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证人拒不出庭作证原因探析(论文文献综述)
杨琪平[1](2021)在《侦查人员出庭问题实证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北大法宝"平台收录的2012年1月至2021年6月的刑事案件裁判文书和小范围调查访谈显示:我国侦查人员出庭运行效果不佳,存在被告方申请侦查人员出庭较为困难、侦查人员出庭的法律属性不明、侦查人员出庭程序规定不完善、侦查人员出庭意愿不强等问题。在推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之大背景下,应在坚持侦查人员出庭必要性原则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推动侦查人员出庭实践的良性发展:界定出庭侦查人员的身份、完善侦查人员出庭程序规定、建立侦查人员出庭激励机制、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技术探索实现侦查人员远程出庭。
张迪[2](2021)在《强奸案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保障难题及其破解》文中认为被害人陈述是强奸案件中认定"违反妇女意志"的关键,然被害人庭前笔录存在较高的虚假风险,被害人"出庭难"导致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无法保障。书面审理模式下主审法官的消极态度和心理压力决定强奸案被害人"出庭难"问题难以被直接破解。录音录像制度具备推广适用的现实基础和经验支撑,可保障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为被害人出庭提供制度供给,是利益驱动机制下的最佳替代选择。应构建询问被害人录音录像制度,发挥其诉讼证据和甄别工具功能,以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具体的办法是:明确询问被害人录音录像的基本要求和特殊要求;规定录音录像移动、保存和使用的具体程序;确立推定机制以促进全程录音录像和全部录音录像随案移送;规定特定情形下被害人拒不出庭的,其庭前陈述不得作为证据使用;完善被害人出庭保障机制。
宋伟霞[3](2021)在《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的法理学分析》文中研究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若无正当理由而拒绝作证,须承担因违反法定义务带来的不利后果。然而在现实中,有些负有作证义务的证人在将维护特定情感关系可以实现的价值利益与违抗法律须承担的代价进行权衡之后,会不愿意作证甚至会有妨害作证之举。法律一旦被制定出来,为了公平、正义等价值目标的实现,就可能会在某种程度上遏制人情。但在最大程度和意义上尊重个人选择、保护个人权利、维系社群关系是对法律的基本要求。任何一项法律制度都应该建立在坚实的法理基础上,缘情而治、尊重人性,实现国法与天理、人情等道德观念的相辅相成。从比较研究的视角看,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出于对人性的尊重和对家庭秩序的重视,都规定了亲属作证特免权。这是一项贯穿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由亲属证人自行决定是否作证且不被强制的权利。2008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开展《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司法解释建议稿)》(现行有效)试点工作中提到:“(夫-妻、父母-子女之间免于作证的权利)证人对可能致使其配偶、父母或者子女受到刑事追诉、或者受到有罪判决的事项享有免于作证的权利。”然而,刑诉法几经修改,却始终难觅亲属作证特免权的踪影。现行《刑诉法》193条仅以但书条款的形式赋予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不被强制出庭作证的权利。作证但免于强制出庭的模式只是避免了亲属在法庭上的针锋相对,亲属证人在审前的其他诉讼阶段仍旧需要配合司法机关履行作证义务。这条为我国所特有立法例,根本目的依旧于在保障惩治犯罪首要目标的实现,但会因此损害被告人的质证权,也无法实现敦睦伦理、体恤亲情的立法精神,所以这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亲属作证特免权。本文以法理学为视角,为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寻求理论支撑;立足当下社会发展实况,探究我国完善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的可行性。第一部分,阐述亲属作证特免权相关的基本概念,明确文章的讨论对象。第二部分,分析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得以建立并有效发展的法理基础以及彰显的多种法律价值,为后文的展开奠定理论根基。第三部分,循着法律继承和法律移植的路径,钩沉中西方历史长河中蕴含的亲属相隐因子,分析亲属作证特免权的因革演变历程,以期为我国当代重构这一制度提供有益借鉴。第四部分,通过对《刑诉法》第193条第1款进行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和历史解释,得出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在我国仍然缺位的结论,进而从法律适用的角度分析该制度缺位的原因及造成的司法困境。第五部分,结合前述分析,回复相关疑问,归纳我国构建完善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的现实可行性并提出具体构想。
