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破产重整程序中的担保物权(论文文献综述)
徐剑锋[1](2021)在《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中担保物权的保护》文中研究表明
侯嘉文[2](2021)在《优先性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顺位研究》文中提出破产法的发展进程始终会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历史呈同步状态。如今,我国经济发展已经进入了一个全新阶段,这一阶段务必要与高效有序的破产制度相结合,才能对尚在发展中的市场经济提供良好的营商坏境。然而,由于我国别除权制度尚不成熟,优先权制度也尚未建立。破产法与其他法律制度也存在不少冲突,并且,破产法过于原则化的表述,也让处于不同立场的法律职业者对破产债权顺位有不同的解读,从而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执法乱象。破产制度的传统宗旨是平均分配破产财产从而让破产债权人感受到最后宽慰,即便以促进企业再生为目的重整程序在破产法中占领了一席之地,也是为了通过重整力求挽救破产企业,让破产债权人的损失尽可能减少。因此,寻求科学圆满的破产债权清偿顺位,才是破产法始终贯彻的核心。如何让各类破产债权人均认可破产财产的分配规则,这是破产立法追求的根本使命。当前,担保制度的不断完善一直冲击着破产制度的宗旨,享有担保的债权呈多样化形式不断介入企业,破产后企业的财产几乎所剩无几。在别除权人与代表民生的职工债权人、与象征国本的税收债权人、与良善无辜的普通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中,寻求各种利益之间的最佳纳什均衡点,不仅能得到全体债权人最大程度认可的分配顺位,也能让清偿率实现最大饱和,尽可能减少全体债权人的损失额度。本文从破产程序中具备优先性债权的核心研究入手,重点是要对一般优先权与别除权背后所指向利益价值进行深入剖析,以利益衡量为标准确定别除权的优先地位。如果为确保别除权的优先性而割舍一般优先权的群体利益,即将面对的问题有:劳动者的生存权受到威胁、国民税收难保障、破产程序不易启动,以上问题应归类为社会层面问题;如果将一般优先权置于别除权之前,将引发的困境是:担保制度根基的瓦解、银行不良资产上升、企业融资艰难、重整无法开展、更多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的恶性死循环,以上应归属于经济层面问题。既然,一般优先权与别除权的顺位衍生出来的是社会层面和经济层面不同的窘境后果,那么,就要从不良后果能否得以挽救来解决这一顺位问题。社会制度问题是可以随着我国进入现代化强国的同时,社会保障制度得到全面完善发展,待到那时一般优先权必然消失在破产程序之中。而经济制度更意味着发展中国家不可撼动的宏观经济问题,改革开放、营商环境都是为市场经济而服务,那是因为市场经济是能让资源达到最优化配置的经济模式,来实现高速高效高质量带动国家发展。因此,别除权必须要优先于一般优先权,才能体现发展经济是第一要务的思想。然而,我国经济尚处在发展中的前提下,也不能以“一刀切”的思维来解决破产顺位的问题,在扞卫别除权优先地位的同时,法律仍应该以破产法宗旨为本,从保护债务人与债权人以及社会整体利益的目标出发,在不同的程序阶段中,结合当下市场环境,以法律决断的全面信息所了解的程度,寻求那什均衡点,以达到最理智选择别除权限制程度的结果。考虑在破产企业重整的价值取舍及利益均衡,必然要有所限制别除权的权利行使。对别除权人的程序性权利加以适当限制,换来的是对破产财产价值的整体提升,亦或是对全部破产财产交换价值的增值,来确保一般优先权人及普通债权人的清偿率得到提升,从而让全体债权人均受益。对别除权人施加些许限制,既扞卫担保制度根基,也遵循了破产制度的立法宗旨,这是一种法律制度之间的和谐共处模式,也是实现共赢的最佳清偿方案。
李晓曦[3](2021)在《破产重整中财产担保权人利益保护研究》文中认为
孙鹏博[4](2020)在《论破产别除权在重整程序中的利益平衡》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破产重整程序是专门针对处于困境的债务人企业提供救济的法定程序,通过对债务人企业、债权人、战略投资人、企业职工等主体的利益调整,最终既能实现对债权债务的公平清理,又能为债务人企业的再建与复兴开辟新的途径。重整程序中涉及利益复杂,尤其是别除权人与上述主体之间存在较大的利益分歧,合理平衡重整程序中别除权人与其他参与者的利益冲突,对债务人企业实现破旧立新具有重大意义。本文正文部分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破产别除权概述。首先,简单介绍笔者参与的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通过对该案破产别除权申报情况的简单介绍,引出破产别除权在重整程序中涉及的利益冲突。其次,明确破产别除权的基本内涵,归纳破产别除权的基本特征,界定破产别除权的权利范围。第二章,破产重整中的利益冲突及问题。