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出台的若干问题浅析(论文文献综述)
姚婷[1](2021)在《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规制有效性及效率研究》文中指出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的后疫情时代,工业化、城市化持续推进,立足新发展格局,我国工业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工业固废”)的治理形势不容乐观,仅靠污染防治已无法满足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亦无法满足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成为亟待破解的难题。在生态文明理念指引下,在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和协同实现“双碳”目标过程中,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进一步提出了要“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十三五”时期我国固废治理持续发力并走上了快车道,“十四五”时期将会成为我国固废治理转型的关键期。我国工业固废资源化利用早在1950年代就已开始了相关探索。但由于对工业固废“资源”属性的认识和界定不明晰,致使工业固废治理重心偏颇、责权利配置失当,制度供给失衡、治理效率低下,治理能力不足、监管不力等问题长期存在。上述问题可归因于:一方面,政策法律制度有效性不足,也即作为博弈规则的制度并没有发挥出有效影响和引导博弈主体行为决策的作用;另一方面,工业固废资源化利用规制效率不高,未能有效缩短治理时间、降低治理成本。基于对现实和未来治理形势,以及工业固废产量趋势的判断,“十四五”时期,我国工业固废的资源化利用工作目标和任务的完成将面临较大压力。在新时期目标任务指引下,未来我国工业固废治理需构建有效且高效的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各类主体的责权利安排,合理运用规制工具,提高规制效率,推动治理取得实效。现有研究一是侧重于从以“污染物”视角进行的污染管控研究,二是侧重于以资源化利用工业固废技术及实现路径为重点开展的实践及技术层面的研究。总体来看,以“资源利用”为视角的研究并非主流,以制度为核心开展的工业固废资源化利用研究更少。本文以工业固废属性为出发点,以工业固废资源化利用为核心关注,聚焦作为规制规则的制度的有效性和规制效率两大问题,以循环经济、公共物品、外部性和交易成本等理论为支撑,综合运用文献研究法、博弈分析法、文本量化分析法、数据包络分析法等方法,通过梳理我国工业固废资源化利用发展历程,总结归纳制度变迁特点及当下的规制困境,以博弈主体责权利安排分析、政策法律文本量化分析、规制效率及影响因素分析为切入点展开定性和定量研究,最后基于结论提出破解规制困境的对策建议。本文研究得出如下结论。首先,我国工业固废治理已向着资源化利用方向开始了新的变迁。不同的发展阶段,国家治理目标不同。在战略目标指引下,工业固废治理实际上是一个体现目标引导和基于成本收益考量的制度安排。在厘清和明确工业固废治理过程中污染防治和资源化利用关系的基础上,本文认为单一经济发展目标指引下,制度安排选择了工业固废污染防治路径;生态文明和绿色低碳发展目标引领下,制度安排开始由污染防治转向资源化利用。在进一步深入分析工业固废属性和治理路径关系的基础上,提出工业固废的污染防治只是手段,资源化利用才是目的,是解决问题的治本之策。其次,治理主体责权利配置现状无法有效推动工业固废资源化利用。运用博弈论展开制度有效性分析,研究各主体责权利分配现状,认为既有政策法律中对产废主体资源化利用工业固废的义务和主体责任强调不足。现有制度安排下,产废主体污染防治责任重于资源化利用责任,但主体采取污染防治路径的总收益却优于采取资源化利用工业固废路径获取的收益,使得市场主体在推动工业固废资源化利用目标达成方面存在阻碍。产废主体资源综合利用责任不足,无法产生倒逼产废主体开展资源化利用的主动性;利废主体在责权利配置中由于环境正外部性补偿无法获得,也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得市场化治理缺失了重要的推动力量。再次,资源化利用规制工具结构不优影响规制效果,提高了规制成本,降低了规制效率。工业固废治理领域的命令控制型工具聚焦于工业固废污染防止领域,资源化利用规制刚性明显不足;激励型工具侧重于工业固废资源化利用领域,但有效性和政策落地存在诸多阻碍;引导型工具使用范围和引导力度存在局限,与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多元共治”目标及理念存在较大差距;能力建设方面制度供给成本高昂。未来需要调整命令控制型工具运用领域,转变治理重心,提升社会整体福利水平;要增强激励型工具的有效性,聚焦调整成本收益;要数据赋能治理,降低交易信息成本;要运用多元工具,强调主体责任与多元共治,降低社会治理成本。第四,运用数据包络法测度规制效率,发现影响资源化利用规制效率的因素。运用Super-SBM模型针对资源化利用技术效率、纯技术效率和规模效率进行测度并得出以下结果:规制强度高的年份规制效率也较高,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政策法律强制力在提高规制效率方面具有正相关性。运用分段回归模型进一步对规制效率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认为:节能环保支出增长率越高则规制效率越大,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企业单位数对规制效率的影响比较微弱,且两个阶段的影响程度没有明显差异;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市场成交合同金额对规制效率没有显着影响;自然科学技术人员比重对规制效率的影响比较微弱;能源消费弹性系数的增量越大、规制效率越高。本文主要创新有:一是研究成果创新,总结出我国工业固废资源化利用的五个发展阶段,以及在治理理念、观念意识、规制力度、指导原则和组织协调等方面呈现的变迁特点,指出工业固废污染防治只是手段,资源化利用才是目的。二是研究视角创新,以量化统计反映工具分布及使用偏好,用不同类型的政策法律工具表征当下治理特点。三是研究方法创新,以法律经济学视角,运用经济学方法,将法学中政策法律及规制强度作为变量引入效率测度,在研究方法上有一定的创新性。发展中产生的问题也必然会在发展中解决。制度创新应该从调整工业固废资源化利用的成本与收益角度入手、从市场化达成治理目标入手,针对提高制度有效性和规制效率,从完善责权利配置,推动转变治理重心;聚焦调整成本收益,优化规制工具使用;强化制度供给,降低治理成本这三个维度提出对策建议。
甘辛[2](2020)在《绿色消费3.0监管体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低碳减排作为我国一项基本国策,已成为全社会的基本共识。随着工业领域能源政策的持续推进,其节能的边际效益将逐步递减,消费领域节能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绿色消费逐渐成为我国实现低碳减排的重要着力点。由于我国的发展基础相对比较薄弱,并且起步较晚,绿色消费在我国走向成熟性发展仍需相对较长的时间,因此建立绿色消费模式更是难上加难。从社会建设的视角来看,推动绿色消费属于社会管理的范畴,需要社会监管措施的干预。实施绿色消费监管,是当前适应我国经济形势要求,符合消费市场发展,也是顺应绿色消费发展规律的一个选择。在已有的监管体系中,政府的监管手段一般分为命令,禁止,特许等强制性监管措施。然而,绿色消费3.0注重通过价值与信任等体系建设来促使生产端和消费端对绿色消费理念的情感认同,对各类主体自觉主动地实施绿色消费行为进行激励性监督与管理。这表明绿色消费3.0监管的监管体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与其他领域的监管都存在很大的差异。因此,认清我国绿色消费的演变规律和监管规律,厘清建立我国绿色消费3.0监管体系所面临的困境和关键挑战,是本论文研究的出发点所在。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现处于经济快速发展的阶段,绿色理念、环保意识和生活方式等方面都有其特殊性,这也是我国国情的具体呈现。基于以上背景,构建具有原创性、本土性和科学性的新发展时代下的绿色消费3.0的新内涵,实现与未来绿色消费目标系统性要求之间的对接与匹配,进而系统建立完善的、系统的、科学的绿色消费3.0监管体系能为推行绿色消费实践提供有效的借鉴。基于以上背景,本文旨在解决以下问题:国际绿色消费的发展趋势是什么?绿色消费3.0的内涵是什么?当前我国绿色消费监管现状如何?主要监管问题和挑战是什么?国外在绿色消费监管中有哪些值得借鉴的经验?我国绿色消费3.0监管理念是什么?该如何构建我国绿色消费3.0监管体系?紧扣以上研究问题,本文共分为七个章节。(1)第一章:导论。本章阐述了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目的与意义、研究对象、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和主要创新点等。(2)第二章:文献综述。本章回顾和梳理绿色消费概念范畴、绿色消费的影响因素及其作用机制、监管相关研究和绿色消费监管相关研究,在此基础上进行文献述评。(3)第三章: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本章利用文献计量法对国内外绿色消费发展沿革进行系统回顾,厘清国内外绿色消费发展的逻辑框架,界定了绿色消费3.0的内涵。在此基础上,本章结合相关理论分析了绿色消费监管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为建立政府主导并将生产端和消费端纳入到统一的绿色消费3.0监管体系奠定了理论基础,也为绿色消费3.0监管理念的构建、绿色消费3.0监管体系的科学设定与有效实施提供理论基础。(4)第四章:绿色消费监管现状分析。本章收集和整理了我国绿色消费监管方面的政策文件,并对这些政策进行了量化分析,以反映我国绿色消费监管政策的发展历程。此外,本章建立政策效力评估模型,进一步分析了我国绿色消费监管政策的执行效果,并从法律、体制、制度和社会四个角度分析我国当前绿色消费监管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此基础上,本章考察了世界上绿色消费发展较好的五个国家——美国、日本、德国、英国和法国的绿色消费监管经验,以为设计我国绿色消费3.0监管体系的整体框架获得经验启发。最后,本章进一步探讨了我国绿色消费监管升级的现实挑战。(5)第五章:绿色消费3.0监管演化博弈分析。基于绿色消费监管升级的现实挑战,本章引入演化博弈理论,建立了“政府—企业—消费者”绿色消费3.0监管博弈模型,阐明绿色消费3.0监管博弈系统中政府、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博弈关系。在此基础上,本章基于数值仿真,探讨了政府监管方式(秩序监管和情感监管)对博弈主体的影响。(6)第六章:绿色消费3.0监管体系的整体框架设计。基于绿色消费3.0监管演化博弈结论,本章从“秩序-情感”层面探究了我国绿色消费3.0监管理论和监管机制,并根据当前绿色消费监管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提出中国绿色消费3.0监管体系的保障措施:建立高效的绿色消费监管体系的3.0运行模式、明确绿色消费3.0监管体系的立法导向和法规建设、构建绿色消费3.0监管体系的支持平台、以及明确绿色消费3.0监管体系的文化导向。在此基础上,本章从整体上构建与中国可持续发展目标相适应的中国绿色消费3.0监管体系。(7)第七章:研究结论、不足和展望。在前述研究基础上,总结本文研究结论,提出了本文的研究不足和研究展望。该论文共有图54幅,表22个,参考文献266篇。
陈倩欣[3](2020)在《地方促进型立法研究》文中认为本文的地方促进型立法是指设区的市以上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制定的,以“促进”命名,以鼓励、支持为主要调整手段,旨在促进或推动基础性、薄弱性领域发展的地方性法规的总称。相较于国家,地方与社会联系更加紧密,地方促进型立法既能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细化、执行国家层面的促进型立法,又能基于地方的自主立法权限,解决地方性事务,及时回应社会需求,并先行先试,积累经验。为满足社会实际发展的需要,地方促进型立法的数量和涉及的促进事项在逐渐增多,结合地方立法类型,地方促进型立法经历了以执行性立法为主、执行性立法与创制性立法相结合到以创制性立法为主的三个阶段。作为一种新型的立法模式,地方促进型立法凭借其自身特点在地方立法中占有一席之地。为了促进、引导、推动某项事业或领域的发展,地方促进型立法中政府是引导者、服务者,与社会主体之间是促进与被促进的关系。基于立法目的以及政府与社会相对平等的促进关系,其调整手段不宜采取传统的强制、命令等方式,而是运用激励、鼓励等柔性手段,并通过倡导性规范引导社会主体按照法律规定的那样行为,侧重于发挥法律的指引功能,社会主体享有一种潜在的权利,对社会主体往往不设置法律责任,既不会减少其“授益”,也不会增加其“损益”。十九大报告中明确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地方治理是社会治理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提高地方治理能力,地方基于自主治理实际需求,需要进行立法的促进事项均在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内,此外,社会领域促进事项立法将成为发展趋势。地方促进型立法中社会主体的定位是积极的参与者,需要由社会和政府共同推进促进事项的发展,要注重调动社会的积极性,同时为防止权力滥用,应强化政府的服务和责任,并及时评估和检查立法实施情况,总结法规的实施效果。