田国宝[4](2021)在《中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激励机制反思与重构》文中指出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率低影响了我国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而导致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原因在于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激励机制不健全。解决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率低问题的对策在于借鉴法理学、经济学、行为科学等学科的相关理论成果及外国法治发达国家、我国地方的相关立法经验,对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激励机制进行重构:合理界定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行为的法律属性,强化对刑事证人的法律保护,增设我国纯正证人出庭作证的奖励机制,完善我国不纯正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惩罚机制。
黄继坤[5](2020)在《庭审实质化视角下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形成原因及解决》文中提出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难。表象上,证人、公诉机关、法院、辩护律师、立法各主体都是造成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原因,然而实质原因是我国刑事诉讼没有确立"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只要确立了"传闻证据排除规则",辩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难的现象将不复存在。若立法不确立"传闻证据排除规则",也应该对现有证人出庭作证有关条款予以修改,规定只要辩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就应该出庭作证,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其庭前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任熠霞[6](2020)在《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研究》文中指出证人鉴定人的出庭影响着案件审判的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现行法律对证人、鉴定人的出庭案件范围、权利与义务进行了规定。但对证人的保障制度、出庭质证程序及其不出庭作证的强制措施之规定尚存在不足;鉴定人是否必要出庭的判断较为主观、鉴定人出庭作证环节流于形式、作证费用保障不足。因此需明确鉴定人出庭情形,保障被告人对质权的实现,完善鉴定人出庭保障制度;同时健全证人保护制度,完善不出庭的强制措施,落实近亲属免于作证的义务,并提高司法人员的素养。
路千仟[7](2020)在《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问题研究》文中认为证人出庭作证使得证人必须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质询,法官站在中立角度更好的判断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和真实性,有助于法官查清案件事实真相作出合理的裁判结果,从而保障司法公正。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和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是当前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证人证言是准确认定刑事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法庭组织出庭的证人进行质证将其中虚假的证言排除,保证司法机关更准确的认定案件事实,保障案件结果和证据符合法律的要求,从而推动司法改革目标的实现。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人出庭的范围;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及其不出庭作证的法律责任;规定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在庭审阶段享有亲属拒证权;还规定了保护证人人身安全的措施及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制度;可以说我国立法上基本涉及到了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各项机制。但是,通过实证研究方法的数据结果可以看出,我国刑事证人出庭率仍然非常低,证人出庭作证涉及的各项机制在司法实践中处于尴尬地位。剖析我国现行立法以及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不难发现造成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停留在立法层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出庭证人的范围不合理,现行法律规定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实践中出庭证人的范围难以精确。其二,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立法规定不完善,法律对强制证人出庭的例外情况没有明确,规定的强制措施威慑力不足不能引起证人的重视。其三,尚未确立拒证权,立法仅规定了被告人的亲属在庭审阶段可以拒绝出庭作证,没有涉及拒证权的其他方面。其四,证人出庭作证的保护和补偿措施存在不足,现行证人保护相关规定侧重人身安全和事后保护,且保护的对象和范围比较狭窄,证人的经济补偿措施也缺乏具体的标准和救济方式。为了解决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在充分了解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基础上,对比英国、美国、德国、日本等四个国家的相关规定,寻求可供我国参考借鉴的经验,探求完善我国刑事证人出庭制度的有效途径与方法。借鉴国外有价值的经验立足我国国情,完善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应该把握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修改决定证人出庭的因素,修改证人不出庭其证言可以被采用的规定,合理确定出庭证人的范围。第二,明确强制证人出庭的相关规定,细化强势证人出庭的条件、程序以及法律责任。第三,设立拒绝作证权并规定拒证权行使的例外情形和具体程序。第四,扩大证人保护的范围、明确证人保护机构、丰富证人保护措施、完善证人安全预防机制以优化证人出庭作证的保护机制;扩大经济补偿的范围、细化经济补偿的标准、完善经济补偿的程序以改进证人出庭作证的补偿措施。
