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难题:被告人“翻供”(论文文献综述)
周慕涵[1](2020)在《刑事印证的知识论诠释与理论重塑》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法学界关于刑事印证的研究逐渐转向了对印证的哲学解释,尤其是从知识论哲学的视角来对印证的作用机理进行解读。法学界的学者对于印证的哲学解释遵循着不尽相同的解释路径。一是基于知识论哲学的“真理理论”,将真理符合论与真理融贯论,或是将“真之标准”的融贯论作为印证的哲学基础;二是基于知识论哲学的“确证理论”,从“解释的融贯性”出发,将印证归于“最佳解释推论”的亚类型,或是从“可靠主义”的确证理论来对印证的作用机理进行解释。这些学者对于刑事印证理论的哲学研究作出了一定的贡献,但在解释路径上也存在着一定的误区与局限。印证作为一种诉讼认识手段,在知识论哲学的解释路径上应当从知识论中的“确证理论”来寻找其作用的基本原理,而不应当从结论正确与否的判断标准,即从“真理理论”来对印证的原理进行解释。从“确证理论”的视角来看,印证主要表现为一种“融贯主义”的确证方式,并且在某些情形下还运用了一定的“基础主义”确证方式,司法解释中的印证规则在不同的条文中也表现出这两种不同的确证因素。基于“确证理论”的解释,刑事印证需要解决两个维度的问题,一是确证手段的维度,二是确证标准的维度。在确证手段方面,基础主义的印证方式表现为以某一真实性得到验证的证据来证实另一存疑证据;融贯主义的印证方式则表现为通过分析存疑证据与全案证据之间的融贯性来判断其真实性。在确证标准方面,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关系的判断标准并不等于证明标准,证据相互印证仅是证明标准的条件之一。印证的确证标准已然蕴含在了确证方式的阐释之中,证据相互印证状态取决于证据信息之间是否能够形成相互重合的同一性关系,或是相互衔接推理的同向性关系。这种状态的判断并不要求严格的演绎过程,更多的体现为一种经验式的归纳。由于对融贯主义确证的内在逻辑存在一定的认识错误,司法解释中的印证规则在融贯主义确证方面暴露出较大的缺陷。印证规则的缺陷分别表现在“条件关系的区别化设置”,与“融贯性的比较确证方式的逻辑误区”这两大方面。在条件关系的设置上,相较于被告人的庭前供述与证人的庭前证言,司法解释对于被告人的当庭翻供与证人当庭作出与庭前矛盾证言的采信设置了更为严苛的条件。在融贯性的比较确证方式上,对相互对立、矛盾的证据融贯系统间的要素不加区分,将“与全案证据矛盾”设置为对被告人翻供的否定性条件。此外,印证方法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远远超出了司法解释所能及的范围,模糊了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状态与证明标准的界限,往往认为只要能够满足证据的相互印证即可认定达到证明标准。对于印证规则与印证方法所存在的这些问题,需要重构印证规则的内在逻辑,并对印证方法进行一定的改良。印证规则逻辑重构的重点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明确印证方法的必要条件属性,二是实现印证规则在采信条件上的对等化,三是对竞争的证据融贯系统间的证据要素进行必要的区分。对印证方法的改良则需要使印证方法的使用从“静态化的印证”走向“动态化的印证”,并将证据来源的相对独立作为印证方法使用的前提条件。
江东[2](2020)在《刑事印证的考察与反思 ——基于《刑事审判参考》166个案例的实证分析》文中认为刑事印证在司法证明过程中的具体应用已然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关注的焦点。伴随着刑事证据规则的不断完善,刑事印证的发展经历了四个阶段:一是1991—2004年的孕育与萌芽阶段,二是2004—2010年的诞生与发展阶段,三是2010—2015年的规范统一阶段,四是2015年至今的理论反思阶段。以《刑事审判参考》中有关印证的166个案例为切入点,通过实证数据的归纳统计和具体案例的研读分析,不难发现,印证的对象是证据与证据之间的关系,印证的前提是证据具备证据能力,而我国刑事司法实践逐渐呈现出“以言词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为核心、以实物证据印证言词证据为辅助”的印证适用形态。若以言词证据作为划分依据,可以将有关印证的样本案例分为四种类型。其一,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与在案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是印证规则的审查重点,即“被告人供述的印证”类型。其二,在被告人先供认后翻供的情形下,被告人供述辩解的内容对比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印证关系就成为判断被告人翻供是否合理的关键,即“被告人翻供的印证”类型。