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加入WTO的历程及其启示(论文文献综述)
韩美琳[1](2021)在《高质量发展背景下中国经济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研究 ——基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视角》文中提出“产业结构转型升级”,这是我国备受关注、持续多年、任重道远的经济话题。近些年,关于“产业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的文章虽然很多,大多都是从产业经济学视角,应用西方经济学理论,阐释产业结构演进的过程和规律。也有部分学者应用马克思的社会资本再生产和列宁的生产资料生产优先增长理论,解析产业结构变迁,但从政治经济学视角对其进行全面而系统分析并不多见。本文则以“高质量发展背景下中国经济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为题,运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相关原理进行系统研究,不仅有助于加深对“高质量发展”,以及“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等相关概念的认识和理解,更是对研究“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理论的应用和补充。我国“产业结构转型升级”这一话题,是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爆发之后引出的。此前的通常提法都是“产业结构的合理化、高度化”或“产业结构调整”。几种不同的提法虽然在含义上彼此相似,但“产业结构转型升级”被提上日程却意味着结构性矛盾已经相当突出,解决问题的期盼也十分紧迫。世界金融危机对我国的冲击使中国经济的短板暴露无遗。资源的掠夺式开发、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大量的过剩产能,说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迫在眉睫。因此,中共十九大报告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基础上,又提出了“高质量发展”的新要求。目前,我国的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是当前和今后确定发展思路、制定经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的根本要求。实现“高质量发展”:一要经济增长稳定、区域城乡发展均衡、以创新为动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二要产业布局优化、结构合理,不断实现转型升级,并显着提升产业发展的效益;三要具有一流竞争力、质量的可靠性与品牌影响力,以及先进的管理理念与方法。“高质量发展”与“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关系是统一的。一方面,“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动力,是“高质量发展”过程中必不可少的至关重要一环,能够加速“高质量发展”进程;另一方面,“高质量发展”对“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具有促进作用,“高质量发展”势必会倒逼产业结构进行转换。“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要把重点放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上,把实体经济做强做优”。(1)可见,“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是经济工作的牛鼻子,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相关原理是理解和指导我国“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理论依据。马克思的社会资本再生产理论阐释的社会生产两大部类之间、部类内部不同生产部门(行业)之间,必须保持相互协调的比例关系。这种相互协调的比例关系一旦遭到破坏,产业结构就会出现失衡,供需关系扭曲,我国经济出现的大量过剩产能,就是违背社会资本再生产原理的结果。马克思资本有机构成学说,是诠释“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钥匙。科技进步条件下,资本积累不断追加,必然导致资本有机构成呈现不断提高的趋势。资本有机构成提高过程,就是“产业结构转型升级”过程。资本有机构成提高总是以技术的进步、创新为前提;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意味着产业资本的配置方式必然会由原来的劳动密集型,逐步向更高层次的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转变,这既是资本构成向高度化演变的必然趋势,也是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一个固有特征。马克思的产业竞争理论,阐释了竞争机制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机制,对资源的优化配置起决定性作用。竞争结果优胜劣汰,不仅不是资源的浪费,而是资源优化配置的实现途径。产业竞争理论启示我们,转变政府职能必须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有效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关键。“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问题”,(2)是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定性条件。习近平总书记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原理和“高质量发展”学说,为推动我国“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提供了实现途径和原则。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在全面分析国内经济阶段性特征的基础上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治本良方;是培育增长新动力、形成先发新优势、实现创新引领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经济发展和经济工作的主线。“高质量发展”是统领“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目标和原则。必须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实现质的飞跃。纵观我国产业结构演进历程,经过几个阶段的调整、优化,转型升级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对应“高质量发展”要求而言任重道远。现存的结构性问题是:比例关系失调,结构层次不高;供需结构扭曲,产销矛盾突出;技术含量较低,创新能力不强;产品附加值偏低,资源能源消耗过高;受区域屏障制约,产业联动效应太小。究其问题成因可从七个方面概括:一是经济发展政策存在导向偏误;二是国际市场需求萎缩;三是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制度环境不佳;四是企业获利能力偏低,生产方式过于粗放;五是经济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尚不健全;六是要素价格上涨,比较优势丧失;七是新发展理念贯彻落实上不够到位。存在的问题成因说明,以往片面追求经济增长速度、只注重数量不注重质量、忽视效率和效益的发展方式和理念,有悖于马克思主义协调发展、创新发展、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的原理和要求。因此,痛定思痛,认真总结历史经验和教训,才能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对策。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为开阔视野,本文在借鉴美、日、德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经验基础上,针对我国“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存在的问题及成因,遵循“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和理念,从五个方面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和办法。一是从宏观制度层面营造有利于“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良好环境;二是从中观产业技术层面强调加快推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三是从微观企业层面呼吁提升自主创新和科技研发能力;四是从企业运营机制角度要求转变经营管理模式;五是从市场供给端发力,强调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本文认为,决定和影响产业结构如何变迁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因而思考“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对策也是综合性的。它不仅涉及到政府、企业、个人不同的市场主体,而且还涉及到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不仅能够收获提高产业竞争力的积极效应,而且还要承受企业破产员工下岗的负面效应。因此,我们必须要求深化财税、金融、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各项制度改革配套跟进,为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扫清障碍。总之,只要我们坚定改革信心,把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经济发展和经济工作的主线,“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将会迈出更快步伐。
阮孟烨[2](2021)在《我国检验检疫制度与WTO、WHO协调问题研究》文中指出随着疫情的日益肆虐,全世界各国传来令人惊悚的死亡案例和传染案例数量,中国也时有进出口货物外包装携带新冠病毒的新闻的传来,我国更加应当注重做好卫生防控,以防止疫情在中国的传播扩大。积极应对境外贸易限制措施的同时也要利用我国自己的优势来制定相应的境外贸易措施应对局势复杂的外贸环境,保证中国能够在预防好疫情的情况下能够进行正常的国际贸易活动。检验检疫制度是在法律层面上有明文规定的,能够通过各种技术人员和执法人员的鉴定、检验、检查等手段分辨并阻隔传染病源进入,它是行之有效的防止境外与境内之间传染病传播的一种制度。我国的检验检疫制度虽然在近年经过了修订,但是仍然还是有许多空缺需要被填补和完善,难以应对当前严峻的疫情形势和国际贸易状况。而国际贸易壁垒不仅是我国需要面对的其他国家进行国际贸易时需要翻越的一种阻碍,同时在分析国际贸易壁垒时,研究背后的原理,与我国自身的检验检疫制度相结合,我国也可以使用在WTO规则范围内的国际贸易措施来防止一些不合格的或者是带有病毒的产品流入中国市场,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本文将分为3个部分,第一部分详细介绍检验检疫制度的定义和中外发展,并介绍现如今中国的检验检疫制度。第二部分从国际贸易法和国际卫生法入手,从软法到硬法,无论是世界贸易组织还是世界卫生组织都有相应的关于检验检疫的部分用以保护全世界人类与动植物的健康,但却因此造成了不少的国际贸易壁垒,研究相关协议的基本原则,用案例来说明技术发达的国家或者是联盟如何灵活运用协议里的原则来保护自己在国际贸易中的利益。第三部分将列举出我国检验检疫制度中出现的问题,如何从内部以及通过运用WTO下协议的规则来弥补完善我国的检验检疫制度。
沈丁心[3](2021)在《日本经济外交的嬗变及其趋势研究 ——以第二届安倍政府时期为核心》文中研究表明2020年9月,安倍晋三内阁闪电辞职,菅义伟接任,日本政治从此开启了“后安倍时代”。安倍晋三两次执掌日本政坛,创下了日本战后政治家最长执政记录。安倍时代已去,但却为日本政坛留下了诸多政治遗产,其中,安倍有关经济外交的构想、政策行动与成效,对日本政治、外交以及经济社会等各方面影响依然深远广泛。“后安倍时代”的日本外交将向何方,格外引人注目。因此,从了解菅义伟政府外交政策取向和展望未来日本外交发展趋势的意义上,回顾与总结安倍执政时期日本经济外交的经验与教训具有非常特别的意义。自安倍晋三第二次执政后,日本经济外交的发展渐趋展现为相对积极的态势。全球化的趋势,尤其是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在前所未有的程度上促动国际社会复合相互依存的逐步发展与不断完善;同时,逆全球化的趋势,亦在相当程度上与全球化共生同行,在相当复杂的国际战略互动中展现出突出的影响。在上述时代发展变化的背景之下,日本经济外交的内涵与外延正在逐步发生变化,其在日本对外交往和外交政策实行过程中的地位与作用不断提升。有鉴于此,本文将研究目标锁定在日本经济外交的嬗变过程、经济外交相关变量之间的耦合与交叉互动等问题上,通过这项研究以考察日本经济外交在新时代的现状与变化,把握其特征与发展趋势,为我国对日外交乃至我国外交的发展与未来方向塑造等提供有益的借鉴。本文综合运用国际关系理论与研究方法,以日本官方数据和政府资料等为主要基础数据,考察日本经济外交内涵与外延的变化,分析以安倍政府(第二次执政)时期为核心的日本经济外交的理念构想、实施内容、外延变化、主要特点和存在的问题,客观评价其实施效果。本文由绪论(研究目的、意义和研究现状分析)、正文(五章)和结论、以及参考文献等内容构成。本文的绪论部分,主要以第二届安倍政府时期日本经济外交的发展演变、内生变化与外在变迁等作为问题导向,通过对日本经济外交的研究目的、研究意义和研究现状等问题的梳理与分析,明确日本经济外交的研究前提,为其后展开的有关日本经济外交的基本构想、具体政策实践、政策实施的模式建构和发展趋势研究等提供必要的研究基础。本文第一章以日本经济外交研究的国际关系理论解读与释义为核心内容,通过对新自由制度主义、国际政治经济学和经济外交研究的相应理论解读来建构本文研究日本经济外交的理论分析框架。对日本经济外交研究的理论解读,不仅意在充实日本经济外交研究的国际关系理论认知,而且能为解读21世纪日本经济外交发展的指导理念提供更为明晰的线索与方法。如何有效评估日本经济外交的现状与未来趋势,需要充分发挥国际关系理论和经济外交研究理论的指引作用。本文第二章以时代演变中的日本经济外交嬗变为主题,梳理与解读战后日本经济外交的发展演变历史与现状,厘清日本经济外交的基本内涵,特别是第二届安倍政府时期日本经济外交嬗变与发展趋势的基本内涵。从纵向的视角分析安倍政府经济外交构想、布局的变化及其五大支柱(对外贸易、经济援助、对外投资、经济制裁、经济合作)的基本内涵与进展,以及与安倍国家战略与外交政策的相互关系。通过分析第二届安倍政府实施日本经济外交的具体战略构想与具体政策措施,特别是在国家战略的层面,日本在经济外交的各个领域具体实施经贸外交、投资外交与援助外交,乃至制裁外交,例如签署CPTTP、日欧EPA、日美贸易协定等等过程的分析,阐释经济外交与日本政治、经济与社会等的交互作用,展现日本经济外交在日本国家治理进程中的地位与作用。本文第三章以分析第二届安倍政府时期日本经济外交内涵与外延扩大为主题,通过对“大阪轨道”构想及其实施过程的全面分析和东日本大地震后危机外交公关的经济外交实施案例的实证分析,具体阐述安倍政府经济外交在新时期新形势下是如何适应国际环境变化而实现自身理念与政策实践升级的过程。第二届安倍政府经济外交实施的案例解读,是本文研究日本经济外交的重要方式之一。本章中对于“大阪轨道”的关注与研究,是针对日本外交整体实践中,基于主场外交与经济外交的关联性互动,阐释第二届安倍政府经济外交实施的案例研究。同时,针对第二届安倍政府经济外交的专门性案例研究,以“谣传损害”背景下的经济外交作为分析案例,从另一个侧面充实了有关第二届安倍政府经济外交的论证过程。同时,本章对于第二届安倍政府经济外交的比较研究给予了充分的关注,通过对比日本的政府开发援助(ODA)与中国“一带一路”建设,进一步阐释日本经济外交的嬗变过程。本文第四章以分析第二届安倍政府经济外交的动因、特点与评价为主题。对于日本经济外交嬗变的研究,本文的关注不单局限于日本经济外交嬗变本身,更注重在国际环境变化的时代背景下日本经济外交嬗变产生的动机与深层原因等问题方面。基于国家治理与国家战略的双重视角,尝试重新认识经济外交嬗变的动因、变化特点等问题。本文第五章以“后安倍时代”日本经济外交的发展趋势与展望为题,在综合分析日本经济外交嬗变及其影响的基础上,对日本经济外交的未来构想、面临的困境及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和展望。日本经济外交的未来展望,是分析、研究与评价日本外交未来发展趋势的重要变量之一。日本经济外交的发展趋势不仅取决于第二届安倍政府从国家治理到外交实践的相关构想与政策实践,而且与日本面临的外在国际环境变化密切相关。依据上述分析考察,本文尝试在结论部分提出以下几个结论:第一,本文尝试建构新的日本经济外交研究的理论范式,通过理论的、历史的和现实的三个维度,对日本经济外交的理念、政策及其属性嬗变进行梳理和分析,全方位地考察日本外交战略与政策的实践与发展变化,转变现有日本外交研究的思维定势,实现日本外交研究的理论创新。本文关于第二届安倍政府经济外交的研究,是对于已有研究成果的继承、优化与拓展。第二,日本经济外交的内在构成与自身的逻辑演变并非一成不变,而是伴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日本国内外的环境变化,特别是日本国家发展的客观需要而不断地完善内涵,适时地扩展外延的有机整体。应对中国国力增长和国际影响力的扩大,特别是“一带一路”建设带来的地缘政治与地缘经济的巨大变化,安倍政府重新认识和调整经济外交的价值与作用,是其现实主义国家治理理念的最明显体现。第三,本文在研究中特别关注了经济外交内涵变化与外延扩大的问题。诸如经济外交中的文化属性问题、公共外交与国际文化传播与经济外交政策的交叉融合问题等,为全面认识和把握日本经济外交乃至日本外交提供了新的研究视角与独立的思考。本文认为,第二届安倍政府经济外交,既是战后日本经济外交在21世纪日本国家外交实践中的延续,也是安倍政府在和平主义外交与文化产业立国等治国理念指导下,主动顺应国际国内环境变化而适时调整经济外交内涵与外延的外交实践过程。第四,日本式的思维方式对日本经济外交特别是安倍经济外交提供了基本的理念基础和政策动力,同时也决定了日本经济外交的特性与发展困局。日本经济外交的嬗变既给日本振兴经济与国际合作,重振国家自信提供了助力,同时也无法避免受到社会文化心理以及国际认知等等的局限与约束,从而导致日本经济外交乃至日本外交无法摆脱既有的发展思路与框架,无法完全回应日本国家治理的现实需求。“后安倍时代”的日本经济外交能否摆脱困局,在日本经济与日本外交、日本国家转型与国际社会发展等等交汇过程中,继续发挥有效的链接与平衡作用,为日本的国力提升与国际影响力的扩大起到应有的作用还有待持续观察。