王子毓[8](2020)在《以庭审为中心下的刑事证人出庭问题 ——以长春市二道区法院为数据模型》文中认为刑事证人出庭率低下,已经是目前中国范围内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可以说有过任何法院,律师从业经验,抑或是律所实习乃至法院旁听经历的人都可以感知到的一个情况。因此,本文试图以长春地区法院作为数据采集的对象,并以其为数据蓝本,结合本人查阅的相关资料,尝试分析庭审中心原则之下,当前中国刑事证人出庭困难的原因所在,以及笔者能试图想到的解决方式。本文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查找资料,试图分析庭审中心主义的概念与特征,以及证明庭审中心主义与刑事证人出庭作证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本章节为基础理论章节,是研究证人出庭问题的前提。中国作为实行庭审中心主义的国家之一,只有在明确庭审中心主义的概念之后,才能更深层次的去研究证人出庭问题,正因为庭审中心制度,证人出庭才显得格外重要。第二部分,对于笔者在2019年期间,在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实习,所采集到的刑事证人出庭相关数据进行汇总制作图表与表格。并结合长春地区,当前人民风俗,生活习惯,经济指标等等,对于图表中展示的趋势进行简析。作为法律硕士专业的学生,将理论与实务相结合是本专业学生学习的重点内容。因此,仅仅研究期刊文献,一理论内容作为文章主导显然并不完美。结合笔者在二道区法院的实习数据说明证人出庭的现状及困境,可以加强文章的说服力,使本文的论点有的放矢,不会沦为空泛之谈。通过笔者在实习期间得到的数据,尝试对证人出庭相关问题进行分析,解释为何证人出庭对于庭审是极其必要的,并且解释证人出庭困难的原因为何,证人出庭难得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文将结合上述的调查数据,从六个方面分析为何证人出庭难,分别是:民众的法律意识层面,证人出庭作用方面,证人从保护制度方面,法律制度规定方面,强制证人出庭方面,以及法官对于证人出庭态度方面。第三部分,尝试解决刑事证人出庭难这一现存的司法问题。结合上文的数据统计以及证人出庭困难的原因分析,在第三部分,笔者将试图解决上一部分提出的问题,从立法角度,司法角度,少量运用比较法研究,解决这一当前中国司法的主要问题。刑事证人作为重要的诉讼参与人,其出庭对于刑事诉讼的完整有着异常重要的作用。证人屡屡不出庭,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司法公正,成为了当前我国司法实践当中,所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无论是从司法亦或是立法角度,已有不少的学者在这一方向上努力尝试,意图解决这一问题。但是刑事证人出庭依旧是任重道远。因此,才有了这篇论文。既使笔者所学尚浅,但仍旧希望能在这一方向上细心研究,以期有所帮助。
阮善华[9](2019)在《庭审实质化改革视野下的证人出庭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庭审实质化改革的目的是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到刑事追究。证人证言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当中最重要的证据种类之一。综合分析各国关于证人出庭制度的刑事规范,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不仅是在大陆法系国家,绝大部分的国家在刑事诉讼程序当中都规定了必要证人强制出庭作证的制度条款,必要出庭的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则该证人的证言不得作为定罪证据。大量的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研究表明,证人出庭作证是检验证人证言真实性、关联性最为有效和科学的方式,但我国刑事证人出庭的数量和效率都非常低,造成了严重的问题。仅从近年来不断平反的冤错案件即可看出,证人出庭制度的问题造成了巨大的法律风险,主要有下列问题:第一,导致证人证言失真,无法直观地了解证人所知的真实情况,影响证人证言的可信度。第二,交叉质询无法进行,控辩双方特别是被告人无法与证人核实案情,庭审沦为形式主义过堂。第三,证人不出庭作证会导致关键事实无法得以查明,最终可能导致冤假错案发生。第四,关键证人不出庭,辩方势必对程序的公正性提出质疑,会在开庭的过程中提出证人出庭作证申请或其他程序性异议,造成庭审中断,降低诉讼效率。庭审实质化改革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证人出庭的制度性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庭审实质化改革的相关司法解释性文件。广西根据相关精神,积极推进了证人出庭各项改革试点工作,目前已出台证人出庭作证的试行规则。目前,庭审实质化改革相关试行规则已经经过了近三年的试行,对改革的效果和仍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以完善证人出庭制度,对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和价值。在本文中笔者在分析改革成效以及仍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参考域外经验做法,同时结合司法实践进行研究,尝试为我国下一步刑事证人出庭制度的立法提供基层经验和基层智慧。