其三,在没有被告人供述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共犯供述之间的相互印证关系可以作为定案根据,即“共犯供述的印证”类型。其四,在既没有被告人供述也没有共犯供述的情况下,应当注意判断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与在案证据之间的印证关系,即“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印证”类型。当然,在具体运用印证这一证明方法的过程中,我们应当秉持“证无定法,证必有法,贵在得法”的正确态度。对于实践中片面理解印证的现象,应对的措施是:重视“过程证据”对“结果证据”的印证作用;区分证据能力层面的关联性和证明力层面的关联性;合理把握隐蔽性证据的印证适用;谨慎对待证人转述有罪陈述的印证作用;发挥排除合理怀疑对印证的补充作用。
程梦琳[3](2020)在《坦白制度适用若干问题研究》文中提出经过九年的司法实践,从宽量刑的坦白制度在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激励犯罪分子如实交代罪行、提高司法机关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取得了显着成效。司法大数据显示,坦白情节的认定率呈逐年上升趋势,但同时也存在减轻处罚适用扩大化、翻供情节处理简单化、特别坦白适用任意化等问题,同案异罚现象突出。究其根源,主要在于法言法语的高度凝练性和现实案例情节的复杂性之间的矛盾。具体而言,对于“如实供述”、“特别严重后果”等要素的理解不一,直接限制了坦白制度功能的发挥。为了澄清司法实践中的模糊认识,推动坦白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本文以问题意识为导向,采用实证研究分析法,除导言和结语外,采取并列结构,针对上述三个问题逐一分析:第一部分,坦白减轻处罚条款的适用。首先,介绍了坦白减轻处罚条款的特殊价值,通过考察其司法适用现状,揭示了当前司法机关对于“如实供述”、“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及二者因果关系的认定不统一,造成同案异罚问题。其次,从理论层面对上述要素作出界定,针对不同观点展开评析,重点论述以下内容:一是“特别严重后果”的认定应采相对标准说;二是“特别严重后果发生”应具有现实可能性,以及“避免特别严重后果”与犯罪中止可以竞合;三是犯罪嫌疑人应对“特别严重后果发生”有所认知。再次,对于坦白减轻处罚条款适用的争议作出了回应,主要涉及两个方面:其一是对于犯罪嫌疑人事后“退赃退赔”的,不能适用“减轻型坦白”,这种类推适用不具有正当性;其二是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只要发生了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实际效果,就可以升级适用减轻处罚之规定,但司法适用必须谨慎,以防滥用。为了规范坦白减轻处罚条款的适用,本部分的最后提出了两条建议:一是通过立法修正制度性罪刑失衡,减少法官“创造性司法”;二是司法中坚持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加强案件指导与监督工作,发挥特殊减刑制度的作用。第二部分,坦白中翻供的处理。首先,对翻供行为作出了界定,明确犯罪人对行为性质的辨析不属于翻供。其次,考察了 50份裁判样本中翻供的处理,归纳其中被认定为坦白的情形,结合案例逐一分析论述其正当性。对于如实供述后又翻供的,即使其供述具有突出的实践价值,考虑到人身危险性不降反升,不能成立坦白。对于如实供述后部分翻供的,先将翻供部分视为未供述,再分析是否如实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即使不影响坦白情节的认定,也要在量刑时体现与未翻供犯罪嫌疑人的差异。对于“复原型翻供”的认定采“折衷说”,根据翻供后复原供述的阶段加以区别对待:在提起公诉前又复原供述的,应认定为坦白;一审判决中才复原供述的,只能作为当庭认罪酌定从轻处理。第三部分,一般坦白与特别坦白的协调。首先,介绍了刑法中的特别坦白制度(刑法分则第383条第3款)。其次,结合具体案例考察了特别坦白与一般坦白在适用上的冲突。考虑到特别坦白既无因果关系的要求,也没有“特别严重后果”的限制,与一般坦白仅有用词上的相似,因此“大贪小优惠”问题并不存在,冲突主要体现为“小贪大优惠”。为了协调这一冲突,本部分最后提出了两项建议:一是司法协调,建立并完善贪污贿赂案件量刑指导制度,加强裁判文书的量刑说理与司法公开;二是立法完善,探索酌定情节的法定化,将具有普遍性的悔罪、退赃等情节规定在总则中。通过刑法理论与实务界的共同努力,日益成熟的坦白制度将会更广泛、深入地运用于实践,助推刑事司法工作提质升级。
