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海争端与国际海洋法》评介(论文文献综述)
余珍艳[1](2021)在《中国—东盟国家南海区域合作机制构建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
洪农[2](2018)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南海争端解决的助力和阻力》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南海问题涉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下各类性质的海洋争端,包括"岛屿制度"和"历史性概念",以及资源管理、军事活动和海洋科考、海洋环境保护等。《公约》是迄今为止最完备的国际海洋法文件,为海洋治理提供了一个整体的法律框架。但近年来《公约》的某些缺陷日益凸显,有些法律条文存在模糊性,导致各国在解决海洋争端过程中必然会在适用法律制度的问题上产生矛盾,在南海问题上尤为如此。《公约》第三方强制解决机制在南海争端的核心问题——岛屿制度和历史性概念上发挥的作用有限,在资源管理、军事活动、海洋环保、海洋科考在内的诸多问题上可扮演关键角色。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的经济联系日益密切,在海洋领域的合作越来越多。在此背景下,《公约》扮演的角色,与其说是强制性的争端解决机制,不如说是海洋治理机制,为南海沿岸国的海洋治理实践提供指导。
刘艳峰[3](2018)在《规范扩散视角下的南海安全秩序重塑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以规范扩散为指导,运用谱系分析、历史主义、文献解析、比较研究等方法,对南海安全秩序进行了研究。南海安全秩序指南海地区各国家和非国家行为体在社会规范的驱使下相互作用,在传统和非传统安全领域相互合作或共同构建南海安全机制,最终形成相对稳定的关系形态。南海安全秩序研究中的均势和平论、霸权稳定论、权力转移理论、伙伴关系互动等权力视角,东盟和东盟共同体等制度视角以及国际法视角都有各自的倾向与不足,规范扩散视角可以弥补。关于美国主导下的南海安全秩序,从内容来看,航行自由规范、国际规则和国际法规范、反恐和反海盗合作规范,是美国在南海主要扩散的规范。然而,这样的规范扩散是霸权主导的和自上而下的。从其路径来看,故意夸大威胁和进行社会动员的“社会框定”以及将国际规范国内化是主要方式。这样的扩散方式获得了南海域内国家和域外国家的支持与追随,并且联合对中国进行规范施压。从规范扩散的影响来看,其中的单向性和自上而下导致了规范冲突并且提升了军事冲突的风险,对其追随反而加剧了中国与东盟的外在制度冲突并致使中国威胁论甚嚣尘上,尤其中美在南海围绕国际规则的博弈使得南海规范困境日益严峻。关于南海安全秩序的重塑,一些自下而上的规范成功得到辨识并且与自上而下的规范形成双向互动,无疑是有助益的。我们耳熟能详的东盟规范是以协商一致和照顾彼此舒适度等为内容的,实践表明它有助于克服美国规范扩散中的弊端。东盟规范在南海的扩散主要体现为东盟组织的扩大与功能的扩展,以及以东盟规范为核心的地区多边框架的不断扩展。然而,东盟规范虽影响了南海域内和域外大国行为,但其自身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其作用也受到大国政治的影响。与东盟规范相适应,南海地区也存在中国规范的扩散,主要包括南海维权中的历史性权利,以及符合南海安全治理中公平正义、善治、普惠和南海维稳中克制和道义等价值导向的行为标准。然而中国规范在当前面临障碍,主要是西方国家垄断国际规则制定权并进行排它因此在南海的规范影响力较大而中国规范的影响力较小。此外,南海地区也存在一些既有规范,它们主要是南海相关国家间的社会合作规范:多元性、多样性、多边性。具体表现为南海各方多元的利益考量、多样化的身份认知及多边的关系交往,因此一直以来各方都重视政治、经贸和文化等社会结构并强调对中国的去中心化理解,这降低了权力博弈、军事冲突、双边与多边的外在制度冲突及中国威胁,因此要重视其已发挥的及未来可期的作用。南海安全秩序重塑的重点在于如何进行有效的双向规范扩散。首先,南海区域间安全机制可以成为规范扩散的平台,以克服自下而上规范扩散中的阻碍。我们要推进中国-东盟区域间制度,推动南海机制建设按“均势安全-安全机制-安全共同体”的路径发展。区域间对话与交往增进了自下而上的规范的作用,促进了冲突后的立即协商,增强了地区行为体意识,在一定程度上社会化了中国。然而,区域间机制在何种程度上将规范转化为合作议题应得到考查,是否缓解了大国政治对自下而上的规范的影响也要得到谨慎思考,能否弥补自下而上的规范自身的缺陷还有待实践检验。其次,中等强国印尼或可成功担当规范扩散的支持国。