本文主要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笔者对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概述,对本文进行研究探讨的关键概念进行明晰,确定讨论范围以及研究背景。首先,分析了庭审实质化改革、证人等的概念以及直接言词原则等概念。第二,分析了庭审实质化改革与证人出庭制度之间的关系,提出了确立直接言词原则的应然性理论和刑事证人不出庭引发的司法实践隐患。最后,分析了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对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意义。第二部分:笔者对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制度的现状进行了介绍,对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寻根溯源,探究原因,立法制度存在缺陷、法官、检察官主观能动性低和受制于证人主观意愿等等多方面原因共同导致了证人出庭作证率不高。第三部分:笔者对庭审实质化改革中关于证人出庭制度方面的改革措施和机制进行介绍,分析改革的基层实践运行样态,对改革的成效和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分析了改革产生的积极成效,但是改革仍未改变立法制度不足的问题,部分司法人员未能将改革精神贯彻,改革措施落实范围有限,证人出庭仍可能受制于司法人员意愿和证人出庭意愿不强等问题。第四部分:笔者分析了域外刑事证人出庭制度的借鉴点,主要对美国、英国、德国和法国等国家和地区的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了介绍和分析,总结域外经验的启示和借鉴意义,提炼刑事证人出庭制度的可借鉴部分,为庭审实质化改革后证人出庭制度的建立提供有益的参考。第五部分:笔者提出了庭审实质化改革后证人出庭制度的完善构想,根据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设想建立必要证人强制出庭制度以及与之配套的禁止反言和强化伪证追究制度;引入合理的评估体系和标准,对出庭率进行必要评估;明确证人资格、权利及义务;建设能解除证人后顾之忧的出庭保障制度;建立刑事证人出庭例外制度、赋予证人合理拒证权。
赵华[10](2019)在《刑事诉讼证人强制出庭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刑事诉讼证人强制出庭制度是指法院签发传票传唤证人出庭作证,证人无法定理由拒绝出庭作证,法院可以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长期以来,我国刑事审判阶段,存在着证人出庭作证困难、出庭率偏低的问题。现阶段,我国正在进行庭审实质化的改革,证人的强制出庭制度无疑对庭审实质化改革具有重要的作用。确保证人作证在庭审、证据审查在庭审、当庭质证在庭审、非法证据排除在庭审,对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防范冤假错案,实现正当程序具有举足轻重的价值。本文依托司法实务面临的难题与刑事诉讼理论,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希望借助证人强制出庭制度,解决我国司法实务界证人出庭率偏低的问题,实现刑事审判效率与公正协调推进。本文分为以下四部分:第一部分概括介绍了刑事诉讼证人强制出庭制度的内涵及特征,及刑事诉讼证人强制出庭作证制度的例外规定。接着介绍了刑事诉讼证人强制出庭制度的价值,乃民主社会保障人权,实现程序公正之必然要求,对于冤假错案预防之迫切需要。最后介绍了刑事证人强制出庭的理论渊源。第二部分介绍了作为大陆法系的德国、法国、日本的刑事诉讼证人强制出庭制度和普通法系的英国、美国以及我国香港地区的刑事诉讼证人强制出庭制度。通过对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对比,中国与域外法律的对比分析,希望从域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中汲取营养,来促进自身的发展。第三部分介绍了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强制出庭制度的现状及主要问题,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强制出庭制度存在着无拒绝证言权、缺乏刚性的制裁措施、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申请证人强制出庭程序不健全、案卷中心主义的影响等问题。第四部分是证人强制出庭的重新构建及其配套措施。建构适合中国特色的证人强制出庭制度,主要通过完善拒绝证言权,强化证人拒绝出庭的惩罚措施,构建证人强制出庭程序,积极探索视频作证方式等方面进行诠释。最后,由于刑事诉讼结构上是一个前后衔接的整体,仅仅依靠证人强制出庭制度是无法完全的解决证人出庭率低的问题,必须与其他刑事诉讼制度相协调,主要介绍了律师协助制度、改革交叉询问规则、证人保护、引入民间基金弥补资金短缺来加强证人经济补偿等配套措施,以增强证人强制出庭制度的可实施性。
二、刑事证人拒不出庭作证原因探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刑事证人拒不出庭作证原因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1)侦查人员出庭问题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侦查人员出庭实践之困局——基于裁判文书研究及小范围访谈的初步分析 |
(一)样本整体情况 |
(二)样本具体情况 |
1. 侦查人员出庭的启动 |
2. 侦查人员出庭的内容 |
3. 侦查人员出庭的效果 |
(三)裁判文书分析反映的主要问题 |
1. 被告方弱势地位未得到合理关切 |
2. 侦查人员出庭的法律属性不明 |
3. 侦查人员出庭程序规定缺失 |
4. 制度异化初露端倪 |
(四)小范围访谈反映的主要问题 |
1. 导致侦查人员出庭意愿低的因素 |
2. 相关机制的缺位、越位也成为侦查人员出庭的阻碍 |
二、侦查人员出庭的价值分析 |
(一)有助于实现刑事诉讼的公平 |