卢建昊[4](2021)在《倡导联盟与产业政策研究 ——中国航空制造产业“系统集成”战略制定的政治经济学》文中研究指明在改革开放的40余年间,中国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中国崛起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同时中国经济深度融入全球经济,成为全球生产链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中国经济崛起也推动了中国作为全球最大航空服务市场的发展,为国际与中国民航飞机制造业提供了巨大的商机。中国民用航空制造业整机的发展战略一方面通过与麦道这样的商用客机公司合作进行总装生产,一方面通过技术合作的“三步走”战略来自主开发支线飞机,但遗憾的是这两条路径均以失败告终。但是,自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中国民用航空制造业的产业政策出现重大调整。2002年4月,支线飞机ARJ21项目正式立项。时隔4年后,在ARJ21项目尚未完成之时,干线飞机C919项目于2007年2月得到了立项。这两个表面上看起来相似的项目为何会先后出台?是哪些国内外因素与力量促使中国政府对民用航空产业政策做出重大调整?如何从产业政策制订的政治经济学视角对中国重大产业战略调整进行解释?这些问题是本研究重点回答的问题。论文采用“倡导联盟框架”(Advocacy Coalition Framework,或称ACF)对中国民航制造业战略调整进行解释。该框架强调政策子系统在决策过程中的重要性,特别提出以社会为中心的视角解读不同部门的政策联盟的重要性。本论文在研究中试图将该分析框架运用于中国民航制造业的重大战略调整问题的分析上。本研究主要结论性的观点包括:伴随着国际航空制造业的日渐全球化,出现了主制造商-国际供应商的系统集成开发方式。中国决定利用该系统集成开发方式,推出ARJ21与C919两个重大项目。这两个项目是中国国家和社会对国际航空制造业全球化的挑战与系统集成开发方式出现的机遇的战略反应。1990年代以后中国日益高涨的经济民族主义主张,提倡实施战略产业政策,以促进中国的产业安全与大国发展战略施行。在社会力量的推动下,2003年新一任领导集体上台以后,将国家再一次设定为发展主体,《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是新的经济与产业发展战略的重要象征。ARJ21项目是在参与国际分工的前提下,瞄准“缝隙”市场的阶段式发展方式;而C919项目则充分考虑与波音和空客这两个国际航空制造巨头的可能竞争与冲突,通过集中国家资源,利用国际产业分工体系与关键零部件的可获得性,实现中国民用航空制造业的跳跃式发展。在这个方面,论文提出C919项目决策正是中国国家力量与社会力量的政策观念调整与上海地区特殊政治地位相互结合的产物。目前呈现出的研究结果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学术意义:第一,论文展示了在全球生产网络环境下国家以战略贸易政策为基础形成选择性产业政策的过程,并通过C919项目提供了一个典型的案例研究。第二,国际政治经济学对于产业政策形成过程研究较少,本研究通过行为者层位分析,微观地观察了政策集团之间的相互竞争,系统地考察了作用于国家-社会关系的结构性变化压力,并为此将广泛用于政策过程分析的“倡导联盟”框架与国际政治经济学的分析框架相结合,提出了一个新的分析框架。第三,关于C919项目的立项过程及相关的各种信息,在各方的争论过程中呈现出了分散和碎片化的状态。同时,由于各方的不同立场,又使得彼此之间的视角和信念有着微妙的差异。本论文以此为基础,通过政策联盟行为对政策的形成过程进行了再现,同时对国际航空制造的发展与改革开放以后中国航空制造业商用客机发展战略展开了综合分析,并对ARJ21和C919之间所产生的发展政策变化脉络进行了结构性的把握。
文思君[5](2021)在《中国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出口趋势预测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逆全球化的思潮进入了全新的历史发展期,教育服务贸易作为服务贸易的一个新兴重要领域受到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教育服务贸易具备教育国际化和国际服务贸易的双重特点,对外彰显国家的“软实力”,增强国际竞争力,对内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在中国提出“一带一路”倡议后,美国等传统教育强国的国际留学政策出现了结构性调整,全球教育服务贸易处于发展的新时期,中国的教育服务贸易也进入了新阶段。因贸易长期处于逆差下,开展中国教育服务贸易的研究,特别是出口市场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目前,中国学者对于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宏观层面的比较优势研究,对于扩大教育服务贸易出口,缩小整体贸易逆差的实证研究还有所欠缺,尤其缺乏对影响中国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出口趋势预测的要素分析。论文对中外学者关于教育服务贸易的研究进行了总结梳理。在全面分析中国教育服务贸易发展现状的基础上,从《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中对服务贸易定义的四种提供方式,即境外消费、跨境交付、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入手,采用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构建了中国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出口趋势预测模型,即认为中国与贸易出口目标国之间的经贸情况、信息网络通联情况、政策融合情况以及人才交流情况等,会作用于以上四种提供方式,并最终影响中国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的出口趋势。同时,论文通过总结其他学者研究中国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竞争力提出的评价指标,找到了现有评价体系对贸易出口趋势预测的不足之处。通过引入全球创新指数、创新型国家评价、中国创新指数、全球软实力指数等权威指标体系中表征相关实力的指标,运用层次分析法提出了中国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出口趋势预测模型中,目标国潜力评价指标体系,进而完善了出口趋势预测模型,定量分析了中国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出口趋势。与前人的研究相比,预测结果不再仅仅只是宏观层面和静态方面的分析与研究,同时也考虑了微观层面的要素,并可以用各项指标的动态数据不断修正预测结果。模型输出的结果可以有效地分析出中国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出口目标国以及发展的优先级等内容。最后,通过对世贸组织(WTO)中存在可测量数据的114个国家进行潜力评价分析,预测了中国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出口在未来一段时期的潜在目标国,并对所有结果进行了排序。结合中国教育部的统计数据,进一步分析了预测结果的准确性。论文创新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利用复杂适应系统的理论解决教育服务贸易中的基本问题,阐释了中国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出口趋势预测机制,构建了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出口趋势预测模型;二是提出并验证了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出口目标国潜力评价指标体系;三是预测了中国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出口的趋势和主要目标国家,为中国未来一段时间内,在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出口的选择上提供了决策参考。论文认为,结合当今国际化发展的新趋势,解决中国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的逆差,就是要聚焦两个关键方面:1.抓住中国提出“一带一路”倡议后形成的国际形势,优先发展对沿线国家的高等教育服务贸易,争取后发优势。通过拓展留学渠道与模式,加大对沿线的基础设施建设援助,普及汉语教育和破除就业壁垒等,有的放矢地开展教育国际化。在提升中国教育实力的基础上,优先扩大教育服务出口整体规模,通过规模效应缩小整体逆差,在收获经济效益的同时,提升中国的国际形象和影响力;2.重视和稳定来华留学的“基本盘”。通过更好地适配国际规则,维护好同美国、韩国等传统来华留学主要生源国的人文交流,继续保持较高的来华留学人数,使中国的教育服务走向品牌化。同时让中国的教育服务产业更好地发挥公共外交作用,助力中美、中日韩等重要外交关系向好发展。
闫飞[6](2020)在《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本文以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为研究对象,以国际投资法相关的国际国内法律制度为研究维度,旨在对中央企业这一特殊的国际投资主体及其境外投资经济行为所引发的、或与之相关的国际投资法问题进行研讨;通过结合相关案例,对相关国际投资法律实践情况进行研究;并力求理论结合实际,讨论相关国际造法的中方立场。从国际法学研究角度讨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法律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首先,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在中国宏观经济层面具有重要的战略价值,其对法制保障有现实需求。中央企业客观上承担了中国经济“走出去”以及建设“一带一路”的主力军任务,而近年来,其境外投资所遭遇的东道国投资限制、审查措施逐步趋严,相关理论问题亟待厘清。其次,中央企业国际投资法专题研究的国内外学术成果尚不丰富,从国际投资法制的各个角度展开系统性深入研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填补理论研究的缺位。此外,诸如本轮中央企业体制改革等重要改革方案的制定、国际经济贸易谈判、国际投资造法过程,都应当考虑纳入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重要议题。全面详尽地分析相关问题,有利于中方作出合理准备、形成适当的有利主张。本文以总分逻辑结构展开,除导言及结论外共分四章。第一章首先从国际投资法角度,通过对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主体相关问题的厘清,为本文后续章节具体研讨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国内及国际法制重点问题奠定理论基石。第二至第四章分别从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国内法制、东道国法制以及国际法制等三个方面择取相关重点问题,进行深入剖析。本文主要采用系统分析、历史分析、法律解释、实证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在中央企业改革以及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存量、流量持续扩大,以及部分国家经贸单边主义和反全球化盛行的时代背景下进行。具体各章梗概如下:第一章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主体研究,旨在明确本文研究对象的基本定义,同时明确中央企业在国际投资法、国际直接投资法律制度中的定位。本章首先讨论国际投资法与境外投资法的概念,同时援引国际法学及部分经济学理论,阐述国际投资的基本分类,进而将定义和分类的范畴引导至国际直接投资,即本文所划定的研究范围内。同时广泛引用数据,揭示国际直接投资大趋势、中国企业境外投资大趋势以及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大趋势。关于中央企业法律主体地位的研究,首先从大概念上,对国有企业的概念进行界定,指出国有企业或类似国有企业的企业组织形式是在世界各国都普遍存在的。但是,在不同的经济体制和历史背景下,国有企业具体形式与法律地位并不相类,国有企业参与经营活动的目的也不尽相同。关于中央企业的概念,本文主要研究狭义的中央企业,即由国务院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义务的中央企业。相对于地方国有企业而言,中央企业具有统一的出资人和相对高阶的法制配套,具有作为法学研究对象的可针对性。中央企业在过去的十几年中经历了深度的国际化进程,这种转变一方面源于中央企业境外资产的实际增加,另一方面也与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所面临的问题以及所引发的争议密切相关。进而,本章进一步分析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历史演进及现状,并评述其未来发展趋势,为下文结合国际、国内法制具体问题展开研究奠定理论基础。第二章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国内法制及其改革,旨在结合中央企业改革新情况,研究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国内法制相关的特殊问题,并讨论如何将本轮中央企业改革与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法律制度改革相配套,实现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国内法制的规范、监管及保障作用。从组织机构性质角度看,中国中央企业可以分为两类:即不具备公司法规定的组织形式之顶层架构的中央企业,和具备公司法规定的组织形式之顶层架构的中央企业。后者又可进一步分类,并已经成为当前中国中央企业存在的主流体制。关于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中国国内法制已经形成以《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及相关配套制度为核心的规范体系。诚然,既有的规范体系具有一定的国际投资保障作用,但其本身更偏重于投资监管而往往较少地涉及国际投资保障。同时,其法律位阶不高,政策性强于规范性。从中央企业改革对其境外投资的整体影响看,短期内,中央企业改革会对其境外投资高速增长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但从中长期效果分析,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将伴随改革而继续保持持续增长趋势。本文认为,实现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法制改革与中央企业体制改革并行至关重要,应借鉴日本、新加坡、德国等国家的相关经验,实现从规范企业到规范决策、从注重境外投资监管规制到注重境外投资保障等角度入手进行相关法制改革。第三章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东道国法制,研讨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所面临的东道国法制监管及投资措施,主要从中央企业在投资东道国的司法豁免、投资东道国国内法制中的竞争法审查以及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等问题维度切入。首先,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不应主张司法豁免。在国际法规则中,关于国家行为的司法豁免问题之判断标准是相对明确的,但中央企业的境外投资行为是否享有司法豁免的问题仍存在一定的争议。