本章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我国重整程序中别除权人与债务人、战略投资人、普通债权人、职工之间存在的利益冲突,探讨未经公示的担保物权与普通债权之间的清偿顺位问题。第二部分介绍破产别除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中规定的重整计划表决规则、重整计划强制裁定规则的冲突。第三章,破产别除权所涉利益冲突之原因分析。本章主要从价值层面探讨破产重整制度与担保物权的立法价值,正是在不同的立法价值引导下,才设计出破产重整与担保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第四章,破产别除权所涉利益冲突之平衡。本章主要针对本文第二章所发现的利益冲突及问题进行分析,借鉴域外经验分别提出解决思路。包括对别除权人与债务人、战略投资人、普通债权人、职工之间存在的利益冲突的平衡,还包括对重整计划表决规则、重整计划强制裁定规则的完善。
张雪梅[5](2020)在《我国破产和解制度的问题与完善》文中指出破产和解制度是指债务人企业陷入破产困境后,为防止走入破产清算程序,而向法院申请破产和解且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尔后由债权人会议商榷通过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了结债务人企业债务债权问题的法律制度。我国《企业破产法》虽专章规定了破产和解制度,但仍存在不足,即破产和解程序与破产重整程序之间缺失转换机制以及破产和解程序中担保权缺乏适当限制。一方面,立法应当构建破产和解与重整的程序转换机制。基于破产预防程序转换的必要性和现实可行性的考虑,立法理应允许和解程序受理后终止前向重整程序、重整程序受理后终止前向和解程序,以及和解程序失败后向重整程序进行转换。在程序转换的启动上,程序转换的启动应以破产当事人主动申请为原则,以法院主动宣告程序转换为例外,并且立法还应对程序转换的申请人及启动条件进行明确规定。对于当事人的程序转换申请,法院的审查标准应立足于破产预防程序转换的必要性和现实可能性、破产债务人的挽救希望之上。在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的程序转换上,立法应当对程序转换的时间、次数、和解失败的原因等进行一定的限制,并对程序转换前已完成的程序效力以及由此产生的共益债权进行相应规定。另一方面,立法应当建立破产和解的担保物权自动中止制度。其一,规定中止变现的时间起点。自破产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之日起,即行启动担保物权中止程序,自动中止贯穿于整个程序期间。其二,增加担保物权恢复行权的条件,若担保权人欠缺充分保护或者担保财产对于和解程序而言并非必不可少,担保权人可向法院申请解除担保物权的自动中止。其三,加强对担保债权补偿范围中的价值减损和利息补偿的细化认定,若因企业适用破产和解程序而导致担保财产价值减损,企业应以物理损害为限对担保权人进行补偿;以担保财产的价值为限,对于破产和解期间担保债权人利息所受到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其四,赋予担保物权人监督权利。债务人企业应当定期向担保债权人等债权人报告其财产状况与和解协议执行情况;债权人享有对和解协议执行情况的异议权;债权人会议对和解协议进行表决时,担保债权人可以列席会议,并且在表决事项关系到其切身利益时,担保债权人享有会议的发言权和相关事项的表决权。
卢渊明[6](2020)在《论重整程序对担保债权人的权利限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重整程序中,如果担保债权人不受限制地行使其权利,重整程序将因困境企业丧失继续经营的物质基础或者重整计划草案无法通过,以失败告终,企业挽救失败,其他债权人只能获得极少清偿。为了确保重整程序顺利进行,《企业破产法》第75条与第87条分别规定了担保权暂停行使制度以及重整计划强制批准制度,限制担保债权人担保权和意思自治。所有类型的公司在进入重整程序后,担保债权人的担保权和意思自治都受到限制。但是,《企业破产法》上述规定存在担保权限制范围过宽以及强制批准条件认定标准不明确的问题,导致担保债权人的权利在重整程序中受到过度限制。本文通过研究重整程序对担保债权人权利的限制,试图探讨重整程序对担保债权人权利限制的边界,协调担保债权人权利与重整程序的关系,并以此为基础对我国现行法规范进行检讨,提出解释论上的意见,确保在重整程序能顺利进行的同时,担保债权人权利不受过度限制。第一章通过分析担保债权人在重整程序不受限制地行使权利对企业挽救以及各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影响,指出如果担保债权人可以不受重整程序限制行使其权利,将导致企业挽救失败、债权人仅能从破产程序中获得极少清偿、职工失业等不利后果,损害社会利益,与重整程序的意旨相悖。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高重整程序中各利害关系人的分配数额,重整程序限制担保债权人权利具有正当性。另一方面,在重整程序限制担保债权人权利的同时,应当兼顾担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明确重整程序对担保债权人权利限制的边界。