为了更好地推进中国印尼南海安全合作,中国要客观看待印尼在南海的规范诉求及转变:中国应清醒认识到印尼基于全球海上大国的身份定位的规范诉求是虚幻的,要尊重基于中等强国身份定位的规范诉求,客观认识其规范诉求的目标与方式。最后,中国要有具体行动来推进自下而上的规范在南海的扩散。具体地,可通过推进海洋强国战略和构建人类共同体来积极推进南海行为准则的磋商及谈判。此外,中国要在南海构建海洋法治新秩序:维护联合国海洋法规则的权威,促进国际法与南海相关国国内法的交流,逐步增强他们在海洋法治中的影响力和话语权,弱化与美国在南海的国际规则和国际法博弈。还有,中国要在南海树立新型海上安全观:展现大国责任并继续提供海上公共服务,促进南海安全合作并积极推动构建合作机制,努力塑造南海海上安全态势并维护中国南海权益。
胡泽雯[4](2018)在《从南海仲裁案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强制仲裁程序的完善》文中研究说明随着世界各国对海洋的开发,国际海洋纠纷也越来越多。中菲南海争端的产生实际上是几十年甚至上百年以来中国与东南亚各国在南海地区的捕鱼权、领土权益的争端。菲律宾和中国同属《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对于南海争端,菲律宾选择在2013年1月22日将争端提交国际海洋法法庭,适用附件七下强制仲裁程序进行审理。即使中国一直采取“不接受、不参与、不认可、不执行”的态度,临时仲裁庭依旧成立,并前后发布了四次仲裁令,同时对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进行了听证和裁决,最后于2016年7月作出最终裁决。强制仲裁程序规定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中,它具有适用上任意性、启动上单方性、诚信协商前置和裁决执行的不确定的特征。但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强制仲裁程序的适用还须满足和平方法前置、争端方未协定其他程序和履行交换意见的义务三个前提条件。同时,强制仲裁程序也存在任择性例外的规定,即,在第298条中排除了有关海洋边界争端、历史性海湾或历史性所有权争端、军事活动争端、执法活动争端和混合争端五种类型,这五种类型争端不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争端解决程序。即便《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强制仲裁制度规定详尽,但是在南海仲裁案中还是暴露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下强制仲裁程序的诸多问题,其中包含了仲裁庭的政治倾向问题,以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本身规定上的瑕疵。例如仲裁庭故意曲解《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的规定,以及大国控制下的仲裁员缺乏公正性和独立性而作出的“造法”行为,同样也因《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履行交换意见义务的判定标准模糊以及对“协议和平解决争端”的要求不明而给了仲裁庭做恶意解释的机会。针对强制仲裁程序所存在的问题,《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应当对相关概念进行解释说明,例如明确交换意见义务的判定标准,明确排除强制仲裁适用的情况;此外,还需要完善仲裁员的选派制度,改革仲裁员回避制度,选派熟悉相关争端的人员担任仲裁员,降低仲裁员的个人作用;最后,可以在强制仲裁前设置强制调解程序,以此来缓和强制仲裁程序造成的两国冲突。
刘默[5](2018)在《上世纪50年代与当前美国南海政策的比较分析》文中研究说明自上个世纪50年代开始,南海争端已初露端倪,中国、台湾当局、越南、菲律宾、法国为南沙群岛和西沙群岛领土主权的主要争议方,美国以最大域外方的身份始终对争端的发展施加自己的影响,如今,由于美国更为积极主动地插手南海事务,使得南海问题日益复杂化。中国的崛起,使美国在亚太地区的领导地位受到了挑战,以中国为核心的亚洲地缘政治新秩序正在不断形成。美国当前的东亚政策体现出了传统的守成国对新兴崛起国家的忌惮和防卫。大国权力政治竞争的背后是对战略利益的追逐,美国对南海的政策始终跟着美国自身的利益需求而不断变化。本文利用历史比较的方法,将从美国视角出发,利用美国国务院解密档案,从美国最初的南海政策起源入手,深度挖掘早期美国政府对南海争端的想法,探究美国是基于何种考虑的情况下而确立的南海立场,还原美国南海政策的决议过程,同时与当前的美国南海政策进行比较,从国际局势、实力对比及美国自身的海空霸权三个维度来分析美国南海政策变化的原因,以此来更好地预知美国未来南海政策的走向。