(二)提升刑事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
(三)有效规制侦查活动,促使侦查人员依法依规办案 |
三、破局——实践问题的解决路径 |
(一)坚持侦查人员出庭的必要性原则 |
(二)界定出庭侦查人员的身份 |
(三)完善侦查人员出庭程序规定 |
1. 侦查人员出庭审批 |
2. 交叉询问 |
(四)建立侦查人员出庭激励机制 |
(五)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技术探索实现侦查人员远程出庭 |
四、结语 |
(3)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的法理学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 研究方法 |
四 创新点和不足 |
(一)创新点 |
(二)不足 |
第一章 亲属作证特免权的概念 |
一 证人和亲属证人 |
(一)证人的概念及范围 |
(二)亲属和亲属证人 |
二 证人作证义务和作证特免权 |
(一)证人作证义务 |
(二)作证特免权 |
三 亲属作证特免权 |
第二章 亲属作证特免权的法理基础和价值 |
一 亲属作证特免权的法理基础 |
(一)维护基于婚姻契约产生的信赖关系 |
(二)符合敦睦伦理亲情的期待可能性 |
(三)有利于实现法律效益的最大化 |
二 亲属作证特免权的价值 |
(一)法的价值 |
(二)亲属作证特免权与自由平等价值 |
(三)亲属作证特免权与人权保障价值 |
第三章 亲属作证特免权的历史演变 |
一 中国法律中的亲属作证特免权 |
(一)亲属作证特免权在中国传统法律中的体现 |
(二)亲属作证特免权在近代中国的演变 |
二 外国法律中的亲属作证特免权 |
(一)亲属作证特免权在西方古代法律中的体现 |
(二)近现代两大法系国家中亲属作证特免权的规定 |
(三)两大法系国家中亲属作证特免权之比较 |
第四章 我国亲属作证特免权的立法规定和司法困境 |
一 亲属作证特免权的立法规定 |
二 亲属作证特免权缺位的司法困境 |
(一)强迫亲属作证与敦睦人伦相矛盾 |
(二)证人拒绝出庭与被告人质证权冲突 |
(三)形式合法性和实质合法性对立 |
三 亲属作证特免权缺位的原因分析 |
(一)行为路径上:继承传统和移植域外的失却 |
(二)价值追求上: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妥协 |
(三)权力制约上: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博弈 |
第五章 完善我国亲属作证特免权的可行性分析 |
一 厘清与亲属作证特免权相关的问题 |
(一)正确界定窝藏、包庇行为 |
(二)客观分析证人出庭率问题 |
二 完善我国亲属作证特免权的可行性分析 |
(一)从“人权保障”到“人权司法保障”理念的深入 |
(二)从“以侦查为中心”到“以审判为中心”的转变 |
(三)从“依赖证人证言”到发现真实破案手段的进步 |
三 完善我国亲属作证特免权的具体构想 |
(一)明确亲属作证特免权的法律定位 |
(二)划定亲属作证特免权的主体范围 |
(三)规定亲属作证特免权的例外情形 |
(四)设置亲属作证特免权适用的配套程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中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激励机制反思与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中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激励机制的基本含义 |
(一)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基本含义 |
1. 刑事证人的基本含义 |
2. 出庭作证的基本含义 |
(二)激励机制的基本含义 |
三、中国现行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激励机制反思 |
1.对刑事证人出庭作证行为法律属性的定位不科学 |
2.对刑事证人的保护力度不够 |
3.对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奖励机制缺位 |
4.对刑事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行为的惩罚太轻 |
四、重构中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激励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一)重构中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激励机制的必要性 |
1. 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 |
2. 提高诉讼效率的需要 |
3. 维护刑事证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
(二)重构中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激励机制的可行性 |
1. 重构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激励机制的理论依据 |
(1)经济学的成本与收益分析理论 |
(2)法理学的权利本位理论 |
(3)行为科学的激励理论 |
2. 重构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激励机制的实践依据 |
(1)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相关立法实践经验可供借鉴 |
(2)我国中央和地方关于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立法的实践经验可供参考 |
(3)我国公安司法机关和刑事案件的被害方悬赏征集案件线索的实践经验可供参照 |
五、重构中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激励机制的具体设想 |
(一)合理界定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行为的法律属性 |
(二)强化对我国刑事证人的保护力度 |