笔者指出,应当适用比例原则确定重整程序限制担保债权人担保权以及意思自治的合理边界,协调担保债权人权利与重整程序的关系。第二章通过对担保权暂停行使制度的规范意旨进行分析,本文指出,只有当重整程序对担保债权人担保权的限制符合两个条件,即担保财产为重整程序所必需,以及担保权在重整程序中受到充分保护,这一限制才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才能协调担保债权人的担保权与重整程序的关系。具体到《企业破产法》第75条,担保权暂停行使制度应当只适用于不移转占有的担保权中的变价权。《企业破产法》第75条适用范围过宽,应当进行目的性限缩。第三章通过分析强制批准制度的规范意旨,指出如果法院要强制批准担保债权组未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必须确保担保债权组所获利益不低于该组通过清算程序所获利益,即担保债权人就担保财产变价优先受偿所获得的利益,否则该裁定不具正当性。具体到《企业破产法》第87条第2款第1项所规定的条件,本文指出,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向担保债权人支付在重整期间中所产生的利息以及自重整计划批准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所产生的利息,否则,法院不得认定该重整计划草案已对担保债权延期清偿所受损失进行补偿。关于“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条件之认定,本文指出,重整计划草案不得向担保债权人提供金钱或担保财产以外的清偿,否则将显着增加担保债权人的风险,担保权将遭受实质性损害。其次,如果担保财产在重整期间贬值,且担保财产贬值后价值低于担保债权数额,重整计划草案必须对担保债权人清偿利益损失部分进行补偿。否则,法院不应认定该重整计划草案满足“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条件。
唐晟[7](2020)在《房地产企业破产程序中优先受偿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房地产企业破产与其他企业破产存在债权人范围广、涉及利益面大等方面的不同,因而需要慎重厘清债权人与债务人、债权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审视企业现存价值。在房地产企业破产的情况下,购房者、建设工程施工人、抵押权人、债权人等众多主体在破产程序中提出各自诉求,权利冲突严重,在破产程序中明确债权人顺位,尤其是具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顺位成为破产案件中的难点。本文以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程序中涉及的购房者、建设工程价款和担保物权三类债权权利顺位为主要研究对象,围绕房地产企业破产程序中优先权体系构建的不足,从涉及购房者、建设工程价款和担保物权三类优先受偿的债权之间产生的利益冲突着手分析,通过对交付大部分房款的购房者权利、交付不足大部分购房款的购房者权利、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设立担保的债权分别予以权利类型化及性质分析。按照生存利益优先、通过公示的权利优先等原则,并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的特殊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中的特殊优先受偿权顺位进行比较,进一步完善我国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规则。
焦秋雪[8](2020)在《论别除权的行使》文中研究指明本文从解决别除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权利实现的现实困难问题入手,通过剖析别除权的行使制度,实现破产程序中别除权人利益的最大化。别除权是破产法上一项重要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09条明确规定,别除权是指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别除权与破产程序中的各种债权类型有本质的区别,别除权的民法基础权利是担保物权和法定优先权,基于其担保物权的民事法律基础,别除权有物权和债权的双重属性。破产法设置别除权的优先受偿,体现了民商法基本原则的一致性,即物权优先于债权。担保物权是民法中的重要权利,与破产程序中其他债权不同,担保物权是物权,应就担保标的优先于债权受偿,而破产程序中的其他债权都是债权,与担保物权有着本质的区别。破产程序中的破产财产有严格的清偿顺序,基于破产原因的考量,破产财产的清偿率并不高,所以清偿顺位越靠前,越能在财产分配上体现出优势。别除权的标的物是破产人的特定财产,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既可以是破产财产,也可以是第三人的财产。