费悦[4](2020)在《循环经济原则下的商品包装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可持续发展战略已经成为全球趋势,源头管控与商品全生命周期治理逐渐成为主流。发展循环经济,创建节约型社会,是当下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我国一项重大战略决策。近年来,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刺激了电商经济的迅猛发展,同时也为快递、外卖等新生行业带来了活力。此外,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能力的增长以及消费方式的转变,也衍生出了一系列新的问题;其中商品包装所带来的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等是最主要,也是最亟待解决的。在发展循环经济以及遵循循环经济原则对商品包装进行规制方面,国外起步较早并且在不断成熟与完善,也已积累了许多优秀经验。本文通过分析国内外商品包装相关立法规制,总结国外先进之处,结合我国国情及立法现状,提出些许完善建议,力图为我国商品包装的立法规制以及循环经济的良好发展提供有益参考。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本部分叙述了商品包装现在所带来的种种问题,通过比较、分析国内外立法规制,结合如今社会与世界发展的大趋势,阐述了研究并完善我国商品包装立法规制的重要意义。第二部分为循环经济基本理论的介绍。本部分指出了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必要性。第三部分为国外相关立法规制及经验。本部分列举了德国、日本在商品包装以及废弃物回收领域的立法、制度与政策,通过分析其运作模式与回收系统,总结出他们在遵循循环经济原则的基础上,立法规制体系完善、义务主体明确、操作规定细化、保障措施有力的优势。第四部分为我国相关立法规制现状及不足。本部分通过列举我国有关立法与政策并加以分析,得出我国虽也实施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且在努力发展循环经济,但立法不甚完善,尚未形成体系;监管方面规定欠缺,执行力度不足;各主体间的义务分配详略不均,无法形成闭环式的制约关系;保障措施方面稍显薄弱,还有待加强、完善。第五部分为对完善我国相关立法规制的建议。本部分从立法、制度、产业以及宣传教育等多个方面,提出了对我国商品包装立法规制加以完善的建议。
肖康[5](2020)在《清洁生产激励机制法律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实施清洁生产是实现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途径,也是实现我国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保障。当前,激励性机制被越来越多的用到环境资源法的立法中。2002年6月29日我国颁布了《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修订),作为一部促进型立法,该法淡化了法的强制性,以激励性规范为主要内容,突出了该法的鼓励引导特性。该法为我国清洁生产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宣誓指引作用,但同时也存在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造操作性的问题,导致该法对清洁生产的激励促进作用大打折扣。企业因缺乏有效激励,实施清洁生产的内生动力不足。因此我国有必要对现有清洁生产激励机制进行完善。通过强化激励机制的作用,推动我国清洁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本文分五个部分对清洁生产激励机制展开讨论:第一部分是清洁生产激励性机制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首先对清洁生产相关激励性机制的概念进行一个界定,分别是清洁生产的概念、激励的概念、激励要素的概念以及法律的激励机制的概念;其次论述激励性机制的功能与特点;再次介绍了清洁生产激励性机制的类型;最后介绍了清洁生产激励机制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是对我国清洁生产激励机制的研析。首先论述了实施清洁生产激励机制的必要性,从四个方面综合分析得出清洁生产激励机制对我国的可持续发展十分重要;其次对国内现有的激励机制进行了论述。第三部分是分析我国现有的清洁生产激励机制存在的问题,分别从四个方面指出了目前清洁生产激励机制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是国外清洁生产激励机制的介绍与启示。通过分析美国、德国、日本这三个发达国家的清洁生产激励机制相关立法,得出对我国清洁生产激励机制的启示。第五部分是对我国清洁生产激励机制的完善,分别从增强激励机制可操作性、完善经济性激励措施、完善非经济性激励措施以及增强激励机制的可诉性四个方面提出建议。
赵津津[6](2020)在《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城乡生态文明建设统筹推进研究》文中指出美好的生态环境是社会主义者始终追求的目标之一,马克思和恩格斯对未来城乡生态环境的设想,为中国共产党人解决城乡生态环境问题指明了努力的方向,一代代中国共产党人结合中国发展的不同阶段,推动城乡生态关系理论逐步完善、实践不断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关于统筹推进城乡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论述,系统回答了当代中国城乡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一步丰富了马克思主义城乡生态关系思想,为我国统筹推进城乡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和科学的行动指南。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城乡生态文明建设的统筹推进工作在短短几年时间迈上新台阶,取得了系列重大突破和成就:国土空间面貌发生深刻改变,农村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城乡生态文明建设的协调性不断增强。经过多年努力,我国积累了统筹推进城乡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经验——注重顶层设计及其推动落实,以及促进城乡利益协调。美丽中国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是中国共产党谋划城乡统筹的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指引;统筹生态城市与美丽乡村建设的政策创新,施行最严密的法治,是统筹推进城乡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保障;自上而下层层推动、先行试点与经验推广、压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保责任,则是有效推动顶层设计落地实施的关键。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为促进城乡利益协调采取的重要举措有:第一,统筹城乡空间规划。中国共产党十分注重坚持主体功能区战略,科学划定“三区三线”,推动城乡空间规划的协调统筹,促进城乡“三生空间”合理布局。第二,推动生态补偿创新发展。多年来,流域生态补偿与森林生态补偿在政策制定、法律保障和地方实践各层面都做出丰富的探索。第三,城乡优势互补共建生态文明。我国重视利用城市资金、技术、人才优势,助推农村生态文明建设,通过补齐农村环境短板,为城市提供生态支持。但也应看到,新时代城乡生态文明建设持续统筹推进依然面临现实挑战,城乡生态文明建设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突出,城乡生态文明建设的统筹推进机制有待完善,城乡统筹的生态文明制度不完善及治理效能不彰显。为应对这些挑战,必须以生态文明理念引领城乡融合发展,推动城乡生态文明建设的平衡充分发展,完善城乡生态文明建设的统筹推进机制,促进城乡统筹的生态文明制度完善及治理效能提升。
刘刚[7](2019)在《行业法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当前,我国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思想。到2035年,我国还要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的目标。如何判断法治社会基本建成,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迫切的实践问题。社会是由行业组成的,法治社会的建成可以走一条行业法治之路。法治社会是社会领域实现法治化的治理状态,而行业法治可以理解为是指行业领域的法治化的治理过程。先有法而后才有法治,先有行业法而后才有行业法治。因此,要研究行业法治,需要先研究行业法;而要研究行业法,则需要先研究“行业”。改革开放后,我国立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行业”入法现象,汇聚成“法律中的行业”这个独特命题。对“行业”入法现象的实证分析表明,“行业”已经从一个古老的经济概念变成一个新生的法律概念。“行业”入法现象在所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总体上占到了三成,席卷了除诉讼法及非诉讼程序法之外的所有部门法,甚至现行宪法也对“行业”做出了明确规定,宣示了“行业”的宪法地位。“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包括行业规划、行业标准、行业自律、行业诚信、行业垄断、行业主体、行业协会和从业人员等。“行业”入法现象有力的支撑了行业法的存在,宣告了行业法治的潜在可能。“行业”入法现象是对行业在社会结构中的变迁的法律响应,行业法是法律社会化发展的最新表现。系统梳理行业法的历史研究成果,可以发现,虽然学界还存在分歧,但也形成了一些理论共识,即行业法是兼顾“硬法”和“软法”在内的体系。新兴的行业法有助于一并解决传统部门法体系的学科壁垒问题、稳定性不足的问题以及部门法的局限性问题。行业法应该继部门法之后,成为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中的新成员。行业法与部门法之间存在着两种关系:一是交叉与重叠关系,二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建基于法治概念的宽泛性和灵活性。行业法治是一种“混合”法治,其内涵表现为“硬法”之治和“软法”之治的结合、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横向体系(各行各业的法治)和纵向体系(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在内)的结合。行业法治是一种“复杂”法治,其特性包括法治主体的多元性、法律规范的复合性、行业治理的差异性、运行机制的共治性和调整范围的全面性。行业法治是一种真法治,而不是假法治,其理念包括权利保护理念、公平正义理念、科学发展理念和自治理念。行业法治是一种有意义的法治。从法治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也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还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从行业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也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还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行业法治体现了行业与法治的互动关系,促进了法治发展和行业发展之间的良性循环。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包括经济基础、政治基础、社会基础、法律基础四个方面。