判断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识别其国际投资行动是否出于经济行为目的,即应当进行行为解释而非主体解释。本文倾向性认为,中央企业在其从事商业交易的经营行为时,不因其国有资产的属性而豁免于其他国家的司法管辖。在中航油案件中,中航油从实体问题角度并不占优,且其显然没有足够的依据得以援引去进行管辖权异议抗辩,于是中航油提出了基于中央企业属于中国政府的“部门”的管辖权抗辩,即主张其享有司法管辖豁免。根据中航油下属的新加坡公司所作出的经济行为性质,该主张并不成立,最终也未能获得司法判决的支持。总结该案,中国中央企业在进行具体的经济行为时,其主体地位与其他任何私营企业并无相异。关于竞争法审查,在中国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主要目的地国家,竞争法问题已经普遍成为投资东道国用以针对外国投资者的重要投资措施。竞争法问题贯穿于国际投资的准入阶段和准入后阶段,在投资准入阶段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且往往能够成为“交易终结者(Deal killer)”。通过研究欧盟委员会中化集团/帝斯曼合资申报案件,本文认为,为了避免中央企业在竞争法审查中被视为非独立的经济实体,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主体应该具备两项基本特征,即逐利性和独立性。逐利性是中央企业成为独立经济实体的根本属性,其核心要素应当是通过企业经营而获得经济收益,这也是企业之所以区别于政府部门的关键所在。独立性的判断标准,主要在于该市场主体是否拥有独立的经济决策权力。在实践中,应当主张中央企业独立计算竞争市场份额。但在当前的中央企业改革及大举整合之背景下,主张中央企业的独立计算市场份额仍存在一定不确定性。解决这一问题,有赖于国内相关改革的配套设计。关于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国家安全审查问题,首先应当明确,国家安全的概念已经及于经济安全。国家安全原本只是在国家主权、国际关系范畴内进行讨论的问题,但随着国际投资规模越来越大、不乏涉及重要领域及敏感行业,国家安全的概念也逐渐囊获经济安全在内的诸项安全因素。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因其起步早、实践丰富、立法完善等特征,成为了当今世界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范例。尽管美国CFIUS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对于中国企业(特别是中国中央企业)在美境外投资有一定的抑制作用,但是该项制度本身是有章可循的。通过对近年统计数据、三一重工案件、美国2018年开始的CFIUS现代化改革FIRRMA法案的研析,本文认为,中央企业应对国家安全审查应当进行如下举措:第一,加强投资主体架构设计,重点考虑中央企业的国有企业背景对交易架构的影响,在交易架构搭建的初期避免有国家安全审查所关注的因素存在。第二,选定非敏感投资领域,避免涉及敏感技术和受限地理区域。第三,重视审查前的工作,加强前期沟通。同时,从国家层面,我国应当进一步加强国家安全审查的国内法制完善,以从法制平衡的角度,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争取平等的投资环境。第四章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国际法制,旨在透过国际投资国际法制中的理论及实践问题研讨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国际法保护。在有关国际投资的国际造法过程中,中方主张将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保护的相关重点问题列入议题,争取以国际法制实现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合理、有效保护。文中分析国际投资国际法制的发展历史与现状,指出国际法制为国际法主体(主要是主权国家)创设国际法义务,这是真正实现国际投资保护的有效途径。为了厘清国际投资法制保护的理论问题,本章探讨国际投资保护法制的渊源。其渊源主要在于国际投资条约、国际投资惯例,诸如国际经济贸易组织或区域性经济贸易组织做出的相关文件也是国际投资保护法制的重要补充。国际法制调和作用,是本文主张中国积极参与国际造法解决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保护问题的重要理论依据。这个问题以国际投资调和的需求展开,其研讨价值在于确认国际投资国际法制的应然性作用。国际投资作为一项经济活动,其本身并不具备经济属性之外的其他意义(例如政治意义),然而当国际投资的规模逐渐增大,国际投资相关争议不断涌现,上述结论便显得“亭台楼阁”。第一,国际投资已经成为引发强国之间经济贸易纠纷的重要动因,同时在国力强弱对比悬殊的国家之间进行的大规模国际投资,往往掺杂政治、外交因素。第二,在国际投资所引发的摩擦中,可以归纳出几项基本特征:即投资来自国际商业巨头,投资权益由投资输出国政府持有或与政府关系密切,以及具体投资项目触及投资东道国核心利益。在这一层面,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相关度较高,换言之,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容易引发国际投资摩擦。第三,中央企业属于中国国有企业,其本身的政府关系背景无须赘述。第四,中央企业的投资领域除了涉及资源能源等传统世界各国核心利益的领域外,还正在向信息通信等高科技敏感领域转型。因此,从国际投资调和的角度看,中央企业对于国际法制调和的需求十分明显。本章同时分析国际法制调和原理,其根本目的在于明确国际投资法制的作用机制实然性。首先,国际法符合法的法理学基本特征,国际投资领域的国际法制是以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的法,其协调各国统治阶级的意志。其次,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以及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的角度出发,单单依靠国内法制,无法解决复杂的国际投资争议。关于中央企业相关的重点问题,在廓清双边投资协定的适用范围方面,尽管中国对外签署的双边投资协定已经超过一百项,然而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是否适用中国中央政府对外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的问题,存在一定疑问。在实践中,诸如香港永久居民Tza Yap Shum案已有一定的指引,然而本文倾向性观点认为,以中国中央政府名义对外签订的投资协定已经默示排除了两个特别行政区的适用。如果希望通过双边投资协定的形式保护大量中央企业在港、在澳投资主体,应当考虑在后续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中将两个特别行政区明确纳入。关于中央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问题,在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中应当列为重点议题。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问题研讨,始终离不开其主体研判问题,在对外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中,中央企业的问题往往语焉不详。然而在具体法律实践中,中央企业是否具有明确的经济独立性?这是其能否最终被识别为正常的外国投资者的重要因素。从国际投资法角度看,中央企业在境外投资过程中是否具有较高的经济行为决策透明度,也成为识别的关键。关于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国民待遇,本文指出,国民待遇问题其本身存在不同的层次。国民待遇,是法律上应然的国民待遇还是实然的的国民待遇?前者无疑是表面符合双边投资协定和其他国际法义务的,而后者则是实质符合和履行投资东道国国际法义务的。进而,通过印度尼西亚外商投资相关案例的分析,可以佐证说明,不同层次的国民待遇对于境外投资者的影响是决定性的。在国民待遇领域,中方应当积极主张中央企业享受全面的国民待遇,并积极争取在双边投资协定中特别纳入相应内容。最后,关于竞争中立的问题及其国际造法趋势,尽管澳大利亚、美国等发达国家早有竞争中立的法律定义,但其并不适用(或不利于)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平等享受国际投资法律制度环境,OECD的相关造法努力也主要基于限制国有企业的逻辑,其关注重点主要针对国内法制范畴内的国有企业潜在不正当竞争优势。为了利用国际投资法制的调和作用实现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平等保护、争取平等自由的国际投资环境,中方应当主张扩充竞争中立的概念,并将其纳入未来的国际投资造法中方主张。本文结论部分统括全文观点并总结相关问题,即认为中央企业的改革应当伴随着国内有关境外投资的法制改革同时进行,中央企业也必须积极应对投资东道国法律制度及相关投资措施所带来的冲击,同时中国应以国际造法为契机落实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保护。
黄琳琳[7](2020)在《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信息技术的发展改变了传统金融服务贸易的提供方式,以大数据、区块链和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为基础的新型金融服务贸易应运而生,如电子银行、整合支付、移动支付、网络支付、P2P、网络借贷、远程信息处理、网络众筹等。1995年乌拉圭回合,国际社会首次达成国际服务贸易规则——《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GATS)。GATS将服务贸易的提供方式分为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四种模式,并以附件的形式对金融服务贸易进行了规定。然而,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应用和普及,亟需形成以跨境交付为主的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但近期以来,WTO陷入困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谈判更是难以推进,有关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规则则在区域性自由贸易协定(Free Trade agreements,FTAs)1中出现,但无论是从规则体系还是具体规则内容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本文预探究FTAs中规则的差异所在?以及规则差异背后所映射出的发展趋势?同时总结归纳出规则适用的方式与特点?最终试图从价值层面判断与反思规则设计上与其适用实践中所具备的优势与缺陷,构建出既能够推动跨境交付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又能更好的维护国家安全的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系,以期为中国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提供建议。本文除导论共分为五章:第一章“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概述”。跨境金融服务贸易以金融服务要素跨境为核心,包含传统服务提供模式中的跨境交付、境外消费以及自然人流动三种模式,其依托网络空间规则,并且以金融数据的跨境自由流动为关键性因素。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作为新兴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其产生以“破坏性金融创新”理论为基础,符合“破坏性创新”构成的三个要素,即“变革”、“替代性潜力”和“结构性影响”,并且从“市场准入”和“业务运行”等方面革新了以金融抑制与金融深化理论为基础的传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成为国际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并且也形成了相对完整的体系,从NAFTA中的初级规则演变到USMCA中的高级规则,展现出了较为明显的特征:即市场准入成为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前提条件、非歧视性待遇规则成为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中间保障、审慎例外规则成为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风险屏障。第二章“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规则”。市场准入是服务贸易得以进行的前提条件,GATS项下的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准入规则与商业存在下的金融服务贸易适用同样的规则,但对于以产品分类为主的跨境金融服务贸易,显然供给不足,主要表现为市场准入框架不利于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实现、跨境金融数据流动成为市场准入争议的焦点、例外规定阻碍自由化措施的实施、DSU不能有效解决跨境金融服务贸易争议等。WTO有关争端涉及到跨境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问题,包括跨境交付的含义问题、GATS第16条第1款与第2款之间的联系问题、市场准入的具体措施问题等。现有的FTAs在破坏性金融创新的理论背景下为应对信息技术革命带来的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发展而达成的,从NAFTA到USMCA,有关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规则主要分为GATS型、CPTPP型、欧盟型以及其他等四种类型,均对GATS规则体系不足做出了有利的回应,如全面的市场准入义务以及跨境金融数据的自由流动,但在特定方面,基于跨境金融服务的特殊性也保持了一定的沉默。然而对于未来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规则,无论是从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内涵以及市场准入数量性限制措施的本质,还是从跨境金融信息自由流动的重要性来看,放弃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条款的概念都不会影响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第三章“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非歧视待遇规则”。非歧视性待遇是实现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后维持国内外平等竞争环境的重要保障,包括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然而跨境金融服务贸易所具有的合法的安全稳健性、国际义务与国家安全间的平衡性以及跨境金融数据流动的特殊性决定了原本GATS项下对于跨境交付与境外消费的区别问题、服务原产地的认定问题、非歧视性待遇条款中的“同类性”问题以及事实上歧视性待遇的解释问题等对于跨境金融服务贸易既具有普遍性又具有特殊性。新一代的FTAs均对上述问题做出了微弱的回应,但并未实质上促进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发展,未来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非歧视待遇规则应更具有灵活性与可预期性,解决例外条款举证之困难、金融服务同类性判断标准不确定等问题,并构建以要素为基础的灵活性非歧视待遇标准。第四章“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审慎例外规则”。金融服务的特殊性以及市场失灵决定了必须存在审慎规制,金融服务贸易分为原则性监管与规则性监管,前者是以结果为导向,依赖普遍适用的原则,而后者则是指存在具体的监管细则。但对于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常处于不同的管辖权范围内,其所依赖的审慎例外条款则本身具有原则性监管的性质,因而具有较大程度的灵活性。GATS早期对审慎例外条款的谈判存在较大的争议,阿根廷金融服务案是专家组做出的首例审慎例外条款解释的案件,但也存在解释过为宽泛的弊端,FTAs对于GATS审慎例外条款存在的问题从条款名称、关系需求、反滥用要求等方面进行了革新,以期更加符合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发展。然而,审慎例外条款本身的原则性决定了其不可能在国际上形成统一适用的标准,并且从GATS近30年的实践以及新的FTAs中有关审慎例外条款的规定可见,各主权国家对于金融自由化的理念还存在一定的差异,这无疑会增加达成一致性审慎例外条款的困难。欧盟在金融服务一体化市场上的成功经验值得借鉴,其相互承认原则也要求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审慎例外条款的适用需要各主权国家的相互承认予以配合。第五章“我国跨境金融服务贸易法律制度完善的建议”。信息技术带来的贸易成本降低使得跨境金融服务业成为未来金融业发展的重要趋势。国际高标准的经贸规则已经逐渐开始对跨境金融服务贸易予以关注。金融服务业开放是WTO服务贸易的重要议题,主要涉及金融服务的市场准入、非歧视待遇、业务范围和审慎规制,而跨境金融服务贸易涵盖服务贸易除商业存在模式外的三种模式。以CPTPP为代表的新一代区域贸易协定设定了高标准的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开放规则对我国构成挑战。在跨境金融服务贸易领域,我国无论在国内法律法规中还是在签订的FTAs中,都展现了较多的不足,主要表现为国内法层面的市场准入限制较多、FTAs中较少涉及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规定以及FTAs中审慎例外条款的规定不一等。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跨境金融数据流动尚存在争议、金融行为监管能力不足,另一方面,也出于条件不具备及风险防范方面的考虑。建议从国内跨境金融服务贸易体系、我国在FTAs中有关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谈判以及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监管科技完善等层面加以考虑。提升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程度、强化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以及将金融科技融入到审慎例外条款中。综上所述,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在FTAs中愈发重要,并且其规则体系也在逐渐完善,但相较于GATS,在市场准入、非歧视待遇、审慎例外等基本规则方面尚存在进一步发展的空间,以适用新金融服务贸易的出现。为对接并引领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制定,我国可从完善国内跨境金融服务贸易体系、加快在FTAs中有关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谈判以及促进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监管科技等层面加以考虑。