王海,杨琳[4](2019)在《司法人员应对被告人翻供之态度、方法探析》文中指出翻供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一种方式,对澄清案件事实、防范冤假错案起着重要的积极作用。然而,实证考察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对待被告人翻供总体呈现出排斥的态度。具体而言,公安侦查员对待嫌疑人的翻供往往一分为二,在案件侦破前会认真对待嫌疑人翻供,避免冤枉无辜;在案件侦破后,对翻供采取厌烦态度,常认为嫌疑人是在抵赖狡辩。批捕检察官对公安侦查案件的嫌疑人翻供,是在维护实体真实的前提下,体现了较为浓厚的监督制约思想;而对自侦案件,既有监督成分,又强调配合成分。公诉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较为认真、细致地倾听嫌疑人翻供的理由,对翻供是否合理作出内心确信的判断;而到了庭审阶段,也会受到指控犯罪、执行集体决定以及目标考评等方面的影响,对被告人翻供表现出较为排斥的态度。审判法官,在程序上能够对翻供者保持中立,并不一味地排斥翻供;但在实体处理上,则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很少采纳被告人的翻供理由。司法工作人员总体排斥翻供的态度,不利于保障人权和避免冤错案,应引起足够重视和警醒。
王海,杨琳[5](2019)在《司法人员对待被告人翻供态度之深层原因探析》文中提出实证考察发现,司法人员对待被告人翻供总体呈现出排斥的态度,不利于保障人权和避免冤错案。究其原因,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与社会治理水平、侦查技术含量低下之间的矛盾,有罪推定的侦查思维、过分追求实体真实以及翻供真假难辨的固有属性,使得侦查人员在案件侦破前后对待被告人翻供态度迥异;诉讼结构的扭曲、批捕"绑架"公诉、内心确信与指控犯罪的考量以及个人意见与集体意见之间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批捕检察官和公诉人对待翻供的态度;流水线式的诉讼构造、规则逻辑与治理逻辑的妥协以及追求实体真实的裁判倾向,使得审判法官在程序上和实体上对待被告人翻供呈现双重面孔。
秦秀琴[6](2018)在《坦白从宽的理解与适用问题研究 ——基于司法实践的视角》文中研究说明坦白从宽从刑事政策写入刑法条文,作为正式条款在刑事诉讼中引用,但是相对于自首的刑法规定及各类司法解释而言,坦白的适用与理解缺乏具体的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多分歧,直接影响了对坦白条款的统一适用。本文根据刑法第67条第3款坦白条文的规定,通过对坦白的内涵、坦白阶段的认定、如实供述及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标准的阐述,结合相关案例,总结坦白量刑情节具体的适用情形。从坦白与自首的区别来看,主要在于归案情形不同,前者是被动归案,而后者则是主动投案。从坦白制度本身来看,可分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以及“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从坦白的存在阶段来看,坦白阶段界定在提起公诉前较为合适,但对于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又翻供,其后在庭审阶段又能如实供述的,也可以认定为坦白。笔者作为一名司法工作者,在参考现有理论的基础上,针对在司法实践中所遇到的坦白理解、适用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思考并提出意见。通过对各种问题的思考,以期对司法实践工作有所帮助。
王海,杨琳[7](2018)在《论翻供的法律意义》文中提出翻供看似是一种既平常又简单的现象,但在被告人"供述、翻供、再供述、再翻供"的循环往复之间,蕴含着凝重的社会文化沉淀和复杂的制度背景,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在实体法上,翻供对认定自首和坦白有着重要的影响。在程序法上,翻供反映出我国不自证己罪原则与沉默权的缺位,对我国强制措施、羁押制度、侦查模式及诉讼构造具有重要影响。在证据法上,翻供有利于厘清相关证据概念,转变口供至上的观念,强化对口供的审查判断,并呼唤构建非法口供排除程序。
王海,杨琳[8](2018)在《预防与应对被告人翻供之口供规则探析》文中指出当前,对口供的形成和判断有两项重要的规则,即口供任意性规则和口供印证规则。后者系为防止我国司法人员权力滥用,在总结经验基础上,根据自由心证原则改造而成,但该规则在实务中受到了规避,司法人员在运用时,既不能过分强调和追求口供的印证性,也不能违背逻辑和经验法则。
王海,杨琳[9](2018)在《预防和应对被告人翻供的制度构建》文中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尽管明确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但这仍然是以被告人具有如实供述义务为前提的,被告人的诉讼地位和权利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变,翻供已成为令司法人员感到十分棘手的难题。为此有必要通过赋予被告人是否作出供述的选择权,改变司法实践中过分依赖被告人口供的现象,促使从"口供中心主义"向"证据裁判主义"转变;扩大辩护律师的程序参与权,保障被告人所享有的辩护权利得到实现;完善我国现有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等措施,缓解或彻底解决被告人翻供问题。