文章第一节借助美国国家外交解密档案,分析得出美国早期南海政策的主要内容:美国在二战结束时期实际上是偏向承认中国对南海的领土主权,南海争端也没有成为中美之间的主要争议,但随着冷战的开始和新中国的成立,出于遏制共产主义的需要,美国在《旧金山对日和约》中故意避开对日本所放弃领土中有关南海诸岛归属问题的探讨,在20世纪50年代后开始采取不表明立场的模糊政策,并拒绝担任第三方调停国以及国际仲裁的方式对南海诸岛进行裁决,为后来的美国实行灵活的南海政策留下突破口。文章第二节主要介绍自2008年以后美国南海政策的调整与变化,进一步阐释与20世纪50年代的南海政策有哪些区别以及联系。从这一部分可以看出与半个多世纪以前产生很大不同的是南海争端在当前已成为中美之间的重大议题,美国在军事、外交、法律上全方位的插手到南海事务中,全面否认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张,在奥巴马政府的“亚太再平衡”战略以及特朗普政府目前所推行的“印太战略”下积极维护自身的亚太霸权地位,在南海问题上帮助东盟国家抗衡中国的势力。通过比较早期与当前美国南海政策的差异,在第三节总结出美国南海政策变化的原因:不同时代下的国际体系以及中美之间实力的变化促使美国南海政策发生调整,维护全球海空霸权以及国际利益是美国改变南海政策的根本动力。此外,当前的南海政策还对早期政策存在一定的发展和继承。早期“遏制共产主义”势力扩张的战略思维在美国制定对华政策的过程中始终存在。综合实力对比的变化是美国考虑调整南海政策的最紧要因素。在将美国南海政策进行今昔比较之后最终得出本文的结论:上世纪50年代的中国刚刚成立,中国的海上力量不足以对美国构成威胁,当时的南海问题在美国看来并不是所谓的中国海上军事力量挑战的问题。虽然20世纪50年代中美之间还存在冷战,但因为中国力量的弱小,美国并没有把南海争端当成一个重要的问题。然而,如今中国的实力变了,这种力量对比的变化导致了美国对中国在当前南海问题中的影响和作用的观念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国家间关系的变化是由实力对比决定的,国际关系的本质就是权力政治,当前中美新旧两股海上势力在南海的碰撞正是权力政治的一种体现。美国南海政策并不会依照历史的基本事实、法理依据来制定,满足维护海空霸权以及国家利益的需求才是其制定政策的根本出发点。美国当前的南海政策既符合美国国内现实主义的需要,也契合自由霸权的思维逻辑,具有相当的稳定性。现在南海局势起伏不定,究其根本是中美之间存在的结构性矛盾没有解决,对出现有可能会威胁美国霸主地位的新兴国家在崛起阶段必将受到美国的打压。纵观美国南海政策的发展,世界局势的更替、国家实力的对比变化是其改变政策的直接因素,在美国全球霸权体系下维护美国的利益才是制定南海政策的根本。
王看[6](2018)在《菲律宾南海仲裁案国际法研究文献述评》文中认为从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启动仲裁程序到2016年7月12日南海仲裁庭发布最终裁决书,国际法学界对本案的关注度与日俱增。梳理文献发现,中国学者对南海仲裁庭的态度大体经历"善意提醒—苦心奉劝—激烈抨击"三个阶段,也是从不太在意,到极大期望,再到十分失望的过程;中国学者并非整齐划一地为政府立场做注脚;国外专家和机构的观点也并非一边倒;中国学者为证否南海仲裁庭的管辖权与可受理性倾注了大量心血,实体部分的讨论则稍显薄弱;从论文互引的角度来看,国外学者对中国学者论文的引用数量要明显少于中国学者对国外学者的引用数量,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国学者较为有限的国际影响力。南海仲裁案虽然审结,但管辖权与可受理性问题,历史性权利与《公约》的关系和岛屿制度等仍将是学界关注的焦点。此外,申请仲裁庭复核或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的可行性、将洋中群岛/岛群作为一个整体提出海洋主张的法律基础及技术手段和越南起诉中国可能涉及的程序与实体问题等,值得进一步关注和探讨。
陈俊霖,钱家英,王琦[7](2017)在《关于南海诸岛研究的文献资料导引》文中提出近年来,南海成为周边国家(日、越南、菲律宾等)、域外国家(美等)和中国发生国际争端的源头所在。面对国际环境的风云变幻国内外学者对南海问题涉及的文化、交通、主权、环境等进行了多维度的研究和论述。为了更好地梳理国内外学者对南海问题研究的脉络,文章以内容研究为框架,划分为主权考证、交通、文化与交流、资料汇编四个维度进行梳理。其资料类型包括图书、论文、汇编、数据库等。同时贯穿机构研究、区域研究、地方文献研究等,以期对现有文献资料进行一定的梳理,并为学者就历史发展进程和国家法考证南海归属等未来研究提供有益的资料支持。