当担保物是第三人财产时,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只能是民法上的权利。虽然别除权在理论上的界定比较清晰,但是在实践中对别除权的判定还存在一定的困难。例如在抵押财产约定空缺的最高额抵押、动产浮动质押、履行期间不明确或者没有履行期间的留置权和法定优先权等方面。别除权的实现还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例如担保财产的多少,特定财产是别除权行使的客体,在超额担保、足额担保和不足额担保担保的情况下,别除权行使的方式不同,别除权人可以通过多种手段实现自己的权利。别除权的行使也受到限制,例如别除权的不完全实现与别除权的放弃。本文将别除权的实现、不完全实现和别除权的放弃放在不同破产程序中别除权的行使方式这一节中阐述。别除权的行使方式分为别除权的申报和确认、不同程序中别除权的行使,运用一章的篇幅阐述别除权实现的整个过程。本文通过阐述别除权行使的基本理论,拆分别除权行使理论的要件和各要件对别除权行使方式的影响,从民事法律基础的角度分析别除权制度,通过对不同程序中别除权行使方式的不同的分析,寻求别除权人权利行使的最佳方式,以求实现别除权人利益的最大化。本文的写作方法主要是文献研究法,根据本课题,通过调查文献和判例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地、正确地了解掌握所要研究问题。其中穿插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分析,结合司法判例,分析实践中存在争议的各种别除权行使的特殊情况。
师瑞[9](2020)在《论别除权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的法律保障》文中提出别除权是指不依破产程序对破产人的一定财产享有个别的、优先受偿的权利。别除权作为破产法当中的一个较为特殊的概念,主要是以民法当中财产担保制度为法律基础,可以理解为是担保物权在破产法上的总称。别除权的行使过程不是一帆风顺的,在破产和解和清算程序中虽畅通无阻,但是在重整过程中却受到重重限制。究其原因,主要是别除权的行使与重整的价值存在冲突。破产重整制度能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万千用户的利益,成为企业在濒临破产之后获得再次发展的唯一机会。别除权制度则保障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使得一部分债权人在债务企业破产的时候可以得到比一般债权人更多的救济,更有利于保障有担保债权人的利益。值得一提的是,上述两种不同的思想在企业重整环节实际实施当中会产生价值上的矛盾,具体体现在如何均衡相关利益者的权益,对于这一点有待商榷。基于目前的情况来看,国内的《企业破产法》当中对别除权没有定义,因此别除权理论仍然缺乏统一的标准,各界学者对此有不同的理解。同时,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别除权在破产程序中,特别是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如何能在重整程序中完美的行使别除权这一权利,对于各方利害关系人而言,是至关重要的。特别是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出台,虽然没有从司法解释的角度给予别除权更完善更详细的规定,但是对别除权在破产重整中的法律保障问题给予更多的指导,这给我们思考别除权在破产重整中的法律保障问题提供了更多参考依据。本文的研究内容为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如何对别除权的行使给予法律保障。第一部分对别除权的基本理论进行详细分析;第二部分提出了我国破产重整程序中别除权行使的现状及问题;第三部分主要是对境外破产重整法律制度进行探究;第四部分为别除权在破产重整程序使用当中针对于保障用户利益提出了一定的对策。
侯丽娜[10](2020)在《破产重整中担保债权制度研究》文中认为一般地,企业破产清算将会带来大量人员的失业、社会资源的浪费、国家税收的减少等问题,不仅给社会增加了沉重的负担,而且也加剧了社会的不稳定性。因此,出于对整个社会利益的考量,多数国家规定了破产重整制度来帮助陷入困境的债务人企业重获新生。在破产重整中,为了给债务人创造一个良好的再生环境,需要对担保债权人的某些权利和利益进行一定的限制。但是担保债权制度设立的目的就在于保护担保债权人的利益,通过行使优先受偿权来确保债权能够得到及时地清偿,降低资金出借的风险。对这两种利益追求存在冲突的制度怎样进行协调,需要我们对现行的法律进行探讨。本文从我国的立法现状出发,理论联系实践,分析我国企业破产重整中担保债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借鉴外国成熟的立法规定,对我国企业破产重整中担保债权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企业破产重整中担保债权制度的一般理论。明确了破产重整中担保债权的概念以及特征,介绍了担保债权制度的功能以及破产重整中担保债权制度的原则。第二部分主要对美国、德国、日本的破产重整中担保债权制度做了介绍,通过比较外国立法规定与我国立法规定之间的差异,为我国寻找值得借鉴的优秀立法经验。