刘滢泉[8](2020)在《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充足、可持续的能源供给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保障。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以及能源消费水平的提高,能源需求和生产之间的不平衡的矛盾愈加严重。能源的来源有很多不同种类,当前,世界能源使用很大程度上依赖化石燃料。大量化石燃料的使用、燃烧会带来酸雨、雾霾等严重的环境污染、破坏,产生的大量二氧化碳更会引起全球性的“温室效应”。“温室效应”带来的气候变化是当前人类面临的最大威胁,危及地球生态安全和人类生存与发展,已经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化石燃料大量使用在造成严重环境、气候问题的同时,也面临着不可再生带来的能源枯竭问题。化石燃料大量使用在造成严重环境、气候问题的同时,也面临着不可再生带来的能源枯竭问题。20世纪70年代的石油危机,促使国际社会的能源危机、能源安全等问题浮出水面,也让许多国家更清醒地意识到能源供给持续性和发展新能源的重要性。全球范围内屡次发生的核事故,尤其是日本福岛核电站泄漏事件引发了人类对核能安全的不信任。一些国家相继宣布“弃核”,并努力实现从核电到可再生能源的转换。因此,寻找替代能源,成为各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可再生能源低碳、清洁、可持续的优点,赢得了世界各国的青睐,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已经从过去个别国家、部分地区逐步扩展成为全球各国的一致行动。各国都对发展可再生能源给予了高度重视,通过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降低能源进口的依赖程度,保障本国能源安全,推进能源转型;保护环境生态,实现可持续发展;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可再生能源产业具有初始投资成本高、成本受技术创新进步影响大、长期成本有下降空间等显着特点,因此,可再生能源产生经济效益需要长时间的发展和积累。巨大的投资、研发成本给成立初始阶段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带来了很大的经济压力,使其难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与传统能源相竞争。考虑到可再生能源产业的这一特点,以及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带来的环境、生态、经济价值,各国纷纷出台各种法律、政策,用以支持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壮大。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使用,作为未来第四次工业革命的内容之一,不仅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可以说,谁在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使用领域占得先机,就将在这场以绿色、智能和可持续为特征的科技革命中获得优势地位。世界各国既是气候可持续发展的利益共同体,更是经济社会存在竞争的利益个体,在逆全球化浪潮兴起的时代,国与国之间在发展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领域存在竞争关系、在争夺可再生能源产品、设备国际市场领域也存在竞争关系。补贴作为一种常用的政府激励措施,成为各国促进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发展的常用手段。随着可再生能源及其相关技术的不断发展,各国的可再生能源产业都有了不同程度的发展,补贴措施是否还可以继续使用、应当如何使用成为了学者们关注的问题。在国际贸易领域,不断涌现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更是对各国可再生能源补贴措施的合规性问题提出了质疑。在各国普遍对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给予补贴的背景下,相比环境负面效应更大的化石能源补贴,为何可再生能源补贴屡遭国际争端诉讼?成为本文研究国际层面可再生能源补贴问题的出发点。从GATT到WTO,这个世界上最大的多边贸易组织经历了70多年的发展历程。WTO在国际贸易领域建立了秩序,为世界经济发展和世界和平维护作出了贡献,其制度的详实程度、争端解决机制的广泛实践,成为全球化时代成员方遵守的“模范国际法”。然而随着实践的发展,WTO既有制度的僵化、新规则的难以达成,都让成员方对WTO“究竟走向何方”产生了怀疑。争端解决机构难以完成可再生能源补贴认定、难以开展合规论证,正是WTO既有制度僵化的印证和缩影。与多边经贸规则难以达成相对应,区域贸易协定发展如火如荼。美国、欧盟、日本主导或参与了TPP、CPTPP、USMCA、EPA谈判,并达成了一系列高标准的区域贸易协定。具体到可再生能源补贴领域,前述区域贸易协定通过“非商业援助制度”“环境条款”“一般例外条款变通适用”等规则的设计,事实上改变了WTO框架下的补贴制度,体现了先进发达国家抢占21世纪国际经贸规则制定话语权的战略意图。虽然目前而言,这些区域贸易协定的规定相对原则,且未有争端实践适用,但结合多边经贸规则的形成过程来看,区域贸易协定的相关规定推而广之,也可能只是时间的问题。先进发达国家在推进诸边、双边层面经贸规则发展的同时,也在国内层面不断发展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体系,综合运用法律、政策手段,设计覆盖研发、投资、生产、销售环节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为国内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发展提供科学化的制度保障,并向全球输出了“上网固定电价制度”“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等制度设计,在国内法制度层面实现了领跑。而今,经过了长期的发展和补贴支持,先进发达国家更多地掌握了可再生能源的核心技术,其中部分类型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具备了参与自由市场竞争的实力。由此不难发现先进发达国家在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领域的整体设计图谱:第一,在国内法制度层面逐渐将市场因素纳入原有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以实现优胜劣汰,提升成熟可再生能源产业的竞争力;第二,把握既有多边经贸规则,发起对其他国家的可再生能源措施争端,为本国可再生能源产业争取更多的国际市场和发展时间;第三,通过区域贸易协定实践,制定有利于本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高标准条款,抢占21世纪国际经贸规则“立法权”。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也是人口大国,高速发展的经济带来了巨大的能源消耗,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能源消费国,巨大的能源消费带来了大量的污染物和温室气体的排放,环境、资源问题已经成为了制约当今中国可持续发展的瓶颈。能源安全问题是国家能源发展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在核能安全性备受质疑的情况下,发展可再生资源产业已成为我国保护环境资源、实现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的必由之路。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可再生能源生产者,近年来,中国也成为在可再生能源发展领域最大的投资者,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迅速。然而,近年来,在贸易保护主义不时抬头的当下,我国可再生能源产品、设备在国际上屡遭反补贴诉讼。研究国际法律制度,归根到底的落脚点在于,对接国际经贸规则,发展、完善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助力我国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的发展。补贴、反补贴法律制度对我国来说是“舶来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自2004年后未有新的发展。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缺乏系统性,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散见于法律、政策之中,且多以政策形式出现,与先进发达国家相比,法制化程度明显不足,部分制度的合规性也有待论证。制度的局限必然影响实践的效果,实践中“弃风弃光”现象一方面是电力消纳的统筹问题,另一方面也是对既有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合理性的实践质疑。如何对接国际经贸规则,发展、完善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成为本文研究国内层面可再生能源补贴问题的出发点。因此,本文将在既有多边贸易体系框架内,为可再生能源补贴寻找制度依据,并结合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实践,探析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路径及制度问题,并将归纳区域贸易协定、典型发达国家内国法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趋势,以推进多边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和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完善,为我国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发展提供科学化的制度保障。本文从法学视角出发,聚焦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探讨了可再生能源及其补贴的价值、实施可再生能源补贴措施与贸易自由化的关系;分析了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相关制度,结合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实践及WTO制度,归纳了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所应遵循的逻辑思路;研究了区域贸易协定中可再生能源补贴相关制度,从诸边、双边层面为多边层面制度革新提供参考借鉴依据;讨论了可再生能源补贴专向性、不可诉补贴与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关系、可再生能源补贴与GATT1994第20条的关系等几个法律问题,就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发展提出了建议;对标WTO既有规则体系及案例实践,审视了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制度、政策措施的合规性,在结合他国立法、实践情况的基础上,审视国内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的体系性、科学性,为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完善、可再生能源补贴问题的解决及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提出了建议。具体而言,本文由以下五章组成。第一章通过可再生能源、再生能源补贴概念的界定,明确文章的研究对象,从基础理论层面为开展进一步研究奠定了基础。结合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必要性分析可以发现,环境、气候、资源问题的日益突出及环境问题的无国界特征,寻求发展替代能源,大力发展可能再生能源已经成为了国际社会的共识。结合“幼稚产业理论”和“外部性理论”两种经济学理论的分析,政府通过“有形的手”,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合理化能源产品的最终成本,为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符合自然法的公平价值和理性精神,体现了自然法的核心诉求。在综合政策的支持下,可再生能源产业竞争力的提升有空间、可实现,国际社会的认可度高,可再生能源补贴作为各国政府常用的政府干预手段和调控措施,其存在必要性在实践中也得到了体现。然而,对可再生能源补贴的质疑、可再生能源补贴贸易救济措施、可再生能源补贴贸易争端频发,可再生能源补贴“深陷”国际法律争议,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合规性备受质疑,成为了本文进一步研究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的动因所在。第二章围绕WTO框架下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适用这条主线,在第一节分析了WTO框架下SCM协定、GATT1994、GATS和《农业协定》中的与可再生能源补贴相关的制度及对可再生能源补贴的适用性,发现除了SCM协定,其他协定中的补贴制度都无法为可再生能源补贴认定提供充分依据;除了《农业协定》中的“绿箱”国内支持措施,其他涵盖协定中均无肯定可再生能源补贴环境价值、正外部性的补贴制度,有鉴于《农业协定》适用对象的特定性,因此当前WTO框架下没有专门适用于可再生能源补贴的特殊补贴制度;从制度层面来看,可再生能源补贴认定、论证遵循一般补贴认定、论证规则。在第二节中,结合WTO争端解决实践,以“加拿大-可再生能源案”为例,详细分析了WTO争端解决实践中确定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规则;并结合DSB裁决正、反两方面的评价肯定了既有合规论证规则的价值,同时也指出了其中的问题所在;并结合WTO补贴争端实践发展,发现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呈现“非补贴”化处理和高频度嵌入“国内成分要求”两个显着发展特点。而今,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路径发展呈现“停滞”状态,结合实践发展反思制度本身,发现WTO框架下补贴认定制度和分类制度都存在局限性,不利于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合规论证,无法在既有补贴制度框架内为可再生能源补贴提供豁免机会。