裴坤[8](2017)在《国际海洋法律秩序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海洋法的编纂活动始于二十世纪,特别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海洋法的发展取得了重大的突破,海洋法领域得到延伸。1973年开始的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经过一百多个国家的漫长磋商,最终形成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为人类利用和管理海洋提供了基本法律框架,被誉为“海洋宪章”,确立了当代国际海洋法律秩序。然而,具体到国际海洋法律秩序中的规则方面,以《公约》为代表的海洋法律规则自确立之初即是各利益集团妥协、折中的结果,虽然基本满足世界普遍心愿,但其并非解决所有国际海洋问题的“灵药”。法律规则方面的问题必然影响到整个国际海洋法律秩序的变革和完善,以《公约》为代表的国际海洋法律规则在诸如历史性权利问题、岛屿和岩礁制度问题、专属经济区制度问题、群岛制度适用以及海盗问题等规定上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和不足,无法面面俱到,难以满足当前复杂的国际海洋实践活动,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海洋争端的频繁发生;同时国际海洋法律机构面对海洋争端时也难以公平公正和有效影响。这些问题的存在无疑会影响国际海洋法律秩序的变革,并最终威胁到国际和平与安全。中国作为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的参与国,为《公约》的通过和国际海洋法律体系的建立作出了重要贡献,推动了国际海洋法律秩序的确立。但中国当前在国际海洋事务中的话语权尚有待提升,且中国深陷复杂的海洋争端困境中。如何抓住变革和完善国际海洋法律秩序的历史机遇并突破现实困境是当前中国必须面对的问题。当务之急,中国应致力于参与《公约》等国际海洋法律规则的完善,通过海洋法律规则的完善带动整个国际海洋法律秩序的重塑,争取实现海洋强国之梦。本文从国际海洋法律秩序在法律规则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入手,立足海洋发展现状,为完善国际海洋法律秩序提出针对性建议。本文第一章重点阐述海洋法编纂活动的发展和《公约》确立的历史过程,进一步明确《公约》这一核心海洋法律制度在国际海洋法律秩序发展历史上的重要地位。第二章具体阐述当前国际海洋法律秩序在法律规则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公约》在有关历史性权利问题、岛屿和岩礁制度、海域划界方面、群岛制度适用、专属经济区制度以及海盗问题方面存在的法律漏洞为切入点,揭示当前国际海洋法律秩序在法律规则方面日益显露的问题。第三章探讨对国际海洋法律秩序在法律规则方面的完善,主张从国际层面和区域层面着手,通过缔结辅助性的补充协定、召开审议会议、引导相关国际机构发展海洋法、加强区域间合作以及缔结区域性协定来完善和发展国际海洋法律秩序。第四章立足中国现状,提出中国在面对国际海洋法律秩序存在问题及需要完善的境遇下所应持有的立场,明确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在重塑国际海洋法律秩序中所应发挥的作用和应有的态度。海洋问题是全球问题,完善的国际海洋法律秩序不仅有助于中国海洋权利的保障,同时还将有助于维护世界人民的利益。
刘瑞[9](2017)在《中国周边海洋外交的定位与选择》文中认为在全球化时代,海洋是国际关系研究的重要地理空间,滨海国家外交活动的主要内容。中国周边海洋外交是中国崛起进程中海洋与外交合力共振的结晶,也是国际环境与中国国内形势相互作用的产物。大航海之后,民族国家开始“走向海洋”,人海关系逐步加强,海洋问题呈现出“外交化”趋势。全球海洋法律秩序的正负效应为海洋外交的兴起提供了规则基础和催化剂。海洋外交的兴起也是全球化时代外交向多元化、专业化和社会化转型的重要表现。中国周边海洋权力格局的嬗变、利益结构的调整以及海洋非传统安全威胁的增加,为中国周边海洋外交的兴起提供了外在动力。中国海洋思想的历史变迁,由陆向海的战略转型以及周边外交战略的调整是中国周边海洋外交兴起的内在驱动。中国周边海洋外交应当以中国的利益诉求、资源基础和宏观战略为参照系,进行科学合理、灵活有限的目标定位。海洋维稳与维权,争取海洋合作与支持,和塑造周边海洋良好秩序是中国周边海洋外交的主要目标。