王海,杨琳[10](2018)在《预防和应对犯罪嫌疑人翻供之侦查策略探析》文中认为面对犯罪嫌疑人翻供,侦查人员在思想观念上,要充分认识到翻供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行使辩护权的一种方式,既不能简单地认为翻供毫无根据,又不能片面强调翻供的可信性,而是要在这二者之间寻求平衡,以积极理性的心态来认识和看待翻供。在此基础上,侦查人员还要从厘清翻供机理、辨别翻供真伪,强化证据意识、客观全面收集证据,提高讯问水平、规范取证行为,根据案件性质、围绕细节讯问,加强工作衔接,防止串供、翻供等方面,结合案件客观证据材料,运用多种方法,预防和应对犯罪嫌疑人翻供。
二、难题:被告人“翻供”(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难题:被告人“翻供”(论文提纲范文)
(1)刑事印证的知识论诠释与理论重塑(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印证”的当代知识论哲学解释现状 |
第一节 哲学界对“印证”哲学含义的探索 |
第二节 法学界对刑事印证的两种解释路径 |
一、基于“真理理论”的解释 |
二、基于“确证理论”的解释 |
第三节 印证哲学基础的解释误区 |
一、“真理理论”解释能力的缺乏 |
二、“确证理论”解释路径的偏差 |
第二章 印证的哲学基础与作用机理 |
第一节 刑事司法证明中的“知识” |
第二节 印证的“信念确证”属性 |
第三节 印证的确证方法阐释 |
一、基础主义的印证方法 |
二、融贯主义的印证方法 |
第四节 印证的确证标准阐释 |
一、“确证标准”与“证明标准”之分 |
二、证据相互印证的判断标准 |
第三章 印证在刑事证明中的“谬误”与“误用” |
第一节 谬误:印证规则在确证逻辑上的缺陷 |
一、条件关系的区别化设置 |
二、融贯性比较确证的逻辑误区 |
第二节 误用:证据相互印证与证明标准的混同 |
一、司法解释关于证明标准的论述 |
二、司法实践对司法解释规定的误用 |
第四章 印证的确证逻辑重构与改良路径 |
第一节 印证规则在融贯性确证上的逻辑重构 |
一、明确印证的必要条件属性 |
二、采信条件的“对等化” |
三、区分不同证据融贯系统间的证据要素 |
第二节 印证方法的哲学改良路径 |
一、从“静态化的印证”到“动态化的印证” |
二、将证据来源的相对独立性作为印证的前提条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2)刑事印证的考察与反思 ——基于《刑事审判参考》166个案例的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刑事印证的发展历程 |
(一)孕育与萌芽:1991—2004年 |
(二)诞生与发展:2004—2010年 |
(三)规范的统一:2010—2015年 |
(四)理论的反思:2015年至今 |
三、实证研究资料的总体情况 |
四、实证研究资料的具体分析 |
(一)印证的对象是证据与证据之间的关系 |
(二)印证的前提是证据具备证据能力 |
(三)印证的类型化研究 |
五、有效运用印证方法的建议 |
(一)重视“过程证据”对“结果证据”的印证作用 |
(二)区分证据能力层面的关联性和证明力层面的关联性 |
(三)合理把握隐蔽性证据的印证适用 |
(四)谨慎对待证人转述有罪陈述的印证作用 |
(五)发挥排除合理怀疑对印证的补充作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3)坦白制度适用若干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坦白减轻处罚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
第一节 “减轻型坦白”的司法适用现状 |
第二节 “减轻型坦白”成立条件之探究 |
一、“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前提 |
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涵义 |
第三节 “减轻型坦白”适用的争议与回应 |
一、“退赃退赔”能否适用坦白减轻处罚条款 |
二、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何以减轻处罚 |
第四节 “减轻型坦白”的正确适用 |
一、立法上修正制度性罪刑失衡 |
二、司法中审慎适用“减轻型坦白” |
第二章 坦白中翻供的处理 |
第一节 司法实践中的翻供现象及理由考察 |
第二节 翻供前的如实供述能否单独认定坦白 |
第三节 部分翻供的是否影响坦白情节认定 |
第四节 “复原型翻供”能否认定为坦白 |
一、“复原型翻供”司法实践考察 |