其中,经济基础是指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政治基础是指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步建立;社会基础是指行业组织的大量出现;法律基础是指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与法治社会一样,行业法治也包括主体要素、制度要素与实践要素。这三种要素共同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与“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主要形式样态基本一致,行业标准、行业协会和行业自治构成了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是广义的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一种“软法”,可以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柔性化和可操作性。行业协会是行业法治的重要主体,行业协会通过参与行业立法、行业纠纷化解、行业监管和行业管理等来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既是权利,也是权力。行业自治首先通过行业自治规范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但是,在行业法治的运行中,行业监管与行业自治始终需要处于动态平衡的态势中,只有这样,行业自治才能最大限度的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理想的行业法治是完美的,但是行业法治的现实运行,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等,还存在若干缺陷,因而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其中,行业立法存在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行业法律滞后、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等缺陷。对此,一是可建立专业工作委员会提出立法草案的体制,取代现有的行业主管部门主导立法的立法体制,并建立第三方如行业协会等接受立法机关委托起草行业立法的立法体制;二是应将行业标准的制定权赋予行业协会,取代现有的行政机关制定行业标准的体制,并建立跨行业的标准协调制度,加大推广综合标准制度;三是应及时修订行业立法。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包括重审批轻监管、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不健全,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等。对此,一是需要将监管理念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轻审批重监管”,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二是政府应建立包括企业、非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在内的全国统一信息共享平台,并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信用监管中的作用;三是应当从监管主体、监管模式、监管手段和监管过程等四个方面完善综合监管体制;四是对新兴行业应遵循政府适度监管的原则。行业纠纷化解存在行业调解制度公信力有待加强、认同度和成功率都不高、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等问题。对此,一是应进一步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提升行业调解的公信力;二是应积极推动行业协会设立专业性调解组织,提高行业调解人员的准入资格条件,以提升行业调解制度的利用率和成功率;三是应当建立专门的行业调解程序;四是健全行业仲裁制度,可考虑由行业协会组建行业仲裁委员会,并修订《仲裁法》,赋予行业仲裁应有的法律地位;五是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尽可能减少行业纠纷的产生。行业自治方面,存在着立法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消除等不足。对此,一是应该突出“行业自治”的理念,将法律条文中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二是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不再干预行业协会的内部事务;三是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只要不违反法律,行业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皆由行业协会自行解决。同时,国家需保留对行业协会的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综上,通过对“行业”入法现象进行实证分析,对行业法和行业法治的研究成果进行历史分析,对行业法治的内涵、特性、理念、实践意义等问题进行概念分析、对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和基本要素等问题进行综合分析,行业法治的理论框架体系得以初步建立。只要有效解决行业法治在现实运行中的不足,作为法治社会的建设途径,行业法治一定会拥有美好的未来。期待有朝一日,行业法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行业法治理论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
何江[8](2019)在《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相继入法,辅之以传统的环境刑事公诉和新兴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使环境公益的司法保护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国方案。由于同一环境侵害行为往往具备多重违法属性,而环境规制路径之间亦存在功能交叉或重叠,由此导致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着艰巨的程序协调难题。具体表现在:其一,环境公益诉讼需要协调好环境行政规制与环境司法规制的关系;其二,环境公益诉讼需要协调好各环境公益司法保护手段之间的关系;其三,环境公益诉讼需要协调好与传统的环境私益诉讼之间的关系。既有的环境公益诉讼研究多及于特定类型诉讼程序的构建与完善,而未顾及环境公益司法保护之整体性构造,亟待从“整体主义环境哲学”的角度探讨环境公益诉讼与关联诉讼的协同配合机制。由于对“环境公益”这一基石性概念的研究阙如,直接造成环境公益诉讼受案范围不清、模式选择混乱等现实难题。在解释论视角下,环境公益应当作“环境实体公益”和“环境制度公益”的二元界分,前者旨在恢复实体层面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并构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核心诉求;后者旨在救济因侵害行为而对环境秩序造成的冲击,并构成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基石诉求。加之环境刑事公诉在形式上和实质上均满足公益诉讼的基本构成要件,所以亦可纳入广义的公益诉讼范畴。鉴此,本文将环境刑事公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间的程序协调问题概括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内部程序整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实际上赋予了行政机关一个公法性质上、私法操作上的请求权,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界定为民事性质诉讼的观点有违其公法内核,犯了“手段凌驾于目的”的归因错误,将其界定为在环境行政规制的基础上形成的以法院为中心的行政执法程序更为妥当。因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一类独立于环境公益诉讼的特殊诉讼类型。加上传统的环境民事/行政私益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有别,但程序上有所勾连。所以本文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环境民事私益诉讼、环境行政私益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协调问题概括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外部程序衔接”。同类型的环境公益诉讼内部程序整合与异质型的环境公益诉讼外部程序衔接的手段主要表现为“附带审理”与“合并审理”,二者在本质上均属于“诉的合并”的范畴,因此“诉的合并”理论就构成环境公益诉讼内部程序整合与外部程序衔接的基础理论。本文以“3.0版本”的“相对的诉讼标的理论”为基础,构造出一种广义的诉的合并理论,认为应当通过赋予法院以诉的合并自由裁量权保障诉的合并在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中的应用,并通过对举证规则、管辖规则和既判力规则等的改造,使环境公益诉讼与关联诉讼的程序协调能够在契合诉讼法理的前提下实现对环境法益的整全性保障。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构造出一种“法院——责任人”的直接规制路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则构造出一种“法院——政府——责任人”的间接规制路径,二者在维护环境公益这一核心取向上是殊途同归的,由此引发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竞合。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协调可以通过设计不同情形下的诉讼模式选择方案、完善环境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来具体展开。环境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协调面临着与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功能重叠、过罪化倾向和检察机关“双重代位”引发的主体不适格质疑,可以通过构建以“先民后刑”模式为原则,以“刑民分离”模式为补充的审理策略,并同时通过附带诉讼时的公告豁免、管辖级别冲突时的“就低”策略等手段来应对程序整合面临的问题。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的程序协调面临着“紧密式衔接”和“松散式衔接”两条路径,鉴于前者在我国目前的制度语境下面临着较大的“转轨成本”,“松散式衔接”模式则具有成本低廉而成效显着的优势,因此选择“松散式衔接”模式破解“双轨制环境诉讼”附带的弊端更具可行性。具体而言,可以通过争点分隔和中间裁判的方式实现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程序衔接的效率提升。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程序衔接也面临两条路径,即基于解释论的视角通过受案范围、诉前程序、起诉顺位、诉讼请求和证据融通等方面的制度改造实现程序衔接,以及基于建构论的视角赋予行政机关以责令修复、赔偿生态环境损害的行政权力,以契合行政和司法相协同的“环境共治”理念。