中国周边海洋外交以海洋友好外交、海洋合作外交和海洋预防性外交为主要实践形式,呈现出双边与多边并行、官方与民间并举、诱导与强制兼施的特征。近年来,中国周边海洋外交取得积极成效。中国海洋权益得到战略性止损,南海问题回归正确轨道,周边海洋合作“双轨”推进。中国周边海洋外交在权力结构、制度进程以及观念信任三个维度均面临着现实难题。中国周边海洋外交的权力困境来自于美国炮舰外交的制衡、东亚海权联盟体系的围堵以及西方海洋话语权的打压。海洋外交机制不足、海洋法律制度缺失以及海洋治理机制的“软法性”、复杂性和不可持续性在制度层面制约着中国周边海洋外交。域外海洋大国与周边海洋国家对中国和平诚意的不信任、海军实力的担忧以及海洋外交意图的猜疑极易增加海洋外交互动中的误解与误判,扩大“敌人意象”,掣肘海洋合作进程,长期阻碍中国周边海洋外交。未来中国周边海洋外交应从能力建设、战略布局以及推进路径三个层次着重解决“怎么办”的问题。中国周边海洋外交应注重统筹协调能力、议题设置能力、海洋强制能力以及海洋法律外交能力的建设;中国周边海洋外交需依据不同海域力量对比和分野,做出轻重缓急、优先顺序的科学布局,坚持陆海统筹、海海联动的原则,实施固黄海、和南海、争东海和拓日本海的周边海洋外交战略布局。海洋外交制度建构,中美新型海洋关系建设以及周边海洋共同体的打造应是未来中国周边海洋外交的策略重心。
王森,杨光海[10](2017)在《对美国与南海关系相关研究的学术史考察》文中研究表明中国国际关系学界开始真正系统研究南海问题,大致始于冷战结束,尽管当时南海问题的重要性已经日渐凸显,但是国内相关研究成果一直比较薄弱。21世纪头十年,这一情况有所改善,但是相关研究仍未能达到与南海问题重要性相匹配的厚重程度。大致以2009年为时间节点,中国国内对于南海的研究形势显着好转,研究成果大量涌现。西方学界也在原本就较为丰富的研究基础上,扩大了研究的规模。几乎所有论及中美关系、美国东亚战略或亚太战略的着作都会提及南海,相关研究十分丰富。本文力图梳理有关研究现状,把握美国与南海关系这一相关问题的学术发展脉络。
二、《南海争端与国际海洋法》评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南海争端与国际海洋法》评介(论文提纲范文)
(2)《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南海争端解决的助力和阻力(论文提纲范文)
一、解读《公约》争端解决机制 |
(一) 用和平方法解决争端的义务 |
(二) 强制解决机制 |
(三) 强制性解决机制的限制和例外 |
二、南海地区的强制争端解决实践 |
三、岛屿制度:南海争端的核心 |
(一) 《公约》框架下的岛屿制度与争端解决机制 |
(二) 南海岛礁主权及管辖权争端 |
四、历史性概念:南海争端中的难解之题 |
(一) 《公约》框架下的历史性概念与争端解决机制 |
(二) 南海仲裁案与历史性主张 |
五、南海的资源之争与争端解决路径 |
(一) 《公约》框架下资源争端的解决机制 |
(二) 南海的资源争端概况 |
六、军事活动与海洋科考:域外国家与沿岸国的利益博弈 |
(一) 《公约》框架下的军事活动和海洋科考的争端解决机制 |
(二) 南海地区的航行自由和军事活动 |
七、海洋环境保护 |
(一) 《公约》框架下海洋环境争端的解决机制 |
(二) 南海地区的海洋环境保护情况 |
八、结论 |
(3)规范扩散视角下的南海安全秩序重塑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s |
绪论 |
一、问题提出及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文章结构 |
第一章 南海安全秩序的研究框架 |
第一节 概念界定 |
第二节 新视角提出:规范扩散 |
一、单向规范扩散的弊端及反思 |
二、双向规范扩散:平台、支持国及行动 |
第三节 南海安全秩序的规范扩散分析 |
一、双向规范扩散与南海安全秩序的塑造 |
二、南海安全秩序的规范扩散分析的意义 |
第二章 美国主导下的南海安全秩序:自上而下的规范扩散及弊端 |
第一节 美国在南海规范扩散的内容及表现 |
一、航行自由规范在南海的扩散 |
二、国际规则与国际法规范在南海的扩散 |
三、反恐和反海盗合作规范在南海的扩散 |
第二节 美国在南海规范扩散的路径与影响 |
一、美国在南海规范扩散的路径 |
二、美国在南海规范扩散的影响 |
第三节 域外大国支持和追随美国的南海规范 |
一、域外大国介入南海且对中国进行规范施压 |
二、中美国际规则博弈及南海规范困境 |
第三章 南海安全秩序的塑造:自下而上的规范扩散及阻碍 |
第一节 中国规范在南海的推进及障碍 |
一、南海安全治理中的公平正义、普惠、善治 |
二、中国在南海维权中的历史性权利 |
三、中国在南海维稳中的克制和道义 |
四、中国规范面临的困难及挑战 |
第二节 东盟规范在南海的扩散及瓶颈 |
一、东盟规范的扩散及表现 |