(三)增设我国纯正证人出庭作证奖励机制 |
(四)完善不纯正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惩罚机制 |
(五)重构我国刑事证出庭作证激励机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
1. 重构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激励机制应采用何种立法模式的问题 |
2. 纯正证人的作证权利能否绝对化的问题 |
3. 重构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激励机制应坚持什么原则的问题 |
六、结语 |
(5)庭审实质化视角下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形成原因及解决(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意识:庭审实质化要求务必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难 |
二、表象原因:复杂多样 |
(一)证人的抵触 |
(二)控方的谨慎 |
(三)辩方的配合 |
(四)法官的消极 |
(五)立法的缺陷 |
三、实质原因:未确立传闻证据规则 |
四、解决之道:立法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出庭作证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6)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证人、鉴定人出庭的必要性 |
(一)保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的可靠性 |
(二)保障被告人权利的充分行使 |
(三)保障对抗制审判的实现 |
二、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的立法现状 |
(一)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案件范围的确定 |
(二)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及其豁免权制度的建立 |
(三)证人出庭作证保障制度的确立 |
(四)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立法现状 |
三、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不足 |
(一)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不足 |
1. 对是否有必要出庭的判断过于主观 |
2. 鉴定人出庭作证环节流于形式 |
3. 对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相关费用保障不足 |
(二)证人出庭制度的不足 |
1. 对证人的保障制度不完善 |
2. 证人出庭质证程序不明确 |
3. 证人不出庭的强制措施不够强硬 |
四、对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的完善 |
(一)鉴定人出庭制度的完善 |
1. 明确鉴定人必须出庭的情形 |
2. 保障被告人对质权的实现 |
3. 完善鉴定人出庭保障制度 |
(二)证人出庭制度的完善 |
1. 健全证人保护制度 |
2. 提高司法人员的素养 |
3. 完善不出庭的强制措施 |
4. 落实近亲属免于作证的义务 |
5. 对作伪证的惩治 |
(7)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相关研究现状 |
一、我国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简要评析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主要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一、主要创新点 |
二、不足之处 |
第二章 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概念界定及其价值 |
第一节 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概念界定 |
一、刑事诉讼证人的概念界定 |
二、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的概念界定 |
第二节 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价值 |
一、证人出庭作证是实现实体正义的重要保障 |
二、证人出庭作证是实现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 |
三、证人出庭作证是保障人权的有力武器 |
第三章 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现状及困境 |
第一节 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实践现状 |
一、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相关规定 |
二、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司法实践 |
第二节 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困境 |
一、证人的条件和出庭证人的范围不合理 |
二、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立法规定不完善 |
三、拒证相关规定不完善 |
四、证人出庭作证的保护和补偿措施存在不足 |
第四章 国外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及启示 |
第一节 英美两国的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
一、英国的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