第三部分对我国企业破产重整中担保债权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做了分析。我国企业破产重整中担保债权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对担保债权没有区分适用暂停行使制度、担保债权暂停行使生效的时间点滞后、未对担保财产的变现款项的处理作出具体规定、担保债权人不能参与起草重整计划草案、强制批准制度对担保债权人的保护缺乏操作性以及重整计划执行阶段担保债权人参与度不足等。第四部分主要是针对我国破产重整中担保债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借鉴美国、德国、日本等国的立法经验,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包括完善重整程序中担保债权的暂停行使制度、规定多元的重整计划起草主体、细化我国强制批准制度对担保债权人保护的规则、增强担保债权人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的参与度等。
二、论破产重整程序中的担保物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破产重整程序中的担保物权(论文提纲范文)
(2)优先性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顺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的意义 |
1.研究现实意义 |
2.研究理论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1.国外研究综述 |
2.国内研究综述 |
(四)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1.研究方法 |
2.研究的创新点 |
一、优先性债权的概述 |
(一)优先性债权之优先权 |
1.优先权定义 |
2.一般优先权与特别优先权的内容 |
3.优先权的起源和发展 |
(二)优先性债权之别除权 |
1.别除权定义 |
2.担保物权与担保债权的区分 |
3.别除权的起源 |
二、优先性债权在破产程序顺位清偿中存在的问题 |
(一)优先权的适用造成的混乱 |
1.债权与物权严重混淆 |
2.颠覆对世权优于相对权原则 |
(二)别除权的适用造成的混乱 |
1.定金是否属于别除权存在争议 |
2.让与担保是否属于别除权存在争议 |
3.所有权买卖是否属于别除权存在争议 |
(三)优先权与别除权的顺位在破产程序中的冲突 |
1.职工债权与担保债权产生的冲突 |
2.税收债权与担保债权产生的冲突 |
三、别除权与优先权的利益价值辨析 |
(一)一般优先权与别除权之间的关系 |
(二)法律价值的冲突及整合 |
1.群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冲突 |
2.法律价值整合 |
(三)优先性债权间的纳什均衡 |
1.将纳什均衡方法纳入法学研究中 |
2.以利益衡量为标准肯定别除权优先地位 |
(四)一般优先权对别除权发出的挑战 |
(五)普通债权劣后地位理论支撑 |
1.物权优于债权正当性分析 |
2.优先权制度的正当性分析 |
四、优先性债权在破产清偿顺位的具体构思 |
(一)坚持别除权的优先受偿地位 |
1.别除权应优于职工债权 |
2.别除权应优于税收债权 |
(二)对一般优先权进行限制构想 |
1.限制一般优先权的权利人 |
2.限制一般优先权的受偿额 |
3.限制一般优先权的类别 |
(三)明确别除权的范围 |
1.别除权权利基础之抵押权 |
2.别除权权利基础之质权 |
3.别除权权利基础之留置权 |
4.别除权权利基础之特别优先权 |
5.别除权权利基础之让与担保 |
6.定金不应构成别除权 |
7.所有权保留不应构成别除权 |
(四)重整程序中别除权的受限构想 |
1.转移型担保物权和非转移占有型担保物权 |
2.转移占有型担保的别除权人不应受限 |
3.非转移占有型担保的别除权人受限构想 |
总结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论破产别除权在重整程序中的利益平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破产别除权研究基本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破产别除权概述 |
一、案情简介 |
(一)债权申报 |
(二)债权审核 |
(三)清偿方案 |
(四)冲突焦点 |
二、破产别除权的界定 |
第二章 破产重整中的利益冲突及问题 |
一、破产别除权所涉利益冲突 |
(一)破产别除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冲突 |
(二)破产别除权人与战略投资人的利益冲突 |
(三)破产别除权与普通债权的利益冲突 |
(四)破产别除权与劳动债权的利益冲突 |
(五)未经公示的担保物权与普通债权的利益冲突 |
二、破产别除权与重整计划表决、重整计划强制裁定规则的冲突 |
(一)破产别除权与重整计划表决规则的冲突 |
(二)破产别除权与重整计划强制裁定规则的冲突 |
