进出口商品监管政策的价值定位 |
二、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通关便利化改革 |
第三章 跨境电商进出口税收征管法律与政策谱系 |
第一节 跨境电商商品关税征收法律制度规范分析 |
一、进出口货物关税法律制度概述 |
二、影响货物关税影响的三重因素 |
三、海关预裁定制度—从《贸易便利化协定》的文本展开 |
第二节 跨境电商商品进口消费税征收法律与政策探析 |
一、进口消费税计征解析 |
二、进口消费税税率核算 |
第三节 跨境电商商品进出口增值税征收法律与政策简析 |
第四节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演进与评析 |
一、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监管的政策演进 |
二、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综合税率的形成与展现 |
三、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计税方法 |
四、“汇总征税”的制度建构与实践优势 |
五、“代收代缴义务人”的身份与责任 |
第五节 跨境电商出口退税政策定位与机制设置 |
第四章 跨境出口资金流运作政策规制与风险防范剖析 |
第一节 跨境电商出口收退款方式政策规制分析 |
一、出口跨境电商收款主要方式评介 |
二、不同出口报关模式下跨境收款的政策推演 |
三、出口跨境电商退款资金风险及防范路径 |
第二节 现行政策框架下跨境收款风险研析与规避路径探寻 |
一、出口跨境电商收款结汇风险分析 |
二、跨境收款第三方支付机构监管政策梳理与研判 |
三、跨境电商平台收款的资金沉淀风险及防范措施 |
第五章 跨境电商信息安全保护法律比较研究与规范指引 |
第一节 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安全法》与《刑法》的规制比较 |
一、《网络安全法》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范分析 |
二、个人信息保护的刑法面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
第二节 域外制度镜鉴——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 |
一、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文本分析 |
二、《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的法律渊源定位 |
三、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与GDPR的异同比较 |
四、跨境电商领域信息安全典型案例评析 |
第三节 跨境电商合法收集用户信息规范指引 |
一、征得用户明示同意 |
二、保障用户信息权利 |
三、建构应急机制 |
四、加强数据安全能力建设 |
第四节 海关行政监管过程中获取个人信息合法性的法理基础 |
第六章 跨境电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研究 |
第一节 跨境电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制度概论 |
一、国内外法律与政策概述 |
二、跨境电商海关执法案例与执法特征 |
三、跨境电商商品侵权特征归纳 |
第二节 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侵权认定的理论蕴含 |
一、海关特殊监管区的法律适用认定阐析 |
二、海关执法对象认定的法律逻辑推演 |
三、行邮渠道海关监管实践的理论提炼 |
第三节 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侵权风险规避进路 |
一、跨境电商避免侵权策略——基于《电子商务法》的要求 |
二、跨境电商避免被侵权策略——基于《商标法》的要求 |
第四节 跨境电商知识产权特殊法律问题研究——定牌加工(OEM)与平行进口的理论纷争 |
一、对定牌加工(OEM)司法实践的法理回应 |
二、平行进口问题的法律证成 |
第七章 跨境电商走私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
第一节 跨境电商走私的司法实践背景 |
一、跨境电商走私类型与特征 |
二、跨境电商企业与平台走私动机审视 |
第二节 刑法走私构成理论之于跨境电商领域的适用 |
一、跨境电商走私犯罪构成要件的规范评析与理论重构 |
二、“化整为零”与“低报价格”的走私手段 |
三、偷逃应缴税额计核的理论争议与解构 |
四、跨境电商走私刑事责任考 |
第三节 跨境电商走私风险检视——从不同类型的典型案例为切入 |
一、电商平台“化整为零”包税进口走私案 |
二、电商企业伪报贸易方式走私案 |
三、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代购走私案 |
第四节 实践视域下的跨境电商走私风险防范指引 |
一、电商经营者风险规避方案 |
二、电商平台经营者风险规避方案 |
三、代购转型建议 |
第八章 跨境电商“母体性”普适规则与跨境零售的特殊规制 |
第一节 跨境电商监管法律制度体系 |
一、跨境电商国内监管法律制度框架体系 |
二、跨境电商监管法律制度的域外借鉴 |
第二节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一般监管规定梳理 |
一、市场主体登记要求 |
二、对外贸易和海关登记要求 |
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
四、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要求 |
五、亮照经营及终止公示义务 |
六、健全信用评价体系 |
七、遵守进出口监管规定 |
八、其他义务 |
第三节 《电子商务法》中平台经营者的普适义务与责任 |
一、信息记录与留存义务 |
二、平台竞争的禁止性规定 |
三、平台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 |
四、平台审核和安保义务 |
五、平台先行赔付义务 |
六、其他义务 |
第四节 跨境零售进出口经营者的特殊监管要求 |
一、跨境零售进口平台监管制度 |
二、跨境零售进口平台内经营者监管制度 |
三、跨境零售进出口服务商监管制度 |
四、跨境零售进出口商品报关规定 |
五、跨境零售进出口作业场所监管要求 |
结论 |
一、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研判 |
二、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政策研判 |
三、跨境电商法律与政策完善方向研判 |
四、走向全球:跨境电商国际标准中的中国经验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四、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中应注意的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新商科背景下广西中职学校电子商务专业建设研究[D]. 胡艳妮. 广西师范大学, 2021(12)
- [2]微商购物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D]. 刘海川. 华东理工大学, 2021(08)
- [3]电商平台专利间接侵权责任研究[D]. 张雅文. 山东大学, 2020(02)
- [4]《电子商务法》视阈下网络售假责任问题研究[D]. 揣策. 内蒙古科技大学, 2020(01)
- [5]电子缔约规则研究[D]. 孙博亚. 吉林大学, 2020(08)
- [6]电商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影响及对策研究[D]. 朱妍洁.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2020(01)
- [7]YL有机食品电商平台营销策略研究[D]. 王疆生. 吉林大学, 2020(08)
- [8]5G网络技术对提升4G网络性能的研究[J]. 刘奕. 数码世界, 2020(04)
- [9]基于哈佛分析框架下的苏宁易购综合财务分析[D]. 孙君阳. 沈阳大学, 2020(08)
- [10]跨境电子商务的法律与政策研究[D]. 冯晓鹏. 吉林大学, 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