DSB实践中形成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方法,是根据当前WTO框架下补贴制度做出的最无奈,也是最积极的选择,这种合规论证方法虽然暂时为非禁止性可再生能源补贴在事实上构建了暂时的绿色安全网,但从解决问题和长远发展的角度来说,依然不是根本之道。第三章围绕“非多边视角下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从“诸边、双边”区域贸易协定视角和“单边”内国法视角分别切入,系统梳理了重点区域贸易协定、典型发达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内容特点和发展趋势。在“诸边、双边”维度下,区域贸易协定的制度创新,事实上拓展了WTO框架下的补贴制度,从实体层面将环境因素融入补贴制度、通过非商业援助制度设计改变了国有企业补贴认定方式,从程序层面凸显了对透明度原则的重视。可以肯定的是,多个国家(地区)认识到了既有WTO框架下补贴制度无法适应可再生能源补贴认定需求,并在区域贸易协定中进行了积极的制度发展尝试,这对在多边层面尝试制度革新提供了发展思路。当然,区域贸易协定中许多创新规则的设计还不够完善,相比WTO框架下的补贴制度,相对更为原则,实践中也未有争端案例适用这些创新规则,规则如何加以运用、解释还有待实践的发展。在“单边”维度下,列举国家都对可再生能源给予了形式各样的补贴,都有着自成体系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列举国家既有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制化程度高,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政策共同构筑了制度体系。列举国家相互之间在制度上也存在相互借鉴,同一补贴制度并非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金科玉律,需要特定国家结合本国能源市场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加以适用。而今,市场因素逐渐并充分融入列举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可以预计,根据幼稚产业保护理论的逻辑,无论一国实施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究竟为何,随着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补贴的规模、数量都呈现递减的趋势,可再生能源产业最终面向的是自由市场,并将在自由市场的竞争过程中实现优胜劣汰。对列举国家可再生能源制度内容和发展趋势的把握,对多边层面制度革新及中国相关制度发展都有良好的参考价值。第四章根据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发展困境和制度适用问题,参考非多边视角下相关制度的发展实践,以WTO法律制度为基础,从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革新和一般例外条款制度革新两个层面出发,为多边视角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明确了方向。第一节聚焦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革新,通过对不可诉补贴制度恢复、修订,为具有环保、科研价值的可再生能源补贴构建了绿色空间;通过《环境产品协定》谈判视角下为可再生能源产品争取特殊待遇;参照《农业协定》分类模式为可再生能源补贴设计特殊规则,为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创新提供发展思路。第二节根据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特点,结合“具有‘国内成分要求’的可再生能源补贴无法在补贴制度范畴内得到救济”的现状,尝试在补贴制度之外,为含有“国内成分要求”的可再生能源补贴论证寻找制度依据;效仿EPA吸纳一般例外条款的做法,着力探析WTO框架下GATT1994第20条与SCM协定的适用关系,并在归纳GATT1994第20条实际适用效果的基础上,从适用方法变更、条款修改两种“必要的变通”模式出发,建立了可再生能源补贴援引GATT1994第20条的发展路径。虽然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革新阻力重重,但还是应当有制度革新的愿景和勇气,为可再生能源补贴合法性论证提供发展思路和方向指引。结合逆全球化发展浪潮,多边制度改革任重道远,不可能也无法一蹴而就,应当结合多边、诸边、双边、内国法实践发展,以原则导向的修订为起点,明确制度改革基本方向,以期实现从原则形成到原则接纳,再到规则形成到规则接纳的发展过程,有策略、有方法的实现多边经贸规则渐进式改革的目的。综合第四章的制度设计,本文将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性论证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第一,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需要多边层面规则的革新,无论是否最终在WTO平台解决,WTO既有制度和实践都会成为重要的参考依据;第二,在既有多边补贴制度框架内,最紧迫的就是重建不可诉补贴制度,在原则修订的基础上,为可再生能源补贴创造绿色空间;第三,对于含有“国内成分要求”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可通过在对GATT1994第20条进行“必要的变通”的基础上加以适用,为该类措施在制度层面再提供一次得以豁免的机会。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起步较晚,既有制度体系包括法律和政策两个层面的内容,且以政策为主。第五章在系统梳理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具体类型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内容,归纳了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的三个发展趋势: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在向“政府导向型、市场导向型并举”的方向转变;积极对接国际经贸规则;融入“低碳环保”“节能减排”内容。中国既有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呈现法制化程度不高、制度内容科学性有待提升两个明显不足,存在发展完善空间。基于可再生能源的价值,中国对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发展的需求,以及可再生能源补贴国际贸易争端的不断涌现,本章第二节对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完善提出了对策建议。第一,要推进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渐进式改革,在“遵守国际法义务”“借鉴他国有益实践”“坚持因地制宜思路”基本思路的指引下,针对第一节中提出的制度问题,着力提升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法制化水平和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内容的科学化水平,并对涉嫌“国内成分要求”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内容给予了特别关注。第二,要助力国际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创新,在“坚定多边立场”“坚持国际合作”基本思路的指引下,积极关注并参与多边、区域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创新,并对多边、区域贸易协定发展过程“非商业援助制度”“可再生能源市场基准”等问题给予了特别关注,并对“一带一路”能源国际合作背景下的中欧能源合作平台项目进行了发展展望。中国是WTO的重要成员方,也是多边贸易体制的实际受益者和坚定拥护者,围绕WTO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改革设计中国方案,既是履行负责任大国、代表发展中国家发声的重要举措,也是争取21世纪国际经贸新规则话语权的重要举措。无论WTO本身最终走向何方,多边经贸组织、多边经贸规则都不可或缺,在多边经贸规则重构的当下和未来,保持关注、持续参与、主动发声,都是避免成为新多边经贸规则“被动接受者”的积极作为。在国际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革新中,提交中国方案设计,是贡献中国智慧的有益尝试,也是坚定多边经贸谈判立场的实际行动。中国也应积极关注CPTPP、USMCA、EPA谈判的最新成果和发展走向,了解区域贸易协定在可再生能源补贴领域的制度创新和发展趋势,未雨绸缪。中国更应在自己主导的RECP谈判、“一带一路”倡议中,将能源合作、可再生能源制度加以融入,为区域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进行积极尝试。未来,人类文明必然会进入一个新能源的时代,但前往这条新能源的路上,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而今的新能源,在科技发展后可能会纳入可再生能源范畴,也会给既有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带来新的内容。即使在当下,化石能源依然是当今世界的主要消费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壮大仍然有赖于科技创新和政策支持,因此,一要统筹兼顾、遵循能源发展规律,重视传统能源法律制度建设,充分发挥传统能源在步入新能源时代的“桥梁”作用;二要为科技进步后,新型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产业化留有充分的制度发展空间,关注新能源领域的立法需求,展现制度的前瞻性,多面助力国家能源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发展;三要充分关注可再生能源资源高效利用、节能、生态税等层面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发展,以期为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构建更为全面的制度体系。
孙舒[9](2020)在《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文中认为法律技术脱节是指国际体系中同属特定领域国际公约的缔约方,在公约框架下的法律制定技术与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法律技术脱节研究是基于对法律主体在特定法律领域的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的研究,研究方法是采取定量方法与定性方法相结合的实证研究,得出该主体与其他国际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的现象。针对特定领域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成果,可以直接转化称为该领域法律技术的调整依据。法律技术脱节作为国际法领域普遍存在的现象,长久以来没有得到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重视,缺乏系统的理论和实证研究。2017年8月以来,美国对华发起“301调查”1并根据调查结果威胁加征关税,中美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互相申诉的同时利用国内措施互相进行贸易制裁施压,中美贸易关系急转直下,贸易争端解决成为中美关系的核心议题。当前中美贸易对立关系已经形成,在大国权利政治的较量之下,法律技术是处理中美经贸关系的有力合法武器,中国应根据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发展演变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鉴于实践和理论需要,论文以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为研究切入点,以中美在世界贸易组织的39起争端解决案件为观察样本,研究中美在WTO框架下法律技术脱节的现象和原因,进而提出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调整方案。论文共分为七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主要概述了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背景、研究思路、创新点和现有研究述评。论文第二章重点解释了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和外延,法律技术脱节的概念是基于法律技术提出的。本文对传统法律技术概念进行了拓展,认为法律技术包括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法律技术脱节是指国际体系中同属特定领域国际公约的缔约方,在公约框架下的法律制定技术与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这一部分的重点是论文的理论概念解析。第三章内容为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包括WTO概况、中国对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以及美国对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这一部分是后面的研究背景。第四章为法律技术脱节背景下中美世贸争端案件的统计分析。论文这一部分统计了中国诉美国的16起WTO争端案件和美国诉中国的23起WTO争端案件,并根据案件统计信息分析了案件的基本特点。第五章为WTO框架下中美实体法律规则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本章分析了中美互相提起的39起世贸案件涉及的WTO实体规则,以及通过案件分析中美在实体规则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即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在实体领域的不一致。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中美在WTO实体规则体系下存在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第六章为WTO框架下中美程序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本章重点分析案件中涉及的程序性规则,重点集中在“双反”调查的程序和DSU程序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现象和原因。论文最后一部分为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调整方案。针对前文分析的中美在实体法和程序法领域存在的法律技术脱节现象及原因,提出中国应对中美在WTO框架下法律技术脱节的方案,主要是贸易法律价值合法化、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调整路径。综上所述,本论文统计分析了中美互相在WTO争端解决机制提起的39起争端案件,并以法律技术脱节为切入点,分别分析了中美在实体和程序领域的具体法律技术脱节现象和原因。最后提出了中国应对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调整方案。论文要强调的是国际法律技术脱节存在必然性,在应对国际法律技术脱节做出具体法律技术调整的过程中必须不以国内法律技术脱节为代价,这样一国的法律技术才能在相关法律领域发挥最大的效力。