曹书[9](2019)在《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研究》文中指出随着我国现代经济体系改革的日益深化,在为国民经济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过程中,资源型城市国家能源、资源安全保障义务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权利间的矛盾冲突愈演愈烈,通过利益补偿机制化解该项“非对称性矛盾”已然成为区域协调发展紧迫的现实需求。为此,国家通过资源税改革及中央财政专项拨付等方式为资源型城市提供了纵向补偿,形成了补偿机制“纵多横少”的格局。但是财税体系的纵向补偿因周期性与有限性无法独力扭转资源型城市颓势,还须为资源型城市脱困振兴提供长效性横向补偿机制。2018年11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的意见》,在“健全区际利益补偿机制”当中将“健全资源输出地与输入地之间利益补偿机制”予以重点强调,指出“围绕煤炭、石油及其他矿产等重要资源,坚持市场导向和政府调控相结合,加快完善资源开采、生态治理等外部成本内部化的资源价格形成机制,鼓励资源输入地通过共建园区、产业合作、飞地经济等形式支持输出地发展接续产业和替代产业,加快建立支持资源型地区经济转型长效机制。”可见,作为资源输出地的资源型城市获得作为资源输入地的非资源型城市横向利益补偿之正当性已经得到国家认可,资源型城市要避免矿竭城衰的悲剧,必须构建切实可行的横向补偿机制,引导非资源型城市利益回流,让资源红利反哺当地。但在当前,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问题仍停留在战略与指导思想层面,其具体机制的构建问题亟待学界破题。横向补偿研究的滞后主要表现于补偿主体、补偿客体、补偿权利义务关系、补偿原则、补偿标准、具体补偿方式等要素尚未制度化、权利化与法律化,一套科学合理的横向补偿法律机制能够为资源型城市的横向补偿提供理论基础与权利依据,以权利结构为指引设计横向补偿技术性措施,并在确权入法中引导和鼓励作为资源输出地的资源型城市与作为资源输入地的非资源型城市间建立约束性横向补偿关系,落实横向补偿效应,从而推动资源型城市利益横向补偿向权利化、法律化及常态化的补偿路径倾斜。截至目前,法学界对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理论研究还很少,无法为操作层面提供有效支撑。本文对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的法律机制展开研究,其目的即是为了从经济法学角度填补这个法律机制短板。因此,该项研究具备一定的理论价值、现实迫切性与实践指导意义。本文主文部分共分为六章,形成递进与总分的逻辑结构。首先以资源型城市补偿机制的演变为开端,指出横向补偿机制对资源型城市的重要意义;随后分析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核心构成;紧接着探讨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补偿技术;在前三章所述内容的基础上,对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具体方式展开论证,包括横向补偿基金的规则设计、横向补偿PPP项目的引导与规制及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路径三种类型。具体要点如下:第一章——“资源型城市补偿机制的演变”。本章主要讨论资源型城市与非资源型城市损益间的因果律、资源型城市纵向补偿的不足、横向补偿机制的价值与缺陷,以及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作用。首先,界定资源型城市的基本内涵与外延。尽管人们对“资源型城市”一词早已熟知,但其具体内涵与外延却在随情势变更而不断变动,对其作出限定实有必要。同时,经济发展停滞、社会保障落后及生态环境恶化构成了我国资源型城市的发展障碍。因此,本文在深入探讨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之前,有必要将资源型城市的基本范畴与所面临的主要问题阐述清楚;其次,明确横向补偿机制的应有之义。补偿机制在各学科及同一学科不同领域均有广泛且深入的研究与应用,并衍生出众多的研究范畴。究竟是哪一学科最早将补偿机制作为一种专业术语加以使用,现已无从考证,但近些年在法学领域对补偿机制的研究持续升温却是不争的事实。法学的初期研究领域主要在于国家合法行为对公民损失的行政补偿机制,而后开始转向生态补偿机制的各要素研究。随着研究的深入,补偿机制开始分化为政府补偿与市场补偿、纵向补偿与横向补偿等机制类型,各自的内涵与外延也在不断丰富、发展与演进。故此,在本文深入研究横向补偿法律机制之前,对横向补偿机制的限定也十分必要;再次,提出资源型城市与非资源型城市损益间的因果律,找准现有横向补偿机制的症结,为法律机制研究提供价值依据。从现实国情角度看,对资源的大量开发与过度开采,导致资源型城市的迅速崛起,为国民经济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因资源的有限性与不可再生性,长期开发后的资源型城市也必将面临资源储备量递减甚至枯竭,资源型城市也随之衰落,并引发了产业升级转型、下岗就业与再就业、社会保障不足、生态环境修复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仅靠资源型城市自身是无法承受的,也不该让其独立承担,亟待外部大量的资金、资本及其他带有活力的生产要素投入。相较而言,非资源型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程度要远高于资源型城市,这些城市在资金、资本及优质生产要素方面具有显着的比较优势,是改革发展成果的实际享有者。因此,本章揭示出资源型城市发展滞后与非资源型城市“受益板块”的高速发展之间存在显着关联性,提出“两类城市的损益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观点,并在梳理我国资源型城市的补偿机制之后,发现横向补偿机制的症结所在,为后续法律机制的构建指明了方向。第二章——“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构成”。本章主要讨论横向补偿机制的权利化意义、横向补偿权存在的必要性、生成的可行性,以及横向补偿权的基本内涵、生成逻辑与权利结构等问题。首先,明确由横向补偿机制向法律机制蜕变的路径。法律机制是有关权利与义务的规范工具,法学领域业已关注法律机制在资源型城市补偿实践中的重要作用。然而,对法律机制的含义、机制向法律机制转化的路径以及权利作为法律机制核心的认识等方面仍未深入,只谈法律机制之形,不谈法律机制之魂,造成机制与法律机制混为一谈。因此,在探讨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具体措施之前,应率先对机制向法律机制转化路径予以界定,并对横向补偿权的内容进行深入研究,以描述出该法律机制权利化的具体形态;其次,证明横向补偿权存在的必要性与生成的可行性。资源型城市的补偿权最早出现于因资源开采引发生态环境问题所进行的补偿实践,但资源型城市能源资源安全、生态安全等多重保障义务对传统补偿权提出了挑战。考察横向补偿权存在的必要性与生成的可行性,有助于更准确的理顺新型补偿权的内在法律逻辑,指导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具体举措的设计;再次,揭示横向补偿权的内涵、生成逻辑与权利结构。由于资源型城市的横向补偿属于现有行政区域关系的横向化,主要以横向补偿权为核心的法律机制来完成,故而将横向补偿权称为该法律机制的核心构成。此外,与传统生态补偿权不同,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权涉及的利益相关者众多且错综复杂,因此在阐述横向补偿权基本内涵与权利结构的基础上,应在不同类型利益关系中界定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第三章——“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补偿技术”。本章主要讨论横向补偿的原则、横向补偿方式的总体设计及横向补偿标准的设定三方面。首先,在进行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时,具体的横向补偿措施与补偿标准应当依据一定的原则设定。资源型城市的横向补偿须遵循区域利益协调、社会福利增加、多元主体参与及比较优势互补四大原则。其中,区域利益协调原则为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机制设计的基本原则,社会福利增加原则为横向补偿措施的评价原则,多元主体参与及比较优势互补则为横向补偿行为的适用原则;其次,总体设计横向补偿方式。基于前述分析,资源型城市确实存在“资金、公共事业与生产要素跨区域补偿”之客观需要,且该横向补偿客观需要具有显着的层次性。⑴资源型城市公共事业横向补偿因主要围绕民生改善,可被界定为满足生存需要的补偿,即生存性补偿方式,其在横向补偿方式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⑵对资源型城市资源价值、生态保护、公共事业及经济可持续的资金横向补偿虽可对资源型城市系统生存与发展各方面予以全面补偿,但无法做到按需补偿,是在保障资源型城市基本生存条件的基础上为其提供发展机会的适当补偿,即兼具生存性与发展性的适当补偿方式;⑶资源型城市经济可持续需要新兴产业的培育和接续产业的选择,关键在于劳动力、土地、资本、信息、科技及企业家才能等优质生产要素的引入,非资源型城市在良性资产充裕度和优质生产要素活跃度等方面均具有显着的比较优势,这些优质生产要素的跨区域补偿属于发展性补偿方式。本文认为,基金、公私合作PPP模式及对口合作三种制度的功能性与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的客观需要具有一致性。三种制度与具体补偿领域相结合,能够形成横向补偿基金、横向补偿PPP项目和短缺生产要素的对口合作三大横向补偿方式。三大横向补偿方式只有紧急结合,形成合力,方能全方位保障资源型城市的资源有效输出、经济可持续发展、民生改善及生态保护等多元任务的落实;再次,设定横向补偿标准。在将经济学外部性理论确定为横向补偿标准的理论依据后,本文深入探讨了横向补偿标准的量化方法、量化障碍与创新路径。第四章——“横向补偿基金的规则设计”。本章主要讨论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中的资金不足问题、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的应对思路与缺陷,以及横向补偿基金的修正路径。首先,指出补偿资金不足与补偿需求充裕的矛盾。“资金不足”是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进程中亟待解决的首要问题。资源型城市的资源价格与价值剪刀差、生态环境的恢复与建设、产业升级与转型及民生福祉的提升均需要大量资金的注入,但资源型城市现有的地方财政收入及中央财政纵向补偿规模与上述事权并不匹配,资金缺口很大,亟需另觅补偿资金来源;其次,归纳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的应对思路与缺陷。如前所述,资金缺乏是资源城市面临的共同问题,绝非某类资源型城市所独有。就此而言,中央财政专项划拨对资源枯竭型城市的补偿实质上是一种应急措施。早在首批资源枯竭型城市评选之前(2007年),国家就着手设计能够全覆盖各类资源型城市的基础性、长效性的资金补偿筹措机制——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并由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管理试行办法》,希望在2015年中央财力性转移支付结束之季由准备金制度接力,继续对资源型城市转型提供资金保障。但时至今日,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制度仍未出台,中央财政对资源枯竭型城市的补偿也已疲态尽显。那么,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在理论上如何设计的?是否在实践中已有试点?相关指引迟迟无法出台的原因为何?存在哪些缺陷?上述疑问均须作出准确解答;再次,总结横向补偿基金的修正路径。横向补偿基金具有多元的资金来源、分散的资金用途与多变的资金管理三大典型特征,将有效弥补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的缺陷。横向补偿基金与可持续发展准备金既有相同点,又存在显着的差异。二者的相同点体现于资金用途的分散性,即所提取的资金均被用于资源型产业的升级、接续与转型、战略新兴产业的培育、生态环境治理、民生福祉的改善等资源型城市系统问题的解决,而非专门用于某方面问题的风险处置,这是横向补偿基金与可持续发展准备金之间形成合作关系的基础。二者的不同点在于:⑴资金来源方面。可持续发展准备金源于当地资源型企业,准备金的多寡与企业的资源开采数量正相关;横向补偿基金则由原始资金与积累资金组成。其中,原始资金来源于非资源型城市政府横向财政转移支付、非资源型地区资源使用权市场交易额的提成及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积累资金为原始资金的投资收益,原始资金与积累资金所形成的基金由中央政府集中用于资源型城市系统建设。⑵资金使用方面。总体而言,可持续发展准备金所负担的任务过重,有些任务并非仅凭资金支持即可解决,还须其他方式配套进行。同时,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对政府与市场在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中的分工作出了明确划分,但分配给资源型企业的负担过重,政府应承担的责任过轻;横向补偿基金在使用上须明确补偿基金的专用性与适当性,并须强调“哪些问题应该由政府承担、哪些方面要由市场实现”,充分考量政府与市场能力范围的前提下实现其责权利的平衡。⑶资金管理方面。可持续发展准备金不具备增值功能,横向补偿基金则应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投融资市场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与增值。