二、东盟规范的缺陷及问题 |
第三节 南海地区的既有规范及影响 |
一、明清易代对南海相关国家间交往的影响 |
二、南海相关国家间的社会合作规范 |
三、既有规范影响下的南海安全合作 |
四、小结与未来发展方向启示 |
第四章 南海安全秩序的塑造:双向规范扩散 |
第一节 规范扩散的平台:南海区域间安全机制 |
一、南海区域间安全机制与规范 |
二、南海区域间机制建设的内容及特征 |
三、南海区域间安全机制的发展前景 |
第二节 规范扩散的支持国:印尼中等强国角色的再思辨 |
一、印尼中等强国角色及相关认识 |
二、印尼外交战略演进中的结构性因素 |
三、结构因素影响下的印尼南海规范诉求 |
四、中印尼南海安全合作的未来发展 |
第三节 规范扩散的具体行动 |
一、积极推进南海行为准则谈判 |
二、构建南海海洋法治新秩序 |
三、在南海树立新型海上安全观 |
结论 |
参考文献 |
科研成果 |
后记 |
(4)从南海仲裁案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强制仲裁程序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选题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4 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
1.5 文章结构 |
第2章 中菲南海仲裁案基本案情 |
2.1 中菲南海问题的历史由来 |
2.1.1 南海岛屿的历史归属 |
2.1.2 菲律宾对中国主权的侵犯 |
2.2 中菲南海仲裁案的裁决历程 |
2.2.1 组成仲裁庭 |
2.2.2 仲裁庭发布仲裁令 |
2.2.3 仲裁庭对案件的管辖权及可受理性举行听证并作出裁决 |
2.2.4 仲裁庭作出最终裁决 |
2.2.5 案件的结果 |
第3章 《公约》规定的强制仲裁程序及其适用 |
3.1 《公约》附件七强制仲裁程序的形成 |
3.2 强制仲裁程序的含义 |
3.2.1 适用的任意性 |
3.2.2 启动上的单方性 |
3.2.3 诚信协商前置 |
3.2.4 裁决执行不确定 |
3.3 《公约》强制仲裁程序适用的前提条件 |
3.3.1 和平方法前置 |
3.3.2 争端方未协定其他程序 |
3.3.3 争端方须履行交换意见的义务 |
3.4 《公约》强制仲裁程序中的任择性例外 |
3.4.1 《公约》第298条排除的争端类型 |
3.4.2 《公约》第298条和其他条款的关系 |
第4章 南海仲裁案中强制仲裁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 |
4.1 仲裁庭曲解了《公约》第298条规定 |
4.2 对履行交换意见义务的判定标准模糊 |
4.3 对“协议和平解决争端”的要求不明 |
4.4 仲裁员的公正性和独立性存疑 |
第5章 《公约》强制仲裁程序的完善 |
5.1 对相关概念进行解释说明 |
5.1.1 明确交换意见义务的判定标准 |
5.1.2 明确排除强制仲裁适用的情况 |
5.2 完善仲裁员制度 |
5.2.1 仲裁员选派的完善 |
5.2.2 限制仲裁员个人作用 |
5.3 强制调解程序前置于强制仲裁程序 |
5.3.1 强制调解前置的可行性分析 |
5.3.2 强制调解前置的具体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5)上世纪50年代与当前美国南海政策的比较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绪论 |
(一) 选题意义 |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20世纪50年代美国南海政策 |
(一) 曾在主权问题上偏向中国 |
(二) 弱化南海岛礁争议在中美关系间的影响 |
(三) 不表明立场的中立政策 |
第二章 2008年以来美国南海政策的调整与变化 |
(一) 在军事和外交上插手南海事务 |
(二) 支持菲律宾提交南海仲裁案 |
(三) 主打“航行自由”旗号增加对南海的军事巡航 |
(四) “印太战略”背景下更积极的“介入”政策 |
(五) 推动南海问题成为中美关系之间的重大议题 |
第三章 美国南海政策变化的原因 |
(一) 国际体系变化的因素 |
1. 战后的国际局势与《旧金山对日和约》的签订 |
2. 当前国际局势的变迁 |
(二) 实力变化的因素 |
(三) 美国为维护海空霸权的需要 |
(四) 对早期南海政策的继承和发展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菲律宾南海仲裁案国际法研究文献述评(论文提纲范文)
一、仲裁庭的组建和程序规则的实施 |
(一) 仲裁员的指派和仲裁庭的组建 |
1. |