二、美国的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
第二节 德日两国的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
一、德国的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
二、日本的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
第三节 国外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启示 |
一、证人资格和出庭证人的范围明确 |
二、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完善 |
三、拒证权得到普遍承认 |
四、证人出庭作证的保护及补偿措施有效运行 |
第五章 完善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明确证人资格与出庭证人的范围 |
一、明确证人资格 |
二、确立出庭证人的合理范围 |
第二节 明确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关规定 |
一、明析强制证人出庭的条件 |
二、细化强制证人出庭的程序 |
三、确立拒绝出庭作证的法律责任 |
第三节 扩大拒证权 |
一、明确拒绝作证权 |
二、规定拒证权的例外情况 |
三、建立行使拒证权的程序 |
第四节 强化证人的保护及补偿措施 |
一、优化证人出庭作证的保护制度 |
二、增强证人出庭作证的补偿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8)以庭审为中心下的刑事证人出庭问题 ——以长春市二道区法院为数据模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二章 庭审中心主义下的刑事证人出庭制度概述 |
2.1 庭审中心主义的概念特征 |
2.1.1 庭审中心主义概述 |
2.1.2 区别庭审中心主义与其他“主义” |
2.2 庭审中心主义与证人出庭关联 |
2.2.1 庭审中心主义的实行 |
2.2.2 庭审中心主义和证人出庭的关系 |
第三章 我国证人出庭现状——以长春市二道区法院为实证分析视角 |
3.1 选择原因 |
3.2 调研方式 |
3.3 数据整理 |
3.3.1 长春市二道区法院证人出庭情况 |
3.3.2 长春市二道区法院证人出庭案件类型情况 |
3.3.3 长春市二道区法院出庭证人种类 |
3.3.4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方 |
3.3.5 数据汇总 |
3.4 证人出庭难得原因 |
3.4.1 我国民众法律意识普遍薄弱 |
3.4.2 立法上低估证人出庭作用 |
3.4.3 证人保护措施规定的缺失 |
3.4.4 法官对于证人出庭并不积极 |
3.4.5 对于证人可以不出庭的情形设置不全 |
(1) 以法律规定为由 |
(2) 有证据证明证言 |
(3) 获取证言的手段合法为理由 |
3.4.6 缺乏强制证人出庭相关规定 |
第四章 我国证人出庭制度完善建议 |
4.0 前言 |
(1) 证人证言必须经过当庭审查 |
(2) 证人出庭的形式必要 |
(3) 证人出庭是保障当事人双方质证权的条件 |
(4) 司法改革的必然要求 |
4.1 加强普法建设以增强民众的法律意识 |
4.2 立法上强化证人作用 |
4.2.1 证人出庭制度的完善 |
4.2.2 对于证人的出庭条件作详细规定 |
4.2.3 强制证人出庭责任划分 |
4.2.4 完善侦查人员出庭规范 |
4.3 完善证人保护制度 |
4.3.1 扩大证人保护对象的范围 |
4.3.2 扩大保护的权益范围 |
4.3.3 设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 |
4.4 强化法官允许证人出庭的积极性 |
4.5 完善“证人不出庭”的法律设置 |
4.5.1 法院允许证人不出庭的情形 |
(1) 非关键证人 |
(2) 证言对量刑不具重要性 |
(3) 证人出庭有危险 |
4.5.2 证人享有拒证权的情形 |
(1) 特殊身份证人的免作证权 |
(2) 明确可拒绝出庭的正当理由 |
4.6 确立强制证人出庭措施 |
4.6.1 明确强制措施使用条件 |
4.6.2 明确证人不出庭的后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庭审实质化改革视野下的证人出庭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庭审实质化改革与刑事证人出庭制度概述 |
(一)庭审实质化改革与刑事证人出庭制度基本概念 |
1.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概念 |
2.证人的概念 |
3.直接言词原则的概念 |
4.传闻证据规则的概念 |
(二)庭审实质化改革与刑事证人出庭的关系 |
1.庭审实质化改革与证人出庭之间的关系 |
2.证人出庭作证权利义务论 |
3.直接言词原则确立的应然性 |
4.传闻证据规则的扬弃和吸收 |
(三)刑事证人出庭对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意义 |
1.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是程序正义的必然追求 |
2.证人出庭作证可以促进案件查明事实 |
3.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人权保障 |
4.证人出庭作证是庭审实质化改革的必然趋势 |
5.可以促使控辩平衡,增强对抗 |
6.法治教育意义丰富 |
二、庭审实质化改革前的刑事证人出庭制度分析 |
(一)刑事证人出庭法律制度框架 |
1.刑事证据法的发展 |
2.刑事证人出庭的法律规定 |
(二)刑事证人出庭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
1.刑事证人出庭制度存在问题概述 |
2.证人出庭制度问题寻根溯源 |
3.刑事证人不出庭作证的负面影响 |
三、庭审实质化改革中的证人出庭制度分析 |
(一)刑事证人出庭制度改革框架 |
1.主要制度框架 |
2.试点法院改革制度 |
(二)证人出庭制度改革之后取得的成效 |
1.出庭证人数量和出庭率提高 |
2.实现证人隐蔽作证方式 |