游启明[10](2020)在《特朗普政府对华战略竞争政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鉴于美国在国际秩序中的主导地位以及中美关系的全局性影响,理性把握并因应美国的对华政策或战略,应成为中国在由富到强进程中重点关注的事项之一。特朗普上台后,美国政府改变了对华战略认知,抛弃了冷战后的接触或对冲中国政策,提出了对华战略竞争新政策宣示,并从单边、双边以及多边层面着手,在政治、经济和安全多个领域,推进了该政策。面对特朗普政府对华战略竞争政策新现实,本文从理论层面将战略竞争进行定位后,依据政策或战略研究的逻辑,探讨了特朗普政府对华战略竞争政策的背景、目标、资源依托、实施表现、特点、效能、发展趋势以及中国因应等问题。战略竞争是霸权国应对崛起国的战略类型之一。虽然主流国际关系研究范式提出了不同的霸权国应对崛起国的理想战略,但整体上缺乏一个系统的霸权国应对崛起国战略的类型学框架,并探讨每种战略类型的实质。在借鉴既有研究的基础上,依据对崛起国地位追求的承认或蔑视、对崛起国实力增长与运用的容纳或限制这两个标准,本文将霸权国应对崛起国的战略分为对冲、竞争、顺应与鸵鸟四种类型。采取对冲战略时,霸权国会承认崛起国的地位追求,以此想软化后者的崛起意图,但它也会对崛起国的实力增长与运用采取限制措施;实施顺应战略时,霸权国既会承认崛起国的地位追求,也不会限制后者的实力增长与运用;采用鸵鸟战略时,霸权国不愿承认崛起国的地位追求,也不想限制后者的实力增长与运用。当霸权国对崛起国进行战略竞争时,不仅意味着它会打压崛起国在由富到强过程中所产生的地位追求热情,维护自身在国际秩序中的主导地位,还预示着霸权国会采用各种手段,努力限制崛起国运用实力的方式与范围,甚至会采取措施打乱崛起国的发展进程,从源头上打消崛起国对自身的潜在挑战。既有研究强调战略竞争的互动层面,本文则突出战略竞争的工具层面,把战略竞争视作霸权国主动进行的战略布局,认为它的本质是蔑视崛起国的地位追求热情,限制崛起国实力的增长与运用。对霸权地位与认同的维护、对崛起国意图与实力的恐惧、对国内政治发展的回应等因素,会综合作用于霸权国竞争战略的出台。战略遏制是战略竞争在冷战时期的表现形式,应避免将此种特定历史时空下的战略类型作为判断战略竞争的标准,从而忽视战略竞争的实质。除了需要合理把握战略竞争与战略遏制的一般性与特殊性外,还应该注意霸权国可能会从领域、层次等方面,表现出不同的竞争战略子类型或呈现出各异的战略竞争强度,而这些都需要在实践中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历史与现实多种因素的交互作用,促使了特朗普政府对华战略竞争政策的出台。长期经营与护持霸权的战略实践,使美国拥有了较强的霸权护持意识,这很容易使其从零和视角看待中国的崛起;特朗普政府对接触或对冲中国政策的失望,对国内“对华政策大辩论”的战略回应,以及对“极限施压”中国的战略自信,也激励其对华进行战略竞争;中美相对实力差距缩小给美国带来的恐惧,中国奋发有为外交给美国带来的焦虑,以及中国国际影响力的提升给美国带来的恐慌,也刺激特朗普政府想通过战略竞争政策来缓解中国崛起所带来的战略压力。特朗普政府对华战略竞争政策的实质,是既蔑视中国不断增长的国际地位,也限制和延缓中国实力的运用与持续增长,以维持自身的霸权地位。在政治领域,特朗普政府想通过对华战略竞争,抵消中国的地区影响力、维护自身在印太地区的优势地位、强化对地区盟友的管理、转移国内政治矛盾并为自己捞取政治利益。在经济领域,特朗普政府想通过对华战略竞争政策,规锁中国发展势头、制衡“一带一路”倡议以及保持美国经济优势等。在安全领域,特朗普政府想通过对华战略竞争政策,挤压中国安全空间、强化对华军事威慑、维护自身战略声誉并转移同盟成本。尽管美国正出现相对衰落,但美国依然保有较强的软硬实力,这为其提供了多样的对华战略竞争备选手段。为打压中国的地位追求,限制中国实力的增长与运用,特朗普政府从多层面、宽领域实施了对华战略竞争政策。单边层面,特朗普政府主动挑起了贸易摩擦,在科技、贸易、金融以及人文交流等方面施压中国,想以此压制中国对美国的经济追赶势头,尽管两国签署了第一阶段经贸协议,但依然不能忽视美国经济施压的可能;特朗普政府还介入了中国香港、西藏、新疆以及台湾事务,挑战“一个中国”原则,以此想分散中国的战略精力,甚至扰乱中国的发展进程;特朗普政府也提升了国防投入,提出了新的防务理念,加大了对网络、太空以及核领域的布局,以此想发起对华军事“抵消战略”,保持对华军事优势。双边层面,特朗普政府不但借助“朝核问题”,加大了对中国周边的布局,增加了中国的地缘风险;而且还在设法离间中俄关系,以此想塑造于美有利的“战略三角”关系;并且也强化了同日本、韩国等东亚盟友的关系,以此想借助同盟的实力制衡中国。多边层面,特朗普政府不仅推出了“印太”战略,想借助美日印澳四方对话机制,平衡中国的地区影响力,制衡中国“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还试图通过拉拢东盟,强化同越南、菲律宾等盟友和伙伴关系,制衡中国的地区发展;也在积极借助美日欧三边协调、“毒丸条款”等机制或方式,在全球层面挤压中国发展。特朗普政府的对华战略竞争政策表现出了竞争目标的压制性、竞争领域的全面性、竞争手段的激进性以及竞争主体的国家性等特征。到目前为止,特朗普政府对华战略竞争政策虽给中国的政治、经济以及安全带来了一定的战略压力,但其并未有效实现所设定的政策目标,甚至还给自身带来了消极影响。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特朗普政府的对华战略竞争政策存在不少困境。譬如:国内政治极化的加剧,制约了美国的政策执行;地区盟友和伙伴不愿在中美之间明确选边站,使美国无法获得足够的地区支持;中国和平发展的实践,使特朗普政府对华战略竞争缺乏“合法性”等。依据文章所提框架,展望特朗普政府对华战略竞争政策的发展趋势,本文认为,短期内特朗普政府强化对华战略竞争的风险在加大,经过一段时期后美国可能会对中国进行以“竞合”为主的战略对冲,而美国顺应中国崛起的可能性则比较小。中国需要理性因应特朗普政府的对华战略竞争政策。第一,中国需要形成一套应对特朗普政府对华战略竞争政策的思维框架,为实施具体的应对方略提供战略指导。对此,首先中国需要继续坚持和平发展。通过发展做好自身的事情,为应对美国霸权施压新格局打下牢固的基础;通过和平发展提升中国崛起的“绩效合法性”,为更多国家带去发展机遇,软化美国对中国发展的恐慌,降低美国对华战略竞争政策的“合法性”。其次,中国也需要保持战略自信。既不悲观也不盲目自信地处理特朗普政府的对华战略竞争政策,而是从自身正当利益出发,在尊重美方合理利益的基础上,积极型塑中美关系发展。譬如,中国可以为中美互动提供一套以“合作共赢”为核心原则的“中国倡议”,并从经济、政治以及安全等方面具体优化中美互动。最后,中国还需要坚持战略底线,敢于同特朗普政府挑衅中国核心利益的行为进行有理、有利、有节的斗争,通过斗争使美方形成一个理性客观的对华预期。第二,在上述战略思维主导下,中国应该从多方面着手,具体应对特朗普政府的对华战略竞争政策。例如,中国需要继续深化改革开放进程,为应对特朗普政府的战略竞争政策打下实力基础;中国可以稳步发展同俄罗斯、欧盟、日本以及印度等国的伙伴关系,缓解特朗普政府的战略竞争压力,并借助伙伴关系软化美国对中国的认知;中国还需要从“命运共同体”的高度出发,主动实施战略示善、积极推进“一带一路”倡议等,营造一个友善的周边环境,防止特朗普政府借助周边事态施压中国。
二、中国加入WTO的历程及其启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国加入WTO的历程及其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1)高质量发展背景下中国经济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研究 ——基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与不足 |
1.4.1 创新点 |
1.4.2 不足 |
第2章 研究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内涵界定 |
2.1.1 高质量发展 |
2.1.2 产业结构调整 |
2.1.3 产业结构转型 |
2.1.4 产业结构升级 |
2.2 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涉及的主要内容 |
2.2.1 方向动力 |
2.2.2 政策导向 |
2.2.3 模式选择 |
2.2.4 可行路径 |
2.2.5 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与高质量发展的关系 |
2.3 研究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理论应用 |
2.3.1 社会资本再生产理论 |
2.3.2 资本有机构成学说 |
2.3.3 产业竞争原理 |
2.3.4 产业结构优化理论 |
2.3.5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原理 |
2.3.6 高质量发展学说 |
第3章 我国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纵览 |
3.1 产业结构构成状况 |
3.1.1 产业部门分布 |
3.1.2 主导产业选择 |
3.1.3 规模水平测度 |
3.2 产业结构的演进历程 |
3.2.1 以重工业为主导的初步工业化阶段(1952-1977) |
3.2.2 产业结构重型化的纠偏阶段(1978-1991) |
3.2.3 产业结构趋向合理的深入改革阶段(1992-2008) |
3.2.4 产业结构高级化的全面转型升级阶段(2009-至今) |
3.3 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取得的初步成效 |
3.3.1 三次产业比例关系有所改善 |
3.3.2 产业层次在缓慢提升 |
3.3.3 产业核心竞争力有所提高 |
3.3.4 服务业为主导的产业结构新格局正在形成 |
第4章 我国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
4.1 问题表现 |
4.1.1 比例关系失调,结构层级不高 |
4.1.2 供需结构扭曲,产销矛盾突出 |
4.1.3 技术含量较低,创新能力不强 |
4.1.4 产品附加值偏低,资源能源消耗过高 |
4.1.5 受区域屏障制约,产业联动效应太小 |
4.2 症因探析 |
4.2.1 经济发展政策存在导向偏误 |
4.2.2 国际市场需求萎缩 |
4.2.3 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制度环境欠佳 |
4.2.4 企业获利能力偏低,生产方式过于粗放 |
4.2.5 经济运行机制与管理体制尚不健全 |
4.2.6 要素价格上涨,比较优势丧失 |
4.2.7 新发展理念贯彻落实不够到位 |
第5章 我国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国际经验借鉴 |
5.1 美国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做法与经验 |
5.1.1 制定、调整与完善产业政策 |
5.1.2 致力于不断推进科学技术创新 |
5.1.3 积极推动产业国际转移 |
5.1.4 提出并实施“再工业化”战略 |
5.2 日本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做法与经验 |
5.2.1 适时制定产业政策与产业发展战略 |
5.2.2 重点发展知识技术密集型产业 |
5.2.3 对外直接投资生产兼扩大内需 |
5.2.4 提升产业结构的信息化和服务化水平 |
5.3 德国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做法与经验 |
5.3.1 推行积极的产业政策 |
5.3.2 鼓励支持产业技术创新 |
5.3.3 培养产业发展所需人才 |
5.3.4 稳步推进工业4.0 战略 |
5.4 国外经验对中国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启示 |
5.4.1 完善产业政策为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保驾护航 |
5.4.2 加快技术创新为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提供动力 |
5.4.3 培养人才为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提供智力支撑 |
5.4.4 实施中国制造2025 战略,助力制造强国建设 |
第6章 我国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促进对策 |
6.1 营造有利于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良好环境 |
6.1.1 建立健全现代化产业发展体系 |
6.1.2 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
6.1.3 提升有利于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公共服务管理能力 |
6.1.4 创新产业发展思路 |
6.2 加快推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
6.2.1 提升三次产业层级质量 |
6.2.2 推动传统产业向中高端转变 |
6.2.3 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
6.2.4 促进各产业间的融合发展 |
6.3 提升自主创新与科技研发能力 |
6.3.1 积极构建科技创新体系 |
6.3.2 培育健康的创新环境 |
6.3.3 实现自主创新与开放创新的有机结合 |
6.3.4 重视人才的战略作用 |
6.4 转变企业经营管理模式 |
6.4.1 提升品牌建设能力 |
6.4.2 以内涵型扩大再生产为主要方式 |
6.4.3 实行现代化企业管理机制 |
6.4.4 改变经营发展理念 |
6.5 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
6.5.1 继续推进结构性改革 |
6.5.2 进一步优化供给结构 |
6.5.3 完善要素市场配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2)我国检验检疫制度与WTO、WHO协调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引言 |
(一)选题背景和选题意义 |
1.选题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1.检验检疫 |
2.国际贸易壁垒 |
二、检验检疫概述 |
(一)检验检疫定义与发展历程 |
1.检验检疫定义 |
2.检验检疫的发展历程 |
(二)我国检验检疫的法律制度 |
1.检验检疫的法律法规 |
2.我国检验检疫管理机制 |
三、国际贸易法下的国际贸易壁垒 |
(一)检验检疫与国际贸易壁垒的关系 |
(二)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协议 |
1.《技术性贸易措施协议》 |
2.《实施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协议》 |
3.《TBT协议》与《SPS协议》在实施中对国际贸易可能造成的阻碍 |
四、国际卫生法下的检验检疫 |
(一)世界卫生组织的法律效力 |
(二)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定义以及对贸易影响 |
五、应对疫情中检验检疫亟需解决的问题及建议 |
(一)我国检验检疫制度存在的问题 |
1.检验检疫制度面对疫情的压力较大 |
2.目前存在的法律问题 |
(二)针对我国检验检疫制度存在问题的建议 |
六、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日本经济外交的嬗变及其趋势研究 ——以第二届安倍政府时期为核心(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目的及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日本经济外交研究的理论建构 |
第一节 日本经济外交研究的理论框架 |
第二节 日本经济外交研究的理论范式 |
第三节 日本经济外交研究的理论延展 |
第二章 第二届安倍政府经济外交的核心内涵 |
第一节 日本经济外交的时代嬗变 |
第二节 安倍政府经济外交的设想与实践 |
第三节 安倍政府经济外交的五大支柱与“三大经贸合作协定” |
第三章 日本经济外交的外延扩大 |
第一节 “大阪轨道”:日本经济外交的话语构建 |
第二节 政府开发援助计划(ODA):日本经济外交的变异 |
第三节 应对“谣传损害”的危机公关:日本经济外交的新范式 |
第四章 日本经济外交嬗变的动因、特点与局限性 |
第一节 日本经济外交嬗变的国内外动因 |
第二节 日本经济外交的特点 |
第三节 日本经济外交的局限性 |
第五章 “后安倍时代”日本经济外交的趋势与展望 |
第一节 日本经济外交嬗变的影响 |
第二节 日本经济外交的演变趋势与困境 |
第三节 日本经济外交的展望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倡导联盟与产业政策研究 ——中国航空制造产业“系统集成”战略制定的政治经济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提出问题 |
1.2 研究方法 |
1.3 分析范围 |
1.4 本论文的组成 |
第二章 理论背景和分析框架 |
2.1 政策过程视角下的产业政策形成和变化 |
2.2 用于政策过程分析的倡导联盟框架 |
2.2.1. 倡导联盟框架的核心逻辑 |
2.2.2. 倡导联盟框架与贸易政治经济学的衔接 |
2.2.3. 国家和宪政体制 |
2.3 产业政策倡导联盟的信念基础:发展主义 |
2.3.1. 战略产业政策的经济逻辑 |
2.3.2. 李斯特的不均衡发展观 |
2.3.3. 不均衡发展观以及国家垄断资本主义 |
2.3.4. 日本的官僚制 |
2.3.5. 中国产业政策体制 |
2.4 全球生产网络和战略性产业政策 |
2.5 小结 |
第三章 国际民用航空制造行业的结构变化 |
3.1 航空运输市场“去管制”及其对航空制造业的影响 |
3.1.1. 轴辐式航线的发展对干线飞机的影响 |
3.1.2. 馈线航路的发展与支线飞机 |
3.1.3. 航空运输的国际自由化 |
3.1.4. 波音和空客双寡头结构形成 |
3.2 喷气式支线飞机的出现与小双寡头的新生产组织 |
3.3 系统集成的Tier-1开发模式 |
3.4 小结 |
第四章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商用飞机制造的发展历程 |
4.1 改革开放后中国航空制造产业变化概述 |
4.1.1. 改革开放后的中国民用航空制造业 |
4.1.2. 首个商用客机研制项目:“运-10” |
4.2 学习的开始:MD-80组装生产 |
4.3 MPC-75项目 |
4.4 三步走战略 |
4.4.1. 商用客机干、支之争的苗头 |
4.4.2. MD-90 |
4.4.3. AE-100 项目 |
4.5 小结:存活下来的政策子系统 |
第五章 经济学者认知共同体的政策信念分化 |
5.1 1990 年代经济学家的主流化与思想分化 |
5.1.1. 新左派的经济体制构想 |
5.1.2. 民族主义情绪的扩散 |
5.2 非主流经济学派的出现和成长 |
5.3 非主流经济学家与民族主义者的联手 |