总之,正是基于可持续发展准备金与横向补偿基金的异同关系,二者方能相互补充,形成合力,共同保障资源型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资金的充裕。第五章——“横向补偿PPP项目的引导与规制”。本章主要讨论PPP模式的横向补偿品质、横向补偿PPP项目的评审对象及横向补偿PPP项目的锁定期制度。首先,挖掘PPP模式的横向补偿品质。在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中,不仅可以通过设立横向补偿基金实现对资源型城市的资金补偿,还可以由非资源型城市优质社会资本方与资源型城市政府间通过PPP项目实现资本补偿,以大幅度提升资源型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的质量与公共服务的效率。“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是PPP模式的精髓,这一精髓决定PPP模式具有横向补偿的品质;其次,设计横向补偿PPP项目的评审对象。资源型城市能够运用PPP模式在与非资源型城市公私合作中实现资本的跨区域补偿,横向补偿PPP项目可以成为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的主要方式。与一般PPP项目相比较,横向补偿PPP项目更加强调公私合作对资源型城市的补偿效果,这种补偿效果的落实须依赖横向补偿PPP项目评审对象的合理设计,主要包括适用范围及相应合作类型、实施主体、采购方式、特定融资方式及评估方式五个方面;再次,规范与重构横向补偿PPP项目的锁定期制度。作为横向补偿PPP项目的先行者,国有资本应起到样板作用。但是,横向补偿PPP行业有效市场的形成更须充分激发民营资本的参与热情,PPP制度优势才能得以发挥。同时,也应清醒的意识到,由于资源型城市营商环境的恶化、机制体系的陈旧及支付与消费观念的落后,致使非资源型城市民营资本对该区域的PPP项目必将保持更加谨慎的态度。民企的谨慎态度主要源于因股权变更限制所导致的横向补偿PPP项目投资回报周期长和资本运营效率偏低问题。作为平衡政府与民企对股权变更限制与自由的重要工具,我国PPP模式锁定期制度应发挥消除民企参与横向补偿PPP项目的顾虑,确保横向补偿PPP行业形成有效的市场环境。第六章——“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路径”。本章主要讨论对口合作的源流与横向补偿效应、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思路与缺陷,以及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法制化路径。首先,梳理对口合作的源流,抽象其横向补偿效应。在横向补偿中,资源型城市与非资源型城市不仅可以通过资金、PPP项目方式对横向补偿权予以具体化,还可以结成对口关系,以对口合作机制促成二者间的横向补偿关系。对口合作源于对口支援,但并非仅限于对口支援的适用范畴,将对口合作机制引入资源型城市与非资源型城市的结对关系中,能够起到横向补偿资源型城市的效应。其次,指出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思路及缺陷。对口合作横向补偿应然效果以“飞地经济”为理论基础,但其应然状态转化为实然状态还须配备可行性路径。当前,资源型城市与非资源型城市间对口合作主要以中央积极参与和地方主动对接为主要推动力,但存在“领导力与执行力”不足的风险;再次,设计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法制化路径。法制化能够为资源型省市与非资源型省市政府间对口合作提供稳定的领导力与执行力。法制建设的内在逻辑品质是从实践经验出发,发现规范对象的内在规律性、存在使命与本来面目,不仅要回答“是什么”,还须回答“为什么”的问题,只有实然与应然的结合才能够理解法制建设对于资源型省市与非资源型省市协调发展战略不可替代的现实意义。对口合作横向补偿效应的法制化是其“领导力与执行力”的长效来源,但地方立法对“对口关系”方互补共赢的规范力度不足,无法胜任该法制化要求,唯有跨区域经济法制建设才能满足对口合作横向补偿效应法制化的客观需要。为此,须在地方协同立法的基础上,加强国家层面的综合性立法与专门性立法,以便真正落实资源型城市与非资源型城市间的对口合作横向补偿的实效性。
李延祖[10](2019)在《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企业环境信息是指企业作为社会成员之一,为履行其社会责任,向社会公开的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环境的影响的信息。一直以来,在污染和破坏环境活动中企业都起着主要的作用。对企业环境信息的及时公开有利于监督企业,防止企业污染和破坏环境。完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法律制度,有利于促使企业履行其社会责任;①有利于维护公民的环境知情权;有利于公民监督企业的排污行为;同时也有利于当局制定更为科学的环境政策和法律法规。②我国目前有关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立法包括国家层面的立法和地方层面的立法。国家层面的立法包括起指导作用的《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还有不同领域的单项立法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地方层面的立法相对较少,而且相关地方法规的立法不是很健全。地方层面的立法主要以各个省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为主,比如《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实践中,由于我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建立,使得该项工作得以顺利展开。但是该项法律制度尚存在诸多不足,比如:有关立法重事后处罚轻源头预防;相关的法律法规之间缺乏协调性;信息公开的相对义务主体范围较窄;③公开信息的形式和内容不完整;公众参与度低;对违法企业的处罚手段和后续法律制度不健全;地方政府监管不到位等。借鉴境外如美国等发达国家和台湾地区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先进经验。通过对境外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立法经验的总结,来给我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立法以启示。通过借鉴境外环境信息公开领域的先进经验,具体分析我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对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应从:第一,完善相关立法之间的协调性;第二,在立法上侧重“源头预防”;第三,扩大环境信息公开相对义务主体范围;第四,完善环境信息的内容和形式;第五,提高公众参与度;第六,健全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处罚手段和配套的法律制度;第七,完善地方相关部门对环境信息公开的具体执法工作;这七个方面着手。
二、我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出台的若干问题浅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我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出台的若干问题浅析(论文提纲范文)
(1)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规制有效性及效率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工业固废概念及分类研究 |
1.2.2 工业固废价值与外部性研究 |
1.2.3 工业固废治理相关研究 |
1.2.4 规制工具及规制效率研究 |
1.2.5 文献述评 |
1.3 理论基础 |
1.3.1 循环经济理论:目标指引 |
1.3.2 公共物品理论:规制依据 |
1.3.3 外部性理论:责权利配置的基础 |
1.3.4 交易成本理论:制度完善的依循 |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主要内容及创新 |
1.5.1 主要内容 |
1.5.2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
1.5.3 创新之处 |
1.6 本章小结 |
第2章 工业固废资源化利用制度变迁及规制困境 |
2.1 发展阶段概述 |
2.1.1 无序治理阶段(1953-1970) |
2.1.2 治理起步阶段(1971-1985) |
2.1.3 堆填为主阶段(1986-2000) |
2.1.4 贮用结合阶段(2001-2015) |
2.1.5 以用为主时期(2016至今) |
2.2 制度变迁特点 |
2.2.1 治理理念的变化 |
2.2.2 观念意识的变化 |
2.2.3 规制力度的变化 |
2.2.4 指导原则的变化 |
2.3 政策法律制度现状 |
2.3.1 法律体系概况 |
2.3.2 政策体系概况 |
2.3.3 相关制度现状 |
2.4 工业固废资源化利用规制困境 |
2.4.1 治理重心偏颇,责权利配置失当 |
2.4.2 制度供给失衡,治理效率低下 |
2.4.3 治理能力不足,组织协调不到位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工业固废资源化利用规制规则博弈分析 |
3.1 方法适用 |
3.2 博弈主体责权利安排分析 |
3.2.1 地方党政部门 |
3.2.2 产废企业 |
3.2.3 利废企业 |
3.2.4 中央及社会公众 |
3.3 非合作博弈 |
3.3.1 产废企业与利废企业的博弈分析 |
3.3.2 产废企业与政府双方博弈 |
3.4 合作博弈 |
3.4.1 模型参数假设及矩阵构建 |
3.4.2 企业最优决策求解及模型分析 |
3.4.3 政府最优决策求解及模型分析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现行工业固废资源化利用规制工具检视——基于文本量化分析 |
4.1 研究方法 |
4.2 样本选择及研究框架构建 |
4.2.1 文本收集 |
4.2.2 构建分析框架 |
4.2.3 文本单元编码与数据分析 |
4.3 规制工具运用效果及存在问题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工业固废资源化利用规制效率及影响因素分析 |
5.1 DEA方法概述 |
5.2 规制效率分析 |
5.2.1 数据支撑 |
5.2.2 变量选择及设定 |
5.2.3 效率测算结果与分析 |
5.3 规制效率影响因素分析 |
5.3.1 影响因素指标选取 |
5.3.2 数据处理 |
5.3.3 模型构建与实证分析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提高工业固废资源化利用制度有效性和规制效率的对策与建议 |
6.1 完善责权利配置,提升规制规则的有效性 |
6.1.1 明晰资源化利用的主体责任及义务 |
6.1.2 探索建立责任利益转化及补偿机制 |
6.1.3 强化全过程监督,加大追责力度 |
6.2 聚焦调整成本收益,优化规制工具使用 |
6.2.1 调整命令控制型工具运用领域,转变治理重心 |
6.2.2 发挥激励型工具聚焦调整成本收益的作用 |
6.2.3 强化引导型工具的影响作用,降低治理成本 |
6.3 强化制度供给,提升规制效率,降低治理成本 |
6.3.1 完善标准制度,健全市场准入成本 |
6.3.2 加大科技研发,提高支撑能力 |
6.3.3 加快数智建设,驱动高质规模利用 |
6.4 本章小结 |
第7章 结论与展望 |
7.1 结论 |
7.2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表 |
附表1 我国工业固废治理政策法律文本汇总表 |
附表2 固废治理领域政策文件概况表(1973-2021) |
附表3 《固废法》相关概念变动对照表 |
附表4 二维分析框架下规制工具分布表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和其它科研情况 |
(2)绿色消费3.0监管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变量注释表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3 研究内容、方法与技术路线 |
1.4 主要创新点 |
1.5 本章小结 |
2 文献综述 |
2.1 绿色消费概念范畴 |
2.2 绿色消费的影响因素及其作用机制 |
2.3 绿色消费监管相关研究 |
2.4 研究述评 |
2.5 本章小结 |
3 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 |
3.1 绿色消费的演进趋势 |
3.2 绿色消费3.0监管的理论基础 |
3.3 本章小结 |
4 绿色消费监管现状分析 |
4.1 数据收集 |
4.2 绿色消费监管政策文本量化统计 |
4.3 绿色消费监管政策效力评估 |
4.4 绿色消费监管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 |