3.提高案件审理的效率 |
4.提高案件的质量。 |
(三)改革之后证人出庭制度仍面临的问题 |
1.改革理念仍未完全深入贯彻至全局 |
2.证人出庭与否,受制于证人的主观意愿 |
3.证人人身财产保护制度仍不完善 |
4.控辩双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主动性不均衡 |
5.部分侦查人员对出庭作证存在畏难心理和抵触心理 |
四、域外刑事证人出庭制度借鉴 |
(一)普通法系刑事证人出庭制度简介 |
1.美国刑事证人出庭制度简介 |
2.英国刑事证人出庭制度简介 |
(二)大陆法系刑事证人出庭制度简介 |
1.德国刑事证人出庭制度简介 |
2.法国刑事证人出庭制度简介 |
(三)域外刑事证人出庭制度借鉴点 |
1.美国刑事证人出庭制度借鉴点 |
2.英国刑事证人出庭制度借鉴点 |
3.德国刑事证人出庭制度借鉴点 |
4.法国刑事证人出庭制度借鉴点 |
五、我国刑事证人出庭制度的完善构想 |
(一)立法确立直接言词原则,明确证人应当出庭的条件及例外 |
(二)立法明确证人的权利和义务 |
(三)赋予证人附条件拒证权 |
(四)建立证人出庭的保障制度 |
(五)确立证人强制作证制度 |
(六)建立证据展示制度 |
(七)建立必要的证人出庭绩效考核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刑事诉讼证人强制出庭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刑事诉讼证人强制出庭制度概述 |
第一节 刑事诉讼证人强制出庭的内涵 |
一、刑事诉讼证人强制出庭的含义与特征 |
二、刑事诉讼证人强制出庭的例外 |
第二节 刑事诉讼证人强制出庭的价值 |
一、确保公正司法 |
二、实现人权保障 |
三、防止冤假错案 |
第三节 刑事诉讼证人强制出庭的理论基础 |
一、社会契约论 |
二、直接言词原则 |
三、正当程序 |
第二章 刑事诉讼证人强制出庭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
第一节 英美法系刑事诉讼证人强制出庭制度 |
一、美国刑事诉讼证人强制出庭制度 |
二、英国刑事诉讼证人强制出庭制度 |
三、我国香港地区刑事诉讼证人强制出庭制度 |
第二节 大陆法系刑事诉讼证人强制出庭制度 |
一、德国刑事诉讼证人强制出庭制度 |
二、法国刑事诉讼证人强制出庭制度 |
三、日本刑事诉讼证人强制出庭制度 |
第三节 域外刑事诉讼证人强制出庭制度的分析与借鉴 |
一、域外刑事诉讼证人强制出庭作证的比较分析 |
二、域外刑事诉讼证人强制出庭作证的借鉴 |
第三章 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强制出庭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强制出庭制度的现状 |
一、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强制出庭制度的立法现状 |
二、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强制出庭制度的司法现状 |
第二节 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强制出庭制度的问题 |
一、无拒绝做证权 |
二、缺乏强有力的制裁措施 |
三、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 |
四、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程序缺乏 |
五、案卷中心主义的影响 |
第四章 刑事诉讼证人强制出庭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刑事诉讼证人强制出庭制度重新建构 |
一、建立刑事诉讼免证制度 |
二、建构刚性惩罚措施 |
三、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 |
四、建立强制出庭的程序 |
五、推进证人作证制度改革 |
第二节 刑事诉讼证人强制出庭制度的配套措施 |
一、建立律师在场制度 |
二、改革交叉询问规则 |
三、强化刑事证人保护制度 |
四、细化刑事证人经济补偿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四、刑事证人拒不出庭作证原因探析(论文参考文献)
- [1]侦查人员出庭问题实证研究[J]. 杨琪平. 法制与经济, 2021(07)
- [2]强奸案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保障难题及其破解[J]. 张迪. 南开法律评论, 2021(00)
- [3]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的法理学分析[D]. 宋伟霞.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4]中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激励机制反思与重构[J]. 田国宝. 法学, 2021(02)
- [5]庭审实质化视角下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形成原因及解决[J]. 黄继坤.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0(05)
- [6]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研究[A]. 任熠霞. 《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0年第16卷 总第40卷)——上海市法学会诉讼法研究会文集, 2020
- [7]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问题研究[D]. 路千仟. 安徽财经大学, 2020(08)
- [8]以庭审为中心下的刑事证人出庭问题 ——以长春市二道区法院为数据模型[D]. 王子毓. 延边大学, 2020(05)
- [9]庭审实质化改革视野下的证人出庭制度研究[D]. 阮善华. 广西师范大学, 2019(04)
- [10]刑事诉讼证人强制出庭制度研究[D]. 赵华.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11)