5.3.1. 大国优势和大国战略 |
5.3.2. 战略产业和航空制造 |
5.3.3.入世与非主流经济学者的活跃 |
5.4 小结 |
第六章 中国产业政策导向变化 |
6.1 “追赶期”产业政策体系概况 |
6.2 “入世”前后的改革和产业政策体系 |
6.3 国有企业制度改革:郎顾之争和反思改革 |
6.4 创新发展阶段的产业政策 |
6.4.1. 由跟踪模仿为主向自主创新为主 |
6.4.2. 高铁建设与集成创新 |
6.4.3. 大型飞机项目 |
6.5 小结 |
第七章 从系统集成商的道路到大飞机项目 |
7.1 支线飞机项目的推进 |
7.1.1. 新舟60 |
7.1.2. 喷气式支线飞机ARJ21的推进 |
7.1.3. ERJ-145合作生产项目 |
7.2 大飞机争论的序幕:运-10的神话化 |
7.2.1. 大飞机与大型运输机 |
7.2.2. 摇摆不定的ARJ21 |
7.3 大飞机论证 |
7.3.1. 支线道路与大飞机道路 |
7.3.2. 第一次论证 |
7.3.3. 第二次论证 |
7.4 大飞机政策形成过程的主要参与者以及博弈 |
7.5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中国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出口趋势预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框架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框架 |
1.4 技术路线与研究方法 |
1.4.1 技术路线 |
1.4.2 研究方法 |
1.5 主要创新点 |
第二章 文献综述与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服务贸易的概念和发展现状 |
2.1.2 教育服务贸易的概念 |
2.2 文献综述 |
2.2.1 国外文献综述 |
2.2.2 国内文献综述 |
2.2.3 国内外研究述评 |
2.3 相关理论基础 |
2.3.1 比较优势理论 |
2.3.2 竞争优势理论 |
2.3.3 消费理论 |
2.3.4 复杂适应系统理论 |
2.3.5 国家创新系统理论 |
2.4 小结 |
第三章 中国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出口趋势预测模型的构建与研究假设 |
3.1 中国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的发展现状 |
3.1.1 中国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的发展过程 |
3.1.2 中国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发展的特点 |
3.2 中国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出口趋势预测模型的理论支撑 |
3.2.1 中国高等教育服务贸易中的境外消费 |
3.2.2 中国高等教育服务贸易中的跨境交付 |
3.2.3 中国高等教育服务贸易中的商业存在 |
3.2.4 中国高等教育服务贸易中的自然人流动 |
3.3 中国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出口趋势预测机制和模型 |
3.4 中国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出口趋势预测机制的研究假设 |
3.4.1 境外消费对教育服务贸易出口趋势影响的研究假设 |
3.4.2 跨境交付对教育服务贸易出口趋势影响的研究假设 |
3.4.3 商业存在对教育服务贸易出口趋势影响的研究假设 |
3.4.4 自然人流动对教育服务贸易出口趋势影响的研究假设 |
3.5 小结 |
第四章 中国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出口趋势预测机制假设验证 |
4.1 调查问卷设计过程 |
4.1.1 调查问卷的主要内容 |
4.1.2 调查问卷的设计过程 |
4.1.3 调查问卷的可靠性 |
4.2 调查问卷的收集过程 |
4.2.1 调查对象的选择 |
4.2.2 调查问卷的发放及回收 |
4.3 调查问卷的变量度量与指标选择 |
4.3.1 被解释变量与中国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出口趋势的判定 |
4.3.2 解释变量与中国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出口趋势的测量 |
4.3.3 调控变量的度量实现 |
4.4 数据整理与样本描述 |
4.5 预测机制研究假设的验证 |
4.5.1 返回数据的信度分析 |
4.5.2 返回数据的效度分析 |
4.5.3 指标综合后的描述性统计结果 |
4.5.4 各变量之间的相关性分析 |
4.6 小结 |
第五章 中国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出口趋势预测模型中目标国潜力评价指标体系 |
5.1 中国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出口目标国潜力评价指标体系的准则层 |
5.2 中国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出口目标国潜力评价指标体系的指标层 |
5.2.1 指标层的筛选原则 |
5.2.2 指标层的初选 |
5.2.3 基于可行性分析的评价指标筛选 |
5.2.4 基于定量分析的评价指标筛选 |
5.2.5 评价指标的筛选结果 |
5.3 目标国潜力评价指标体系筛选结果的合理性检验 |
5.4 小结 |
第六章 中国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出口趋势预测的实证分析 |
6.1 中国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出口目标国潜力评价指标体系的层次构建 |
6.2 中国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出口目标国潜力评价指标体系的层次分析 |
6.2.1 评价指标数据的收集 |
6.2.2 层次分析结构的建立 |
6.2.3 判断矩阵的构建过程 |
6.2.4 各指标权重的计算过程 |
6.2.5 综合评价结果的计算过程 |
6.3 案例分析及合理性验证 |
6.3.1 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
6.3.2 综合加权结果 |
6.3.3 评价结果的合理性分析 |
6.3.4 指标体系的合理性分析 |
6.3.5 结果合理性延展与趋势分析 |
6.4 小结 |
第七章 研究结论与研究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教育服务贸易出口趋势预测机制调查问卷 |
填表说明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6)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主要外文缩略语对照表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本文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主体研究 |
第一节 国际投资与境外投资法 |
一、国际投资的分类与境外直接投资 |
二、从国际直接投资法到境外投资法 |
第二节 中央企业法律主体地位 |
一、国有企业的概念界定 |
二、中央企业概念辨析 |
三、中央企业的比较分析 |
第三节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演进 |
一、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发展阶段 |
二、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现状分析 |
三、中央企业境外投资趋势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国内法制及其改革 |
第一节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国内法制现状 |
一、公司治理法制 |
二、境外投资监管 |
三、境外投资保护 |
第二节 中央企业改革对境外投资的影响 |
一、改革背景概要 |
二、具体改革举措 |
三、对境外投资的影响 |
第三节 国内法制改革建议——借鉴日本、新加坡、德国 |
一、相关法制改革应当并行——基于日本经验的分析 |
二、从规范企业到规范决策——基于新加坡经验的分析 |
三、从监管规制到法制保障——基于德国经验的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东道国法制 |
第一节 司法豁免理论及东道国相关司法实践问题 |
一、司法豁免概念及观点 |
三、中航油案及其影响 |
四、中央企业不应当然地主张司法豁免 |
第二节 竞争法审查问题 |
一、投资东道国竞争法审查一般问题 |
二、关键判断——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公平竞争 |
三、欧盟委员会中化集团/帝斯曼合资申报案 |
四、中央企业经营者集中申报应当单独计算市场份额 |
第三节 国家安全审查问题 |
一、国家安全审查基本问题 |
二、美国CFIUS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研析 |
三、美国CFIUS国家安全审查晚近实践——三一重工案 |
四、CFIUS及 FIRRMA改革对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影响及应对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国际法制 |
第一节 国际投资法制基本问题 |
一、国际投资保护与国际投资法制 |
二、相关国际法律渊源 |
第二节 国际法制调和作用 |
一、国际法制调和需求 |
二、国际法制调和原理 |
第三节 中央企业相关重点问题 |
一、投资协定适用范围问题 |
二、中央企业投资主体定位 |
三、国民待遇以及中方主张 |
四、竞争中立的国际法规则 |
本章小结 |
结论 |
一、相关国内法制改革当与中央企业改革并举并重 |
二、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需适应投资东道国法律制度 |
三、以国际造法为契机实现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保护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结构安排 |
六、论文主要创新 |
第一章 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概述 |
第一节 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概念 |
一、“金融服务”的概念与种类 |
二、“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含义 |
三、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壁垒 |
第二节 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产生的理论基础 |
一、破坏性金融创新理论 |
二、破坏性金融创新对传统的金融抑制与金融深化理论的革新 |
三、跨境金融服务贸易与破坏性金融创新理论的融合 |
第三节 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特征归纳 |
一、市场准入规则成为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前提条件 |
二、非歧视待遇规则成为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中间保障 |
三、审慎例外规则成为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风险屏障 |
第二章 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规则 |
第一节 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准入规则的内涵 |
一、市场准入规则的含义 |
二、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准入规则的演变 |
第二节 GATS有关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准入规则存在的争议 |
一、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准入规则供给不足 |
二、跨境交付(cross-bordersupply)的含义问题 |
三、GATS第16条的解释问题 |
四、技术中立原则的适用问题 |
第三节 FTAs对 GATS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问题的回应 |
一、FTAs中有关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规定 |
二、FTAs对 GATS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准入规则的改变 |
第四节 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条款的无效性 |
一、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内涵 |
二、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条款限制性措施与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关系不大 |
三、跨境金融信息流动自由成为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重点 |
四、新金融服务条款促进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 |
第三章 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非歧视待遇规则 |
第一节 跨境金融服务贸易非歧视待遇的特殊性 |
一、非歧视性待遇的内涵 |
二、跨境金融服务贸易非歧视性待遇的特殊性 |
第二节 GATS有关跨境金融服务贸易非歧视待遇存在的争议 |
一、跨境交付与境外消费的区别问题 |
二、跨境金融服务原产地的确认问题 |
三、非歧视性待遇条款中的“同类性”问题 |
四、监管环境能否成为歧视性待遇的抗辩理由问题 |
五、事实上的歧视性待遇的解释问题 |
第三节 FTAs对 GATS跨境金融服务贸易非歧视待遇问题的回应 |
一、对“跨境交付”和“境外消费”关系问题的回应 |
二、对服务贸易原产地问题的回应 |
三、对于“同类性”问题的回应 |
四、对事实上的歧视性待遇的回应 |
第四节 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非歧视待遇应具有灵活性与可预期性 |
一、非歧视待遇灵活性与可预期性的必要性 |
二、现有的非歧视待遇条款并没有满足灵活性与可预期性的要求 |
三、以要素为基础的灵活性非歧视待遇标准 |
第四章 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审慎例外规则 |
第一节 审慎例外条款的性质界定 |
一、金融服务贸易的原则性监管与规则性监管 |
二、审慎例外条款归属于原则性监管 |
第二节 GATS下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审慎例外条款的模糊性 |
一、GATS有关审慎例外条款的谈判 |
二、GATS审慎例外条款的争议 |
三、阿根廷金融服务案对GATS审慎例外条款的解释 |
第三节 FTAs对 GATS审慎例外规则的改变 |
一、含有审慎例外条款的FTAs |
二、FTAs对 GATS审慎例外实体规则的改变 |
第四节 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审慎例外需要相互承认 |
一、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相互承认的必要性 |
二、GATS及 FTAs中相互承认的实践 |
三、欧盟相互承认原则对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可借鉴性 |
第五章 我国跨境金融服务贸易法律制度完善的建议 |
第一节 我国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现状 |
一、国内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 |
二、我国FTAs中的相关规定 |
第二节 我国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存在的问题 |
一、国内法层面的市场准入限制较多 |
二、FTAs中较少涉及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规定 |
三、FTAs中审慎例外条款的规定不一 |
第三节 我国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跨境金融数据流动尚存在争议 |
二、金融行为监管能力不足 |
三、条件不具备及风险防范方面的考虑 |
第四节 完善我国跨境金融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的建议 |