二、关于“复原型翻供”处理之分歧 |
三、采“折衷说”——审判阶段的“复原型翻供”不构成坦白 |
第三章 特别坦白与一般坦白之协调 |
第一节 刑法分则中的“特别坦白” |
第二节 特别坦白与一般坦白的冲突考察 |
一、贪污贿赂案件中的特别坦白与一般坦白 |
二、特别坦白与一般坦白的法理分析 |
第三节 特别坦白与一般坦白的协调与完善 |
一、司法协调:案件指导与审判公开 |
二、立法完善:探索更多酌定情节的法定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司法人员应对被告人翻供之态度、方法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侦查人员对待翻供的态度和方法 |
(一) 公安机关侦查员眼中的被告人翻供 |
(二) 职务犯罪案件侦 (调) 查员眼中的被告人翻供 (1) |
二、批捕、公诉检察官对待翻供的态度和方法 |
(一) 批捕检察官眼中的被告人翻供 |
(二) 公诉人眼中的被告人翻供 |
三、审判法官对待被告人翻供的态度、方法 |
(一) 在程序上对翻供者保持中立,并不一味地排斥翻供 |
(二) 在实体上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很少采纳被告人的翻供理由 |
(5)司法人员对待被告人翻供态度之深层原因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侦查人员排斥翻供的背后: |
(一) 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与社会治理水平、侦查技术含量低下之间的矛盾, 导致侦查机关对口供形成严重依赖 |
(二) 有罪推定的侦查思维、过分追求实体真实导致忽视嫌疑人的权利保障 |
1. 有罪推定的侦查思维 |
2. 服务于整个打击犯罪的目的 |
3. 过分追求实体真实 |
4. 赋予口供过多的功能 |
(三) 翻供真假难辨的特征促使侦查员对口供产生“既爱又怕”的矛盾心理 |
二、批捕检察官和公诉人对待翻供的差别:诉讼结构的扭曲、批捕“绑架”公诉、个人意见与集体意见之间的互动妥协 |
(一) 案件侦 (调) 查机关的不同, 异化了原本的诉讼构造, 造成了诉讼结构的扭曲和变形 |
(二) 批捕“绑架”公诉,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诉人对待翻供的态度 |
(三) 基于证据达成的内心确信和指控犯罪的考量, 使得公诉人在出庭前后对待翻供的态度呈现一定差异 |
(四) 个人意见与集体意见的矛盾, 影响了公诉人对待翻供的态度 |
三、审判法官在程序和实体上对待翻供的反差:流水线式诉讼构造、规则逻辑向治理逻辑妥协、追求实体真实所导致的偏向控方倾向 |
(一) 流水线式的诉讼构造 |
(二) 规则逻辑与治理逻辑的妥协 |
(三) 追求实体真实的裁判倾向 |
(6)坦白从宽的理解与适用问题研究 ——基于司法实践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坦白从宽制度的基本内涵 |
第一节 “坦白”的规范史及其内涵 |
一、坦白的规范由来 |
二、坦白的概念与特征 |
第二节 坦白从宽的原理与内涵 |
一、坦白从宽的价值原理 |
二、坦白从宽的内涵 |
第三节 坦白从宽的条件与量刑原则 |
一、坦白从宽的条件 |
二、坦白从宽的量刑原则 |
第四节 坦白从宽的证据法意义 |
一、坦白的程序法类似概念辨析 |
二、坦白从宽的程序法内涵 |
三、坦白从宽的程序法意义 |
第二章 坦白从宽法定条件的适用问题与认定标准 |
第一节 如实供述的认定问题及其解决 |
一、如实供述标准的模糊问题 |
二、如实供述应以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来认定 |
第二节 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适用问题与合理标准 |
一、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争议问题 |
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关联性判断标准 |
第三章 坦白从宽规定缺失导致的实践难题及其解决 |
第一节 坦白的适用阶段不清问题及明确 |
一、坦白适用阶段的不清问题 |
二、坦白阶段应界定在提起公诉前 |
第二节 翻供又坦白的认定难题及其解决标准 |
一、翻供又坦白的认定难题 |
二、翻供后又如实供述的认定标准 |
第三节 缓刑期同种余罪坦白的认定问题及标准 |
一、缓刑期同种余罪坦白的认定问题 |
二、对缓刑期同种余罪坦白的认定 |
第四节 特殊自首与坦白的区分问题及标准 |
一、特殊自首与坦白的区分问题 |
二、坦白与自首的区分之标准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7)论翻供的法律意义(论文提纲范文)
一、实体法意义:对自首、坦白的认定有重要影响 |
(一) 翻供对认定自首的影响 |
(二) 翻供对认定坦白的影响 |