4.5 发达国家绿色消费监管实践考察及经验启发 |
4.6 绿色消费监管升级的现实挑战 |
4.7 本章小结 |
5 绿色消费3.0监管演化博弈分析 |
5.1 模型假设 |
5.2 演化博弈模型的构建 |
5.3 演化博弈的复制动态方程的构建 |
5.4 演化博弈的稳定性分析 |
5.5 数值仿真 |
5.6 本章小结 |
6 绿色消费3.0监管体系的整体框架设计 |
6.1 绿色消费3.0监管体系的路径选择 |
6.2 绿色消费3.0监管体系的理论和机制研究 |
6.3 绿色消费3.0监管体系的保障措施研究 |
6.4 本章小结 |
7 研究结论、不足和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研究不足和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作者简历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3)地方促进型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动态 |
三、研究思路 |
第一章 我国地方促进型立法的产生与发展 |
第一节 地方促进型立法的发展阶段 |
一、第一阶段:以执行性立法为主 |
二、第二阶段:执行性立法与创制性立法相结合 |
三、第三阶段:以创制性立法为主 |
第二节 现有地方促进型立法的分布情况 |
一、地方促进型立法的数量分布情况 |
二、地方促进型立法涉及的事项情况 |
三、地方立法计划中涉及的地方促进型立法 |
第二章 我国地方促进型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第一节 地方促进型立法的必要性 |
一、促进型立法模式的必要性 |
二、满足社会实际发展的需要 |
三、国家层面立法需要地方积累经验 |
第二节 地方促进型立法的可行性 |
一、促进型立法模式具有可行性 |
二、有国家促进型立法的示范和国家政策的指引 |
三、地方的促进型立法与上位法的抵触性较小 |
第三章 我国地方促进型立法的特点 |
第一节 调整主体方面的特点 |
一、政府和社会主体是促进与被促进的关系 |
二、强调社会公众参与促进事业 |
第二节 调整领域方面的特点 |
一、推动有关科技成果转化和科学技术进步 |
二、高标准、可持续的先进生产方式 |
三、利他行为、公益性社会福利 |
第三节 调整手段方面的特点 |
一、以激励性、指导性等调整手段为主 |
二、以倡导性规范为主 |
三、侧重于发挥法律指引功能 |
四、较少设置法律责任 |
第四章 我国地方促进型立法之展望 |
第一节 地方促进型立法促进事项的范围及发展趋势 |
一、科学界定设区的市地方促进型立法的事项范围 |
二、地方促进型立法促进事项的发展趋势 |
第二节 注重调动社会的积极性、强化政府的服务和责任 |
一、注重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 |
二、强化政府的服务和责任 |
第三节 及时总结法规的实施效果 |
一、推动地方促进型立法的实施 |
二、及时评估和检查立法实施情况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4)循环经济原则下的商品包装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2 国内外立法文献综述 |
1.2.1 国内外立法综述 |
1.2.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3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及创新点与不足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3.3 创新点与不足 |
2 循环经济的基本理论 |
2.1 循环经济理论的概述 |
2.2 循环经济下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
3 商品包装规制的国外立法及其借鉴 |
3.1 德国 |
3.1.1 相关立法 |
3.1.2 政策与制度 |
3.2 日本 |
3.2.1 相关立法 |
3.2.2 优惠政策与发展模式的转变 |
3.3 国外立法、制度之借鉴 |
4 我国立法现状及存在的不足 |
4.1 我国相关立法 |
4.1.1 《循环经济促进法》 |
4.1.2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4.1.3 《清洁生产促进法》 |
4.1.4 其他规范性文件与政策 |
4.2 对我国商品包装规制的立法分析 |
4.2.1 我国相关立法正逐步完善 |
4.2.2 商品包装的其他相关规制 |
4.3 我国立法对商品包装规制的不足 |
4.3.1 立法不完善,效果欠佳 |
4.3.2 监管规范欠缺,执行力度不足 |
4.3.3 制约关系尚未全面形成,生产者之外规制主体部分欠缺 |
4.3.4 保障制度缺乏,有待完善 |
5 对我国现行包装废弃物相关立法规制待完善之处的建议 |
5.1 完善立法规制,严格惩罚制度 |
5.1.1 完善立法内容,生产者、销售者及消费者间相辅相成 |
5.1.2 明确惩罚制度,严格执法 |
5.2 更新细节,建立健全回收系统 |
5.2.1 分步骤替代不可降解外卖包装 |
5.2.2 建立健全回收再利用系统,向先进制度看齐 |
5.2.3 加大投入力度,将回收处理产业化 |
5.3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环保意识 |
5.3.1 创新生活垃圾回收办法,规范丢弃行为 |
5.3.2 加强宣传教育,深化环保理念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5)清洁生产激励机制法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1.国内研究动态 |
2.国外研究动态 |
(三)研究方法 |
1.比较分析法 |
2.定性分析法 |
3.交叉分析法 |
(四)研究创新点与不足 |
一、清洁生产激励性机制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一)清洁生产激励性机制相关概念界定 |
1.清洁生产 |
2.激励 |
3.激励的要素 |
4.法律的激励机制 |
(二)清洁生产激励机制的功能与特点 |
1.清洁生产激励机制的功能 |
2.清洁生产激励机制的特点 |
(三)激励性机制的类型 |
1.正向的激励和负向的激励 |
2.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 |
3.内激励和外激励 |
4.短效激励和长效激励 |
(四)清洁生产激励机制的理论基础 |
1.外部性理论 |
2.庇古理论和科斯理论 |
3.公地悲剧理论 |
4.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理论 |
5.行为规范说理论 |
6.责任规则说理论 |
二、我国实施清洁生产激励机制的必要性与现状 |
(一)实施清洁生产激励机制的必要性 |
1.激励性机制在环境资源法中的重要性 |
2.清洁生产实施现状 |
3.实施清洁生产的内生动力 |
4.清洁生产法的软法特性 |
(二)我国清洁生产激励机制的规定 |
1.表彰奖励措施 |
2.资金扶持措施 |
3.对中小企业基金支持 |
4.税收优惠 |
三、我国清洁生产激励机制问题检视 |
(一)制度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 |
(二)经济性激励措施设置不合理 |
1.税收激励措施 |
2.绿色采购措施 |
3.绿色信贷制度 |
(三)非经济激励手段不完善 |
(四)激励措施实施环境不好 |
四、域外清洁生产激励机制与启示 |
(一)美、日、德清洁生产激励机制之规定 |
1.美国清洁生产激励机制 |
2.日本清洁生产激励性机制介绍 |
3.德国清洁生产激励机制介绍 |
(二)域外清洁生产激励机制对我国的启示 |
1.注重法律体系的架构 |
2.采用多种模式推进清洁生产 |
3.非经济激励手段的应用 |
4.鼓励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化 |
五、完善我国清洁生产激励机制的法律对策 |
(一)增强清洁生产激励机制的可操作性 |
1.对激励措施进行修订 |
2.制定相关配套措施 |
(二)完善清洁生产经济性激励措施 |
1.税收调节制度 |
2.政府绿色采购制度 |
3.绿色信贷制度 |
(三)完善清洁生产非经济性激励措施 |
1.完善信息网络平台建设制度 |
2.建立技术支撑制度 |
(四)增强清洁生产激励机制的可诉性 |
1.明确清洁生产激励机制的权利义务内容 |
2.增强法律责任 |
3.原告诉讼资格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城乡生态文明建设统筹推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缘起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述评 |
三、相关概念的界定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与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第一章 社会主义城乡生态关系思想及其当代发展 |
第一节 空想社会主义的城乡生态关系思想萌芽 |
一、空想社会主义对资本主义城乡生态问题的批判 |
二、空想社会主义对未来社会城乡生态关系的设想 |
第二节 马克思恩格斯的城乡生态关系思想 |
一、马克思恩格斯对资本主义城乡生态问题的批判 |
二、马克思恩格斯对共产主义城乡生态关系的设想 |
第三节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人对城乡生态关系的探讨 |
一、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中国共产党人对城乡生态关系的探讨 |
二、改革开放后至十八大前中国共产党人对城乡生态关系的探讨 |
三、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关于统筹推进城乡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论述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十八大以来统筹推进城乡生态文明建设取得的成就 |
第一节 国土空间面貌发生深刻改变 |
一、国土空间布局表现出较为合理的趋向 |
二、城乡区域发展差距拉大趋势得以扭转 |
第二节 农村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
一、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成效显现 |
二、农业面源污染扩大化趋势得到有效遏制 |
第三节 城乡生态文明建设的协调性不断增强 |
一、城乡生态环境一体化实现程度大幅提高 |
二、生态补偿取得明显成效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十八大以来统筹推进城乡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经验之一:注重顶层设计及其推动落实 |
第一节 高屋建瓴制定发展战略 |
一、美丽中国战略的城乡生态一体化导向 |
二、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城乡生态一体化导向 |
三、乡村振兴战略的城乡生态一体化导向 |
第二节 推动政策制定和法制化进程 |
一、城乡统筹的生态文明建设的政策密集出台 |
二、城乡统筹的生态文明建设法制化加速推进 |
第三节 推动顶层设计的落地实施 |
一、自上而下层层推动 |
二、先行试点与经验推广 |
三、以生态环保责任制强化落实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十八大以来统筹推进城乡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经验之二:促进城乡利益协调 |
第一节 城乡利益协调的理论阐释 |
一、城乡利益分配不均的困境 |
二、以城市利益让渡调整利益格局 |
三、城乡互利合作实现利益最大化 |
第二节 统筹城乡空间规划 |
一、坚持主体功能区的战略导向 |
二、科学划定“三区三线” |
三、推动城乡空间规划的协调统筹 |
四、促进城乡“三生空间”合理布局 |
第三节 推动生态补偿创新发展 |
一、推动流域生态补偿的制度建设和实践探索 |
二、推动森林生态补偿的制度建设和实践探索 |
第四节 城乡优势互补共建生态文明 |
一、以城带乡助推农村生态文明建设 |
二、补齐农村环境短板锚固城市生态本底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新时代城乡生态文明建设持续统筹推进面临的挑战 |
第一节 城乡生态文明建设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突出 |
一、城乡空间规划仍不平衡不协调 |
二、城乡生活垃圾治理能力不平衡 |
三、生态农业发展不充分问题突出 |
第二节 城乡生态文明建设的统筹推进机制有待完善 |
一、新型城镇化与乡村振兴战略统筹推进机制不完善 |
二、要素配置不均衡导致城乡统筹推进机制不完善 |
三、生态补偿的城乡协同机制不健全 |