2. 关于指派仲裁员的程序。 |
3. 关于一些仲裁员既有学术观点是否会影响判案。 |
(二) 中国“不到案” |
(三) 裁决的拘束力 (或效力) |
二、仲裁庭的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 |
(一) 是否存在涉及《公约》解释和适用的争端 |
1. 无论菲律宾如何对中菲南海争端进行“切割”和“包装”, 本案的实质是领土主权争端, 主权问题不受《公约》调整, 仲裁庭不具有管辖权。 |
2. |
3. 通常情况下, 主权问题不涉及《公约》的解释和适用, 但如果从属的真正问题涉及《公约》的解释和适用, 法庭倾向于行使附带管辖权。 |
(二) 《公约》281条的解释和适用 |
(三) 菲律宾是否充分履行《公约》283条“交换意见的义务” |
(四) 《公约》297条对管辖权的限制 |
(五) 中国2006年的声明是否具有排除管辖权的效果 |
1. 关于海洋划界 |
2. 关于历史性海湾或历史性权源 (historic title) |
3. 关于海洋执法活动 |
4. 关于军事活动 |
三、实体部分的争议焦点 |
(一) 历史性权利与《公约》的关系 |
(二) 《公约》121 (3) 条的解释和适用 |
(三) 关于南沙群岛能否作为一个整体来主张EEZ和CS |
(四) 低潮高地能否被占领 |
四、结论和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一) |
(二) 中国学者并非整齐划一地为政府立场做注脚。 |
(三) 国外专家和机构的观点并非一边倒, 虽然有不少抨击中国的声音, 但也不乏理性、客观甚至力挺中国的声音。 |
(四) 总的来看, 中国学者在仲裁案期间为证否仲裁庭的管辖权倾注大量心血, 这种努力一直持续到实体裁决发布前夕。 |
(五) 从论文互引角度来看, 国外学者对中国学者论文的引用量远少于中国学者对国外学者的引用量, 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国学者较为有限的国际影响力。 |
(7)关于南海诸岛研究的文献资料导引(论文提纲范文)
1 关于南海主权归属的文献资料 |
2 以《海录》为代表的南海诸岛交通的文献资料 |
3 关于南海诸岛文化交流的文献资料 |
4 以《东西南沙群岛资料目录》为代表的南海诸岛文献资料汇编 |
5 结语 |
(8)国际海洋法律秩序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与论文结构 |
第一章 国际海洋法律秩序的确立 |
一、国际海洋法律秩序的的概念分析 |
(一) 法律秩序的概念 |
(二) 国际海洋法律秩序的内涵 |
二、国际海洋法律的发展历程 |
(一) 国际海洋法律的发展 |
(二) 联合国三次海洋法会议的召开 |
三、国际海洋法律规则推动国际海洋法律秩序的建立 |
(一)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促进国际海洋法律规则的完善 |
(二) 当代国际海洋法律秩序的建立 |
第二章 国际海洋法律秩序在法律规则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部分海洋法律规则界定不明 |
二、有关规则规定模糊,容易引发争议 |
(一) 岛屿与岩礁制度 |
(二) 专属经济区制度 |
(三) 国际海洋法律规则中的海域划界问题 |
(四) 群岛制度适用问题 |
三、有关规则过于严苛,影响其适用 |
第三章 国际海洋法律秩序在法律规则方面的完善 |
一、国际层面的完善步骤 |
(一) 建立健全海洋法律规则的审议机制 |
(二)制定补充辅助性协定 |
(三) 引导相关国际机构发展完善海洋法律规则 |
二、区域层面的完善措施 |
(一) 制定区域性协定 |
(二) 建立健全区域内海洋合作治理机制 |
第四章 中国对完善国际海洋法律秩序的应有态度和对策 |
一、不能将现有海洋法律规则视为解决海洋争端的唯一法律依据 |
二、进一步明确中国对海洋权利的国际法依据 |
三、健全国内海洋法律制度 |
四、坚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宗旨和目的 |
五、提升中国在国际海洋法律秩序完善中的话语权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中国周边海洋外交的定位与选择(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及意义 |
二、研究现状综述 |
三、核心概念厘定 |
四、研究方法说明 |
五、论文结构安排 |
六、创新与不足阐释 |
第一章 中国周边海洋外交的兴起背景 |
一、中国周边海洋外交兴起的时代背景 |
(一)海洋之维:全球化时代人海关系的演进 |
(二)规则之维:国际海洋法律秩序的确立 |