二、程序法意义:反映出不自证己罪原则的缺位, 对侦查模式及诉讼构造等具有重要影响 |
(一) 对不自证己罪原则与沉默权的召唤 |
(二) 对我国强制措施及羁押制度带来的影响 |
(三) 对我国由供到证侦查模式的影响 |
(四) 刑事诉讼双重结构下的翻供和庭审方式的改革 |
三、证据法意义:有助于厘清概念、转变观念, 推动非法口供排除程序的构建 |
(一) 证据概念的澄清与理念的转变 |
(二) 庭前供述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重新审视 |
(三) 翻供后矛盾口供的审查判断 |
(四) 非法口供排除程序的构建 |
(8)预防与应对被告人翻供之口供规则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口供具有证据能力的前提规则:口供任意性规则 |
(一) 口供任意性规则的源起 |
(二) 口供任意性规则的法理基础 |
二口供任意性规则在预防翻供中的重要作用 |
(一) 口供任意性规则所禁止的取证方法 |
1. 酷刑和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 |
2. 威胁。 |
3. 引诱。 |
4. 欺骗以及其他方法。 |
(二) 完善我国的口供任意性规则 |
三口供具有证明力的演化规则:口供印证规则 |
(一) 自由心证原则在口供认定规则上的改造 |
(二) 口供印证规则在司法实务中受到了规避和挑战 |
四运用口供印证规则审查翻供时应注意的问题 |
(一) 不应过分强调和追求口供的印证规则 |
(二) 寻求印证规则不能违背逻辑和经验法则 |
(9)预防和应对被告人翻供的制度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一、被告人翻供与沉默权制度的确立 |
(一) 扭曲的“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
(二) 赋予被告人是否作出供述的选择权 |
二、被告人翻供与扩大律师的程序参与权 |
(一) 赋予律师应有的辩护权利 |
1. 关于会见。 |
2. 关于阅卷权。 |
3. 关于调查取证权。 |
4. 关于律师讯问在场权。 |
(二) 保障被告人所享有的辩护权利得到实现 |
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利并没有得到真正覆盖。 |
2. 指定辩护、法律援助的效果不甚理想。 |
3. 即便在委托辩护中, 辩护律师认真履行辩护职责, 在权利行使时也会受到限制。 |
三、被告人翻供与全程录音录像制度的完善 |
(一) 全程录音录像的普遍确立及应有的的双重功能 |
(二) 完善我国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
1. 充分发挥录音录像的应有功能。 |
2. 明确规定应录而未录的法律后果。 |
3. 明确规定录音录像的证据能力。 |
(10)预防和应对犯罪嫌疑人翻供之侦查策略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转变思想观念, 理性看待翻供 |
二、厘清翻供机理, 辨别翻供真伪 |
三、强化证据意识, 客观全面收集证据 |
四、提高讯问水平, 规范取证行为 |
五、根据案件性质, 围绕细节讯问 |
六、加强工作衔接, 防止串供、翻供 |
四、难题:被告人“翻供”(论文参考文献)
- [1]刑事印证的知识论诠释与理论重塑[D]. 周慕涵. 山东大学, 2020(02)
- [2]刑事印证的考察与反思 ——基于《刑事审判参考》166个案例的实证分析[D]. 江东. 安徽师范大学, 2020(02)
- [3]坦白制度适用若干问题研究[D]. 程梦琳.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4)
- [4]司法人员应对被告人翻供之态度、方法探析[J]. 王海,杨琳. 山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9(03)
- [5]司法人员对待被告人翻供态度之深层原因探析[J]. 王海,杨琳.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9(03)
- [6]坦白从宽的理解与适用问题研究 ——基于司法实践的视角[D]. 秦秀琴. 东南大学, 2018(01)
- [7]论翻供的法律意义[J]. 王海,杨琳.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8(05)
- [8]预防与应对被告人翻供之口供规则探析[J]. 王海,杨琳. 湖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3)
- [9]预防和应对被告人翻供的制度构建[J]. 王海,杨琳.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8(04)
- [10]预防和应对犯罪嫌疑人翻供之侦查策略探析[J]. 王海,杨琳. 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