第三节 城乡统筹的生态文明制度不完善及治理效能不彰显 |
一、城乡统筹的生态文明政策制定有待完善 |
二、城乡统筹的生态文明法律法规有待完善 |
三、城乡统筹的生态治理效能不彰显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新时代城乡生态文明建设持续统筹推进的应对策略 |
第一节 以生态文明理念引领城乡融合发展 |
一、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引领城乡空间发展 |
二、坚持“生态价值论”和“两山论”理念引领生态补偿 |
三、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理念引领生态保护修复 |
第二节 推动城乡生态文明建设的平衡充分发展 |
一、平衡协调城乡空间规划 |
二、提升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能力 |
三、挖掘生态农业发展潜力 |
第三节 完善城乡生态文明建设的统筹推进机制 |
一、完善新型城镇化与乡村振兴战略统筹推进机制 |
二、以要素自由流动完善城乡统筹推进机制 |
三、健全生态补偿的城乡协同机制 |
第四节 促进城乡统筹的生态文明制度完善及治理效能提升 |
一、完善城乡统筹的生态文明政策制定 |
二、完善城乡统筹的生态文明法律法规 |
三、促进城乡统筹的生态治理效能提升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历 |
(7)行业法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法律中的“行业”与行业法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比较 |
一、行业与事业 |
二、行业与产业 |
第二节 “行业”入法的实证分析 |
一、法律文本的选择 |
二、“行业”的检索结果 |
三、“行业”入法的主要领域 |
四、部门法中的“行业” |
(一)宪法中的“行业” |
(二)经济法中的“行业” |
(三)行政法中的“行业” |
(四)社会法中的“行业” |
(五)民商法中的“行业” |
(六)刑法中的“行业” |
五、“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 |
(一)行业规划 |
(二)行业标准 |
(三)行业主体 |
(四)行业协会 |
(五)行业垄断 |
(六)行业自律 |
(七)行业诚信 |
(八)从业人员 |
第三节 行业法的提出 |
一、行业法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一)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理解行业法 |
(二)从非正式制度的角度理解行业法 |
(三)对行业法的深入研究 |
(四)行业法与领域法的比较研究 |
二、行业法研究的理论共识 |
三、行业法与部门法的关系 |
(一)交叉与重叠关系 |
(二)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
第二章 行业法治的概念分析 |
第一节 行业法治的提出 |
一、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 |
二、行业法治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三、行业法治的理论主张 |
第二节 行业法治的内涵 |
一、“硬法”之治与“软法”之治的结合 |
二、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 |
三、横向体系和纵向体系的结合 |
第三节 行业法治的特性 |
一、法治主体的多元性 |
二、法律规范的复合性 |
三、行业治理的差异性 |
四、运行机制的共治性 |
五、调整范围的全面性 |
第四节 行业法治的理念 |
一、权利保护理念 |
(一)通过公众参与实行权利保护 |
(二)通过救济实现权利保护 |
(三)通过行业监管实行权利保护 |
二、公平正义理念 |
(一)行业准入公平 |
(二)行业运行公平 |
(三)行业结果公平 |
三、科学发展理念 |
(一)创新理念 |
(二)协调理念 |
(三)绿色理念 |
(四)开放理念 |
(五)共享理念 |
四、自治理念 |
第五节 行业法治的实践意义 |
一、法治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 |
(二)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 |
(三)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 |
二、行业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 |
(二)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 |
(三)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 |
第三章 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 |
第一节 经济基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 |
第二节 政治基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渐确立 |
一、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检索结果 |
二、各行业推进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情况举例 |
三、对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检索结果的分析 |
第三节 社会基础:行业组织的大量涌现 |
一、政策和法律对行业组织的扶持 |
二、行业组织数量显着增长 |
第四节 法律基础: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 |
一、第一阶段:改革开放后到九十年代中期 |
二、第二阶段:九十年代后期至今 |
第四章 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 |
第一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 |
一、行业标准的广义界定 |
二、标准化对国家治理的作用 |
三、行业标准的法律性质 |
四、行业标准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标准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 |
(二)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柔性化 |
(三)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具有可操作性 |
第二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协会 |
一、行业协会的法律定位 |
二、行业协会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立法 |
(二)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纠纷化解 |
(三)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监管 |
(四)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管理 |
第三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 |
一、行业自治的法律性质 |
二、行业自治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第五章 行业法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第一节 完善行业立法机制 |
一、行业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 |
(二)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 |
(三)行业法律的滞后性 |
(四)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 |
(五)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 |
二、行业立法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立法体制 |
(二)完善行业标准立法 |
(三)及时修订行业立法 |
第二节 完善行业监管机制 |
一、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重审批轻监管的传统仍然存在,事中事后监管不健全 |
(二)传统监管不适应新的形势,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 |
(三)传统监管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 |
二、行业监管问题的完善 |
(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信用监管和综合监管 |
(二)贯彻政府适度监管原则 |
第三节 完善行业纠纷化解机制 |
一、行业纠纷化解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调解组织主要靠公权力推动,公信力有待加强 |
(二)行业调解制度的认同度不高,导致利用率过低 |
(三)行业调解的成功率不高,没有实质性发挥作用 |
(四)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 |
二、行业纠纷化解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调解制度 |
(二)健全行业仲裁制度 |
(三)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预防行业纠纷的产生 |
第四节 完善行业自治机制 |
一、行业自治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和政策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 |
(二)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 |
(三)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根除 |
二、行业自治问题的完善 |
(一)将立法上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 |
(二)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 |
(三)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主要行业法律的梳理 |
附录 B 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政策性文件清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8)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导论 |
1.1 问题缘起 |
1.1.1 从程序竞合到模式选择 |
1.1.2 从模式选择到程序协调 |
1.2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2.1 环境公益诉讼模式选择的研究述评 |
1.2.2 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研究述评 |
1.3 研究旨趣与意义 |
1.3.1 构建环境公益诉讼与关联诉讼的协同配合机制 |
1.3.2 探讨诉的合并在公益诉讼中的适用范围与限度 |
1.4 方法与可能的创新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可能的创新 |
2 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基本概念厘定 |
2.1 环境公益的学理解释 |
2.1.1 环境公益与环境公益诉讼之关系 |
2.1.2 环境公益的内涵与外延辨析 |
2.1.3 环境制度公益与环境实体公益的界分 |
2.2 环境公益诉讼的路径选择 |
2.2.1 环境公益侵害行为的类型界分 |
2.2.2 环境公益司法保护的实践样态 |
2.2.3 小结 |
2.3 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基本框架 |
2.3.1 内部程序与外部程序的识别 |
2.3.2 内部程序整合与外部程序衔接的建构 |