(三)外交之维:全球化时代外交的转型 |
二、中国周边海洋外交兴起的区域环境 |
(一)东亚海洋权力格局的嬗变 |
(二)东亚海洋利益结构的调整 |
(三)东亚海洋非传统威胁的增加 |
三、中国周边海洋外交兴起的内在驱动 |
(一)中国海洋观念的历史变迁 |
(二)中国由陆向海的战略转型 |
(三)中国周边外交的战略调整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中国周边海洋外交的目标定位 |
一、中国周边海洋外交目标的参照系 |
(一)中国周边海洋外交的利益参照系 |
(二)中国周边海洋外交的资源参照系 |
(三)中国周边海洋外交的战略参照系 |
二、中国周边海洋外交目标的预期构想 |
(一)周边海洋维稳与维权 |
(二)争取周边海洋合作与支持 |
(三)推动周边海洋良好秩序构建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国周边海洋外交的态势评估 |
一、中国周边海洋外交的实践形式 |
(一)海洋友好外交 |
(二)海洋合作外交 |
(三)海洋预防性外交 |
二、中国周边海洋外交的现时特征 |
(一)双边与多边并行 |
(二)官方与民间并举 |
(三)强制与诱导兼施 |
三、中国周边海洋外交的积极成效 |
(一)周边海洋权益实现止损 |
(二)南海问题重回正确轨道 |
(三)海上合作“双轨”推进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国周边海洋外交的现实困境 |
一、中国周边海洋外交的权力困境 |
(一)炮舰外交的制衡 |
(二)海权联盟的围堵 |
(三)海洋话语权的压制 |
二、中国周边海洋外交的制度困境 |
(一)外交制度之维:中国海洋外交的体制困境 |
(二)法律制度之维:中国海洋外交的法律缺失 |
(三)治理机制之维:周边海洋治理的机制短板 |
三、中国周边海洋外交的信任困境 |
(一)中国周边海洋外交的诚意信号表达 |
(二)中国周边海洋外交的信任困境表征 |
(三)中国周边海洋外交的信任困境效应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周边海洋外交的战略选择 |
一、中国周边海洋外交的能力建设 |
(一)加强海洋外交统筹协调能力 |
(二)提升海洋外交议题设置能力 |
(三)夯实海洋外交强制能力 |
(四)锻造海洋法律外交能力 |
二、中国周边海洋外交的布局调整 |
(一)固黄海 |
(二)和南海 |
(三)争东海 |
(四)拓日本海 |
三、中国周边海洋外交的路径推进 |
(一)推进海洋外交制度构建 |
(二)建设中美新型海洋关系 |
(三)构建周边海洋共同体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10)对美国与南海关系相关研究的学术史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一、有关冷战前美国在南海活动的研究成果 |
二、有关冷战时期美国南海政策的研究成果 |
三、有关冷战结束后美国南海政策的研究成果 |
结语 |
四、《南海争端与国际海洋法》评介(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东盟国家南海区域合作机制构建问题研究[D]. 余珍艳. 华中师范大学, 2021
- [2]《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南海争端解决的助力和阻力[J]. 洪农. 亚太安全与海洋研究, 2018(06)
- [3]规范扩散视角下的南海安全秩序重塑研究[D]. 刘艳峰. 南京大学, 2018(02)
- [4]从南海仲裁案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强制仲裁程序的完善[D]. 胡泽雯. 湘潭大学, 2018(02)
- [5]上世纪50年代与当前美国南海政策的比较分析[D]. 刘默. 南京大学, 2018(01)
- [6]菲律宾南海仲裁案国际法研究文献述评[J]. 王看. 边界与海洋研究, 2018(03)
- [7]关于南海诸岛研究的文献资料导引[J]. 陈俊霖,钱家英,王琦. 图书馆学研究, 2017(22)
- [8]国际海洋法律秩序问题研究[D]. 裴坤. 武汉大学, 2017(03)
- [9]中国周边海洋外交的定位与选择[D]. 刘瑞. 吉林大学, 2017(09)
- [10]对美国与南海关系相关研究的学术史考察[J]. 王森,杨光海. 亚太安全与海洋研究, 20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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