第三章 破产别除权所涉利益冲突之原因分析 |
一、破产重整制度与担保制度的立法价值 |
(一)破产重整制度的立法价值 |
(二)担保物权的立法价值 |
二、立法价值的不同是导致利益冲突的根本原因 |
第四章 破产别除权所涉利益冲突之平衡 |
一、对重整程序中破产别除权所涉利益冲突的平衡 |
(一)对破产别除权人与债务人利益冲突的平衡 |
(二)对破产别除权人与战略投资人利益冲突的平衡 |
(三)对破产别除权与普通债权利益冲突的平衡 |
(四)对破产别除权与劳动债权利益冲突的平衡 |
(五)对未经公示的担保物权与普通债权利益冲突的平衡 |
二、对重整计划表决规则、重整计划强制裁定规则的完善 |
(一)对重整计划表决规则的完善 |
(二)对重整计划强制裁定规则的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5)我国破产和解制度的问题与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主要内容 |
四、本文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我国破产和解典型案例及问题的提出 |
第一节 鑫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和解转重整案 |
第二节 某洗涤用品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 |
第二章 我国破产和解与重整的程序转换机制 |
第一节 破产和解与重整程序转换的理论争议 |
一、关于破产和解向破产重整的转换 |
二、关于重整程序转和解程序的立法改进 |
第二节 破产和解与重整程序转换的必要性分析 |
一、现代破产法的价值目标决定了破产预防程序转换的必要性 |
二、破产预防程序的私权性赋予了破产当事人选择破产预防程序的权利 |
三、破产和解或重整不成后不一定达到破产界限 |
第三节 破产和解与重整程序转换的现实可能性分析 |
一、重整程序向和解程序转换的现实可能性分析 |
二、和解程序向重整程序转换的现实可能性分析 |
第四节 域外立法经验 |
第三章 我国破产和解程序中的担保物权限制 |
第一节 我国破产和解程序中担保物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破产和解中担保物权限制的法理依据 |
一、破产立法价值的变迁 |
二、破产和解和担保物权制度的价值冲突与协调 |
第三节 域外立法经验 |
一、美国破产法的自动中止制度 |
二、德国破产程序中担保物变现的暂时中止 |
第四章 我国破产和解机制的完善 |
第一节 构建破产和解与重整之间的程序转换机制 |
一、破产和解与重整程序转换的启动 |
二、破产和解与重整程序转换的限制 |
三、破产和解与重整程序转换的效力 |
第二节 建立破产和解的担保物权自动中止制度 |
一、关于变现中止的时间起点 |
二、恢复行使担保物权的条件 |
三、价值减损和利息补偿 |
四、担保物权人监督的权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6)论重整程序对担保债权人的权利限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重整程序对担保债权人权利限制的边界 |
一、重整程序限制担保债权人权利的制度价值 |
(一)挽救困境企业 |
(二)最大化困境企业资产价值 |
二、重整程序限制担保债权人权利的正当性 |
(一)社会公共利益优先于担保债权人的私人利益 |
(二)提高各利害关系人的分配数额 |
三、重整程序对担保债权人权利限制边界的确定 |
第二章 担保权暂停行使制度 |
一、担保权暂停行使的前提条件 |
(一)担保财产为重整程序所必需 |
(二)担保权在重整程序中受到充分保护 |
二、暂停行使的担保权类型 |
(一)典型担保权 |
(二)非典型担保 |
三、暂停行使的担保权利内容 |
第三章 强制批准制度对担保债权人意思自治的限制 |
一、强制批准制度限制担保债权人意思自治的前提条件 |
二、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公平补偿的认定 |
(一)担保债权在重整期间中产生的利息 |
(二)重整计划批准后延期清偿担保债权产生的利息 |
三、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的认定 |
(一)担保债权人就担保财产变价所得价款全额受偿 |
(二)重整计划草案不得变更清偿方式 |
(三)担保财产价值贬损之补偿 |
结论 |
参考文献 |
(7)房地产企业破产程序中优先受偿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房地产企业破产程序优先权检视 |
第一节 优先权的概念及类型 |
一、优先权概念 |
二、优先权类型 |
第二节 房地产企业破产程序中优先权制度体系化检视 |
一、房地产企业破产优先权体系存在问题 |
二、关于房地产企业破产程序中优先权体系存在冲突 |
第二章 破产程序中商品房买受人权利的优先保护 |
第一节 保护购房者优先权的必要性 |
一、房地产企业破产程序中购房者的顺位优先具有现实必要性 |
二、购房者权利涉及生存保障利益和社会公平利益 |
第二节 房地产企业破产中购房者权利分类 |