2.4 小结 |
3 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理论澄清 |
3.1 何以可能:环境公益司法保护的理论证成 |
3.1.1 法院在环境规制中的角色演进 |
3.1.2 “代理彩票理论”下的法院职能新解 |
3.1.3 环境行政规制与环境司法规制比较分析 |
3.1.4 小结:环境治理的第三条道路 |
3.2 为何协调: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制度根源 |
3.2.1 制度供给:环境公益诉讼单一模式选择的弊端 |
3.2.2 制度需求:环境司法专门化中的程序协调需求 |
3.2.3 如何调适:通过程序协调释放环境司法效能 |
3.3 如何协调:诉的合并在程序协调中的应用及其限度 |
3.3.1 诉的合并在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中的应用基础 |
3.3.2 诉的合并在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中的应用形态 |
3.3.3 诉的合并在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中的应用策略 |
4 环境公益诉讼的内部程序整合 |
4.1 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整合 |
4.1.1 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模式比较 |
4.1.2 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模式选择 |
4.1.3 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整合路径 |
4.2 环境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整合 |
4.2.1 环境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整合的现实镜像 |
4.2.2 环境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整合的理论证成 |
4.2.3 环境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整合的制度完善 |
5 环境公益诉讼的外部程序衔接 |
5.1 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的程序衔接 |
5.1.1 双轨制环境诉讼模式的现实镜像与问题梳理 |
5.1.2 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程序衔接的理论基础 |
5.1.3 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程序衔接的制度构造 |
5.2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程序衔接 |
5.2.1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辩证关系 |
5.2.2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衔接问题 |
5.2.3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衔接机制 |
6 结语: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限度及其规制 |
参考文献 |
附录 |
A 作者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 |
B 学位论文数据集 |
致谢 |
(9)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 |
第一章 资源型城市补偿机制的演变 |
第一节 资源型城市的范畴与问题 |
一、资源型城市的内涵 |
二、我国资源型城市的分布与类型 |
三、我国资源型城市的经济发展困境与成因分析 |
第二节 补偿机制的分析 |
一、补偿机制的语义分析 |
二、纵向补偿机制与横向补偿机制的区分 |
三、本文语境下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机制的涵义与特征 |
第三节 我国资源型城市补偿机制辩考 |
一、纵向补偿机制的实效与资源型城市的补偿预期不契合 |
二、仅靠市场亦或自愿协商无法驱动横向补偿 |
三、横向补偿法律机制:对市场与自愿协商“不健全”的法律回应 |
第二章 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核心构成 |
第一节 由机制到法律机制的蜕变 |
一、机制与法律机制的法理界分 |
二、权利化: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生成的核心步骤 |
第二节 横向补偿权的证成 |
一、横向补偿权存在的必要性 |
二、横向补偿权生成的可行性 |
第三节 横向补偿权的内涵、生成逻辑与权利结构 |
一、横向补偿权的含义与特征 |
二、横向补偿权生成的宪法逻辑 |
三、横向补偿权的权利结构与类型 |
第三章 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补偿技术 |
第一节 横向补偿的原则 |
一、区域利益协调原则 |
二、发展成果共享原则 |
三、多元主体参与原则 |
四、比较优势互补原则 |
第二节 横向补偿方式的总体设计 |
一、横向补偿基金先行 |
二、横向补偿PPP项目筑巢引凤 |
三、生产要素的对口合作催动经济振兴 |
第三节 横向补偿标准的设定 |
一、确定横向补偿标准的理论依据 |
二、横向补偿标准的量化方法 |
三、横向补偿标准的量化障碍与创新路径 |
第四章 横向补偿基金的规则体系 |
第一节 补偿资金不足与补偿需求充裕的矛盾 |
第二节 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的应对思路与缺陷 |
一、国内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的理论与实践 |
二、我国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的缺陷 |
第三节 横向补偿基金的修正路径 |
一、与横向补偿基金相关的立法规范及缺陷 |
二、横向补偿基金中原始资金的来源 |
三、横向补偿基金的用途 |
四、横向补偿基金的运营模式 |
第五章 横向补偿PPP项目的引导与规制 |
第一节 PPP模式的横向补偿品质 |
第二节 横向补偿PPP项目的评审对象 |
一、横向补偿PPP的项目范围、合作类型及具体方案 |
二、横向补偿PPP项目的实施主体 |
三、横向补偿PPP项目的采购方式 |
四、横向补偿PPP项目的评估方式 |
第三节 锁定期制度在横向补偿PPP项目中的重构 |
一、我国PPP锁定期制度的现实缺陷 |
二、锁定期制度在横向补偿PPP项目中的修正 |
第六章 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路径 |
第一节 对口合作的源流及其横向补偿效应 |
一、由对口支援到对口合作的演进 |
二、资源型地区与非资源型地区间的对口合作 |
三、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效应 |
第二节 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思路及缺陷 |
一、对口合作横向补偿的理论基础 |
二、对口合作横向补偿的现实障碍与应对思路 |
三、基本思路的缺陷 |
第三节 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法制化 |
一、省内经济法制的自足与对口区域间协同立法的空白 |
二、区域间协同立法的经验借鉴 |
三、国家层面立法的应有形态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10)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概述 |
(一) 企业环境信息的概念 |
1. 环境信息的概念 |
2. 企业环境信息的概念 |
(二) 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由来 |
(三) 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理论依据 |
1. 公众环境信息知情权 |
2. 企业社会责任论 |
二、我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现状及不足 |
(一) 我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现状 |
1. 我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相关立法规定 |
2. 我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 |
(二) 现有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1. 相关的法律法规之间缺乏协调性 |
2. 现有法律制度重事后处罚轻源头预防 |
3. 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范围较窄 |
4. 公开信息的形式和内容不完整 |
5. 对违法企业的处罚手段和后续措施不健全 |
6. 公众参与度低 |
(三) 对现有法律制度的现状和不足的具体分析 |
1. 对法律法规之间缺乏协调性的具体分析 |
2. 对重事后处罚轻事前预防的立法不足的分析 |
3. 对主体范围窄及地方具体执法不足的分析 |
4. 对环境信息公开的形式和内容不健全的分析 |
5. 对于公众参与度低的问题的分析 |
三、境外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经验借鉴 |
(一) 境外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法律制度 |
(二) 境外相关法律制度对我们的启示 |
四、我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完善对策 |
(一) 完善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性 |
(二) 健全相关法律制度侧重源头预防立法 |
(三) 扩大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义务主体的范围 |
(四) 健全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形式和内容 |
1. 健全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形式 |
2. 完善企业环境信息的内容 |
(五) 健全对违法企业的处罚手段和后续措施 |
1. 完善对违法企业的处罚手段 |
2. 健全配套后续措施 |
(六) 充分发挥公民和民间组织的作用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四、我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出台的若干问题浅析(论文参考文献)
- [1]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规制有效性及效率研究[D]. 姚婷. 山西财经大学, 2021
- [2]绿色消费3.0监管体系研究[D]. 甘辛. 中国矿业大学, 2020(01)
- [3]地方促进型立法研究[D]. 陈倩欣.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1)
- [4]循环经济原则下的商品包装法律问题研究[D]. 费悦.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2020(09)
- [5]清洁生产激励机制法律研究[D]. 肖康. 长安大学, 2020(06)
- [6]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城乡生态文明建设统筹推进研究[D]. 赵津津. 福建师范大学, 2020(10)
- [7]行业法治研究[D]. 刘刚. 吉林大学, 2019(02)
- [8]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论[D]. 何江. 重庆大学, 2019(05)
- [9]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研究[D]. 曹书.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10]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研究[D]. 李延祖.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