一、提升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程度 |
二、强化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 |
三、将金融科技融入审慎例外条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可再生能源补贴的法律发展困境 |
第一节 可再生能源及其补贴的概念演进 |
一、可再生能源的概念演进 |
二、可再生能源补贴的概念演进 |
第二节 可再生能源补贴的法律争议 |
一、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必要性 |
二、给予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必要性 |
三、可再生能源补贴面临的法律争议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适用 |
第一节 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合规分析 |
一、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依据 |
二、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合规论证 |
第二节 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实践反思 |
一、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实践发展特点 |
二、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局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非多边视角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 |
第一节 区域经济一体化视角下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一、欧盟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二、CPTPP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三、USMCA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四、EPA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五、区域贸易协定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小结 |
第二节 内国法视角下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一、德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二、美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三、日本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四、内国法视角下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小结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多边视角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建议 |
第一节 多边补贴制度革新视角下的发展建议 |
一、不可诉补贴制度革新的发展建议 |
二、多边视角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创新的发展建议 |
第二节 一般例外条款制度革新视角下的发展建议 |
一、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对一般例外条款的适用需求 |
二、GATT1994第20 条与SCM协定的适用关系 |
三、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援引GATT1994第20条的发展建议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完善 |
第一节 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反思 |
一、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依据 |
二、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发展趋势 |
三、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问题 |
第二节 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完善的对策建议 |
一、推进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渐进式改革 |
二、助力国际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创新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一、中美贸易争端解决对中国贸易发展的重要性 |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对中美争端解决的重要意义 |
三、中美法律技术脱节和中美贸易争端的关系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关于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 |
二、关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研究 |
三、关于中美贸易争端的研究 |
四、关于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研究 |
五、关于美国贸易法律技术的研究 |
六、关于中美贸易发展和战略的研究 |
七、关于中国发展战略和实力的研究 |
八、研究现状评述及启示 |
第四节 研究内容 |
一、研究范畴 |
二、研究重点、难点和创新 |
三、研究思路 |
第一章 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与外延 |
第一节 法律技术的概念发展及特征 |
一、法律技术的概念渊源 |
二、法律技术的概念拓展 |
三、法律技术的特性 |
第二节 法律技术脱节的基本内容 |
一、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 |
二、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和特征 |
第三节 法律技术脱节的影响 |
一、法律技术脱节在国内领域的影响 |
二、法律技术脱节在国际领域的影响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WTO框架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分析 |
第一节 WTO的发展与现状 |
一、WTO制度发展 |
二、WTO规则体系的困境 |
第二节 中国对美国贸易法律技术脱节背景 |
一、入世后中国贸易发展概况、特点和前景 |
二、中国对美贸易战略演变 |
三、中国贸易法与WTO规则关系 |
第三节 美国对中国贸易法律技术脱节背景 |
一、2001 年至今美国贸易发展概况、特点和前景 |
二、美国对华贸易战略演变 |
三、美国贸易法与WTO规则关系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美贸易争端的法律技术脱节案例表现 |
第一节 中国诉美国的WTO争端案件统计与分析 |
一、年度起诉案件变化规律 |
二、美国应诉方式法律性强 |
三、从案件结果看 |
第二节 美国诉中国的WTO争端案件统计与分析 |
一、年度起诉案件变化规律 |
二、案件涉及传统贸易和美国优势领域 |
三、中国应诉方式政治性强 |
四、从案件结果看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美在WTO实体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一节 中美贸易争端涉及的实体法领域概况 |
第二节 中美实体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内容和特点 |
一、涉案WTO实体法规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内容 |
二、涉案WTO实体法规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特点 |
第三节 中美实体性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 |
一、实体性立法领域的原因 |
二、实体法适用领域的原因 |
第五章 中美在WTO程序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一节 中美“双反”案件中程序性的法律技术脱节 |
一、AD和 SCM中的程序性规定 |
二、中美涉反倾销或反补贴程序案的概况 |
三、中美在双反领域中的程序性法律技术脱节 |
第二节 中美在DSU程序中的法律技术脱节 |
一、DSU程序性规定 |
二、中美WTO争端案件涉DSU程序概况 |
三、中美在DSU程序下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三节 中美WTO争端中程序性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 |
一、程序价值理念不一致 |
二、程序性立法差异 |
三、程序法适用差异 |
第六章 WTO体系下中国的贸易法律技术调整方案 |
第一节 贸易法价值合法化 |
一、维护WTO多边贸易体制 |
二、坚持自由贸易和公平贸易原则 |
三、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原则 |
第二节 中国对美贸易立法技术调整方案 |
一、平衡内外的立法方针 |
二、调整立法机制和机构 |
三、确立科学的立法规范 |
第三节 中国对美贸易法律适用技术调整方案 |
一、法律适用部门分工专业化机制化 |
二、积极主动参与国际贸易争端解决 |
三、建立与立法机构的反馈机制 |
四、转变“第三方”思维,实践中提高对实体法的解释能力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参考文献 |
(一)中文着作 |
(二)中文译着 |
(三)中文论文 |
(四)中文学位论文 |
二、英文参考文献 |
(一)英文着作 |
(二)英文论文 |
三、相关网站数据库 |
附件:中美提交WTO争端案件统计(2001-2019) |
致谢 |
(10)特朗普政府对华战略竞争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相关专业术语首字母缩写说明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文献分类 |
(二)文献综述 |
(三)对既有研究的反思 |
三、核心概念界定 |
(一)战略 |
(二)战略竞争 |
四、研究方法与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三)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霸权国应对崛起国战略的类型再划分 |
一、主流范式下霸权国应对崛起国战略的类型 |
(一)霸权转移范式下的遏制战略 |
(二)自由主义范式下的对冲战略 |
(三)建构主义范式下的情境战略 |
二、霸权国应对崛起国战略的类型再划分标准 |
(一)霸权国对崛起国地位追求的反应:承认或蔑视 |
(二)霸权国对崛起国实力增长的态度:容纳或限制 |
三、霸权国应对崛起国战略类型的再划分结果 |
(一)对冲战略 |
(二)竞争战略 |
(三)鸵鸟战略 |
(四)顺应战略 |
四、历史时空下霸权国应对崛起国的战略 |
(一)一战前的英国对德战略(1870-1914) |
(二)二战前的英国对德战略(1933-1939) |
(三)冷战后的美国对华战略(1993-2016)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特朗普政府对华战略竞争政策的背景 |
一、美国霸权护持的战略基因 |
(一)美国霸权护持的战略文化 |
(二)美国霸权护持的战略实践 |
二、“美国优先”下的对华战略校准 |
(一)对“接触中国”的战略失望 |
(二)对“对华政策大辩论”的战略回应 |
(三)对“极限施压”中国的战略自信 |
三、中国崛起引发美国战略焦虑 |
(一)中美实力对比变化引发美国恐慌 |
(二)中国的国际影响力激发美国担忧 |
(三)中国奋发有为外交催发美国猜疑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特朗普政府对华战略竞争政策的目标与实力依托 |
一、特朗普政府对华战争竞争政策的目标分析 |
(一)特朗普政府对华战争竞争政策的政治目标 |
(二)特朗普政府对华战略竞争政策的经济目标 |
(三)特朗普政府对华战略竞争政策的安全目标 |
二、特朗普政府对华战略竞争政策的实力依托 |
(一)特朗普政府对华战略竞争政策的硬实力依托 |
(二)特朗普政府对华战略竞争政策的软实力依托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特朗普政府对华战略竞争政策的实施 |
一、单边层面:多领域施压中国 |
(一)经济施压:挑起贸易摩擦 |
(二)政治施压:挑战“一个中国”政策 |
(三)安全施压:强化威慑 |
二、双边层面:多点布局压制中国 |
(一)借“朝核问题”,增大地缘风险 |
(二)探索“离间中俄”,破坏周边稳定 |
(三)强化东亚双边同盟,增加地缘压力 |
三、多边层面:携手多方打压中国 |
(一)推进“印太”战略,挤压中国地缘空间 |
(二)拉拢东盟国家,平衡中国地区影响 |
(三)推动多方协调,压制中国经济发展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特朗普政府对华战略竞争政策的特点与趋势 |
一、特朗普政府对华战略竞争政策的特点 |
(一)竞争目标的压制性 |
(二)竞争领域的多样性 |
(三)竞争手段的激进性 |
(四)竞争主体的国家性 |
二、特朗普政府对华战略竞争政策的效果评估 |
(一)政治目标的效果评估 |
(二)经济目标的效果评估 |
(三)安全目标的效果评估 |
三、特朗普政府对华战略竞争政策的发展趋势 |
(一)全面强化战略竞争的风险加大 |
(二)存在“竞和”型对冲的可能 |
(三)迈向战略顺应的不确定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中国因应特朗普政府战略竞争政策的对策 |
一、中国因应特朗普政府战略竞争政策的战略思维 |
(一)坚持和平发展,应对美国霸权施压新格局 |
(二)保持战略自信,型塑中美互动 |
(三)坚守战略底线,坚决维护国家核心利益 |
二、中国因应特朗普政府战略竞争政策的具体方略 |
(一)深化改革开放提升应对能力 |
(二)稳步发展伙伴关系 |
(三)营造友善的周边环境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四、中国加入WTO的历程及其启示(论文参考文献)
- [1]高质量发展背景下中国经济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研究 ——基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视角[D]. 韩美琳. 吉林大学, 2021(01)
- [2]我国检验检疫制度与WTO、WHO协调问题研究[D]. 阮孟烨. 云南财经大学, 2021(09)
- [3]日本经济外交的嬗变及其趋势研究 ——以第二届安倍政府时期为核心[D]. 沈丁心. 外交学院, 2021(10)
- [4]倡导联盟与产业政策研究 ——中国航空制造产业“系统集成”战略制定的政治经济学[D]. 卢建昊. 北京大学, 2021(09)
- [5]中国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出口趋势预测研究[D]. 文思君. 北京邮电大学, 2021(01)
- [6]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法律问题研究[D]. 闫飞.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8)
- [7]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研究[D]. 黄琳琳.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8]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研究[D]. 刘滢泉.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9]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D]. 孙舒. 外交学院, 2020(08)
- [10]特朗普政府对华战略竞争政策研究[D]. 游启明. 吉林大学, 2020(06)
标签:可再生能源论文; 央企论文; 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论文; 经济研究论文; 国内经济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