一、支付全部购房款的购房者权利 |
二、支付大部分购房款的购房者权利 |
三、支付少部分购房款的购房者权利 |
第三章 破产程序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 |
第一节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困境 |
一、法律规定含糊 |
二、各方规避措施导致优先受偿权实现受阻 |
第二节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实现的前提 |
一、明确优先受偿权的主体范围 |
二、界定工程款债权的范围 |
第四章 破产程序中建设工程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 |
第一节 建设工程担保物权优先受偿的困境 |
一、担保财产变价的中止 |
二、表决权的部分限制 |
第二节 建设工程担保物权优先受偿的实现 |
一、在破产清算、和解程序中的实现 |
二、在重整程序中的实现 |
第五章 房地产企业破产程序中优先权的顺位比较 |
第一节 购房者优先权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顺位比较 |
一、购买自住房的购房者之权利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比较 |
二、购置用于商业用途的购房者权利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比较 |
第二节 购房者优先权和建设工程担保物权的顺位比较 |
一、在建工程预售房屋上设置抵押权 |
二、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上设立抵押权 |
第三节 建设工程抵押权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顺位分析 |
一、区分土地价值与工程价值 |
二、区分抵押部分与非抵押部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8)论别除权的行使(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别除权行使的要件 |
(一)别除权行使的主体 |
(二)别除权行使的客体 |
(三)别除权行使的时间 |
二、别除权行使的特点 |
(一)个别清偿 |
(二)优先受偿 |
三、别除权行使的特殊情况 |
(一)抵押财产约定空缺的最高额抵押 |
(二)动产浮动质押 |
(三)履行期间不明确或者没有履行期间的留置权 |
(四)法定优先权 |
四、别除权行使的方式 |
(一)别除权的申报与确认 |
(二)不同破产程序中别除权的行使方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9)论别除权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的法律保障(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文献述评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4 主要工作和创新内容 |
1.5 论文基本结构 |
第2章 别除权的理论探讨 |
2.1 别除权的法律内涵及识别 |
2.1.1 别除权的法律内涵 |
2.1.2 别除权的属性识别 |
2.2 别除权的权利基础 |
2.2.1 典型担保 |
2.2.2 非典型担保 |
2.2.3 优先权 |
2.3 别除权行使与破产重整程序的价值冲突 |
2.3.1 破产重整的立法价值 |
2.3.2 别除权行使的立法价值 |
2.3.3 两种制度立法价值的冲突 |
2.4 小结 |
第3章 我国破产重整程序中别除权行使的现状及问题 |
3.1 暂停行使制度中别除权的困境 |
3.1.1 暂停行使制度适用时间点不合理 |
3.1.2 未规定担保权恢复行使的具体情形 |
3.1.3 未对担保物区分适用暂停行使制度 |
3.2 担保财产保全制度中别除权的困境 |
3.2.1 担保物灭失的风险承担 |
3.2.2 担保物价值减少对别除权人的影响 |
3.2.3 延后利息补偿没有具体规定 |
3.3 重整计划表决制度中别除权的困境 |
3.3.1 别除权人并不是破产重整计划的主体 |
3.3.2 债权人会议别除权人表决权力度不足 |
3.3.3 强制批准制度不完善 |
3.4 重整计划执行制度中别除权的困境 |
3.4.1 重整成功后别除权的法律保障途径 |
3.4.2 重整失败后别除权的利益保护 |
3.5 小结 |
第4章 重整程序对别除权法律保障的域外经验 |
4.1 以美国为代表的限制主义对别除权的法律规制 |
4.1.1 自动中止制度 |
4.1.2 重整计划强制批准制度 |
4.2 以日本为代表的保护主义对别除权的法律规制 |
4.2.1 公司更生制度 |
4.2.2 民事再生制度 |
4.3 以英国为代表的中立主义对别除权的法律规制 |
4.3.1 支付犹豫制度 |
4.3.2 管理令制度 |
4.4 小结 |
第5章 我国破产重整程序中别除权行使的完善建议 |
5.1 对暂停行使制度的完善建议 |
5.1.1 完善暂停行使制度适用时间点 |
5.1.2 明确规定担保权恢复行使的具体情形 |
5.1.3 增加对担保物区分适用暂时行使制度 |
5.2 对担保财产保全制度的完善建议 |
5.2.1 明确担保物灭失的风险承担 |
5.2.2 明确担保物价值减少对别除权人的影响 |
5.2.3 补充延后利息补偿具体规定 |
5.3 对重整计划表决制度的完善建议 |
5.3.1 增加债权人会议别除权人表决权力度 |
5.3.2 完善强制批准制度 |
5.4 对重整计划执行制度的完善建议 |
5.4.1 明确重整成功后别除权人的监督执行权 |
5.4.2 建立破产管理人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
5.5 小结 |
第6章 结论与展望 |
1、结论 |
2、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其它科研情况 |
(10)破产重整中担保债权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一、企业破产重整中担保债权制度的一般理论 |
(一)破产重整中担保债权的涵义 |
1.破产重整中担保债权的概念 |
2.破产重整中担保债权的特征 |
(二)担保债权制度的功能 |
1.确保债权实现,降低交易风险 |
2.有利于企业实现借款融资 |
(三)破产重整中担保债权制度的原则 |
1.利益平衡的原则 |
2.协调冲突的原则 |
二、发达国家破产重整中担保债权制度立法例及评价 |
(一)发达国家破产重整中担保债权制度的立法例 |
1.美国 |
2.德国 |
3.日本 |
(二)对发达国家破产重整中担保债权制度的评价 |
1.注重对担保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
2.在一定条件下允许担保债权人参与起草重整计划草案 |
3.强制批准制度对担保债权人的保护更加具体明确 |
4.确立了担保债权延期变现利息补偿制度 |
5.“债务人再融资”为担保债权人参与重整提供途径 |
三、我国企业破产重整中担保债权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一)我国企业破产重整中担保债权制度现状 |
1.我国企业破产重整中担保债权制度的立法现状 |
2.我国企业破产重整中担保债权制度的司法实践 |
(二)我国企业破产重整中担保债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
1.重整程序中担保债权的暂停行使制度存在的问题 |
2.担保债权人不能参与起草重整计划草案 |
3.强制批准制度对担保债权人的保护缺乏操作性 |
4.重整计划执行阶段担保债权人参与度不足 |
四、我国企业破产重整中担保债权制度完善建议 |
(一)完善重整程序中担保债权的暂停行使制度 |
1.将暂停行使的时间点提前 |
2.对担保债权区分适用暂停行使制度 |
3.明确担保财产变现款项的处理原则 |
4.明确“损坏”与“价值减少”等概念的定义 |
(二)规定多元的重整计划起草主体 |
(三)细化强制批准制度对担保债权人保护的规则 |
1.明确强制批准制度对担保债权人的具体保护的措施 |
2.确立担保债权延期变现利息补偿制度 |
(四)增强担保债权人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的参与度 |
1.赋予担保债权人等相关人对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监督的权利 |
2.加强担保债权人通过融资方式对重整计划产生影响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论破产重整程序中的担保物权(论文参考文献)
- [1]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中担保物权的保护[D]. 徐剑锋. 青岛大学, 2021
- [2]优先性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顺位研究[D]. 侯嘉文. 广西师范大学, 2021(11)
- [3]破产重整中财产担保权人利益保护研究[D]. 李晓曦. 南京师范大学, 2021
- [4]论破产别除权在重整程序中的利益平衡[D]. 孙鹏博. 青岛大学, 2020(02)
- [5]我国破产和解制度的问题与完善[D]. 张雪梅.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1)
- [6]论重整程序对担保债权人的权利限制[D]. 卢渊明.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7]房地产企业破产程序中优先受偿权研究[D]. 唐晟. 广西民族大学, 2020(05)
- [8]论别除权的行使[D]. 焦秋雪. 吉林大学, 2020(08)
- [9]论别除权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的法律保障[D]. 师瑞. 山西财经大学, 2020(04)
- [10]破产重整中担保债权制度研究[D]. 侯丽娜. 辽宁大学, 20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